無形資產定義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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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形資產定義

無形資產定義范文1

一、無形資產涵義綜述及比較分析

原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IASC),即現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在1998年12月的國際會計準則第38號(IAS38)中對無形資產所下的定義為:“無形資產,是指為用于商品或勞務的生產或供應、出租給其他單位、或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沒有實物形態的、可辨認非貨幣資產。”我國財政部在2006年2月頒布了新《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其中《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對無形資產所下的定義是:“無形資產是指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沒有實物形態的可辨認非貨幣性資產。”

對比國際和國內對無形資產的定義可以發現,我國關于無形資產的定義與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有關無形的定義基本相似,且各機構均強調無形資產“無實物形態”和“可辨認性”的特征。這就將原準則中界定為無形資產的商譽排除在現行無形資產范圍外了。根據國際會計準則,無形資產主要包括:1.市場資產。品牌(如企業品牌、服務品牌);與客戶的關系(如長期客戶、銷售網、分銷渠道);合同(如特許經營權協定、專利使用權協定)等。2.知識產權資產。專利權、計算機軟件、互聯網上的域名、版權、商標、商業秘密、技術秘密、ISO9000質量體系認證等。3.組織管理資產。領導者能力、企業文化、企業管理方法、信息技術交流、網絡工作系統、融資關系等。而在我國,無形資產主要包括: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特許權和土地使用權。就無形資產范圍界定而言,可以看出,國際準則中在無形資產范圍處理上更為靈活,覆蓋面更廣;而我國的無形資產范圍界定更為具體,采用了列舉式,范圍較小。

二、無形資產概念及范圍的具體剖析

(一)無形資產定義的表述細節探討

具體來看,我國準則中關于無形資產的界定,仍存在表述模糊的地方,值得進一步探討,并且,隨著多種經濟形式的出現,無形資產的范圍界定也值得進一步商榷。

1.“企業擁有或控制”的表述分析

在無形資產所屬問題上,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明確表示無形資產是“企業持有的”,強調了無形資產的歸屬問題。我國《企業會計準則》亦強調了企業所屬權問題,只是在表述上,我國無形資產定義中表述為“企業擁有或者控制”。“擁有”是指企業具有無形資產的所有權;而“控制”,是指企業有權獲得某項無形資產產生的經濟利益,同時又能約束其他人獲得這些經濟利益;準則中解釋為無形資產的使用權。

該表述看似遵照了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強調無形資產為企業所控制時,雖未取得所有權也可進行確認。但就無形資產的特殊性而言,無形資產具有排他性;當企業控制了該項無形資產的使用權,并約束了其他人獲得這些經濟利益,即該項無形資產就是企業所擁有的一項資產。在這點上,無形資產的擁有與控制并未分離,且涵義是一致的。在此,建議在無形資產權屬問題的表述上,可借鑒國際準則中相關的表述,表述為“企業持有”即可。

2.“無實物形態”的標準界定問題

國際會計準則與我國《企業會計準則》在對無形資產定義中都強調了“無實物形態”。但對“無實物形態”的劃分標準,國內外會計準則均未作出具體的說明。我國《企業會計準則——無形資產》對此僅進行了簡單敘述,即“看不見,摸不著”的資產就是無實物形態的;定義依舊模糊不清。要理解“無實物形態”的涵義,首先得對有形資產與無形資產的劃分有明確認識。在我國的資產負債表中,資產是按照資產的流動性進行排列,并沒有關于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的具體劃分。

若僅按準則闡釋的“看不見,摸不著”即為“無實物形態”的標準,報表內很多資產項目特別是金融資產都能滿足“無實物形態”,可以將其劃分為無形資產類。比如:交易性金融資產、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以及持有至到期投資的股票、債券;應收票據、應收賬款等。而在實際生活中,我國大多數無形資產都屬于技術、知識性范疇的“無實物形態”,并未將金融資產等列入范圍。因此,在界定無形資產時,可在“無實物形態”的表述前加上相關限制性的表述,以免產生歧義。

3.“非貨幣性資產”的相關分析

非貨幣性資產是相對于貨幣資產而言的。在《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中,對非貨幣性資產進行了以下闡述:“非貨幣性資產是指貨幣性資產以外的資產。非貨幣性資產有別于貨幣性資產的最根本特征是其在將來為企業帶來的經濟利益,即貨幣金額是不固定的或不確定的。”根據非貨幣性資產的相關闡述,交易性金融資產、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可轉換債券等沒有實物形態的資產由于其帶來的貨幣金額流入和時間是不固定的,均屬于非貨幣性資產范疇。而上述資產又均為企業所擁有,且不具有實物形態,能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流入,并具有可辨認性。以上金融資產均符合無形資產的定義:“企業擁有或控制的沒有實物形態的可辨認的非貨幣性資產”。遵照定義理解,則上述金融資產均屬于無形資產,這樣無形資產涵蓋范圍無疑是擴大了。

(二)無形資產定義的相關修訂

在界定無形資產時,可以考慮將列報無形資產的內容進行具體化并修訂其部分概念,以避免誤解和歧義。托馬斯·A.斯圖爾特(1997)曾提出了無形資產“具體化”的修訂建議,他認為列報的無形資產等同于智力資本,包括人力資本、結構資本和顧客資本。在我 國,茅寧(2001)基于價值創造對無形資產進行界定:“無形資產是指由企業創新活動、組織設計和人力資源實踐所形成的非物質形態的價值創造來源,它具體體現在企業的探索能力、組織資本和人力資本等方面。”而樊利平(2008)認為,“現代意義上作為企業主要的價值來源的無形資產是企業擁有或控制的無實物形態、基于合同、法規或其他載體因而可辨認的、與企業經營、知識、技能、組織、市場和顧客等各經營要素相關并能為企業帶來未來經濟利益的非貨幣性及非金融性的無形財產和其他無形成果。”通過相關的文獻分析看出,部分學者對無形資產定義修訂主要強調了“非金融性”,這就將金融資產從無形資產中剔除,避免了模糊不清的概念;另外強調“與技術創新”相關,讓無形資產的界定更具體;并將“人力資本”、“組織資本”等因素劃分為無形資產,無疑是與國際接軌,進一步規范了無形資產的核算,拓寬了無形資產的范圍。

在總結國內外學者研究成果的基礎上,本文提出無形資產定義的相關修訂:“無形資產主要是以知識形態存在的,及企業其他具有優勢的經濟資源;它是企業所持有的沒有實物形態的,可辨認的可帶來未來經濟利益流入的非貨幣非金融性資產。”

(三)無形資產范圍界定的實施問題

根據當前經濟的發展趨勢,國際上無形資產的界定范圍已有所擴大,美國已將“常年客戶”等經濟優勢資源作為企業一項重要的無形資產予以確認和計量。由于經濟發展程度不同,我國目前對無形資產范圍界定過分關注交易本身,而對與企業競爭有關資源缺乏規范指導,這將致使我國企業無法在報表上反映經營過程中所形成的經濟競爭優勢。

而在我國可納入無形資產范疇的較成熟的經濟資源有哪些,又怎樣進行確認和計量,我國都沒有相應的機構予以調查并列示公布。若以列舉的方式將可納入無形資產范疇的成熟經濟資源明示并成立專門的評估機構,將更具操作性,同時也減少會計信息不真實的程度,從而進一步做到國際趨同。

三、完善無形資產定義及其范圍界定的相關建議

(一)注重無形資產的實質與內涵,為其范圍的界定提供專業指導

對比國內外會計準則對無形資產的界定,可以發現,國際準則中對無形資產的界定范圍覆蓋更廣;而我國會計準則對無形資產定義則采用了列舉法,使無形資產的范圍僅停留在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特許權、土地使用權等項目,而我國在無形資產的披露方面無法體現企業發展過程中的一系列優勢資源。借鑒國際會計準則,我國有關機構在界定無形資產時,應重視對無形資產實質內涵的考慮,將知識創新、管理優勢資產、人力資本等納入無形資產項目進行考慮并予以披露。而對于企業,更要重視對無形資產的挖掘、形成與披露,重視對無形資產的管理。

(二)順應經濟的發展需要,完善市場調查評估體系

我國的經濟發展起步較晚,較美國等西方發達國家而言仍有發展不夠成熟、不夠完善之處。比如:對企業的一系列優勢資源還無法有效進行評估繼而無法對此進行可靠辨認與計量。而國外有成熟的市場信息系統,有相應的機構每個月相關信息,對企業的相關評估指標容易取得。我國要擴大無形資產的界定范圍,就要對企業相關成熟的經濟優勢資源取得專業評估。為此,我國應該建立起與經濟發展相適應的企業評估體系與信息披露的網絡,使各類企業在對無形資產界定和計量時有標準可參照,有體系可對比。面對專業性較強和較復雜的無形資產時,應利用專家工作,使無形資產披露信息更加具有公信力。

(三)加強無形資產理論研究,進一步完善無形資產準則和運用指南

隨著經濟發展以及無形資產在企業中的地位越來越重要,無形資產的確認和計量在企業會計核算中將會更加廣泛,這也為無形資產的理論研究提出了更高要求。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于2004年對國際會計準則(IAS)38號無形資產會計準則再次進行了修訂,在無形資產初始計量方面,在計量及攤銷上都作了有關調整,更加考慮“未來”的經濟利益,這無疑更突出了資產的特性。而我國企業會計準則關于無形資產界定的相關規定,僅散落在第6號準則中,很多細節問題仍無法通過準則與指南找到解決途徑。因此,為了順應經濟的發展,突出無形資產在經濟中日益重要的作用,應建立更完善的無形資產應用指南,對無形資產的定義進行進一步修訂與完善,并重新規范其界定、計量方法、披露形式等;對其確認及價格評估等方面提供更加具體的解釋與闡述。

【參考文獻】

[1]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2006[S].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06(2).

[2]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2006[S].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6(10).

[3] 國際財務會計準則應用指南[M].北京國家會計學院組織,譯.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6.

[4] 財政部會計司編寫組.企業會計準則講解2006[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無形資產定義范文2

【摘要】目的 研究無形資產成本在醫療服務價格制定中的作用。方法以深圳市幾家代表性醫院為樣本,對現行醫療服務價格體系成本現狀進行了分析;對體現無形資產成本的醫療服務價格制定的調節作用和對患者的滿意度影響進行了評價。結果現行價格體系中成本構成中沒有體現無形資產,對此進行調整的途徑是制定科學合理的分檔價格。結論必須重視無形資產在醫療服務價格中的作用,在會計核算上體現無形資產成本,有效發揮市場調節功能,引導患者就醫流向。

【關鍵詞】無形資產 成本價格 醫療服務

【Abstract】ObjectiveTo study the role of the intangible assets cost in medical service prices. MethodThe situation of medical service prices in Shenzhen were analysed. The adjustment effect of the intangible assets cost on the medical service market and patients′ satisfaction were evaluated. ResultCurrent price did not reflect cost of intangible assets. Divide class must adjust to develop scientific and rational price. ConclusionWe should have a overall consideration about the role of intangible assets in the medical service price. We should focus on regulating function of intangibles in medical service market, develop grade price and guide the patients′ direction.

【Key words】 Intangible assets, Cost, Price, Medical services

【Author′s address】Peking University Shenzhen hospital, Shenzhen, China, 518036

doi:10.3969/j.issn.1671-332X.2014.10.001

醫療服務價格一直是困擾當前我國醫改的瓶頸之一。計劃經濟模式下的醫療服務價格制定體系至今仍然困擾著所有醫療機構,弊端愈來愈凸顯[1]。一方面醫療服務的消費者面臨著看病排長隊,醫療費用居高不下的“看病難、看病貴”難題,另一方面,醫療服務的提供者醫務人員的技術價值長期以來未能在醫療服務中得到體現,傷害了醫務人員的工作積極性。醫院在得不到足夠財政補償投入的情況下,大多采用開大處方和多開檢查的方式作為經濟補償渠道,實際又反過來傷害了消費者。破解這種惡性循環必須從價格體系改革著手,其中研究無形資產在成本核算中的地位和作用,對制定科學合理的醫療服務價格體系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2]。

1資料與方法

1.1一般資料

本研究采用分層抽樣方法,對深圳市內醫院按市級、區級、鎮級、分層,在每一級別醫院中隨機抽取2家醫院,6家醫院分為3級。該抽樣方法使樣本具有較好的代表性,抽樣誤差小,而且對不同層次可進行獨立分析。對樣本醫院現行的醫療服務價格及其成本構成進行了分析,研究其無形資產成本在醫療服務價格制定中的作用。

1.2統計學分析

利用Exel錄入和建立數據庫,spss 12.0進行統計分析,采用的統計學分析方法有t檢驗、?2檢驗、方差分析、簡單回歸分析等方法。

2結果

2.1現行醫療服務項目測算成本與現行價格的關系

醫療服務項目測算成本與現行價格的比值情況:市綜合醫院、區級綜合醫院、鎮級綜合醫院按醫療服務項目四種類型匯總的比值情況(服務項目測算成本/該項目現行標準價格)見表1~表3:

從表1~表3中可以看到,在各等級醫院中四種醫療服務項目類型“比值>1”的百分比均超過60%,市級綜合醫院“比值>1”的比例最高,在79.95%~90.32%之間。說明在所有與省標相同的醫療服務項目中,測算成本大多數高于現行標準價格,尤其是市級綜合醫院,測算成本明顯高于現行標準價格。

測算出的項目總支出與現行標準價格計算的項目總收入比較如表4:

可以看出,在市級綜合醫院、區級綜合醫院、街道辦醫院三種不同類型的醫院測算出的項目總支出均大幅高于按現行標準價格計算的項目總收入,分別高出56.3%~63.8%。

將醫療服務項目成本測算結果與相對應的現行標準價格進行相關分析。見表5。

由表5的相關分析結果可見,成本測算結果與現行標準價格相關分析均具有顯著性。成本測算結果與現行標準價格價均呈正相關,與現行標準價格的相關系數大小在0.623~0.932之間。市級和區級綜合醫院相關系數較大,其成本測算結果與現行標準價格之間相關性高,具有一致性。說明現行的醫療服務價格基本反映的是固定資產與費用成本。

2.2現行醫療服務成本構成分析

各級醫院測算出來成本的按醫療服務項目分別計算平均成本、平均勞務成本、平均材料成本、平均其他成本及其所占的百分比見表6。

從表6可以看出,在各等級醫院中,勞務成本體現了醫務人員的價值,占了較大比例,其他成本的百分比大是由于醫療服務的前期投入,如房屋、設備的投入比較大,固定資產投入在醫療支出中比例較大,而材料成本在所有成本中平均占平均10%左右的份額;成本構成中,勞務成本在各級醫院中無明顯差別,僅是一種平均常規勞務成本,特別是市級大型醫院中與無形資產相關的成本沒有得到體現。

2.3醫療服務價格進行結構性調整對患者分流的影響

2007年7月,深圳根據省物價局、衛生廳有關文件的要求,在“總量控制”的大框架下,對醫療服務價格進行結構性調整,降低部分檢查項目價格,提高反映醫護人員技術勞務價值的掛號費、手術費、護理費、診察費等的價格。希望通過對有關醫療服務價格調整更好地發揮醫療價格政策的調控作用,遏制醫療費用的過快增長。大的方向是對的,為了緩解大醫院的“看病難”,希望利用價格杠桿的調節作用,適當拉開不同級別醫療機構的醫療服務價格檔次,引導患者合理分流,形成分級醫療、雙向轉診以及“大病在醫院、小病在社區”的機制。分檔次醫療服務價格確實對引導患者就醫流向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這次調節的力度太小,還沒有拉開差距,今后應該加大調整幅度。

3討論

因為醫療衛生行業屬于高技術壟斷性的特殊行業,又由于醫療服務的公益性屬性,醫療服務價格也不能完全由市場調節,應在國家宏觀調控下充分發揮價格杠桿的調節作用。對現行醫療服務的價格進行優化,要在大幅降低藥品價格、檢查價格的基礎上,大幅提高診金、技術操作等反映技術含量的價格,整體上降低醫療費用,提高醫療質量[3]。

醫療價格大體包括以下三部分:一是滿足人民群眾基本醫療需求的服務;二是滿足人們控制疾病、維護健康、提高生命質量需求的一般醫療服務;三是滿足部分人的特需醫療服務。這三部分醫療服務價格因醫院的技術水平和成本構成的不同而不同[4]。

第一部分價格可實行政府指導價;第二、三部分價格依據市場供求自主定價。營利性醫院國家財政不予補助,照章納稅,不享受國家優惠政策,所以要合理確定三類醫療服務的范圍,總體上來講,對基本醫療服務收費標準營利性和非營利性醫院應基本相同,非營利性醫院可降低幅度收費,不足部分通過政府給予補貼.這樣可以合理地調節病人就醫,促進營利性和非營利性醫院之間的競爭。

一般醫療服務價格和特殊醫療服務價格放開,隨行就市,以滿足不同層次和高收階層人群的特殊醫療需求 通過價格杠桿調節病人在營利性醫院之間、非營利性醫院之間和營利性與非營利性醫院之間的合理流動,形成競爭有序的醫療服務體系。

醫院無形資產主要表現為醫療技術專利、醫院特色服務、先進管理模式等以其自有的各種非物化形式并最終使患者受益,在醫院經營的運作過程中為醫院創造顯著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實踐中由于對無形資產的范圍界定不明晰,計價無從下手,在公立醫院很難開展無形資產的評估[5]。從國外的經驗來看,關鍵是制度建設。要建立健全無形資產評估制度,引入專家體系,建立無形資產明細賬,對無形資產確認、計價以及攤銷的規定進行細節化、量化管理,減少財務人員在操作過程中難度,避免隨意性,尤其是避免無形資產成本被低估的情況發生。

單純依靠價格杠桿往往難以撬動患者分流,還在于無形資產在不同醫療機構的差太大,醫療機構之間服務質量和技術水平的差異巨大是亟待解決的問題,也是一個普遍現象,應當有步驟地將優質醫療資源“向下分流”,學習英美等發達國家經驗,發展社區首診制度,扶持社區醫療的發展,以利于社區衛生資源的充分的利用,節約醫療費用。

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和城市化水平的不斷提高,醫療服務價格改革在日益發展壯大的醫療服務市場上越來越迫切,確實是我們無法再回避的問題,而國內相關探索也在不斷進行[6]。本文對近年深圳市醫療服務價格成本測算、醫療服務價格現狀、問題和弊端進行了分析,凸顯了無形資產成本在醫療服務價格構成中重要作用,并且提出了體現無形資產成本核算的對策思路。當然醫療服務價格改革是一個深水區,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目前面臨各種困難也是正常的,但只要把這項改革工作堅持做下去,循序漸進,穩步推進,一定能取得新突破。

參考文獻

[1]趙莉.試論我國無形資產準則的改革及影響[J].知識經濟,2013,292(16):119-120.

[2]李萍.新醫院財會制度下對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管理的思考[J].衛生經濟研究,2012,297(2):63-63

[3]王仁. 新醫改形勢下醫院如何加強成本控制與管理[J].會計師,2010,114(3):98-99.

[4]高廣峰.創新成本管理模式 提高醫院營運能力[J]. 現代醫院, 2010,10(1):132-133.

無形資產定義范文3

[關鍵詞]無形資產;轉讓定價

[中圖分類號]F275[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

2095-3283(2015)12-0155-03

一、OECD《無形資產轉讓定價指引》的相關內容介紹

無形資產轉讓定價行動計劃是從全球價值鏈分析和價值貢獻的角度,研究無形資產對企業盈利的貢獻及利潤歸屬,以解決稅收收入與實際經濟活動相分離的問題。

在《無形資產轉讓定價指引》(以下簡稱《指引》)中,無形資產被界定為既不是實物資產,也不是金融資產,它可被企業擁有或者控制以用于商業活動,而且該種資產的使用或者轉讓如果發生在可比的獨立交易的情況下是需要得到補償的。這一表述完全不同于會計領域和法律領域中對無形資產的定義。與轉讓定價領域中傳統的以列舉法定義的無形資產相比,《指引》中的無形資產定義包含更為寬泛的范圍,不以是否可獲得法律、合約或者其他形式的保護以及能否獨立轉讓作為辨別轉讓定價領域中無形資產的前提和條件。

針對當前無形資產利潤收益歸屬分析中存在的問題和挑戰,《指引》提出了以下分析步驟:根據法律安排的約定和條件確定無形資產的法定所有人;通過功能分析,確定在開發、提升、維護和保護以及利用無形資產的過程中執行職能、使用資產并承擔風險的企業;通過詳細的功能分析,確定各方行為是否與相關法律安排中關于無形資產所有權的條款相一致;根據相關文件和合同中規定的無形資產法定所有權,并根據職能、資產、風險及其他價值貢獻因素所創造的有關貢獻,確認與開發、提升、維護、保護以及利用無形資產相關的受控交易;在可能的情況下,為這些受控交易確定與各方所創造的貢獻相符的獨立交易價格。其中,確定無形資產的法定所有人是整個分析的起始步驟,但這只能作為在各關聯方之間確定無形資產收益歸屬時的一個參考。《指引》認為需進一步分析各關聯方在無形資產的開發、提升、維護、保護以及利用過程中所執行的職能、使用的資產和承擔的風險,及對無形資產價值創造所做出的貢獻來確定無形資產收益在各方之間的分配和歸屬,而不能僅根據法定所有權來決定收益權歸屬。無形資產收益最終是否歸屬于法定所有人并非絕對的,這既取決于法定所有人為無形資產預期價值的創造所做出的貢獻,又取決于跨國企業集團內其他企業為無形資產預期價值的創造所做出的貢獻以及貢獻的大小。

從上述內容分析可以看出,當前無形資產轉讓定價領域的發展趨勢主要體現為,一方面對無形資產的定義做了更為寬泛的界定;另一方面,是在判斷和確認無形資產的收益歸屬時,將辨別和確認無形資產的法律所有權作為初始起點、以對無形資產價值創造是否做出貢獻以及所做出貢獻的性質和程度為評判的基礎性標準、以關聯交易的經濟實質優先于法律、合同安排為指導原則。

二、我國無形資產轉讓定價的相關稅收法規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無形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沒有實物形態的非貨幣性長期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等。《特別納稅調整辦法》明確了無形資產的轉讓和使用包括土地使用權、版權(著作權)、專利、商標、客戶名單、營銷渠道、牌號、商業秘密和專有技術等特許權,以及工業品外觀設計或實用新型等工業產權的所有權轉讓和使用權的提供業務。可見,我國現行稅法中采用特征敘述和類型列舉相結合的方式對無形資產進行了定義。

《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可比非受控價格法、再銷售價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凈利潤法、利潤分割法以及其他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合理方法進行調整?!短貏e納稅調整辦法》進一步明確了可以適用于無形資產轉讓和使用的轉讓定價方法包括可比非受控價格法和交易凈利潤法;在對無形資產的轉讓和使用進行可比性分析時要考慮無形資產類別、用途、適用行業、預期收益以及無形資產的開發投資、轉讓條件、獨占程度、受有關國家法律保護的程度及期限、受讓成本和費用、功能風險情況和可替代性等。

現行稅法還規定,企業與其關聯方共同開發、受讓無形資產,可以達成成本分攤協議,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獨立交易原則對共同發生的成本進行分攤。成本分攤協議的各參與方對開發、受讓的無形資產享有受益權,并承擔相應的活動成本,關聯方承擔的成本應與非關聯方在可比條件下為獲得前述受益權而支付的成本相一致。成本分攤協議的各參與方使用成本分攤協議所開發或受讓的無形資產不需另支付特許權使用費。

為了進一步規范和加強企業向境外關聯方支付費用的轉讓定價管理,國家稅務總局于2015年3月18日了16號公告,規定企業因使用境外關聯方提供的技術、品牌等無形資產而需向境外關聯方支付特許權使用費的,應當通過分析關聯各方在該無形資產的開發、價值提升、維護、保護、應用和推廣中履行的功能、投入的資產及承擔的風險,考慮和判定關聯各方對該無形資產價值創造的貢獻程度,以確定各自應當享有的經濟利益,并按照獨立交易原則確定企業是否應當向境外關聯方支付特許權使用費以及應當支付多少特許權使用費。企業向僅擁有無形資產法律所有權而未對其價值創造做出貢獻的關聯方支付特許權使用費,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

三、我國無形資產轉讓定價稅制存在的不足

(一)未制定專門針對無形資產轉讓定價的稅法

我國關于無形資產轉讓定價的相關規定零星散落于不同的文件,與其他關聯交易(如勞務的提供、有形資產的使用和購銷等)的轉讓定價法規交織在一起,并未針對無形資產轉讓定價自身的特點制定專門的、獨立的、系統的稅法。這難以有效應對無形資產轉讓定價給國家稅收帶來的嚴峻挑戰,不利于解決無形資產轉讓定價所帶來的日益嚴重的稅基侵蝕與利潤轉移問題,也增加了納稅人的稅法遵從成本和稅收風險。

(二)無形資產的定義不一致且不全面

《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將無形資產的范圍限定為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六大類。而《特別納稅調整辦法》中無形資產涵蓋的范圍要更寬泛一些,還包括客戶名單、營銷渠道等?!短貏e納稅調整辦法》的法律效力低于《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但其所規定的無形資產卻與上位法的規定存在不一致,這是否具有合法性值得商榷,同時也會帶來許多弊端,很可能會引發稅務機關與納稅人之間的稅務爭議,尤其是在納稅人的法律意識和自我權益保護意識不斷增強的環境背景下。此外,與《指引》中無形資產的定義相比,我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實際上還是沿用了會計領域中的無形資產定義,盡管《特別納稅調整辦法》中無形資產涵蓋的范圍要更加寬泛一些,但仍然與《指引》有較大差距。

(三)雖體現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BEPS)行動計劃最新成果但仍不充分

我國無形資產轉讓定價的相關稅法規定在一定程度上已體現了BEPS行動計劃的一些最新成果?!短貏e納稅調整辦法》規定企業與其關聯方共同開發、受讓無形資產,可以達成成本分攤協議,成本分攤協議的各參與方對開發、受讓的無形資產享有受益權。這實際上體現了關聯各方(成本分攤協議各參與方)只要對無形資產價值的創造做出了貢獻,就可以獲得相應的補償、享有無形資產收益權。值得注意的是,16號公告中要求分析關聯各方在無形資產的開發、價值提升、維護、保護、應用和推廣中履行的功能、投入的資產及承擔的風險來判定關聯各方對該無形資產價值創造的貢獻程度,以確定各自應當享有的經濟利益,這與《指引》中無形資產“開發、提升、維護、保護以及利用的交易”的表述相吻合。此外,16號公告還規定“企業向僅擁有無形資產法律所有權而未對其價值創造做出貢獻的關聯方支付特許權使用費,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這也與《指引》中“不能夠僅僅根據無形資產的法定所有權就決定無形資產的收益權歸屬”的觀念相一致。但對《指引》中其他有價值的最新成果和理念,我國的無形資產轉讓定價法規還尚未加以吸收和借鑒,如關于無形資產的定義和法定所有人、無形資產轉讓定價的分析步驟等。

四、《指引》對我國的啟示

(一)梳理和完善無形資產轉讓定價的稅收制度

由于無形資產相對于有形資產、勞務等有其自身的特點,其轉讓定價問題也更具復雜性。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將無形資產轉讓定價單獨列為BEPS 行動計劃中的一項,并了具有針對性的中期報告??梢姡贫▽iT針對無形資產轉讓定價問題的稅務處理規則已成為國際發展趨勢。我國應積極適應這種發展潮流,系統梳理當前散落在多個不同文件中與無形資產轉讓定價稅務處理相關的規定,制定專門的稅法制度,改變目前無形資產轉讓定價與其他關聯交易的轉讓定價法規交織在一起的混沌現狀,從而更好地應對無形資產轉讓定價所帶來的稅基侵蝕與利潤轉移問題,也為提高納稅人的稅收遵從度和降低涉稅風險提供制度性保障。

(二)進一步明確和統一無形資產的定義及范圍

如前所述,與《指引》相比,我國企業所得稅法中關于無形資產的定義和范圍過于狹窄。如果采用過于狹隘的無形資產定義,極有可能出現稅務機關認為屬于無形資產而納稅人認為不屬于無形資產的項目,從而引發稅務爭議。在跨國貿易如此頻繁的當今,這也不利于維護我國的稅收利益。此外,無形資產的定義和范圍在我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和《特別納稅調整辦法》中有所差異。因此,我國應盡快統一和明確現行稅法中無形資產的定義,以增強稅法的確定性和嚴肅性,同時積極吸收借鑒《指引》有價值的研究成果,改變以逐項列舉的方式確定無形資產的定義,根據國際發展趨勢適當擴大無形資產的范圍。

(三)吸收和借鑒無形資產轉讓定價指引新成果

雖然我國當前與無形資產轉讓定價相關的稅法規定在一定程度上已吸收和借鑒了《指引》的一些最新成果,但對該指引中其他有價值的最新成果和理念還未加以吸收和借鑒。我國應在系統梳理與無形資產轉讓定價相關規定和明確統一無形資產定義和范圍的同時,吸收和借鑒《指引》中其他有價值的新成果、新理念,不斷豐富和完善我國無形資產轉讓定價稅務處理規則。

(四)持續關注和積極參與OECD的行動計劃

盡管BEPS行動計劃已取得不菲成績,但仍存在需進一步完善、細化和達成共識的地方。《指引》并未就如何在為無形資產價值創造做出貢獻的關聯各方之間合理確定補償的多少和程度以及如何實現經濟補償與價值創造保持一致給出清晰的指引和更為詳細的說明。這一問題的解決對無形資產轉讓定價而言具有重大意義和價值,今后OECD必定會取得新的進展和突破。我國應不斷關注BEPS行動計劃,在充分考慮國情的基礎上,對其中與無形資產轉讓定價相關的最新研究成果和理念持續加以吸收和借鑒,以建立起與對外開放和稅收現代化相適應的無形資產轉讓定價稅務處理規則。同時,我國作為最大的發展中國家,要牢牢把握歷史機遇,積極參與BEPS行動計劃,爭取更大的話語權和影響力,以維護我國稅收和發展中國家利益為出發點,與國際社會攜手共建良好、公平、公正的國際稅收秩序。

[參考文獻]

[1]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2014).Guidance on Transfer Pricing Aspects of Intangibles.OECD/G20 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 Project.OECD Publishing.

[2]張瀅.BEPS行動計劃8成果5――無形資產轉讓定價指引[J].國際稅收,2014(10).

無形資產定義范文4

關鍵詞:無形資產;權利;收益

中圖分類號:F019 文獻標識碼: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3.11.67 文章編號:1672-3309(2013)11-145-03

無形資產在現代經濟生活中的重要性日益凸顯,無論是國家、企業還是個人,都對無形資產的研發、保值和增值給予極大的關注。無形資產是一個動態的、不斷變化發展的概念,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無形資產概念的內涵和外延也在不斷改變。

一、國外關于無形資產內涵的界定

19世紀末20世紀初,美國經濟學家托爾斯?本德最早提出了無形資產的概念,他把那些不具有實物形態,但卻能為企業提供某種權利或特權的資產定義為無形資產。隨后,著名經濟學家薩繆爾森和諾德豪斯在《經濟學》一書中將無形資產表述為:“資產負債表中還有一類新資產。除了卡車或計算機這類有形項目外,企業還有無形的,但仍然有價值的資產,例如專利、商標或商譽?!苯涍^幾十年的探索,無形資產的內涵界定有了一定的改進和完善,具有代表性的觀點有:

(一)會計學方面

1、1983年,Davidson在其主編的《會計手冊》一書中寫到:“無形資產沒有公認的定義,因而常常用實例來解釋。”他還在該書中引用了1927年出版的《會計學:它的原理與問題》中的一段話:“無形資產的含義是指專利權、版權、秘密制作法和配方、商譽、專營權以及其他類似的財產,這一表述并不十分恰當,但是除了列舉其內容外,確實不容易把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劃分清楚?!?/p>

2、1986年,日本出版的《新版會計學大辭典》認為:“無形固定資產是同有形固定資產相對立的概念,其定義不大明確。然而,作為一般會計慣例所承認的概念,無形固定資產可以說是具有下列三種屬性的虛擬資產:(1)沒有實體的資產;(2)有超過一般同行業企業收益能力的資產價值;(3)有償取得。”

3、1994年,Sondhi和Fried將商譽從無形資產中單列出來,認為在大多數情況下,信譽和無形資產在剩余的方面購買中產生,代表不能分配到有形資產方面的購買價格的比例。

4、1995年,英國會計準則委員會在《商譽和無形資產(討論稿)》中將無形資產定義為:“無形資產指無實物形態、性質上屬于非貨幣性的固定資產。這里的固定資產是指符合下列條件的資產:(1)企業持有的,能用于生產、提供商品和勞務、租給他人或用于管理目的;(2)已取得或開發成功,預期在將來持續使用;(3)不準備在正常經營過程中銷售?!?/p>

5、1997年,英國會計準則委員會正式了《財務報告準則第10號――商譽和無形資產》。該準則認為:“無形資產是指不具有實物形態但可以辨認且企業通過法定權利等可以控制的非金融性長期資產?!?/p>

6、1998年,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正式公布了無形資產會計準則――《國際會計準則第38號――無形資產》。該準則對無形資產的概念作出如下描述:“無形資產是指為用于商品或勞務的生產或供應,出租給其他單位或行政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沒有實物形態的可辨認非貨幣性資產。”對此概念描述,無形資產應滿足可辨認性、對資源的控制性和未來的經濟利益性等三個條件。

7、1999年,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公布了《會計準則委員會意見書第17號――無形資產》,其認為:“無形資產是指沒有實物實體的經濟資源,其價值是由其占有權及其他未來利益所決定的;但貨幣性資源(如現金、應收賬款和投資等)不能認為是無形資產?!?/p>

(二)資產評估學方面

國外資產評估界對于無形資產內涵的研究,主要體現在各國制定并頒布的相關準則中,至今還未形成一個統一的認識。到目前為止,只有在2000年國際評估準則委員會制定的《國際評估準則評估指南四――無形資產》準則體系中第一次對無形資產評估進行了規范。國際評估準對無形資產的概念是這樣界定的:“以其經濟特性而顯示其存在的一種資產;無形資產無具體的物理形態,但為其擁有者獲取了權益和特權,而且通常為其擁有者帶來收益。”

二、國內無形資產的概念

較早的對無形資產進行研究的專著是楊汝梅于1926年12月在美國密歇根大學完成的博士論文《商譽及其他無形資產》。雖然論文中未給出無形資產確切的概念界定,但是他對無形資產的幾種性質分別作了分析:(1)無形資產者,乃財產之一部,其價值并不存在于可見可觸可量可算之實物中,亦并無此種實物為其代表;(2)所謂無形資產值界限,甚模糊,不能依一定之標準為范圍,此種資產,在繼續經營之情形下,雖有正當之價值,然其價值之存在,不能分屬于特定之資產上;(3)無形資產之價值乃屬一特定企業所具有額外收益能力之表示。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與完善,作為資本市場重要組成部分的無形資產,其地位也顯得越來越重要,從而對其內涵做出一個精準的界定也顯得越來越有必要。只有真正知道了什么是無形資產,才能更好地去利用無形資產,讓無形資產本身為其所有者或控制者創造出巨大的經濟價值。我國眾多學者致力于無形資產研究多年,對其具體內涵的界定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一)會計學方面

1、1990年,學者于長春在《無形資產會計管理》一文中對無形資產的概念做出了詳細的界定:“無形資產,亦稱無形固定資產,是有形固定資產的對稱,指企業中不具備物質實體,而以某種特有權利和技術知識形態等經濟資源存在并發揮作用的固定資產。盡管其價值形態缺乏橫向比較的可能,但它的存在和應用,能使特定企業獲取高于一般水平的贏利,在不確定的未來期間內為企業整體的生產經營服務?!?/p>

2、1992年,由吳申元等主編的《經濟大辭典》對無形資產的概念進行了描述:“無形資產,亦稱無形固定資產,指不具有實物形態而能為企業較長期地提供某種特殊權利或有助于企業取得較高收益的資產。在資本主義企業中,列為無形資產的有商標、商譽、版權、專利權、特許營業權等?!?/p>

3、1993年,財政部頒布實施的《企業財務通則》和分行業的《企業會計制度》首次提出無形資產的會計核算問題,并將無形資產的概念定義為:“無形資產是指企業長期使用而沒有實物形態的資產,包括專利權、技術秘密、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特許經營權、商譽等?!?/p>

4、1996年,蔡吉祥在其著作《神氣的財富:無形資產》中指出:“無形資產是無形固定資產的總稱,是指不具有實物形態而以知識形態存在的重要經濟資源,它是為企業的生產經營提供某種權利、特權或優勢的固定資產,這種固定資產應用于企業,可以創造巨大的收益?!?/p>

5、2001年,財政部了《企業會計準則――無形資產》,準則中將無形資產定義為:“企業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給他人或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沒有實物形態的非貨幣性長期資產。無形資產可分為可辨認無形資產和不可辨認無形資產。”

6、2006年,財政部再次全面頒布新的會計準則《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其中將無形資產界定為:“企業擁有或控制的沒有實物形態的可辨認的非貨幣性資產?!?/p>

(二)資產評估學方面

1、1991年,國務院的《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中,把無形資產列入規定的國有資產評估范圍,認為無形資產是國有資產的組成部分。

2、1998年,學者蘇萬貴在《無形資產理論研究》中提及無形資產,他認為:“無形資產是指無實物形態的、獨占的、可轉讓的非貨幣性長期資產?!蓖?,學者湯湘希在文章《無形資產理論研究》中認為:“所謂的無形資產,應是不具有實物形態、卻能為企業長期帶來收益的法律或契約所賦予的特殊權利,超收益能力的資本化價值以及有關特殊經濟資源的集合。”

3、2001年,中國資產評估協會了《資產評估準則――無形資產》,其中將無形資產定義為:“特定主體控制的,不具有實物形態,對生產經營長期發揮作用且能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p>

4、2009年7月1日,新的《資產評估準則――無形資產》正式實施,新準則第二則指出:“本準則所稱無形資產,是指特定主體所擁有或者控制的,不具有實物形態,能持續發揮作用且能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

5、2011年,全國注冊資產評估師考試輔導教材《資產評估學》對無形資產的概念表述為:“無形資產是指那些沒有物質實體而以某種特殊權利和技術知識等經濟資源存在并發揮作用的資產?!?/p>

三、正確界定無形資產內涵

雖然到目前為止,國內外對無形資產內涵的研究討論還是見仁見智,并未對其形成統一的認識,但不外乎是從無形資產的控制主體、表現形式、發揮作用和收益性等這些實質性的內容來描述界定無形資產的內涵。具體可以從以下4個方面理解:

1、從控制主體上看,無形資產是由特定的主體擁有或者控制的,而這個特定的主體范圍是十分廣泛的,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企業這一類經濟組織或者是非盈利性的事業單位,甚至還可以是一個國家。

2、從表現形式上看,無形資產是沒有物質實體的,是一種隱性存在的非貨幣性資產,它必須通過一定的物質實體作為載體來存在并發揮其自身的作用。無形資產的直接載體是專利證書、商標標記、注冊商標、圖紙材料、軟盤等,而間接載體則是與此項無形資產相關的有形資產及其他資產通過內容和價格來表現,其價值與間接物質載體不可分離的構成了物質的總體價值。同時,無形資產的形成基于其控制主體長期的發展和演進,其成熟程度、影響范圍和獲利能力總是隨著控制主體生產經營的變化而變化。

3、從發揮作用的程度上看,無形資產發揮作用的時間明顯有別于有形資產,它是在控制主體擁有或控制下通過長期的生產經營逐漸積累形成的,這就決定了其發揮作用的程度經歷了一個由小變大再變小的過程。一項無形資產在期初的研究中需要投入大量的資本成本,此時其發揮作用帶來的收益遠遠小于其成本,而經過不斷的積累與演進,該無形資產日趨成熟,其(下轉130頁)(上接146頁)發揮的作用也越來越大,其帶來的收益也越來越大,足以彌補其原先開發時所消耗的成本,但是隨著新的無形資產的出現,該項無形資產將會被逐漸取代,從而其發揮的作用也會越來越小,直到被完全取代時作用也就不再明顯。

4、從收益上看,無形資產區別于有形資產的一個重要特點是它可以作為共同財富,由不同的主體同時共享而不減少其有用性。也就是說,一項無形資產可以在不同的地點、同一時間,由不同的主體所使用,其收益具有共益性。同時,無形資產能夠為其擁有或控制者帶來未來預期收益,而非現實收益,并且該收益能夠用貨幣可靠計量。

綜上可知,無形資產是指由國家、企業或個人擁有或控制的,能夠用于商品或勞務生產供應、出租或管理的,在長期經營中能為擁有或控制者帶來預期經濟收益的、不具有具體實物形態的非貨幣性資產。

四、小結

21世紀是一個控制力經濟的時代,在這個時代中,真正形成控制力的重要資源之一的就是無形資產。未來國家與國家的差異、企業與企業的差異就在于擁有無形資產的數量和質量,以及人力資源對無形資產的創造能力和無形資產的經營能力。無形資產作為知識經濟中最重要的資源已成為全世界的共識。因此,對于無形資產的認識日益顯得重要,特別是對其內涵的界定,亟待一個統一的標準來規范。

參考文獻:

[1] 吳申元.無形資產管理與評估[M].北京:首都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2009.

[2] 劉德運.無形資產評估[M].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10.

[3] 于樹彬.資產管理與評估[M].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08.

無形資產定義范文5

【關鍵詞】 無形資產; 邊界限定; 知識產權; 智力資本

一、引言:資本在全球的第三次擴張激發了無形資產的活力

從世界經濟的發展歷程來看,全球經濟一體化已經成為不可逆轉的發展潮流。隨著經濟全球化的進程,資本又一次走出國門,實現全球的第三次擴張①。與以18世紀末19世紀初的第一次產業革命和19世紀末以電力的發明和重化工業為中心的第二次產業革命為標志的兩次資本擴張不同,第二次世界大戰后,尤其是20世紀90年代中后期以來,隨著以電子計算機、激光、生物技術等先進科技為標志的第三次科技革命和產業革命,資本又在全球范圍內進行了它的第三次擴張。這一次的資本擴張不是用堅船利炮和武力打開世界市場的大門,而是充分依靠知識資產、知識產權、市場資產、人力資源和組織資產等無形資本實現擴張,無形資產緊密配合有形資本進入世界市場,在世界市場范圍內配置資源和進行價值創造,其擴張的速度和所產生的效果已經超過了前兩次資本擴張。如微軟、可口可樂等就是典型的例證。但問題是,什么是無形資產?無形資產與相關資產的邊界如何界定?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無形資產本身的內涵發生了哪些變化,其外延又有哪些延伸?無形資產到底是如何為企業價值進行貢獻等問題,需要從理論上予以澄清。限于篇幅,本文主要對無形資產的邊界予以限定,并對相關概念的關系予以厘清。

眾所周知,任何事物由于其質的規定性,都有相應的內涵和外延,以保持該事物的獨立性與穩定性。如果某事物的外延過小,無疑不利于對該事物的全面認識和把握;相反,如果事物的外延過大甚至無限大,勢必侵犯其他相關領域,甚至異化為另一事物。目前,人們對無形資產的認識既具有無限擴大的趨勢,又存在限定范圍過窄的問題。因此,科學而合理地界定無形資產的邊界,維護無形資產的嚴謹性與嚴肅性,對無形資產理論的進一步深化研究和應用研究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論意義和現實意義。

二、法學、經濟學、會計學對無形資產內涵的初步界定

無形資產作為財產的一種類型,最早源自法學對財產的研究②。奴隸社會的羅馬法把財產分為“動產”和“不動產”。在羅馬法的條文中,尚無“無形財產”的明確規定,但是從公元二世紀羅馬法學家蓋尤斯(Gaius)所著的《蓋尤斯法學原理》(Institutes of Gaius)一書中,已經出現“無形財產”的雛形。該書第一次把民法分為“人法”、“財產法”、“債法”三個部分,在財產法中,則明確地把財產分為“有形財產”與“無形財產”兩部分。在無形產權的取得方式上,蓋尤斯認為,無形產權的取得方式與有形的不動產及動產都不同,既不能憑借時效取得,也不能通過傳統的買賣方式取得③。1890年,美國法院通過審理明尼蘇達鐵路委員會減低鐵路運費一案時,宣布這是一種“財產剝奪”行為,雖然所剝奪的不是有形體的財產,但它是無形的財產――規定價格的權利。通過這次宣判,美國最高法院賦予“財產”這一概念以新的涵義,即在原先那些“有形”財產的意義上,增加了“無形”財產的意義。于是,從十九世紀末開始,“無形資產”概念被司法實踐所承認,以后在一系列其它經濟糾紛案中進一步得到強化。

經濟學對無形資產的研究,更多側重把無形資產作為一類生產要素來解釋經濟增長,而并不關心無形資產的具體存在形式和范圍。盡管早在1776年亞當?斯密就在其名著《國富論》中闡述了把國民所有的有用能力當作資本的思想,馬歇爾(Marshall)和費雪(Fisher)進一步把知識也納入資產的范疇,即無形資產,但無形資產真正作為一種生產要素,則是隨著無形資產在社會經濟中的作用日益顯現而被明確。所以,經濟學家把無形資產納入生產函數,來解釋經濟增長現象。當今社會財富和經濟的增長主要受無形資產的驅動,開始成為社會的共識(葛家澍,杜興強,2004)④。

無形資產概念在微觀經濟領域中的運用,受到會計和資產評估活動的推動。作為反映和計量微觀經濟主體經濟活動過程及成果的工具,會計不僅關注無形資產對微觀經濟主體的功能發揮和價值貢獻,而且關注無形資產的具體存在形式和范圍。關于無形資產概念的定義,早期主要借助于列舉無形資產的內容。如美國會計學家哈特菲爾德1927年就提出:無形資產的涵義是指專利權、版權、秘密制作法和配方、商譽、商標、專營權及其他類似的資產。然而,列舉無形資產的各項內容的這種定義方法既沒有說明無形資產的特征,也沒有表述無形資產的本質,就連哈特菲爾德本人也不得不承認這一點。我國旅美學者楊汝梅(眾先)先生在其1926年出版的專著《無形資產論》(Goodwill and other Intangible Assetes)中,把無形資產定義為,特定企業所具有額外收益能力之表示,無形資產的價值,依據企業盈利之剩余,將其超過之數,依照相當利率,化為資產的價值是也。⑤這一定義揭示了無形資產能為其主體帶來超額收益能力的本質特征。以后的定義大多以此為基礎,對無形資產的內涵和范圍進行拓展。

三、經濟發展與無形資產邊界的動態演變

前已述及,對無形資產的邊界限定,法學、經濟學和會計學等相鄰學科對此有不同的界定,但都是從其內涵和外延兩個方面展開的。前者通過關注無形資產的基本特征,以區別于有形資產,后者則列舉實際運用中無形資產的具體存在形式和范圍。雖然無形資產這一術語具有較為悠久的歷史,但對無形資產的定義尚未達成共識。不同學科和學者出于不同的關注焦點和研究目的,對無形資產的定義有不同的認識和見解。

經濟學提供了關于資產的廣義解釋,強調資產是一種稀缺的資源,表現為一定時點的財富存量,由一定數量的物質資料和權利構成,并著眼于資產的內在經濟價值,強調其能為主體帶來未來的經濟利益。邁克爾?波特將無形資產稱為“高等生產要素”和“特殊生產要素”,認為相比屬于“通常生產要素”和“一般生產要素”的有形資產,無形資產對企業競爭更具決定意義。有形資產如何利用以及利用的成效,取決于企業無形資產積累和開發利用的狀況,受到無形資產的制約⑥。Romer(1986),Lucas(1988)等人提出的內生增長理論認為,技術、人力資本等無形資產具有顯著的外部性,與實物資產邊際報酬遞減特征不同,技術、人力資本等無形資產的外部性往往使得企業的經濟活動具有規模收益遞增的特點。巴魯?列弗在所著的《無形資產:管理、計量和呈報》一書中指出,將成本效益原理用于無形資產的分析就是無形資產的經濟學涵義,無形資產和實物資產、金融資產一樣都是遵循最基本的成本效益均衡經濟學規律,并把無形資產分為發明創造(創新活動)型無形資產、組織資本型無形資產和人力資本型無形資產⑦。

盡管會計學的理論大多建立在經濟學理論基礎之上,但與經濟學從生產要素觀點理解無形資產不同,會計學領域更多的是從資產的定義出發來理解無形資產內涵。格林沃爾德主編的《現代經濟詞典》中將“資產”定義為:由企業或個人擁有并具有價值的有形的財產或無形的權利。資產之所以對擁有它的主體有用,或是因為它是未來事業的源泉,或是由于它可以用于取得未來的經濟利益。因此,無形資產作為資產的一種類型,也同樣具有效用性、稀缺性和未來收益性特征。受會計計量和信息披露功能影響,會計學關于無形資產的理解和認識,更強調其具體存在形式和范圍。美國著名會計學專家西德尼?戴維森(1983)在其主編的《現代會計手冊》中認為:無形資產沒有公認的定義,因而常常用實例來解釋,無形資產是指專利權、版權、秘密制作法和配方、商譽、專營權以及其它類似的財產。⑧A.Nikolai和D.Bazley(1991)在其《中級會計學》中指出:有形資產是以可以看到和觸摸的物質實體為特征的。然而,無形資產是不具物質實體卻一般從法定或合同權利中形成的資產。無形資產與有形資產有著某些共同的特點,它們都是為使用而擁有而不是為投資而擁有,它們都有大于一年的壽命,它們都依據其可以為擁有者帶來的收益而確定其價值,它們都將在其收益獲得期內被消耗掉⑨。

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將無形資產定義為:用于產品的生產和銷售、出租或管理而持有的,沒有實物形態的可辨認非貨幣資產。無形資產應滿足可辨認性、對資源的控制性和未來經濟利益性。其中,強調可辨認性旨在區別于商譽⑩。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認為:無形資產指沒有物質實體的經濟資源,其價值是由其占有權及其他未來利益所決定的;但貨幣性資源(如現金、應收賬款和投資等)不認為是無形資產。美國會計原則委員會(FASB的前身)將無形資產歸類為一項特定資產,并將無形資產劃分為可確指(Identifiable)無形資產和不可確指(Unidentifiable)無形資產兩類。凡是具有專門名稱,可單獨取得、轉讓或出售的無形資產,稱為可確指的無形資產,如專利權、商標權等;那些不可辨認、不可單獨取得,離開企業整體就不復存在的無形資產,稱為不可確指的無形資產,如商譽。英國會計準則委員會在《商譽和無形資產》中將無形資產定義為“無形資產指無實物形態、性質上屬于非貨幣性的固定資產。我國1993年頒布實施的《企業財務通則》中,將無形資產定義為:無形資產是指企業長期使用而沒有實物形態的資產,包括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特許經營權、商譽等?!镀髽I會計準則―無形資產》(2000)進一步把無形資產定義為:企業為銷售商品、提供勞務、出租給他人或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沒有實物形態的非貨幣性長期資產,通常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版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特許權和商譽等⑾。而《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2006)則把無形資產定義為:無形資產是指企業擁有或控制的沒有實物形態的可辨認非貨幣性資產。主要包括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特許權等。因商譽的存在無法與企業自身分離,不具有可辨認性,不在無形資產準則中規范。⑿

再從相鄰的資產評估學來看,資產評估側重于強調無形資產的未來經濟利益,而并不注重其取得成本是否可確指?!秶H評估準則評估指南―無形資產》指出,無形資產是以其經濟特性而顯示其存在的一種資產。無形資產不具有實物形態,但為其擁有者獲取了權益和特權,而且通常為其擁有者帶來收益。該評估準則還根據無形資產產生的來源,把無形資產分為權利類(Rights)、關系(Relationships)類、組合類無形資產(Grouped Intangibles)、知識產權(Intellectual Property)等四大類無形資產。權利類無形資產是由書面或非書面契約的條款產生的,對于契約方具有經濟利益,如供貨合同、銷售合同以及其它的特許授權;關系類無形資產通常是非契約性的,能短期存在但對于關系方具有巨大的價值,如員工的組合、與顧客的關系、與供應商的關系、與分銷商的關系等;組合類無形資產是指從無形資產總體價值中減去可確指無形資產的評估價值后所剩余的部分。與組合類無形資產相關的有顧客光顧率、超額收入和剩余價值等,組合類無形資產通常被稱為商譽;知識產權是無形資產中的一個特殊類型,通常受法律保護,未經授權不得使用,如品牌名稱和商號、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商業秘密或非專利技術等。

我國財政部2001年7月頒布的《資產評估準則―無形資產》對無形資產的界定與會計準則基本一致,認為,無形資產是指特定主體所控制的,不具有實物形態,對生產經營長期發揮作用且能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它可分為可確指無形資產和不可確指無形資產。前者包括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特許權等;后者是指商譽。但這一定義僅給出了無形資產所包含的范圍的一般框架,而對非專利技術、特許權所包含的具體存在形式沒有做出明確規定。從上述定義中可以發現,資產評估學與會計學對無形資產的界定也略有差別。比如:會計學主要是以企業主體為調整對象,強調無形資產的持有主體為企業,而資產評估中無形資產的主體既可能是企業,也可能是企業以外的其他主體,因此特別強調特定主體所控制。

比較不同國家,不同學科領域對無形資產的經濟含義的探討,我們可以發現,無形資產的內涵和外延在不斷的變化。這種變化,一方面是受社會經濟活動日益復雜和企業競爭日趨激烈的影響,不僅凸現無形資產的重要性,而且不斷產生新型的無形資產,例如現代企業競合關系、虛擬經營及網絡化發展,使得客戶關系、供銷網絡等成為獲得超額盈利能力的重要要素⒀。另一方面,隨著社會對無形資產關注和研究的深入,社會法律規范的變化,信息技術的發展,大量過去無法滿足無形資產定義要求的無形資源能夠被特定經濟主體固化和控制,過去不可辨認的無形資產被獨立確認并計量。例如,《專利法》、《商標法》的頒布,使得專利、商標從商譽中分離出來,權利能夠得到法律的保護。計算機、通信系統的發展,電子商務的出現,使得網絡系統具有了獨立確指的條件。

四、無形資產的邊界拓展及具體存在形式的界定

無形資產范圍的動態演變分析表明,人們對無形資產內涵的理解已達成共識,但無形資產所包含的具體存在形式和范圍則更具動態性。對無形資產具體存在形式和范圍的界定,大多采用分類列舉方式。雖然列舉方式無法窮盡無形資產的具體存在形式,但從這些研究中可以發現無形資產范圍的動態擴展及其變化趨勢,并對傳統會計關于無形資產范圍的界定的完善起到促進和修正作用。王廣慶(2004)指出,目前我國無形資產準則存在的主要問題包括無形資產的確認范圍過窄,應當拓展無形資產內容⒁。馬德林、朱元午(2005)對近兩年我國無形資產研究做了總結評述后指出,目前國內對傳統無形資產會計研究基本的結論之一就是無形資產范圍應當擴大⒂。

唐雪松(1999)認為,知識經濟對于無形資產計量的影響主要體現在計量范圍和計量基礎兩方面。一方面,知識經濟導致無形資產種類和數量急劇擴大,使得目前的無形資產計量范圍受到沖擊。具體來說,無形資產的范圍將擴充到知識資本的范疇,包括市場資產如企業品牌、長期客戶關系等,知識產權如專利權,人力資產如員工業務能力,以及組織管理資產如企業文化、融資關系等⒃。另一方面,是無形資產計量基礎的選擇。為此,經濟學家和會計學家有著不同的理解。經濟學家看重內在經濟價值,強調資產為企業能夠帶來的未來經濟利益,偏于資產計量的產出價值基礎。而會計學家則更偏重于資產的實際計量價值,認為形成無形資產的交易或事項所依據的金額是無形資產計量的基礎,偏于投入價值基礎。

吉全貴(2001)將無形資產按性質分為五類⒄:一是智力成果及應用類無形資產。主要包括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非專利技術、管理訣竅、現代電子信息網絡等。該類無形資產的共同特征都是開發智力獲得的成果并將其應用于生產經營等經濟實踐。二是特種權利類無形資產。特種權利,是指政府或某種人(如組織、企業、企業集團等)特別授予享受這些特權利益主體的各種特種權利和優惠條件。如稅收減免優惠、土地使用優惠、外匯管制放松以及其他各種優惠政策、便利條件、特許經營權等。三是組織關系類無形資產。主要是指各種經濟利益主體在組織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中與其他國家、地區、往來經濟單位所形成的良好經濟關系網絡。該種經濟關系網絡多是由于長期合作而形成的工作默契關系,也有的是通過合約加以規定的。屬于此類的無形資產主要有經濟利益主體的經濟決策專家網、采購網絡、銷售網絡及其與其他相關經濟主體之間的穩定而協調的經濟關系,企業內部穩定與和諧的組織和人事關系。四是信譽類無形資產。是指特定經濟利益主體在組織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方面取得了卓越成果和優異成績而贏得社會、同行、客戶的高度評價和贊賞。如馳名商標、獲得的各種獎牌、榮譽證書,長期形成的一定的知名度。應該指出的是,商譽不是一種單純性質的無形資產,不能簡單地將其包括在信譽類,它是企業形象的綜合代表。五是其他類無形資產。指以上四類無法包括但又具備無形資產特征的其他各種經濟資源。

湯湘希(1997,2004)認為,無形資產應是不具有實物形態,卻能為企業長期帶來收益的法律或契約所賦予的特殊權利、超收益能力的資本化價值以及有關特殊經濟資源的集合。此種定義強調特殊經濟資源也是一種無形資產,例如稅收減免優惠、土地使用優惠以及其他各種優惠政策、便利條件⒅,并進一步引入知識資本、人力資源等理論把無形資產分為經典無形資產、邊緣無形資產、組合無形資產、合力無形資產等四類⒆。經典無形資產,即現行會計核算體系中包括的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特許權等,這類無形資產的表現形態主要是知識產權,而且其使用價值可以由多個主體使用和重復使用;邊緣無形資產,如土地使用權,這類無形資產的表現形態更類似于固定資產,其使用價值只能是單一主體使用,或使用價值具有獨占性;組合無形資產,其表現形態為商譽,按照目前一般公認的會計理論,商譽是超額利潤的價值表示,不能離開某一特定主體而存在;合力無形資產,即企業核心競爭力,其表現形態是企業通過各種技術、技能和知識進行整合而獲得的能力,它與商譽的共同點都是不能離開某一特定主體而存在。

喻曉宏等(2005)把無形資產劃分為市場類無形資產、知識產權類無形資產、組織管理類無形資產等三類⒇。市場類無形資產,指一個企業通過其所擁有的與市場相關聯的無形資產而可能獲得的潛在利益的總和,包括品牌的信譽(如企業品牌、服務品牌),與客戶的關系(如銷售網、分銷渠道、長期客戶),合同(如特許經營權協定、專利使用權協定、經常性合同等);有助于生產、銷售的資格認證(如IS09000質量體系認證、環境管理體系認證、綠色食品標志使用權、信用等級評定等類似項目)。知識產權類無形資產,指企業在生產經營實踐和科學實驗等創新過程中所發明創造的高新技術和技術訣竅而形成的精神產品的一種產權形式,包括專利權、版權、計算機軟件、技術秘密、商業秘密等;組織管理類無形資產,指企業管理層在組織、協調、管理、溝通等方面存在的優勢而可能獲得的潛在利益。如企業文化、企業管理方法、信息技術交流、網絡工作系統、融資關系等要素。

孫艷霞(2006)將無形資產劃分為人力型無形資產、智力型無形資產、市場及顧客型無形資產、組織管理型無形資產等四類(21)。人力型無形資產,指有利于實現企業發展目標和員工素質提高的無形資產。如員工教育狀況、業務技能、創新精神、對知識的運用能力等。智力型無形資產,指人們通過智力勞動形成成果的無形資產。如專利、商標權、電腦軟件等。市場及顧客型無形資產,指企業與市場、顧客之間形成的無形資產。如市場營銷網絡、顧客忠誠度等。組織管理型無形資產,指企業在組織、管理、協調等方面存在的優勢,將帶來未來經濟利益超額增收。如企業管理方法、資本運營能力。

我國臺灣學者大多將無形資產等同于智慧資本,認為智慧資本是一種隱藏在企業內部、無形但卻能創造價值與持續保持競爭優勢的無形資產。包括人力資本、創新資本、流程資本和關系資本等四類(22)。

上述研究表明,無形資產的邊界在逐步拓展。其具體存在形式與范圍,除了專利權、著作權(版權)、非專利技術(秘密制作法和配方)、商譽、特許權(專營權)等這些國際公認的經典無形資產外,隨著社會經濟活動發展而出現一些新興的無形資產。盡管從會計確認與計量角度而言,囿于傳統的會計確認和計量規則,許多在經濟學上已經確認的無形資產,在會計學中則因無法計量和記錄而游離于會計報表之外,諸如良好的企業形象、高素質的員工隊伍、企業的公共關系網絡、企業的營銷網絡等等,但是現代會計理論和實踐的發展,不斷開發出一些新型的計量模式,如斯堪的那維亞智力資本模型,智力資本計分板、平衡計分卡等,這些模式用以反映和揭示新型的、日益重要的無形資產類型,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會計上的這一難題。

總的看來,從會計學的角度而言,擴展無形資產的確認范圍已是大勢所趨,在現有的會計理論框架下,除經典無形資產外,人力資產(或人力資本)、智力資產、市場資產和顧客資產應納入會計核算體系,予以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同時,使法學、經濟學、會計學等相鄰學科對無形資產質的規定性具有相同的邊界限定。

五、對無形資產具體存在形式問卷調查的結果顯示

“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我們在基于前述理論分析的基礎上,以歐盟2003年的關于無形資產計量和報告實踐的研究報告中關于無形資產存在形式的調查問卷為指導,設計了相關問卷進行實地調研。共發出問卷300份,回收201份,回收率約為67%,其中有效問卷195份。調查對象既有企業的中高級管理人員,又有會計和評估中介機構從業人員,其工作與企業無形資產的管理實踐高度相關。因此,具有較強的代表性。有效問卷的具體構成情況如表1所示(23)。

我們根據無形資產的廣義定義,列舉了一些我國當前會計準則未予以確認的無形資產。被調查對象認為諸如品牌、各種資質、人力資本等無形資源應被納入無形資產范疇,其認同度和相應的比例如表2所示。

從表2的調查結果可知,被調查者中有84.08%的人認為無形資產中應包括廣告、品牌、顧客名冊、分銷渠道等營銷類無形資產,所占比重最大;其次為資質類和客戶類無形資產,占到了72.64%;再次為客戶類無形資產,占到了64.68%;第四為人力資本類無形資產,占到了54.23%;第五為組織資本類無形資產,占到了52.74%;最后是生產運作類無形資產,占到了45.77%。

上述結果反映,實踐中對營銷類無形資產的認識比較一致,且該類無形資產在我國企業受關注的程度比較高。盡管當前無形資產會計準則對各種生產資質、認證、許可證等不作為無形資產給予確認,但調查中該類無形資產的認可率比較高。

對人力資本類、生產運作類和組織資本類的無形資產應納入無形資產,其認同度還較低(不足60%),說明我國企業當前在人力資本和生產運作控制體系方面的重視不夠。在國外有關無形資產的研究文獻中,人力資本和組織資本已成為無形資產的重要內容,但從我們的調查結果中分析,這類無形資產被選擇的比例并不很高。究其原因可能是這些無形資產形成的原因較為復雜,或者難以被企業所控制。比如集合勞動力,非競爭協議等,在我國商業實踐中盡管已出現相關的訴訟案例,卻仍然未受到足夠的重視。但從實地調查的總體結果來看,無形資產邊界的擴大已經是不爭的事實,同時客觀上也要求會計上擴大無形資產的核算范圍。

六、與無形資產相關概念的關系辨析

隨著知識經濟的興起,智力資本、知識資本、人力資本等與無形資產具有密切關系的概念應運而生,這些資產或資本越來越成為企業營運的生產要素或價值貢獻的主體,它們與無形資產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從經濟學和會計學的角度而言,資產(Assets)與資本(Capital)是兩個性質完全不同的概念。就一般的表述而言,資本是能夠帶來剩余價值的價值,資產是能夠為主體帶來收益的資源。但多數學者在研究無形資產、智力資本、人力資產等相關范疇時,未將“資產”、“資本”與“資源”等概念嚴格區分,而是經常混用,有的稱知識資本或知識資產、智力資本或智力資產、人力資源或人力資本等。從其本質來看,無論采用何種稱謂,所使用的都是資產的“收益”屬性概念。本文在此也不過多地區分“資產”或“資本”,也是強調其“收益”的性質。

(一)智力資本與知識資本

智力資本理論來源于知識管理,故不少學者將智力資本(Intellectual Capital)等同于知識資本(Knowledge Capital)。智力資本的概念由著名經濟學家加爾布雷思于1969年首次提出,經過日本學者弘之伊丹(1980年)、美國學者戴維?提斯(1986年)、美國學者斯圖爾特(1994年)、沙利文(1998年)等的系統研究后認為,智力資本是一種獨特的資產,沒有其他的公司具備和它完全一樣的技能、能力、知識、創新成果、知識體系、專利、商標、版權和商業秘密等。斯圖爾特將知識資本概括為人力資本(Human Capital)、結構性資本(Structural Capital)和顧客資本(Customer Capital),簡稱H-S-C結構。沙利文將智力資本進一步劃分為人力資本、客戶資本、股東資本、文化資本、關系資本、組織資本、結構資本、流程資本和經濟資本(沙利文,2002)。我國著名會計學家余緒纓教授把智力資產分為隱性智力資產和顯性智力資產兩大類。顯性的智力資產,還可大致地分為兩大類別:一類是個體化的由人才的超常才智物化在某種物質性載體如書稿、光盤、實物中的顯性智力資產,如版權、專利權、專有技術、計算機軟件等。另一類是組織化的由較長期的集體經營而形成的獨特優勢。包括市場資產、基礎性結構資產和企業文化。雖然不同學者對智力資本的具體構成要素上劃分有所差異,但對其本質的認識基本一致。

(二)人力資本與智力資本

關于人力資源或人力資本,由美國著名經濟學家西奧多?舒爾茨和與他同時代的雅各布?明瑟爾、加里?貝克爾、愛德華?丹尼森、F?H?哈比森等于20世紀60年代提出。舒爾茨(Schultz,1975)認為,人力資本是指體現在人的身上的各種知識和能力,可以被用來提供未來的收入,其范圍包括天生具有的才能和后天獲得的能力,還包括運用和繼續傳授這些知識的能力、運用知識時間和身體狀況,它是相對于物質資本或非人力資本而言的。從企業的角度看,人力資本應該包含三個方面的能力:生產能力、科研創新能力、資源配置能力。簡而言之,人力資本是指企業的員工所具有的各種技能、知識與健康水平,是企業知識資本的重要基礎,代表企業解決問題的個人能力。這種能力以潛含的、未編碼的形式附著于員工個人,作為人力資本的載體,員工個人對其自身人力資本具有完全的所有權和控制權;當人力資本經過編碼化為企業的知識資產,即正式注冊的企業技術、專利、品牌和商標等時,員工個人便失去了對其原有人力資本的所有權和控制權(韓經綸,2002)。一般認為,智力資本包括人力資本。當然也有學者如譚勁松(2001)等認為,智力資本其實是人力資本的核心,主要指具有創新意識的高科技人才和具備資源配置能力的企業家身上所體現的資本,它并不等于人力資本。這里,智力資本體現的是狹義的概念。

(三)無形資產與知識產權

相對而言,作為法律概念的知識產權得到的共識則較多。知識產權源于18世紀的法國,1791年法國第一部專利法起草人德布孚拉首先使用“工業產權”一詞來概括精神財產專有權,后來比利時法學界把一切來自智力活動的權利概括為“知識產權”。劉春田在其著作《知識產權》中認為,知識產權是指智力成果的創造人或工商業標記的所有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的統稱。現有的研究可以得出的結論是,知識產權是無形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但并不能囊括無形資產的全部,兩者不能簡單地等同。

簡而言之,上述相關資產的關系體現在如下三個方面:

一是繼承與發展的關系。湯湘希(2004)認為,智力資本、知識資本與人力資源是對無形資產的發展和繼承。它們的內容既有相通之處又有交叉。相通之處在于它們都是具有能帶來經濟效益的長期使用的沒有實物形態的經濟資源;交叉之處在于知識資本與智力資本無實質性差異,人力資本是智力資本的核心內容。

二是相關概念具有等效的關系。于玉林(2005)認為,在學術界,無形資產、智力資產、知識資產、人力資源和無形資本、知識資本、智力資本、人力資本等幾個概念,是從不同方面對同一內容進行研究而經常出現的,在會計學的研究中,一般較多地使用無形資產或無形資本的概念,在經濟學的研究中一般較多地使用知識資本或知識資產的概念,在管理學的研究中一般較多地使用智力資產和智力資本的概念。它們是同義詞,這些概念所指的本質涵義都是相同的。

三是知識資產是無形資產的延伸關系。黃申(2006)以法學的視角,從知識產權的角度,對無形資產與知識資產進行分析比較后認為,用知識資產代替無形資產這一概念更能體現無形資產的本質。

可以說,無形資產涵蓋了智力資本,而廣義的智力資本又涵蓋了人力資本,狹義上智力資本又只是人力資本的一部分。它們之間具有明顯的交叉性和包容性特征。

當世界經濟從農業經濟、工業經濟進入知識經濟時代后,產業發展形態也隨之由資本密集型(以物質資本為主體)向勞動密集型(以人力資本為主體)發展,進一步過渡到知識密集型(以智力資本為主體)。無論是人力資本,還是智力資本,都是從本質上表達無形資產的內涵,它們都是企業形成無形資產的源泉。企業只有重視人力資本或者智力資本的投入,才會產生源源不斷的無形資產,提高自身競爭力。

七、基本研究結論

無形資產,因其不具有實物形態而得名,但并非所有不具有實物形態的資產都可界定為無形資產。通過上述的研究,可以得出如下幾點明確的結論:

(一)無形資產從其歷史發展演進過程來看,可以分為經典無形資產、邊緣無形資產、組合無形資產和合力無形資產等四類

其中,經典無形資產,即現行會計體系中已經確認的無形資產。包括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版權)等。邊緣無形資產,是指具有無形資產的某些特性,但不具有無形資產的典型特征的資產,且多來源于國家的特殊政策或行政許可。包括土地使用權、特許權(如專營權、各種政府授予的資質、采礦權、取水權等)、政府給予的各種優惠政策等。組合無形資產,即商譽。雖然《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2006)不再涵蓋商譽,但并不否認商譽的無形資產性質。合力無形資產,即企業核心競爭力資產,它是企業擁有的各種資源和能力經協同作用而產生的合力。包括前已述及的人力資產、市場資產、組織資產等多種資源。在會計處理時,可以采用層次分析法將其價值予以量化和與其他資產的貢獻予以分割(24)。

(二)無形資產的邊界必須進行合理的限定

既不能囿于現行會計準則偏窄的限定,也不能任其“泛化”。在現行社會經濟背景條件下,將人力資產、智力資產、市場資產、組織資產進行會計確認既是時代的要求,同時在會計上也具有可行性。與此同時,經濟學、管理學和資產評估學等相鄰學科對無形資產的邊界應適當統一,即無形資產內涵應具有同一性。從涵蓋的關系上可界定為:無形資產>智力資產(知識資產、智慧之本)>知識產權>人力資產(源)>市場資產>組織資產。即是說,無形資產中最核心的是智力資產(知識資產,或稱智慧之本),知識資產中受法律保護的部分形成知識產權,未形成知識產權的部分則衍生為人力資產、市場資產和組織資產等。

(三)應改進現行無形資產信息的披露方式和內容

之所以法學、經濟學等不同學科對無形資產這一相同的命題有不同的解釋,主要是因為受制于現行財務會計體系的約束。尤其是現行財務會計報告披露的主要是僅從會計角度而言的可計量的無形資產存量信息,其信息含量和傳遞的信號并不完全具有相關性。為此,可以借鑒財務報告的“彩色”(25)方法來解決這一問題。即無形資產會計信息含量應包括如下四個層次:

第一層次:核心層。在會計報表列報時充分披露符合所有確認標準的無形資產信息。

第二層次: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揭示目前可靠性尚嫌不足,但符合部分會計確認標準的無形資產信息。如人力資產、市場資產、組織資產等。

第三層次:在會計報表附注中說明那些目前尚不完全符合資產的可定義性而具備其它信息特征的無形資產信息。比如,重要的研究開發活動及其投入概況等。

第四層次: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披露所有無法進入以上三個層次的其它相關無形資產項目。由于只要求具備相關性,所以其披露方法可以靈活,原則是最大限度地反映出該部分資產的狀態。

總之,無形資產的邊界限定及其與相關概念的關系是無形資產研究領域的一大難題,本文通過上述的梳理與總結,并提出一些看法,目的是為進一步研究無形資產的價值貢獻奠定一定的理論基礎。

【主要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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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① 馬傳兵:經濟全球化與無形資本的擴張,《理論前沿》2003年第2期。

② 參見王海粟等: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信息不對稱條件下無形資產減值測度研究”研究報告,2006。

③ B.尼古拉斯(Nieholas)著:《羅馬法導論》(An Introduction to Roman Law),1967年牛津英文版,第105-123頁,轉引自鄭成思著《知識產權法論》,第40-第41頁,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④ 葛家澍、杜興強:無形資產的相關問題:綜述與探討(上),《財會通訊》,2004(9):10-12。

⑤ 楊汝梅著,施仁夫譯:《無形資產論》,立信出版社(1926年版),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93年版。楊汝梅先生對無形資產的定義,是將商譽等同于無形資產,并未對無形資產進行準確定義。

⑥ 轉引自施本植:無形資產:不可等閑視之,《上海經濟研究》,1996年第6期。

⑦ 巴魯?列弗著:《無形資產―管理、計量和呈報》,中國勞動社會保障出版社,2003年,第25頁。

⑧ Sidney Davidson:Handbook of Accounting,Third Edition,McGraw-Hill Book Company,1983。

⑨ A.Nikolai and D.Bazley:Intermediate Accounting,PWS-KENT Publishing Company,Boston,1991。

⑩ 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國際會計準則第38號―無形資產》,1998年10月1日。

⑾ 將土地使用權作為無形資產,是我國相關會計規范的一種顯著特征,能否將土地使用權界定為無形資產,是很值得研究的問題。因為土地使用權并不具有一般無形資產的主要特征,我們將其界定為“邊緣無形資產”。參見汪海粟、王同律、湯湘希:《國有無形資產資本化問題研究》,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0年版等有關著述。

⑿ 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應用指南),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6年版,第13頁。

⒀ 隨著人們對無形資產認識的加深,“關系、人力、制度以及“綜合協同力”作為新時代的無形資產要素,已經成為企業價值創造不可缺少的能量源。參見:謝志華、鄭職權:無形資產價值:創造與實現,載《會計之友》,2006年第20期。

⒁ 王廣慶:對我國無形資產準則的一些思考,《會計研究》,2004年第5期。

⒂ 馬德林、朱元午:無形資產會計研究中的問題與改進,《會計研究》,2005年4期。

⒃ 唐雪松:知識經濟對無形資產計量的影響,《會計研究》,1999年第2期。

⒄ 吉全貴:論無形資產范疇,《理論與現代化》,2001年第1期。

⒅ 湯湘希:論無形資產范圍的界定,《中南財經大學學報》,1997第1期。

⒆ 湯湘希:無形資產會計研究的誤區及其相關概念的關系研究,《財會通訊》,2004年第7期。

⒇ 曉宏等:對知識經濟下無形資產性質與內容的探討,《企業技術開發》,2005年第5期,第84頁。

(21) 孫艷霞:無形資產的范圍界定及其計量,《科技咨詢導報》,2006年第2期。

(22) 參見政治大學鄭丁旺教授“臺灣智慧資本的發展概況”,2007海峽兩岸現代會計論壇演講稿以及施志成:“智慧資本、智慧資本附加值與企業績效之整合分析――以臺灣資訊電子業為例”《2006 TOYOTA管理論文獎得獎論文集》(2006)。

(23) 具體調查過程與詳細結果分析,可參閱王海粟等:“信息不對稱條件下無形資產減值測度研究”研究報告,2007。

無形資產定義范文6

關鍵詞:無形資產 確認 計量 披露

為了規范無形資產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披露,我國于2006年頒布了《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該準則對無形資產的定義、范圍、確認、計量、披露進行了修訂,修訂后的無形資產準則縮小了與國際會計準則之間的差距,進一步規范了無形資產的核算。但在實務操作中仍有一些問題值得探討,本文從無形資產的定義、范圍、確認、計量、披露與《國際會計準則38號――無形資產》進行比較,提出完善我國無形資產準則的建議。

一、無形資產準則比較

(一)無形資產定義的比較我國《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對無形資產的定義為:“無形資產,是指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沒有實物形態的可辨認非貨幣性資產?!倍秶H會計準則38號》(IAS38)對無形資產的定義為:“無形資產,指為用于商品或勞務的生產或供應、出租給其他單位、或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沒有實物形態的、可辨認非貨幣資產。”對比可見,兩者對無形資產的定義基本相同,兩者都強調無形資產的特征為:沒有實物形態、可辨認、非貨幣性資產,特別強調了無形資產的可辨認性,從而將商譽排除在無形資產之外。但兩者對可辨認性的具體描述是有所區別的,我國《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對無形資產可辨認性的描述為:資產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符合無形資產定義中的可辨認性標準:能夠從企業中分離或者劃分出來,并能單獨或者與相關合同、資產或負債一起,用于出售、轉移、授予許可、租賃或者交換;源自合同性權利或其他法定權利,無論這些權利是否可以從企業或其他權利和義務中轉移或者分離。而《國際會計準則38號》對可辨認性并沒有作具體描述,而是認為可分性是可辨認性的充分而非必要條件,也就是說如果無形資產是可分的,那么它可以與商譽清楚地區分開來,除此之外企業還可根據其他方式辨認資產。另外,我國企業會計準則還強調了無形資產為本企業“擁有或控制”的特征,這主要是為了與我國基本準則資產的定義保持一致,而國際會計準則具體描述了持有無形資產的目的是用于商品或勞務的生產或供應、出租給其他單位、或管理。雖然,我國會計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對無形資產的定義有所不同,但本質是完全一致的。

(二)無形資產范圍的比較我國企業會計準則所規定的無形資產通常包括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特許權和土地使用權等。而在企業合并中形成的商譽、投資性房地產的土地使用權以及石油天然氣礦區權益不適用本準則,在企業合并中形成的商譽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和《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并》;投資性房地產的土地使用權,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3號――投資性房地產》;石油天然氣礦區權益,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7號――石油天然氣開采》。《國際會計準則第38號――無形資產》適用于所有企業除以下各項之外的無形資產的會計核算:由其他國際會計準則規范的無形資產;《國際會計準則第32號――金融工具:披露和列報》中定義的金融資產;礦產權,以及礦產、石油、天然氣和類似非再生性資源的勘探支出或開發和采掘支出;保險公司與保單持有人之間簽訂的合同所產生的無形資產。另外,《國際會計準則第38號――無形資產》還適用于廣告、培訓、開辦活動、研究與開發活動支出等。而企業在正常經營過程中為出售而持有的無形資產、遞延所得稅資產、屬于《國際會計準則第17號?租賃》范圍內的租賃、雇員福利所形成的資產、企業合并中形成的商譽不適用本準則。由此可見,我國企業會計準則借鑒了國際會計準則的做法,把商譽從無形資產核算中獨立出來,這也體現了我國企業會計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的趨同。而我國無形資產準則和國際會計準則的不同之處在于,我國無形資產準則對于無形資產的范圍界定采用的是列舉法,國際會計準則對于無形資產的范圍界定采用的是排除法。

(三)無形資產確認的比較我國企業會計準則規定無形資產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與該無形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該無形資產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而國際會計規定當且僅當滿足以下條件時,無形資產才應予確認:歸屬于該資產的未來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該資產的成本可以可靠地計量。可見,我國企業會計準則和國際會計準則對無形資產確認條件的描述是一致的,同時強調了與無形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以及無形資產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兩個標準,滿足該標準的無形資產應當確認,從而與商譽確認區分開來。另外,對于內部產生無形資產的確認,我國無形資產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都認為研究費用應當計入損益,而開發費用則應資本化。我國無形資產準則規定開發產生無形資產確認的條件為:企業內部研究開發項目開發階段的支出,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確認為無形資產:完成該無形資產以使其能夠使用或出售在技術上具有可行性;具有完成該無形資產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圖;無形資產產生經濟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夠證明運用該無形資產生產的產品存在市場或無形資產自身存在市場,無形資產將在內部使用的,應當證明其有用性;有足夠的技術、財務資源和其他資源支持,以完成該無形資產的開發,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該無形資產;歸屬于該無形資產開發階段的支出能夠可靠地計量。而國際會計準則對此的規定為:當且僅當企業可證明以下所有各項時,開發(或內部項目的開發階段)產生的無形因產應予確認:使用或銷售,完成該無形資產在技術上可行;有意完成該無形資產并使用或銷售它;有能力使用或銷售該無形資產;該無形資產可以產生可能未來經濟利益。因此,我國企業會計準則和國際會計準則對無形資產的確認標準是一致的,對研究開發費用的歸屬也是一致的,只不過我國企業會計準則對開發產生無形資產確認的條件還強調了該無形資產開發階段的支出能夠可靠計量,而國際會計準則對此項條件并沒有單獨列示。

(四)無形資產初始計量的比較我國企業會計準則和國際會計準則均將企業內部研發活動分為研究和開發兩個階段。我國企業會計準則規定企業內部研究開發項目研究階段的支出,應當于發生時計人當期損益;而自行開發形成的無形資產,其成本包括自滿足本準則第四條和第九條規定后至達到預定用途前所發生的支出總額,但是對于以前期間已經費用化的支出不再調整。而《國際會計準則第38號――無形資產》也指出,內部產生的無形資產成本是首次符合無形資產的基本確認條件及符合開發費用資本化的條件后所發生的支出總額。我國企業會計準則對于無形資產的初始計量與國際會計準則規定基本一致,兩準則均規定無形資產應當按照成本進行初始計量,我國企業會計準則還列示了外購無形資產、非貨幣換、債務重組、政府補助和企業合并取得的無形資產以及投資者投入無形資產的成本的計量應遵循的原則分別是:投資者投入無形資產的成本,應當按照投資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值確

定,但合同或協議約定價值不公允的除外;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政府補助和企業合并取得的無形資產的成本,應當分別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和《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并》確定。這些規定強調了無形資產初始計量時公允價值的重要性,充分體現了我國會計準則和國際會計準則的接軌。因此,我國企業會計準則全面借鑒了國際會計準則的規定,充分體現了我國會計準則的國際趨同。雖然我國企業會計準則對無形資產的初始計量基本一致,但二者也存在一些差異,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投資者投入的無形資產,我國按投資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值作為實際成本(合同或協議約定價值不公允的除外),而國際準則統一按公允價值計量;對于資產交換產生的無形資產,我國根據是否具有商業實質分為成本模式和公允價值模式,國際準則統一按公允價值計量,同時區分同類與非同類資產交換。

(五)無形資產后續計量的比較國際會計準則規定:初始確認后,無形資產應以其成本減去累計攤銷額和累計減值損失后的余額作為其賬面余額,并明確了允許選用的處理方法為:初始確認后,無形資產應以重估價作為其賬面金額,即其重估日的公允價值減去隨后發生的累計攤銷和隨后發生的累計損失后的余額。為進行重估,公允價值參考活躍的市場予以確定。重估應足夠頻繁地進行,以使賬面金額不會重大地背離資產負債表日運用公允價值確定的賬面金額。而我國企業會計準則對于無形資產的后續計量,分為使用壽命有限的和使用壽命無法確定的兩類分別進行計量。使用壽命有限的無形資產,其應攤銷金額應當在使用壽命內系統合理攤銷;而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不應攤銷。另外還規定了,無形資產的應攤銷金額為其成本扣除預計殘值后的金額。已計提減值準備的無形資產,還應扣除已計提的無形資產減值準備累計金額??梢?,我國企業會計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對于無形資產后續計量的基準處理方法是一致的。但由于我國尚未形成成熟的無形資產市場,公允價值難以取得,采用公允價值可能會影響會計信息的準確性,所以,我國企業會計準則對此沒有規定。另外,國際會計準則明確規定:無形資產的后續支出應在發生時確認為費用,但滿足以下條件時,將后續支出計入無形資產的成本:一是該支出很可能使資產產生超過其原來預計的績效水平的未來經濟利益;二是該支出能夠可靠的計量和分攤至該無形資產。而我國會計準則規定無形資產的后續支出應確認為發生當期的費用。

(六)無形資產披露的比較國際會計準則對無形資產的披露比較詳細,需要披露的內容主要包括一般披露、不要求提供比較信息、財務報表還應披露其他內容、研究與開發支出、其他信息五部分,對于一般披露部分國際會計準則規定企業應對無形資產進行分類。并在每類中注意區分內部產生的無形資產和其他無形資產進行如下披露:使用年限或所使用的攤銷率;使用的攤銷方法;期初和期末賬面總金額和累計攤銷額(與累計減值損失合計);包括了無形資產攤銷額的收益表項目;表明期初和期末賬面價值之間調整的事項。除此之外,還應披露《國際會計準則第36號――資產減值》所要求的有關已減值無形資產的信息、對當期有重大影響或預期對以后期間有重大影響的會計估計變更的性質和影響等。我國無形資產準則規定:企業應當按照無形資產的類別在附注中披露與無形資產有關的下列信息:無形資產的期初和期末賬面余額、累計攤銷額及減值準備累計金額;使用壽命有限的無形資產,其使用壽命的估計情況;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其使用壽命不確定的判斷依據;無形資產的攤銷方法;用于擔保的無形資產賬面價值、當期攤銷額等情況;計人當期損益和確認為無形資產的研究開發支出金額。由此可見,我國企業會計準則對無形資產信息披露的要求比較簡單,對于信息使用者來講,資料不夠詳實。而國際會計準則對無形資產的披露比較詳細,需要披露的內容主要包括一般披露、不要求提供比較信息、財務報表還應披露其他內容、研究與開發支出、其他信息五部分,并且對每一部分提出了非常細致的要求。相比之下,我國無形資產信息披露的要求則要簡單得多。

二、我國無形資產準則的思考

(一)研究和開發的區分標準應明確新準則對研究開發費用資本化問題做了較大調整,將企業內部研究開發項目支出分為研究階段支出和開發階段支出,并給出了研究和開發的含義及相關支出的處理原則:“研究是為獲得并理解新的科學或技術知識而進行的獨創性的有計劃調查。研究階段的支出應當于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開發是指在進行商業性生產或使用前,將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識應用于某項計劃或設計,以生產出新的或者具有實質性改進的材料、設備、產品等。開發階段的支出,要同時滿足第九條規定才能確認為無形資產?!彪m然新準則給出了研究和開發的各自含義,但是并沒有給出具體的操作標準,這樣就降低了新準則的可操作性,同時這種概括性的表述給企業有機可乘,使得企業很可能利用費用資本化調整利潤,從而影響會計信息質量。

(二)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攤銷原則應靈活完整新準則充分借鑒國際會計準則,對無形資產的攤銷一改以往“一刀切”的做法,按照無形資產使用壽命是否可以確定分為使用壽命可以確定和使用壽命不確定兩類,分別進行攤銷。新準則規定:使用壽命可以確定的其攤銷金額應當在使用壽命內系統攤銷。攤銷方法應當反映與該無形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預期實現方式,無法可靠確定預期實現方式的應采用直線法攤銷,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不應攤銷。新準則對“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不應攤銷”的規定過于嚴格,致使無法確定使用壽命的事件或環境發生變化時,仍將其卻認為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無法真實的反應經濟業務情況,從而虛增資產、降低費用,對報表使用者產生誤導。對此,可以參考國際會計準則的做法,若果在報告期間導致其無法確定使用壽命的事件或環境發生變化,使其使用壽命可以確認作為一項會計估計變更處理。另外,新準則對于無形資產攤銷的處理也過于單一,新準則規定攤銷必須全部確認為損益,這種規定也有些片面,我國企業會計準則也應參考國際準則的處理方法,以便攤銷的核算更能反應經濟實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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