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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與法律范文1
上世紀90年代,互聯網開始進入中國。人們不斷地接觸到了網絡,并感受到網絡帶給他們的便利。因此,互聯網在人們的生活中扮演著越來越重要的角色。尤其到了現在,人們參與網絡的范圍不斷擴大,已經逐漸從單純地瀏覽,獲取信息轉變成提供信息,發表言論的程度。
一、網絡謠言有何特點
網絡謠言跟一般傳統謠言本質上一樣,只不過網絡謠言是通過網絡平臺進行傳播的虛假信息。但其有自身的特點。第一,它的影響范圍廣,傳播速度快。網絡謠言的傳播沒有時間和空間的限制,比如前段時間好幾位明星“被去世”的消息,引起了社會很大的波動。網絡傳播規模太龐大,很容易給社會造成極其不利的影響。第二,它的傳播渠道很多。傳統方式的傳播渠道是以點帶點或以點帶面,網絡謠言卻有眾多的傳播平臺,比如微博,朋友圈,貼吧,論壇等。那種影響極大的謠言很容易就會通過好多平臺被發到公眾平臺,在短時間內引起很大的轟動。第三,它的互動性很強。因為在網絡中,每個人的言論自由是平等的,再加上網絡的普及,幾乎每個人都有一些微博或者朋友圈。謠言一旦被傳出,許多人都會進行轉載或評論,從而引起更多人參與到其中。使得謠言被傳的越來越遠,更重要的是還可能會引起一些人的不滿,嚴重影響社會的安定團結。正是因為網絡謠言的這些特有之處,決定了其危害程度大,后果嚴重,對此,更應該盡快找到合適的方法進行規范。
二、網絡謠言出現的原因
要想規范網絡謠言,還是得究其根本,找到網絡謠言出現的原因。這是造謠人,傳謠者,網絡平臺以及政府等多方面原因構成的。
首先從造謠者開始分析。任何謠言的傳出,都離不開社會的歷史根源,當今社會還存在很多矛盾,比如貧富懸殊,就業難等,網絡,就成為了一個很好的發泄的途徑。還有一些人是為了出報復,如對他人甚至是國家的不滿。然后是傳謠者,這明顯是因為公眾的識別和判斷能力不足。造成這些的原因一方面是受教育的程度,還有家庭的培養因素。并且大部分人的從眾心理,也是造成謠言傳播的重要原因。接著是網絡媒體的審核度不夠。好多網絡媒體只注重他們的使用效率,卻不考慮其內容。還有一些媒體更是利用這點來提高自己的知名度。最后談到政府。正是因為有些時候政府為了整體的局勢,選擇對某些消息的不公開,選擇沉默。這恰好給了那些造謠者可乘之機。另外,政府對謠言的懲治力度也不夠大,造謠者并沒有得到法律的制裁。所以根本沒法徹底規制謠言。
三、治理網絡謠言的法律建議
網絡謠言的泛濫,歸根結底還是法律制度的不完善。目前治理謠言的措施還是不夠強大。要想徹底規制謠言,需要完善網絡謠言的刑事責任制度。網絡謠言傳播太快了,即使及時的辟謠,還是會引起很大的社會影響。想必大家都知道酒駕入刑,這個措施得到的效果非常明顯,從某種程度講,網絡謠言跟這個算是同種性質,都是因為法律的不夠完善,使造謠者鉆了空子。另外,訴訟制度也需要進一步完善。由于造謠者往往用的是昵稱,沒有真實姓名,所以受害者不能通過法律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因此,相關的訴訟制度也應該做一些改變,比如可以先通過昵稱,然后等相關人員找到造謠者后再進行變動。最后有必要說說執法力度。相關法律制度出來之后,必須嚴格執法,做到違法必究,通過執法促進守法。就目前來看,采用行政法規來治理網絡謠言的方法是切實可信的,一般的網絡謠言危害并不會特別大,沒有到入刑的成都,但是針對現階段行政法規在網絡謠言中的處理,還存在一些漏洞,究其根本原因,是由于打擊立足不足,由于執法力量有限,影響了執法的效果。為此,在處理相關的犯罪時,需要進一步明確量刑標準,為網絡謠言的打擊提供必備的法律支持,統一現有的量刑標準。此外,行政法規制應堅持“比例原則”比例原則要求為了公共利益不得不限制個人權利時,采取的限制手段必須真正有利于公共利益目的的實現,它是源自于大陸法系國家的一個重要法概念,首創于德國,但其淵源可追溯到雅典的梭倫時期。立法者梭倫將正義作為出發點,將限度作為社會秩序的界限,使其成橐院罅⒎ㄕ叩目模。
四、結語
綜上所看,要想徹底規制網絡謠言,還需要各方面共同的努力。一方面相關的法律制度訴訟制度加以完善,對造謠行為嚴厲懲治,另一方面執法要同時跟進,使法律制度能得到順利的實施而不至于被忽視。最后我們公民本身要加強自身的判斷能力,不要盲目從眾。網絡的快速發展帶給人們生活很大的便利,但一定不要給網絡謠言任何可乘之機,良好的網絡環境需要我們共同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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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與法律范文2
文章以2007至2013年中國A股市場上市公司為樣本,實證檢驗了高管網絡對外部審計監督(審計意見、審計收費)的影響。研究發現,企業高管網絡規模越大,越有可能獲得非標準審計意見,承擔的審計費用越高。考慮到地區法律環境的差異,進一步研究發現,企業所在地區的法制越健全,高管網絡與獲得非標準審計意見可能性、審計費用的相關關系更強。研究檢驗了作為正式制度安排的法律制度對企業審計特征的影響,也探索了作為非正式制度安排的高管網絡對其的作用機制,可為政府監管與公司治理結構優化提供參考。
關鍵詞:高管網絡;審計意見;審計收費
中圖分類號:F239;F272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
10085831(2015)05008212
一、問題提出
已有研究表明,無論是在發達市場還是在新興市場,審計都可以有效治理問題,它不僅可以直接作為公司問題的內部監督機制發揮作用,還可以部分替代外部法律制度不健全或執行效果不佳而發揮外部治理作用\[1-5\]。因此,外部審計監督的研究成為一個重要議題。已有關于外部審計監督影響因素的研究發現:企業特征,如企業規模、董事會特征、公司治理狀況、財務狀況、盈余管理\[6-7\],審計師特征,如事務所品牌、審計師個人特征、審計師之前出具意見情況等方面\[8-10\],都會對審計監督產生顯著影響。這些研究拓展了對外部審計監督影響因素的認知,有助于投資者和監管者對審計監督的后果――審計監督質量更深理解。
轉軌過程中,中國經濟奇跡式的增長也呈現出了不走尋常路的特點,這正是中國特色的非正式制度發揮的作用。這種非正式制度通常稱之為關系治理,對企業而言,企業高管的社會關系網絡資源是其關系治理的核心。高管的社會關系網絡不僅能夠影響企業的戰略行為和決策,還會對公司治理、公司業績\[11\]等有重要影響。陳仕華和馬超\[12\]將視線拓展到董事會的關聯網絡對審計方的選擇問題上,發現被審計方的董事關聯網絡會影響其對會計師事務所的選擇,即存在連鎖董事的公司會更傾向于選擇同一家會計師事務所。然而,現有研究并未指出企業的社會關系網絡是否會影響外部審計監督質量,本文試圖探究企業高管的社會關系網絡能否對外部審計監督產生影響,進而影響其質量。
本文通過手工收集整理中國A股上市公司2007-2013年擁有共同高管①
的商業網絡規模數據,結合上市公司財務和審計方面的經驗數據以及政府治理數據,既檢驗了作為正式制度安排的法律制度對企業審計特征產生的影響,也探索了作為非正式制度安排的高管網絡對其的作用機制。本文可能的貢獻如下:第一,將關系治理引入外部審計監督的相關研究中,研究發現高管社會關系網絡對審計意見、審計收費影響顯著,豐富了外部審計監督影響因素的文獻;第二,進一步為審計可以有效解決企業內部問題、發揮外部治理作用提供了經驗證據;第三,通過分析外部法制環境對高管網絡關系作用的影響,進一步驗證了非正式制度的政治內生性,即非正式制度安排是正式制度安排的衍生品。
二、文獻回顧與研究假設
(一)文獻回顧
已有文獻很少從企業關系網絡方面考察影響審計收費和審計意見的因素,本文將從連鎖高管網絡如何影響審計收費、審計意見,以及外部法律環境如何調節該種關系三個方面展開分析。
1.高管網絡
自從Hambrick和Maso\[13\]提出“高階理論”后,大量高層管理團隊與組織績效、戰略及變革等方面的研究文獻不斷涌現。Nahapiet和Ghoshal\[14\]認為規模大的高管團隊可以更快、更多地獲取信息,從而提高企業競爭力和企業價值。毛成林和任兵從社會鑲嵌的角度,探討了連鎖董事和企業間的連鎖董事網對公司治理及企業績效的潛在作用機制,發現企業的連鎖董事網絡主要通過社會監督、網絡尋租和注重集體忽視個體三種機制發揮作用。Schmidt\[15\]討論了董事會和高管之間的社會網絡關系,對董事會所扮演的監督、建議這兩種角色的影響進行了實證研究,發現越友好(與高管的社會聯系緊密)的董事會越能夠實現公司價值。Hwang和Kim\[11\]基于名義和實際上的獨立董事的獨立性特征,認為不僅傳統意義上的關系網絡如財務和家族連帶影響董事會的監督有效性,而且社會關聯也具有重要作用,他們發現具有較低社會關聯的董事會賦予CEO較低的薪酬,較強的薪酬業績敏感性和較強的高管變更業績敏感性,還發現CEO與審計委員會成員之間的社會關聯伴隨著較高的盈余管理行為。Cohen等\[16\]與Bizjak等\[17\]研究表明,企業間兼并與收購決策、投資決策、追溯期權的薪酬慣例、交易所牌價決策等企業行為都可以通過連鎖董事網絡進行傳播。Fracassi和Tate\[18\]發現,盈余管理的頻率在那些與CEO具有更高網絡關聯的董事的公司中沒有差異,其原因可能是重述的盈余行為更有可能依賴于外部人如審計師、證監會等,而不是公司本身。由上述文獻回顧可知,現有研究企業間連鎖網絡的文獻一般都只限于連鎖董事網絡,很少有涉及監事會與管理層,且主要討論對公司內部監督行為的影響。本文將企業間社會網絡關系拓展延伸至“高管網絡”,討論其對企業外部審計監督行為的影響。
2.外部審計監督
相關實證研究發現,具備盈余管理、財務危機、債務違約、法律訴訟等特征的企業,被出具非標準審計意見的概率更高\[19-20\]。上市公司具有通過變更審計師實施購買審計意見的動機\[21\]。Chen等基于會計數據管制政策,發現當上市公司為迎合監管當局對會計數據要求而實施盈余管理時,審計師預期訴訟成本增加,從而導致非標準審計意見。伍利娜和朱春艷\[22\]發現股權分置改革后審計師一定程度上配合上市公司實現了向上的盈余管理及審計意見購買。申慧慧\[23\]從公司股權結構的角度,發現環境不確定性所帶來的風險,促使審計師出具更多的非標審計意見以降低可能的損失賠償。薄仙慧和吳聯生\[24\]發現公司的信息風險與審計師出具非標意見概率顯著正相關,而當期盈余管理與審計師出具非標意見的概率無顯著相關性。杜興強等發現對于既定的盈余質量,政治聯系的國有上市公司獲得非標審計意見概率顯著更低。陸正飛等\[25\]發現集團客戶重要性與非標審計意見出具概率顯著負相關。王成方等\[26\]發現公司審計意見為非標時高管變更的概率更大。審計收費實證研究最初從審計收費的影響因素研究開始,Simunic\[27\]最早考察了可能影響審計收費的10大因素,發現上市公司資產規模是決定審計收費的最重要因素,其次為子公司個數、行業類型、資產負債率等,而會計收益率、審計任期和事務所規模等因素并不顯著。Francis\[28\]、Francis和Stokes\[29\]、Anderson和Zeghal\[30\]、Johnson等\[31\]考察了其他國家審計市場,并得出了相似結論,同時他們認為事務所規模和復雜程度與審計收費顯著相關。王兵和辛清泉\[32\]研究發現會計師事務所分所的審計質量和審計收費更低,規模越小的分所,其審計質量和審計收費越低。張宜霞\[33\]發現公司規模、事務所聲譽與審計收費顯著正相關,公司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復雜性與審計收費正相關。伍利娜等\[34\]發現集團統一審計不但不能降低審計收費,反而會增加審計收費。朱松和陳關亭\[35\]發現作為一種風險控制策略,強制審計客戶保持一定的會計穩健性能夠降低審計風險,從而降低審計收費;但穩健性發揮作用受法律環境和訴訟風險的影響。張天舒和黃俊\[36\]基于金融危機這一外生沖擊,發現在危機下公司經營風險提高時,審計費用增加。郭穎文\[37\]研究發現在審計任期的初期,異常審計費用與審計質量正相關,此正相關關系隨審計任期的延長而減弱。
(二)研究假設的提出
1.高管網絡與外部審計監督
高管網絡可以提高信息的獲取程度和傳遞速度,使管理層可以及時有效地制定決策,從而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且高管網絡會導致決策的相似性。如,盧昌崇和陳仕華\[38\]基于重構的斷裂聯結服務于組織目的這一前提假設,從動態視角進行經驗研究,發現在中國上市公司的連鎖董事中,約有1/3服務于組織目的,而且連鎖董事的組織層面功能是促進企業間協調(正式協調和非正式協調)和信息傳遞。網絡外部性使網絡成員的企業決策行為呈現出優勢趨同性\[39\]。陳仕華和馬超\[12\]發現通過連鎖董事聯結的兩家公司傾向于選擇同一家會計師事務所。通常具有較高獨立性且對事務所可能面臨的訴訟風險具有較好預期及承受力的外部審計師更有可能出具非標準審計意見,即“不清潔”審計意見是審計監督水平的一種體現。由于高質量的外部審計監督可以有效約束企業高管的行為,提升公司內部治理效率,因此,可以借助高管網絡及時獲取信息的企業,為了提升公司治理效率,更有意愿模仿成功經驗,聘請高質量的會計師事務所或注冊會計師,從而增加其獲得非標審計意見的可能性。即,高管網絡規模越大的企業越能獲得較好的外部審計監督,獲得非標審計意見的可能性越大。
據此,本文提出假設1:企業高管網絡規模越大,越有可能獲得非標審計意見。
在競爭性審計市場中,審計師潛在懲罰成本的增加促使審計師收取更高的審計費用以彌補更高的未預期損失(如訴訟損失)\[40\],“四大”的審計師尤其如此,即審計費用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審計師控制和最小化審計失敗風險的努力水平及專業素養,審計費用也可作為外部審計監督水平的一種體現。高管網絡規模大的企業,其業務較多元化,審計工作量較大,造成審計費用較高。與此同時,高管網絡在提升公司治理效率方面的積極作用也會促使企業聘請具有高審計質量的外部審計機構,因而相應提高了企業承擔的審計費用,然而這種審計費用的增加也是提升企業外部審計監督質量,進而促使企業內部治理效率提升的有效途徑。因此,高管網絡規模越大的企業承擔的審計費用越高。
據此,本文提出假設2:企業高管網絡規模越大,承擔的審計費用越高。
2.法律環境、高管網絡與審計監督
根據樊綱、王小魯的統計資料,中國不同地區的法律環境等方面存在明顯差異。法制環境水平高的地區意味著當地司法和行政執法機關公正執法和執法效率較高\[41\]。Francis和Wang\[39\]認為法制是影響盈余和審計質量的一個重要因素。法制發展水平不同,審計師受到的執業約束不同。若地區法制越健全,監管者發現舞弊的概率就越高,懲罰也越能夠得到有效執行,法制對審計師的威懾力和約束力則更強;與此同時,市場化程度更高、信息更透明的地區往往也是法制發達地區,媒體曝光可能性更高,且曝光后對審計師聲譽的損害也更為嚴重,市場和媒體等方面對審計師執業的約束力也更強。為了實現對企業的有效監督,事務所通常也會提升服務質量,即提高出具非標審計意見的可能性,并為自身因承擔連帶責任而存在的潛在風險向客戶索取更高的風險溢價。而在法制不健全地區,審計師受到的職業約束相對較小,連鎖企業高管更有可能與審計師合謀進行財務舞弊,而為了在競爭性審計市場中挽留客戶和吸引潛在客戶,審計師也會降低出具“不清潔”審計意見的可能性并降低其收費。
據此,本文提出假設3:公司所在地區的法制越健全,高管網絡規模與外部審計監督質量(獲得非標審計意見可能性與審計費用)的正向關系越強。
三、研究設計
(一)樣本選擇和數據來源
本文選取2007-2013年A股上市公司作為初選樣本,并對樣本做如下處理:(1)剔除了金融、保險類上市公司樣本;(2)剔除變量存在缺失的上市公司樣本;(3)剔除實際控制人不詳的上市公司樣本,實際控制人是指上市公司股權比例最大的最終股東。本文需判斷上市公司最終控制人是否為政府,因此對于上市公司披露的終極控制人資料無法確定是政府控制還是非政府控制的公司予以剔除;(4)剔除當年ST或PT的公司年度樣本。最終本文得到12 435個有效的公司年度數據,其中,高管網絡數據根據上市公司年報披露的高管信息手工收集整理而得,所有數據來源于CSMAR上市公司數據庫。對有明顯異常值的連續變量在1%水平上進行了Winsorize縮尾處理。
(二)檢驗模型和變量設定
1.模型構建
為了檢驗假設1,本文運行如下的邏輯回歸模型:
Opinion=β0+β1CS+β2FNET+β3LAW+γ1Size+γ2Lev+γ3ROA+γ4SOE+γ5First+
γ6Growth+γ7OCF+γ8Liquid+γ9Rec+γ10Inv+γ10+kYeark+γ16+jIndustryj+ε(1)
為了檢驗假設 2,本文運行如下的多元回歸模型:
Auditfee=β0+β1CS+β2FNET+β3LAW+γ1Size+γ2Lev+γ3ROA+γ4SOE+γ5First+
γ6Growth+γ7OCF+γ8Liquid+γ9Rec+γ10Inv+γ10+kYeark+γ16+jIndustryj+ε(2)
為了檢驗假設3,本文運行如下的回歸模型:
Opinion=β0+β1CS+β2FNET+β3LAW+β4CS*LAW+β5FNET*LAW+γ1Size+γ2Lev+γ3ROA+
γ4SOE+γ5First+
γ6Growth+γ7OCF+γ8Liquid+γ9Rec+γ10Inv+
γ10+kYeark+γ16+jIndustryj+ε(3)
Auditfee=β0+β1CS+β2FNET+β3Law+β4CS*LAW+β5FNET*LAW+γ1Size+γ2Lev+
γ3ROA+γ4SOE+γ5First+
γ6Growth+γ7OCF+γ8Liquid+γ9Rec+γ10Inv+γ10+kYeark+
γ16+jIndustryj+ε(4)
2.變量定義
(1)被解釋變量――外部審計監督。
審計意見(Opinion):公司是否獲得標準無保留審計意見。
審計收費(Audit fee):上市公司當年境內審計費用取自然對數。
(2)解釋變量。
高管網絡指標旨在衡量企業在商業網絡中擁有的獲取技術創新資源的能力,包括企業連鎖高管規模(CS)和連鎖上市公司數(FNET)。本文借鑒Mintz和Schwartz\[42\]、Stokman等\[43\]和Khwaja等\[44\],具體計算為一個公司所有直接在其他上市公司管理層任職的高管數量(CS)和管理層任職直接形成網絡的上市公司數量(FNET)。如圖1所示,A公司擁有3個直接關聯的上市公司網絡,即CS為5,FNET為3。
圖1高管網絡結構示意圖
(3)控制變量。
參考已有文獻\[6,24\],本文在模型中控制了以下影響外部審計監督關鍵因素:Size表示公司規模,Lev表示資產負債率,ROA表示公司業績,First表示股權結構,Growth表示企業成長性,Liquid表示企業資產流動性,OCF表示企業經營現金流,Rec表示企業應收賬款規模,Inv表示存貨規模等。本文還控制了年度和行業固定效應。具體變量定義見表1。
四、實證結果及分析
(一)描述統計
表2報告了主要變量的描述性統計結果。由表2可見,審計意見(Opinion)均值為0.960,說明大部分公司可以獲得標準無保留審計意見。審計費用(Audit fee)均值為13.31,其最小值(12.21)和最大值(15.38)表明上市公司間的審計費用存在較大差異。公司連鎖高管人數(CS)與連鎖上市公司數(FNET)的標準差都比較大,說明樣本公司間存在很大差異。法制健全程度(Law)的均值為8.980,標準差較小,說明樣本公司的法制健全程度相對較高。其他控制變量Size、Lev、ROA等描述性結果也與現實相符。
表3列示了各主要變量(因、自變量)相關系數,審計意見與高管網絡顯著負相關;而審計費用與高管網絡顯著正相關,與假設1、2相符,單變量檢驗結果支持我們的假設。
表1變量定義
(二)回歸結果及分析(表4)
表4報告了高管網絡規模與審計意見、審計收費之間的回歸結果。根據列(1)、(2)的回歸結果,審計意見與高管網絡規模(公司連鎖高管人數、連鎖上市公司數)在1%水平上顯著負相關,即高管網絡規模越小,公司越有可能獲得標準無保留審計意見,與假設1相符。根據列(3)、(4)的回歸結果,審計收費與高管網絡規模(公司連鎖高管人數、連鎖上市公司數)在1%水平上顯著正相關,即高管網絡規模越大,審計收費會越高,與假設2相符??刂谱兞糠矫妫琒ize、ROA對審計意見和審計收費的系數在1%水平上都顯著為正,表明公司規模越大、資產收益率越高,越有可能獲得標準無保留審計意見,審計費用會越高;Lev對審計意見的回歸系數在1%水平上顯著為負,對審計收費的回歸系數在1%水平上顯著為正,即公司財務杠桿越高,獲得標準無保留審計意見的可能性越低,而面臨的審計收費越高;OCF對審計意見的系數在1%水平上顯著為負,說明公司的經營現金流越大,越不可能獲得標準無保留審計意見;Liquid和Inv對審計意見的回歸系數顯著為正,而對審計收費的回歸系數顯著為負,即公司的流動性越強、存貨規模越大,越有可能獲得標準無保留審計意見,審計收費會越低。
表5報告了法律環境、高管網絡與審計意見、審計收費之間的回歸結果。根據列(1)、(2)的回歸結果,公司所在地區的法制健全程度與高管網絡規模對審計意見的交互影響在1%和10%水平上顯著負相關。即
表5法律環境、高管網絡與外部審計監督(意見、收費)的回歸結果
注:*** p<0.01,** p<0.05,*p<0.1,括號內為p值。
在法制健全的地區,公司連鎖高管網絡規模越小,更加有可能獲得標準無保留審計意見;而公司高管連鎖規模越大,則更可能獲得“不清潔”審計意見,驗證了假設3。這說明法律制度的健全與完善確實可以提升外部審計監督質量。列(3)、(4)引入公司所在地區的法制健全程度交互后,高管網絡規模與公司的審計費用正相關關系更強,其中連鎖高管網絡規模(CS)的交互項在1%水平顯著正相關,公司連鎖規模(FNET)的交互項系數為正但不顯著,即法制的健全程度對公司高管網絡規模與審計收費的調節影響不穩定,這可能是因為公司連鎖規模衡量高管網絡是基于公司數量層面,多位高管在同一家企業任職的影響被不當削弱,不能很好反映公司的高管網絡能力,間接驗證了假設3。這說明法律制度的健全與完善確實可以提升外部審計監督質量。
(三)穩健性檢驗(表6、表7)
表6基于關聯分組的高管網絡與外部審計監督的回歸結果
為了保證研究結論的穩健性,本文考察企業關聯程度是否會影響我們的發現。通過設定虛擬變量GL,即高管網絡的公司間系關聯企業的,則GL定義為1,重新對主回歸進行檢驗,表6顯示高管網絡與關聯變量(CS*GL、FNET*GL)交乘后,對審計意見是顯著正相關,對審計費用是顯著負相關;而表7顯示高管網絡與法律健全程度和關聯變量(CS*Law*GL、FNET*Law*GL)交乘后,對審計意見是顯著正相關,對審計費用是顯著負相關,說明關聯企業效應顯著弱于非關聯企業,符合我們的預期,表明企業是否屬于關聯企業的敏感性分析不會對本文結論產生實質性影響,本文結論具有較好的穩健性。
表7基于關聯分組的法律環境、高管網絡與外部審計監督的回歸結果
五、結語
關于企業社會關系網絡的研究通常認為,社會關系網絡可以有效降低信息不對稱性和優化資源配置,即企業社會關系網絡對企業經濟效率的影響通常是正面的。本文基于企業高管網絡對外部審計監督質量的檢驗發現,企業高管網絡規模越大,越有可能獲得非標審計意見,承擔的審計費用越高,而外部法律環境對高管網絡關系與外部審計監督質量之間的關系有加強作用。該結論與已有研究企業社會關系網絡的正面作用相統一,企業高管一旦形成較為復雜的網絡關系,其多重任職身份,可能會對其聯結企業保持高度的警惕,而現行法律法規對此類兼職現象的規定尚未完善;與此同時,對于高管網絡大的企業,由于企業規模較大、業務復雜,審計師為了規避因審計失敗導致的訴訟風險和降低恢復名譽的潛在成本,必然會提升審計質量,即提高給出非標審計意見的可能性和審計費用。本文的結論表明,在約束與監管公司經濟行為、提升內部治理效率方面,非正式制度也是正式制度的有效補充。
本研究局限在于:本文考察高管網絡與外部審計監督之間的關系,外部審計監督質量一定程度上取決于公司自身行為(如經營、投資、融資等),而這些方面及其隱含的風險是決定外部審計監督的關鍵因素,未來將進一步檢驗高管網絡與這些方面的關系;由于高管網絡有多種衡量方式,本文采用最常見的兩種,但這并不表示其他衡量指標也能獲得相同的結論,通過設計多種衡量指標或許可以發現更為有趣的話題和結果,有待未來繼續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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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al environment, managerial network, and external audit supervision
YUN Junli1, JIN Xin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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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College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Zhejiang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Hangzhou 310014, P. R. China)
Abstract:
網絡與法律范文3
關鍵詞:網絡拍賣、網上拍賣、C2C、網絡交易平臺、責任
2004年中國個人電子商務市場波瀾起伏,根據相關統計數據表明:網絡拍賣用戶人數由2003年的600萬發展到2004年的1200萬,市場規模較2003年實現217.8%的增長,全年成交金額達到34億人民幣。據保守預計,網絡拍賣用戶人數在2007年將達到3500萬,市場規模應達到210億人民幣。網絡拍賣(AuctionOnline)已成為一種引人矚目的新交易機制,將有越來越多的消費者參與其中。但網絡拍賣的法律地位不明,導致無法用法律規范網絡拍賣行為。因此,研究網絡拍賣的法律問題,對解決網絡拍賣法律地位、交易糾紛、法律適用,網絡交易服務行業自律和電子商務立法等問題具有現實意義。
一、網絡拍賣的主體資格分析
目前,在互聯網絡進行拍賣活動的形式、方式各種各樣,主體較為混亂,大致有三類:1、拍賣公司。因技術、專業人員、資金等因素,目前只有非常少的拍賣公司能夠單獨成立網站開展網絡拍賣業務,現階段,拍賣公司的網站一般多用于宣傳和信息;2、拍賣公司和網絡公司或其他公司聯合經營。這種形式包括拍賣公司之間為聯合開展拍賣業務而合作建立的網站,其代表有“中拍網”、“嘉德在線”;3、網絡公司。在我國以eBay易趣、淘寶網為首要代表。網絡拍賣的主體資格指具有開展網絡拍賣業務的資格,即能夠成為網絡拍賣的主體?,F對以上三類在互聯網絡開展拍賣活動的主體進行分析,看誰具有網絡拍賣的主體資格。
擁有經營性網站的企業大致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將網站作為銷售商品(服務)的工具(手段);一類是將網站作為服務于他人從事在線交易的手段,從提供的服務中獲得利潤。本文稱前一類網站為銷售型網站,后一類為服務型網站。這兩種分類可能存在著交叉。兩者的主要區別為:
1、前一類網站設立人(企業)本身從事在線交易;后一類網站設立人本身并不從事在線交易。
2、前一類網站設立人的商業活動主要是在現實空間中銷售商品(服務);后一類網站設立人的商業活動主要是在虛擬空間(網絡空間Cyberspace)中為他人提供服務。
3、前一類網站的設立人是利用網站進一步擴大業務,網上在線交易只是它開展業務的手段之一;后一類網站設立人是依靠網站為他人交易提供網絡信息服務業務,網站就是它的唯一(主要)的業務平臺。
4、前一類網站設立人并不僅僅是利用網站從事在線交易,還利用網站來提高企業知名度,獲得聲譽,進而吸引更多的客戶。但它利用網絡所提高的知名度和聲譽更大程度上要依賴于企業在現實空間中的實力和商品(服務)質量;后一類網站設立人依靠網站開展業務,它的知名度和聲譽一般來源于它在虛擬空間中提供服務的優劣程度。
從兩者的區別中可以很清楚的得出拍賣公司單獨建立的拍賣網站是屬于銷售型網站,因為它是將網站作為銷售商品(服務)的工具(手段);拍賣公司和網絡公司或其他公司聯合經營的拍賣網站,也屬于銷售型網站,因為它的性質和拍賣公司單獨成立的拍賣網站的性質是一樣的:兩者都是拍賣公司為實現其現實空間中的既有業務而在網絡空間上的延伸。拍賣公司和網絡公司或其他公司的聯合經營行為應視為他們之間的業務合作。這兩者進行的互聯網絡拍賣活動只是傳統拍賣在網絡上的當然延伸。拍賣公司自身從事或參與了在線交易。拍賣公司、拍賣公司和網絡公司或其他公司聯合經營是不具有網絡拍賣主體資格的。
網絡公司的網站是屬于服務型網站,網絡公司在網絡拍賣過程中處于第三方地位,它通過預先設計好的程序和網絡拍賣交易平臺為其會員、用戶提供服務,網絡拍賣的整個過程由買賣雙方獨立使用網絡公司提供的服務來完成。據相關研究報告表明:目前,在互聯網絡進行拍賣的網站中,網絡公司網站的訪問量和市場份額占絕對的優勢。法律界對互聯網拍賣進行的探討和思考基本上是針對網絡公司的互聯網拍賣業務,網絡公司具有網絡拍賣的主體資格已成為不爭的事實。
特別需要注意的是:在拍賣公司獨立建立的拍賣網站、拍賣公司和網絡公司或其他公司聯合經營開辦的拍賣網站的拍賣中,它們的操作規程、運作理念和《拍賣法》所規范的拍賣是一致的,它們的經營行為也完全符合《拍賣法》。即先接受委托人的委托,然后對拍賣標的進行審查,最后在網站上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拍賣,并收取傭金。而網絡公司的拍賣網站采用的模式是其用戶將拍品的信息上傳到交易平臺,網絡拍賣的一切交易過程由網站的程序自動完成,網站方對拍品的質量、真實性、合法性等不進行實質性審查,亦不審查賣家出售物品的能力或買家購買物品的能力。
這里把在互聯網絡進行的所有拍賣活動定義為互聯網拍賣,其種類有兩種:一種是拍賣公司、拍賣公司和網絡公司或其他公司聯合經營為開展傳統拍賣業務而進行的網上拍賣——指具有拍賣資格的主體單獨或和他人合作將傳統拍賣業務搬到互聯網絡進行的拍賣活動,是傳統拍賣在互聯網絡的開展,即純粹的在互聯網上進行的傳統拍賣。另一種是網絡公司所從事的網絡拍賣——指網絡服務商利用互聯網通訊傳輸技術,向商品所有者或某些權益所有人提供有償或無償使用的互聯網技術平臺,讓商品所有者或某些權益所有人在其平臺上獨立開展以競價、議價方式為主的在線交易模式。網絡公司在網絡拍賣中提供交易平臺和交易程序,為眾多買家和賣家構筑了一個網絡交易市場(Net-markets),由賣方和買方進行網絡拍賣,其本身并不介入買賣雙方的交易。
根據以上內容可以認定只有網絡公司開展的互聯網拍賣業務才是網絡拍賣。拍賣公司、拍賣公司和網絡公司或其他公司聯合經營進行的網上拍賣業務應當嚴格按照《拍賣法》進行運作,按照《拍賣法》的規定確定各方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及權利義務關系,因網上拍賣所產生的糾紛和解決都適用于《拍賣法》的調整。
二、網絡拍賣的法律地位分析
網絡拍賣自從它產生之日起就伴隨著爭議,對于網絡拍賣的法律地位,國內的主流觀點認為:網絡拍賣源于傳統拍賣,并采用了類似于傳統拍賣的方式或手段,所以網絡拍賣就是傳統拍賣的簡單翻版。換言之,其認為網絡拍賣實際上就是傳統拍賣。但網絡拍賣和傳統拍賣有著本質的不同。
網絡拍賣的交易方式主要類型有:從傳統拍賣中演變來的網絡英式拍賣、網絡荷蘭式拍賣;為適應互聯網的特點和消費者的喜好而出現的集體議價(集體購買)、逢低買進、反拍賣(標價求購)、一口價等②。有的網站可能同時兼有幾種交易方式。
因為網絡拍賣中最主要、最基本的網絡英式拍賣、網絡荷蘭式拍賣這兩種類型(交易方式)及其表現的競價形式和傳統拍賣中英式拍賣、荷蘭式拍賣所采取的競價形式極為相似,兩者之間的相同點表現為:1、以競價機制為核心。在交易過程中,物品的價格是由賣方先設定好(起始價、底價),由買方通過不斷出價達到最終價格,如果這個最終價格不低于賣方交易前確定的保留價(即底價),交易成交;2、采取公開的方式。交易過程采取了公開進行的方式,以便更多的人參與交易,保證交易活動的公平、公正;3、最高應價者獲得物品。交易過程中,競價分為加價、減價兩種方式。即兩者都采取了表現形式相同的價格競爭機制,這種價格競爭機制的特點就是:公開競價、物(權利)歸最高應價者。我國《拍賣法》第三條規定:“拍賣是指以公開競價的形式,將特定物品或者財產權利轉讓給最高應價者的買賣方式”。據此有人認為:“無論以何種名義,這種網上競買就是一種拍賣活動,利用網絡進行只是拍賣活動的載體改變,但不改變拍賣活動的本質特性。網絡拍賣的所有類型(交易方式)都應屬于傳統拍賣模式的變種——網絡拍賣的本質就是傳統拍賣?!?/p>
這里對網絡拍賣和傳統拍賣中各方法律關系進行分析,從根本上明確網絡拍賣的本質屬性:
傳統拍賣中,委托人和拍賣人之間是一種委托合同關系,作為受托人的拍賣人是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拍賣活動而不是以委托人的名義,委托人和競買人之間不直接發生關系;在拍賣活動中,拍賣人與競買人之間處于締約關系,拍賣人在締約過程中與競買人形成的是拍賣服務合同關系;拍賣成交后,拍賣人按照約定向委托人交付拍賣標的的價款,并按照約定將拍賣標的移交給買受人,此過程中,拍賣人與買受人之間成立買賣合同關系,而拍賣人按照約定向委托人交付拍賣標的的價款的行為標志著委托合同的完成。即一個完整的拍賣合同應該由委托拍賣合同、拍賣服務合同和買賣合同三部分組成。
網絡拍賣中,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和賣方之間是怎樣一種關系值得思考。有的觀點認為:平臺提供商和賣方之間形成的是一種委托合同關系或是居間合同關系。也有觀點認為:平臺提供商和賣方存在的是“柜臺”租賃合同關系。事實上,在網絡拍賣活動中,平臺提供商向賣方(商品提供商)提供了一個網絡交易技術平臺,賣方在技術平臺上展示其要出售的商品,由買方競價或非競價購買。那么,平臺提供商和賣方之間形成的民事法律關系是基于網絡交易平臺有償或無償使用。交易平臺很大意義上是一個網絡商場,平臺提供商只是這個在線商場的網絡空間、服務和交易程序(系統)的提供者,其本身并不商品信息(廣告),也不參與交易。平臺提供商只是提供一種為買賣雙方達成買賣合同的服務。它和賣方形成的正是基于這種服務而產生的服務關系,這種民事法律關系明顯不是委托合同關系,和傳統的居間合同關系也不能等同,雖然類似于“柜臺”租賃合同關系,但平臺提供商除了提供交易平臺外,還為用戶提供其他輔助推廣交易的服務,其基于交易達成而收取相關費用。有學者認為:“交易平臺的服務形成了事實上的居間,而這種居間有別于傳統意義上的居間。在某種意義上,這種居間只是起一種“管道”或信息傳遞的作用,這里不存在居間行為,只是在效果上與居間類似③?!本W絡交易平臺提供商和買方之間的法律關系與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和賣方的法律關系性質是一樣的,即為服務關系。這種服務關系,本文傾向于把它定義為依靠網絡技術提供交易信息從而產生的服務合同關系,它應當受到《合同法》的調整和規范。
在網絡拍賣中,買賣雙方之間成立的是買賣合同。合同的訂立過程大致如下:1、在網絡拍賣采用競價式交易的類型中,賣方在網絡服務商的交易平臺上登陸商品、商品信息、展示商品、公告競買底價等行為構成要約邀請,網站會員(用戶)進入頁面瀏覽商品,點擊物品、進行投標,構成要約。在競價截止時間結束前,雖然競買人輸入的競買價格可以傳輸至商品提供商,但只要競價截止時間沒有終止,商品提供商就有權對該物品繼續進行展示和銷售,商品提供商此時處于一種可以選擇是否接受對方要約的地位。等競價截止時間結束,如果出價人出價等于或高于賣方的保留價,最高應價者擁有對該商品的排他購買權。競價截止時間結束可視為商品提供商對最高應價者做出了承諾。而且在網絡拍賣中存在著這樣一個特點:賣家可以在競價結束后選擇最合適的買家交易商品,買家的信用、所在地區、交易方式對交易成功與否有很大的影響。2、在其他類型的交易過程中,由于商品供應商已經在交易技術平臺明確展示和具體標明了出售商品的價格,那么依據《合同法》第14條規定,其構成了簽訂網絡拍賣交易合同的要約,如果買方做出了回應并對其要約內容沒有做出實質性變更,即視為承諾。當電子數據到達賣方時,電子合同成立。網絡拍賣合同應當適用《合同法》中關于合同無效、可撤消、效力待定等條款。當買賣雙方在技術平臺上就某物品達成買賣協議時,標志著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為買賣雙方交易這個物品所提供的服務結束,其和買賣各方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隨買賣協議的達成而結束。一個完整的網絡拍賣活動中存在著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和買賣各方之間的服務合同、買賣雙方間的買賣合同。
綜合以上內容,可以做出以下結論:網絡拍賣采用怎樣的交易類型,只是一個商業選擇,根本不涉及法律上的合法性問題。而且這些交易類型中某些方式類似于傳統拍賣的交易類型,也不能反推其就是傳統拍賣。網絡拍賣不是傳統拍賣,網絡拍賣本質是在網絡上以競價、議價為主,其他交易形式為輔,為達到在線(網絡)交易目的而產生的一種交易方式或手段;它是為適應電子商務的特殊環境和令網絡經濟快速發展而將傳統拍賣中的某些拍賣類型引入網絡從而衍生并發展的一種在線交易的特有模式。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只是為網絡用戶提供交易平臺和網絡信息服務,與用戶之間形成的是服務合同關系。三、C2C、B2C的法律問題分析
C2C是網絡拍賣的首要代表,即用戶對用戶模式的網絡個人拍賣。因國內主流觀點把網絡拍賣視為傳統拍賣,所以對于網絡個人拍賣的法律地位問題,目前也頗有爭議。具有代表性的觀點認為:“個人網上拍賣很難被法律承認,進行網上個人拍賣有很大的法律與政策風險。”
在上文中,已經對網絡拍賣的法律地位進行了探討,根據結論可以得出:無論C2C模式采用怎樣的交易類型(競價或非競價),其是個人為了在最大程度上實現物品價值而采取的在線銷售方式。因為C2C是為了適應網絡環境的特殊性和在線交易的發展而產生的一種新型交易模式,它的存在法律上沒有明文規定。這種模式下簽訂的交易合同是屬于無名合同,是一種基于當事人雙方真實意思表示而簽訂的網絡買賣合同,《合同法》124條對它有原則性的規定,受《合同法》中有關買賣合同的規定調整。
因為C2C交易的雙方是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個體,且使用匿名進行交易,而這種交易往往是一次性的。一般是買家先付款,賣家再發貨。這種交易方式可能存在的投機行為會導致大量糾紛的產生,這是C2C發展的瓶頸之一。在C2C模式下,商品提供商為個人,買方遭遇欺詐或商品存在問題時,只能依據《民法通則》和《合同法》解決糾紛。但是因為交易的匿名性和網絡的虛擬性、無地域性導致侵權人身份和合同成立地點很難確定,這些因素直接影響到確立當事人和案件管轄地等問題,增大了被侵權人尋求救濟的難度。且法律對C2C的規范是一片空白,其糾紛的解決實際操作中是非常困難的。目前,在C2C模式下,交易的多是小件物品,價值不會太高。產生糾紛后,因取證困難、尋求救濟的途徑極少或無法尋求救濟,過高的救濟成本往往讓被侵權人望而卻步。
B2C模式的本質和C2C是相同的。B2C模式中,賣方為法人(企業)。所以當買方遭遇欺詐或商品存在問題時,賣方身份和住所地很容易確認。被侵權人可以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或《產品質量法》相關規定尋求法律救濟,救濟成本較低,且具有實際可操作性。
對于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的責任承擔問題,國內外的司法實踐已經有了共識:確立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的ICSP地位,即交互式計算機服務提供商(InteractiveComputerServiceProvider)。平臺提供商對網站上他人的信息不承擔責任,因為其本身并不參與信息的,只是提供信息服務。對于平臺提供商的歸責原則是:在網絡上的信息引起侵權或違法,由信息人承擔責任,平臺提供商對其知道信息侵權或違法、被告知信息侵權或違法而不采取補救措施的行為承擔責任。其對商家(企業)或店鋪經營者開設店鋪時所提供的資料(如主體資格證明、經營商品的合法證明等)的真實性存在審查義務。如果平臺提供商在經營過程中,給用戶提供的服務侵犯了該用戶的合法權益,用戶可以選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四、網絡拍賣的立法思考
網絡拍賣的法律真空帶來爭議不斷、糾紛疊出,其面臨最大的瓶頸就是法律和政策的空白。在沒有明確的法律和政策出臺承認其法律地位的情況下,網絡拍賣難以得到真正的發展。在網絡拍賣迅猛發展的同時,關于是否對網絡拍賣進行立法的爭論也越發激烈,很多觀點比較贊成對它應該采取“最小程度”原則:將已經存在的法律進行修訂,使其適用于網絡拍賣,以確保網絡拍賣的發展。但是國內的網絡拍賣市場經過6年的發展,已經具有一定的規模,交易模式和類型也基本確立下來。據相關數據表明:“隨著網上購物站點的增多,對網站不信任,擔心被騙已經成為了網民不進行網上購物的首要原因,接近三分之二的網民選擇了這一因素。”如果僅僅是對現有法律進行修訂,是不利于網絡拍賣的發展,因為網絡拍賣的特殊性將導致對好幾部法律④進行修訂,這必將是一個龐大的工程。且修訂后的法律條文之間、法律和法律之間會不會產生沖突,這是很難預料的。在現有法律框架下,其修訂內容對法律原有內容會產生很大的沖擊?,F有法律多是從實體上進行規范,如果對網絡拍賣采用實體性規定,反而限制了它的發展。所以為了網絡拍賣更好的、更迅速的發展,應該制訂一部《網絡交易法》對其加以規范。這部新法律的內容應該傾向程序性而非實體性,而其中關于網絡拍賣的具體條款應該包括:1、確立網絡拍賣的法律地位;2、確立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的ICSP地位;3、確立網絡拍賣模式(C2C、B2C等)和交易方式的法律地位;4、確立網絡交易服務及網絡交易輔助服務的法律地位;5、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的權利和義務;6、確定合理的交易規則;7、C2C、B2C模式下糾紛解決的管轄權、救濟方式、具體法律適用等問題;8、考慮到網絡拍賣市場已經初步穩定,可以適當對網絡拍賣做出實體性規定,應該限制在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的責任及責任承擔方式上,其中包括平臺提供商在得知糾紛產生后應積極提供當事人在其平臺上的交易信息和侵權人的詳細資料等。
對網絡拍賣進行程序性立法的目的是為了更好的發展網絡經濟。因為網絡交易的特殊環境,僅僅從立法上解決了網絡拍賣的法律地位對其進行監管是不夠的。要贏得廣大網民的信任,合理、迅速的發展網絡拍賣市場,就必需從根本上建立一套合理的交易機制和一套完善的糾紛解決機制,以配合《網絡交易法》的實施。這套交易機制應當包括:建立統一的網上支付體系;完善和推廣實名認證制度;采用電子身份證,這將有助于對網上交易的交易者身份的確認;增加網絡交易的透明度,可以通過多媒體技術來展示產品;建立完善的信用體系。在我國,因多方面因素,短時間內是無法建立一個統一的支付體系和完善的信用體系。所以盡快建立一個具有我國特色的網上爭端解決機制顯得十分迫切。這套機制的立足點不僅僅是解決網絡拍賣或網絡交易糾紛,而是應該以推動我國的電子商務發展為目標。國際上所指的在線爭端解決機制的全稱是OnlineAlternativeDisputeResolution,縮寫為:ODR。即指“涵蓋所有網絡上由非法庭但公正的第三人,解決企業與消費者間因電子商務契約所生爭執的所有方式?!彼畲蟪潭壬象w現了當事人意思自治,克服了管轄權和法律適用問題。它特點是:解決糾紛方式和適用規則的靈活性、處理爭端的效率性、解決糾紛的經濟性。我國首家在線糾紛解決中心是“中國在線爭議解決中心”⑤。建立具有我國特色的網上爭端機制是針對我國個人信用體系缺失提出的。在我國,個人信用體系尚沒有建立,信息條塊分割⑥等因素是其所面臨的困難。建立一個由政府職能部門為主體的全國性網上爭端解決機制對網絡拍賣、網絡經濟、電子商務的發展是具有現實意義的,且具有很強的實際可操作性。具體構思有這幾點:1、這個機制其框架涵蓋法律、專業信用服務機構、政府管理等;2、它區別與ODR,應由最高人民法院和信息產業部聯合組建,成立一個專門的網上爭端解決機構;3、建立一個權威性、全面性的在線爭端解決平臺。4、通過發展網上法庭、網上仲裁、網上公證、網上調解等司法輔助機制,建立靈活的法制體系,以彌補現有法律環境靈活性不足的缺憾。這種機制的特點是:解決了管轄權問題、克服了網絡的無地域性,增加了救濟途徑、降低了救濟成本,便利、快捷,便于糾紛的解決,也保障了政府對網絡經濟的監管。如果當事人雙方自愿,這種機制也可以解決跨地域、標的小、案情簡單的非網絡糾紛。
網絡拍賣是一個嶄新的事物,在保護它發展的同時,也應該對它進行合理的約束。不僅要從立法上對其加以肯定與規范,更要通過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網上爭端解決機制來促進個人信用體系的發展。在某種程度上,對網絡拍賣的監管直接關系到我國信用體系的建立與完善,并促進我國網絡拍賣政策法律環境的改良,進而推動我國電子商務法律及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
注釋:
①電子商務目前可以清晰的劃分為四類:消費者——消費者模式C2C(ConsumertoConsumer),企業——企業模式B2B(BusinesstoBusiness),企業——消費者模式B2C(BusinesstoConsumer),消費者——企業模式C2B(ConsumertoBusiness)。
②集體議價、逢低買進兩種方式經常被一些網站結合使用,如:雅寶網。反拍賣(標價求購)這種交易方式也在雅寶網得到了實際運用。
③參見華東政法學院電子商務法研究所高富平、蘇靜、劉洋《易趣平臺交易模式法律研究報告》
④就目前國內的觀點來看,這其中可能包括《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拍賣法》、《廣告法》等。
⑤中國在線爭議解決中心——,由中國電子商務法律網、北京德法智誠咨詢公司發起成立。
⑥我國法律、銀行、稅務等部分都有各自的信息庫,信息在這些部門之間很難聯網使用,更無法與社會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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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iResearch:《2004年中國網上拍賣研究報告》,2005年2月
網絡與法律范文4
據“3·15”晚會報道,部分公司利用Cookie收集用戶信息,并據此精準投放廣告。例如,某公司自稱能掌握全國90%的互聯網用戶信息,包括性別、年齡、職業、身份、收入、受教育程度、郵件注冊等。一時間,使用Cookie是否等于侵犯個人隱私、如何保護網民合法權益等問題引發廣泛關注。
一、什么是Cookie
(一)Cookie和第三方Cookie
Cookie,有時也用其復數形式Cookies,是指網站為了辨別用戶身份,進行session跟蹤而儲存在用戶本地終端上的數據(通常經過加密)。
Cookie濃縮了互聯網技術和互聯網廣告的發展歷史,也是各國法律界關于隱私爭論的一個焦點。Cookie最早由Netscape公司(最早的瀏覽器即出自這家公司)的Lou Montulli發明,1998年被授予專利號。從1995年開始,IE等瀏覽器逐漸開始支持Cookie。發明并使用Cookie的最初目的其實是簡化用戶的操作。
今年“3·15”晚會所報道的Cookie問題主要是指第三方Cookie。當用戶訪問A網站時,A網站會在用戶的電腦里存放A域名的Cookie,即第一方Cookie;如果A網站的網頁里有某個圖片(或者廣告)來自B網站,那么B網站則有可能在用戶的電腦中存放一個B域名的Cookie,就是第三方Cookie。許多第三方統計工具和互聯網廣告,其實都是基于第三方Cookie運作。
(二)Cookie的作用
網站利用Cookie信息,一方面為用戶提供個性化服務;另一方面,對數據信息進行集合化分析,對于網站完善其研發及經營策略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
Cookie的一個典型應用是網絡購物。虛擬購物車現在已經是一個很成熟的技術,但在互聯網發展早期,網站服務器很難知道這一秒的訪問和下一秒的訪問是否來自同一個用戶,也就無法記錄和歸總用戶的選擇清單,這大大增加了用戶的網購成本。虛擬購物車在用戶沒有登錄時仍然能夠保存其選購的物品,保障購物行為的一致性和延續性,這就是Cookie的功勞。
Cookie的另一典型應用是網站自動登錄。當用戶第一次登錄某個網站時,往往要輸入用戶名和密碼,下面還有個選項“下次自動登錄”,如果用戶勾選了,下次訪問同一網站時,用戶名和密碼會自動生成。
Cookie的典型應用還包括視頻接放。用戶在視頻網站上觀看視頻時,如果因其他事情中斷,下次再登錄網站后還可以從原先斷掉的地方繼續觀看,這也是Cookie的功勞。
二、關于Cookie和隱私的兩個核心問題
(一)使用Cookie是否等同于泄露隱私
1.隱私和個人信息的概念
隱私是一個法律上的概念,我國目前在討論相關立法及法律問題時,采用“個人信息”概念者居多。對于個人信息的稱謂,各國個人信息保護法中有個人資料、個人數據、個人隱私、個人信息等不同表述。例如,我國臺灣地區采用“個人資料”,歐盟及其成員國使用“個人數據”,日、韓采用“個人信息”,而美國多用“隱私”。
不同概念的內涵略有差別,但目前各國個人信息保護法對于個人信息的定義,一般以“識別”為核心標準,即指與個人相關的,能夠直接或間接識別特定自然人的信息。
2.個人信息的商業使用
個人信息商業使用的核心特征是信息使用服務于商業目的。盡管公司、企業是個人信息商業使用的主體,但判定是否屬于商業使用個人信息并不能以使用主體為標準。依托信息通信技術及網絡,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甚至個人同樣可以實現對個人信息的收集匯聚并加以商業利用。
同時,商業目的不僅包括通過使用個人信息直接獲得經濟收益,也包括使用個人信息幫助設計產品或服務,提高用戶體驗,從而間接獲取經濟收益。在實踐中,服務于商業目的包括對用戶個人信息的收集、整理、更新、分析、挖掘、統計,以服務于企業設計產品、市場營銷、客戶開發、渠道拓展等,直接或間接取得商業利潤和其他商業回報。
關于個人信息“使用”的概念界定,各國立法規定不同。
第一種是狹義界定,將個人信息使用行為作為一種具體的處理行為。歐盟《個人數據保護指令》引入了“處理”概念,將其作為個人信息保護法調整的大類行為,吸收合并了幾乎有關個人信息保護的所有行為。該指令第2條(b)項規定,個人數據處理,是指對個人數據所作的任何操作或一組操作,操作可以通過自動或非自動的方式進行,如收集、記錄、組織、儲存、改變或變更、檢索、咨詢、使用或通過傳輸進行公開,以及傳播或使其能夠被使用、排列或組合、組塊、刪除或銷毀。日本、韓國以及阿根廷都采用了這一做法。
第二種是較為廣義的界定,將使用與搜集、處理行為并列。如我國臺灣地區的《個人資料保護法》,調整的行為包括搜集、處理、利用。其中,處理是指為建立或利用個人數據文件所為數據之記錄、輸入、儲存、編輯、更正、復制、檢索、刪除、輸出、連結或內部傳送。利用是指將搜集之個人數據為處理以外之使用。
第三種是廣義界定,認為使用包括處理和轉移行為。如奧地利《聯邦個人數據保護法》第四條第(8)規定,數據使用是對數據應用程序中的數據進行的各種操作,既包括數據處理,也包括數據傳遞。
目前,我國關于個人信息商業使用的主流觀點主要是廣義界定,即指服務于商業目的,在取得個人信息的基礎上,對個人信息所作出的錄入、存儲、修改、復制、檢索、整理、標注、比對、挖掘、傳輸、披露、公開等處理和利用行為。
信息時代,尤其未來的大數據時代,離不開個人信息的商業使用,而Cookie是實現個人信息使用的重要基礎技術之一。使用Cookie不等于泄露隱私,用戶提供一部分個人信息是獲得更好互聯網服務的前提,也是互聯網行業能夠不斷創新、挖掘用戶需求、推出更適合用戶需求的產品的基礎之一。只有當Cookie被基于惡意目的濫用(而非合理使用),也就是互聯網公司在個人信息保護與使用之間沒有把握好分寸的時候,才會發生個人信息泄露。
(二)刪除Cookie是否等同于保護用戶利益
如前文所述,Cookie是瀏覽器儲存在用戶電腦中的數據包,用戶可以通過瀏覽器的設置選擇留下Cookie或者清除Cookie,用戶也可以在電腦相應的文件夾中將Cookie文件手動刪除。
正因為網絡用戶個人信息具有巨大價值,某些互聯網服務商利用自己的產品私自刪除其他互聯網服務商在用戶電腦中存儲的Cookie,這不僅涉嫌對用戶選擇權的侵害,還涉嫌不正當競爭。
從我國現有法律來看,對未經允許清除其他網絡服務商Cookie的行為已有所規范?!断M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服務的權利。
工信部《規范互聯網信息服務市場秩序若干規定》規定,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惡意干擾用戶終端上其他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的服務,惡意修改或者欺騙、誤導、強迫用戶修改其他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的服務或者產品參數,不得未經提示并由用戶主動選擇同意,修改用戶瀏覽器配置或者其他設置。
此外,《互聯網終端軟件服務行業自律公約》也對類似行為進行了自律規制。該《公約》規定,終端軟件下載或安裝時,如要附帶其他非直接相關功能,應明確提示用戶,并提供明顯的使用或關閉該功能的方式,未經用戶同意不得自動運行。除惡意廣告外,不得針對特定信息服務提供商攔截、屏蔽其合法信息內容。不得濫用終端軟件的安全服務功能實施侵害其他企業和用戶合法權益的行為。開展系統優化服務時,應當尊重用戶的自主選擇,不得替用戶作出默認選擇。
三、網絡個人信息保護的國際趨勢
(一)增加個人信息使用的透明度
在搜索領域,Cookie是搜索引擎向用戶提供個性化服務及改進、完善搜索技術、搜索算法和經營策略的重要依據。由此,全球各大搜索引擎均在增加個人信息使用透明度的前提下,收集Cookie信息并進行機器學習、智能分析,這已成為搜索引擎行業的慣例及通行做法。
增加個人信息使用的透明度,告知消費者個人信息數據采集行為是目前世界各國在處理網絡個人信息保護與商業使用的問題上所體現的重要趨勢。例如,Google和百度均在隱私權策略聲明或者隱私保護聲明中作出明確提示。
(二)opt-out機制的廣泛運用
保障用戶的選擇權,是關于Cookie和個人信息保護問題的關鍵之一。從國際立法制度看,目前互聯網用戶行使同意權主要有兩種方式,一種是事前的明示同意,是指在收集、使用個人信息之前,應得到信息主體的明示同意,也稱“opt-in”模式;另一種是默示同意原則,是指可以在未征得信息主體明示同意情況下收集、使用個人信息,但應保障信息主體的知情權,并提供可拒絕收集和使用的方式,也稱“opt-out”模式。
從國際立法的趨勢來看,采納“opt-out”模式日益普遍。以Cookie為例,“opt-out”模式會默認用戶同意網站搜集Cookie,以此鼓勵網絡服務商根據用戶信息的分析從而提供更加創新和優良的互聯網產品及服務,當用戶不同意時再選擇拒絕。我國《信息安全技術公共及商用服務信息系統個人信息保護指南》也引入了這項基本制度,符合國際立法趨勢。
網絡與法律范文5
關鍵詞:域名,法律問題,CCNIC
隨著新經濟時代的來臨,第四次工業革命到達了階段,互聯網(Internet)與電子商務技術迅猛發展并被廣泛運用,域名的重要性已越來越被人們所認識。新經濟時代即知識經濟時代,它較原始的經濟最大的不同便是人們對知識產權等基于人的智慧所產生的無形資產的價值逐漸被人所認知并接受。
一、域名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域名( DOMAIN NAME)是互聯網上識別和定位計算機的層次結構式的字符標識,如WWW.ABCDE.COM.CN等,與該計算機的互聯網協議(IP)地址相對應。域名是互聯網的基礎服務,在此之上可以提供WWW(萬維網)、EMAIL(電子郵件)、FTP(文件傳輸)等應用服務。域名由4個部分組成,其中最左邊的一串字母代表提供的如HTTP(WWW)、 MAIL、FTP等服務類型,最右邊的組成部分稱為頂級域名,或稱最高層域名,它可以分為三類,一是地理頂級域名,共有243個國家和地區的代碼。例如 CN代表中國, JP代表日本,HK代表中國香港等等,另一類是類別頂級域名,共有7個: COM(商業系統), NET(網絡機構), ORG(組織機構), EDU(教育系統), GOV(政府部門), MIL(軍隊系統), INT(國際機構)。由于互聯網最初是在美國發展起來的,所以最初的域名體系也主要供美國使用,所以GOV, EDU, MIL雖然都是頂級域名,但卻是美國使用的。只有。COM、。NET、。ORG成了供全球使用的頂級域名。相對于地理頂級域名來說,這些頂級域名都是根據不同的類別來區分的,所以稱之為類別頂級域名。隨著互聯網的不斷發展,新的頂級域名也根據實際需要不斷被擴充到現有的域名體系中來。新增加的頂級域名是 BIZ(商業), COOP(合作公司), INFO(信息行業), AERO(航空業), PRO(專業人 士), MUSEUM(博物館行業), NAME(個人)。在這些頂級域名下,還可以再根據需要定義次一級的域名,如在我國的頂級域名。CN下又設立了。COM,。NET,。ORG ,。GOV,。EDU等以及我國各個行政區劃的字母代表如。BJ代表北京,。SH代表上海等等。自定義的域名部分列在最低級。它的功能主要由它的兩個作用來實現的:分別是域名指向和域名解析,域名指向是指一個域名指到另一個域名的空間,大致上是與兩個域名共用空間是一樣的,只是多了一點,指向可以指到另一個域名的子目錄底下。域名解析就是域名到IP地址的轉換過程。IP地址是網絡上標識您站點的數字地址(如:202.117.157.125),為了簡單好記,采用域名來代替ip地址標識站點地址。域名的解析工作由DNS服務器完成。
對于企業來說,它就是企業通過互聯網進行銷售、宣傳等活動的標識,與人們經常使用的企業名稱和商標具有類似的作用。對于人們在尋找企業主頁、查詢有關的商業信息,增強該企業的競爭力都有很重要的作用。并且由于域名具有唯一性、專有性、識別性、無形性、全球性和稀缺性等特性。這便使得域名成為網絡中最重要的無形資產,蘊含著很高的商業價值。
從某些方面來講域名類似于商標,他們之間的共同點是都有一定的標識性和排他性,并且都具有廣告宣傳的功能,但是由于兩者適用的對象不同,具有標識性的基礎不同,具有的排他性的基礎不同,兩者取得的原則也不同,導致了域名保護不能完全依賴于商標保護。
域名和廠商名稱(商號)都可用以區分不同的公司,具有一定的標識性和排他性,并且從理論上講,這種標識性和排他性都是無限期的。另外,一般來講域名和廠商名稱(商號)都以注冊或登記為前提。這是它們的共同之處。但是,廠商名稱(商號)的標識性和排他性要受到地域范圍的限制,具有地域性,而域名的標識性和排他性則無此限制,它是全球性的,因而是絕對的。另外,從直觀上看,廠商名稱(商號)一般采取文字的形式,域名則可以以電子數據的形式存在。
并且域名作為企業在電子空間的標志,不僅具有無形資產的屬性,而且具有一般的電話號碼所不具有的知識產權的屬性;有的認為,域名是一種可以集商號、商標為一體的全新的知識產權客體;有的從域名的商標效應方面考慮;有的將之歸入商譽;有的明確列為與商標、商號并列的商業標記權;有的側重于探究域名的唯一性和作為相對有限的資源稀缺性,以此說明其無形價值與知識產權的內在關聯。這就決定了域名保護問題必須有一套獨立的保護方法來調整保護。
二、域名的取得
為了加強對互聯網絡域名的管理,我國于1997年5月30日了《中國互聯網絡域名注冊暫行管理辦法》和《中國互聯網絡域名注冊實施細則》,作為我國首部關于域名管理的行政規章,該域名管理辦法明確規定:
域名的取得有三種方式:(一)注冊取得:作為域名原注冊者的許可人將其所有的注冊域名的使用權有償授予被許可人。許可后,許可人仍保留該域名的所有權,但喪失了該域名的使用權,并獲取使用費;被許可人獲得該域名的使用權,并應支付使用費。
根據《中國互聯網絡域名注冊暫行管理辦法》和《中國互聯網絡域名注冊實施細則》的規定:國務院信息辦及其常設機構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CNNIC)是我國互聯網絡域名系統的管理機構;凡在中國境內注冊域名,應當依照該辦法辦理;域名注冊申請人根據法定程序申請,并對其選擇的域名負責,在其了解的范圍內,保證不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利益;按照“先申請先注冊”的原則受理域名注冊,不受理域名預留;注冊域名實行有償注冊和年檢制度,可以變更或注銷域名,但不許轉讓或買賣;在中國境內接入中國互聯網絡,而其注冊的頂級域名不是CN,比如是某個國際通用頂級域名或某個外國域名,也必須在CNNIC登記備案。
并且從注冊域名的主觀方面來看有三種行為屬于惡意注冊行為 (一)注冊或者受讓域名是為了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該域名,以獲取不正當利益;(二)多次將他人享有合法權益的名稱或者標志注冊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聯網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權益的名稱或者標志;(三)注冊或者受讓域名是為了損害投訴人的聲譽,破壞投訴人正常的業務活動,或者混淆與投訴人之間的區別,誤導公眾。這三種行為不予注冊。
(二)轉讓取得
轉讓:作為域名原注冊者的轉讓人將其所有的注冊域名的所有權有償讓渡于受讓人。轉讓后,轉讓人喪失原注冊域名并獲取轉讓費;受讓人獲得該注冊域名,并應先行支付轉讓費。此種交易形式最為常見。
(三)合作取得
合作:域名注冊者以其所有的域名作為無形資產投入與他人合作經營,以獲取投資回報的方式。
依《合同法》的規定,域名取得交易合同可分為口頭形式、書面形式和其他形式的司法解釋中“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本W絡環境下的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所形成的合同同樣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為域名取得的依據。
三、域名的法律保護
在網絡上,域名是商業競爭和網絡營銷中重要的策略性資源,也是一種有限的資源,域名是企業無形資產的一部分,企業應對域名充分重視并切實保護,否則將對自身利益產生不利影響。域名的法律保護便是對域名所有人的法律保護,即企業無形資產的保護。我國對域名的法律保護通過以下方式實現:
(一)民法保護
我國《民法通則》第5條規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利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即,域名作為無形財產或智力成果,只要是合法取得且未侵犯他人的在先權利即受法律保護。具體的說,域名所有權人對其擁有的域名可依法進行持有、建立并經營相關網站或網頁、獲取經濟利益、放棄、閑置、捐贈、轉讓、許可、合作等活動。任何非法干預都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權利人有權獲得行政、司法救濟。
(二) 知識產權法的保護。
首先,域名作為一類新興的知識產權具有知識產權性,適用知識產權法一般原則。域名是一種專有權,權利人壟斷這種權利并受法律保護;權利人以外的第三人不得侵犯這種權利,未經權利人同意,不得享有或使用該項權利;權利人對這種權利可以自己行使,也可轉讓他人行使,并從中收取報酬;域名權在法定期限內發生效力,它以注冊而產生,以續展(按期辦理繼續注冊的手續,并繳納相關費用)而延續,以不續展而消滅(任何其他個人或組織均可依“先到先有”原則享有之)。
須特別說明的是,域名不具有一般知識產權的嚴格地域性,而具有全球性,一般可依屬地原則或屬人原則處理涉及域外的相關法律爭議。
(三)在先權利人的法律保護
在先權利是指在某一個域名注冊生效日前已對該域名中間的識別部分(即前例中的“ABCDE”部分)享有法定權利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其中,域名與商標因其共同的識別性而引發了大量的法律沖突,覆蓋范圍涉及眾多著名廠商及其馳名商標。
司法實踐中,法官往往依據民法、商標法、不正當競爭法及相關專門法而將天平傾向在先權利人。并且規定了以相同或近似他人注冊商標名稱做網域名稱,并在網站促銷與他們人同一類或類似商品的,構成商標侵權;以相同或近似他人注冊商標做網域名稱,并在網絡促銷,但商品與他人商標商品并非為同類的,不構成商標侵權;以相同或近似的他人注冊網域名稱作為商標名稱,就網域名稱的獨創性、知名度、商品的關聯程度等考慮,商標有誤導公眾之虞,網站所有人得以申請商標注冊無效。同時,在先權利人往往具有強大的政經優勢,對有關域名政策與法律的制定具有巨大的游說力量。
在我國,現行域名規范性文件主要是國務院信息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中國互聯網絡域名注冊暫行管理辦法》,該文件體現了較為濃重的政府監管的意味。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辦公室2000年8月15日的《關于審理因域名注冊使用而引起的知識產權民事糾紛案件的若干指導意見》則主要參考了ICANN及美國的法律,具有鮮明的時代特性。2000年11月1日,CNNIC了《中文域名爭議解決辦法(試行)》,并授權CIETAC作為我國國內第一家中文域名爭議解決機構。2001年7月17日, 最高人民法院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司法解釋自2001年7月24日起施行。這標志著中國域名法制建設進入了一個嶄新的階段。
從目前的司法與仲裁案例分析,馳名商標權基本獲得了有效的保護。在某些個案中,跨國公司獲得的更多。同時,域名的保護范圍也從馳名商標,發展到名人的姓名、名作的標題等。
網絡與法律范文6
論文關鍵詞:網絡知識產權;法律保護;侵權責任
知識產權這一概念最早是在17世紀中葉由法國學者卡普佐夫在其著作中提出,后由比利時法學家皮卡第所發展。所謂知識產權,是指人們對于自己的智力活動創造的成果和經營管理活動中的標記、信譽依法享有的權利,Ll傳統的知識產權包括著作權(含鄰接權)、商標權、專利權。而隨著網絡技術的發展,網絡知識產權作為知識產權的新的表現形式,豐富了知識產權的內涵。
一、網絡知識產權的侵權現狀
與傳統的知識產權相較而言,網絡知識產權更突出的是知識產權的存在、使用環境為計算機網絡環境。網絡知識產權是曲于科技的發展而產生的一種新型知識產權,其具有傳統知識產權的特性,如無形性、專有性等,但是由于其產生的環境的特殊,又具有自身的特點,例如網絡知識產權的無形性更明顯;網絡知識產權的共享性與專有性之間的矛盾關系更突出;網絡知識產權的地域性更淡薄等。
網絡的發展速度讓人驚嘆,但由此產生的知識產權問題也是觸目驚心。從全球范圍看,美國商業軟件聯盟(BSA)公布的一份調查報告顯示,2004年全球個人計算機上使用的軟件中有1/3以上為盜版,盜版軟件給全球軟件產業帶來的損失比2003年增加了40億美元。另有調查結果顯示,從全球不同地區的盜版率來看,目前亞太地區的軟件盜版率為53%,損失總額為75億美元;東歐的盜版率為71%,損失21億美元;而西歐的盜版率為36%,損失96億美元;北美市場的盜版率為23%,損失72億美元;拉美國家的盜版率為63%,損失13億美元;而中東與非洲國家的盜版率為56%,損失10億美元左右。從不同國家的盜版率來看,中國與越南的盜版最為猖獗,高達93%
根據2009年上海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白皮書顯示,視頻網站侵權、網店侵權等涉及互聯網的知識產權糾紛案件高發,僅2009年上海法院受理以視頻網站經營者為被告的侵犯著作權糾紛一審案件有200多起,可見,對網絡知識產權加強保護顯得尤其必要和緊迫。
二、網絡知識產權的侵權方式
網絡知識產權的侵權行為方式按照傳統的知識產權的分類方式,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一)網上侵犯著作權主要方式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46條、第47條的規定,凡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有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擅自利用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的行為,即為侵犯著作權的行為。網絡著作權內容侵權一般可分為三類:一是對其他網頁內容完全復制;二是雖對其他網頁的內容稍加修改,但仍然嚴重損害被抄襲網站的良好形象;三是侵權人通過技術手段偷取其他網站的數據,非法做一個和其他網站一樣的網站,嚴重侵犯其他網站的權益。
(二)網上侵犯商標權主要方式
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網絡銷售也成為貿易的手段之一,在網絡交易中,我們了解網絡商品的唯一途徑就是瀏覽網頁,點擊圖片,而網絡的宣傳通常難以辨別真假,而對于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仍然進行銷售,或者利用注冊商標用于商品、商品的包裝、廣告宣傳或者展覽自身產品,即以偷梁換柱的行為用來增加自己的營業收人,這是網上侵犯商標權的典型表現。網購行為的廣泛性,使得網店經營者越來越多,從電器到家具,從服裝到配飾,應有盡有,而一些網店經營者更是公然在網絡中低價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有的銷售行為甚至觸犯刑法,構成犯罪。
(三)網上侵犯專利權主要方式
互聯網上侵犯專利權主要有下列四種表現行為:未經許可,在其制造或者銷售的產品、產品的包裝上標注他人專利號的;未經許可,在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材料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所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專利技術的;未經許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合同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專利技術的;偽造或者變造他人的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的。
三、網絡知識產權侵權責任
(一)民事責任
要確定民事責任的承擔,必須對歸責原則進行分析。歸責原則是確認不同種類侵權行為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標準與準則,對網絡知識產權侵權行為進行分析,即為了確定歸責原則,歸責原則決定著舉證責任的負擔、免責條件、損害賠償的原則以及方法,可以說,歸責原則是網絡知識產權損害賠償責任的核心。而網絡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則是過錯責任,對于網絡知識產權侵權行為人與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責任,我國2009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36條規定:“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的管轄權規定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網絡服務器、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對難以確定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發現侵權行為的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行為地。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計算機網絡著作權解釋》中還規定了網絡服務者的一般侵權責任:提供內容服務者對著作權人要求其提供侵權行為人在其網絡的注冊資料以追究行為人的侵權責任,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的追究其相應的侵權責任;網絡服務提供者明知足々門用于故意避開或者破壞他人著作權技術保護措施的方法、設備或者材料,而上載、傳播、提供的,依照《著作權法》第47條第六項的規定,追究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民事侵權責任。
網絡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民事救濟,主要可以采取請求停止侵害和請求賠償損失。而損失的賠償金額的計算,可以參照《著作權法》、《商標法》與《專利法》中對于侵權賠償額的規定進行確定。根據《著作權法》與《商標法》的規定,侵犯著作權、商標權的賠償數額確定的方法為:依權利人的實際損失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依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違法所得均不能確定的,法院依侵權行為情節判決50萬元以下的賠償:述賠償數額中應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專利法》中對于專利權侵權的賠償損失數額的確定方式為:依權利人所受損失確定;依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確定;損失或違法所得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權利人的損失、侵權人獲得的利益和專利許可使用費均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確定給予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賠償。
(二)刑事責任
我國自2000年起,先后通過了《關于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以及《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等,明確規定利用百聯網侵犯他人知識產權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并對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侵犯軟件著作權的刑事責任以及對著作權人、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保護作了詳細規定。2004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頒布了《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司法解釋從懲治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實際需要出發,降低了知識產權犯罪的定罪標準。同時還增加了一個規定,就是違法所得達到三萬元的,也要定罪,對單位犯罪定罪的數額標準由原來是個人犯罪標準的五倍降低為三倍。例如銷售侵權復制品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銷售明知是侵權的復制品,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行為。如果行為人通過網絡銷售侵權復制品,根據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司法解釋,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屬于“違法所得數額巨大”,則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三)行政責任
現實的網絡侵權中常常會涉及到侵權人的行政責任,例如對銷售盜版圖書行為,可以由工商管理部門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我國《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18條、19條規定了網絡侵權人的行政責任,例如第19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沒收主要用于避開、破壞技術措施的裝置或者部件;情節嚴重的,可以沒收主要用于提供網絡服務的計算機等設備,并可處以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我國網絡知識產權保護法律規定的不足
互聯網上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已引起了眾多發達國家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關注并都在積極地尋找對策,同時也取得了一些成果。美國早在1995年即提出了全國性信息基礎設施報告,并于1998年10月頒布了《千禧年著作權法案》;歐盟執委會于1996年9月頒布了《信息社會著作權及相關權綠皮書(增補)》;1996年12月20日聯合國下設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通過了由近160個國家的專家制定的主要涉及作者在計算機網絡上權利的(WIPO版權條約》和(WIPO表演和錄音制品條約》。此外,日本、加拿大等國家也都出臺了相關的法律。
為適應數字技術下網絡環境對知識產權的挑戰,我國已先后出臺了若干法律規范、司法解釋和行政規章,包括2001年lO月27日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修正、國務院2002年1月1日修正后施行的《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l1月22日通過的《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2年10月15日施行的《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04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頒布的《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6年國務院通過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以及2009年通過的《侵權責任法》等等。
這些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從民事、刑事以及行政方面都在各自的適用領域內均發揮著重要作用,但相對于日新月異的網絡技術發展而言,我國現有的網絡環境下知識產權保護法律體系仍然存在不足,例如由于侵權行為都是在網絡上進行的,則證據的搜索與保存問題便成為操作中一個急需解決的現實問題。而在傳統情況下,對于知識產權犯罪行為的危害后果主要以違法所得、非法經營額等因素來判斷。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于侵犯著作權犯罪危害后果的判定主要即是依據數額確定的。根據其第2條第1款的規定,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個人非法經營數額是判斷該罪的主要依據。但在網絡環境下,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僅僅從違法所得、非法經營額來判斷還遠不足夠。很多情況下,行為人雖然違法所得、非法經營數額很少甚至沒有,但其社會危害性卻可能極大。此時,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就可能體現在侵權規模上,而判斷侵權的規模除了要看侵權金額的大小,更要看制售侵權品的數量和范圍??梢?,與非網絡環境下的侵權行為相比,網絡知識產權犯罪因其侵權方式發生了很大的變化,致使其社會危害性往往更大,但許多嚴重侵權行為在金額上卻達不到標準。
五、加強網絡知識產權保護的建議
(一)加快網絡知識產權保護立法
如上所述,盡管我國已經有相應的有關保護網絡知識產權的法律法規,但是此類法律法規大多足以司法解釋與行政法規的形式出現,很少是由全人大常委會通過以法律的形式出現,這就說明有關網絡知識產權的相關法律在法律位階上并不高。此外,由于網絡知識產權包括網絡著作權、網絡商標權以及網絡專利權,現有的法律規范中并沒有網絡知識產權的概念,因此,對于網絡知識產權的保護都是零散見于各個法律規范中。由于著作權侵權行為無論在何種環境下都較為常見,目前針對著作權侵權行為的法律規定較商標權與專利權侵權行為的法律規定更多,需要加強對商標權與專利權保護的法律規定。而對于在保護網絡知識產權中的相關問題,例如證據問題,也應在《證據法》中加以規定或以其他形式規定。
(二)完善網絡知識產權保護機制
網絡交易平臺不能游離于法律監督之外,網絡交易平臺的經營者,應當借助技術手段對交易各個階段進行監控,在其設計的網絡交易流程中加人知識產權審查程序,采取審核賣家真實身份信息、交納保證金、提高進人門檻、追究售假責任等措施,對于權利人的投訴建立處理反饋機制,做到網上商品交易可查、可控、可問責,及時發現并制止相關侵權行為。
(三)提高公民網絡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道德意識和技術手段
法律是一種外在約束,要起到根本警示作用還要依靠道德。因此,除了要從形式上完善立法,實踐中打擊侵權行為之外,更要設法提高網絡傳媒從業人員的道德水準,更要倡導和鼓勵互聯網商家和廣大網民自覺維護網上基本秩序。例如對于提供網絡服務商,在發現用戶有侵犯網絡知識產權的行為時能夠主動采取相應措施,使用互聯網的用戶能自覺自發自動地維護網絡秩序,抵制、舉報、打擊網絡侵權行為。
在強調法治、德治的同時,還要積極采取技術措施,加強技術監督的力度。例如通過數據加密和數字簽名技術,防止網絡信息的失密和篡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