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狀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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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狀范文1

原告:*男36歲漢族瀘縣人,住*

被告:*男30余歲漢族*

手機:*

請求事項:

1、要求終止承包關系并責令被告返還原告保證金5萬元,支付原告違約金10萬元。

2、返還原告承包費9萬元,房租費9610元,并賠償原告直接損失3萬元。

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及理由:

2004年9月20日,原被告簽訂了一份《承包協議》,被告將自有的瀘州佳勝印刷制版工作室承包給原告,期限為兩年,從2004年9月20日至2006年9月20日,被告收取原告保證金5萬元,從2004年10月起,原告按約金即交每月18000元的承包費,根據協議每一條約定:承包期內該制版工作室的經營管理由乙方(原告)負責,甲方(被告)不得干預,在協議第二條也明確約定:乙方(原告)承包經營項目包括甲方(被告)經營范圍內所具備的所有設備、證件,并附表說明。

2004年9月20日,原告根據協議進入被告制版工作室開始生產,從2004年10月至2004年12月,生產正常,每月產值為35000元左右,利潤約6000元。但從2005年元月下旬開始,被告以場地無人監管為由,將該承包物派員監控,內外門上鎖由被告派人控制,設備由被告派人操控,不準原告方操作。2005年元月25日,原告向被告提出解鎖,同日被告回復:“經發包方慎重考慮,特作出以下決定:……上述設備只能由發包方指定人員進行操作”。由于該菲林輸出圖片涉及專業技術和商業秘密,被告全面撕毀合同監控原告獨立經營權的行為給原告帶來嚴重的生產障礙,生產出現停滯,從2005年元月開始,由每月產值3萬余元降為千余元,現已因被告無理干預而全面停產,造成原告重大經濟損失。

由于被告違反合同第一條的規定,嚴重干預原告的獨立經營權,全部監控收回承包物,至使原告承包目的不能達到,每月虧損承包費、房租費、原告工人窩工費,市場份額大量流失,造成原告無法繼續承包,被告的行為已根本違反了《承包協議》的約定,根據協議第三條規定,違約方應承擔10萬元違約金?,F根據《合同法》及《民訴法》之規定,特向貴院提訟,以保護原告的以上訴請。

此致

瀘州市江陽區人民法院

民事訴訟狀范文2

浙江五聯律師事務所受原告XXX委托,指派我作為其人參加本案的訴訟,現根據本案事實、對方辯駁和相關法律,發表如下意見,供法庭參考:

一、在該地下商鋪買賣合同中,當事人是原告和被告。被告的主要義務是交付合格的商鋪給原告并按規定辦理好權屬證書,原告的義務是交款。現在原告已經按照合同約定向被告足額交付了購房款,其義務已經履行完畢。而根據合同約定,被告理應在XXXX年XX月XX日之前,為原告辦理地下商鋪的所有權證書,這是被告的主要義務,但被告至今仍然沒有為原告辦理。由于原告無法取得地下商鋪的所有權證書,導致商鋪的權利無法得到有效的保障,原告的合法財產權無法獲得法律保證,原告也無法行使出租、轉讓等增值投資行為。故人認為被告的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約,并侵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這點請法庭確認。

二、被告聲稱是因為政府辦證部門的政策發生調整,使他無法辦理如期辦理出房屋權屬證書。對這點,首先,人認為,被告作為一個房地產項目的開發商,在開發和出售相應的房地產項目時,理應當對我國現行的房地產政策有清楚的了解和掌握,這是他的法定義務。其次,人假設被告聲稱是政策臨時性調整導致無法辦理產權證成立,那么,被告應對自己的開發產品存在缺陷承擔法律責任,即被告負有舉證義務,被告理應當提交行政部門不受理的書面材料,但遺憾的是被告沒有提交,也就是說無法提交。

因為據我所知,國家在2001年和2004年期間,沒有出臺新的辦理房屋權屬法法律和規章,最新的《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也是建設部在2001年8月15日修訂后公布實施的。而根據《杭州市土地管理規定》第19條和第29條規定;具有依法獨立使用的地下空間,相關權利人應依法申報,由政府代表登記發證。人從該地方性法規可以看出,地下商鋪權屬證書的辦理是不存在政策上的障礙的。根據合同法規定第118條規定,如果確實存在不可抗拒的政策調整,那么,被告理應當將無法辦理權屬證書的情況及時通知原告,讓原告可以及時根據該通知來決定是繼續履行還是解除合同,以維護自己的利益。但被告在長達近1年的時間里,從來沒有以任何形式向原告盡到告知義務,人為地擴大了原告的損失,使得原告的巨額投資無法及時抽回,嚴重侵害了原告的利益。

綜上所述,人斷定,被告所稱謂的因國家政策調整是不存在的,被告的該辯駁理由不成立,請法庭依法確認。

三、對于被告的第二個答辯理由,人回答如下:

原告與銀行簽訂按揭貸款合同,依據是原告與被告之間的簽訂并合法生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原告以較高利率的商業貸款形式向銀行貸款,是因為她沒有足夠的錢來一次性支付巨額購房款,而且她所獲得的貸款全部已經由銀行直接劃給了被告。如果原告不向被告購買該地下商鋪,那么原告根本就不會去和銀行簽訂按揭貸款合同,原告也就無須向銀行支付銀行利息了,所有的保險費、公證費等辦理按揭貸款合同的費用也就不會產生的了。根據合同法第113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9條也非常明確地規定:由于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因此,人認為,既然所有的這些利息和費用都是因原告與被告簽訂了該商品房買賣合同所產生,現在既然該合同因被告嚴重違約導致無法繼續履行,那么根據以上規定,該經濟損失理所當然應由被告全部承擔。這點請法庭依法確認。

四、人認為被告存在嚴重的欺詐行為。根據被告提交的證據一(杭土驗字(XXXX)第XX號文件),被告人的地下商鋪的綜合竣工復核驗收是在2004年3月才通過。這很清楚說明了開發商在向原告交付地下商鋪時是存在法律上的缺陷的,即被告是在沒有通過竣工驗收情況下就將商鋪交付給原告使用的,這嚴重違背了我國的建筑法的強制性規定。這其實也是被告無法為原告按期辦理出產權證書的最根本原因。而且,根據我國目前的有關法律規定,明知地下商鋪未經竣工驗收合格和無法辦理所有權證書,明知國家有法律強制性規定“房屋未經驗收合格不得交付”,卻依然向原告出售,且在出售時隱瞞事實,不告知買受人,這顯然是一種嚴重的欺詐行為。這點請法庭確認。

民事訴訟狀范文3

關鍵詞:民事惡意訴訟;司法現狀;法律規制

中圖分類號:D925.1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2)14-0100-03

所謂的民事惡意訴訟是指行為人明知或者應當知道自己沒有提訟的事實理由或者缺乏法律依據,但為了實現某些非法目的、偽造證據、虛構事實等惡意行為,故意提起惡意民事訴訟,給他人的合法權益帶來損害的行為。在司法中出現以下后果:第一,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加劇了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損害司法的權威,民眾對司法的信任度降低;第二,嚴重損害了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合法權益;第三,極大降低了訴訟制度的性能和效用,對社會秩序構成了巨大的沖擊[1]。所以筆者鑒于這種危害性,分析了造成此現象的現狀,并就此提出了自己的對策。

一、惡意民事訴訟的現狀

(一)道德誠信方面

誠信是市場活動中由道德規范上升形成的重要原則,是道德規范在法律上的再現,法律的遵守最終還是需要訴諸主體內心的自覺。目前,我國正處于社會的轉型時期,在這一時期經濟的快速發展,使人們傳統的道德觀念也受到各種思潮的沖擊,一些不顧他人利益的現象不斷的滋生和蔓延并造成社會誠信的缺失,又由于我國的誠信機制不完善,信用方面的法律制度還沒有構建,缺少剛性的約束力,使得惡意訴訟大量的出現。

(二)法律制度方面

第一,的門檻和懲罰力度低。我國目前的法律法規中,條件很寬泛,懲罰力度也很低,這么寬限的法規制度給了惡意訴訟人可乘之機。

首先,對于民事訴訟的條件,《民事訴訟法》第108條作了規定。這條規定過于寬泛,法院只審查是否有明確的被告,是否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以及理由,而對于被告、訴訟請求、事實、理由是真是假,法院不予以追究。也就是說,對于一個案件的訴訟請求,只要你提供了明確的被告、提出證據就行。其次,在我國現行法律中,對惡意訴訟的制裁僅有民事訴訟法中妨礙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在司法實踐中,對惡意訴訟者不予司法處罰,僅僅讓其承擔為數不多的訴訟費用,這更凸顯了制裁措施的形同虛設,刑事責任更是無從談起。顯然懲罰機制的空白使惡意訴訟者為所欲為,不能對惡意訴訟的快速增長趨勢起到很好地防范作用。

第二,過分強調當事人主義。民事訴訟模式是民事訴訟活動中,關于法官、各方當事人的地位及相互關系的制度安排。1991年民事訴訟審判方式的改革最主要的變化是弱化了法官職權主義,增加了當事人處分權利[2]。在司法實踐中,雖然并不完全遵循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但是,當事人承擔事實發現的責任,法院一般不主動依職權調查證據,除非可能有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眾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權益的事實方面,此外,現代當事人主義的訴訟確立了以充分尊重當事人意愿為核心的自由處分原則和辯論原則。過度強化當事人主義,雖然,充分體現了私法自治原則,準確把握了市場經濟發展的時代脈搏,但是,卻使法院處于一種相對中立與消極的地位,民事審判權的被動性特征,客觀上為惡意訴訟提供了生成空間,民事活動應該遵循的當事人意思自治與權力自主處分相結合的原則,這顯然給惡意訴訟行為人留下了缺口,給行為人進行惡意訴訟帶來了可乘之機,讓行為人有虛構案件事實的可能和機會。

第三,證據制度的疏漏。目前,我國證據制度中的一些規定為惡意訴訟的發生埋下了隱患。例如《證據規定》第63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以證據能夠證明的案件事實為依據依法作出”。這條規定看做是證據裁判案件規則。也就是說,訴訟證據是法官作出裁判的根據,而并非發現客觀真實的根據,法官對于客觀事實究竟發生了什么,在所不問,這無疑為惡意訴訟埋下了隱患。

第四,民事訴訟調解的虛置?!睹袷略V訟法》第9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愿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第85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節”。而在司法實踐中,法官有時為了片面追求結案率,對達成調解協議的案件,不注重審查案件事實和相關證據,在案件事實不清,當事人責任不明的情況下,不論是否存在違法之處就予以確認,制作調解書。這使得民事訴訟的調解處于一種虛置的地位。

(三)司法運行層面

1.司法權嚴重弱化

在我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社會經濟呈現蓬勃發展的態勢,民事訴訟也逐漸發生變革,越來越注重當事人訴權的保護,實行當事人主義,弱化法院職權。我國當前的這種訴訟模式造成了司法權的被動性,在審理案件中,法院主要是依靠證據來認定事實,往往不會主動干預,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權利,正是這種不平衡的模式給某些不法行為人利用訴訟非法牟利、追求不當利益留下一定的空間。

2.受“案多人少”矛盾的影響

隨著國民經濟的快速發展,并受西方法律思想的影響,人們的法律意識逐漸增強,通過訴訟途徑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取代了古代的“和為貴”、“無爭無訟”的價值理念,再加上我國的門檻寬松,使得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數量日益增多,出現了“案多人少”的矛盾。這種案多人少的現象影響辦案質量、社會信任以及法官素質的提高[3],給惡意訴訟人提供了可乘之機。

二、惡意訴訟的規制措施

(一)完善民事訴訟程序制度

1.兼顧當事人主義和法院職權主義的平衡

從世界范圍來看,英美法系國家的民事訴訟模式中,法官在控制訴訟程序上的主動性日益加強,已經不是傳統意義上的當事人主義?;谖覈斍暗乃痉ㄔV訟環境,有必要在某些空間和范圍內加強法院的職權,法官在庭審過程中對于被懷疑的惡意訴訟案件,可以要求當事人接受法庭調查出庭參加訴訟或者強化主動調查取證等措施。

2.要加強立案審查

法院在受理案件時,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嚴格審查法官形成預防和識別惡意訴訟的意識,并制訂具有一定針對性的工作方法。第一,建立階段風險警示和報告制度,并搭建案件信息共享平臺,實現法院之間案件的聯網查詢。第二,審前會議制度,對于即將開庭審理但又有疑點的案件,法院首先要組織法官之間進行商會,其次還要組織雙方當事人及他們的人進行會討,以斷定案件是否是惡意訴訟,如果構成惡意訴訟可以賦予法官直接駁回權。第三,全面形式審查的同時輔以初步的實質審查,其中重點關注管轄問題、被告的送達問題、請求權基礎問題及當事人適格問題等,對于不符合訴訟條件的,應裁定不予受理。

民事訴訟狀范文4

【關鍵詞】新型第三人問題;職權主義色彩;資格異議制度;程序選擇權

我國民事訴法第56條(1、2款)規定: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認為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訟。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可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根據這一規定,我國以是否對當事人雙方訴訟標的具有獨立的請求權為依據,將第三人分為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但法律并未對第三人參加訴訟的程序、第三人訴訟行為的效力及其界限、判決效力等進行規范,法律規定的缺失不僅給實務操作帶來一定的困惑,同時也使得第三人制度存在的理論基礎相對單薄和不合理

一、實務問題研究

(一)新型第三人問題

司法實踐中會遇到既不同于現行的無獨立請求權,也不同于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他們不是訴爭法律關系的一方當事人,既非原告,也非被告,但他們與案件的處理具有“直接利害關系”,實務操作中一般是把他們列在第三人的位置上,而事實上,他們是實質上的原告或被告。他們是一種必須追加參與訴訟的新型第三人,如不追加該實體法律關系的當事人為訴訟法律關系的第三人參加訴訟,就將在事實上剝奪他們的訴權。

(二)依職權追加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問題

根據現行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參加原告、被告既存訴訟的依據,是與本案處理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按通常理解,這種“法律上利害關系”是指與訴訟標的無獨立請求權,不是訴爭法律關系的一方當事人,但因為訴爭法律關系的“本案處理結果”會間接影響到另一法律關系。從這個意義講,所謂“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應當是“間接利害關系”。如果對照民事訴訟法有關原告資格的規定,則更為清楚明了。119條第1款規定,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當然,由于股東代表公司訴訟、代位權訴訟、撤銷權糾紛、公司解散訴訟等特殊訴訟型態的出現,這些訴訟中的第三人是實質原告或者實質被告,與本案也有“直接利害關系”,也必須參加訴訟。那么是否意味著與案件存在“間接利害關系”的第三人,也就是通常意義上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均不屬于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呢?

二、理論分析

(一)現行第三人訴訟制度中的職權主義特色

我國的訴訟制度和理論,具有較強的職權主義特色,而這種特色在第三人訴訟制度(尤其是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方面表現尤為突出。按照法律規定,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參加訴訟可以是自己申請,也可以是法院通知;實務中以法院通知參加訴訟較多。法院通知方式的參加訴訟反映了對當事人處分權和限制。無獨立請求權人參加訴訟的目的是維護自己的權益,免受一方當事人敗訴的不利影響,參加與否屬于其訴訟權利自由處分的范疇,應當取決于其自己的意志。由法院通知其參加,實際上是強制第三人參加訴訟,使之負有參加訴訟的義務,顯然是對無獨立請求權人處分自由的干涉,違背了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參加訴訟的目的。

(二)現行第三人制度設計中的矛盾

(1)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制度設計存在的矛盾

我國法律沒有賦予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以獨立當事人的地位,認為其在訴訟中只能處于輔助一方當事人進行訴訟的地位,基本上等同于大陸法系的輔助參加制度,但我國增加了法院可以判決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的規定,即賦予了責任追究的功能。正是這一功能,使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制度陷入了矛盾之中。

第一,對無獨立請求權人可以進行責任追究的功能與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參加訴訟的根據存在矛盾。

第二,對無獨立請求權人可以進行責任追究的功能與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訴訟地位存在矛盾。

第三,對無獨立請求權人可以進行責任追究的功能與無獨立請求權人參加訴訟的方式存在矛盾。

第四,對無獨立請求權人可以進行責任追究的功能與不告不理原則相矛盾。

(2)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制度設計中的不足

根據民訴法的規定,對當事人爭議的訴訟標的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可以提訟。訴訟法上的有獨立請求權與民法上的請求權不同,民法上的請求權是與形成權、抗辯權、支配權等相并列的一種權利方式,是權利人享有的可以要求他人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而訴訟法上的訴訟請求權指的是權的集中表現,任何一種民事權利都可以通過行 使訴權來保障。很顯然,“對訴訟標的獨立的請求權”,立法是基于實體的含義而定性的,亦即只有與系屬中訴爭的標的具有實體上的利害關系,才能提訟,才能具有當事人的地位,才能享有當事人的權利,除此之外其他訴訟參與人基于其作用的“輔助”性而不可能享有完整的當事人地位。我國該制度的不足之處:

第一,側重實體的“獨立”而輕視當事人訴訟地位的獨立

第二,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訴訟保護的范圍和力度是狹窄的

第三,有獨立請求權人享有的自主撤訴權造成訴訟各方的不平衡

(3)現行第三人訴訟制度擴大了法院的自由裁量權

通過前面分析,不難看出,在第三人參加訴訟制度方面,我國民事訴訟理論以及立法對當事人參訴的正當性幾乎是持一種實體化的理解,過于注重權利人的利益保護,而忽略了第三人的程序保障,這在一定程度上擴大了法院的自由裁量權。

三、完善我國第三人訴訟制度的建議

我國第三人訴訟制度存在著各種矛盾沖突和缺陷,一直以來倍受理論屆的關注,爭論和構想一直不斷。筆者僅以自己的認知,提出以下建議,以期為完善我自的第三人訴訟制度有所裨益:

(一)肯定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訴訟的程序價值

允許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參加訴訟的出發點是為了對別人進行中的訴訟己經或將要損害其合法權益時的救濟。損害第三人權益,這一危險性的客觀存在,威脅著訴訟本身的公正價值。消除因訴訟損害第三人利益的可能性是訴訟程序價值的內在追求。而最直接的辦法就是讓第三人參加到訴訟中來。

(二)賦予第三人程序選擇權

讓當事人或對第三人對是否通過一次訴訟解決相關爭議(或對第三人為實體判決,或對第三人產生參加的效力)有選擇權,這是當事人主導的訴訟結構所具有的共同特征。在中國當前的法律框架下,為公平公正的保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應當取消法院依職權通知參加訴訟,賦予當事人及第三人對程序的選擇權。

(三)建立第三人主體資格異議制度

健全并完善對第三人的程序保障,應賦予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主體資格異議權。包括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時,當事人對其應否參加訴訟的異議權;以及法院根據當事人請求而通知第三人參加訴訟時,第三人對其應否參加訴訟的異議權。提出異議的期限可由司法解釋作出規定,異議的形式以書面形式為宜。

【參考文獻】

[1]周軼.第三人制度研究[J].法制與社會,2010(9):44-45.

民事訴訟狀范文5

【關鍵詞】刑事訴訟;主體資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訴訟范圍

一、基本案情

唐某、焦某貴州人,陳某新加坡人。2012年8月至9月,唐某、焦某、陳某通過偽造合同的方式幫助陳某的朋友(身份不詳,未歸案)將國外匯款兌換成人民幣,數額為人民幣50余萬元。唐某、焦某、陳某因此獲得非法利益共計人民幣十萬余元。經查,上述三嫌疑人所兌換的國外匯款實為陳某朋友詐騙所得,但三犯罪嫌疑人均不明知美金的真實來源。2013年3月,偵查機關以非法經營罪將本案移送檢察機關,同時移送被害單位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

二、爭議焦點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被害單位可否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狀。此焦點主要涉及兩個問題:

1、被害單位就本案是否具備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主體資格。

2、詐騙罪是否為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犯罪種類。

三、各方觀點

(一)對于被害單位可否就本案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1、被害單位可以就本案提起刑事附帶民事。持此觀點的認為:被害單位的財產損失雖然是因詐騙行為而遭受直接損失的,但是上述三犯罪嫌疑人后期幫助他人非法結匯的行為,是促進其財產最終被他人非法占有的必不可少的部分。三犯罪嫌疑人的非法經營行為是造成被害單位物質損失的原因之一,因此,被害單位可以就本案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狀。

2、被害單位不符合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主體資格。該觀點認為:雖然三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在造成被害單位財產損失過程中起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是并不能就認定被害單位所遭受的財產損失就是三犯罪嫌疑人的行為造成的。造成被害單位財產損失的直接原因還是陳某朋友的行為。按照法律規定,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應當針對造成物質損失的犯罪行為提起,本案的三犯罪嫌疑人并不明知國外匯款的真實來源,對詐騙行為并不明知,不是詐騙罪的共犯,僅是非法經營罪的犯罪主體。被害單位是詐騙行為的被害人,不是非法經營罪的被害人。因此,被害單位在本案中不滿足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主體資格。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筆者認為對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范圍不易做擴大解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應當符合以下條件:第一是存在刑事訴訟;第二被害人所遭受的是物質損失;第三,該物質損失與刑事訴訟所指控的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本案中的被害單位所遭受的損失是物質損失,但造成該物質損失的原因是詐騙行為,而不是偵查機關移送的非法經營行為。二造成被害單位物質損失的詐騙行為人不在案,該詐騙行為無法進入刑事訴訟程序。造成被害單位物質損失的刑事訴訟不存在,從而不存在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基礎。因此,筆者認為被害單位就本案不具備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狀的主體資格。

(二)針對詐騙罪是否為可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狀的犯罪種類

1、肯定說。認為詐騙罪屬于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犯罪種類。理由:這種行為已經侵害了受害人對其財產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所有權,給被害人造成了看得見、摸得著的實際的物質損失,它與毀壞財產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在本質上是一樣的?!缎淌略V訟法》第77條沒有明確規定何種犯罪行為才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請求賠償。即可理解為所有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物質損失,都屬于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的范圍。即只要被告人的犯罪行為給受害人造成了損失而應負賠償責任,受害人等相關權利人就可以請求賠償損失。

2、否定說。持該觀點的人士認為:詐騙等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的犯罪行為不宜作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犯罪行為。理由: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4日在《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第五條中明確規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處置被害人財產而使其遭受物質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被追繳、退賠的情況,人民法院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經過追繳或者退賠仍不能彌補損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詐騙行為屬于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的行為,因詐騙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按照該解釋的規定,不能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但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訴訟。因此,根據法律的明文規定,詐騙罪是不屬于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犯罪種類的。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筆者認為:刑事訴訟法在對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犯罪種類未做出明確規定,屬于法律的漏洞。但滯后性是法律在快速發展的經濟社會中,無法丟棄的缺點。正是由于法律存在滯后性,才會出現各種司法解釋對法律進行完善補充。最高院既然專門針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一問題作出解釋,在司法實踐中,從嚴格遵守依法執法的原則,法律工作者應當嚴格依法辦案,不應憑個人主觀認知對法條進行肆意理解、適用。詐騙罪不應強塞進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犯罪種類中。此外,筆者認為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范圍進行如此限定,不僅在情理上更為合理,而且能更方便的在司法實踐中適用。非法占有、處置被害人財產的行為就是侵犯他人財產的行為,這些犯罪行為的最終目的就是使行為人自身獲得非法利益。其自身獲得非法利益,必然導致被害人財產損失。行為人之所以會實施這些侵財行為,大多是因為他們自身缺乏。在其自身本身不充足的情況下,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來挽回被害人的損失,沒有實際意義。在這種情況下,為被害人挽回損失就如空中樓閣,不切實際,反而影響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法律規定此種行為帶來被害人損失時,通過追繳、退賠以及另行提訟,就顯得更加合理。此種規定一方面規避了累訴,另一方面也積極地保障了挽回被害人損失的途徑。

四、分析結論

民事訴訟狀范文6

關鍵詞:附帶民事訴訟;精神損害賠償;國家本位主義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是一種特殊的訴訟制度,之所以“特殊”,是因為兩點:1、法律依據特殊,《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規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一種明顯帶有民事性質的訴訟卻被規定在了刑事訴訟法律中;2、審判程序特殊,《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同刑事案件一并審判,只有為了防止刑事案件審判的過分遲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審判后,由同一審判組織繼續審理附帶民事訴訟?!币簿褪菍⒚袷掳讣挥尚淌聦徟型磉M行審理。

刑事法律中規定的民事訴訟,究竟是由刑事訴訟的規定來調整還是由民事訴訟的規定來調整,沒有定論,實踐中也沒有統一的做法,這是現行訴訟法律體系的一個漏洞。更為棘手的是,現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本身還存在不少問題,極大地影響了該項制度的運行。

一、現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國家本位主義”過于強勢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同刑事案件一并審判,只有為了防止刑事案件審判的過分遲延,才可以在刑事審判后,由同一審判組織繼續審理附帶民事訴訟?!笨梢娦淌赂綆袷略V訟是一種“先刑后民”的特殊程序,具有很強的“國家本位主義”色彩。刑事案件發生以后,司法機關往往從維護國家和社會利益的角度出發,首先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再考慮被害人的民事權益。這樣的規定會對被害人通過民事訴訟尋求司法救濟造成阻礙,并可能造成新的傷害或者產生不良后果。例如本院辦理的張某、李某、程某等三人搶劫案件中,李某和程某都是在校中學生,系張某臨時叫來幫忙的“小弟兄”,在實施犯罪的過程中,由張某先動手將被害人打翻在地并對其實施拳打腳踢后,李某和程某再上前踢了被害人幾腳,最終,三人行為致被害人肝臟破裂大出血,構成重傷,但是公安機關只抓獲了李某和程某,主犯張某未能抓獲歸案,也無法查清造成被害人肝臟破裂的那一腳由誰所踢,所以案件一時間很難審結,被害人及其家屬也無法通過附帶民事訴訟獲得賠償,為了治病最終債臺高筑,生活陷入了困境。

(二)不能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第一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對于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精神損失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倍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自然人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边@樣的規定導致了一種不合理的現象:A與B打架,若B被打成輕微傷,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但若B被打成了重傷,卻不能要求精神損害賠償。這種“受傷害重沒有,受傷害輕反而有”的現象違背了常理,而且客觀上也無法彌補被害人的“心傷”。

(三)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較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第二條,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明確限定在“被害人因犯罪行為已經遭受的實際損失和必然遭受的損失。”但實踐中,被害人的間接損失大量存在,比如媒體報道過的,某實驗園的果樹苗被盜,認定的直接損失只有幾千元,但是這些果樹苗是正在培育的新品種的,前期的科研投入已經數十萬,這些就不能獲得賠償。

此外,與人身有關的費用賠償也存在明顯的局限性,例如在一些中年人被傷害的案件中,被害人住院期間陪護的子女、親屬會產生大量的誤工費、交通費,但是由于不是受害人本人的直接損失,而無法得到賠償。

(四)不承擔刑事責任導致無法進行民事訴訟

附帶民事訴訟是基于刑事訴訟開展的,如果刑事部分因為一些原因而未進行到法院的訴訟程序就告終結,民事訴訟也將無法進行,除非有法律的明確規定。這就導致司法實踐中,許多案件的被害人往往得不到民事賠償。例如某些發生在原男女朋友之間的案,因為部分細節無法查清,而致害方又愿意在物質方面進行一定的補償并支付受害方相應損失費用的,案件會做不處理。如果補償款項是經過被害人同意而分期支付的,一旦致害人因為生活困難而無法支付剩余款項,受害人就會無法通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途徑獲得救濟。

二、附帶民事訴訟問題頻發的原因

附帶民事訴訟中存在的種種問題,從根本上說是法律制度的不健全、不完善造成的。但除此之外,還有兩個因素也不容忽視:

(一)司法機關不夠重視

雖然附帶民事訴訟本質上是一種由刑事審判組織審理的民事訴訟,但是由于依附于刑事訴訟這一基礎,所以它的順利進行也離不開偵查、檢察、刑事審判等部門的工作。在實踐中,司法機關的不夠重視,很大程度上影響了附帶民事訴訟的進行。

首先分析檢察機關,其作為公訴機關,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的刑事部分,而對于民事部分,主要是履行告知義務,即: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人。由于我國民眾法律素養整體相對較差,許多被害人及家屬并不知道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僅簡單地告知他們可以委托“訴訟人”,并不能實際起到提醒或告知他們可以進行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的效果。此外,有些被害人即使提起了民事訴訟,也無法得到檢察機關的幫助,公訴人往往會告知被害人直接找法院,或者幫他們轉遞一下民事訴訟狀。雖然從法律上分析這并無不當,但在情理上卻值得商榷。

其次,法院對附帶民事訴訟的重視程度也不足。民事案件的和受理,有著明確且具有可操作性的規定。民眾方便,法院受理起來也順暢。但是附帶民事訴訟因為其特殊性,所以在受理方面就有不少“疙瘩”。有的法院甚至是“未受理,先審查”,立案庭先將案件送給刑庭的法官做實質審查,刑庭的法官認為可以受理民事訴訟,立案庭就受理被害人的附帶民事訴訟請求;如果認為不可以,立案庭就不受理。這種“先入為主”、“未審先判”的做法不但違背法律的精神,而且損害了被害人的合法權益。此外,刑事審判組織以刑事案件的辦理質量為考核對象,附帶民事訴訟并不是其主要工作,有些刑庭的法官就產生了“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態,只專心把刑事案件辦好,而對于民事部分只是“順帶”處理,具體能賠償什么項目、可以賠償多少錢等問題,都沒有過分關注,只要被告人能夠支付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不會因為對賠償不滿而引發涉訪涉訴問題即可。

最后,從操作層面上分析偵查機關的作用,會發現其對于保障附帶民事訴訟的順利開展有著重要。因為他們是原始證據的收集者。如果偵查機關能在案件辦理的過程中注意收集附帶民事訴訟需要的證據或者能夠兼顧兩種訴訟的證據需求,對于保障附帶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和維護原告人的權益都有很大的幫助。

(二)當前法治環境不利于附帶民事訴訟的開展

首先,如前所述,由于我國民眾的整體法律素養相對較差,法律普及程度不高,所以許多被害人及其家屬都不知道還可以提附帶民事訴訟,即使收到了可以委托訴訟人的告知書,也不知道其中的意思,只是覺得犯罪分子坐牢或者被槍斃就“解恨”了。在一些類似案、強制猥褻案等侵害婦女性自由權的案件中,被害人及其家屬往往還會覺得這種“不光彩”的事情還是不要讓外人知道為好,因而就更不會去委托訴訟人、提請附帶民事訴訟。

其次,附帶民事訴訟的進行也需要專業的法律知識為依托,所以被害人及其家屬往往會想到請律師,但是現階段,律師收費相對較高,被害人及其家屬往往難以負擔高額的律師費用,尤其是在一些重傷案件中,因為被害人受傷治療等因素,被害人家里已經陷入困境,根本無力聘請律師。

再次,當前為被害人及其家屬提供法律援助的現象也并不常見。一是因為許多人并不知道可以申請法律援助;二是因為獲得法律援助需要較為嚴格的要求并且地域性較強,被害人及其家屬不一定能夠成功申請;三是因為現行的法律援助制度對被害人的幫助力度不及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幫助力度大,例如:《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明確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對于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蓖瑫r還規定了,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或者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即法律明文規定了公、檢、法機關對符合特定規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須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辯護,充分保障其辯護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甚至無須自己提出申請或者辦理相關聘請手續,但相比較而言,被害人及其家屬要想獲得法律援助,則需自己申請,甚至未必能夠申請成功。

最后,對于一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屬而言,其對于給被害人造成的傷害以及應付的民事法律責任都沒有足夠的認識,往往認為服刑了就是為犯罪行為付出了代價,不需要再賠償了。有的被告人家屬甚至還會公開宣稱:“人都坐牢了,還賠償干嘛!”

三、優化附帶民事訴訟制度的途徑

為了使附帶民事訴訟制度能夠更好地保護被害人及其家屬的合法權益,有必要對現行的一些制度和做法進行大幅度的調整。筆者以為,可以考慮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一)對現行法律法規進行多方面修改

首先,建議刪除《刑事訴訟法》中“先刑后民”的規定,或者對其進行修改,明確在某些特殊的情況下,允許依據現有的多方均無異議的證據和認定的事實先行審理民事部分,以保證被害人的治療、撫養未成年子女等特殊需要;將精神損害賠償和對部分非直接或者非本人損失的賠償也列入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至少允許在附帶民事訴訟階段提出,而是否判決賠償再依據個案本身的情況而定;對于檢察機關的不案件,要賦予被害人及其家屬單獨提出民事訴訟的權利。

其次,針對附帶民事訴訟的特殊性,在《民事訴訟法》中對其和受理做出另行規定或者適當降低要求。

最后,在法律援助的規定方面,各地都要明確將因遭受侵害導致生活困難的被害人及其家屬列入援助范圍并適當降低申請的標準;同時明確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負有引導或幫助此類主體獲得法律援助的責任。

(二)調整司法機關內部的規章制度

第一,檢察機關要對《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等規定進行修改,將附帶民事訴訟的相關工作也詳細納入規定中,一方面要細化告知義務,不能只停留在發告知書的層面,要做好解釋和說明工作;另一方面要明確提供法律幫助的責任或者引導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去申請法律援助的義務。

同時,在不制度的層面,則要嚴格落實刑事和解的規定,在雙方沒有達成書面協議、賠償(補償)金沒有完全到位的情況,慎做不決定。

第二,法院應當修改關于和受理民事訴訟的相關規定,增加或者明確受理民事訴訟的規定,提高可操作性。建議考慮附帶民事訴訟的特殊性,單獨列出與受理標準;制定審理和裁判附帶民事訴訟的專門細則,統一各地各級法院辦理此類案件的標準和程序;在附帶民事訴訟執行過程中,對于部分賠償醫療費、撫養費的判決,確立先予執行例外;同時,必要時調整法院內部的考核辦法,將附帶民事訴訟的審判情況列入對刑事審判庭的考核范疇。

第三,偵查機關在收集證據時也要為附帶民事訴訟做相應的考慮,兼顧刑事和民事訴訟的需要。

(三)繼續深入開展普法工作和法律援助工作

繼續持續、深入地開展普法工作。一方面加強對邊遠山區、農村地區的普法工作;另一方面城市普法工作要向外來打工者側重。在普法的過程中,不但要普及法條,更要傳播法律精神,解讀具體的法律規定。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在處理案件的過程中也要注意普及法律,以案普法,以案說理,進一步增加普法工作的有效性和通俗性。

此外,法律援助的工作也需要進一步強化,一是擴大援助的“知名度”,讓群眾知道在需要法律幫助的時候可以通過這種官方途徑獲得,并且了解獲得這種援助的條件和方法;二是提高援助的專業性,可以借鑒刑事訴訟法關于法律援助的相關規定,吸收律師等專業群眾充分加入附事民事訴訟法律援助中,并可以建議律師協會等機構設立對相關律師提供援助質量的考核與評價機制;三是提高援助的有效性,主要在于著力提升法律援助志愿者的素質,在吸收法學專業學生的基礎上,要加強對他們的培訓,讓他們提供的志愿服務不但具有法律知識性,也具有法律實踐性,能與本地的司法實踐接軌,切實對當事人的權益保障有所裨益。

四、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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