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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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范文1

[關鍵詞]稅收優惠政策;高新技術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賬務核算

[DOI]1013939/jcnkizgsc201538214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對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對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在日常工作中,企業往往對政策把握不準,或者無法對研發費用核算不規范,錯失了稅收減免的機會。高新技術企業怎樣進行費用歸集和財務的賬務處理,才能充分享受這兩項稅收優惠政策呢?

1研發費用核算要求

11高新技術企業核算要求

高新技術企業要按照《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進行研發項目的各類費用歸集,如××研發項目,分別將其發生的費用歸集到以下科目中:人員人工、直接投入、折舊費用與長期待攤費用、設計費用、裝備調試費、無形資產攤銷、委托外部開發費用、其他費用,也就是說研發所發生的每一筆費用都應歸屬于某一個研發項目的某一個費用科目。在日常核算中,我們要做好對每一個研發項目的費用歸集,才能達到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要求。

12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核算要求

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稅收優惠政策,要求企業對研發費用實行專賬管理,準確歸集填寫年度可加計扣除的各項研究開發費用實際發生金額。企業應于年度匯算清繳所得稅申報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本辦法規定的相應資料。國稅發〔2008〕116號文件規定以下費用可以所得稅前加計扣除:

(1)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以及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2)從事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3)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4)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或租賃費;(5)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軟件、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的攤銷費用;(6)專門用于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制造費;(7)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8)研發成果的論證、評審、驗收費用。

財稅〔2013〕70號文件擴大了企業所得稅前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的范圍:

(1)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放心保)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2)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運行維護、調整、檢驗、維修等費用;(3)不構成固定資產的樣品、樣機及一般測試手段購置費;(4)新藥研制的臨床試驗費;(5)研發成果的鑒定費用。

從國稅發〔2008〕116號文件、財稅〔2013〕70號文件分析,研發費用所得稅前加計扣除重點:首先企業要有嚴格的立項程序,并且立項中有項目的預算。其次進行研發項目的各類費用歸集,并符合兩個文件規定內容,年度匯算清繳前將費用輔助賬到稅務部門備案。除了按照項目核算,文件中沒有規定研發費用的核算具體要求,只要符合文件中的加計項目,按照程序辦理就可以享受稅收優惠。

13高新技術企業與加計扣除核算要求的異同

分析高新技術企業和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對財務核算的要求既有相同點,也有不同點。相同點是都要求企業按照研發項目來歸集各項費用,進行專項管理。不同點:一是高新技術企業立項要求低,即可以企業外部立項,也可以企業內部立項。加計扣除項目要求在當地的科技局立項,一般企業每年3~6個項目,立項及鑒定手續繁雜。通常加計扣除項目包括在高新技術企業項目中。二是費用科目或者費用核算的內容不同:高新技術企業費用范圍廣,研發項目所發生的費用基本都能計入。加計扣除費用范圍小,必須是符合文件內容的費用才可以計入,但從兩次頒布的文件趨勢分析,加計扣除費用的范圍也在逐步擴大。

2怎樣融合高新技術企業核算與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核算

21建立高新技術企業核算體系

從兩項稅收政策優惠力度分析,高新技術企業對于盈利企業來說,帶來的經濟效益遠遠大于研發費用加計扣除,高新技術企業有一套完整的核算體系,所以我們要按照高新技術企業核算的要求,建立核算明細賬,在此基礎上,篩選出加計扣除的內容作為輔助核算。首先,我們在研發支出科目下設“資本化支出”、“費用化支出”二級科目,資本化支出是核算未來將形成無形資產的專利、商標、軟件等,在此不再詳細分析。費用化支出核算當期計入損益的研發費用,是我們核算高新技術企業費用的主要科目。其次在“費用化支出”科目下設置“××研發項目”三級科目,用于核算每一個研發項目的費用。再次在“××研發項目”下設置四級科目或者核算項目,分別是人員人工、直接投入、折舊費用與長期待攤費用、設計費用、裝備調試費、無形資產攤銷、委托外部開發費用、其他費用八項明細,用于歸集各類費用。整個科目架構:研發支出―費用化支出―××項目―人員人工(或直接投入……)。我們在核算時應當注意兩點:一是每一項費用都要對象化,在報銷單、領料單、分配表上要注明研發項目的名稱及費用的發生額。二是對于無法直接對象化的費用,要通過一定的標準進行分配,比如運用工時、人員比重等分配標準,使研發項目費用的來龍去脈清晰明了。由此,高新技術企業核算體系建立。

22在高企核算基礎上,整理研發費用加計的輔助賬

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文件側重于費用的內容,而不是核算的形式。我們可以在高新技術企業明細賬基礎上,按照加計扣除文件中規定的內容進行整理。首先,將高新技術企業的每一個研發項目明細賬以Excel形式全部引出,篩選出符合加計扣除的費用內容。其次,在Excel表中增加一列“加計扣除摘要”,分析每一項費用時,填入加計扣除摘要,如:一是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以及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二是從事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參照國稅發〔2008〕116號文8項內容,財稅〔2013〕70號文5項內容);三是運用Excel的排序功能,按“加計項目”、“加計扣除摘要”依次進行整理。最后,運用Excel分類匯總功能將每一個項目按照“加計扣除摘要”字段匯總其金額。一套按照加計扣除核算要求的輔助賬就完成了。

3結論

無論是研發項目還是研發費用核算內容,高新技術企業都要比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范圍廣,所以加計扣除輔助賬是可以建立在高新技術企業核算的基礎之上的。高新技術企業區別于一般企業的最大特點是對研發費用的高投入,運用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具有天然優勢,企業應當積極爭取同時享受兩項稅收優惠政策。而且在選擇加計項目時,應當從高新技術企業項目中選取一些研發投入大,費用內容貼近研發扣除要求的項目進行立項,這樣,對企業充分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更為有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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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李艷淺談國有企事業單位轉制物業管理公司的稅收優惠[J].中國市場,2014(21)

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范文2

【論文關鍵詞】高新技術企業稅收籌劃稅收優惠

【論文摘要】高新技術企業如何充分利用好國家給予的各項稅收優惠政策是個重要課題。本文從稅收的角度詳細分析了高新技術企業如何在合理合法的基礎上降低企業的稅負。

近年來,我國的高新技術產業迅速崛起,已成為國民經濟中增長最快、帶動作用最大的產業,在推動經濟結構調整和促進經濟持續快速發展方面起了關鍵作用。在依靠外部環境改善和國家政策支持謀求發展的同時,高新技術企業如何利用各項稅收優惠政策,結合自身的企業特征及運營特點,為企業量身定制一套最優稅收籌劃方案,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降低企業整體稅負,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是每一家高新技術企業必須要關注的問題。

一、未雨綢繆——做好前期規劃工作

這是作為每個企業投資者首先必須抓住的基本要點,更是高新技術企業稅收籌劃能否成功的關鍵。

一是要確定有利的產業領域。我國高新技術企業涉及的產業領域很多,有電子產業、機電一體化、生物工程、軟件開發、集成電路等等,不同領域產業所涉及的稅收政策也不盡相同,這就要求投資者認真考慮不同領域稅收政策的差異,進行必要的稅收規劃。

二是要辦理必要的資質認定。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享受,往往是建立在企業資質之上,每項政策優惠最終能否獲得,關鍵看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的認可和審批,其直接依據就是各類資質證書文件。所以,企業應盡快申報自身的知識產權或提前安排以獨占使用方式擁有該自主知識產權,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證書、軟件企業證書等資質至關重要,這也是稅收籌劃不得不把握的關鍵環節。

三是要與稅務機關保持良好的溝通。一項稅收優惠能否獲得,稅收籌劃能否成功,最終決定在當地稅務機關對稅收優惠的審批這一關上,這就要求企業的相關財務人員和管理人員時常與當地稅務部門保持良好的溝通,及時了解和掌握最新信息,適時調整納稅籌劃策略,才能保證籌劃的時效性、超前性和成功率。

二、明智選擇——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高新技術企業銷售、進口貨物以及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都必須依法交納增值稅。增值稅的納稅人按其經營規模及會計核算健全與否,劃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雖然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有權按規定領購、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享有進項稅額的抵扣權;而小規模納稅人不能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不享有進項稅額的抵扣權,但是小規模納稅人的稅負不一定會重于一般納稅人。

首先,最近新修訂的增值稅條例對小規模納稅人不再設置工業和商業兩檔征收率(6%和4%),將征收率統一降低至3%。同時對小規模納稅人標準也作了調整,將工業和商業小規模納稅人應稅銷售額標準分別從100萬元和180萬元降為50萬元和80萬元。該項規定的調整,無疑大大減輕了中小型高新技術企業,尤其是初創期的高新技術企業的稅負。其次,高新技術企業的產品多為高附加值產品,增值率高的可達60%以上,但其消耗的原材料少,因而準予抵扣的進項稅額較少。再次,企業在暫時無法擴大經營規模的前提下,實現由小規模納稅人向一般納稅人的轉換,必然要增加會計成本。如增加會計賬簿,培訓或聘請高級的會計人員等。如果小規模納稅人由于稅負減輕而帶來的收益尚不足以抵減這些成本的支出,則寧可保持小規模納稅人的身份。最后,企業購入的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被排除在可抵扣的進項稅額的范圍外,這無疑加重了利用先進技術的高新技術企業稅收負擔,直接影響了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

總之,高新技術企業由于生產的大多為高附加值產品,這些技術含量高、增值率高的高新技術產品中可以抵扣的進項稅的成本含量很低。所以,對于規模不大的高新技術企業,選擇為小規模納稅人較合適;對規模較大的高新技術企業一般納稅人,可以通過分立的形式,盡可能降低分立后各自的銷售額,使其具備小規模納稅人條件而變為小規模納稅人,從而取得節稅利益。

三、降低稅基——費用最大化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具體來講,原計稅工資標準取消,可以按實際支出列支;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扣除標準、捐贈扣除標準、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條件放開,對于內資企業來說,扣除限額得到大幅提升。高新技術企業可以在新所得稅法限額內,在不違規的前提下,采用“就高不就低”的原則,即在規定范圍內充分列支工資、捐贈、研發費用及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等,盡量使扣除數額最大化,實現企業稅后利潤最大化。

例如,新《企業所得稅法》第30條規定,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實行100%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結合過渡期稅收優惠政策,特區新辦高新技術企業“三免三減半”,西部地區鼓勵類企業“兩免三減半”的優惠,對于研發費用集中性的投產初期的企業可以做一定的選擇,以便能充分享受稅收優惠。

四、準確把握——用足用好稅收優惠政策

稅收籌劃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企業通過稅收籌劃可以將各項稅收優惠政策及時、充分享受到位。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規定:新設高新技術企業需經營一年以上,新設立有軟件類經營項目的企業可以考慮先通過申請認定“雙軟”企業資格,獲取“二免三減半”的稅收優惠政策,五年經營期滿后,再申請高新技術企業優惠政策,能獲取更大的稅收利益;無法掛靠“雙軟”企業獲得優惠政策的企業,可以通過收購并變更設立一年以上的公司獲取高新技術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

增值稅的稅收優惠政策在不同的時期都有許多條款,如:免征增值稅、不征收增值稅、軟件生產企業軟件產品的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集成電路產品其實際稅負超過6%的部分,增值稅實行即征即退政策,一般納稅人銷售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謝產物、動物毒素、人或動物的血液或組織制成的生物制品,可按6%的征收率計算納稅,并準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等等。高新技術企業要具體分析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同稅收優惠政策的條款相對照,用足用好稅收優惠政策。

在新《企業所得稅法》中,有利于高新技術企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更是隨處可見。舉例如下:

一是對于符合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所得稅優惠稅率,其中對于研究開發費用占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作出了規定,因而對于欲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的企業必須對研發費用從長計劃。

二是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三是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轉讓技術所有權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四是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常年處于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用加速折舊的方法。采用加速折舊的方法,從稅收的角度看比直線法可以增加當年的費用,抵減企業應納稅所得額。高新技術企業進行稅收籌劃時應做好準備,規劃好企業的經營范圍、研發費用、高新收入、科技人員等關鍵性的技術點。

另外,高新技術企業在日常核算中也要關注細節。在財務核算上,注意稅務處理與會計處理的差異;避免將資本性支出變為經營性支出;正確區分各項費用開支范圍,注意不要將會務費、差旅費等擠入業務招待費;在免稅和減稅期內應盡量減少折舊,在正常納稅期內應盡量增加折舊獲得資金的時間價值等等。

值得指出的是,稅收籌劃作為納稅人的一種理財手段,可以為企業節約納稅,實現經濟效益最大化,壯大企業經濟實力,但也存在籌劃不當違法偷稅的風險。因此,高新技術企業應立足資源優勢,不斷加大技術創新的投入和產出,遵循科學的稅收籌劃原則,正確掌握和熟練運用稅收籌劃策略,才能真正取得稅收籌劃的成功,為企業創造出較高的經濟效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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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范文3

以企業視角來看,首先,知識產權投入和其他投資的關鍵差別在于創新投入的產出是不確定的,往往沒有明確的投入回報比,這也讓知識產權投資成為高風險投資;其次,高新技術企業的知識產權在產生后往往會被同行業其他企業簡單模仿,創新成果在行業內外迅速蔓延,瞬間即喪失了技術研發優勢;最后,知識產權投入可能會出現不平等的企業收益和社會收益,當企業收益小于社會收益時,高新技術企業自然不會對自主創新活動產生足夠的主動性。因此,通過稅收政策給予企業更多的優惠和扶持將極大幫助高新技術企業解決上述難題。

2我國高新技術企業知識產權稅收政策的欠缺

在我國,雖然高新技術企業知識產權稅收政策已有了一定的制度基礎且在不斷的進步之中,但對知識產權發展所起到的激勵作用卻尚不明顯。

2.1稅收政策法律位階較低

目前,我國涉及高新技術企業知識產權稅收政策的成文法很少,除《企業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和《稅收征收管理法》外主要是行政制度、部門規章或地方性規章,如《實施<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高新技術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關于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等均是以試行辦法或者通知的形式下發的,其法律位階較低,法律的剛性不足,稅收政策的落實效果十分有限。

2.2稅收政策的針對性不強

稅收政策如果不能有的放矢,就會浮于形式,并產生政策漏洞,使優惠效果大打折扣,目前我國高新技術企業稅收政策在許多方面均存在“空白地帶”。

2.2.1缺少科技研發中間環節優惠。通過稅收政策來激勵高新技術企業開展知識產權活動,一般是在產出研發結果后才給予稅收優惠,但在研發的過程中則較少支持。在這樣的政策影響下,企業必然會只注重先進技術的引進,而對研究開發新產品和建立知識產權創新體系投入不足,我國許多高新技術企業熱衷于引進國外先進技術和設備,結果造成“引進——落后——再引進——再落后”的惡性循環。

2.2.2缺少知識產權具體項目優惠?,F行稅收政策將企業本身作為受益人的做法,無法清晰地辨別在企業收入中有多少是知識產權相關收入,又有多少是其他收入,造成稅收優惠政策被盲目執行卻沒有起到預期的效果,這種政策的最大獲益者往往是那些已經具備較強實力的大型高新技術企業,對于處于孵化期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缺少扶持。

2.2.3缺少固定資產專項抵扣優惠。2009年1月1日起全國范圍內推行增值稅改革,雖然允許企業抵扣新購入設備所含的增值稅,但企業購入無形資產(如專利、技術等)以及與知識產權產生密切相關的費用(如研究開發費、技術轉讓費等)均無法抵扣,2011年的“營改增”改革也未涉及到此方面的調整。這種政策導致高新技術企業的進項稅額較少,稅負相對較重,很大程度上削弱了企業研發技術專利的熱情。

2.2.4缺少知識產權轉讓交易優惠。轉讓土地使用權、銷售不動產等取得的收入屬于有形資產收入范疇,而轉讓商標、專利、著作權等知識產權成果取得的收入屬于無形資產收入范疇,現行稅制將兩者同樣看待,按相同稅率征收營業稅,忽視了轉讓無形資產的風險遠高于有形資產,極大打擊了高新技術企業參與知識產權活動的積極性。

2.3稅收政策的覆蓋面較窄

雖然政府希望通過稅收優惠來推動高新技術產業發展,但事實上大多數優惠很難全面覆蓋高新技術企業,往往只是針對國家重點扶持的行業。同時,由于我國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的政策標準較嚴格且門檻過高,導致許多高新技術企業很難達到標準,進而“沒條件創造條件”地過度包裝,以求可以“搭便車”獲得優惠,卻沒有真正起到激勵知識產權發展的作用。

2.4稅收政策忽視科研人才

目前,我國免征個人所得稅主要是針對省級以上政府機構授予的科教文衛事業重大成就獎、科技進步獎或是國外組織頒發并得到國際認可的各類獎勵,對省級以下的同類型獎勵,不論貢獻大小均需征稅,這種級別上的限制不利于激發高素質人才的創新精神,阻礙了知識產權的產生。此外,現行《個人所得稅法》對個人投資高新技術產業所獲得的股息、分紅等收入沒有稅收優惠,對個人轉讓知識產權所得,不論是技術專利還是著作權或商標權,不論在稅率上還是在納稅額扣除標準上,都與勞務、租賃所得一致,打擊了科研人才的創新熱情。

2.5稅收政策存在盲區

隨著全球化電子商務的興起,諸如互聯網域名、虛構角色名稱等新型知識產權已悄然出現并逐漸成為許多高新技術企業最具價值的財產之一。比如一個域名獲得的市場認知度越高,其能帶來的訪問流量和廣告投放越多,其對企業的重要性也就越大,又比如利用電影、電視劇中大家耳熟能詳的角色名稱(如三毛、喜羊羊等)作為企業的宣傳標語、產品商標等,可以通過網絡傳播獲得巨大的市場關注度和商業利益??梢?,隨著信息時代到來,新型知識產權的價值毫無疑問會越來越大,但面對這些與傳統知識產權完全不同的權利時,稅收政策卻鮮見蹤影。

3國外高新技術企業知識產權稅收政策的特色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從世界范圍來看,西方國家知識產權稅收政策經過了較長時間的發展,雖然政策內容、執行方式不盡相同,但都產生了較好的效果,對我國高新技術企業知識產權稅收政策的完善具有十分積極的借鑒意義。

3.1稅收政策的法律位階高

西方國家由于實行知識產權制度較早,知識產權稅收政策較為完善,對知識產權的促進和規范均已形成有效的稅收措施且大多以法律形式固定下來,稅收體系較為完整,如美國的《經濟復興稅收法案》《研究開發減稅修正法案》等均是通過法律條文的形式明確了對知識產權的稅收優惠。

3.2稅收政策的針對性較強

西方國家知識產權稅收政策的重心隨著知識產權產業的發展不斷調整,對知識產權活動的優惠具有明顯的目的性,美國、英國、新加坡等國在研發環節的優惠、對具體項目的優惠等方面針對性較強,有稅收減免、研究開發費用扣除,加速折舊、特定準備金制度等多種方式,將高新技術企業知識產權活動開展前的資金扶持和開展后的風險分擔有機結合,對促進知識產權的發展給予了雙重保障。

3.3稅收政策的覆蓋面較廣

在稅收政策的覆蓋面上,西方國家奉行全面、高效原則,在突破行業限制的基礎上,保證所有高新技術企業都能享受到同等政策。同時,利用信息化手段簡化稅收政策申請的審批手續,縮短了審批周期,使企業能及時享受稅收優惠,值得我們學習借鑒。

3.4稅收政策惠及科研人員

西方國家從鼓勵教育和保障利益兩方面入手:一方面大力培養高素質人才,以稅收政策鼓勵教育,在美國,各州政府通過多種多樣的教育性稅收優惠來支持企業的人才培養工作,其中涵蓋了教育支出的所得稅稅前列支,免征特別稅以及在征稅時按照一定的標準予以返還;另一方面則切實保障從事知識產權活動的個人權益,通過降低交易稅率鼓勵知識產權投資。

4完善我國高新技術企業知識產權稅收政策的建議

針對我國高新技術企業知識產權稅收政策的不足,借鑒國外的先進經驗并加以完善,是我國實現以稅收優惠促進高新技術企業知識產權產生、持有、轉化、交易的必由之路。

4.1提高稅收政策立法層級

與西方社會根深蒂固的“稅收法定”思想相比,我國的稅收立法理念仍處于起步階段。要建立一個完善的高新技術企業知識產權稅收體系,保證稅收政策的剛性落實和實施效率,就必須提高稅收政策的立法層級,通過法律法規來保證高新技術企業知識產權稅收對知識產權發展的激勵作用,并將支持自主創新的精神納入稅法,使之成為稅收政策的關鍵性要素。

4.2加強稅收政策的針對性

4.2.1加強研發階段的針對性。由于知識產權活動具有高投入、高風險的特點,因此知識產權稅收政策的重點應放在降低高新技術企業的投資風險方面。在知識產權研發期——成果轉化期——初步產業化——規模市場化的縱向鏈條中,風險集中于鏈條前端,因此,稅收政策的重心越是前移,其驅動效應就越明顯;重心越是后移,就越可能忽視前期研發,導致核心技術“空心化”。

4.2.2加強具體項目的針對性。針對知識產權具體項目,建議將多種稅收優惠方式相結合,最大限度地刺激知識產權產業投資。對高新技術企業將稅后利潤再用于知識產權投資的給予退稅支持;對高新技術企業的知識產權攻關項目,擬定相關的風險預估方案并予以稅收補貼,引導社會以集聚資金的方式設立風投企業,減輕企業資金壓力。

4.2.3加強轉讓交易的針對性。知識產權轉讓是提高其利用效率的關鍵,為提高稅收政策激勵高新技術企業進行知識產權轉讓的力度,建議針對轉讓環節在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上均實行較現行稅制更為優惠的稅率或稅前抵扣政策。

4.2.4加強專項抵扣的針對性。由于“生產型”增值稅原則上不允許對固定資產所含增值稅進行扣除,這在現實操作中形成了對企業進行固定資產投資活動的雙重征稅,客觀上限制了高新技術企業不斷擴大創新性投資的步伐,對企業的技術進步產生了抑制作用。建議進一步推行增值稅改革,優先將稅費壓力較大的高新技術企業作為試行“消費性”增值稅的試點。

4.3擴大稅收政策的覆蓋面

擴大稅收政策覆蓋面主要應做到兩點:一是知識產權稅收政策適當弱化對重點扶持行業的稅收優惠,建立具有普惠性的稅收政策,以“普惠制”取代“特惠制”;二是在高新技術企業申請稅收優惠政策的審批方面,通過規范稅收優惠政策的適用標準,簡化審批程序,加大政策宣傳力度,使高新技術企業了解稅收優惠政策的申請流程,主動參與到稅收政策的落實中來。

4.4提高科研人才的積極性

科研人才是知識產權產生和應用的主力軍,其創造性的發揮程度決定著知識產權產生和應用。建議對高新技術企業里的科研人員允許按一定比例扣除再教育費用,充分調動科研人員學習和掌握新知識、新技術并積極應用的主動性,也在一定程度上減輕高新技術企業的稅收負擔。同時,對于知識產權交易而獲得的投資收益,建議從“效率原則”出發給予稅收優惠,在個人所得稅中適當降低個人轉讓專利、技術所得的稅率,對個人獲得的知識產權提成收入以及進行知識產權研發的各類投資減征個稅等。

4.5填補稅收政策盲區

4.5.1填補新型知識產權稅收政策缺漏。利用稅收手段激勵新型知識產權發展的首要問題是要明確新型知識產權的定價機制,舉例來說,與互聯網關聯度密切的新型知識產權的價值主要體現在是否有穩定的訪問流量和廣告投放,因此可以對其固定時段訪問量和廣告投放所帶來的利潤進行樣本統計,然后剔除對樣本客觀性影響較大的特殊事件,取樣本算數平均值計算此新型知識產權的單位收益,據此對新型知識產權進行估價并明確稅基。同時,出于促進新型知識產權發展這一目的,建議規定針對新型知識產權交易的征稅,按其估價和交易價二者中較低的價格進行征收。同時,新型知識產權領域的稅收政策還應具備保護功能,當出現盜用、濫用新型知識產權等侵權行為時,如無法估計實際損失,高新技術企業以征稅時的估價或交易價為憑據,亦可向侵權責任人進行追償。

4.5.2設置新型知識產權稅收兜底條款。由于新型知識產權同傳統知識產權相比,在征稅方面還存在不少未知因素,因此必須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在積累了一定經驗的基礎上再考慮固化稅制。鑒于此,建議在稅收政策中添加一項“兜底條款”:“無法窮盡的特殊情況下,如高新技術企業的新型知識產權征稅出現不利于新型知識產權產生和交易之狀況,不排除實時對征稅政策進行調整的可能?!?/p>

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范文4

關鍵詞:高新技術產業政策稅收優惠

一、美國高新技術產業稅收優惠政策簡介

一般說來,發達國家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稅收優惠主要以所得稅為主,具體優惠形式往往不局限于一種或兩種,而是呈現出多樣化的特點。通常以間接優惠為主,同時輔之以直接優惠。直接優惠方式表現為定期減免所得稅、采用低稅率等;間接優惠方式通常包括加速折舊、投資抵免、費用扣除、虧損結轉、提取科研開發準備金等。美國也不例外。美國政府在20世紀六七十年代對資本所得采取的是高稅率政策。1969年,美國的資本所得稅為25%,后增至35%,1976年再上升到49%。其后果是嚴重阻礙了美國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1978年,美國國會決定降低投資所得稅,使稅率從49%降到28%。1981年1月31日里根總統簽署了“經濟復興稅法”,將稅率進一步降低到20%。該法規定:(1)增加試驗研究費減稅制度。對于高出企業過去3年研究開發(R&D)支出平均額的部分,減稅25%。(2)縮短機械設備的折舊年限。對于試驗研究用機械設備,大幅度地縮短歷來的折舊年限,折舊期限定為3年,產業用機械設備的折舊年限定為5年。(3)進一步擴大企業向大學贈送供研究用新設備的減稅范圍。(4)對跨國公司的研究開發型小企業采取稅收優惠措施。“經濟復興稅法”有力地促進了美國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

美國并沒有針對高新技術產業或高新技術開發區單獨制定或頒布相關稅收優惠措施。這是美國高新技術產業稅收優惠政策的最大特點之一。目前,美國高新技術產業稅收優惠政策的兩個基石分別是:科研機構作為非盈利機構免征各項稅收和對企業R&D費用實行稅收優惠。

(一)科研機構作為非盈利機構免征各項稅收

首先,美國稅法上明確,非盈利機構不用納稅,其次,在稅法上明確了科研機構(包括官方資助的和非官方的)屬于非盈利機構范疇不用納稅。實際操作中,堅持兩條原則:一是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即研究機構只有真正從事科研活動,并且不以盈利為目的的才能獲得非盈利機構的資格,享受免稅待遇;二是收入相關原則,即科研機構獲得的收入只有嚴格用于科學研究,才能享受免稅優惠。

(二)對企業研究開發費用實行稅收優惠

鑒于R&D投入與企業開發產品、提高市場競爭力有關,美國為鼓勵企業增加R&D投入,把R&D投入與一般性投資區分開,實行“費用扣除”和“減免所得稅”的雙重優惠。企業R&D費用可選擇兩種方法扣除:一是資本化,采取類似折舊的辦法逐年扣除,扣除年限一般不少于5年,用于軟件的費用可縮短到3年;二是在R&D費用發生當年作一次性扣除。作為鼓勵措施,企業R&D費用按規定辦法計算新增部分,其20%可直接沖減應納所得稅額。若企業當年沒有盈利,或沒有應納所得稅額,則允許的減免稅額和R&D費用扣除可往前追溯3年,往后結轉7年,其中費用扣除最長可順延15年。

二、美國發展高新技術產業稅收優惠政策的主要經驗

(一)采用普遍非專項補貼的稅收優惠方式

美國為了全力推進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采取了減免稅、費用扣除、投資抵免、加速折舊四項措施,這些稅收優惠方式是普遍的,即不限定只有軟件行業或生物技術等特定行業的企業才能享受這些優惠政策,傳統行業中的R&D同樣可以依法享受美國高新技術產業稅收優惠政策。這一條在WTO反專項補貼協議背景下顯得尤為重要。另外美國對高新技術企業尤其是新興企業都提供稅收優惠,但一般通過對小型企業稅收優惠的方式來實現,雖然目標是促進新興創業企業尤其是科技型創業企業發展,但沒有直接采用高新技術企業的方式,從而不違反WTO專項性補貼限制原則。

(二)稅收優惠與政府導向相協調

美國每項稅收優惠政策的出臺過程實質上是向市場傳遞明確信號的過程,然后由市場引導企業的投資行為,按稅收優惠的方向進行,從而形成了“政策調控市場,市場引導企業”的有效優惠機制,推動了美國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

(三)事前扶持和事后鼓勵并用

高新技術企業從創辦到成熟大體可以分為:播種期、創建期、成長期和成熟期。投資強度逐級遞增,而投資風險卻呈逐級下降的態勢。美國在播種期和創建期,稅收優惠側重于事前扶持;而在成長期和成熟期,稅收優惠的重點則更傾向事后鼓勵。事前扶持突出地表現為政府與企業共擔風險,如美國為鼓勵企業增加R&D投入,把R&D投入與一般性投資區分開,實行“費用扣除”和“減免所得稅”的雙重優惠;而事后鼓勵的意義則體現在政府與企業對所得的分割與讓渡,如科研機構作為非盈利機構可以免征各項稅收。事前扶持與事后鼓勵并用、以事前扶持為主,是美國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的成功經驗之一。

(四)科學地選擇優惠對象

美國稅收優惠政策的選擇和實施是嚴格按照國家高新技術產業政策進行的,如投資抵免根據不同時期刺激經濟發展的需要多次取消和重新實行或調整,妥善解決優惠方式多樣化和優惠方向合理化的問題。

(五)加強稅收優惠成本控制與效益考核的管理

為了有效地防止稅收優惠支出額度和支出方向的失控,美國政府建立規范的稅式支出預算,并對資助的項目進行成果鑒定,對其經濟與社會效益進行預算和考核,連同稅式支出成本的估價,一同附于年度預算報表之后。這樣既能有效地控制稅收優惠的規模和方向,又能很好地把握稅收優惠的成本和效益,從而可以更好地發揮稅收優惠政策對高新技術產業的積極作用。

三、我國現行支持高新技術發展稅收優惠政策存在的問題

20世紀80年代以來,我國政府特別重視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相繼制定了一系列旨在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我國對高新技術產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十分龐雜,但主要集中在所得稅類、流轉稅類。并且我國目前的政策是針對特定行業或區域制定的。這是我國現行高新技術產業稅收優惠政策的一大特點。對比中美高新技術產業稅收政策,兩國對高新技術產業都實行了包括減免稅、費用扣除、投資抵免、加速折舊在內的四項措施,且兩國的稅收優惠都主要集中在所得稅方面。應該肯定,我國政府實施的稅收優惠政策客觀上有效地促進了我國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但對照美國的成功經驗,我們也清醒地認識到,隨著技術的高速發展和中國加入WTO,我國稅收優惠措施在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方面存在的問題不容忽視。

(一)稅收優惠政策缺乏系統性和現實性

首先,我國稅收優惠政策只是對已形成科技實力的高新技術企業以及已享有科研成果的技術性收入實行優惠,對技術落后、急需進行技術更新的企業以及正在進行科技開發的活動缺少鼓勵措施。使企業只關心科技成果的應用,而不注重對科技開發的投入。其次,我國所得稅減免只對有應稅所得的盈利企業適用,虧損企業無法享受。以江西省為例,截至2002年底,共認定高新區內、區外高新技術企業246家,2002年只有25家享受到稅收減免。最后,從投產年度開始兩年內免征所得稅沒有實際意義,有違利用優惠政策扶植高科技企業發展的初衷。對許多高新技術企業來說,免稅期并沒有帶來實質性好處,充其量是給投資者發出了“有利的信號”。

(二)過多地出于財政收入上的考慮,致使高新技術產業稅收政策的動作不大、力度不夠

以增值稅為例,我國當前實行的是生產型增值稅。隨著我國必須用先進技術改造傳統產業,盡快促進產業升級的緊迫性的不斷增強,現行生產型增值稅的弊端也越來越明顯地表現出來。因為高新技術產業的興起與迅猛發展,傳統產業的加速改造與技術升級,使資本有機構成大大提高,資本投入費用大增,外購資本品(包括無形資產)的數量、比重及其所含的增值稅也就相應增加。這樣,生產型增值稅就必然使企業對外購資本品重復征稅的問題顯得越來越突出,不僅增加了企業稅負,客觀上還減少了企業的可支配收入及用于科技開發、技術進步方面的資金投入,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挫傷了企業提高經濟效益、改善經營管理、進行技術升級和技術創新的積極性與主動性。

(三)稅收優惠以所得稅為主,對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的力度有限

我國的稅制結構名義上是流轉稅和所得稅并重的雙主體稅制結構,但實際上是以流轉稅為主體的稅制結構,所得稅在稅制結構中只處于次要地位。而現行稅收優惠,主要集中在所得稅。由于受企業經濟效益的影響,所得稅優惠政策對促進企業科技進步的作用十分有限,難以適應知識經濟的需要。

(四)區域稅收優惠強于產業稅收優惠,不能體現我國的產業政策方向

我國現行的高新技術稅收優惠主要體現在經濟特區、某些經濟欠發達省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和高科技園區內稅收優惠政策中。區域優惠明顯而全國范圍內的產業優惠較少。在經濟發展初期,區域稅收優惠政策可以起到先導性、示范性、集聚性和輻射性的作用,可以在短期內吸引資金流向高科技產業優惠的地區,建立起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區域環境。但是,區域科技優惠會造成區域內外的稅收區別待遇,造成高新技術企業紛紛擠進開發區,甚至在開發區內進行假注冊,有悖于促進科技產業發展的初衷。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單純的特區、開發區、高科技園區的科技稅收優惠已不能體現我國的產業政策方向,影響了產業結構的優化。

(五)優惠形式多為直接優惠,影響高新技術產業發展

我國目前的稅收優惠多為直接優惠,對高新技術產業的稅收優惠限于低稅率和稅額的定期減免,強調的是事后的利益讓渡,對于引導企業事前進行技術改革和科研開發的作用較弱。稅收間接優惠主要表現為對企業稅基的減免,強調的是事前的調整,通過對高新技術產業的固定資產實行加速折舊、對技術開發基金允許稅前列支以及高新技術產業企業可享受投資抵免等措施來調低稅基。它可以激勵企業采用先進技術和加強科技開發來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達到國家產業升級和優化產業結構的目的。在我國企業所得稅法和企業財務制度中,雖也規定企業可以申請實行加速折舊,但有較多限制,且并不直接針對高新技術方面的設備。

(六)具體優惠措施不符合WTO補貼與反補貼規則

①又如軟件和集成電路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軟件產品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集成電路實際稅負超過6%的部分即征即退,進口自用設備等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的優惠政策同樣有悖于補貼專項性限制原則,如果涉及產品出口,必然面臨黃燈條款的約束。以上政策(類似政策)需要適當進行修改調整。要么逐步將其取消,要么根據國家財力狀況普遍化。

四、促進我國高新技術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建議

(一)建立符合WTO要求的技術創新和高新技術產業稅收優惠體系

按照WTO《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規定,國家對基礎性研究的資助不在限制之列,對產業(基礎)研究和前競爭開發(產業應用)活動不超過合法成本的75%和50%的補貼為不可控告補貼。協議允許支持R&D的方式包括政府稅收減免。按照協議精神,應該將政府對技術創新的支持定位于產業研究和前競爭開發階段,在不違反或雖然有所違反但不引起的前提下,進一步加大政策優惠的力度和優惠政策的覆蓋面,將產業基礎研究、產業應用研究開發稅收優惠作為高新技術發展政策的一個重要環節。同時,逐步將稅收優惠的重心轉移到創新孵育體系和高新技術成果產業化支持體系方面來,建立起比較符合國際規范和WTO要求的稅收優惠體系。即對現行的高新技術區域稅收優惠政策加以改革,使之逐步擴大到以高新技術企業為主的所有的小型創業企業,既不以園區內外為限,也不以產業技術含量為界,使其成為普遍化的稅收優惠政策,實現政策優惠著力點從區域政策、產業政策向普遍優惠政策的轉移。

考慮到風險投資基金將是高新技術產業公司重要的股權性資金支持方式,為了促進創業資本的發展,國家可以在稅收政策方面給予其適當的優惠。與風險投資基金一樣,以高新技術創業企業為主要服務對象的股票市場也需要稅收優惠,應在證券交易稅方面及即將建立的創業板市場給予一定的優惠。

(二)實行以直接優惠與間接優惠相結合,以間接優惠為主的稅收激勵政策

由于稅收直接優惠的局限性,包括美國在內的世界許多國家的稅收優惠已普遍轉向能促進企業進行科技開發和技術革新的間接優惠上來。間接優惠的使用范圍廣泛,有助于引導企業選擇合適的投資方向,實現企業在產業和產品上的科學調整與健康發展。從我國來講,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需要國家的大力支持,為防止企業的短期行為,我們應該減少直接優惠,增加間接優惠,走直接優惠與間接優惠相結合,以間接優惠為主的道路??梢钥紤]的措施包括:對于高新技術產業,采取固定資產的加速折舊,并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來核定加速折舊的程度;對于高新技術產業,允許稅前列支一定比例的科研開發費用和風險準備金,為企業進行高新技術風險投資分散部分風險。

(三)有計劃、分步驟、分階段地實現增值稅轉型,為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提供動力

如前所述,生產型增值稅存在的重復征稅問題在高新技術產業中表現得尤為明顯,加重了高新技術產業的稅收負擔。又由于購進固定資產的稅金不能抵扣,使高新技術產業可抵扣稅金較小,影響了企業投資高新技術產業的積極性。為了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國家可以考慮在電子信息技術、新材料、生物醫學、高效農業、航空航天等高新技術產業率先實行消費型增值稅,并積累經驗,為最終全面實現消費型增值稅做好準備。對高新技術產業實行消費型增值稅應是促進其加快發展的首選模式。

(四)加強高新技術產業稅收優惠的管理,防止稅收優惠泛濫

實踐證明,采用稅收優惠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同時,必須加強高新技術產業稅收優惠的管理,以防止稅收優惠的濫用給國家帶來損失和造成經濟秩序混亂。由于存在非優惠范圍內的納稅人試圖從稅收優惠中獲利,所以,每一項稅收優惠政策的出臺,都會給稅收管理帶來一定的困難。因此在對高新技術產業稅收優惠管理的具體工作中,應嚴格依法辦稅,按照高新技術產業稅收優惠政策規定的優惠幅度進行合理優惠,杜絕人為降低或抬高優惠幅度。地方各級政府不得對科技稅收優惠工作進行干預,實現稅務部門職能獨立和依法優惠。同時加大對濫用科技稅收優惠單位和個人的懲處力度,給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提供一個公平、有效的稅收環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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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范文5

關鍵詞:高新技術企業;稅收政策;稅收優惠

高新技術企業是推動經濟增長、提高產業核心競爭力、優化經濟結構的主導力量。歐美等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經濟力量差距的根源,主要體現在前者高新技術大大領先于后者。利用稅收優惠政策催生高新技術企業、激勵高新技術企業的創新發展,以及幫助高新技術企業降低研發風險,是政策支持高新技術企業創業發展的有效途徑。為此,我國實施了多種稅收優惠政策,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從而達到推動我國經濟高效增長的目的。

一、稅收政策推動高新技術企業發展的作用

稅收是國家財政收入的最主要來源和政府宏觀調控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建立和完善我國創新體系中具有重要的作用。稅收是建立創新體系的重要財力基礎和激勵創新的主要政策手段,不僅能夠籌集財政資金,為國家直接支持創新體系提供財力基礎,而且運用稅收政策還可以激勵企業逐漸成為國家創新體系中的主力軍。

首先,稅收支持可以提高高新技術企業抵御風險的能力??萍紕撔禄顒硬坏哂懈呤找嫘?,同時還具有高風險性,從事科技創新活動的經濟主體的收益具有很強的不確定性。如果研發成功,技術創新會給企業帶來較高的利潤;但如果研發失敗,企業也有可能因技術創新的失敗而遭受重大損失。因此,對處于經營初創期、更新升級期的企業而言,創新的風險很大,因此需要國家的稅收政策給予一定的優惠政策,提高高新技術企業抗風險能力。

其次,技術創新對稅收政策具有很強的敏感性。從技術創新的過程來看,技術創新始于研究開發而終于市場實現,其中涉及研究設計.研究開發、技術管理與組織、工程設計與制造、市場營銷等一系列活動。在這整個活動中,許多環節都涉及稅收政策,例如工資的扣除標準,固定資產折舊的計算方法,技術創新融資的稅收政策,等等。因此,技術創新對國家的稅收政策具有很強的敏感性。

最后,技術創新的成果具有社會效應和有可能被侵權,需要稅收優惠支持。根據公共財政理論,稅收是為了滿足社會對公共產品的需要而籌集財政資金,并且用于國家提供公共產品的支出??茖W技術成果作為一種知識產品,具有公共產品的特征??茖W技術具有非競爭性,它的邊際成本為零,即更多的人享有技術創新帶來的好處并不會使他的成本增加??茖W技術又具有不完全的排他性。因此,要求政府通過一定的稅收政策來糾正市場失靈,通過稅收優惠促使技術創新的外部效應內在化,引導企業進行技術創新。

二、稅收政策的優惠方式與作用效果分析

為了鼓勵企業技術創新,稅收法規從多個角度給予企業稅收優惠,從高新技術企業的設立,研發項目的投入,到科研成果的轉讓,新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對企業技術創新及高新技術企業的快速發展提供了較好的稅收支持,其具體的優惠方式和作用效果可以概括如下:

(一)企業所得稅優惠

稅率優惠。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明確規定,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擁有核心知識產權;產品(服務)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研究開發費用占銷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規定比例;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規定比例;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規定比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規定的其他條件。上述規定突出了國家對技術創新的導向,有利于企業加大力度對高科技人才的重視與引進,也有利于整個高新技術產業的升級與發展。

扣除優惠。研究開發費用的加計扣除優惠。新企業所得稅法明確規定,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明確規定,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上述規定突出了國家對技術研發的支持力度,即企業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越多,扣除也越多,企業的負擔更輕,從而可促使企業加大對技術創新的投入,也可降低企業研究開發的風險,對企業培養和穩定高科技人才也有一定的鼓勵作用。

對創業投資企業的稅收優惠。創業投資企業主要是將資金投向創業企業,即中小科技企業,待所投資的企業發育成熟后,通過股權轉讓的方式獲得資本增值。由于創業企業的成功率很低,導致創業投資企業的風險很大,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創業投資企業的發展。2008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為創業投資企業的發展提供了法律保障。新企業所得稅法明確規定,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可以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該規定既是扶持創業投資企業的發展,其實也是在間接地支持中小型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受稅收優惠的影響,更多的創業投資企業會集中資金和人力主動投資于高新技術企業,從而極大地調動創業投資企業投資與支持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熱情,加大投資與支持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力度。:

減免稅優惠。新企業所得稅法明確規定,企業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明確規定,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上述優惠政策必將促進企業加快技術成果轉讓,推進高新技術的產業化。

(二)流轉稅優惠

增值稅優惠。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計算機軟件產品,或將進口軟件進行本地化改造后對外銷售,按法定的稅率征收后,對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直接用于科學研究、科學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免稅;高新技術產品的出口。實行增值稅零稅率政策。另外,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國所有地區、所有行業推行增值稅轉型改革,由生產型增值稅轉為國際上通用的消費型增值稅,增值稅轉型將鼓勵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提高企業生產效益和競爭力,推動我國經濟結構調整。可見,增值稅在高科技產品的銷售上給予很大的稅收優惠,支持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

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范文6

當前高技術產業適用的稅收政策存在的問題客觀地說,我國針對促進高技術產業發展出臺了很多相關的稅收優惠政策,這些政策對促進企業特別是外資企業和民營企業的科技創新,推動高科技產業化,發揮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縱觀整個稅制結構和我國的科技稅收政策,仍然存在著一些問題。

增值稅使高技術企業負擔加重

我國目前實行的是以流轉稅和所得稅為主體的雙主體稅制結構模式,其中流轉稅收入居于絕對優勢地位(2003年增值稅占國家稅收總量的69%)。但在流轉稅的具體設計中,并沒有考慮高技術產業的一些特點,加重了高技術產業發展的負擔。這樣雖然我國的高技術產業在所得稅上享受了一定的優惠,但是從整體來看,整個高新技術產業的所得稅傾斜政策不能最大限度地發揮效力。

現行增值稅加重了高技術產業的稅收負擔,從一定程度上制約了高技術產業的發展。這主要是因為我國目前實行的是生產型增值稅,高技術產業比一般加工產業資本有機構成高,而固定資產所含稅款不能抵扣,那么,高技術企業負擔也相對重一些,而且生產型增值稅也不利于高新技術企業適時進行設備更新改造,妨礙企業技術裝備進步。更重要的是,它還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對高新技術產品的重復征稅。高新技術產品出口時,不能實現徹底退稅,從而削弱了我國高新技術產品的國際競爭能力。此外,與其它產業相比,高技術產業無形資產和開發過程中的智力投入往往占高新技術產品成本的絕大部分,但這些投入并不能抵扣。這也導致了高技術產業增值稅負擔偏重,增加了科技投入的負擔,容易挫傷企業技術創新投入的積極性。

企業所得稅優惠存在功能缺陷

我國企業所得稅對內外資企業執行了不同的稅率,外資企業所得稅稅率為15%,內資企業所得稅稅率為33%,內資企業所得稅稅負重于外資企業。具體到高技術產業,內外資企業也存在著不平等現象,如生產型外資企業自盈利之日起,兩年免征企業所得稅,后3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購買國產設備投資,還可以抵免企業所得稅。但對新辦內資高科技企業,自投產之日起,只能2年內減免企業所得稅。事實上,很多高科技企業很難真正享受到這一優惠,因為高科技項目從研究開發到批量生產,再到開辟市場,其周期一般較長,大多要超過2年。

除了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的差別外,我國執行的區域性稅收優惠政策也存在著一定的功能缺陷。具體表現在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和經濟特區,區內企業和區外企業科技稅收優惠政策不一樣,弊病越來越明顯。在區內的企業,有些企業并不是高新技術企業,也享受所得稅的稅收優惠。而某些區外的高技術企業卻享受不到優惠政策支持。

稅收優惠不能充分發揮效果

現行科技稅收優惠政策缺乏針對性,優惠政策重點不明確,重產品,輕投入,重成果,輕轉化的現象較為嚴重。

稅收優惠方式選擇不科學。我國現行的科技稅收優惠主要手段是稅收直接減免,優惠方式單一。稅收直接減免雖然有操作簡便、易為征納雙方把握等優點,但其缺點也是明顯的:一是稅收直接減免只能在一段時期內使用,因而,對于高技術產業發展中持續的創新行為缺乏有效的激勵;二是稅收直接減免一般在高新技術企業成立初期使用,而由高新技術企業成長特點所決定,該階段企業很難或很少獲利,該項政策難以給企業帶來實際利益;三是稅收直接減免,屬于投資后的鼓勵,引導企業的作用不顯著,且容易導致稅收流失。

稅收優惠對象針對性不強。以企業為主而不是以具體的項目為對象,一方面使得一些企業的非技術性收入也享受了優惠待遇,造成稅收優惠泛濫;另一方面使得一些經濟主體的有利于技術進步的項目或行為難以享受稅收優惠,造成政策缺位,最終降低了稅收優惠政策的效果。

優惠力度偏小。特別是鼓勵企業加大科技投入,促進企業科技創新和高科技產業方面支持力度不夠。例如,我國為了鼓勵企業加強研究開發活動,允許企業研究開發費用按150%的比例扣除,但其適用范圍僅限于研究開發費用比上年實際增長10%以上的盈利企業,且其50%的超額扣除限制為不應超過其應稅所得額。為鼓勵企業加大科技投入,規定研究開發費用的增長幅度是必要的,這也符合多數國家的做法,但優惠只限于盈利在一定規模的企業,大大縮小了優惠范圍。

稅收扶持存在政策真空

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特點是高投入、高風險、高收益。但在稅收政策設計上卻忽略了其風險性。事實上高新技術企業,在創新過程中,面臨著巨大的市場風險、開發風險和技術流失風險等,而當前我國的稅收政策只是對企業技術開發的新產品所帶來的利潤予以一定的稅收減免,對企業用于科研開發的投資以及開發過程中可能的失敗,在稅收上沒有給予更多的考慮。

WTO條款的一些相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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