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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書范文1
1、認定(復審)合格的高新技術企業,自認定(復審)當年起可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稱《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稱《稅收征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下稱《實施細則》)和《認定辦法》等有關規定,申請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2、享受減稅、免稅優惠的高新技術企業,減稅、免稅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
二、高新技術企業的取消:
(一)在申請認定過程中提供虛假信息的;
(二)有偷、騙稅等行為的;
(三)發生重大安全、質量事故的;
(四)有環境等違法、違規行為,受到有關部門處罰的。
注:被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企業,認定機構在5年內不再受理該企業的認定申請
三、高新技術企業的復審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書范文2
第一條為扶持和鼓勵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稱《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稱《實施條例》)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高新技術企業是指:在《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見附件)內,持續進行研究開發與技術成果轉化,形成企業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注冊一年以上的居民企業。
第三條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應遵循突出企業主體、鼓勵技術創新、實施動態管理、堅持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依據本辦法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可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稱《稅收征管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下稱《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申請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第五條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負責指導、管理和監督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
第二章組織與實施
第六條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組成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稱“領導小組”),其主要職責為:
(一)確定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方向,審議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報告;
(二)協調、解決認定及相關政策落實中的重大問題;
(三)裁決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事項中的重大爭議,監督、檢查各地區認定工作;
(四)對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出現重大問題的地區,提出整改意見。
第七條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科技部,其主要職責為:
(一)提交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報告;
(二)組織實施對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的檢查;
(三)負責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的專家資格的備案管理;
(四)建立并管理“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
(五)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同本級財政、稅務部門組成本地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機構(以下稱“認定機構”),根據本辦法開展下列工作:
(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
(二)接受企業提出的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復審;
(三)負責對已認定企業進行監督檢查,受理、核實并處理有關舉報;
(四)選擇參與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的專家并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九條企業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后,應依照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減稅、免稅手續。
享受減稅、免稅優惠的高新技術企業,減稅、免稅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不再符合減稅、免稅條件的,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未依法納稅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予以追繳。同時,主管稅務機關在執行稅收優惠政策過程中,發現企業不具備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應提請認定機構復核。復核期間,可暫停企業享受減免稅優惠。
第三章條件與程序
第十條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在中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注冊的企業,近三年內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并購等方式,或通過5年以上的獨占許可方式,對其主要產品(服務)的核心技術擁有自主知識產權;
(二)產品(服務)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
(三)具有大學??埔陨蠈W歷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30%以上,其中研發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10%以上;
(四)企業為獲得科學技術(不包括人文、社會科學)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而持續進行了研究開發活動,且近三個會計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于5,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20,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20,000萬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企業注冊成立時間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計算;
(五)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60%以上;
(六)企業研究開發組織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轉化能力、自主知識產權數量、銷售與總資產成長性等指標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第十一條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程序如下:
(一)企業自我評價及申請
企業登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對照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條件,進行自我評價。認為符合認定條件的,企業可向認定機構提出認定申請。
(二)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1.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書;
2.企業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3.知識產權證書(獨占許可合同)、生產批文,新產品或新技術證明(查新)材料、產品質量檢驗報告、省級以上科技計劃立項證明,以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4.企業職工人數、學歷結構以及研發人員占企業職工的比例說明;
5.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研究開發費用情況表(實際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并附研究開發活動說明材料;
6.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的財務報表(含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實際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以及技術性收入的情況表。
(三)合規性審查
認定機構應建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評審專家庫;依據企業的申請材料,抽取專家庫內專家對申報企業進行審查,提出認定意見。
(四)認定、公示與備案
認定機構對企業進行認定。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上公示15個工作日,沒有異議的,報送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上公告認定結果,并向企業頒發統一印制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
第十二條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自頒發證書之日起有效期為三年。企業應在期滿前三個月內提出復審申請,不提出復審申請或復審不合格的,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到期自動失效。
第十三條高新技術企業復審須提交近三年開展研究開發等技術創新活動的報告。
復審時應重點審查第十條(四)款,對符合條件的,按照第十一條(四)款進行公示與備案。
通過復審的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有效期為三年。期滿后,企業再次提出認定申請的,按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高新技術企業經營業務、生產技術活動等發生重大變化(如并購、重組、轉業等)的,應在十五日內向認定管理機構報告;變化后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應自當年起終止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需要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按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辦理。
高新技術企業更名的,由認定機構確認并經公示、備案后重新核發認定證書,編號與有效期不變。
第四章罰則
第十五條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有下述情況之一的,應取消其資格:
(一)在申請認定過程中提供虛假信息的;
(二)有偷、騙稅等行為的;
(三)發生重大安全、質量事故的;
(四)有環境等違法、違規行為,受到有關部門處罰的。
被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企業,認定機構在5年內不再受理該企業的認定申請。
第十六條參與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的各類機構和人員對所承擔認定工作負有誠信以及合規義務,并對申報認定企業的有關資料信息負有保密義務。違反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相關要求和紀律的,給予相應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十七條原《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外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和辦法》(國科發火字[1996]018號)、原《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和辦法》(國科發火字[2000]324號),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停止執行。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負責解釋。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書范文3
關鍵詞 高新技術 申報 指引
中圖分類號:F124. 3 文獻標識碼:A
目前經濟形勢下,企業要想提高自身生存競爭能力,打造自身品牌是相當重要的環節。其中申報高新技術企業對企業的發展非常重要,不僅能提高自身產品的競爭力,同時政府扶持力度也對企業的發展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高新技術企業的總體目標是在建設創新型國家的戰略指引下,通過鼓勵創新的政策導向和新稅制優化產業結構的引導功能,進一步增強我國高新技術企業以自主研發為核心的綜合創新能力,促進高新技術產業升級發展。通過進一步明確認定標準、規范操作程序、改革管理體制、加強政策協調,做好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把優惠政策真正落到實處。
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標準
1、在中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注冊的企業,近三年內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并購等方式,或通過5年以上的獨占許可方式,對其主要產品(服務)的核心技術擁有自主知識產權。
2、產品(服務)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
3、具有大學??埔陨蠈W歷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30%以上,其中研發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10%以上。
4、企業為獲得科學技術(不包括人文、社會科學)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而持續進行了研究開發活動,且近3個會計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于5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20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20000萬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企業注冊成立時間不足3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計算。
5、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60%以上。
6、企業研究開發組織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轉化能力、自主知識產權數量、銷售與總資產成長性等指標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二、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應具有的特點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對被認定為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是指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1、產品(服務)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
2、研究開發費用占銷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規定比例;
3、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規定比例;
4、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規定比例;
5、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費用可加計扣除
《企業所地稅法規定》,對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四、收稅優惠政策
一是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進入當前收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攤銷。二是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是指一個繳納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五、具體認定步驟
1、自我評價。企業應對照《認定辦法》第十條進行自我評價。認為符合條件的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網址:)進行注冊登記。
2、注冊登記。企業登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按要求填寫《企業注冊登記表》(附1),并通過網絡系統上傳至認定機構。
認定機構應及時完成企業身份確認并將用戶名和密碼告知企業。
3、準備并提交材料。企業根據獲得的用戶名和密碼進入網上認定管理系統,按要求將下列材料提交認定機構:
(1)《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書》(附2);
(2)企業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書(復印件);
(3)經具有資質并符合本《工作指引》相關條件的中介機構鑒證的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研究開發費用(實際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近一個會計年度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專項審計報告;
(4)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的財務報表(含資產負債表、利潤及利潤分配表、現金流量表,實際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
(5)技術創新活動證明材料,包括知識產權證書、獨占許可協議、生產批文,新產品或新技術證明(查新)材料、產品質量檢驗報告,省級(含計劃單列市)以上科技計劃立項證明,以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4、組織審查與認定。
(1)認定機構收到企業申請材料后,按技術領域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不少于5名相關專家,并將電子材料(隱去企業身份信息)通過網絡工作系統分發給所選專家。
(2)認定機構收到專家的評價意見和中介機構的專項審計報告后,對申請企業提出認定意見,并確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名單。
上述工作應在收到企業申請材料后60個工作日內完成。
5、公示及頒發證書。
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上公示15個工作日。公示有異議的,由認定機構對有關問題進行查實處理,屬實的應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公示無異議的,填寫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機構審批備案匯總表,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后,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上公告認定結果,并由認定機構頒發“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加蓋科技、財政、稅務部門公章)。
六、高新技術企業的重要作用
(一)財務價值。
1、按15%的稅率征收所得稅;
2、對企業研發費用,按50%加計扣除或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3、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按50-75%征收
4、對單位和個人在本市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對從事軟件著作權轉讓業務和軟件研制開發業務,比照技術轉讓與技術開發業務免征營業稅。
5、對在高新技術成果轉化中做出重大貢獻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由市政府授予榮譽稱號并安排專項資金給予獎勵,對所獲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
(二)推廣價值。
說明企業在技術水平至少達到國內或國際先進水平;擁有對產業和行業有影響、帶動作用的關鍵技術、關鍵創新產品;具有較強的技術創新能力、高端技術開發能力、前沿技術領域競爭力;
(三)品牌價值。
說明企業有較好的潛在經濟效益、有望形成新興產業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的項目;
說明企業是國家重點支持的具有高成長性企業;
說明企業有較高創新水平和較強市場競爭力;
負責人具備較強的創新意識、較高的市場開拓能力和經營管理水平;
(四)資本價值。
有利于吸引地方政府、行業組織對企業的政策和資金扶持 有利于吸引風險投資機構和金融機構的介入,推動企業進入產業化擴張有利于企業在資本市場上融資上市。
(作者:馬紅亮, 2010年畢業于華中科技大學文華學院會計學專業,現任職于安陽新龍煤業(集團)紅嶺公司財務部,從事財務管理工作;付苗苗,任職于安陽新龍煤業(集團)紅玲煤業有限責任公司)
參考文獻: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書范文4
第一條為貫徹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實施科技興貿戰略若干意見》(*]92號)和*市人民政府關于《*市實施科技興貿戰略的意見》(穗府辦[*]29號)精神,改善和優化我市出口商品結構,提高技術和高新技術產品在外貿出口中的比重,加強*市科技興貿專項資金的管理,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市科技興貿專項資金(下稱專項資金)是指市財政安排用于支持科技興貿戰略的實施,擴大高新技術產品和技術出口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遵循公開透明、科學管理、突出重點、利于監督的原則,體現財政資金的引導和帶動作用。
第四條*市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下稱市外經貿局)負責擬定專項資金的使用計劃,確定專項資金的支持重點,審核資金申報,提交專項資金的年度使用情況報告。*市財政局(下稱市財政局)負責專項資金的財務管理,編制專項資金年度預算,審核和撥付專項資金。市外經貿局會同市財政局對專項資金使用進行跟蹤管理和績效評估。
第二章使用范圍
第五條在*市依法登記注冊、具有法人資格和進出口經營權,并在外經貿業務、財務管理、出口退稅、外匯管理、進出口檢驗檢疫、海關監管等方面兩年內無違規行為的各類企業,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請專項資金扶持:
(一)以一般貿易方式出口《中國高新技術產品出口目錄》所確定的高新技術產品;
(二)出口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技術或產品(含名牌產品、中成藥);
(三)開展有利于擴大自主知識產權產品、高新技術產品出口的研發、創新項目;
(四)通過技術引進,改造和提高傳統出口產品附加值、擴大高新技術產品和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產品出口的技術改造項目;
(五)技術(含軟件)和技術帶成套設備產品出口;
(六)向國外申請專利、商標注冊和實施國際質量體系及產品認證;
(七)與實施科技興貿戰略有關的技術貿易措施、市場拓展、提供公共產品服務、專題調研、業務培訓、評審檢查等。
第三章專項資金的申請
第六條企業申請專項資金按市外經貿局、市財政局的通知要求,在市外經貿局網站科技興貿專項資金管理系統上填報相關表格并下載申請書。申請時間為每年6月。
第七條企業按以下內容申請專項資金扶持:
(一)項目申請。1.技術研發項目,指高新技術出口產品的研究開發項目,通過實施技術創新,擴大高新技術產品出口。2.技術改造項目,指出口企業為擴大高新技術產品,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產品,技術帶成套設備等產品出口而進行技術更新改造項目。
(二)產品(技術)申請。以一般貿易方式從事高新技術產品出口,國家、省、市名牌產品出口,技術(含軟件)或成套設備出口。
(三)認證申請。在上一年度向國外申請專利、商標注冊以及申請國際認證的高新技術產品和名牌產品。
第八條企業申請時應提交下列材料(一式2份):
(一)企業書面申請報告;
(二)*市科技興貿專項資金申請表;
(三)企業營業執照、進出口經營資格證書、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證書、自主知識產權證明、專利證書、商標境外注冊證明、認證證書及有關費用證明等;
(四)企業上一年度海關出口或委托出口證明,軟件(技術)出口登記證書、出口收匯證明等;
(五)項目申報應提交項目可行性報告及與項目有關的其他證明材料。可行性報告應包括項目概況、項目必要性、前景預測、條件論證、內容和規模、資金使用進度、經濟和社會效益分析等內容。
第四章受理申請
第九條市外經貿局對企業申請的材料在規定的時限內進行預審,提出初審意見會知市財政局。
第十條市外經貿局會同市財政局對申請項目進行實地考核。
第十一條市外經貿局根據年度申請項目情況,聘請有關行業、領域的專家對項目進行評審。專家組主要來源于各高校、科研院所和相關政府職能部門。
第十二條市外經貿局會同市財政局根據專家的評審意見提出年度專項資金撥付方案。
第十三條經市外經貿局會同市財政局對審查合格的專項資金資助項目,在市外經貿局網站上公示15個工作日,接受社會監督。對經舉報并查實不符合專項資金使用要求的項目,取消申報資格。
第五章資金撥付和財務處理
第十四條企業憑市外經貿局和市財政局發出的撥付通知,到市財政局辦理專項資金劃撥手續。其中,技術研發、技改項目專項資金,根據項目進度用款情況,分期劃撥。
第十五條企業收到專項資金后,應按財務制度規定作沖減有關費用處理。
第六章資金使用的驗收和監督
第十六條使用專項資金的企業應確保資金??顚S茫磕甓劝雌谔顖蟆?市科技興貿專項資金使用情況跟蹤表》。
第十七條使用技術研發和技術改造項目專項資金的企業,應在項目執行期終止后6個月內,向市外經貿局和市財政局申請驗收,提交使用專項資金項目的驗收報告。
第十八條市外經貿局會同市財政局(或委托社會中介機構)對專項資金使用項目實行定期檢查和專項檢查相結合,及時跟蹤資金使用情況,防止資金被截留、挪用,保證資金運作安全和使用有效。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書范文5
為了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鼓勵外國跨國公司在本市設立地區總部,促進經濟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含義)
本規定所稱的外國跨國公司地區總部,是指外國跨國公司在本市設立的以投資或者授權形式,對在一個國家以上的區域內的企業行使管理和服務職能的唯一總機構。
外國跨國公司可以以獨資的投資性公司、管理性公司等企業組織形式,在本市設立地區總部。
第三條(適用范圍)
在本市范圍內設立的外國跨國公司地區總部(以下簡稱地區總部),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管理部門)
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外經貿委)負責外國跨國公司在本市設立地區總部的認定和審批工作,協調有關部門對地區總部的行政管理工作。
工商、財稅、外事、公安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對地區總部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條(條件)
在本市設立地區總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母公司的資產總額不低于4億美元;
(三)母公司已在中國投資累計總額不低于3000萬美元;
(四)在中國境內外投資或者授權管理的企業不少于3個,且對其負有管理和服務職能。
符合本條前款規定的外商投資性公司,可以申請認定為地區總部;未設立投資性公司的,可以以管理性公司的形式申請設立注冊資本不低于200萬美元的地區總部。
基本符合本條第一款規定,且符合國家有關外商投資方向的各項規定,并為所在地區經濟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外國跨國公司,可以參照本規定申請設立地區總部。
第六條(經營、管理和服務活動)
在本市設立的地區總部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可以從事下列經營、管理和服務活動:
(一)投資經營決策;
(二)市場營銷服務;
(三)資金運作與財務管理;
(四)技術支持和研究開發;
(五)信息服務;
(六)員工培訓與管理;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它經營、管理和服務活動。
第七條(申請材料)
在本市設立地區總部,應當向市外經貿委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書;
(二)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地區總部及履行基本職能的授權文件;
(三)母公司的資信證明文件、注冊登記文件(復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證明文件(復印件);
(四)母公司在中國境內投資企業的批準證書及營業執照(復印件);
(五)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對擬任地區總部法定代表人的授權檔和擬任地區總部法定代表人的簡歷及相應的身份證明檔;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材料。
前款規定未列明提供復印件的,應當提供檔的正本。
第八條(準予或者不準予的決定)
市外經貿委應當在收到申請書等材料之日起30日內完成審查,并作出準予或者不準予的決定。決定準予的,應當發給認定證書或者批準證書。
第九條(備案)
市外經貿委應當及時將地區總部的認定和批準情況,報國家外經貿部備案。
第十條(工商登記和年檢)
取得認定證書或者批準證書的,應當在收到認定證書或者批準證書后30日內,到市工商局辦理工商登記。
地區總部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接受有關主管部門的年檢。
第十一條(優惠政策)
在本市設立的具有研究開發功能的地區總部,可以按照規定享受高新技術企業優惠政策;在浦東新區注冊的地區總部,可以按照規定享受浦東新區優惠政策。
地區總部為其員工提供關鍵技能培訓服務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獲得資助。
第十二條(進出口經營權和退稅)
鼓勵和支持地區總部在本市設立跨國采購中心和物流中心??鐕少徶行暮臀锪髦行囊勒諊矣嘘P規定,經批準可以取得進出口經營權,出口貨物可以享受退稅政策。
第十三條(資金管理)
行使投資管理的地區總部可以建立統一的內部資金管理體制,對自有資金實行統一管理;涉及外匯資金運作的,應當按照有關外匯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簡化出入境手續)
對因商務需要赴香港、澳門、臺灣地區或者國外的地區總部中國籍人員,提供出境便利。
地區總部需要多次臨時入境的外籍人員,可以申請辦理1至5年多次入境有效、每次停留不超過1年的訪問簽證;對需要在本市長期居留的地區總部外籍人員,可以申請辦理1至5年有效的外國人居留證以及相同期限的多次返回工作簽證;有關臨時來本市的外籍人員,應當在中國駐外使領館申請入境簽證,時間緊迫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公安部門申請口岸簽證入境。
地區的跨國公司在本市設立地區總部的,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未盡事項的管理)
本規定未盡事宜,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執行。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書范文6
第一條為了鼓勵企業守法自律,提高海關管理效能,保障進出口貿易的安全與便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海關注冊登記的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企業的分類管理,適用本辦法。
其他企業的分類管理,由海關總署另行規定。
第三條海關根據企業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海關規章、相關廉政規定和經營管理狀況,以及海關監管、統計記錄等,設置AA、A、B、C、D五個管理類別,對有關企業進行評估、分類,并對企業的管理類別予以公開。
第四條海關總署按照守法便利原則,對適用不同管理類別的企業,制訂相應的差別管理措施,其中AA類和A類企業適用相應的通關便利措施,B類企業適用常規管理措施,C類和D類企業適用嚴密監管措施。
全國海關實行統一的企業分類標準、程序和管理措施。
海關與企業應當加強合作,開展經常性信息交流和業務聯系。
第五條海關總署對企業分類管理工作進行指導、監督;直屬海關負責審定、調整本關區企業適用的管理類別。
第二章管理類別的設定
第一節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
第六條AA類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適用A類管理1年以上;
(二)上一年度進出口總值3000萬美元(中西部1000萬美元)以上;
(三)經海關驗證稽查,符合海關管理、企業經營管理和貿易安全的要求;
(四)每年報送《經營管理狀況報告》和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審計報告;每半年報送《進出口業務情況表》。
第七條A類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適用B類管理1年以上;
(二)連續1年無走私罪、走私行為、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
(三)連續1年未因進出口侵犯知識產權貨物而被海關行政處罰;
(四)連續1年無拖欠應納稅款、應繳罰沒款項情事;
(五)上一年度進出口總值50萬美元以上;
(六)上一年度進出口報關差錯率3%以下;
(七)會計制度完善,業務記錄真實、完整;
(八)主動配合海關管理,及時辦理各項海關手續,向海關提供的單據、證件真實、齊全、有效;
(九)每年報送《經營管理狀況報告》;
(十)按照規定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注冊登記證書》的換證手續和相關變更手續;
(十一)在商務、人民銀行、工商、稅務、質檢、外匯、監察等行政管理部門和機構無不良記錄。
第八條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適用C類管理:
(一)有走私行為的;
(二)1年內有3次以上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行為,或者1年內因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被處罰款累計總額人民幣50萬元以上的;
(三)1年內有2次因進出口侵犯知識產權貨物而被海關行政處罰的;
(四)拖欠應納稅款、應繳罰沒款項人民幣50萬元以下的。
第九條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適用D類管理:
(一)有走私罪的;
(二)1年內有2次以上走私行為的;
(三)1年內有3次以上因進出口侵犯知識產權貨物而被海關行政處罰的;
(四)拖欠應納稅款、應繳罰沒款項人民幣50萬元以上的。
第十條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未發生本辦法第八條和第九條所列情形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適用B類管理:
(一)首次注冊登記的;
(二)首次注冊登記后,管理類別未發生調整的;
(三)AA類企業不符合原管理類別適用條件,并且不符合A類管理類別適用條件的;
(四)A類企業不符合原管理類別適用條件的。
第十一條在海關登記的加工企業,按照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實施分類管理。
第二節報關企業
第十二條AA類報關企業,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適用A類管理1年以上;
(二)上一年度申報的進出口報關單及進出境備案清單總量在2萬票(中西部5000票)以上;
(三)經海關驗證稽查,符合海關管理、企業經營管理和貿易安全的要求;
(四)每年報送《經營管理狀況報告》和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審計報告;每半年報送《報關業務情況表》。
第十三條A類報關企業,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適用B類管理1年以上;
(二)企業以及所屬執業報關員連續1年無走私罪、走私行為、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
(三)連續1年報關的貨物未因侵犯知識產權而被海關沒收;
(四)連續1年無拖欠應納稅款、應繳罰沒款項情事;
(五)上一年度申報的進出口報關單及進出境備案清單等總量在3000票以上;
(六)上一年度申報的進出口報關差錯率在3%以下;
(七)依法建立賬簿和營業記錄,真實、正確、完整地記錄受委托辦理報關業務的所有活動;
(八)每年報送《經營管理狀況報告》;
(九)按照規定辦理注冊登記許可延續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報關企業報關注冊登記證書》的換證手續和相關變更手續;
(十)在商務、人民銀行、工商、稅務、質檢、外匯、監察等行政管理部門和機構無不良記錄。
第十四條報關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適用C類管理:
(一)有走私行為的;
(二)1年內有3次以上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或者1年內因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被處罰款累計總額人民幣50萬元以上的;
(三)1年內報關的貨物因侵犯知識產權而被海關沒收達3次的;
(四)上一年度申報的進出口報關差錯率在10%以上的;
(五)拖欠應納稅款、應繳罰沒款項人民幣50萬元以下的;
(六)報關的貨物涉嫌走私、違反海關監管規定拒不接受或者拒不協助海關進行調查的;
(七)被海關暫停從事報關業務的。
第十五條報關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適用D類管理:
(一)有走私罪的;
(二)1年內有2次以上走私行為的;
(三)1年內報關的貨物因侵犯知識產權而被海關沒收達4次以上的;
(四)拖欠應納稅款、應繳罰沒款項人民幣50萬元以上的。
第十六條報關企業未發生本辦法第十四條和第十五條所列情形,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適用B類管理:
(一)首次注冊登記的;
(二)首次注冊登記后,管理類別未發生調整的;
(三)AA類企業不符合原管理類別適用條件,并且不符合A類管理類別適用條件的;
(四)A類企業不符合原管理類別適用條件的。
第三章管理類別的適用與調整
第十七條企業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或者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可以通過注冊地海關向直屬海關提出適用AA類管理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適用AA類管理申請書》;
(二)《經營管理狀況報告》;
(三)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審計報告。
第十八條企業符合本辦法第七條或者第十三條的規定,可以通過注冊地海關向直屬海關提出適用A類管理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適用A類管理申請書》;
(二)《經營管理狀況報告》。
第十九條注冊地海關接受企業適用AA類、A類管理申請后,經審核企業提交的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制發《企業分類管理申請受理決定書》,并報直屬海關審定。
對申請AA類的,直屬海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適用或者不予適用決定。
對申請A類的,直屬海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適用或者不予適用決定。
第二十條申請適用AA類、A類管理的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屬海關對其申請予以退回,并作出不予適用的決定:
(一)申請時不符合本辦法所規定的條件的;
(二)審核期間不符合本辦法所規定的條件的;
(三)審核期間有涉嫌走私或者違反海關監管規定以及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尚在偵查或者調查中的。
第二十一條C類企業自海關作出類別調整決定之日起滿1年未再發生本辦法第八條或者第十四條所列情形的,經企業申請,海關將其調整為B類。
D類企業自海關作出類別調整決定之日起滿1年未再發生本辦法第九條或者第十五條所列情形的,經企業申請,海關將其調整為C類。
第二十二條C類、D類企業申請調整為B類、C類的,應當通過注冊地海關向直屬海關提交《企業管理類別調整申請書》。注冊地海關經審核,企業提交的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制發《企業分類管理申請受理決定書》,并報直屬海關審定。
直屬海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個月內作出決定。
第二十三條企業有下列應當降低類別情形之一的,海關發現后根據本辦法第二章的規定,重新決定其適用的管理類別:
(一)AA類、A類企業不符合原管理類別適用條件的;
(二)B類企業有C類、D類管理類別情形之一的;
(三)C類企業有D類管理類別情形之一的。
第二十四條經直屬海關決定調整或者不予調整企業管理類別的,由企業注冊地海關在決定作出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決定送達企業。
自海關作出調整決定之日起,海關按照調整后的管理類別對企業實施相應的管理措施。
第二十五條AA類或者A類企業涉嫌走私被立案偵查或者調查的,海關暫停其與管理類別相應的管理措施;暫停期內,按照B類企業的管理措施實施管理。
第二十六條企業僅名稱或者海關注冊編碼發生變化的,其管理類別可以繼續適用,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方式調整:
(一)企業發生存續分立,分立后的存續企業承繼分立前企業的主要權利義務或者債權債務關系的,其管理類別適用分立前企業的管理類別,其余的分立企業視為首次注冊企業;
(二)企業發生解散分立,分立企業視為首次注冊企業;
(三)企業發生吸收合并,合并企業管理類別適用合并后存續企業的管理類別;
(四)企業發生新設合并,合并企業視為首次注冊企業。
第四章管理措施的實施
第二十七條報關企業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開展報關業務,海關按照報關企業和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各自適用的管理類別分別實施相應的管理措施。
因企業的管理類別不同導致應當實施的管理措施抵觸的,海關按照下列方式實施:
(一)報關企業或者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為C類或者D類的,按照較低的管理類別實施相應的管理措施;
(二)報關企業和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均為B類以上管理類別的,按照報關企業的管理類別實施相應的管理措施。
第二十八條加工貿易經營企業與承接委托加工的生產企業管理類別不一致的,海關對該加工貿易業務按照較低的管理類別實施相應的管理措施。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走私罪的時間認定以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生效時間為準。
走私行為、進出口侵犯知識產權貨物行為、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以海關行政處罰決定書生效時間為準。
第三十條警告以及罰款額在人民幣1萬元以下的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行為,不作為企業分類管理評定記錄。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其他企業”,指在海關注冊登記的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企業外,海關總署規定的其他從事與進出動直接有關的企業。
“中西部”,指除東部地區以外的其他地區。東部地區包括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遼寧省、河北省、山東省、江蘇省、浙江省、福建省、廣東省。
“拖欠應納稅款”,指自繳納稅款期限屆滿之日起超過3個月仍未繳納進出口貨物、物品應當繳納的進出口關稅、進出口環節海關代征稅之和,包括經海關認定違反海關監管規定,除給予處罰外,尚需繳納的稅款。
“拖欠應繳罰沒款項”,指自海關行政處罰決定規定的期限屆滿之日起超過3個月仍未交付海關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和追繳走私貨物、物品等值價款。
“進出口總值”,包括海關貿易統計與單項統計數據,以海關的統計為準,有關數據僅用于海關企業分類管理。
“報關差錯率”,指企業上一年度所有報關員記分的總次數除以報關單總數的百分比。
“1年”,指連續的12個月。
“年度”,指1個公歷年度。
“以上”,包含本數。
“以下”,不包含本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