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制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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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制度

村民自治制度范文1

[關鍵詞]村民自治 村集體資產 產權制度 改革

[中圖分類號]F321.3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1650(2013)07-0039-01

黨的十提出工業化、信息化、城鎮化、農業為現代化為目標的新四化,全部涉及到“三農”。從此看出農村改革發展的必要性與重要性。隨著工業化、城鎮化進程的快速發展,土地已經不再是農民唯一賴以生存的經濟基礎,農民已不再以務農為就業,農民也不再以農村為居住地。農民脫離土地,進廠打工,進城務工異地務工就業。農業現代化發展,農村土地不斷規模化集中經營,土地流轉。滬郊農村土地消耗不斷增加,農村土地不斷被征用,農村在短期內“村轉居”,農民已經遠離農村。此外,在滬郊農村,又有大量的非本村村民進住本村即新村民。按照現行的基層自治體制,廣大農民群眾直接行使民利,依法辦理自己的事情,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農村村集體擁有一定的財權,自行承擔村務管理費用和其他支出。所以,站在村民自治視野下,現行的農村集體所有農村集體資產產權制度改革成為城鎮化發展中不可忽視的問題。農村集體資產產權制度改革,體現著在工業化、市場化、城鎮化過程中,村民自治主體的多元化,基層民主政治建設從村民自治向城鎮居民自治轉化的法律及政治取向。所以,農村集體資產產權制度改革是對農村集體所有制的又一次詮釋,這不僅關系到數量龐大的農民現實經濟利益,也影響到村民自治的程度,也影響到社會的穩定,關系到城鎮化的進程與質量。

一、農村集體資產產權制度改革的滯后,已經影響到村民民主自治的發展

1.體現在空殼村無法進行正常的換屆選舉

滬郊農村隨城鎮化的發展,人口結構發生了很大變化。農業人口,1978年為453萬,到2010年157萬;農業從業人口從1978年的210萬人,降到了2010年的34萬人。到目前為止,上海市涉農有八區一縣,其中中心城區徐匯、普陀、閘北、楊浦、長寧5個區6各鎮涉及集體資產。從金山區來看,靠近新城區、新市鎮的建設,農村土地早已征用完畢,農民從戶籍上講已經轉為非農,村委會已成為我們平時講的“空殼村”,其原因就是因為原屬于村集體的資產未處置的結果。根據《村組法》第一章第二條規定,“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庇捎诖寮w資產處置的滯后,已經影響到了村民自治。在金山區2006年的第8屆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時,按選舉意見要求,“凡80%的土地被征用,80%村民動遷,農戶不足200戶的村,鎮(鄉)政府可以向區政府申請,由區政府審批可以暫緩選舉”,當時有8個村暫緩選舉;2009年的第9屆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全區有3個村暫緩選舉,這三個村都是因為征地問題突出而暫緩,其中一個村自2002年開始,連續三屆村委會未換屆,成為村民自治的“難點村”。到2012年換屆選舉,這些選舉困難村,基本都是通過并村的方式避免暫緩選舉的尷尬。最起碼的民主選舉都無法實現,如何談民主監督?

2.體現在空殼村村民無法進行正常民主監督

上海市到目前為止,在中心城區的閘北、普陀、長寧、楊浦和徐匯5個區6個鎮有農村集體資產。在推行“三個集中”過程中,因歷史和村民委員會與居民委員會職能的差異,村集體經過多年的積累和征地補償,有相當數量屬于村民集體所有的資產,這部分資產隨著村民城鎮化,原來的村民與村委會之間的關系越來越疏遠,村民自治的功能村民對村委會的監督也越來越弱化。相對于過去將來講,處于無村民監督的相對真空狀態。之所以說是相對真空狀態,是因為從形式上講還有鎮相關部門的代管或托管,村民的監督缺失,有個別村城鎮化后村民分散在十幾個新建居民居住小區,原來一千多戶人家現在只有不足百戶戶宅基地未動遷,土地也基本征用,村民基本農轉非,同時享受了小城鎮保險但戶籍依舊在村里。由于村民居住分散干群之間聯系溝通困難較大,很難召開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村民自治、民主管理等工作根本無法開展。

3.體現在村民作為自治主體的利益難以保障

在調研中我們發現,村轉為居民后,村民變成了雙重身份,從居住地講是居民,村戶口登記講又是村民,因為大多數村民雖然戶口轉性,但因集體經濟利益的關系,戶籍任然在本村,這些人接受的是雙重管理,即居委會和原村委會的管理,每遇到基層自治組織換屆選舉,大多數村民選擇回村參加選舉,有的鎮只能以管委會的方式代管。整體動遷的村,有的地方仍然是村委會建制,有的地方索性是一套人馬,兩塊牌子,一塊居委會牌子,一塊村委會牌子,這樣的“以村養居”,本來應有財政承擔的居委會管理費用,仍由村委會承擔,等于是轉嫁村民身上。在調研中發現,廣大村民共同長期積累起來的集體資產帶來的收益,沒能體現在共同享受,只是少數村民收益,就是那些貧困村民和相對貧困的村民,使得絕大多數村民的權益無法得到保護。

二、“新村民”參加村民自治,為未來農村集體資產產權改革增加更多變數

從滬遠郊金山區的角度看,也屬于上海國際大都市的郊區,雖與近郊相比,還屬于一個農業占比重比較大的區,但隨著上海石化的擴建與發展,新城區、工業園區和上海漕涇化工區建設的發展,二、三產業發展相對發展也比較快,也吸引了大量外來務工名人員。比如金山工業區規劃之內的亭林鎮亭東村,全村總人口3525人,外來人口就達10000多人?!洞褰M法》第13條第三款規定,戶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請參加選舉,并且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同意也可以參加選舉(這部分人稱之為新村民)。這樣無形之中擴大了村民的范圍。新村民的經濟關系還在原戶籍,只是居住與管理在參與選舉村。同時新村民也包括不參加選舉但又居住在本村的人員,有的新村民在一個村居住長達幾年以上。新村民的產生,在現行的村民自治體制下,存在幾個問題:一是管理費用問題,加重了管理費用的支出,每個村都有專職外來人口管理人員,這些人員的費用大多由村支出。另一個是新村民對村民自治的理解偏差問題,把參與選舉簡單理解為村民自治,村民享受的福利也應該同等享受,新村民與原住村民之間難于區分經濟關系,改革的難度增加。

三、隨新一輪城鎮化,農村集體產權改革的難度會加大

村民自治制度范文2

關鍵詞村民自治民主國家市民社會

20世紀80年代初我國農村出現了村民自治,此后,它越來越引起研究者廣泛關注。村民自治研究不僅成為我國農村問題研究的一個熱點,而且在當代中國的政治研究領域也占有重要地位。

本文無意對所有村民自治研究作出概述,而只是試圖分析其中關系到我國民主政治制度建設的內容,并試圖通過對村民自治這一“標本”的解剖,提煉出某種理論資源;通過對當前村民自治研究的“政治民主”和“國家與社會的關系”兩大視野進行區分,對當前村民自治研究的新發展、新趨勢進行探討和展望。

一、村民自治研究的“政治民主”視野

村民自治研究的“政治民主”視野,指研究主要集中于村民自治制度本身運行的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內容和形式,并以此為出發點,討論我國的民主政治制度建設。持這種視野的研究又因其對“民主”理解的不同側重,大致分為兩種觀點。

一種觀點偏重村民自治中的民主實質內容對我國民主政治制度的作用,即認為村民自治的民主是對村莊場域內的公共資源的一種支配方式,而國家政治民主是對國家場域內的政治資源的一種支配方式,兩者是同質的;認為村民自治是中國建設民主的試驗點和突破口,把建設民主的試驗點和突破口放在農村,可以大大降低推進社會主義民主的成本和風險,既可以推動民主進程,又可以保持全國的政治穩定。他們以深圳市龍崗區大鵬鎮“兩票制”選舉試點工作的成功為例,認為這“標志著中國的民主政治建設已經開始由村民自治向更高層次的民主建設——基層政權建設邁進”。

后一種觀點認為,村民自治的民主對我國民主政治制度建設的示范意義主要是形式上的,村民自治產生的原因是農村的承包制突破體制的國家外殼時,國家急于以一種替代性組織填補國家治理真空;村民自治自身在發展過程中形成民主價值,作為“草根民主”的村民自治的民主價值是有限度的“,村民自治的形式示范效應遠遠大于其實質性”;“村民自治最重要的價值就是在民主進程中,建立起一系列民主規則和程序,并通過形式化民主訓練民眾,使民眾得以運用民主方式爭取和維護自己的權益,從而不斷賦予民主以真實內容”;“對于中國的民主化進程來說,一方面必須重視為民主創造外部條件,另一方面更不可忽視經濟發展過程中的民主形式實踐,通過在民主形式實踐中建立民主規則和程序,訓練民眾,為民主創造內在的條件,逐步實現由形式化民主到實體性民主的轉換。這便是村民自治給我們的啟示。”這可以看作是對村民自治的“民主”價值的一個總結。

上述兩類觀點,前者認為村民自治對我國民主政治制度建設有實質性價值,將社會民主(自治)和政治民主相等同,把作為“市民社會內部的民主發展”與作為主要政治體制的政治民主相等同,研究視野從村莊所代表的社會范疇不自覺地轉到了某種意義上與之相平行的國家這一政治范疇;后者則始終將視野限定于村民自治的社會范疇,只是在必要的時候揭示其對我國民主政治制度建設的形式上的示范意義。當然,前者的認識也有一定的客觀原因。從法律條文上看,《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三個“自我”、四個“民主”基本上可以看作是正式法律文本對村民自治的性質概括和定位。

有些研究者沒有區分這四個“民主”的程序和形式上的意義,以及三個“自我”所代表的村民自治的實質上的內涵,從而把社會民主和政治民主混為一談。從實際執行情況看,村民自治機構既是群眾自治的組織,又充當著國家在農村的“人”的角色,這使村民自治的社會獨立空間和政治體制內的民主的末梢不能從實際上分別開來,容易使人只看到兩者形式上的共同點而沒有看到其實質上的區別。羅伯特·達爾給政治民主的定位是:“在最低水平上,民主理論關心的是普通公民借以對領導行使相對強的控制的過程”④,而“獨立的社會組織在一個民主制中是非常值得需要的東西,至少在大型民主制中是如此”⑤。達爾這里前半句說的是政治民主,后半句說的是獨立社會組織對政治民主的作用,但獨立社會組織內部也可以有民主形式,社會空間內的民主形式使社會組織的運作更公平有效,也就是說,社會民主對政治民主的影響和推進只是形式的或外部的,而不是實質的與內部的。

持“政治民主”視野的研究者一般都認為村民自治制度具有“國家主導型制度變遷”的性質,認為雖然村民自治起源于群眾的自發行為,具有“誘致型制度變遷”的初始特點,但是大多數村民自治的相關制度都是由國家各級政府部門通過行政網絡推廣到全國各地的,而且在推廣這些制度的過程中對原生的制度作了選擇和改造。研究者從中國的民主政治(包括社會民主和政治民主)的現實情況出發,認為在中國民主政治制度變遷過程中,國家處于主動的地位,中國的民主政治有必要“自下而上”提供政治的社會基礎,但是國家的權力體制與村民自治的原則存在著結構性矛盾,不從制度結構上解決現代化進程中國家權力不斷向鄉村滲透和國家與鄉村的權力邊界問題,村民自治的發展限度是可想而知的。到此為止,村民自治“政治民主”研究視角的困難已經顯現出來了。正如這些研究者所說:“雖然更高一級的基層民主制度知識是一種可以交流和學習的知識,但是從制度供給的角度出發,中國村民自治制度向更高一級民主制度演進面臨無法回避的困難?!彪m然村民自治對我國民主政治的建設從形式上有示范意義,但是如果沒有實質性的支撐,農村社會范圍內的民主形式又有多大示范意義?更何況村民自治本身的民主形式也并不規范,所以村民自治的社會民主沒有上升到政治民主的邏輯必然性。部分學者認為:“在國家民主和基層民主缺乏連接時,想不通過改革國家民主制度而享用基層民主的成果幾乎是不可能的。”我們似乎可以進一步認為,試圖找出村民自治內的社會民主對政治民主的直接而實際的作用是不現實的。

二、“國家與社會”視野下的村民自治

運用“國家與社會”分析框架于中國市民社會研究,始于鄧正來和景躍進在《中國社會科學季刊》1992年11月創刊號上發表的《建構中國的市民社會》一文。該文引發了一系列以“市民社會”為話語的研究。持“國家與社會”視野的研究者把國家與社會視為某種意義上的兩個平行體。正如鄧正來所說,這些研究者是想尋找一個與國家的體制外對話的模式。

科勒爾(Kelliher)發現,在非組織的、個體分散的中國農村,國家能夠影響社會的原因,在于兩者結構上的同一性而非社會獨立的組織化③。持“政治民主”視野的研究者基本上認同這種觀點。在從“政治民主”的視角觀察和分析村民自治出現困惑時,有研究者漸漸轉換了視野,從尋找村民自治與國家政治民主體制的“同”,轉而強調國家與社會的“異”,試圖找出促進民主政治制度建設的另一途徑。他們除了承認國家對村民自治的介入和巨大影響外,還看到了村莊作為一支獨立的力量,與國家進行著一種獨立的對話和博弈?!稗r村的經濟改革不僅突破了這一結構性外殼,而且使億萬農民成為相對獨立的利益主體,國家的體制性權力上收至鄉鎮,在鄉鎮一下便產生了一個相對獨立的社會空間。這個社會空間是由一個個獨立的利益主體組成的,同時也有公共事務、公共權力、群己的界限,有了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的博弈,也就有了民主的原始動機”④。這里說的“民主”是社會民主而不是政治民主。當然,“政治民主”視野和“國家與社會的關系”的視野有內在的聯系,因為民主可以看作是人民群眾對國家政治的參與方式,是國家與社會關系的一個方面。

1998年“國家與社會關系”課題組“中國鄉村制度:歷史與現實”學術會議的召開,標志著對“國家與社會”視野形成共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試行十周年之際,《中國書評》5月號刊發了該次會議綜述和對徐勇教授專著《中國農村村民自治》的主題書評。張小勁在《中國農村的村民自治再思考》一文中指出:“研究村民自治有兩個視角是應當給予特別重視的,其中之一是所謂國家與社會之關系的研究視角,其二是社區內部權力結構與權力關系的視角”。景躍進說:“國家與社會關系的調整是消除‘鄉政村治’內在緊張的根本出路”,村民自治研究“忽視了一個基本的問題:政府行政管理的合理/合法性(抽象到理論高度,也就是國家與社會關系問題)”②。其實,早在1997年王旭就指出:村民自治制度實現了“國家與農民權力相互增強的績效”“,從長遠來看,一種相對和平而有序的民主化轉型過程是可能的,而國家的專制性權力在這過程中最終將被消解,其基礎結構性權力則得以保持甚至加強!”

持“國家與社會”視野的研究者認為,解體以后,“國家仍試圖改造農民傳統的生活理念卻無力安排村民的一切政治經濟生活”,國家介入基層社會的成本過大,沒有必要。而另一方面村莊借國家的力量合法地擴大自己的利益空間和與國家對話的實力:“村莊正在利用非均質的國家來塑造村莊的邊界與整合村莊的利益。國家進退與村莊建構是同步的,村莊最終是與非均質國家一起完成自我定位和自我構造”。

那么,我國農村形成的獨立的社會空間有多大?我國村莊的自治程度又如何?對此,鄭法援引達爾的話說:“如果一個組織從事的活動被另一個組織認為是不當的,但任何其他組織——包括國家的政府———都不能阻止,也不能通過提高其行動的成本來阻止它這樣做,符合這兩個條件的組織才是相對自治的”,并提出了衡量村民自治制度中的社會活動空間的尺度:“農民組織首先必須在組織上獨立:能夠以一個獨立組織的主體資格參與社會生活,自主處理有關事務”,而我國村民自治的許多相關制度和職能設置都是由政府代為設計和規定的,村民自治組織——村民委員會往往同時扮演村民的自治機構和國家“人”的雙重角色,國家可以按自己的利益和意愿比較容易地調整農村社會的權力和活動空間。從這個意義上來說,我們的村莊社會的自治程度還是十分有限的。

由于“國家與社會”的研究視野主要注重國家與社會間的利益權衡關系,而國家在“利益權衡中的絕對優勢決定了‘國家’可以隨時作出是否及多大程度上介入‘基層社會’的抉擇,國家一貫的利益取向也決定了并不因為基層社會的自治空間的大小而改變‘國家’與‘基層社會’關系的性質”,這樣“,國家與社會”的視野也就回到了前述“國家主導型制度變遷”的困境。

三、村民自治研究的新進展

以上我們區分了村民自治研究的兩種視野。在大多數論者的研究中,這兩種視野并不表現得涇渭分明,這與村民委員會往往同時扮演村民自治機構和國家“人”的雙重角色的現狀有關。兩種研究視野最終都把關懷點落在我國的民主政治(社會民主和政治民主)體制的建設上。有論者說:“對于村民自治的政治價值和政治意義不宜過分強調,那樣可能反會損傷村民自治的實效與進展”。也有論者說:“現在不是擔心民主來得太慢而是擔心民主來得太快,知識界不能提供足夠的理論支援和制度構造?!蹦壳把芯空呋旧弦讶〉玫墓沧R是,村民自治的實行是國家管理在某種意義上從社會的退出,同時村莊在村民自治中也為自身爭取了一定的“社會空間”。當代西方市民社會理論大師泰勒說:“就最低限度的含義來說,只要存在不受制于國家權力支配的自由社團,市民社會便存在了”。換句話說,社會從國家那里爭得一個不能與國家相混淆或者不能為國家所淹沒的社會生活領域,這本身就是一個進步。從現有的研究來看,雖然當前學術界對村民自治的關注大多超越了村民自治本身,但無論持“政治民主”視野還是持“國家與社會”視野的研究者都認為,當前制約村民自治的主要障礙因素之一是國家的制度供給不足,尤其是裁量手段缺乏,使得地方政府在具體制度實施中隨意性過大,造成了村民自治發展的地區不平衡和形式化等問題。這些論者認為,當前國家頒布法律制度應強化制裁手段,對于違規行為尤其是政府的違法、違規行為,應予以司法制裁,對于村民則應提供法律救濟。對此賀雪峰評論說:“在當前的村民自治研究中,特別容易出現簡單化和直觀化的判斷,不能科學分析表象背后的真實。更糟糕的是,在村民自治研究領域,有些學者并未真正理解問題的復雜性即匆匆提出成套對策,由此嚴重損害了村民自治研究的嚴肅性和科學性。對村民自治制度供給不足和裁量手段太少的判斷,大致就屬于這種情況。”

前面已經提到,市民社會理論把重點放在“國家與社會”的關系上,是想在國家體制外的社會領域用功,這在某種意義上是轉移了研究的視線。當國家與社會的互動因國家方面的動作遲延而影響互動效果甚至影響良性互動的可能性時,必須強調國家體制內的變革。這樣說并不是要回到“民主先導論”的作法上,而是指為使國家與社會的互動健康持續地進行,國家必須對社會作出某種程度的讓步,使社會擁有更多的原生性資源。這一要求與“民主先導論”的不同之處是,它并不要求從結構上對現有政治體制作根本性的變革。這一要求在國家與農村社會的互動中表現為:給農民更多的經營自,給農民更完整的土地產權,使農村社會擁有更多的資源同時更少地受政治權力的直接干預,增強農村社會與國家對話的力量和主動性,這樣就可以避免一味強調制度變遷的“國家主導型”的性質。如果每一個具體情況都要有政策法規來規制的話,恰恰為國家過多地干預社會提供了機會,因此我們認為應給社會更多的原生性資源以實現更多的社會空間和與國家互動中的主動性,同時規范國家對社會資源的汲取方式,減少國家與社會互動的隨意性。當然,我們并不是說不需要國家對社會的行為進行規范,相反在社會獲得更多的資源以后,更有必要加強和規范社會的自組織能力和方式;但這種規范社會的行為本身也需要規范,而不能成為行政干預的借口。這一點正是法治社會的精髓所在。在村民自治研究領域,對國家與社會互動的具體研究是很缺乏的。在這方面,吳重慶對孫村的研究是一個有益嘗試。在《孫村的路:“國家—社會”關系格局中的民間權威》一文中,吳重慶通過對孫村的道路建設過程中展現的“權力的文化網絡”進行考察,提出了“‘合算’的國家”這一概念,并對國家與基層社會間的利益權衡關系進行了個案說明,但他“把‘國家’與‘基層社會’間的關系視為利益權衡關系,目的在于說明利益權衡的動態性決定了‘國家’可以隨時作出是否及多大程度介入‘基層社會’的抉擇,而國家一貫的利益取向也決定了并不因為基層社會的自治空間的大小而改變‘國家’與‘基層社會’關系的性質”。這表明他仍然沒有跳出“國家主導型制度變遷”定勢的影響,所以還沒有試圖從擴大農村社會的自主性來解決村民自治發展的瓶頸問題。

蕭樓、王小軍認為,在國家與社會視野的研究中,“關鍵路徑在以往的個案中總是未被深入探究”,因此提出了以“國家—社會”關系為視角,以權力問題為核心,以權力運行空間為背景,以正式或非正式政治組織為對象的村民自治研究框架,強調要著力從個案中考察村莊與國家的復雜的權力博弈:“國家在不斷地塑造著村莊,一如村莊在不斷地塑造著國家”;“國家獨占意識形態上的正統性的局面已經打破,村莊最終與非均質國家一起完成自我定位和自我構造?!钡撬麄兊难芯恳膊]有突破國家與社會之間的力量權衡的窠臼。

鄧正來在對北京三個民營書店所作的案例分析中,對以前“國家與社會”分析框架中國家與社會互動的理論進行了修正和補充。他吸取并改造了哈耶克關于“秩序原理”的社會理論,對其關于國家與社會互動中的完全“理性”的過程和結果提出質疑,提出了國家與市民社會互動過程中及其結果的“未意圖擴展”的概念,即“整個事態的發展過程及其結果是介入這一過程的各方抱持自己的意圖參與這一過程,卻在每一階段上和最后得到了事先未曾預料和計劃的結果”。他發現,國家與社會互動的結果是“理性”行為和“未意圖擴展”的共同結果,“簡單地‘自上而下’強調國家政治經濟力量對于社會轉型的決定意義,或反過來,同樣簡單地‘自下而上’地看待社會轉型的‘民間動態’,都無法完整地覆蓋我們正在經歷的力量變局?!编囌齺磉@項研究成果的最大貢獻在于突破了“國家主導論”,或者說突破了“國家力量在與社會力量的相互作用的過程中總是處于主動或主導的狀態”這樣一種粗放的結論。如果說此前部分論者只是論證了國家退出某些社會空間、社會在某些領域內保持獨立的可能性的話,鄧正來則論證了出現這種現象的必然性,因為國家并不能完全控制它與社會互動行為產生的結果。他的研究試圖告訴我們,政治制度發展的真正動力是在政治之外,因而“國家主導型制度變遷”理論并不是鐵板一塊。這種探索為我們重新分析村民自治、為我國民主制度的建設提供了新的理論支援。

那么,“未意圖擴展”在“國家與社會”的分析框架中是否具有普適性?或者換一句話說,村莊的社會權力與國家權力的博弈過程中是否也有鄧正來所說的“未意圖擴展”的結果、而不是國家和社會的完全理性的設計和行動的結果?村民自治研究如何擺脫“國家主導型制度變遷”的窠臼?一些研究者不管是否明確認識到,實際上已經在試圖解答這個問題。具體來說,一些論者的研究興趣已逐漸從與村民自治相關的政治制度轉向以下其他相關制度,以此試圖在政治領域以外尋找政治發展的推動力:其一,農村土地制度。有論者認為土地股份合作制是“農村制度的可行選擇”,因為“土地股份合作制既符合國家關于土地承包責任制的基本政策,又確保了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的利益,有利于土地的規模經營和提高土地的生產效率”,但是這種制度創新給農村問題的解決帶來的效果是有限的;也有學者認為,我國農村土地所有權的完整性嚴重不足,由此產生了權利主體缺位、產權邊際模糊、物權債權化等問題,“村集體土地雖然法定由作為群眾自治組織——村委會經營管理,但是村委會實際上是以政府人形象作為政權末梢而存在的,因而村有土地事實管理者同樣也是政府”;又有論者指出,我國土地產權“正是由于沒有上升為物權,土地承包權的內容具有很大的隨意性,農戶對抗他人的侵權行為尤其是鄉村集體干部隨意調整、處置土地、更改土地合同行為的權利效力隨之降低”,農村土地所有制從多個層面影響了村民自治的績效。其二,農村稅收制度。有學者認為,農村、農民的一些權利保障可以通過建立合理的現代稅收制度確立起來,從而為村民自治爭取一個比較穩定的、外在于村民自治制度本身的政治資源和活動空間③;又有論者指出,要對農村稅費制度進行深入改革,要徹底改革現行農業稅制,實行與城市相配套的現代稅收制度,廢除農業稅、屠宰稅、三提五統等專門面向農民征收的各種農業稅費④,從而給農民更多的能與國家對話的穩定的社會資源,進而增大農村在自身發展問題上“自下而上”的體制創新的力量。

其三,村級集體資產、農村財政體制等因素。

村民自治制度范文3

農業孕育了中華文明,農村至今占中國國土面積的90%左右,未來很長一段時間內,農民仍將占中國總人口的很大比重。農村的發展和改革,關乎中國發展改革的全局。2013年政府工作報告再次強調了“三農”問題的重要戰略意義:“必須堅持把解決好‘三農’問題作為全部工作的重中之重,這是歷史經驗的科學總結,既管當前,也管長遠,是長期指導思想?!?/p>

30年中國農村改革中,鄉村民主化進程,是中國農村制度變遷中濃墨重彩的一筆,也是中國改革成效的重要體現。1982年“村民自治”制度入憲至今,鄉村的民主化進程逐步推進,為搞活農村經濟、促進由計劃經濟體制到市場經濟體制的轉變和“三農”事業全面發展發揮了重要功效,提供了制度保障。經過這些年的發展,“我國農業發展最快、農村面貌變化最大、農民得到實惠最多”。但在世情、國情、黨情繼續發生深刻變化的當下,農業農村發展也進入了一個全新的階段,呈現出:“農業生產綜合成本上升、農產品供求結構性矛盾突出、農村社會結構深刻變動、城鄉發展加快融合的態勢”,“農村社區變動不居”、“自治主體經常缺位”、“自治內容繁雜急迫”、“外來力量頻繁介入”等特點。不斷深化的農村經濟改革、農村社會的結構性變遷、農民的分化等,都對農村的治理模式、鄉村行政管理制度職能轉變,特別是村民自治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提出了更高要求。

雖然“村民自治”入憲已有三十多個年頭,但作為政治實踐大規模運用并被公眾關注,才僅僅十多年的時間。社會各界對村民自治寄予了各種美好的期望,但村民自治發展至今也遭遇了諸多問題。近年來,中國各地發生了許多與村民自治有關的熱點事件,折射出中國鄉村治理的諸多困境。如2011年發生的“烏坎事件”,就反映出諸如村“兩委”的體制性矛盾、民選村委會因為受制于村莊治理結構和民主治理機制不夠健全而治理績效下降、村民思想意識分化村莊治理難以達成共識等問題。就“烏坎事件”本身而言,其發生有一定的偶然性,但它所反映的鄉村自治的困境卻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和代表性。

所以,深入研究村民自治的現狀,理解村民自治在實踐中的遭遇、問題及其內在邏輯,把握村民自治的時代特質和未來趨勢,既具有理論意義,又有重要的現實價值,它是進一步完善村民自治工作的基礎,也是推進農村全面發展和改革的關鍵所在。農村當前正處于重大的發展轉型期,改革問題錯綜復雜,但若能正視問題,系統梳理,全面、準確、深入、理性地進行研究和分析,就一定能找到正確的解決辦法。為此,我們邀請了學界長期致力于村民自治研究的專家來共同參與有關此問題的探討,這里集中呈現了程同順、董磊明、陸益龍、賀雪峰、吳理財、賀海仁等學者的代表性觀點,希望能對鄉村自治的改革實踐和研究有所助益和推進。

—人民論壇“特別策劃”組

村民自治制度范文4

一、治理視角的村民自治

當前學術界對村民自治的研究,包含著兩種十分不同的視角,一種視角主要從民主的方面來研究村民自治制度實施的狀況及其后果,這種視角關注的焦點問題是村民自治制度作為一種民主制度,在當前村莊社會中的實施狀況及其對村民民主意識、民主觀念乃至民主技術的訓練程度,這種視角的研究是當前學術界村民自治研究的主流;另一種視角是從治理的方面研究村民自治制度實施狀況及后果,特別是研究村民自治的實踐可能性,其關注的焦點是村民自治作為一種民主化的村級治理的具體過程、運作基礎及其主要特征,這種視角的研究近年逐步受到學術界的重視,成為村民自治研究由政策性解釋學術研究向政策基礎性學術研究過渡的重要標志。從治理的視角來研究村民自治,村民自治制度安排就變成為一種民主化的村級治理制度,這種制度既不同于傳統的村莊自治,也不同于政權意義上的民主制度,用“村民自治”而不是“村自治”這一概念,表達了前一種治理的含義[1],村民自治是一種社會民主而非政治民主,則表達了后一種治理的含義。

從治理的角度來研究村民自治,正好與村民自治制度的緣起相關。村民自治制度在廣西一些山區自發產生的時候,就是為了應對解體之后出現的社會失序現象[2],自發產生的村委會引起國家的重視,既與當時民主化的語境有關,也與當時農村治理面臨的困境有關。而在實踐中和《村委會組織法》的規定來看,村民自治在村莊(行政村)秩序保持中可以起到的作用,應是村民自治的核心要義。民主化村級治理的關鍵即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務的村莊內生秩序狀態,這種狀態是通過四種民主辦法即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來達到的。從治理角度研究村民自治,實質上就是研究以民主的辦法來形成村莊內生秩序,這些秩序包括經濟的合作(如公共工程建設),抵御上級過度的提取,抗御地痞對村莊的騷擾,以及監督村干部的行為等等,這樣,治理視角所關注的問題就是用民主的辦法來形成內生村莊秩序時的過程、可能及特征。而正是因為村集體經濟資源狀況的不同,造成了用民主的辦法來形成村莊秩序時的過程、可能、特征及其側重點上的不同,這種不同就是我們本文將要重點討論的民主化村級治理的分配型和動員型類型。我們將以村民代表會議的民主決策過程及村民代表能力來展開討論。

二、民主化村級治理的理論過程

若理想化,民主化村級治理可以劃分為兩個相互聯系的部分,一個部分是用民主的辦法來決策村務,其內容包括選舉村干部和村民代表,召開村民會議表決,以村民代表會議的形式進行村務決策和監督;一個部分是用集中的辦法來辦理村務,即由村干部這些具體的村民推選出來的人將村民決策的村務辦理下去。

展開以上兩個部分,第一個部分的實質就是形成村務決策和推選出執行這些村務決策的人員,從理想狀態來講,村民可以隨時罷免自己選出來的村干部及村民代表,實際上則因為罷免需要成本,就為村干部以及村民代表的行為相對脫離村民意愿提供了可能。村干部及村民代表這種相對脫離村民的狀態,必然帶來民主化村級治理的第二個部分即用集中的辦法來辦理村務的后果。相對的脫離既為村干部創造了發揮個人才干的空間,也為村干部提供了謀求私利的機會。

村民代表也是相對脫離于村民的,但一般來講,村民代表較村干部離村民更近,一是因為村民代表是更小范圍村民推選出來的,更重要的是,村民代表并不掌握著村干部一樣辦理村務的權力,而只是決策和監督村務的權力。因此,也可以將村民代表當作村民的一個部分,而單獨將村干部作村務的辦理人,即集中的主體。

從村務決策的形成即村民意愿的角度,村級治理面對的首要問題當然是村集體公益的維護,或說如何在村莊范圍內獲得公益,減少外部性,這種村民意愿的典型是修路架橋和維護治安等具有強烈外部性的公共工程和公益事業,在不能依靠外部的國家和村內個人提供的情況下,村集體辦理這些事業成為最佳選擇,這時候,村民都會有讓村集體來興建這些公共工程和公益事業的愿望和要求,村民也很容易通過村民代表會議或村民會議的形式形成具體的村務決策。

問題是,雖然每個村民都希望獲得公益的好處,但每個村民也會盡可能減少自己為獲益所付出的成本。每一項公共工程和每一件公益事業的受益者或受益者的受益程度都是不平衡的,一些人受益很多,一些人受益無多甚至反受其害,這樣,雖然村民都期待村中公益,卻因為受益不可能均衡,而鮮有在每一件具體的公共工程和公益事業決策中一致同意的情況。少數人服從多數人正是實踐中運行的民主制度的規則,大多數村民或村民代表可以作出村務的決策,但村務的辦理卻難以跨越這些具體村務決策中的少數反對派。

在辦理村務時,村干部缺乏制度上和組織上對付反對派的辦法,雖然這些反對派只是村中的少數派甚至只是個別村民,這時候,村干部可以調用兩種資源,一是村莊輿論壓力,一是個人魅力。當反對大多數村民的少數村民在村莊中處處感受到來自鄉鄰以道德評價為特征的輿論壓力時,他們不得不隨大流,忍受自己的“苦難”。輿論壓力正是傳統社會的特征,涂爾干的“機械關聯”就是這個意思。當前中國農村因為經受巨大變革,“機械關聯”大都解體,村莊輿論壓力難以阻止少數人對自身利益的尋求。個人魅力是村干部可以調用的另一種資源。一個善于說理的人往往可以說服那些不能忍受暫時受到利益損害村民去期待不久的利益回報,一個道德高尚的村干部可以讓村民提高對利益受損的忍受度,一個社會關系多的村干部可以帶來反對者的壓力,而一個性情暴燥、身體強健的村干部,則可以構成對反對者的身體威脅??偠灾?,在村莊輿論不能對村中少數反對派構成壓力時,辦理村務的村干部的個人魅力和能力,就成為一種可能的替代手段,現實中這種情況到處可見。

除以上兩種辦法以外,村集體經濟成為村干部可以調用的另一種資源。擁有豐富村集體經濟資源的村莊,大多數村民可以不顧少數人的反對而決定資源如何分配與使用,村干部也可以利用村集體資源來建立對村民的獎罰機制,少數村民若反對大多數村民的愿望和決策,他們雖然可以不顧村莊的輿論壓力,卻不得不考慮經濟利益上可能受到的損害,從而不得不照應多數人的愿望。況且村集體經濟資源的豐富,使得村干部可以不從村民那里抽取資源,就可以辦理好村中公益事業。

麻煩出在村集體經濟較少的村莊。較少的村集體經濟決定了辦理村中公益事業,需要從村民手中抽取資源,所謂“村民事業村民辦”這一可以套用在任何具體公共工程和公益事業上面標語所表達的。而這種提取因為缺乏強制手段(村級民主不是國家民主的一個部分,不具有暴力工具的后盾),而在少數反對派拒絕出錢出力時,村干部無計可施。較少的村集體資源也減少了村干部強制村民順應村中大多數人意愿或村中公益事業的能力。這樣一來,在一些村集體資源較少的村莊,在既缺乏村莊輿論壓力,又缺少村莊能人的情況下,村莊中公益事業就可能成為每個村民都期待,但每一件公共工程或公益事業都因為受到少數村民的反對,而辦不下去的狀況,這種狀況會大大損害村民本來可能得到的好處,或為了得到這種好處,而不得不讓每個村民花費更大代價(比如集體建供水設施和每戶打井)。辦理公共工程和公益事業的村民意愿是不成問題,通過村民大會或代表會議形成村務決策也不成問題,但在辦理村務時,村干部卻往往面對著無法逾越的少數反對者的反對,最終致使民主化的村級治理效果不佳。

這就是說,從理論上看,決定民主化村級治理狀況的關鍵是村中可能出現的少數反對派能否被說服成為合作者,或直接說被壓服。如前所述,這取決于村干部的個人能力,村莊輿論壓力以及集體經濟資源的多少。

村干部個人能力和村莊輿論與民主化的村級治理的互動關系,我們已分別討論[3],本文中,我們重點討論村集體經濟資源對于民主化村級治理的影響。

三、集體資源與民主化村級治理的類型

如前所述,村集體經濟資源在兩個方面深刻地影響著民主化的村級治理,豐富的村集體經濟資源增加了村干部說服或壓服少數反對派的能力,同時,豐富的村集體資源使得民主化村級治理所面對的主要問題,不是經濟資源的提取,而是集體資源的分配,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民主化村級治理可以依據村集體資源的多少區分為兩種不同的類型:動員型村級治理和分配型村級治理。

在村集體經濟貧乏的村莊,民主化村級治理包括以下兩個具體過程,一是相對容易達成的關于村莊秩序的決策,特別是修路架橋等公共工程和維護治安等公益事業的決策。而在這些決策達成以后,村干部就必須說服村中的少數反對派以順利完成決策。因為村集體經濟資源的貧乏,村中舉辦公共工程和公益事業所需要的人、財、物資源必須從村民中提取出來,這個從村民中提取人財物資源的過程,往往是公共工程和公益事業能否辦成的關鍵,若村中有少數村民拒絕這種人財物的提取,村干部缺乏對這些村民的強制手段,而只要村中有少數人可以拒絕這種提取,村中的其他村民必然起而效仿。一件于所有村民有益的公共工程和公益事業,因為村干部無法說服少數反對者而最終流產,這種一再流產的好事,反過來會打擊村民對村集體的信心和合作辦理公益事業的信心,村民不再指望有公共的集體利益,而不得不付出更高的代價去追求自我的秩序。

村民不會滿足于每個人自己為政的狀況,而會越來越感受到集體合作的好處。河上架橋方便了每個村民的出行,泥濘的小路為每個村民帶來了麻煩,治安不良則造成了每個村民的不安全感。而因為公共工程等事業的外部性,沒有哪一個單個的村民有能力提供這些每個村民都需要的秩序,村民懷念起時期的公共工程和公益事業來,村莊秩序成為村民的追求目標。村莊公共秩序受到的破壞越嚴重,村民對公共工程的需要就越強烈,就會有越多的村莊公共輿論要求村干部為村民辦些實事,會有越多的村民愿意為獲得村莊公共秩序而犧牲一些個人暫時的利益,會有越多的對少數反對派的壓力,這種情況下,村莊中若有強人出來擔任村干部,他便可以借助這種輿論上的強勢,以自己的說理能力或身體暴力來說服或壓服村中少數反對派,村中公共工程最終建得越來越多,村莊秩序反過來以遠遠超過村民個人付出的程度回報每個村民,這個強人村干部因此威信更高,為村民提供公共秩序的能力更強,他達成了村集體經濟貧乏村莊中汲取村中經濟資源以維持村莊秩序這一村莊自治的目標。

村莊自治不同于村民自治,以強人治村為特色的村莊自治,容易出現兩個引起村民不滿的問題,一是強人治村時,他選擇的治理目標可能會過于脫離村民愿望的實際,這種對實際的脫離,既可以包括上級安排下來的超出村莊實際需要的種種達標升級活動,也可以包括他因為個人眼界的局限乃至私利考慮而決定下來的公共工程目標。二是強人治村容易出現權力的濫用,尤其是在辦理公共工程等公益事業中,為自己謀取私利,最終導致好的公共工程目標成為村民支出的惡夢,村民手中的資源是提取上去了,公共工程卻遙遙無期。村民因此而失望和憤怒。

村民自治作為一種民主化的村級治理辦法,正是要解決以上村莊自治中可能存在的弱點。一方面,民主化的村級治理通過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會議的形式達成公共工程的決策,這就從理論上排除了村莊公共工程脫離村民意愿實際的可能。而在村干部辦理公共工程的過程中,村民不僅有通過村民代表會議等形式監督村干部的制度,而且村民理論上可以通過選舉或罷免村干部來約束村干部的不良行為。正是通過以上兩個過程,民主化村級治理為村集體經濟資源貧乏村莊的村民提供了獲得村莊秩序的信心、渠道和能力,村民因此有更多籌辦公共工程的積極性,村干部也因此有更多舉辦公共工程的雄心和能力。

換句話說,在村集體經濟資源貧乏村莊,村級治理或村莊公共秩序獲得的關鍵,是村干部提取經濟資源的能力,民主化村級治理因為解決了強人治村中容易引起村民不滿的因素,而提高了村民對公共工程的信心和支持力度,從而提高了村干部在辦理村莊公共工程時說服少數反對者和動員村莊資源的能力。顯然,集體經濟資源貧乏村莊的民主化村級治理的核心,正是這種村莊資源動員能力的提高,因此,可以將這種民主化的村級治理稱之為動員型村級治理。

與集體經濟資源貧乏村不同,掌握著大量村集體經濟資源村莊的治理,因為擁有大量可供支配的經濟資源,而具有很強的提供公共工程和公益事業的能力,村莊秩序在某種意義上是不成問題的。但這并不是說掌握有大量集體資源村莊的秩序不會遇到挑戰,這種挑戰同樣來自于村中的少數反對派。

既然掌握有大量經濟資源,村干部便有使用這些經濟資源的理由,而正是村集體經濟資源的使用上面,不受監督的村干部可能會謀取自己的私人好處,集體資源越多,村干部謀取私人好處的危險性就越大。他們名義上是在建一座橋,但事實上這種橋只是方便了村中少數人的出行,而大多數村民獲益不多,甚至他們建橋之初,就是為了將工程承包到自己親友,以撈取個人好處。這樣,在擁有大量集體經濟資源的村莊,民主化的村級治理可以監督村干部的不良行為,防止村干部濫用村集體資源。不通過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會議批準的決策,是違反制度的決策,作出違反制度決策的村干部,不僅可能受到村民的責難,而且在決策出現失誤引起爭執時,村干部要承擔程序不合法的責任。

因此,集體資源豐富村莊的村干部們也樂于召開村民大會和村民代表會議來討論如何使用村集體的資源。這時的村干部在召開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會議時,他們完全不同于集體經濟貧乏村莊村干部召集村民開會以提高對村莊資源動員能力的動機,他們更多的是需要一個名義上合法的程序,這樣在使用村集體經濟的資源時,可以減少責任的承擔。這種民主化的村級治理,便構成一種分配型的村級治理。

四、動員型村級治理與分配型村級治理的比較

如上所述,因為村莊集體經濟資源的不同,帶來村級治理具體過程和功能重點的不同,這種不同構成了動員型和分配型這樣兩種類型的民主化村級治理機制。通過比較,可以增加對民主化村級治理類型區分的認識。

對于動員型村級治理而言,既然村集體經濟資源貧乏,村集體舉辦公共工程和公益事業,就需要從每個個體村民手中汲取人財物資源,在村級民主缺乏暴力強制的情況下,村干部缺乏強制提取村民資源的能力,他們便可以通過村民代表會議這種形式來討論村務,通過村民大會的形式來動員村民,通過自己的身體力行和與村莊精英人物的個人關系來尋求村中的諸種支持。從民主的形式來看,動員型村級治理關注的焦點不是規范的民主形式,而是這種民主辦法是否真正具有動員村民的能力,或者說動員型的民主化村級治理,更側重于實質民主的層面,若村中有若干具有權威影響的精英人物,村干部將這些精英人物請過來開一個并不規范的村民議事會,這個議事會即可以作出一個有助于建設村莊公共工程和提高村干部工作能力的決策,這個決策可以減少村干部在辦理具體村務中受到反對的阻力,反過來,既然民主化村級治理側重于實質民主的方面,有些時候,通過規范的民主形式比如召開村民大會或由村民選舉的村民代表作出的決策,雖然具有多數人通過的結果,少數反對者卻并不一定認可這個決策,他們具有足夠讓這個大多數人通過的決策擱置下來的能力,他們拒絕為諸如公共工程建設和公益事業投資提供他們應該分攤的份額。他們拒絕分攤,便足以造成動員型村級治理的困境,這就引出動員型村級治理的第二個特點,即其民主更多強調一致通過而不是少數服從多數,重大的村務決策多是妥協的結果,而不是表決的結果,舉凡表決,大都不會有好的治理效果。從這種意義上講,動員型村級治理是一種少數人決定的民主治理制度,以村民代表會議決策重大村務的過程為例,動員型村級治理一般較少采取表決的形式來通過決策,而較多充分討論以達成妥協,參加村民代表會議的人員不僅有正式選舉出來的村民代表,而且有受邀請而來的與決策村務有關的各方面頭面人物。

若在村民代表會議的討論中遇到堅定的反對者,哪怕這些反對者只是極少數,且其反對的理由并不充分,這些極少數的反對派也往往有能力使村務決策半途而廢。這就構成了動員型村級治理中的少數人決定的后果。不僅如此,動員型村級治理中的村民代表會議作出的決策,還需要村民代表具有代表能力,即村民代表有足夠影響村民接受決策的能力,若村民代表的代表能力或代表性不夠,村民代表會議通過的村務決策,同樣會在村干部具體辦理村務時,受到少數村民的反對,這種反對也有致使通過的村務決策流產的可能。

在動員型村級治理中,若有一次諸如公共工程建設的決策被一致通過且順利實施,村民可以從中獲得好處,村民下一次就有通過更多如此決策的理由與可能,這樣一來,民主化的村級治理制度在村集體經濟資源貧乏的村莊也可以得到有效運作,村莊動員能力日漸增強,而村莊秩序日漸獲得,在民主與村莊秩序之間,形成了良性循環,這構成了一種增強型的動員型村級治理類型。不過,并非所有動員型村級治理制度都具有增強型的特征。若有多次對全村公益十分重要卻因為少數村民的反對而不能達成決策的事情發生,就會影響村民對集體合作的信心,少數村民也更加敢于聲明個人利益而不顧村莊利益。這樣的少數總是存在,在每一件具體的村務中都會存在,這樣造成民主化村級治理的困境:村莊動員能力下降,村莊日漸失序,在民主與村莊秩序之間形成了負反饋,這構成了減弱型村級治理類型。

對于分配型村級治理而言,因為村集體掌握著豐富的經濟資源,其運作特點便與動員型村級治理十分不同。在民主的形式上看,分配型村級治理因為關注的焦點不是從村民那里汲取資源,而是如何合法地使用村集體占有的資源,因此,這種民主更加注重其形式的層面,村務決策一般會有規范的程序,關注程序合法性,決策過程強調少數服從多數,參與決策人應具有合法的參與身份,非正式參與者沒有表決的資格等。以村民代表會議為例,在作出重大村務決策時,大多強調參加會議人員的合法身份,要有較為規范的會議記錄,參加會議的人員需要簽名以示自己對重大村務決策負擔責任,傾向于用表決的形式通過決策,村民代表的代表能力并不如動員型村級治理村莊那么重要,只要是通過合法程序產生的,什么樣的人當村民代表關系都不很大。與此相關,村民代表會議在決策村務時,少數反對者的聲音往往被大多數人所掩蓋,而顯得過于弱小,而通過的村務決策在村中即使遇到反對者,也不大會中途改變。從這種意義上說,分配型村級治理是一種多數人決定的民主治理制度,在某些時候,多數人可能過于忽視村中少數派的聲音,而構成實質上的多數人專制。

五、結語

以上簡略地疏理了民主化村級治理兩種類型的不同,這種疏理對于深化村級治理研究具有重要的意義。以當前展開實證研究的村級治理來講,學術界大多忽視了村級治理類型不同所具有的不同意涵,而將動員型村級治理與分配型村級治理混為一談。一般來講,在城郊農村和經濟發達地區,經濟的發展帶來土地的增值,土地集體所有的產權安排,使得村集體往往可以從升值的土地中獲益甚多,村集體不僅掌握著大量升值的土地資源,而且掌握著土地征用款的使用權,這些集體擁有的資源,就為分配型村級治理提供了村莊前提。此外,那些村辦企業發展較好的富強村莊,也具有分配型村級治理類型所具有的一應特征。從當前這些村集體占有大量經濟資源的村莊數量來看,這類村莊的數量無疑只是農村的極少數,10%左右,但從學術界現有實際研究來看,只占少數的分配型村莊卻受到了多數學者的關懷,而占中國農村90%的動員型村級治理村莊,卻很少受到學者的關注。這顯然不是很正常的現象。換句話說,通過民主化村級治理類型區分,可以凸現分配型村級治理和動員型村級治理所具有的理論意義及它們所代表村莊的實踐意義。

其次,作以上治理類型的區分,有助于讓村級治理研究者特別是實證研究者明確自己研究村莊的類型,從而避免以偏概念,防此在提出理論觀點,特別是政策建議時,有意無意忽略自己調查的個案背景,而作出一統中國農村自己的研究結論。再次,以上治理類型的區分,還有助于理解學術界在鄉村研究領域的學術和政策爭論。當前學術界的一些爭論,之所以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并且都有實證研究的支持,往往是爭論雙方缺乏對鄉村治理類型的把握,動員型村級治理村莊的調查當然把握不住分配型村級治理制度的特片,反之亦然。

我們以上所作的關于民主化村級治理的兩分,是關于村級治理研究的一個初步成果,拋磚引玉,希望有更多相關成果出現。

[1]參見徐勇:《中國農村村民自治》,華中師范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45頁。

村民自治制度范文5

關鍵詞: 村民自治 大學生民主法治觀 教育資源

一、村民自治蘊含著的民主法治內容

村民自治作為民主法治進程中的初始形式之一,它蘊含著豐富的民主法治內容,在民主化實踐中建立起了系列民主秩序和法治規則,推動著民主法治的發展。第一,村民自治蘊含著權利觀念。村民自治權作為村民所享有的權利,體現了村民自己當家做主,村民享有直接民主,屬于村內事務,可以按照自己意志自主決定,不受上級行政及有關組織支配和干預,自行處理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自覺接受村規民約的規制。第二,村民自治蘊含著責任意識。村民自治下的責任要求自治權的產生基礎是基于農民群眾的普遍認同,自治權的運行也是基于農民群眾的廣泛授權,大眾在選舉和權力運行監督時要承擔相應責任。責任意識是村民自治良性運行的內在保障,隨著權利觀念的強化,在村民自治進程中,村民意識到自己對他人和社會負有的義務,會主動承擔相應的責任。第三,村民自治蘊含著政治參與意識。村民自治的各個環節都非常注重強化村民自身的參與角色,通過建立公眾參與機制將抽象的民主精神具體化。通過參與,他們認識到自己不是一味被要求服從組織的個體,而是參與村莊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管理的主體,認識到鄉村要治理好,自己得參與也必須參與。第四,村民自治權蘊含著契約精神。村民自治作為一種民主政治,將權利、義務和政治資源平等地分給每一位村民,村民根據自己的情況平等選擇,這就使得農民有了契約精神。①村民一方面基于契約原則將權利授權給村委會行使,于是便產生了自下而上的自治權,另一方面通過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等對重大問題進行民主決策和監督,保證自治權不被濫用。第五,村民自治蘊含著法治理念。村民自治在本質上是法治,是國家分權給農民,讓其依法行使自己民利的結果。在這一法治理念下構建的村民自治制度,使得村民的民主法治意識得以提高,法律權威觀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觀念、權力制約觀念等得以樹立,為民主法治之路奠定了堅實的思想理論基礎。第六,村民自治蘊含著規則意識。村民自治生產生活中,村民往往自覺地達成共識并制定一些規則,以維護村內的各種秩序,規則意識在潛移默化中產生和升華。這些規則意識,要求村民對自治運作規則有相當程度的認同和信任,自覺突破傳統的家庭倫理規范和鄉土規范的狹隘藩籬,自覺地依法治村和合理治村。

二、村民自治文化資源與大學生民主法治觀教育的邏輯關聯

首先,村民自治文化資源與大學生民主法治觀教育內容具有內在聯系性。對于以農業為基礎、以農民為主體的發展中國家來說,村民自治無疑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范疇。大學生的民主法治觀教育則是法治國家建設的重要基礎,這種教育就是要立足民主法治現狀,通過開發利用民主法治資源,培養大學生的民主精神、規則意識和法律至上觀念。而村民自治文化資源所體現的權利、責任、政治參與、契約、法治、規則等意識和觀念正好與大學生的民主法治觀相呼應,村民自治文化資源所反映的作品及展示正好是大學生民主法治觀教育的生動題材。

其次,村民自治文化資源能增強大學生民主法治觀教育的針對性,促使教學目的的實現。村民自治作為農村基層民主建設的最主要內容,作為農村改革的三大創舉之一,受到國內外的高度關注,它不僅成為廢除體制后農村基層新的治理方式,還為中國民主法治建設提供了實踐經驗和制度建設元素。因此,通過利用村民自治文化資源開展大學生民主法治觀教育,不僅向他們介紹農村基層民主自治的歷史和經驗,培養他們的民主、法治意識,更引導他們有針對性地參與農村基層民主建設實踐,在具體、生動、直觀的素材中,進一步認識和探索中國特色民主法治建設道路。

最后,利用村民自治資源開展大學生民主法治觀教育,是高校在推動民主文化發展中應負的責任。村民自治發端于中國社會的最基層,在發展過程中,盡管還有很多不民主的因素,但是村民自治制度的確立為農村培育了若干組織化、制度化、規范化的現代民主因素,已經成為中國民主法治的生長點。高校作為引領文化的陣地,既可以用村民自治形成的民主文化價值培養人、塑造人,又可以用成熟的思想文化引導村民自治民主文化前進,通過樹立引導村民自治文化與高校民主法治觀教育相結合的自覺意識,傳承和推進最基層的村民自治民主文化,促進受教育者的文明化、個性化、社會化,為社會塑造具有較高民主意識、法治意識的人才,并通過一代一代的學生,將內化于心的民主法治價值滲透到社會,促進民主文化的發展。

三、利用村民自治文化資源開展大學生民主法治觀教育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村民自治文化資源在大學生民主法治觀教育中的地位和作用是顯而易見的,為了進一步加強大學生的民主法治觀教育,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的實效性,必須積極挖掘和充分利用村民自治文化資源。但是,如何實現村民自治文化資源與民主法治觀教育的有效結合,發揮其思想政治教育的功能,在實際中還存在不少問題:一是目標不明確。對村民自治文化資源的選擇隨便濫用,資源的選擇與教學目標不一致,與教材內容的配合不密切,導致受教育者難以認同和參與。二是開發利用的方式程序化、簡單化。許多地方開發利用的方式局限于參觀、考察村民自治示范點、展示中心、博物館、紀念館等,更多是直觀的感受,沒能上升為體系化的理性認知,沒能真正發揮育人功能。三是村民自治實踐基地的建設欠系統化。對實踐基地建設尚缺乏系統地規劃,條塊分割現象嚴重,資源共享少,沒能和民主法治觀教育的課程設置或學科建設相銜接。四是教師運用村民自治文化資源的能力不足,缺乏綜合性要求。民主文化資源的利用要考慮整合不同學科和不同知識體系的內容,圍繞某一專題對大學生進行主體意識、參與意識、規則意識等綜合素質的教育,許多教師因為專業和實踐的限制,導致能力欠缺。五是高校重視不夠。近些年來,利用具有地域文化特色的紅色文化資源、愛國主義教育資源、歷史人文資源等開展思想政治教育,已經成為各地方高校創新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模式的重要方面,并且在研究、開發、利用、資金方面得到大力支持。但是,對村民自治文化資源的大學生民主法治觀教育功能研究,常被忽略或重視不足。

因此,在青年民主法治觀教育中挖掘和利用村民自治文化資源,必須運用新對策、采取新措施,不斷研究新方法、新途徑,多角度、多渠道地把資源優勢變成教育優勢,把“民主法治”教育具體化、模式化、體系化。

(一)將村民自治文化列入課程教學和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內容。可以結合思想政治理論課程重點安排村民自治文化教育的專題內容。編寫“村民自治民主文化”特色教材,并在大學生中開設成思想政治理論課選修課,在思想政治教育、行政管理、法律等專業中開設成公共選修課,提供更多的機會讓大學生系統地學習村民自治民主文化。這些課程的教育教學均被納入學校的教學計劃,充分發揮了課堂教學在村民自治文化進校園的主渠道作用,使民主法治觀的教育擴大了范圍,深化了主題,豐富了內容。

(二)建立教學資源基地,加強對村民自治文化資源的開發與利用。要發揮思想政治理論課教研部門和相關專門研究機構在開發、挖掘、整合中的骨干作用,在它們的組織下,整合有關學科帶頭人、課題負責人,整體推進大學生民主法治教育社會實踐基地建設,形成各具特色的研發思路、研發重點和研發成果,為大學生民主法治觀教育提供生動的實踐教材,豐富和發展村民自治民主理論寶庫。要按照“教學出題目、基地做文章、成果進課堂”的要求,②將教學資源基地建設成為一種優質的教育教學基地,定期組織學生通過村官掛職、參與民主實踐、到展示中心擔任解說員等方式開展實踐教育。

(三)轉變教師教育觀念,提高教學能力。針對教師,特別是思想政治理論課教師民主法治理論認知水平整體不高的現狀,要積極推進其對民主法治觀教育的培訓和轉型,提升他們的民主意識和法律素養。要求他們主動深入到一線對農村民主文化進行探索和研究,挖掘和提煉民主文化的內容,自覺促進村民自治文化資源與教學內容的結合。同時,鼓勵個人和團隊的合作,要通過集體備課、教學觀摩的形式,集中研究授課內容,相互交流經驗,總結方法,以提高自身的教學能力。

(四)發揮高校挖掘、整合村民自治文化資源的主導作用。各高校要統籌各種教育資源,工作重心要從挖掘廣為追捧的紅色文化資源等逐步向挖掘普受冷落的村民自治文化資源轉移,通過整合、搶救現有民主資源,再生為具有時代價值的教育資源。各高校還要加強與社會的合作,聯合社會力量特別是村民自治組織,共同參與和推進民主文化資源的開發與研究。

注釋:

①孫明杰.我國村民自治中農村政治文化的現代轉型[J].經濟與社會發展,2011,(4):64.

②汪立夏.紅色文化資源在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價值及實現——以江西省高校紅色文化教育進校園為例[J].思想教育研究,2010,(7):55.

參考文獻:

[1]陳方男.論村民自治中傳統鄉村文化與現代民主意識的融合[J].社會科學戰線,2012,(3).

[2]曾水英,黃崢.論村民自治的公民教育功能[J].理論觀察,2007,(4).

村民自治制度范文6

【關鍵詞】農民法律意識;村民自治;影響

當前國內外關于農民法律意識對村民自治的影響的研究有待深入。本文分別闡述了農民對法律的認知、守法意識、法律保護意識和法律監督意識對村民自治的影響,以期對農民法律意識、對村民自治的影響這一問題進行較深層次的探討。

一、農民對法律的良好認知是依法開展村民自治的前提

依法辦事的前提就是要知道法、了解法、懂得法。如果農民要依法進行村民自治,首先就要知道我國關于村民自治的法有哪些,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實施的相關法規有哪些,這些法律、法規都規定了什么內容,如何正確理解其內容。對這些內容的良好認知是依法開展村民自治的前提。

當前,我國制定了一系列有關村民自治的法律、規章、法規來保障村民自治有法可依。這主要體現在憲法、專門法律、部門規章、地方法規四個層面。憲法中有關村民自治的法律規定為村民委員會的建立及其實行村民自治,提供了最直接、最重要的憲法依據?;痉梢罁侵浮吨腥A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該法是現階段村民自治制度體系中最重要、最基本的法律。部門規章依據是指國家民政部制定的行政規定和文件。這些規定和文件為村民自治逐步走向規范化、制度化提供了法律依據。地方法規依據使《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有關村民自治和基層民主的規定變得更為具體、更便于實施,是有關村民自治的又一層面的法律依據。

上述法律規定對村民自治的方方面面都做出了規定,是依法開展村民自治的依據。雖說農民不可能對所有法律規定都詳細了解,但要實現依法開展村民自治,農民對這些法律的認知狀況應當基本達到以下水平:知道村民自治有憲法作為根本依據;對《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內容熟悉;對本省、市、縣的相關重要規定熟悉。如果連基本的法律規定都不知道,就不知道自己有什么權利和義務,就不能依法進行民主的選舉、決策與管理,就不能準確判斷本村進行的選舉、決策和管理是否合法,進而也就無法在法律上的進行民主監督。所以,農民對法律的良好認知是依法開展村民自治的前提。

二、守法意識是村民自治依法開展的關鍵

農民對法律的良好認知只是依法開展村民自治的前提,而法律只有在得到人們的遵守時才能有效發揮其作用,法律的生命在于落實。如果農民不守法,那么懂得再多的法律也不可能依法開展村民自治。在村民自治中,存在大量的知法犯法現象。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民主選舉中的表現。村黨支部內定村委會成員的候選人,賄選,在競選演說中公然散布違法言論,不設立秘密劃票場所,在選舉現場燒毀票箱、毆斗甚至殺人等。(2)民主決策中的表現。村委會干部不召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村委會排斥、架空村黨支部;完全有條件召開村民會議卻一律用村民代表會議取代之等。(3)民主管理中表現。村委會干部違法調解民間糾紛;侵犯婦女土地承包權;村規民約、村民自治章程的內容違法等。(4)民主監督中的表現。村委會干部不向村民會議報告工作,不依法實行村務公開,在實踐中不公開村務或搞假公開等。

上述違法現象嚴重影響了村民自治的健康發展。在村民自治中,如果農民不守法,再好的法律也得不到實施,依法開展村民自治也就無從談起。只有人們普遍樹立了嚴格的守法意識,村民自治的法治之路才能基本暢通。所以,樹立守法意識是村民自治依法開展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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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強烈的法律保護意識和法律監督意識是村民自治依法開展的保障

當人們普遍樹立起良好的守法意識時,依法進行村民自治的關鍵問題就已經解決了。但是,我們永遠也不能排除少數人為了私利而破壞法律的可能。如何懲罰、糾正這些村民自治中的失范行為,恢復法治的正常秩序,這要求農民具有強烈的法律保護意識和法律監督意識。就法律保護意識和法律監督意識而言,其內容非常廣泛,本文僅就村民自治中的農民的法律監督意識和法律保護意識來論述自己的觀點。

(一)農民法律保護意識的作用

現實中不乏這樣一些現象,村民對一些村干部敢于私設公堂、動用私刑的作法敢怒而不敢言;一些村民的消費權益受到侵害就自認“倒霉”;一些村民受到了犯罪行為的侵害還要尋求“私了”;是什么原因使村民在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了侵害時不去尋求合法的保護?主要原因之一是許多村民缺乏法律保護意識,為了圖省事、怕麻煩,不愿尋求法律的幫助。在這種心態下,合法的權利就被平靜地犧牲了。缺乏法律保護意識一方面使農民自身的合法權益難以得到維護,不利于依法開展村民自治,國家法律對社會的有效調整難以實現。另一方面,放棄對自身權利的法律保護也在一定程度上鼓勵了違法者的行徑,不論這些違法者是村民還是村干部。

(二)農民法律監督意識的作用

實踐中,一些村干部為什么敢于在民主選舉中循私舞弊,拉票、賄選?為什么敢于破壞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村里的大事小情全都自己說了算?為什么敢于挑戰民主監督,在法律規定必須實行村務公開的情況下拒不實行公開或搞假公開?(下轉第20頁)(上接第9頁)主要原因之一就是普通村民的法律監督意識不強,群眾不敢甚至也不愿意監督村干部的工作。一般來說,普通群眾的法律監督方式有上訪、罷免村委會干部、起訴。如果群眾充分利用這些手段,一般都能有效制止或預防村干部的違法亂紀行為。如果農民沒有強烈的法律監督意識,就不會有監督的行動,村干部的行為也就缺乏有效的監督。只有樹立起對村務工作的強烈監督意識,才能有效地規范、矯正村干部的行為。

可見,農民不論缺乏法律保護意識還是法律監督意識,都會放縱違法犯罪行為。一旦合法的權益缺少了法律之劍的保護,那么還會有多少人擔心自己犯法后的后果呢。所以,強烈的法律保護意識和法律監督意識是依法開展村民自治的保障。 參考文獻

[1]楊愛民.中國農民民主建設的偉大創造——社會轉型期農村基層民主建設研究[M].北京:紅旗出版社,2001.

[2]魯道夫·馮·耶林.民商法研究(第2卷)[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4.

[3]張明亮.村民自治論叢[M].北京:中國社會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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