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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辦學范文1
關鍵詞:教育國際化;中外合作;辦學;思考
一、中外合作辦學發展現狀
中外合作辦學是我國改革開放后在教育領域里出現的新生事物,已成為加快培養現代化建設事業急需人才的新途徑。10多年前,天津財經學院和美國俄克拉荷馬大學合辦MBA班之舉,開創了中國高等教育領域中外合作辦學的先河。目前,中外合作辦學的形式,可分為兩類:一類是獨立設置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另一類是非獨立設置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獨立設置的辦學機構是由中外雙方共同投資,形成合作體的獨立的法人財產,具備法定的辦學條件,獨立承擔辦學的責任。這種辦學機構是由中外雙方根據契約建立起來的,中外雙方依照契約享受相應的權利并承擔一定的責任和義務。并具有獨立的事業法人資格、享受獨立的辦學自,內部管理實行董事會制。例如,根據中國政府和歐盟的協議,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和歐盟共同出資創辦的中歐國際工商學院。非獨立設置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有兩種:一種是學校領導下的二級學院制,由學校與外方合作者共同創辦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具體由二級學院運作。目前我國的中外合作辦學大多數是以這種形式存在的。例如,鄭州大學西亞斯國際工商管理學院。另一種是一般合作辦學項目,中外雙方根據契約中確定的權利義務共同完成合作辦學任務。例如,南京大學與美國霍普金斯大學共同建立的中美文化研究中心。
從總體上講,中外合作辦學在積極引進外國優質教育資源、創新辦學模式和人才培養模式、培養國際化經營管理的人才方面都積累了寶貴的經驗。中外合作辦學已成為國內高等教育與國際間橫向交流與合作的橋梁和紐帶。目前,經國務院學位辦批準授予國外與香港特別行政區學位的合作辦學在辦項目已達230家之多,主要集中在北大、清華、中山、同濟等名牌大學以及國外眾多的高校教育機構。從全國范圍來看,中外合作辦學相對集中在經濟、文化較發達的東部沿海省份及大中城市。例如,上海、北京、浙江等。外方合作者主要集中在經濟發達、科技教育先進的國家和地區。例如,美國、澳大利亞等。中外合作辦學培養人才的層次比較齊全:大專層次,如上海大學悉尼工商學院,專科教育實行中澳雙證書制,中澳雙方對所獲學分予以互認;大學本科層次,如對外經貿大學的中美管理學院、中法國際工商管理學院等;本碩連讀,如上海第二醫科大學的臨床醫學專業[七年制(法文班本碩連讀)],是中法兩國政府為加強中法交流的重點合作項目之一;研究生層次,如南昌大學與英國阿伯泰·鄧迪大學聯合成立“中英聯合學院”合作培養碩士研究生、北京理工大學與美國史蒂文斯理工學院合作培養碩士研究生等。
二、中外合作辦學過程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合作辦學體產權不夠明晰,財務管理弱化
(1)中外聯合辦學體的產權不夠明晰,使外方投資者與中方的利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產權清晰、責權明確、管理科學是現代企業的根本特點。產權是指所有者對資產(包括有形資產與無形資產)的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置權。長期以來,我們片面地強調教育辦學的公益性質,而忽略了在教育產業化背景下中外辦學公益性和收益性并存的實際情況。澳大利亞在20世紀80年代開始,就推行教育國際化戰略,把教育作為重要的服務貿易輸出。目前,教育輸出已成為澳大利亞第九大出口產品和第三大服務貿易產品,*年教育服務收入接近49億澳元,僅次于旅游業(94.4億元)和運輸業(74.8億元)。外方投資者認為學校的資產將來是屬于中方的,因此在資產的管理上存在短期行為和功利主義傾向,如抽逃資金轉移海外、挪用資金投資其它領域等;而中方合作者往往是以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作為股權投資與外方合作。由于中方的上級主管部門重有形輕無形的管理理念,使得中方對合作體的資產沒有充分的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置權,致使這些權益受到損害。事實上,中外合作辦學體正是利用了中方的品牌才使學校的資產規模迅速膨脹起來。因為政府管理部門在管理上存在盲區,使得合作體資產的產權歸屬缺乏明確而清晰的界定。目前中外合作辦學體很多是附屬于中方的高校,并不需要設立一個完全獨立的機構。即使設立了完全獨立的辦學機構,成立了董事會等管理機構,法人依然是中方高校的校長。因此,有的合作辦學采用課程合作方式來進行,雙方合作,發雙方文憑,手續非常簡便。這種中外合作辦學屬于典型的標簽型,沒有實質性的合作。按照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的規定,擔任主干課程教學的外籍教師所占比例不應低于25%,引進國外教材不低于教材總數的30%??墒怯械捻椖恐皇菕烀型夂献鬓k學,并沒有引進國外的教材,國外的學校只派一兩個老師過來,99%的課程都是中國教師在講授,這實際上只是校際交流的行為。
(2)中外聯合辦學體財務管理弱化,會計核算不規范,資產管理混亂。有的中外辦學聯合體財務管理不規范,會計核算賬目混亂,沒有按照會計制度和財務制度的要求在每個會計年度編制財務會計報表,有的甚至對中外合作辦學的具體經費收支情況都沒有詳細記載,直接與其他業務混淆在一起,更沒有委托社會審計機構依法進行審計監督。按照《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的規定,中外合作辦學體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董事會審核批準每年辦學的預、決算方案,有權對辦學體的資產進行支配和處置。但目前大多數中外合作辦學體的董事會都是名存實亡,不能真正發揮作用,完全體現為外方投資者個人的意志。因此,才出現了外方投資者通過各種渠道非法將資金抽逃出境、隨意將資產挪作他用、投資其他領域謀利,從而影響了學校的可持續發展。
2.合作辦學體盲目開辦新專業,師資隊伍的結構層次不夠合理
中外合作辦學體為了迅速發展壯大,爭先恐后地上新專業、熱門專業,如電子商務、物流管理等專業,根本不考慮其辦學的基本條件能否滿足開辦這些新專業的要求,這種急功近利的做法造成學生入校后沒有專業師資授課,學生幾乎“自學成材”;配套條件如實驗室、實習基地都沒有建立起來,使學生既無理論又無實踐;缺乏專業書籍,專業知識貧乏。這在客觀上嚴重影響了合作辦學的教學質量。同時,合作體的師資隊伍建設滿足不了教學的基本要求。普遍存在著師資隊伍結構層次不合理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教齡結構不合理,多數學校缺乏中年教師,沒有形成老、中、青相結合的梯隊,有的專業全部是一些剛剛走出校門的年輕人在從事教學工作;職稱結構不合理,缺乏具有高級職稱的教師;兼職教師比例過高,雙肩挑的教師很難有精力保證教學工作的出色完成;學歷層次和知識結構不合理,具有碩士以上學歷的人員不多,名牌大學的本科畢業生也很少,很多年輕教師都是本校畢業留校的,知識結構有“近親繁殖”的特點。由于師資水平低,教學效果不佳,也影響了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從而導致受教育者付出了高額學費但沒有享受到優質的教育資源。中外合作辦學的教學行為關系到教育教學質量的優劣,而教育教學質量又直接關系到教育消費者是否能享受到等值的教育。
3.合作辦學體治理結構不完善、管理決策機制不健全,人才流動頻繁
《中外合作辦學條例》中明確規定:具有法人資格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應當設立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對重大問題如學校發展規劃、審核預決算等進行討論決策。平時經董事會1/3以上的組成人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議,研究決定重大問題。但目前中外合作辦學機構中大多數治理結構不完善、不健全,有的雖然設有董事會,但形同虛設,從未召開過會議,學校的重大問題都是投資者一個人說了算。因此,對重大問題的決策具有很大的盲目性和隨意性。其次,委托關系不順暢,投資者與經營者關系不協調。在我國教育服務貿易的對外承諾中,不允許外國投資者在我國獨立舉辦高等教育機構,它必須與國內高校合作才能舉辦獨立設置的高等教育機構。而且董事長一般是由外方投資人擔任,校長由中方推薦人選,董事會聘任。由于外方投資人認為校長是中方推薦的,自然代表中方利益,因而不愿讓校長全面負責學校的教學和日常管理工作。這種不信任往往體現為外方投資者親自介入學校的財務、人事、教學等管理工作。外方投資者和中方管理者之間處于矛盾沖突之中,這種不規范的管理行為影響和制約了中外合作辦學高校的健康發展。最后,中外合作辦學體人才隊伍不穩定,工作缺乏連續性。合作體中的管理人員,多數是面向社會招聘的。因此,普遍存在著人才隊伍不穩定,流動頻繁的現象,使工作沒有連續性,降低了管理效率。
4.合作辦學體在文憑管理上不夠嚴格,存在著濫發文憑的現象
隨著中外合作辦學的不斷發展,獲得學位的形式越來越多,有的是國內學兩年國外學兩年拿國外文憑的(2+2)模式,有的是國內學三年國外學一年拿國外文憑的(3+1)模式,現在又出現了接受遠程教育、網絡教育拿國外文憑的現象。目前社會上的一些辦學組織尤其是一些不具備開展研究生教育資格的機構,與境外機構舉辦所謂“學位課程”“研究生班”等各類項目,刻意模糊辦學的非學位、非學歷培訓性質,未經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核準,擅自在辦學活動中變相授予學位。根據有關規定,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負責對合作辦學項目授予境外學位進行核準。如果沒有制約,勢必導致濫發文憑,直接損害學生
利益和中外合作辦學的順利發展。由于管理不規范,中外合作辦學過程中引進了一些在國外辦學歷史短、層次低的高校教育資源,并且夸大宣傳、吸引生源,看重經濟效益和贏利分成比例,對辦學質量和辦學特色不是很重視,不問教育質量只求投資回報。這種利用我國政策盲區、以“賣文憑”假合作的營利行為并不少見。
造成中外合作辦學不規范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管理體制上的原因也有觀念上的原因。主要體現在:教育理念上,過分強調教育的公益性,而忽視中外合作辦學的商業性、營利性。事實上,外方到我國投資辦教育的最大動機就是看準了我國有龐大的教育市場,有較大的贏利空間,如果管理者片面強調教育的公益性,外方投資者只有通過不規范的手段挖掘利潤;政策導向上,過分強調對外方投資辦學的支持和優惠,而忽視了對中外合作辦學體的監督和領導。中外合作辦學是我國高等教育事業的有益補充和重要組成部分。但教育是關系國家民族興衰的百年大計,在大力扶持的同時應加強對合作辦學的監管和規范。在處理合作與教育的關系上,應堅定地把國家與民族的利益放在首位,合作辦學項目的達成和執行應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耙晕覟橹?、為我所用”應更多地體現在中方對項目的實際參與和控制權限上,在教學組織管理和人才培養中發揮更大的作用。但有些合作項目,中方只起著招生的作用,沒有實質性的合作辦學。然而在合作辦學中又承諾允許外方在中外合作辦學中控股和擔任校董事會董事長等。加入世貿組織后,我國的教育會受到一定程度的影響,必須認真對待這些問題。
三、強化對中外辦學的監管與規范
1.明晰產權,加強財務監督,保障中外雙方的合法利益
中外合作辦學在教育產業化與國際化背景下具有明顯的“逐利性”。外國投資者首先是把教育作為一種產業、一種服務貿易產品輸入中國市場的,是為了占領中國龐大的教育市場,賺取豐厚的利潤。目前,在中外合作辦學過程中,外方往往以資金作為投資,而中方往往是以其知識產權及無形資產與外方合作辦學的。各級管理部門應將中方投入的知識產權和無形資產評估作價,按權益法核算確定中方的投資比例,并在合作辦學的章程中加以明確規定,以確保中方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為保證中外合作辦學經營行為的健康發展,應加強財務管理,嚴格執行國家有關的會計法規、制度,進一步強化審計監督。各級主管部門必須定期檢查聯合辦學體會計制度的執行情況,檢查其是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和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主管部門應要求聯合辦學體定期向社會公布其具體財務狀況、辦學水平、辦學質量等相關信息,增強信息的透明度。美國大法官路易斯·布蘭戴斯在1914年所著的《他人的金錢》中有一句名言:“公開是救治現代化社會及工業弊病的最佳良藥,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燈光是最有效的警察?!毙畔⑼该鞫鹊闹匾允遣谎远鞯?“因為資源配置決策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于可信、簡明和可理解的財務信息(會計信息)。此外,社會公眾還利用個別主體的經營成果及財務狀況等有關信息進行各種各樣的決策(FASB,1973)”。各級主管部門要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中外合作辦學體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進行年度審計,并對中外雙方收益分配的合法性、合理性進行審核,確保雙方的合法利益。國家應該以教育產業化的視角制定相關的政策法規,而不應該過分強調教育的事業性,并以此來規范中外合作辦學的經營行為。
2.完善中外聯合辦學體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董事會的決策機制,強化董事會的作用
中外合作辦學體法人治理結構的基本內容是對合作體的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及經理層之間的權、責利關系進行規范,從而解決合作體的不同利益主體之間的利益與風險、激勵與約束等問題,建立起合作體的權力機構、決策機構、經營機構和監督機構之間相互獨立、相互制衡的高效率的領導制度,確保各方利益的均衡和目標的實現。目前許多辦學體雖然按照市場化方式運作,但治理結構不健全、不完善。很多辦學體沒有代表股東利益的董事會或雖有但名存實亡。應該講,在合作辦學體的治理結構中,董事會處于委托鏈條的核心地位。董事會組成人員中雖要求中方人員不少于50%,但外方投資者由于擁有控股權,辦學過程中的重大問題往往只聽命于外方投資者,其大權獨攬,使得董事責任淡化,董事會決策程序缺乏獨立性,重大決策項目的表決都是按照外方投資者的意圖行事,董事會形同虛設,使得外方處于強勢地位,中方處于弱勢地位。中方管理者一般只是負責日常的教學與事務管理,對辦學體的重大事項往往缺乏影響力,這使得中方的權益很難得到有效保證。當中外雙方出現矛盾和沖突時主管部門為不影響國家整體的投資環境,往往說服中方作出讓步。合作體是由一系列契約關系維系的,合作各方的具體行為目標是不一致的,為實現各方利益的最大化,必須完善中外聯合辦學體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董事會的決策機制,強化董事會的作用。同時,要加強對中外合作辦學的監管,使之能夠健康、有序、公平地發展。
3.進一步加強中外合作辦學的準入制度,建立合作辦學的質量評估機制
教育部對中外合作辦學和中外合作辦學項目分別實行許可證和批準書制度,并且對所有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項目進行復核,對不達標者依法嚴肅進行處理,撤銷其中外合作辦學資格。各級政府主管部門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和教育部規定的中外合作辦學基本辦學條件的標準依法進行審批。嚴格執行行政年檢制度,進一步強化對中外合作辦學的準入制度,確保引進國外優質的教育資源,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同時,應建立起對中外合作辦學科學的辦學質量評估機制。合作辦學要有基本的教學條件;開辦新專業、新課程要有配套的師資、實驗室和圖書;教學質量評估要有具體的評價指標。如果達不到要求就要做出限制招生或暫停招生的決定,以督促學校加大資金投入,改善辦學條件,滿足教學的基本要求。各級教育主管部門在審批新專業時不能只看學校申報的材料,而應深入到學校實地考察。主管部門應加強對中外合作辦學教學水平的評估工作,并向社會公布評估結果。每3—5年應對中外合作辦學體進行一次教學水平評估。通過評估,以評促建,以評促改,不斷提高辦學水平。但這些年來,監管部門的監管措施不夠具體,對不具備辦學條件、教學質量差的學校沒有及時出臺整改措施,從而使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保護。
教育部一位負責人曾說,中外合作辦學往往要經歷引進、嫁接、本土化和國際化四個階段。從直接引進到實現國外國內的課程嫁接,然后達到課程和師資的本土化,最后向國際化發展,創造出自己的品牌。從這個角度看,我國中外合作辦學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參考文獻:
中外合作辦學范文2
教育國際合作不是到處開“麥當勞”,這一通俗易懂的表述,簡潔、生動、準確地概括了當前我國中外合作辦學的現狀與不足,值得借鑒,它對于糾正我國國際化辦學的方向、避免陷入盲目混亂、魚龍混雜、重形式而忽視內容、重數量而忽視質量的誤區,無疑起到及時的警示作用。
眾所周知,麥當勞、肯德基開店的重要特色是全球連鎖,唯利是圖,追求利益最大化,這顯然不是教育國際化的發展方向。然而,從管理學的角度看,麥當勞的成功之處未必不能給中外合作辦學以有益的啟示:其嚴格的標準、規范的管理、科學的選址、成功的運營,都可以為中外合作辦學提供一些借鑒。
其一,科學選址,準確定位,鎖定客源。對于麥當勞開店,我們都會有一個深刻的印象,即它的選址非常特別。業內曾經流傳這樣一種說法:“選鋪跟著麥當勞,人流客流肯定好!”似乎無論麥當勞和肯德基把店開在哪里,哪里就是黃金市口的象征。我們現實的情況也證實,麥當勞開業的店鋪或者在聞名中外的金街,或者在不是熱點、不溫不火的郊外,其門庭若市的狀況總讓人不得不佩服其選址的精明,麥當勞開一家火一家,不能不讓業內外人士交口稱絕。這與近幾年國內高校中外合作辦學生源越來越吃緊的現狀相比,其通過科學選址來鎖定客源的營銷策略發人深省。有專家指出,麥當勞布點的最大原則是20年租期不變,所以每開一個點都要經過3~6個月的考察,再做決策評估。開店前的市場調查和資料信息收集,包括人口、經濟水平、消費能力、發展規模和潛力、收入水平以及前期研究商圈的等級和發展機會、成長空間,等等。這一點完全可以借鑒到中外合作辦學的辦學定位和目標生源鎖定之中,因為離開了充足的生源,辦學將成為一句空話。
其二,統一標準,嚴格管理,打造品牌。麥當勞在我國的擴張發展無疑是飛速的,如今在國內幾乎沒有孩子不知道麥當勞叔叔。麥當勞成功的秘訣何在?獨具特色的標準化運作自然功勞不小。統一的標準、嚴格的管理,使得總部經營管理更加簡單化,且有利于打造品牌,較好地加快其連鎖經營的步伐。對于中外合作辦學來說,合作的前提是雙贏,而最終目的則是為了引進國外優質教育資源,借鑒國外有益的教學和管理經驗,加快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的步伐。所以,照搬照抄或撒手不管,都不是上策,借鑒模式、引進標準方為深度合作之道,才能最終打造品牌,形成良性循環。
其三,中外結合,立足本土,創樹特色。大凡出過國、光臨過國外麥當勞的人們,都會有這樣的印象,與國內麥當勞相比,國外的本土店雖然在店標、布置等方面統一標準,但其經營內容卻不盡相同,而是與各國的飲食習慣、風土人情非常貼近,這是麥當勞“本土化”的一大策略。以設在中國的麥當勞為例,近幾年的經營品種也增加了做工精致、富有中國特色的油條、豆漿、大餅等民族化的本土食品,成為其搶占中餐市場的絕招之一。同樣道理,國內的中外合作辦學,如果一味拷貝國外高校模式,而完全放棄國內高等教育的精華和傳統,這將是我們人才培養的重大誤區。
中外合作辦學范文3
為什么人們對中外合作辦學心存疑慮?
中外合作大學的學費從起初的每學年3-5萬元,迅速上漲到最高8-10萬元,增幅2-3倍。相比之下,公辦大學的學費幾乎沒有上漲,即便有所上調,幅度也很小。不做比較,問題似乎不太突出。但將兩類院校做一比較,就會看到問題的嚴重性。也有少數人對中外合作大學的學費標準表示不滿,認為這是“我們中國人幫助外國大學來榨取中國家長的錢袋子”,盡管這一觀點未必公允,但是對中外合作辦學的收費,老百姓還是有意見的。
其二,人們認為,中外合作辦學,擴大高等教育機會不平等,加劇了社會不公,昂貴的學費讓富裕家庭獲得更優質的高教資源,而家庭處境不利的孩子一般都只能望“洋”興嘆,與中外合作大學無緣。由此,社會分層將因教育機會不均而逐漸擴大。中外合作辦學的存在,會引發更多社會不公的感覺。
其三,中外合作大學在落實中外合作辦學精神、踐行社會義務方面,做得不夠好。政府為什么支持中外合作辦學?目的是引進國際優質高等教育資源。引進優質資源背后的原因是什么?是為了促進同行的競爭,推動我國整體高等教育的改革和發展。說到底,之所以支持中外合作辦學事業發展,就是要借助中外合作辦學經驗,為公辦高校樹立成功教育實驗的示范,這才是問題的核心之所在。然而,令人遺憾的是,中外合作辦學與當地公辦院校少有來往,經驗分享很少。互相隔絕的事實說明了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辦學孤立性?,F實則是,中外合作大學與公辦高?!熬环负铀?,少有合作,這實在與中外合作辦學的初衷和政府支持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精神相去甚遠。
中外合作辦學的價值值得肯定
中外合作辦學的目的和實施受到質疑也可以理解。因為任何改革都難免有瑕疵,沒有瑕疵的改革是不存在的。另外,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受到質疑,也與正面傳播和經驗總結不到位有關。對家長、對學生、對社會到底發揮了什么作用,發揮了多大作用,合作大學自身在宣介上似乎也沒有完全做到位。
10多年中外合作大學的發展,不僅在中國的土地上扎下了根,而且生長得根深葉茂,發展前景十分可喜。就學生而言,中外合作大學的存在無疑為學生提供了新的選擇。在我國優質高教資源依然稀缺的現實情況下,選擇中外合作大學,不僅滿足了優質教育資源的需求,而且也為學生出國留學奠定了良好的學習和語言基礎。其次,選擇中外合作大學滿足了這些同學“不出國就能留學”的目的。無論是上海紐約大學,還是寧波諾丁漢大學,他們不僅采用了國際通行的課程和英語教學,而且在教學服務和學生活動安排方面,也都采用或者借助外國大學的管理經驗。這種教育與我國公辦大學的教育安排差異大一些,而與外國高等教育辦學實踐差異相對小一些。事實證明,中外合作大學的畢業生,對外國課程和教學具有更強的適應性。最后一點,選擇中外合作大學,比直接留學國外,風險更小一些。
由此不難看出,選擇中外合作大學,相比于出國留學,具有成本較低、風險較小等特點,是未來留學國外大學的緩沖器和跳板。
中外合作大學的價值,還表現在政策層面上。第一服務于優質教育資源的引進和擴大,建設10來所中外合作大學,與簡單地增加10來所普通高校,意義是不同的。因為人民群眾的迫切需求是擴大優質高教資源的供給量。第二,中外合作辦學在教學和管理上,形成了獨特的模式,成為我國高等教育叢林中的一朵奇葩。因此,中外合作大學在推進我國高等教育多樣化方面,功不可沒。中外合作大學在當地也產生了一定的輻射和推動作用。他們的經驗也逐漸為我國公辦學校同行所關注。相信,不久的未來,這種輻射作用將會更大。
挑戰依然存在
當然,我們也看到了中外合作大學所存在的諸多挑戰,能否認識到這些挑戰的嚴重性,以及能否找到應對這些挑戰的對策,是確保中外合作大學持續健康發展的關鍵。這些挑戰表現在招生、資金來源渠道和政府的支持力度等方面。
就招生而言,中外合作大學必然面臨兩大挑戰,第一是我國公辦大學,特別是“211”大學的飛速發展。如果其他因素確保不變,而公辦大學質量相對提高,那么就意味著中外合作大學的需求下降。需求下降必然引發報名學生的悄然變化。原本選擇中外合作大學的同學,可能因為學費問題而選擇了“平價”的公辦大學,也有可能導致中外合作大學生源質量的下降。一旦生源減少,這將是一個十分危險的信號。因此,中外合作大學必須時刻關注公辦大學的改革和發展,不斷提高自身水平,確保生源質量不下降。
中外合作辦學范文4
一、中外合作辦學中學生管理工作的機遇
作為一個新興的辦學模式,中外合作辦學無論在外部環境還是內部運作過程中都面臨著前所未有的豐富資源,這對學生管理工作目標的實現提供了必要的前提條件。
1.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引入國外先進的教育思想、教育理念、教學內容、教學方法和教學管理經驗,中方教師使用原版教材講授主干課程,雙語教學,外方教師定期來訪,雙向交流;同時,學生在學業期內有機會到國外交流訪問和升學深造,部分可獲得雙方承認的學歷和學位。這種全新的辦學模式無論對國家、學校,還是對教師、學生都帶來重大影響,為學生管理工作也提供了新的思路。首先,科學的課程設置、合理的教學安排將學生的日常學習做了進一步的細化,遞進式的細化目標也給學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比如說,中外合作辦學專業對外語的要求非常高,迫使學生在大一時花大力氣去強化外語,否則不能適應后一階段專業課的學習,這就有利于學生的自我管理、自我要求和自我提升?!白寣W生充實起來”,本身就是學生管理工作的成功。其次,來自各個方面的優秀資源的集聚,為學生管理工作的飛躍提供了巨大的空間。無論是國際化的背景還是熱門的專業設置,無論是師資力量還是硬件水平,都極大的提升了學生管理的層次。長期以來,學生管理一直停留在低層次的“管學生”階段,無論施教者還是受教者都很被動,也沒有成就感。引入合作辦學機制后,學生管理可以拓寬工作領域,提升工作層次。比如,學生管理更多地放在中外文化的融合上,拓展學生素質可以充分利用各種教育資源,組織有內涵、有品味的特色活動,將師生雙方置于主導地位,相信這樣的學生管理是受歡迎的,也會收到成效。
2.中外合作辦學豐富的學校資源優勢。一般來說,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教育理念比較先進,教學內容比較豐富,教學方法和教學管理比較新穎,特別注重師生雙向交流。這種全新的教學模式無論對學校,還是對教師、學生都會帶來較大影響,同時也為學生管理工作打開了新的思路。各個渠道優秀資源的聚集,為學生管理工作的飛躍提供了巨大的空間。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由于擁有國際化的學校背景、多元化的師資力量和一流的軟件、硬件設施,因此極大提升了學生管理的層次。中外合作辦學的學校中,校園氣氛通常更加輕松、活躍,學校中的組織、社團更加多樣,社會實踐活動更加豐富。學校的目的就是通過這些活動鍛煉學生的各種能力,使他們的生活不拘泥于校園,與社會生活更加貼近。除此之外,他們還更加注重人才培養的國際化,更加重視學校中西文化交融的校園文化建設,注重學生外語能力的培養,讓學生在不斷的學習和生活中,提高綜合素質,朝著國際人的方向邁進。
3.新穎的學生管理理念和方法。國外的辦學機構更加強調“以人為本”的學生管理理念,這種管理理念在中外合作高校的學生管理工作中體現得很充分?!耙匀藶楸尽钡膶W生管理有以下幾個特點:a、人本性,就是強調對學生的管理要“以學生為中心”。中外合作學校中,管理部門把學生由“管理對象”變為“服務對象”,一切從學生的實際出發,根據學生的需求來安排管理工作,體現出極大的人文關懷。b、自主性,這是中外合作高校學生管理最顯著的特點,管理上他們更加注重學生的主動性,由學生的被動接受管理變為主動參與到自身的管理當中。c、情感性,就是注重學生管理中的師生之間的情感交流。管理者和學生之間不僅是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關系,也是平等合作的關系。學生在學習或生活中遇到的困難,老師應該給予正確的引導,而不是以管理者的身份自居,處處命令和監管他們?!耙匀藶楸尽钡膶W生管理方式讓學生獲得最大的自由發展空間,也極大地促進了學生管理的效果。
二、中外合作辦學中學生管理工作的挑戰
中外合作辦學特殊的課程設置、差異性的教學方法和嚴格的評價體系給大多數學生的學習提出了嚴峻的挑戰,特別是中外合作學校生源的特殊性所帶來的學生知識基礎、學習能力不平衡因素,給學生管理工作帶來了較大的難度。在教育教學的過程中,任何失誤都可能導致學生思想和行為的不穩定,這就為學生管理帶來諸多不穩定的因素。
1.培養目標的高標準化與管理人員工作經驗不足的矛盾。雖然中外合作辦學始于二十世紀九十年代初,已有十多年的歷史,但是由于經濟社會的不斷進步和全球教育變革的逐步深入,中外合作辦學仍處于摸索積累階段。作為非核心要素的學生管理工作往往被忽視,面臨新問題和新矛盾時,沒有成熟的解決方法。中外合作學校在學生的素質培養方面,往往是高標準化的,因此,需要這類學校在軟硬件建設上都應具備較高的水平。但是,有的高校爭取到辦學項目以后,只重視相關軟硬件的投入,卻忽視了學生管理水平的相應提高,導致部分學生綜合素質低下、學習態度淡薄,畢業時競爭力相對較弱,從而影響了中外合作辦學項目的可持續發展,這類矛盾也是中外合作學校學生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之一。
2.高校、家庭和師生對合作辦學的樂觀估計與客觀的國際教育規律和培養理念之間存在著一定的矛盾。長期以來,中國高等教育形成這樣一種觀念:進入高等學府就意味著成功;低淘汰率給學生吃了定心丸;家長甚至以為高投資一定會“換來”高學歷和學位。然而,教育的國際化意味著中外教育規律的擇優選擇,從實際來看,國外大學的淘汰率遠遠高于國內高校,學習的過程決定著最終的結果。因此,這種教育觀念上的矛盾影響和制約著中外合作辦學的正常開展。如何引導師生和家長通曉國際教育規則,結合中國國情探索并建立可行的學習評價體系,是學生管理工作中的一大難題,也是必須盡快解決的問題。
3.大學生心理健康問題和個性問題日益顯現,成為學生管理的中心工作。中外合作辦學學生類群特征加大了學生工作難度。由于辦學性質和模式的不同,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所招收的學生不同于母體高校的學生,具有鮮明的類群特征。具體表現為:a.學生類群發展不平衡。中外合作辦學招收的學生來源復雜,有的是高中應屆畢業生,有的是三校生,甚至有部分是社會青年。學生文化基礎差距大,各方面發展不平衡。B.學習積極性不高。學生中后進生占多數,入校后群體表現為學習積極性不高,學習欲望不強烈,遲到、早退、曠課現象較為嚴重,不利于良好學風的形成。C.學生更易出現心理問題。一方面,學生學業壓力大,學習上容易受挫;另一方面,這些學生大都是獨生子女,來自經濟狀況富裕的家庭。他們由于長期受父母的過度呵護,自立和自理能力較差,承受挫折的能力較弱,自我為中心的意識較強。種種因素綜合起來致使中外合作辦學學生更容易出現心理問題。D.學生對理想和現實的把握有較大出入。中外合作辦學學生家庭環境都比較優越,學生們都有出國留學的愿望。他們的父母對他們的期望值較高,學生對自己的評價也較高,設置的目標也較大。但對自已面臨的壓力估計不足,對國外教育體制了解不夠。不少學生和家長因受中國傳統教育制度的影響都或多或少地認為只要能入學,畢業就不成問題了。事實上,國外高校的畢業淘汰率是很高的。以法國為例,法國的一般大學的淘汰率是50%~70%。以上這些群體特征加大了中外合作辦學學生心里健康教育工作的難度,影響了學生工作的成效。
三、對策和建議
中外合作辦學學生工作效果不僅影響中外合作辦學的生存與發展,而且影響辦學質量,最終將影響高校自身的可持續發展,因而提高中外合作辦學學生工作效率迫在眉睫。可采取以下對策:
1.明確辦學目標,突顯工作價值。中外合作辦學“是中國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我國高校的發展“歸根到底要以國際合作辦學為載體,全面牽動學校整體辦學水平的提高,從而提高學校的綜合競爭力,為參與教育競爭打下基礎”。中外合作辦學學生工作不能只是為了確保教學工作的安全有序,更不只是為了確保學生順利出國。中外合作辦學學生工作是要確保中外合作辦學目標的實現,即確?!爸铝τ谂囵B中國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各類人才”的辦學目標的實現。
2.建立危機預警機制和處理系統,提高學生管理工作的效率和效益。中外合作辦學專業的課程學習非常緊湊,學生的某個偶然因素造成的不良影響都可能是致命的。學生管理干部可以依靠學生干部隊伍建立危機預警機制和應急處理系統,使“問題學生”的心理困惑、生活困苦、學習困難和感情困擾等問題得以迅速發現并解決。對于關鍵學生,班主任應該實行“一對一”幫扶,從各個方面予以關心和指導。
3.優化學生管理干部隊伍,強化學習、深化責任意識。辦學機構最好要為中外合作辦學專業配備專職優秀的班主任、學生工作干部和專業導師,提高軟硬件的配置;學生管理人員也要加強中外合作辦學專業和管理業務的學習,提高自己的工作熱情和工作能力;特別要提高責任意識,勤于思考,敢于實踐,從而摸索出一條行之有效的中外合作辦學學生管理道路。
參考文獻
[1]徐潔.我國中外合作辦學的現狀及其存在的問題[J].中國高教研究,2003(10):59-61.
[2]周潔.高校中外合作辦學的雙語教學模式探索[J].遼寧教育研究,2002(5):52-53.
中外合作辦學范文5
(一)國內研究現狀。一部分學生為了避開國內激烈嚴格的高考競爭,以為高投資一定會“換來”高學歷,紛紛選擇中外合作辦學項目,從而爭取出國留學的捷徑。學生大部分屬于學習方面的失敗者,相對基礎差、底子薄,甚至存在一些無故曠課早退、沉迷網絡游戲等不良習慣。另外,我國中外合作院校為創造良好外語學習環境,選擇外語授課的教學形式,導致英語基礎薄弱的同學徹底失去對于學習的熱情。然而,教育國際化意味著中外教育規律的融合性選擇,從實踐方面看,國外高校的淘汰率遠遠高于國內高校,因為學習的過程決定著最終的結果。因此,這種教育體制觀念上的矛盾必然影響和制約著中外合作辦學的順利開展[3]。如何引導學生畢業后能直接參與國際競爭與合作,結合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國情的背景,建立科學可行的學風建設方案,是高等學校學生管理工作中的一大難題,也是必須盡快解決的重要問題。
(二)國外研究現狀。國外教學突出主體地位是學生,通過逐步的知識引導提高學生學習興趣,并在學生掌握計劃內教學內容后,不斷開拓學生知識領域。根據學生不同思想角度,允許他們暢所欲言。鼓勵學生應用所學的知識,去觀察與思考,表達自己的學術見解,培養學生的學術研究能力和創造能力[4]。另外,外籍教師一般除了期末考試之外,平時經常布置大量的作業,動手實踐和參與科研,在學生期末總評時,期末考試得分所占比重往往僅占30%左右,課外實踐活動占了很大比重。因此,學生對于考試的心理壓力減少了,有利于平時的課堂積累以及對于知識的進一步思考。另外,國外還特別重視在實踐中鍛煉和提高學生應用知識的能力和技能,強調“學以致用”的學習習慣,學生突然由高中所接受的傳統中式教育轉變為西方的引導式學習,可能會產生找不到學習方法、厭學等情況。
二、中外合作辦學的學風建設的實施方式
針對中外合作辦學的特點,以遼寧省首個高職類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沈陽工程學院紅河國際學院為例,研究中外合作學風建設應該遵循的規律,研究如何提高學生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能力的方法,增強學生學習主動性,研究外語水平突出,知識技能扎實,并能著眼于國際發展的優秀人才,進而推動中外合作辦學的學風建設。
(一)抓好德育思想工作這一學風建設的本質核心
德育思想教育是學風建設的核心。做好德育思想教育就是培養學生正確的價值觀念和優秀的行為素養。培養學生努力進取、誠實守信、求真務實的精神,結合理論與實踐,把學生的德育思想工作作為學風建設的重點。從學生在學習生活所遇到的問題出發,積極與學生溝通,只有找到問題的根源才能有高效、恰當的解決方式。面對中外合作辦學中學生因學習基礎差、不良習慣多而產生的“討厭學、學不會、沒方法”等問題時就更要從幫助他們做好科學規劃、制定學習計劃著手,找到切實可行的方法,使他們提高學習興趣。深入到學生中間去,開展細致的思想工作,深入到學生課堂、家庭、寢室中去,通過家訪、聽課等方式,了解每一個學生的真實情況,并努力得到同學、家長、社會的協助,切實幫助學生解決實際問題。針對不同學生特點,指導并幫助有出國深造意愿的學生做好出國留學學業規劃,為他們可能出現的一切突況做好打算。因材施教,幫助學生合理規劃大學學習生活、進行綜合能力培養。幫助他們選擇直接入學或短期進修方式,制定詳細出國留學計劃,從而合理布局安排大學生活,使學生能量身定做出適合自己的學業規劃,在學校能適應不同的學習節奏,學習做到有的放矢、學有所成。
(二)結合國外先進的學生管理理念,培養學生學習主動性與創造性
重視增強學生在學風建設過程中的主體作用。學生的求學精神和治學態度能夠準確地反映出學風建設體系的科學合理性。優秀學風是學生學習成績優異的保證,也是學生具有良好品質以及端正行為的必要條件。國外的教學理念強調注重培養學生的創造能力、動手能力、質疑能力,而結合中國傳統的灌輸式教育、注重教學內容的教育,則可以引導學生既有自我約束、自我管理的能力又不失去學習動力。同時對于大學生的學風建設,學生作為學風的建設者,學生自身的素質是建造優良學風的關鍵,大學生自身的努力才是使其進步與成長的源泉。因此,在高校學風建設中,一定要加強大學生自我管理的能力,明確自身的學習目的,自覺地為學風建設添磚加瓦,在參與過程中不斷完善自我。注重學生的創造性的培養和發展,在高等教育國際化的新形式下,大學生的素質培養也面臨著全新的挑戰。作為高等教育重要組成部分的大學生素質教育必須具有國際化視野,對于問題的思考、形勢的發展都要有國際化的思考角度,目的在于培養符合我國國情并能適應國際發展的人才。高校應立足于創新人才培養模式,推陳出新,由“重視知識教育”轉變為“注重能力教育”。國內高校要積極收集先進教學理念、教學技術,以合作型、研究型的將教學方式為主,改變傳統教學中“求穩趨同”的觀念,將更多的問題留給學生,鼓勵學生提出有想象力、有創新角度的質疑。將創新的教育理念融入教育全過程,建設創新性的校園環境,為學生創造力的培養提供有利條件。
(三)在對比與實踐中,組建一支優秀的學風建設隊伍
想要培養能與國際接軌的優秀人才,擁有一支具有國際視野、明確人才培養方向的教師團隊至關重要。中外合作辦學離不開教育本身,教師作為教學進程的關鍵,應盡快學習全新的教學設備與教學技術,汲取國內外先進的教學經驗。堅持“走出去,請進來”,邀請國外院校學科專業負責人,教師來交流互訪,同時也積極創造教師出國短期培訓和學術交流的機會。教師要在學風建設中為學生做出表率,無論是中方教師還是外籍教師,都應認真準備每節課的教學內容,力求使學生保持對課堂的求知欲。調動學生的積極性,讓每位學生都做課堂的主人。建設高素質輔導員隊伍建設和學生干部隊伍是營建好學風建設的有力保障。為提高隊伍素質、與國外學校管理體制接軌,將學風建設進行責任分工,組建學生干部—輔導員—專業教師三位一體管理模式。專業教師在比較和理解中實現授課模式的創新,輔導員在交流與合作中實現管理創新,學生干部由決策裁判型向制度導讀型轉變。充分發揮學生干部榜樣作用,帶頭進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使其成為學風建設中學生隊伍的先行軍。幫助輔導員老師做好學生心理指導以及日常課堂考勤與紀律管理,積極組織學生群體的學風建設活動。
(四)完善學風建設管理督查制度
“沒有規矩不成方圓”,大學生仍處在思想意識與價值觀取向尚未成熟的階段,尤其對于合作辦學院校中的學生,他們的家庭條件一般比較富有,父母由于工作繁忙對孩子關心不夠,并且很多學生自認為在經濟條件與未來出路上有明顯的優勢與后盾,容易對學習產生懈怠情緒。所以一些必要的管理機制是合作辦學中保證學風建設順利進行的必要手段。嚴明的管理制度包括學生上課出勤情況、早晚自習紀律情況、就寢晚歸制度、請假制度、考試制度,等等。嚴格遵守制度做好獎懲工作,做到賞罰分明,對于違紀行為做到“零容忍”,教導學生不以惡小而為之,將學生投機取巧的想法打消在萌芽階段。但懲罰不是教育工作的根本目的,教師對于犯錯學生要以思想教育為主,要充分理解合作辦學中學生的特殊情況,教師自身在保證以身作則的情況下,以榜樣的力量影響學生,真正使學生從情感上接受教導。學風建設是一項長期性工作,而一套健全規范的學風規范體系是其長期有效的保障。良好的紀律規范有助于促使學校形成全員努力學習的氛圍,并在長期的實踐發展過程中,逐步升華成為一種校園習慣、校園文化。
三、創新和啟示
中外合作辦學范文6
第一條為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以下簡稱《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中外合作辦學機構設立、活動及管理中的具體規范,以及依據《中外合作辦學條例》舉辦實施學歷教育和自學考試助學、文化補習、學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辦學項目的審批與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中外合作辦學項目是指中國教育機構與外國教育機構以不設立教育機構的方式,在學科、專業、課程等方面,合作開展的以中國公民為主要招生對象的教育教學活動。
根據《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的規定,舉辦實施職業技能培訓的中外合作辦學項目的具體審批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條國家鼓勵中國教育機構與學術水平和教育教學質量得到普遍認可的外國教育機構合作辦學;鼓勵在國內新興和急需的學科專業領域開展合作辦學。
國家鼓勵在中國西部地區、邊遠貧困地區開展中外合作辦學。
第四條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的規定,享受國家給予民辦學校的扶持與獎勵措施。
教育行政部門對發展中外合作辦學做出突出貢獻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給予獎勵和表彰。
第二章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設立
第五條中外合作辦學者應當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簽訂合作協議。
合作協議應當包括擬設立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名稱、住所,中外合作辦學者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辦學宗旨和培養目標,合作內容和期限,各方投入數額、方式及資金繳納期限,權利、義務,爭議解決辦法等內容。
合作協議應當有中文文本;有外文文本的,應當與中文文本的內容一致。
第六條申請設立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中外合作辦學者應當具有相應的辦學資格和較高的辦學質量。
已舉辦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中外合作辦學者申請設立新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其已設立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應當通過原審批機關組織或者其委托的社會中介組織進行的評估。
第七條中外合作辦學機構不得設立分支機構,不得舉辦其他中外合作辦學機構。
第八條經評估,確系引進外國優質教育資源的,中外合作辦學者一方可以與其他社會組織或者個人簽訂協議,引入辦學資金。該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可以作為與其簽訂協議的中外合作辦學者一方的代表,參加擬設立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理事會、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但不得擔任理事長、董事長或者主任,不得參與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教育教學活動。
第九條中外合作辦學者投入的辦學資金,應當與擬設立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層次和規模相適應,并經依法驗資。
中外合作辦學者應當按照合作協議如期、足額投入辦學資金。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存續期間,中外合作辦學者不得抽逃辦學資金,不得挪用辦學經費。
第十條中外合作辦學者作為辦學投入的知識產權,其作價由中外合作辦學者雙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協商確定或者聘請雙方同意的社會中介組織依法進行評估,并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中國教育機構以國有資產作為辦學投入舉辦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聘請具有評估資格的社會中介組織依法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合理確定國有資產的數額,并依法履行國有資產的管理義務。
第十一條中外合作辦學者以知識產權作為辦學投入的,應當提交該知識產權的有關資料,包括知識產權證書復印件、有效狀況、實用價值、作價的計算根據、雙方簽訂的作價協議等有關文件。
第十二條根據與外國政府部門簽訂的協議或者應中國教育機構的請求,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邀請外國教育機構與中國教育機構合作辦學。
被邀請的外國教育機構應當是國際上或者所在國著名的高等教育機構或者職業教育機構。
第十三條申請設立實施本科以上高等學歷教育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由擬設立機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見后,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審批。
申請舉辦頒發外國教育機構的學歷、學位證書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審批權限,參照《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第十二條和前款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申請籌備設立或者直接申請正式設立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應當由中國教育機構提交《中外合作辦學條例》規定的文件。其中,申辦報告或者正式設立申請書應當按照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根據《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和第十七條第(一)項,制定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申請表》所規定的內容和格式填寫。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批機關不予批準籌備設立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并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一)違背社會公共利益、歷史文化傳統和教育的公益性質,不符合國家或者地方教育事業發展需要的;
(二)中外合作辦學者有一方不符合條件的;
(三)合作協議不符合法定要求,經指出仍不改正的;
(四)申請文件有虛假內容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不予批準情形的。
第十六條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章程應當規定以下事項:
(一)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名稱、住所;
(二)辦學宗旨、規模、層次、類別等;
(三)資產數額、來源、性質以及財務制度;
(四)中外合作辦學者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報;
(五)理事會、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的產生方法、人員構成、權限、任期、議事規則等;
(六)法定代表人的產生和罷免程序;
(七)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形式;
(八)機構終止事由、程序和清算辦法;
(九)章程修改程序;
(十)其他需要由章程規定的事項。
第十七條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只能使用一個名稱,其外文譯名應當與中文名稱相符。
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名稱應當反映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性質、層次和類型,不得冠以“中國”、“中華”、“全國”等字樣,不得違反中國法律、行政法規,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名稱前應當冠以中國高等學校的名稱。
第十八條完成籌備,申請正式設立或者直接申請正式設立中外合作辦學機構,除提交《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相關材料外,還應當依據《中外合作辦學條例》有關條款的規定,提交以下材料:
(一)首屆理事會、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組成人員名單及相關證明文件;
(二)聘任的外籍教師和外籍管理人員的相關資格證明文件。
第十九條申請設立實施學歷教育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應當于每年3月或者9月提出申請,審批機關應當組織專家評議。
專家評議的時間不計算在審批期限內,但審批機關應當將專家評議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條完成籌備,申請正式設立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批機關應當不予批準,并書面說明理由:
(一)不具備相應辦學條件、未達到相應設置標準的;
(二)理事會、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的人員及其構成不符合法定要求,校長或者主要行政負責人、教師、財會人員不具備法定資格,經告知仍不改正的;
(三)章程不符合《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和本辦法規定要求,經告知仍不修改的;
(四)在籌備設立期內有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
申請直接設立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除前款規定的第(一)、(二)、(三)項外,有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審批機關不予批準。
第三章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組織與活動
第二十一條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理事會、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的成員應當遵守中國法律、法規,熱愛教育事業,品行良好,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擔任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理事會、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的成員。
第二十二條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應當聘任專職的校長或者主要行政負責人。
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校長或者主要行政負責人依法獨立行使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職權。
第二十三條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內部的組織機構設置方案由校長或者主要行政負責人提出,報理事會、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批準。
第二十四條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應當建立教師培訓制度,為受聘教師接受相應的業務培訓提供條件。
第二十五條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應當按照招生簡章或者招生廣告的承諾,開設相應課程,開展教育教學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應當提供符合標準的校舍和教育教學設施、設備。
第二十六條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可以依法自主確定招生范圍、標準和方式;但實施中國學歷教育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七條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符合中國學位授予條件的,可以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相應的學位授予資格。
第二十八條中外合作辦學機構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資產,但不得改變按照公益事業獲得的土地及校舍的用途。
中外合作辦學機構不得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
第二十九條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中外合作辦學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應當從年度凈資產增加額中,中外合作辦學者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應當從年度凈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凈資產增加額或者凈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發展基金,用于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建設、維護和教學設備的添置、更新等。
第三十條中外合作辦學機構資產中的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接受的捐贈財產的使用和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中外合作辦學者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外合作辦學者不得取得回報:
(一)虛假招生簡章或者招生廣告,騙取錢財的;
(二)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或者提高收費標準,情節嚴重的;
(三)非法頒發或者偽造學歷、學位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的;
(四)騙取辦學許可證或者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的;
(五)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會計報告,財務、資產管理混亂的;
(六)違反國家稅收征管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受到稅務機關處罰的;
(七)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及時采取措施,致使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
(八)教育教學質量低下,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
中外合作辦學者抽逃辦學資金或者挪用辦學經費的,不得取得回報。
第四章中外合作辦學項目的審批與活動
第三十三條中外合作辦學項目的辦學層次和類別,應當與中國教育機構和外國教育機構的辦學層次和類別相符合,并一般應當在中國教育機構中已有或者相近專業、課程舉辦。合作舉辦新的專業或者課程的,中國教育機構應當基本具備舉辦該專業或者課程的師資、設備、設施等條件。
第三十四條中國教育機構可以采取與相應層次和類別的外國教育機構共同制定教育教學計劃,頒發中國學歷、學位證書或者外國學歷、學位證書,在中國境外實施部分教育教學活動的方式,舉辦中外合作辦學項目。
第三十五條舉辦中外合作辦學項目,中國教育機構和外國教育機構應當參照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簽訂合作協議。
第三十六條申請舉辦實施本科以上高等學歷教育的中外合作辦學項目,由擬舉辦項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意見后,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批準;申請舉辦實施高等??平逃?、非學歷高等教育和高級中等教育、自學考試助學、文化補習、學前教育的中外合作辦學項目,報擬舉辦項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并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申請舉辦頒發外國教育機構的學歷、學位證書以及引進外國教育機構的名稱、標志或者教育服務商標的中外合作辦學項目的審批,參照前款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申請舉辦中外合作辦學項目,應當由中國教育機構提交下列文件:
(一)《中外合作辦學項目申請表》;
(二)合作協議;
(三)中外合作辦學者法人資格證明;
(四)驗資證明(有資產、資金投入的);
(五)捐贈資產協議及相關證明(有捐贈的);
外國教育機構已在中國境內合作舉辦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或者中外合作辦學項目的,還應當提交原審批機關或者其委托的社會中介組織的評估報告。
第三十八條申請設立實施學歷教育的中外合作辦學項目,應當于每年3月或者9月提出申請,審批機關應當組織專家評議。
專家評議的時間不計算在審批期限內,但審批機關應當將專家評議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三十九條申請設立中外合作辦學項目的,審批機關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規定的時限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批準的,頒發統一格式、統一編號的中外合作辦學項目批準書;不批準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中外合作辦學項目批準書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制定式樣并統一編號;編號辦法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參照中外合作辦學許可證的編號辦法確定。
第四十條中外合作辦學項目是中國教育機構教育教學活動的組成部分,應當接受中國教育機構的管理。實施中國學歷教育的中外合作辦學項目,中國教育機構應當對外國教育機構提供的課程和教育質量進行評估。
第四十一條中外合作辦學項目可以依法自主確定招生范圍、標準和方式;但實施中國學歷教育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第四十二條舉辦中外合作辦學項目的中國教育機構應當依法對中外合作辦學項目的財務進行管理,并在學校財務賬戶內設立中外合作辦學項目專項,統一辦理收支業務。
第四十三條中外合作辦學項目收費項目和標準的確定,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并在招生簡章或者招生廣告中載明。
中外合作辦學項目的辦學結余,應當繼續用于項目的教育教學活動和改善辦學條件。
第五章管理與監督
第四十四條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舉辦中外合作辦學項目的中國教育機構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通過合法渠道引進教材。引進的教材應當具有先進性,內容不得與中國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相抵觸。
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舉辦中外合作辦學項目的中國教育機構應當對開設課程和引進教材的內容進行審核,并將課程和教材清單及說明及時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四十五條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舉辦中外合作辦學項目的中國教育機構應當依法建立學籍管理制度,并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四十六條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項目教師和管理人員的聘任,應當遵循雙方地位平等的原則,由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舉辦中外合作辦學項目的中國教育機構與教師和管理人員簽訂聘任合同,明確規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第四十七條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項目的招生簡章和招生廣告的樣本應當及時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四十八條舉辦頒發外國教育機構的學歷、學位證書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項目,中方合作辦學者應當是實施相應層次和類別學歷教育的中國教育機構。
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項目頒發外國教育機構的學歷、學位證書的,其課程設置、教學內容應當不低于該外國教育機構在其所屬國的標準和要求。
第四十九條中外合作辦學項目頒發的外國教育機構的學歷、學位證書,應當與該外國教育機構在其所屬國頒發的學歷、學位證書相同,并在該國獲得承認。
第五十條實施學歷教育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項目應當通過網絡、報刊等渠道,將該機構或者項目的辦學層次和類別、專業設置、課程內容、招生規模、收費項目和標準等情況,每年向社會公布。
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應當于每年4月1日前公布經社會審計機構對其年度財務會計報告的審計結果。
第五十一條實施學歷教育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項目,應當按學年或者學期收費,不得跨學年或者學期預收。
第五十二條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舉辦中外合作辦學項目的中國教育機構應當于每年3月底前向審批機關提交辦學報告,內容應當包括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項目的招收學生、課程設置、師資配備、教學質量、財務狀況等基本情況。
第五十三條審批機關應當組織或者委托社會中介組織本著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對實施學歷教育的中外合作辦學項目進行辦學質量評估,并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四條中外合作辦學項目審批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財物或者獲取其他利益,、,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者頒發中外合作辦學項目批準書,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以查處,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超越職權審批中外合作辦學項目的,其批準文件無效,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未經批準擅自舉辦中外合作辦學項目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責令退還向學生收取的費用;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七條中外合作辦學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審批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視情節輕重,處以警告或者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虛假招生簡章或者招生廣告,騙取錢財的;
(二)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或者提高收費標準的;
(三)管理混亂,教育教學質量低下的;
(四)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財務管理的;
(五)對辦學結余進行分配的。
第五十八條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項目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的規定,頒發學歷、學位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九條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經營性的中國培訓機構與外國經營性的教育培訓公司合作舉辦教育培訓的活動,不適用本辦法。
第六十條中國教育機構沒有實質性引進外國教育資源,僅以互認學分的方式與外國教育機構開展學生交流的活動,不適用本辦法。
第六十一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的教育機構與內地教育機構舉辦合作辦學項目的,參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