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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養老保險范文1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作為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的主體,是指為了保障保險對象的社會保險待遇,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由繳費單位和個人分別按照繳費基數的一定比例繳納以及通過其他合法方式籌集的資金。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審計是審計機關通過對政府部門管理的和社會團體受政府部門委托管理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效益進行的審計監督。實施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審計制度,有助于保證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安全與完整,充分發揮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使用的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促進單位加強財務管理,提高基金使用的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保證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安全、流失;促進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主管部門嚴格執行《預算法》,維護財政預算法律、法規的嚴肅性。
一、養老保險基金籌集的審計內容
基本養老保險運轉過程分為籌集、使用、管理等主要環節。與此相適應,養老保險基金審計的主要內容應包括以下方面。
按照國家、企業、個人共同負擔的原則,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籌集的渠道有:企業在所得稅前按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提取交納給養老保險機構;勞動者個人從工資收入中繳納一部分作為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國家財政在基金收不抵支的情況下給予的補貼;此外還有企業為職工進行的補充養老保險。審計應對各種來源進行審核,看其是否及時足額解交。
目前我國養老保險基金的計算、交納都是以工資總額為基數,因此,基金籌集的審計重點是工資總額的計算是否正確。1990年國務院頒布了《關于工資總額的組成的規定》,為審計提供了依據,凡企業直接支付給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均在企業工資總額之中。
二、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審計的內容
根據《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有關規定,社會保險基金必須存入財政部門和勞動保障部門共同認定的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擠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財政預算?;鸶鶕业囊蠼y一管理,按險種分別建賬,分賬核算,??顚S茫郧笃胶?,不得相互擠占和調節。資金結余額,除根據財政和勞動保障部門商定的最高不得超過規定預留的支付費用外,應全部購買國家發行的特種定向債券和其他種類的國家債券,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動用保險基金投入其他金融和經營性事業。社保經辦機構所需經費列入預算,由財政撥付。其審計的內容和重點為:
1.各級政府、財政部門、社保管理部門、社保經辦機構和其他單位、個人有無以各種形式將社會保險基金用于對外投資、經商辦企業、自行或委托金融機構放貸、參與房地產交易、彌補行政經費和平衡財政預算,為企業貸款擔保、抵押等情況。
2.社會保險基金管理部門、社保經辦機構的基金預算、決算編制、審批、執行和調整是否符合財務制度,有關會計賬簿、憑證是否真實、合法。
3.社會保險基金管理部門、社保經辦機構的內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社會保險基金是否安全、完整,其保值增值是否合法、合規。
4.是否存在貪污、私分基金等違法行為。
三、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審計內容
近年來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重點是個人賬戶與社會統籌相結合,這已是形勢發展所然。個人賬戶的廣泛實施不僅改變了基金的征集、計發方法,而且對基金的管理和核算產生了重大影響;個人賬戶不僅牽涉到參加保險的職工利益,也涉及到企業和社會保險機構的利益,更關系到社會的穩定,因而必然對基金的審計工作帶來影響。由于個人賬戶的改革才剛剛開始,還有許多政策和技術措施需要銜接和完善,因此必須把對個人賬戶的審計放在養老保險基金審計的突出地位。個人賬戶審計重點在:一是看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金是否及時計入個入賬戶;二是看企業劃轉的比例、基數、金額是否按有關規定及時足額地劃入個人賬戶;三是看應計的利息是否按規定的利率和時間及時足額地計入個人賬戶。
個人賬戶是一項專業性、技術性、政策性很強的工作,加上多年來我國的勞資政策一直處于變化、完善之中,要搞好養老保險基金征收、發放的審計,審計人員必須熟悉勞資、人事管理的政策和規定,并借助于有關專業人員的力量,審計人員還要熟悉并能運用計算機。隨著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深化、基金征管手段的現代化,計算機在基金征管中的作用越來越大,不熟悉計算機知識,不能運用計算機,就無法搞好養老保險基金的審計。
四、基金征集和發放的審計內容
目前審計機關對養老保險基金的審計偏重于基金的管理使用。由于時間、人力和技術的原因,對基金的征收、發放環節的審計力度不夠,而這兩個環節對基金的正常運轉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也直接關系到職工的利益和社會穩定,因而必須加強審計。
基金征收審計著重于企業是否按規定的工資總額及時足額地提取、繳納;基金發放的審計主要看養老保險機構是否及時足額地撥付。由于目前不少地方養老保險基金仍采用“差額結算”,離退休費由企業發放給職工,因而對企業是否按規定將退休費及時足額地發放給職工也要進行審查。
基本養老保險范文2
根據市政府要求,我鎮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分兩個階段實施。第一階段,對女年滿55周歲,男年滿60周歲的老農民和各類無保障性收入的城鎮老居民發放基礎養老金,標準為每月80元。第二階段,凡是我鎮行政區域從事農林牧漁業等農業生產為主要經濟來源,長期居住在農村并具有本市戶籍的農村居民,只要年滿18周歲,未納入本市其他社會保障體系的純農民,全部納入農民基本養老保險范圍。并實施“捆綁參?!敝贫?,凡是享受養老待遇的老年農民,其配偶、子女等家庭成員必須根據規定納入本市社會保障體系。
第一階段老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具體實施時間:年12月31日前,各村(街辦)要做好以下工作:
1、符合養老金領取條件的人員到所在村(街辦)登記,村委審核并公示一周。
2、上報鎮勞動保障所審核確認,輸機。
3、由各村(街辦)填寫《市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審核表》。
4、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發《市農民基本養老保險金領取證》
二、實施對象
(一)凡是在我鎮行政區域內以從事農林牧漁業等農業生產為主要經濟來源,且長期居住在農村并具有本鎮戶籍的農村居民(以下統稱“純農民”),除下列人員外,均可按規定參加農民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
(1)已享受城鎮企業職工基本保險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定期生活費、遺屬定期救濟撫恤費的;
(2)機關事業工作人員和已經享受機關事業單位退休、退職人員退休、退職費、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的;
(3)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已經享受五六十年代精簡退職職工定期生活補助費,退養保養人員保養金的;
(4)已經享受工傷人員傷殘津貼、供養直系親屬定期憮恤費的;
(5)已經享受原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的;
(6)已經享受鎮統籌退休金的原鄉鎮企業退休職工;
(7)按照市政府政發(79)號、政發(80)號文件規定應該實施被征地農民和歷次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員。
上述人員中享受的待遇標準低于《辦法》規定的基礎養老保險金標準的,從《辦法》實施之日起,補足差額部分,按月發放。
(二)城鎮老年居民,如無各類保障性收入的,參照《辦法》發放基礎養老金;如已享受的待遇標準低于《辦法》規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的,從《辦法》實施之日起,補足差額部分,按月發放。
三、資金籌集
基本養老保險范文3
關鍵詞: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發展狀況;完善
一、發展狀況綜述
(一)發展歷程。
楊婭(2018)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歷史大致分為五個階段:第一階段(1986~1992年)為試點階段,一些經濟較發達地區成為首批試點地區;第二階段(1992~1998年)為推廣階段,全國有8,200萬人參保;第三階段(1998~2002年)為衰退階段,受多種因素影響,老農保參保人數下降,基金運行難度加大,1999年7月對老農保進行清理整頓;第四階段(2003~2009年)為新農保試點階段,從2003年開始,全國25個省區300多個縣自行開展了有政府補貼的新農保;第五階段(2009~2014年)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在全國實現制度全覆蓋。蔣軍成(2017)將農村養老保障制度演進總結為四個階段:第一階段是小農經濟下農村家庭養老保障制度(1949~1955年);第二個階段是集體經濟下農村集體養老保障制度(1956~1981年);第三階段是統分結合下農村家庭和集體養老保障制度(1982~2009年);第四階段是社會化大生產時期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探索(2009年至今)。沈毅(2016)在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發展方面以遼寧省為重點進行了分析,指出遼寧省在2009年啟動了新農保試點,選擇了不包括大連市的8個貧困縣。2010年大連市出臺相關辦法,比全國開展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提早1年實行個人繳費與政府補貼相結合模式;2011年,自籌資金,開展新農保,同年7月,將城鎮無保障老年居民養老保障制度過渡為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2013年將新農保、城居保整合為統一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比全國提前7個多月實施,積累了先行先試的經驗,并提高了基礎養老金標準。沈毅認為,從總體看,大連市已經建立并逐步完善覆蓋城鄉居民的養老保障體系,為進一步做好城鄉統籌打下了堅實的制度基礎。邊恕(2017)簡單總結了我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表明我國在2009年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試點工作,2010年開始推進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運行,并于2014年實現兩項制度的整合,形成了城鄉居民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對基礎養老金、參保人員及政府補貼的相關情況進行了數據收集:2015年以來,制度規定的全國基礎養老金標準已經由實施初期的55元/人/月,提高到70元/人/月;從政策執行情況看,基礎養老金實際水平遠高于制度規定的標準,2015年達到約119元/人/月,城鄉居民參保人數為50,472萬人,比2014年末增加了365萬人。各地區地方政府加大了對個人賬戶繳費的補貼力度,針對個人繳費檔次提供累進式財政補貼,使補貼水平普遍高于制度規定的30元/人/年的標準。李春根、廖彥、夏珺(2016)通過對江西省等欠發達地區的研究發現,欠發達地區基本養老保險與全國養老保險改革進程基本同步。
(二)現行狀況。
于建華、薛興利、畢紅霞(2016)對各地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細則進行差異性分析,發現一類地區多數屬于經濟發達地區,實施細則各有不同:北京市最低和最高繳費額度均屬全國最高,最低和最高繳費額度之間沒有標準設定,參保者可自由選擇繳費數額,并且沒有規定長繳多得的補貼政策;天津市最低和最高繳費檔次都異于其他地區,且是全國唯一設定10個繳費檔次的地區,每個檔次分別對應不同數額的繳費補貼,超年限增發4元也與其他地區不同;上海市不僅針對各繳費檔次分別給予的繳費補貼較高,且超年限增發額在全國也屬最高;廣東省最低繳費標準與最高繳費均異于其他地區,且僅規定了繳費補貼不低于最低要求;江蘇省設定了全國唯一的最高繳費標準,按照基礎養老金1%規定超年限增發的做法,屬全國僅有的兩個省份之一;黑龍江省最高繳費標準全國最低,其最高補貼標準為全國唯一,且沒有具體規定長繳多得的政策。二類地區包括山東、河南兩地,其最大特點是最高繳費標準遠超上海、廣東等經濟發達地區。三類地區包括河北、四川等8個省份,該類地區規定的繳費檔次在12~14個(以13個居多),且最高繳費檔次相同,均規定了超年限增發的具體措施。四類地區包括山西、甘肅等10個省份,該類地區最低和最高繳費標準相同,繳費檔次均為12個(其中福建為20個)。五類地區包括吉林、重慶等5個省份,該類地區均設定了12個繳費檔次。許莉、萬春(2018)以江西省為樣本,劃分養老保險制度城鎮子系統、農村子系統,發現兩個子系統存在顯著的差異性,城鎮具有明顯的現收現付制特點,而農村地區則高度依賴財政支持的普惠特征。人口數、一般公共預算支出中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的增長率越高,農村待遇低、依附財政支持的特征越明顯,趨向城鎮化的概率越低;而人均地區生產總值的增長率越高,即經濟條件越好,城鎮高繳費高給付的要求越能體現,趨向鎮化概率越高。
(三)制度成效。
王美桃(2014)認為,我國合并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打破了公共服務城鄉二元制,減少了農村剩余勞動力向城市流動的阻力,有利于完善勞動力市場、增強公眾信心,提高了社會穩定性,有助于我國應對老齡化社會的挑戰,順利渡過人口老齡化高峰期。此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合并后,經辦服務機構和信息系統并軌運行,由同一班經辦人員統一管理兩項制度,提高了制度運行效率,精簡了制度運行經費,進而增強了制度的財務可持續性。薛慧元、鄧大松(2015)表明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方面取得了如基本實現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全覆蓋,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數逐年增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規模及基金積累數額不斷增大,穩步推進個人賬戶試點,全面實現省級統籌等成就。王曉東(2017)提出,經過30多年來的改革與發展,中國社會養老保險已基本實現了制度安排的“從無到有”和“從點到面”,目前正在走向成熟、定型和一體化發展的新階段。楊婭(2018)表明,現行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政策最重要的變化就是體現了政府的主導作用,明確了各級政府的責任,有力推動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政策的順利實施。
二、問題綜述
(一)待遇水平問題。
張怡、薛慧元(2017)發現當前保障水平過低是城鄉居保制度存在的重要問題之一。其中,繳費標準不合理是導致城鄉居保制度保障水平過低的重要原因。王雯(2017)從財政補貼機制的角度,指出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定位不清,“強福利”和“弱保險”的嫁接模糊了社會保險和社會福利的制度邊界,產生了福利化的傾向。巴曙松、李羽翔(2017)從待遇水平的角度入手,對城鎮職工和城鄉居民兩種養老保險制度待遇水平進行了對比測算,發現城鄉居民養老制度中,農村參保居民待遇水平高于城鎮參保居民,而城鎮職工養老制度的待遇水平遠高于城鄉居民,城鎮職工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繳費和計發辦法的不同,最終領取的養老金待遇差距很大,這是非常不公平的,會導致公眾對政府公信力的質疑。
(二)養老基金統籌管理問題。
鄧大松、仙蜜花(2015)提出養老保險基金的安全性和收益性直接關系到參保人的切身利益,由于統籌層次較低,大部分地區的城鄉居?;鹑允强h級管理。在由縣級管理向省級管理的過渡過程中,存在影響基金安全性的因素。同時,國內眾多縣級城鄉居保管理機構導致管理成本的增加,加重地方政府支出負擔。并且由于沒有出臺具體的投資運營細則,為保證基金的安全性,城鄉居?;鹉壳暗耐顿Y渠道主要是存入銀行或購買國債,收益率較低。王敏(2017)以河南省為例,指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以縣級管理為主,過低的基金統籌層次,使基金分散、難以形成規模效益,影響基金的保值增值,容易受地方政府行政干預,產生基金被挪用、漏損等方面的安全隱患。對于我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管理“疲軟”態勢,劉冰(2017)認為主要原因有相關法律體系不健全,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制度缺乏硬性的法律效應;基金收支、給付機制不完善,基金補貼缺少固定的方式與比重要求,不同地區基礎養老金差距過大;基金運營機制缺陷,養老基金缺乏穩定的籌資渠道和專業高效的投資、發展方向,國家單一的投資控制。最終導致當前我國城鄉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呈現出投資方向單一、責任分配不合理、參保人資金權益不能保障等多方面問題。
(三)繳費激勵機制與補貼問題。
李文軍(2017)提出在個人繳費方面,各省份依據本省經濟情況制定檔次的情況較少,大多數都與國家標準相一致;在政府“入口”補助方面,除了上海以及西部的民族地區新疆、青海等地,多數省份都相對較低,財政資金的繳費補貼與城鄉居民繳費水平的比例不斷下降,對居民的激勵效果較??;在政府“出口”補助(超年限增發額)方面,全國只有17個省份明確規定增發額度,其他地區則僅明確“可適當加發基礎養老金”,不僅增發額度較小,對居民起不到激勵作用,而且對下一級地方政府也缺乏引導作用,難以保證制度的規范性;對喪葬補助規定的省份少,有的按照基礎養老金的月數給,有的按照具體金額給,且金額較低。劉海寧(2018)認為,現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方案由于選擇低繳費檔次帶來的貢獻與收益比遠遠大于選擇高繳費檔次,貢獻與收益比差距過大易造成參保者集中選擇較低繳費檔次而不按繳費能力選擇繳費檔次。趙靜(2016)將造成我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檔次低、個人賬戶積累功能弱的原因總結為以下幾點:(1)未就業人員(尤其是農村居民)大多沒有穩定收入,繳費能力較差;(2)繳費檔次的高低,只與個人賬戶養老金有關,并不影響基礎養老金。同時,個人賬戶的回報率較低,并非“多繳多得”,導致人們有激勵選擇較低檔次繳費;(3)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建立較晚,人們對制度究竟能否按時足額發放養老金缺乏信心,在求穩怕變的心理下,會選擇較低繳費檔次來“試一試”。王敏(2017)以我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財政補貼政策為基礎,梳理了中央及全國各級財政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補貼的基本情況,分析了該政策面臨的不公平、激勵性不足、補貼水平低和責任分擔失衡四大困境。
三、健全與完善綜述
對于我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發展過程中出現的城鄉分離、階層分化和地區分割的失衡局面,王曉東(2017)認為應當由政府主導,形成一種自上而下的統籌治理戰略思維和自下而上的利益導向改革機制,建設城鄉社會養老保險一體化發展的制度結構和服務模式。通過建立城鄉均衡的公共財政投入機制、增強養老保險多元化主體的合作治理能力、創新一站式和流動服務相結合的養老保險服務模式等具體策略,完善城鄉統籌覆蓋的社會養老保險服務體系,促進養老保險服務升級與制度整合的聯動互促發展,最終實現欠發達地區社會養老保險的城鄉一體化。李瓊、李湘玲(2018)針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發展中的保障水平較低、待遇確定和正常調整機制尚未健全、繳費激勵約束機制不強等問題,提出釋放增長潛力、保持經濟穩定增長;加快推進農村土地流轉改革進程;建立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改變統一比例的財政補貼分擔方式等完善措施。學者郭光芝、曾益(2018)從參保居民需求角度出發,認為城鎮與農村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合并后,短期內應因地制宜地選擇是否采用城鄉統一的基礎養老金發放標準;城鄉居保制度今后可參照現有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中進入統籌賬戶的繳費部分占所有個人和企業繳費的比例,安排城鄉居民基礎養老金在居民養老金中所占份額,即為70%,個人賬戶養老金占30%;基礎養老金應能滿足老年居民對食品的基本需求,其增長應不低于基本需求的增加速度;積極探索如增加對長繳、多繳參保者獎勵的政策鼓勵更多符合條件的年輕人繳費參保,有利于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長遠發展。劉曉玲、屠堃泰(2017)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運行效率進行評價時指出:逐漸改善相關資源分配不充分的問題;養老保險“捆綁制度”會增加地區參保率,因此其他地區也可以通過提高養老保險覆蓋面提高基金效率;對于部分地區基金累計結余較多造成投入冗余,相關部門可以通過資本市場運作等途徑加強基金的保值增值;技術創新的退步對提高我國養老保險績效水平有較大阻礙。張怡、薛慧元(2017)針對目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情況,提出以下建議:參照經過計算的有效繳費標準區間和居民繳費能力來設定繳費檔次;根據收入增長情況逐年提高繳費標準,適時改為比例費率制;提高最低繳費年限,由目前的15年提高至28年;完善繳費激勵政策,鼓勵居民長繳、多繳,一是對長期繳費人員所加發的基礎養老金部分,采用超額累計制、階梯式補貼的辦法;二是采取繳費年限越長,城鄉居保個人賬戶記賬利率越高的做法,還可以采用比例制的辦法來進行補貼;適時改為強制繳費;努力增加居民收入,重視城鄉居保的可持續發展。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財政職責方面,文太林與胡尹燕(2016)提到可以通過提高財政補助水平,調整不同層級政府的補貼責任以及個人賬戶的市場化投資等手段加以完善。
四、評述
基本養老保險范文4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服務規范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登記、參保信息變更、養老保險費收繳、個人賬戶權益記錄、待遇支付、保險關系轉移、保險關系終止、服務監督、評價與改進的基本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辦理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保機構)、鄉鎮(街道)勞動保障事務所(以下簡稱事務所)、行政村(居)民委員會協辦人員(以下簡稱協辦員)、合作金融機構。
2 術語和定義
2.1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國家為保障城鄉居民老年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項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的籌資模式,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相結合的待遇支付方式。
2.2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
中央和地方政府確定計發標準,并為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支付的養老金。
2.3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
參保人員符合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時,按照其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計發系數計算并支付的養老金。
3 參保登記服務
3.1 基本要求
符合參保范圍的城鄉居民均可申請參保。
3.2 參保申請
申請參保人員應提供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特殊參保群體另需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參保申請可向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和鄉鎮(街道)事務所提出。
協辦員應接收轄區居民提出的參保申請,并指導其填寫參保表格。若其本人無法填寫,可由受托親屬或協辦員代填,但應有其本人簽字、簽章或留指紋確認。協辦員檢查參保人員相關材料后,按規定時限上報事務所。
事務所也可直接接收參保申請。
3.3 審核與登記
事務所應對相關材料進行初審,并將參保登記信息錄入信息系統,按規定時限上報當地縣(自治縣、市、區、旗)級社保機構或直接經辦業務的地市級社保機構。
社保機構應在規定的時限內對申請參保人員相關信息進行復核,并及時將符合參保范圍的申請參保人員的個人基本情況進行登記,建立個人賬戶并錄入信息系統。參保登記的內容應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公民身份號碼、出生年月、繳費檔次、居住地址、聯系電話、戶籍性質、戶籍所在地址、參保登記時間、郵政編碼、是否特殊參保群體等。[4]
登記后,社保機構應及時委托金融機構制發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所用銀行存折或社會保障卡(以下簡稱存折(卡)),用于參保人員繳納養老保險費或領取養老保險待遇。
4 參保信息變更服務
4.1 基本要求
當參保人員參保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社保機構應按照規定時限,及時為參保人員提供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變更登記服務。
4.2 參保信息變更申請
當參保人員參保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參保人員可提出參保信息變更申請,協辦員或事務所應接收參保人員提出的參保信息變更申請。
可變更的參保信息包括:參保人員的姓名、性別、民族、公民身份號碼、出生年月、繳費檔次、銀行賬號、金融機構、居住地址、聯系電話、戶籍性質、戶籍所在地址、特殊參保群體類型等。
參保人員申請參保信息變更時,應提供本人的居民身份證以及與變更情況相對應的證明材料。參保人員本人不能到現場辦理時,還應提供代辦人員的居民身份證。
4.3 審核與變更
協辦員或事務所應檢查參保人員相關證件及材料是否正確、齊全,指導參保人員正確填寫參保信息變更登記表冊,并按參保登記的基本流程,進行參保信息變更業務操作。
社保機構復核后,在信息系統中進行相應的信息變更操作,并及時將相關材料歸檔備案。
5 養老保險費收繳服務
5.1 基本要求
社保機構應根據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規定,按繳費年度和參保人員自主選擇的繳費檔次,為參保人員提供養老保險費收繳服務。
5.2 養老保險費繳存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實行金融機構代扣代繳方式。
參保人員自主選擇繳費檔次,確定繳費金額。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實行按年度(自然年度)繳納,社保機構應做好宣傳工作,提醒參保人員于當地規定的繳費截止日前,將當年的養老保險費足額存入存折(卡)。
至繳費截止日,仍未繳納養老保險費的,社保機構按中斷繳費處理。
對于暫不具備通過金融機構扣繳條件的地區,暫由社保機構、事務所會同金融機構進行收繳,并開具社會保險費專用繳費憑證。
5.3 養老保險費劃扣
縣級社保機構每月定期生成扣款明細信息,并傳遞至指定金融機構。
金融機構根據扣款明細信息從參保人員的銀行賬戶上足額劃扣養老保險費(不足額不扣款)。
金融機構在扣款后的3個工作日內將扣款結果信息、資金到賬憑證等反饋給社保機構。
社保機構應及時將金融機構反饋的扣款結果信息在信息系統中確認,扣款金額記入個人賬戶,并從次月起開始計息。
5.4 養老保險費補繳
符合養老保險費補繳條件的參保人員申請補繳時,協辦員或事務所指導正確填寫養老保險費補繳表格,并在信息系統中錄入補繳信息。
社保機構核定后,應及時生成補繳扣款明細清單,傳遞至指定金融機構。
金融機構按保費劃扣流程進行扣款和信息反饋,并做好個人賬戶權益記錄。
5.5 集體補助或資助
村集體和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對參保人員繳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給予補助或資助的,應向事務所提交集體補助或資助明細清單。
事務所錄入信息系統,并按規定時限將相關資料上報社保機構。
社保機構核定后,應打印補助或資助繳費通知單,通過事務所發放給村集體或相關組織(個人),通知其在規定時限內將補助或資助金額存入縣社保機構在金融機構開設的收入戶。
縣社保機構收到到賬憑證后,應及時將到賬憑證與信息系統中的補助或資助明細信息進行核對,無誤后對信息進行確認,將補助或資助金額記入個人賬戶。
6 個人賬戶權益服務
6.1 基本要求
社保機構為參保人員建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檔案,準確記載個人賬戶權益信息,并提供相應管理服務。
所記載的個人賬戶權益信息應包括:
個人基本信息,包括參保人姓名、出生年月、民族、公民身份號碼、社會保障號、戶籍所在地、居住地址、聯系電話、參保日期、存折(卡)號、參保狀態等;
個人賬戶繳費信息,包括繳費時間、繳費類型、個人繳費金額、集體補助金額、政府補貼金額等;
養老金領取信息,包括領取時間、待遇領取標準、個人賬戶養老金金額、基礎養老金金額等;
其他信息,包括個人賬戶儲存額信息、轉移接續信息、終止注銷信息等。
6.2 個人賬戶建立
社保機構應通過業務經辦等方式獲取參保人員相關信息,并視需要與工商、民政、公安等部門進行核對。
社保機構對參保登記信息進行確認復核后,依托信息系統為參保人員建立個人賬戶,并及時將有關材料歸檔備案。
6.3 個人賬戶記錄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應記錄以下內容:
參保人員繳納的養老保險費;
財政代特殊參保群體繳納的養老保險費;
地方各級財政對個人賬戶的繳費補貼;
村集體和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對參保人員繳納養老保險費的補助或資助;
個人賬戶利息;
個人賬戶儲存額余額;
按規定計發的個人賬戶養老金;
按規定計發的基礎養老金。
6.4 個人賬戶支付
個人賬戶養老金從個人賬戶儲存額中支付,除國家政策規定的特殊情況外,不應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待遇開始支付后,個人賬戶儲存額在按月支付個人賬戶養老金后的余額部分繼續計息,個人賬戶儲存額支付完后,由政府財政按領取標準繼續支付。
6.5 個人賬戶結算
個人賬戶儲存額從繳費到賬的次月起按照國家規定利率開始計息。
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一個結息年度,每年12月31日為結息日。社保機構應于一個結息年度結束時對當年度的個人賬戶儲存額進行結息。
6.6 個人賬戶查詢
6.6.1 查詢方式
參保人員可通過下列方式查詢個人賬戶信息:
在社保機構提供的公共服務平臺查詢個人賬戶明細;
登錄社會保障網站查詢、下載個人賬戶記賬明細;
通過12333電話查詢系統查詢。
6.6.2 查詢內容
參保人員繳費期間可供查詢個人權益的內容主要包括:
個人基本信息;
繳費時間;
個人賬戶繳費記錄。
參保人員待遇領取期間可供查詢個人權益的內容主要包括:
個人基本信息;
繳費期個人賬戶儲存額;
待遇支付標準;
待遇領取時間;
個人賬戶養老金支付記錄;
基礎養老金支付記錄及各賬戶余額。
7 待遇支付服務
7.1 基本要求
社保機構應為年滿60周歲的參保人員認定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資格,核定待遇標準并發放養老保險待遇。
7.2 待遇核定
事務所應在每月初將下月達到領取條件的人員名單,交協辦員通知其辦理領取養老金手續。有條件的地區宜通過電話、短信、網絡、信函等方式告知。
辦理領取養老金手續時,參保人員應提供本人身份證和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協辦員應核對參保人員提供的材料是否齊全,并于每月規定時限內將相關材料上報事務所。
事務所應審核參保人員的待遇領取資格,并將符合條件人員的相關材料上報社保機構。
社保機構應對有關材料進行復核,對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員,進行待遇領取資格認定,計算待遇領取人的養老金數額;對不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員,應告知其具體原因,做好解釋工作;需要補繳或可以補繳的,應告知當事人,等補繳之后再進行待遇核定。
參保人員對待遇領取標準有異議的,社保機構應接收其申請并進行審核,同時將審核結果書面反饋給參保人員;確需調整的,應經參保人員確認后重新核定。
7.3 待遇支付
社保機構應每月編制基金支付明細,并協調金融機構及時劃入參保人員賬戶。
社保機構對于終止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參保人員,應按規定辦理注銷登記手續,按規定將個人賬戶資金余額一次性支付給參保人員或其指定受益人和法定繼承人。
參保人員發生按規定應暫停享受養老待遇情況的,社保機構暫停為其發放養老保險待遇。待符合繼續享受養老保險待遇規定條件后恢復發放。
7.4 待遇調整
根據國家和地方政府相關規定,應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養老金標準進行調整時,社保機構應核定養老金待遇領取標準,在信息系統內進行批量調整,并及時向財政部門申請調整資金。
7.5 資格認證
社保機構每年應至少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進行一次資格核對,會同事務所和協辦員在行政村(社區)范圍內對參保人員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定期向享受待遇人員發放資格核對通知,規定核對時間和方式以及要求提供的相關證明資料。沒有通過資格核對的,社保機構應對其進行暫停發放處理,待其補辦有關手續后,從暫停發放之月起補發并續發養老保險待遇。
8 關系轉移服務
8.1 基本要求
已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并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參保人員,在領取待遇前,出現戶籍跨統籌區遷移且需轉移保險關系的,社保機構應將其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儲存額轉往新戶籍地所在地社保機構,由轉入地社保機構審核接收,以使其繼續參保繳費。
參保人員達到待遇領取年齡,戶籍跨統籌區遷移的,其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
8.2 轉移申請
符合條件的參保人員可提出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申請,申請時應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證、戶籍遷移后的居民戶口簿的原件和復印件。
協辦員接收參保人員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申請及相關材料,指導其填寫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入申請表格和參保表格,并將相關材料報轉入地鄉鎮事務所。
8.3 審核與轉移
轉入地事務所應對申請及相關材料進行審核。審核后,應將參保、轉移信息及時錄入信息系統,并將材料上報轉入地社保機構。
轉入地社保機構應對申請及相關材料進行復核。復核后,向轉出地社保機構寄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入接收表格。
轉出地社保機構收到表格并核實相符后,于次月通過指定金融機構將參保人員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劃撥至轉入地縣級社保機構指定的銀行賬戶,并在信息系統中注明。
轉入地社保機構確認轉入的個人賬戶儲存額足額到賬后,將轉移信息及時錄入信息系統,為轉入參保人員記錄個人賬戶,并及時告知轉入參保人員。
9 關系終止服務
9.1 基本要求
參保人員發生出國(境)定居、死亡等情況時,社保機構應進行注銷登記,并及時將個人賬戶資金余額(除死亡外,不含政府補貼)支付給參保人或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終止其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9.2 關系終止申請
符合條件的參保人員可提出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終止申請。
因參保人員出國(境)定居申請養老保險關系終止時,應提供以下材料:
參保人員身份證;
存折(卡);
公安部門出具的出國(境)定居證明或戶口本注銷證明。
因參保人員死亡申請養老保險關系終止時,應提供以下材料:
指定受益人、法定繼承人身份證;
醫院出具的參保人死亡證明,或民政部門出具的火化證明(非火化區除外),或公安部門出具的戶籍注銷證明等;
參保人失蹤宣告死亡的,提供司法部門出具的宣告死亡證明;
能夠確定其繼承權的法律文書、公證文書或公安機關及鄉鎮(街道)、村(居)委會等部門出具的有關證明材料等;
協辦員應接收參保人員(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繼承人)提出的終止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申請,核對其攜帶的證明材料,并于規定時限內將資料上報事務所。
9.3 審核與關系終止
事務所應對終止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申請及相關材料進行審核。審核后,應將注銷信息錄入信息系統,并在規定時限內將相關資料上報社保機構。
社保機構復核無誤后,應將參保人員個人賬戶資金余額(除死亡外,不含政府補貼)支付給參保人、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同時對注銷信息進行確認,終止其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并及時將有關材料歸檔備案。
10 服務監督、評價與改進
10.1 服務監督
社保機構應實行服務信息公開,向社會公示服務內容、依據、程序、時限、規范、投訴渠道等信息,做到公示信息及時更新,維護服務對象的知情權和監督權,依法保護服務對象的隱私權。
社保機構要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社會公告基金收支和結余情況,接受相關部門和社會監督。
社保機構應每年在行政村范圍內對村內參保人繳費和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10.2 服務評價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服務質量評價應采取內部評價和外部評價相結合,開展以服務對象滿意測評為核心要素的服務質量評價。
基本養老保險范文5
一、養老保險統籌層次低的原因分析
1.經濟發展地區差異明顯,利益難平衡。
根據瓦格納法則可知,隨著人均收入水平的提高,政府支出占GNP的比重將會提高。社會保障支出受到經濟發展水平的影響,具體的講,經濟發展水平高,政府財政較富裕的地區社會保障發展水平也較高,反之則反。我國由于地理、政策、歷史等一系列原因,導致我國經濟長期處于非均衡發展,各省經濟發展水平差異明顯。
2.制度變遷與路徑依賴。
建設新型養老保險制度不是在白紙上寫字,而是在原來已經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退休養老制度基礎上變革。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從省級統籌提升到全國統籌是一次制度上的變革,在制度變革過程中難免會受到對原有制度路徑依賴的影響。這種機制使制度變遷一旦走上了某一條路徑,它的既定方向會在以后的發展中得到自我強化。路徑依賴意味著歷史的重要性,人們過去的選擇決定了他們現在可能的選擇。過去各個省市所形成的“因地制宜”的養老保險制度對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會形成一定的阻礙。
3.分稅制的財政體制下,各級政府的事權財權不明晰。
1994年我國實行分稅制改革,把全國的稅收劃分為中央稅、地方稅、并相應的劃分了中央與地方的事權范圍,地方政府獲得了發展本地區社會保障事業的能力,為本地區的社會保障事業負責。然而由于分稅制改革在劃分中央與地方財權、事權的規定中不具體,存在中央與地方交叉重疊的情況,出現中央向地方“甩包袱”,事權和支出責任“層層下沉”而財權“層層上移”的局面,而在稅種歸屬上,大額稅種都歸中央,地方稅種除了營業稅、所得稅外,均為小額稅種,地方財政無穩定的稅收來源,收入不穩定,地方各級政府間較少實行按事權劃分財政收支的分權式財政管理體制,從而導致地方財權事權不匹配,地方的財政收入難以滿足地方的事務管理支出。我國養老保險實行“條塊分割,以塊為主”的扁平化管理模式。
二、構建全國統籌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模式的建議與對策
1.縮小區域經濟差距。
我們知道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養老保險作為一種惠民政策屬于“上層建筑”的一種,勢必受到經濟基礎的影響。區域經濟發展的不平衡給養老保險的全國統籌帶來了很大的困難,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說,區域經濟發展不平衡是養老保險難以提高統籌層次或者出現“統而不籌”根本原因,由于各省經濟發展差異較大,各地區的社會平均工資及繳費基數都存在明顯的差異,根據目前我國養老保險待遇計算辦法,社會平均工資和繳費基數直接決定了養老保險待遇。因此,要實行養老保險全國統籌必須縮小各地區社會平均工資之間的差距,盡量平衡各地區參保人員的經濟利益,減少全國統籌的阻力。
2.擴大覆蓋面。
“大數法則”是養老保險應該遵循的原則之一,覆蓋面越大養老金安全風險越低,越有利于在大范圍內調劑余缺。我國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經過幾十年的發展,基本覆蓋了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及港澳臺商投資企業,但是任然存在大量的應保未保人員,其中,主要是農民工和靈活就業人員。目前,全國有2.6億農民進城務工。但截至2012年,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只有4543萬人。這就表明我國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覆蓋面方面仍然還有很大的挖掘空間。
3.償還隱性債務,做實個人賬戶。
我國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個人賬戶”模式,然而從2001年開始試點個人賬戶模式開始,由于養老保險改革之初對改革形成的隱形債務沒有規定適合的償還方式而是期望通過“暗償”得以解決,“暗償”的結果使得個人賬戶成為了空賬,這種空賬規模隨著人口老齡化會不斷加劇,其規模因學者的精算方法和統計口徑不同而存在一定的差異。于此同時由于養老保險實行省級統籌,各省的隱性債務也急劇增加,2000年學者王曉軍根據31個省市的相關數據算出上海、北京、天津,人均債務超過8萬元,增長比例分別達到135%、114%、94%。在“暗償”方式下,隱性債務勢必引起空賬規模擴大,如果養老保險由省級統籌提升到國家統籌,國家勢必拿出巨額資金來償還養老金隱形債務,這種情況下國家往往從通盤考慮出發會延緩全國統籌的進程。因此,各地方越是盡早償還隱形債務,做實個人賬戶對全國統籌越是有利。
4.加強養老保險基金的監管力度。
養老保險基金是養命錢,其安全性直接關系到養老保全國統籌設想的成敗和社會的和諧穩定。近年來各地反饋的情況來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以后,多處發生挪用養老保險情況。針對這種情況,一方面要繼續落實1998年由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勞動部以及國家稅務總局共同頒布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的暫行規定》,嚴格按照收入、運作、支出分開管理的辦法,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設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賬戶”;另一方面,要加強養老保險的法制建設,2010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出臺,使我國社會保險事業有了第一部真正意義上的法律依據,然而其規定過于籠統,在養老保險方面還缺失一部養老保險法,對養老保險基金的違規行為如:欠繳、挪用、騙取、違規支付等缺乏相應的法律規定,這就使得部分單位和個人有機可乘,也給我過養老保險基金的監管帶了難度,不利于養老保險的安全持續運行。
5.加快養老保險信息化建設,實現全國“一卡通”。
基本養老保險范文6
第一條為確保*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市級統籌的順利實施,促進全市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目標任務的全面完成,根據《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勞動保障廳、財政廳關于加快實施全省基本養老保險市級統籌意見的通知》》(皖政辦〔*4〕29號)、《*市人民政府轉發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關于完善全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市級統籌的意見的通知》(滁政〔*6〕57號)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各縣(市、區)政府及市直相關部門實施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市級統籌工作的目標考核。
第三條基本養老保險市級統籌考核工作,在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由市級統籌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勞動保障局,以下簡稱市統籌辦)組織實施。
第二章考核辦法
第四條市統籌辦每年初提出當年具體考核目標,經市政府批準后執行。市勞動保障局、市財政局、市地稅局及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分別向縣(市、區)相應部門下達考核目標,制定具體工作計劃。
第五條市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具體負責全市每月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計劃執行情況、基金支出缺口以及各縣(市、區)完成各項考核工作指標的收集、整理、審核、匯總等工作,同時建立相應管理臺賬,并負責定期將有關情況報送市統籌辦。
第六條市勞動保障局、市財政局、市地稅局按各自的工作職責進行年度初評,初評結果報市統籌辦。
第七條市統籌辦對全市基本養老保險目標任務完成情況按年度組織綜合考核并通報。
第八條年度綜合考核實行百分制。
1.覆蓋率(10分)。各類企業職工及個體經濟組織從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人數完成年初任務100%及以上得10分,每降低一個百分點扣一分,扣完為止。
2.征繳率(55分)。當年基本養老保險實際繳費人數達到參保人數90%及以上得20分,每降低一個百分點扣1分,扣完為止;當年實際征繳額達到應征繳額的90%及以上得15分,每降低一個百分點扣一分,扣完為止;人均繳費基數達到省下達的指標要求得10分,每降低一個百分點扣一分,扣完為止;當年基本養老保險清欠率達30%及以上得10分,清欠率每降低一個百分點扣一分,扣完為止。
3.及時上劃養老保險金(10分)。各縣(市、區)財政按旬前上劃征收的養老保險金得10分,每遲一天扣一分,扣完為止。
4.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10分)。確?;攫B老金按時發放、足額發放、社會化發放達100%得10分,達不到每項扣2分。
5.業務臺賬、報表(10分)。業務臺賬及報表的記錄全面、完整、真實、準確、及時上報得10分,達不到標準每項扣2分。
6.社會化管理率(5分)。退休人員納入社區管理率達到規定要求的得5分,每降低一個百分點扣一分,扣完為止。
第三章考核結果運用
第九條縣(市、區)當年完成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征收任務,收支出現赤字時,由該縣(市、區)用市級統籌前的結余彌補;沒有完成征收任務,收支出現赤字時,由該縣(市、區)用市級統籌前結余和同級財政按7:3的比例分擔。
縣(市、區)統籌前結余用完后,完成征收任務,出現收支赤字時,由市、縣(市、區)按7:3的比例分擔;沒有完成征收任務,出現收支赤字時,由市、縣(市、區)按5:5的比例分擔,市級承擔部分從市級統籌后結余資金中支出,縣(市、區)由同級財政承擔。
第十條對年度綜合考核得分95分以上的縣(市、區)給予通報表揚,對年度綜合考核得分85分以下的縣(市、區),給予通報批評,差距較大的,經調查核實,分清主客觀情況,追究有關部門的責任。被考核單位要如實提供考核資料,所有資料必須真實可靠,有據可查,如發現弄虛作假的,扣除相應考核項目的全部分值并通報。
第十一條對完成年度工作任務的市、縣(市、區)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由同級財政按當年征收基金總額的2‰撥給工作經費。
第四章附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