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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衛生知識范文1
本《辦法》適用于區民工子女簡易學校、家辦幼兒園。
一、學校的主要負責人是學校食品衛生安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
二、學校應建立食品衛生校長負責制,設立專職或兼職食品衛生管理員。
三、學校應建立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制度和食品衛生安全崗位職責(詳見附件),并且有相應的工作記錄。
四、嚴格把好食品的采購關。食堂采購員必須到持有衛生許可證的經營單位采購食品,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索證;應相對固定食品采購的場所,以保證其質量。
禁止采購以下食品:
(一)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狀異常,含有毒物質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質污染,可能對人體健康有害的食品;
(二)未經獸醫衛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及其制品;
(三)超過保質期或不符合食品標簽規定的定型包裝食品;
(四)其他不符合食品衛生標準和要求的食品。
五、食品貯存、加工及供應、餐具消毒等應嚴格按照《市學校食堂衛生管理》的要求執行。
六、學校食堂(包括學校自辦食堂和承辦食堂)必須以學校校長為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向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市食品衛生許可證》。未取得《市食品衛生許可證》的學校食堂只能提供蒸飯、熱飯、熱菜、燒湯等服務。
七、食堂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必須持有效的健康證明方可上崗;必須定期參加有關食品衛生知識的培訓。
八、接受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或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的整改意見,并按要求的時限進行整改。
食品衛生知識范文2
第二條凡在本區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從事街頭食品加工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街頭食品是指食品加工經營者在城區街頭或其它公共場所臨時加工經營的直接入口食品(主要指早餐攤、夜排檔、相對固定或流動的食品攤點加工經營的食品)。
第四條城區街頭食品衛生綜合管理工作由區城管局負責,衛生、工商、建設、**和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加強街頭食品衛生的管理。
第五條街頭食品經營攤點實行總量控制,按照合理布局、方便群眾、相對集中、分類管理原則進行設置。
街頭食品攤點的布點方案納入城區臨時攤點設置布點方案。
第六條街頭食品攤點的經營場所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周圍環境清潔,25米內無非水沖式廁所、污水坑塘、開放式垃圾堆、畜禽養殖或銷售市場等污染源;
(二)供應濕式點心、飯菜的須有供水點,水質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排水通暢;
(三)各類攤點有相應統一樣式的食品加工和售貨亭棚,并符合衛生要求;
(四)使用餐(飲)具的(不含一次性餐飲具),應有相應的餐(飲)具清洗、消毒、保潔設施;
(五)有密閉的垃圾、廢物收集設施;
(六)符合城市管理的其他相關規定。
第七條街頭食品攤點加工和售貨亭棚的統一樣式,由城管部門統一設計制作。
第八條街頭食品經營權取得及其管理按《**區城區臨時占道攤點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取得街頭食品攤點經營權后,街頭食品經營者憑城區臨時占道證向衛生、工商部門申請辦理臨時衛生許可證和臨時營業執照。
第十條為方便經營者辦理申報手續,提高辦事效率,建設、城管、衛生、工商等部門應建立聯合辦公等長效工作機制。
第十一條街頭食品加工經營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持有城區臨時占道證、從業人員健康合格證、臨時衛生許可證和臨時營業執照,并做到亮證、定點、定時經營;
(二)遵守食品衛生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嚴格執行餐具、用具、容器的清洗、消毒、保潔等衛生管理制度。接觸食品的工具、容器、包裝材料、工作臺面以及貨架、櫥、柜必須清潔、無毒無害;
(三)食品與食品輔料必須新鮮、潔凈、無毒、無害,符合衛生標準;
(四)無包裝的直接入口食品應當有清潔外罩或覆蓋物,出售時必須使用專用工具取貨,并附帶清潔無毒的包裝材料,防止食品污染;
(五)食品包裝材料應無害無毒,符合國家標準;
(六)從業人員必須穿戴潔凈的工作衣帽上崗,保持個人衛生及營業場所和周邊區域的環境衛生,每日清除污水、垃圾、污物;
(七)愛護公共財產和公用設施;
(八)不得違章占道經營,不得亂建、亂搭或亂扔廢棄物;
(九)依法繳納有關稅費。
第十二條禁止出售下列食品:
(一)瘟疫禽畜和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品制品;
(二)霉爛變質、污穢不潔或含有有毒物質(包括污染毒質)的食品;
(三)摻雜使假、偽造或濫用食品添加劑生產的食品;
(四)用不符合衛生要求的容器、廢舊書報等盛裝的食品;
(五)不符合國家食品衛生標準的食品;
(六)區政府或衛生、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為防病需要,規定禁止出售的食品。
第十三條衛生部門負責街頭食品衛生的下列管理工作:
(一)審查發放從業人員的健康合格證、臨時衛生許可證;
(二)對食品制作、銷售情況進行衛生監督;
(三)開展技術指導,必要時對食品、餐具等開展采樣檢驗,對是否符合食品衛生規定標準作出評價;
(四)對從業人員進行食品衛生法律法規和衛生知識的教育培訓;
(五)對食品污染事故和食物中毒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六)協同城管部門取締無證食品經營攤點;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四條工商部門負責街頭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中下列管理工作:
(一)對符合條件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憑臨時衛生許可證,核發營業執照;
(二)協助有關部門依法對街頭食品進行感觀檢查,查處銷售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要求的食品及假冒偽劣食品;
(三)對食品經營場所進行監督檢查;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五條城管部門負責街頭食品衛生的下列管理工作:
(一)對城區街頭食品衛生進行綜合管理,協調各職能部門聯合執法;
(二)制定、實施街頭食品經營攤點設置布點方案;
(三)對街頭食品攤點經營權實施許可;
(四)取締無證街頭食品經營攤點;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六條對未經批準擅自占道設攤經營、亂搭、亂建和不履行環境衛生責任區清掃義務或者亂倒亂扔垃圾的,由區城管部門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七條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有關食品衛生具體規定的,由衛生、工商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食品衛生行政處罰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依法予以處罰。
食品衛生知識范文3
1 對象與方法
1.1 對象
由深圳市教育局提供全市6個區所有高中學校(包括民辦學校)的名單,按序號輸入電腦后,采用隨機數字法,從每個區中隨機抽取2所高中學校共12所中學。然后,在每個中學采用現場隨機簡單抽樣法,抽取高一、高二各1個班,調查學生總人數為543人。因高三年級正處于準備高考的緊張階段,接受市教育局的建議,未調查高三年級學生情況。
1.2 方法
參照有關文獻設計調查問卷,內容包括學生基本情況,對食品安全的認識、知識和行為等。經預調查修改后,統一發放問卷,統一回收。
1.3 資料分析
將所有問卷數據統一錄入Epidata 3.0系統,采用SPSS 11.5軟件進行分析。
2 結果
2.1 一般情況
共發出調查問卷550份,回收調查問卷550份,回收率為100.0%,其中有效問卷共543份,有效率為98.7%。高一學生298名,高二學生245名。男生247名(45.5%),女生296名(55.5%)。
2.2 食品安全知識掌握情況
2.2.1 得分情況 食品安全知識部分總分值為20.0分。543份有效問卷的食品安全知識得分平均為(11.56±2.57)分,高一學生平均得分為(11.23±2.45)分,高二學生為(11.95±2.36)分,差異無統計學意義。男生平均得分為(11.08±2.52)分,女生為(11.96±2.24)分,差異無統計學意義。食品安全知識得滿分的高一和高二學生分別占總人數的16.4%和18.7%。學生對食品QS標識、綠色食品含義等比較熟悉,但是對于無公害食品、有機食品含義等比較生疏和模糊。對食用紅心鴨蛋致癌、過度燒烤食品致癌、發芽土豆不能吃等常規食品安全知識的掌握率較低,對相關食品衛生法規的知曉率也較低(表1)。
2.2.2 獲取食品安全知識的主要途徑 45.8%的學生選擇電視廣告宣傳,30.6%的學生選擇學校老師講解,23.6%的學生選擇父母或其他親人教導,12.4%的學生選擇報紙、書本、故事等。
2.3 食品安全態度情況
在被調查學生中,認為目前食品安全狀況很安全,表示很放心的占57.3%,認為目前食品安全狀況不安全,表示很不放心的占12.4%,回答認識不多,不清楚的占30.3%;認為路邊小吃是安全的占79.4%,認為路邊小吃不安全的占20.6%;認為食品中根本不該添加甜味劑、香味劑的占61.7%,認為甜味劑、香味劑是加工食物中的必需品,可適量添加的占18.2%,回答認識不多,不清楚的占20.1%;認為食品防腐劑對人體健康有害,不能添加在食品中的占30.6%,認為只要不超標,對人體應當是無害的占57.0%,回答認識不多,不清楚的占12.4%。
2.4 食品安全行為情況
2.4.1 食品消費習慣 經常食用洋快餐的學生所占的比例較高;在購買食物時能夠經常查看包裝上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的學生所占比例卻不高(表2)。
2.4.2 飲食衛生習慣 被調查學生中,能做到“飯前便后經常洗手”的占45.3%,偶爾記得洗手的占35.3%,基本不洗手的占19.4%。
2.4.3 食品選擇習慣 被調查學生中,口渴時首先選擇喝飲料的占45.7%,選擇喝水的占31.0%;學生經常吃的零食依次是棉花糖(40.0%)、刨冰(30.6%)、瓜子(14.0%)、果凍(10.3%)、話梅(5.3%)。
3 討論
本次調查結果顯示,深圳市高中生的食品安全知識還比較欠缺,食品安全行為習慣也存在不良隱患。因此。應采取學生較易接受的食品安全教育方式,如食品安全知識專題講座、宣傳畫冊、食品安全知識電視片、食品安全知識有獎競賽等,提高高中生食品安全知識的知曉率。
吃減肥藥成為高中生中的一股風潮,85.1%的被調查高中生承認嘗試過減肥藥。隨著物質生活水平的提高,深圳市學生中出現了不少“胖子”,其中有相當部分是飲食不合理,經常食用高熱量的方便食品、快餐食品等造成營養過剩而導致的。因為肥胖產生自卑,進而使減肥在青年學生中成為流行時尚,甚至包括那些并不肥胖的孩子,也以追求更苗條為目標。但是減肥藥的安全性目前還非常不確定,對生長發育中的青少年的潛在危害可能更嚴重。因此,食用安全食品、合理健康膳食,應當成為我們教育的一個重要內容。
4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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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衛生知識范文4
【關鍵詞】糧店:熟食制品:衛生
【中圖分類號】R195
【文獻標識碼】C
【文章編號】 1673-7555f2007|02-86-02
隨著糧食系統的改革,糧店由原來單純售糧逐步轉變為售糧、生產銷售熟食制品的多種經營。這種變化也為食品衛生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為了適應這種變化,我們對目前全市糧店生產、銷售熟食制品的衛生狀況進行了衛生學調查,調查結果如下。
1調查內容與方法
1.1衛生學調查設定原料配方、加工過程、產品保存、銷售、內外環境、人員素質及衛生狀況等七個調查項目,通過填寫統一表格方式,對兩個城區下屬的59家糧店進行全面調查。
1.2產品檢驗隨機選擇19家糧店為產品調查對象,對其對生產的品種按三大類(蒸煮類――饅頭、包子等,烘烤類――烙餅、面包、貼餅子等,油炸類――油條、油餅1進行現場采樣。產品衛生質量標準參照《糕點、餅干、面包衛生標準CB7100-86》、《食用煎炸油衛生標準(Gb7102―861)》判定。 檢驗項目:理化指標有酸價、過氧化值、碳基價;微生物指標有細菌總數、大腸菌群、致病菌、霉菌計數。檢驗方法按國標方法測定。
2結果
2.1原料基本符合衛生要求抽檢樣品30件,霉菌指標只一例超標(>50 個/g)。說明糧食系統原糧的保管貯存達到了質控要求,糧店糧食周轉快不易被霉菌污染,北方天氣干燥也是糧食不易霉變的原因(見表1)。
2.2普查糧店59家,具有加工能力的40家,占總數的67.8%。抽樣樣品83件,按國家衛生標準規定進行了1 162項、次的檢驗。蒸煮類食品抽樣35件,合格率為85.7%;烘烤類食品抽樣22件,合格率為86.4%;油炸類食品抽樣26件,合格串為80.8%。這三大類食品都是經高溫加工而成,一般情況下都是當天生產的食品,當天出售。從檢驗的結果分析,合格率較高。而不合格的主要原因在于產品后期保存、銷害環節的污染以及用油反復使用(見表2)。
2.3油炸糧食制品抽樣26件,其中有5件過氧比值超標,4件樣品羧基價>50meq/kg,不符合國家C-B7102-86食用煎炸油衛生標準(見表3)。
2.4從調查的59家糧店的基本情況分析,有19家糧店不具備生產、銷售熟食制品的條件,占總數的32.2%。存在的主要問題是:內外環境差,店堂陳舊狹窄,設備簡陋,加工成品銷售混為一體;生產的品種少則一二種,多則十幾種,產量也是根據市場需要的增多而加大。這種不考慮自身生產的衛生條件,不可避免地造成交叉污染。
2.5糧店共有職工206人,其中從事食品加工的人員有96名,這些人員大部分是以前的售糧員,有一部分是雇來的臨時工,沒有接受過加工銷售糧食制品的專門技術訓練,所以這些人在操作過程中缺乏衛生知識,是造成食品合格率變低的原因之一。
3討論和建議
調查表明,本市糧店生產、銷售熟制品衛生情況存在較大的問題,主要是糧店本身的基礎較差,又缺乏相應的管理辦法和不了解相關的衛生標準,鑒于此,我們提出如下建議:
3.1抓好產品的保管、銷售環節,防止加工后的污染從糧店加工熟食制品的特點來看,原料不存在什么問題,各類制品都是經高溫加工而成。影響糧食加工制品衛生質量關鍵環節在于成品的存放保管和銷售,應加強這兩方面的衛生管理工作。首先,要對內外環境進行治理,盛放產品的工具容器要徹底清洗消毒,并要求從事熟食加工的糧店必須具備與產品數量相適應的庫房和銷售場所,其防塵、防蠅、通風等配套設施達到衛生要求;其次,在銷售過程中,一定要使用售貨工具,確保產品的衛生質量。
3.2提倡科學加工,杜絕油脂酸敗從調查表中可見,油炸食品存在問題較大,主要原因是油脂的酸敗,因此要求各糧店必須做到:(1)嚴格執行煎炸油衛生管理辦法;(2)嚴禁使用變質的植物油;(3)每天的油底必須徹底治理,不得反復加熱使用,隨時添加新油;(41嚴格控制油溫(在250℃以下),以防氧化變質。
食品衛生知識范文5
存在問題
“監廚”的權力沒有法律保證?!氨O廚”這個名詞是從媒體報道中引用過來的,就是派駐飯店的衛生監督員。僅憑監督員的一雙肉眼對每道菜快速作出安全鑒定是難以做到的。實際工作中監督員也是不可能在每道環節跟班把關的。也就是說每道菜肴的衛生質量,取決于從業人員的規范操作。然而監督員提出的具體意見又未必能使每個崗位上的操作人員執行?!吨腥A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下稱《食品衛生法》)中沒有對“監廚”職責權力作任何規定?!氨O廚”的權力沒有法律保證。事實上,監督員是監不了廚的,只能依靠苦口婆心的宣傳教育來取得從業人員的理解支持,完成所謂的“監廚”工作。
“食品衛生監督保障工作”的提法含糊,混淆了法律責任。這種把執法主體和守法主體的責任混合在一起的做法的弊病是:其一,有了監督員直接把關,會使經營者推卸責任。如某賓館負責人將食品衛生把關視為監督機構的責任,認為自己做好供應工作就行了,把監督檢查看成找麻煩,不配合監督員的工作。其二,從長期效應來看,在重大活動期間都有監督機構派監督員進駐賓館飯店把關,長此以往,形成習慣,導之飯店賓館自身管理系統的弱化。食品衛生管理工作一般都由業務人員兼職。這種情況不改變,重大活動結束,監督員撤離,食品安全又不能保證,受損害的是最廣大的消費者。
采用“行政指令”方式的管理違背了科學規律,背離了市場運作規則和法治原則。組委會指令衛生監督機構派監督員進駐賓館負責供應飯菜的衛生質量把關,背離了《食品衛生法》規定的職責,混淆了法律關系。衛生行政機關是執法者,衛生監督員只能負責衛生行政部門交付的執法任務,不能取代管理相對人的職責。在重大活動期間衛生行政部門應該加強對接待賓館的食品衛生監督,加強監督并不改變執法主體、守法主體各自的權利義務。食品衛生監督機構派監督員進駐賓館飯店負責供應飯菜的衛生質量把關,使監督員實際上參與了本該企業自身承擔的管理工作,造成了責任的共同性。在這種情況下,一旦發生了食物中毒事故,食品衛生監督機構又如何能公正、嚴格地執法呢?
工作職責
正其名,明其責,依法加強重大活動期間食品衛生監督和管理。有些媒體報道所稱的“監廚”或“食品衛生監督保障工作”是沒有法律依據的,而且混淆了執法主體和守法主體的職責。根據行政職權法定原則,行政機關的任何權力都必須由法律明確授予。《食品衛生法》沒有授予食品衛生監督機構和食品衛生監督員“監廚”的職責和權力。食品衛生監督員不能也不該替代食品企業自身管理的職能。食品企業必須對其生產經營的食品質量負責。食品衛生監督和管理在法律關系上主體地位不同,工作方式不同,所承擔的職責不同,兩者不能混為一談。在重大活動期間兩者必須同時加強。并由此建立起和各接待賓館飯店自身管理機構密切相聯的食品衛生管理網絡。除有強大的組織隊伍和專業技術力量保證外,還必須制定一套適合重大活動期間膳食供應特點的一系列制度并貫徹落實之。從而保證重大活動期間的食用安全。
做好接待前期預防性衛生監督工作重大活動從確定到召開一般都有一段時間,把監督工作重心前移,努力做好前期的預防性衛生監督是極為重要的。因此組委會在選定接待賓館時,應該征求衛生監督機構的意見,了解賓館平時的食品衛生水平和接待能力。衛生監督機構在接待工作開始前應對食宿單位進行現場監督檢查。調查從業人員健康狀況,為了確保重大活動期間食用安全,有必要對全體從業人員的體檢時間、健康現狀做1次調查,發現可能患有腹瀉、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衛生疾病的必須作進一步的健康復查。開展防止食物中毒專項知識培訓,通過食物中毒具體案例的介紹和知識培訓,使從業人員真正認識到,如果在操作過程中不嚴格把關或無意中造成交叉污染,食物中毒就隨時可能發生。只有充分認識到食物中毒的危險性和了解預防辦法,才能真正自覺地把預防工作落到實處。
食品衛生知識范文6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我國生產并在國內銷售的一切食品及其生產經營者,進口食品及其貨主?!都仁鞘称酚质撬幤返钠贩N名單》所列的品種除外。根據對外貿易合同要求或對方國家(地區)法規所生產的專供出口(包括面向港、澳、臺地區)的除外,但不符合我國標準和法規的不得在國內銷售。
第三條本辦法用語定義如下:
特殊營養食品:通過改變食品中天然營養素的成份含量比例或控制熱量以適應某些疾病人群營養需要的食品。
藥膳:為輔助治療某些疾病,根據辯證施治的原則加入中藥配制而成的非定型包裝菜肴。
第四條使用營養強化劑必須遵照《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衛生標準》和《食品營養強化劑衛生管理辦法》的規定。
第五條《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品種名單》由衛生部頒發。
利用《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品種名單》和《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衛生標準》以外的物品(包括藥材)作食品新資源的,按照《食品新資源衛生管理辦法》規定的程序報請審批。
第六條利用中藥材作食品新資源者,報請審批時除《食品新資源衛生管理辦法》第三條要求的資料外,還應提供其藥理作用的特殊針對性指標的試驗資料。其安全性毒理學評價資料要求如下:
(一)在古代醫籍中有兩部以上食療本草記載無毒性、無服用禁忌(包括不宜久食)的品種,提供《食品安全性毒理學評價程序》第一、第二階段的試驗資料。
(二)在古代醫籍中無食療記載的屬于生物性原料的品種,提供《食品安全性毒理學評價程序》第一、第二、第三階段的試驗資料。
(三)在古代醫籍中無食療記載的屬于非生物性原料的品種,提供《食品安全性毒理學評價程序》第一、第二、第三、第四階段的試驗資料。
第七條在食品衛生法生效以前,傳統上把藥物作為添加成份加入,不宣傳療效并有30年以上連續生產歷史的定型包裝食品品種,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并向衛生部備案,可以銷售,銷售地區不限。在食品衛生法生效以前,按照習慣把藥物作為添加成份加入食品中配制的非定型包裝食品,且已沿用三十年以上的,經所在地縣以上(含縣)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在本地加工銷售,但不得使用藥膳名稱。上述食品被批準后,不準增加藥物品種、用量,不準擴大添加的食品品種范圍。
第八條藥膳餐廳必須經當地中醫行政部門審查合格并發給藥膳經營許可證后,方可按食品衛生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申請食品衛生許可證。
藥膳餐廳用于配制藥膳的中藥品種(除《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品種名單》規定的品種以外)需報當地中醫行政部門審核批準;藥膳配方需報當地中醫行政部門備案。藥膳餐廳的食品衛生由當地食品衛生監督機構監督。
第九條特殊營養食品的生產經營者在生產前必須提出配方及其根據、實驗研究資料(可引用其他研究者的結論),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特殊營養食品必須采用定型包裝,并在包裝和標簽上使用表示其營養特點的名稱,說明主要成份及其含量、使用注意事項、出廠日期、保存期等.
第十條按本辦法第四、第五、第六、第七、第九條批準生產經營的食品禁止宣傳療效或保健作用。禁止在包裝、標簽、說明書或廣告上有下列內容:
(一)“療效食品”、“保健食品”、“強壯食品”、“補品”、“營養滋補食品”或其他類似詞句。
(二)“返老還童”、“延年益壽”、“白發變黑”、“齒落更生”“防老抗癌”、“祖傳秘方”、“宮廷秘方”或其他類似詞句。
(三)中醫辯證施治各項治療原則的用語。
(四)在食品名稱上冠以中藥名稱,或以中藥圖像、名稱暗示療效和保健作用。
第十一條對違反本辦法和食品衛生法的食品生產經營者,依照食品衛生法的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本辦法解釋權、修改權屬衛生部。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附件:
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品種名單(第一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第八條規定的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品名單如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85版和中國醫學科學院衛生研究所編著的《食物成份表》(1981年第三版,野菜類除外)中同時列入的品種。
二、烏梢蛇蝮蛇酸棗仁牡蠣梔子甘草代代花羅漢果肉桂決明子萊菔子陳皮砂仁烏梅肉豆蔻白芷藿香沙棘郁李仁青果薤白薄荷丁香高良姜白果香櫞火麻仁桔紅茯苓香薷紅花紫蘇
食品營養強化劑衛生管理辦法(1986年11月14日衛生部)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第八條“食品不得加入藥物。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以及作為調料或者食品強化劑加入的除外”的規定,為加強對食品營養強化劑的衛生管理,防止食品污染,保證食品衛生質量,保證人民身體健康,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食品營養強化劑是指為增強營養成份而加入食品中的天然的或者人工合成的屬于天然營養素范圍的食品添加劑。
第三條生產食品營養強化劑的工廠,須經省、市、自治區的產品主管部門、衛生部門及有關部門批準。按規定的質量標準進行生產,并逐批檢驗,合格后方許出廠。商業部門加強驗收,食品衛生監督機構加強監督檢查。未經批準的單位,不得生產食品營養強化劑,必需氨基酸不能以小包裝形式出售。
第四條食品加工,經營部門使用食品營養強化劑,必須符合《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衛生標準》中規定的品種、范圍和使用劑量,食品衛生監督機構對違反者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理。
第五條使用食品營養強化劑的工藝要合理,不得影響強化劑的性質。成品在保存期內,其含量應不低于使用衛生標準中所規定的使用量。
第六條凡經營養強化的食品在包裝上必須寫明:“營養強化食品”字樣,并標明生產廠名、生產日期、強化品種、強化劑量、使用對象、食用方法、食用量和保存期限,不得夸大宣傳。
第七條生產和使用新的食品營養強化劑時,應由生產和使用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提出生產工藝、理化性質、質量標準、毒性試驗結果、營養學評價、使用效果,食品使用范圍和使用量等有關資料,省、市、自治區的食品衛生監督機構提出意見,報經歸口單位--衛生部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所審理后,報衛生部審核批準,主管部門制定強化劑質量標準,共有衛生學意義的指標需經衛生部同意。沒有食用級質量標準的品種可暫以藥典標準為依據。
第八條嬰兒食品的強化,按衛生部頒布的或許可的嬰兒食品營養及衛生標準規定執行。
第九條從國外進口的食品營養強化劑或使用食品營養強化劑的食品,必須符合本辦法和進口食品衛生管理辦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