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工作報告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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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工作報告范文1

供應情況:1月去庫存化明顯加快。除青島、上海庫存增加外,其他城市庫存均減少。深圳商品住宅可售面積直降68.38萬平方米,北京緊隨其后,單月下降62.26萬平方米,廣州、南京、寧波庫存去化都超過10萬平方米水平。青島、上海則分別增加25.5萬平方米和21.8萬平方米。

市場需求:CREIS中指數據庫監測顯示,本月監測的43個城市中,超九成城市成交量環比下跌,其中蚌埠下跌幅度最大,為56.78%,其次是大連,環比下跌53.11%。成交量上漲的城市中,廈門漲幅最大,為1919.78%,其次是南昌,環比上漲473.82%。本月監測的10個重點城市環比均出現下降,其中深圳降幅最明顯,為44.4%,其次是北京,環比下跌36.8%。總體而言,2014年1月受到春節的影響,大多數城市成交較上月回落。

成交價格:本月43個監測城市半數成交價格環比微漲,其中溫州漲幅最大,為16.89%,瀘州環比跌幅最大,為9.02%。10個重點城市中,除南京、武漢、天津、杭州價格環比微降外其余全部上漲,其中成都漲幅最大,上漲11.91%,杭州、南京、武漢、天津價格環比分別下降4.57%、2.39%、2.19%和1.3%。總體而言,本月成交均價表現出一二線城市價格穩中有漲,三四線城市價格穩中微降的趨勢。

加強土地調控力度,加速推進不動產登記制度1月11,2014年全國國土資源工作會議在北京召開,國土資源部部長、黨組書記,國家土地總督察姜大明于會上表明,今后將逐步調減中國東部地區新增建設用地供應,除生活用地外,原則上不再安排人口500萬以上特大城市新增建設用地。嚴防死守保護耕地,加強和改善土地調控,切實保障民生用地。對2014年中央確定的700萬套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用地,實行計劃單列,快速審批,應保盡保。國土資源部副部長徐德明在會上表示,國土資源部將協調有關部門建立部際聯席會議制度,加快組建不動產登記局,扎實開展不動產統一登記。

各地兩會陸續召開,聚焦城市群建設及戶籍制度改革截止1月底,已有19個省市陸續召開兩會,根據各地的政府工作報告,合理開展城市群建設將成為今年各地城鎮化工作的重點。寧夏明確提出將把沿黃城市帶及黃河金岸、寧南區域中心城市和大縣城作為新型城鎮化的主戰場;福建指出將強化海峽西岸城市群主體形態;廣東則提出以城市群為主體形態推進城鎮化。同時,落實戶籍改革成為各地實現新型城鎮化的關鍵。北京表示要加強人口規模調控。強化以房管人,做好流動人口基礎登記辦證工作,推行居住證政策;廣東提出有序推進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河北地區的改革目標頗為具體,提出將合理確定石家莊、唐山、保定、邯鄲4個市區人口超100萬城市的落戶條件,有序放開其他7個設區市市區的落戶限制。

不動產工作報告范文2

關鍵詞 營改增 旅行社 稅負 對策等

中圖分類號:F830 文獻標識:A 文章編號:1674-1145(2016)03-000-01

總理在今年政府工作報告中宣布決定全面實施“營改增”,自2016年5月1日起,將試點范圍擴大到建筑業、房地產業、金融業、生活服務業,并將所有企業新增不動產所含增值稅納入抵扣范圍,確保所有行業稅負只減不增?!盃I改增”屬于結構性減稅的重要組成部分,結構性減稅并非“普惠制”,不同行業、不同企業在營改增后的表現會有所不同,本文從“營改增”后對旅行社稅負的影響為視角,分析影響稅負增減的決定性因素并提出相關對策,旨在為旅行社應對稅制改革帶來的變化提供一定的參考。

一、“營改增”后旅行社稅負的決定因素

“營改增”實施前,旅行社應納的基本稅種為營業稅,《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二)規定,納稅人從事旅游業務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費、交通費、旅游景點門票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游企業的旅游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梢姡眯猩缍愗摰臎Q定因素主要是營業額、代付費用和營業稅率。

“營改增”實施后,旅行社應納的基本稅種為增值稅,稅負的決定因素主要是營業額、成本、增值稅率、企業規模、固定資產購置、進項稅專用發票的取得等,由此可見,“營改增”后影響旅行社企業稅負的因素有所增加。具體如下:

(一)成本因素

旅行社成本構成中能夠取得進項稅抵扣的比例越高,降低稅負的效果越明顯。旅行社的成本構成一般包括內部人工成本、外購服務、外購資產等,人工成本等內部成本無法取的進項稅專用發票,一般情況下,人工成本等內部成本所占比例越小、外購服務和資產所占比例越大,“營改增”后稅負越低。

(二)增值稅率

“營改增”實施后,增值稅稅率將直接影響稅負。一般情況下,增值稅規定的銷項稅率越低,可抵扣的進項稅率越高,“營改增”后降低稅負的效果越顯著。

(三)企業規模

目前,旅行社統一按照5%的稅率繳納營業稅,“營改增”后,按照現行的增值稅計征方式,一種是適用于一般納稅人的增值稅稅率(17%,13%,11%,6%),一種是適用于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3%)。從稅率上分析,與一般納稅人相比,小規模納稅人“營改增”后稅負降低的效果更明顯。

(四)進項稅專用發票的取得

旅行社業務中涉及的進項票據涵蓋的范圍十分廣泛,主要包括:住宿費、餐費、交通費、門票、簽證費、飛機和火車等,完全取得專用發票的難度較大。在營業稅差額征收中作為成本抵扣的項目,如果在“營改增”后由于無法取得進項專用發票而無法抵扣,將會增加旅行社的稅負。

二、應對“營改增”后稅負變化的對策

根據“營改增”后旅行社稅負的決定因素,可以分析出除增值稅率的確定這一政策因素外,其他因素都可以通過旅行社企業調整自身經營管理從這次稅制改革中降低企業稅負,針對影響稅負的不同因素,需要采取不同對策。

(一)降低旅行社內部人力成本

旅行社企業是勞動力密集型企業,人力成本占總成本的比例較高,一般要占40%左右。從稅收角度來看,企業自身的人力成本無法作為進項稅進行抵扣,因此降低內部人力成本,推進服務外包,既可以降低企業成本,又可以有效降低稅負。目前,我國旅行社從業人員流動性大,并且人員需求在一年中的不同時間段是不均衡的,如果招聘大量人員既增加了招聘成本,也增加了人員管理成本。“營改增”后如果通過服務外包的方式既可以減少人員招聘和管理成本,也可以通過獲得進項稅抵扣的方式降低稅負。

(二)選擇最優的固定資產購入時間

2016年擬出臺的“營改增”方案中會將所有企業新增不動產所含增值稅納入抵扣范圍,但此項政策尚未對不動產具體包括的內容進行說明,具體條款中是否存在旅行社不適用的范圍目前無從判斷,因此,旅行社在固定資產的購入時間上應該進行判斷。有購入固定資產計劃的旅行社應等到相關政策明確后,嚴格按照企業所涉及的不動產形態進行進項稅的抵扣,對政策的模糊地帶要咨詢相關稅務部門,最大限度的獲得降低稅負的有利效果。

(三)選擇提供增稅專用發票的供應商

旅行社業務中涉及的費用較為零散,取得專用發票的難度較大,“營改增”后對于按照一般納稅人納稅的旅行社應該對供應商庫進行重新整理,選擇具有增值稅專用發票資質的供應商,淘汰不具資質的供應商,并開發新的提供專用發票的供應商。對供應商的重新調整勢必會淘汰小規模的供應商,留下具有一定規模的供應商,很可能會造成稅負下降的同時導致購置成本的增加,建議旅行社通過洽談和合同的形式與供應商建立長期合作關系,以便獲得購置價格的優惠。

不動產工作報告范文3

[關鍵詞]財產稅;稅源替代;耕地保護;土地管理制度

一、引言

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在土地管理制度上提出了“兩個最嚴格的制度”,即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和最嚴格的節約用地制度。事實上,隨著近幾年城市化進程的提速和耕地的快速消失,中央政府早在“十一五”規劃中已將2010年耕地保有量18億畝定為必須實現的約束性指標,基本農田要保16億畝;而且,總理在2007年度政府工作報告中也重申農業耕地18億畝的底線不能突破。但是,從實際情況來看,實施的效果遠不理想,農地的非農化并沒有得到有效的遏制。實際上,目前全國在冊的基本農田面積只有15.89億畝,已經低于上一輪規劃確定的16.28億畝的底線,人均耕地面積由2002年的1.47畝減少到2003年的1.43畝和2004年的1.41畝。

其實,這其中的奧妙就在于地方政府既是土地的保護者,又是土地的違法者。在耕地的保護上,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的目標發生了偏離現象。中央政府在宏觀上承擔著國家糧食安全、維護農民利益和保持經濟穩定增長的責任;而地方政府則囿于局部利益,把追求經濟增長和財政收入作為自己的主要目標。在目前中國實行土地用途管理制度下,要使耕地得到有效地保護,必須使地方政府的發展目標與中央政府的發展目標嚴格保持一致,最大限度地減少地方政府在土地保護上的違法行為。而要做到這一點就必須從利益結構上加以調整,減少地方政府對土地征用的激勵行為。就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的利益結構來看,實施財產稅對土地財政的有效替代是一種可行之策。

二、我國農地非農化的利益扭曲

國家在農地非農化的運作方式上,主要是通過中長期規劃和年度指標控制在農地保護上采取控制基本農田數量的土地用途管理制度,但在具體操作上,則主要由地方政府來實施。然而,由于地方政府在經濟發展的壓力和財政困惑的窘迫下,往往使其在土地利用和管理上呈現出嚴重的利益沖突的角色,其結果自然是地方政府的經濟利益不斷得到滿足,而中央政府土地保護的責任則聽之任之。農村集體農民雖然是土地的使用者,但由于農業產業與非農產業比較利益惡化嚴重,加之農地產權的部分缺失使其維權困難,因而在不考慮未來利益的情況下,也缺乏農地保護的最終激勵。由此可見,雖然中央政府農地保護的政策十分明顯,但由于農地非農化過程中的利益扭曲,地方政府和農民對農地的保護卻輕描淡寫。

農地非農化的利益扭曲主要表現在:(1)中央政府從“準公共產品”的角度對農地實行嚴格的保護,但并沒有給予被保護的農地任何代價性補償,如農地非農化后的增值收益并未真正用于農地保護,農地保護的公共成本私人化。(2)地方政府在“上收財權,下放事權”的同時,沒有給予相應的財稅來源,在經濟發展和城市化深化的壓力下,不斷地靠捕獲農地非農化的“租金”收益來加以支撐。(3)農村集體農民對農地非農化的權益訴求被剝奪,不能獲得公正、充足的補償,在可能的條件下不斷地通過土地的非法開發進行抗爭,其結果造成農地非農化整體租金價值的縮水。

我國農地過速非農化可能會造成“中央政府上收財權――地方政府以農地非農化彌補財政困境――農地非農化導致失地農民補償不足――失地農民成為社會問題――中央政府最后負責解決”這樣一個不良的城市化過程,因為,在這一過程中,土地價值的開發不完全是由經濟發展帶來的,所以,要解開農地非農化的利益扭結,真正遏制農地的過速非農化必須做到這樣兩點:第一,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把財富置于土地存量的基礎上,而不是土地增量的基礎上,保持財富的可持續性;第二,國家、地方政府和集體農民對農地非農化的開發價值應進行恰當的分割,消除或遏制地方政府對土地征用的利益誘導。而財產稅的全面實施為這一問題的解決提供了制度上的可行性。

三、土地財政及其問題

所謂土地財政,是指在目前財政分稅制的體制下,地方政府財政收入嚴重地依賴土地的外延擴張的財政行為。主要通過如下幾種途徑來實現:(1)通過招、拍、掛的方式直接出讓土地獲取預算外收入;(2)扶持本地房地產開發,通過房地產業的稅收收入來增加本地預算內財政收入;(3)將土地作為廉價的資源誘使境外資金的流入,增加本地的投資和GDP產值,從而分取25%的增值稅收入,或者說,粗放化地做大本地GDP產值來獲取預算內財政收入;(4)通過土地抵押從銀行獲取貸款融資。表1和下圖顯示了1998--2004年地方政府對土地出讓收入的情況。盡管2007年1月1日之后中央政府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納入地方政府預算內管理,并實行收支兩條線的財政管理制度,對地方政府土地預算外收入的追逐進行有效的遏制,但由于沒有從根本上消除對土地財政依賴的制度基礎,所以,也不可能從根源上徹底斬斷地方政府對土地財政的依賴。當然,土地財政的形成有其一定的制度背景和基礎:非農用地的國有化成為土地財政的前提條件,農地非農化的政府壟斷和對失地農民的低成本補償是其獲取土地財政的基礎,而分稅制財政改革所導致的地方財政的困境則成為地方政府謀求土地財政的根本動因,并為土地財政的全力追求提供了“口實”。1994年的分稅制改革是一種不徹底的財政改革,中央政府在上收財權、下放事權的同時,沒有給地方政府自主的稅收權利,而只是默認地方政府一定的非正式稅收權利,比如各種非正式稅收的收費權和以控制諸如土地之類稀缺資源獲取租金的隱性抽稅權,這就為地方政府“土地財政”的形成提供了制度性條件。專門研究中國財政問題的美籍教授黃佩華女士認為,由于地方政府幾乎無法控制其稅基,他們自然集中精力籌集預算外資金。事實上,各級政府(下至區和鄉鎮政府)都具有從當地納稅人抽取資金的能力。因為,地方政府對大量的資產擁有所有權,如土地、企業,有時還包括自然資源等等。1996年中期進行的一次全國范圍的審計中,發現預算外資金規模超過3840億元人民幣,占當年中國GDP的6%。而當年預算內收入僅為11.3%(1997為12%,1998年為12.5%)。這意味著預算外資金的規模相當于預算內收入的50%以上,占政府可用財力的比重略高于1/3(黃佩華,2001)。而土地批租(出讓)直接和間接收入占據了預算外收入的很大比重,在許多情況下,來自土地儲備部門的預算外收入可能等于甚至超過地方政府的總預算收入(中國土地政策改革課題組,2006)。

目前從世界范圍來看,政府對土地的管理一般采用兩種方式:一種是土地批

租制度,如香港;而大多數國家或地區則采用了另一種方式,即以財產稅為財政杠桿的土地管理制度(徐箐等,2004)。由于我國法律規定土地為國家和集體所有,土地不能買賣,所以我國在土地管理制度上也采用土地批租制度。盡管土地批租收入彌補了地方政府財政的部分缺口,為基礎設施建設提供了大量資金,但是,土地批租制度具有嚴重的缺陷。

首先,導致農地的過速非農化,造成土地的粗放化利用,不利于農地的有力保護。地方政府對土地財政的依賴是靠土地的增量來實現的,只有不斷地將農村集體土地通過政府征用轉變為非農用地,然后再通過政府供給出讓給工商企業和開發商,才能實現土地批租的財政收入。而同時,由于可以人為地低成本地(被征土地原有用途價值簡單的倍數補償)從農村獲得土地,從而也刺激了政府對土地圈占的欲望,因此,各個城市都在強調城市的外延擴張,而不是對現有城市空間進行更有效地利用。這在客觀上形成了農地非農化的壓力,導致了農地的過速非農化和城市土地的粗放利用。例如,本來用于解決城市土地存量合理化利用的土地儲備制度體系,現在卻成為農地非農化的重要助推器(中國土地政策改革課題組,2006),導致地方政府大量、突擊征收農村集體土地,而這些土地卻因為缺乏有效的需求而大量閑置。

其次,更為根本的是,通過土地批租實現的土地財政收入是不可持續的,隱藏并積累了城市公共財政風險。因為僅僅通過土地批租實現的收入,意味著政府提前支取了城市土地未來50年或70年的收益。雖然能夠暫時緩解現有的財政難題,但卻沒有真正解決財政赤字問題,并使大量的城市土地資產沉淀下去,造成城市土地資產的極大浪費。不僅如此,因為土地批租制度提前透支了城市未來的財政收入,因此,在“寅吃卯糧”的同時隱藏并積累了城市財政風險。

四、財產稅與耕地保護

財產稅是指對居民和法人的財產所課征的稅收,財產一般包括動產和不動產,由于對動產的稅收具有不穩定性,所以一般所指的財產稅是指不動產稅,又稱之為房地產稅,在我國也稱之為物業稅。房地產稅收有三個部分:一是對保有環節的征收;二是對轉讓不動產的交易行為的征收;三是對轉讓不動產的收益征收。分別稱之為不動產保有稅、不動產取得稅、不動產所得稅。按照一般的規則,財產課稅是對財富存量的課稅,所得課稅則是對財富的流量課稅,所以,通常意義上的財產稅是對房地產保有環節的征稅??v觀各國的稅收制度,多數國家的做法是:不動產保有環節的稅收作為地方稅,不動產取得稅(遺產和贈與稅、購置稅、印花稅)作為中央稅或省級政府稅收,不動產所得稅作為中央稅。例如,美國,聯邦政府的主要稅收來源是所得稅(公司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州政府的主要稅收來源是消費稅,而基層政府的主要稅收來源是財產稅,財產稅96%歸基層政府。雖然我國對房地產業也有稅收調節,但主要是針對房地產的流轉環節,且對居民不動產的保有環節的稅收免征。這種“重流轉,輕保有”的稅制設計,一方面助長了對房地產的過度、過熱的需求,另一方面又形成了土地財富的極大沉淀,造成政府財政收入的嚴重漏損(參見表2),所以,從實質上看并不是一種真正的財產稅制度。

在發達市場經濟國家,財產稅是地方政府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就財產稅占地方稅收收入的情況來看,根據OECD組織1994年的資料,財產稅在地方政府稅收中,聯邦制國家如美國占75.8%,加拿大占82.6%,澳大利亞占99.6%。在單一制國家中,如英國占95.6%,荷蘭占66.9%,法國占26%(林家彬、烏蘭,2006)。這為我國向市場經濟的轉軌提供了很好的借鑒。表2表明我國在土地稅收上的設置雖然不少,但占地方政府稅收的比重卻很低,主要的原因就是沒有實施包括居民住宅在內的全面的財產稅。實施財產稅不僅為地方政府找到了稅收穩定的、合理的來源,有利于地方政府減低謀求預算外收入的動機,而且也有助于地方政府從“投資型政府”向“服務型政府”的轉變,這兩方面都有助于減少農地非農化的壓力。房地產的增值有三個主要的源泉:私人投資、政府公共產品提供和城市化。政府在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方面的投資通過資本化提高了房地產的價值,城市化帶來住房需求的增加,進而提高房地產價值。所以,房地產增值不是私人行為帶來的房地產價格的升值,是一種正外部效應的結果,房地產稅可以承擔的一個重要功能是房地產價值的溢價回收(丁成日,2006)。反過來,政府要想通過財產稅提高地方政府收入,就必須很好地提供城市公共產品以提高房地產價值,而不再盲目地投資于制造業。這樣既能做到稅收“來自于民,用之于民”的政府服務,又能減少政府對企業的行政干預。

工業化、城市化是農地非農化的客觀需求,保護耕地也不是要完全限制農地的非農化。這里的關鍵是要對非農化的土地進行集約化利用,消除由于制度因素帶來的主觀上的過速擴張。財產稅的實施是一個很好的工具,既增加土地使用者或占有者的持有成本,又為政府提供穩定的財政來源,消除了地方政府對土地征用的客觀動因。政府要想獲取更多的收入,必須加大城市公共產品的供給,做大房地產稅基,集約化地開發土地,并由此帶動經濟的發展,而不是粗放化地利用土地,靠不斷的土地非農化來維持財政收入。我國城市化進程中,城市的外延發展和過度擴張使得我國城市土地的利用效率非常低下,土地浪費十分驚人(張良悅等,2008)。統計表明,2005年我國地級以上城市居民人均用地面積已經達到133平方米,比國家規定的城市規劃建設用地最高限額超出33平方米,我國城市的容積率只有0.33,而國外的一些城市則達到和超過了2.0(北京天則經濟研究所《中國土地問題課題組》,2007)。

不動產工作報告范文4

今年政府工作報告決定全面實施營業稅改為增值稅,減輕企業的負擔。從5月1日起將擴大試點范圍,將不動產納入扣除范圍,無論是制造業、商業企業,都可以把增加的不動產作為扣除的依據,“營改增”對相當一部分企業而言是一項減稅政策,降低重復納稅,減輕企業稅收負擔,推進社會實現更好的良性循環是其目的所在。

能源企業長期被中央、地方政府重視,現行營業稅體制不管企業是否盈利,只要從事營業活動就繳納營業稅,此稅制造成了企業稅負非常重,特別是較大國有能源一體化企業,如上下游產業鏈較為完整的石油公司、煤電企業、電信企業等,重復納稅比重非常大,市場一旦波動劇烈,此類企業必將向政府尋求援助。如7年前的2008年,因中國經濟形勢及各方壓力,國家壓縮了國內成品油調價幅度,由于中國石化按照營業稅承擔稅負,造成了較大虧損,因此當年獲得了503億元的政府補助。而通過筆者了解地方性石油企業,特別是山東等地區的民營煉油廠,由于采取合理避稅手段或獲得返稅支持,當年卻普遍保持盈利。因此,國家對于國有壟斷能源企業的補貼,飽受詬病,也沒有使國有能源企業真正提高競爭力和生產效率。

增值稅,實際上就是對增值的部分征稅,但我國在設計增值稅時,是按產品和服務設計增值稅,并沒有考慮企業整體發展情況,這就使許多企業在經營過程中,不能也不敢擴大規模,因為那樣將會使增值稅的負擔增加。如我國成品油的賦稅,根據目前的情況,國五標準的92#汽油零售限價為5.54元/升,其中稅價2.67元,裸價2.87元,各環節加成稅負占比達到48.25%。

此次國務院的改革方案最大特點就在于,企業增值稅可用新增加的不動產等扣除,這樣做在客觀上鼓勵企業加大投入,鼓勵企業擴大生產規模,建設新的廠房和流水線,制造業升級,發展高端服務業等。

“營改增”以后,首先能源企業對地方和中央的稅收貢獻發生變化,將體現在中央與地方的財政體制存在矛盾。營業稅是地方稅,由地稅部門征管,增值稅是中央地方共享稅,由國稅部門征管?!盃I改增”后,削弱了地方財政收入即地方的調控能力下降,地稅收入大幅降低會加劇中央與地方的矛盾,所以國家將原本屬于地方的營業稅在“營改增”后繼續歸地方所有,但是地稅部門不再征收營業稅導致原本管理這一項目的部門失去了存在的意義,在不同程度上也會產生矛盾。因此,中央和地方稅權問題對于中央與地方關系的和諧與否關系密切,要適時地采取合理的方法均衡中央和地方的稅權,避免因中央稅收多但征管范圍小且履行職能少,地方稅收少但征管范圍大且履行職能多,引起的稅務管控負擔。

其二,我國能源企業由于長期處于基礎產業頂端,壟斷程度較高,改革推薦緩慢,但隨著世界大宗商品價格陡降,需求放緩,能源企業被動轉型,目前正在推進從制造型經濟向服務型經濟的轉變。因此,增值稅改革為此次轉型提供了重要契機。在原有的營業稅體制下,就營業額全額征收營業稅,造成了重復征稅、稅制效率低下等問題,相比之下,增值稅是針對貨物、勞務及服務中的“增值部分”而非營業額全額征稅,只對最終用戶產生影響,相較營業稅體制,增值稅體制更有利于促進能源產業服務支持領域的發展,促進提升能源服務水平的升級換代。對于能源企業營改增意味著可以抵扣進項稅的支出范圍進一步擴大,譬如可以就房租、地租抵扣進項稅;而對于新納入增值稅稅制的服務業企業來說,未來可以就發生的相關貨物和服務的采購抵扣進項稅,包括營改增后新購買的IT系統和固定資產等,從此將改變盈利結構,通過流通環節節省了大量成本,有利于應對過低油價、過高油價時期的困境。營改增后,企業必須設置相應的增值稅核算科目,對收入和成本費用進行價稅分離。

不動產工作報告范文5

北京市住房租賃管理條例20xx年調研起草回顧過去一年的工作,杜德印表示,20xx年北京市人大會共召開8次會會議,審議了77項議題,作出了8項決定,任免了681人次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組織了30人次憲法宣誓。

落實政府重大決策出臺前向人大報告制度。市政府在出臺降低小客車使用強度、推進網約出租車管理等決策前,向市人大會作了報告。 辦理大力推進公共治理,科學防治大氣污染議案。市政府辦理議案并高度重視會的意見,完成燃煤鍋爐清潔能源改造8400余蒸噸,農村地區實施了663個村散煤改清潔能源。

降低機動車使用強度擬延遲立法 杜德印稱,制定降低機動車使用強度的規定,擬從堅持公交優先、保障綠色出行、運用市場機制調節出行停車成本、固化現有限行措施等方面作出制度性安排。

對于社會關注度較高的單雙號限行常態化、征收擁堵費問題,為了更全面準確地掌握公眾意愿,市人大會已安排辦公廳協同專業調查機構在城六區及通州區、昌平區進行專業調查,街頭攔問和電話隨機調查共2200人,獲得了比較準確的數據。

鑒于這項法規關系到廣大群眾的切身利益,其中有的問題社會共識程度不高,有的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論證,會采取了謹慎的態度,延遲了立法工作進程,暫未安排審議。

20xx年會擬安排審議3項法規草案,繼續審議《北京市旅游條例》和《氣象災害防治條例》。為治理規范停車秩序,制定《北京市停車管理條例》。

此外,市人大會擬對制定《北京市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北京市住房租賃管理條例》進行調研起草。對制定《北京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北京市既有多層住宅增設電梯辦法》、修訂《北京市食品安全條例》開展立項論證。

今年擬安排2個執法檢查,對《北京市全民健身條例》及其實施情況進行檢查并開展專題詢問,并對《院前醫療急救服務條例》實施情況進行檢查。

北京市政協委員毛大慶建言副中心建設 優惠長租房稅率毛大慶曾在萬科、凱德任職,深度參與了北京市地產開發。這次他提交的《關于以宜居宜業為目標,高標準建設北京城市副中心的建議》的提案中,提出了對城市副中心規劃開發、功能定位的7條意見。

毛大慶認為,北京城市副中心的規劃設計標準應把握符合北京的城市定位,突出副中心的功能屬性;開發縱深,避免過度開發對未來造成不可逆的資源和環境傷害;在開發過程中要與配套政策并行并軌的三個原則,這三個原則應該有一個總的基調宜居宜業,宜居的指標就是環保低碳智能化水平,宜業的指標就是創新創業的力度。

毛大慶提出,在具體建設中,通州區應與上、下游區域協同治理、跨區合作,推進潮白河、涼水河等主要水域的生態治理,為城市副中心提供一個高標準的生態環境;應以通州區為中心,實現串聯北京兩座機場、三座火車站、四大行政片區(北京主城區、大興區、順義區、廊坊北三縣);應適度將主城區的重點科研項目、研發中心或機構向副中心遷移或設立分支機構,讓服務于雙創產業的孵化器、眾創空間向副中心擴散,并鼓勵推進大企業到副中心設立總部、分支機構等;城市副中心的教育資源應充分與主城區實現對接,實現名校資源全覆蓋。相關資源可適度向廊坊北三縣傾斜,保持通州與北三縣的合理人口密度,避免因教育資源集中而引發的人口遷移和房產價值傾斜。

在《關于培育和規范住房租賃市場,把租房住作為實現住有所居重要手段的建議》的提案中,毛大慶也提出了幾點建議。

不動產工作報告范文6

在國外,常常有巨富對公益慈善事業一擲萬金。我們在對此敬慕的同時應當知曉,是強有力的立法在督促他們成為“好好先生”和“慈善大家”,即使他們不這么用錢去掙美名,法律也會采取措施對他死亡后留下的遺產進行分割,財富越多的留給后人的份額將越少。為什么會出現此種情況呢? 美國歷史上有名的鋼鐵大王卡內基(a · garnegie,1835—1919)一語破天機,他在世時曾強烈呼吁對遺產課以重稅。他當時的看法:個人財富的積聚常常有賴于社會的幫助,社會所賦予的個人財富應由個人回歸給社會;除親生子女可以從遺產中得到適當的補貼外,其余財產應由政府通過課征累進率極高的遺產稅的方式交由政府處置;繼承人應當自立自強,而不應依賴祖先的庇蔭;巨大的遺產對繼承人不但不是一種幸福,反可能是一種萌發奢侈和懶惰的禍根;累進遺產稅不至于挫傷人們的奮斗精神??▋然鶠樽约旱难哉摳吨T了行動,他在遺囑上對于15億美元的巨額遺產,僅留下幾千萬美元給妻子做贍養費,其余全部捐贈給了社會公益事業。

今天,當有識之士為開征遺產稅鼓與呼時,其實理由和卡內基所說如出一轍。國家稅務總局稅收研究所副所長劉佐說,開征遺產稅的目的,主要是用于調節國民收入的再分配,縮小個人財產分布上的貧富差距,同時完善稅制。中南政法學院從事多年財稅法教學的黎江虹女士接受采訪時說,現階段我國開征遺產稅已有了較堅實的立法依據:首先,“讓一部分人先富起來”的指導思想已在具體實踐中得到了充分運用;高收入群體的出現為開征遺產稅提供了征稅對象;其次,社會轉型時期對生產要素的占有不同,收入懸殊越來越大。遺產留給后代,使其在競爭中處于優先地位甚至無需競爭狀態,與社會主義“勤勞致富”的觀念相違背。征收遺產稅一方面可以減少人們不勞而獲的可能性,教育人們要通過自己的奮斗取得成果;同時,征收的稅款可以用于社會福利事業或扶持低收入者,以進行社會財富再分配。還可鼓勵高收入者生前多捐錢多做好事,刺激公益慈善事業的發展。

目前已有100多個國家征收遺產稅, 但在我國開征遺產稅有如一石擊水

卡內基的言傳身教使現實和未來社會更趨公平。據悉,目前世界上有100多個國家征收遺產稅,使這個產生在古埃及、 古羅馬時代的古老稅種煥發了生機。在我國,國家稅務總局早在1988年就提出要研究遺產稅,隨后,遺產稅被寫進了九五計劃、2010年遠景目標、黨的十五大報告和政府工作報告;目前,遺產稅法已被納入九屆人大立法計劃,預計今年底將浮出水面。

遺產稅法還未出臺,卻如一石激起千層浪,引起了絕大部分國民的關注。討論的焦點是,遺產稅要向何人征收?稅率是多少?采用什么樣的稅制模式?遺產稅是否會形同虛設……

遺產稅的起征點如何規定,已令許多老百姓惴惴不安起來,其實普通的工薪階層的擔心是多余的,因為遺產稅是一種“富人稅”,是僅對很富有的人征收的一種稅。被人喻稱為“拿富人的身后款濟世扶貧”。專家分析說,從國外的情況看,遺產稅的征收對象約占死亡人口的2 %至5%,而我國是發展中國家,富人少,窮人多, 最終要交納遺產稅的可能只占到死亡人口的1%至2%。這種比例只會觸及到那些位于社會收入金字塔塔頂的人群,普通工薪階層的人不但不用交稅,而且還受益匪淺。據透露,我國開征遺產稅的起征點不會低于100萬元; 不同的觀點還認為,遺產稅的起征點會隨著國際經濟形勢及其它大環境的影響和公眾總體經濟水平的變化而變化,會因地域經濟發展水平和人們生活水平的不同而有所差別。但千變萬變不離其宗的是,只有那些有別墅、豪華車、貨幣資產上百萬的富有者才是遺產稅的征收對象。

遺產稅應該怎樣征收

據劉佐介紹,遺產稅的稅率會實行累進制,會隨著遺產值的增加而遞增。一些國家和地區遺產稅的最高稅率從百分之十幾到百分之七十不等,我國的最高稅率應該控制在50%左右。稅率過高無異于沒收財產,稅率過低又會使遺產稅成為一種大眾稅,有悖于開征本意。當然,50%的最高稅率只會對那些遺產可能達到億元以上的“大富豪”們適用。

在稅制模式采用方面,黎江虹分析說,目前存在著總遺產稅制、分遺產稅制和混合稅制三種模式。所謂“總遺產稅制”,是先稅后分,由繼承人交納遺產稅,征管簡便,但不顧及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而“分遺產稅制”,是先分后稅,由被繼承人交納遺產稅,雖顧及了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但容易偷漏稅;由“總遺產稅制”和“分遺產稅制”組合而成的“混合稅制”,是重復兩次征稅,即繼承人交納遺產稅后進行遺產分割,被繼承人還要交納一次遺產稅。根據我國目前的國情,可能會采取“分遺產稅制”。因為“混合稅制”稅賦過重,必定會棄之不用;而“總遺產稅制”對繼承人大量的不動產無法監控,比如繼承人的住房、私車是否作為遺產而上稅,只能依靠繼承人的“良心發現”了。而“分遺產稅制”卻非常容易監控,被繼承人要合法得到繼承人的不動產,在變更時必須要先過“稅”關。

遺產稅山雨欲來的氣勢容易讓人保持樂觀,劉佐介紹說,1999年我國的稅收收入為10000億元左右,若遺產稅能占1%,便達到100億元,這一數字遠遠超過了目前征收的車船使用稅(為10余億元)和牧業稅(為2億余元)等小稅收的稅收收入。

開征遺產稅能達到預期的目標嗎?反思幾年前開征的宴席稅,一時間也被炒作得沸沸揚揚,但由于其在征收環節的漏洞,時至今日這有名無實的稅種已被人漸漸忘卻了。

所以,對遺產稅的開征樂觀背后保持幾分小心翼翼的擔心并非多余。否則,千呼萬喚始出來的遺產稅也可能如宴席稅一樣曇花一現,形同虛設。

開征遺產稅須端掉幾座“暗堡”

專家強調說,遺產稅要順利開征,必須要先端掉幾座攔路的“暗堡”。

首先,監控好個人財產。長期以來,我國的個人財產是十分隱蔽的。“私房錢”、“小金庫”連夫妻間都弄不清對方究竟有幾分財力。要使隱蔽的個人財產明朗化,關鍵是要實行個人財產登記制度。個人財產要及時登記,對沒有規定申報的一定價值以上的財產,要視為非法財產。同時,財產的登記制度要建立在實名制的基礎之上,只有實行了實名制,才能準確界定個人的金融資產和其他財產。從國外征收遺產稅的歷史來看,不實行實名制,遺產稅的征收將會落空。中國人民銀行行長戴相龍日前宣布,將在今年底實行“儲蓄實名制”,這為遺產稅的順利開征無疑奠定了基礎。還應關注的好消息是,為了防止開征遺產稅后引起資本外逃,我國已和62個國家簽訂了防止重復征稅和偷漏稅的協定;隨著電子貨幣化、電子商務的迅速發展,現金流量也會大大減少。這些情況都為開征遺產稅創造了良好的環境。

其次,建立對個人財產的評估機制。在國外,適應征收財產稅的需要,都成立了專門性的具有較高權威和公正性的機構對不動產定期進行價值評估。我國目前不僅財產評估機構和人員嚴重缺乏,資料不全,而且評估制度和法規也有待建立、健全和完善。因此劉佐強烈呼吁,要開征遺產稅,必須盡快建立財產評估中介機構,而且要定期對個人財產進行科學的動態評估。

再次,同時開征贈與稅。在西方稅制體系中,贈與稅與遺產稅統稱為財產轉讓稅。贈與稅,是以贈送的財產價值為課稅對象而向贈與人或受贈人征收的一種稅。它實質是遺產稅的輔助稅種。因為如果只對財產所有人死亡后的遺產課稅,而不對其生前對外饋贈的財產課稅,則極易造成納稅人通過在生前將財產事先贈送他人之途徑來逃避繳納遺產稅。因此,凡課征遺產稅的國家,大多同時課征贈與稅,實行遺產稅和贈與稅并用的稅制。當然,開征贈與稅時還會打開一個“缺口”:捐贈公益慈善事業的財產不僅不用交稅,還要“千古流芳”。贈與稅開征的稅率如何與遺產稅相協調也是立法者待解的難題之一。

“一個巴掌拍不響”,遺產稅的開征不僅僅是人大立法、稅務部門執行的事,同時需要房產局、銀行、土地管理等部門協助做好配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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