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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資產評估管理工作范文1
1.1起步階段(1989年——1990年)
我國資產評估行業起步于上世紀80年代末、90年代初。1989年國家體改委、國家計委、財政部、原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共同了《關于出售國有小型企業產權的暫行辦法》和《關于企業兼并的暫行辦法》,同年,原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了《關于在國有資產產權變化時必須進行資產評估的若干暫行規定》。1990年7月原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成立了資產評估中心,負責對資產評估項目和評估行業的管理工作。這標志著我國資產評估工作的起步。
1.2快速發展階段(1991年——1997年)
1991年以國務院第91號令形式了《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同時資產評估機構管理暫行辦法、資產評估收費管理辦法等評估行業基本法規、制度的起草和工作也相繼完成。這些工作的完成,為建立我國的國有資產評估項目管理制度、資產評估資格管理制度等提供了法律依據,推動了我國資產評估行業在初期階段的快速發展。
1993年12月,中國資產評估協會成立,并于1995年代表我國資產評估行業加入國際評估準則委員會(IVSC)。協會的成立標志著中國資產評估行業經過幾年的快速發展,已經開始成為一個獨立的中介行業。我國評估行業管理體制也走向政府直接管理與行業自律管理相結合的道路。
1993年至1998年間,評估機構和評估從業人員的數量迅速增加,同時建立了注冊資產評估師制度,完善了資產評估行業準入制度,了資產評估操作規范意見等技術性規范,資產評估行業空前發展。
1.3發展完善階段(1998年至今)
1998年資產評估協會劃歸財政部,政府管理與行業管理相對分離。2000年,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關于改革國有資產評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強資產評估監督管理工作意見的通知》([2001]102號),之后財政部相繼制定了《國有資產評估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等六個配套改革文件。這些措施是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方式上的重大變革,財政部將評估項目的立項確認制度改為備案、核準制,加大了評估師在資產評估行為中的責任。這次重大改革標志著我國資產評估行業發展進入到一個強化自律管理的新階段。
2001年,根據國務院清理整頓鑒證類中介機構領導小組和財政部的統一安排,中國資產評估協會與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合并。合并后的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對評估和審計兩個行業、兩種資格進行管理,同時保留中國資產評估協會的牌子,在國際交流和評估行業統一管理工作中使用。
2003年國務院設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國資委)。財政部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部分職能劃歸國資委。財政部則作為政府管理部門負責資產評估行業管理工作。這次改革從源頭上徹底解決了長期以來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與資產評估行業管理不分的局面,實現了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與資產評估行業管理完全分離,使評估行業在形式和實質上都真正成為一個獨立的中介行業。
2003年12月,國務院辦公廳101號文轉發財政部《關于加強和規范評估行業管理的意見》。根據文件精神,2004年2月,財政部決定中國資產評估協會繼續單獨設立,并以財政部名義了《資產評估準則——基本準則》、《資產評估職業道德準則——基本準則》。根據101號文件的要求,財政部組織在全國范圍內對資產評估行業進行全面檢查,進一步推動了我國資產評估行業的健康發展。
截止到2005年8月,我國已有3400多家評估機構,30000多人通過考試取得注冊資產評估師資格,其中22000多人為執業注冊資產評估師。自1998年以來,全國資產評估行業累計完成國有資產評估約15萬億元。我國的資產評估行業是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并在政府大力扶植下產生和發展起來的,十多年來,在國有企業改制、資本市場和證券市場建設、中外合資合作等經濟行為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但也不可否認,資產評估行業在我國的發展還存在諸多問題。
2我國資產評估行業發展存在的問題
2.1評估行業多頭管理,不適應評估行業發展的要求
目前,評估行業多頭管理,在經濟生活中先后介入評估行業的部門有財政(國有資產)、國土資源、建設、計劃(物價)等9家部門,設立的執業資格有注冊資產評估師、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注冊土地估價師、注冊鄉鎮企業資產評估師、農村集體資產評估員、價格鑒證師、礦業權評估師、舊機動車評估師、珠寶首飾鑒定師等。雖然在2001年國務院清理整頓經濟鑒證類社會中介機構的活動中,價格鑒證師已淡出中介服務市場,注冊鄉鎮企業資產評估師被并入注冊資產評估師,集體資產評估員資格被取消,珠寶首飾評估也被納入到了評估業的組成部分中,但目前我國依然有五六種評估執業資格。其中在經濟活動中影響較大的有注冊資產評估師、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和土地估價師三種職業資格。
各職業資格各有業務規范,各有收費辦法,在實際工作中既造成了評估質量的不統一,又造成了重復評估、重復收費的局面;既加重了企業的負擔,又造成了社會資源的浪費;還導致了評估行業無序競爭、條塊分割。而且評估行業的多頭管理局面導致了諸多不良后果,形成許多地方評估機構小、散、亂,服務單一,市場競爭乏力,甚至一些中小城市及經濟欠發達地區的評估機構出現難以生存的情況。這些問題,使得評估機構難以發展壯大,評估標準不統一,也使得社會對行業的認知度不高。
2.2評估法制不健全,不利于行業的統一管理
律師行業有《律師法》,注冊會計師行業有《注冊會計師法》,而資產評估行業卻沒有相應的法律。我國目前的評估法規體系是以《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為核心、中央政府頒行行政法規和中央政府部門頒布的規章為主、部分省市出臺地方性評估規章補充、行業協會輔之以自律規范并有國家其他法律法規配套的法律體系。這一法律體系曾經發揮過積極作用,但由于立法層次不高、不能完全適應我國經濟發展的現狀,已極大地影響到了行業發展。
2.3評估人員復雜,隊伍不過硬
資產評估強調的是評定估算,如果從業人員缺乏必要的專業訓練和職業道德,其評估的結果可想而知。同時評估作為一個完整的知識體系涉及到會計、審計、機械、建筑、經濟法規及經濟學等方面的內容,而目前我國的資產評估人員大多是由會計人員或機械、建筑工程人員構成,其知識結構單一,評估范圍受限。同時評估師隊伍學歷層次低,我國本科以上學歷人數在50%左右,遠低于美國的85%以上的水平。這種局面既不利于資產評估理論上的研究和創新,又不利于專業資產評估人員的培養。
2.4理論研究相對滯后,評估準則體系尚待完善
應當說經過十多年的發展,我國的資產評估理論已有了長足的發展,對于資產評估目的、評估主體、評估假設、價值類型、評估原則等基本形成了統一認識,對于評估的三大方法及其程序以及評估報告的格式和內容也都有了深入地探討。但不可否認在一些資產評估理論問題上我們和先進國家還有很大差距,諸如從經濟學的角度探討資產評估相關問題,資產評估結果如何為會計報告服務等。更重要的是我國目前的資產評估理論更多的是從便于指導實務角度論述的,如會計學原理那樣的資產評估原理還是空白。我國的評估準則體系包括資產評估準則、資產評估職業道德準則、資產評估質量控制準則和資產評估后續教育準則四部分。但目前頒行的只有兩個基本準則(《資產評估準則——基本準則》、《資產評估職業道德準則——基本準則》)、一個具體準則(無形資產準則),其他多以指導意見、指南的形式出現,雖說也基本滿足了評估實踐的需要,但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的評估準則體系急需完善。
3發展資產評估行業的對策
3.1統一資產評估管理,變多頭管理、政出多門為“一言堂”
所謂“一言堂”就是將注冊資產評估師、土地估價師和房地產估價師等職業資格盡快統一起來,并出臺統一的評估準則及行業執業標準。前文已述及,由于我國的資產評估管理政出多門,才導致評估標準的不統
一、評估行業的惡性競爭;也正是緣于此,評估行業的發展及認可程度才不如另外兩個中介行業。這是解決我國評估行業發展諸多問題的關鍵。顯然這樣做會觸動一些部門的利益,但從行業的長遠發展來看,利大于弊,長痛不如短痛。新晨
3.2加快立法程序,盡快出臺統一的行業管理法律
解決了資產評估行業的統一管理問題,出臺統一的行業管理法律既是行業管理的需要,也是行業發展的需要。
3.3發展學歷教育,提高評估人員素質
我國的評估人員素質參差不齊,對此行業協會應與教育部門協商資產評估學歷教育的發展。雖然我國目前有些院校已開設了資產評估的專科教育,本科教育也已有個別開設。但各個學校的課程設置差異較大,這也需要協會出面予以協調統一。
國有資產評估管理工作范文2
第一條為規范企業國有資產評估行為,維護國有資產出資人合法權益,促進企業國有產權有序流轉,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378號)和《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91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以下統稱所出資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以下統稱企業)涉及的資產評估,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其所出資企業的國有資產評估監管工作。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對全國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監管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四條企業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
經各級人民政府批準經濟行為的事項涉及的資產評估項目,分別由其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核準。
經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經濟行為的事項涉及的資產評估項目,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備案;經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所出資企業(以下簡稱中央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批準經濟行為的事項涉及的資產評估項目,由中央企業負責備案。
地方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所出資企業的資產評估項目備案管理工作的職責分工,由地方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各地實際情況自行規定。
第五條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所出資企業,應當建立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工作制度,完善資產評估項目的檔案管理,做好項目統計分析報告工作。
省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和中央企業應當于每年度終了30個工作日內將其資產評估項目情況的統計分析資料上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
第二章資產評估
第六條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對相關資產進行評估:
(一)整體或者部分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貨幣資產對外投資;
(三)合并、分立、破產、解散;
(四)非上市公司國有股東股權比例變動;
(五)產權轉讓;
(六)資產轉讓、置換;
(七)整體資產或者部分資產租賃給非國有單位;
(八)以非貨幣資產償還債務;
(九)資產涉訟;
(十)收購非國有單位的資產;
(十一)接受非國有單位以非貨幣資產出資;
(十二)接受非國有單位以非貨幣資產抵債;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事項。
第七條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以不對相關國有資產進行評估:
(一)經各級人民政府或其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對企業整體或者部分資產實施無償劃轉;
(二)國有獨資企業與其下屬獨資企業(事業單位)之間或其下屬獨資企業(事業單位)之間的合并、資產(產權)置換和無償劃轉。
第八條企業發生第六條所列行為的,應當由其產權持有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第九條企業產權持有單位委托的資產評估機構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的政策規定,嚴格履行法定職責,近3年內沒有違法、違規記錄;
(二)具有與評估對象相適應的資質條件;
(三)具有與評估對象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和專業特長;
(四)與企業負責人無經濟利益關系;
(五)未向同一經濟行為提供審計業務服務。
第十條企業應當向資產評估機構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并對所提供情況和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不得隱匿或虛報資產。
第十一條企業應當積極配合資產評估機構開展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預其正常執業行為。
第三章核準與備案
第十二條凡需經核準的資產評估項目,企業在資產評估前應當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告下列有關事項:
(一)相關經濟行為批準情況;
(二)評估基準日的選擇情況;
(三)資產評估范圍的確定情況;
(四)選擇資產評估機構的條件、范圍、程序及擬選定機構的資質、專業特長情況;
(五)資產評估的時間進度安排情況。
第十三條企業應當及時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告資產評估項目的工作進展情況。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對該項目進行跟蹤指導和現場檢查。
第十四條資產評估項目的核準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企業收到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后應當逐級上報初審,經初審同意后,自評估基準日起8個月內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提出核準申請;
(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收到核準申請后,對符合核準要求的,及時組織有關專家審核,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評估報告的核準;對不符合核準要求的,予以退回。
第十五條企業提出資產評估項目核準申請時,應當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資產評估項目核準申請文件;
(二)資產評估項目核準申請表;
(三)與評估目的相對應的經濟行為批準文件或有效材料;
(四)所涉及的資產重組方案或者改制方案、發起人協議等材料;
(五)資產評估機構提交的資產評估報告(包括評估報告書、評估說明、評估明細表及其電子文檔);
(六)與經濟行為相對應的審計報告;
(七)資產評估各當事方的相關承諾函;
(八)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六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下列事項進行審核:
(一)資產評估項目所涉及的經濟行為是否獲得批準;
(二)資產評估機構是否具備相應評估資質;
(三)評估人員是否具備相應執業資格;
(四)評估基準日的選擇是否適當,評估結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
(五)資產評估范圍與經濟行為批準文件確定的資產范圍是否一致;
(六)評估依據是否適當;
(七)企業是否就所提供的資產權屬證明文件、財務會計資料及生產經營管理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諾;
(八)評估過程是否符合相關評估準則的規定;
(九)參與審核的專家是否達成一致意見。
第十七條資產評估項目的備案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企業收到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后,將備案材料逐級報送給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其所出資企業,自評估基準日起9個月內提出備案申請;
(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者所出資企業收到備案材料后,對材料齊全的,在20個工作日內辦理備案手續,必要時可組織有關專家參與備案評審。
第十八條資產評估項目備案需報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備案表一式三份;
(二)資產評估報告(評估報告書、評估說明和評估明細表及其電子文檔);
(三)與資產評估項目相對應的經濟行為批準文件;
(四)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九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及所出資企業根據下列情況確定是否對資產評估項目予以備案:
(一)資產評估所涉及的經濟行為是否獲得批準;
(二)資產評估機構是否具備相應評估資質,評估人員是否具備相應執業資格;
(三)評估基準日的選擇是否適當,評估結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
(四)資產評估范圍與經濟行為批準文件確定的資產范圍是否一致;
(五)企業是否就所提供的資產權屬證明文件、財務會計資料及生產經營管理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作出承諾;
(六)評估程序是否符合相關評估準則的規定。
第二十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下達的資產評估項目核準文件和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所出資企業備案的資產評估項目備案表是企業辦理產權登記、股權設置和產權轉讓等相關手續的必備文件。
第二十一條經核準或備案的資產評估結果使用有效期為自評估基準日起1年。
第二十二條企業進行與資產評估相應的經濟行為時,應當以經核準或備案的資產評估結果為作價參考依據;當交易價格低于評估結果的90%時,應當暫停交易,在獲得原經濟行為批準機構同意后方可繼續交易。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企業國有資產評估工作的監督檢查,重點檢查企業內部國有資產評估管理制度的建立、執行情況和評估管理人員配備情況,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對資產評估項目進行抽查。
第二十四條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對企業資產評估項目進行抽查的內容包括:
(一)企業經濟行為的合規性;
(二)評估的資產范圍與有關經濟行為所涉及的資產范圍是否一致;
(三)企業提供的資產權屬證明文件、財務會計資料及生產經營管理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四)資產評估機構的執業資質和評估人員的執業資格;
(五)資產賬面價值與評估結果的差異;
(六)經濟行為的實際成交價與評估結果的差異;
(七)評估工作底稿;
(八)評估依據的合理性;
(九)評估報告對重大事項及其對評估結果影響的披露程度,以及該披露與實際情況的差異;
(十)其他有關情況。
第二十五條省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于每年度終了30個工作日內將檢查、抽查及處理情況上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
第二十六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將資產評估項目的抽查結果通報相關部門。
第五章罰則
第二十七條企業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通報批評并責令改正,必要時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訟,確認其相應的經濟行為無效:
(一)應當進行資產評估而未進行評估;
(二)聘請不符合相應資質條件的資產評估機構從事國有資產評估活動;
(三)向資產評估機構提供虛假情況和資料,或者與資產評估機構串通作弊導致評估結果失實的;
(四)應當辦理核準、備案而未辦理。
第二十八條企業在國有資產評估中發生違法違規行為或者不正當使用評估報告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九條受托資產評估機構在資產評估過程中違規執業的,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將有關情況通報其行業主管部門,建議給予相應處罰;情節嚴重的,可要求企業不得再委托該中介機構及其當事人進行國有資產評估業務;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條有關資產評估機構對資產評估項目抽查工作不予配合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要求企業不得再委托該資產評估機構及其當事人進行國有資產評估業務。
第三十一條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二條境外國有資產評估,遵照相關法規執行。
第三十三條政企尚未分開單位所屬企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評估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國有資產評估管理工作范文3
第一條為了規范和加強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國有資產,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單位履行職能,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各派機關(以下統稱行政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行為。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行政單位國有資產,是指由各級行政單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即行政單位的國有(公共)財產。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包括行政單位用國家財政性資金形成的資產、國家調撥給行政單位的資產、行政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其表現形式為固定資產、流動資產和無形資產等。
第四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主要任務是:
(一)建立和健全各項規章制度;
(二)推動國有資產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三)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
(四)監管尚未脫鉤的經濟實體的國有資產,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第五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內容包括:資產配置、資產使用、資產處置、資產評估、產權界定、產權糾紛調處、產權登記、資產清查、資產統計報告和監督檢查等。
第六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活動,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
(二)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相結合;
(三)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結合。
第七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實行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監管,單位占有、使用的管理體制。
第二章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八條各級財政部門是政府負責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對行政單位國有資產實行綜合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根據國家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負責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本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標準,負責資產配置事項的審批,按規定進行資產處置和產權變動事項的審批,負責組織產權界定、產權糾紛調處、資產統計報告、資產評估、資產清查等工作;
(四)負責本級行政單位出租、出借國有資產的審批,負責與行政單位尚未脫鉤的經濟實體的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
(五)負責本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收益的監督、管理;
(六)對本級行政單位和下級財政部門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七)向本級政府和上級財政部門報告有關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九條行政單位對本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實施具體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負責制定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具體辦法并組織實施;
(二)負責本單位國有資產的賬卡管理、清查登記、統計報告及日常監督檢查等工作;
(三)負責本單位國有資產的采購、驗收、維修和保養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
(四)負責辦理本單位國有資產的配置、處置、出租、出借等事項的報批手續;
(五)負責與行政單位尚未脫鉤的經濟實體的國有資產的具體監督管理工作并承擔保值增值的責任;
(六)接受財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報告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情況。
第十條財政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將國有資產管理的部分工作交由有關單位完成。有關單位應當完成所交給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向財政部門負責,并報告工作的完成情況。
第十一條各級財政部門和行政單位應當明確國有資產管理的機構和人員,加強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三章資產配置
第十二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制度;
(二)與行政單位履行職能需要相適應;
(三)科學合理,優化資產結構;
(四)勤儉節約,從嚴控制。
第十三條對有規定配備標準的資產,應當按照標準進行配備;對沒有規定配備標準的資產,應當從實際需要出發,從嚴控制,合理配備。
財政部門對要求配置的資產,能通過調劑解決的,原則上不重新購置。
第十四條購置有規定配備標準的資產,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應當按下列程序報批:
(一)行政單位的資產管理部門會同財務部門審核資產存量,提出擬購置資產的品目、數量,測算經費額度,經單位負責人審核同意后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并按照同級財政部門要求提交相關材料;
(二)同級財政部門根據單位資產狀況對行政單位提出的資產購置項目進行審批;
(三)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同意,各單位可以將資產購置項目列入單位年度部門預算,并在編制年度部門預算時將批復文件和相關材料一并報同級財政部門,作為審批部門預算的依據。未經批準,不得列入部門預算,也不得列入單位經費支出。
第十五條經批準召開重大會議、舉辦大型活動等需要購置資產的,由會議或者活動主辦單位按照本辦法規定程序報批。
第十六條行政單位購置納入政府采購范圍的資產,依法實施政府采購。
第十七條行政單位資產管理部門應當對購置的資產進行驗收、登記,并及時進行賬務處理。
第四章資產使用
第十八條行政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國有資產使用管理制度,規范國有資產使用行為。
第十九條行政單位應當認真做好國有資產的使用管理工作,做到物盡其用,充分發揮國有資產的使用效益;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防止國有資產使用中的不當損失和浪費。
第二十條行政單位對所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應當定期清查盤點,做到家底清楚,賬、卡、實相符,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二十一條行政單位應當建立嚴格的國有資產管理責任制,將國有資產管理責任落實到人。
第二十二條行政單位不得用國有資產對外擔保,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行政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舉辦經濟實體。在本辦法頒布前已經用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舉辦經濟實體的,應當按照國家關于黨政機關與所辦經濟實體脫鉤的規定進行脫鉤。脫鉤之前,行政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其經濟實體的經濟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況等進行嚴格監管。
財政部門應當對其經濟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行政單位擬將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對外出租、出借的,必須事先上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批準。未經批準,不得對外出租、出借。
同級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行政單位國有資產對外出租、出借事項嚴格控制,從嚴審批。
第二十五條行政單位出租、出借的國有資產,其所有權性質不變,仍歸國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二十六條對行政單位中超標配置、低效運轉或者長期閑置的國有資產,同級財政部門有權調劑使用或者處置。
第五章資產處置
第二十七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是指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的轉移及核銷,包括各類國有資產的無償轉讓、出售、置換、報損、報廢等。
第二十八條行政單位需處置的國有資產范圍包括:
(一)閑置資產;
(二)因技術原因并經過科學論證,確需報廢、淘汰的資產;
(三)因單位分立、撤銷、合并、改制、隸屬關系改變等原因發生的產權或者使用權轉移的資產;
(四)盤虧、呆賬及非正常損失的資產;
(五)已超過使用年限無法使用的資產;
(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處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行政單位處置國有資產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處置。
第三十條資產處置應當由行政單位資產管理部門會同財務部門、技術部門審核鑒定,提出意見,按審批權限報送審批。
第三十一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的審批權限和處置辦法,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由財政部門根據本辦法規定。
第三十二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應當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進行。資產的出售與置換應當采取拍賣、招投標、協議轉讓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三十三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的變價收入和殘值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三十四條行政單位分立、撤銷、合并、改制及隸屬關系發生改變時,應當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清查登記,編制清冊,報送財政部門審核、處置,并及時辦理資產轉移手續。
第三十五條行政單位聯合召開重大會議、舉辦大型活動等而臨時購置的國有資產,由主辦單位在會議、活動結束時按照本辦法規定報批后處置。
第六章資產評估
第三十六條行政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相關資產進行評估:
(一)行政單位取得的沒有原始價格憑證的資產;
(二)拍賣、有償轉讓、置換國有資產;
(三)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的項目范圍、權限由財政部門另行規定。
第三十八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評估工作應當委托具有資產評估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
第三十九條進行資產評估的行政單位,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并對所提供的情況和資料的客觀性、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預評估機構獨立執業。
第七章產權糾紛調處
第四十條產權糾紛是指由于財產所有權、經營權、使用權等產權歸屬不清而發生的爭議。
第四十一條行政單位之間的產權糾紛,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由財政部門或者同級政府調解、裁定。
第四十二條行政單位與非行政單位、組織或者個人之間發生產權糾紛,由行政單位提出處理意見,并報經財政部門同意后,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依照司法程序處理。
第八章資產統計報告
第四十三條行政單位應當建立資產登記檔案,并嚴格按照財政部門的要求做出報告。
財政部門、行政單位應當建立和完善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對國有資產實行動態管理。
第四十四條行政單位報送資產統計報告,應當做到真實、準確、及時、完整,并對國有資產占有、使用、變動、處置等情況做出文字分析說明。
財政部門與行政單位應當對國有資產實行績效管理,監督資產使用的有效性。
第四十五條財政部門應當對行政單位資產統計報告進行審核批復,必要時可以委托有關單位進行審計。
經財政部門審核批復的統計報告,應當作為預算管理和資產管理的依據和基礎。
第四十六條財政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組織開展資產清查工作。進行資產清查的實施辦法,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條財政部門可以根據國有資產統計工作的需要,開展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工作。產權登記辦法,由開展產權登記的財政部門制定并負責組織實施。
第九章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財政部門、行政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國有資產管理職責,依法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
第四十九條財政部門、行政單位應當加強國有資產管理和監督,堅持單位內部監督與財政監督、審計監督、社會監督相結合,事前監督、事中監督、事后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與專項檢查相結合。
國有資產評估管理工作范文4
北京市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完整版全文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范北京市企業國有資產評估行為,維護國有資產出資人合法權益,促進企業國有產權有序流轉,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91號)、《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國資委令第12號)和《關于加強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資發產權[20xx]274號)等相關法律法規,并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北京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以下簡稱所出資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涉及的資產評估,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北京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其所出資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監管工作。
各區(縣)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其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監管工作。
北京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對全市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監管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資產評估
第四條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對相關國有資產進行評估:
(一)整體或者部分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貨幣資產對外投資;
(三)合并、分立、破產、解散;
(四)非上市公司國有股東股權比例變動;
(五)產權轉讓;
(六)資產轉讓、置換;
(七)整體資產或者部分資產租賃給非國有單位;
(八)以非貨幣資產償還債務;
(九)資產涉訟;
(十)其他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事項。
第五條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對相關非國有資產進行評估:
(一)收購非國有單位的資產;
(二)接受非國有單位以非貨幣資產出資;
(三)接受非國有單位以非貨幣資產抵債;
(四)向非國有單位投資,或設立公司涉及非國有單位以非貨幣資產出資;
(五)其他需要進行評估的事項。
第六條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以對相關國有資產進行評估:
(一)經北京市各級人民政府或其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對企業整體或者部分資產實施無償劃轉;
(二)國有獨資企業與其下屬獨資企業(事業單位)之間或其下屬獨資企業(事業單位)之間的合并、資產(產權)置換和無償劃轉;
(三)其他可以進行資產評估的事項。
第七條企業進行資產評估時,應當按照下列情況進行委托:
(一)經濟行為事項涉及的評估對象屬于企業法人財產權范圍的,由企業委托;
(二)經濟行為事項涉及的評估對象屬于企業出資人權利的,按照產權關系,由企業出資人或其上級單位委托;
(三)有多個股東的企業發生資產評估事項,經協商一致可由國有最大股東委托;國有股東持股比例相等的,經協商一致可由其中一方委托;
(四)經濟行為涉及非國有資產評估的,應由企業與非國有單位協商委托,一般由企業委托。
第八條企業委托的資產評估機構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政府相關部門認定且與評估對象相適應的資質;
(二)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資產評估的政策,履行法定職責,資產評估機構和參與評估項目的注冊資產評估師近3年內沒有違法、違規記錄;
(三)具有與評估對象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和專業特長;
(四)與經濟行為相關當事人無經濟利益關系;
(五)未向同一經濟行為提供審計業務服務;
(六)其他條件。
第九條企業在實施資產評估前,應根據有關批準文件,合理選取評估基準日。選取評估基準日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委托方應與資產評估機構進行充分溝通;
(二)充分考慮利率、匯率、稅率、市場價格等客觀因素的變動對評估值的影響,選取的評估基準日盡可能與評估目的實現日接近;
(三)對同一經濟行為涉及多個評估報告應選擇同一評估基準日;對多個經濟行為應分別選取與其行為相對應的評估基準日;
(四)有利于評估工作的開展;
(五)破產企業評估基準日以人民法院宣告企業破產之日為準。
第十條企業應根據有關批準文件和評估規定,對評估基準日評估對象及被評估資產的范圍明確界定;對被評估資產(包括無形資產、賬外資產)及相關負債進行全面清查盤點;對企業擔保、資產租賃、訴訟、司法凍結等可能影響資產評估的事項也應當進行全面清查。清查中發現資產范圍或權屬存在問題應及時向原經濟行為批準單位反映,并對被評估資產的范圍或權屬予以重新明確。
企業應在資產清查的基礎上,填寫各類資產和負債清查評估明細表,按資產評估有關規定撰寫關于進行資產評估有關事項的說明。
第十一條企業按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選定資產評估機構后,應與接受委托的資產評估機構簽訂《業務約定書》,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
第十二條企業應根據有關規定向資產評估機構提供合法有效的資產權屬證明、企業發展規劃、近三年財務報表及與經濟行為相對應的評估基準日專項審計報告等基本資料。
第十三條企業和企業法定代表人對企業提供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并按資產評估規定出具《委托方、資產占有方承諾函》。
第十四條企業收到資產評估報告后,應認真審核,對錯評、漏評或重評之處,須責成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調整;所出資企業對需要逐級上報北京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進行核準或備案的資產評估報告應出具審核意見。
在評估基準日后,評估結果有效期內,資產數量發生變化但對評估結果未產生明顯影響,企業應根據原評估方法對資產額進行相應調整;若市場價格或資產數量發生變化且對評估結果產生明顯影響時,委托方應及時聘請資產評估機構重新評估。
第三章受托機構
第十五條資產評估機構受托從事企業資產評估業務時,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評估規則和執業準則,按照規定的評估程序、方法,獨立、客觀、公正地對委托評估資產進行評估。
第十六條資產評估機構承接企業資產評估業務時,相關工作人員與企業或其他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對自身專業勝任能力和業務風險進行綜合分析后,決定是否承接評估業務。
第十七條資產評估機構受托對企業知識產權、資源性資產等資產和企業價值進行評估應遵循有關規定,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對知識產權的評估,應當科學、客觀地分析知識產權收益預測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二)對資源性資產、生物資產以及珠寶、玉器等資產評估時,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協助工作;
(三)對破產企業評估,要考慮破產行為的特殊性,應當充分調查破產財產變現的市場信息,合理確定破產財產評估值;
(四)以持續經營為前提對企業價值評估時,原則上應采用兩種以上評估方法,并對實際狀況進行充分分析后,確定其中一個評估結果作為評估報告使用結果。
第十八條資產評估機構應當按有關規定撰寫資產評估報告書和評估說明,對有關內容表述應滿足以下要求:
(一)評估目的應當唯一,表述應當清晰、明確;
(二)評估對象和范圍應當與經濟行為涉及的資產范圍一致;
(三)明確價值類型及其定義,并說明選擇價值類型的理由;
(四)明確選取評估基準日的理由及成立的條件;
(五)明確評估假設和限定條件,并說明其合理性。
第十九條資產評估機構在資產評估報告書和評估說明中,應對下列事項予以充分披露,并揭示其對評估結果產生的影響:
(一)房地產等重要資產的產權權屬瑕疵事項;
(二)抵押、擔保事項,以及法律糾紛等未決事項;
(三)評估基準日后房地產等重要資產市場價格變化事項;
(四)評估基準日后匯率、利率、稅率等國家經濟政策調整事項;
(五)涉及企業價值評估的,企業存在但未納入評估范圍的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租賃權、商標權、特許經營權等可確指無形資產和其他賬外資產及負債的事項;
(六)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項。
第二十條資產評估機構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人及簽字注冊資產評估師應對所出具資產評估報告的準確性、真實性和評估結果的公允性負責,并根據資產評估有關規定出具《資產評估機構及注冊資產評估師承諾函》。
第二十一條資產評估機構對委托方和企業所提供的資料及評估報告應嚴格保密,并建立完善的企業資產評估檔案管理制度。
第四章 核準與備案
第二十二條企業資產評估項目,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
核準和備案的評估項目,涉及國有資產的由本辦法第七條確定的委托方按照其產權關系辦理核準或備案手續;涉及非國有資產的由企業按照其產權關系辦理核準或備案手續。
第二十三條以下資產評估項目,由北京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核準:
(一)北京市人民政府批準實施的經濟事項所涉及的評估項目;
(二)經濟行為涉及的評估范圍資產總額賬面值或資產總額評估值大于或等于1億元人民幣的評估項目。
第二十四條凡需核準的評估項目,企業在評估前應當向北京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書面報告下列事項:
(一)經濟行為批準情況;
(二)評估基準日的選擇情況;
(三)評估范圍的確定情況;
(四)擬選定的審計機構和資產評估機構的資質、專業特長等情況;
(五)經濟行為總體時間進度安排情況;
(六)其他事項。
北京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認為必要時可對評估項目進行跟蹤指導和現場檢查。
第二十五條資產評估項目的核準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企業收到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后應當逐級上報初審,經所出資企業初審同意后,自評估基準日起8個月內向北京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提出核準申請;
(二)北京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自收到核準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審核資產評估報告,并對符合核準要求的予以核準;對不符合核準要求的,予以退回。
第二十六條除核準項目外,其他資產評估項目實行備案制,下列項目由北京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備案:
(一)北京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協議轉讓所涉及的評估項目;
(二)經濟行為涉及的評估范圍資產總額賬面值或資產總額評估值大于或等于5000萬元人民幣且小于1億元人民幣的評估項目。
除北京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備案的評估項目外,其他評估項目由所出資企業負責備案。
第二十七條資產評估項目的備案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企業收到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后應當逐級上報審核,經審核同意后,自評估基準日起9個月內向北京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其所出資企業提出備案申請。
(二)北京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者所出資企業自收到備案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審核資產評估報告,并對符合備案要求的予以備案;對不符合備案要求的,予以退回。
第二十八條企業提出資產評估項目核準申請或備案申請時,應當向北京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資產評估項目核準申請文件及核準表或資產評估項目備案申請文件及備案表;
(二)與評估目的相對應的經濟行為批準文件或有效材料;
(三)所涉及的資產重組方案或者改制方案、發起人協議等材料 ;
(四)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包括評估報告書、附件、評估說明、評估明細表及電子文檔);
(五)與經濟行為相對應的專項審計報告;
(六)其他有關材料。
第二十九條北京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對核準的資產評估項目,實行專家審核制度;對備案的資產評估項目,必要時可組織專家進行評審。
第三十條資產評估報告的審核內容主要包括:
(一)評估基本事項
1.所出資企業初審意見是否明確;
2.經濟行為批準文件是否齊全有效,對核準項目,企業是否在評估前按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提供了書面報告;
3.資產評估機構和簽字注冊資產評估師是否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
4.評估目的表述是否準確;
5.評估基準日的選擇是否適當,評估結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
6.評估范圍與經濟行為批準文件確定的資產范圍是否一致;
7.評估依據是否合理,選取的價值類型和評估方法是否適當;
8.評估假設是否合理;
9.評估過程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10.可能影響評估結果的特別事項是否充分披露;
11.企業撰寫的關于進行資產評估有關事項的說明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12.評估說明是否對評估報告相關內容進行了充分、適當的闡述,評估增減值原因分析是否充分、合理。
(二)評估報告附件
1.企業出具的承諾函是否對如實反映賬外資產(含無形資產)及賬外負債做出承諾;
2.涉及企業價值評估的項目,企業是否按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提供了評估基準日專項審計報告(含相關試算平衡表、審計調整分錄和審計事項說明等);
3.重要的合同文件是否齊備;
4.房屋建筑物、土地及其他無形資產等資產的權屬證明文件是否合法、有效;
5.資產評估業務約定書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6.所需簽章是否齊全。
(三)北京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認為需要審核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一條北京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下達的資產評估項目核準文件和北京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所出資企業備案的資產評估項目備案表是企業辦理產權登記、股權設置和產權轉讓等相關手續的必備文件。
第三十二條經核準或備案的資產評估結果使用有效期為自評估基準日起1年。
第三十三條企業進行與資產評估相應的經濟行為時,應當以經核準或備案的資產評估結果為作價參考依據。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所出資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工作制度,配備專人管理資產評估項目,做好資產評估項目的審核、備案、檔案管理和評估項目統計分析工作。
各區(縣)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所出資企業,應當于每季度終了10個工作日內將其評估項目情況的統計分析資料上報北京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
第三十五條北京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對企業國有資產評估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資產評估管理制度的建立、執行情況和評估管理人員配備情況;
(二)選定資產評估機構及簽字注冊資產評估師是否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的規定;
(三)企業經濟行為是否合規;
(四)評估的資產范圍與有關經濟行為所涉及的資產范圍是否一致;
(五)企業提供的資產權屬證明文件、財務會計資料及生產經營管理資料是否真實、合法和完整;
(六)評估依據是否合理、評估方法是否適當、評估程序是否合規、重要事項的披露是否充分,必要時可調取評估工作底稿;
(七)資產賬面價值與評估結果的差異及其原因;
(八)經濟行為的實際成交價格與評估結果的差異原因;
(九)一份評估報告是否只用于一項經濟行為;
(十)其他有關情況。
第三十六條北京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逐步建立國有資產評估項目質量評價體系,對執業水平低下的資產評估機構建議企業不再選聘其從事國有資產評估業務。
第六章 罰則
第三十七條企業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北京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通報批評并責令改正,必要時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確認其相應的經濟行為無效。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應當進行資產評估而未進行評估,應當重新評估而未重新評估;
(二)聘請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資產評估機構從事資產評估活動;
(三)向資產評估機構提供虛假情況和資料,或者與資產評估機構串通作弊導致評估結果失實;
(四)應當辦理核準、備案而未辦理;
(五)不正當使用評估報告。
第三十八條受托資產評估機構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北京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將有關情況通報其行業主管部門,建議給予相應處罰;情節嚴重的,可要求企業不得委托該中介機構及其當事人從事資產評估業務;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在資產評估過程中違規執業的;
(二)評估報告存在重大問題的;
(三)不配合評估項目監督檢查工作的。
第三十九條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依法給予相應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條境外國有資產評估,遵照相關法規執行。
第四十一條政企尚未分開單位所屬企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報北京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核準或備案。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二條各區(縣)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地區實施細則,并報北京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國有資產的類型經營性國有資產
經營性國有資產是指國家作為出資者在企業中依法擁有的資本及其權益。具體的說,經營性國有資產,指從事產品生產、流通、經營服務等領域,以盈利為主要目的的,依法經營或使用,其產權屬于國家所有的一切財產。
經營性國有資產的特征 :
運動性,增值性,經營方式的多樣性。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是指由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和。包括:國家撥給行政事業單位的資產、行政單位按照國家政策規定運用國有資產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收捐贈和其他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
國有資產評估管理工作范文5
【關鍵詞】 兼并重組; 整合; 資產管理
煤炭是我國重要的能源,煤炭工業可持續發展事關國民經濟發展和能源安全大局。根據《國務院關于同意在山西省開展煤炭工業可持續發展政策措施試點意見的批復》(國函[2006]52號)等文件精神,山西省下發了《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推進煤礦企業兼并重組的實施意見》(晉政發[2008]23號),在全省范圍內展開了以山西焦煤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山西大同煤礦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山西陽泉煤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山西潞安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山西晉城無煙煤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五大省屬煤企為主兼并重組整合地方小煤礦的工作,拉開了煤炭資源整合的序幕。這對山西省的五大煤企既是機遇,也是挑戰,五大煤企在兼并重組整合中收購方式大多為實物資產收購,而如何做好資源整合和新公司的資產管理,筆者認為是煤炭企業兼并重組能否成功的關鍵。
一、如何做好資產管理工作概述
(一)資源整合資產的概念
資源整合新公司的資產主要是指五大煤企整合收購回來的實物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存貨、固定資產――房屋建(構)筑物、固定資產――機器設備、固定資產――電子設備、固定資產――井巷工程等。
(二)資源整合資產管理的目標
資源整合新公司資產管理的目標是以企業總資產為管理對象,盤活企業存量資產,對企業資產實施動態管理,使企業資產投資最小化,為企業的投資、融資等重大經濟決策提供可靠的基礎數據,參與企業的基本運營,減少投資風險,防止國有資產的流失,確保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隨著資源兼并重組整合的深入進行,五大煤企應從前期評估審計、中期資產移交、后期制度完善三個方面做好資產管理。
二、要做好資產管理,首先要做好前期評估審計工作
(一)評估審計工作的重要性
資產評估是煤炭資源整合前期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面對被整合煤礦實際情況參差不齊,賬務處理不規范、個別存在多次轉包,煤礦實際價格與價值出現偏離等狀況,兼并企業要做好新公司資產管理,首先要做好前期評估審計工作。
1.資產評估審計能使被整合煤礦情況明了。在資產評估審計的過程中要對被整合煤礦的股東、資產負債、對外抵押或擔保、或有負債、資源儲量及資源價款繳納等情況進行清查、核實。這就使五大煤企充分了解了被整合煤礦存在的矛盾和問題、企業資產狀況和經營實力,為新公司的資產管理,打下堅實的基礎。
2.資產評估審計為兼并重組整合進行提供了重要的價值依據,為交易雙方提供公開、公平、公正的價值鑒證服務,從而規范交易行為,保障市場經濟的正常運行,也為整合雙方日后資產移交提供了重要依據。
3.資產評估可以為資產管理規避風險。資源整合的主體基本是山西五大國有煤企,重組整合地方煤礦,關聯到許多利益主體,超出市場價格的收購或重組,將有可能造成國有資產的流失。而通過委托有資質的評估機構對被整合企業資產進行評估,可以避免違規操作,可以為五大煤企在經營、法律和政治上提供一定的風險規避。
(二)如何做好評估審計工作
前期的審計評估工作是關系到資源整合新公司資產管理工作的基礎,而要做好前期的審計評估管理工作,需做到以下幾點:
1.做好審計評估機構選聘工作。選聘中介機構要做到有資質、有口碑。選聘時可從山西省國資委《關于下發從事省屬企業國有資產評估項目評估機構名單的通知》(晉國資產權[2008]142號)中參考選擇,進行招標選聘,擇優錄取。
2.做好審計評估機構的協調工作。資源整合是一項局面復雜、系統混亂的工作,每一個項目都會遇到不同的問題,如協調不好將嚴重影響審計評估的進程,作為資源整合的兼并方五大煤企要派好協調員,對遇到的不同問題,及時協調與匯報。
3.做好審計評估結果后期的審核工作。審核后的審計評估結果是資產移交、資產管理的重要依據,應按照國務院國資委《關于企業國有資產評估報告審核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資產權[2009]941號)要求進行。
三、要做好資產管理,其次要做好中期資產移交工作
當資源整合前期的評估審計工作完成后,接下來要與被整合煤礦進行資產的移交工作。因被整合煤礦涉及到的資產除實物資產外,還有采礦權(資源儲量);而被整合煤礦的財務工作大多非常薄弱,會計信息的可靠性和真實性相對較差。因此要想做好資源整合新公司的資產管理,必須使資產移交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做好移交工作,可以參照西山煤電集團《關于加強整合地方煤礦資產移交工作的通知》(西山煤電發[2010]406號)從資產移交人員、資產移交范圍、資產移交程序幾個方面進行。
四、要做好資產管理、要做好后期制度完善工作
資源整合的最終結果是由五大國有煤企控股,由地方或個人參股成立新公司。成立后的新公司一般股東結構復雜,要做好資產管理,五大國有煤企首先要處理好與地方或個人股東的關系。其次筆者認為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將制度完善。
(一)加強思想教育,提高認識
被整合煤礦最初一般屬民營性質,以利潤最大化作為財務管理的目標,資源整合工作后完成,主要以國有企業控股、民營或地方企業參股形勢存在。財務管理目標轉變為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管理主體、管理模式也發生了改變。資源整合新公司成立后,應建立以法人代表為核心、以專職管理人員為依托、以分級負責為手段,以全員參與為目標的資產管理模式;應定期舉辦資產管理重要性的培訓與教育,使每個參與資源整合人員都明白資產管理不僅是資產管理員或某個人、某個部門的事,而是每個人的責任,自上而下提高理念和意識,提高積極性和主動性,在思想上更加重視資產管理,從而做到盡可能地保護資產的完好,做到物盡其用,延長資產的使用壽命,做到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二)分級管理、歸口統一核算
資源整合新公司資產應實行“分級管理、歸口核算”。財務部門從資產價值形態來反映資產的增加、減少等情況,并與各資產使用部門密切配合,建立資產的總賬、分類明細賬、使用卡片和其他憑證等,保證賬實相符;應按照《山西焦煤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會計核算辦法》等會計制度建立核算制度,與集團核算體系接軌,統一核算方法。對于資源整合新公司首次建賬情況,建議以核準后的資產評估報告書中資產原值、凈值入賬。
(三)完善制度,規范流程
1.規范資產入庫登記制度,嚴把數量、質量關。新公司要對計劃購置的設備,在設備的規格、型號、內部配置及其他技術要求方面做細致的驗收,必要時聘請專業技術人員協助驗收,提高實物資產驗收工作質量。
2.規范資產保管清查制度。資源整合新公司成立后機電、計劃、財務等部門應聯合開展實物資產清查,掌握實物資產盤存和使用的真實、準確信息。根據清查情況,財務部門依照集團會計核算辦法,對資產準確入賬,同時對清查后的實物資產開設實物資產登記簿,逐個填寫實物資產卡片,各部門留存備查簿。備查簿每年清查盤點后及時更新數量、型號等情況,并將備查簿上報所屬區域性管理公司備案,接收管理公司各部門的檢查與監督,切實做到賬賬、賬卡、賬實相符;資產的保管工作應有資產管理員專人負責,資產管理員除了對保管的資產要數量清、規格清、存放有序以外,還應建立資產保管的規范統計、資產的維修登記、報廢鑒定登記。在資產的定期盤點中,資產管理員應認真撰寫現有資產的存量和結構等情況的報告,對閑置的資產和利用率低的資產提出合理調配計劃,使單位領導對資產管理情況有系統的了解,從而提高資產的使用效率。
3.完善資產維護保養制度。資產的維護保養應實行全程管理,責任到人,如何維護和保養一般在各單位的資產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中往往只有條款式的規定,對細節描述不清。資產管理員應按資產的類型、技術要求、操作規程等對資產的維護保養作出明確規定。特別是對車輛和專用設備等貴重、精密的資產要加強操作規范,加強定期的維護與保養,保證資產的安全使用;資產管理員要制定資產維修計劃,檢查并改善資產的使用狀況,減少資產的非正常損耗,延長國有資產的使用壽命。
4.規范資產的領用交回制度。完善資產轉移手續,新購置的資產出入庫時,要讓資產使用單位和使用人進行確認,填寫固定資產交接證明單,交接證明應標明該資產的名稱、編號、金額、使用單位或人員等情況,按需設置份數,并及時交付財務、資產管理等部門。內部調撥的資產達到報廢狀態時,在移交前,應對照出庫單先查驗后移交,資產移交的雙方在數量、質量和規格等方面進行確認。資產內部調撥以調撥單的形式,資產交回以入庫單的形式詳細記錄資產轉移情況。根據各資源整合新公司資產實際需求情況,還應建立健全內部資產租賃制度,與兄弟單位互通有無,才能充分發揮資產的使用效能。
(四)及時建檔,完善資料
加強資產檔案資料的日常管理,不斷完善資產檔案,使資產管理的基礎性工作更加規范化。資源整合新公司應建立財務管理與實物資產管理相結合的管理手段,依托電算化軟件,及時直觀地了解資產的相關憑證、資料和使用數據,實現對實物資產的有效監控,隨時掌握資產的存量結構和使用狀況,為資產信息統計上報、資產處置及資產的動態管理等做好基礎性工作。
(五)全程監督,實施獎懲
資源整合新公司應將資產管理納入考核范圍,按照相關工作職權和制度的要求,設立專人對資產進行監督,進行獎懲。如只有使用和維護保養等制度,沒有相關的工作考核監督,資產管理工作就會流于形式;應獎懲分明,對責任心不強、管理不善,造成不當損失的按規定進行處理,對工作好的,應給予表彰,并在評先評優等方面給予優先考慮,激發工作熱情和責任心。
五大煤企應從集團層面加強對資產管理的制度完善和監督,深入各單位,及時發現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促使單位強化內部管理,完善內控制度,從而不斷提高國有資產管理水平,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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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資產評估管理工作范文6
關鍵詞:高校所辦企業;國有資產管理;事業單位;國有資產
中圖分類號:F276.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913X(2016)09-0118-02
高校作為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形成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及其各級子企業,統稱高校所辦企業。由高校直接出資設立的為一級企業,由一級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出資設立的為二級企業,以此類推。這些企業中高校以各種形式出資所形成的權益為企業國有資產。
近年來,隨著教育部《直屬高等學校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和《直屬高等學校、直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規程》等一系列文件的出臺,企業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正在逐步健全并不斷規范。但在實際工作中,還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影響和制約了高校所辦企業的發展,損害了國家的利益,必須引起高度重視,采取有效措施,切實把企業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做好。
一、高校所辦企業國有資產管理存在的問題
(一)經濟行為審批方面,國有資產管理審批事項未按要求報批、報備
國家出臺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規用以加強、完善、推進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但在實際操作中,高校所辦企業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仍然存在問題,如:高校一級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發生企業合并、分立、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發行債券、解散、破產等關系國有資產出資人權益的重大事項時,未按照權限報教育部、財政部審批或備案;高校所辦企業發生分立、合并、重組、改制、撤銷等經濟行為涉及資產或資產結構發生重大變化等情形時,未報教育部、財政部開展清產核資工作;高校所辦企業發生整體或部分改制為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以非貨幣資產對外投資、國有股權比例變動等情形時,未報教育部辦理評估備案手續;高校以其持有的一級企業的股權對資產公司增資或無償劃轉給資產公司時,未按照權限報教育部、財政部審批或備案等。這些企業的國有資產管理事項,沒有按照規定報財政部、教育部國有資產監管部門審批,導致這些企業無法辦理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給企業以后的上市、股權轉讓等帶來一系列問題,使企業發展走入了死胡同。
(二)經濟價值確認方面,未按照國家規定方式確認國有股權價值
根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等規定,高校所辦企業發生股權轉讓、收購、投資、增資等經濟行為時,應以基準日的評估備案值為依據確定資產價值。然而,很多高校所辦企業并未按照規定執行,并未對企業價值進行評估備案,或者僅評估未備案,沒有報教育部核實確定國有股權價值,而是以股東會或董事會討論通過的決議自行確定相關價值,有的企業將國有股權低價轉讓、有的企業溢價收購或投資非國有企業、有的企業以低價引入非國有股東,這些行為均造成了國有資產流失,損失了國家的利益。
(三)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方面,缺乏有效的監督考核
2006年,國資委出臺了《中央企業綜合績效評價管理暫行辦法》及《中央企業綜合績效評價實施細則》,目的通過財務績效定量評價和管理績效定性評價實現對國有企業的綜合績效評價。通過績效考核,可以監測國有企業的運行狀況,及時發現企業管理中存在的問題,為企業管理提供有效的參考依據,促進國有企業的發展,從而實現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由于國資委出臺的相關辦法主要是針對中央企業,并不完全適合高校所辦企業,目前這套指標考核體系并未在高校所辦企業施行。高校所辦企業大部分仍是采用增長率或增長額等簡單指標設置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目標,實現對企業的監管,致使企業國有資產缺乏有效的監督。
二、加強高校所辦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的對策
(一)健全國有資產管理機構,加強國有資產管理隊伍建設
筆者在產權登記審核過程中,發現很多高校校長辦公會代行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職權,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形同虛設或尚未成立,造成很多國有資產管理方面的事項不能及時決策、處理;同時由于辦事人員對國有資產法律法規不熟悉,致使很多需要報批、報備、評估備案的事項尚未辦理,事后補辦費時費力,造成了很多不必要的麻煩。因此,要加強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高校必須健全國有資產管理機構,加強國有資產管理隊伍建設。
健全國有資產管理機構,一要盡快成立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委員會,統一領導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討論國有資產管理重大事項,并提出決策建議,對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情況進行考評。二要設立國有資產專門管理部門。管理部門在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委員會的領導下,除管理事業資產外,負責企業國有資產的各項具體管理工作。
加強國有資產管理隊伍建設。高素質、專業化的管理隊伍,是做好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的重要保障。近年來,高校國有資產管理隊伍建設有了一定進展,有的高校專門招聘了財務管理、會計、經濟管理等方面的工作人員。但總體來看還不適應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要求。擅長財務管理、會計、經濟管理等方面的管理人員,只能強化對企業的經營管理,無法實現對企業的國資監管。國有資產管理人員只有不斷加強政策、規定的學習,將財務管理、會計、經濟管理知識與國有資產管理相融合,不斷提升業務素質和管理水平,才能適應管理新要求,擔當管理新重任,才能打造一支業務精湛的專業化管理隊伍。
(二)嚴格遵守國資管理相關制度,根據不同經濟行為、企業性質、級次,確定不同的審批權限
并非高校所辦企業發生的每一項經濟行為都需要到教育部進行報批或報備,甚至同樣的經濟行為,由于企業的性質、級次不同,從而出現審批管理部門不同的情況。如企業合并、分立、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發行債券、解散、破產等關系國有資產出資人權益的重大事項,上述經濟行為如果發生在二級企業,只需由公司股東會、董事會或出資企業決定即可;如果發生在一級企業,則需要區分企業性質,如果是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也是由公司股東會、董事會決定,如果是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則需要上報教育部、財政部審批決定。對于重大投資、為他人提供大額擔保、轉讓重大財產、進行大額捐贈等重大事項,無論企業性質、級次,均由企業自行決定。而對于清產核資、資產評估、企業改制等經濟行為,則無論企業級次、經濟性質,均應上報教育部、財政部審批或辦理相關價值確認手續。高校國有資產管理人員應嚴格遵守國有資產管理方面的規定,對需要審批、備案的經濟行為,嚴格按照國家規定上報教育部、財政部,避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煩。
(三)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確認國有股權價值
高校所辦企業發生股權轉讓、收購、投資、增資等的經濟行為,應嚴格以基準日的評估備案值為依據確定資產價值。有些企業不以評估備案值為依據確認國有股權價值,利用各種手段逃避監管,將國有資產低價折股、低價出售,化公為私,甚至無償分給個人,致使國有資產流失,這些情況必須從該事項發生之日起整改,重新確認國有資產價值。如不整改,企業將無法繼續發展。
涉及內部資產重組的,轉讓方和受讓方均應為全資、絕對控股企業,轉讓價值根據轉讓方和受讓方國有股權比例情況采取兩種確認方式:轉讓方和受讓方均為直接或間接全資的企業,轉讓價格可以評估備案值或審計值為基礎確定;轉讓方或受讓方不屬于直接或間接全資的企業,轉讓價格必須以評估備案值為基礎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