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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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

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范文1

關鍵詞:小額貸款公司;困境;融資

一、延安市小額貸款公司發展現狀

2009年延安市第一家小額貸款公司(延安市寶塔區鼎元小額貸款有限公司)成立并開始營運。截至2010年底,全市共成立了13家小額貸款公司,其中有7家已經正式營運,注冊資本金40500萬元,累計發放貸款1191筆,貸款金額52440.5萬元,貸款余額37322萬元。按照貸款類型劃分,農戶貸款余額共11681萬元,占貸款余額的40.37%;個體經營戶貸款余額共8952.5萬元,占貸款余額的30.94%;微型企業貸款余額共6389.4萬元,占貸款余額的22.08%;其他貸款余額共1912萬元,占貸款余額的6.61%。按照貸款用途劃分,農產品加工業貸款余額共8517.4萬元,占貸款余額的29.44%;種植業貸款余額共6338萬元,占貸款余額的21.9%;養殖業貸款余額共4390萬元,占貸款余額的15.17%;經商貸款余額共6777萬元,占貸款余額的23.42%;其他貸款余額共2912.5萬元,占貸款余額的10.07%。

從貸款類型上分析,農戶貸款余額所占比重最大,為40.37%;從貸款用途上分析,和農業相關產業占貸款余額的66.51%。通過以上數據,我們可以看出延安市小額貸款公司積極響應中央的惠農政策,通過必要的資金扶持,努力為促進當地的農業、農村、農民的發展,發揮自身的能力。

二、延安市小額貸款公司發展面臨的困境

從延安市已運營的幾家小額貸款公司來看,延安市小額貸款公司還存在以下問題:

(一)后續資金不足

據調查,延安市已運營的7家小額貸款公司時常出現停資待業的尷尬局面。大多數小額貸款公司在開業的頭兩個月里資金就已基本發放完,后續的運營只能靠資金回籠之后再貸出去。其月均可發放貸款3-5筆,據不完全統計,約有60%的申請客戶貸不到款。

綜合延安市這幾家小額貸款公司的實際情況來看,后續資金不足主要是由以下幾個方面導致的:首先,小額貸款公司增資擴股的條件過于嚴格。目前國家規定小額貸款公司只能采用“只貸不存”的經營模式。在這種模式的限定下,小額貸款公司不能吸收存款,只能靠股東投入資金來發放貸款。這就使得小額貸款公司的營運資金來源面臨很大的挑戰。雖然《陜西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管理辦法(試行)》第十八條中提及小額貸款公司可增資擴股,但增資擴股的方案需滿足多項審批條件,并經所在區縣政府初審,再報當地市政府復審,省金融辦備案后,最后到當地工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方可實施??梢?,增資擴股的審批過程十分繁瑣,審批時間也過長,最終往往導致小額貸款公司驗資停留、損失過大。其次,銀行業金融機構對小額貸款公司的融資門檻過高?!蛾兾魇⌒☆~貸款公司試點管理辦法(試行)》第二十一條規定,小額貸款公司從銀行業金融機構融入資金的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50%。據調查發現,延安市小額貸款公司運營的三年中,只有一家小額貸款公司取得金融機構的融資信用額度,也只占資本凈額的25%。對于這一現象,一是因為銀行對小額貸款公司并沒有開通“綠色”通道,而是像一般企業那樣進行嚴格的審核后方可發放貸款;二是因為小額貸款公司同其競爭客戶資源,所以出于對自我客戶資源的需求,銀行并不愿給予小額貸款公司大力的資金支持;三是個別小額貸款公司的注冊資本金不實,在調查中發現,某些小額貸款公司成立后,有個別股東抽回了部分投入的資本金,這無疑是讓小額貸款公司的處境雪上加霜。

(二)扶持政策缺乏

按照《陜西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管理辦法(試行)》第三十條規定,小額貸款公司應有不低于70%的資金用于支持“三農”經濟發展。然而由于農業受自然因素的影響較大,小額貸款公司發放貸款的成本及風險也相應較大。但是國家在對小額貸款公司的成本及風險控制方面,缺少必要的政策扶持。另外,根據目前國家的政策,陜西省規定支持“三農”的金融機構如農村信用合作社可享受低至3%-5%的企業所得稅優惠稅率,相比之下,小額貸款公司的稅負就過重,一般要繳納5.56%的營業稅、25%的企業所得稅、1.5%的價格調控基金和0.15‰的印花稅。

在調查中發現,由于小額貸款公司運營幾年來享受不到任何政策上的優惠,迫使他們不得不從自身資本的安全角度考慮,通過各種變相的方式將貸款投向相對安全的其他中小企業,這樣就相應地減少了對“三農”的貸款支持,最終違背了小額貸款公司設立的初衷。因此,從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初衷來考慮,政府應出臺一些相應的政策,扶持并引導小額貸款公司在惠農的道路上健康發展。

(三)部分現行政策不符合實際

按照《陜西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管理辦法(試行)》第三十一條規定,單筆貸款金額原則上不超過30萬元人民幣,對同一借款人貸款余額不超過小額貸款公司資本凈額1%。而銀監發[2008]23號文件中指出,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資本凈額的5%。通過對延安市已運營的幾家小額貸款公司調查研究后發現,絕大多數中小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申請貸款額度都超過了以上規定。對單筆和單人發放貸款均做出一定的限制,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小額貸款公司發放貸款的成本和縮小了其客戶資源范圍。

又如《陜西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管理辦法(試行)》第三十條規定,小額貸款公司應有不低于70%的資金用于支持“三農”經濟發展。而在調查中發現,延安市已運營的幾家小額貸款公司均達不到這樣的標準,這樣就造成小額貸款公司違規經營的事實,不利于其進一步的發展。

(四)監管體系尚不健全

從實際情況來看,一方面,由于還沒有出臺系統的法律法規來指導監管部門對小額貸款公司進行監督管理,因而現有的監管體系大都缺乏針對性,導致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僅限于對申報條件、貸款額度、合同文本、辦公設施的限制及檢查等方面,監管流于形式。同時,也容易出現政府各部門之間相互推脫監管責任的情形。另一方面,當地政府又是參照中國銀監會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監管原則和標準來對小額貸款公司進行監管的,而由于小額貸款公司和銀行業金融機構無論是在業務特征方面,還是在風險特點方面,均存在一定的差異,因而這樣的監管又制約了小額貸款公司的進一步發展。

三、對策建議

根據延安市小額貸款公司的發展來看,有關部門對其申報審批、增資擴股、監督管理不盡合理,不利于小額貸款公司的可持續發展。小額貸款公司在發展過程中,還需有關部門給予適當的優惠政策,如在小額貸款公司的批復過程中適當放寬政策,解放思想,轉變觀念,給小額貸款公司的營造一個良好的政策環境?,F根據上述困境,提出以下幾點對策建議:

(一)解決后續資金問題

制約小額貸款公司可持續發展的主要原因是后續資金不足。對應上述問題,解決途徑有以下幾種:首先,適當放寬小額貸款公司增資擴股的條件。由于“只貸不存”的經營模式,使得自有資金成為小額貸款公司最重要的資金來源。所以在小額貸款公司合規經營一段時間后,適當地放寬增資擴股的條件,使小額貸款公司不至于陷入關門停業的尷尬境地。其次,降低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融資門檻。銀行業金融機構發放貸款有一整套嚴格的規定,在針對小額貸款公司這一特殊的群體時應該差別對待,因為其主要為“三農”經濟服務,所以應該有一套適應小額貸款公司的評級辦法。再次,嚴格監管小額貸款公司的資本金來源。《陜西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七條規定,單個出資人出資不得低于200萬元??墒且恍┬☆~貸款公司成立之初,個別股東為籌措投入資金,暫時有拼湊之嫌,這本無可厚非,但當小額貸款公司成立之后,這部分有拼湊之嫌的資金就被撤回了。對此有關部門還應加大對小額貸款公司資本金來源的監管。最后,《陜西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七條規定,小額貸款公司主出資人持股比例原則上不超過35%。應該適當放寬主投資人和其他投資人的出資比例,取消現行規定,減少資本金的虛假成分。

(二)加快出臺扶持政策

小額貸款公司肩負著支持“三農”經濟的重任,自身業務發展面臨量大、面廣、額小,資金來源渠道相對單一等困難。實踐證明,小額貸款公司雖然具有較強的、潛在的盈利能力,但一般需要5-7年時間才能步入正軌。因此,在小額貸款公司發展初期,對于其向中小企業、“三農”貸款的部分,財政應給予一定的利息補貼或減免稅費的風險補助,如像農村信用合作社一樣可享受低至3%-5%的企業所得稅優惠稅率。除此之外相關部門還應出臺一些配套政策,如簡化審批、注冊登記手續,對小額貸款公司的初期發展進行一定的指導幫助、宣傳推廣等,以鼓勵和推動小額貸款公司的健康發展,使其盡快走向正規化。

(三)修改試行中與實際不太符合的規定

在考察了延安市幾家小額貸款公司后,發現有些條例設定的不盡合理。根據延安實際情況來看,大多數企業并非都是家庭作坊式,相當一批企業已形成規?;洜I,所以對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可提高至小額貸款公司資本凈額的5%,對單筆貸款只作原則性規定,以適應實際情況,并提高小額貸款公司的盈利能力。又如在調研中發現,延安市小額貸款公司均無法達到不低于70%的資金用來支持“三農”經濟發展,對于這樣過于硬性的規定,迫使小額貸款公司避嫌違規而弄虛作假。為了使延安市小額貸款公司更好的發展,有關部門出臺的部分條例也應結合當地的實際情況而做出調整。

(四)完善監管體系

目前,由于小額貸款公司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規,所以其法律地位還未明確,因而無法指導監管部門對小額貸款公司進行有效的監督管理。當務之急是通過制定相應法律法規和完善政策,使當前的法律法規成為一個完整的體系,要明確小額貸款公司非銀行金融機構的法律地位,賦予其合法的身份。目前,監管的重點應該放在小額貸款公司是否存在變相融資、抽逃資本金、發放高利貸等問題上,這樣才既能使小額貸款公司合規合法的經營,又能使監管部門有章可循,有理可依。從而更好地規范和引導小額貸款公司可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范文2

一、面臨的問題和困難

一是小額貸款公司獲得征信信息渠道受限。雖然小額貸款公司具有貼近客戶、了解客戶的優勢,但是為準確評估借款人的信用等級,降低貸款風險,小額貸款公司在審核貸款申請過程中,仍需將人民銀行征信信息作為最權威和最主要的參考依據。然而目前,麗江市各小額貸款公司均未達到加入人民銀行征信系統的條件,無法從征信系統中直接取得貸款申請人的信用信息。在審核借款人申請時,需借款人本人或經過正式授權委托人到當地人民銀行查詢借款人的信用記錄。這種查詢方式費時費力,直接影響到了小貸公司的貸前審查的效率;同時,也為人行征信部門增加了不少的工作量。據統計,2011年麗江市各小額貸款公司到人民銀行查詢信用記錄數量達65筆,占全市查詢量442筆的15%。

二是小額貸款公司信貸信息錄入人民銀行征信系統接口不通。目前,麗江市各小額貸款公司未加入人民銀行征信系統,借款人的信貸信息無法直接錄入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雖然小額貸款公司根據要求按期向人民銀行相關部門報送貸款信息等資料報表,但由于人民銀行地市中支及縣支行所使用的征信系統沒有信用信息的上傳接口,這些重要信息仍無法錄入到人行征信系統中。由此造成了人民銀行企業、個人征信信息不完整,未能全面反映借款人信用狀況,信用報告的全面性、客觀性受到影響。2009至2011年,麗江全市小額貸款公司共有65759萬元,共879筆貸款信息未能報送至人民銀行征信系統。

三是小額貸款公司貸款信息不對稱容易引起信貸風險。雖然目前小額貸款公司經營規模有限,貸款余額也不高,但是小額貸款公司未將貸款人信用信息錄入人民銀行征信信息系統,導致了小額貸款公司借款人與金融機構間的信息不對稱,就可能對其他金融機構評估貸款人的信用等級的準確性造成影響,從而使金融機構低估貸款人的違約風險。部分貸款申請者可能利用小額貸款公司未接入人民銀行征信系統的漏洞,故意隱瞞在小額貸款公司的未結清貸款,多頭申貸,惡意騙貸,最終形成不良貸款。

四是小額貸款公司加入征信系統缺乏具體制度安排和方案。銀監會和人民銀行2008年出臺的《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中指出“中國人民銀行對小額貸款公司利率、資金流向等進行跟蹤監測,并將小額貸款公司納入信貸征信系統。小額貸款公司應定期向信貸征信系統提供借款人、貸款金額、貸款擔保和貸款償還等業務信息?!本褪榷裕对颇鲜⌒☆~貸款公司管理辦法》(云政辦發[2011]106號)也要求“將具備條件的小額貸款公司納入信貸征信系統”。然而目前,經修訂后的《征信管理條例》還未正式頒布,同時關于規范小額貸款公司加入征信系統的具體辦法和方案也暫未出臺,使得小額貸款公司加入征信系統步伐緩慢。

二、先進省市相關經驗和做法

麗江市小額貸款公司征信管理所面臨的情況并非特例,截至2011年12月31日,云南省共已設立了213家小額貸款公司,而這些小貸公司均未加入人民銀行征信系統。從總體情況看,各地的小額貸款公司發展狀況普遍具有數量較多、地域分布較分散、資金規模較小、技術力量不強的特點,使小額貸款公司加入人民銀行征信系統具有一定的難度。但根據調查,目前四川、重慶、安徽、浙江、江蘇、江西等省市都已經將小貸公司納入了征信系統,并各自出臺了小額貸款公司加入人民銀行征信系統的管理辦法,采取了行之有效的措施來解決這一問題。

(一)接入模式

各省市主要采取的接入人民銀行征信系統的方式主要有兩種。一是集中組織、一口接入。采取以省為單位,建立集中的業務系統和征信報送平臺,接入人民銀行網絡,通過各征信部門將數據集中統一報送至人民銀行征信系統,如安徽采用的“協會一點接入”方式、江西采用的小額貸款公司虛擬總部集中一口接入的方式等。二是直接聯網接入。各小額貸款公司通過專網直接接入人民銀行網絡,將數據直接上報至人民銀行征信系統,如四川、山西等省部分規模較大、人員技術資金實力較強的小額貸款公司采取直接接入的方式。

(二)接入原則

各省市都堅持以“先建立制度、再報送數據、后開通查詢用戶” 的征信系統接入原則。首先,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管理規定建立健全小額貸款公司企業與個人征信系統管理辦法,及用戶管理、授權查詢、查詢結果使用、異議處理、安全管理等方面的操作規程,為小額貸款公司機構加入征信系統和接入后的運行管理提供依據。其次,通過相關法規制度培訓、征信系統上崗資格考試,保證原始數據的質量,對小額貸款公司征信人員進行嚴格管理,從而確保接入后借款人的基本信息與信貸信息及時、準確、完整的錄入人行征信系統。最后,在正式數據上報后一段時間,再根據小額貸款公司數據上報情況和內部制度完善情況等,由人民銀行征信部門決定是否為其開通查詢用戶。

(三)管理方式

各省會中支負責全省小額貸款公司接入征信系統的組織、管理、培訓、審批等工作。小額貸款公司申請接入征信系統時,必須向所在地人民銀行提交相關材料,由地市中心支行和省會中心支行逐級審核后報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管理局審批,才可正式接入。而采用“集中組織,一口接入”模式的省市,還需對所建立的集中業務系統進行管理,根據各省市制度設計的不同,相應的管理責任方亦有所不同,如:安徽由省小額貸款公司協會管理,負責維護、監控、更新本系統的機構注冊與變更、用戶注冊與變更以及業務發生等情況;江蘇由省金融辦組織開發全省集中的業務系統及征信數據報送平臺,并進行維護與管理等。

三、對加強小額貸款公司征信信息管理的建議

一是建立健全關于小額貸款公司征信信息管理的法律制度。從立法層面上看,需在《征信管理條例》中增加對小額貸款公司征信管理的相關內容,明確小額貸款公司加入征信系統的合法性和強制性,并規定小額貸款公司信用信息收集的程序和信息披露范圍,及相關的權利和義務,保障信用信息的依法采集和使用。從管理制度層面上,需結合各地小額貸款公司發展實際情況,明確加入征信系統的軟硬件標準,制定小額貸款公司加入征信系統的具體實施方案和管理辦法。

二是采取多種接入模式、數據報送和查詢服務方式適應小額貸款公司不同技術條件下的需求。應該結合目前小額貸款公司發展的實際情況,采取適合的接入模式、數據報送和查詢服務方式。在征信系統接入模式上除現有的集中接入和直接接入模式外,可嘗試建立依托商業銀行接入模式,即小額貸款公司可以與其有合作關系的商業銀行協商,通過商業銀行網絡接入征信系統;或間接接入,即在網絡接入條件不具備的情況下,通過其他符合要求的介質從人行征信部門報送和查詢信息。

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范文3

關鍵詞:小額貸款公司 風險 監管

一、小額貸款公司風險及監管文獻綜述

國內學者對小額信貸的研究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從經濟學和金融學的視角進行研究。如杜曉山和劉文璞的《小額信貸運作及其原理》(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2001)、何文廣和李莉莉的《正規金融機構小額信貸運行機制及其績效評價》(中國財經出版社,2005)、焦瑾璞和楊駿的《小額信貸和農村金融》(中國金融出版社,2006)等。二是以公益性小額信貸機構的研究居多,如杜曉山等的《中國公益性小額信貸》(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8)、程恩江和劉西川的《中國非政府小額信貸和農村金融》(浙江大學出版社,2007)。國內真正對小額貸款公司研究始于2005年進行小額貸款公司試點之后,如謝進(2008)在《小額信貸機構面臨的主要信貸風險》中指出,雖然小額信貸機構不吸收公眾儲蓄,但流動性風險仍然存在,其資金獲得能力對其流動性具有重要影響;向明(2007)在《江口小額貸款公司運營模式的實踐》一文中認為,江口小額貸款公司的主要風險是經營風險;劉維紅(2008)指出,小額貸款公司本身風險控制能力較弱,再加上多數公司人員素質較低且缺乏必要的培訓,都增加了貸款風險等。

對于小額貸款公司的風險監管研究,邢(2009)指出,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應注重制度上的約束,通過制定合理的準入制度、貸款流程制度和懲處制度來達到目的;杜曉山、聶強(2010)首次引入博弈論,他們認為小額貸款公司和監管部門實質上在進行一次次的博弈,博弈的均衡結果是監管部門為控制風險,將小額貸款公司行業的準入門檻不斷提高;王嘉錫(2011)建議以內外結合的方式建立起風險防范的制度,要想控制住風險,需要將內部防控和外部監管結合起來,才能從根本上解決風險的防范問題。

二、小額貸款公司發展回顧

20世紀70年代以來,小額信貸(Microcredit)在亞洲、非洲、拉丁美洲的發展中國家逐漸興起,并迅速發展。在小額信貸發展初期,以福利型信貸占主導,這類組織以?尤努斯創立的孟加拉鄉村銀行(又稱格萊珉銀行)為代表。?尤努斯指出,“賦予窮人改變生活的金融支持是解決貧困問題的重要途徑,商業組織向低收入者提供金融服務并非無利可圖,在為低收入者提供金融信貸服務與機構自身商業化持續經營間是可以實現平衡的?!盞handker,Khality和Khan的研究指出,孟加拉鄉村銀行的小額信貸計劃不僅減少了貧困人口數量,提高了參與家庭福利,而且還提高了家庭長期維持收入的能力。我國關于小額信貸制度的開端一般認為是1993年中國社會科學院農村發展研究所引入孟加拉鄉村銀行小額信貸模式為標志。隨后在中國人民銀行的推動下,全面試行并推廣了小額信貸活動。2005年底,中國人民銀行在四川、山西、貴州、陜西、內蒙古等5個省、自治區推行“商業可持續的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引起社會廣泛關注。2005年12月,“晉源泰”和“日升隆”兩家小額貸款公司在山西省平遙縣成立,標志著小額貸款公司在我國的正式成立。2008年9月開始,民營經濟比較發達的浙江全面試點小額貸款公司。根據《浙江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管理辦法》,溫州市第一批最多可有16個名額,剛開始一些支柱企業為了開辦一家小額貸款公司不惜動用各種資源擠掉對手。2008年10月,蒼南聯信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從工商部門正式領取了營業執照,成為溫州市開展小額貸款公司試點以來發放的第一張執照,隨后商業性小額貸款公司相繼在溫州部分縣市運行。

根據央行的數據顯示,2013年末,全國小額貸款公司已達7 839家,較2012年末的總數量同比增長了近三成,而2012年小額貸款公司同比增長速度也高達四成;貸款余額8 191億元,全年新增貸款2 268億元。其中,浙江小額貸款機構數量達314個,從業人員達3 867人,實收資本達654.10億元,貸款余額達899.85億元,各項指標均居全國前列。溫州市小額貸款公司行業經過六年的發展歷程,目前已經發展到會員45家,從業人員600余人,在平均注冊資本金、平均貸款規模、人均管理貸款資金等方面在全國均處于領先水平。小額貸款公司的成立一定程度上緩解了“三農”和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有效解決了農村地區金融服務的不足。然而受法律制度的欠缺、行業性質不清、資金來源渠道受限等影響,小額貸款公司的發展也受到了一定的限制,人們對于小額貸款公司誘發的風險往往缺乏正確認識,這些勢必會影響小額貸款公司的可持續發展,也不利于我國農村金融制度的改革和發展。

三、小額貸款公司的風險分析

(一)信用風險

小額貸款公司的放款對象主要是中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和農戶,這些主體比較分散,貸款規模不大,一般缺乏可信的長期信用記錄和正規的抵押品,也沒有規范的具有公信力的財務報表,往往是銀行篩選后淘汰的客戶,導致小額貸款公司的信用風險水平較高。因此,如果小額貸款公司通過提高貸款利率來獲取利潤,則只能導致新一輪的逆向選擇,所以小額貸款公司一般會通過評定貸款對象的風險等級、加強監管其資金用途等來降低風險。這又會使得小額貸款公司用于評估貸款對象風險、確定貸款對象和監督貸款的費用與支出增加。而且對他們的風險評估主要依靠客戶經理的個人判斷,信用調查也主要依靠管理層或信貸員的個人了解,這對于信息的掌握顯然不全面,從而導致貸款信用風險遠遠超過銀行。再加上小額貸款公司大力擴張之后,面臨巨大的競爭壓力。為爭取客戶,充分滿足小微企業“短、頻、急、快”的融資需求,它們對業務流程實施了根本性變革,整合了業務環節,簡化了業務流程和決策機制,但這就更難保證在放貸之前對客戶進行詳實的資產調查和信用評估,從而進一步增加了小額貸款公司經營的信用風險。甚至有些客戶在貸款到期后,往往以各種理由拖欠,而小額貸款公司出于發展客戶需要又不愿給予罰息等違約懲罰,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小額貸款公司借款契約的執行力,增加了信用風險。

(二)操作風險

根據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的定義:操作風險是指由于不完善或有問題的內部操作過程、人員、系統或外部事件而導致的直接或間接損失的風險。從目前全國各地小額貸款公司的內部工作人員來看,高管基本上都有金融業從業背景,有著一定的管理經驗,但其員工卻普遍沒有金融業的相關知識和操作經驗,整體素質不高。同時,小額貸款公司內部機構設置較為簡單,崗位職責不夠清晰,一些小額貸款公司為了節約人力成本,往往存在著交叉任職現象,缺乏風險控制和內部審計獨立專業人員,為操作風險埋下了隱患。根據溫州市小額貸款公司協會的調查資料顯示,截至2013年11月底小額貸款公司內金融專業人數的比例僅為23.38%,大專以下學歷人數占到公司總職員的49.12%。目前,小額貸款公司基本上是由民營企業和自然人股東出資設立的專業性貸款公司,采取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形式,原則上要明晰公司治理結構,明確前中后臺的崗位職責,明晰項目評審的流程等。但事實上很多小額貸款公司并未真正建立起完善有效的公司法理結構,公司的股東會(權力機構)、董事會(執行機構)、監事會(監督機構)并沒有真正形成科學有效的職責分工和制衡機制。目前小額貸款公司不良貸款核銷的現行做法是依照《金融企業財務制度》相關規定,核銷時需要法院配合,手續繁雜,效率很低,不利于小額貸款公司的財務核算。

(三)經營風險

《指導意見》規定小額貸款公司應服務“三農(農村、農業、農民)”,但實際上,許多省市都將服務對象延伸至農戶和微型企業,甚至擴大到中小型企業。以溫州為例,眾所周知,溫州的傳統制造業發達、商貿經濟活躍,小微企業廣泛分散于各個特色產業集群、專業市場、核心企業上下游,為能快速響應和滿足客戶的需求,小額貸款公司必須在各地緊緊依托與產業集群配套的中小企業,做客戶身邊的融資伙伴,因地制宜開展融資服務。如溫州蒼南的小額貸款公司以當地的優勢產業印刷、農漁業為服務對象;樂清的小額貸款公司以發電器、電子及電氣制造業為服務對象;洞頭、泰順、文成的小額貸款公司以漁業、林牧業和農業為服務主體。在上述服務對象中,農業產業的經濟效益一直低于社會平均水平,而且受氣候變化、自然災害等因素影響較大,導致農戶的還貸能力影響較大。同時農戶和小微企業由于難以直接獲取市場需求信息,往往在獲取信息上具有滯后性,容易帶來市場風險,而且它們往往是由于在正規金融機構得不到貸款才會向小額貸款公司申請,所以出現壞賬、死賬的概率就更大,使得小額貸款公司的經營風險大大增加。

四、實施有效監管,控制小額貸款公司風險

小額貸款公司以企業法人身份在工商部門登記注冊,卻經營著銀行業務性質的金融業務,同時又拿不到金融許可證,只能“只貸不存”,導致小額貸款公司既要依托于《公司法》,又沒有一套完整的法律框架來明確其法律地位,其性質決定了它不是金融機構,因此其準入及監管自然就由地方政府來承擔。然而,事實上作為非金融機構的小額貸款公司卻從事著金融業務,中國銀監局和中國人民銀行頒布了其準入與監管的制度性規定,這樣一來就造成了行政主體上權力與職責的不相符合,存在著監管體制不健全,監管機構缺位的現象。筆者認為要實施有效監管,控制小額貸款公司的風險必須從政府層面、行業協會自律和加強公司內部控制三管齊下。

(一)政府監管層面

對于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指導意見》第5條第一款規定:“凡是省級政府能明確一個主管部門(金融辦或相關機構)負責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督管理,并愿意承擔小額貸款公司風險處置責任的,方可在本?。▍^、市)的縣域范圍內開展組建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各地的具體實施意見中也多為成立金融辦作為監管主體,而浙江省是全國唯一由工商部門整體負責小額貸款公司日常監管的省份。浙江省工商部門按照“強化服務監管,確保運營安全”的要求,力求構建好涵蓋主體資質和主體行為的監管框架,尤其是要強化對小額貸款公司融資行為的監管,通過融資前申報和融資后備案,重點關注融資的對象、資金來源和流向及資金風險等行為,嚴厲禁止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及高利貸等金融違法行為,但政府層面監管應本著從有利于行業發展出發,少一些限制,多一些扶持,要制定符合實際情況的考核制度,不斷創新監管和服務小額貸款公司的手段,如溫州通過成立小額貸款公司專業委員會,實行季度例會制度等,來加強監管部門對小額貸款公司的工作指導。尤其是這兩年,溫州受民間借貸風波的影響,個別銀行的壞賬率已高達10%以上,浙江省考核小額貸款公司的不良貸款率是不超過2%,大部分的小額貸款公司難以達到這個要求。根據溫州市小額貸款公司協會的調查數據顯示,截至2013年5月底,溫州小額貸款公司行業的平均逾期貸款率為3.88%,超過了2%的規定。實際上小額貸款公司全部是由民營資本投資設立,資金來源不是社會公眾存款,一般不會因流動性不足誘發金融風險,所以只要他們遵循“小額、分散”的信貸原則,進行合規經營,不參與變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等,政府部門也就只需做好服務,引導和幫助小額貸款公司走上良性的發展軌道即可,不必嚴于監管。世界銀行扶貧協商小組(CGAP)指出,一般來說,對非吸收存款類微型金融機構無需采用審慎監管,而只采用非審慎監管。所以政府監管部門應減少行政干預,主要通過市場化手段對小額貸款公司實行監管。要與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中介機構合作進行專業化監管,通過構建對小額貸款公司的動態監測系統來加強信息化監管,提高監管效用。

(二)行業自律層面

國際經驗表明,當一個經濟群體高速發展并且面臨著許多共性問題和困難時,就有必要成立一個由該群體成員組成的協會,協助會員解決普遍面臨的熱點、難點問題,協助政府制定和實施有關的政策,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為會員提供各類社會化服務,規范會員的市場行為。針對小額貸款公司高速發展及存在的問題,各地都紛紛建立了小額貸款公司協會,作為多層次監管框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為成員搭建信息共享和經驗交流平臺。溫州市小額貸款公司協會成立于2012年11月30日,以“自律互助、創新發展、服務小微、助推經濟”為宗旨,對小額貸款公司開展信用評級、業務監管、信息披露等,通過制定行業標準和規范,引導小額貸款公司積極履行社會責任,樹立自身良好的形象,不斷實現科學可持續發展。通過協會這種民間監管組織的作用,可以讓會員之間互相制約監督,實現行業自律管理,推動市場規范、健康發展,在支持地方經濟發展上發揮更大作用。

(三)公司內部治理層面

目前在已有的小額貸款公司實踐中,不僅存在某些股東濫用權力為自身謀求不正當利益,也存在著內部人控制現象,給小額貸款公司的經營帶來了較大風險。所以小額貸款公司要獲得可持續發展的正能量,就應按照現代企業制度要求建立完善的內部治理結構,合理設置職能部門,明確各部門的職責,規范公司運作機制,使公司建立靠制度和團隊運行的模式,而不僅僅是靠某個管理者的個人能力和經驗。這就要求小額貸款公司一方面根據《公司法》要求建立規范的公司法理結構,明確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會的職權,形成科學的權力制衡機制,另一方面要加強內部規章制度建設,切實加強全流程風險管理,將風險管理理念貫穿前期市場調研、業務發起、客戶審批、放款、貸后預警所有業務環節,將風險偏好提前傳導至客戶準入和篩選環節,確保前中后臺統一。如永嘉縣瑞豐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了《貸款風險管理辦法》、《內部控制制度》、《信貸管理及其操作規程》、《財務管理辦法》、《貸款審查委員會工作細則》、《貸后管理制度》、《信貸業務擔保管理辦法》、《內部激勵約束制度》、《貸款管理責任及損失追償制度》等一系列內部管理制度,為公司的正常運營和有效管理奠定了基礎,從而保障了各相關工作規范有序進行。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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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范文4

1、推進企業債券發行工作,完成向國家發改委報送企業債券發行申報材料;

2、推進__農村合作銀行改制,完善__農村合作銀行改制成立__海洋銀行總體方案(草案);

3、籌建成立__市__區華定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完成華晟小額貸款公司股權轉讓工作,并報省金融辦備案;完成華晟小額貸款公司20__年度考評,配合市審計局完成對公司的年度審計工作;著手開展第三家小額貸款公司發起人征集工作;

4、完成投融資體制機制創新課題研究,制定出臺《關于進一步加快投融資體制建設的實施意見》;

5、開展__投融資網籌建工作,完成年內上線目標;

6、主動邀請藍色成長、陽光投資等市外風險投資公司來我區與華業塑機、森森集團、京洲水產、通發塑機等企業現場對接企業融資上市工作。積極對接中誠信,并邀請其到__工業園區開展投融資業務咨詢;

7、組織召開推廣小額貸款保證保險試點工作討論會;

8、制定《__市__區金融服務中小企業促進會章程草案》、《__市__區金融業發展專項引導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試行)》、《__市__區中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辦法(試行)》,并完成意見征求工作;

9、積極關注區外商業銀行引進工作,主動服務華夏銀行杭州分行在__設點選址;

10、謀劃完成《__區20__年金融工作思路研究》;

11、加強關注與交流,做好協調服務,積極推進德勤集團、森森集團和正和造船的上市工作。

12、完成全區重點企業及服務業企業、“三農”企業的融資需求調研,并積極銜接各金融機構做好推薦工作。完成對金融機構支持地方經濟發展的年度考評,配合區政府召開20__年金融聯席會議,繼續強化政銀互動溝通。

13、籌備__村鎮銀行籌建前期工作。

14、浙江省未上市公司股份轉讓試點__運營中心試營業,組織召開企業進場咨詢會,鼓勵引導企業進場平臺,指導大洋水產開展進場平臺的前期工作。

15、針對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聯合交通銀行__市分行,組織召開面向工業企業的融資洽談會。

16、完成《__區中小企業融資存在的問題及對策》、《關于金融支持__區域經濟發展的幾點思考》等文章和調研報告

二、20__年工作要點

1、繼續推進企業債券發行工作;

2、繼續推進__農村合作銀行農村商業銀行改制;

3、兌現小額貸款公司獎勵扶持政策,繼續推進華晟小額貸款公司增資擴股;籌建成立我區第三家小額貸款公司。

4、繼續推進__投融資網建設;籌建網下專業投融資服務平臺,實體化建設__“金融超市”,爭取20__年末網下專業投融資服務平臺初步建成并投入運營;培育投融資信息服務平臺經營主體,實現平臺運作市場化;

5、繼續推進我區小額貸款保證保險試點擴面工作;

6、出臺《__市__區金融服務中小企業促進會章程草案》、《__市__區金融業發展專項引導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試行)》、《__市__區中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辦法(試行)》;

7、探索建立民間資本投資服務中心;

8、繼續關注市外商業銀行引進工作;

9、繼續推進德勤集團和森森集團的上市工作;

10、籌備開展村鎮銀行籌建工作;

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范文5

小額貸款公司作為一種新金融組織擔負著解決三農、小微企業融資難問題的重任或說社會責任然而過于注重“金融安全”的現行監管規則體系使小貸公司自身權利義務結構存在失衡面臨著無力與民間融資抗衡無力與農村信用合作社、農村金融合作組織及城鎮中小型銀行競爭無法與大型商業銀行進行合作也難以與P2P網貸信息中介相媲美公平、效率視域下的小貸公司自身發展面臨著制度困境文章在厘清小貸公司法律性質及功能定位基礎上剖析了小貸公司權利義務設置失衡的表現及其帶來的制度成本進而分析了小貸公司與其他金融組織的競爭、合作關系并應共擔化解三農、小微企業融資難的社會責任

關鍵詞:

小額貸款公司;法律性質;功能定位;有效監管

0引言

自2005年10月山西、陜西、四川、貴州和內蒙古五省(區)開始小額貸款公司(以下簡稱小貸公司)試點以來隨著2008年5月«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08]23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的出臺小貸公司試點在全國迅速展開據央行的統計數據截至2015年6月末全國共有小貸公司8951家貸款余額9594億元上半年新增人民幣貸款162億元伴隨著小貸公司的快速發展“三農”、小微企業融資難的困境得到了緩解[1]然而在小貸公司數量日益增多、業務似乎已步入有序開展、監管措施與指導性規范文件愈加完善、地方金融風險處于可控之際進入2014年以來的小貸公司似乎突然出現了關門歇業、注銷登記或淪為P2P線下“供應商”的現象據統計2014年全國注銷牌照的小貸公司超過150家截至2015年6月底僅廣東省停業的小貸公司就超過20家小貸公司似乎走到了“盛極而衰”的邊緣究其原因有將之歸結為小貸公司自身盈利模式的短板、融資政策限制、過于嚴格的監管措施、小貸公司自身違法違規經營行為如高利貸、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暴力催債、洗錢等甚至有認為新興的網絡借貸平臺P2P的“搶飯碗”也是重要原因[2]上述針對小貸公司發展困境的探尋雖各有側重、不一而足但足以引起我們對小貸公司現實處境及現行規制體系的反思就現實環境而言小貸公司應否、能否、如何承擔起助力小微企業、“三農”發展的重任?小貸公司的比較優勢何在?小貸公司與其他持照金融機構(商業銀行、村鎮銀行、農村金融信用社、農村金融合作組織)及新興互聯網金融組織間應是怎樣的競爭與合作關系?其自身的發展是否可持續?只有將現行以地方部門規章為主體的小貸公司監管規則放在這樣的背景下才能對小貸公司發展所需的法治環境有一個開放、全面的認知并努力探尋使之自身健康、可持續發展的制度環境就金融監管而言公平、效率、安全是金融監管立法應兼顧的目標公平的核心是機會平等效率是金融的最終價值追求而安全是效率的最終保障因此金融監管規則體系必須保障金融安全、保證機會平等、有利于促進整體金融效率的提高[3]而已出臺的地方性監管規章過于注重“安全”目標給予小貸公司的權利義務設置有失均衡損害了小貸公司天然具有的成本優勢使小貸公司面臨著無力與民間融資抗衡、無力與農村信用合作社、農村金融合作組織及城鎮中小型銀行競爭無法與大型商業銀行進行合作也難以與P2P網貸中介相媲美自身發展陷入了制度困境因此小貸公司的可持續發展需要清晰其自身的比較優勢及功能定位相應法律權利義務結構的設置應予均衡需要厘清其與其他金融機構的關系努力在金融安全與金融自由(效率)間尋找到有效監管的合理邊界從而為小貸公司的可持續發展提供法制保障。

1、小貸公司的法律性質及功能定位

目前對小貸公司法律地位的界定國家層面的相關規范性文件有«指導意見»、«關于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小額貸款公司有關政策的通知»(銀監發[2008]37號)、«金融機構編碼規范»(銀發[2009]363號)、«小額貸款公司指導手冊»、«小額貸款公司改制設立村鎮銀行暫行規定»(銀監發[2009]48號)等大多傾向于將小貸公司的性質界定為不吸收公眾存款、為小微企業以及農戶提供貸款業務的一般性企業僅央行的«金融機構編碼規范»將小貸公司定位為金融機構2014年5月銀監會會同央行起草的«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仍沿襲«指導意見»的規定視小貸公司為一般工商企業地方立法層面上陸續出臺的小貸公司“暫行管理辦法”、“監督管理條例”等大多將小貸公司定位為金融機構如浙江省、湖北省將小貸公司界定為“新型農村金融組織”青海省將小貸公司界定為“新型民間金融組織”而廣東省、河南省界定小貸公司為“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山東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暫行管理辦法»(魯金辦發[2008]1號)第二條僅規定:“本辦法所稱小額貸款公司是指在山東省內依法設立的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并未明確小貸公司的金融組織地位但隨后頒布的«山東省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魯政辦發[2009]82號)第一條則開宗明義:“小額貸款公司是以服務‘三農’和小企業為宗旨從事小額放貸的新型地方金融組織”由此可見在地方性法規或規范性文件中小貸公司多被界定為新型地方金融組織從上述相關小貸公司的規范性文件可以看出小貸公司從誕生之日無論其法律地位定位為一般工商企業還是新型金融組織其功能定位都如出一轍:“堅持為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服務的原則”(«指導意見»及安徽省的相關規定等)、“以服務‘三農’和小企業為宗旨”(山東省、浙江省)、“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題滿足中低收入人群融資需求”(深圳市)、“切實為‘三農’和小企業提供金融服務”(上海市)、“緩解中小企業貸款難問題、促進‘三農’、中小企業和縣域經濟健康快速發展”(河南省)、“服務小微企業、‘三農’和民生事業等薄弱領域的重要力量”(青海省)等等不需一一列舉足以明確小貸公司的功能:為‘三農’、小微企業發展提供金融服務而這樣的功能定位無疑具有一定的公益性質[4]由此可見:小貸公司作為新型金融組織的出現有著明顯的政策性導向與意圖承載著我國民間資本投資的希望擔負著解決“三農”、小微企業融資難的重任或者說社會責任明確小貸公司這樣的功能定位為我們審視現行監管規則體系提供了基本的落腳點。

2、公平、效率視域下小貸公司發展的制度困境

現行規制體系下的小貸公司承載著為“三農”、小微企業解決融資難的重大使命其自身權利義務結構卻存在失衡以“金融安全”為主導價值的監管措施損害了金融公平和金融效率使小貸公司自身發展面臨著制度困境。

首先,小貸公司資金有限、融入資金的權利更有限卻從事著正規金融不愿涉及的單筆貸款數額小、貸款管理成本高、可提供的擔保物品不足的中小企業、個體農戶的資金需求重任其面臨的信用風險更大據統計此類貸款的逾期率約6%盡管在我國目前法制框架下沒有取得銀行牌照的小貸公司當然不得從事吸收公眾存款或出于金融風險的考慮有必要對其融資權利加以限制但是這樣的監管理由都不應該成為忽視小貸公司作為理性經濟人對成本、效率的天然考量監管首先應尊重常識基本的出發點必須是監管所帶來的制度成本沒有損害小貸公司持續經營的動力。

其次,小貸公司的業務范圍、信貸對象、經營領域受到了較之其他信貸機構更為嚴格的限制如«山東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暫行管理辦法»規定:為了緩解“三農”和小企業貸款難問題維護小額貸款公司的合法權益確保小額貸款公司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指導意見»的精神特制定本暫行管理辦法小額貸款公司可在本縣(市、區)辦理各項小額貸款、開展小企業發展、管理、財務等咨詢業務及其他經批準的業務小額貸款公司不得向股東發放貸款小額貸款公司不得跨縣域經營業務這樣的規則內容無疑初衷是為了防范小貸公司的日常經營風險、維護相關主體的合法權益并防止小貸公司涉嫌非法集資等嚴重擾亂金融市場秩序的行為其目的本身并無不當但其相應的負面效應卻鮮有重視。

再者,小貸公司不持有金融牌照不能享受金融機構的財政補貼和稅收優惠卻實實在在地接受著對銀行業一樣的監管甚至是遠比銀行業更為嚴格的監管一方面小貸公司有限的融資權利也是按照一般工商企業貸款標準其自身的融資利率不但在基準利率以上而且必然高出其他金融機構吸收公眾存款的利率否則其自身的融資都難以為繼另一方面小貸公司卻沒有享受到小型金融機構、農村金融組織所享有的某些激勵性稅收優惠措施以營業稅為例小貸公司的營業稅為利息收入的5.6%左右+附加稅而農信社做小貸業務的營業稅率為3%左右+附加這必然抬高了小貸公司的經營成本目前一些地方性的鼓勵、支持小貸公司發展的財政貼息政策、稅收優惠政策、專項資金保障安排等已相繼得以落實但大多分散在相關政府部門的紅頭文件中一般小貸公司要么不甚了解要么因煩瑣的申領程序、嚴苛的條件限制難以實際享受據山東省民營企業家協會的調查反饋:銀行和政府有政策有優惠但沒有一個統一的平臺讓政銀企之間很好的溝通且要享受到“貸款貼息”紙質資料積厚成冊法人代表簽字幾十處可謂極盡煩瑣之能事更有甚者一些地方政府機構甚至把一些優惠政策的享有看作對本地小貸公司進行權力尋租的機會大大挫傷了小貸公司主動申請補貼的積極性筆者在對濰坊小貸公司的走訪中就曾聽到類似的反映:申請很麻煩拿到三五千元的補貼款還要被地方一些部門或官員無理由地克扣因此明知有政策優惠卻覺得不值得申請。

最后,以“金融安全”為主導價值的監管措施實際地置小貸公司于不利的競爭地位公平、效率視域下的小貸公司自身發展面臨制度困境«指導意見»所確立的“小額、分散”原則其初衷是為了解決“三農”、小微企業融資難的問題對其貸款余額比例的限制是為了防范小貸公司將貸款過分集中加大自身的經營風險的同時引發系統性風險然而正是這些“以風險監管為核心”、過分注重“金融安全”的監管規則與措施實際地削弱了小貸公司市場競爭的能力并將之置于了不公平的市場地位:如“小額、分散”必然加大其風險管控成本嚴厲的監管措施、信息披露、信息登記等規定逐漸損害了小貸公司天然的信息優勢、成本優勢隨著民營銀行的設立、P2P網絡借貸平臺的“野蠻生長”和股權眾籌模式的異軍突起小額貸款行業的市場競爭不斷提高而小貸公司卻越來越無“招架之力”因為民間金融、村鎮銀行、農村金融合作組織在可以吸收存款的同時還依然擁有基于地緣、血緣、親緣的天然信息優勢與成本優勢而小貸公司在過于嚴苛的監管規則下正日益喪失這些天然優勢再者與享受著無資金門檻、無資金來源限制、無特定放貸渠道限制的單純P2P網貸中介相比資金來源受限、貸款利率受限、業務地域受限、監管更為嚴格的小貸公司更無“招架之勢”其帶來的結果可能是小貸公司的關閉、小貸行業的衰落以山東棗莊市為例在筆者的調研中進入2014年下半年以來當地6家小貸公司有5家處于清算階段還在維持營業的1家小貸公司卻是開業最晚、自有資本也最小的再有的可能是一些小貸公司選擇逃避規則的監管以降低其所帶來的成本如用夫妻分開借款、企業和法人分開借款等很多隱蔽的方式規避“對于單一客戶貸款余額不得超過資本金額的5%”的規定等此類規避顯然背離了監管所追求的安全目標概而言之投資門檻高、審批嚴、監管多、風險大、政策補貼不明確或不到位境遇下的小貸公司如果缺乏成長為持金融牌照、可公開吸存的村鎮銀行、民營銀行的實力會現實地選擇關閉、停業轉而回到本初的“地下錢莊”、“民間借貸”模式繼續憑借天然的信息優勢、成本優勢自主地選擇放貸對象、自愿承擔著自己“承擔得起”的風險成本再或者轉型投資于P2P網貸平臺后者隨著監管規則的明晰其作為單純的“信息中介”①顯然風險更低盡管這樣的選擇是監管層不愿看到的但卻是市場主體作為“理性經濟人”的必然考量因此當我們試圖設立法律邊界、監管規則時必須兼顧公平、安全、效率多重原則或目標任何目標的偏廢從長期的法律社會效應看都是不利的。

3、公平、效率視域下小貸公司可持續發展的法制思考

3.1立法明確小貸公司的權利義務設置隨著小貸公司自身資金短缺問題的浮現各地的規范性文件已開始放寬了小貸公司的融資限制如«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鼓勵和支持小額貸款公司發展有關事宜的通知»(魯政辦發[2013]34號):“連續2個年度分類評級達到Ⅰ級的小額貸款公司經批準可在引入優先股股東、向法人股東定向借款、在小額貸款公司之間進行資金拆借、與多家銀行業金融機構和融資性擔保公司開展合作等方面進行融資創新”“鼓勵小額貸款公司通過發行私募債券、中小企業集合票據、資產轉讓、資產證券化等方式借助資本市場依法合規開展直接融資”銀監會、央行下發的«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也取消了“從銀行業金融機構獲得融入資金的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50%”、“只能向不超過兩家銀行業金融機構融資”、“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資本凈額的5%”等規定并且在業務范圍上也“大尺度”擴容:可發放短、中、長期小額貸款辦理票據貼現、買賣債券、股票等有價證券開展權益類投資辦理貸款轉讓開展企業資產證券化業務發行債券辦理商業承兌、對外擔保、企業財務顧問、銷售業務等甚至打破地域局限可跨省經營上述補充性或修訂性規范文件使得小貸公司的權利義務結構漸趨合理很大程度上破解了小貸公司發展中存在的制度困境然而僅僅停留在原則性規定的“松綁辦法”蘊涵著巨大的風險因素一旦風險積聚監管部門又可能隨時叫停這些辦法其存在著不確定性也缺乏具體的執行措施有可能使小貸行業的風險隨之擴大并使行業的風險向外部溢出和擴散因此小貸公司的發展急需確定的法律規范加以保障在國家層面的專門立法缺乏的情況下地方性法規應該有所為彌補國家立法的欠缺將分散在規范性文件中的相關規則、制度、政策統一到正式的地方法規中并為將來的國家統一立法提供可資借鑒的寶貴經驗。

3.2厘清小貸公司與大型商業銀行的補充關系小貸公司與大型商業銀行間應是“補充關系”主要存在區域上的補足、貸款對象上的補足但二者“補充關系”上也并非完全隔離、相互對立對立關系只是特定條件下、金融安全與金融自由(金融效率)間的極端狀態小貸公司的核心業務是放貸在服務小微、農戶的資金需要方面小貸公司和大型商業銀行可以相互合作共擔責任但這種合作要有法律的邊界大型商業銀行擁有資金實力、組織制度完善、經營管理水平相對較高、業務流程嚴密等優勢小貸公司在其特定的地域、“熟人”圈子內擁有信息優勢、成本優勢、社會懲罰約束力強的比較優勢這是二者合作的基礎然而這種合作關系也可能帶來負面效應:一是從動態的關系看借款人的借款條件也許會惡化比如大型金融機構向小貸公司提供批發性貸款不再直接給農戶、中小企業提供貸款貸款農戶、中小企業只能選擇付出更高貸款成本的小貸公司二是這種合作會使小貸公司增加了資金供給、機構規模和人員也隨之擴大業務范圍逐漸走出“熟人”圈子而擴展至“陌生人”由此其原存在于特定區域、特定群體的信息優勢、成本優勢、社會懲罰約束力減弱而相應的風險則可能隨之放大因此小貸公司與大型商業銀行間的合作應審慎對待應有嚴格的法制邊界[5]關于小額信貸機構效率及其影響因素的研究國外多有專題性研究如Hart[6]強調小額信貸機構制度化后的業務擴張可能導致其喪失原有的信息優勢、成本優勢甚至有可能產生“馬歇爾沖突”①Bassem[7]分析地中海地區35家微型金融機構效率發現機構規模對微型金融機構效率有顯著影響中等規模的微型金融機構效率較高Popovia等[8]利用84個國家的1003家小額信貸機構8年的報告數據研究得出小額信貸機構效率的影響因素是機構性質、貸款利率、資金的可獲性和宏觀經濟水平Hassan等[9]通過分析拉丁美洲、中東、南非和南亞214家小額信貸機構運營效率發現正規小額信貸機構運營效率高于非正規小額信貸機構等[10]考察了正規金融與民間金融合作的效應發現不是所有的合作都能夠促進放貸者之間的競爭降低市場利率滿足小農戶的貸款需求這種合作的效力取決于放貸者的市場結構安東尼.奧格斯[11]強調規制應兼顧效率、公平、安全等多重目標同時注意規制目標的多重性容易影響規制的實施效果。

3.3明確小貸公司與其他小型金融機構的競爭與合作關系小貸公司在為農戶、小微企業提供融資服務時與農村信用社、農村金融合作組織等同樣經營小額信貸業務的金融組織不可避免地會存在業務區域、貸款對象上的交叉相互之間的競爭關系特征更加明顯這種競爭關系的正常發揮是有益于借款人、有益于農村金融市場發展與完善的因此應加以合理引導、激勵與規范需特別強調的是法律法規或政策在面向小微企業、農戶的金融服務時所給出的財政貼息、稅收優惠、專項資金保障等應該一視同仁、公平對待充分發揮它們的合力作用共擔服務“三農”經濟、小微企業的重任小貸公司與P2P網貸中介間主要是合作的關系有學者指出:與突破“只存不貸”的制度設計、轉型為村鎮銀行相比構建更具創新力的商業模式并與其他金融機構深度合作應是小貸公司的發展方向[12]小貸公司可以自主設立網絡服務平臺為小微企業、農戶提供便利的貸款服務、信息服務也可以與P2P平臺開展多樣性合作借助于P2P的平臺優勢為小微企業等弱勢群體提供更加豐富、有效的金融服務因此小貸公司相關立法的出臺應具有一定的前瞻性為未來的金融市場創新、發展預留必要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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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范文6

一、不屬房屋登記機構的審查范圍

提出第一種觀點的理由是:《辦法》既然作出了“小額貸款公司不得跨區域經營”的強制性規定,登記機構在辦理抵押權設立登記時就應審查小額貸款公司的經營區域,否則,登記機構可能因未盡到合理審慎的審查職責而承擔法律責任。對此,筆者不敢茍同?!掇k法》所作出的“小額貸款公司不得跨區域經營”的強制性規定,是對小額貸款公司的規范,小額貸款公司如違反了這一強制性規定,應由該規范性文件規定的主管部門對其實施監管。房屋登記機構非小額貸款公司的主管部門,無權對其進行審查,否則,應屬超越職權行為。《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記申請應當受理;第二十二條作出了不予登記的排除性規定,其中第(一)項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情形,屬不予登記的情形之一。由此可見,登記機構在審查是否屬于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的不予登記的情形時,是看其抵押登記的原因行為是否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規章以下的規范性文件不是審查不予登記的依據?!掇k法》屬規章以下的規范性文件,其所作出的“小額貸款公司不得跨區域經營”的強制性規定,不屬于《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的不予登記的情形,故不屬于登記機構審查的范圍。

二、房屋登記機構無能力審查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以下簡稱執照)是小額貸款公司取得民事主體資格的行政許可證明,其許可的經營范圍,是該民事主體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體現?!睹穹ㄍ▌t》第四十二條規定,企業法人應當在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小額貸款公司的執照上并無經營區域的限制,其在核準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符合《民法通則》第四十二條的規定。登記機構在審查民事主體資格時,僅以執照為依據,《辦法》不是審查民事主體資格的依據,故有可能被忽視或無能力發現。

再則,由于市場的統一性、經營活動的復雜性,登記機構無能力從登記資料的表面形式上判斷出是否跨區域經營。例如在合肥市登記的小額貸款公司向在外省登記的企業發放貸款,用位于合肥市的房屋設立抵押權而申請登記時,可能有兩種情況:第一,該借款企業工商登記在外省,經營在合肥(執照是依據《企業法人登記條例》作出的行政許可證明,該條例是行政法規,依其作出的行政許可證明,在全國范圍內皆有效);第二,該借款企業工商登記及經營均在外省,從合肥市的小額貸款公司貸款。當以上兩種情況的當事人向登記機構申請抵押權設立登記時,登記機構從其提交的登記資料上無法界定哪一種情況屬“跨區域經營”故無能力審查。

三、不審查,不會導致房屋登記行為被撤銷或被確認違法

房屋登記法律關系是民事法律關系和行政法律關系的競合。民事法律關系屬基礎法律關系或原因法律關系,其被認定無效,是房屋登記具體行政行為被撤銷或確認違法的原因之一。有觀點認為,如小額貸款公司違反了“不得跨區域經營”的強制性規定,依《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所列舉的合同無效的情形(“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借貸合同會因違反這一強制性規定而無效,從而導致抵押權設立登記具體行政行為被撤銷或確認無效。筆者認為該觀點值得商榷。

小額貸款公司與借款企業依《企業法人登記條例》的規定,申請登記取得了“執照”這一確認民事主體資格的行政許可證明,經許可的經營范圍并無經營地域限制且其經營活動皆在執照許可的經營范圍之內,并未違反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行政許可,其適用范圍沒有地域限制。取得小額貸款公司民事主體資格的行政許可,是《企業法人登記條例》這一行政法規設定的,依法小額貸款公司的經營范圍不應有地域限制。故小額貸款公司所作出的法律行為的效力于經營區域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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