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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內小貸公司發展現狀
一是關于小貸公司功能、作用研究。夏秀淵以小貸公司在引導和規范民間借貸方面的作用為主題展開研究,認為受制于親緣、地緣和業緣的傳統民間借貸已經不能滿足我國經濟發展的需要,小貸公司正是一個良好的補充。二是關于小貸公司性質及運營研究。歐夢柳就小貸公司的法律定位問題展開討論,認為小貸公司是以企業法人之名、行金融機構之實,法律性質的混亂導致其法律適用不明確,應該將其納入金融機構行列。董曉林等以江蘇省227家農村小貸公司為研究樣本,利用數理模型實證分析小貸公司運營效率的影響因素,得出資金規模、貸款利率具有顯著正向影響以及平均貸款額度與運營效率間存在倒U型關系等結論。三是關于小貸公司未來發展研究。張正平等選擇小貸公司發展相對成熟的五個典型地區,對其政策設計和發展狀祝進行比較,總結出小貸公司發展面臨法律法規缺失、監管主體虛置、后續資金短缺等障礙,并提出相關建議。譚敏總結了小額貸款的國際起源及其主要模式,分析了小貸公司存在的意義、阻礙其可持續發展的因素及其對策,認為應運用適當的企業文化及激勵機制來促進小貸公司的發展。
二、小貸公司特征分析
小貸公司作為一種新的制度安排,在各級地方政府出臺的政策規定范圍內經營發展,同時作為最基層金融服務的提供者,其實際業務經營又具特殊之處。由此,為全面把握小貸公司的整體特征,這里先對各地政策相關條款進行簡要的梳理和比較以了解政策層面的特征,再根據對江西省小貸公司的考察情況總結其在治理結構、資金來源、風險控制等方面的特征,最后分析小貸公司的重要作用。
(一)小貸公司地方政策
一是監管與設立。在監管主體上,除福建、貴州分別以經貿委、中小企業局為主管部門外,其他省份均以政府金融辦為主管部門。在股東人數上,多數省份與《公司法》相同,即有限責任公司在50名以下,股份有限公司在2~200名之間,而閩青渝將股東人數的下限分別提高為8名、10名、10名。在注冊資本上,根據公司類型的不同(有限、股份),其下限一般在500萬元至2億元不等,其中粵桂豫黑湘蘇贛寧魯滬川新滇浙根據地方行政級別或者經濟發展程度做出了更為細致的規定,而閩粵豫湘蘇遼魯津浙還設置了1~5億元不等的上限。二是經營與管理。在業務范圍上,皖京閩粵冀瓊鄂蘇贛遼寧青魯晉陜滬川新滇規定只能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甘桂豫湘吉浙增加了企業咨詢業務;貴州允許經營小額貸款和票據貼現業務,重慶則增加了資產轉讓業務;業務范圍較大的省份有:黑龍江允許開展小額貸款、票據貼現、資產轉讓、等業務,內蒙古則是小額貸款、中間業務、資產租賃、信用擔保等業務,天津為小額貸款、票據貼現、貸款轉讓、結算、擔保、咨詢等業務。在貸款集中度上,對單一客戶的貸款占比,除寧陜的1%和北京的3%之外,其他省份均為5%,而閩粵蘇陜滬川津浙青魯在額度方面還有不同程度的限定。三是融資及投資。在融資上,多數省份都沿用央行、銀監會的規定,而甘肅、福建規定質量優良的小貸公司的融資比例可放寬至資本金的100%,且福建還沒有限定融資機構的數量;青海除允許向若干銀行融資以外,還允許向小額貸款公司再融資中心融入不超過資本金100%的資金。在貸款投向上,多數省份鼓勵投向“三農”及小微企業,京甘寧規定該類貸款要占全部貸款余額的70%以上,江西、青海對于70%以上的內容還增加了額度要求。
(二)小貸公司治理運營
一是股權特征及組織架構。首先,各地均有規定要保持小貸公司股權結構合理的分散性,法人和自然人持股比例均有上限。其次,小貸公司基本按照現代企業管理制度建立了“三會一層”的組織架構,其中客戶業務部、風險控制部、財務部和綜合部是常設部門。最后,據考察,江西省小貸公司股東中涵蓋企業和自然人,發起人或大股東多是當地有實力的實體企業,這些企業設立小貸公司主要是其多元化經營的需要。二是貸款以“小額、分散”、面向“三農”和小微企業為主。首先,“小額、分散”是小貸公司發放貸款的基本原則。目前,江西省小貸公司單筆貸款以30萬~50萬元為主,占全部貸款余額的80%以上。其次,從深入考察的兩家小貸公司看,均沒有向股東及其關聯企業發放貸款,也沒有向地方政府融資平臺發放貸款,主要投向養殖業、種植業、林業、加工制造業、生態農業以及商貿業,其中農業種植、養殖戶貸款占比在50%以上。三是貸款期限以短期為主,利率以浮動為主。從貸款期限看,小貸公司的貸款以3~6個月為主,3個月的貸款比重最大,達到60%以上。利率水平按規定基準利率的0.9~4倍執行,整個江西省小貸公司的實際平均貸款利率為25%左右。
(三)小貸公司資金來源
一是銀行融資難度較大。首先,銀行出貸主動性不強。出于經營“三性”的考慮,銀行對抵押物少、經營風險較大的小貸公司的融資政策相對嚴格,且整借整還的貸款方式與小貸公司靈活的貸款期限難以匹配。其次,市場競爭和成本因素使得小貸公司獲取銀行信貸支持的可能性不大。據考察,江西省只有個別小貸公司在國家開發銀行有少量融資業務,而后者也有收縮存量、控制增量的傾向。二是內源融資規模有限。首先,發展時間不長。以《指導意見》以來的時間計算,小貸公司發展至今不過五六年時間,且多數小貸公司成立于2010年以后,發展時間十分有限。其次,可盈利資本規模有限。由于注冊資本門檻不高,小貸公司可用于貸款的資金規模不大,導致業務收入難以快速增大??傊苤朴诎l展時間短及業務收入有限等因素,小貸公司經營所得凈利潤不高,導致其難以依靠內源融資的方式迅速擴大資本規模。三是小貸公司成立時股東繳納的注冊資本金是其主要資金來源。首先,最低注冊資本的要求可以保證小貸公司的生存。各地對小貸公司注冊資本的要求一般在500萬元以上,基本上可以確保其正常運營。其次,目前股東對小貸公司的增資不多。小貸公司的大股東多為實體企業,在小貸公司的分紅收入不是其主要的利潤來源,因而大股東對小貸公司增資擴股的意愿不強烈;此外,增資擴股需要經過小貸公司內、外部流程耗時較長,難以滿足小貸公司不定期的資金需求。
(四)小貸公司風控方式
一是風險控制以“熟人連帶”為主。小貸公司的貸款客戶基本是商業銀行篩選過后的客戶,大部分不具備足額、優質的擔保抵押物。小貸公司主要是通過人際關系網絡獲取貸款客戶“軟信息”,利用自身及股東在當地形成的“熟人社會”關系網,對借款人的信用情況進行考察評價,由此形成了以“熟人連帶”為主的風控方式。二是利用股東優勢優化風控措施。由于小貸公司的股東多為當地實力較強的企業集團,業務經營范圍較廣,小貸公司可以利用股東的經營優勢保障自身資金的安全,像股東為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小貸公司,可以構建小貸公司對供貨商的貸款、承建商對供貨商的欠款、開發商(股東)對承建商的欠款這樣一個供應鏈金融業務模式,貸出資金能保持在小貸公司及其股東共同構成的現金流圈中,為貸出資金的安全回收提供保障。三是利用多種評價方法提升風控質量。雖然沒有先進的風險評估防控體系,但小貸公司可以利用一些基本的、比較成熟的估值評價方法對具有抵質押物的貸款客戶進行評價。此外,對于已經獲準接入央行征信系統的小貸公司,可以借助這個有力工具大大提升對客戶的信用評價效果,降低貸款本金及收益的回收風險。
(五)小貸公司重要作用
一是小貸公司與“影子銀行”本質不同。影子銀行引起系統性風險主要關注的四個核心因素為:流動性轉換、期限轉換、信用風險轉換和杠桿運營。而對于小貸公司:資金是依靠自有,尚不具備流動性轉換功能;期限是通過自身資產負債表進行轉換,影響范圍較?。恍庞蔑L險上,現有業務經營范圍有限,沒有從事信用風險轉換業務;杠桿上,鑒于監管要求及實際困難,只能低杠桿經營。因此,作為正式制度安排的小貸公司,有明確的經濟功能和嚴格的監管政策,與“影子銀行”本質不同。二是小貸公司正外部性明顯。首先,小貸公司作為農村金融服務體系的最底端,很大程度上彌補了傳統金融的不足,已成為小微企業(個體經營者)資金來源的主要提供者之一。其次,按照現有稅收政策,小貸公司繳納的稅收已成為地方政府重要的收入來源,并且對實體企業的支持也間接增加了地方政府收入。最后,小貸公司對普通員工的業務技能及知識水平要求不高,在引進人員時門檻較低,能夠直接解決很多應屆畢業生及失業人員的就業問題。
三、小貸公司發展面臨的問題——基于制度經濟學的視角
關于小貸公司的研究很多,在本文第一部分有所歸納,但少有將其作為一種新的制度安排、從制度經濟學的角度去研究。制度經濟學認為,一個制度安排是由國家規定的正式制度、社會認可的非正式制度以及能動有效的制度安排實施機制構成,制度安排的績效主要取決于這三個環節是否完善和相容。以下按照這種邏輯來分析小貸公司面臨的問題。
(一)正式制度安排不完善導致小貸公司面臨多種發展窘境
在法律法規方面,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體系中,沒有關于小貸公司的法律、條例,僅有一些監管部門出臺的意見、辦法,其權威性和法律效力相對較弱。在身份定位方面,政策規定的“只貸不存”的經營特點與非金融機構的身份定位已經成為小貸公司發展的主要瓶頸,導致其面臨嚴峻的融資問題。在行業監管方面,現行的監管體制導致監管區域化現象嚴重,各地在監管主體、權限設置、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規定不盡相同,難以形成全國統一的監管體系,不利于行業整體發展。
(二)非正式制度安排不配套影響小貸公司的快速發展
在社會信用體系方面,全社會誠信意識、契約精神參差不齊,導致了以“熟人連帶”為主要風控方式的小貸公司面臨極大的貸款回收風險,同時社會征信管理體系尚不完善,小貸公司在接入央行征信系統時普遍面臨準入難問題,阻礙了小貸公司客戶信用評價能力的提高。在社會認知度方面,受非法集資、民間借貸的普遍影響,合法經營的小貸公司在短期內難以得到全社會的廣泛認可,同時由于其股東準入在行業要求上相對寬松,容易形成“誰都可做小貸公司”的錯誤認識,導致對小貸公司在認知上的偏差甚至是誤解。
(三)制度安排實施機制乏力難以成為小貸公司快速發展的有效推動力
在輔助機制方面,雖然各地均允許小貸公司向銀行融資,但實際效果較差,銀行出于風險控制及業務競爭等方面的考慮,難以給予小貸公司實質性支持,而其他金融機構與小貸公司的合作更加困難。此外,關于小貸公司行業發展配套的評估、擔保等業務也還沒有發展起來。在交易服務方面,有助于小貸公司資產轉讓的市場機制仍處在發展初期,雖然有部分地區已經開始嘗試推行類似業務,但從全國范圍來看,現階段還沒有形成成熟的小貸資產交易機制。
四、促進小貸公司良性發展的政策建議——基于制度經濟學的視角
(一)調整正式制度安排
調整小貸公司正式制度安排的關鍵,是要從根本上解決小貸公司正式制度安排上存在的各種缺陷和問題。一是出臺專門法律真正賦予小貸公司名副其實的法律地位,制定更高位階的法律法規來明確小貸公司的身份,如《小額貸款公司監管條例》或《小額貸款公司法》。二是有效增加小貸公司制度供給,盡快解決制度供給不足與滯后的問題,在當前無法改變小貸公司非金融機構身份的前提下,在稅收優惠、財政補貼、融資渠道、專項扶持基金等方面不斷增加有效的制度支持。三是以正式制度安排的形式,明確全國統一的監管主體,例如央行或者銀監會,逐步改變由地方政府各自為政、劃區監管的監管狀態,同時不斷提高行業監管的專業性,針對小貸公司經營的特殊性形成有力的監管體系。
(二)優化非正式制度安排
完善小貸公司制度安排,還要提高非正式制度安排與正式制度安排的相容性,以非正式制度安排來保障正式制度安排的正常運行。一是大力開展全民關注、全民參與的經濟誠信道德教育,完善與現代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社會習俗,特別是要在縣級以下區域推廣,為小貸公司營造一個良好的市場信用環境。二是健全社會征信體系,完善市場聲譽評價傳導機制。從法律法規制定、政府職能履行、行業模式選擇、數據系統建設等方面推進征信行業的發展,尤其是要進一步擴大央行征信系統的覆蓋面和使用權限,逐步提高小貸公司系統接入比率;此外,要不斷完善市場聲譽評價傳導機制,提升各類經濟主體的市場聲譽維護意識以及對他人違約失信行為的舉報意識,使得每一位主體都能得到合理、公正的市場評價。三是強化社會輿論引導,樹立良好正面形象。各級政府相關部門、小貸公司協會等組織要加大對小貸公司的經濟社會職能、合法合規經營等方面的正面宣傳,改變社會固存的負面看法,讓更多有融資需求的“三農”和小微客戶了解和關注小貸公司。此外,小貸公司自身也要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合法經營,致力于服務“三農”和小微企業,以實際行動彰顯行業的良好形象。
(三)強化制度安排實施機制
要繼續發揮小貸公司制度安排的經濟功能,除了積極改進和完善小貸公司正式制度安排和非正式制度安排外,還必須要強化小貸公司制度安排實施機制。一是健全和完善法院機制。這是小貸公司健康快速發展的有力保障,特別是要加強法院在小貸公司類訴案辦理過程中的針對性和專業性,在案件集中的部分地區可嘗試設立或配備該方面的專門機構或人員。二是健全和完善正規金融合作機制。各類金融機構可將小貸公司作為其支持實體經濟的重要通道,銀行要加大在資金支持、客戶信息共享等方面的合作力度,其他如信托、基金、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等機構要積極探索與小貸公司合作的渠道和方式。三是健全和完善小額信貸資產流轉機制。包括金融資產交易所在內的相關交易市場可嘗試提供小額信貸資產收益權的轉讓服務,可以將重慶金融資產交易所的相關經驗加以推廣,同時為提高小額信貸資產流轉的效率和效果,要大力發展配套服務,如特定資產流轉擔保、小貸公司主體評級以及特定小額貸款債項評價等。
作者:鐘勇 單位:武漢大學經濟與管理學院博士后流動站 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博士后工作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