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額貸款公司章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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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額貸款公司章程范文1

摘要:本文首先從發起人的概念分類出發,為更準確的對小額貸款公司發起人資格進行定位,對小額貸款公司的性質進行了一定的分析:小額貸款公司是只貸不存的具有比較強獨立性的,具有比較靈活的定價機制,但是風險較高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然后對上海、北京、內蒙古、浙江發起人的規定進行總結,給出建議。

關鍵詞:小額貸款公司;發起人;信用記錄;犯罪記錄

一、 小額貸款公司發起人的概念

對于發起人的概念,不同的國家存在不同的界定。學界將其分為形式說、實質說和形勢與實質兼顧說。大陸法系一般為形式說,也就是發起人只有具備法律規定的形式就可以被認定,如德國法認為能夠確認公司章程的股東就是發起人。我國臺灣學者認為:發起人乃設立章程之人是也,亦即于章程上簽名之人,始為發起人,發起人固為籌備設立之人,然不能謂凡從事籌備設立之人均為發起人,必須于章程上簽名者始可。因而雖為公司之籌備設立而奔走盡力,但訂立章程時卻未參與簽名,則得謂為發起人也。①英美法系為實質說,他們認為只有實際上真正參與了公司成立各項事務的人才能被成為公司發起人。這樣的認定加強了債權人債權得到清償的可能性,可以從法律上保護交易安全。但是在實踐中具體判斷發起人又出現的一定的問題。形式和實質都兼顧的學說是希望能夠兼顧兩種學說的優點,同時規避兩種學說的缺點,但是又出現了新的問題,就是縮小了發起人的范圍,因此只能在理論上加以討論。根據我國《公司法》及其解釋的規定,我國公司的發起人必須滿足四個條件:首先,必須是以設立公司為目的,這就排除了僅以從中獲取利息為目的的借貸人的發起人身份;其次,必須在公司章程上簽名或蓋章,在其他文件如認股書上簽名或蓋章的,不能成為發起人身份的證明,此規定將認股人與發起人進行了區分;再次,向公司認購出資或者股份,這里需要注意的是,該規定只要求進行“認購”即可,而非必須繳足?!詈螅仨毬男泄驹O立職責。②

對于小額貸款公司而言,發起人也就是以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為目的,申請設立小額貸款公司,在公司的章程上簽名或蓋章,向小額貸款公司全額出資(非借貸、非受人委托),履行公司規定職責的股東。

二、 小額貸款公司的性質

要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發起人的資格問題進行思考,了解小額貸款公司的性質是非常必要的。根據2008年05月08日,中國證監會和央行聯合的《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運行意見》第一條規定,可以知道小額貸款公司的性質如下:

小額貸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業法人與其他社會組織投資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額貸款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以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民事責任。小額貸款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或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小額貸款公司應執行國家金融方針和政策,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開展業務,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擔風險,其合法的經營活動受法律保護,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一)“只存不貸”。小額貸款公司發放小額貸款,但是不能吸收公眾存款,其貸款的資金主要來自于三個方面:股東繳納的資本金、捐贈資金,以及來自不超過兩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融入資金。其中股東繳納的資本金部分可以在公司設立以后追加,也可以有外資加入。對于向銀行的融資,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50%。融入資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額貸款公司與相應銀行業金融機構自主協商確定,利率以同期“上海銀行間同業拆放利率”為基準加點確定。小額貸款公司是不被允許經營其他業務的,但是可以與信托公司合作,由于目前監管十分不規范,與信托公司合作風險難以控制,所以是比較次要的融資途徑。

(二)獨立性。根據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小額貸款公司是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公司,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能干涉它的發展和經營。這樣的性質讓小額貸款公司有了足夠的空間進行自身建設和發展,但是同時作為一個金融類型的公司,也增加了運行的風險。這就對公司的設立條件及各項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

(三)靈活的利率定價機制。小額貸款公司有比較高的風險和交易成本(交易前對于客戶信息的調研等),很多國家都開放了對小額貸款公司的利率限制。我國的小額貸款公司也有比較靈活的定價機制,其他組織或機構不得對其進行干涉,但是其利率是有上限的。小額貸款公司的利率上限是銀行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的四倍,也就是最高是四倍,在法律上,超過的部分無效。中國的小額貸款公司都是以盈利為目的建立的,但是由于其有靈活的定價機制,和小額貸款本身的扶貧性社會功能,小額貸款公司還是有扶持社會中低收入人群的作用。

三、 上海、北京、內蒙古和浙江等地發起人資格

對于小額貸款公司的發起人條件,《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運行意見》規定,發起人可以是自然人、企業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處發起人人數應在2—200之間,要有半數以上在中國境內有固定住所外,不能有犯罪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外,并沒有對發起人的資格進行更具體的規定。根據《運行意見》的基本精神和原則,各個省份制定了本省的發起人資格細則:

(一)上海:上海于2008年8月27日,由市金融辦、市工商局、市農委、市經委四個單位聯合簽發了《關于本市開展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實施辦法》。該實施辦法中,對于在上海市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性質的小額貸款公司的發起人資格做出了詳細規定。根據其內容總結有以下幾點:1、小額貸款公司的主要發起人只能為企業法人,一般不超過兩人,注冊地且住所在試點區(縣),管理規范、信用良好、實力雄厚,凈資產不低于5000萬元、資產負債率不高于70%、連續三年贏利且利潤總額在1500萬元以上(在崇明縣③,小額貸款公司主要發起人的要求可適當降低)。2、為了保證股權的合理結構和股本穩定性,上海規定,單個主要發起人及其關聯方合計持股不得超過20%,兩個主要發起人及其關聯方合計持股各不得超過15%,其他單個股東及其關聯方合計持股不得超過10%,單個股東持股不得低于1%。主要發起人股權3年內不得轉讓、質押,其他股東一年內不得轉讓、質押。3、如果主要發起人為企業發起人,需滿足無犯罪記錄、無不良信用記錄;如果主要發起人為自然人,需滿足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犯罪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如果為其他組織,則需提交相關的證明的材料。

(二)北京:2009年1月,北京市金融辦、市工商局、北京銀監局、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制定的《北京市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實施辦法》對于在北京市成立的小額貸款公司進行詳細的規定,但是對于發起人資格,規定的并不十分明確,總結如下:1、發起人應一次足額繳納不低于一億元的注冊資本,注冊資本來源應真實合法,全部為實收貨幣資本。2、發起人如為最大股東(包括其關聯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總額的30%,如果不是最大股東,持有的股份不得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總額的20%,且不得低于公司注冊資本總額的1%。3、建立小額貸款公司股東信用征信制度。對法人發起人和自然人發起人的信貸、納稅、合同履約、股東間關聯關系及遵守法律法規等信用情況進行征集和評價。發起人信用評價合格并符合小額貸款公司投資人要求的才能成為小額貸款公司的發起人。北京并沒有要求只有企業法人才能做小額貸款公司的發起人。

(三)內蒙古:內蒙古2012年以內政辦發2012【43】《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管理實施細則(修訂)》替代了2008年出臺的內政辦發[2008]25號,對小額貸款公司進一步規范管理,經總結關于發起人的相關規定:1、主發起人需要是當地經營管理規范、資金實力雄厚、有社會責任感的骨干企業。也就是與上海相同,要求主發起人為企業法人。2、發起人在公司設立時一次足額繳納不低于5000萬的注冊資本。3、境內自然人做發起人,應當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有良好的社會聲譽和誠信記錄;境內企業法人做發起人,該企業應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具有法人資格;有良好社會聲譽、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財務狀況良好,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有較強的經營管理能力和資金實力;年終分配后,凈資產達到全部資產的30%以上(合并會計報表口徑);權益性投資余額原則上不得超過本企業凈資產的50%(含本次投資金額,合并會計報表口徑),從事專業投資的公司可適當提高比例,但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總額;境內其他組織做發起人,應當有良好社會聲譽和誠信記錄,并具備投資主體資格和相應的資金實力;境外企業不能作為發起人。4、主發起人持有的股權自小額貸款公司工商登記注冊之日起無特殊情況2年內不得轉讓。

(四)浙江:自2008年小額貸款公司試點正式在全國全面鋪開,浙江省先后頒發多個通知或辦法對其進行規范,其中,2008年7月頒發的《浙江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暫行管理辦法》對發起人資格進行了初步的規定,2011年10月31日的《關于深入推進小額貸款公司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中對發起人持股比例進行了擴大,2012年2月《浙江省小額貸款公司登記暫行辦法》中規定了部分與發起人資格相關的內容,2012年9月頒發的《關于要求嚴格把握新增小額貸款公司的質量的通知中》規定了關于主發起人資格的相關內容,總結如下:1、小額貸款公司主發起人凈資產不低于8O00萬元(欠發達地區不低于4000萬元),資產負債率不高于7O%,近三年連續盈利并上工年度凈利潤1000萬元(欠發達地區5O0萬元)以上,且三年凈利潤總額 2000萬元(欠發達地區1000萬元)以上,上一年度實際繳納稅收總額6000萬元(欠發達地區300萬元)以上。2、小額貸款公司主發起人原則上應當是管理規范、信用優良、實力雄厚的當地民營骨干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法人不能作為小額貸款公司發起人。3、企業法人作為發起人的,應滿足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具有法人資格,企業法人代表應無犯罪記錄,企業應無不良信用記錄,有較強的經營管理能力和資金實力;自然人作為發起人的,該自然人應該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應無犯罪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有較強的抗風險能力和資金實力,具備一定的經濟金融知識。4、主要發起人及其關聯股東的持股比例不高于30%。

四、 發起人資格限定的建議

從上海、北京、內蒙古和浙江的總體情況看,根據各個省份的情況的不同,對于發起人資格的限定,主要集中在資金準入、是否為當地企業、是自然人還是企業、發起人的信用度、專業知識等方面。結合小額貸款公司的性質,提出建議如下:

(一)主要發起人為民營企業。小額貸款公司是民間金融的一部分,小額貸款公司的合法化,正是國家為了逐漸放開民間金融市場而做出的努力。如果允許大型國企、央企進入小額貸款公司市場,會對民間資本的進入產生比較大的沖擊,因為在我國,國企和央企的資金實力普遍比較雄厚。而且小額貸款公司的經營風險是非常高的,對于國企和央企(我國經濟的支柱),應該避免參加此類風險過高的經營活動。

對于此類企業,應在其資質方面做出以下規定: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具備法人資格;2、財務狀況良好,發起小額貸款公司前,連續三年盈利;3、注冊地在中國境內,有些省份規定注冊地要在小額貸款公司的注冊地,對于整個中國的小額貸款公司的產業發展來看,筆者認為主要發起人的注冊地在中國境內即可;4、公司治理良好,信用良好(由專門機構對其進行評級,一級信用的可以作為主要發起人)。從人民銀行征信系統調取發起人的《征信報告》來審核主發起人的信用情況,對其信用狀況進行評級。通常情況下,企業信用記錄的認定標準為:(1)最近三年內無任何違法記錄的,認定為一級信用記錄;(2)同時符合以下標準的,認定為二級信用記錄:最近一年內輕微違法記錄未滿3次;最近2年內無一般違法記錄;最近3年內無嚴重違法記錄;(3)同時符合以下標準,認定為三級信用記錄:最近一年內有3次以上輕微違法記錄或最近兩年內有一次一般違法記錄;最近三年來無嚴重違法記錄;(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四級信用記錄,最近三年內有嚴重違法記錄;最近兩年內有兩次以上一般違法記錄。無不良納稅記錄,無財務造假記錄;5、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無犯罪記錄,十年內無行賄記錄(要求有檢察院出具的行賄檔案查詢單);6、出資情況符合當地對于小額貸款公司的硬性規定。

(二)其他發起人。對于其他發起人的主體資格,不應進行限制。也就是企業、自然人和其他組織都應該可以作為其他發起人入股。

1、企業發起人。企業普通發起人的資質要求應該比企業主要發起人要低一些。(1)各種類型的企業都可以作為企業發起人,但是,外資企業的持股比例要符合我國對于外資入股的規定;(2)具備法人資格;(3)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物違法犯罪記錄,達到上文提到的企業二級信用標準;(4)入股小額貸款公司前,連續兩年盈利,資金運行狀況良好。

2、自然人發起人。為保證小額貸款公司的良好運行,自然人發起人也應該符合一定的資質。(1)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2)無犯罪記錄,無不良貸款記錄,有良好的誠信記錄;(3)個人財產全部有合法來源;(4)具有一定的管理能力和金融知識。

3、其他組織發起人。實踐中,最多的發起人為企業發起人,其次為自然人發起人,其他組織作為發起人的并不多。但是依然要對其他組織的資質進行一定的規定。(1)無犯罪記錄,信用記錄良好;(2)具有較強的經濟實力,資金來源合法(無借貸,無委托)。(作者單位:中國政法大學)

注解

①鄭玉波,公司法,臺灣:臺灣三民書局,1996 年四修訂三版,第 85 頁

小額貸款公司章程范文2

第一條為保護在*省內的小額貸款公司及其客戶的合法權益,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督管理,規范小額貸款公司的行為,保障小額貸款公司穩健運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小額貸款公司,是指依照本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由自然人、企業法人與其他社會組織投資,在本省的縣(市、區)域范圍內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條小額貸款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以全部法人財產對其債務承擔民事責任。

小額貸款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或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條小額貸款公司應遵循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執行國家金融方針和政策,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開展業務,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擔風險,其合法的經營活動受法律的保護,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第二章機構的設立

第五條小額貸款公司的名稱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組織形式依次組成,其中行政區劃是企業所在地縣級行政區劃的名稱或地名;市轄區的名稱不能單獨用作企業名稱中的行政區劃,在本省地級以上市轄區范圍內設立的,其名稱中的市轄區名稱應當與市行政區劃連用;小額貸款公司名稱中的行業表述應當標明“小額貸款”字樣;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條小額貸款公司的股東需符合法定人數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應由50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有2―200名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固定住所。

小額貸款公司主發起人(或最大股東)需具備以下條件:

(一)管理規范、信用優良、實力雄厚的當地骨干企業(注冊地且住所在試點縣(市、區)或者總部注冊地且住所在試點市但在試點縣(市、區)有分支機構);

(二)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機制;

(三)申請前一個會計年度凈資產不低于5000萬元人民幣〔山區縣(市、區)不低于2000萬元〕、資產負債率不高于70%,申請前連續3個會計年度盈利且利潤總額在1000萬元人民幣〔山區縣(市、區)500萬元〕以上,其中最末年度凈利潤300萬元人民幣〔山區縣(市、區)150萬元〕以上。

如果主發起人(或最大股東)有2個以上均需具備上述條件。

第七條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二)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不低于3000萬元人民幣〔山區縣(市、區)不低于150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不低于5000萬元人民幣〔山區縣(市、區)不低于2000萬元〕,全部資本來源應真實合法,為實收貨幣資本,由出資人或發起人一次性繳足。試點期間,注冊資本的上限為2億元人民幣。健康運營1年以上,各方面達到監管要求,可根據實際需要申請擴大資本金注入。

(三)主發起人(或最大股東)及其關聯方合計持股比例不超過45%,其中每一個主發起人(或最大股東)及其關聯方合計持股比例不超過20%,其余單個股東及其關聯方持股比例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注冊資本總額的10%,單個股東持股不得低于1%。主發起人(或最大股東)持有的股份自小額貸款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內不得轉讓,其他股東2年內不得轉讓。

(四)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

(五)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從業經驗的工作人員。

(六)有必需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七)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八)省級業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小額貸款公司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自主選擇組織形式。

第九條小額貸款公司的投資人包括:境內自然人、企業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境外小額信貸組織或金融機構;省級業務主管部門認可的其他投資人。

第十條境內自然人作為投資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良好的社會聲譽和誠信記錄;

(三)入股資金為自有資金且來源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資金入股。

第十一條境內企業法人作為投資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具有法人資格;

(二)有良好社會聲譽、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能按期足額償還金融機構的貸款本金和利息;

(三)財務狀況良好,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四)有較強的經營管理能力和資金實力;

(五)年終分配后,凈資產達到全部資產的30%以上(合并會計報表口徑);

(六)權益性投資余額原則上不得超過本企業凈資產的50%(含本次投資金額,合并會計報表口徑);

(七)入股資金來源真實合法。

第十二條境內其他社會組織作為投資人,應當有良好的社會聲譽和誠信記錄,并具備投資主體資格和相應的資金實力。

第十三條境外機構投資小額貸款公司的,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最近1個會計年度末總資產原則上不少于10億美元;

(二)財務穩健,資信良好,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三)銀行業金融機構資本充足率應達到其注冊地銀行業資本充足率平均水平且不低于8%,非銀行金融機構資本總額不低于加權風險資產總額的10%;

(四)入股資金來源真實合法;

(五)公司治理良好,內部控制健全有效;

(六)注冊地國家(地區)金融機構監督管理制度完善;

(七)該項投資符合注冊地國家(地區)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監管要求;

(八)注冊地國家(地區)經濟狀況良好;

(九)該項投資符合我國關于外商投資的有關規定;

(十)省級業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申請。經試點縣(市、區)政府篩選的小額貸款公司主發起人(或最大股東)應向擬設地所在縣(市、區)政府遞交小額貸款公司設立申請材料,包括:

(一)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申請書。應當載明擬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名稱、擬設地、注冊資本、股權結構、業務范圍等基本信息以及設立的目的。

(二)公司設立方案。內容包括小額貸款公司的設立步驟、時間安排;注冊資本、股東名冊及其出資額、出資比例;公司章程草案及管理制度,包括業務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風險監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擬聘高級管理人員(即小額貸款公司的總經理/總裁和副總經理/副總裁,下同)的基本情況和聘任其他從業人員計劃。

(三)責任承諾書。股東承諾自愿出資入股小額貸款公司,資金來源真實合法;上報申請材料真實、準確、完整;自覺遵守國家、省有關小額貸款公司的相關規定,遵守公司章程,參與管理并承擔風險,不從事非法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等金融違法活動。

(四)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至少包括:擬設地經濟金融情況;擬設機構的市場前景分析,包括市場定位、設立后所能提供的服務等;未來3年財務預測,經過預測的擬設機構開業后3年的資產負債規模、盈利水平、資本收益率、資產收益率等;業務拓展計劃;風險控制能力等。

(五)股東基本情況。包括股東之間關于出資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協議;各股東承諾相互之間沒有關聯關系;法人股東的名稱、注冊地址、經股東(代表)大會通過的同意投資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決定,法定代表人姓名,法人代碼證復印件、經過工商年檢的營業執照復印件、貸款卡復印件,經營情況、誠信狀況、未償還金融機構貸款本息情況、納稅記錄等事項;自然人股東的姓名,簡歷,身份證復印件,入股資金來源和個人財產性收入的相關證明材料。

(六)法人股東最近2年經審計的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和現金流量表。

(七)各股東信用記錄查詢授權書。

(八)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可在機構準入審查委員會審核前提供)。

(九)營業場所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證明材料。

(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十一)公安、消防部門對營業場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設施合格證明。

(十二)申請人聯系人、聯系電話、傳真電話、電子郵件、通訊地址。

(十三)省級業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條試點縣(市、區)政府在收到小額貸款公司主發起人(或最大股東)遞交的申請材料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對申請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實性提出審核意見,并擬定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申報方案報所在市金融服務辦公室(簡稱市金融辦,下同),內容包括:

(一)背景情況介紹。包括縣(市、區)經濟金融及“三農”和小企業情況;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試點工作方案。內容包括試點組織領導,應明確負責小額貸款公司申報初審、日常監管、服務測評、風險處置的具體部門;符合相關條件及有申報意向的小額貸款公司主發起人(或最大股東)的基本情況;其他發起人及股東的基本情況;試點步驟與工作安排;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三)日常監管及風險處置承諾。承諾落實屬地管理責任,負責對小額貸款公司經營情況進行日常監管,定期檢查,負責處置小額貸款公司違規、違法經營產生的不穩定因素,承擔風險防范與處置責任。明確指定專門機構負責小額貸款公司日常管理工作。

(四)小額貸款公司的申請材料(即本辦法第十四條要求的材料)。

第十六條市金融辦自收到完整申請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上報材料

的真實性進行復審并提出同意或不同意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建議報*省金融服務辦公室(簡稱省金融辦,下同)。省金融辦自收到完整申請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核準或不予核準的書面決定。

第十七條省金融辦設機構準入審核委員會,依法審核小額貸款公司的開業申請。

機構準入審核委員會由省金融辦有關人員、省直有關部門人員和所聘請的有關專家組成,以投票的方式對小額貸款公司開業申請進行表決,提出核準或不予核準意見,作為省金融辦向申請人作出核準或不予核準的依據。

第十八條經核準開業的小額貸款公司憑同意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文件,依法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并在領取營業執照5個工作日內向當地公安機關、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派出機構和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報送相關資料。

小額貸款公司注冊資本包括國有資本和國有法人資本的,應按照《金融類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辦理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國有資產產權登記手續應向所在地同級財政部門辦理。發生《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行為的,應向同級財政部門辦理國有資產評估備案或核準手續。

第十九條擬任小額貸款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自然人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小額貸款公司董事、監事應具備與其履行職責相適應的金融知識、經驗及能力,具備大專以上(含大專)學歷,從事相關經濟工作3年以上,年齡在65周歲以下;

(二)小額貸款公司董事長和高級管理人員應具備從事銀行業工作5年以上,或者從事相關經濟工作8年以上的工作經驗,具備大專以上(含大專)學歷;

(三)沒有犯罪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

(四)省級業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條小額貸款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擬任人現任或曾任金融機構理事長、副理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和高級管理人員的,申請人在提交任職資格申請材料時,還應提交該擬任人的離任審計報告。申請人應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一)申請書。其中應清楚地界定擬任人擬任職務的名稱、職責、權限,及該職務在本公司組織架構中的位置;

(二)任職資格申請書(見附表);

(三)小額貸款公司最高權力機構關于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擬任職決議;

(四)擬任人身份證件和所獲得的最高學歷、學位、專業資格證書復印件;

(五)擬任人未來履職計劃;

(六)擬任人關于不存在任何不符合任職資格條件情形的書面申明,以及履職后將守法盡責的書面承諾;

(七)申請人(公司)關于擬任人符合相應任職資格條件的考察報告,其中應具體說明對每一類任職資格條件所采用的考察方式、獲得的證據和結論;

(八)省級業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文件。

上述(一)、(七)應由申請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簽名或蓋公章,(四)應加蓋申請人(公司)人事部門章,(五)、(六)應由擬任人簽名確認。

第二十一條小額貸款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由縣級政府工作部門受理和初審,在10個工作日內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上報市金融辦,市金融辦自收到完整申請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書面決定,并報省金融辦備案。

第三章組織機構和經營管理

第二十二條小額貸款公司的組織形式、組織機構及其職責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執行,并在其章程中明確。

第二十三條小額貸款公司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結構,明確股東、董事、監事和經理之間的權責關系,制定穩健有效的議事規則、決策程序和內審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第二十四條小額貸款公司章程由投資人或發起人制定和修改,報縣級政府工作部門審查并核準。

第二*條經省金融辦批準,小額貸款公司可經營下列業務:

(一)辦理各項小額貸款;

(二)其他經批準業務。

第二十六條小額貸款公司的主要資金來源:

(一)股東繳納的資本金、捐贈資金;

(二)從不超過2個銀行業金融機構融入的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公司資本凈額的50%。

第二十七條小額貸款公司開展業務,應當堅持為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以及小型企業發展服務的經營宗旨,并遵循以下規定:

(一)應堅持小額、分散的原則,提高貸款覆蓋面,防止貸款過度集中。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資本凈額的5%且貸款余額上限為500萬元。

(二)貸款期限和貸款償還條款等合同內容,均由借貸雙方在公平自愿的原第四章監督管理與風險防范

第四十條省金融辦為全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為:

(一)負責制定全省小額貸款行業發展規劃;

(二)組織機構準入審核委員會,對各市金融辦上報的小額貸款公司設立申請等事項進行資格審核;

(三)核準各市金融辦上報的小額貸款公司增資擴股的申請;

(四)統一制定信貸等內控指引;

(五)定期組織對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情況進行檢查評價;

(六)督促、指導市、縣(市、區)政府有關工作部門做好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和風險防范處置工作,并根據監管需要提出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意見。

第四十一條市金融辦的主要職責為:

(一)篩選試點縣(市、區)并報市政府決定;

(二)對縣(市、區)政府上報的小額貸款公司設立申請等事項進行資格復審,并提出是否同意擬設立的意見,報省金融辦審核決定;

(三)對縣(市、區)政府上報的小額貸款公司增資擴股的申請進行復審,并提出是否同意擬增資擴股的意見,報省金融辦審核決定;

(四)審核小額貸款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報省金融辦備案;

(五)加強對轄內小額貸款公司的非現場和現場監管(以非現場監管為主);

(六)督促縣(市、區)政府工作部門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的日常監管;

(七)定期向省金融辦報送小額貸款公司財務、經營、融資等統計信息,按年度對小額貸款公司進行綜合評價并上報省金融辦。

第四十二條開展試點的縣(市、區)政府的主要職責:

(一)篩選申請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主發起人(或最大股東),報請上級主管部門核準;

(二)初審小額貸款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三)審核小額貸款公司申報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實性;

(四)初審小額貸款公司增資擴股的申請;

(五)對小額貸款公司進行日常監管;

(六)承擔風險防范和處置的責任;

(七)指定專門機構負責小額貸款公司日常監管工作。

不轄縣(市、區)的地級市由地級市金融辦承擔相應責任。

第四十三條縣級政府工作部門要依據法律、法規,參照銀行監督管理的內容及方法,對小額貸款公司的資本充足狀況、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不良貸款率、風險管理、內部控制、風險集中度、關聯交易等實施持續、動態監管,督促其完善資本補充機制、貸款管理制度及內部控制,加強風險管理。必要時,可要求小額貸款公司聘用指定中介機構對其進行臨時特殊審計。

第四十四條縣級政府工作部門根據小額貸款公司資產損失準備狀況和資產質量狀況,視情況采取下列監管措施:

(一)對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達到100%,且不良貸款率在5%以下的,可適當減少檢查頻率;

(二)對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降至75%-100%(含75%),或不良貸款率在5%-15%(含5%)以上的,要加大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力度,并督促其限期補充資本、改善資產質量;

(三)對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降至50%-75%(含50%),或不良貸款率高于15%(含15%)的,適時報請上級主管部門采取責令其調整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停辦部分或所有業務、限期重組等措施;

(四)對限期內不能實現有效重組、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降至50%以下的,報請上級主管部門責令其撤銷。

第四*條縣級政府工作部門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要求投資人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督檢查,定期對其資產質量進行審計,對其貸款授權授信制度、信貸管理流程和內部控制體系進行評估,根據小額貸款公司的運行情況追加補充資本,確保小額貸款公司穩健運行。

第四十六條縣級政府工作部門要定期統計小額貸款公司財務、經營、融資等信息,并及時向地級以上市主管部門報告;每年度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經營業績、內部控制、合規經營等方面進行綜合評價并上報地級以上市主管部門。

第四十七條小額貸款公司違反本辦法規定,各級金融、工商、銀監、人民銀行等職能部門,根據各自職責,采取警告、公示、風險提示、約見談話、質詢、責令停辦業務、取消高級管理人員從業資格等措施,督促其整改。

第四十八條未經省級業務主管部門批準,擅自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或營業部的,依據國務院《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國務院令第370號)進行處理。對擅自越權審批的機關予以公開曝光,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對擅自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組織或個人除公開曝光外,同時終生禁入小額貸款公司。

第四十九條小額貸款公司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或者從事非法集資活動的,由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根據《關于進一步做好依法懲處非法集資工作的意見》(粵府辦〔*〕95號)等有關規定負責查處取締,并由有關部門取消其小額貸款公司試點資格,吊銷營業執照,并追究公司主要負責人的法律責任。

第五章機構變更與終止

第五十條小額貸款公司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需經省金融辦批準:

(一)變更名稱;

(二)變更股權;

(三)變更注冊資本;

(四)變更住所;

(五)變更組織形式;

(六)省級業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變更事項。

更換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時,應報經縣級政府工作部門初審,市金融辦核準其任職資格,同時報省金融辦備案。

第五十一條小額貸款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申請解散:

(一)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其他的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

小額貸款公司解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示登記管理條例》進行清算和注銷。

第五十二條小額貸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依照有關企業破產的法律實施破產清算。

第五十三條小額貸款公司因解散、破產而終止的,應及時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登記。

第六章工作紀律

第五十四條各級監管部門工作人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辦事,公正廉潔,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牟取不正當的利益,不得在小額貸款公司中兼任職務或作為小額貸款公司的股東。

小額貸款公司章程范文3

一、前言

小額貸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業法人與其他社會組織投資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額貸款公司的特點是“小額、快速、抵押物靈活”,它的成立為“三農”和中小型企業的貸款開辟了一條新路子,放貸時,手續簡便,資金到位迅速,為金融市場注入了新的活力,是金融服務不斷創新發展的結果。

二、廣西小額貸款公司發展概況

2008年5月4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聯合《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隨后,在2008年12月19日,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了《廣西壯族自治區關于開展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2009年又出臺《廣西壯族自治區小額貸款公司管理暫行辦法》。在相關文件的合力推動和政府部門的積極籌備下,廣西正式啟動了小額貸款公司的試點工作。

2009年6月24日,廣西壯族自治區賀州市八步區鴻運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成立,這是廣西首家正式掛牌成立的小額貸款公司,注冊資金3000萬元。與此同時,廣西其他各地市也在加緊開展小額貸款公司的申報工作。廣西首批小額貸款公司的開業帶來了良好的社會效應,在金融市場中起到了拾遺補缺的作用,深受小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戶的歡迎。據管理人員透露,賀州市八步區鴻運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在成立當天就發放了第一批小額貸款——500萬元。此后,廣西小額貸款公司不斷發展,截至2011年4月份,共有100家小額貸款公司獲準籌建或準許開業。

如今,廣西的小額貸款公司已成為活躍地方經濟、推動廣西發展的一支重要力量。一方面,小額貸款公司滿足了市場上多樣的信貸需求,特別是為一些小企業和“三農”等弱勢群體提供了新的融資渠道,解決其融資難的問題;另一方面,小額貸款公司使大量游離在外的民間資本獲得了正規的投資途徑,活躍了民間借貸,為廣西的金融發展注入了新的力量。此外,小額貸款公司也逐步獲得了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支持。據報道,2011年2月25日,廣西已有6家小額貸款公司獲融資,國家開發銀行廣西分行、桂林銀行、柳州銀行愿意為小額貸款公司提供信貸支持,這些小額貸款公司可從銀行業金融機構獲得授信9950萬元,融資4450萬元,這是廣西小額貸款公司在融資上的重大突破。

三、廣西小額貸款公司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一) 主體性質不明確,使其成長受阻。

目前,在相關文件中并沒有明確界定小額貸款公司是否為金融機構,只在《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中提到小額貸款公司的性質是“企業法人”,而這只能說明小額貸款公司只是私人資本投資的貸款公司,沒有金融業務許可證。由于身份的不明朗,在實際運作中,小額貸款公司往往遭遇一些不公正的待遇,不能享受金融機構的特權,無法跟農村信用社、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村鎮銀行等其他金融機構站在同一起跑線上,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小額貸款公司的發展。

(二) 后續資金沒有保證。

從廣西首批獲準開業的小額貸款公司可知,其注冊資金大多在300萬-500萬,注冊資金為1億的南寧市聯生小額貸款股份公司是其中規模最大的一家,原本注冊資金就低,再加上在實際運作中小額貸款公司只能放出貸款,不能吸收存款,可想而知,其可用的資金很少。雖然,目前一部分小額貸款公司能從一些銀行機構融入資金,但面對眾多對資金如饑似渴的中小企業和個人,實際融資的效果并不明顯,而且采取融資的手段增加可利用資金的辦法在實際操作中也會遇到問題。由此可見,后續資金的不到位,是小額貸款

轉貼于

公司發展中的又一“瓶頸”。

(三) 經營管理水平有待提高。

小額貸款公司在經營管理方面比一般的金融機構遜色,這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信息管理落后,沒有有效使用征信系統。

廣西的小額貸款公司由于資金、技術、人才等方面的限制,在信息的管理上比較落后,并不具備像正規金融機構那樣完善的信息系統,這樣不可避免地就會產生信息不對稱問題,加大其信貸風險。另外,現在絕大多數的小額貸款公司沒有有效地使用征信系統,許多公司尚未接入人民銀行企業和個人信息基礎數據庫,也就是說,這些公司并不能像其他正規金融機構一樣在貸款發放前通過征信系統查詢企業和個人征信情況,而只靠一些傳統的經驗來判斷借款人的信用情況,靠抵押擔保來控制信貸風險。在這種運作模式下,小額貸款公司由于信息的貧乏,極易形成壞賬,不利于防范風險,控制損失。

2、員工素質不高,缺乏專業性。

廣西小額貸款公司的員工普遍存在金融專業知識欠缺、業務能力弱等問題,據了解,許多小額貸款公司的現有從業人員是從非金融機構招聘過來的,有的以前是企業管理人員,還有的是直接從農戶轉型過來的,只經過簡單的上崗培訓就開始投入工作,這必然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小額貸款公司的長足發展。

3、內部風險控制機制不完善。

現階段,廣西小額貸款公司風險控制意識薄弱,缺乏先進的風險管理理念與風險管理措施,往往只注重業務在量上的擴張,而忽略了對業務質的規定。在實際運作中,小額貸款公司缺乏準備金制度和風險保障基金等與風險控制相關的措施,也沒有像正規金融機構那樣有嚴格的貸款流程,缺乏貸前的詳細調查、貸時的跟蹤審查和貸后的檢查等操作規范,放貸時提倡“快速、簡便”,審查偏松,這就會給經營運作帶來許多的不確定因素。

(四)利潤空間小。

小額貸款公司收入的主要來源是貸款的利息收入,表面看起來應該是放貸收益頗豐,但實際操作中,由于政策對小額貸款公司有諸多規定,比如對融資的限制、對利率的限制等,使公司的盈利空間較為狹小,影響其實際收入。小額貸款公司“只存不貸”的特點,就使其在遇到資金緊張時要向其他金融機構融資,而在融資時,它們需要像一般的工商企業那樣支付企業借款利率,而不能享受同業拆借利率,這大大增加了小額貸款公司的資金使用成本,降低其收益;另外,小額貸款公司要支付各種稅費,稅收按照一般的公司稅率標準征收,并沒有得到優惠。雖然小額貸款公司的放貸利率較高,但除去融資的費用和稅收的費用,實際收入較低。

(五)經營偏離了原市場定位,支農作用發揮有限。

小額貸款公司在設立之初的市場定位是在堅持“小額、分散”放貸的原則下,為農民、農業和農村的經濟發展服務,為中小企業和個體工商戶解決資金問題,但是在實際運作中,廣西的許多小額貸款公司逐漸偏離了原市場定位,貸款投放的重點向非農化、城市化、集中化方向轉移。小額貸款公司市場定位的偏離,是因為將資金投給“三農”和中小企業,就會產生“貸款管理成本高、風險大”等問題,一旦遇到問題,貸出去的款項可能就無法收回。在利潤最大化的驅使下,貸款投放的重點就發生了偏離。

四、促使廣西小額貸款公司健康發展的建議

(一)創造有利于小額貸款公司發展的有利環境。

廣西小額貸款公司的發展需要國家政策及相關外部配套系統的支持,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努力:

1、創造使小額貸款公司與金融機構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轉貼于

首先,相關部門應以立法的形式,盡快界定小額貸款公司的性質,明確其“金融企業”的身份,以使小額貸款公司與一般的金融機構受到同等的待遇;其次,政府應減免小額貸款公司的稅收,目前,按一般工商企業的標準上交相關稅費大大降低了小額貸款公司的收益,也挫傷了投資者的投資熱情,這也不利于小額貸款公司與農村信用合作社等農村金融機構公平競爭,建議政府部門可以參照農村金融機構的標準對小額貸款公司進行征稅。

2、發展外部配套系統。

小額貸款公司的健康、持續發展,離不開外部配套系統的完善,比如,可以促進農業保險制度、農村信用擔保機構的發展,這可以為小額貸款公司投向“三農”的資金提供保障,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引導公司投保重點向“三農”方向轉移的作用。另外,應盡快將小額貸款公司納入征信系統,從而獲得和其他金融機構一樣的資源共享,發揮征信管理系統的服務功能,同時,這也有助于監管機構掌握所發放貸款的質量,發揮征信管理系統的監督功能。

(二)逐步解決小額貸款公司的資金來源問題。

目前,后續資金的來源問題已成為限制小額貸款公司發展的主要問題之一,解決這一問題可從以下幾方面入手:(1)管理部門應積極跟金融機構溝通,逐步放開對那些運營狀況良好、風險控制能力強、發展穩妥的小額貸款公司的融資限制,可以根據小額貸款公司的經營及資信狀況逐年增加其融資比例;(2)允許一些優秀的小額貸款公司吸收存款,這些小額貸款公司應經過嚴格的審查,以保障所吸收存款的安全性;(3)在適當的時候通過增資擴股,擴大資金來源,可以鼓勵一些經營業績好的企業參股;(4)在條件具備、發展到位時,考慮向資本市場融資,比如通過發行債券等。

(三)規范小額貸款公司的管理,提高員工素質。

小額貸款公司的管理人員應認真學習一些優秀金融機構的先進管理理念,不斷完善公司的管理。同時,應建立科學、高效的經營管理體系,這包括建立較為完善的公司章程,制定基本業務流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完善激勵機制和員工考核制度等,特別是要建立、健全風險防范、控制機制。另外,小額貸款公司的管理人員應適時地引進相關的金融人才,加強內部員工的培訓工作,不僅要對員工進行專業知識、業務能力方面的培訓,更要加強員工職業道德方面的培訓,提高員工的綜合素質。

(四)不斷創新經營方式。

小額貸款公司章程范文4

由于其特殊的歷史背景,運行一年來,被外界稱為“新票號”的“晉源泰”“日升隆”引起了金融界的極大關注,世行農村金融專家、德國金融界以及國內專家都紛至沓來。

當滿頭白發、身著孟加拉傳統服裝的尤努斯,將小額貸款帶入諾貝爾和平獎的燦爛光環下時,平遙的幾個煤焦老板正忙著洗去一身的煤灰,投身到一場民間的金融實驗中,為在中國一直默默跋涉的小額貸款趟出一條新路。

那么這兩塊“試驗田”試出了什么效果,小額信貸在農村市場前景如何?面對記者的提問,曾以煤焦業起家的晉源泰小額貸款有限公司董事長韓士恭列出了3個數字、兩個100%和一個0%:到期貸款收回率100%,利息收回率100%,不良貸款率0%。

農村“金融真空”:小額貸款公司的機遇

184年前(清道光三年,即1823年),中國第一家經營異地匯兌和存、放款業務的金融機構“日升昌”票號在平遙誕生,作為晉商發祥地之一的平遙城一度富甲天下。

而到了2005年,平遙縣旅游業雖然聲名遠揚,但財政的支柱卻是與旅游業正相矛盾的煤焦產業。至于老祖宗發家的金融業,更多地體現在民間的“黑市”之中。

與此同時,與所有中部欠發達地區一樣,平遙縣金融布局不平衡,農村資金外流,農村經濟發展失血嚴重。

首先是農業銀行戰線轉移,1997年以來,農業銀行將競爭視角從農村轉向城市,其在平遙縣鄉(鎮)的分支機構全面撤出,目前農村金融領域只剩下農村信用合作社獨家經營。然而,作為全縣惟一的合作金融組織,農信社由于歷史包袱沉重,服務手段傳統,服務功能、品種、設施落后,很難適應農村發展的需要。此外,農業發展銀行功能單一,僅在農產品收購方面發揮著政策性金融組織的作用,服務“三農”經濟的廣度和深度遠遠不夠。國有商業銀行和郵政儲蓄還加速分流農村金融資源。國有商業銀行在小縣城基本上只吸收存款而不發放貸款,把從農村吸收來的資金上存于大中城市行。郵政儲蓄更是只存不貸,事實上成為農村金融資源的“抽水機”。

這種局面很大程度上是金融機構市場化改革的結果。十幾年前,中國的銀行帶有很強的行政主體色彩,其分支機構可以不計成本地遍布于農村基層地區??墒牵袌龌母镏?,很多商業銀行在經營出現困難不能盈利的情況下,為了節省成本,紛紛退出了農村市場。

長期落后的中國農村不僅僅難以得到金融資金的支持,相反,農村既有資金還在通過金融渠道向城市逆向流動。國家統計局數據顯示,中國農民的全部純收入僅為2.2萬億元,流出比例近15%。

平遙是一個農業大縣,有近50萬人口,其中農業人口比例超過80%。自古以來,這里的人們就有做小買賣的傳統,隨著近年來個體工商業發展加快,資金需求旺盛,民間融資異?;钴S,融資額近億元,且融資額愈來愈多,規模愈來愈大,呈膨脹發展態勢。

“再不改進,中國很多農村真會出現‘金融真空’。這也許是央行急于推進民營商業小額貸款公司的一個很重要原因。”有專家分析說。

中國的小額貸款起步并不晚。上世紀80年代,一些國際組織、慈善機構提供贈款在中國開始推行小額貸款試點,遍布幾乎全國所有的省市。但是,這些小額貸款試點過分強調了公益扶貧性質,而忽視了其商業性,沒有實現真正的自主經營,所以絕大部分都沒有維持太長時間,能贏利者不到1%。其中大多是因資金困境而中途夭折。當然,這也與政府嚴格控制金融業的大背景直接有關。長期以來,成立任何私營商業性的小額貸款機構都被視為一個“”。

不過這一政策限制在2005年2月有所松動,在一份致力于解決農民增收難題的文件中,中央政府第一次明確提出: “在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建立由自然人或企業發起的小額信貸組織?!?005年5月,央行正式決定,在中西部地區民間融資比較活躍的山西、陜西、四川、貴州、內蒙古5省(區)進行民間小額貸款試點,央行只確定基本原則,具體實施方案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制定。

試驗田試出什么

2005年12月27日,晉源泰小額貸款有限公司掛牌,并于2006年2月13日正式營業,成為國內首家民間小額貸款公司,當時注冊資金1600萬元。而落戶平遙的另一家小額貸款公司“日升隆”注冊資金1700萬元。

在籌建過程中,控制風險的要求是第一位的。

首先,按照規定,小額貸款公司只能放貸不能吸收存款,實行市場化利率,以銀行基準利率4倍為上限,原則上不能跨區域經營;其次,發起人確定為自然人,這是考慮到企業法人作為經濟實體,普遍有銀行貸款,在小額貸款組織與企業的經營管理過程中,容易導致資金界限劃分不清、產權不明。同時,小額貸款組織實行股份制形式組合,其經營規模不大,股東太多,難以形成相對集中意見,因此以3-5人較為妥當。

此外,在資本金風險控制上,要求小額貸款公司注冊資本不得低于1500萬元,資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其中:核心資本充足率不得低于6%;為控制委托業務過度擴張形成風險集中,小額貸款公司不良資產超過10%時,停止其接受機構批發資金和委托資金。在風險補償基金方面,小額貸款公司比照股份制商業銀行的有關規定提取呆賬準備金沖銷呆賬。在控制接受委托資金方面,要求單戶委托資金總額不得低于50萬元,但接收單戶委托資金總額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資本金的30%。在風險投資保證金方面,為吸引委托資金,以小額貸款公司資本金余額的10%作為風險投資保證金,風險投資保證金實行專戶管理。

小額貸款試點公司成立之初,就劃定了一定的運作界限――主要面向“三農”(農村、農業、農民),服務地方經濟,“三農”貸款比例不得低于75%。

“晉源泰”“日升隆”一開張,便吸引了當地眾多農戶和中小企業,農戶中貸款最少的有2000元,最多的不超過10萬元,中小企業最多一戶貸款80萬元。其貸款用途主要集中在養殖業、種植業、農副產品加工業、旅游業、運輸業等領域。

道虎壁村侯生榮共養110頭豬,去年前半年遇上豬肉價格下滑,資金面臨較大困難,在此情形下,他便向“晉源泰”貸款6萬余元,增加豬的品種,后來又貸款3萬余元,現在這位農戶的日子好過了,于是提前還款3萬元。

對于運行近一年的結果,韓士恭拿出一份公司最新的經營狀況簡要分析:截至2006年10月,“晉源泰”累計

發放貸款2630.9萬元,放戶數389戶,累計收回貸款779.25萬元,收戶數145戶,貸款余額1851.65萬元,到期貸款收回率100%,利息收回率100%,不良貸款率0%。

“小額信貸公司的成立,不僅有效解決了農民和中小企業貸款難,規范了民間借貸秩序,還與農村信用社形成了良性競爭的態勢,由此激活并刺激了農村金融市場的發展。”當地官員對小額貸款公司的誕生給出了這樣的評價。

新“票號”怎樣運作

小額貸款試點公司成立以來,其風險控制能力及運作模式一直是人們關注的焦點。

在“晉源泰”,記者看到,這里沒有銀行高高的柜臺、鐵柵欄,只有一些待客的沙發、茶幾以及類似小儲蓄所對外營業的幾個窗口,墻上掛著公司章程、員工守則、貸款流程等一系列規章制度。目前公司共有11人,有商業銀行退休的專業人士,有學金融專業的大學生,現金管理、會計員、信貸員、業務經理等職能設立一應俱全,為了防范風險,還專門成立了由董事長、總經理、業務經理、信貸員組成的信貸委員會。

由于“三農”的特殊性,使得小額貸款的擔保方式不得不進行創新,以符合農戶實際。

平遙縣洪善鎮東山湖村養豬示范戶王慧是小額信貸的受惠者之一。2005年市場豬價大跌,他預計2006年將會上漲,于是向日升隆公司申請貸款購進仔豬。公司馬上派人進村考察,然后分兩筆貸給他10萬元,半年期,利率18%。這筆貸款的擔保人有兩個,一個是洪善鎮鎮長,另一個是縣畜牧局改良站站長。兩位公務員以他們出具的工資單復印件為擔保憑證,經過公證,公司即發放貸款。貸款金額為公務員年收入的1.5倍-3倍。

除了公務員工資擔保,還有公司加農戶擔保、村委會擔保、信用戶評定貸款信用、小組聯保貸款等方式。

公司加農戶擔保是農副產品加工企業為種養殖基地的農戶所提供的貸款擔保。如平遙縣種植有6000余畝蘆筍,產品全部出口西歐。但蘆筍種植期有兩年,在此期間,農民急需資金投入。貸款公司與蘆筍公司達成協議,即農戶向貸款公司貸款由蘆筍公司擔保,蘆筍公司向農戶提供種苗、肥料、農藥,農戶與蘆筍公司簽訂購銷合同,蘆筍收獲時,優先出售給蘆筍公司。村委會擔保貸款是以村委會收取的關聯企業土地占用費為其村民提供的擔保。信用戶評定貸款是由村委會和小額貸款公司共同評出信用戶,并在全村進行公示,無不良反映的,小額貸款公司給予5000元以下的貸款。信用小組聯保貸款是由村委會和小額貸款公司共同對借款人進行貸前審查,由符合發放條件的若干借款人自行組成信用小組,承諾自我守信,相互監督,共擔風險,由小額貸款公司發放貸款。

韓士恭對記者說,與銀行繁瑣手續不同的是,小額貸款公司辦理貸款業務時間最長不超過3天,最短的不超過半小時,而且還少了一些人情債,只要符合公司要求,立即給予貸款。不過令人遺憾的是,前來貸款的農戶中60%一70%不符合貸款要求。目前,公司貸款最長期限為1年。

為了確保資金安全運作,“晉源泰”“日升隆”都設定了“借款人申請-貸前調查-貸款審查簽批-貸后管理”的嚴格貸款流程。先是摸清貸款的用途,比如養牛戶前來貸款,他養多少頭牛,需多少飼料,甚至要弄清養的有多少是公的多少是母的,通過對其資產進行評估,清楚了解貸款戶經營的合法合規性及信用度情況,保證人的資金收入狀況,抵(質)押物的合法性、有效性和流動性。在調查基礎上,審貸小組確認貸與不貸和貸款限額。隨后在放貸期間,信貸員對其進行“跟蹤”,與貸款戶經常保持聯系,掌握貸款戶經營狀況。

近一年的試點,他們還沒有發現貸款戶有改變貸款用途的情況,而且也未出現呆壞賬,即使有個別貸款戶未按時還貸,也會講明原因,及時還款。韓士恭說,農戶們雖然缺少實物抵押,但是很講信譽,所以我們要以信用貸款為主,培育市場。

試點存在的難題

民間小額貸款公司的出現,打破了平遙農村原有的金融格局,為農村信用社培育了潛在競爭對手。相關部門的統計顯示,2006年上半年,平遙縣農村信用社存款余額達122858萬元,新增貸款僅6305萬元,而兩家小額公司向農戶發放貸款達2166萬元,占農村信用社當年新增貸款的34.35%。小額貸款公司貸款管理方式靈活、便捷,員工責任意識及敬業精神較強,顯示出明顯的競爭優勢。

利率市場化是我國金融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小額貸款公司實行市場化利率,資金的價格由市場資金供應量和市場需求量來決定,農戶資金需求旺盛,他們按照貸款用途、貸款期限,并對種植業給予一定的優惠,貸款利率在12.83%-22.32%之間,資金利潤率在10%左右。平均貸款利率水平高于商業銀行貸款利率,低于民間借貸利率。韓士恭說,盡管我們的貸款利率可在同期銀行利率的4倍內浮動,但一定要考慮到借貸人的承受能力。目前,我們定的月息為1.2%-1.5%,僅比農村信用社的月息0.9%略高一點。

同時,小額貸款公司對民間借貸利率的導向作用正在顯現。附近民間借貸開始參照小額貸款公司的利率水平進行融資活動。據對與平遙縣相鄰的縣(市)調查,民間借貸利率在24%左右,平均利率水平較上年度下降了三個百分點。

不過,面對市場需求的日益擴大,韓士恭總是為資金短缺而犯愁。由于小額貸款試點公司被要求不能吸收存款,因此所有貸款只能來自資本金?!皶x源泰”運轉不久,注冊資本1600萬元的資本金僅剩下200多萬元。而注冊資本1700萬元的“日升隆”也在短短4個月時間里放貸1039萬元。為解燃眉之急,2006年8月,“晉源泰”的四位股東各追加100萬元,注冊資本由開張時的1600萬元擴大到了2000萬元。即使增資了400萬元,但是僅隔三個月后,記者來這里采訪時,韓土恭依然為后續資金跟不上而發愁。

與此同時,德國復興銀行、國際金融公司等國內外金融機構對他們表示出了極大的興趣,國際金融公司曾三下平遙并表達了投資意向。

困擾他們的不僅是資金短缺,貸款信息來源狹窄、金融人才匱乏等等問題也擺在他們面前,僅憑一兩個信貸員無法做到全面掌握當地信貸市場情況,以及對農戶的日常了解。當然,擁有合法身份是這兩家公司共同的期盼。

小額貸款公司章程范文5

【關鍵詞】高校大學生;創業;公司設立

一、大學生創業綜述

(一)大學生創業能力

大學生創業是一種實踐性很強的過程,要求大學生創業者不僅要擁有創業精神、創業意識,還要有足夠的創業能力和創業實踐訓練,向成功的企業家學習,在實踐中提升和練就自己發現問題、解決問題的創業能力,然后再去創業,無疑可以提高創業的成功率和成就感。

(二)大學生創業現狀

近年來,隨著各大高校擴招,全國大學畢業生人數逐年增長。據統計數據顯示,我國普通高校畢業生2011年為660萬,2012年為680萬,2013年為700萬,2014年達到727萬,2015年全國高校畢業生總數為749萬人,比2014年再增加22萬人,創下歷史新高。教育部黨組書記、部長袁貴仁也強調,各地各高校要切實增強責任感緊迫感,堅定信心、迎難而上,以開闊的思路和務實的作風,全力做好2015年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工作。但大學畢業生數量多,就業壓力大,已經成為一個不得不引起社會高度重視的問題。盡管各級政府部門出臺了優惠政策促進大學生創業,但傳統就業觀念對于大學生影響深遠,相當一部分大學生把畢業后創業當作除就業、考研和出國等之外逼不得已的選擇,缺乏創業的積極性和創業成功的雄心壯志。社會各界人士也對大學生、尤其是在校大學生的創業行為持懷疑態度,其中有代表性的觀點為以下幾個方面:首先,目前的社會大環境是否適合大學生創業?相應的扶持政策是否能起到應有的作用?其次,大學生盡管具備了一定的專業素質,但社會閱歷和人脈關系網淺,其創業成功的概率是否比其他類型創業者高?再次,部分在校大學生在學習之余就開始創業活動,能否保證學業的順利完成?有限的時間是更應該投入到專業知識的學習中去還是學習與創業能夠兼顧?等等諸如此類的疑問大量存在。

二、一般公司設立流程

(一)應當注意的事項

1.所從事行業、公司性質所需的注冊資金:盡管公司法修改之后對設立公司的最低資金限額取消,但是筆者認為設立公司不宜將出資額設置過低,公司資金額低會限制本公司業務的開展,使公司無法接觸到大額訂單,給人一種公司太小,不值得投資不值得合作的錯誤印象。

2.注冊公司所需要的辦公地點的確定:注冊地點、區域選擇前應當詳細了解相關政策,政府對一些特殊行業有稅收的優惠政策。

3.了解所從事行業是否需要辦理行政許可審批手續(如從事出版發行、食品衛生等需先辦理特殊的審批手續)

(二)公司設立具體流程

1.發起人協議書。發起人之間就設立公司事項所達成的明確彼此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書面文件。協議主要包括以下內容:(1)各發起人;(2)擬設立公司的名字;(3)擬設立公司的經營范圍;(4)股本總額;(5)各發起人認購的份額;(6)各發起人權利義務;(7)公司籌辦事項;(8)違約責任;(9)協議的修改與終止。

2.訂立章程。設立任何公司,首先都必須由公司創辦人協商訂立公司章程,這是公司設立的法定程序的第一步。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1)公司名稱和住所;(2)公司經營范圍;(3)公司注冊資本;(4)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5)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6)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7)公司法定代表人;(8)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

3.確定股東。有限責任公司由五十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4.繳納出資。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沒有最低注冊資本的要求。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

5.確立機關。公司的機關是公司的法定機構,在公司設立階段即應予以確定。在有限公司中,公司設立股東會的,董事一般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公司不設立股東會的,董事一般由股東委任。在設立階段,還要確立公司的監事和監事會,并確立公司的經理、副經理等。

6.申請登記。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申請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一系列文件。

三、大學生創業設立公司的建議

(一)大學生應根據社會需求和自身興趣來選擇創業的行業

經濟學的一般原理中有一條就是“需求決定供給”,大學生考慮創業的行業選擇也必須遵循這一規律,只有在充分考慮社會需求的前提下去選擇相應的行業創業才能增加成功的概率;另外,大學生應該根據自己的興趣愛好來選擇行業,不僅可以事半功倍,更有利于增加大學生創業成功率。

(二)學校應該加強對學生創業意識和創業素養的教育

目前許多高校已經對創業教育有了足夠的認識和重視,學校每年舉辦各類大學生創業計劃大賽、成功創業人員的經驗交流會等活動,并且將“就業與創業指導”、“大學生職業生涯規劃”納入必修課,積極鼓勵學生堅持創業與就業相結合、與地方經濟相結合,提高大學生就業與創業的成功率。

(三)政府要完善大學生創業的相關扶持政策

政府應該在扶持大學生創業中承擔一定的責任,可以通過稅收優惠、小額貸款、簡化登記手續、表彰獎勵、設立更多的民間風險投資基金等方式來支持大學生創業,以解決大學生創業普遍面臨的創業資金不足、融資難等問題。

基金項目:本文系江蘇大學第14批學生科研課題立項資助項目“高校大學生創業與公司設立問題研究”(項目編號:14C323)研究成果。

作者簡介:劉雨婷(1992.04-),女,江蘇鹽城人,本科,江蘇大學文法學院,主要研究方向:民商法學。

參考文獻:

小額貸款公司章程范文6

第二條本暫行辦法所稱民間融資,是指不吸收公眾存款,以自有資金為主,向有融資需求的中小微企業、三農、個體經營業主和居民等提供小額資金借貸服務的經營行為。民間融資公司是指在本區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符合本暫行辦法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機構。

第三條民間融資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以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民事責任。民間融資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或者認購的股份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

第四條民間融資公司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遵循自愿互助、誠實信用原則,在不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擔風險。民間融資公司依法開展業務,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第五條區金融辦負責民間融資公司規范管理的具體實施工作,并負責向區政府、區金融穩定工作聯席會議和市金融辦報告工作。

第六條區金融穩定工作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按照職能和分工,做好規范管理工作。

第二章設立、變更和終止

第七條設立民間融資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規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法定人數的股東: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50人以下,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人數2人以上200人以下;

(三)注冊資本:有限責任公司1000萬元以上,股份有限公司2000萬元以上;

(四)有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五)有具備相應專業知識和從業經驗的工作人員;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必要的內部組織機構及業務操作規則、風險控制制度等。

第八條擔任民間融資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條件,無犯罪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高級管理人員還應當具備與其履行職責相適應的金融知識,具備大專以上學歷,從事金融工作或者相關經濟工作3年以上。

第九條民間融資公司可以經營下列業務:

(一)以自有資金向中小微企業、三農、個體經營業主和居民等提供小額資金借貸服務;

(二)其他經批準的業務。

第十條設立民間融資公司應當向區金融辦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設立民間融資公司申請書。包括:擬設立的民間融資公司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和業務范圍等事項,擬任董事長、總經理簡歷;

(二)章程草案;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四)出資人承諾書。出資人應當承諾自覺遵守國家、省、市有關民間融資的相關規定,遵守公司章程,參與管理并承擔風險,不從事非法金融活動,保證入股資金來源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資金入股;

(五)出資人協議書。股東之間關于出資設立民間融資公司的協議;

(六)股東名冊。內容包括法人股東的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冊地址、出資額、持股比例等;自然人股東的姓名、住所、身份證號碼、出資額、持股比例等。法人股東為企業法人的應當提交通過上一年度工商年檢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其他法人單位應當提交法人登記證復印件;自然人股東應當提交簡歷和身份證復印件;

(七)法人股東出資的驗資證明及資信證明和自然人股東出資的資金來源說明及資信證明等有關資料;

(八)擬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證明;

(九)營業場所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證明材料;

(十)其他應當提交的文件資料。

第十一條區金融辦對提交的文件資料進行初審,經區金融穩定工作聯席會議討論通過后,出具同意函,由民間融資公司到工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并領取營業執照。

第十二條民間融資公司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民間融資公司憑區金融辦的同意函到工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一)變更名稱;

(二)變更組織形式;

(三)變更注冊資本;

(四)變更公司住所;

(五)調整業務范圍;

(六)變更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七)變更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

(八)分立或者合并;

(九)修改章程;

(十)其他變更事項。

第十三條民間融資公司因分立、合并或者出現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憑區金融辦的同意函到工商部門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第十四條民間融資公司有重大違法經營行為,嚴重危害市場秩序、損害公眾利益的,依法予以關閉。

第十五條民間融資公司解散或者被撤銷的,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按照債務清償計劃及時償還有關債務,區金融辦負責監督。債務責任解除前,公司股東不得分配公司財產或者從公司取得任何利益。

第十六條民間融資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實施破產清算。

第十七條民間融資公司分支機構的設立、變更、注銷以及清算,參照本暫行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三章股東資格和股權設置

第十八條企業法人、自然人、其他經濟組織可以向民間融資公司出資入股。

第十九條企業法人入股民間融資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具有法人資格;

(二)法定代表人無犯罪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

(三)企業法人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

(四)公司治理和財務狀況良好,內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入股前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五)入股資金來源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資金入股。

第二十條自然人入股民間融資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無犯罪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

(三)有較強的抗風險能力和資金實力,入股資金來源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資金入股。

第二十一條其他經濟組織入股民間融資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法登記注冊;

(二)法定代表人無犯罪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

(三)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誠信記錄;

(四)有較強的抗風險能力,入股資金來源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資金入股。

第二十二條民間融資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實收貨幣資本,由出資人一次性足額繳納。

第二十三條民間融資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受讓人應當符合本暫行辦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條件。民間融資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的股份,在任職期間內不得轉讓。

第二十四條民間融資公司股東發生變化、股份轉讓比例超過5%的,應當報請區金融辦審核后辦理相關法律手續。

第四章合規經營

第二十五條民間融資公司的主要資金來源為股東繳納的資本金、擴股資金及其他符合國家相關規定的資金。

第二十六條民間融資公司原則上在本區行政區域內開展業務。

第二十七條民間融資公司應當堅持“小額、分散”的原則,面向中小微企業、三農、個體經營業主和居民提供借貸服務,并訂立書面合同,約定利率,且對單戶的放貸余額不超過注冊資本的20%。資金的發放和回收主要通過轉賬或者銀行卡等結算渠道,一般不得以現金方式結算。

第二十八條民間融資公司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結構,制定穩健有效的議事規則、決策程序和內審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第二十九條民間融資公司應當建立健全明確的投資業務流程和操作規范,以及完善的事后追償和處置制度、風險預警機制和突發事件應急機制。

第三十條民間融資公司應當加強內部控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真實記錄和全面反映其業務活動和財務活動。

第三十一條民間融資公司的借貸利率上限不得超過司法部門規定的上限。

第三十二條民間融資公司應當定期向區金融辦報送相關統計報表、財務會計報告、合法合規報告,以及年度業務經營情況、融資情況、高管人員和股權變動等重大事項的信息。提交的各類文件和資料,應當真實、準確、完整。

第五章規范管理和風險防范

第三十三條區金融辦應當建立民間融資公司信息資料收集、整理、統計分析制度和監管記分制度,對民間融資公司經營及風險狀況進行持續、動態監測。

第三十四條區金融穩定工作聯席會議建立民間融資工作協調機制、信息共享機制、風險防范機制,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及時交流情況信息,密切協作配合,加強監管,落實責任,及時識別、預警和防范風險,依法查處非法或者變相非法集資、放高利貸等行為。

第三十五條區金融穩定工作聯席會議及各成員單位應當建立民間融資行業重大風險事件的發現、報告和處置制度,制定重大風險事件處置預案,明確處置機構及職責、處置措施和處置程序,及時、有效地處置重大事件。

第三十六條區金融穩定工作聯席會議應當及時向區政府和市金融辦報告民間融資行業的重大風險事件和處置情況。本條所稱重大風險事件,是指:

(一)民間融資公司引發的;

(二)民間融資公司發生詐騙,金額達到其凈資產5%以上的;

(三)民間融資公司主要資產被查封、扣押、凍結的;

(四)民間融資公司因涉嫌違法違規被行政機關、司法機關立案調查,主要負責人被司法機關依法采取強制措施的;

(五)發現民間融資公司主要出資人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或者主要出資人對公司造成其他重大不利影響的;

(六)民間融資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變更或者3個月內有二分之一以上辭職的;

(七)其他要求報告的情況。

第三十七條區金融辦應當建立專項檢查制度,不定期對民間融資公司進行現場檢查,需要其他部門配合的,應當予以配合。

現場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向民間融資公司出示檢查通知書和相關證件,民間融資公司應當予以配合,并按照要求提供有關文件、資料。

第三十八條區金融辦負責每年3月30日前對民間融資公司進行年審,將有關情況報市金融辦,并通報區金融穩定工作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

對年審不合格的民間融資公司,由相關職能部門根據法定職權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或者暫停部分業務;情節嚴重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規定的,依法取消其經營民間融資業務資格。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暫行辦法規定的,由區公安分局、區金融辦、周村工商分局等單位,根據各自職責,對其采取警告、公示、風險提示、責令停辦業務、取消高級管理人員從業資格等措施,督促其整改。

第四十條對存在風險隱患和違規經營的民間融資公司,經督促整改后拒不改正的,應當責令其停業,委托指定外部審計機構進行獨立審計,并依據審計結果進行依法處理。

第四十一條民間融資公司有非法集資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放高利貸、使用非法手段催債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取消其經營民間融資業務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章優惠政策

第四十二條對經營規范達到“省小額貸款公司”及“省融資性擔保公司”要求的民間融資公司,優先支持其轉制變更為相應的金融類經營公司。

第四十三條對民間融資公司實行財政鼓勵政策,自規范確認之日起給予其2年實際上繳稅收地方留成部分50%的補助,用于扶持發展。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民間融資公司從事信托、股權、創業投資等業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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