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產品生態補償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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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生態補償主體

 

1引言   隨著經濟和市場型措施在我國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領域中的地位日益突出[1],生態補償成為環境經濟學研究的熱點問題之一。生態補償最初僅限于自然生態補償范疇,之后擴展到社會經濟領域,被理解為促進資源環境保護的環境經濟手段和利益驅動機制[1~3]。   國內研究的生態補償接近于國外的生態服務付費(paymentforecosystemservice,PES)或生態效益付費(paymentforecosystembenefit,PEB)概念[2],但目前國內外學界仍沒有對生態補償的統一定義。卡普魯斯(Cuperus)等認為生態補償是對發展中受損的生態功能或質量的替代或交換過程,其目的是為了改進受損區域或創建新的生態功能和質量的區域[3],比利亞羅亞和普伊格(Villarroya&Puig)接受了這一定義,并強調生態補償相對于環境賠償來說,有利于避免出現諸如自然資源的損耗是易于被資金賠償或支付的觀點[4]。國內學者對生態補償概念和內涵的界定具有共同之處,即理論來源是環境外部成本內部化原理,包括對自然的補償和對人的補償,應用一系列的經濟激勵手段,目標是保護生態環境,實現社會經濟環境可持續發展[2,5]。盡管生態補償至今無明確定義,但其相關實踐早在20世紀80年代就在國內外展開。國際上較有代表性的生態補償項目如世界銀行在拉丁美洲開展的針對改善流域水環境服務功能的PES項目[6]、歐盟各成員國推行的生態稅措施,目前生態補償已被廣泛地應用于自然資源、生物多樣性、農業環境保護等諸多領域[7]。國內的生態補償實踐從礦區生態恢復和森林生態效益補償方面逐步展開,20世紀90年代后陸續開展的大型林業建設工程、新能源建設、流域水資源管理、農田保護方面的相應補償政策使生產補償機制進入到快速發展階段[5]。   生態補償的補償主體研究一直是該領域討論的重點問題,本文在評述對綠色農產品產業發展進行生態補償的必要性的基礎上,借助博弈分析手段研究了政府和供需雙方在形成穩定的綠色農產品生產—消費鏈條中的作用和沖突,其結果將為綠色農產品產業相關的生態補償機制建立提供一定參考。   2綠色農產品產業生態補償的必要性討論   本文所研究的綠色農產品指依照可持續發展理念,按特定方式生產,包括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這三類經專門機構認證,具有綠色標志或環境標志認證的生態、安全、優質的農產品和食品。隨著健康安全取代滿足溫飽成為農產品生產的主要目標,發展綠色農產品產業將是新世紀農業發展的必然走向。綠色農產品的生產過程避免或減輕了環境污染、生態退化及其消費過程中可能帶來的健康損害,提高了社會總體和消費者個體效用,其產生的正外部性及相應成本是對其進行生態補償的前提和保證,而現階段實施其生態補償的必要性可歸納為如下思點。   (1)制度方面的必要性。現階段我國市場機制發育不成熟的條件下,僅依靠受益者在市場運作的過程中完全承擔綠色農產品在生態建設上付出的成本仍較為困難,為維持綠色農產品產業的穩定性和持續性,有必要建立一套包含政府支持的生態補償制度,而類似的對低害或無害化農業生產的生態補償方案(PES)已經在國外實現,如歐盟的“Agri-environmentMeasures”的操作中(此補償包括用于彌補使用該技術所產生的額外成本的賠償和應用這些環境友好的農業實踐中符合農業環境合同所產生的收入,詳細情況可見ec.europa.eu/agriculture/envir/measures/index_en.htm的介紹),農戶若采用超出了法律義務的環境友好的農業技術,則將獲得補償。   (2)環境安全方面的必要性。目前農業生產經營中已經付出了高額的環境成本,嚴重威脅環境安全。采用生態補償手段建立生態管制政策引導綠色農產品產業發展,是扭轉當前農業生產中大量負外部性行為存在的形勢,實現環境友好型農業的有效途徑。   (3)相關產業發展方面的必要性。其一,綠色農產品的生產經營成本包括了市場準入成本、生產環節的環保成本、流通環節的營銷成本,實施生態補償有助于化解高成本帶來的綠色農產品高售價與消費者實際購買力之間的沖突;其二,也為生產方實行技術創新,提高綠色農產品產量提供了資金支持。   (4)國內外市場拓展方面的必要性。針對當今世界食品消費從滿足溫飽時代轉向滿足健康和營養需求時代的需求變化,實施綠色農產品產業生態補償,使生產方有實力拓展國內外市場,沖破與環境技術貿易相關的綠色貿易壁壘。   3補償主體的博弈分析   生態補償的主體問題即“誰補償誰”的問題,一般認為國家或政府在生態補償主體中占主導地位,但按照“受益者付費”原則,不應忽視其他主體存在。本文認為綠色農產品生產過程中既產生全社會共享的公共物品,又會在其被購買和消費過程中提高消費者在維持身體健康方面的效用,消費者對高于普通農產品售價的綠色農產品的購買,事實上即包括對綠色農產品在健康方面價值的實現,也包括部分對綠色農產品生產過程中產生的環境公共物品的支付,是對生產方生產綠色農產品所造成的額外成本的一種社會補償的實現形式,是一種隱含和間接的生態補償。此外,政府對消費綠色農產品的行為進行經濟杠桿和道德文化上的調節和倡導,可視為政府對消費者的一種物質或非物質的“補貼”。本文將通過一個博弈模型來說明實現綠色農產品的穩定供需關系下,生態補償的主體設計及綠色農產品供需中政府、生產方(企業或農戶)、消費者三方的相互關系。   假定綠色農產品供需過程的博弈主體為生產方和消費者,博弈雙方均為理性決策主體,其目標是追求自己的利潤或效用最大化,政府的目標為實現社會福利最大化,通過實施對生產方的生態補償和可能對消費者的補貼來影響博弈雙方決策。生產方的純戰略選擇為生產或不生產綠色農產品(生產普通農產品),消費者的純戰略選擇為接受消費綠色農產品和不接受消費綠色農產品(消費普通農產品)。該博弈矩陣如圖1所示。圖1中,πgp表示政府對生產方進行綠色農產品生產支付的生態補償,Ugc包括消費者消費綠色農產品的行為而享受的政府的優惠或補貼、消費者認為表示接受消費綠色農產品所能獲得的認同及對自身環保和生態意愿實現的滿足所帶來的非物化的效用。π1為生產方在市場上售出綠色農產品得到的利潤(收入-生產成本);π2為生產方在市場上售出普通農產品得到的利潤;Uc1為消費者權衡消費綠色農產品所獲得溫飽和健康的滿足和購買成本后,認為得到的效用;類似的,Uc2為消費者消費普通農產品所獲得的效用。對照現實情況,消費者對等量的綠色農產品和普通農產品的效用判斷與價格密切相關。#p#分頁標題#e#   對博弈模型按完全信息靜態博弈處理,分析如下:第一,當Uc1+Ugc>Uc2時,即消費者考慮消費成本后,認為消費綠色農產品的效用高于消費普通農產品,此條件下:(1)若π1+πgp>π2,即生產方生產綠色農產品的利潤(包括政府支付的生態補償和市場上出售實現的利潤)高于生產普通農產品的利潤時,有純戰略納什均衡解(接受消費綠色農產品,生產綠色農產品),這是一個綠色農產品生產的理想狀態。(2)若π1+πgp<π2,即生產方生產綠色農產品的利潤小于普通農產品的利潤時,有純戰略納什均衡解(接受消費綠色農產品,不生產綠色農產品)。這體現為現實中對綠色農產品存在潛在需求的地區或消費群體,但生產方因綠色農產品生產成本過高而不愿生產的情況。第二,當Uc1+Ugc<Uc2時,即消費者考慮消費成本后,認為消費綠色農產品的效用低于消費普通農產品,主要體現為消費者對價格的不接受,這也是目前較常見的情況,此條件下:   (1)若π1+πgp>π2,此時分兩種情況討論:①若πgp-Ce<π2,即當綠色農產品無法在市場上順利出售時,生產方所實現的利潤(政府支付的生態補償與生產成本的差值)低于生產普通農產品的利潤,由于存在Uc2+Ugc>Uc2,消費者仍表現出愿意接受的意愿,此時不存在純戰略納什均衡,生產方-消費者考慮混合戰略。假設此條件下消費者接受消費綠色農產品的概率為P1,不接受的概率為1-P1;生產方生產綠色農產品的概率為P2,不生產的概率為1-P2,則:消費者的期望效用函數為:U1(P1,P2)=P1[P2(Uc1+Ugc)+(1-P2)(Uc2+Ugc)]+(1-P1)[P2Uc2+(1-P2)Uc2]生產方的期望效用函數為:U2(P1,P2)=P2[P1(πgp+π1)+(1-P1)(πgp-Ce)]+(1-P2)1[P1π2+(1-P1)π2]或聯立U1(1,P2*)=U1(0,P2*),U2(P1*,1)=U2(P1*,0),均可解得:當生產方生產概率P2=P2*時,消費者效用U1(1,P2)=U1(0,P2),消費選擇消費或不消費綠色農產品是無差異的,因此會選擇混合戰略或任意一個純戰略;解U1(1,P2)>U1(0,P2)可知,當P2<P2*,消費者會選擇接受消費綠色農產品;反之,當P2>P2*時,消費者會選擇不接受消費綠色農產品。可見,當P2*的值越大時,P2<P2*的可能性越大[13],越有利于消費者選擇消費綠色農產品。類似的,當消費者接受概率P1=P1*時,生產方會選擇混合戰略;當P1>P1*,即P1*的值越小時,生產方選擇生產;反之當P1<P1*時,生產方會選擇不生產綠色農產品。同樣的,當P1*越小時,生產者越趨向于選擇生產綠色農產品。②若πgp-Ce>π2,即政府給予綠色農產品生產方高額補貼,此時有納什均衡解(不接受消費綠色農產品,生產綠色農產品)。綠色農產品生產完全由政府“輸血”,這種情況不具有可持續性和穩定性,討論中予以排除。   (2)若πgp+π1<π2,即政府及消費者購買實現的綠色農產品生產利潤低于生產普通農產品的利潤,此時有納什均衡解(接受消費綠色農產品,不生產綠色農產品)。這種情況反映消費者難以接受綠色農產品的較高售價,但是消費者仍表示出對綠色農產品的認同,即消費者同時意識到Uc2+Ugc>Uc2的事實存在,這對應著目前調查中常出現消費者對購買綠色農產品的問卷中認同率高,但是轉化為實際購買力卻很少的情況。   在上述博弈分析的純戰略納什均衡中只有接受消費綠色農產品,生產綠色農產品的情況才能實現綠色農產品供需關系的穩定,其要求對綠色農產品的生產方和消費者來說,生產與消費都是有利的,由于生產方在市場上獲得的利潤和消費者需要支付的成本是同步變化的,在綠色農產品生產成本難以大幅度下降的情況下,與政府相關的πgp和Ugc的調節相當關鍵:一方面,政府應核算生產方在進行綠色農產品生產過程中的生產成本和出售的收益,以及所帶來的環境效益在此基礎上制定生態補償πgp的標準,使此補償標準不低于π2-π1。另一方面,提高Ugc的水平,政府對愿意購買綠色農產品設計一定的優惠政策或宣傳,并提升消費者對綠色農產品在食品和健康方面的效用衡量,從而有效減少財政支付額度,提高政府補償資金的效力。   混合戰略納什均衡的情況較為接近我國現狀,即消費者認為購買綠色農產品成本過高不合適,但對接受綠色農產品有一定意愿,綠色農產品必須在市場上順利出售,即生產方在享受政府和市場雙重生態補償和利潤實現下才較普通農產品有利。此條件下,實現綠色農產品供需關系穩定,應分別提高P2*,降低P1*,當農產品售價和成本固定時,類似上文可以論證現階段政府進行生產補償的重要作用。純戰略和混合戰略博弈分析都可以看到生產方和消費者之間的利益沖突,當生產方從消費者處獲利π1增大時(P1*減小),生產方越傾向于生產,而消費者則會因成本的提高而感受到效用Uc2下降(P2*減?。﹥A向于不消費,即現階段通過消費者購買而在市場上實現的生態補償額度是有限的。   通過上述博弈模型的分析可知,對綠色農產品產業的生態補償由政府和消費者(市場購買費用的一部分)共同實現,但基于我國現實,依靠市場運用不可能完全購買綠色農產品生產過程中產生的環境公共物品,政府在現階段起到更重要的作用,政府對綠色農產品生產和消費都應進行一定的補償或引導,對生產方補償的設計合理的補償標準,對消費方除貨幣補貼外應提高消費者對綠色農產品消費的效用水平判斷。而同樣應認識到,政府對綠色農產品產業生態補償的意義更多在于產業培育方面,長期依靠政府財政支付操作性不高,目前級差補償是各國實踐中常常采用的形式,在形成綠色農產品品牌和規模后,政府的投入可以逐步降低,直至取消。這是因為綠色農產品產業的瓶頸問題是生產規模問題導致的成本問題,由于技術進步的始終存在,綠色農產品的單位生產成本會逐漸降低,直至形成生產規模和更強競爭力,其價值最終可完全由市場實現。   4相關政策建議   通過前文博弈模型對綠色農產品產業中各相關主體的分析可知,現階段實施綠色農產品產業生態補償應著重考慮以下方面。   (1)建立和完善綠色農產品產業生態補償制度和相應的核算、考核體系。當前我國許多地區已經開展了對綠色農產品產業實施補償的實踐,如對綠色農產品相關認證實施獎勵,但這些既有的補償措施大多仍缺乏配套的科學合理高效的補償標準量化核算方法,考核中補償常不區分生產方環境公共物品的提供規模,導致對生產方分類指導作用不明顯。應針對此情況建立量化的補償標準體系和相應監督方案。#p#分頁標題#e#   (2)現階段政府仍是綠色農產品產業生態補償的主導方,應充分體現政府責任。通過政府對生產方的生產過程的生態補償、建立價格補貼制度等全方位支持,保證綠色農產品的產業化開發;同時,政府應增強公眾綠色消費意識和生態環境意識的宣傳和培養,從而提高消費者對消費綠色農產品的效用值的衡量,規范認證市場從而解決消費者“信任”問題,這是遠景上實現綠色農產品生態補償由政府補償主導轉向社會補償主導的重要途徑。   (3)積極促使綠色農產品生產方實施技術創新,實現級差補償。綠色農產品必須達到一定的技術效率,農戶才不會因機會成本的存在選擇利潤更高的普通農產品生產,才能保證其生產的持續性。目前綠色農產品產量偏低導致單位產品成本和價格偏高,其生產關鍵技術瓶頸仍待突破,政府應提高對其技術攻關的獎勵補貼、強化生產技術培訓、拓寬投資機制,從而提高生產規模和市場利潤,采用級差補償形式逐漸降低政府介入程度,減少財政負擔,而實現規模化生產也是綠色農產品產業逐步成為農業發展主導模式的形勢下,應對糧食安全問題的重要舉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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