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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程秀波 張金金 單位:河南師范大學政治與管理科學學院
一、生態倫理學視域下的國有企業社會責任建設
生態倫理學立足于生態整體主義原則,依據人類與自然作用的整體互動性,要求人類發展的行為既要有益于自身的長期生存,又要有益于自然生態的平衡。企業生態倫理作為企業管理的新的方面,它是企業倫理的一個新的領域,是企業管理的進步和進化[1]。因此,在生態倫理學的視域下考察國有企業的社會責任建設,無論從現實還是長遠來說都具有重要意義。第一,有助于從理論上深層次認知國有企業生態責任的內涵,形成與現代企業管理理念的高度融合。自從企業社會責任概念誕生以來,關于什么是企業社會責任,企業的社會責任又具體包含哪些內容,企業是否需要承擔生態責任等諸多問題在國內外引起了很大的爭論。傳統的觀點認為企業是“經濟人”,以追求最大經濟利益為主導,不需要承擔生態倫理責任。而美國經濟倫理學家喬治•恩德勒(GeorgesEnderle)則堅持將企業社會責任分為三個層面,即企業應該承擔的責任有經濟責任、社會責任和環境責任。所謂社會責任是指企業自主性的行為對其利益相關者、社會及其環境造成或可能造成不利的影響時,應持有的公正傾向和自省糾偏意識,從而要求企業承擔改變這些消極影響的成本[2]。自20世紀90年代企業社會責任進入中國以來,面對現實情況,中國企業的社會責任,尤其是國有企業在經濟目標與非經濟目標之間的權衡等問題,成為中國學術界研究的主要課題。這樣的研究及其成果的普及,對于加深人們對于國有企業社會責任的認知,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從某種意義上說,企業生態倫理責任在中國的引入與推廣是現代企業管理理念的一次更新與進步,企業生態倫理責任與現代企業管理理念的融合,將會對國有企業的改革與發展形成巨大的影響。第二,有助于國有企業樹立和培育現代社會的生態倫理責任意識,確立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與實踐性的規范和標準,從而提升國有企業的國際競爭力。
在傳統的計劃經濟體制下,國有企業一直以追求經濟利潤的最大化為目標追求,在很大程度上缺失了其對公民、社會與國家應有的社會責任,尤其是對生態倫理責任的缺失。因此,亟須強化對我國國有企業社會責任的研究,培育全民和國有企業的生態責任意識,不僅要使國有企業在政府的管制下被動地履行企業生態責任,而且要使其能夠將生態責任意識與要求內化為自己的行為準則,積極主動地承擔應有的責任。同時,強化對我國國有企業生態倫理責任的研究,有助于逐步確立與企業履行生態倫理責任要求相匹配的具有可操作性和實踐性的法律制度規范與標準,形成主體自身責任意識與外部社會規范標準的有機結合,進而破除西方國家設定的綠色貿易壁壘,提升國有企業的國際競爭力。第三,有助于重塑國有企業的法人治理結構,實現國有企業、社會與生態環境的協調性,實現可持續發展。企業的法人治理結構問題與企業社會責任的實現程度密不可分。國有企業法人治理結構是國有企業改革的重點和難點所在。國有企業社會責任的承擔有利于國有企業法人治理結構的重塑。在國有企業公司制改造過程中,主要是圍繞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進行了制度設計與安排,對董事會成員和經理層的激勵和監督機制是重點,而對于利益相關者則未能給予高度重視。上述制度設計理念上的缺陷,導致國企不僅未能很好地解決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問題,相反卻帶來了國有資產大幅度流失、職工權益無法得到保障、環境污染嚴重等外部不經濟性行為嚴重泛濫等問題。因此,強化國有企業的法人治理結構必須引入利益相關者,這將會促使國有企業在進一步的改革過程中,不僅考慮維護和實現企業自身的經濟利益,而且積極致力于對社會整體利益和生態環境的考量,堅持可持續發展的倫理觀。只有這樣,才能真正實現企業、社會和生態環境的和諧發展。
二、國有企業生態倫理責任缺失的主要原因
生態環境污染的泛化是國有企業生態倫理責任缺失的重要表現。生態環境惡化導致的嚴重影響是毋庸置疑的,而造成國有企業生態倫理責任缺失的主要原因有必要引起我們的思考。
(一)社會歷史原因。新中國成立初期到改革開放之前,計劃經濟體制約束下的國有企業本質上只是一個進行成本核算的生產單位,并不具備企業所必須的各種基本特征。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國有企業的典型特征是企業自身的責任被無限放大,導致企業沒有盈利的概念。國有企業承擔著大量的本應屬于政府的職能??梢哉f,這個時期的企業處于一種企業辦社會階段,企業與員工的關系是控制和保護的關系,企業員工的衣食住行、生老病死等都由企業來承擔。這種從搖籃到墳墓的全方位服務方式給企業的發展帶來了沉重的負擔。改革開放之后,國家有計劃地為國有企業減負,推動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市場經濟體制下的國有企業順應時代的發展潮流,抓住機遇,充分意識到利潤對于企業發展的重要性。然而,無限制的追求利潤的最大化導致了國有企業履行生態倫理責任的缺失,放松和忽視了企業本應擔負的社會責任。
(二)經濟發展原因。國有企業履行社會責任職能的缺失與我國經濟的整體發展水平也是存在一定關系的。在改革開放之前,國家整體的經濟發展落后于世界,但是國有企業依然需要擔負沉重的社會包袱。改革開放之后,隨著國家經濟發展水平的逐步提高,國有企業將絕大部分的精力放在自身的發展和利潤的追求上,部分國有企業自身的效益直接決定了其承擔社會責任的效度。一些效益好的企業,在邁入良性的可持續發展的軌道之后,逐漸承擔起生態環境責任;而一些經營業績不好的國有企業,由于自身的發展都存在問題,根本沒有能力去承擔起過多的生態環境責任。從這個層面上來看,企業經濟的發展水平是國有企業承擔生態環境責任的基礎,從根本上決定著國有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能力與效度。
(三)制度設計原因。相關法律制度的缺失和不規范也是國有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缺失的重要原因。首先,國有企業生態環境責任的立法體系不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中關于企業生態環境責任的內容太少,而且常常在法律價值取向上存在矛盾。在已有的相關法律和法規的規定中,鮮有關于企業生態環境責任的明確規定。因此,完善法律法規體系是當務之急。其次,監管體制不健全。與法律規制的不健全相關,對國有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監管不到位甚至出現了尋租行為都是國有企業承擔生態責任缺失的重要原因。監管體制的不健全主要包括缺乏全面的法規體系、缺乏規范的審查、核算體系和缺乏有效的監督評價機制。從一定意義上說,正是監管的缺失,才是導致企業忽視社會責任甚至生態災難責任事件頻發的關鍵因素。#p#分頁標題#e#
(四)思想觀念原因。對國有企業承擔生態環境責任的認識不清,仍然是國有企業在社會責任擔當上所存在的重要問題。部分國有企業認為承擔生態環境責任付出的高成本與高代價有悖于企業利潤最大化目標的實現,國有企業承擔社會責任會損害國家或股東利益,等等,這些錯誤的認識都直接導致了國有企業履行生態環境責任的行動滯后。
三、國有企業生態倫理責任建設的有效原則
任何事物的成長與發展都必然有一定的規則可循,就國有企業而言,其承擔的生態倫理責任也必須遵循如下原則。
(一)可持續發展原則。經濟學家赫爾曼•戴利認為:“可持續發展一詞對經濟學來講是有意義的,但只有在把他理解為不增長的發展時才行。”[3]所謂可持續發展指的是既能滿足當代人的需求,又不對后代人滿足其需求的能力構成危害。反映到企業層面來講,我們認為國有企業要想實現可持續發展,就必須努力承擔自身應該擔當的社會責任。國有企業積極承擔社會責任有利于社會主義制度自身的完善與發展,實現經濟又好又快發展。國有企業應當具有長遠的戰略眼光,既要考慮當前的經濟利益與社會發展,同時也應當考慮國家與民族的可持續發展。比如,在環境保護方面,國有企業必須真正起到示范作用,將國民經濟和國家建設的長期可持續發展,作為自己行為的最根本的行為準則。
(二)以人為本的原則。所謂以人為本,這里主要指的是國有企業的發展,就內部來說,對自己的員工要盡到應盡的義務,如提高員工待遇,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環境、平等的就業機會以及參與企業管理的權利;對外部來說,則是企業的產品要保證質量和良好的售后服務,設身處地的保障消費者的權益,積極參與公益活動,支持慈善事業的發展等。國有企業只有處理好企業與人、企業與社會的關系,企業自身才能真正實現跨越式發展和可持續發展。樹立以人為本的國有企業發展理念,是企業踐行科學發展觀的內在要求,也是國有企業積極承擔社會責任的價值取向。
(三)創新型發展原則。創新是一個民族進步的靈魂,是一個國家興旺發達的不竭動力,是一個政黨永葆生機的源泉。同樣,創新也是國有企業實現跨越式發展的重要動力來源。沒有創新,國有企業就無所謂發展,國有自身要承擔的經濟目標責任和非經濟目標的實現就會難上加難。因此,國有企業培育創新型的生態發展理念,對于實現國有企業自身的持續發展必不可少,也是國有企業積極承擔社會責任的內在要求。(四)協調性發展原則。所謂協調性原則主要是指企業必須正確處理自身的生存發展與自然環境、外部環境以及利益相關者的生存發展之間的關系。企業與自然環境之間的關系和企業對待環境的態度,面臨著日益嚴重的道德和倫理沖突。維護企業與環境兩者的共同存在和發展,確立二者之間的協調關系是企業承擔環境責任的思想支柱[4]39。另外,國有企業還必須正確處理與其他利益相關者的關系,只有正確處理和協調好這些必要的關系,才能為企業的長期、穩定和持續發展創造一個良好的內部環境和外部環境。
四、從生態倫理學角度重塑國有企業社會責任建設的路徑
(一)國有企業領導和決策層應該明確生態倫理責任建設在國有企業建設中的重要地位和意義。國有大中型企業是我國國民經濟的支柱,在國家的企業陣營中一直處于帶頭和表率地位。其生態倫理責任能否得到切實履行,不但關系到國有企業良好形象的樹立,更關系到企業能否實現長期、穩定和持續的健康發展;從更長遠的戰略意義上來說,國有企業是否履行生態環境責任,關系到我國整個社會的穩定發展以及國際地位的提升。
(二)國有企業應該將履行生態環境責任變為自覺的行動,積極倡導綠色發展模式,與國際接軌。中國經濟的迅速發展,帶來了環境惡化、能源浪費嚴重等一系列問題。為了提升國際競爭力,破除綠色貿易壁壘,國有企業需要樹立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的價值觀,將環境成長核算入企業的成本中,開展綠色營銷活動,盡可能減少對環境的污染。這里主要是指國有企業要依法生產,不能走以犧牲環境為代價的發展道路,積極貫徹科學發展觀,走節能減排、低碳發展和循環經濟的新路徑,遵守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加強行業自律,為建立資源節約型與環境友好型社會作出切實的努力。從節能減排來講,廣義的節能減排是指節約物質資源和能量資源,減少廢氣物和環境有害物的排放;狹義而言,就是節約能源和減少環境有害物排放。正如羅爾斯頓所說:“任何一種經濟都是建立在一種生態環境之上的,綠色是生命之色,是最基本的商業“底色”。因此,商業行為也必須遵循起碼的環境倫理原則。”[5]
(三)政府應該為國有企業環境責任的履行優化政策環境。環境污染的危險提醒了越來越多的人,一切參與經濟活動的人,包括消費者,都有責任通過負責任的行為去保護人們的生活環境。環境污染的具體危險向現代的人們證明消費倫理的重要性,而這些具體的問題比任何抽象的考慮也許有更大的說服力[6]。因此,要想完善國有企業的環境責任,國家相關部門應該優化國有企業承擔環境責任的政策,實現制度性約束管理。歐盟委員會也曾經多次提出要確保有利于企業履行生態責任的大環境[7]。當然,環境法制和法規的出臺應該既能立足于企業自身的發展,又能夠符合中國國情的現實可操作規則。諸如政府擴大生產者責任政策、實現產業結構調整、開展環境電子政務建設和加強立法監督等。這樣既能夠激勵國企選擇自己的行為模式,又能規范企業的運作模式,從而促進企業經濟效益和社會整體效益的提升。就環境電子政務建設來說,它主要是指政府利用電子政務而展開的環境管理。政府通過網絡這一現代信息技術平臺,宣傳環境保護政策,公開環境信息,提高公眾的環保意識,鼓勵公民參與,加強公民監督,提高環境保護部門的工作水平,全方位地實現政府與社會企業、公眾之間的互動[4]141-142。第四,充分發揮公民社會在國有企業生態責任建設中的監督和理論導向功能。公民社會組織通過監督職能的發揮既可以使國有企業切實履行環境責任,又可以為其承擔生態環境責任提供一個平臺。這種監督不僅可以約束部分國有企業不履行環境責任的行為,又可以為優秀國有企業履行生態倫理責任提供一個展示的平臺,樹立良好的企業公關形象。從另外一個層面來講,作為公民社會重要構成的理論界也應該積極參與企業承擔生態倫理責任的理論研究,積極將新的成果向有關部分呈送,為決策層提供良好的決策建議,為國有企業最終落實生態倫理責任、實現與社會的協調發展作出貢獻。#p#分頁標題#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