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協議范例

前言:一篇好的文章需要精心雕琢,小編精選了8篇施工合同協議范例,供您參考,期待您的閱讀。

施工合同協議

建筑施工合同管理論文

1變更和索賠問題

通常情況下,建設方都會極力回避索賠問題,而施工方出于各種考慮也很少會向建設方進行主張索賠。這樣長期下去,索賠問題要么不了了之,要么出現建設方將索賠置換成工程變更的情況。不過,變更和索賠實質上是有差別的。變更通常會使得合同的價款出現相應的變化,也就是說變更極有可能使原合同的價款出現增高或降低的情況。而索賠則不會出現這種情況?!督ㄔO工程施工合同》(下文簡稱《施工合同》)里對索賠的相關定義就明確說明了索賠本質上是在合同價款以外所提出的各種經濟方面的補償要求。《施工合同》第31條第2款里有談到,當承包人在雙方確定變更后的14天里如果不向工程師提出變更工程價款的報告,那么就當做該項變更和合同價款的變更無關。不過在現實生活里,只有極少數施工方能夠切實履行該項條款,因此當在工程收尾階段出現結算爭議時,這一條款很有可能會對施工方的結算要求造成致命的影響。實際上,《施工合同》中所闡述的變更規定是有問題的?!妒┕ず贤肥荈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1988年版,下文簡稱《合同條件》)的翻版,在《合同條件》中有規定當變更后出現合同價款減少的情況,那么建設方必須通知施工方。然而,這一維護施工方合法權益的規定在《施工合同》中不知為何不見了?,F實中,施工方雖然并沒有認真履行第31條第2款,不過在它們的進度報表中有時卻會顯示出其有變更工程價款的意圖。然而,這種形式和《施工合同》里所要求的報告本質上是否一樣,目前各方對此還沒有定論。除了上面提到的情況外,另有部分變更請求發生在進度報表提交時的14天之前,這部分變更如果按照上述條款的規定,則會被當做與合同價款無關的變更。當所要變更的工程量比較大的時候,施工方和建設方通常情況下都會達成一份新的補充協議。不過,當新的補充協議里面未明確變更具體的價款時,那么雙方之間的結算糾紛還是無法避免。

2合同價格對結算的影響

《合同條件》適用于工程量單價,《施工合同》第23條則規定可適用于固定價格合同、可調價格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就當前的實際情況看,這三者都能夠以工程量單價為基礎。如果進一步分析的話,固定價格合同就是通常所說的可固定單價;可調價格合同如果依《施工合同》的相關規定執行,則建設方所要承擔的風險就會增多,相應的,單價能夠調整的因素也會更多;成本加酬金合同同樣面臨調整的問題,并且所調整的內容也和工程量單價有關。不過,在實際的工程建設當中,相關各方習慣上會將固定價格合同視為固定總價合同。在工程量增加幅度較大且承包方追加的合同價款較多的情況下,建設方通常不會接受合同款被增加的事實請求。因此,當出現這種情況的時候,工程后期的結算就會大受影響。《施工合同》對合同價格的解釋大致沿襲了1988年出版的《合同條件》。由于這一舊版的《合同條件》關于合同價格的定義有一定的局限性,已經很難應用于當前的工程合同糾紛中。為此,在1999年新出版的《施工合同條件》中,將合同價格重新定義為“指第14條第1款規定確定的價格,包括按照合同所做的調整。”也就是說合同價格并非事先可以確定的,必須跟著工程的進展,再通過相應的程序來確定。協議書中的臨時價格在當前已成為建設方與施工方頻頻出現糾紛的焦點。通常來說,協議書中雙方所定的臨時價格都會比較低,主要原因在于建設方想借此避免相關政府部門在進行合同鑒定時收取費用,有時候則是為了規避《施工合同》中關于因變更使得合同價款減少要由建設方承擔相應責任的條款,總之,都是為了盡可能地獲取利益,減輕自身的責任。所以,施工方要充分考慮這些影響因素,并合理利用《施工合同》第2條第1款來切實維護好自身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關于中間結算,由于在過去的工程建設活動中常常出現建設方沒有按合同要求支付施工方工程款的情況,施工方對此要高度警惕,同時還要密切關注建設方在延期支付這段時間內所產生的利息及其他由此衍生出來的有關費用的問題。如果建設方和施工方均未對利息做出共同認可且符合法律法規的約定,那么當糾紛產生時所產生的利息問題通常要依據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來裁定。

3最終結算與優先受償權

如果建設方覺得結算價格過高,這種情況下,即使在法院的判決中已明確了最終價格,在執行方面也會面臨很多困難。所以,施工方必須將優先受償權和結算問題這兩者放在一起考慮。施工方行使優先受償權要么只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86條的規定提起;要么只能依據《施工合同》第33條第4款約定提起,二者必選其一。不過在提起時要注意《合同法》雖然規定有6個月的優先受償期限。然而相對當前的工程建設周期而言顯得太短。在實際操作中,法定的6個月時間很多時候都會被建設方想盡各種方法拖延,導致因超過了期限而失效。從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到,為了有效防止建筑施工合同管理中的結算糾紛,施工方就得及時、正確地運用和工程結算有關法律法規來有效避免結算糾紛的出現,切實保障施工方自身的合法利益不受建設方的非法侵犯。

作者:南冰菲 單位:清遠市清新區工業園開發建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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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草企業項目合同管理審計要點

【摘要】

合同是保護當事人雙方正當權利、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的重要手段。在建設工程項目實施過程中,通過對合同的合法性、合規性和完備性進行審計,做好合同管理審計工作,促進合同的規范化、制度化、標準化,具有十分重要意義。本文結合筆者工作實踐經驗,對煙草商業企業工程項目合同管理審計的要點做一些研究探索。

【關鍵詞】

煙草商業企業;工程項目;合同管理;審計

一、工程項目合同管理審計簡介

1.開展工程項目合同管理審計的意義。合同管理是工程項目管理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在煙草商業企業的管理中發揮著極為重要的作用。開展工程項目合同管理審計的目的是為了進一步規范工程建設項目投資管理,充分發揮內部審計的監督、指導作用,促進工程建設項目有序進行,確保工程質量,保障企業利益。企業需要高度重視企業的合同管理工作,才能使合同管理更好地為企業提供保障,促進企業經濟發展。

2.工程合同管理審計中存在的問題。根據工作實踐,在工程項目合同管理審計中的問題主要體現在合同簽訂階段和履行階段。在合同簽訂階段,主要存在合同簽訂要素不完整、合同文字用語不夠準確嚴謹、合同條款不夠規范全面、存在合同漏洞等問題,容易引起歧義和糾紛,最終造成企業經濟損失。在合同履行階段,存在的問題主要有:一是當合同履約過程中需要變更時未及時變更導致經濟損失;二是未按要求發出書面信函致使正當權益得不到保護;三是應當行使的權力未有效行使,比如對承包人的違約責任的追責;四是對書面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據資料不夠重視造成不良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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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電企業投資建設項目合同管理研究

1當前供電企業投資項目施工合同管理存在的問題

1.1當前供電企業要對合同管理過程中,存在著合同文本不規范現象。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和建設部為規范建筑市場制定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全面體現了雙方的責任、權利和風險。而現實中有些供電企業建設部門在簽訂項目施工合同時為了省事、減少麻煩或其他原因,未采用標準合同文本,而是用自制的、不規范的合同進行簽約。由于合同條款不明確、事項不具體、內容有歧義,導致結算時存在較大的爭議,發揮不了合同應有的約束作用。

1.2違規簽訂施工合同。

根據《招標投標法》的規定,建設單位應當在發出中標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而實際中有些建設單位并未及時與施工企業簽訂合同,或是未按中標結果簽訂合同,有的甚至在建設主管部門備案的是一套合同、實際執行的是另一套合同。

1.3以補充協議替代中標合同。

建設單位通過招投標選定施工單位、簽訂中標合同后,又立刻簽訂補充協議,對中標合同中明確的結算方式、付款方式、價款調整方式進行重新約定,導致招標投標基本上只是選定施工單位,招標投標文件中的其他約定淪為一紙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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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階段施工合同管理論文

一、招標階段施工合同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一)招標是對施工單位管理的起點,必然是施工合同管理的起點。

施工招標之前,建設單位是和政府、勘察設計等單位打交道,做施工前的行政許可、經濟技術準備,不和施工單位有交集。但從招標公告開始,各色施工單位(嚴格講叫投標單位)就來了,不管將來中標與否,建設單位就不可避免的與他們發生聯系,何況其中包含著要與之簽合同者。所以招標是對施工單位管理的起點。管理施工單位除國家的法律法規外就是施工合同,所以施工合同管理必須從招標階段開始。

(二)施工合同條款是招標文件的重要組成部分,突顯了招標階段施工合同管理的重要性。

自實行公招投標以來,各級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的招標文件內容格式指引中都包含了合同條款的相應內容。如某市的招標文件內容格式指引中,在第一卷招標公告、投標人須知、評標辦法之后就列出專門一章———合同條款及格式,并按國家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聯合頒發的最新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簡稱示范文本),分三節編錄了合同協議書、通用合同條款、專用合同條款、合同附件及格式,占據整個招標文件的很大篇幅。其意就在告訴建設單位要十分認真地編制合同條款,特別是專用合同條款。

(三)加強招標階段施工合同管理,是公開公正公平的基石,是工程后續管理的支柱。

確定中標施工單位一般以評標辦法中羅列的指標體系進行,如形式評審標準、資格評審標準、響應性評審標準等,可羅列數十個指標。但相當多的指標只能定性,無法量化,特別是施工過程和結算階段的問題更是無法納入評標體系進行量化評審的。為了確保公開公正公平,就應當將工程的現在和將來可預見的事項、解決辦法、結算辦法、處罰辦法等由資深專家在招標文件所載合同中明示。不然的話,各種不公正公平的現象會大量產生,比如低價中標高價結算、低質優價結算、拖延工期、施工范圍不斷擴大、小工程做成大工程、利厚者做利薄無利者不做等,同時后續管理中建設單位將付出難以想象的巨大的物質成本和其他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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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教學內容改革探索

【摘要】

由于PPP項目的不斷出現,其特有的參與主體框架與風險分配特征,導致PPP項目合同內容不同于現有其他工程合同。本文分析了PPP項目在融資、建造、運營等階段的特征,提出在合同管理教學中相應內容的改革建議。

【關鍵詞】

PPP項目;合同管理教學;探索

0引言

重大基礎設施建設項目以往主要通過傳統的招投標方式選擇項目承包商。然而在過去幾年里,由于私營部門大量的參與公共基礎設施建筑的建設和融資工作。PPP項目作為一種特定的融資形式廣泛參與公共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由于PPP項目中利益訴求不同而又數量眾多的參與方以及相應數量而又整體關聯的合同使得這樣的項目非常復雜。此外,每個參與方的利益不僅取決于其自身的表現,同時也在于其他主體在項目實施中的表現。PPP項目一般來講是基于一個所有參與方共同承擔風險的項目,風險共享是必要的。在PPP方式當中,私營部門設計、建造甚至運營基礎設施,獨自出資或共同出自且暫時持有項目,在一段時間內運營和維護項目。在PPP合同的訂立與執行過程中,社會資本將在利益與風險分配,違約責任、補償等問題上與政府進行協商,反映了政府與私營機構之間的平等的民事主體關系,但同時又受到政府的監管,存在行政管理關系。在PPP合同中,政府扮演了項目監督者與參與者的雙重角色,且多數PPP項目屬于政府有義務提供相應服務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導致PPP合同不同與一般的工程項目合同。

1PPP項目運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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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問題及對策

摘要:在建設工程項目中,合同管理工作與進度控制、成本控制、質量管理息息相關,對這些工作起著決定性作用。建設工程合同明確了發承包雙方的責任以及權力,是確保建設工程項目順利實施的關鍵。但在建設工程項目實施過程中,項目參與者仍將注意力集中在成本、質量、進度等方面,卻忽略了項目管理的實質,導致項目管理效率降低。本文對我國建設工程項目中合同管理問題進行總結和分析,并提出相應的解決對策。

關鍵詞:建設工程;合同管理;問題分析;對策探討

建設工程合同是明確建設工程項目雙方權利和義務的憑證,是規范各方行為、解決經濟糾紛的重要依據。有效管理建設工程合同,及時發現管理問題并采取有效措施,對于確保工程項目質量和工程進度、提高工程項目管理效率具有重要意義。

一、建設工程項目施工合同管理存在的問題

(一)合同內容規范性不足

合同內容不規范是合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由于制定合同過程中缺乏專業人員把控,致使條款不全面或不符合規范,導致項目參與單位有可能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牟取不當利益,這也是合同雙方產生糾紛的主要原因。例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擬定方通常是建設單位,過度追求利益將使合同條款有所偏差,甚至有些建設單位在制定合同時故意減輕自身責任、模糊違約條款等,使建設方在項目后期規避自身應承擔的責任。

(二)合同管理意識淡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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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管理水利工程作用

1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設特征

a.施工條件。

按照《水利產業政策》,根據作用和受益范圍,中小型水利工程多系地方項目。經過多年的開發建設,近期的新建項目及加固改造項目的施工條件越來越差。工程建設地點多數位于山大溝深的中小河流上,距離干線公路和城鎮相對較遠,部分現場甚至無公路相通或僅有簡陋的鄉村道路,使工程建材和設備等的運輸難度和成本增加。中小型水利工程的建設地點大多距電網較遠,或受輸配電容量、電壓等級的影響,難以滿足施工用電需求,常要增容配電或自發電以滿足施工用電。受建設地點自然資源的制約,工程建設地的地方建材,例如:砂礫料、石料等的儲量、質量及力學性質,往往難于滿足工程需求,有的現場還存在施工場地狹窄、施工導流困難、自然地質災害等工程問題。中小型水利工程施工條件的先天不足,不僅會降低工程的投資效益,而且會影響建設各方履行合同的能力。

b.前期工作條件。

中小型水利工程的前期工作多由地方政府組織實施,受投入經費的制約,前期工作的深度往往受到限制,精度難于達標。主要反映在:?工程區域測繪方面,平面控制測量范圍不足,高程控制測量精度不夠;?對工程地質勘察重視不夠,勘探工作量不足,勘探質量不高,有的小型水利工程不做地質勘察,或只進行一些地表踏勘。由于對工程建設區域地質構造、巖體與圍巖穩定,壩基與壩肩滲漏變形,河床覆蓋層的分布與結構,庫區水文地質條件等問題不清不明,往往會給工程建設留下隱患;由于測繪和地勘成果精度不夠,工程設計也難以達到相應的深度,尤其是施工圖設計階段的深度難以滿足施工要求,造成工程施工中變更增多,工程量計量變化較大;由于有些工程概預算中定額項目劃分較粗或不準確,工作內容有遺漏或工序條件考慮不周,使合同雙方發生爭議,增加了合同的執行難度。

c.建設各方的條件。

屬地方項目的中小型公益性水利項目,均由地方政府或地方水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建項目法人,除險加固、續建配套、改擴建項目,原則上由原管理單位作為項目法人。受工程規模和客觀條件的制約,中小型水利工程項目法人機構,難以配齊工程建設需要的技術、經濟、財務、招標、合同管理等方面的管理人員。項目法人除負責項目的建設管理外,其主要精力是籌集建設資金。中小型水利工程的建設資金多數由國家補助、地方配套、受益鄉村自籌等部分組成,資金按期、足額到位的程度較差,是制約正常履約的主要問題之一。中小型工程規模小,工程量不大,中標的施工單位相對資質較低。常常會發生開工進場的人員和設備與投標文件和合同文本的承諾有一定差距的問題,尤其是主要的建造師或項目經理、技術人員及重要的施工機械設備到位較差,有的會出現“一流單位中標,二流單位進場,農民工隊伍施工”的現象。中小工程的現場監理機構人員相對較少,專業單一,缺少能對整個工程進行全方位、全過程管理的監理人員。建設各方綜合素質的差距,會造成合同中成本、價格支付和責任的變化,直接影響業主和承包商的權利、義務和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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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問題及對策分析

[摘要]合同管理作為與建筑工程進度和成本質量等都密切相關的重要工作,其對于提高建設工程項目效益而言具有重要的影響意義,建筑工程合同中明確了各方責任和權利,其可以有效保障整個工程項目順利完成。本文從了解當前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入手,結合具體的策略來探討如何解決這些問題。

[關鍵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問題;對策

引言

借助建筑工程合同來明確建筑工程項目雙方權利義務有助于在整個建筑施工環節中規范各方行為,其不僅有助于及時解決施工過程中的經濟糾紛,而且有助于為建筑工程合同雙方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當前部分建筑單位在開展工程項目施工時未能注重合同管理工作而導致項目管理效率偏低,其同時也威脅到整個工程項目的質量和進度,因此如何高效解決這些問題成為相關單位重要研究探討內容之一。

1建設工程項目施工合同管理存在的問題

1.1合同內容規范性不足

當前部分建筑工程項目合同在簽訂方面未能注重內容的規范性程度,這主要是由于其在制定合同時未找專業人員進行把控,進而導致內容中各項條款出現不全面或不合規情況,這一問題的出現可能會便于項目參與單位謀取不當利益,甚至可能導致建筑工程項目雙方出現經濟糾紛。另一方面,由于大部分建筑工程項目合同在擬定過程中由建設單位全權負責,因此部分單位會出現謀求私利而增添內容存在偏差的條款,甚至存在模糊違約條款的情況,這些規范性不足的合同內容都會影響另一方的權利和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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