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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設特征
a.施工條件。
按照《水利產業政策》,根據作用和受益范圍,中小型水利工程多系地方項目。經過多年的開發建設,近期的新建項目及加固改造項目的施工條件越來越差。工程建設地點多數位于山大溝深的中小河流上,距離干線公路和城鎮相對較遠,部分現場甚至無公路相通或僅有簡陋的鄉村道路,使工程建材和設備等的運輸難度和成本增加。中小型水利工程的建設地點大多距電網較遠,或受輸配電容量、電壓等級的影響,難以滿足施工用電需求,常要增容配電或自發電以滿足施工用電。受建設地點自然資源的制約,工程建設地的地方建材,例如:砂礫料、石料等的儲量、質量及力學性質,往往難于滿足工程需求,有的現場還存在施工場地狹窄、施工導流困難、自然地質災害等工程問題。中小型水利工程施工條件的先天不足,不僅會降低工程的投資效益,而且會影響建設各方履行合同的能力。
b.前期工作條件。
中小型水利工程的前期工作多由地方政府組織實施,受投入經費的制約,前期工作的深度往往受到限制,精度難于達標。主要反映在:?工程區域測繪方面,平面控制測量范圍不足,高程控制測量精度不夠;?對工程地質勘察重視不夠,勘探工作量不足,勘探質量不高,有的小型水利工程不做地質勘察,或只進行一些地表踏勘。由于對工程建設區域地質構造、巖體與圍巖穩定,壩基與壩肩滲漏變形,河床覆蓋層的分布與結構,庫區水文地質條件等問題不清不明,往往會給工程建設留下隱患;由于測繪和地勘成果精度不夠,工程設計也難以達到相應的深度,尤其是施工圖設計階段的深度難以滿足施工要求,造成工程施工中變更增多,工程量計量變化較大;由于有些工程概預算中定額項目劃分較粗或不準確,工作內容有遺漏或工序條件考慮不周,使合同雙方發生爭議,增加了合同的執行難度。
c.建設各方的條件。
屬地方項目的中小型公益性水利項目,均由地方政府或地方水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建項目法人,除險加固、續建配套、改擴建項目,原則上由原管理單位作為項目法人。受工程規模和客觀條件的制約,中小型水利工程項目法人機構,難以配齊工程建設需要的技術、經濟、財務、招標、合同管理等方面的管理人員。項目法人除負責項目的建設管理外,其主要精力是籌集建設資金。中小型水利工程的建設資金多數由國家補助、地方配套、受益鄉村自籌等部分組成,資金按期、足額到位的程度較差,是制約正常履約的主要問題之一。中小型工程規模小,工程量不大,中標的施工單位相對資質較低。常常會發生開工進場的人員和設備與投標文件和合同文本的承諾有一定差距的問題,尤其是主要的建造師或項目經理、技術人員及重要的施工機械設備到位較差,有的會出現“一流單位中標,二流單位進場,農民工隊伍施工”的現象。中小工程的現場監理機構人員相對較少,專業單一,缺少能對整個工程進行全方位、全過程管理的監理人員。建設各方綜合素質的差距,會造成合同中成本、價格支付和責任的變化,直接影響業主和承包商的權利、義務和損益。
2施工合同條件
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在編制招標文件和施工合同文件時,均遵照或參考《水利水電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標文件示范文書》,并根據文本規定,全文引用“通用合同條款”,對“專用合同條款”根據工程情況進行修改和補充。受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設規模、資金籌措及施工條件等因素制約,其工程建設的管理程序難以規范和完善,在招標投標和合同訂立階段,建設監理單位的介入程度不一,并且,水利工程施工合同涉及面廣泛而且復雜,合同雙方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不同理解或簽約時的不同心態,常常會造成在對專用合同條款進行一添二改三增加時發生缺陷和疏漏,加之在工程進入施工階段,難免會遇到市場環境條件、法律、條例以及工程業主意愿的變化,會涉及到合同條款中未明確的問題。在中小型水利工程的合同訂立和專用合同條款的修改補充中,往往會存在以下幾點缺陷和不足。
a.合同條款的不完整性。
在招標投標和合同訂立過程中,中小型水利工程受業主合同管理人員、合同管理能力和某些客觀因素的局限,以及承包商對施工現場條件和環境認識程度的影響,往往會注重合同價格和工程量,而忽視一些隱性的因素。例如:施工中,因地勘不明或地層發生變化,引起基礎或岸坡的開挖深度、寬度、坡比、工程量發生變化,導致原定的施工方法或工序發生更改與變動,相應原制定的施工工藝與配置的勞動力計劃,施工設備的種類、數量及容量等也隨之發生變化,而影響到工程計量、工程單價、工程工期等合同內容。這些問題往往在合同條款中未說明或未列入。
b.合同條件的不合理性。
按照招標投標的相關規定,不允許業主強求施工單位帶資承包工程或墊資施工。中小型水利工程常因建設資金不能按期和足額到位,在訂立施工協議時,業主會變相要求施工單位在完成一定投資額后,才開始支付后期完成的工程款,有的業主會把解決施工區域內有關鄉、村的通水、通電等問題作為施工單位的中標或合同條件。諸如此類問題,都會增加工程成本,均屬不合理或不合法的合同條件。
c.合同內容的不確定性。
在工程招標投標中,為保證工程質量,在當地材料的采購中,業主常常會指定采購地點或廠家,并按現行的市場價格計入標底或與承包商確定價格。但因業主與指定的供貨商(材料產地)無供貨協議,而在合同內容上又沒有確定在材料價格隨市場的變動中,工程計價將怎樣調整,由誰承擔。這類情況,都是不確定的合同內容。
d.合同責任的不明確性。
中小型水利工程受諸多因素的制約,施工圖設計階段,對施工臨時設施、施工方法及施工方案等,常??紤]欠缺或不周。承包商進場施工后,在施工區域內因施工需求,需增加一些臨時道路、施工排水設施等。還會遇到開采當地建材時,因表層覆蓋物的剝離而增加工作量等諸類問題。業主往往認為這些應是承包商的責任,而承包商則認為這些應屬新增加的工程項目,而在合同條款中又沒有明確雙方的責任。施工中在勞務、質量、進度、安全、計量和支付諸方面會遇到施工合同中未涉及與未列入的問題,這些都需要在合同管理中不斷補充和完善。
3施工合同管理的依據
中小型水利工程施工合同的訂立,必須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符合《水利水電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標文件》的要求。鑒于水利工程受水文、氣象、地質、建材等諸多因素的制約及工程本身復雜程度的影響,任何工程的施工合同都不可能完全涵蓋施工中遇到的各種各樣的問題,故施工合同管理工作量大面廣,矛盾重重,雙方當事人對合同解釋的異議,對合同責任的爭議是客觀存在和不可避免的。監理人員對合同管理必須堅持公正、獨立、公平的原則,對合同爭議進行調解必須有合理合法的依據。
a.以施工合同為依據。
工程建設施工合同是業主和承包商進行工程建設、履行各自權利和義務的共同規定和保障。工程監理單位受業主的委托,實施工程監理,幫助業主管理好工程項目。但是,監理單位也是獨立的法人,監理人員在執業中,應遵照合同約定的責任,公正、獨立、自主地管理施工合同。凡在合同約定范圍之內的標的、數量、質量、價款和報酬,履行期限和方式,違約責任等都必須按合同規定進行評判。在進行評判中,必須考慮合同全部文件和圖紙的相互關系,注重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的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對于合同條款中未涉及或未列入的問題,要協調業主和承包商共同商議,補充或增加新的合同條款,并按其約定分擔責任。
b.以水利基本建設管理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為依據。
遵守和執行國家和各級政府部門制定的基本建設管理法規,是工程建設參建各方義不容辭的法律義務。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是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強制性規定,是從技術上保證水利建設工程質量的關鍵。在工程建設中,業主和承包商有關工程建設的一切經濟活動,施工技術方案、工程質量及工程安全等工程建設活動,都必須在工程建設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允許的范圍之內。凡合同條款中有與建設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相違背的,都必須進行修改和完善,必須符合建設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c.以規范、規程、定額為依據。
由國家各部委與地方政府各部門頒發的有關工程建設的規范、規程及定額是進行工程建設活動的技術依據,是控制工程質量與安全的準則,是工程造價管理的標準。在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中,合同條款內容或施工中涉及的工程材料與設備、工程進度、工程質量、文明施工、計量與支付、價格調整等一切工程活動都必須符合相關規范、規程的規定。工程預算與結算、工程變更單價的確定等都必須參照相關定額。有關工程質量的取樣、檢測、評定都必須符合規范、規程的要求。
d.以法定質檢單位檢測或率定的成果與結論為依據。
施工合同管理中有關工程原材料、中間產品、金屬結構、機電設備、土性指標、結構強度等方面的測量、檢測、試驗或度量的判定結論,都應以法定質檢單位出具的檢測與率定的成果為依據。因為法定的水利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是經省級以上行政管理部門計量認證的,檢測單位對其出具的檢測報告承擔相應的法律和經濟責任。業主與承包商對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結果有異議時,可向原檢測單位或具有仲裁資格的檢測單位申請復檢,復檢檢測報告為最終檢測結論。
4協調合同異議的思路與途徑
由于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的復雜性,在施工合同的執行中發生異議和爭議屬合同管理的正常范疇。協調異議、解決爭議是維護合同雙方當事人正當合法權益、保障工程順利施工的重要手段。每一項施工合同條款都直接關系著業主和承包商的權利、義務和損益,除業主和承包商自身的失誤外,在業主和承包商經濟利益能夠承受的范圍內,因客觀因素形成的異議,一般能通過調解得到解決。鑒于監理人員受聘于業主,在協調合同異議時,必須注重自身的公正性、獨立性和權威性。監理人員要以合同條款為根本,開拓思路,調查研究,公平、客觀地協調合同異議,保障工程建設活動的正常進行。
a.強化合同意識,遵循誠實信用。
施工合同雙方當事人具有良好的合同意識,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是合同能夠順利執行的基礎;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守信合同承諾,自覺承擔應負責任,是合同能夠按期履約的保證。工程施工與合同執行的全過程中,監理人員都必須注重不斷地強化業主和承包商的合同意識,增強其誠實信用的履約理念,促進合同雙方相互信任,以利于減少和節制合同異議的產生與形成,協調和解決合同異議,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b.恪守授權范圍,及時主動協商。
監理人員依據業主的《監理委托協議書》進行工程合同的解釋和管理。在進行工程合同異議調解時,必須恪守業主的授權范圍,無權改變合同的內容。對業主與承包商因合同條款產生的不同解釋意見和分歧,要深入了解,弄明原因,認真對照合同條款作出合理、正確的判斷,及時、主動地與業主和承包商分別商議,進行解釋和溝通,以促進彼此理解。在認識統一后,進行面對面的協商,以取得一致意見,合理分擔各自責任。
c.堅持合同條款,嚴守建設標準。
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合同執行中發生的異議都與自身的利益息息相關,但不管分歧有多大,其目的是共同的,業主付出一定代價獲得滿意的工程,承包商通過完成工程任務得到合理的利潤,共同按合同規定的要求和標準完成項目建設。因此,異議的統一目標和評判標準就是達到工程質量要求、保證施工進度期限、符合資金支付規定。故一切異議和分歧均應在有利于完成工程任務的大原則前提下,友好地予以解決。
d.合理分擔風險,保障利益均衡。
工程實施過程中,由于自然、社會條件復雜多變,影響因素眾多,合同雙方當事人都面臨著很多在招標、投標時難以或不可能完全確定的問題。這些問題即風險,除施工合同中已明確的責任外,對于合同條款中未涉及到的一般風險,監理人員應協調雙方,緊密配合,相互支持,盡量避免或減少損失。在進行風險分配時,應考慮業主在合同各方關系中的固有地位和主導作用,注重承包商在經濟上與心理上的承受能力,在不損害承包商基本利益的條件下,相互諒解,互惠互利,合理分擔責任。
5結語
中小型水利工程的施工合同管理,是工程項目建設中一項很重要的工作,既要有豐富的專業理論知識,也需要在實踐遵循《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在工程建設中,勇于探索,善于總結,提高合同管理水平,是工程人員不斷實踐與研究的課題,讓我們共同努力,為工程建設事業的持續發展做出貢獻。
作者:劉宏 單位:安康市漢濱區新城水利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