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論文范例

前言:一篇好的文章需要精心雕琢,小編精選了8篇民事訴訟論文范例,供您參考,期待您的閱讀。

民事訴訟論文

民事訴訟法學發展方向

 

我國民事訴訟法學隨著法治建設的進程已經有了長足的發展。據2007年至2009年的統計,我國每年大約產出民訴相關論文800余篇。從上世紀80年代至今,民事訴訟法的教材約有近百種,專著、譯著也有幾百種以上。在研究領域方面,已經基本涵蓋了民事訴訟法的各個方面。研究視野更加開闊,學者們試圖突破過去簡單解讀、闡釋民事訴訟法和司法解釋文本的語義學束縛,更深層地挖掘民事訴訟法的應有機理、結構和運行方式。但總體而言,我國民事訴訟法學依然缺乏深度、原創性和自主性,所產出的論文、著作多是較低水平的重復勞動,還沒有形成指導我國民事訴訟實踐的、有厚度的民事訴訟理論,呈現出日益滯后和貧困化的狀況。相較而言,日本、韓國、我國臺灣雖然也曾有照搬他國法律及理論的時期,但通過立足于本國、本地區的實踐和探索,已逐步形成了具有自主性的理論。我國民事訴訟法學發展嚴重滯后的主要原因大概有以下方面:   第一,理論與實踐的分離。從實務界的視角來看,民事訴訟理論完全游離于民事訴訟的實踐之外,理論不具有現實性,缺乏對實踐的指導力。司法實務人員更關注的是具有理論支持的操作技術,而脫離了實踐的民事訴訟理論無法細化到對操作技術的指導。民事訴訟實務操作的隨意性和非規范性以及各種內外干預使民事訴訟實務界對于理論解釋也沒有迫切的需求,加劇了理論與實踐的分離。對此,僅僅簡單地用人治傳統和司法傳統來解釋實踐背離理論的指導是片面的。   理論研究與實踐分離的主要原因在于我國司法的不開放。司法不開放的一個表現是司法的過程和結果對于社會而言是不開放的。雖然現在已經有越來越多的判決在法院的網站公開,但這種公開依然是局部的和有選擇的,即使公開了部分判決,關于程序問題的裁判及理由也很少公開。   這也可以解釋程序法學滯后于實體法學的現實。司法不開放導致理論研究者無法了解實踐的真實情形。解決這一問題的出路在于充分實現司法開放,其中一項重要措施是裁判的全面公開。當然,如何公開需要細化,公開也有一個過程,但我們應當努力推進。   第二,程序理論與實體規范、理論的分離。這種分離在民事訴訟基本原則、管轄、訴訟標的、當事人適格、共同訴訟、財產保全、證明責任、執行救濟(實體權利爭議的救濟方式與程序權利的救濟方式)等方面都有體現,可以說幾乎貫穿于民事訴訟的所有領域。例如,民事訴訟基本原則的構建和闡釋沒有顧及民法的實體要求,沒有與民法的基本原則、精神相契合。在訴訟標的理論方面沒有充分考慮實體規范和理論,甚至與實體請求權理論相背離,致使對訴訟標的的研究無法深人。在共同訴訟方面,現有理論將連帶性作為必要共同訴訟的實體條件,但在實體法中,就共同侵權所發生的連帶責任,請求權人完全可以向任一責任人單獨主張損害賠償,沒有必要將所有責任人作為必要共同訴訟人。在執行異議救濟方面,沒有考慮將執行違法的異議救濟與實體權利爭議的執行救濟加以區分,違背了實體權利爭議應通過訴的方式予以解決的基本原理。   與實體法原理和規范相背離導致訴訟運行不合理,不能實現訴訟法的工具性要求和價值。   導致程序理論與實體規范、理論相分離的主要原因是法學學科中程序法學與實體法學的隔離。程序法研究者欠缺實體法知識,不能持續關注實體法及其理論的發展,致使程序法與實體法漸行漸遠。應對這一問題首先要強化學科的交叉和貫通,使程序法研究者能夠持續關注實體法學和實體規范的發展。其次要實現學科知識教育的交叉,使民事訴訟法學的研究者具有扎實的實體法知識基礎。甚至可以像德國那樣,實現程序法研究和實體法研究在研究主體上的合一。   第三,研究方法的缺失與失范。長期以來,民事訴訟的研究過于注重法解釋學方法,沒有充分吸收其他學科(如心理學、哲學、社會學、經濟學、政治學等)的研究方法和研究視角,注重規范分析而不注重實證研究。作為一門社會科學,法學涉及人與人之間的關系,也必然涉及其他相關社會科學,因此其他社會科學的研究方法和成果對于研究法律這一人文現象也是有意義的。   例如,廣義民事訴訟中的調解、起訴難、再審、執行難等諸多中國問題,單純從法學的角度和法解釋方法人手很難加以充分闡釋。如果從心理學、經濟學、政治學、社會學等視角,運用這些學科的研究方法來進行分析,就可能更有說服力和闡釋力,認識到問題的本質和真相。   另一方面,在運用新方法時又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方法失范的問題,即不正確地使用某種研究方法。方法失范必然導致研究結論的不可靠或不正確,其原因主要是沒有真正掌握該研究方法,僅僅是以研究方法的新穎性吸引讀者。例如,經濟學方法是現在運用比較多的一種方法,但相關研究往往是使用或堆砌一些經濟學的時髦概念,而非真正運用其方法進行研究。又如實證研究方法,現在法學界所謂的實證研究大多是社會學意義上的社會調查方法,依靠田野調查收集有關數據進行分析。問題在于,由于對社會調查方法缺乏一定的訓練,因而在設計抽樣調查、取樣、數據統計方面都存在缺陷,導致調查結論的不可靠。有的調查本身就有預設性,調查完全是服務于特定目的,僅僅是為了滿足人們對于實證數據的心理需要。由于實證調查難以驗證,研究者的主觀性易于被掩蓋。對于上述問題,解決之道在于加強對其他學科知識、方法的學習,盡可能進行交叉學科的合作研究,以彌補知識的不足。   第四,宏觀分析與微觀分析相分離,整體認識與局部認識相分離。宏觀分析和整體認識常常涉及民事訴訟的基本原理,忽視這些必然導致對基本原理的忽視,使研究結論與民事訴訟的基本原理相沖突。民訴研究往往是從問題出發,而問題是直接的、具體的、局部的,因此人們習慣于從微觀、局部尋找化解問題的方法,但有些問題如果不從宏觀、整體的視角出發,則很難發現問題的本質。例如,立案難實質上是司法制度、司法權、司法與政治的關系問題,而非起訴、立案制度的問題,因此僅改革立案制度不會有多大成效。現在人們爭論的是,是否應將現有的審查立案制改為登記立案制。但如果法律的權威性、司法權的相對獨立性不解決、法官的職業道德問題不解決,立案難就可能演變為登記難。#p#分頁標題#e#   整體認識與局部認識的分離也是民事訴訟法學研究中存在的問題。由于沒有從整體加以認識,往往導致研究結論從局部看是合理、可行的,但卻與訴訟制度的整體相沖突、矛盾。在再審事由的設計上,如果僅考慮到違反管轄規定應當予以糾正,而沒有從管轄制度的整體以及管轄權與司法權配置的關系上予以考慮,一味追求再審救濟就會發生救濟過剩和成本、代價過高的問題。   第五,缺乏自主性。這是指在民事訴訟法學研究中,研究主體不能依照法治、基本法理、民事訴訟的基本原理進行研究,而是依附或依從于一定的政治風向、利益需求、特定關系,使其研究滿足于預設的要求。這也是我國民事訴訟法學研究中所謂的“庸俗化”。“跟風”是一種常見的缺乏自主性的表現。所謂“跟風”,主要是研究主體為特定的社會、政治意識的合理性提供理論依據。“跟風”研究完全拋開了法治、基本法理、民事訴訟基本原理,是一種預設性論證。為了獲得論證預設的結果,往往以實用主義的心理,從外國法律制度和理論中尋找證據。這些從預設目的出發所收集的論證依據往往嚴重割裂了該國法律制度與其制度環境之間的關系。   民事訴訟法學研究的非自主性主要緣于研究主體的非自主性。這種研究主體的非自主性又與特定的研究體制、成果評價體制、課題管理體制、研究激勵機制、社會的泛政治化、泛行政化、泛權力化有關。在特定環境下,研究課題往往基于特定要求設立,因此依附性的研究課題更容易獲得批準、立項,研究成果更容易發表,也更容易獲獎。而自主性的研究項目因為課題的邊緣化而很難獲得認同。在這種環境下,研究主體希望其社會地位、學術地位獲得官方的認可而不是學術界和社會的認同。比較典型的是,關于如何認識調解與判決的關系,在強調調解的大背景下,調解的功能被夸大,調解成為一種強勢調解,成為一種運動,調解率被不斷刷新,成為司法政績的表征。由此,調解自然成為課題項目的主要內容,各級、各地有關課題研究項目中幾乎都少不了調解。而由于研究項目實際存在預設性,因此關于調解的研究幾乎無一例外是論證其合理性,鮮有論證過度調解的弊端的,也沒有研究者主張判決與調解的合理關系,強調判決指引性、解釋性、對事實、權利義務清晰性判斷的積極意義,從而進一步誤導了人們對調解的正確認識。   要做到學術研究的自主性,就要求學者堅持學術獨立和自由。沒有學術自由,就沒有學術研究的自主性,也就不可能有學術的發展和繁榮。應當實行研究體制、成果評價體制、課題管理體制、研究激勵機制的改革,從宏觀上弱化泛政治化、泛行政化,激勵學者從事自主性研究,推動民事訴訟法學的發展。   民事訴訟法學研究的滯后,除了以上原因外,還有其他諸多原因,如學術研究生態無序、片面追求學術GDP、缺乏良好的學術評價機制、沒有廣泛、規范的學術爭鳴、學術組織的行政化、學術人才培養的投人不夠、學術沒有充分開放、深層學術交流缺失、研究心態浮躁等,這些也是整個中國法學界所面臨的問題,需要學術共同體共同努力加以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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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專業課程多種教學模式改革分析

摘要:《民事訴訟法》是法學專業必修課,為適應民航法務實踐要求及教育、法治建設信息化的新形勢,采用案例、實務、實訓、實踐操作等多種教學模式,凸顯教學過程“實效性”特色,及時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研究成果,法治實踐的最新經驗和生動、鮮活案例轉化為實踐教學資源,對快速強化學生的司法實踐技能意義重大。

關鍵詞:法學人才培養;教學模式改革;案例實踐教學

1《民事訴訟法》課程教學活動概況

《民事訴訟法》是法學專業必修課。因民商事活動在紛繁復雜的經濟社會生活中大量存在,糾紛訟爭常見多見,以調處裁判民商事矛盾糾紛為主要功能的民事訴訟法的教學應突出行業實務特色,融法學知識傳授、航空法務能力培養、綜合素質教育于一體。

1.1法學理論學習與民航案例分析

密切結合已形成了《民事訴訟法》授課中法學理論講述與民航案例分析緊密結合,以航空法律案例說法理,理論聯系實際的教學方式。該教學方式有效調動學生參與討論,引導學生發現問題、提出問題、思考問題、解決問題,達到學懂、會用的教學效果。

1.2知識是座寶庫,實踐是開啟寶庫的鑰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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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檔案整理的研究回顧與思考

巴縣檔案研究論文的年代分析

從巴縣檔案研究論文分布的時間來看,1979-1980年有2篇論文,1980-1989年有13篇,1990-1999年11篇。研究論文主要分布在2000年以后,尤其是2000-2009這個時間段,共發表47篇論文,占總數的52.8%。2010年-2012年,對巴縣檔案的研究持續升溫,平均每年發表5.3篇論文。但是總體來看,對巴縣檔案的研究還很不夠。巴縣檔案共11.3萬卷,涉及政治、經濟、社會各方面的材料,內容豐富,從1979年至2012年,平均每年才發表2.54篇論文,對巴縣檔案的利用和研究均有待進一步深入。

巴縣檔案研究論文的作者單位地域及其單位性質分析

從作者單位地域分布來看,四川的作者居多,共52篇,占總數的58.4%,加上重慶的10篇,川渝地區就占了70%。原因有兩點:第一,川渝地區的研究者利用巴縣檔案在地域上比別的地方更具優勢;另一方面,巴縣檔案主要反映的是清代四川巴縣的政治、經濟、社會生活情況,是川渝地區歷史研究的重要方面。除了川渝地區,數量緊隨其后的是美國,共有8篇論文,顯示出美國學者對巴縣檔案的關注程度,比國內除川渝之外的其他地區都高。從作者單位的性質來看,檔案館32篇,占論文總數的36%,全無例外,都是四川省檔案館的工作人員。其次,高校54篇,占61%,顯示出在研究巴縣檔案的問題上,高校依然是研究的重地。其中,四川高校發表20篇,加上重慶發表的9篇,川渝高校共發表29篇論文,是總數的33%,高??倲档?3.7%。但是的川渝高校,主要集中在四川大學和西南政法大學。除川渝高校之外,其他國家和地區高校所發表的論文主要分布在:美國8篇,其中加州大學洛杉磯校區7篇,哥倫比亞大學1篇;太原師范學院陳亞平5篇;中央民族大學鄧建鵬2篇。

巴縣檔案研究論文的研究主題分析

從研究主題進行分析,大致可以分為兩大類,一類是以巴縣檔案為對象所做的文獻學、檔案學研究,共28篇,占論文總數的31.5%。另一類是以巴縣檔案為主要文獻支撐而進行的清代歷史問題研究,共61篇,占論文總數的68.5%。這部分研究內容涉及廣泛,其中對工商業的研究論文數量最多,共有論文14篇,占所有論文的15.8%。這是因為巴縣為嘉陵江和長江的匯合口,是四川通商航運的樞紐。理所當然,巴縣檔案中反映工商業內容的檔案數量龐大,對其進行研究的文章也相對較多。排在第二位的是保甲治安的研究論文,包括保甲制度、保長鄉約客長、消防等方面的研究,共有12篇文章,占所有論文的13.5%。位居第三位的是司法研究,有9篇文章。巴縣檔案中,司法檔案數量最大,所占比例最高。排在后面的依次是政治研究,宗族、家庭研究,民俗研究,學務教育研究等,分別為2-7篇不等。從這些主題的分析來看,對巴縣檔案中的內容挖掘得還不夠。比如,巴縣婚姻檔案有6000多卷,內容豐富,價值珍貴,但是在已經發表的論文中,只有2篇與此相關,還有很大的研究空間亟待我們去開發。

巴縣檔案研究論文刊載期刊與發文數量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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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鑒定下海洋環境污染論文

1海洋環境污染損害司法鑒定的概述

1.1概念

海洋環境污染損害事件發生后,對事實的認定及案件的處理往往都離不開鑒定意見。根據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及有關學理解釋,可將海洋環境污染損害鑒定界定為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和鑒定人根據相關專業知識,運用海洋學、經濟學、法學等學科的理論與方法,采用現代海洋調查分析儀器,并運用必要的檢測、分析手段,對海洋環境污染造成的損害進行因果關系認定,并對海洋環境損害范圍、程度進行量化,評估其損害數額,并提供鑒定意見的活動。本文所稱的海洋環境污染損害司法鑒定主要是針對因污染海洋環境導致的海洋環境損害而進行的鑒定,對因污染海洋環境而引起的其他損害(如可能出現的人身損害、直接財產損害等)所進行的鑒定,可依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委托法醫司法鑒定機構等機構進行。

1.2特點

海洋環境污染案件在法律意義上屬于侵權案件,但相較一般侵權案件,其還具有隱蔽性、間接性、復雜性及廣泛性等特點。除個別大型突發污染事故在發生之時即被發現以外,多數海洋環境污染事件的發生具有漸進性,且污染物可長期存在于海水和沉積物中。同時,由于污染物質是通過海水、沉積物和海洋生物等或進入食物鏈而間接作用于人身或財產,這使得傳統侵權法上“直接的和必然的”因果關系認定要求難以得到滿足,且增加了對損害事實和因果關系的判斷難度。此外,海洋環境污染事故的發生往往存在多種污染因子的復合作用,且各污染因子存在物理化學轉化,區分并判斷某一或某些污染因子是主要致害因子存在技術上的難度。污染物質會隨著海水的流動而不斷擴散并遠距離輸送,因此污染事故發生地和損害結果發生地往往存在空間上的距離,由此導致受害者可以是相當地區范圍內不特定的多數人,這也使得國家行政機關代表國家作為海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的權利主體有了法理上的依據。海洋環境污染所具有的上述特點,增加了海洋環境污染損害司法鑒定的難度,也使得海洋環境污染損害司法鑒定具有如下特點:第一,鑒定證據的易逝性。由于海洋的流動性和污染的隱蔽性、間接性,對第一手污染證據的提取地點和時間有著嚴格的要求,一旦錯過,則無法再收集到證據或證據不具有證明力。污染事故發生后,受害方一般需要經過一段時間才能發現損害事實,此時由于污染事故的第一現場已經發生改變,因而會出現證據提取方面的困難。第二,鑒定的專業性。由于海洋環境污染損害案件的復雜性和隱蔽性,受害方一般無法做出判斷,因此鑒定證據的采集、固定、檢測必須由專業機構在特定的時間內按照特定規程完成。提交司法過程的證據材料需要具備客觀性、合法性和關聯性,這就要求鑒定人員不僅要有專業技術背景,而且必須了解相關法律知識,特別是訴訟程序方面的法律知識。第三,鑒定結果存在科學上的限度。海洋環境污染損害司法鑒定包括查找并確定污染源、確定損害范圍及程度、進行損害價值評估等多方面,受制于現有科學發展水平、儀器設備條件和海洋污染損害事件的復雜性,在海洋環境污染損害價值評估等方面,尚無完備的損害界定與量化的技術標準體系,使得海洋污染損害的事實判斷和價值評估都存在科學上的不確定性。因此,在運用科學技術手段對海洋環境污染損害進行分析、判斷的過程中,不同專家對相同問題會存在意見分歧。

1.3應用

由于海洋污染損害情況復雜,在對污染損害事件進行調查和認定時,對鑒定具有較強的技術依賴性。在海洋污染案件中,既有對單個項目進行鑒定,如溢油污染中對溢油源所進行的油指紋鑒定,也有對整個污染事件的系統鑒定與評估。從全球性、區域性和各國關于防止海洋環境污染的立法來看,海洋環境污染可以根據污染物質種類劃分為油類污染、油類以外化學物質的污染和放射性污染,其中最為常見的是油類污染,本文即以油類污染為例簡述鑒定在污染損害事件中的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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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法學參與式教學思考

 

1參與式教學理論在法學課程教學中的作用   參與式教學是以學習者為中心的、以實踐為導向的、強調多方參與與共同協作的特殊的教學模式。在高等院校法學專業教學中,參與式教學理論有著廣泛的空間。具體而言:   第一,參與式教學能夠實現法學課程教師教學過程主導性和學生學習主體性的有機融合。參與式教學是以學習者為中心的教育過程,而對于學習者自身特性的重視無疑有利于強化學生的主體地位,提高學生學習的主動性和積極性,進而在教與學的過程中建立平等的對話機制和寬松的交流環境;參與式教學強調多方協作,這有利于在教師與學生、學生與學生之間形成多邊互動的教學結構,從而集思廣益,使教學過程充滿了探究的樂趣;參與式教學提供了情景化的學習場域和氛圍,這能夠為學生知識的運用和檢驗提供模擬空間,有利于學生實際技能的培養。參與式教學所具有的這些特點對法學課程教學無疑具有積極作用。   第二,參與式教學契合了法學學科實踐性的特質,對學生實踐能力的培養具有重要作用。實踐性是法學學科所要彰顯的個性,是法學學科存在和發展的目的與宗旨,即使是以相對較為純粹的理論知識的傳承而言,其中也隱含著“實踐參與性”的特質。“法學知識終將是具體歷史語境中的,以包含實踐參與欲望的形式,對同樣是存在于具體歷史語境中的社會法律實踐進行理論編織。”[3]58以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證據法、司法文書等為主體的訴訟法類課程以其與司法實踐及學生未來職業實踐的緊密關聯性,更是成為法學學科實踐性的典型代表。在法學教學中,恰當地、積極地運用參與式教學理論對于學生實踐能力的培養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其原因在于:法學教育尤其是訴訟法學教育具有傳授法學理論知識和訓練法律實務能力的二重性,法學本科階段的教育既要使學生通過學習初步形成法治理念,掌握基本法學理論知識,又要訓練學生形成運用法學理論分析和解決個別法律實務案例的能力。使學生參與到探討、發現、體驗、深化和運用法律知識的教學過程中,既有助于學生掌握法學基本理論知識,同時也有助于學生形成在實踐中運用法律的具體能力。訴訟法學理論課程內容復雜深奧,操作性強,與實踐聯系緊密,將參與式教學方法運用于法學教學也有助于改變以往課堂教學教師“一言堂”、理論教學脫離實踐需要等方面的弊端,充分調動起學生學習的主動性和積極性,達到在嚴肅活潑的氛圍中傳授理論知識和培養實踐技能的目的。   2參與式教學理論在訴訟法類課程中運用的具體方法   2.1創新參與形式,激發學生參與興趣   隨著科學技術的迅猛發展,學生獲得知識的途徑較以往有了較大變化,如今的大學生見多識廣、思路開闊,他們不滿足于教師在課堂上僅僅傳授知識的教學方式,而尋求與教師更多地交流。學生正處于精力充沛、對新生事物往往懷有較大興趣的年齡階段,這就要求教師要適應社會發展和學生身心發展的實際狀況,及時拓展和創新學生參與教學的途徑和方式,激發學生的參與熱情,力爭實現課堂上學習、課堂外交流的無縫銜接。   為實現這一想法,筆者充分利用了現代網絡所帶來的交流便利和學生們對于利用網絡的興趣。創設“網絡學堂”教學平臺,將教學內容、課后作業、討論的問題等上傳至網絡學堂中,并利用其中的網絡討論版塊,實現一個學生提問、多個學生參與、任課教師引導的積極活潑的參與局面;利用發達的網絡技術,注冊用于教學的公共電子郵箱,在第一次上課時即告知學生,鼓勵學生就某些不愿公之于眾的問題和建議,通過公共教學郵箱實現與教師私密接觸,以彌補采用網絡課堂私密性不足的缺陷。   2.2追蹤社會熱點,培養學生參與意識   法律是與社會實踐緊密聯系的行為規范,法律的生命在于實踐,法律的真意體現于社會實踐中。訴訟法學相關課程與司法實踐聯系緊密,因此,教師要在課堂講授過程中,以清晰流暢的語言、精練準確的法律術語來傳授訴訟法學基本理論知識,更要緊密結合社會熱點問題,化抽象于具體之中,將抽象的法學知識盡量以形象生動的事例呈現給學生。這樣做便于學生通過具體事例理解和掌握相關知識,由于所舉事例屬于社會熱點問題,案例具有鮮明的時代性,給學生帶來強烈的時代氣息,容易抓住學生的眼球,激發學生的思考,培養學生參與意識。   從教學實踐來看,追蹤社會熱點的方法在激發學生參與熱情方面具有良好的效果。例如,在證據法學教學過程中,當介紹到“自由心證原則的運用要受論理法則和經驗法則的限制”這一重要原理時,為加深學生的理解,筆者特地引用了在全國引起強烈反響的南京彭宇案,展示了該案的判決書,對其中法官以經驗法則來判決的利弊做了詳細的分析。由于這一案件發生在學生身邊,且案件影響極大,學生們發言踴躍,表現出了強烈的參與熱情,收到了良好的教學效果。   2.3組織課堂討論,強化學生參與行為   課堂討論是教學過程中的重要環節,也是實現學生課堂參與的重要方式。在教學過程中,常用的討論方式主要有案例討論和專題討論兩種方式。前者如上文所述有關彭宇案的討論。這里主要談一下專題討論。   專題討論是一種有計劃的組織學生針對專門問題的討論。其程序一般是由教師根據教學內容先行確定討論的專題,擬定初步的討論方案,接下來由學生自由組合,分別收集相關方面的資料并進行初步分析,然后安排課時讓學生在教師指導下針對專題進行專門討論。由于這種討論強調學生對于資料的自主收集和分析,而討論的過程也使學生進一步澄清了對于相關問題的認識,從而有助于增強學生的參與意識,對于學生辨別、討論、合作能力的培養也具有積極的作用。   在運用專題討論這種參與方式時,對學生的參與能力應予以充分關注。由于長久以來我國法學教育中學生們習慣于在教師安排下學習,參與能力往往不足,在參與過程中對專題討論這種自由度較大的參與形式往往表現出不適應?;谶@種情況,為增強學生參與的實際效果,教師適當的引導是不可缺少的。如針對學生資料收集能力的欠缺,教師需要在確定專題討論方案以后,花費一定的時間,詳細指導學生如何利用各種專業搜索工具,如google學術搜索、讀秀學術搜索以及圖書館各類專業數據庫來實現數據資料的充分收集。#p#分頁標題#e#   實踐證明,教師適當的引導是提高學生參與技能、實現學生有效參與的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另外,在專題討論過程中,教師也要注意對于討論全局的掌控,既要啟發學生開闊思路,暢所欲言,又要防止學生偏離主題,隨意而談,以充分實現課堂討論這種參與形式的作用。   2.4組織模擬法庭,注重學生參與效果   訴訟法學相關課程與司法訴訟程序聯系密切。訴訟法學的相關程序若在課堂上以單獨的言語形式來講授,未免過于枯燥。因此,組織模擬法庭,由學生參與扮演原告、被告、法官或者公訴人、辯護人的角色,對學生有著較大的吸引力,也是學生參與教學過程、構建自我知識的重要環節。由于模擬法庭對學生法學知識和參與技能的要求較高,因此一般應在較高年級的法學學生中組織,并應循序漸進地進行[4]。   在教學實踐中,筆者主要采用了以下方法:一是在組織模擬法庭之前,有意識地組織和要求學生到法院旁聽案件庭審過程,通過旁聽案件庭審,現場感受法庭氣氛和具體環節;二是組織學生觀摩中國法庭欄目組編輯的“民事訴訟普通程序”、“民事訴訟簡易程序”、“刑事訴訟普通程序”“刑事訴訟簡易程序”等視頻,進一步強化學生對于訴訟程序的了解;三是精心組織演練,針對演練中出現的問題及時查缺補漏,總結經驗;四是進一步明確任務,組織參加模擬法庭的學生正式演出。這一過程要求學生思路清晰,表達流暢,模擬現場莊重嚴肅,力求庭審過程的逼真性。   采用以上方法,結合訴訟法學課程的教學要求,我們曾組織法學學生模擬許某ATM機盜竊一案的庭審。   在這一案件的模擬中,除了學生參與扮演角色以外,還特地邀請了其他法學教師一起參與模擬法庭角色扮演,實現了教師和學生同場參與、互相交流、充分互動的參與目的。   3參與式教學理論運用過程中需注意的問題   已有實踐證明,以面向實踐、師生共同行動的參與式教學模式,具有較強的學科適用性和可行性,其對于活躍課堂氣氛、提高課堂效率、培養綜合能力型學生具有現實意義[5]。通過有意識地將參與式教學理論運用于訴訟法類課程的教學,學生們對于訴訟法學相關課程學習的主動性、積極性得到了較大的提升,學生課堂參與的程度較以往有明顯提高,多數學生都能夠積極地參與教師的教學互動,與教師進行良好充分的溝通,教師教學的針對性也隨之提高;在課堂以外,學生們開始愿意通過網絡學堂以及電子郵箱、短信等形式與教師進行學業問題的交流,從而實現了課堂教學的課外延伸。在每學年學生評教活動中,學生們也對運用參與式教學方法的訴訟法類課程教學予以高度的評價,認為這種教學方式生動活潑、實踐性特色明顯。這充分展現了參與式教學理論在學生教學主體地位提升、教學目標整體性實現、教學效果多維度拓展等方面所具有的重大價值。但是從訴訟法類課程的教學實踐來看,參與式教學理論在實踐運用中還存在著諸多需進一步完善的地方。   第一,受教學場所、教學資料、教學設施、教學計劃等方面條件的限制,目前有關參與式教學方法的運用與規范的參與式教學法還存在較大差距。中國科學院院士、清華大學過增元教授曾總結參與式教學法的4個特點[6]251-254,即:1)開放式的教學內容;2)提問式的授課方法;3)無標準答案的習題;4)論文形式的考試,這4個特點大體展現了較為規范的參與式教學的基本要求。以此為標準來反觀參與式教學的實踐,在訴訟法學類課程的教學過程中,開放式的教學環境尚難以獲得,教學資料的設計也遵循原有的教學模式,教學設施不能與參與式教學的要求相匹配。而在教學評價方面,由于教師在整個教學計劃的擬定以及考試方式方面沒有充分的話語權,大多數訴訟法類課程仍只能采用傳統的卷面考試方式。換言之,參與式教學即使可以在訴訟法類課程中加以運用,但其也往往局限于教學過程的部分環節,而不能深入拓展到整個過程中去。   尤其是評價方式的限制,使學生和教師仍舊要最終回歸到傳統的方式中去,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學生參與教學的積極性。   第二,學生學習中的“搭便車”現象。“搭便車”現象是奧爾森于1966年發表的《集體行動的邏輯》一書所概括的集體行動困境的形象表述。奧爾森認為,集體行動的成果具有公共性,所有集體的成員均可從中受益,即使那些沒有分擔集體行動成本的人也會如此。因而在有著“搭便車”的可能時,一個自利的人并不會為集體利益作出貢獻,而這也將陷集體行動于困境之中。在參與式教學過程中,由于諸多參與行為要依賴學生群體的集體合作,如小組學習、課堂討論等,在這一過程中“搭便車”現象就可能出現,即部分學生并不能實現積極主動地參與,而是向其他同學“搭便車”,以應付教師的檢查。因此這部分學生雖表面上也可能參與教學過程,但表現很不積極,這樣就不能實現“參與”教學。   從根源上看,參與式教學中“搭便車”現象的產生或源于學生對教學內容興趣的弱化,或源于教學組織活動的低效,或因為缺乏足夠的激勵措施。因而實踐中應根據具體情形作恰當應對,可以采取以下方法:一是通過具體生動的事例展現訴訟法類課程對于學生自身發展所具有的重要作用,強化學生對訴訟法類課程的學習興趣;二是強化學習小組的作用,學習小組的負責人通常要選任那些有責任心、熱情活潑、溝通能力較強的學生來擔任,教師要及時與小組負責人溝通,了解小組成員學習討論的情況,并根據具體情形作出相應的處理;三是強化對參與教學的學生的激勵措施。這種激勵措施,不完全體現在學習成績的評定方面,而是要貫穿參與式教學的全過程,通過同化和加深與學生的情感交流,使感情激勵與成績激勵緊密結合。實踐證明,這些方法對防范參與式教學中“搭便車”現象具有積極的作用。   第三,教師教學能力有待于進一步提升。從前述參與式教學的論述中可以看出,參與式教學方式對教師的教學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它要求教師要具有開放、平等的心態,教師不僅是教學知識的提供者,同時也是學生成功體驗的共享者;教師不僅是知識的傳授者,更應該成為具有反思精神的研究者;教師固然要具有豐富的法學學科知識,同時也應在教育學、心理學等其他人文社會知識方面有所涉獵;除此以外,參與式教學的運用還意味著教師要花費更多的時間和精力來進行教學的準備工作,課堂教學中要具有較強的課堂調節掌控能力,在課堂之外也要對學生給予更多的關心和關注。這都對教師教學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參與式教學的開展必然是教師不斷學習、研究和發展的過程,就此而言參與式教學是真正能夠實現“教學相長”的一種教學方式,因而也是值得教師花費時間與精力去認真加以實踐的。#p#分頁標題#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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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管理類經濟法論文

1經濟管理類專業經濟法課程教學的目的和意義

1.1教學的目的

了解以公司法為核心市場主體法、以物權法和知識產權法為核心的財產法、以合同法為核心的市場交易行為法、以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反壟斷法為核心的市場交易秩序法、稅法為核心的市場調控法、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產品質量法為核心的市場監督法、以民事訴訟法和仲裁法為核心的經濟糾紛解決法。

1.2教學的意義

依法治國就是依照體現人民意志和社會發展規律的法律治理國家,而不是依照個人意志、主張治理國家;要求國家的政治、經濟運作、社會各方面的活動統統依照法律進行,而不受任何個人意志的干預、阻礙或破壞。在我國經濟體制改革過程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進行了大規模的經濟立法活動,2015年3月15日修改并實施的《立法法》第八條規定,下列事項只能制定法律:“……(六)稅種的設立、稅率的確定和稅收征收管理等稅收基本制度;(七)對非國有財產的征收、征用;(八)民事基本制度;(九)基本經濟制度以及財政、海關、金融和外貿的基本制度;(十)訴訟和仲裁制度;……”只能制定法律的(六)到(十)項都是關于經濟法的,足見經濟法教學的意義重大。

2經濟管理類專業經濟法課程教學中存在的問題

2.1教師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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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教學改革

摘要:走生態文明發展之路,已是當今人類社會生存和發展的必然選擇,這意味著我國將需要大量的適應生態文明社會的新型法律人才,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課程的發展有很大上升空間。文章以生態文明社會新型法律人才需求為導向,以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課程為載體,以“參與式教學”為突破口,改革教學模式、優化教學內容,以提高課堂教學質量為核心,立足于民辦高校教學實踐進行研究。

關鍵詞: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教學;改革

我國高等法學教育旨在培養具有系統的法律專業知識、實踐技能和創新能力的現代法律人才。教育部《關于進一步深化本科教學改革全面提高教學質量的若干意見》教高〔2007〕2號,提出深化教學內容改革,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課程體系。要堅持知識、能力和素質協調發展,繼續深化人才培養模式、課程體系、教學內容和教學方法等方面的改革,實現從注重知識傳授向更加重視能力和素質培養的轉變。要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科技進步的需要,及時更新教學內容,將新知識、新理論和新技術充實到教學內容中,為學生提供符合時代需要的課程體系和教學內容。要大力推進教學方法的改革,提倡啟發式教學,注重因材施教。由于我國傳統法學教學教育重理論、輕實踐,不利于學生法學創新能力的培養,已經不能適應新時代的要求。因此,改革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教育,以適應生態文明建設人才培養的需求乃大勢所趨,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教育的改革應當以培養生態文明法律新型人才為目標,為我國創建生態文明社會目標奠定基礎。

一、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教學模式反思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是一門新興學科,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自1997年被列為法學二級學科以來,已有二十年,教育部于2007年將“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增列為法學核心課程。“生態文明”寫入黨的十七大報告,黨的十八大報告指出,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作出“五位一體”總體布局。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在提高大學生環境保護意識、樹立環境法治理念、普及環境科學知識等方面的作用是其他部門法無可比擬、也無法替代的。目前我國環境立法、環境執法、環境司法方面處于蓬勃發展時期,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研究亦是近年來法學界最為活躍的領域之一,處于蒸蒸日上的時期。生態文明建設不僅為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教學改革帶來新的契機,也為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教學改革提出了新的挑戰,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教學改革勢在必行。三江學院法律與知識產權學院為本科生獨立開設2個學分32個課時的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選修課。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是一門邊緣學科,它的許多原則、制度和專業術語與憲法、法理、民商法、行政法、經濟法、刑法、訴訟法、國際法等多個法學學科緊密聯系,其內容更體現出與環境倫理學、環境經濟學、環境社會學、環境生態學等多個跨一級學科的交叉制式。與傳統部門法相比,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這門課程本身的理論性并不是很強,但是該課程呈現出整體的理論體系比較分散的特點。筆者從事環境與資源保護法教學多年,深知傳統教學方法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這在法學教育中是不可或缺的,但同時它也存在著諸多弊端:

(一)講授式教學法

如果僅僅單一的講授式教學法,學生對知識的了解限于教材和教師的灌輸,對知識點的掌握靠強行記憶,會導致缺乏學習熱情,不利于提高教學效果,無法達到對學生解決實際環境糾紛能力的培養。如何對現有講授式教學方法進行改革,是法學教育尤其是在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這樣一門具有強烈專業特色的學科教學中的瓶頸。法律本身就是一門實踐性、應用性很強的學科,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誕生和發展的歷史表明其是作為解決社會問題之利劍應運而生,是實踐推動著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的建立和完善,其實踐性、應用性更加明顯,且環境要素本身體現出高度的社會性,是社會的整體利益和價值追求,此外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的特殊性意味著其必須反映自然科學規律,在理念上吸收環境科學的研究成果,通過技術規范和標準發展出相應的法律規范即較強的技術性。因此從根本上說,對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的深入理解和靈活運用,對環境立法、環境執法、環境司法狀況的了解,是單一的教師中心型教學方法無法完成的。加之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內容較為龐雜、課時較少,若教師細致講解,會導致填鴨式教學,反而影響教學效果,若教師不講,會導致學生只能了解教材上的知識,所學有限視野狹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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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學的教學改革

 

一、問題的提出   時代的今天,中國地方教學型本科院校應如何定位,這是每個有歷史責任感的人必須予以回應的一個重大問題。學界基本上贊同地方教學型本科院校應以重點培養應用型人才為己任,但對于什么是應用型人才以及如何培養應用型人才等課題,仁者見仁、智者見智,較為混亂,從而嚴重阻滯了中國地方高等教育的正?;驊械陌l展。對此,懷化學院以胡建書記為核心的領導階層在指出當前地方教學型本科院校人才培養模式存在應用型人才概念模糊、應用型人才培養難以落實、應用型人才培養缺乏核心以及應用型人才培養過于功利等突出問題的基礎上提出了一種全新的應用型人才培養模式,即“三位一體”的應用型人才培養模式:“在人才培養過程中,以市場為導向,以學校特色文化為依托,以‘應用’為特點,以專業能力素質培養為核心,確保知識、能力、素質的協調統一,確保公共能力、專業基礎能力、專業發展能力的協調統一,確保課堂教學、實驗實訓、校園文化活動三大人才培養平臺的協調統一。”[1]   毋庸置疑,“三位一體”應用型人才培養模式是對以往人才培養模式的超越與發展,是當下中國地方教學型本科院校人才培養最理性的選擇。其中后一個協調統一是前兩個協調統一的前提與基礎,而在課堂教學、實驗實訓、校園文化活動三大人才培養平臺的協調統一中,課堂教學又處于首當其沖的位置,因此,“三位一體”應用型人才培養模式的有效實施首先應以改革課堂教學平臺為突破口。改革課堂教學平臺的理想路徑在于:其一,課堂教學模式的設計應從“知識本位”轉向知識、能力、素質協調發展基礎上的“能力本位”,并遵循能力素質靠學生主體自身內化形成的基本規律,改傳統的注入式教學為啟發式、探究式教學;其二,教學內容應立足于“基礎與實用”,學科的系統性應讓位于知識與技能的基礎性與實用性,減少學術性內容,強化實用性內容;其三,教學方法和手段注重知識的自我建構,理論課向實踐課學習以加強“體驗”,實踐課向理論課學習以加強“提煉”;其四,教學效果的測評標準應由傳統的以知識技能達標(會什么)轉向以能力素質綜合發展程度(能干什么)為依據[1]。   顯然,課堂教學平臺改革的核心乃教學內容與教學方式兩個問題,前者所要解決的是教什么的問題;后者所要解決的是怎么教的問題。“教什么的問題”乃“怎么教的問題”的前提,故而,地方教學型本科院校應用型人才培養必然又以各專業具體課程教學內容的相應改革為出發點。目前,法學專業中的行政法學課程相對于民法學、刑法學課程而言,在教學內容方面存在諸多缺憾,實在難以適應地方教學型本科院校應用型人才培養的旨趣,但學界與教育界仍未引起高度重視,已有的關于行政法學課程教學內容改革的研究成果也極少且過于淺陋,因此,為了真正有效貫徹與實現地方教學型本科院校應用型人才培養模式的精神與理念,必須認真對待與彰顯行政法學課程內容的改革。筆者認為,行政法學課程內容的改革涉足教學內容之量與質的兩個向度?!?  二、行政法學課程教學內容之量的改革   地方教學型本科院校應用型人才的培養在課程教學內容方面要求教師能嫻熟地駕馭教材、學生能融會貫通所學的理論知識,從而使學生學以致用,實現理論聯系實際、服務地方的目的。但我國當下行政法學課程內容的設置存在嚴重缺失:一方面我們認可行政法是憲法之下的三大部門法之一,是現代法治國家最重要的部門法,因為依法治國的核心與關鍵乃依法行政,而且與其他部門法相比,行政法律規范賴以存在的法律形式、法律文件的數量最多,行政法學乃教育部所確定的普通高等教育法學專業核心課程中十四門主干課程之一,也是最難教學的一門課程;另一方面我們對行政法學內容的設置則持歧視態度,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融為一體,在教材選取方面,大部分高校選擇姜明安教授主編的《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使用該書時,學生的強烈反應是書太厚,教師講授時也覺得內容過于龐雜、實在難以駕馭[2]。   就筆者所處的地方本科院校而言,政法系的法學專業課從總體上分為專業主干課與專業方向課兩大版塊,從刑法學、民法學以及行政法學三者課程數量的比較視角看,其中刑法學方面的主干課程包括刑法學(一)與刑法學(二),方向課程包括犯罪學、犯罪心理學、刑事偵查學;民法學方面的主干課程包括民法學(一)與民法學(二)以及知識產權法學,方向課程包括物權法、合同法以及婚姻家庭繼承法;而行政法學僅一門主干課程并包含行政訴訟法學在內,且一個學期必須學完,每周4學時,由一個老師擔任。如此,在我系導致的后果是,行政法專業的老師不想擔任行政法課,即使擔任也深感力不從心;至于學生,更是苦不堪言:畏懼寫行政法方面的學年論文與畢業論文,擔憂從事行政法方面的實踐工作。誠如Sidney A•Shapiro教授所言,法科學生對行政法學只能存在一個不完整的印象,因為行政法學內容過于廣泛,老師們不可能講授所有的內容[3]。PeterStrauss教授講得更為生動、貼切:我們的盤里所堆放的食物過多以至于教授們難以消化食物,更不用說學生能消化多少了[4]。據此,行政法學課程教學內容之量的改革迫在眉睫、勢在必行。改革的理想對策在于:一是獨立行政訴訟法學以合理界定行政法學主干課程;二是增設相關方向課程以保障行政法學主干課程的有效實施。   (一)獨立行政訴訟法學以合理界定行政法學主干課程   相對于刑法學、民法學而言,行政法學是一門發展較晚的課程,因此課程內容建設方面十分滯后。   但隨著中國行政國時代的到來,依法行政乃依法治國的關鍵,從而要求不斷培養合格的從事行政實務的應用型人才。因此,我們首先應對行政法學課程進行“瘦身”運動,即把行政訴訟法學從行政法學中分離出來,還行政法學的本來面目,使刑法學、民法學及行政法學三大實體法學與刑事訴訟法學、民事訴訟法學及行政訴訟法學三大訴訟法學一一對應、相得益彰。這樣,行政法學這門主干課程的教學內容僅包括行政法本論(講授行政法的基本概念、行政法的歷史、行政法律關系、行政法的基本原則以及行政法的理論基礎等問題)、行政法主體論(講授行政機關、其他行政主體、公務員、行政相對人以及行政法制監督主體等問題)、行政行為論(講授行政行為的概念、分類以及行政程序等問題)以及行政復議論(講授行政復議的概念、主體范圍以及程序等問題)四大板塊,至于行政賠償,因與行政訴訟聯系較為密切可納入到行政訴訟法學內容中去。#p#分頁標題#e#   (二)增設相關方向課程以精簡行政法學主干課程內容   地方教學型本科院校的法科生為什么喜愛刑法學、民法學并樂于學以致用、服務于地方法律實務工作,而對行政法學則敬而遠之,這不外乎兩個主要的原因:其一,刑法學、民法學課程與刑事訴訟法學、民事訴訟法學相互獨立皆為法學專業的主干課程,但行政法學與行政訴訟法學融為一體、極為龐雜;其二,法學專業還設置了與刑法學、民法學密切相關的方向課程,如犯罪學、犯罪心理學、刑事偵查學、物權法學、合同法學以及婚姻家庭繼承法學等。顯然,這些方向課程基本上是刑法學與民法學主干課程中的一些主要組成部分,這樣,即使任課老師對主干課程講授得不太理想,但能進一步經由方向課程的講授予以彌補,從而使學生最終能心領神會。相反,行政法學本身極其繁雜,加之無適當的方向課程對其分解,只能導致學生囫圇吞棗、有苦難言。據此,我們既要敢于堅持獨立行政訴訟法學還行政法學的廬山真面目,又要大膽增設與行政法學密切相關的方向課程以精簡行政法學課程教學內容。具體而言,我們可以對上述行政法學課程教學內容的四大板塊中的行政主體論與行政行為論予以精簡,因為這兩大板塊的內容較為繁多,學生難以吸收與消化。對于行政主體論可以把公務員、行政相對人增設為公務員法學與行政相對人法學兩門方向課程;對于行政行為論可以把行政程序增設為行政程序法學方向課程。如此,則行政法學課程教學內容中的公務員、行政相對人以及行政程序問題的設置必然較為宏觀簡潔,而公務員法學、行政相對人法學以及行政程序法學方向課程對這些問題會進一步予以闡釋,從而使學生最終能輕松地理解與把握這些問題?! ?  三、行政法學課程教學內容之質的改革   我國法學高等教育主要分為法學本科教育與研究生(法學碩士、法律碩士、法學博士)教育兩個層次,研究生教育根本上是一種法學理論教育,它要求受教育者必須已經具備掌握了法學基本理論和基礎知識的前提條件,是在大學本科教育的基礎上所進行的專門化、理論化學習和研究,所培養的是法律學術型人才,而法學本科則應要求受教育者掌握各主要法律部門的基本知識和基本理論,具備從事法律職業工作的基本能力和素質,所培養的是法律應用型人才,即法學本科教育的培養目標應該重點定位于為法律實務領域輸送專門人才的角度,將律師業、司法機關、警察機關以及其他一些行政執法機關作為人才輸送的主渠道,因此,應充分考慮這種職業性質,要按照這些法律職業部門的人才引進要求和標準制定培養方案,有針對性地設置課程體系[5]。具體到行政法學課程教學內容的設置,一方面必須精簡,使教學內容保持適當的量,因為如果內容過于繁雜,學生在有限的課時內無法正常吸收與消化,則談不上運用理論來解決實際問題;另一方面還必須在內容總量恒定的基礎上削弱內容的理論深度(減少學術性知識),增強實用性知識內容,使內容的質符合法律應用型人才培養的目標。   (一)內容的理論深度須削弱   目前,地方教學型本科院校所開設的行政法學課程的內容設置存在一個普遍的問題,就是太注重理論的深度,即學術性內容偏多,結果所培養的人才既不像學術型人才,也不像應用型人才,從而使地方性法律人才的合理需求陷入嚴重的困境之中。因此,削弱行政法學課程的學術性內容乃培養真正的地方應用型法律人才的必要條件之一。行政法學這門主干課程的教學內容的量包括行政法本論、行政法主體論、行政行為論以及行政復議論四大板塊,那么減弱其學術性內容的方案體現在:在行政法本論板塊中,行政、國家行政與公行政、行政與公權力、行政與行政國家、行政法的基本原則以及行政法與行政法學的歷史發展應當簡單介紹,不要廣征博引,尤其是行政法的理論基礎及各國行政法學的主要流派內容可以刪掉,因為這純屬于學術性的內容;在行政法主體論板塊中,對于行政法主體的概念以及行政法主體與行政組織法的關系應當僅作簡單說明;在行政行為論板塊中,對于抽象行政行為、行政立法、行政程序的價值應當僅作簡要說明,尤其是行政行為的模式完全可以刪除,因為其理論性太強,缺乏實際操作性,適用于學術型人才的培養;在行政復議論板塊中,對于行政復議的概念、性質及特征無需作過多闡述。   (二)內容的實用性知識須增強   削弱行政法學課程的學術性內容為地方應用型法律人才的培養提供了基礎,但只有同時增強實用性知識內容才能真正落實地方應用型法律人才的培養,因為應用型法律人才必須在法律實務能力方面有所彰顯,而大量或豐富的法律實用性知識的理解與把握之于法律實務能力的培育不可或缺。據此,首先,我們應在行政法學課程教學內容,即行政法本論、行政法主體論、行政行為論以及行政復議論四大板塊中增強行政機關的職責、職權與管理手段、法律、法規授權組織的條件和范圍、受委托組織的條件與范圍、行政許可條件與程序、行政給付的條件與程序、行政征收條件與程序、行政處罰的條件與程序、行政強制條件與程序以及行政聽證的條件與程序等實用性知識;其次,我們還應在上述諸實用性知識內容中穿插適當的案例,這是對行政法學課程實用性知識內容的進一步強化,因為在行政法課程教學內容中先設置法律典則、法律制度、法律原理這樣的大前提,再用經過篩選的典型行政案件說明這些法律典則、法律制度、法律原則的法定性和合理性,從而使學生能更好地掌握法律典則和制度[6]。譬如,在設置行政主體中的法律、法規授權組織的內容時,可以先著重說明其條件和范圍,然后設置田永訴北京科技大學拒絕頒發畢業證、學位證訴訟案來詮釋高校的行政主體資格問題,如此,通過以案說法,使受教育者能進一步地理解與掌握相關實用性知識,以使法律應用型人才的培養目標最終得以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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