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法范例

前言:一篇好的文章需要精心雕琢,小編精選了8篇民事訴法范例,供您參考,期待您的閱讀。

區塊鏈技術在涉訴信訪中探析

區塊鏈建立起的“信任”及“規則”不僅能夠適用于刑事、民事、行政等訴訟案件,也能在涉訴信訪領域進行不斷的驗證。可以說,司法活動的“上線、上云、上鏈”已經初見端倪。區塊鏈技術是一項去中心化、分布式記賬,融人工智能、加密技術、智能合約于一體的數據庫軟件。其通過數字代碼建立信任,具有可追溯性和不可篡改性,解決了網絡空間的安全及信任問題。從區塊鏈技術的行業特點來看,其不僅是一項計算機網絡領域的技術革新,而且是一項社會治理領域的重大變革,重構了社會誠信體系,催生了社會新業態。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人民法院在線訴訟規則》已于2021年8月1日正式施行,首次明確了區塊鏈數據的證據效力和存證范圍,確立了區塊鏈存儲數據的鏈后及鏈前規則,區塊鏈數據作為證據使用及其使用規則初步成型。區塊鏈建立起的“信任”及“規則”不僅能夠適用于刑事、民事、行政等訴訟案件,也能在涉訴信訪領域進行不斷的驗證。

一、涉訴信訪中的區塊鏈技術

區塊鏈技術正在社會生活中被廣泛應用,不斷賦能社會治理領域,形成了各種獨具特色的應用平臺。比如“區塊鏈疫情防控”鏈、“區塊鏈食品安全”鏈、“區塊鏈運輸服務”鏈、“區塊鏈仲裁”鏈、“區塊鏈司法鑒定”鏈等。值得關注的是,區塊鏈技術正在悄然進入涉訴信訪領域。如中央政法委推出的“政法干警違紀違法舉報平臺”將區塊鏈技術應用于對信訪舉報案件的加密、監控,實現訪問平臺操作日志可追溯性、不可篡改性等功能,一條“區塊鏈監督”鏈,已具備雛形。以區塊鏈為底層技術的社會治理模式被稱為“鏈上的治理”,這是一種全新的社會治理模式。近年來,隨著社會轉型加劇,大量矛盾糾紛浮出水面,司法因自身局限,難以平衡各種利益關系。涉訴信訪大量涌現,并呈現處理難、終結難的發展趨勢,“鏈上的信訪”也開始萌芽,通過技術建立的信任有望為涉訴信訪的處理開辟一條新路徑。

二、區塊鏈技術應用于涉訴信訪的價值

區塊鏈技術應用于涉訴信訪領域,有望有效解決當前涉訴信訪面臨的問題。當今涉訴信訪面臨重復訪、越級訪等頑疾,涉訴信訪處理難、終結難出現的深層次原因是“信任的缺失”,比如越級訪的出現本質上是信訪群眾對本級信訪接待機構不信任,終結難出現則主要是信訪群眾對處理結果不信任,認為繼續信訪有可能會改變當前的結果。區塊鏈技術應用于涉訴信訪領域有望在解決這些問題上實現突破。其一,增強透明性與可監督性。區塊鏈技術的防篡改性、可溯源性能夠保證信訪訴求不被篡改,保證信訪訴求能夠直達信訪機關,各信訪單位同步備份,過程透明性高,可監督性增強,壓縮了人為暗箱操作的空間。其二,建立數據信任,解決處理難問題。區塊鏈技術開發的平臺數據儲存具有鏈條化、加密授權、完整時間戳等特點,智能合約能夠充分保證信訪結果得到執行,既防止信訪人對信訪訴求“出爾反爾”,也防止相關機關“不履行承諾”,有利于從本質上解決涉訴信訪處理難問題。其三,關聯式回溯,解決終結難問題。涉訴信訪與訴訟活動有關,區塊鏈技術能夠進行回溯式關聯,在短時間內抓取信訪人已經走過的信訪環節,其他機關是否作出處理結果等,防止信訪程序空轉。如果信訪已經處理終結并經省級信訪機構審核,沒有新的事實和理由則任何機關均不能再次立案,確保涉訴信訪能夠及時終結。

三、區塊鏈技術應用于涉訴信訪的路徑

區塊鏈技術應用于涉訴信訪領域,能夠解決涉訴信訪的諸多問題,然而這種應用在理論及實踐中是否具有可行性?涉訴信訪的程序設計具有相對的封閉性,而區塊鏈技術打造的是一種“去中心化”狀態下的技術自治,這與涉訴信訪的程序設計有著較大的差異。然而,區塊鏈技術的升級版“私有鏈”和“聯盟鏈”,其核心是可控性的技術自治,這與涉訴信訪程序設計契合度更高。特別是“聯盟鏈”以同時開放記錄節點和數據訪問來提升系統的整體性能,同時又可以限制共識機制的節點數,能夠實現跨機構的共享和協作。比如涉訴信訪系統可以與公安、檢察、法院的辦案系統連接形成區塊,當涉訴信訪案件被錄入系統時,能夠實施最大范圍內的數據共享,在短時間內可以抓取相關案件的偵查、審查起訴和判決情況,為多機關開展辦理協作提供了可能。區塊鏈技術應用于涉訴信訪不僅在理論上不存在障礙,而且在實踐中也有諸多現實基礎。目前,我國5G網絡的基礎建設已經為區塊鏈技術應用于涉訴信訪提供了技術基礎。公安、檢察和法院均在逐步實施跨區域的“協作辦案機制”,如公安機關的“跨區域辦案協作平臺”建立的違法犯罪查詢系統、DNA、指紋識別系統,大大提高了案件偵破率,檢察系統最新推出的2.0業務辦案系統,強化了信息互通、技術協作、證據移交等方面的功能,增強了多機關協作辦案的合力。法院系統當前不僅具備了相對完善的網上訴訟機制,包括網上立案、繳納訴訟費、開庭、送達判決,而且互聯網司法已經初具雛形。這些均為區塊鏈技術應用于涉訴信訪領域提供了現實基礎。筆者認為,區塊鏈技術應用于涉訴信訪可以通過以下路徑進行。其一,開發涉訴信訪專用APP,讓群眾足不出戶就能通過APP選擇信訪機關,上傳信訪訴求,信訪訴求的記錄采取分布式記賬,信息在加密后同時保存于其他APP節點中,防止訴求被篡改。其二,建立公、檢、法辦案系統與信訪APP的連接,做到資源共享,信息互通,一機關牽頭,多機關負責。其三,強化保密機制。信訪APP管理端的查看要全程留痕,防止信訪秘密泄露,防止出現打擊報復信訪人的事件,增強彼此信任。其四,通過智能合約,保障處理結果的及時履行及信訪的及時終結。一旦信訪終結,并經省級機關審核,沒有出現新的事實和證據的,任何信訪接待單位均不能再次立案。當然,區塊鏈技術能否成功地在涉訴信訪領域運用,目前還存在一些制約因素,比如司法人員對區塊鏈技術缺乏必要認知,司法部門沒有充足的準備來全面接受新技術等。然而,從區塊鏈發展的趨勢來看,內在動力十分強勁,司法活動的“上線、上云、上鏈”已經初見端倪。理論及實務界要有變革意識,充分做好區塊鏈應用于涉訴信訪的準備。

閱讀全文

天津法學

1、論人性化的刑罰目的汝亞國;

2、民間融資規范化探析王燕霞;

3、民事申訴案件和解制度探析孟傳香;

4、論刑事立案監督的缺陷與完善李智;張杰;

5、論測謊結論在民事訴訟中的應用施宣羽;

6、論檢察機關訴訟監督機制之完善劉寶霞;

7、刑民交叉案件審理模式之選擇適用吳喜梅;

閱讀全文

我國經濟法訴訟體系構建

一、對傳統訴訟法體系的反思

(一)主體地位體系混亂

“民事糾紛與行政爭議的一個重要劃分標準是雙方當事人是否是行政機關,以及雙方當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否平等”。在傳統訴訟法體系中,形式上法律地位平等的主體之間的非刑事訴訟適用民事訴訟法,法律地位不平等的主體間的非刑事訴訟適用行政訴訟法。隨著社會的進步,形式上地位平等的主體可能實際地位相差懸殊,而形式上地位不平等的主體可能實際能力平等。這點在經濟訴訟中表現尤其明顯。

(二)囊括訴訟范圍有限

傳統訴訟法體系確立之時仍是個體經濟占主導的時代,整體經濟尚未成為一種獨立利益。因此對于個體經濟利益與整體經濟利益的訴訟,沒有專門的訴訟法調整,多借用其他訴訟程序予以處理。當借用民事訴訟程序處理時,便極可能會產生個體利益主體忽略整體經濟利益而使其得不到保障,或個體利益主體并不具有足夠的能力使整體經濟利益得到維護的問題;當借用行政訴訟程序處理時,整體經濟利益行為和行政行為就被混淆了,可能導致社會經濟行為受到行政措施的威脅。當代社會,整體經濟利益已經成為社會的基本利益形式,借用其他訴訟程序處理經濟法關系的訴訟不僅不利于糾紛的解決,同時也會對整個社會關系的調整產生影響。

(三)影響法價值目標的實現

法主要有以下三種價值追求:首先是道義價值,法應從人本身的精神需要出發,以人的理性為工具,充分反映人的主觀需求;其次是實證價值,法應有嚴格的等級結構體系,在司法實踐中法官能夠識別出不同的規范間的結構關系從而正確適用,同時法具有公正性、普遍性和客觀性,能夠在廣大區域內普遍適用,具有確定性、可預測性和穩定性,不受權力擁有者主觀控制;最后是功利價值,法以人類現實需要為基本出發點,通過理性來探尋更大限度使得人類需求得到滿足,充分反映人的客觀需要。在整體經濟利益成為基本利益形式的當代社會,處理經濟法關系的訴訟的程序已是客觀需要與主觀追求的統一,在這樣的情況下傳統訴訟法體系對整體經濟利益保障的缺失,使得程序法對這三點價值目標的追求都大打折扣。

閱讀全文

民事訴訟調解適用誠實信用原則思考

【內容摘要】在民事調解中,雙方當事人以及審判人員均有必要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確保調解工作符合情理與法理,避免出現惡意調解、強制調解等誠實缺失的現象。當前,我國并沒有就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予以規制和懲罰,導致司法實踐中出現了許多違反誠信的現象,在影響司法權威的同時,也有違我國立法者設立調解制度的初衷。因此,本文從理論層面就誠實信用原則在民事訴訟調解領域的適用的必要性予以闡述,分析當前存在的諸多問題,并提出一些建議。

【關鍵詞】訴訟調解;民事;立法;責任;誠實信用

一、誠實信用原則在民事訴訟調解領域適用的必要性

民事訴訟調解制度在國際上享有“東方經驗”之美譽,是訴訟當事人基于自身合意對訴實體權力和程序權力予以處置的重要訴訟活動。將誠實信用原則應用于民事訴訟調解領域,不僅符合民事訴訟的目的,而且符合民事訴訟調解的本質。一方面,調解是民事訴訟中重要的訴訟活動,其貫穿于民事程序的全過程[1]。只有確保當事人以及審判人員基于誠實信用的原則開展訴訟調解活動,才能維護民事訴訟活動的秩序,確保當事人意思自治在調解中的體現。另一方面,訴訟調解和判決有本質的區別,訴訟調解合意性特點明顯,而判決的決定性特點明顯。為了避免當事人通過某種合意來侵犯第三人合法權益以及社會公共利益,解決訴訟調解中存在的不規范問題,必須要堅持誠實信用制度,遏制當事人惡意調解的現象。

二、民事訴訟調解中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問題

(一)當事人缺乏誠信意識,存在惡意調解的問題

所謂惡意調解,主要是指雙方當事人惡意串通,利用訴訟調解這一制度對法律事實以及法律關系予以虛構,進而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以及公共利益的行為。審判實踐中,惡意調解主要集中發生在財產型案件當中。當事人主要通過偽造債務、隱瞞事實來進行惡意串通,通過人民法院調解書使非法化的法律事實以及法律關系予以合法化[2]。惡意調解會極大損害第三人的合法權益以及公共利益,也會破壞訴訟調解制度的功能和價值。

閱讀全文

建設虛假廣告公益訴訟規章

作者:蔡玉桂 單位:廈門市翔安區人民法院

一、虛假廣告的定義

對于虛假廣告的定義,我國現行法律并沒有作出明確的、具體的規定,但相關法律則對廣告的內容作出了相應的限制性規定。如《廣告法》第3條規定:“廣告應當真實,不得含有虛假的內容,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第4條規定:“廣告不得含有虛假的內容,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9條規定:“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服務的真實信息,不得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廣告的經營者不得在明知或應知的情況下,、設計、制作虛假廣告。”據此,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其規章中對如何界定虛假廣告做出了解釋,即虛假廣告是指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和廣告者為牟取非法利益而在廣告中采用欺詐性的手段,對商品或服務的主要內容作不真實的或引人誤解的表示,導致或足以導致消費者對其產生高期望值從而做出錯誤判斷的廣告。由此可見虛假廣告的本質特征在于其所顯示說明的內容與其所宣傳的商品或服務的客觀實際情況存在顯著差異、并通過采用易于引人誤解的陳述、乃至欺騙的手段進行商品或服務宣傳,使一般消費者對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產生誤解,進而侵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損害經營者之間的正當競爭、破壞市場經濟秩序、阻礙國民經濟的發展。

二、構建虛假廣告公益訴訟的制度的必要性

(一)虛假廣告的危害性

1、廣告有指導消費的作用,虛假廣告則會誘使和誤導消費者做出錯誤的消費選擇,導致購買到質量低劣的產品,造成消費者經濟損失,其欺騙性同時會大大降低社會對廣告真實性的信任度、影響消費者的消費信心,導致消費者對廣告的信任危機,危機商品經濟市場的安全、有序、正常運行,從而對經濟增長造成負面影響,同時也給我國發展尚不成熟的廣告事業帶來巨大沖擊。

2、虛假廣告的泛濫必然導致大量虛假產品和服務侵入和沖擊市場,進而導致大量貨真價實的產品或服務被擠兌在市場之外,造成社會資源的巨大浪費,對國民經濟發展乃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造成嚴重的負面影響,對整個經濟制度與經濟秩序產生了極為不良的影響,使消費者對市場主體不信任,互相提高了防范措施,市場主體之間的交易也變得越來越復雜,這樣勢必要提高交易的成本,給社會造成極大浪費,嚴重阻礙了經濟發展。

閱讀全文

經濟法的障礙及對策

一、經濟法可訴性實現過程中的障礙

在我國,許多經濟法糾紛無法正常提交司法程序解決的情況客觀存在,即便是在司法制度更為完善的西方國家,相較于其它糾紛,經濟法糾紛更難接近司法。根據法院能否接受并處理的原則,經濟法可訴性實現過程中的障礙大體可以分為兩種,即不能訴和不愿訴的經濟法糾紛。

1.不能訴的障礙。即使當事人訴求司法來解決糾紛,但是司法機關拒絕受理的糾紛稱之為不能訴的經濟法糾紛。大陸法實施的國家,對于起訴的案件,法院要根據相關的規定進行審查,符合法律條文規定的可以進行受理,不能訴是因為法律規定;普通法實施的國家,法院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除了法律規定的不能訴之外,其他案件能否訴訟是要根據法院自身的“自我克制”程度。因此,不能訴的原因包括法律明文規定的不能訴和法院本身認定的不應當受理。法律明文規定的不能訴,指的是法院沒有被立法者授予處理經濟法糾紛的有關權力。立法者之所以沒有賦予法院這樣的權力主要有兩個原因:一是一部分經濟法糾紛不適合進行審判仲裁;二是基于行政和司法的分權原則,一些屬于行政機關裁量的經濟法糾紛不需要司法機關涉入。迄今為止,究竟什么類型的經濟法糾紛不能進行裁判、什么類型司法機關無權處理、司法行政權的分界點在哪等許多問題都沒有給出明確的答案。法院認定的不能受理的依據主要來源于其在實踐過程中形成的“自我克制”。在普通法理論中認定法院的克制是法院尊嚴奠定的基礎,也就是不去干預超出自身管轄范圍的事。

2.不愿訴的障礙。這一點主要指的經濟法糾紛的當事人。經濟法的可訴性就是為糾紛提供提交司法解決的可能性,但是最后糾紛是否能夠進入到最后的司法程序還要看當事人是否將糾紛訴諸于司法部門。當然,解決糾紛的方式多種多樣,但是如果在通過其它方式無法有效地解決糾紛的前提下,當事人仍然拒絕訴求于司法時,便需要深究其原因了。除了糾紛解決的時間過長、成本過高等因素,“搭便車”的心理也是影響經濟法糾紛的當事人選擇正當司法途徑解決問題的重要障礙。經濟法的糾紛往往涉及到的是公共利益,損害的也都是公眾利益或者是群體利益。因此,當公眾中的某個人站出來維護自身利益的同時也維護了群體公眾的利益,正外部性由此產生。“搭便車”的心理就是伴隨著這種正外部性而產生的。利益受損的個人在此心理的作用下往往期盼別人去進行法律起訴,自己就坐享其成,這樣的結果就是越來越少的人會去主動起訴。

二、克服經濟法可訴性障礙的策略

1.拓展法院職能。無論是法律明文規定的不能訴還是法院自身的“自我克制”,經濟法糾紛的不能訴在很大程度上都取決于公眾對法院職能的認識。想要克服經濟法糾紛的不可訴,就要從新認識法院職能。作為天生的裁判者,法院是在處理糾紛的過程中日益獨立出來的處理糾紛的專門性機構。早在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并不存在獨立的司法機構,既有實行行政機關和糾紛處理機關合一的形式,又有司法職能、行政職能合一的,但這一種形式僅僅只是各機構之間的分工合作,并不是我們所指的司法獨立。直到資產階級革命之后,許多國家建立起資產階級代議制政府,普遍推行孟德斯鳩主張的三權分立的學說,此時的立法權、司法權和行政權真正實現了分離,法院開始擔任起解決糾紛的職能。盡管法院還起著暴力工具的作用,諸如審理案件、制裁犯罪等,但是更多的是擔任中間人的職能,能夠公正地進行裁決,保障被告人的權利。但是伴隨著19世紀末社會化大生產的到來,政府職能發生了巨大轉變。政府的行政權力開始不斷擴大,法院權力開始萎縮。一些涉及到公共政策、公共管理的本應該認定為司法系統處理的案件也被移除。因此,想要克服經濟法存在的可訴性障礙,就需要在認識法院職能、掌握其演變規律的基礎上拓展法院的職能。拓展法院的職能對普通法國家較為簡單,存在的障礙和困難較小。只要法院的法官能夠有才智和勇氣沖破先例的局限和束縛,受理新型的經濟法糾紛。不墨守陳規、敢于沖破束縛和約束是普通法最顯著的生命力,有時候法院的大膽行為往往令人刮目相看,比如美國聯邦法院實施的違憲審查權,是“自我加冕”的重要體現。相比較而言,成文法國家遇到的阻礙較大,立法者需要深刻地認識到擴充法院職能的必要性,并將其慎重地加入到法律條文中,與此同時,法院也不能碌碌無為,而是要根據社會的發展重新解釋現行法律,使之符合社會發展的規律,這也是拓展法院職能的重要手段。

2.加強公共利益的司法保護。資本主義革命的爆發極大的發展了個人主義,這一變化反映到法律上就是私人的權利在民法領域得到了更為有效的保護和尊重。19世紀以來的社會化挑戰了這一觀念,私人占有同社會化大生產形成了對抗。一方面,社會化大生產嚴重阻礙了私人權利;另一方面,社會大生產催生的企業不斷發展壯大,能夠憑其自身強大的經濟實力將自己的意志在民法的規則下強加給個人,從而危害個人利益。換句話說就是社會化大生產之后,私人利益得到了巨大保護,這不僅僅危害著社會公共利益,同時也對社會經濟的發展造成了巨大障礙。這反映到法律上有兩點體現,一是民法逐步現代化,而是催生了經濟法。與民法維護私人利益不同的是,經濟法站在社會公眾的角度上,維護的是社會整體的公共利益。根據“經濟人”的理論,個人自身利益的判斷者就是個人自己。通常,個人有權利決定自己是否進行起訴來對自身的利益進行司法保護。與個人利益相關的公共利益的本質在于它是多數人的集體利益,凡屬于這個多數人利益集團的個人都能夠在維護集團公共利益中獲益,因此,個人便有了維護公共利益的動力。但是受“搭便車”理論的影響,個人都不愿意付出成本和精力去維護公共利益使別人坐享其成。想要對公眾利益進行更好的司法保護,就要在改革傳統訴訟方式的基礎上探索新方法,這種新的方式就是公益訴訟。經濟法的實質是一種社會本位法,相較于民法側重維護個人的利益,經濟法更多體現的是對社會公眾整體利益的維護。與民事訴訟維護個人私權不同,經濟法訴訟更大程度上維護的是社會公眾的利益。實現經濟法的可訴性,要求法律為其提供司法解決的通道,即公益訴訟制度。換句話說,加強公共利益的司法保護、建立公益訴訟制度是克服經濟法可塑性障礙的重要策略。

閱讀全文

法律視野下類型化高校學生管理論文

一、高校學生管理權法律分析

(一)高校學生管理權法律淵源

高校自主權是高校在法律范圍內對學校內部事務的自主管理、自己責任的權利(或權力),其目的是排除來自外部尤其是公權力的干涉,內容包括內部管理權和學術自由權,前者如人事、財政、章程制定等,后者如科研、教學、學位認定等。高校與學生的關系體現為管理權和教學權,如《高等教育法》第11條規定高等學校有“依法自主辦學”的權利,第32―38條具體規定了高等學校自主招生、自主設置和調整學科專業、自主組織教學、自主設置組織機構等相關權利。高校自主權來源于憲法教育權,本質上是高校在法律范圍內依據內部規章制度對內部事務的自由裁量權。在實踐中,高校自主權依據法律法規規定直接轉化為學校內部章程、條例或實施辦法等對其內部成員實施約束、管理和獎勵處分。對于高校內部成員之一——學生的教育管理而言,高校自主權則演變為高校學生管理權。

(二)高校學生管理權的法律內涵

理論界對高校學生管理權法律性質的認識主要有特別權利說、民事權利說、行政權利說等。這些理論都從某些方面合理揭示了高校學生管理的內涵,但不能涵蓋目前的管理現狀。結合法律依據及實施目的,本文認為,高校學生管理權是基于教育權與受教育權的實現,圍繞教育、管理、服務事實而形成的,以憲法法律關系為基礎,行政法律關系為主,兼具民事法律關系特點的,高校依法享有的對本校學生的行為進行引導和約束的權力。首先,高校學生管理權來源于憲法。憲法是高校學生管理權形成的基礎和前提,沒有憲法,高校學生管理權就失去了法律依據。高校是學生管理和教學活動的組織者,但首先是憲法意義上的事業單位法人;學生是高校被管理者,但首先是憲法意義上的普通公民。所以,在高校學生管理的諸多法律關系中,憲法法律關系是最基本的。其次,高校學生管理權具有行政性。從立法角度看,2013年12月《行政訴訟法修正案(草案)》第2條明確肯定了“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政行為的可訴性;高校是法律法規授權行使一定行政權力的事業單位法人,對學生的管理是國家教育權的一部分,在被訴行為主體上高校將進一步得到行政法律的確認。從權力來源看,高校學生管理權部分是國家教育權的法律延伸。在教育管理法律體系中,高校是教育管理權最終的、具體的執行者,高校學生管理權的性質和目的與國家教育權是一致的,屬于行政權范疇,受行政法律的調整。從行為看,無論是高校針對學生管理制定的工作細則、實施辦法和規章制度,還是針對個人、個別行為做出的通報決定,如上述案例1、案例3中開除學籍的處分決定,均具有單方性和強制性,完全具備抽象行政行為和具體行政行為的某些特征。最后,從管理權內容看,高校學生管理權遠非行政權所能涵蓋,如對學生生活實施的管理,包括對宿舍、教學設施、圖書館的管理等,應屬民事范疇。因此,高校學生管理關系是一種基于教育、管理、服務事實而形成的,以憲法法律關系為基礎的,以行政法律關系為主的,兼具民事法律關系特點的三重法律關系。

二、高校學生管理關系法律類型化標準和原則

高校學生管理關系應以保障學生合法權益和實現國家教育目的為原則,以高校學生管理事務對學生學籍的影響程度以及雙方法律地位等為標準。

閱讀全文

檢察機關在食品安全領域的職能調整

摘要:當前食品安全領域案件時有發生,檢察機關以前在食品安全領域主要著力于刑事案件的辦理。在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檢察機關的部分職能也有所調整?,F在檢察機關在食品安全領域除履行傳統的刑事職能外,還可以履行公益訴訟檢察職能和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檢察職能,更好的保障人民群眾的食品安全。

關鍵詞:檢察機關;食品安全;職能調整;公益訴訟

食品安全問題引起國人的重視始于2008年的“三鹿奶粉”事件,含三聚氰胺的三鹿奶粉導致嬰兒變成“大頭娃娃”,輿論一片嘩然。但是經過11年的整治,食品安全的形勢仍然不容樂觀。2019年,三全、金鑼、科迪等11企業的產品樣品被相關部門檢出非洲豬瘟病毒核酸陽性。2019年的“3.15”晚會,又曝光了辣條和土雞蛋兩個重大食品安全隱患。司法機關的數據也能反映食品安全問題的嚴重性,根據中國裁判文書網查詢的數據,僅2017、2018兩年,全國就有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案2612件;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4036件。檢察機關如何將新增的公益訴訟檢察職能與刑事檢察職能相結合,保障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是一個重要的研究方向。

一、檢察機關在食品安全領域的職能

(一)強化刑事訴訟檢察職能

因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檢察機關的職務犯罪部門整體轉隸,檢察機關已經不再偵查食品安全領域的貪污賄賂犯罪和瀆職犯罪,在辦案過程中發現相關線索,也要移送監察部門進行調查。當然,轉隸對檢察機關在食品安全領域發揮作用的影響并不大,因為從食品安全案件的數量來說,普通刑事案件的數量遠遠高于職務犯罪案件的數量。長期以來,檢察機關在食品安全領域是以刑事訴訟檢察為主,職務犯罪檢察為輔。具體來說,檢察機關在普通食品安全刑事案件中發揮以下作用:刑事立案檢察監督,監督公安機關對食品安全案件立案或者撤銷案件;審查逮捕與審查起訴,對公安機關移送的食品安全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逮捕與是否起訴;出庭支持公訴與審判活動監督,出席法庭支持公訴并對庭審活動進行法律監督;刑罰執行活動監督,對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的執行進行法律監督。

(二)新增民事、行政公益訴訟職能

閱讀全文
亚洲精品一二三区-久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