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經濟法訴訟體系構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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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經濟法訴訟體系構建

一、對傳統訴訟法體系的反思

(一)主體地位體系混亂

“民事糾紛與行政爭議的一個重要劃分標準是雙方當事人是否是行政機關,以及雙方當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否平等”。在傳統訴訟法體系中,形式上法律地位平等的主體之間的非刑事訴訟適用民事訴訟法,法律地位不平等的主體間的非刑事訴訟適用行政訴訟法。隨著社會的進步,形式上地位平等的主體可能實際地位相差懸殊,而形式上地位不平等的主體可能實際能力平等。這點在經濟訴訟中表現尤其明顯。

(二)囊括訴訟范圍有限

傳統訴訟法體系確立之時仍是個體經濟占主導的時代,整體經濟尚未成為一種獨立利益。因此對于個體經濟利益與整體經濟利益的訴訟,沒有專門的訴訟法調整,多借用其他訴訟程序予以處理。當借用民事訴訟程序處理時,便極可能會產生個體利益主體忽略整體經濟利益而使其得不到保障,或個體利益主體并不具有足夠的能力使整體經濟利益得到維護的問題;當借用行政訴訟程序處理時,整體經濟利益行為和行政行為就被混淆了,可能導致社會經濟行為受到行政措施的威脅。當代社會,整體經濟利益已經成為社會的基本利益形式,借用其他訴訟程序處理經濟法關系的訴訟不僅不利于糾紛的解決,同時也會對整個社會關系的調整產生影響。

(三)影響法價值目標的實現

法主要有以下三種價值追求:首先是道義價值,法應從人本身的精神需要出發,以人的理性為工具,充分反映人的主觀需求;其次是實證價值,法應有嚴格的等級結構體系,在司法實踐中法官能夠識別出不同的規范間的結構關系從而正確適用,同時法具有公正性、普遍性和客觀性,能夠在廣大區域內普遍適用,具有確定性、可預測性和穩定性,不受權力擁有者主觀控制;最后是功利價值,法以人類現實需要為基本出發點,通過理性來探尋更大限度使得人類需求得到滿足,充分反映人的客觀需要。在整體經濟利益成為基本利益形式的當代社會,處理經濟法關系的訴訟的程序已是客觀需要與主觀追求的統一,在這樣的情況下傳統訴訟法體系對整體經濟利益保障的缺失,使得程序法對這三點價值目標的追求都大打折扣。

二、對我國經濟訴訟的性質的思考

關于我國經濟訴訟的性質,我國學術界大致有以下五種觀點:第一,“民事訴訟”說,認為經濟訴訟與普通民事訴訟的區別無疑就是它涉及財產,其仍屬于民事訴訟;第二,“行政訴訟”說,認為經濟訴訟的程序屬于行政程序,因此經濟訴訟可以認為是行政訴訟的一種;第三,“經濟法訴訟”說,認為并沒有必要單獨確定經濟法的糾紛解決機制,主要適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的機制,再以一些帶有經濟法特點特殊制度作為補充即可;第四,“獨立經濟訴訟”說,認為經濟法訴訟應當作為一種獨立的訴訟形式存在;第五,“公益訴訟”說,認為經濟訴訟實質上從屬于公益訴訟。第一種和第二種學說的弊端在上文第一點已闡明,第三種學說雖然說明了經濟法訴訟的特殊性,但忽略了當前整體經濟利益的地位———作為社會基本利益形態而存在,因此直接將大部分的經濟法關系的訴訟納入民事、行政訴訟程序之中已是不妥,我們需要研究的恰恰是被第三種學說忽略的“特殊的經濟法訴訟制度”。第四種學說的最大問題在于它的依據主要是目前世界各國出現過的、已存在的體現出國家干預特點和社會公益性經濟沖突的制度,而實際上,別國的經驗并不能直接適用于我國。關于第五種學說,經濟訴訟與公益訴訟不應是包含關系,而是交叉關系。筆者認為,后三種學說都有一定道理但應作如下修正:第一,程序法的獨立必須具備充分的特殊性,經濟訴訟要解決的是整體經濟矛盾,是關于整體經濟利益方面的糾紛,維護的是社會整體的財富創造能力,與傳統三大訴訟法有極大的區別。民事訴訟法調整個體關系,維護社會個體的基本利益;行政訴訟法解決的是整體行政矛盾,維護整體行政利益;而刑事訴訟法主要強調的是責任重要程度的特殊性,解決的是責任法中涉及身體責任的訴訟。第二,程序法必須具備基本的公正要求,必定是保護權利和履行義務提供最公正的評判,任何人不可在自己的案件中妄自裁斷。諸如以上之類的程序法普遍價值追求,經濟訴訟中也是必須遵循的。第三,當個體利益主體認為其權利其受到另一個體利益主體或者行政機關的侵害時,當然選擇民事訴訟程序或者行政訴訟程序作為司法救濟的主要途徑,若是社會基本經濟秩序與整體經濟利益遭受侵害和損失之時,很可能由于缺少直接利害關系人或雖有直接利害關系人,但因其不愿或無法直接起訴,同時一般社會公眾、行業協會或其他組織、國家機關等也因不具備原告資格而不能訴訟,這種整體經濟利益的損害就難以得到司法救濟。因此公益訴訟作為經濟訴訟的表現形態是極其有必要的。而我們一般所稱的“公益訴訟”是指社會個體,直接為了個體經濟利益起到的間接維護整體經濟利益,或者為直接維護整體經濟利益而進行的訴訟。經濟法訴訟的范圍包含但不僅限于公益訴訟,下文會對此進行詳細論述。

三、經濟法訴訟體系構建

涉及我國經濟訴訟體系的構建,有以下三點必須闡明:享有訴權的主體、訴的利益、歸責原則和證明關系。該部分將要重點論述的經濟訴訟的基本類型是通過享有訴權的不同主體來劃分,因此先就后兩點作一些簡單的梳理。

(一)經濟法訴訟之訴的利益問題和責任問題

首先,關于經濟法訴訟之訴的利益問題,本文已多次提到為整體經濟利益。具體來看,可以分為兩大類型:第一是國家利益,如國有資產流失等;第二類是例如產品質量侵權、環境公害、醫療損害訴訟等帶有公益色彩的,當事人常常缺乏對應性和相對性的利益。其次,歸責原則和證明關系的問題,經濟訴訟對應的是整體經濟責任,因而其歸責原則主要以客觀損害原則和成本比較原則為主,責任程度的衡量通過個體損害程度和損害補償程度來決定。從證明關系來看,經濟訴訟的原告承擔舉證責任,證明程度應當是排除合理懷疑。

(二)經濟訴訟的基本類型

欲厘清經濟訴訟的基本類型,必須先明確享有經濟訴訟之訴權的主體。我國訴訟法領域長期存在誤區———只有自身合法利益遭受不法侵害的人才具有原告資格的人,這在個體經濟利益占主導的社會是適用的,然而對于整體經濟利益受到的侵害而言,如果仍秉承“直接利害關系”的原則,那么司法救濟的作用將幾乎不值一提。筆者認為,為維護整體經濟利益可以提起經濟訴訟的主體有以下三類:個人和社會團體,經濟監管機構,國家法律監督機關。由此,經濟訴訟可以分為以下三類,個體或者社會團體提起的公益訴訟、經濟監管機構提起的經濟訴訟和由國家法律監管機關提起的經濟訴訟。理論上看,如果僅就公益訴訟而言,享有訴權的主體可以是個體、社會團體以及國家特設機關三類,但如果提起訴訟的主體是國家特設機關,就可以歸入下面兩類經濟法訴訟之中,因此這里所指的“公益訴訟”僅是由個體和社會團體提起的公益訴訟。就個體提起公益訴訟而言,最普遍的情形就是直接利害關系人作為原告,代表包含自己在內的廣大同類人的共同利益提起訴訟。但隨著訴權的放寬,當事人無需證明具體的直接的法律利益的存在。由社會團體提起公益訴訟已經逐漸成為發展趨勢,社會團體的介入是解決社會公益糾紛和維護社會整體利益的重要條件。第二類是由監管機構提起的經濟訴訟,目前世界各國的經濟監管機構都享有一定的訴權。比較典型的有,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可就影響商業的不公平或欺騙性行為提起訴訟,英國公平交易局局長可以就侵害消費者利益的行為和限制性商業協議行為提起訴訟。以上訴訟主要是在監管機構發現監管對象有類似侵害整體經濟利益行為之時提起。另外一種情形是監管對象即侵害整體經濟利益又侵害個體利益,而受侵害的個體未提起或不愿提起訴訴訟或者提起訴訟但卻沒有得到實際補償的情況下,經濟監管機構可以為維護整體經濟利益提起經濟訴訟的同時,附帶要求監管對象對受損害個人進行補償。第三類是由國家法律監督機關提起的經濟訴訟,這里的法律監督機關主要指的是檢察機關或者實際享有檢察權的機構。目前,在我國檢察機關的權力主要是承擔部分的偵查權以及刑事公訴權,尚不能提起經濟訴訟,但筆者認為檢察機關作為經濟訴訟的原告是可行的,并做以下說明:第一,作為現存的法律監督機關,哪怕僅僅是談到目前其主要行使的刑事公訴權的情況之下,作為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代表得到一定程度的認可,在現有國家機構里難以找出更合適的;第二,應與第二類經濟訴訟進行嚴格區分,可能涉及監管對象承擔刑事責任的、監管機構本身有違反整體經濟利益的行為的以及監管機構不宜履行職責(應對不宜履行職責的具體情形做出嚴格規定)的情況下,由國家法律監督機關提起訴訟。第三,對檢察機關參與的經濟訴訟范圍較國外做出更加嚴格的限制,應集中于損害國家經濟利益、對不特定消費者造成損害、壟斷等案件。

四、結論

經濟訴訟較于傳統三大訴訟,具有特殊性,它解決的是整體經濟矛盾,維護的是社會整體的財富創造能力,因此不能被直接納入傳統訴訟法體系之中。經濟訴訟分為三大基本類型:個體或者社會團體提起的公益訴訟、經濟監管機構提起的經濟訴訟和國家法律監管機關提起的經濟訴訟。三種經濟訴訟相輔相成,共同支撐起經濟法訴訟體系的框架。至于監管機構提起的經濟訴訟和國家法律監督機關提起訴訟范圍的劃分等問題,筆者雖提出一些建議,但問題最終的解決仍有賴于日后訴訟法體系的完善。

作者:李颯爽 單位:中國政法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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