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董事會制度完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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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董事會制度完善研究

摘要:在我國公司發展變遷的過程中,衍生出越來越多的上市類型公司。上市公司不僅代表著公司的實力也代表著公司轉型的一種模式。是現代化制度和發展的衍生物。董事會是隨著公司的存在而存在的一種基本制度。隨著公司的行為模式不斷改變,雖然董事會的職能權利也隨著改變,但是其本身的傳統性制度仍然沒有太大的改變。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董事會的職權較之前有了提升,但是對于“董事會中心主義”并沒有很好的改善,制度上仍然存在一些需要改善的地方,本文將立足上市公司的模式,對我國上市公司的制度進行一些建議。

關鍵詞:董事會;上市公司;董事會中心主義

一、我國上市公司董事會制度相關概述

對于我國的董事會制度,目前仍然存在一些問題,筆者將立足于現在我國上市公司董事會制度的運作,背景,現狀等,簡述我國上市公司董事會的相關概述。

(一)我國法律對于上市公司董事會制度的規定

對于董事會的一些規定,在我國公司法中有所體現,公司法對于董事會的設立,構成,職權等進行了規定。對于上市公司的董事會公司法也做了簡單的概述,例如獨立董事的設立,董事會秘書等。但是由于這些規定過于簡單,內容上缺乏指導性。雖然在相關制度我國也積極的借鑒了其他豐富的經驗,但是由于缺乏本土化特色以及融合不實際,所以現在我國關于上市公司董事會的相關法律規定仍需要改善。

(二)我國上市公司董事會制度的運作現狀

隨著我國公司法的修改,現在我國公司的注冊流程和方式越發的簡便。所以創業的勢頭越發的高漲,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對于上市公司的相關配置進行管理,增強上市公司董事會管理,規范公司的運作模式,對我國的經濟發展具有積極的意義。對于我國上市公司的改革之路,我國在很早之前就已經提出了,加強股票的流通性,進行更積極的引導,讓更為專業的人來引導公司的發展與決策。但是基于我國現在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的情況,不可能實質的改變上市公司股權方面的問題。

二、其他國家地區對于上市公司董事會的相關規定

(一)英美法系國家關于上市公司董事會制度

英美法系國家中,上市公司根據自身的特點,設立一些專門委員會,例如執行委員會,審計委員會等。并且在英美法系國家中,獨立董事的占比較大,在整個公司的運作中,是十分重要的監督者。

1.美國上市公司董事會制度

在美國,上市公司采取的結構是一元氏的單層治理模式,在美國的上市公司中不存在監事會,由股東會,董事會和經理等就構成了上市公司的高層結構。“董事會中心主義”這種治理模式在美國的上市公司管理中得到了較大的發揮。因為美國的上市公司董事會成員也有規模和人數的限制,在13人左右,外部董事的人數占比較多。保證使董事會不會以權謀私,更加獨立和公正。保護了廣大股東的利益。

2.英國上市公司董事會制度

在英國的公司治理結構中,也不設立監事會。對于“董事會中心主義”在英國得到了充分的表現,董事會對于上市公司擁有了絕大程度上的權利。在董事會構成中,與美國不同,英國是分為執行董事和非執行董事。在人數的要求上,對于非執行董事,比例不得少于33%。

(二)大陸法系國家關于上市公司董事會制度

對于上市公司,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之間存在區別,大陸法系受到“利益相關者”理論的影響,會設立監事會,執行對董事會的監督,并且也會發揮職工代表的治理。

1.德國上市公司董事會制度

德國的上市公司董事具有雙層保障,不僅設立了董事會并且還設立了監督董事會,也就是我們所說監事會。并且在監事會中職工代表的比例很重。監事會是董事會的上級領導機關,負責公司的一些決策執行等。這是因為德國的外部監管并不健全,所以只有兩個權利機關相互制衡,才能保障公司的正常運作。

2.日本上市公司董事會制度

日本的上市具有其獨特的特色,既有一元化的結構模式,也有監事會加以監督,又屬于二元化的管理模式。因為這種雙重的管理機制,屬于日本的上市公司管理也被稱之為“三角制”,監事會與董事會是相互獨立的機關,并且權利義務相當。

三、我國上市公司董事會制度存在的缺陷

(一)我國上市公司的董事會法律地位不明晰

在我國的法律規定中,董事會及董事在上市公司中具體處于什么地位,并沒有明確的規定,一般情況下,會被看作是股東大會的執行機關,這樣的狀況下,董事和董事會在行使某些權力的時候很容易陷入兩難的境界。這種情況對于董事會的權利行使,會出現干擾。

(二)我國上市公司的董事不獨立

在我國上市公司中,董事是由股東提名的,然后由股東大會選出,這樣一定程度上是公司意志的體現,這樣的情況下,實際上董事被股東控制,董事會就失去了獨立性,這樣的情況下會造成公司管理狀態混淆,失去獨立公正性。

(三)我國上市公司董事會與股東大會的權力配置不匹配

由于我國股東大會與董事會制度的不完善,因為我國采取的是列舉式的模式,使得董事會和股東大會的權利配置并不匹配,董事會的職權有名無實,對于小股東并不能很好的形成保護權,董事會職責被局限。

(四)我國上市公司監事會對于董事會的監督有限

我國監事會制度上人員設置類似于德國,但是職能上又和日本相似。但是在監察的力度上卻沒有其他國家那么大。我國監事會能實行的權利是有限的,從本質上來說,是無法與董事會平等的。并且監事會的監督手段有限,對于公司等無法起到一個監督管理的要求。

四、我國上市公司董事會制度存在的建議

(一)明確我國上市公司的董事會的法律地位

目前我國對于上市公司的董事會沒有一個明確的法律界定,使得董事會在實行職權的過程中缺乏一個正當的權利來源,很多事情上董事會處在一個比較尷尬的地位,所以為了能保證董事會能夠正常的行使權利,發揮董事會的正當權利,所以明確其的法律地位是十分必要的。可以借鑒其他國家的立法規定,將董事會的權利正當化。

(二)增強我國上市公司董事會的獨立性

對于這個獨立性的理解,我們應該正確理解,認為上市公司董事會獨立性應當不僅包括集體決議權的獨立還要包括個體獨立性。只有董事會能夠形成獨立的權利,“董事會中心主義”才能實行,不受其他外界因素干擾。

(三)匹配上市公司董事會與股東大會的權力

現階段我國股東大會和董事會制度并不完善,因為目前我國采取的是列舉式的模式,對于很多規定不能完全列舉。使得在上市公司配置中權力配置不匹配。董事會的職權可能有名無實,所以為了讓董事會權利不被局限,所以需要通過法律規定明確匹配上市公司董事會和股東大會的權利。

(四)完善我國上市公司董事會監督制度

對于“董事會中心主義”來說,其具有兩面性,一方面賦予了董事會較大的權利,便于董事會發揮自己的權利重心。另一方面,由于董事會的權利過大,如果沒有相關的監督約束,會滋生犯罪的土壤,對公司的建設不利。五、結語隨著我國上市公司的不斷增加,公司模式的不斷變化,對于現行制度中的缺陷是迫在眉睫需要改變的。通過借鑒其他國家的優點,補充到我國的立法中,既可以加速完善現在的漏洞,也可以適應法律滯后性的因素。保證在給與董事會足夠權利的同時也能制約其以公謀私,保護中小股東的權益。實現公司,股東,董事三者之間的平衡。

[參考文獻]

[1]丁忠明,王振富.論中國國有公司董事會治理.經濟社會體制比較(雙月刊),2008(3).

[2]張昭慶.關于完善公司董事會制度的思考.求索,2011(3).

[3]孟希.論董事會在上市公司治理結構中的法律地位.北京交通大學,2017屆碩士研究生畢業論文.

[4]吳炯.公司治理.北京大學出版社,2014.

[5]楊曉紅.論我國上市公司董事會制度的完善.寧波大學,2017屆碩士研究生畢業論文.

作者:張琳 單位:福建聯合信實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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