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制度下的經濟法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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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制度下的經濟法論文

一、我國經濟法中獎勵制度的問題

(一)經濟法中獎勵制度不完善

一方面是因為經濟法獎勵制度未能夠涉及經濟中的各個領域。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企業或個人積極履行對市場經濟發展的義務,維護社會經濟的整體利益,就應當受到經濟法對其的獎勵。雖然國家與社會也開始重視經濟法中獎勵制度的重要性,有關獎勵制度的法律也更加細致,然而,在經濟方面的立法卻仍然具有自發性,沒有成為自覺性的活動。導致了在經濟發展中,一些為社會經濟發展做出貢獻的人卻沒有受到應有的獎勵。除了一部分有關獎勵制度的經濟法之外,真正能夠對企業或個人的行為應當受獎勵的法律法規依舊不完善,在實施的過程中明顯力度不足。對于企業或個人是否滿足被獎勵條件、獎勵的程度、如何獎勵,這些規定還都沒有具體到一個點。這就進一步導致了經濟法獎勵制度的具體實施更加困難。獎勵制度形同虛設,沒有發揮到應有的作用。

(二)經濟法中獎勵制度的實施困難

經濟法中獎勵制度存在,然而,這些已經存在的法律條文也不一定都得以實施。比如,某些企業單位根據自己的意愿來設立獎勵制度,但是它的規定與經濟法中有不符甚至是相悖的地方。甚至有些政法部門濫用職權,為了維護某一部分人的利益而無視法律的規定。經濟法中的獎勵制度非常復雜,一些企業或單位對獎勵制度的執行不公開、不透明,導致了對不同的人所給予的獎勵不同,這其中難免會有不公平的事情發生,使得一些人的貢獻并不多大卻受到了名譽與利益的雙重巨大獎勵,而那些做出巨大貢獻的人,所受到的獎勵與其付出的勞動相比微不足道。這與經濟法中獎勵制度的原本執行的目的相違背。

(三)經濟法獎勵的救濟制度缺乏

我國的經濟法中,獎勵制度雖然已在不斷地努力改進,然而,有關救濟方面的制度卻幾乎沒有。其中對于經濟法獎勵相關的救濟途徑、救濟方式幾乎不存在。這就導致了那些為社會經濟發展做出貢獻應當受到獎勵的人不但沒有受到獎勵,也沒有獎勵制度救濟的幫助,嚴重地打擊了人們的工作積極性,對經濟法的信任也逐漸失去。

二、如何完善經濟法中的獎勵制度

經濟法中獎勵制度的設立不但可以使得對社會貢獻比較大的人得到獎勵,鼓舞他們繼續為社會經濟做貢獻的積極性,體現法律的公正與公平,同時還可以為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提供更大的推動力,此外,還能夠讓人們對我國的法律制度充滿信心與信任,自覺地遵紀守法,有利于現代化事業的建設與和諧社會的進步。然而,上文中我們也仔細地分析了現有的經濟法中獎勵制度的一些問題。其中,經濟法中獎勵制度的設定比較籠統,缺乏比較細致的相關規定,而且沒有形成一個比較系統的法律條款,只是其他法律中附帶的一些規定。在施行的過程中也存在濫用職權,執法不嚴的情況,導致了經濟法中獎勵制度對于人們的實施顯得不公平、不公正。另外,由于救濟制度的極度缺乏,使得那些被獎勵權利受到侵害的人得不到及時的補助,他們的權利被剝奪,使得經濟法中獎勵制度的問題更加嚴重。為了能夠使我國的經濟法更加健全,獎勵制度能夠切實維護人們的利益,就應當改善經濟法中獎勵制度的規定,讓經濟法從法律的角度,讓那些對社會發展做出貢獻的人得到尊重與鼓勵,從而進一步推動社會經濟的前進腳步。

(一)明確完善經濟法獎勵制度的宗旨和原則

經濟法獎勵制度的目的為何?其存在的意義又是什么?如何完善經濟法中的獎勵制度?要回答這些問題,就必須明確經濟法獎勵制度的宗旨和原則。經濟法獎勵制度的宗旨就是具體地指導經濟法應該規定什么是獎勵,那些行為符合被獎勵的條件,獎勵該如何具體地進行。從而讓經濟法獎勵制度形成一個系統的,具有強大執行力的法律法規,才能依靠法律的力量,促進社會經濟的健康快速發展。而經濟法獎勵制度的原則要做到實事求是、依法獎勵,獎勵與受獎要合理,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并重,公開、透明、公平、公正,獎勵要及時、穩定等。只有這樣,才能夠使得經濟法獎勵制度的立法更加健全,在實施方面也能更加有力,實現法律的公平公正的原則,更好地發揮經濟法對社會經濟發展的指導作用。對于現有的經濟法獎勵制度,要再次確認是否符合這樣的宗旨和原則,而對于還不夠完善的法律法規,其建立要以該宗旨和原則為基礎。

(二)完善經濟法中獎勵制度的主體

經濟法獎勵制度涉及到的人員及部門眾多,這些人員與部門就是獎勵制度的主體,獎勵制度主體的具體規定,關系到獎勵制度是否能夠切實實施。第一,授獎主體并不是某一個特定的人或者某一固定的部門,在不同的經濟活動中,授獎主體也會不同,大到國家,小到個人,都可以作為某一項獎勵的授獎主體。對于那些難以明確授獎主體的單位來說,可以設定一個機構,根據經濟法的規定獲得某項權利,與其他部門形成相互制約、相互平衡的關系。第二,獲獎主體可以是任何一個為經濟發展做出貢獻的的個人或單位,只要他的行為維護了法律的施行,對社會做出了巨大的貢獻,受到了人們的認可與好評,就可以作為獲獎主體,對獲獎主體的認定,要從客觀事實出發,不能對其偏袒或抱有私心,讓經濟法的獎勵制度體現公平。第三,參評主體則是那些具有獲得獎勵的可能性的個人或單位,他們也做出了某些貢獻,但是,并不一定會獲得當時所評定的那一個獎項。另外,在某些經濟法獎勵制度中,也許不存在參評主體,但無論是哪一種情況,都要保障每一位參評主體的合法權益。第四,評審主體則是指那些對于有可能獲得獎勵的個人或單位進行進一步的審核與考察,從而評斷其是否有資格接受獎勵,接受何等程度的獎勵。評審主體的評斷必須要具有客觀公平性,切實保障每一位參評主體的權利與權益。另外,評審主體應當有更多方面的人員參與,從而體現民主性與公平性。另外,獎勵制度的主體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進一步地增加、完善,比如,在必要的情況下,還可以設立監督主體,以保障獎勵制度的合法實施,保障所有參與人員的權利。讓經濟法的獎勵制度成為一個切實能夠為社會經濟發展起到推動作用的法律。

(三)完善經濟法中獎勵制度的形式

獎勵制度中的獎勵形式多種多樣,若是根據獎勵方式來劃分,不僅有物質方面的獎勵,還可以有精神方面的獎勵。物質獎勵包括減免稅收、購物優惠、信貸優惠等。精神方面的獎勵包括授予某項榮譽稱號、給予嘉獎等。另外,也可以根據獎勵的主體來劃分,可以分為國家獎勵、單位獎勵及受害人獎勵。這些獎勵形式的不同,使得獎勵的實施變得更為可能,然而,這些獎勵方式依舊比較籠統,需要進行進一步的細分與完善,提高獎勵制度的可行性。

(四)加強對經濟法獎勵制度實施的監督

經濟法獎勵制度往往會涉及到名譽與經濟利益方面的事務,難免會有人受到利益的誘惑,從而借助職位之便,為自己謀取利益,破壞經濟法獎勵制度的公平,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為了防止這種事件的發生,必須要有一個有力的監督機制,來制約其他部門,保障獎勵制度的依法實施,維護他人的合法權益。監督機關應當首先從立法的角度確保每個單位設立的獎勵符合經濟法的規定。審核獎勵制度的各個主體是否具有資格。監督獎勵制度的實施是否公開、透明,是否有作弊行為。保證每一個部門履行了自己的責任,使得獎勵制度的施行更為順利。

(五)完善經濟法獎勵制度的救濟制度

經濟法獎勵制度的救濟制度,能夠在應當獲得獎勵的人或單位的權利受到侵害的時候,獲得一定的補救與賠償,也可以解決獎勵制度各個主體之間的爭議。然而,我國經濟法中獎勵制度的救濟制度太過缺乏,因此,必須對其進行全面的完善,從而保障獎勵制度的實施。

作者:袁珂 單位:河南工業貿易職業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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