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經濟學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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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經濟學

法律經濟學范文1

股東派生訴訟的目的一是以法律的公平正義為前提,通過維護公司的利益,間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二是通過對侵害公司利益的人進行制裁,提高小股東的地位和影響,有效制約和監督大股東和公司管理人員,從而促進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完善。法律經濟學的規范經濟效率標準非嚴格的帕累托最優,而是更為寬泛的卡爾多一希克斯效率。主要原因在于,“帕累托最優”往往只能適用于市場中的自愿交易場合,而在許多社會活動中,法律規定的權利是無法在市場上交易的,或者是無法通過市場自愿交易來轉換的。

所謂卡爾多一??怂剐?Kaldor—Hickseffi—ciency)是一種非自愿的財富轉移的具體結果,在社會的資源配置過程中,只要在資源重新配置過程中獲得利益的人所增加的利益足以補償(并不要求必須實際補償)在同一資源重新配置過程中受到損失的人的利益,那么,這種資源配置就是有效率的。

卡爾多一??怂褂行詷藴适菨撛诘呐晾弁懈倪M。按照科斯定理,如果交易成本為零,個人之間的談判可以保證卡爾多一??怂剐首兂涩F實的帕累托效率。現實中交易成本為正,就可能使得潛在的帕累托改善無法成為現實的帕累托改善。所以實際上經濟學家一般采用卡爾多一希克斯標準,即總財富最大化標準來思考現實問題。

股東派生訴訟制度的設立與應用正是以此效率為標準,訴訟過程中原告前期擔保、收集信息、訴訟以及公司自身資源的消耗所產生的花費交易費用小于派生訴訟為公司長期帶來的利益,經過合理訴訟后,將懲罰有礙公司利益方的行為,最終公司治理結構得到改善,公司相關利益方的境況都會因此而“自然而然地”獲得補償。為了充分說明該制度的卡爾多一??怂剐剩疚膶⒐蓶|派生訴訟以訴訟有效程度和保護有效程度作為主因素展開分析,以股東使用派生訴訟制度的有效程度為橫軸,股東派生訴訟最終起到保護作用的有效程度為縱軸構造直線坐標系,將該制度所達到的卡爾多一??怂剐蕜澐譃樗姆N類型,即強有效、強無效、弱有效、弱無效,分布于直線坐標系的四個象限,如圖1所示。

坐標橫軸表示派生訴訟合理使用的有效程度,正方向表示合理訴訟的狀態,即意味著股東具備提起資格(持股時間與數量滿足條件),提起派生訴訟遵循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嚴格遵從派生訴訟提起前置程序原則、善意公正原則、董事經營判斷原則等原則。負方向表示派生訴訟制度被濫用的情形,具體有可能會出現三種情形:(1)投機訴訟,原告股東與律師與董事串謀獲取個人利益而提起;(2)騷擾性訴訟,股東提訟非以維護公司利益為目的,而是為了爭奪公司控制權而提起;(3)勒索訴訟,違背訴訟制度宗旨,利用此制度謀取非法利益而提訟提起。

縱軸正方向表示有效保護,即因對公司實施不正當行為而負有民事責任的當事人受到懲罰并為其不正當行為做出補救的情況。負方向表示無效保護。即派生訴訟未得到應得補救成果或濫訴未得逞的情況。

如圖1所示,本文認為處于第一象限的情形卡爾多—??怂剐蕪娪行?,派生訴訟合理實施,訴訟結果得到應得救濟,整體福利增進;而相對第二象限定義為卡爾多一??怂剐蕪姛o效,濫訴卻保護得逞,保護了不正當的訴訟請求利益,最終造成資源浪費;第三象限則為弱有效狀態,也可定義為卡爾多一??怂剐实募傧螅m然最終結果濫訴未得逞,維護了法律的公平正義,但從經濟學角度來看,濫訴本身浪費了資源,福利并未改進。而第四象限則意味著法律制度對合理訴訟的限制過分嚴格,導致訴訟符合基本要件,但最終利益未能得到保護,造成弱無效狀態,相對強無效狀態未造成更大的損失。因此處于第一象限是股東派生訴訟法律原則與經濟效率均達到最優的狀態。其他各象限在改進的情況下可最終轉化到第一象限。虛箭頭代表在訴訟有效程度不變的情況下,可能發生的轉化;實箭頭代表卡爾多一??怂剐实膬灮较颉?/p>

二、

1960年科斯發表《社會成本問題》,奠定了法經濟學的基礎,“科斯定理”同時也被認為是法經濟學產生的直接理論基礎。1973年波斯納出版《法律的經濟分析》,運用經濟分析方法對幾乎全部法律領域進行了全面的分析,標志著法經濟學的形成。法經濟學(LawandEconomics)是在經濟學假設的前提下,運用經濟學的分析方法和理論框架分析法律制度形成、運用是否能有效配置資源、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社會福利。

從理論上講,凡是理性的東西都可以用經濟分析的方法來加以分析、解釋。分析解釋需滿足經濟學的兩點假設:(1)理人假設,即每個個體的行為都是理性的,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即都是“自利的理性最大化者”;(2)資源是稀缺的,相對于個體的需求來說資源是有限的,一切經濟社會活動都是為了追求效率,有效配置資源。法律制度實質上是一種經濟制度,為此法律制度的設立與運用是在符合公平正義的原則下追求某種程度上的效率。諾思認為,設立法律制度的目的在于創造交易秩序和減少交易中的不確定性,從而降低交易成本。所以法律經濟學作為一門交叉學科,是運用經濟學的理論模型,分析方法對法律制度規范和法律運行過程中的成本效益進行分析,考查法律制度的影響或結果是否滿足“帕累托最優”或“卡爾多一??怂箻藴省保欠衲軌蛱娲袌鼋档徒灰踪M用,從而驗證法律制度的有效性,并在法律制度在取得預期目標無效率時,制定更有效率的規則來實現效率和目標價值。

對股東派生訴訟制度進行法律經濟學分析,目的就在于研究股東派生訴訟制度的構建和應用是否能提高整個社會資源利用的效率,更有利于股東權益之間實現均衡。所謂股東派生訴訟(又稱股東代表訴訟、衍生訴訟、傳來訴訟),是指當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員等主體侵害了公司權益,而公司怠于通過訴訟追究其責任時,由具備法定條件的一個或多個股東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代表股東提起的訴訟。該訴訟制度首創于英國,1843年福斯訴哈波特爾(FossV.Harbottle)案和1864年東潘多鉛礦公司訴麥瑞威澤案中的FossV.Harbottle規則及其“例外規則”標志著股東代表訴訟制度的初步形成。之后各國紛紛效仿,日本20世紀40年代末引入,我國臺灣地區也在其公司法中明確規定了該訴訟制度,而美國的該訴訟制度最為完善,股東發動派生訴訟追究責任者不單單限于公司董事,更是擴及到公司所有各類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公司外部人。2005年我國修訂的新《公司法》152條正式確立了股東代表訴訟制度,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在特定情況下,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訟?!?/p>

股東派生訴訟在法律上的意義以及公司治理實踐中的作用,國內外已多有研究,普遍認為股東派生訴訟的應用有利于保護中小股東權益,制衡優勢股權地位的控股股東,調動中小股東參與經營管理的積極性,最終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但就其經濟分析甚少,而用“經濟分析法學不是傳統法學所講的尋求法和社會問題的”科學“或正確答案,而是一個包容各種不同的意識形態之間相互競爭的理論體系,通過比較、評價和選擇意識形態界定法和經濟學的對話過程,從而導致法的結構和內容方面的真正變化?!保疚恼腔谶@樣的理念,試圖從股東派生訴訟的有效利用程度與由此制度產生的最終保護程度出發,分析股東派生訴訟制度從經濟學角度而言,所能達到的卡爾多一希克斯效率。

三、股東派生訴訟卡爾多一希克斯效率的改進

如上分析,得知只有在第一象限克爾多—??怂剐蕪娪行?,法律的公平正義與經濟學的理性效率均滿足。而其他象限則未達到同時滿足,強無效失去公平正義,最終激勵濫訴,造成整體利益的損失。弱有效則維護公平正義,前期交易費用未得補償,經濟效率未達到。而弱無效合理的公平正義要求未滿足,達到經濟效率的范圍縮小。所以要達到強有效狀態的途徑有兩條:一是在維護公平正義的前提下,改進經濟效率;二是在有經濟效率的前提下,實現公平正義,拓展經濟效率的范圍??偨Y國內學者對防止濫訴所提措施主要有對原股東資格做出適當限制、訴訟提起前“竭盡內部救濟”、對原告訴訟設置合理的擔保費用、以及被告責任的約束等,而在保護有效性方面也多從法律制度規范方面提出對策。

為了改進卡爾多一希克斯效率,除了從法律層面完善制度設定外,還應從節約交易費用,激勵或懲罰角度采取措施。為此要從派生訴訟提起的原因即公司利益受到侵害這一狀態采取措施,對可能損害公司利益的主體,如監事會、董事會以及公司外部人員或機構采取事前預防提高其做出不當行為的交易成本、做出不當行為后有效懲戒防范類型狀態的再度發生。

參考文獻:

[1]章曉洪,股東派生訴訟研究[D],西南政法大學,2006:12—19。91-93

[2]2005年修訂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z]

[3]錢弘道,法律的經濟分析方法評判[J],法制與社會發展,2005(3):121—122

[4]漢斯·范登·德爾,本·范·韋爾瑟芬,民主與福利經濟學[M],陳剛,譯,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9:31-36

[5]汪躍平,我國股權司法救濟之現狀及其完善對策[J],改革與戰略,2005(2):60-63

法律經濟學范文2

平行進口是近來在知識產權保護中的一個熱點問題。商標平行進口則指在國際貿易中, 未經商標權人(包括商標所有人或商標獨占使用權人) 許可, 第三方進口并出售帶有相同商標的商品。商標平行進口的原因或者由于各國貧富不均, 或者權利人出于經營的考慮, 相同的商標商品在不同的國家銷售價格不同。由于利益的驅動, 高價位國的進口商從低價位國購得該商標商品, 在本國進行銷售。這也正是國與國之間進行貿易的根本原因。然而, 對于商標商品而言, 平行進口卻可能與商標權人的專有權利相沖突。在商標法理論上, 這種沖突表現為商標權的權利窮竭普遍性理論與權利窮竭地域性理論的沖突。

一、商標平行進口中的兩大對立理論

(一) 權利窮竭普遍性理論

商標權利窮竭普遍性理論, 也稱為“權利一次用盡”或“首次銷售”理論, 指在銷售活動中, 一旦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被商標權人或經其許可的其他人投放到市場上, 商標權人在這些商品上的權利即告用盡, 商標權人無權阻止任何第三方在這些商品上繼續使用同一商標。[1]

對于“權利窮竭”, 幾乎所有的學者都同意在國內市場中它是普遍適用的, 分歧在于在國際范圍內,商標權人如果正常行使了出售權, 其權利是否亦告窮竭。針對“商標權利地域窮竭”的觀點, 有的學者指出, 根據知識產權的地域性(這是絕大多數學者所認可的) , 商標權在本國的窮竭, 即造成該權利在全世界范圍的窮竭, 因為該權利本來就只存在于本國, 權利在本國窮竭即是在國際范圍內的窮竭, 從而得出權利窮竭具有普遍性的結論。[2]

持“權利窮竭”具有普遍性或國際性觀點的學者認為, 商標平行進口是合法的, 不構成對商標權的侵犯

(二) 權利窮竭地域性理論

按照中國大多數學者的看法, 東、西方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均起源于封建社會, 其雛形是封建社會的君主或地方官員通過特別榜文和敕令等形式授予的一種特權, 這種特權當然只能在授予特權的君主或官員的管轄地域范圍內有效。[3]這也就是知識產權地域性特點的來由。進入資本主義社會后, 知識產權在各國民事權利體系中的地位空前提高, 知識產權的形式也從原先偶然性的特權演變為法定的民事權利。盡管如此, 知識產權的地域性特點卻保留下來, 并成為知識產權理論和實務中人們經常爭論的話題之一。

持“權利窮竭地域性”理論的學者對“商標權利國際窮竭”的觀點提出異議, 認為權利窮竭的范圍與該權利的效力范圍是一致的。在權利不存在的地方, 權利窮竭也無從談起。[4]這些學者反對平行進口, 認為“商標平行進口不侵權”的結論建立在錯誤的基礎之上, 因為它把世界看作一個單一的市場, 變相擴大了商標權的法律效力。

(三) 對于兩種理論的評述

“權利窮竭普遍性”理論與“權利窮竭地域性”理論針鋒相對, 是支持和反對商標商品平行進口的兩大理論武器。邏輯上, 這兩種觀點都有自己的理由。分歧在于, 前者認為, 權利窮竭是指權利不存在, 后者認為權利窮竭是指權利的消失, 前者是一種靜態的視角, 著眼于權利的存量, 而后者是一種動態的視角, 著眼于權利的流量。存量在一般情況下當然不等于流量, 彼此討論的不是同一概念, 結論的不同是理所當然的。

筆者認為, 這兩種理論在解決平行進口問題時都有很大的局限性, 因此我們不應拘泥于這兩種理論,而應用更有說服力的理論工具的對平行進口問題進行分析。

二、商標平行進口的法律經濟學分析

在商標平行進口的討論中, 有兩種基本類型的平行進口最為重要, 如果在理論上解決它們的合法性問題, 其他形式的商標平行進口亦可迎刃而解。

(一) 商標平行進口的兩種基本類型

商標平行進口的第一種基本類型是商標所有人同時在甲、乙兩國取得商標專有權, 并通過有控制關系的企業(如子公司或分公司) 分別在兩國進行生產、銷售。假設甲國的該商品的價格高于乙國的價格, 則第三人可能在乙國購得該商標商品后, 將該商品進口到甲國, 以此構成平行進口。商標平行進口的第二種基本類型是商標所有人同時在甲、乙兩國取得商標權, 而在甲、乙國分別進行生產和銷售的是互相沒有控制關系的廠商, 常見的一種形式是商標所有人將商標以獨占許可證的方式授權甲、乙國的不同廠商進行生產和銷售。假設由于各種原因, 商標商品在甲國的價格高于乙國的價格, 那么乙國的該商標商品有可能進口到甲國, 從而沖擊甲國廠商在國內的市場。

對于以上兩種平行進口的基本形式, “權利普遍窮竭”論和“權利地域窮竭”論將得出相反的結論,即前者認為兩種平行進口都應允許, 而后者則將認為兩種平行進口都就應被禁止。邏輯上, 無論何種觀點的持有者都不會認為法律對其中之一的平行進口與另一形式的平行進口的態度應該不同。但是, 筆者將下面用經濟學理論論證, 法律對這兩種平行進口的態度應當有所不同。

(二) 對第一類型平行進口的分析

市場結構分析是企業行為分析的出發點和基礎, 處于不同市場結構中的企業, 其行為是不同的。市場結構表明市場競爭或壟斷的程度。劃分市場結構的標準一般包括該行業中企業數量的多少、進入限制的程度和產品差別。經濟學中所說的產品差別不是不同產品的差別, 而是同一種產品的質量、牌號、服務等方面的差別。[5]商標作為將經營者的商品或服務與其他經營者的商品或服務區別開來的標記, 具有認知功能、品質保證功能和廣告功能。[6]從經濟學角度, 商標的上述功能亦可認為是要造成某商標商品與其他商品的差別。每種有差別的產品都以自己的某些特色吸引消費者, 從而有特色的產品就在喜愛這一特色的消費者中形成了壟斷地位, 生產該產品的企業可以影響自己產品的價格, 獲得壟斷利潤。[7]

商標權是法律賦予商標所有人對其注冊商標進行支配的權利, 是排他性的產品區別權利, 就其實質而言, 是法律賦予權利人的一種壟斷權。經濟學理論證明壟斷者憑籍其壟斷地位可以獲得經濟租金(rent) .

在完全競爭的市場中, 生產者的經濟利潤為零, 經濟租金全為消費者占有, 或者說, 經濟租金全部表現為消費者剩余。消費者剩余是一種物品的總效用與其總市場價值之間的差額。消費者剩余的根源在于邊際效用遞減。對于消費者所購買的某一物品的每一單位, 從第一單位到最后一單位, 他所支付的是相同的價格, 即該種物品最后一單位的價值, 但是, 根據邊際效用遞減原理, 對于消費者而言, 前面的各單位都要比最后的一單位具有更高的價值, 這樣消費者從前面的每一單位中享受到了效用剩余。[8]在完全壟斷的市場中, 生產者可以用各種方法, 榨取消費者剩余。價格歧視, 即壟斷者對同一物品向某些消費者收取的價格高于另一些消費者, 是榨取消費者剩余的重要手段。價格歧視下消費者不能以同一價格購買所有消費品, 從而造成消費者剩余的減少。[9]這對國內貿易或國際貿易同樣適用。

根據制度經濟學原理, 經濟組織的作用是聚合生產資源以追求共同的目標, 這些資源要在某種層級秩序中受到命令機制的協調。如果僅僅將資源歸集在一起, 但財產所有者卻保留完全獨立的處置權, 不服從任何指令, 則不構成一個組織。[10]在第一類型平行進口中, 由于存在資本控制關系, 追求壟斷利潤的命令機制可以在位于不同國家的機構間進行協調, 因此可以將甲、乙國企業視為同一生產商(同一組織) , 這樣, 該經濟組織在一批商品向國外出口時已經得到了利潤。如果不允許這類平行進口, 等于鼓勵生產商在不同國家的消費者之間進行價格歧視, 榨取進口國消費者剩余。因此, 為了保障消費者福利, 法律應當允許該類型平行進口。

(三) 對第二類型平行進口的分析

第二類型平行進口與第一類型平行進口不同。在這種情況下, 盡管在法律上商標的所有權人是同一個, 但實際上對商標產品的生產和銷售是互不關聯的獨占許可人進行的, 獨占許可人在向商標所有權人支付了商標使用費后, 希望利用商標的排他性使用權獲取利益, 如果他不能阻止來自其他國家的相同商標商品的進口, 他很可能就無利可圖, 甚至將虧損。廠商以利潤最大化為目標的, 在這種產權約束下, 將會減少商標的許可證的交易, 不利于國際貿易的進行與國內市場的繁榮。

反對這種平行進口的另一個理由是“外部性”?!巴獠啃浴笔悄撤N經濟交易所產生的成本或利益, 這種成本或利益落在第三方承擔而交易者并沒有考慮到。甲國的被許可人可能為商標投入了大量的廣告和宣傳, 建立了完善了售后服務體系, 從而建立起該商標在甲國的商譽。如果允許平行進口, 等于允許乙國的被許可人和平行進口商免費利用甲國被許可人付出巨大成本而創造的商譽, 這種“搭便車”行為造成市場失靈。根據經濟學理論可知, 在私人成本小于社會成本的情況下, 產品的供給就會超過有經濟效率時的供給, 從而是沒有效率的。相反, 在第一類型平行進口中, 由于位于不同國家的企業實際上是一個經濟組織, 不存在外部性問題, 私人成本等于社會成本, 因而是具有效率的。

(四) 結論

通過以上的分析, 我們的結論是: 第一類型的平行進口增加了消費者剩余又不具有外部性, 是具有效率的, 法律應當允許; 第二類型平行進口雖然可能增加消費者剩余, 但由于具有外部性而沒有效率, 法律不應當允許。其他形式的平行進口可以通過與這兩種基本類型的行相比較而判斷其合法性。如果位于不同國家的廠商的資本相關性等于或強于第一類型, 則這些廠商應當視為同一組織, 此時應當允許平行進口。如果位于不同國家的廠商的資本無關性等于或強于第二類型, 則應當禁止平行進口。

注釋:

[1][4][6]劉春田。 知識產權法[M] . 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 年。

[2]劉永偉。 權利窮竭普遍性略談[J ] . 知識產權,2001(1) :12 —18。

[3]鄭成思。 版權法[M] . 北京: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1997。

[5][7][9]梁小民。 微觀經濟學[M] . 北京: 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1996。

[8][美] 保羅·薩繆爾森, 等。 經濟學(第十六版) [M] . 北京: 華夏出版社, 1999。

[10][德] 柯武剛, 史漫飛。 制度經濟學[M] . 北京: 商務印書館, 2000。

法律經濟學范文3

論文關鍵詞 法律移植 法律經濟學分析 公共政策 金融法

一、主流法律經濟學分析范式

主流法律經濟學對法律問題進行分析、評價和預測,其基本內容是以經濟合理性或理性選擇的方法來評價法律權利的不同分配所帶來的一致性和效率,其所涉及的經濟學理論基礎主要是新古典主義微觀經濟學的基本范疇和有關原理,包括“普通法的效率假說”及其中所包含的“看不見的手”原理。主流法律經濟學存在的最主要的缺陷是缺乏對政治過程中的權力、意識形態等因素的政治經濟學分析,忽視了政治過程在公共政策制定和法律決策中的重要影響。為了彌補上述缺陷,應當建構一種“法律經濟學的現實主義范式”。

法律經濟學通過對經濟規律的觀察從事事前研究,將法律制度不僅僅看作是出現事故之后的善后補償、救濟措施,更是一種聯系過去、影響未來行為的激勵機制。從康芒斯的《制度經濟學》到波斯納的《法律的經濟分析》,不無是將科斯定理融入于法律的成本計算、社會福利的帕累托最優以及微觀經濟學的個人行為效益最大化與均衡導向,并廣泛地運用于非市場法律行為領域,以期望每個法律制度設計都能夠在某個單一靜態的經濟學假設下得出社會資源配置在帕累托最優(thecriterion of Paretosuperiority)下的單一均衡解。

另外,主流法律經濟學的核心論點和理論基石在于普通法的效率假說。波斯納認為:“如果市場交易成本過高抑制交易,財產權利應賦予對它凈值評價最高的人。”“普通法不僅僅被定義為一種價格機制,而且還是在卡爾多——??怂挂饬x上的資源的效率配置機制,或者說普通法的法官造法機制的不表在于最大化其資源配置效率?!绷硪环矫?,從普通法的程序和進化邏輯的角度來說,普通法的演進規律在單一的效率驅使之下顯現出的則是一種規則選擇上的社會達爾文主義。

但是,當我們使用主流法經濟學范式來對我國本土金融法律移植問題加以分析時,卻往往能夠發現種種由于我國金融市場特殊性而導致的水土不服的癥狀。

二、金融市場本身的泡沫內生與多重均衡性

我們知道,主流法律經濟學往往側重于對靜態單一市場或者非市場雙方行為進行微觀均衡求解,可是金融市場本身是一個動態的微觀行為往往期望落空的復雜市場,它雖然是最接近完全競爭模型的一種市場模型,但是證券與資本價格是否能真正有效地反映證券資本內在與外在價值也已經越來越受到新經濟學理論與經濟現實的挑戰。

從實質上而言,金融市場交易是人們對未來不確定的價值進行評估的基礎上進行的交換行為。金融市場也就是一種投資者應對不確定外部環境的制度安排。美國著名宏觀經濟學家布蘭查德和沃森在1982年建立的“合理性泡沫模型”證明了泡沫在金融市場總的內生性問題。他們通過假定投資者是不在意風險的中性投資者,根據套利關系加上負反饋機制的穩定均衡解得出結論:如果沒有市場容量加以限制,金融泡沫可以達到無窮大。

投機實踐家索羅斯在其所著的《金融煉金術》中認為,金融市場并非新古典主義經濟學所說那樣靈活而彈性,實質上市場投資者的認知函數與參與函數之間通過市場投資者期望對市場塑造的影響力使得這兩種函數成為一對循環函數而發生累積因果效應。也就是說,參與者通過市場訊息做出市場交易判斷并行為這一過程本身也會強化市場的動態走向進而進一步反饋給參與者,使的這種價值判斷不斷強化。在這種所謂的“流行的偏見”的“激勵--反饋”機制之下,市場往往陷入一片無序和混亂當中。

金融市場多重均衡的發現是對效率市場理論的巨大沖擊,他揭示了金融市場中泡沫的內生性以及“均衡點漂移”的多重自相關均衡(Multiple Bootstrap Equilibaria)特征,這就突破了“市場深化”理念,將金融市場的“雙刃劍”性質凸顯出來。

而面對這種可能的市場失控,主流法律經濟學并不認為這是市場失靈、欺詐或過度投機的結果,金融市場本身并無缺陷,它的充分競爭仍會自動產生人們需要的各種訊息而反映到股票價格中,因此政府對證券市場的公共管制(如證券法中的強制性披露條款的規定)是沒有必要的。可是,從公共選擇理論的角度來講,如果放任這種市場的不理性行為,金融泡沫一旦破滅,隨著金融要素的傳導作用,整個全球經濟實體或許都不能幸免,所以,在實踐當中幾乎所有金融市場開放的國家都對證券市場管制加以重視。

三、金融法律移植在我國面對的本土化問題

盛行于西方金融市場規制上的“普通法效率”假說聽起來似乎非常合理,可是在這種理論的假設的背后是被抽象掉了的一個國家的政治與歷史條件。在適用到我國的特殊本土情況時,也將面對傳統體制所遺留下的計劃性慣性思維,以及在制度設計上由于“關系本位”下各種利益集團內部的動態博弈而顯得逐漸異化的公共選擇導向。

我國金融市場起步晚,發展雖然迅速可是也存在市場信息不完整不對稱、競爭不完全,甚至因為起初金融市場培育過程中的某些近乎急功近利的政府抉擇而使得這種市場不完全性表現得更加明顯。當市場不完全時,競爭的均衡結果往往不能再適用傳統的帕累托效率最優單一均衡解,而往往得出的是存在多重均衡的“不確定結果”(inderminacy)的“次優結果”(Suboptimality)?!按蝺灲Y果”表明市場失靈比帕累托定律所能允許的要普遍的多;而“不確定結果”則表明,自然存在多場均衡就很難說明哪一種均衡最有效率。

我國金融法制的現狀是政府管制的太多而法律制度確立大多原則而籠統,伴隨著金融市場本身的不成熟,金融市場培育與金融法制變革究竟應當何去何從已經走到一個三岔口上,金融法制轉型是目前急需解決一個問題。

四、利益團體博弈下的公共選擇

斯坦福大學的青木昌彥教授認為,所謂“制度”,從博弈論的角度來看,就是持續的進行被大家彼此認同的共有信念(sharedbelief)的博弈方式,也就是說法律制度并非是外生性的要素,他以民間行為主體自我約束性的博弈均衡模式內生的生成,并對上述均衡與行為模式加以強化、鞏固。如果這種博弈均衡一旦形成,通過修改法律制度去強制性的改變各類主體行為的做法并不能達到什么良好的效果。換句話說也就是在這種均衡模型下的強制法律移植并不會對法制狀況起到多大的改善作用。

因此,最重要的法律移植準備工作應該是要看清在民間行為模式沒有受到制約的情況下存在的自我約束性最優均衡是否已經形成。因為這種行為均衡一旦和法律制度之間發生背離,想要通過改變法律制度來改變人們的行為模式,其結果將會是“強扭的瓜不甜”。

這就是說,法律改革在面臨路徑依賴之類問題時,減少利益集團政治的阻力,節省政治交易成本的一個重要策略是給民間規則和秩序的形成以特定的空間,改革者可以因勢利導,自下而上地提升民間規則,對中國目前轉型期條件下的法律變革來說,放松規制,創造競爭環境,或許比大規模地對政府所持有的金融系統所有權的私有化更加穩妥。

五、反思與總結

從我國金融市場整體發展的過程與結構來看,我國金融市場及其法律制度有其固有的“國家主義”烙印,中國金融系統仍保留了絕對優勢地位的政府所有權,這一初始條件是金融制度變遷也顯示出強烈的政府主導下強制性制度變遷特征。中央政府賦予中國的金融系統以許多政治功能。例如,利用證券市場來轉移國有銀行風險、減輕財政壓力、為國有企業籌資、充實資本金并未過期解困,在承擔了種種政治任務之后,證券市場的市場功能也耗散殆盡。進一步形成了國有企業本為的股票市場以及直接受中央財政貨幣政策而大幅震蕩波動的政策市等等的路徑依賴。

確實,政府管制是應對市場失靈與法律滯后的靈活而有效的方法,但是這種政策制度選擇的背后掩藏的巨大的風險便是:一旦政府失靈,并在金融市場形成一種政策性泡沫時,例如,政府給予國有企業在證券市場上大量的優勢地位以期待短期內迅速地發展證券市場,同時又對證券市場施加許多政治任務壓力,而在傳統的“關系主義”與市場信息傳播低效信息不均衡的兩者催化之下,權力尋租與操縱市場暗暗滋生,一旦政策性泡沫覆滅,帶給證券市場的,也同樣是毀滅性的打擊。

法律經濟學范文4

第一,權利用盡原則。該原則指出:許可使用的人或者知識產權所有人對置于合法流通過后,原來的許可使用人所有的排他權也會用盡。第一點,權利耗盡的原則對知識產權非常適用,會隨著適用對象的迥異有所不同。另外適用的對象也非常有限:排他性的知識產權,例如,商標和著作權等等,但是對屬于知識產權范圍的反不正當的競爭卻不適合。權利耗盡的原則目的是明確的,主要是為了使物盡其用的目的成為現實,在知識產品進入到流通的領域之后,對產品的物權的所有人,可以有權對該物品進行再適用以及可以對該物品進行銷售。權利耗盡原則一旦被適用,對于知識產權的所有人的獨占性的排他權就會被限制,而作為規范客觀行為準則的反不正當競爭,則不存在限制排他權的問題,自無適用權利窮竭的必要。第二點,知識產權耗盡的原則,指的主要是積極的利用權的耗盡。權利人如果從事對應的利用的行為之后,則對于知識產品的擁有者來說,他可以對該物品進一步利用,在這個范圍之內,被授權的人以及真正的權利擁有者就是知識產權的權利人就對該標的物進行了放棄,而且對該標的物上面的一些消極禁止權的行使進行了放棄。

第二,對于反對平行進口理論的支柱的地域性的原則來說,它的含義有其獨立的一面,是依據不同的法律產生的知識產權,與其它國家的法律不產生依賴關系。知識產權人依據的是不同國家的法律并且一一對其付出了相應的代價才獲得了其權利,顯然這樣的權利也是相互獨立的。從這個角度講,權利的國際用盡是站不住腳的,畢竟我們的世界還不是“大同世界”。權利國際用盡的理論,是平行進口的一個最重要的理論依據,既然這個理論依據不存在,那么平行進口作為一個違法的行為是沒有疑問的。

第三,平行進口的特征。從商品的經銷方面來看,對于一個已經在進口國家存在的具備獨家銷售權的經銷商,然而在市場上面出現了對同一商品有兩個以上的經銷商對其同時進行進口經銷,而且每個經銷商所經銷的商品是由相同的海外出口商供應或制造。從商品的情況來看,平行進口商品是正宗。不是假貨或者冒牌的貨,是經過合法制造的并且是合法使用商標的商品。從價格方面上來看,在進口的國家,對于同一個商標的商品來說經營是由獨家經銷商或者商標權人來實現的,這個價格是比較高的。而此時最好占領市場的是經進口轉售的商品,原因在于價格低。對于平行進口的商品來說其存在的知識產權是受保護的,一般是商標權,之所以會涉及到版權或者專利權,是由于商品上面帶有注冊的商標。

第四,各國對待平行進口問題的普遍態度。平行進口問題在國際上是經過長期的討論并且有爭議的存在于法律界的問題,現在的大部分與知識產權相關的公約也很難對此作出定性的結論。各個國家的立法和司法實踐都是基于商標的不同理論,在平行進口的問題上的分歧是很大的。部分的國家堅持商標權的地域原則,然而對平行進口持反對的態度,部分國家堅持商標耗盡的原則,對平行進口的態度是肯定的,然而不管怎么樣,會有極少數的國家會絕對允許或者絕對組織商標平行進口。值得注意的是商標權的耗盡原則與商標權的地域原則在對待平行進口的問題上,其本質上是國際耗盡論和國內耗盡論之間的爭辯。假如對平行進口持同意態度,那么表明承認商標權的國際耗盡論或區域的耗盡論;如果不同意平行進口,則表明對商標的耗盡論或者區域的耗盡論持否認的態度。

法律經濟學范文5

[論文關鍵詞]法律經濟學;成本;社會財富極大;理性

法律經濟學是一門以經濟學闡述法律問題的學科。早在19世紀末、20 世紀初,學界就已經開始將經濟學作為研究法律現象的基礎和工具,但法律經濟學是近40年來發展起來的一門經濟學與法學相互交叉滲透的邊緣學科。其豐富的理論和實踐研究成果在學術界及實務界中影響深遠,是20 世紀法學界發展最快、最重要的領域之一。

從學科研究的性質看,法律經濟學是以個人理性為基礎,采用經濟學的理論與分析方法,以效率和收益為核心來研究特定社會的法律制度、法律關系等。著名法律經濟學家波斯納說:“法律經濟學是將經濟學的理論和經驗全面運用于法律制度分析的學科?!?/p>

熊秉元先生的諸多著作中都流露出濃郁的生活氣息,匯集涵蓋了諸多令人感興趣的法律經濟學的思維方式,并用大量的生活事例來解釋它們的運用原理,可以堪稱為法律經濟學分析方法指南。在傳統的法律思維模式中,法律人注重對法律法規的學習,但對其潛藏在背后的本質,卻不知其所以然。在文章中,熊秉元先生運用經濟學的原理分析紛繁復雜的社會現象,以達到去繁就簡,避虛就實的目的,揭示了問題的實質,充分展示了經濟分析法的魅力與效率。筆者在反復品讀和咀嚼之后,將分析方法歸納總結為以下幾點。

一、理性與自利

經濟學的分析架構里,最基本的分析單位就是人,而經濟學對人的簡化描述就是理性與自利,趨利避害,聞利而至。人不是天使,其行為均是在理性與自利的推動下做出的取舍。平日里態度祥和的玩具店老板會為了在一次交易中保住難得的高額利潤進而失態;原始社會里,一人犯錯,親屬族人往往要負連帶責任,是因為在社會資源有限的背景下,對于正義的追求不能無視成本,有限的資源將優先考慮維護社會的秩序。這些看似紛繁復雜,難以理解的行為背后,無不是立足于理性與自利,人是具有思維分辨能力的,會追求自認的福祉,但并不是表示不會犯錯與后悔,但這并不能否認在做出行為的那一刻是不理性和不自利的。

二、成本與效益

在筆者看來,成本與效益的分析方法堪稱是法律經濟分析方法中的帝王法則,能對許多的社會問題一以貫之,達到避虛就實的目的。制定法律規范的動因,便是將事情規則化,規范化本身就反映了成本的概念,這樣當糾紛產生時,能及時依照統一程序,解決糾紛,降低社會上人們交往的成本。鑒于降低成本是人行為的驅動力,出于成本的考慮,只有當社會資源越來越豐富的時候,我們才有充沛的條件追求程序正義,而在社會資源匱乏的時期,我們往往只能將有限的資源運用于保護更為重要的實體權益,以達到資源的優化配置,因此程序正義成為奢侈品,好的事物的出現是要有一定條件的。再者,對于侵犯財產的犯罪,其犯罪對象為財產,所侵犯的法益只是財產權,所得利益有限,如果罪犯所須面對的風險懲罰是針對他們的生命健康權,則為此付出的成本太過于高昂,這也正解釋了為什么在《刑法修正案八》要廢除盜竊罪等13個經濟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社會資源是有限的,社會資源的有效利用是將財富轉化為其他價值的重要保障。對個體正義的有度追求,是為了平衡總體的正義;對正義的有度追求,是為了獲取平等、自由、自尊等其他重要法律的價值,這都是為了發揮社會資源的最大功效,這是筆者對“追求正義,不能無視代價”這句話的理解。

三、供需法則

供給和需求這兩股力量是一只無形的手,決定著價格。當價格上升時,需求量會下降,供需互動的頻率會變低,這樣彼此就處于高下不同的地位,價格往往會變得隱晦不明的,而當價格下降時,需求量會上升,供需互動的頻率變高,商品價格變得透明,利潤相對不高。奢侈商店里擺放的商品,價格不菲,需求很小,一般較難脫手,由于供需互動的頻率很低,導致價格的不透明,使得奢侈商品的利潤很高,在此誘因的影響下,奢侈品牌注重自身的價值定位與消費人群,彰顯出理性與自利。

在市場經濟里,自愿性的交易使雙方互利,但如果供需任何一方只注重逐利,而忘記自身應當承擔的義務,則會影響市場結構,進而影響供需雙方的權益。同樣,法律是工具性的安排,具有功能性的內涵,通過市場機制可以調整的社會關系,法律不必對此過于干涉,遵循供需法則,一方面能使市場機制發揮自身的功效,另一方面能使法律發揮有效調控,評價和教育的作用,兩者相輔相成。

四、逆向歸納法

逆向歸納法是經濟學上根據起始的條件,先計算體系最終的理想狀況,然后再一步步地逆推回來,找出每一個環節上該有的作為,描繪出所對應的軌跡。為克服嚴格法制的機械性,法學家提出了關于法律解釋的目的方法,即指按照立法精神,根據具體案件,從現階段社會發展的需要出發,以合理的目的所進行的解釋,這種方法能在一定程度上緩解法律文本與法律價值的緊張關系,是法學中解決實際問題,利用逆向歸納思維的典型。

好的制度是理性自利的人為降低行為成本、共同解決問題而創制出來的,其對個人而言頗為重要,對國家社會更具有決定性的作用。這個過程需要積極探索,大膽假設,小心求證,即便在探索路上付出點成本也是值得的。因為決定一個社會是繁榮還是蕭條,正是看社會是否具備一套良好的制度,國家如若在制度上存在缺位和失效,社會必會為此付出的高昂的成本。

五、社會財富極大

能以價格表示的財富有利于辨認、交換和處理,可以很方便地發揮功能,輕易將財富轉換為其他價值,當社會財富越充沛,才能更好地追求其他的價值。財富不是最終的目的,只是追求福祉和快樂的工具和基礎,因此決策者在決斷時,應當以“社會財富極大”作為裁斷的原則。

當前我國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在社會資源匱乏的時期,我們往往只能將有限的資源運用于保護更為重要的基本權益,以達到資源的優化配置。

六、存在不一定合理,存在一定有原因

物質世界的處于因果鏈條之中,環環相扣,洞悉其中的奧義,是為了在看似無緒的表像下,更好地闡釋蘊含的道理,尋找規律,以達到去其糟粕,取其精華,對合理存在的事物加以改進,對不合理的實物予以擯棄,使社會處于合理,有序的運作之中,減少社會成本,增加社會財富。

法律經濟學范文6

關鍵詞:假冒偽劣;農村市場;法律經濟學

中圖分類號:DF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4117(2012)01-0120-02

一、關于云南省農村市場假冒偽劣產品的調查數據分析

課題組在云南省各地州發放了1000份《關于云南省農民消費者權益的問卷調查》,有效回收703份問卷,在被調查對象中受教育程度文盲的為11.81%,小學文化的為24.32%,初中及中等職業教育的為37.84%,高中為13.8%,專科以上為12.09%。家庭年收入低于1萬元的家庭達到53.34%,在最近一年家庭最大的消費支出項目中,選擇子女教育的有37.84%,當農民家庭中有孩子接受非義務階段的教育時,在高中高職階段孩子的教育支出占了整個家庭收入的19.2%,在大?;虮究齐A段孩子的教育支出占了整個家庭收入的32.43%。當問及最近一年家庭收入中用于治病的費用時,調查顯示治療費用占到家庭收入10―50%的家庭占37.27%。在問卷中,關于食品消費的專項調查中,有13.11的農民選擇在村里的小賣部購買,62.11%的農民選擇在鄉鎮集市或縣城的臨時地攤、小鋪子購買,23.79的農民選擇在縣城的超市或商場購買。購買影響因素中選擇價格因素的農民有66.43%。在關于購買商品時是否注意商品的生產日期、生產廠址、保質期等信息,有31.72%的農民表示從不關注這些信息,48.51的農民表示所購食品遇到發霉變質的情況,50.64的農民表示所購食品遇到染色的情況,52.35的農民表示所購食品遇到超過保質期的情況。當遇到食品質量問題時,52.2%的農民選擇價格不貴,自認倒霉。采購電器的影響因素中,選擇價格因素的農民有38.41%,質量因素的有41.48%。關于服裝鞋帽的專項消費調查中,22.19%的農民選擇在鄉鎮集市采購,所購商品出現掉顏色的21.91%、脫線41.82%、面料易壞62.16%、斷底50.07% 、脫膠31.44% 、有怪味74.68%。當所購電器出現質量問題時,77.95%的農民選擇找賣家,討說法,3.41%的農民選擇向找工商局投訴,5.41%的農民選擇打12315消費者投訴熱線,9.39%的農民選擇自認倒霉。

以上數據表明當前農村家庭收入總體偏低,其中用于教育和醫療的消費占家庭收入的比例偏高,農村家庭用于其他生活消費的支出十分有限,這進一步說明當前云南省農村家庭對未來的預期支出增加,直接降低了農民的即期消費支出。在購買商品時價格是農民消費者的主要考慮因素,但是對于家電這樣的工業產品,農民仍然更為注重質量因素,價格仍然是影響農民消費選擇的主要因素。由于價格因素的影響,農民往往選擇沒有固定銷售地點的鄉鎮集市或路邊攤采購,流動攤點決定了消費的不確定性,增加了維權的難度。這是假冒偽劣產品在農村占有一定市場份額的重要原因。大多數農民在消費過程中對于商品的基本信息沒有特別關注,在商品質量出現問題時,往往選擇消極處理方式,特別是在諸如食品這樣的小額消費中自認倒霉是一種普遍心態。自認倒霉的消極心態使得不良商販更為無視法律,制假售假猖獗。而面對家電這樣的大件消費時,農民遇到質量問題時更多的選擇是找賣家、討說法,在維權方式受阻時,許多農民選擇自認倒霉,這表明農民在消費維權途徑上方式單一,救濟渠道狹窄,他們對于消費者協會調解、訴訟等現代糾紛解決機制缺乏必要的了解。而行政監管在農村市場的缺失使得農民的消費環境進一步加劇。

二、假冒偽劣產品充斥農村市場的法律經濟學分析

較之于城市居民,較低的收入導致農民的消費經驗有限,在購買商品時價格因素往往是決定性因素,在琳瑯滿目的商品面前農民缺乏選擇判斷能力,行政機關外部監督的缺失使得制假售假的個人收益大于社會收益,個人成本小于社會成本,外部性的出現就是當前假冒偽劣產品在農村市場大行其道的原因之一。外部性是指一定的經濟行為對外部的影響,造成私人(企業或個人)成本與社會成本、私人收益與社會收益相偏離的現象。假冒偽劣產品是制假售假者降低私人生產銷售成本,增加社會成本的行為,是一種負的外部性影響。市場失靈的出現呼喚政府監管的強化,但是在廣大的農村市場,由于點多面廣,人員分散,市場化進程緩慢,市場主體尚未培育起來,在很多農村,尤其是偏遠的農村政府對農村市場假冒偽劣產品的監管幾乎處于真空狀態。外部性問題的內部化難以實現,假冒偽劣產品長期持續的存在于農村市場,農民消費環境難以得到優化。

信息不對稱是經濟學解釋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力量對比關系的主要理論,該理論認為有關交易的信息在交易者之間的分布是不對稱的,即一方比另一方占有較多的相關信息,處于信息優勢地位,而另一方則處于信息劣勢地位。這種信息不對稱問題是普遍存在的。在消費中,消費者對產品信息的了解是十分有限的。對于農民消費者而言,他們對例如生產日期、廠址等基本的商品信息都缺乏了解的內在驅動力,更不用說對產品的內在質量標準、商品成分、生產流程等內部信息進行了解,在調查中我們發現大多數農民由于受到基本教育水平、消費教育的限制,對商品的了解僅僅限于直觀可視的商品外觀、重量、品相等方面的了解,在關涉食品安全的色素、添加劑、保存方式、生產環境等方面基本上了解的積極性。由于信息不對稱的存在,農民在辨識假冒偽劣產品的能力方面存在天然的缺陷,在價廉因素的選擇導向之下,農民往往遭遇假冒偽劣產品,即使使用之后辨識出是假冒偽劣產品,受維權成本、維權途徑的影響,大多數農民選擇“自認倒霉”。制假售假者既缺乏來自于農民的監督,也缺乏來自于政府的監督,因此在農村市場有著發展壯大的生存土壤。

由于交易信息不對稱,在交易過程會出現逆向選擇行為和道德風險。對于農民來說他們往往是憑借直覺和購買經驗來選擇商品,價格決定因素對其求廉動機有著根本性的影響,他們對于外觀大致相同的商品只有在使用一段時間之后才能知道其內在質量,優質產品由于生產成本較高,在市場上售價較高,對于農民而言,在無法辨別質量的情況下,他們往往更愿意選擇低價商品,這樣就產生了劣質產品驅逐優質產品的局面,形成市場上的逆向選擇。農民與經營者相比談判能力較弱,這就容易使得經營者偷工減料、減少工藝,使用劣質產品、假冒產品來替代正品,這時道德風險就產生了,最終嚴重影響市場公平交易,造成市場低效率。

農村市場上假冒偽劣產品盛行既有社會原因,又有制度原因,當我們用經濟學的目光來審視的時候,外部性和信息不對稱是導致假冒偽劣產品充斥農村市場的根本原因。

作者單位:馬瑜 玉溪師范學院成教學院

李海霞 玉溪師范學院政法學院

楊少英 玉溪師范學院政法學院

作者簡介:馬瑜(1971- ),男,云南江川人,碩士研究生,講師,主要從事經濟學教學;李海霞(1978- ),女,云南羅平人,碩士研究生,講師,主要從事法理學、經濟法學教學與研究;楊少英(1975- ),女,云南江川人人,碩士研究生,講師,主要從事思想政治教育及政治學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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