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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幾年來,我國經濟發展的水平大幅度提高,經濟法的法律責任一直備受關注,也成為了法學界討論的重點。文章重點分析了經濟法中法律責任的社會性、雙重性以及綜合性特點,并且研究了在經濟法中法律責任的最新形態,以期為各界內人士提供參考。
關鍵詞:
前言
無論對于何種法律部門而言,其法律責任皆是最為重要的一個問題,不管是法律實務或是法學研究都必須對法律責任研究給予重視,尤其是在經濟法中,更應當明確其法律責任。目前,我國經濟發展的步伐越來越快,各類經濟問題層出不窮,有了強有力的經濟法律制度保護,無論是企業還是個人,都能夠有效減少甚至避免發生經濟糾紛,從而維護人們的合法權益。
一、經濟法中法律責任特點
1.社會性
經濟法中法律責任具備了社會性的特征,正是由于經濟法中法律責任具備這個特點才使得經濟法的眾多法律責任關系得以平衡穩定。經濟法的社會性特點指的是法律責任不管是構建體系還是創建制度等都應當充分考慮到社會的公共性,不但以維護整個社會利益作為宗旨,而且還兼容了多種制度、多種原則、多種方式來體現,可以說經濟法法律責任的社會性特點就是一種全局性、公眾性、公平性以及多元性的整體特征。違反經濟法的行為極有可能對他人的利益造成侵犯,嚴重者甚至可能侵犯社會公共利益,從而對社會的和諧穩定造成危害,所以,經濟法更應當站在社會角度去規定其法律責任[1]。
2.綜合性
經濟法中法律責任通暢會采取傳統行政責任、民事責任以及刑事責任等形式來體現,在表現形式上具備了極為明顯綜合性特點。法律制度不斷成熟后其形態就會按照傳統的標準分配到刑法、民法以及行政法等法律部門,然而經濟法屬于新法律部門,則很難發展出更新的形式。此外,經濟法所調整社會經濟關系復雜程度也已經表明了,無論是何法律部門都需要明確諸多法律責任,才能將立法的宗旨及目標實現。
3.雙重性
經濟法法律責任具備的雙重性特點可以從以下的三個角度理解。第一,雙重性特點指的是法律責任極有可能由他法責任與本法責任來組成。第二,直接的講,經濟法法律責任就是違反法律的人應對社會承擔的責任,既可以體現民事責任中的補償性質,也具備了行政責任中的懲罰性質,經濟法法律責任就是結合了補償性與懲罰性的一種責任制度。第三,違反經濟法的行為極有可能對個體或者整體的利益造成損害,而這種雙重性的損害使得經濟法的主體也承擔了雙重責任[2]。
二、經濟法中法律責任形態
1.經濟法法律責任的傳統形態
在經濟法中,大部分的法律責任都是專章規定,這其中就存在了大量與行政責任、與民事責任以及刑事責任等性質一樣的規定,主要采取間接和直接的方式對這些規定進行表述。其一,間接方式指的是在經濟法的法律法規當中,要對違法主體的法律責任進行追究,但是傳統的法律責任只是規定了應該追究其責任形態,并且由執法人員根據相應法律法規進行適當的處理。其二,直接方式指的是在經濟法的法律法規當中,應當具體說明或者明確法律責任的承擔方式及承擔幅度等內容,能夠直接采取該條款進行執法處理[3]。
2.經濟法法律責任的新形態
(1)糾正性廣告制度。
站在維護社會整體利益的角度來考慮,對那些違反經濟法行為,有時不僅僅只限于追究其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而且還應考慮到抵消這些違法行為是否會對社會帶來一些負面影響,而糾正性的廣告形態就是一個典范。
(2)懲罰性的賠償制度。
懲罰性的賠償主要包含了三個功能。第一,賠償功能,這一功能主要是針對一些難以證明的人身傷害損失、受害人精神損害以及訴訟費用等給予的賠償。第二,制裁功能主要是對那些具有惡意行為、違法行為者給予的懲罰。第三,遏制功能就是,受害人在接受賠償后又受到不法分子的威嚇,遏制功能可以對此發揮出遏制的作用,讓不法分子在這種違法行為中吸取教訓后不敢再實施該類行為。懲罰性的賠償能夠給予受害人更加及時、充分以及全面的利益保護,激勵受害人與違法行為做斗爭,這種功能可以對一些潛在的違法人員起到震懾作用,以削弱違法人員的強勢地位而預防或者避免違法行為的產生。
(3)缺陷產品的召回制度。
缺陷產品的召回制度指的是銷售商、生產商或者進口商得知自身銷售、生產或者進口的產品,可能存在一些危害消費者的安全、健康等缺陷時,可依法向相關職能部門進行報告并及時通知廣大消費者,最后設法將消費人員手上以及市場上的缺陷產品收回,采取銷毀、更換或者免費修理等措施進行彌補制度。目前,國際上已經有很多國家都建立了召回缺陷產品的制度,并且已經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而且還制提高了生產者對產品質量的意識,為廣大消費人員的合法權益提供有利保障。
(4)企業的社會責任。
企業的社會責任指的是企業在獲取利潤的同時,也有增進或維護社會利益的責任與義務。企業的社會責任包括了慈善責任、道義責任、綜合責任以及法律責任等,這些責任對企業自身發展及演變過程有著極為密切的關聯。企業的社會責任最初的表現形式以道德責任為主,然后慢慢發展成為了軟法責任,一部分又開始不斷轉化為法律責任,此種演進足以反映人們道德水平、文明程度的提升?,F如今,社會發展速度極為迅猛,在不久的將來將會有更多企業責任實現法律化、軟法化。最后,除了上述的兩種責任類型以外,經濟法內還包括了資格減免責任、信用減等責任、失誤的政府經濟決策失賠償責任以及發出禁止令責任等形態[4]。
三、結束語
總而言之,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逐步發展,經濟法中法律責任會有更多特殊的承擔方式涌現,然而隨著各種特殊承擔方式的出現,會使我國經濟法更加明顯地體現出法律責任的特殊性特征,不斷健全了經濟法法律責任制度,有效維護人民的合法權益。
作者:王菁 單位:寶雞職業技術學院
參考文獻:
[1]容振英.經濟法中法律責任的必要性與獨立性研究[J].法制與社會,2014,11(15):94-95.
[2]季奎明.經濟法中特殊法律責任的類型化研究[J].福建論壇(人文社會科學版),2013,15(07):160-166.
[3]鄭海峰.經濟法中政府的雙重角色及其法律責任的實現[J].山西師大學報(社會科學版),2014,41(s3):01-03.
[4]鄧綱.爭議與困惑:經濟法中的法律責任研究述評[J].現代法學,2012,34(01):186-1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