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障稅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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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障稅范文1

社會經濟運行體系由社會生產系統、社會管理系統和社會保障系統組成,三者是相互聯系和相互制約的體系。社會保障制度作為社會穩定機制,在經濟發展中起著重要作用。近年來,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取得了較大的進展,一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社會保障制度框架已經建立起來。在這一過程中,社會保障資金的籌集方式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由原來各企業分散提取和管理,轉變為目前社會化的收繳和管理。但是,現行的繳費方式在實踐中仍存在著諸如覆蓋面小、保障項目統籌層次低、征收力度不夠、基金管理制度不健全、政策不統一等一些問題,難以保證籌集社會保障收入的需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企業經營機制的轉換、人口老齡化周期的到來和家庭規模小型化的發展趨勢以及入世進程的進一步加快都要求完善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如何改革我國社會保障資金的籌集方式,進而完善我國的社會保障體系,是擺在我們面前的重要課題。目前理論界的主要觀點是開征社會保障稅以代替現行繳費方式,以更具有法律強制力的稅收形式籌集社會保障資金,擺脫當前繳費率偏低的困境。因而,如何設置我國的社會保障稅就成為一個值得研究的問題。本文通過比較和分析各國保障稅收入與各國社會福利支出間的對應關系、社會保障稅的設置方式、社會保障稅的構成要素、社會保障稅的征收管理方式,探討了在我國開征社會保障稅的相關重要問題。

二、社會保障稅與社會保障支出的對應關系

縱觀世界各國,目前社會保障收入主要來源于如下幾個方面:一是社會保障稅或費;二是政府的預算撥款,即政府的一般收入;三是社會保障基金的投資收益;四是各種形式的捐贈。社會保障稅(SocialSecurityTax),又譯成社會保險稅,是為籌集社會保障基金而征收的一種專門目的稅。有的國家薪給稅(PayrallTax)與社會保障稅是作為一個稅種征收的,二者具有相同的特征。也有一些國家征收的薪給稅實際上是按工薪收入預提的個人所得稅。在歐洲的多數國家中,社會保障稅采用社會保險繳款(SocialSecurityContribution)的形式,之所以不稱之為稅,是基于這種繳款具有有償性利益對等關系的考慮。但不管名稱如何,他們的性質和用途相同。除此之外,世界各國大多數以政府的一般稅收收入來彌補社會保障稅收入與社保障支出之間的缺口。一些國家的社會保障制度非常依賴從社會保障稅獲得資金,而另一些國家則側重于一般稅收收入。社會保障稅在規模和結構上的差異反映了各國組織社會保障的不同方式。按照社會保障稅收入與各國社會福利支出間的對應關系,可將目前世界各國社會保障制度的籌資方式劃分為三種類型:社會保障稅與社會保障支出基本一致的籌資模式;社會保障稅占社會保障支出較?蟊戎氐某鎰誓J揭約耙話闥笆照忌緇岜U現С黿洗蟊戎氐某鎰誓J健?/P>

(一)社會保障稅與社會保障支出基本一致的籌資模式

該模式的典型國家是德國。德國的社會福利方案體系較為完善,具體包括國家養老金體系、國家醫療保險方案、工傷事故保險、失業保險以及其他社會福利方案。其中,國家養老金體系主要由工資稅提供資助,同時,還從聯邦稅收收入中取得占養老金支出一定比例的補貼。目前這一比例為25%。國家醫療保險方案由社會保障稅提供資金,工傷事故保險幾乎完全由雇主的工資稅提供資金,失業保險幾乎完全由社會保障稅提供資金,而其他社會福利方案所需資金則來源于政府的一般稅收收入。下表列示了德國主要社會福利方案的資金來源。

德國主要社會福利方案的資金來源(1998,%)

1996年德國各級政府的社會保障稅收入總額為6550億德國馬克,而社會福利支出總額為6555.1億德國馬克,二者的比值為99.92%;1997年社會保障稅收入上升到7817.94億德國馬克;社會福利開支為7920.69億德國馬克,二者的比值為98.70%。

以上數據表明,德國的社會保障資金基本上通過社會保障稅籌集,政府轉移支付所起的作用不大,主要用于其他社會福利方案。這也使得社會保障稅在德國的稅收結構中所占的比重始終高于直接稅和間接稅所占的比重,一直保持在40%以上。

(二)社會保障稅占社會保障支出較大比重的籌資模式

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采用的都是這種模式,如俄羅斯、瑞典。俄羅斯的社會福利項目主要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病人以及暫時性殘疾人保險、其他福利。具體地說,養老保險基金中來源于社會保障稅的收入占資金總量的81%,其余7%來源于預算,10%來源于增值稅,2%來源于其他;醫療保險77%來源于社會保險稅收,23%來源于地方預算;失業保險主要以社會保險稅籌集資金,一小部分來源于政府的一般性收入和自愿的捐贈;病人以及暫時性殘疾人保險來自于社會保障稅,而支付其他福利的資金則來源于政府的一般性收入。下表列示了俄羅斯主要福利計劃的資金來源。

俄羅斯主要社會福利計劃資金來源的百分比(1995,%)

1995年,俄羅斯社會保障稅收收入為950億盧布,占社會福利支出(1080億盧布)的87.80%。

瑞典的情況與俄羅斯相似,1996年該國社會福利支出總額為3807億瑞典克朗,其中67.61%(256億瑞典克朗)來源于社會保障稅收入。下表列示了瑞典主要社會福利計劃資金來源的百分比。

1997年瑞典用于資助主要社會福利項目的收入的分配的百分比

一、引言

社會經濟運行體系由社會生產系統、社會管理系統和社會保障系統組成,三者是相互聯系和相互制約的體系。社會保障制度作為社會穩定機制,在經濟發展中起著重要作用。近年來,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取得了較大的進展,一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社會保障制度框架已經建立起來。在這一過程中,社會保障資金的籌集方式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由原來各企業分散提取和管理,轉變為目前社會化的收繳和管理。但是,現行的繳費方式在實踐中仍存在著諸如覆蓋面小、保障項目統籌層次低、征收力度不夠、基金管理制度不健全、政策不統一等一些問題,難以保證籌集社會保障收入的需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企業經營機制的轉換、人口老齡化周期的到來和家庭規模小型化的發展趨勢以及入世進程的進一步加快都要求完善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如何改革我國社會保障資金的籌集方式,進而完善我國的社會保障體系,是擺在我們面前的重要課題。目前理論界的主要觀點是開征社會保障稅以代替現行繳費方式,以更具有法律強制力的稅收形式籌集社會保障資金,擺脫當前繳費率偏低的困境。因而,如何設置我國的社會保障稅就成為一個值得研究的問題。本文通過比較和分析各國保障稅收入與各國社會福利支出間的對應關系、社會保障稅的設置方式、社會保障稅的構成要素、社會保障稅的征收管理方式,探討了在我國開征社會保障稅的相關重要問題。

二、社會保障稅與社會保障支出的對應關系

縱觀世界各國,目前社會保障收入主要來源于如下幾個方面:一是社會保障稅或費;二是政府的預算撥款,即政府的一般收入;三是社會保障基金的投資收益;四是各種形式的捐贈。社會保障稅(SocialSecurityTax),又譯成社會保險稅,是為籌集社會保障基金而征收的一種專門目的稅。有的國家薪給稅(PayrallTax)與社會保障稅是作為一個稅種征收的,二者具有相同的特征。也有一些國家征收的薪給稅實際上是按工薪收入預提的個人所得稅。在歐洲的多數國家中,社會保障稅采用社會保險繳款(SocialSecurityContribution)的形式,之所以不稱之為稅,是基于這種繳款具有有償性利益對等關系的考慮。但不管名稱如何,他們的性質和用途相同。除此之外,世界各國大多數以政府的一般稅收收入來彌補社會保障稅收入與社保障支出之間的缺口。一些國家的社會保障制度非常依賴從社會保障稅獲得資金,而另一些國家則側重于一般稅收收入。社會保障稅在規模和結構上的差異反映了各國組織社會保障的不同方式。按照社會保障稅收入與各國社會福利支出間的對應關系,可將目前世界各國社會保障制度的籌資方式劃分為三種類型:社會保障稅與社會保障支出基本一致的籌資模式;社會保障稅占社會保障支出較?蟊戎氐某鎰誓J揭約耙話闥笆照忌緇岜U現С黿洗蟊戎氐某鎰誓J健?/P>

(一)社會保障稅與社會保障支出基本一致的籌資模式

該模式的典型國家是德國。德國的社會福利方案體系較為完善,具體包括國家養老金體系、國家醫療保險方案、工傷事故保險、失業保險以及其他社會福利方案。其中,國家養老金體系主要由工資稅提供資助,同時,還從聯邦稅收收入中取得占養老金支出一定比例的補貼。目前這一比例為25%。國家醫療保險方案由社會保障稅提供資金,工傷事故保險幾乎完全由雇主的工資稅提供資金,失業保險幾乎完全由社會保障稅提供資金,而其他社會福利方案所需資金則來源于政府的一般稅收收入。下表列示了德國主要社會福利方案的資金來源。

德國主要社會福利方案的資金來源(1998,%)

方案名稱社會保障稅投資收入預算轉化

養老金75025

醫療保險10000

長期醫療保險10000

意外保險10000

失業保險10000

其他社會福利方案00100

1996年德國各級政府的社會保障稅收入總額為6550億德國馬克,而社會福利支出總額為6555.1億德國馬克,二者的比值為99.92%;1997年社會保障稅收入上升到7817.94億德國馬克;社會福利開支為7920.69億德國馬克,二者的比值為98.70%。

以上數據表明,德國的社會保障資金基本上通過社會保障稅籌集,政府轉移支付所起的作用不大,主要用于其他社會福利方案。這也使得社會保障稅在德國的稅收結構中所占的比重始終高于直接稅和間接稅所占的比重,一直保持在40%以上。

(二)社會保障稅占社會保障支出較大比重的籌資模式

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采用的都是這種模式,如俄羅斯、瑞典。俄羅斯的社會福利項目主要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病人以及暫時性殘疾人保險、其他福利。具體地說,養老保險基金中來源于社會保障稅的收入占資金總量的81%,其余7%來源于預算,10%來源于增值稅,2%來源于其他;醫療保險77%來源于社會保險稅收,23%來源于地方預算;失業保險主要以社會保險稅籌集資金,一小部分來源于政府的一般性收入和自愿的捐贈;病人以及暫時性殘疾人保險來自于社會保障稅,而支付其他福利的資金則來源于政府的一般性收入。下表列示了俄羅斯主要福利計劃的資金來源。

俄羅斯主要社會福利計劃資金來源的百分比(1995,%)

項目社會保障稅增值稅轉移預算轉移其他

養老基金811072

社會保險基金9019

失業保險9010

工傷保險982

1995年,俄羅斯社會保障稅收收入為950億盧布,占社會福利支出(1080億盧布)的87.80%。

瑞典的情況與俄羅斯相似,1996年該國社會福利支出總額為3807億瑞典克朗,其中67.61%(256億瑞典克朗)來源于社會保障稅收入。下表列示了瑞典主要社會福利計劃資金來源的百分比。

1997年瑞典用于資助主要社會福利項目的收入的分配的百分比

項目社會保障稅投資收益預算轉移保險費、贍養費用或市政

基礎養老保險6238

輔助養老保險6139

部分養老保險7327

疾病保險99.90.1

工傷保險982

看護津貼95

住房津貼991

養育子女津貼100

贍養補助6733

向家庭提供的住房津貼100

其他項目

自愿者失業保險937

基礎失業保險100

郡級醫療服務費68572

(三)一般稅收占社會保障支出較大比重的籌資模式

這一模式的典型代表是加拿大。加拿大的社會福利計劃主要包括養老金方案、健康保險方案和失業保險方案。其中養老金方案由兩個層面組成,一是固定數額的全民方案,叫作全民養老金方5案,其資金全部來源于聯邦一般性稅收。第二個是與收入掛鉤的方案,這一方案對于魁北克人來說是“魁北克養老金方案”(QPP),對于其他加拿大人來說是“加拿大養老金方案”(CPP)。CPP和QPP的資金全部來源于社會保障稅,前者由聯邦政府和各省(除魁北克外)共同征收,后者由魁北克省征收。健康保險方案的資金主要來自于一般性收入,而失業保險的資金來自于薪金稅。下表列示了加拿大主要福利計劃資金來源的百分比。

加拿大主要社會福利保障方案,1998收入來源分配情況(%)

1998年加拿大聯邦政府社會福利支出為594.56億加元,其中聯邦社會保障稅收入為188.42億加元,所占比重僅為31.69%;該年度各級政府社會保障稅收入為444.11億加元,占社會福利支出(1001.31億加元)的44.35%??梢?,加拿大政府實施社會保障計劃、貫徹社會保障法令依靠的是財政支出中對個人的轉移支付,其中聯邦財政把很多稅收收入以轉移支付的形式再分配到個人手中,使之形成個人的消費基金,這些款項構成加拿大社會保障制度運轉的另一大資金來源。二戰以后,這種轉移支付在各級政府中均不低于社會保障稅收入的規模。加拿大社會保障稅收入在其社會保障資金中所占的比重遠遠低于其他國家,這也使得加拿大社會保障稅收入在其稅收結構中所占的比重始終偏低。

采用社會保障稅與社會保障支出基本一致的籌資模式的優點在于,該模式容易體現納稅人繳納的稅收與其應得的福利之間的聯系,這種聯系使福利水平隨著每個納稅人納稅多少而變動。這已成為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的一大特點。同時,這種方式也使得政府為社會保險籌資與政府其他職能分離開來,這種分離無疑加強了對社會保障在財政上的監督,因為福利水平是隨著社會保障稅收入的增長而擴大的。該模式的缺陷在于工作在未被社會保險所覆蓋的行業中的人們不能享受福利。這種限制的影響對于那些擁有很多非正式工作、大量個體戶或農村經濟的國家尤為重要。

采用一般稅收占社會保障支出較大比重的籌資模式的優點是社會保障計劃對每個公民來說是自動實現的。在該模式下,享受到福利計劃的公民范圍擴大了,即政府通過預算撥款為每個公民提供社會保障福利。該模式的缺陷是一般納稅人所繳納的稅收與其所受福利之間沒有特別的聯系。因而人們往往希望能夠向政府施加壓力,通過預算來實現福利的增加,而不是提高納稅額。

三、社會保障稅的設置方式

現代各國的社會保障稅制度是多種多樣的,根據承保對象和承保項目設置的方式不同,大體上可以將社會保障稅分為三類:一是單純按承保項目而分類設置的項目型社會保險稅模式,這種模式以瑞典為代表;二是單純按承保對象而分類設置的對象型社會保險稅模式,這種模式以英國為代表;三是以承保對象和承保項目相結合設置的混合型社會保險稅模式,這種模式以美國為代表。三種模式各有特點。

(一)項目型社會保障稅模式

項目型社會保障稅模式即按承保項目分項設置社會保障稅的模式。這種模式以瑞典最為典型。除瑞典外,世界上許多國家如德國、法國、比利時、荷蘭、奧地利等都采用這一模式。

瑞典的社會保障稅按照不同的保險項目支出需要,分別確定一定的比率從工資或薪金中提取。目前瑞典的社會保障稅設有老年人養老保險、事故幸存者養老保險、疾病保險、工傷保險、父母保險、失業保險以及工資稅七個項目,并分別對每個項目規定了稅率。老年人養老保險稅的稅率為13.35%,事故幸存者養老保險稅稅率為1.70%,疾病保險稅的稅率為了,50%,工傷保險稅的稅率為1.38%,父母保險稅的稅率為2.20%,失業保險稅的稅率為5.84%,工資稅的稅率為8.04%。征收的辦法是按比例實行源泉扣繳,稅款專款專用。以前,公司受雇人員的社會保障稅全部由雇主一方繳納,以便于征收管理??偟膩砜矗鸬涞纳鐣U隙惗愗撌潜容^重的。1999年,政府雇員和企業受雇人員繳納的社會保障稅大致為他們工薪總額的40.01%;自由職業者繳納的社會保障稅,大致為他們直接收入的38.2%。

項目型社會保障稅的最大優點在于社會保障稅的征收與承保項目建立起一一對應的關系,專款專用,返還性非常明顯,而且可以根據不同項目支出數額的變化調整稅率,也就是說,哪個項目對財力的需要量大,哪個項目的社會保障稅率就提高。其主要缺點是各個項目之間財力調劑余地較小。

(二)對象型社會保障稅模式

所謂對象型社會保障稅模式是指按承保對象分類設置的社會保障稅模式。采用這種模式的典型國家是英國。英國的社會保障稅雖然被稱為“國民保險捐款”(NationalSecurityContribu-tion),但也具有強制性,且與受益并不完全掛鉤。因而雖然稱作“捐款”,實際上也是一種稅,其性質與用途與其他國家的社會保障稅并無軒輊。英國的社會保障稅在設置上主要以承保對象為標準,建立起由四大類社會保險稅組成的社會保障稅體系。

第一類是對一般雇員征收的國民保險稅。它是四類社會保險稅中最主要的一種。該稅的課稅對象是雇員的薪金或工資,納稅義務人包括雇主和雇員。雇員分成兩部分,一部分是包括在國家退休金計劃之內的雇員,一部分為不包括在計劃之內的雇員。兩部分雇員及其雇主所適用的稅率各不相同。前者雇員稅率為9.0%,雇主為10.54%,應稅工資最高限額為每周235英鎊(全年12220英鎊);后者則規定有一個起征點,每周32.5英鎊以下免稅,32.5英鎊到235英鎊之間,雇員稅率為6.85,雇主為6.35%,超過235英鎊不再納稅。另外,每個雇主還要繳納稅率為1.5%的國民保險稅附加。

第二類是對全體自營者(個體工商業者)征收的國民保險稅。征稅對象是自營者全部所得。實行每周征收4.4英鎊的定額稅率。起征點為年自營收入1775英鎊。

第三類國民保險都是對自愿投保者征收的,希望取得享受失業保險金的失業者可以繳納此稅,希望增加保險金權益的雇主、雇員和自營者也可繳納。該類稅收按每周4.3英鎊的定額稅率繳納。

第四類是對營業利潤達到一定水平以上的自營者征收的國民保險稅。起征點是年利潤額3800英鎊,最高限額為12000英鎊,稅率為6.3%的比例稅率。

英國的國民保險稅與所得稅一并繳納。

英國社會保障稅模式的優點是可以針對不同就業人員或非就業人員的特點,采用不同的稅率制度,便于執行。比如對收入較難核實的自營人員和自愿投保人采用定額稅率,征管不會遇到麻煩,對個體或獨立經營的營業利潤按一個比率征收也十分便利。由于設置了起征點,使低收入者的稅負有所減輕,因而英國的社會保障稅累退性要弱一些。對象型社會保障稅模式的主要缺點是征收與承保項目沒有明確掛鉤,社會保險稅的返還性未能得到充分的體現。

(三)混合型社會保障稅模式

所謂混合型社會保障稅模式即以承保對象和承保項目并存設置的社會保障稅模式。美國是采用這一模式的典型國家。該國的社會保障稅不是一個單一稅種的結構,而是由一個針對大多數承保對象和覆蓋大部分承保項目的一般社會保障稅(薪工稅)與針對失業這一特定承保項目的失業保險稅,以及針對特定部分承保對象而設置的鐵路員工退職稅和個體業主稅四個稅種所組成的稅收體系。

1、薪工稅

美國于1937年開始征收薪工稅,當時的目的是為老年人籌措退休金,稅款專用,之后陸續實行殘疾人保險、醫療保險等。美國薪工稅的納稅人為雇主和雇員。征稅對象分別為雇主全年對每個雇員支付的薪金工資額和雇員全年領取的薪金工資(包括獎金、手續費和實物工資)額。在美國,薪工稅沒有減免扣除規定,但有應稅收入最高限額規定。也就是說,薪工稅稅基數額有最高限度,超過部分不再征稅。這意味著每個人繳納的薪工稅有最大限額。薪工稅稅率是統一的比例稅率。雇主和雇員適用的稅率相同。薪工稅的稅率各年度均不一樣,且有不斷提高之勢。1937年稅率為1%,1950年稅率為1.5%,1960年稅率為2.5%,1971年稅率為5.2%,1980年稅率為6.13%,1990年為7.65%。薪工稅實行源泉扣除法。雇員的薪工稅由雇主在對雇員支付工資、薪金時,將稅款源泉扣繳,連同雇主本人應繳稅款,在季度終了后的下月最后一天前申報繳納。

2、鐵路員工退職稅

鐵路員工退職稅是為鐵路人員設計和以為鐵路公司員工籌措退休費為目的的稅。其納稅人為雇員、雇主,課稅對象為雇員領取的工資和雇主發放的工資。該稅同樣有應稅收入最高限額的規定。1980年雇員稅率為6.13%(月工資最高限額為2158.33美元),雇主稅率為9.5%(雇主對每個雇員支付的月工資最高限額同樣為2158.33美元)。此外,鐵路系統也有獨立的失業保險稅,目前稅率為8%,應稅工薪最高限額為每人每月600美元,稅款全部由雇主支付。鐵路員工退職稅也實行源泉扣除法,雇主在季度終了后兩個月最后一天前把自己和雇員的稅款一并繳納到稅務部門。

3、聯邦失業稅

聯邦失業稅是作為聯邦對各州政府舉辦的失業保險提供補助財源而課征的。該稅以在一個日歷年度內的20天期間(按滿20天計算)雇傭一人以上或每季支付工資、薪金1500美元以上的雇主為納稅義務人,按其支付給雇員的工資、薪金總額計征,且無寬免或費用扣除。目前最高應稅限額為7000美元,稅率為6.2%。雇主支付給州政府的的失業保險稅可以從向聯邦繳納的失業保險稅中抵免,最高抵免率為聯邦失業保險稅應稅工薪的5.4%,因而聯邦失業保險稅的實際稅率為0.8%。失業保險稅的繳納,須按歷年編制申報表,在次年的1月31日之前繳納,也可實行分季繳納。

4、個體業主稅

個體業主稅又稱自營人員保險稅,是為個體業主(除醫生外)的老年、遺囑、傷殘及醫院保險而課征的。納稅人為單獨從事經營活動的個體業主,征稅對象是個體業主的純收入。個體業主的起征點是400美元,稅率為12.3%,完全由個體業主承擔。個體業主稅實行同個人所得稅聯合申報的辦法,納稅過程和個人所得稅基本一致。

由此可見,混合型社會保障稅模式的主要優點是適應性較強,可在適應一般社會保險需要的基礎上針對某個或某幾個特定行業實行與行業工作特點相聯系的加強式社會保險,還能讓特定的承保項目在保險費收支上自成體系。該模式的缺點是統一性較差,管理不夠便利,返還性的表現不夠具體。此外,這一類型的社會保險稅累退性較強,再分配的效應受到抑制,社會保險稅的社會公平功能趨于減弱。

四、社會保障稅的構成要素

綜觀世界各國的社會保障稅制度,盡管其設計與實施各有特點,但也存在著一些近似之處,大體上可以歸納為如下幾個方面。

(一)社會保障稅的納稅人

社會保障稅的納稅人一般為雇員和雇主。由于自營者不存在雇傭關系,也沒有確定的工薪所得,是否應納入課征范圍,各國的做法不盡相同。按照專款專用的原則,只有納稅才能享受社會保障利益,因而多數國家在行政管理條件可行的情況下,把自營者也包括在社會保障稅的納稅人范圍之內,如美國、加拿大、英國、法國。納稅人范圍的擴大,有利于社會的安定和發展。雇主與雇員納稅人的確定一般以境內就業為準,凡在征稅國境內就業的雇主和雇員必須承擔納稅義務,不論其國籍和居住地何在。本國居民被本國居民雇主雇傭在外國工作的,有些國家(如美國、巴西)也要求繳納社會保障稅。

在各國的社會保障稅體系中,多數項目由雇主和雇員雙方共同負擔,負擔的比例各國不盡相同。有的國家是雇主和雇員雙方各負擔一半,如美國的養老金稅(各為6.2%)、健康保險稅(各為1.45%),德國的養老金稅(各為9.75%)、健康保險稅(各為6.8%)和失業保險稅(各為3.25%)等。有些國家雇主負擔的比例要高于雇員,如俄羅斯的養老金稅(雇主28.0%,雇員1.0%)和加拿大的聯邦失業稅(雇主4.13%,雇員2.9%)等。極少數國家雇主負擔的比例低于雇員,如瑞典的養老金稅(雇主6.4%,雇員6.95%),這主要是由于近年來瑞典政府出于加強福利與成本相聯系的公眾意識的考慮。養老金計劃容易給政府形成較大的政治壓力,因為每個人都想得到養老金,并且越多越好。因此,由雇員負擔大部分的養老金成本有利于抵消這種政治壓力。個別項目完全由雇主負擔,如俄羅斯和瑞典的健康保險稅、美國的失業保險稅等。世界各國的工傷保險稅一般都由雇主負擔,這樣做一方面可以將福利中的成本分攤到相對的行業和產品中去,同時又對創造更為安全的工作環境起到激勵的作用。雇主所繳稅款可作為費用在計征企業所得稅時全部列支。而雇員和自營人員所繳納的社會保障稅,除意大利、荷蘭、西班牙、瑞土等少數國家允許在繳納個人所得稅時進行限額或定率扣除外,一般國家均不允許扣除。

(二)社會保障稅的課稅對象

社會保障稅的課稅對象是雇員的工資、薪金收入額,有時還包括自營人員的經營純收益額。這里的工資和薪金,不僅包括雇主支付的現金,還包括具有工資性質的實物收入和等價物收入,但工薪以外的股息、利息所得、資本利得等通常不計入社會保障稅的稅基之內。各國一般對應稅工薪有最高限額的規定,即不是對納稅人的全年總工薪課稅,而只是對一定限額以下的工薪收入額征稅。最高限額的高低因國而異,一般在各國平均工資水平的1.2到2.7倍之間變動,并隨著各國消費物價指數的變動而調整。最高限額的設定,體現了社會保障稅繳納與受益之間的相關性,同時也為那些通過私人準備、團體簽約準備或工人自愿行為補充國家的福利計劃留有一定的余地。美國、法國、荷蘭、比利時等國采用這種辦法。相反,在俄羅斯的社會保障稅體系中,沒有一個項目規定了最高限額,因而其社會保障稅具有很強的收入再分配特征,這與該國所強調的經濟政策有著密切的關系。有些國家既規定了應稅工薪的最高限額,也規定了應稅工薪的起征點,因而應稅工薪即為起征點與最高限額之間的那部分工薪收入,超過最高限額和起征點以下的工薪收入不課稅,如英國、加拿大、德國等。也有的國家只有起征點的規定,如意大利。這體現了對低收入者的一種照顧。除此之外,社會保障稅一般不設減免額或費用扣除額,不象個人所得稅那樣可以從總所得中扣除為取得收入而發生的費用開支,或者扣除一些個人寬免項目,而是把工資薪金所得直接作為課稅對象。

(三)社會保障稅的適用稅率

世界各國社會保障稅的稅率形式有所差別,少數國家實行單一比例稅率,大部分國家按不同的保險項目設置不同的差別稅率。例如瑞典的社會保障稅按不同用途分為7個保險項目,又按工資和薪金額分別規定了不同的稅率。在社會保障稅率的形式上,大多數國家采用比例稅率。

各國社會保障稅稅率水平的高低,一般是由社會保障制度的覆蓋面和受益人收益的多少決定的。一般的情況是,剛開征時,保險的覆蓋面小,保險項目少,稅率一般較低。隨著保險項目的逐步拓寬,稅率隨之相應提高。目前,凡是保險受益多的國家,社會保障稅的稅率都比較高。歐洲福利國家社會保障稅稅率一般都在30%以上。根據各國經驗,社會保障稅稅率的高低應當適度,既要考慮政府社會保障資金的需要,同時也要兼顧人民的承受能力。

五、社會保障稅的征收與管理

(一)社會保障稅的征收機構

社會保障稅的征收機構一般分為兩種,一種是由國家的稅務機關負責征收,另一種則是基金管理部門進行征收。

多數國家的社會保障稅由稅務機關負責征收。如加拿大收入部負責征收除魁北克(該省養老金稅由魁北克收入部征收)外所有省份的社會保障稅;美國所有的聯邦社會保障稅均由國內收入局征收;瑞典的稅務機關(包括中央級的稅收委員會和地方各級稅務機關)負責社會保障稅的征收。將稅款征收集中于一個機構減輕了雇主的負擔,避免了一些重復性的工作,有利于提高征收效率。

有些國家的社會保障稅則由基金的管理部門負責收繳,如德國和俄羅斯。德國征收社會保障稅的部門是大病基金,這主要是歷史原因形成的。由于社會勞工事物部、財政部以及醫療、養老金和失業保險體系之間存在著密切合作關系和共享的數據庫,德國很少發生社會保障稅的偷漏稅問題。雇主及雇傭合同必須在有關政府部門登記以便允許其證實每人總收入及社會保障稅的減免。由于所有社會保障稅都由為在職人員提供醫療保險的組織征收,這使得雇員獲取社會保障的資格同繳納社會保障稅緊密相連,更進一步促進了所有雇主遵守稅款繳納的有關規定。在德國,如果雇主未按時繳納社會保障稅,其雇員將會失去社會保障的資格。對雇員來說,偷逃社會保障稅將會得不償失,特別是醫療保險,因為如果雇員繳納了醫療保險費,其撫養人也將無償獲得保險。這一體系的缺點是雇主的納稅成本較高。雇主需要同許多機構接觸,如每月交納所得稅時需同財政部接觸,每月繳納社會保障稅時同各個大病基金接觸,而且每年向大病基金、聯邦就業服務機構和其他相關機構匯報其雇員數量、雇員收入以及大病基金稅額繳納等情況。俄羅斯3/4的社會基金自己征收社會保障金。這種方法因征收成本較高、征收效率較低而受到批評,因為各基金必須負擔為征收稅金而支付成本,而且還要檢查雇主是否繳納了適當的稅額。由于各基金均獨立征收稅金,因此造成了許多重復性的工作。以養老基金為例,該基金通過一個由約2400個分布于全國各地的辦公機構組成的網絡進行稅款征收。由于企業不配合以及財務上的困難,養老基金很難做到稅款的應收盡收。世界銀行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目前正在運用一系列手段幫助養老基金改進其征收策略,其中包括更改養老金的內部運作方法和程序以及個人帳戶的引入。

究竟由何種機構征收社會保障稅具有更大的優越性,要根據一個國家的實際情況。當一個國家稅務當局的征收行為是有效的并且是高效時,由稅務機關集中征收社會保障稅可以降低管理成本和雇主的納稅負擔,并且可能促進稅款的順利征收。相反,當稅務當局的作用較弱時,由社會保障機構負責稅款的征收可能優于稅務當局,因為雇主和員工們可能更愿意將稅款交納給社會保障機構而不是當作一般稅款繳納給稅務局,特別是當他們的健康保障和養老金直接與繳款息息相關時。

(二)社會保障稅的納稅期限

幾乎所有國家的社會保障稅都實行由雇主源泉扣繳的課征辦法。具體地說,雇員應繳納的稅款,由雇主在支付工資、薪金時代扣,最后連同雇主所應繳納的稅款一起申報納稅。無須雇員填具納稅申報表,方法極為簡便。至于自營人員的應納稅款,則必須由其自行填報,一般是同個人所得稅一起繳納的。

多數國家按月征收社會保障稅。如瑞典規定雇主應按月為其全體雇員向稅務機關繳納社會保障稅,稅款應在次月的10日內繳清;德國規定所有雇主和自由職業者都要在每月15日之前把上一月的社會保障稅存入有關帳戶;俄羅斯的雇主按規定應按月向社會基金繳納社會保障稅。

有些國家社會保障稅的納稅期限視企業規模而定。比如,美國要求雇主將社會保障稅定期直接匯往國內收入局,匯款的周期隨企業的規模而不同。大型企業每5—7天匯款一次,小企、比每三個月匯款一次。與美國相類似,加拿大規定代扣代繳總額不超過15000加元的雇主按月申報,總額為15000到50000加元間的,每半個月申報一次,更多的為每周一次。

各國一般對自營者的納稅期限另有規定。如美國規定自營者在繳納所得稅的同時繳納社會保障稅,每三個月預繳一次,每年年底申報所得稅時進行匯算清繳。加拿大要求自營者按季繳納社會保障稅稅款。

(三)社會保障稅的資金管理

經過多年的實踐,各國都形成了核定雇主繳納社會保障稅準確性與誠實度的機制。在一些國家中,這種機制是通過稅務機關和社會保障基金管理部門的配合來實現的。比如美國,雇主每3個月向國內收入局提供一份報告,列明已上繳的稅款總額及其在社會保障稅和個人所得稅間的分配狀況。每年,雇主還向養老保險機構提供一份報告,列出其雇員的人數、收入以及從每個人的收入中代扣代繳的稅款。養老保險機構將這些報告和季度納稅申報表作以比較,以核定每份報告的準確性。與美國相類似,德國的雇主每年要向長期醫療基金、養老金機構和聯邦就業服務局匯報雇員收入及年度社會保障稅繳納的數額。各基金管理部門會將從大病基金獲取的稅金的數量與雇主的報告進行對比,以核定雇主納稅的確切性。在其他國家中,這種機制是單純通過稅務機關或社會保障基金管理部門來實現的。比如,瑞典的稅務機關有權對任何納稅人的帳目進行審計;在俄羅斯,雇主必須提交報告說明雇員工資以及每季度向各基金管理部門支付的稅款。每個雇主向銀行支付的款項均被記錄在基金管理部門的電腦系統里。社會保障基金管理部門通過比較銀行款項與雇主提交的社會保障稅清單上的數字來核定雇主是否繳納了正確的稅額。

所有國家都依靠征收機構的內部審計和國家審計來保證稅法的正確執行,并使社會保障稅稅款不被挪做他用。例如,加拿大收入署將納稅申報表所反映的年度養老金和失業金與按月申報的實際額對帳,對兩帳不符的雇主進行審計;加拿大收入部準備加拿大公共帳戶的帳務報表以及所有政府部門的帳務報表,說明收入與支出,并接受總長的審計。審計總長起草“加拿大公共帳戶”,該帳戶內容包括政府的財務報表,表達審計總長對報表的意見和看法。德國的大病基金、養老基金、長期醫療基金和聯邦就業服務機構都擁有內部審計權,而該國的聯邦社會勞工事務部連同審計總署對整個社會保障體系和各項基金實行審計監督。美國財政部每天公布其中央銀行主要帳戶的現金流入和流出量。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機構的保險統計和管理人員會監控這些報告以確保社會保障稅的收入得到適當的運用。政府帳戶的現金流動情況每年有政府聘請的獨立審計師或財政部的總檢查員審計。這些審計在美國會計綜合辦公室的監督下進行,該辦公室將其監督結果匯報給國會。

各國社會保障基金的管理機構大體上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通過各自國家的政府資金管理系統對社會保障基金進行財務管理,另一類是社會保障機構擁有自己的資金管理系統。前者的典型國家是美國,該國征收的社會保障稅收入先存放于全國各地商業銀行的聯邦財政部門的帳戶中,然后轉入中央銀行中財政部的主要經常帳戶中。所有的社會保障資金管理和投資活動均由財政部長統一控制和管理。采用這類方式的國家還有加拿大和瑞典等。后者的典型代表是德國,該國的各基金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所收取的稅金以及需要支付的福利費。采用這種方式的國家還有俄羅斯等。從上面的分析中我們不難看出,各國社會保障資金的管理機構與其社會保障稅的征收部門是對應的。由稅務當局征收社會保障稅的國家,其社會保障稅的資金管理部門往往是該國的政府資金管理系統,如美國、瑞典和加拿大;由社會保障機構征收社會保障稅的國家,其社會保障稅的資金管理部門通常是該國的社會保障機構的資金管理系統,如德國和俄羅斯。這主要取決于各國社會保障機構的地位與作用。

各國一般都將社會保障基金的留存部分用于投資,以使這部分社會保障稅保值增值。比如,美國社會保障基金的留存部分可以用于國債投資,投資活動由財政部運作并由不同的社會保障機構監督。加拿大和瑞典指定一個獨立的委員會來管理這些積累下來的稅款提留。委員會可以投資私營企業的證券,但這種運作由國家政府監督。所有收入在轉入社會保障委員會帳戶之前必須經由國家政府帳戶轉出。

六、社會保障稅國際比較對我國的借鑒

(一)我國社會保障稅在社會保障支出中應占的地位

筆者認為,我國應采取主要依靠社會保障稅取得社會保障資金的模式。一方面,鑒于當前企業和個人的負擔能力,征收上來的社會保障稅無法完全滿足社會保障支出的需要。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提供的資料,目前僅全國540萬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的缺口就達50億兀以上,全國養老保險基金今年的收支缺口也將在100億元以上(經濟日報,2001年7月5日)。本著平穩過渡的原則,社會保障費改稅后,收入不會大幅度地增加,這就必然要求用一般稅收等其他方面的資金予以彌補。另一方面,社會保障稅又必須占社會保障基金中的絕大部分。因為公眾有這樣的心理傾向:享受的福利多多益善,交納的稅費則越少越好。九十年代后西方各國普遍出現社會保障基金入不敷出,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是社會保障稅費的繳納與收益脫節,責任與權利相分離。如果以一般稅收作為社會保障基金的主體,就會破壞個人所繳納的稅費與其享受到的福利之間的對應關系,從而使我國政府面臨更大的壓力。

除用一般稅收彌補社會保障收支缺口外,還可將一部分國有資產拍賣收入轉化為社會保障收入。2001年6月國務院的《減持國有股籌集社會保障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凡國家擁有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境外上市的公司)向公共投資者首次發行和增發股票時,均應按融資額的10%出售國有股。國有股存量出售的收入,全部上繳全國社會保障基金。這主要是由于過去我國長期實行低工資政策,社會保障費用沒有包含在工資之內,國家予以預先扣除,直接變成了新固定資產投資和擴大再生產的投入。因此對過去為國家創造了巨額財富的下崗人員,國家理應將一部分國有資產的拍賣收入劃歸社會保障部門,作為下崗職工理應獲取的社會保障待遇的一種補償。

(二)我國社會保障稅的設置方式

由于我國農村人口眾多,城鄉差別較大,加之戶籍管理嚴格,因此筆者認為,我國的社會保障稅應以采用混合型社會保障稅模式為宜。即對于城鎮勞動者,根據不同保險項目支出的需要,按承保項目分項設置社會保障稅,分別確定一定的比率從工資或薪金中提取。根據實際情況,本著循序漸進、逐步發展的原則,現階段我國的社會保障稅應設置養老、失業、醫療和工傷保險四個項目,等到經濟水平進一步發展后,再逐步增設其他項目。在目前欠繳社會保障費的企業比率較高的情況下,這種征收與承保項目建立起一一對應的關系,專款專用,返還性非常明顯的社會保障稅設置方式有利于減小征收阻力,使社會保障稅應收盡收。此外,采用這種模式的社會保障稅設置方式還可以根據不同項目支出數額的變化調整稅率,以滿足社會保障支出的需要。對于占總人口比重較大、收入較難核實的農民采用按各地區收入不同而略有差異的定額稅率征收,可以相應降低征管成本。將農民納入社會保障稅,一方面有利于整個社會的穩定,防止我國城鄉差距的進一步拉大,另一方面,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工作業已取得很大進展,截至1999年底,農村社會保障網絡已達19096個(中國統計年鑒2000),這也為我國農村社會保障的進一步發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三)我國社會保障稅的構成要素

1、我國社會保障稅的納稅人

納稅人包括企業、機構、城鎮勞動者個人和農民個人。養老、失業、醫療和工傷保險四個項目的納稅人分別如下:

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和醫療保險的納稅人包括企業、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及其成員和個體勞動者。世界各國的工傷保險稅一般都由雇主負擔,對不同行業規定不同的稅率,從而達到福利中的成本分攤到相對的行業和產品中去,以及激勵雇主創造更為安全的工作環境的目的。相應地,我國工傷保險的納稅人包括企業、行政機關、事業單位。

2、我國社會保障稅的稅基

我國社會保障稅的稅基是工資總額。具體分為單位納稅稅基、個人納稅稅基。單位納稅稅基為全部職工應稅工資之和;個人納稅稅基為月實際工資額。為避免產生稅收爭議,月實際工資按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的項目計算。對收入較難核實的個體勞動者和農民個人采用定額稅率,根據月平均收入水平和稅率計算出應納稅額。

參照世界各國社會保障稅的做法,對個人工資收入超過平均工資一定限度的部分,免于征稅。目前我國應稅工資的最高限額可以規定為平均工資的3倍。

3、我國社會保障稅的適用稅率

世界各國社會保障稅的稅率大多按不同的保險項目設置不同的差別稅率。作為一個發展中國家,目前我國的社會保障稅率不宜過高。這主要是基于以下原因的考慮:首先,中國的企業近年來正處于產品結構調整時期,市場需求特征發生了變化,消費選擇性加強。很多企業對此很不適應,經濟績效下降,特別是國有企業,仍有不少處于虧損狀態,過高的社會保障繳款只能加重企業的負擔。其次,中國的高層次消費正在擴展,住房、養老、教育等將轉化為商品,這會促使中國居民調整支出結構。因此,如果讓工薪階層承擔較高的社會保障繳款,勢必約束整體消費進步和市場化改革。再次,中國有近13億人口,勞動力接近7億,如此龐大的勞動大軍,迫使中國只能走高就業低工資的道路,因而也就只能以較低的稅率征收社會保障稅。

據有關人士測算:在養老保險采用部分積累制的條件下,如果替代率從目前的80%下降為58%,養老保險稅率應為15%,企業負擔10%,個人負擔5%。在現收現付條件下,失業保障稅率可定為3%,企業負擔2%,個人負擔1%。醫療保障稅率可定為7%,企業負擔5%,個人負擔2%。工傷保險2%,完全由企業負擔。這樣,企業負擔的社會保障稅總和為20%,個人負擔總數為7%。筆者認為,這一負擔率是合理的。

對于收入較難核實的個體勞動者和農民個人,可以參照美國的做法采用定額稅率。資料顯示,1999年我國除國有單位、城鎮集體單位外,其他單位職工的工資總額為9829元(中國統計年鑒,2000),比照這一數額,個體勞動者的月收入可視為819元,按照上述比例,則個體勞動者每月應繳納的社會保障稅定額稅率為:養老保險稅122.45元,失業保險稅24.57元,醫療保險57.33元,工傷保險16.38元。

根據中國統計年鑒2000年的資料,1999年農村居民家庭人均收人為2210.3元,由此可以計算出農民應繳納的社會保障稅為396.781(即2210。3X”%)元/年。

在此基礎上,個人可拿出一部分收入投向個人養老帳戶,從而使高收入者自己提高替代率。

(四)我國社會保障稅的征收管理

職工應負擔的稅款。由所在單位在支付工資、薪金時進行源泉扣繳,最后連同單位所應負擔的稅款一并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個體勞動者和農民個人的應納稅款,須自行申報,同個人所得稅一并繳納。企業繳納的社會保障稅列入企業財務費用.可進成本;行政事業單位需繳納的社會保障稅列入當年經費預算,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障稅可以從個人所得額中扣除,免交個人所得稅。

我國開征社會保障稅后,由稅務機關負責稅款征收,將有利于降低社會保障基金的征收成本。利用現有稅務部門的組織機構、物質資源和人力資源進行征管,充分利用稅務部門在征管經驗、人員素質、機構系統方面的優勢,可以大大提高社會保障資金的籌資效率。

在納稅期限上,我國可采用按月征收社會保障稅的做法,這樣做既符合明確原則,也便于征收管理。同時,加強社會保障資金的管理,要求企業、單位定期向稅務機關提供報告,列明其上繳的社會保障稅稅款;此外,企業、單位每年還應向社會保障機構提供一份報告,上面列明其職工的人數、收入以及從每個人收入中代扣代繳的稅款。社會保障機構將這些報表作以比較,以核定其準確性。這樣做可以將社會保障資金的收和支分為兩個獨立的系統,便于加強資金運用中的管理,減少濫用和挪用的現象,有利于將社會保障資金的收支活動比較全面地納入規范的預算管理。

我國社會保障基金的管理機構應為財政部。社會保障基金的留存部分可用于國債投資,以使這部分社會保障稅保值增值。

七、結論

財政部部長項懷誠日前表示,在適時開拓社會保障新的籌資渠道方面,國家將在強化社會保障費征繳的基礎上,研究開征社會保障稅,并采取多種措施充實社會保障基金,包括變現部分國有資產、合理調整財政支出結構等,以確保社會保障制度的正常運行。這表明社會保障稅的開征是我國社會保障籌資的必然趨勢。

社會保障稅范文2

(一)從理論上講,對機關和由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征稅實際上是對財政的行政事業經費支出征稅,似乎并沒有意義

從國外的情況看,英國、比利時等發達國家對公務員都實行一套相對獨立的社會保障制度,所需資金由財政直接撥款,現收現付,日常管理也由財政部負責。美國則對政府公務人員同樣征收社會保障稅。我國尚未建立起規范的公務員運作系統,機關和實行全額財政補助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基本是由國家支付養老和公費醫療費用的。但正是這種“國家統包”型辦法是我國實行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重要動因之一,而且在市場經濟下,上述人員也會面臨失業問題。因此,從促進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障制度改革,保持稅制的規范性和公平性角度出發,應該把機關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納入社會保障稅的納稅人范圍,不過其稅款可以從預算經費中列支,劃撥給社會保障機構。

(二)當今國際上通行的做法是雇主和雇員均為社會保障稅的納稅人

為了更好地與國際接軌,應使我國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包括企業(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方人員、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個體工商戶等)、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其職工都成為社會保障稅的納稅人。

(三)我國與西方國家國情存在的一個重大差異就在于,農業人口占我國總人口的80%以上

使廣大農民享受到社會保障是新世紀我國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基本目標之一,社會保障稅的開征不可不考慮到農村居民。但是由于歷史和現實原因,我國經濟發展呈現出極不均勻的狀態,二元性特征突出,城鄉差異較大,因此,城鎮和農村的社會保障在籌資和支付水平上應體現出一定的差異。目前,我國農村的經濟發展水平仍然非常低,多數農村居民收入偏低,承受能力弱,相對于城鎮社會保障改革的進度而言,農村社會保障僅局限于部分富裕地區試點階段,家庭保障仍是農村社會保障的主體。要在廣大的農村地區建立起統一的社會保障籌資制度還需要很長的時間。

二、關于計稅依據的確定

國際上通行的社會保障稅的計稅依據是在職職工的工資、薪金收入額和自營人員的事業純收益額。其基本特點是:工薪收入是否包括各類獎金和補貼,視不同國情而定;工薪收入通常有最高應稅限額的規定,也有的國家規定有最低免稅限額;不允許有費用扣除,不包括資本利得、股息、利息所得等;個體自營者的計稅依據的核定方法靈活。

我國的社會保障稅計稅依據的確定既應當參照國際通行做法,又應體現我國自己的特點。

首先,社會保障稅是一種具有返還性質的目的稅,每個人的稅金繳納應與其享受的社會保障利益相匹配,同時考慮相對公平稅負的要求。從社會保障的收益來說,高收入者的自我保障能力較強,從社會保障中獲得的收益少或者根本無需收益。而低收入者則可能更多地依賴社會保障。因此,高收入者往往是社會保障的奉獻者,根據公平性原則,我國的社會保障稅應對高收入者設置免征上限,而對于收入較低者,只要其收入額超過最低生活標準一定限度,都應征稅(但需要注意稅后所得與最低生活費標準的銜接)。

其次,為了便于社會保障稅的征繳與現行社會保障費的征繳相銜接,具體計稅依據的制定基本可以參照現行社會保險繳費所規定的單位和職工個人的工資總額。職工工資總額應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企事業單位應以職工工資總額作為社會保障稅課稅對象。但是應對繳稅工資基數進行調整,因為目前企事業單位通過瞞報、漏報工資基數逃繳社會保障資金的情況比較嚴重。據統計,1999年繳納社會保障資金的工資與1998年相比降低了5.7%(下降54.5元),而1999年的平均工資增長了11.6%.為了保證社會保障稅的收入來源,應把工資外收入規范化、貨幣化,列入繳稅工資基數。

在開征社會保障稅時,對國家公務員、由財政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應相應調整,因為這一部分人員原來的工資總額沒有包含社會保障支出。這一類人員的工資總額應為:計時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其他工資等,其中計時工資包括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和基礎工資等。

對于自由職業者而言,由于確定全部勞動報酬的難度較大,根據??顚S煤褪找鎸Φ鹊脑瓌t,應以他們獲得的毛收入作為征稅對象,以扣除規定的標準、照顧項目后的余額作為社會保障稅的計稅依據。

私營業主和個體工商戶等非工薪收入者的計稅依據,原則上應按一定時期內的營業額扣除一定的費用據實核定。但由于確定他們的全部勞動所得難度較大,可授權征收部門在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一定限度以內確定,或者根據國際上的通行做法,以他們繳納個人所得稅的計稅所得額作為課稅對象。

三、關于稅目的確定

目前,關于職工基本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費的征收方法,國務院已經下發了統一性文件,這三項保險對社會經濟影響最大,其改革在各地進行得也最為廣泛和深入。工傷保險、女工生育保險仍僅限于部門出臺的試行辦法,多數地方尚處于試點階段,加之這些保險行業性特點較強,覆蓋面遠沒有上述三種保險廣泛,故暫時不應將其作為稅目的待選項目。

鑒于上述情況,有人主張社會保障稅應按照不同的社會保障項目,分別設置基本養老、醫療和失業等不同項目。應當說,這種意見考慮了社會保障資金的收入和支出相對應,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如果近期內開征若干個社會保障稅目,每個納稅人勢必都要根據不同的稅目分別申報繳稅,稅務機關也要根據不同的稅目分別征收入庫,繳稅手續和征收程序都比較復雜,從方便納稅和簡便征收原則出發,建議開征社會保障稅之初只設置一個稅目,即“城鎮社會保障稅”,這樣有利于稅務機關將應征稅款及時、足額地征收上來。

但是,考慮到征收社會保障稅應與現行社會保障制度相銜接的原則和大多數國家的通行做法,可以在“城鎮社會保障稅”稅目下設立“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障稅”、“基本醫療保障稅”、“失業保障稅”和“其他”四個子稅目,其中“其他”子稅目為預留子稅目。這樣在稅務機關征收稅款時,可以統一征收“城鎮社會保障稅”,簡化征稅手續;而納稅人在填寫納稅申報表時,分別填寫三項子稅目的金額,以便于做到??顚S?,提高社會保障稅使用效率,避免因各類基金攪在一起不好控制管理和產生擠占、挪用等問題,而且也為以后不斷完善社會保障稅的征收體制打下基礎。

四、關于積累模式的選擇

在確定了以開征社會保障稅方式為我國社會保障籌資模式后,還應考慮社會保障基金的運行方式是現收現付式、完全積累式還是部分積累式,以便進一步確定具體稅率。但是,實際上,在社會保障稅的幾個子稅目中,只有城鎮基本養老稅目涉及累計模式的選擇問題。因為不論從理論上還是從世界各國的實踐上來看,失業保險和醫療保險都遵循“收支平衡原則”,一般不需要實行積累模式,實行現收現付制即可。而養老保險由于會面臨未來人口老齡化的支付高峰,因而,往往強調實現一定程度的積累。西方一些發達國家養老保險長期奉行現收現付制,但從其發展歷程看,隨著這些國家逐步進入老齡化,則不得不依靠繳費率的屢屢提高來支付不斷增長的養老金支出,從而使養老保險陷入一種惡性循環之中。英、美等國家早就注意到這一問題,從政策上積極鼓勵各種補充保險,甚至不惜實行強制性補充養老保險,其實質就是從現收現付制逐步向積累制過渡。

我國目前在養老保障方面面臨著極為嚴峻的形勢:一方面,由于體制的原因,國家對“老人”和“中人”欠下的巨額養老金負債需要償還,而財政根本拿不出這么多錢,只好依靠目前的在職職工負擔一部分;另一方面,我國正在進入老齡化國家之列,據世界銀行預測,到2010年我國60歲以上人口的比重將達到12%,而老齡化社會的臨界點是60歲以上人口比重為10%.面對這種形勢,如果養老保障實行完全積累制,在職職工將難以承受過重的雙重養老負擔(據勞動部養老保障課題組測算,社會保障稅稅率要達到工資總額的33%以上才能提供必要的資金支持)。因此,我國的養老保險稅目實行部分積累制將是比較明智的選擇。

五、關于稅率的確定

(一)從世界各國實行的社會保障稅制情況來看,有兩種稅率制度可供借鑒

1.均一制,即均等稅額制。均一制是指不論被保險人收入的高低,一律繳納同樣數額的社會保障稅。社會保障稅采取均一制的國家只有英國、愛爾蘭、馬耳他等少數國家。如英國,對參加“老年、傷殘、死亡社會保險”的獨立勞動者,每周一律按3.4英鎊征收社會保障繳費;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工作人員,每周一律按3.3英鎊征收。這種辦法計算方便,征集簡便,但是由于低收入者和高收入者負擔同樣的保險繳款,低收入者的負擔就要比高收入者的負擔重,有違社會保障互助合作的原則,而且違保障保證低收入者基本生活的原則。有鑒于此,英國自20世紀70年代中期開始,對年利潤在3150~10000英鎊之間的獨立勞動者,除每周征收固定繳款外,還要加上利潤的5%;對一切工薪勞動者負擔的比率均改為按薪資比例制計算。

①就是采用這種方法。由于當時保險范圍不大,被保險人的收入差別不大,所以當時沒有作別的限制性規定。但后來隨著保險范圍的擴大,被保險人的薪資收入相差懸殊,又產生了累進費率制。薪資比例制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固定比例制:不論被保險人的收入高低,一律征收統一比率的保險費。如意大利的老年、傷殘、死亡保險,被保人一律按收入的7.5%繳納保障繳款,雇主按薪資總額的16.95%繳納。

(2)等級比例制:先將被保險人的收入劃分為若干等級,然后再就每一等級規定一個標準收入,最后以每一等級的標準收入為基礎,按規定的統一比率計算保險繳費。如印度的疾病與生育保險,被保險人的工資分9個等級,均按每一等級標準工資的2.25%繳款;雇主的薪資也分9個等級,按薪資總額的5%繳納。菲律賓的疾病生育保險也是采用這種方式。(3)累進費率制:對保險稅的收取比率將隨著被保險人的收入水平的提高而逐漸提高,亦即對低收入者按較低的比率收取繳款,而對高收入者則按較高的比率收取。如匈牙利的老年殘廢死亡保障,對每月工資在1800元以下者,稅率為3%;每月工資在1800元~3000元者,稅率為4%;每月工資在3000元以上者,稅率為5%,以后每超過1000元加提1%,至10%為止。

(4)累退稅率制:對個人收入規定一個限額,對收入中超過限額的部分不征收社會保障稅。這樣,從繳納的保障稅與個人收入的比例來說,收入越多,繳納的保障稅在個人收入中所占的比重越小,形成個人稅款的累退制。世界上有許多國家采用了這種方法。如法國的年金保險及失業保險、美國的年金保險、疾病與生育保險等。一般在對征收保險費的計算基數規定最高限額的同時,對給付津貼的計算基數也規定一個限額,而且往往是相同的。如美國在1981年對老年、傷殘和遺屬年金保險的交費和給付都規定了同一個計算基數的限額——19700美元。

(二)從我國的實際情況考慮,社會保障稅制應采用累退稅率制

1.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障稅稅率。雖然我國目前的養老保障適宜采用部分積累模式,但隨著改革的進行,將逐步向完全積累模式轉變。為了保證養老保障稅目的稅率穩定性和給完全積累模式做準備,可以根據完全積累模型計算這一稅目的稅率。但可以從這一稅收收入中取用一部分資金,而將另一部分資金納入積累基金中,當然取用資金的比例應逐漸減少。

完全積累模式的基本原理是:根據縱向平衡原則,在對人口、工資、物價、利息等社會經濟指標進行宏觀測算后,將被保險人在享受保障期間的總費用按一定的提取比例分攤到整個投保期間。

現假定:m為投保人的投保年限或工作年限;

n為投保人退休后養老金的支付年限;

W為投保人開始工作時的年工資總額;

Q為投保人開始年度的養老金給付額;

C為投保人投保期間不變的養老保險費提取率;

K為投保人工資的年平均增長率;

I為已提取基金的年平均增值率;

M為投保人退休時已積累的基金總額。

再假定:支付的費用中只包括養老費用,不包括管理費、醫療費等其他費用;不考慮支付期間年金的調整因素。

這樣,基金的提取過程及計算公式將是:

基金的支付過程及公式是:

按假定,投保人領取n年養老金后即死亡,故有:

現假定我國居民參加工作時的平均年齡為20歲,60歲退休,參加工作時的年收入為W,年平均工資增長率為7%,退休時按其最后一年的工資水平的60%發給退休金,再假定平均壽命為80歲,基金的年平均增值率為8%,則城鎮基本養老保障稅的稅率應為:

由解可知養老保障稅稅率應為該職工同期工資的12%.

以上是假定投保人退休后在領了養老金的年份里,都一直按退休時確定的同一絕對金額水平給付,但實際上做不到。隨著物價水平的不斷上升及全社會收入水平的提高,給付水平需要不斷進行調整,所以費率會相應發生較大變化。

現假定給付期間每年的物價指數為P,且假定養老金給付額隨物價指數變動自動調整,那么年金的支付過程及公式為:

按假設,上式應等于0,故:

這就是完全積累籌資模式費率的計算公式?,F根據這一公式來計算城鎮基本養老保障稅的稅率。

假定前面所給的原有各項已知條件不變,即給付年限n為20年,投保年限m為40年,投保人開始工作時的年工資為W,年均工資增長率K為7%,退休時的工資水平Q為0.6W(1+K)m,1,養老金的年均增值率i為8%.現假定給付期間年均物價增長指數P為5%且養老金隨物價水平自動調整,則養老保障稅稅率應為:

由解可知城鎮基本養老保障稅稅率應為投保人工資的18%.

可見,由于考慮了年金調整因素,在其他條件相同的情況下,養老保障稅的稅率要高得多。

②可見,8%的繳費率基本可以滿足社會統籌的需要。關鍵問題是要制定一個有效的管理機制,來解決統籌賬戶與個人賬戶之間的矛盾。如果這一問題能夠合理解決,這一稅目的稅率甚至可以定得更低。因為,醫療保障的收益原則與養老保障有很大差異,養老保障的未來收益主要取決于現時個人的積累和貢獻,而醫療保障的未來收益并不與其現時的積累和貢獻掛鉤。從這層意義來說,醫療保險的統籌賬戶具有較強的公共物品的性質,對其的消費更是具有浪費性和無效性特征。因此,不宜將基本醫療保障稅的稅率定得過高。但是為了與現行醫療保障制度相銜接,這一稅目的稅率定為5%為宜,并應盡量減少統籌賬戶所占的比重。

③在目前我國失業者的最低生活費用標準相當于平均工資的50%,實際用于發放失業金的比例為失業保障基金的60%條件下,失業保障稅稅目的稅率應為:

由于:

失業金發放規模=失業率×職工總人數×人均失業金=失業率×職工總人數×人均工資

可用于發放的失業金規模=失業保障稅收入×60%=稅率×職工總數×人均工資×60%

可知:

根據以上分析,失業保障稅稅率宜定在6%左右。因此,將城鎮基本養老保障稅、基本醫療保障稅和失業保障稅三項子稅目的稅率加總,可得出社會保障稅的稅率應定為29%.

六、關于起征點和財務規定

為了照顧困難職工的基本生活,可以根據各地區居民最低生活費標準設立起征點,凡是工資超過最低生活費標準1倍以上的職工都應按照規定的稅率繳納稅款。但是對于社會保障稅覆蓋范圍內的個人,其收入確實低于政府規定的最低生活標準線,而且經有關征稅部門查實的,可免予征收社會保障稅。

對于企業而言,社會保障稅沒有減免稅。即使企業破產后,在進行資產清理時,仍應補繳社會保障稅。對臨時有不可克服的特殊困難(如自然災害等)的企事業單位,經過申請,可在稅法中明確規定的緩繳條件下和緩繳期限內暫緩繳納稅款。

在進行財務處理時,企業繳納的社會保障稅視同工資成本進入管理費用,計入企業產品成本;行政事業單位繳納的社會保障稅款列入經費預算,按財政財務體制和隸屬關系分別列支;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障稅允許從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額中扣除,以免重復繳稅。

七、關于稅款的征收管理

社會保障稅應按屬地原則由稅務部門按月計征,可以采用“企業自行申報”和“源泉扣繳”兩種方法。企業繳納社會保障稅時,可按其他稅收征繳辦法辦理入庫;職工個人應繳納的部分由企業在發放勞務報酬時代扣代繳,由企業連同企業應負擔的部分一起向稅務機關申報;自由職業者可按規定的限期自行申報納稅,也可考慮同個人所得稅一起繳納。

八、關于稅種歸屬選擇

根據國際經驗,基本的社會保障項目應由中央政府統一管理,因此,對應的稅種也應作為中央稅收或中央地方共享稅。而補充保障項目應由地方負責。我國是典型的中央集權型國家,建立健全獨立的社會保障預算對基本社會保障的收、支和結余進行統一管理應該作為中央政府的基本功能之一。為實現在全國范圍的調節,社會保障稅宜設置為中央稅或中央地方共享稅,可由國稅機關統一征收,并按不同的保險稅目比例在各級政府間劃分收入。

與此同時,各地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可以通過發展補充保障項目來平衡。因此,從發展方向來看,為基本社會保障籌資而開征的社會保障稅應作為中央稅。但是鑒于目前我國管理水平、統籌層次、體制以及利益分配格局等一系列因素的制約,在一段時間內可暫時將社會保障稅作為地方稅管理,但應當把稅收收入納入財政專戶或建立財政預算管理。

參考文獻

(1)賈康、王瑞、楊良初《調整財政支出結構是減少養老保險隱形債務的重要途徑》,《財政研究》2000年第6期。

(2)閻坤著《中國養老保障制度研究》,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0年版。

(3)閻坤《國際養老保障模式及其對我國的啟示》,《財政研究》1998年第7期。

(4)各國稅制比較研究課題組編著《社會保障稅制國際比較》,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96年版。

(5)鄭功成著《社會保障學——理念、制度、實踐與思辨》,商務印書館2000年版。

(6)李連友著《社會保險基金運行論》,西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

①最先頒布的疾病保險法,費率為被保險人薪資的5%.

②資料來源:轉引自劉小兵《中國社會保障稅的制度設計及其釋義》,《財政與稅務》2002年第1期,第67頁。

③資料來源:胡鞍鋼《中國國情分析研究報告》.

摘要:20世紀80年代中期以來,我國陸續建立了養老、失業、醫療、救濟等社會保障制度,初步形成了以養老保障為主、其他保障相配合的社會保障體系。社會保障體系的建立,為保障職工的利益,維護社會穩定,促進我國的經濟體制改革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現行的社會保障制度還不健全,管理還不規范,尤其是社會保障收費制度越來越難以滿足社會保障對資金的龐大需求,大量的單位和個人欠繳社會保障費,使得現行社會保障制度難以為繼。因此,為了使社會保障有必要的資金,國家應盡早開征社會保障稅,這樣就可以將社會保障“費”改成“稅”,強化社會保障基金的收繳。本文對我國社會保障稅制的設計提出了一些新的構想:有關稅目的劃分、稅率的確定等,為我國社會保障稅制模式的建立提供參考。

社會保障稅范文3

關鍵詞:社會保障費;社會保障稅;費改稅

中圖分類號:F810.42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98(2009)10-0242-02

1 社會保障費改稅的重要作用

1.1 有利于增強社會籌資的強制性。加強社會保障費的征收力度

我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透露,個人賬戶“空賬”問題已經成為我國養老保險的心腹之患。做實個人賬戶,從現收現付式過渡到部分積累式以及實現做實個人賬戶的養老保險基金最大程度的保值增值,需要落實一系列的財政與金融政策。社會保障費的征收、管理和支付都需要嚴密的法律規定。稅比費更具有法律約束力和法律規范性,促使社會保障費有穩定、及時、足額的收入保證,有利于增強社會籌資的強制性,加強社會保障費的征收力度。

1.2 有利于減緩中國進入人口老齡化的步伐

據有關數據表明,國家給企業和國家財政帶來的巨大的養老金負擔,至2010年我國60歲以上的人口比重將達到12%,超過國際老齡化社會10%的臨界點,只有開征社會保障稅才能夠逐步縮小社保資金缺口,促進社會保障制度的正常運行和可持續發展。走出社保支付的困境。

1.3 有利于實行全國統籌制度

國際經驗表明,只有全國性的社會保障費才便于政府在更大的空間內調劑余缺,平衡地區差距。目前的省級統籌只能是中國社會保障制度的過渡形式,全國統籌才是終極目標,毫無疑問,社會保障稅的開征將為全國統籌創造有利條件。

1.4 對社會保障稅實行收支兩條線的管理更具科學性

收支兩條線的管理,有利于社會保障稅的健康運行和廉政建設,有利于建立社會保障費管理的監督機制,增強保障資金的安全性,形成社會保障的收入、支出、管理分別獨立的科學管理系統。

1.5 有利于與國際的稅制慣例接軌。促進我國加入WTO后對外開放進程的發展

目前。社會保障稅在國際稅制中顯示了強大的生命力和巨大的經濟杠桿作用,成為了各國除所得稅外的第二大稅種,我國依國際慣例開征社會保障稅,在國際稅收協議中可以相互抵免,有利于協調國家之間社會保障支出的負擔,有利于維護國家及本國居民的權益,促進國際間的開發與交流。

2 社會保障稅與現行社會保障基金籌資模式相配合的問題

我們知道社會保障基金積累的模式可分為現收現付、完全積累和部分積累這三種模式。就這三種模式的選擇,我們要將社會保障稅與現行的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征繳模式相結合,考慮在開征社保稅后,在主要的幾個稅目上。養老保險稅、醫療保險稅、工傷保險稅中(當然還應包括生育險和失業險,就主險分析可概括其他),只有基本養老保險稅目涉及累積模式的選擇問題(醫療和工傷基本采取現收現付的形式),因為養老保險是具有長期穩定積累期的保險,只有此項保險才會面臨未來人口老齡化的支付危機。目前我們必須在養老保險上采取部分積累制,這是由其目前所面臨的嚴峻形式所決定的:一方面,我國人口老齡化問題日益嚴重,另一方面,由于體制性原因,國家對“老人”和“中人”欠下的巨額養老金缺口隱性債務需要償還,而財政拮據對缺口彌補顯得力不從心,于是只好依靠“新人”即目前的在職職工承擔一部分責任。

那么就統帳結合的這種征繳模式來看,我們應在社會保險預算內建立兩個帳戶:社會統籌帳戶與個人帳戶。在資金問題上。個人納稅全部進入個人帳戶,統籌稅金則按一定比例分別繳入兩個帳戶。各項基金分開管理,獨立核算。

3 社會保障稅的設計要與相關稅種相協調,避免重復課稅

(1)社會保障稅與個人所得稅的搭配。這兩種稅同屬于對收益所得客稅,勞動者的勞動所得是兩稅的共同基本稅基,這就必然存在重復征稅問題。借鑒國外實踐經驗,結合我國國情,我國可采用社會保障收支稅務處理的辦法,即納稅人享受到的社會保障受益收入不納入個人所得稅的稅基。同時,還可以采用“稅收遞延”優惠,既將納稅人繳納的社會保障稅列入個人工資支出范圍,允許在繳納個人所得稅時進行稅前扣除,以保證勞動者的基本生活需要,這樣做也符合我國職工工薪收入普遍偏低的實際情況。

(z)社會保障稅與企業所得稅的配套。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繳納的社會保障實質上是一種對必要勞動的補償,是為勞動者“生產”的一種未來保障產品,企業在這種“生產”中,即使不求盈利,也必須講求等價補償,才能使再生產過程周而復始地進行。因此,應允許企業把社會保障稅計入生產成本,允許企業在繳納所得稅前扣除。

4 積極開拓杜?;鸬幕I集渠道

(1)減持國有股。首先,國有股減持僅僅是補充社?;鸬亩喾N途徑之一,而且在開始的幾年,我們完全可以控制國有股減持的數量,等資本市場規模擴大、市場承受能力增強后,再逐步增加減持的數量;其次,政府可以規定將國有股減持的所得大部分轉為社?;?,再逐步放寬社?;鹑胧械南拗?,這樣從股市套現的資金將重新回流到股市。因此只要我們政策操作得當,完全可以將國有股減持對股市的不利影響降低到最低限度,與此同時,社?;鸬膶嵙t會不斷壯大。

(2)變現部分國有資產。根據財政部統計,1999年我國全部國有資產總量為90964.2億元,其中經營性國有資產總額為66748.4億元,總量顯然十分可觀。

(3)調整國家財政支出結構。該方法操作簡單,但由于我國長期實行赤字財政,財政平衡壓力很大。因此,這種方式只能作為轉制成本消化的補充方式,而不能作為主要方式。在具體操作方面,我們可考慮對每年新增財政收入統一切塊,如10%,永久性地納入社保基金。

(4)發行特種長期國債。這種債券期限可定長一些-以便能將債務負擔分散在今后二三十年中,避免對政府造成太集中的贖回壓力。但須注意的是,這種特種國債的年發行數量及期限必須經過權威機構的嚴密測算,即要考慮養老金欠賬的多少,又要考慮政府未來的償還能力。

(5)征收特種稅,將稅收所得用于消化部分轉制成本,補充社?;?。政府可考慮征收遺產稅、奢侈消費稅(娛樂、美容等),以及從已征收的個人所得稅、利息稅等稅收劃出一定比例,用于補充社?;?。

(6)通過發行福利彩票籌集資金來消化部分轉制成本,補充社?;?。福利彩票具有強大的社會集資功能,1994年以來,全國福利彩票共發行銷售343億元,籌集福利資金101億元。因此,通過發行福利彩票來籌資金,只要運作得當,也完全可以成為消化轉制成本的一種方式。

社會保障稅范文4

關鍵詞:費改稅稅費分析有效途徑

目前我國存在巨大的社保資金缺口及資金需求壓力,企業欠繳社保費、社?;鸨慌灿?、貪污的現象嚴重。在這種“社保困境”下,學界開始討論改變社?;I資方式,即社會保障費改稅。開征社會保險稅是有益嘗試,但仍需注意很多問題。

一、社會保障費改稅的代表性觀點

一是以賈康、龐鳳喜為代表的政府官員和財稅專家。他們支持社會保險費改稅,認為在管理效率上,法律公平性、互濟性上,社會保險費改稅,有利于緩解社會保障改革中的制度不統一、統籌層次低等矛盾。

二是以鄭功成、鄭秉文為代表的社保專家。他們反對社會保險費改稅。在新型社會保險制度正在定型、各種相關問題尚需緩改的條件下,如果不能對社會保險費、稅兩者及其制約因素有較全面的、客觀的認識,就對此作出重大變革,其結果可能會適得其反。

本文認為,目前社會保險繳費體制已經出現嚴重問題,應該在考慮我國國情及經濟發展水平的基礎上,探索適合我國的社?;I資新模式。開征社會保險稅在實行之初會遇到很多問題,但相信會在不斷修正中逐漸發揮作用。

二、社會保險費稅比較分析

社會保險稅和社會保險費是社會保險資金兩種不同的籌集方式?!百M”是行政事業單位提供公共服務收取的費用,“稅”是國家參與社會產品再分配的手段。社會保險機制是國家為保障勞動者基本生活,調節收入分配的一種手段,而不是向勞動者提供的有償服務。所以,本文認為繳稅比較符合社會保險的性質。

2.1稅與費的共性

2.1.1作用相同。都為社保制度的建立和運作籌集專用資金,為全體勞動者建立社會保障網,保障其基本生活。

2.1.2保障對象相同。都是為了保障參與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金的勞動者。

2.1.3資金來源、專用性相同。資金來源都是企業和職工工資收入;收入都形成專門基金,??顚S?。

2.2稅與費的區別

2.2.1管理效率不同。征稅在征收機構、征收標準和征收制度上都比較統一,節省管理成本。而且明確規定社會保險稅專門用于給付社會保險金,以防社會保險金被挪用。

2.2.2法律約束性不同。征稅比繳費具有更高的法律約束性。因為社會保險稅以立法保障實施,按工資比例由稅務機關強制征收。

2.2.3公平性不同。社會保險稅,征收依據、稅率等都以法律的形式明確規定,對征收方和交納方都有同等的法律約束力,比社會保險費更具公平性。

2.2.4統籌范圍不同。社會保險費征收標準不統一,所以統籌層次不高,;而社會保險稅是按統一的標準征收,可以實現更廣范圍的社會保險金的統籌。

三、實行社會保險稅是解決當前社會保險籌資問題的有效途徑

3.1有利于確保穩定可靠的社會保險收入。

開征社會保險稅,可以建立一種穩定的收入來源渠道。增強了約束力,有效減少現行繳費體質中存在的征繳力度弱,拖欠嚴重的現象,確保穩定可靠的社會保險收入。

3.2有利于建立規范化的社會保險金征收機制。

社會保險稅由稅務機關統一籌集社會保險金, 降低了社?;I資成本。并設置專門機構負責社會保險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形成征收、管理、使用各部門相對獨立、相互制約的機制。這就不同于現行繳費辦法中存在的收、管、用三不分的現狀,有效緩解資金使用缺乏監督,挪用浪費的現象。另外,設立專門機構負責社會保險金的管理和使用,將使社保資金的規模效益得到更好發揮。

3.3有利于增強資金互濟性,促進勞動力合理流動。

社會保險費統籌層次低,統籌范圍過小,征收標準不一致,使得社保資金缺乏互濟性,也阻礙了勞動力在不同地區和不同行業間的合理流動。而社會保險稅通過稅法規定統一課征率,有效克服了這一問題。在相同比例下“多收入者多繳,少收入者少繳”的社會保障負擔縱向平衡和“收入相同者負擔一致”的橫向公平,有利于增強資金互濟性及推動勞動力的合理流動。

3.4有利于建立社會保障預算,保證基金安全。

開征社會保險稅,有利于把社會保險金直接納入社會保障預算。將社會保險稅收收入和國家財政經常預算中的社會保障收支納入社會保障預算,使社會保險金的收支管理進入預算管理軌道,強化社會保險金的規范化、法制化,加強財政對社會保障資金的直接管理,保障社?;鸬陌踩?。

3.5有利于建立社?;鹕鐣芾眢w系。

開征社會保險稅,遵循“普遍納稅,共同負擔”的征收原則,凡是有納稅能力的勞動者及其所在單位共同承擔納稅義務。社會保險金通過稅務機關統一征收,由專門的社會保險機構負責管理,通過銀行等社會化網絡渠道發放社會保險金,建立社會保險社會化管理體系。這種社會化管理體制,大大節省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并使對社?;鸬墓芾砀右幏痘?。

由于目前社?;I資過程中存在的“社保困境”,很多學者在借鑒國外成功經驗的基礎上提出在我國實行社會保險稅。開征社會保險稅在理論上能解決繳費所無法克服的問題,但在實行中還存在很多問題。在支持者和反對者的不斷辯論中,關于真正適合我國的社保籌資模式會越辯越明,最終使得社會保險稅真正能在我國發揮作用,解決我國社?;I資難題。

參考文獻:

[1]賈康,等.實行費改稅開征社會保險稅的研究[J].財政研究,2001,

[2]龐鳳喜.論社會保險稅的征收與深化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關系[J].稅務研究,2007,

[3]鄭功成.社會保障中的費改稅及養老保險問題[J].經濟研究參考,2001,

社會保障稅范文5

關鍵詞: 社會保障制度  費改稅  社會保障稅

社會保障制度是現代市場經濟體制必要的組成部分,其實質是經濟保障。如果沒有充足、穩定的社會保障資金支持,那么社會保障制度不過是一紙空文。但是由于制度上的缺陷,我國現行社會保障收費制度越來越難以滿足社會保障對資金的龐大需求,大量的單位和個人欠繳社會保障費,1998年企業欠繳318億元,1999年則高達388億元,各地平均收繳率為90%,個別地方僅為72%.這種情況的出現必將成為進一步深化經濟體制改革的絆腳石。因此,為了使社會保障有必要的資金,國家應盡早開征社會保障稅,這樣就可以將社會保障“費”改成“稅”,強化社會保障基金的收繳。本文結合一些國際經驗和我國的實際情況,試圖對符合我國國情的社會保障稅制基本框架和具體構想作一些研究和探索。

一、關于納稅人的確定

普遍性和公平性是建立社會保障制度所追求的兩個重要原則,社會保障實施的范圍越普遍,越能體現出公平性。而且根據“大數法則”,參加社會保障的人數越多,互濟功能就越大,抵御風險的能力也越強。因此,社會保障稅的實施范圍應當是全體社會成員,不分城市和農村,不分行業和部門,也不分企事業單位的所有制性質,應盡可能地將條件具備的各類勞動者確定為社會保障稅的納稅義務人。當然,世界各國社會保障制度在建立之初,都很難做到籌資和支付的普遍性。在目前的情況下,我國的生產力水平和管理水平還比較低,不可能很快實現普遍征收社會保障稅,只能逐步進行。

(一)當今國際上通行的做法是雇主和雇員均為社會保障稅的納稅人

為了更好地與國際接軌,應使我國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包括企業(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方人員、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個體工商戶等)、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其職工都成為社會保障稅的納稅人。

(二)從理論上講,對機關和由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征稅實際上是對財政的行政事業經費支出征稅,似乎并沒有意義

從國外的情況看,英國、比利時等發達國家對公務員都實行一套相對獨立的社會保障制度,所需資金由財政直接撥款,現收現付,日常管理也由財政部負責。美國則對政府公務人員同樣征收社會保障稅。我國尚未建立起規范的公務員運作系統,機關和實行全額財政補助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基本是由國家支付養老和公費醫療費用的。但正是這種“國家統包”型辦法是我國實行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重要動因之一,而且在市場經濟下,上述人員也會面臨失業問題。因此,從促進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障制度改革,保持稅制的規范性和公平性角度出發,應該把機關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納入社會保障稅的納稅人范圍,不過其稅款可以從預算經費中列支,劃撥給社會保障機構。

(三) 我國與西方國家國情存在的一個重大差異就在于,農業人口占我國總人口的80%以上

使廣大農民享受到社會保障是新世紀我國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基本目標之一,社會保障稅的開征不可不考慮到農村居民。但是由于歷史和現實原因,我國經濟發展呈現出極不均勻的狀態,二元性特征突出,城鄉差異較大,因此,城鎮和農村的社會保障在籌資和支付水平上應體現出一定的差異。目前,我國農村的經濟發展水平仍然非常低,多數農村居民收入偏低,承受能力弱,相對于城鎮社會保障改革的進度而言,農村社會保障僅局限于部分富裕地區試點階段,家庭保障仍是農村社會保障的主體。要在廣大的農村地區建立起統一的社會保障籌資制度還需要很長的時間。

二、關于計稅依據的確定

國際上通行的社會保障稅的計稅依據是在職職工的工資、薪金收入額和自營人員的事業純收益額。其基本特點是:工薪收入是否包括各類獎金和補貼,視不同國情而定;工薪收入通常有最高應稅限額的規定,也有的國家規定有最低免稅限額;不允許有費用扣除,不包括資本利得、股息、利息所得等;個體自營者的計稅依據的核定方法靈活。

我國的社會保障稅計稅依據的確定既應當參照國際通行做法,又應體現我國自己的特點。

首先,社會保障稅是一種具有返還性質的目的稅,每個人的稅金繳納應與其享受的社會保障利益相匹配,同時考慮相對公平稅負的要求。從社會保障的收益來說,高收入者的自我保障能力較強,從社會保障中獲得的收益少或者根本無需收益。而低收入者則可能更多地依賴社會保障。因此,高收入者往往是社會保障的奉獻者,根據公平性原則,我國的社會保障稅應對高收入者設置免征上限,而對于收入較低者,只要其收入額超過最低生活標準一定限度,都應征稅(但需要注意稅后所得與最低生活費標準的銜接)。

其次,為了便于社會保障稅的征繳與現行社會保障費的征繳相銜接,具體計稅依據的制定基本可以參照現行社會保險繳費所規定的單位和職工個人的工資總額。職工工資總額應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企事業單位應以職工工資總額作為社會保障稅課稅對象。但是應對繳稅工資基數進行調整,因為目前企事業單位通過瞞報、漏報工資基數逃繳社會保障資金的情況比較嚴重。據統計,1999年繳納社會保障資金的工資與1998年相比降低了5.7%(下降54.5元),而1999年的平均工資增長了11.6%.為了保證社會保障稅的收入來源,應把工資外收入規范化、貨幣化,列入繳稅工資基數。

在開征社會保障稅時,對國家公務員、由財政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應相應調整,因為這一部分人員原來的工資總額沒有包含社會保障支出。這一類人員的工資總額應為:計時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其他工資等,其中計時工資包括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和基礎工資等。

對于自由職業者而言,由于確定全部勞動報酬的難度較大,根據??顚S煤褪找鎸Φ鹊脑瓌t,應以他們獲得的毛收入作為征稅對象,以扣除規定的標準、照顧項目后的余額作為社會保障稅的計稅依據。

私營業主和個體工商戶等非工薪收入者的計稅依據,原則上應按一定時期內的營業額扣除一定的費用據實核定。但由于確定他們的全部勞動所得難度較大,可授權征收部門在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一定限度以內確定,或者根據國際上的通行做法,以他們繳納個人所得稅的計稅所得額作為課稅對象。

社會保障稅范文6

開征社會保障稅的必要性

發展市場經濟要求建立社會保障制度,因為市場經濟是公平的、競爭的經濟,在市場競爭中,一部分企業取勝、發展,另一部分企業可能失敗、破產。企業破產,工人失業,沒有收入來源;加上遇到工傷、疾病,開支加大,負擔加重;年老喪失勞動能力,生活失去保障。因此,為了保證百姓的基本生活需要,維持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必須建立社會保障制度。社會保障制度實質上是一種以政府為主體,政府、企業、個人相結合建立起來的社會安全保障機制,一種公共福利計劃。我國現行的社會保障制度是1984年在廣東、江蘇、遼寧等省的國營企業職工退休費用社會統籌試點改革的基礎上,逐步建立的“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繳費制度。其中,社會統籌部分的社會保險費由企業和單位交納,個人賬戶部分的社會保險費則由個人繳付。社會統籌主要起社會互濟的作用,交納者為雇主,受益者為雇員。同時,雇主繳納的數額與今后雇員取得的數額并不對應,對應的只是同一地區的全體雇主的繳納與全體雇員的領取。社會統籌有利于縮小企業間、行業間的收入差距,促進社會公平;而個人賬戶則是用于自我保障,從個人來看,多交納者多享受,體現差距,注重效率,促進參保。這種社會互濟與自我保障相結合的模式,是適合我國建立市場經濟體制初期國情的保障模式。但隨著經濟的發展,已逐漸暴露出存在的矛盾和問題。形勢的發展,要求用社會保障稅取代社會保險費。這是因為:

社會保障稅取代社會保險費有利于強化征管,保證社會保障基金的籌集雖然從世界實行社會保障制度的國家來看,籌集社會保障資金既有征稅的辦法,也有收費的形式,但征稅的國家所占比例上升。根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不完全統計,征收社會保障稅或薪給稅的國家已達80多個,占全部推行社會保障制度國家的60%以上。同時,從我國的實踐來看,收費,雖然依據的是國務院頒布的《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也有一定的法律強制性,但由于其各地標準不一,覆蓋范圍小,強制性、嚴肅性遠不如稅收。加之,“社保費”由社會保障管理部門征收,手段軟,剛性不足,不少企業尤其部分中小企業便將合同工改為短期勞務用工,或采用延長新員工試用期,少報正式員工等辦法,逃避繳納社會保險費,企業欠費現象嚴重。后來部分省區改由地方稅務部門征收,征管力度加大,繳費率明顯上升,但征繳中的其他矛盾卻隨之產生。因此,只有改“費”為“稅”,才能保證社會保障基金的有效籌集。

社會保障稅取代社會保險費,有利于降低征收成本,提高征管效率社會保障稅由稅務機關集中征收,可以減少征收機構和壓縮征管人員;同時,稅務機關征收手段先進,人員素質較高,征收經驗豐富,可以節約征收費用,降低納稅成本,提高征收效率。

社會保障稅取代社會保險費,有利于建立互相制約互相監督、收支分離的“四位一體”管理模式征收社會保險費,原來社保部門征收、管理、支出“一條龍”,缺少監督和制約,難以保證國家社保資金的安全。因此,有些地方出現挪用、貪污社保資金的現象。開征社會保障稅,可以建立被外國實踐證明有效的,稅務部門征收,財政部門管理,社保部門發放,審計部門監督,收支分離、“四位一體”的管理模式。四部門各司其責,互相監督,互相制約,可以減少腐敗現象的發生,保證“社?!辟Y金安全和??顚S?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

社會保障稅取代社會保險費,有利于全國統一市場的形成和發展,促進勞動力的合理流動,保護勞動者權益開征社會保障稅,可以解決征收社會保險費時,因地區統籌,勞動者居住地與提供勞務地、繳費地不一致而造成的領不到社會保險金的問題,解除繳費者的后顧之憂,保護納稅人權益,保障百姓生活,建設和諧社會。

社會保障稅取代社會保險費,有利于制度公開,推動政府職能轉變開征社會保障稅,稅法公開,有利于納稅人了解征稅的對象和征收的標準。同時,征稅有利于建立社會保障預算制度,讓百姓了解“社保”資金的保值增值和支出使用情況,增加透明度,強化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保證“社?!辟Y金安全。

開征社會保障稅的條件及我國存在問題

在我國開征社會保障稅雖然具有必要性,但必須具有可行性,必須具備開征的條件。筆者認為,在我國開征社會保障稅至少要具備以下條件:

第一,有足夠的稅源。開征新的稅種,首先要有足夠的稅源,稅源不足就沒有開征的意義。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發展,企業不斷壯大,居民收入大幅增加。據統計,我國國內生產總值由1978年的3624.1億元,增加到2009年的33.5萬億元,增加了91倍多;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分別由1978年的412.13元和133.6元,增加到2009年的17175元和5153元,分別增長了40倍多和37倍多(根據國家統計局統計資料和2010年政府工作報告數據整理)。經濟發展,企業和居民收入增加,為開征社會保障稅提供了足夠的稅源。

第二,有基本的社會共識。開征社會保障稅,需要社會各界形成基本的社會共識。這樣,征稅才能得到廣大人民群眾的擁護,稅法才能得到遵從。改革開放以來,通過稅法宣傳,人們對征稅增加了認識,稅法遵從度不斷提高。同時,人們對社會保障制度也有較多的了解,對社會保險費的征收有一定的認識。理論界對開征社會保障稅進行了廣泛的討論和有益的探索。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也對開征社會保障稅提出了許多建議。這一切為開征社會保障稅提供了一定的社會基礎。

第三,有較好的法制環境。征稅不僅要有實體稅法,還要有較好的法制環境。我國堅持依法治國,改革開放以來法制建設逐步加強,社會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規不斷增加,為開征社會保障稅奠定了一定的法律基礎。

第四,有健全的征收機構和管理隊伍。建立健全稅收征收機構和管理隊伍,也是開征社會保障稅的一個重要條件。我國不僅稅收征管有健全的機構,充實的隊伍,先進的手段,豐富的經驗,而且多數(共19個)省區還有征收社會保險費的實踐,這為開征社會保障稅提供了較好的組織基礎。

總之,開征社會保障稅,需要具備一定的條件。筆者認為,現階段我國開征社會保障稅有一定的條件,但還不夠充分,嚴格講,還不具備全面開征的條件。理由是:

第一,沒有社會保障法。開征社會保障稅的前提條件之一是有較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明確社會保障的目標、對象、形式,社會保障資金的籌集方法,保值增值的途徑,發放的標準,支出的管理等。只有建立社會保障制度,營造良好的法律環境,人們才能正確認識和自覺交納社會保障稅。我國至今還沒有建立作為開征社會保障稅法律基礎的社會保障法,因而不具備全面開征社會保障稅的條件。

第二,人們的認識差距大。不僅社會保障制度不健全,而且透明度不高,宣傳不到位。從媒體的報道中可以看到,不少人誤解和抵觸開征社會保障稅。他們誤認為政府征收社會保險費的同時,又征社會保障稅,加重個人負擔,其實不是這樣。因此,開征社會保障稅,必須增加制度的透明度,讓納稅人了解開征的目的,負擔的狀況和可以得到的利益,統一認識。

第三,“社?!苯y籌層次低。目前,我國的社會保障水平,大多數地區還停留在縣級統籌階段,地級統籌的不多,省級統籌的就更少。由于我國地區差異大,“社?!苯y籌層次低,各地社保費的征管制度不同,征收與發放的標準不一,管理水平相差很大。社保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還處在“各自為政”的狀態。因此,開征社會保障稅,用全國統一的標準來征收稅款和發放保障資金,富裕的地區多交少得,差距如果過大,自然帶來阻力,遭到這些地區的強烈反對。筆者認為,只有各地基本達到省級統籌,才具備在全國統一開征社會保障稅的條件。

第四,還沒有協調好部門之間的利益關系。開征社會保障稅,除了政府和納稅人的關系外,還牽涉到多個利益集團的利益,關系到利益分配格局的調整。各有關部門存在著爭權爭利的現象。如果制度劃分不明確,職責不清楚,必然造成部門之間的摩擦和內耗,影響征收,增加不必要的協調成本,損害繳費人的利益。

努力創造條件早日開征“社保稅”

在我國,開征社會保障稅是形勢發展的要求,是完善稅制的需要。筆者認為,應積極創造條件盡快開征:

建立社會保障法要在總結我國社會保障實踐經驗和借鑒國外有效做法的基礎上,盡快制定和頒布社會保障法,為社會保障稅的開征提供良好的法律環境。立法要公開,廣泛征求百姓的意見。同時,法律規定要合理,不僅要規定企業職工、事業單位人員參保,企業事業單位交稅(費),而且要求公務人員也要建立個人賬戶,黨政機關也應繳納社會保障稅(費)。要建立平等的社會保障機制,堅持普遍性和公平性。

要加大社會保障制度的宣傳力度,普及社會保障稅知識對開征社會保障稅,要做到家喻戶曉,人人皆知,形成認識。同時,要根據經濟發展情況,訂出逐步提高社會統籌級次的時間表。要爭取用2-3年時間,把全國大部分地區的社會統籌由縣級提高到地級;接著,再用2-3年的時間由地級統籌提高到省級統籌。在大部分地區省級統籌的基礎上,開征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障稅,以稅代費。這正如謝旭人部長所說,要完善社會保障籌資形式,提高統籌級次。

開征社會保障稅,應先易后難,循序漸進,穩步進行筆者認為,開征社會保障稅需要一個逐步推行的過程,不可能一步到位。在時間上,應先單位后個人。也就是說,先把企業單位繳納的社會統籌部分改為社會保障稅,全國統一標準征收和發放。以縮小地區差距,緩和地區矛盾,體現社會公平,促進社會和諧;而職工個人繳納的部分仍保留個人賬戶,讓勞動者個人繳得多也取得多,承認勞動能力的大小和勞動貢獻的多少,體現個人之間勞動的差別和收入的差距,激勵勞動者提高效率。但個人賬戶的資金,應允許繳納者按法律規定,在全國任何地區領取,以推動勞動力的自由流動,優化資源配置。待條件成熟才實行全面的“費改稅”;在地域上,應先城鎮,后農村,先普及城鎮“社?!敝贫?。對有條件的農村可進行“社?!备母锏脑圏c。對不具備條件的,先開展農村合作醫療,政府給予適當的財政補貼。待條件成熟才逐步實施;在次序上,先試點,后鋪開??蛇x擇某些有代表性的地區或行業,先進行試點,取得經驗后再全面推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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