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范文1

一、內外兼修,努力開拓國內外市場

上任伊始,宏源公司就面臨企業生存危機悄然逼近的窘境:斯時,企業承建的工程相繼完工,后續工程尚無著落,面臨斷炊的困厄。

夏曉民同志和公司領導班子審時度勢,決定以抓市場開發為突破口,抓制度建設強基固本,抓人才戰略提升競爭力,抓工程建設構建品牌,帶領公司全體員工啟動振興企業之路。掌舵企業短短5年間,企業歷經轉型、起飛、發展,實現“彎道超車”。2006年起,在他的帶領下,公司開始進入電力建設競爭市場,加大了市場開發力度,密切跟蹤國內外市場,充分挖掘和有效利用管理、技術、資質、人脈等方面優勢,參與市場競爭。2006年4月,公司中標承建河南能信熱電有限公司許昌新城區2×210MW熱電廠PC總包工程,標志著公司首次自主走向國內市場。2007年起,公司先后中標承建印尼巴齊丹2×315MW燃煤電廠施工總承包工程、印尼蘇拉威西2×50MW燃煤電廠EPC總承包工程、敘利亞阿勒頗水泥廠2×30MW自備電站EPC總承包工程、埃塞俄比亞230kV輸電線路EP工程、老撾北方七省農村電氣化改造EPC總承包工程、印尼廖省2×110MW燃煤電廠EPC總承包等工程。公司簽訂的國際工程項目合同總額約為59000萬美元,帶動了一批武漢市企業貿易出口,為湖北經濟發展作出了積極貢獻。

二、以人文本,加強企業管理

先進的管理既是企業生存的基石,又是企業發展的動力。夏曉民始終秉持“以人為本”的管理理念,劃歸到中電建后的公司員工很多都屬以前電力公司的職工,為使員工從過去那種吃大鍋飯、躺安樂窩的惰性中轉變過來,他大刀闊斧改革人事制度,堅持“能者上,庸者下,任人唯賢”的用人機制,全面推行多勞多得、功效掛鉤的薪酬制度,大大增強了員工的緊迫感、危機感和競爭意識。根除了過去部分員工存在的“我是國有職工,我就要當家”的本位思想。對工程建設項目經理實行聘任制,嚴格按現代企業管理制度操作。

三、重視安全質量,強化安全質量制度和管理

夏曉民深知安全生產及工程質量對企業的重要性。他引進施工安全質量管理人才,通過專業部門建立健全了公司安全質量保證體系,并制定了一系列相應的規章制度和管理方案。對公司管理人員和施工人員加強安全質量教育,重點灌輸搞好安全工作的重要性,使所有管理人員都清醒地認識到,具備安全的作業環境是干好一切事情的前提和保障,而且也是完成其他各項指標的前提和保證,管理者的安全質量意識有了明顯的提高。他對工程的施工情況都予以高度的關注,經常深入生產第一線,掌握第一手材料,有效杜絕了重大安全質量事故的發生。公司施工的多項項目獲得了表彰和獎勵。

四、構建和諧,努力為員工創造公平環境

為建設和諧企業,夏曉民堅持貫徹執行國家的《勞動法》等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由于歷史遺留的問題,公司員工結構比較復雜,為了使每位員工的利益都能夠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通過努力和實踐,在公司內逐步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勞動保護機制。他還經詢員工對公司在生產經營等各方面的意見,集思廣益,對員工反映較大的問題及時予以研究解決,得到廣大員工的信任和好評。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范文2

本文書樣式供公證機關依法證明股份有限公司創立大會真實、合法時使用。

1994年6月30日司法部《關于貫徹執行〈公司法〉為企業向公司制改造提供公證服務的若干意見》,其中規定:

1.辦理股份有限公司創立大會公證,申請人應當具有《公司法》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規定的發起人資格,并應當提交與公司成立有關的文件,包括:批準公司設立的文件,公司登記機關核發的籌建許可證,公司發起人協議,公司章程草案,公司籌建機構關于成立公司的工作報告,公司資產評估報告,注冊會計師事務所對發起人和認股人的驗資報告,創立大會議程等;向社會公開募集的公司還應提供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和招股證明書。公證機構應對當事人提供文件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查、核實。

2.公證機構應按《公司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規定對出席股份有限公司創立大會的股東及人的資格和創立大會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出席公司創立大會的認股人所代表的股份未達到法定限額時,創立大會可在《公司法》第九十一條規定期限內延期舉行,公司發起人應再次通知未出席的認股人。延期后,出席創立大會的代表所代表的股份仍達不到法定限額的,應當拒絕公證。

3.公證機構應當按《公司法》及其配套規章審查會議程序和會議文件的真實性、合法性,依照事實和法律要求,向當事人提出修改、完善會議程序和會議文件的法律意見。

4.公證機構應當依照《公證程序規則(試行)》第五十一條規定和公示的創立大會程序,對創立大會的全過程進行法律監督。主要監督以下環節:①會議進程是否符合法律規定;②會議是否執行了《公司法》規定的創立大會職責;③董事會成員和監事會成員的選舉程序、計票方法、選舉結果是否真實、合法;④對公司章程的通過進行法律監督;⑤參加公司第一屆董事會和監事會會議,對董事長、監事長的選舉和董事會重要決議的通過進行監督。公證機構應當根據實際工作情況和有關法律,按當事人要求和規定格式出具公證書。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款繳足,并經驗資,由審批機關批準;以募集設立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認股人繳納完全部股款并經驗資后,意味著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各項準備工作已經結束,這時,發起人應當在一定時間內組織召開創立會議,通過成立公司的決議,選舉出董事、監事。

一、發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創立會議

發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創立會議比較簡單,可由發起人協商在一定的時間召開,也可以將召開的時間在擬訂公司章程時在章程中予以明確。會議的任務有兩點,一是通過設立或不設立公司的決定;二是選舉公司的董事會、監事會成員。至于公司的籌備情況由于全體發起人共同參與公司的籌備工作,對籌備過程比較了解,則不必對公司的籌備情況進行審議。

至于董事會和監事會的選舉辦法(包括程序和方式),應在公司章程中明確,選舉時間可按照公司章程的要求選舉。董事會、監事會產生以后,應當分別選舉出董事會董事長和監事會的召集人,并由董事會聘任經理。

二、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創立會議

在收足發行股份的股款并經法定的驗資機構出具驗資證明后,發起人應當在30日內召集公司的創立大會。如果逾期不進行召集,則認股人可以撤回其認購的股份。

創立大會是由發起人和認股人所組成的設立公司的決議機關,是公司股東大會的前身。因此創立大會是很大權限的,發起設立公司的一切重要決定或決議都由它來作出。

(一)創立大會的召集人和參加人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范文3

一、我國異議股東回購請求權制度現存問題

(一)適用異議股東回購請求權的主體不明確

1. 適用異議股東回購請求權的公司類型不明確。我國《公司法》在75條明確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異議請求權,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異議請求權則是在143條中作為公司不得回購本公司股份的例外情形之一,這樣簡略的規定引發了許多問題。首先,這引發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是否享有回購請求權這一問題。仔細觀察143條便可以發現,其關于股東回購請求權的規定屬于任意性規定而非強行性規定,即該權利的確立需依賴于公司章程的確定,未經公司章程確定,股東不具有回購請求權。而大多公司不會將股東回購請求權寫入公司章程,這不利于股份有限公司中中小股東的利益保護。其次,該條例未明確該制度是適用于上市公司和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是只適用于上市公司,規定的不明確致使有少數學者認為異議股東回購請求權僅僅適用于上市公司。哪類公司適用請求權的不確定不利于該制度的施行,也無法達到該制度保護中小股東權益的作用。

2. 請求權主體的范圍不明確。我國《公司法》中對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異議股東回購請求權主體的確定程序的規定有很大的不同。第75條中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異議股東必須是投反對票的股東,這是對有限責任公司的異議股東的范圍做了具體的規定。但在第143條中關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規定卻過于簡單,僅僅規定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合并、分立有異議的即可要求公司回購其股份。這條規定中沒有規定股東是否應該參加股東大會以及股東是否需要投反對票,也就是說棄權和投反對票的股東都具有股份回購請求權,這擴大了股份有限公司的異議股東的范圍。過大的范圍容易使部分持觀望態度的股東搭異議股東的便車,造成公司股份的不穩定。

(二)程序適用上的不明確

《公司法》的75條中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異議股東必須對股東會的決議投反對票,從中可以看出異議股東必須參加股東會,該權利的確定必定在股東會之后,但卻沒有規定異議股東應該何時像公司提交回購申請、公司應該在哪個期限確認異議股東的回購申請、公司確認申請之后何時給付異議股東相關股款等程序性問題。未規定明確的請求權實現程序,令異議股東在實現回購請求權上無從下手,公司并不積極去收購異議股東的股份或者阻饒異議股東的申請。

(三)回購價格的確定方法不明確

如何評估股權也是回購請求權中一大重要問題,其關系到請求權是否能夠真正發揮作用,但是縱觀所有公司法相關規定,無一有提到此問題。股份價格是股東是否行使回購請求權的最重要的考慮因素,如果股份價格遠遠低于市場價格,部分異議股東可能寧愿承擔風險也不愿出售股份,回購請求權的行使受到阻礙。

二、我國異議股東回購請求權制度的完善

(一)構建完善的主體制度應當明確股份有限公司的異議股東回購請求權

首先,異議股東的回購請求權是為了維護中小股東的權益,是股東的固有權利,不能因為公司類型的不同而剝奪。其次,不管是在有限責任公司抑或是股份有限公司,異議股東的回購請求權是為了平衡大股東和中小股東之間的利益關系,不管在何種公司類型中,都有可能發生大股東憑借其資金和信息的優勢侵犯中小股東利益。最后,雖然股份有限公司相對有限責任公司來說,股份轉讓更具有可能性,但不排除無法轉讓的可能性,因此權利的救濟還是需要的。上市公司的擁有高效的交易市場,其股份轉讓快。對于上市公司,可以規定在一定期限內異議股東的股權無法轉讓的話,由公司收購。因此,應當修正現有《公司法》中關于股份有限公司異議股東回購請求權的相關規定,將任意性規定改成強制性規定,明確確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異議股東回購請求權。

(二)構建完善的主體制度應當明確異議股東的范圍

在這個問題上,由于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在股東會議的召集上存在很大的不同,故應當范圍上做嚴格區分。有限責任責任公司的人合性較強,股東數量少,要求異議股東參加股東會并投反對票并無不妥。反觀股份有限公司,有些公司由于股東數量龐大,要求所有股東參加股東大會的成本過高,不強制要求必須在股東大會中投反對票合情合理,但不能不做相關規定而擴大異議股東的范圍。針對這種狀況,應當縮小和明確股份有限公司的異議股東的范圍,將現有制度中的“異議”改成“反對”。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范文4

在上市公司治理架構中,公司章程扮演著重要角色。例如,各種各樣的公司內部規章制度、會議文件以及公函往來中,往往在相關文書材料的前面都明確寫到“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公司章程的規定……”可見,公司章程是被當作上市公司相應的內部管理和外部交易行為的合法性、正當性的基礎和依據而存在的。然而,由于市場競爭的復雜性以及上市公司經營的靈活性,實踐中,公司章程往往是就一些重要事項加以原則性規定,不可能(也不一定有必要)事無巨細地涉及公司經營管理事務的方方面面。公司章程在一定程度上只能是概括性的、原則性的和基礎性的而不是具體性的、靈活性的和尖端性的。因此,公司章程的修改,也就成為公司經營過程中的常見現象。

公司章程的構成

在英國,公司章程并不是一個單獨的法律文件,而是由兩個法律文件組成:一是公司設立時由股東制定的公司組織大綱(Memorandum of Association)規定公司名稱、住所、宗旨、公司類型、責任范圍、公司資本等內容,用以對外公開,并成為約束公司行為的法律依據;二是公司組織章程(Articles of Association)規定公司內部股東與公司之間、公司內部各個機構之間的治理運作架構與權利義務關系等內容,通常并不對外公開,也不對外產生法律上的拘束力。美國的情況也大抵如此,美國很多州的公司法要求公司在設立時必須制定公司章程(Charter),其作用類似于英國的公司組織大綱;此外,公司須制定一個章程細則(By-law),只規定公司的內部事務,類似于英國的公司組織章程,不必提交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也不必向公眾公開。

在我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須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同時,公司法以列舉的方式明確規定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應當記載的必要內容和條款(參見《公司法》第八十一條)。對比英美公司章程而言,我國公司法所規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其實更類似英國的公司組織大綱(Memorandum of Association)或者美國的公司章程(Charter);而那些涉及公司內部治理的相關規則,在我國并沒有特定的法律文件類型名稱來統一稱謂之。實踐中,這類規則文件常常被冠以“內部規章制度”、“內部治理規則”等名稱,或者直接用“公司內部規定”來表述。

修改章程的權力

通常,公司章程的制定、修改權分別為公司股東以及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所享有。例如,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場合,公司章程由公司股東共同制定;修改公司章程的權力則歸屬于公司股東會。此外,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由股東制定;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制定,或者由董事會制訂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在股份有限公司的場合,公司章程是由公司發起人制訂,采用募集方式設立的,須經過創立大會通過。無論發起設立還是募集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修改均屬于公司股東大會的職權之一,這與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的規定一致。

顯然,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上市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享有對公司章程進行修改的權力,是股東權利的自然延伸,在公司設立階段公司章程由公司股東、發起人直接創制;而在公司運行階段,公司章程的修改權則交由公司的權力機構股東大會加以行使。持有法定比例以上的股東、董事會可以提出修改公司章程議案的提案權,但并無最終決定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權。這是兩種不同屬性之權,并在公司章程修訂過程中缺一不可。

實質、形式修改

公司章程有實質意義上的章程與形式意義上的公司章程之分:前者就是指由股東大會制定的規范公司組織與活動的規則本身;而后者則僅指記載上述規則的書面法律文件。因此,對公司章程的修改也可以分為對公司章程的實質修改和對公司章程的形式修改,而公司法意義上的公司章程修改應該包括兩個部分。

形式意義上的對公司章程的修改,除了公司章程文字的增刪、結構布局的調整之外,通常是在股東大會因董事會、高級經營管理層依據公司股東大會授權變更公司章程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后,為追認此種變更的合法性,所做的公司章程的必要修改;涉及這類修改事項的往往是公司股東大會授權公司董事會或者高級經營管理層即可決定的事項,同時一般不涉及公司對外、對內相關權利義務關系的實質變更或者解除、消滅。

而對公司章程的實質修改,似應同時具備兩個要件:第一,從內容上來講,應屬于公司法第八十一條所列明的公司章程絕對必要記載事項。第二,從程序上來講,只有經過股東大會事先通過公司章程修改議案,才能夠實施的公司對外交易、對內治理行為,即這類公司行為的正當性、合法性,必須經過修改公司章程方能獲得。在近期發生的多起上市公司修改章程被社會公眾、監管機關以及交易所質疑關注問題中,大多數即是針對公司章程的實質修改而言。例如,2016年2月,桐君閣擬通過修訂公司章程限制股東權利,被深交所要求作出說明。2016年1月,隆平高科擬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設置反收購條款,以限制野蠻人惡意收購公司。但目前我國公司立法、證券立法上均未明確規定惡意收購的具體標準,因此,隆平高科修改公司章程的舉動有可能存在限制投資者依法收購上市公司之虞,而被深交所發出關注函關注。此外,京山輕機公司章程修訂、美達股份2014年公司章程修訂等案例中都存在類似問題。面對深交所的質疑,桐君閣和隆平高科此次均以選擇放棄公司章程相關條款的修訂,避免了事件的持續發酵,為事件劃上了一個“句號”,至于這個“句號”是否夠圓,或許應另當別論。

章程修改的原則

上市公司依法修改公司章程乃法律賦予公司股東大會的職權之一,也是維護股東和公司權益的重要保障。但公司章程的修訂必須遵守以下原則:

第一,合法原則。人們已經就公司章程的修改不得違背和規避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取得了共識,但對公司章程與交易所規則沖突時的效力關系問題有不同認識。實際上,上市公司在交易所掛牌交易,須以接受交易所規則規制為前提,雖然交易所交易規則不是法律法規,但仍然對上市公司具有拘束力。

第二,維護股東利益原則。在桐君閣章程修訂案中,針對交易所的關注,桐君閣直言其修改公司章程的理由在于確保第一大股東地位、確保公司董事會穩定,避免惡意股東干擾影響公司經營決策。這就涉及公司在保護大股東利益的時候是否也考慮到了中小股東利益、是否限制或者可能損害其他股東合法權益的問題。在隆平高科公司章程修正案中,也存在限制股東對董事和監事的提名資格、限制股東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權利等妨害股東行使共益權的問題。

第三,不得損害債權人和其他善意第三人合法權益。

外部監督為哪般

原本,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只要符合前述公司章程修改的基本原則,即可通過股東大會加以自律監督,而無需外部監督。我國《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就規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然而,目前我國大多數上市公司章程,僅停留在簡單照抄法律、法規以及監管機構規章準則和交易所相關指引的程度,沒有根據上市公司自身組織治理和經營實際量身定做公司章程條款,難以凸顯公司章程的自治性特征。

既然無法自治,只好實施他治。如果上市公司將原本屬于自治范疇的權利也漠視無為的話,為了維護證券市場的交易安全與交易秩序,監管機構、交易所也就成了公司章程修改合法性、正當性的把關者。于是就出現了這樣一個奇怪的現象:上市公司提出的公司章程議案尚未在公司股東大會表決,就因交易所的“關注”而取消。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范文5

關于浙江東方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浙江東方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致:浙江東方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以下簡稱“《規則》”)、《浙江東方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關規章的規定,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杭州分所(以下簡稱“本所”)接受浙江東方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叢中麗律師出席公司2010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以下簡稱“本次股東大會”)并出具本法律意見書。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公司本次股東大會之目的使用。本所同意將本法律意見書隨公司本次股東大會其他信息披露資料一并公告。

為出具本法律意見書,本所律師審查了公司提供的相關文件資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章程》、公司關于決定召開本次股東大會的董事會決議、公司關于召開本次股東大會的公告、本次股東大會的會議文件資料以及其他相關文件資料等并列席了本次股東大會。

在進行審查驗證過程中,公司保證:上述文件的復印件已經與原件核對一致,其中所有簽署、蓋章及印章都是真實的;所述全部內容都是真實、準確和完整的;簽署該等文件的各方已就該等文件的簽署取得并完成所需的全部各項授權及批準程序,其提供的文件以及有關的口頭陳述均真實、準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誤導性信息或重大遺漏。

在本法律意見書中,本所律師僅根據法律意見書出具日以前發生的事實及基于本所律師對該事實的了解及對有關法律的理解,按照律師行業的業務標準、道德規范和勤勉盡責精神,就公司本次股東大會所涉及到的法律問題發表意見如下:

一、本次股東大會召集、本次股東大會召集、召開的程序

(一)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

召開本次股東大會的通知,已于2010年1月29日在《上海證券報》上登載、并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上以臨時公告形式披露了關于召開本次股東大會的董事會決議及通知,并于2010年2月6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上以臨時公告形式披露了本次股東大會會議資料。

根據本所律師核查,公司董事會已就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開作出了決議,以公告形式提前15日以上通知了股東并披露了所有提案的具體內容。通知確定了股權登記日為2010年2月10日,該股權登記日與會議日期之間的間隔少于7個工作日,符合《規則》規定。

(二)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開

1、根據董事會公告和會議資料,公司有關本次股東大會會議通知的主要內容有:會議時間和地點、會議審議事項、會議出席人員、會議出席方法等。

2、根據本所律師的核查,本次股東大會的實際召開時間、地點與董事會公告中所告知的時間、地點一致。

(三)結論

本所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符合《公司法》、《規則》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

二、本次股東大會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 本次股東大會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

(一)根據本次股東大會公告通知,本次股東大會出席人員包括:

1、截止2010年2月10日交易結束后,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記在冊的本公司全體股東或其委托人(該人不必是本公司的股東)。

2、本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聘任律師。

(二)經大會秘書處查驗公告要求的出席憑證:

1、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及股東人共計5名,代表股份數262,245,837股,占公司總股本505,473,454股的51.88%。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及股東人的資格符合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

2、公司的部分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聘任律師參加了本次股東大會。 經審核,全體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東大會的討論事項與提案

公司董事會公告公布了本次股東大會的審議事項,并在會議資料中對所有審議事項的具體內容進行了披露。包括:

1、關于更換公司董事的議案。

經本所律師核查見證,本次股東大會所審議的事項與董事會的公告和通知的內容相符,未就董事會公告中未列出事項進行審議,符合《規則》和《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

四、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

經見證,本次股東大會按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表決程序,采取記名投票方式,就議案內容逐項進行了投票表決,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及股東代表指定2名代表與1名監事對表決事項的表決投票進行清點。

經核查見證,本所律師確認如下表決結果:

審議事項經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及股東代表一致表決同意通過。

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和委托人對表決結果沒有提出異議。本次股東大會的會議記錄及決議均由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董事和記錄員簽名。

本所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符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合法有效。

五、結論意見 結論意見

綜上所述,本所律師認為,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與召開程序、討論事項與提案符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關規章的有關規定;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見書正本叁份,無副本。

(簽字頁無正文,為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杭州分所為浙江東方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出具之法律意見書之專用簽署頁。)

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杭州分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范文6

    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是指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犯罪構成】

    (一)客體要件

    本罪的客體是侵犯了國家公司資本管理制度。為了穩定公司的注冊資本及其正常運作,國家特地通過公司法對我國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資方式、額度、轉移出資或抽回股本的原則作了規范性規定,以實現國家對《公司法》規定的各類公司的監督管理。公司股東或發起人虛假出資,會在事實上使公司的注冊冊資本大大低于其登記注冊的資本甚或陷于虛無,從而使公司成為在事實上沒有權利能力或責任能力的空殼子公司;而擅自抽逃公司出資或股本的行為,實質上是對其他股東的擅自單方解約,這種單方解約的當然后果也是注冊資本的減少,并易導致公司因難以正常運營而終止。由于公司是當前我國市場經濟條件下的主要商事主體,因而公司的注冊資本、股本及其設立與終止是否穩定,對穩定市場經濟條件下的交易秩序極為重要。惟其如此,廣義看,本罪的被害人除依法認足并繳足出資或股金的公司的其他股東、發起人外,還包括受到欺詐的公司的債權人及其與公司發生經濟往來的公司的客戶單位、用戶單位、合作單位等社會上特定的、不特定的公司合約相對人等。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具體地表現為以下三方面:

    1、必須是違反公司法有關出資規定的行為

    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本身的特有性質,決定了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出資的多少,直接關系到股東在公司中所享受的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大小。而是否能按照公司法的規定,真實地足額地出資則又直接關系到公司能否正常地運轉、公司承擔責任的能力以及債權人和社會公眾的利益。因此,公司法對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履行出資義務都作了明確規定。公司法第80條規定:“發起人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對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必須進行評估作價,核實財產,并折合為股份?!薄鞍l起人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金額不得超過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十”。第82條規定:“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以書面認足公司章程規定發行的股份后,應即繳納全部股款;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抵作股款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第83條規定:“以募集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三十五”。另根據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同時,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應當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其所認繳的出資金額。其中,對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準備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臨時帳戶;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公司法亦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也不得超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20%.對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必須經過評估作價,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值得強調的是,對于股份有限公司,除公司發起人可以采用以實物等五種出資方式當中的任何一種進行出資外,其他股東都不得用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的方式出資,而只能以貨幣購買公司股票的方式而成為公司的股東。

    公司法以上的規定,都是對公司發起人、股東出資所作的規定,違反這些規定就是上述所稱的違反公司法有關出資規定的行為。

    2、必須有虛假出資或抽逃出資的行為

    第一,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的。

    按照公司法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必須認購其應認購的股份。其中,以發起方式設立者,發起人應認購公司應發行的全部股份而設立公司:以募集方式設立者,發起人所認購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總數的35%,其余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但由于響應其募集的認股人,在公司成立前既不具有發起人身份又不具有股東身份,即不具有本罪主體資格,因而本罪所謂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者,對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僅指發起人,一般不包括發起人之外的認股人。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本應在召開公司創立大會之前繳足其認購的股款;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則應在申請公司登記之前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認繳的出資額。出資或繳股的方式大致相同:都是既可以是貨幣、實物,也可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折股?;诖?所謂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的行為,主要表現為:

    (1)以貨幣方式出資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未在法定期限內將其認繳的貨幣足額存入準備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臨時帳戶:

    (2)以貨幣方式繳股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未在法定期限內繳納其以書面形式認繳全部股款;

    (3)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出資或者抵作股款的股東、發起人未在法定期限內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二、違反公司法規定,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資的。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同成立后,抽逃其出資的行為是《公司法》第209條所明令禁止的行為。所謂抽逃出資,包括在公司成立后,非法抽問其出資和轉走其出資兩種方式。例如抽回其股本、轉走其作為股金存入銀行的資金、將已經作價出資的房屋產權、土地使用權又轉移于他人等。但是,要注意將抽逃出資與合法轉讓其出資區別開來。合法轉讓出資,只是更換股東,其資金仍屬公司占用的資本。

    3、必須是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是劃清本罪與非罪的主要界限。行為人虛假出資或者抽逃出資如果數額不大、后果不嚴重,也沒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就不能構成本罪。

    以上三方面缺一則不構成本罪,本罪是選擇性罪名,行為人只要是違反公司法的規定,實施了虛假出資或抽逃出資,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時,就可構成本罪,不須虛假出資、抽逃出資同時具備。

    (三)犯罪主體

    本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公司發起人或者股東。所謂公司發起人是指依法創立籌辦股份有限公司事務的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是不確定的社會公眾,不僅人數多,且相互間關系非常松散,并有隨股票轉讓的可變性,所以,創設股份有限公司時,不可能存在全體股東共同協商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情況。必須有一些人或單位依照法律的規定,籌辦創立股份有限公司所需做的各項事務,如向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省政府報批、制訂公司章程、舉行創立大會、公告招股說明書、簽訂承銷協議等等。這些人和單位就是公司發起人。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作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發起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前者包括中國人、外國人或者海外僑胞;后者既包括具有法人資格的中國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也包括到我國投資設廠的外國法人以及其他經濟組織。

    2、發起人應當5人以上。

    3、發起人中必須過半數的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如果是國有企業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可少于五人,但應當采取募集設立方式。

    所謂股東是指公司的出資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其資格在一般情況下都沒有限制,根據公司法規定,自然人、法人、國家都可以依法成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即公司的出資人,依公司法規定,公民、法人、國家以及外商投資者均可以成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但當國家成為股東時,應通過授權投資的部門或者機構進行,公司法第20條第2款即對此明確規定:“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可以單獨投資設立國有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

    (四)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即故意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抽逃出資。對于由于某種過失造成虛假出資的,不應作為犯罪處理。例如對非貨幣出資的評估出現一些誤差造成的虛假出資等。這是因為貨幣以外的財產價值不能自我表現,且經常在變動中,有些工業產權和非專利技術本身的使用價值和經濟效益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由于種種原因造成評估誤差較難避免,只要不是故意的,都不能追究其刑事責任。

    【量刑標準】

亚洲精品一二三区-久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