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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回購細則范文1
[關鍵詞] 股票回購 資本結構 股權分置
股票回購是上市公司利用自有資金或債務融資收購本公司發行在外的股票,將其作為庫藏股或進行注銷的行為。股票回購產生于公司規避政府對現金紅利的限制。1973年~1974年,美國政府對公司支付現金紅利施加了限制條款,許多公司轉而采用股票回購方式向股東分利。目前已經發展成為一種十分常見的公司理財行為,它是上市公司財務管理中一個重要的領域,通過回購股票,上市公司可以改善其法人治理結構,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另外股票回購對公司的償債能力、股利分配政策、證券市場的規范以及會計主體假設都有著重大影響。
而在我國,股票回購是在股權分置改革的背景下,為了解決國有股比例過大和內部人控制等股權結構不合理的問題于上個世紀90年代引入的,應用在實踐中的時間不長,并受到了相當的限制。
一、我國上市公司股票回購案例簡述
我國已有的股票回購案例可以分為兩個階段,即1992年~1999年為第一階段,2000年~2006為第二階段。
1.第一階段(1992年~1999年)
我國最早的股份回購的成功案例是1992年小豫園并入大豫園的合并回購。之后,陸家嘴、廈門國貿、云天化、氯堿化工、申能股份等都提出或實施了股份回購計劃。從實際發生的案例可以看出,以上案例中的股票回購均為上市公司通過協議轉讓的方式回購非流通股。我國上市公司股票回購的動因主要有:一是國有股減持,優化公司股本結構。如陸家嘴回購國家股。二是并購,如小豫園并入大豫園。三是股本擴張,如青島啤酒回購公司股票后又進行了增發。四是置換不良資產,如冰箱壓縮與申能股份的回購。五是向市場傳遞積極信息,如云天化回購國有股。
2.第二階段(2000年~2006年)
隨著《上市公司回購社會公眾股份管理辦法(試行)》的推行(2005年),上市公司回購流通股越來越普遍。
邯鄲鋼鐵:在此試行辦法公布后成為了第一家宣布回購的上市公司,并于2005年8月30日收到中國證監會《關于邯鄲鋼鐵股票有限公司回購社會公眾股票的申請》的批復,中國證監會對公司實施本次回購方案無異議,邯鄲鋼鐵成為首家回購社會公眾股方案獲批的公司。
中石油:要約收購開創先河。這次收購行動無疑在中國證券市場的歷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義,它開創了幾個第一,如它是首次以終止上市為目的的要約收購,是首次同時對三家上市公司發出要約收購,是首次A+H的要約收購,是首次有條件的要約收購,是首次國內高溢價的要約收購等。同時,對于公告前買入的二級市場投資者來說,也創造了較大的獲利機會,同時也帶動了中石化系等有類似題材的股票大漲,引發了市場對所謂“回購概念”的炒作。
當前,在解決股權分置改革的關鍵時期,第二階段的股票回購案例,帶有明顯的改革烙印,從動機上講,充分體現了我國證卷市場的特點。
不排除存在我國上市公司的股價被低估了的可能性,如果確實是這樣一種情況,公司選擇回購股票是一種明智的投資選擇。邯鄲鋼鐵董事會就認為公司實施股份回購計劃,是因為公司股票市場表現與經營狀況不相符,公司的投資價值被嚴重低估,有損全體股東的共同利益。
二、我國上市公司股票回購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對策
第一,非流通股與流通股的定價問題。股票回購的定價是股票回購中的重要環節。由于流通股和非流通股(包括國有股、法人股)的性質、成本等存在較大差異,它們的回購價格當然不能等同。對于非流通股來說,應當考慮保證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證券市場的運行狀況和上市公司的財務狀況。而對于流通股來說,要對回購價格區間、回購時間等做出基本規定,主要考慮目前的股價、最近一段時間股票的平均收盤價、股價的波動、股票回購的期限及股票回購的目的。
第二,法規制度相對滯后,缺少對股份回購的具體規范指導。我國《公司法》第149條規定:“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的股票,但為減少公司資本而注銷股份或者與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時除外。公司依照前款規定收購本公司的股票后,必須在10日內注銷該部分股份,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辦理變更登記,并公告。”除上述規定之外,其他法律法規中很少有涉及股份回購的條例。相關的配套法規、實施細則和具體操作辦法尚未出臺。法律的滯后導致了實踐操作的諸多不規范,也成了進一步制度創新的約束因素。
第三,中小股東的利益保障問題。在國家致力于解決國有股流通的大背景下,我國目前實施的股票回購大多是對國有股的回購,屬于定向回購,而且采取的是協議回購方式,也就是說回購價格是通過公司與具有絕對控股地位的國家股或國有法人股股東協商確定的,廣大中小股東并沒有機會與能力進行抬價還價,屬于典型的關聯交易。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公司的管理層很可能為了控股股東的利益而犧牲廣大中小股東的利益,他們可能借股票回購之名,提高國有股回購價格,達到將資金轉移到母公司之實。因此,在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的基礎上,有關部門應對股票回購進行有效的監督,避免大股東操縱回購價格。股票回購是一柄雙刃劍,它可能會提高資本市場定價效率和運行效率,但是,如果沒有合理的監管,它也可能意味著大股東,以及機構投資者又獲得了侵占中小投資者利益的新工具。
參考文獻:
上市公司回購細則范文2
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7月7日實施的退市新規,僅發行B股的上市公司連續20個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盤價均低于股票面值,將直接退市。
在連續數日跌停之后,ST大路B、ST雷伊B、建摩B等在7月25日至8月1日期間先后宣布停牌。8月2日,連續多個交易日收盤價低于面值、只剩兩個交易日就將進入退市程序的閩燦坤B也緊急停牌公告。
“新退市制度方案中‘股價跌破面值退市’之所以會在B股市場率先見效,主要是B股市場估值標準接近港股,較A股偏低;且B股市場投資者群體萎縮,成交清淡。”武漢科技大學金融證券研究所所長董登新指出,“退市是為完善優勝劣汰機制,實現資源有效配置,通過股價倒逼公司退市不應當成為監管層解決B股問題的手段。”
盡管滬深交易所隨后又表態稱:鼓勵B股公司通過合法方式維持上市地位,對自愿退市的純B股公司重新上市給予適當的政策安排。然而,由于缺乏執行的制度細則,退市風波之下的B股公司對于保牌途徑依舊茫然。
8月15日,中集集團公告稱,中集集團擬將約14.3億股B股轉換上市地,以介紹方式在香港聯交所主板上市及掛牌交易。若此方案能夠順利完成,中集集團將開創國內資本市場上A+B轉A+H的先河,或為身處窘境的B股群體提供一條新的可行路徑。
閩燦坤B困局
實際上,新退市方案最初的征求意見稿是在4月29日,當時稿件的“低于面值”條款后面還標注“純B股除外”,但在兩個月后,正式的退市方案中,“純B股”也被納入其中,這令相關公司措手不及。
7月23日,閩燦坤B風險提示公告,指出公司有可能因為股價持續低于面值而退市。此后,連續8天跌停,截至8月1日收市,股價報收于0.45港元。
相比于那些資不抵債、茍延殘喘的*ST和ST類A股公司,閩燦坤B基本面并無明顯瑕疵,從2007年至2011年,閩燦坤B每年實現盈利。更重要的是,閩燦坤B上市以來融資2億元,但現金分紅卻高達2.19億元。這樣的公司僅僅因為觸及了新退市規則中市場指標或將被終止上市,多少有些令人難以接受。
據記者了解,閩燦坤B和漳州臺商投資區管委會計劃在7月30日召開新聞會,向外界正面傳遞公司當前所面臨的局面、以及退市后中小投資者該何去何從。然而,就在當天公司接到深交所通知,由于目前正處于敏感期,不能擅自對外信息——這最終導致了這場會的流產。
8月1日晚,閩燦坤B突然公告停牌,擬籌劃重大事項。而此前公司曾連續多次表明:“公司及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不存在關于本公司的應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項,或處于籌劃階段的重大事項?!?/p>
分析人士認為,之前數日都沒有采取任何保殼措施的閩燦坤B在此時停牌顯得十分奇怪,體現出其對待去留問題的態度發生了較大改變。這或許透露出一種信息,公司正與交易所進行某種協商。
8月9日,閩燦坤B公告稱,由于相關事項的可行性尚處于探討、論證過程中,存在較大不確定性,繼續停牌。其公司董秘孫美美也用一句“以公告為準”婉拒了記者的進一步采訪。
除閩燦坤B外,京東方B和*ST中華B的股價目前也已經跌破每股人民幣1元的面值,京東方B一季度更是巨虧4.95億元。從其它一些B股公司已公布的上半年業績預告來看,中期業績整體堪憂。
前路茫茫
“對于純B股公司因觸發市場指標而非財務指標引發退市的,鼓勵公司通過大股東增持、公司回購、縮股等方式,維持上市地位?!鄙钲谧C券交易所總經理宋麗萍強調。
今年以來,長安汽車、魯泰A、南玻A三家公司已經實行了回購部分B股的計劃。巧合的是,證監會近期在召開新聞通氣會時也主動表示支持、鼓勵上市公司回購本公司股票。
“回購對于B股來說確實是一個比較好的方式,但這種方式是有它的局限性的?!泵褡遄C券宏觀策略分析師陳偉表示, B股公司全部回購需要的資金可能在幾個億以上,對于現金流短缺的公司來說也是一個不小的財務壓力。
實施資產重組也被認為是B股公司“免死”的途徑之一。然而,資產重組審批時間更長,而且公司在短時間內推出一個很好的重組方案,難度也很大。
董登新說:“閩燦坤B可以通過縮股的方式來規避1元退市標準。比如,按10:1或是按5:1進行縮股,總股本可分別縮減為2.2億股或1.1億股,則股價可分別提高至2.25港元或4.5港元。”
不過目前來看,我國資本市場尚未出現為維護股價而出現的縮股,僅在公司破產重整和股改過程中運用過縮股或定向縮股的方式。
齊魯證券首席策略分析師劉啟元表示:“縮股可以暫時保住上市地位,但縮股不能改善盈利狀況,且依然沒有解決交易不活躍的問題,仍有股價繼續跌至面值的風險。”
申銀萬國證券研究所市場研究總監桂浩明對記者指出,目前關于B股公司未來如何解決存續問題,或是如何重新上市,交易所的表態并沒有給出明確的操作方案。就閩燦坤B而言,如果退市之后,再申請上市需要符合B股或A股的上市條件,一季度業績虧損、未分配利潤為負等財務指標將導致恢復上市存在不確定性。
不僅僅是閩燦坤B,停牌的幾家B股公司面臨著相似的難題。建摩B一位高管表示,由于缺少制度規則的指導,通過回購、縮股,或者先退市再上市等方式保牌等于是摸著石頭過河,對公司來說,很難抉擇。而對于B股轉H股的問題, 擬轉換上市地的中集集團的相關法律意見書中稱“境內居民由持有B股的股東轉為持有H股的股東,目前對此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同時也沒有法律明確的禁止性規定,因此本項目需取得證監會核準及其他有權部門的批準或同意?!背烧系K外,業內人士指出,兩個交易所監管制度、財務披露制度、交易制度都不盡相同,需要協調。
使命終結?
在資本市場地位尷尬的B股,歷史上曾發揮過重要作用。20世紀90年代,為了給國內企業提供一個吸引境外外匯資金的特殊場所,同時避免外資給處于起步階段的國內證券市場造成沖擊,我國創造性地設計了B股市場。
然而,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H股及QFII(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制度的陸續推出,境外資金可更便捷地投資中國,而中國企業亦可自由赴海外市場尋求融資。加上股改后,B股市場并未出臺新的措施與制度,B股日益邊緣化。
同濟大學財經與證券市場研究所所長石建勛教授指出,“目前的B股市場就像雞肋,一級市場發行由進展緩慢至暫停,二級市場交投清淡、流動性差。其市場融資和投資功能已幾近喪失?!?/p>
桂浩明對記者表示:“如果說過去這些問題暴露得還不是很突出,那么隨著閩燦坤B退市進入倒計時,這方面的矛盾就十分尖銳了。一個極度疲弱的B股市場,是否也該對其退市負責呢?”
今年4月,中國證監會主席郭樹清到廣東調研時曾提到B 股公司發展等問題,從管理層角度對B股改革表態。證監會投資者保護局今年5月份也曾表示,B股是在特定歷史條件下推出的一類股票。對于歷史遺留問題,證監會都將本著負責任、不回避的態度,認真研究提出解決措施。
董登新對記者表示,應設計一種方案,既可以滿足垃圾B股的被動退市,又可以滿足非垃圾B股公司主動私有化退市,最終達到自動關閉B股市場的目的。
“中國股改第一人”、著名經濟學家華生教授對記者表示,由于B股市場仍在運行,因此任何針對該市場的變革都將對市場自身起到極大影響??紤]到B股市場中的部分上市公司也涉足A股甚至H股,因此是否關閉B股市場,或以其他方式將B股股票轉入其他專板,都需統一考慮,同時相關制度的設計還應適應B股股票自身的各種情況。當局也可推出“一股一策”來解決B股市場的問題。
上市公司回購細則范文3
關鍵字:股票期權、公司資本制、公司治理結構
一。股票期權制度概述
目前經濟學與法學的關系十分緊密,進行股票期權制度中的法律問題探討,首先應該來介紹股票期權制度的經濟學背景。
(一) 概念及特征
股票期權指公司授予經理人員在未來的一段時間內,以一個約定的行權價格購買一定數量本公司股票的選擇權。[1] 通常的做法是給予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一種權利,允許他們在特定的時期內(一般3-5年),按某一預定價格(通常是該權利被授予時的價格)購買本企業普通股,這種權利不能轉讓,但所購股票仍能在市場上出售,這樣,經營者就可以獲得行權當日股票市場價格和行權價格之間的差價。這里行權指的是享有股票期權的經營者,在約定期限內,按照預先確定的價格購買本公司股票的行為,即 “行使股票期權”的簡稱;行權價格即指事先約定的購買股票的價格。如果在該獎勵規定的期限到期之前管理人員離開公司,或者管理人員不能達到約定的業績目標,那么這些獎勵股份將被收回。因為管理者在行權以前,股票期權持有人沒有任何的現金收益,管理者的收益取決于期權行權日公司股票市價與行權價格的差價,因此,期權持有人為了獲得最大的個人利益,就必須努力經營,創造良好業績使得公司股價持續上揚。股票期權原是金融市場上的一種衍生工具,后來將此概念引入現代激勵理論,是將股票期權概念借用到公司治理中形成的一種制度。
從上述概念中可以看出股票期權制度具有以下兩個顯著的特征:(l)股票期權是一種選擇權,它是公司所有者賦予經營管理人員的一種特權,在期權有效期內,期權擁有者可以根據自己的選擇決定是否購買股票,公司不得強行干預,權利人有自主選擇的自由;(2)股票期權是一種對未來期待的權利,經營者在行權日之前沒有任何實際收益,只有當他行權后能獲得相應的支配股票的權益,因此其價值只有經企業經營者若干年的努力,企業得到了發展,股票市價上漲,期權價值才能真正體現出來,所以這種權利具有不確定性。
(二)意義及價值
股票期權的從本質上講是一種以股價為業績評價指標,是管理層參與剩余索取權分配,且降低所有者的成本的一項激勵制度,它體現了人力資本的產權價值。
經濟學的經驗研究表明,全部財富對CEO產出的激勵效果中,有近77%是來自股票所有權的力量。[2] 因此許多公司都向高層管理人員授予股票期權,股權的吸引力遠遠大于現金報酬,這己經成為吸引并留住人才的一個重要砝碼。作為在“兩權分離”的現代企業制度下,所有者為激勵經營者為公司長期發展而努力工作的一種薪酬制度,它將企業高層管理人員的報酬與企業股票價格的漲跌掛鉤,有利于被授權者與股東形成共同的利益和價值偏好,從而降低了委托成本。因為由于信息的不對稱,股東平時是無法知道管理人員是否是在為實現股東收益最大化而努力工作,股東也無法監督管理人員是否將資金用于有益的投資,而通過股票期權,將管理人員的薪酬與公司長期收益的不確定性聯系起來。經營者只有在股價提高的前提下,才能與股東同時獲益,從而激發經營者為提高公司業績,使公司長期增長而努力工作的積極性和主動性,而不僅僅只是將注意力集中在短期效益上,顯然它具有其他很多種薪酬激勵制度不可替代的優點。對于期權的此種功能,有人曾打過比喻“最早我們要求企業家只捉耗子,不偷魚吃,后來出現大批虧損企業的老總只偷魚吃,不捉耗子,現在常見的59歲現象是又抓耗子又偷魚。期股期權制就是要讓企業家猛抓耗子,賣出耗子買魚吃?!盵3]
同時,股票期權是人力資本的極大體現。所謂人力資本,是指知識、技能、資歷、經驗和熟練程度、健康等的總稱,代表人的能力和素質。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科斯認為,企業是一個人力資本與非人力資本共同訂立的特殊市場合約,在工業化時代,決定企業生存與發展的主導要素是企業擁有的物質資本。所以,在企業中,物質資本的所有者就占據著統治地位:出資人的利益高于其他要素所有者的利益;企業經營決策的最終決定權也掌握在股東手中。但是作為倡導知識經濟的今天,物質資本與人力資本的地位發生了重大變化:物質資本的地位相對下降,而人力資本的地位相對上升,特別是企業經營者的知識、經驗、技能,在企業中占據了越來越重要的地位。既然承認人力是一種資本,那么就必須承認勞動者擁有人力資本的產權。企業經營者的人力資本是一種稀缺性資源,傳統薪酬制度己不能體現這一稀缺性資源的產權價值。而企業經營作為這種人力資本的擁有者,在客觀上有成為企業所有者的要求,股票期權制度是時代變遷的產物,能夠較好地解決這一問題。因此說,股票期權制度體現了人力資本的產權價值。
二。股票期權制度的國內外實踐簡介
股票期權制度已經是國際上通用的高級管理人員的激勵方式,在良好的制度環境下已有一套成熟的做法。將該制度引進我國,有助于解決我國公司人激勵長期不足的問題,激發經營者的工作熱情并使其行為受到有效的監督和約束,這對中國的國企改革以及公司治理結構完善等方面都將大有裨益。但是股票期權制度還遇到了現行法律和制度環境的阻礙,所以該制度的行使還具有極大的不完善性,難以發揮應有作用。
(一)國外實踐
股票期權制肇端于1952年美國 Pfiser制藥公司為避稅將期權引入員工的薪酬之中,成為長期激勵的經典模式。[4] 進入20世紀70年代以后,美國等發達國家開始進行公司治理結構改革,經理股票期權開始受到重視。自80年代起至今,美國大多數公司都實行了這種制度,目前,美國約有一半的上市公司用了股票期權,而且呈現愈演愈烈之勢。美國投資者責任研究中心的凱西? B?魯克斯頓對美國1997年經理報酬的研究表明大多數公司給總裁以期權激勵市值超過100億美元的公司中實施股票期權制度的比例是 89%;在市值小于25億美元的公司中,這一比例是 69%。根據《商業周刊》( 2000)的統計:1999年度美國收入最高的前20位首席執行官(CEO)獲得的收入中,來自于股票升值的部分平均占總收入的90%以上。很難設想如果沒有實行股票期權計劃,這些公司還會有足夠的吸引力留住和激勵優秀的高層管理人員。但是股票期權制度在國外也依靠多方面的法律環境支持,比如,成熟的證券市場、經理人薪酬市場化、寬松的公司資本制度、良好的商業道德和信用、優惠的稅收制度及優良的公司治理結構等。
(二)本土實踐
股票期權制度從國外引進之后,目前的實踐還很不成熟,存在的問題有很多。在我國,1997年,上海儀電控股集團屬下的上海金陵、自儀股份率先開始探索“期股計劃”,開我國“股票期權革命”的先河。[5] 隨后,在我國北京、上海、武漢、深圳等地的企業中都開始了股票期權制度的試用和推行。
據財政部企業司副司長李春滿介紹,從某種意義上講,“股票期權制”不僅是對企業經營者報酬制度的改革,而且會改變企業的產權結構,所以說它是企業產權制度的一次深層次改革。財政部已選擇了作為上市公司的“中國聯通”作為首批試點單位。此外,在中關村選擇了“聯想”等8家企業實行“股票期權制”。下一步,財政部還將在全國的高新技術開發區中選擇企業,選擇的標準主要是:企業初始的資本投入較少,資本增值要快,在資本增值的過程中,人力資本的增值因素效果明顯。[6]
股票期權制度在我國的全面推廣還存在著一些困難和障礙,從我國進行股票期權制度的試點實踐來看,該制度還帶有強烈的本土色彩,比如,有些公司授予受益人的實際上是一種實權,而非期權;有些強調必須購買,使權利成為了一種義務有些作為一種約束機制,行政色彩明顯。由于目前在我國尚沒有任何一部國家法律涉及到股份期權制度的基本構架與實施細則,該制度嚴重缺乏法律的規范與指導,同時現有法律體系對其還有種種限制,各地方不同的一些條例也不規范,因此我國目前的股份期權制度案例便基本上可以說是處在法律真空中,從而弱化了該制度的激勵作用,因此要想成功移植股票期權制度并發揮預期效用還需要創造一個良好的制度環境,尤其是法律環境。
三。股票期權中的公司法問題探析
股票期權目前遇到的法律障礙有很多,比如,股票來源制度缺乏、股票期權授予主體及對象的確認制度空白、證券監管不力造成的影響、稅收股票期權的種類與行權期的確定問題等。而其中首要的兩點,即股票來源和授予主體及對象的問題又牽涉到公司法改革的兩大熱點,即公司資本制和法人治理結構的改革。本文的重點就是在探討如何通過公司法的改革來解決股票期權制度中所遇到的這兩個重大法律障礙。
(一)股份來源受到法定資本制限制―――公司資本制改革
(1)我國現行公司法阻礙了股票期權的股份來源
股票期權制度實施中,股票的來源是首要的,公司必須擁有一定數量的股票可授予經理人員作為期股。從西方國家的實踐來看,實施股票期權制的公司,一般可從三個方面取得實施股票期權制所需要的股票:第一,公司在成立之際首發股票時留存在公司的庫存股票;第二,公司在發展中增發新股時留存在公司的股票;第三,公司在二級市場以回購的方式購進的股票。
但是從我國目前的情況來看,這三個來源都與我國現行公司法存在著沖突:首先,我國《公司法》采取法定資本制原則,有關公司注冊登記及變更的規定使得上市公司不管是成立時首次發行股票、還是發展過程中增發新股,都不能在發行股票時預留股票?!豆痉ā芬幎ǖ墓煞莨驹O立應具備的資本條件包括:“發起人認繳和社會公開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資本的最低限額”(第73條):“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譏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第78條):“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以書面認足公司章程規定發行的股份后,應即繳納全部股款”(第82條):“以募集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三十五”(第83條)。同時,“公司發行新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1)前一次發行的股份己募足,并間隔一年以上;(2)公司在最近三年內連續盈利,并可向股東支付股利(3)公司在最近三年內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4)公司預期利潤率可達同期銀行存款利率。公司以當年利潤分派新股,不受前款第2項限制?!?nbsp;(第137條)“股東大會作出發行新股的決議后董事會必須向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申請批淮。屬于向社會公開募集的,須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淮?!保ǖ?39條)并且,公司需要增加股份時,必須經過公司股東會的特別決議(即股東大會股東所持三分之二以上的表決權通過)和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等嚴格程序才能夠實現。
其次,《公司法》關于回購股票的限制,關閉了企業獲得股票的另一條途徑,“公司不能收購本公司的股票,但為減少公司資本而注銷股份或者與持有本公司的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時除外?!保ǖ?nbsp;149條)。上述公司法的規定使得股票期權在國外實踐中普遍行使的三種方式在我國都成為了不可能,不論是預留股票 還是增發新股,在行權之前都并非資本資金的實繳,從而構成資本虛置,而回購股票則屬于減資行為,也不符合法律規定。
(2)解決辦法―――公司資本制度的改革
如何解決股票期權制度中股票來源問題,綜合起來解決辦法有以下幾種:
(1)預留股票:有人認為,可以通過對現行有關法規進行調整和修改或者開辟新的渠道的方法,保證公司有足夠多的股票贈予優秀管理人員、例如允許公司在發行股票時預留一部分用于以后贈予經理人員,放寬企業在二級市場上回購本公司股票的限制等等。[7] 有人認為,應加快國有股減持的改革,將沉積于公司的國有股、法人股以轉配股的形式作為預留股份以滿足行權的需要。[8]
(2)新增股票:有人認為,申請新增發行流通股,置于公司“懸置賬戶”,專門用于安排認股期權。[9] 有人說,據財政部企業司有關負責人介紹:上市公司可根據期權方案和行權時間表安排新股上市,即可向期權享有人發行股票,這尚需有關政策法規進一步確認規范。[10]
(3)回購股票:有人提出,美國法律允許回購股票,但為避免誤導投資者和債權人,要求信息充分公開。日本采取更為謹慎的做法,既允許回購股票用于實施股票期權計劃,同時又作出有發放比例、回購資金等方面的相應限制,香港也有類似的規定。我國《公司法》至少可以參照日本、香港的經驗,在一定條件下允許回購股票。[11] 有人建議,修改《公司法》中關于不允許公司回購自身股票的規定,允許上市公司持有不超過一定比例(如10%)的本公司股票專門用于實施對高級管理人員和技術骨干的股權激勵。[12] 還有人提出,由公司以某一自然人名義從二級市場買入一定數量的流通股,委托專業證券機構托管,專門用于安排股票期權。[13]
以上觀點都是在股票授予的三種通常方式上提出的意見,卻多是現行公司法的大框架內做文章,對公司法的修改只是修修補補,這或許從現實的具體操作上做起來成本更低,但卻換湯不換藥,從長遠的制度來考慮,以后還會遇到同樣問題,因此還得從根本上解決問題。
以上方案歸根結底還是要解決公司資本制度的問題,改變資本制才是根本之路。我國實行的法定資本制,亦稱資本確定制,是指設立公司時,不僅應在公司章程中記載注冊資本額,而且所記載的金額應全部收足,公司才能成立的原則。其目的,在于防止空殼公司或皮包公司的設立,以使公司在成立之初就有必要的資金開展營業,并擔保債務的履行。[14] 該制度流行于大陸法系國家,它在保持公司資本的穩定性的同時,對公司資本的機動性限制過死,缺乏必要的靈活性。所以,按法定資本制要求,公司設立時其注冊資本、發行資本與實收資本的數量是相等。而流行于英美法系國家的授權資本制,又稱資本授權原則,是指公司只要在章程中記載注冊資本額和設立時發行的股本或股份額,股東不必認足或繳足全部注冊資本,公司即可成立的原則。未發行或未繳足部分的股本,允許公司或股東于公司成立以后發行或繳足。[15] 與法定資本制相比,其優點在于公司設立較易,且使可能閑置的資本充分發揮效益,具有機動性,公司增資程序也簡化了,其缺點則是章程記載的資本總額僅是名義資本而非實有資本,往往影響交易安全,威脅債權人利益,導致欺詐行為。總之是靈活性有余而穩定性不足。所以,按授權資本制要求,公司設立時其注冊資本、發行資本與實收資本的數量是不等的。股票期權制度就是產生并發達于采授權資本制的美國,因為這種資本制允許公司的注冊資本與實收資本之間保持一定的彈性,資本可以分批繳付,這就為股票期權的股票來源提供了操作空間。但是即使授權資本制很有利于股票期權制度的發展,卻由于其本身的缺陷以及我國信用制度的不完善,在我國實行該制度既不現實也無必要。
隨著兩大法系的不斷融合,在資本制度中出現了兼有大陸法系之嚴謹、完備精神與英美法系之靈活、務實思想的第三種公司資本制度-折衷授權資本制。折衷授權資本制指在公司章程中規定注冊資本額或公司發行股份的總數,或同時規定第一次發行的股本或股份數,在認足、繳足一定比例的股本后,公司即可成立;第一次認繳、繳付的股本與授權股本總額的差額,可以根據實際需要于公司成立后逐漸補足的原則或制度。[16] 該制度綜合了法定資本制與授權資本制的優點,按折衷
授權資本制要求,注冊資本、發行資本與實收資本的數量是不相等的關系。因此,設立公司時,章程中確定的資本總額不必一次全部發行完公司就可成立,明確公司可以有大于發行資本的授權資本,規定的總股數可以大于實際認購的股數,但在公司成立時發起人和認股人認購的股份總額須達到法定比例,并且要予以公示,其余部分資本可以授權董事會在公司成立后的一定期限內根據公司的實際需要而隨時發行。這就使得:第一,公司在首次公開發行新股時,不必繳足全部股本,因此可以預留一部分作為股票期權制度中的股票來源;第二,因為公司有著大于發行資本的授權資本,因而公司可以在發展過程中根據具體情況機動地確定增發新股的時間和數量,并使得增資擴股的手續得到了簡化。第三,既然是非嚴格法定資本制下,公司即使回購自身股票也不構成違法減資了。因此,從根本上改變公司資本制,才能更徹底地解決股票期權的來源問題。
(二)授予主體及對象不明確―――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探析
(1)關于授予主體及對象問題的討論
股票來源的問題解決后,就是誰授予,授予誰的問題了,即關于股票期權的授予主體及對象的討論。
股票期權制度的決策權由誰來掌握?在理論和實踐上都有不同的意見。目前在我國的股票期權制度試點中,股票期權的授予主體有股東會議、董事會、經理人員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四種。[17] 我國公司法第103條規定,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屬于股東大會行使的職權范圍,第112條規定,決定有關經理、副經理和財務負責人的報酬事項,屬于董事會行使的職權范圍。按此規定,股票期權作為一種報酬制度,公司董事 [18] 所得到的股票期權應由股東大會來授予,而經理及其他員工所獲得的股票期權應由董事會來授予。但是因為這種報酬制度又具特殊性,它牽涉到公司的股票,而公司的經營效益與經營風險最終是由股東分享和承擔,且授予股票期權必然稀釋原有股東的利益,因此股票期權計劃原則上都應由股東大會決議做出更為合適。但是,這里的股東大會決議到底又代表著誰的利益,是否真正有利于股票期權制度原始功能的發揮卻還需要進一步的探討。
對于授予對象的范圍也是存在著嚴重分歧的。最初,經理股票期權的授予對象是以首席執行官為首的幾個關鍵職位,因為這部分人掌握著公司的日常決策和經營的實權,構成公司興衰成敗的中堅力量,因此是激勵的重點對象。而目前國際上股票期權的授予范圍呈日益擴大的趨勢,如在美國,一些公司的一般員工也納入了該范疇,這包括公司高層管理人員、外部董事、中層管理人員,甚至外籍專家、咨詢人員、律師等,甚至還包括外部董事、母公司、子公司的員工。但在我國,各地試點又很不一樣了,“廣大公司所實施的股票期權計劃獎勵的范圍太小,大部分還只是停留在總經理、黨委書記及董事長一級,一般員工被排除在外,這顯然有悸于受益人范圍擴大的趨勢。”[19] “但是有的又擴大到全員持股,大大超出了授予對象的范圍?!盵20] 那么到底股票期權應該在多大范圍內實施才最有意義呢?
為此出現了兩派不同意見,一派是嚴格界定說,比如,有人提出,基于我國的股票期權制度是公司的一項激勵機制而不是一項針對廣泛員工的福利機制,所以我國的股票期權制度的授予對象應主要界定為“經理人員和核心技術人員”較為合適。這樣既有效地實施了激勵機制,又防止了“搭便車”現象的出現。[21] 有人認為,鑒于我國上市公司的具體情況和股票期權尚屬試點階段,股票期權的授予對象界定為“公司經理人員和核心技術人員”較為合適。其中,“公司經理人員”的范圍嚴格限制在擔任實職的公司副總經理(包括同級)以上人員的范圍內。[22]
另一派是范圍擴大說,比如:有人認為,一個公司的成功與否不僅需要決策策得力領導有方,而且需要調動廣大公司員工的積極性,因而有必要將他們也納入股票期權的激勵領域,因此,我國立法可借鑒國外的作法,將受益人范圍限制為公司董事會成員、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公司的其他雇員,公司下屬子公司的員工等。[23] 還有人認為,從我國目前情況來看,股票期權的實施主要應在高薪階層推行,但不應以立法的方式將其限定在高管階層,股票期權對普通員工同樣存在激勵功能,將普通員工持股局限于“實股”,這是一個非常有害的觀念障礙,容易將職工持股異化為福利措施,不能徹底發揮其激勵功能。[24]
(2)解決辦法―――公司治理結構的探析
其實對于股票期權的授予主體及對象問題的探討所揭示的是股東、董事和經理,甚至與雇員之間的關系問題,而這與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密切相關,所以有必要從對公司治理結構的探析來解決這個問題。
“公司治理結構,廣義的講是指有關公司控制權和剩余索取權分配的一整套法律、文化和制度性安排,這些安排決定公司的目標,誰在什么狀態下實施控制,如何控制,風險和收益如何在不同企業成員之間分配等這樣一些問題?!盵25] 而股票期權制度因為能將各方利益系于股票的價值上,可謂能夠集中體現公司中各種力量間難以調和的利益沖突與矛盾,隨著公司治理結構的發展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