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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論文范文1
所謂的農業保險,是指對種植業(農作物)、養殖業(禽畜)在生產、哺育、成長過程中可能遭到的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經濟損失提供經濟保障的一種。保險機構通過保險的形式,組織農業從業人員集體互助,使受損單位或個人得到應有的補償,以便及時恢復生產,保證農業生產順利進行。
我國農業保險是在近二十幾年的時間內才逐步發展起來的的,雖然發展速度較快,但與城市保險市場相比,尤其是與農村經濟的發展及農村對保險的需求相比,農村保險的發展速度卻非常緩慢,遠遠不能滿足“三農”發展的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制約著農村社會的發展。目前,農村保險市場存在的主要問題有:
1.1農村保險種類單一
無論是從保險公司數量還是從農業保險品種上來說,目前的農業保險都不能滿足農村發展的需要。與城鎮居民不同,通常農民將財產保險放在第一位,而將人的身體的保險放在最后一位,然而保險公司在險種開發上基本上是以自我為中心設計保險產品,條款中的投保條件、費率、可保范圍、繳費方式等一般都是固定不變、不可選擇的,缺乏靈活性,抗風險能力也就較弱,尤其是專為農村設計的險種少,針對性不強。
1.2保險費用標準過高
由自然災害導致的農作物的損失率和養殖物的死亡率通常較高,農業保險的費率也就通常高于一般財產保險和人壽保險的費率,因為只有通過較高的保險費率,保險公司才能夠彌補成本甚至盈利。但是對于廣大農民而言,這樣的保險費率使得他們很難承受,再加上大部分農民的保險意識淡薄,所以很多農民普遍認為買保險是一件多余的事情。因此,當災害來臨的時候,受到損失的農業經濟無法得到足夠的農業保險的補償,影響當地農業的恢復和發展。
1.3農業保險市場供給主體數量少
由于農業保險承保的風險發生的概率高,損失巨大而且覆蓋面廣,因此保險公司的賠付率也相對更高,從事農村保險有可能使得保險公司長期處于虧損狀態。追逐利潤的天性使得作為商業公司的保險公司不愿過多涉足農村保險。而專門從事農村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也沒有能及時進入部分落后的農村開展農村保險業務,使得部分農村的保險業務呈現出相對萎縮的局面。
2拓展農業保險市場的對策
完善的保險市場必須具備四個要素:主體要素、客體要素、資本要素和生產要素。一個保險市場的發展,不僅需要成熟的保險人,也需要理性的投保人,農業保險業的發展更是如此。因此,拓展農業保險市場除了國家的政策支持外,還要在保險人和投保人兩方面下足功夫。
2.1培育農業保險市場上的消費者農業保險解決的不僅僅是農業的再生產問題,更主要的是農民的生活問題,這與農村社會保障的目的是一致的,因此應把農業保險和農村社會保障放在一起考慮。對于農民來說,首要的問題是滿足他們對于衣食住行的需要,所以在整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中,農業保險只能排在較后的位置。當農民解決了溫飽問題后,便可以通過普及保險知識、提高保險意識來培育農村保險消費者了,這其中可采用的方法手段很多,例如組織保險知識講座、挨家挨戶講解等等,讓廣大農民真正的了解保險、認識保險、購買保險、宣傳保險,促成農業保險市場的良性發展。
2.2適時創新險種
農業保險在原則上要做到低保費、低保障、責任寬,農民易于接受,因此保險公司應充分遵循市場經濟規律,對原有險種進行技術改造,重點開發一些收費低、保額低、責任寬的適銷對路的新險種,滿足農民的需要,還應根據農業保險的分類有針對性的開發相應的險種。對于貧困和富裕地區的農民,也應該針對他們的經濟狀況和不同需求設計不同的險種。
2.3扶持保險公司發展
由于農業保險賠付率較高,所以保險公司承擔的風險也相對較大,所以國家財政和各級政府應該對從事農業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應給予一定的地方性的稅收優惠,在鼓勵這些商業保險公司積極開展農業保險業務的同時,讓利部分所得給廣大投保戶,適當降低農業保險的保費費率,增加農業保險供給。另外,各地應逐步加大金融保險行業的開放步伐,還要積極吸引專業的農村保險公司進入農村開展業務。畢竟,專業的農業保險公司開發的產品更加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除此之外,政府應該積極為農業保險的發展創造良好環境,在政策、法律、經濟等各個方面給予農業保險的扶持。同時繼續推進科技興農、減負減稅以增加農民收入,促進農業農村產業結構調整,在物質層面為推動農業保險發展創造條件。
【論文關鍵詞】農業保險;保險公司;險種;保費
【論文摘要】本文通過分析我國農業保險發展現狀,指出了農業保險發展中存在的險種單一、保費過高、供給主體少等問題,并針對這些問題提出了相應的解決辦法。
參考文獻:
[1]李霄震.農村保險存在的弊端及建議[J].浙江金融,2007(12)。
[2]曹鳳鳴.對加快發展我國農村保險市場的思考[J].金融與經濟,2007(9)。
公司論文范文2
英國爵士韋德曾言:權利和救濟不能分離,并且救濟的屬性決定著權利的屬性。{1}訴訟是最重要的救濟途徑,是以公權力為保障的救濟方式。傳統訴訟理論認為,訴權是國家法律賦予社會主體在其權益受到侵害或與他人發生爭議時,請求審判機關通過審判方式保護其合法權益的權利或權能?!皺嘁媸艿角趾蚺c他人發生爭議”是社會主體享有訴權的前提條件。{2}
股東享有訴訟權。股東訴訟可作不同分類:按受益主體可分為:為己之訴(直接訴訟)和為他之訴(派生訴訟);按訴訟相對方可分為:對公司之訴、對董事監事高管人員之訴和對其他股東之訴;按訴訟內容可分為:侵權型訴訟、參與型訴訟、請求型訴訟和裁決型訴訟等。其中直接訴訟與派生訴訟是最重要的分類,股東直接訴訟以傳統訴訟理論的個人權利觀念為基礎,派生訴訟則是突破傳統訴訟理論觀的產物。直接訴訟是指股東在作為公司成員所享有的個人權利受到侵害時所提起的一種訴訟。例如,請求支付已合法宣布之股利的訴訟、行使公司賬簿和記錄查閱權的訴訟、保護新股認購優先權并可能地防止對其比例利益的欺詐性稀釋的訴訟等。派生訴訟又稱傳來訴訟、代位訴訟,是指當董事、經理等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實施某種越權行為或不當行為時,由于公司董事會、監事會或股東大會對此不提訟,而由一個或多個股東代表公司對越權行為者或不當行為者提起的訴訟。{3}股東的派生訴訟權是法律直接規定的具有一般權利性質的訴訟權,是股東作為公司成員享有的一項權利;而股東的直接訴訟權是股東的一般權利受侵害時具有救濟權性質的訴訟權。由于派生訴訟權是一項具有一般權利性質的股東權利,其僅可能存在于股東身份的存續期間,一旦股東退出公司,將不再享有為公司利益提訟的權利。本文要探討的是具有救濟權性質的股東直接訴訟權。
股東退出公司之后的訴訟可以分為繼續未完成的訴訟和提起新的訴訟。{4}繼續未完成的訴訟是股東在其提訟的進行期間退出公司,但訴訟并不終止,退出的股東仍以當事人的身份繼續該訴訟;提起新的訴訟是股東在正式退出公司之后才向法院提起的訴訟。
二、股東訴訟的基礎:身份還是權利
(一)股東身份與股東權利的關系
公司股東是對公司投資或基于其他的合法原因而持有公司資本的一定份額并享有股東權利的主體。股東享有股權,這是股東與公司之間的法律關系和股東法律地位的集中體現。{5}股東包括兩層含義:其一,股東是公司法人組織的成員;其二,股東是股權的享有者,只要具有股東資格,就必然形成與公司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股東與股權不可分割,股東資格是享有股權的前提,股權則是股東的實質內容。{6}我國臺灣地區學者認為,股東權是基于股東資格而對公司之法律上地位。{7}我國《公司法》也規定,只有登記為股東者方可主張行使股東權。從學者的論述和法律的規定可以看出,在股東身份和股東權利的邏輯關系上,股東身份是決定性的,只有確定了股東身份才能明確股東權利。股東身份是股東權利的前提,所以,股東權存在于股東身份的持續期間,即開始于股東身份的取得,終止于股東身份的喪失。一旦喪失股東身份,股東不得再主張股東權。
但從利益和目的的角度出發,身份只是權利的外殼,權利才是本質。股東最終要獲得的不是單純的身份,而是基于身份的權利。同所有權關系一樣,權利人不是要獲得所有權人之身份,而是基于所有權關系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等權利。在不同國家或地區以及不同公司形式下,同為股東卻有著不同的權利內容,所以,對于股東身份的意義而言權利是至關重要的。
(二)對股東權利的妨害
在股東個人訴訟中,原告的訴訟主張是被告的侵害行為構成了對其個人權利的侵害或者構成了對其公司社員資格的侵犯。{8}在股東資格訴訟中,一種情形是原告要求確認自己的股東身份,另一種情形是原告要求否定自己的股東身份。在前一種情形中,因為股東資格不被承認,在公司看來原告并非公司股東,原告也不是以股東身份提訟,而是以出資人、受讓人或繼承人等權利主體身份主張自己的權利,要求公司確認自己的股東身份。在后一種情形中,公司認可股東的資格,而原告認為自己并非公司股東,要求明確排除股東身份。所以,股東資格訴訟不是股東退出公司后的訴訟,而是關系原告在公司內還是公司外的訴訟。
股東退出公司后的訴訟都屬侵害股東個人權利的訴訟。股東權不是一項具體的權利,而是股東享有的眾多具體權利的抽象概念。雖然關于股東權的性質存在不同意見,但關于具體權利的觀點基本一致。各國公司立法共同確認的股東權利主要有出席股東大會并行使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轉讓股份的權利、知情權、股利分配權、公司終止后對公司剩余財產的分配權、新股認購權、建議和質詢權、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權利和股東大會決議瑕疵訴訟權等。{9}通常情況下,股東受到侵害的是某一項或某幾項具體權利,雖然股東權利源自股東身份,但對具體權利的侵害不能視為對股東身份的部分或一定程度的侵害,即使股東的全部具體權利都受到侵害,只要公司不否認其股東身份,股東受到侵害的仍然是權利,而非身份。
(三)股東訴訟的權利基礎
“權利和救濟這樣的普通詞構成了對語……更準確的分析可以這樣表述:法律制度賦予特定關系中的當事人以兩種權利和義務:第一與第二權利和義務,前者如取得所購買的貨物和取得貨物的價款,后者如強制對方交貨,或強制對方就未交貨一事給付賠款;或在另一方面,強制對方支付貨物的價款或強制對方就拒收貨物給予賠償。雖然只有在第一權利未被自愿或被令人滿意地滿足的情況下,第二權利或救濟權利才能發揮作用,但要求對方履行義務的權利,或要求對方就未履行義務或不適當履行義務給予救濟的權利,卻都是真正的法定權利。相應地,救濟是一種糾正或減輕性質的權利,這種權利在可能的范圍內會矯正由法律關系中的他方當事人違反義務行為造成的后果。”{10}在第一權利即原權利的有效行使受到損害后,原權利便轉化為第二權利即救濟權,在實現對損害的補償上發揮作用。救濟權在民法中的作用一般被形象地概括為:如果把民法視為一系列旨在保護有關利益的相互關聯的權利鏈條,原權利就是這個權利鏈條的始端,而救濟權則是這個權利鏈條的末端,是民事權利能否獲得最終實現的有效保障和最后依托。{11}這種理論,典型地體現了把權利救濟能力理解為一種獨立權利的觀點。{12}
權利救濟通常以某種權利的存在和被侵害為前提,是對權利的救濟,即在權利被侵害后對權利的恢復、修復、補償、賠償或對侵權的矯正。上述關于權利救濟的理解,主要是從其法律屬性出發的,它解釋了權利救濟所具有的法律權利屬性,明確了救濟權相對于原權利的地位和功能。{13}
有學者認為,任何權利或任何權利享有要達到充分與真實的地步,都應包含充分的防御、受益和救濟三大基本權能,盡管三大權能在具體權利中的地位和意義有所差異。其中權利的防御權能和受益權能是權利的本體性權能,救濟權能是保障和手段性權能。權利和義務之所以要被法律確認,恰恰就在于:權利有時會被他人侵犯或妨害,相應義務被違反或拒絕履行。.權利被他人侵犯或妨害,意味著權利的防御權能和受益權能被侵犯或妨害,失去了應有的作用。為了保證權利的基礎性權能得以實現,法律必然同時要充分確認權利的另一種基本權能。這種保障性或手段性的權能,就是權利的救濟權能。{14}這種觀點雖然與前面權利與救濟權的外部性關系不同,但其從權利內部性的角度也論證了權利的既關聯、又相對獨立的三項權能。
權利和因權利而產生的救濟權是兩個不同的范疇,權利是救濟權產生的前提,但救濟權發生之后又不以權利的維持為必要,救濟權一旦產生就具有相對于權利的獨立性。股東在股東身份持續期間享有各項股東權利,當股東享有的這些權利受到侵害或妨礙時,股東就享有了救濟權,這種救濟權具有相對獨立性,其不以股東身份的存續為必要,即使股東退出了公司,股東也不當然喪失救濟權。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除了法律列舉的幾種特殊情形,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最長不超過20年;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當股東權利受到侵害時,就產生了請求法院給予保護的救濟權,該項救濟權的訴訟時效應為2年,從股東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侵害時起計算。股東的救濟權具有相對獨立性,股東是否已經退出了公司對其訴訟地位并無決定性影響。
法院在一起案件中支持了退出公司股東的訴訟請求。{15}大堤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于1998年12月設立,原告李某系該公司發起人和股東。1999年10月經B省財政廳批復同意設立草武會計師事務所,李某為該所法定代表人及股東。李某遂于2000年元月向大堤會計公司承諾其在大堤會計公司所持的5%股權自1999年11月30日放棄;交由大堤會計公司處置,按原價轉讓。2000年6月16日李某將股權轉讓給了成某,雙方簽訂了股權轉讓協議書,李某收取了轉讓費,并以3490650.33元利潤總額取得了1999年的分紅。而李某在看到大堤會計公司的1999年利潤表和資產負債表后,認為大堤會計公司出于侵占1999年原告股東權益的目的,采取當年收入不入帳和虛報支出的非法手段,截留巨額利潤。而且,原告在2000年8月前系大堤會計公司股東、董事。在其任大堤會計公司股東、董事期間,該公司從未讓其查閱公司的財務賬目,剝奪了原告的股東權利。原告曾以書面向被告提出過行使權利的要求,遭到拒絕。故訴請:①依法維護原告作為大堤會計公司發起人、股東、董事的權利,查閱該公司1999年財務賬目、收費發票存根和業務報告登記簿;②由被告承擔全部訴訟費用。被告大堤會計公司辯稱:原告現已不是大堤會計公司的股東;不再享有股東權利,故不能查閱大堤會計公司的財務賬目、收費發票、業務登記簿。原告稱被告截留了巨額利潤是捏造的;且原告的已超過訴訟時效,要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認為,股東有從公司獲取經濟利益為目的的權利;為確保其獲得應屬于自己的財產,法律賦予了股東對公司財務狀況的知情權。李某要求查閱的是1999年度大堤會計公司的財務狀況,當時李某為該公司的股東;故其要求行使1999年度對公司的知情權并無不當;法院應予支持。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為2年,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大堤會計公司對股東查閱財務賬目的時間未作規定,應以李某發現公司賬務中存在問題作為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李某現主張權利并未超過訴訟時效,故大堤會計公司認為李某的訴訟已過訴訟時效的抗辯法院未予支持。僅憑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這些表面資料無法真正使股東的利益得以保障,且李某已了解到大堤會計公司存在有利潤做到下年度、虛提費用等情況;其要求進一步了解公司具體財務情況應當準許,原告李某的訴訟請求得到法院的支持。依照我國《公司法》第32條之規定,法院判決大堤會計公司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給李某查閱大堤會計公司1999年度的財務賬目、收費發票存根和業務報告登記簿。
法院的判決結果應予肯定,但其判決理由值得商榷。法院同時從兩個角度闡述了判決理由。首先,從知情權的角度。法院認為,李某要求查閱的是1999年度大堤會計公司的財務狀況,當時李某為該公司的股東,故其要求行使1999年度對公司的知情權并無不當,法院應予支持。由此看來,法院支持的是股東的知情權主張,其判決基礎在于股東對于股東身份存續期間的公司財務狀況具有知情權,該權利的行使不受股東身份保有或喪失之限制,而受訴訟時效之限制。這種觀點混淆了權利和因權利而生之救濟權的關系。股東必須在股東身份存續期間行使知情權,股東一旦退出公司,不再享有作為一般權利的知情權。但如果股東在其股東身份存續期間知情權受到侵害,例如本案中被告公司不允許其查閱公司賬簿和財務憑證等資料,股東因此享有訴訟救濟權,即請求法院保護其知情權的權利,該權利受訴訟時效限制。法院判決被告向原告提交相應資料乃支持原告基于救濟權的訴訟主張,并非支持原告的作為一般權利的知情權。
知情權乃股東權概念之下的一項具體權利,股東退出公司之后喪失股東權,股東當然不可能再享有作為一般權利的知情權。權利人應當積極行使權利,否則必須承擔怠于行使之不利。股東應當在股東身份存續期間積極行使知情權,至少應當在退出公司之前獲取公司財務會計等重要資料以備后用。另外,如果股東退出公司之后對公司提起侵權之訴,并認為公司控制之下的資料訊息對于確定侵權事實具有重要作用,在達到一定證明程度后,可以請求法院轉移舉證責任。但絕不能因為所謂的保護股東利益之需而獨將知情權延伸到股東退出公司之后。
其次,從財產權的角度。法院認為,僅憑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這些表面資料無法真正使股東的利益得以保障,且李某已了解到大堤會計公司存在將利潤轉移至下年度、虛提費用等情況,應當準許其要求進一步了解公司具體財務情況。2006年10月,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成立的“股東知情權案件研究課題組”認為,能夠提起股東知情權訴訟的原告股東不應僅限于被告公司的現任股東。其理由在于,如果法院對于股東退出公司后提出的知情權訴訟一律做出否定判決,無異于鼓勵公司造假隱瞞利潤、然后采取排擠方式將股東擠出公司(迫使或誘騙其轉讓股權或減資),從而“合法”占有股東應得的利潤。{16}這種觀點似乎是從財產權保護的角度將作為一般權利的股東知情權延伸到股東退出公司之后。但筆者認為,股東退出公司之后不再享有知情權,但不影響股東身份存續期間的知情權受到侵害后提起司法救濟,“造假或隱瞞”就是對股東知情權的侵害。此時股東提出訴訟主張的基礎在于股東身份存續期間知情權受到侵害,而不是退出公司之后主張知情權遭到拒絕。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0月30日出臺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試行)》將公司知情權糾紛納入該規定的第二部分即《權屬、侵權及不當得利、無因管理糾份案由》第127條之中,這說明股東知情權之訴在性質上屬于侵權之訴,應當結合我國訴訟法的規定來辨別原告的資格,而不能僅僅從《公司法》的角度來考慮。{17}三、股東訴訟的條件:對于訴訟具有法律上的利益
上文解決的問題是股東訴訟形式上不以股東身份存續為必要,接下來要討論的是股東退出公司后提訟的實質條件問題。關于股東退出公司后的訴訟地位,討論股東在程序法上的地位沒有實際意義,惟有法院做出實體判決才能體現。只有當事人適格,法院才會做出實體判決。當事人適格不一定能夠獲得勝訴判決,但不具備正當當事人資格的原告絕不能勝訴。當事人適格是勝訴的必要、但非充分條件,原告還可能因為證據不足、未盡舉證責任等原因而敗訴。{18}
正當當事人理論經歷了從德國訴訟法學者黑爾威格以管理權為基礎的訴訟實施權理論到訴的利益理論的發展。黑爾威格試圖找到可以判斷當事人是否適格的統一標準,他認為有關財產權的訴訟實施權可以統一于“管理權”這一概念下。這時成為正當當事人所必須具備的一般實體要件被抽象出來,稱為訴訟實施權,這一概念為確認本案當事人是否適格提供了一般標準。{19}管理權學說的缺陷在于仍然沒有脫離實體權利義務關系來構建當事人適格理論,為了克服這一缺陷,訴的利益被引人當事人適格理論中。它與管理權學說的最大不同在于即便當事人對請求法院保護或承認的權利沒有管理權,但只要有訴的利益的存在,仍然會被確認為正當當事人?!霸V的利益乃原告謀求判決時的利益,即訴訟追行利益。這種訴訟追行利益與成為訴訟對象的權利或者作為法律內容的實體性利益以及原告的勝訴利益是有區別的,它是原告所主張的利益(原告認為這種利益存在而作出主張)面臨危險和不安時,為了祛除這些危險和不安而訴諸于法的手段即訴訟,從而謀求判決的利益及必要,這種利益由于原告主張的實體利益現實地陷入危險和不安時才得以產生”。{20}日本學者谷口安平認為“訴的利益掌握啟動權利主張進人訴訟審判過程的關鍵,也就是通過訴訟審判后而創制實體法規范這一過程的重要開端”{21}德國學者亨克爾認為,當事人適格應當以當事人的利益與處分權限共同決定,處分權和法的利益同為訴訟實施權的基礎。理由在于,因為要保護當事人的正當利益,所以要賦予當事人訴權,在訴訟實施權只賦予發生爭執的法律關系主體時,當事人對爭執的糾紛有法律上的利益是當事人適格的前提條件;因為判決可以產生類似于實體法上處分權的效力,所以,正當的當事人必須對審判的利益具有處分權。{22}
前蘇聯學者認為,并不是一切有權利能力的人都能成為具體案件的原告,而是對提起這項訴訟有法律利益的人,即享有被告所侵犯的或爭執的那項糾紛的權利人才可能成為原告。{23}英美法中的“實質利害關系人”迄今仍然在英美法的許多法規和幾乎所有訴訟法教科書中加以使用,與大陸法系正當當事人概念很相近。{24}我國的主流觀點一致認為,直接的“利害關系人”和對他人的民事權利有“管理權和支配權”的人,是民事訴訟的“當事人”。{25}
股東一旦退出公司,將不再享有股東權利。但這并不影響股東因此前的股東權利受到侵犯或存在法律爭議訴諸法院,只要其對提訟或繼續訴訟具有法律上的利益。例如,如果公司已經做出股利分配決議,而決議規定的分配期限屆滿之時,公司卻未向股東支付股利。此時,股東的股利分配權受到侵犯,可以請求法院判令公司支付分配決議規定的股利。在股東就此提訟之前或訴訟進行之中,其可能因某種原因主動或被動退出公司,在退出過程中股東獲得的對價或補償不一定包括其應得之股利。在股利分配權未能得到充分考慮的情況下,股東對于請求法院判令公司支付其股利具有法律上的利益,這種利益并不因股東已經退出公司而有所改變。相反,如果股東在退出公司之前因公司的經營管理陷入僵局而提起司法解散之訴,在訴訟進行過程中股東退出公司,則其不再是適格的當事人。因為其已退出公司,公司僵局狀態的持續或消除與其不再有利害關系,其對訴訟的繼續也不再享有法律上的利益。
德國聯邦最高法院在一則判決中認定原告在喪失股東身份后仍然有權繼續撤銷之訴,因為其對該訴訟具有法律上的利益。{26}原告原是被告M股份公司的少數股東,Me股份公司是該公司原來的大股東,持有大約9%的公司股本。1997年5月23日被告的股東大會以Me股份公司的表決多數做出決議,股東大會同意將被告的1個商場以及附屬的資產分離,歸入一個兩合公司,接著將兩合公司的股份全部出售給Me股份公司。原告反對這些決議,遂向法院提起撤銷之訴。除了稱違反在股東大會上的資訊權等各種指控外,原告還特別提出,企業戰略部分以29500萬馬克的價格出售明顯低于應有之價值,根據《德國股份公司法》第243條第2款,作為大股東的Me股份公司通過行使表決權違反誠信地獲得非法的特殊利益,損害了公司和少數股東的利益。
在一審程序進行中,被告的股東大會應新的多數股東D控股兩合公司(以下簡稱D公司)的要求于2002年8月26日做出決議,將少數股東的股份以現金補償的方式轉讓給多數股東(《德國民事訴訟法》第327a條),強制排除決議于2003年1月24日登記到商事登記簿。小股東因現金補償的適當性問題而根據《德國股份公司法》第327f條在Saarbruecken州法院提起的司法裁決程序尚未作出裁決。州法院駁回了訴訟,{27}法院權衡認為,原告及其訴訟輔助人因原告被有效排擠出被告公司而后來喪失撤銷權,被指控的股東大會決議在財產法上仍可能存在的影響僅可在關于現金補償適當性的司法裁決程序中予以考慮。州高等法院駁回了原告的上訴,{28}僅僅因為原告喪失了股東地位而缺少提起無效之訴和撤銷之訴所必要的訴訟權限和可能提起確認之訴所需之確認利益。
德國聯邦最高法院判決認為,盡管在法律糾紛進行期間原告因強制排除決議在2003年1月24日登記到商事登記簿而喪失股東地位,但類推適用《德國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2款之規定原告有權繼續撤銷之訴,因為原告對于以宣告被指控的股東大會決議無效(《德國股份公司法》第248條第1款)的形成判決為目標的法律糾紛的繼續(包括提出請求的有限范圍內)仍然具有法律上的利益。
法院在判決中述稱,參照帝國法院對合作社法所做之判決,(29〕法院已就有限責任公司作出裁定,已對一項股東大會決議提起無效之訴或/和撤銷之訴的股東,只要其對法律程序的繼續還有法律上的利益,即使在轉讓股份之后也可以根據《德國民事訴訟法》第265條繼續法律訴訟。{30}該判決可以借鑒到股份公司法撤銷之訴的相應情形中:只要在訴訟程序中轉讓股份的股東對法律程序的繼續享有法律上利益,則《德國民事訴訟法》第265條的保護也應該使這樣的股東受益。在兩種形式的資合公司中,無論是股東身份還是申請及撤銷權(參見《德國股份公司法》第245條)都不構成《德國民事訴訟法》第265條上的法律訴訟對象。因為撤銷權是一項直接源自股東身份的管理權,{31}并且根據《德國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2款的立法目的,除了被控方之外至少還應當保護原權利人及原告對于訴訟之繼續所享有之利益,{32}所以,該項規定的法律思想在有限責任公司法和股份公司法中都同樣適用于在訴訟進程中轉讓股份的情形。
除了自愿轉讓陷入糾紛的法律地位,《德國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2款之規定還適用于因法定的債權轉讓或因國家行為而非自愿喪失權利的情形,尤其是因征用、拍賣或強制執行中的移轉而喪失權利的情形。{33}對于司法裁決程序本庭同樣已裁定,即使股東在司法裁決程序進行當中因公司聯合協議的終止{34}或者因多數性歸附{35]而非自愿喪失股東地位,其仍然享有申請裁決之權限(參見《德國司法裁決法》第3條)。通過支付適當現金補償而將股份轉讓給多數股東的方式“強制排除”少數股東(《德國股份公司法》第327a條)之行為也屬于此類非自愿喪失股東地位的情形。在法律后果方面,遭遇強制排除的股東的情況與自愿出售股份的出讓人的情況是一樣的:股東喪失了股東地位,獲得了與出售股份中出售價格相當的現金補償。如果類推適用《德國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2款給與自愿放棄股東地位的股東在享有法律上的利益時繼續進行股份公司法上的撤銷程序的權利,就必須給與在強制排除的情形中非自愿喪失股東地位(也就是從外部侵入股東地位)的股東同樣的權利。{36}
因此法院認為,如果要承認因《德國股份公司法》第327a條而遭強制排除的股東原則上根據《德國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2款撤銷股東大會決議權限的延續,則延續訴訟程序的權限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限定在股東對于具體個案中訴訟程序的繼續有法律上的利益的層面上。只有當退出公司的股東對于撤銷股東大會決議之訴的消滅不再享有正當的利益時,作為撤銷之訴原告的股東的撤銷權才隨即退出公司而終止。
綜上所述,不能簡單因為股東已經退出公司而斷然否定其訴訟地位,只要股東對于訴訟的提起或繼續具有法律上的利益,即使退出了公司也不失訴訟主體資格。法院在審理股東退出公司之后提起的訴訟時,應從權利保護和訴訟利益的角度出發對原告主體資格進行實質審查,不能僅以股東身份為標準進行形式審查。
【參考文獻】
{1}參見張越:《英國行政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241頁。
{2}參見王紅巖、嚴建軍:“廣義訴權初探”,《政法論壇》1994年第5期。
{3}參見石少俠:“論股東訴訟與股權保護”,《法制與社會發展》2002年第2期。
{4}本文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所示案例分別為提起新的訴訟和繼續未完成之訴訟。
{5}參見趙旭東:《公司法學》,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272~275頁。
{6}參見周友蘇:《新公司法論》,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16頁。
{7}參見柯芳枝:《公司法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548頁。
{8}參見[馬來西亞]羅修章、王鳴峰:《公司法:權力與責任》,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998頁。
{9}參見前注{5},趙旭東書,第277~279頁。
{10}〔英〕戴維·沃克:《牛津法律大辭典》,光明日報出版社1988年版,第764頁。
{11}參見張維:“權利的救濟和獲得救濟的權利”,《法律科學》2008年第3期。
{12}參見菅從進:“論權利的救濟權能及其發展”,《河北法學》2008年第8期。
{13}參見賀海仁:“自我救濟的權利”,《法學研究》2005年第4期。
{14}參見前注{12},營從進文。
{15}參見蔣大興:“超越股東知情權訴訟的司法困境”,《法學》2005年第2期。
{16}股東知情權行使主體資格,參見公司法律服務網,登陸時間:2008年10月20日。
{17}參見徐貴勇、陳震:“信義層級視野下的股東知情權若干實務問題探析”,載《四川?。脊痉ǎ緦崉昭杏憰ㄕ撐募?2006年12月),第2834頁。
{18}參見肖建華:《民事訴訟當事人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83頁。
{19}參見陳計男:《民事訴訟法論》,三民書局1994年版,第93頁。
{20}〔日〕山木戶克己:“訴的利益之法構造—訴的利益備忘錄”,載《吉川追悼文集》(下),第73頁;轉引自谷口安平:《程序的正義與訴訟》(增補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188頁。
{21}〔日〕谷口安平:《程序的正義與訴訟》,王亞新、劉榮軍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第151頁。
{22}前注{18},肖建華書,第106頁。
{23}參見〔前蘇聯〕顧爾維奇:《訴權》,康寶田等譯,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58年版,第210頁;轉引自前注{18},肖建華書,第80頁。
{24}參見前注{18},肖建華書,第98頁。
{25}柴發邦:《民事訴訟法學新編》,法律出版社1992年版,第149頁。
{26}參見德國聯邦最高法院2006年10月9日之判決-IIZR46/05
{27}參見BB2004,1132。
{28}參見ZIP2005,714。
{29}參見RGZ66,134,137f;119,97.99。
{30}參見BGHZ43,261,266ff;vgl.auchBGH,Sen.Urt.v.12.Juli1993-IIZR65/92,ZIP1993,1228,1229;vgl.ausdemSchrifttumnur:Lutter/Hommelhoff,GmbHG16.Aufl.Anh.§47Rdn.64。
{31}參見vgl.dieentsprechendenNachweiseinBGHZ43,261,266。
{32}參見vgl.BGHZ43,261,267;Sen.Urt.v.24.April2006-IIZR30/05,ZIP2006,1134,1135Tz14m.w.Nachw.-z.V.b.inBGHZ。
{33}參見vgl.BGH,Beschl.v.27.Januar2000-IZB39/97,NJW-RR2001,181,182。
{34}參見vgl.nurZo1ler/Greger,ZPO25.Aufl.§265Rdn.5m.umfangr.Nachw.;vg1.auchBGHZ86,337,339。
公司論文范文3
(一)模型設定投資往往具有累積效應,即前期的投資行為會影響后期的投資行為。基于此,本文建立一個含有被解釋變量一期滯后的動態面板回歸模型。模型中投資規模的一期滯后項Ii,t-1是個體效應εi的函數,故Ii,t-1與干擾項μit相關,模型存在內生性問題。這使得常用的OLS估計嚴重上偏,固定效應估計嚴重下偏,隨機效應估計也存在一定的偏誤。針對這種情況,Arellano和Bond(1991)提出的GMM估計法有效地解決了這一內生性問題。GMM估計方法主要有差分GMM估計和系統GMM估計兩種,前者設定解釋變量的差分值為工具變量,能有效克服內生性問題和異方差問題,但Windmeijer(2005)的研究表明,差分GMM估計不能充分利用樣本信息,并存在弱工具變量問題;而系統GMM估計法同時使用水平方程和差分方程,并將差分變量的滯后項作為水平值的工具變量,克服了一階差分GMM估計法的小樣本偏誤,因此,本文選擇系統GMM估計法作為研究工具對中國文化傳媒上市公司投融資行為問題進行研究。
(二)變量選擇1.投資變量。多數文獻將資本性投資視為對固定資產的投資,部分文化傳媒上市公司以固定資產投資為主,其他資本投資的比例過低,甚至為零,本文采用固定資產投資來衡量中國文化傳媒上市公司的投資行為。具體地,固定資產投資為固定資產凈額與年末總資產的比值以消除公司規模的影響。其中,固定資產凈額為固定資產原價、工程物質及在建工程三項凈額之和。2.融資變量。將融資因素分為內源融資和外源融資兩類,并且外源融資可具體分為債務融資和股權融資兩類。文中采用資產負債表中的經營現金流凈額,流動負債和歸屬母公司股東權益來刻畫這三個融資因素。融資因素變量也都除以年末總資產來消除公司規模對融資變量的影響。此外,由于公司進行投資決策時主要由期初的融資情況決定,本文引入這三個融資因素變量的一期滯后為解釋變量。3.控制變量。根據相關的研究文獻,在模型(1)的基礎上加入一些控制變量是有益的。本文發現公司規模、成長能力、盈利能力、投資機會和年度虛擬變量等都會對企業的投資行為產生一定影響,經回歸比較分析發現,當期和往期的公司規模、盈利能力和投資機會對公司的投資行為產生影響較為顯著,引入這三個變量作為控制變量對系統進行修正,但不作為本文的研究重點。
二、計量檢驗與分析
(一)數據的選取本文的數據來自CSMAR數據庫,考慮到時間延續的長短和文化傳媒上市公司的數量選取了2006~2011年所有文化傳媒上市A股公司的年度數據。為了保證數據的有效性,剔除了以下公司:(1)2009年1月1日之后上市的公司;(2)經營不穩定的ST、*ST和S*ST上市公司;(3)數據存在缺失值的公司。經過篩選后,最后得到20家公司作為研究對象,其中深市9家,滬市11家,共107個公司年度觀察值。
(二)統計分析通過對2006~2011年的年末總資產平均數進行排序來對樣本公司按規模大小進行分類,20家樣本公司中有6家屬于大型文化傳媒產業上市公司,14家屬于中小型文化傳媒產業上市公司。表2的描述性統計分析結果顯示:絕大多數變量的分布較對稱,且沒有較大的異常值;投資規模(I)和投資機會(Q)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右偏,且不同規模的公司偏離程度不一,這說明中國文化傳媒上市公司投資行為可能存在一定的規模差異。表3列出了各變量之間的相關系數。其結果表明:所選取的融資因素變量與投資規模顯著相關,各融資解釋變量之間的相關關系不太顯著。除股權融資變量之外,其他融資變量與投資規模均正相關,但是各變量之間具體的相關關系還需要通過模型驗證才能得知。進一步考察方差膨脹因子(VIF檢驗)發現取值處于1.25和3.14之間,表明各解釋變量之間不存在多重共線性問題。
(三)實證檢驗及分析本文所取的面板數據存在1~3年覆蓋不全的情況,橫截面單位數量大于時間序列跨度,且模型存在內生性問題,故采用系統GMM估計法進行回歸估計,并進行了檢驗干擾項序列相關性的Arellano-Bond檢驗和檢驗工具變量過度識別的Sargan檢驗。表4為模型(2)分全樣本、大型企業和中小型企業三種規模進行估計的結果,其中系數的標準誤進行了穩健性(Robust)處理,均為糾正了異方差和序列相關后的估計量。從表4可以看出,三種情況下模型(2)的Wald統計量均在1%的水平上顯著,這表明模型整體非常顯著,具有較好的擬合效果。Sargan檢驗的結果均接受了不存在過度識別的原假設,表明三種情況下所有工具變量均有效。Arellano-Bond檢驗結果表明在全樣本和中小型文化傳媒上市公司的情況下,模型(2)符合系統GMM估計法差分后的干擾項只存在一階自相關而不存在二階自相關這一假設,而大型上市公司的動態模型由于橫截面個數與時間跨度相同不符合系統GMM大橫截面數量、小時間跨度的假設,存在一階序列相關。實證結果顯示:(1)三種情況下滯后一期的投資規模變量都通過了1%的顯著性檢驗且系數估計值為正,表明滯后一期的投資行為與當期投資行為顯著正相關,從而說明文化傳媒上市公司的投資行為的確具有顯著的累計效應。其中,中小型企業動態模型的回歸系數0.958在1%的顯著水平下顯著,這意味著中小型企業受往期投資行為的影響更大。(2)滯后一期的內源融資(IF)的估計系數在全樣本和中小型企業的情況下顯著為負,表明企業的投資規模并沒有隨著內源融資比例增加而擴大。雖然內源融資具有低成本、低風險且自主性強等特點,導致該結果的原因可能是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并沒有為企業的投資行為提供充足的資金支持。(3)滯后一期的債務融資(DF)和股權融資(EF)的估計系數顯著為正,說明增加債務融資和股權融資比例與企業投資規模之間具有顯著的正相關關系,企業依賴外源融資來滿足投資活動的資金的需求。其中,中小型企業的滯后一期的股權融資的回歸系數0.994在1%的顯著水平下顯著,說明中小型企業具有一定的股權融資偏好。(4)控制變量中除了滯后一期的盈利能力(EBIT)與投資規模顯著存在負相關關系外,其他控制變量回歸系數為正,但基本上都不顯著,說明公司規模(ASSET)和投資機會(Q)對投資規模的影響存在較大的不確定性。(5)與全樣本相比,中小型企業融資因素變量的估計系數的數值相對較大,表明中小型企業的投資行為受融資因素的影響更大。這符合中小型企業的處于發展初期的特點,其發展空間更大,對融資帶來資金的需求也相應增加。
三、結論與啟示
公司論文范文4
最高人民法院在其《關于人民法院審理保險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中提出的:保證保險合同具有擔保合同的性質。法院審理保證保險合同糾紛確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時,適用保險法,保險法沒有規定的,適用擔保法。由于上述司法解釋稿尚在征求意見階段,還沒有被賦予法律效力,姑且可以看作是一種學術觀點。2004年,保監會《關于規范汽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保監[2004]7號),規定“嚴禁將車貸險業務辦成擔保業務”。因此,就保險、法律的理論學術界和保險實務界來說,意見分歧很大。
司法實踐中,絕大多數法院和法官認為保證保險雖然有某些擔保的屬性,但還是應該歸為保險。其主要的、核心的理由是:雖然保證保險某種程度上具有保障合同債權實現的功能,但是,界定民事法律行為法律性質的依據應當是該行為本身而不是行為的目的或者功能。無論銀行是否與保險公司簽訂了保險合作協議,特定的保證保險關系的成立,還是必須以借款人就特定的汽車消費貸款向保險公司投保并簽訂保險合同為前提。保險關系更加符合合同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
應該指出的是,保證保險作為未經保監會核定的業務,其經營是違法的,其違法利益不應當得到法律的特別保護。因此在法律意義上有關保證保險的合同均應屬于無效合同,對此保險公司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但這一觀點若被采納,其影響范圍將會很大,實踐中是否可行尚難預料。
2.保險單與業務合作協議之間的效力優先的問題
關于合作協議與保險條款的關系,鑒于實踐中保險合同訂立在合作協議之后,故銀行接受與合作協議不一致的保險合同,則應視為銀行和保險公司在特定保證保險關系中達成了以保險合同約定變更合作協議相應約定的默示協議。但如果銀行和保險公司在合作協議中已明確約定保險合同和合作協議約定相沖突時以合作協議約定為準的除外。
3.保證保險合同的效力
《保險合同》與《借款合同》系兩個相互獨立的合同和法律關系,相互之間不應當理解為主從合同關系。因此,法院對借款合同和保險合同之間的效力問題產生了分歧。我們認為,保證保險的保險標的是投保人(借款人)基于借款合同對銀行應負的還款義務,如果借款合同無效,保險合同的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就失去了保險利益,根據《保險法》第12條的規定,保險合同也應當歸于無效。
保證保險合同的保險標的是投保人的依據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應當履行的還款義務,即合法的債務。投保人可能因非法借款(騙貸)或不當得利(借款合同未生效,使其喪失取得貸款的法律依據)使其對保險標的喪失保險利益,因為保險利益是受法律承認或保護的非法騙貸和不當得利均不應受到法律承認和保護。1
4.資產管理公司能否把借款人、擔保人、保險公司作為共同被告
對于將借款人與擔保人作為共同被告的問題是不存在爭議的,而能否將保險公司作為共同被告則存在截然不同的觀點。實踐中多數法院認為,保證保險合同和相關消費貸款合同是互相獨立的,彼此并無主從關聯。故除確有助于便利訴訟、解決糾紛的個案外,不宜將兩類不同的法律關系合并處理。關于這個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在其保險法司法解釋征求意見稿中,也提出了同樣的意見。
本所認為,對于債權人來說,僅就單筆貸款而言,貸款合同中約定了借款人的投保義務,而保險合同中保險事故的發生則是借款人未及時履行借款合同,兩個合同相互依存,將借款人、擔保人以及保險公司列為共同被告,并不違反一案一訴的原則,況且,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并無所謂的“一案一訴”的訴訟原則的規定。在司法實踐中,采取分別訴訟的途徑存在以下不足:
首先,若單獨保險合同糾紛,由于保險合同一般會對違約金、罰息等內容約定免除賠償責任,因此,即使銀行勝訴,債權仍無法完全實現。
其次,若單獨借款人,盡管可以保證在訴訟結果上的完全勝訴,但保證保險作為對債權的保障措施則失去其實際的意義,對債權的切實保障不足。
再次,若將借款關系和保險合同糾紛分別訴訟,人為地加大了債權人實現債權的時間和成本。
5.保險公司的抗辯權可能對資產管理公司造成影響
雖然資產管理公司取代了銀行的地位,但是保險公司相關的抗辯權是依然存在的。
(1)保險公司的先訴抗辯權問題
實踐中,銀行不債務人及經銷商,僅保險公司的案件比較多。其的依據為銀行、經銷商、保險公司簽訂的關于合作開展汽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業務的“三方協議”以及保險公司向債務人出具的保險單。突出的問題是,為查清基礎合同的履行情況,保險人能否主張先訴抗辯權,要求追加債務人及擔保人參加訴訟。
現有案件中出現的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車輛消費貸款保證保險合同條款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約定:“被保險人索賠時應先行處分抵(質)押物或向擔保人追償以抵減欠款,抵減欠款后不足的部分,由保險人按本保險合同規定責任賠償?!北kU公司往往據此享有先訴抗辯權。如果銀行未向其他擔保人追償前,單獨保險公司,法院應當以銀行尚不能就不保險合同行使債的請求權為由,裁定駁回銀行的。如果銀行將債權人、經銷商、保險公司一并提訟時,法院可判決保險公司對處分物的擔?;蛳驌H俗穬敽蟛蛔愕牟糠殖袚WC保險責任。
有法院對以上問題持相反的意見,因為,保證保險合同并不從屬于借款合同,也不是對借款合同的保證擔保1,因此,不存在銀行主張保險債權前,必須先借款人或先處分抵押物問題。這在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一個二審判決中得到了確認。
(2)保險人基于保險單的背面條款的抗辯權
保單背面條款屬于有效的合同條款,對保險單上載明的當事人各方具有拘束力。但是,銀行作為被保險人,并非是保險合同的當事人,而只是關系人。因此,保險單的背面條款并不能當然地對被保險人產生效力。因此人民法院不能單純依據保險單的背面條款而免除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而要結合其他相關的協議加以考察。
(3)保險人因投保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而產生的抗辯權
根據《保險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和第六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若保險公司有證據證明投保人存在故意的,將極有可能免除保險責任。這種風險對資產管理公司而言是存在的。
(4)關于貸款詐騙對保險的影響
目前,只要有證據證明借款人在貸款和投保時所提供的部分文件虛假,保險公司為達到免賠的目的就會采取刑事報案的形式要求公安機關介入。但是,根據目前個人貸款的程序規定,許多貸款和投保所需的文件形式過于格式化,對于許多具備還款能力的當事人來說是無法取得的,因此提供部分虛假文件不能等同于“具有詐騙的犯罪故意”。
在法律上,確定當事人的行為是否構成貸款詐騙犯罪,應當考察當事人在辦理貸款和投保時在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不應僅依據公安機關是否立案、人民法院是否制作調查筆錄進行判定。對此,公安機關應當采取慎重的態度,應當避免輕易介入經濟糾紛,防止他人以此逃避法律責任的承擔。
參考文獻:
[1]王全弟主編,《債法概論》[M],復旦大學出版社,2001年9月版。
[2]王利明主編,《中國民法案例與學理研究》[C],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3]陳貴民,《民商審判案例與實務》[M],群眾出版社2004年版。
[4]陸永隸主編,《金融貸款擔保案例評析》[M],法律出版社,2000年1月版。
[5]吳志攀主編,《金融法律典型案例解析》[C]第二輯,中國金融出版社2004年9月版。
[6]韓良主編,《貸款擔保法前沿問題案例研究》[C],中國經濟出版社2001年8月版。
*中山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
**廣東天勝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
1參見王全弟主編的《債法概論》115頁,復旦大學出版社,2001年9月版。
2參見《合同法》第41、42、43條,學者對此的相關理解可參見王利明主編《中國民法案例與學理研究》181頁,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有抵押擔保的債權后,可以依法取得對債權的抵押權,原抵押登記繼續有效。
2參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有關保證的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相關案例見北京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華融資產管理公司案[2001]1024號。轉自陳貴民《民商審判案例與實務》308頁,群眾出版社2004年版。
3參見北京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長城資產管理公司案[2002]4110號。轉自陳貴民《民商審判案例與實務》314頁,群眾出版社2004年版。另一個相關案例可參見陸永隸主編《金融貸款擔保案例評析》第4頁,法律出版社,2000年1月版。
公司論文范文5
主要從汽車品牌領域、飲料品牌領域、以及日用品和化妝品品牌的譯名來展開。
(一)汽車品牌
BMW(BavarianMotorWorks)寶馬、Mazda馬自達這些汽車品牌在譯名成中文時都用了一個“馬”字,在中國文化中馬是奮進的象征,象征前程似錦。因此,很多汽車品牌在翻譯成漢語時用“馬”完全是為了融合中國文化,這樣可以讓人產生好感,同時,古今中國都把財富稱為“寶”。這樣將“寶”、“馬”二字結合起來不但可體現中國交通工具的馬,而且可寓意該車主人的社會經濟地位,是一個較好的譯名。LANDROVER(路虎)這個譯名很好?;⒈环Q為百獸之王,體現了該車的地位。古人認為,虎是“山獸之君”,是威猛勇武的象征,人們常借虎以助威和驅邪,保佑安寧。由此可見,翻譯成“虎”完全可以融入中國的古代文化之中。實際上將ROVER翻譯成“羅孚”才能體現這一品牌的真實含義。Rover是北歐的一個民族,由于羅孚民族是一個勇敢善戰的海盜民族,所以羅孚汽車商標采用了一艘海盜船,張開紅帆象征著公司乘風破浪、所向披靡的大無畏精神。但如果那樣翻譯就不能融于中國社會,因為很多中國人對羅孚這樣的歷史文化背景了解少。而將其翻譯為“路虎”對中國人而言就一目了然了,同時也能給人留下深刻的印象。從以上轎車品牌的翻譯不難發現一個規律,即國際汽車品牌被翻譯成漢語都是采用音譯的同時在遣詞方面進行考量,是完全融于中國古今文化之中的,同時也結合了中國人的傳統觀念,體現中國的文化理念。
(二)飲料品牌
CocaCola這個品牌對于全世界人來說都不陌生。將CocaCola翻譯為“可口可樂”,體現了這種飲料的口感,這與中國幾千年的飲食文化完全吻合。中國數千年的飲食文化表現在色、香、味、形、滋、養。將Coca譯為可口首先就體現了中國飲食文化中的味。二體現了中國幾千年來的生活豐衣足食、幸??鞓返脑竿?。因此,可口可樂是一個完全融入中國文化的品牌譯名。無獨有偶,美國另一大飲料公司在進軍中國市場時將其品牌Pepsi翻譯為百事可樂。中國古漢語經常用“十”“百”“千”“萬”等整數表示約數。其中尤其以“百”最值得一提,因為這個字不僅可以表示約一百,如:;而且可以表示很多,如:百姓、百萬雄師;再者,還表示任意一個,如:百事大吉(宋•周密《癸辛雜識續集下•桃符獲罪》:“宜入新年怎生呵,百事大吉那般者”)。百事大吉即一切順利、平安無事。因而將Pep-si翻譯為“百事可樂”也是從數千年中國文化中提煉出來的,是與中國文化密切相關的。從可口可樂和百事可樂的品牌翻譯中大家都可體會出這兩個國際品牌的根本出發點都是依賴中國深厚的文化積淀來影響人們的消費觀念,并由此為他們的經濟利益服務。
(三)化妝品和日用品品牌
AVON這個國際化妝品牌被譯為雅芳,這無疑是一個很好的譯名。“雅”和“芳”這兩字經常被用作女孩的名字,而且這兩字都有深厚的文化歷史淵源。“雅”的含義有:正確;合乎規范。“芳”的含義有:對人的敬稱、美稱。LAUDER(雅詩蘭黛)、L’OR•AL(歐萊雅)、NIVEA(妮維雅)等。再看一下美國一個重要的日用品生產商———安利(Amway)。Amway被譯名為“安利”有很多優點。按照商務印書館《古漢語常用字字典》解釋,“安”有安穩、安定、安全的意思。而“利”的含義則為有利的、利益好處,合在一起的意思就一目了然了。“安利”這個譯語能夠向國人展示這種產品安全且有好處。NIKE這個國際品牌現在是家喻戶曉,NIKE原來是希臘神話中勝利女神的芳名,譯名中文為耐克,及表達了運動服裝應具有經久耐磨的特點,又包含了牽制克敵的寓意,這也與原來的勝利女神不謀而合,和符合中國的文化。成立于1887年的美國Johnson&Johnson公司是經營醫療衛生保健品和護理產品,品牌名稱是公司創始人三兄弟的姓氏,但是在譯為漢語品牌名稱“強生“時,譯者考慮了品牌市場定位,增添了中國消費者群體積極認知的文化意義,易于產生美好聯想“強壯生命力”,和該公司的衛生保健和健康護理產品相聯系。法國的Brandy和英國Whisky,在世界范圍內都有很高的知名度,但在中國市場上競爭力卻有很大差異,據統計前者的年銷售量達350萬瓶,而后者僅是前者的20分之一。主要問題在于中文譯名,Whisky的譯名威士忌很難誘發人們美好的聯想,反而容易使人望文生義為“威風的紳士都忌諱”,而Brandy的中文名稱“白蘭地”,給人以很大的想象空間,在陽光明媚的春天,在白玉蘭盛開的地方暢飲名酒,這是一幅多么富于詩情的畫面啊!值得一提是,本文從品牌文化角度探討品牌名稱翻譯策略,并非意味否定從語言學出發研究品牌名稱翻譯的意義。但就品牌名稱翻譯而言,語言學派翻譯理論的成果最終還是要通過文化關卡的檢驗。
二、國外跨國公司品牌譯名對中國企業的啟示
公司論文范文6
查辦案件,懲處腐敗,本身就是最好的教育。在每年的黨風廉政建設宣傳教育月活動中,要深入開展“廉潔從業”主題教育活動。分公司領導干部要帶頭到基層聯系點,進行《加強反腐倡廉教育,提高風險防控意識,為實現全年目標保駕護航》等專題廉政黨課;組織分公司黨員干部觀看廉政教育片,重點講述身邊違紀違法人員,剖析身邊違紀違法事,使大家接受警示教育,切實增強黨員干部反腐倡廉建設的責任感。
2完善制度監督機制,保障權力健康運行
2.1健全管理制度,著力提升預防腐敗能力
公司黨委要根據實際情況完善《公司“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實施辦法》、《江鉆股份公司招標管理規定》、《招投標制度》、《分子公司領導班子議事規則》等一系列規章制度,重新修訂《門衛管理辦法》、《產品貨物進出管理規定》等規章制度。以嚴謹的制度體系約束相關部門薄弱環節,完善廉潔風險防控制度體系。認真抓好壓縮機分公司廉潔風險防控工作,及時了解各部門廉潔風險防控工作進度,對分公司部門及關鍵崗位的職能職責、業務流程及管理制度要進行全面梳理。收集各部門的職權目錄、審核登記表、三級主管以上領導干部崗位職權目錄及審核登記表、廉潔風險防控業務流程圖,進行統一整理,并匯編成冊分發至各部門,方便各部門工作中查找廉潔漏洞。
2.2完善體制機制,規范薄弱環節管理
在開展規范經營秩序活動中,公司紀委專項工作組對舉報線索進行了分類統計,對涉及的人和事進行了初步調查,發現基本上都與物資采購、管理、廢舊物資處置等有極大的關系。因此,抽調專人成立物資管理檢查小組,對武漢壓縮機分公司的物資管理相關制度、業務流程、實際狀態等進行專項檢查;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建議;對《壓縮機分公司不要物處理程序》、《整理整頓執行標準》、《改善活動實施細則》等8項管理制度要進行梳理和修訂。
2.3突出效能監察,加強關鍵環節過程監督
壓縮機分公司要嚴格落實招投標制度。首先是對多家供應商進行合格供方評議,綜合質量、價格等因素淘汰不合規范的供應商;其次對多家供應商資質、采購物資的規格型號、投標金額等方面進行認真審查,通過對物資采購合同的登記、審核、匯總工作,加強效能監察職能力度。針對庫房廢舊物資處理工作,要嚴格按照《對外處理廢舊物資審批表》程序進行監督,有效預防公司財產損失。
3強化查辦案件機制,維護企業合法權益
3.1堅持有案必查
公司黨委對查辦案件始終要旗幟鮮明、態度堅決,堅持有案必查,違紀必究,不管涉案人員職務多高、背景多深,都要排除干擾,一查到底,盡可能為企業挽回或減少經濟損失。在規范經營秩序活動中堅持定期聽取辦案工作的專題匯報,黨政主要領導還要親自批轉重要信件,聽取重大案件、重要問題調查情況匯報,做出重要決策部署。
3.2堅持為查辦案件做好配合工作
公司紀委要下達《關于開展檢舉揭發各種損害分公司利益不良行為的通知》,號召全體員工檢舉揭發損害分公司利益的各種問題,受理舉報,形成時時反腐的常態。查辦案件階段,當油田綜治調查組和公司紀委專項工作組進駐武漢壓縮機分公司時,對有關違法線索開展調查時,要給予積極配合。
3.3堅持查辦案件與司法機關聯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