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判決書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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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糾紛判決書范文1

民事判決書

(2011)閔民二(商)初字第305號

原告A精密工業(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工業區××路××號。

法定代表人唐a,董事長。

委托人朱a,上海A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B機模廠,住所地××省××市××路××號。

被告B機模廠未作答辯,亦未提供證據。

經對原告A精密工業(上海)有限公司提供的證據進行質證、并結合當事人的陳述,本院確認原告A精密工業(上海)有限公司訴稱事實屬實。

本院另查明,原告A精密工業(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四份增值稅發票,被告B機模廠已在相關部門作了認證、抵扣。

本院認為,原告A精密工業(上海)有限公司與被告B機模廠之間簽訂的《買賣合同》系合同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背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也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的無效合同的其他要件,該合同當屬有效,合同的條款對合同當事人具有拘束力。

被告B機模廠經本院傳票傳喚后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應視為其放棄自己的抗辯等其他訴訟權利,對此產生的法律后果應由其承擔。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百六十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B機模廠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A精密工業(上海)有限公司貨款余額74,979.35元;

二、被告B機模廠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付原告A精密工業(上海)有限公司以貨款74,979.35元為本金計,自2010年4月1日起至判決生效日止,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874.06元,由被告B機模廠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A精密工業(上海)有限公司直接支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立案庭)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楊 瓊

合同糾紛判決書范文2

在個人信息法領域中,對人事檔案的基本定位,是“依特定目的而收集的并以一定方式編排的個人信息的集合”[1]。法學界在現代隱私權的基礎上,建構個人對其人事檔案的合法利益的救濟框架,完成該合法利益的權利化。按照侵權責任法的原理,對于作為人格權的隱私權的損害主要是給予精神損害賠償的救濟,也不排除對經濟損失的賠償。根據我國人事檔案制度的規定,本人是根本無法知悉檔案記載的內容為何、檔案記載是否有錯誤、被提供給何人查閱等。不少學者提出在人事檔案的管理中應尊重個人信息自決權,給予當事人請求復核、更正、刪除等權利[2],即個人的知情與參與等權利[3]。

從個人信息保護的角度而言,與以傳統隱私權保護為基點的隱私權保護機制不同,現代隱私權在權利配置上,要求按照個人信息處理的不同階段進行權利增設與重置,在保護機制上,要求建立個人信息保護所要求的公共監管機制[4]。在目前,我國隱私權保護法制無法完成現代隱私權,特別是個人信息保護所需要的保護架構。

筆者認為,在分析人事檔案制度中,OECD所提出的八項著名指導原則(匯集限制原則、資料內容正確性原則、目的明確化原則、利用限制原則、安全保護原則、公開原則、個人參與原則、責任原則[5]),既可以作為制度分析的工具,也可以作為制度改革的借鑒。本文以我國司法實踐中關于人事檔案管理侵權的判決文書為基礎,結合上述指導原則,以類型化的方式,分析我國司法實踐的現狀,為人事檔案制度改革奠定必要的實證基礎。

二、經驗材料

在我國有關人事檔案管理侵權糾紛的司法實踐中,可以將有關的糾紛歸納為以下幾個類型:

(一)人事檔案因記載不完全導致的侵權責任

該類侵權責任,主要發生于用人單位在檔案信息收集與檔案材料制作中因所記載的事項不完全的情形中,體現為應當記載的而沒有記載,還包括記載錯誤等其他情形。

在“某制藥廠與李某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上訴案”[6]中,法院認為:“本案中,李某的《企業職工檔案》中只記載了李某自1986年到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商運司參加工作、工資審批及退休的一些情況,對1985年以前李某參加工作及調動工作的情況均未記載,致使李某1985年之前參加工作的工齡無法認定,故制藥廠應對其記載檔案不全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在該案中,法院是把該類侵權糾紛作為財產損害賠償糾紛,而非作為人格權侵權糾紛予以處理的,而且在判決處理上,也沒有給予受害人以任何物質性或者精神性的損害賠償,而是判決加害人承擔補建相應的人事檔案的責任。

在“韓某與某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上訴案”[7]中,法院也認為:“某公司作為代為保管韓某人事檔案的單位理應對韓某的相關人事檔案信息妥善保管,某公司提供的《企業職工檔案》只記載了韓某1985年開始工資套改及退休情況,對1985年之前韓某參加工作的情況均未記載,且某公司對韓某1978年參加工作認可,故對韓某要求某公司賠償其工資損失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在“吳耀榮訴廣州鷹金錢企業集團公司勞動合同糾紛案”[8]中,法院確認:“由于原告檔案沒有反映原告辭職的有關情況記載,在這階段的職工花名冊也丟失,以致社會保障局無法取得能夠證明原告工作經歷的原始資料,造成原告無法享受視同繳費26年1個月年限的養老待遇,并因此無法享受視同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滿25年由政府專項資金全額資助繳納過渡性基本醫療保險費,責任在于廣州市穗光食品廠”。

本部分所研究的后兩個案件判決的重要意義在于,對因人事檔案記載不全而給當事人造成的物質損害(工資損失、過渡性基本醫療保險費損失等)給予了賠償,并沒有給予檔案關系人以精神損害賠償。

(二)人事檔案因保管不善遺失導致的侵權責任

該類侵權案件,可能發生在公共性檔案保管機構(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等所屬的檔案部門)與檔案關系人之間,也可能發生在商業性檔案保管機構(企業、職業介紹服務中心、職業介紹所等)與檔案關系人之間,是一種比較多發的人事檔案侵權糾紛類型,而且在是否具有可訴性的問題上,司法機關對行政部門所保管的人事檔案遺失與企業、事業單位所保管的人事檔案遺失,具有二元化的傾向。司法實踐往往對前者持不具有可訴性的立場[9],而對后者持具有可訴性的立場[10]。

值得注意的是,該類民事案件在糾紛定性上比較復雜,主要是被作為侵權案件予以處理的,且主要賠償的是當事人的經濟損失,但在少數案件中對當事人的精神損害給予了賠償[11]。只有在雙方當事人之間有明確的檔案保管約定的情況下,才可能是被作為違約案件予以處理的。

在“劉巖與北京市朝陽區職業介紹服務中心保管合同糾紛上訴案”[12]中,終審法院認為:“職業介紹中心作為保管人沒有履行合同的義務將劉巖檔案丟失,職業介紹中心具有過錯,其違約行為必然影響劉巖今后就業及享受相關待遇,因此,應對其違約行為承擔相應的責任,賠償劉巖相應的損失,對于損失數額,本院依據劉巖提供的證據結合日常生活經驗,酌定為30000元”。在該案中,在當事人之間存在著明確的人事檔案保管合同(委托存檔協議),所以法院將該案作為違約案件予以處理。

在“李蔚萍訴長葛市歸僑僑眷聯合會勞動爭議糾紛案”[13]中,法院認為:“在原告達到退休年齡時因檔案丟失而無法辦理,對此被告長葛市僑聯應負保管不善的責任,具有過錯。由于無原告檔案材料,造成原告不能及時辦理養老退休手續,給原告的利益已造成一定程度的損失。對原告主張的損失,被告應予賠償”。

在“安陽市北關區彰北街道辦事處與陳建設勞動爭議糾紛上訴案”[14]中,法院支持了初審法院的觀點:“上訴人將被上訴人檔案遺失,影響了被上訴人享受相關待遇,給其取得相關利益造成了可預見的損失,故原審判決根據安陽市的人均生活水平,酌定一次性賠償被上訴人遺失檔案損失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更為重要的是,在該案中,終審法院提出了人事檔案遺失侵權之訴與勞動關系糾紛之訴的相互獨立性問題,即“關于陳建設的身份及雙方是否形成勞動關系的問題。因該糾紛同檔案遺失引起的侵權之訴不屬同一法律關系,本院不予審查,應另行處理”。

在“李傳雅與廣州鋼管廠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上訴案”[15]中,終審法院認為:“鋼管廠遺失李傳雅檔案造成李傳雅辦理退休手續的延誤,以致于李傳雅未能享受到從2006年7月起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100元的調整,該損失應由遺失李傳雅檔案的鋼管廠承擔責任。鋼管廠應按每月100元從2006年7月起計算至本判決生效之日一次性支付給李傳雅,以后每月于當月30日前支付100元給李傳雅至其死亡時止”。該判決將不能辦理退休手續的損失用一次性支付和終身定期金的方式予以賠償,其大膽與創新,令人耳目一新。

在上述案件的損害救濟上,對人事檔案關系人主要是給予了損害賠償的救濟,但是并未言明是對物質利益的損害賠償,還是精神損害的賠償。從合同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理論而言,似乎該損害賠償主要是針對物質損害而做出的,均未對檔案關系人的精神損害予以救濟。

(三)人事檔案在勞動關系終止時未及時移轉導致的侵權責任

該類侵權責任,體現為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終止后未能及時移轉勞動者的人事檔案而產生,主要產生于勞動爭議糾紛領域中,而且往往是被作為勞動爭議糾紛予以審理的。

在“青島晶華玻璃有限公司與王政智勞動爭議糾紛上訴案”[16]中,法院進一步闡明:“本案中,晶華玻璃公司在與王政智終止勞動關系后至今未給其辦理檔案轉移手續的事實清楚,故原審法院依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判令晶華玻璃公司為王政智轉移檔案正確,本院予以確認”。在該案中,盡管被告用人單位在相當長的時間內沒有給勞動者轉移人事檔案,但是法院并沒有因此給予勞動者損害賠償的救濟,而僅僅是判決用人單位繼續履行相應的移轉義務。

在“袁媛訴重慶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案”[17]中,法院認定了用人單位未為及時移轉勞動者人事檔案的違法性,即“雙方的勞動關系在1994年已解除,重慶銀行未即時為袁媛轉移檔案資料,不符合相關規定”,而且還進一步明確了勞動者訴請用人單位及時移轉人事檔案的權利屬于用人單位的在勞動合同解除后的附隨義務(后合同義務)且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即“由于原告該訴請系勞動關系解除后用人單位的附隨義務,該請求不適用訴訟時效期間的規定”。以此保護勞動者對自己人事檔案的合法利益。

(四)人事檔案去向信息告知義務不履行而造成的侵權責任

該類侵權案件,體現為用人單位在勞動者的勞動合同中終止后,長期不告知勞動者的人事檔案的去向,給人事檔案關系人(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情形。在司法實踐中,該類案件相對較為少見,而且也是被作為勞動爭議糾紛予以處理的。

在“華某某與上海汽車電器總廠勞工合同糾紛上訴案”[18]中,法院確認:“職工檔案記錄職工的生活、工齡、工作經歷等,用人單位應當妥善保管并在職工離職后及時辦理移交手續且告知檔案的去處以便職工享受其應得的各項政策待遇。上海汽車電器總廠雖然在1993年12月履行了檔案轉移手續,但直至2008年6月才告知華某某,亦有不當之處。原審法院據此酌情判令上海汽車電器總廠賠償華某某養老退休金損失15,000元亦無不當”。

在該案中,法院不僅確認了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人事檔案的基本義務,即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的妥善保管義務和在勞動關系終止后的及時移轉義務,而且還確認了用人單位在勞動關系終止時及時履行檔案移轉義務后及時告知檔案去向的義務,以此保護勞動者的權益。誠為司法能動主義的一大進步。

三、對司法實踐的反思

與對人事檔案制度改革的思考

從對上述人事檔案管理侵權糾紛司法判決材料的整理歸納與初步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結論:

首先,在糾紛的性質定位上,有關人事檔案管理中的侵權糾紛的歸類,較為復雜,且多種多樣。既有作為財產損害糾紛,也有作為違約責任糾紛,還有作為勞動爭議糾紛予以審理的。在司法實踐中,還有法院敏銳地提出了人事檔案侵權之訴的獨立性問題。這一點主要是跟目前我國立法上關于人事檔案關系人對其人事檔案的合法利益是否權利化以及如何權利化的規范之闕失有極大的關聯。

其次,在損害賠償的性質和范圍上,在我國有關人事檔案管理中的侵權糾紛的案件中,司法機關普遍傾向于而且也實踐了對給予當事人造成的物質損害應當給予救濟的主張,而對前述各類型侵權行為造成的精神損害,則根本就沒有或者較少給予賠償。此外,在司法救濟中,還普遍使用了非損害賠償的救濟方式,如繼續履行(及時移轉)、恢復原狀(補充建檔)等措施。這是因為在我國司法實踐中,被司法機關所看重的是人事檔案在記載不完全、遺失、不及時轉遞以及去向不明等情形中給人事檔案關系人在就業待遇、繳納社會保險、辦理養老退休等方面造成的經濟損失,忽略了人事檔案管理中的侵權行為對人事檔案關系人所造成的精神損害??梢哉f,存在著嚴重的將人事檔案關系人對其人事檔案的合法利益財產權化的傾向。這一點與法學理論界將人事檔案關系人對其人事檔案的合法利益人格權化(隱私權化)的基本觀點大相徑庭。

最后,在損害賠償的數額與方式上,法官的自由裁量權起到了主要作用,法官通常會根據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和日常生活經驗相結合予以認定,既有一次性支付的損害賠償金,也有終生定期支付的損害賠償金。

綜上可以說,從OECD的指導原則而言,人事檔案管理中的侵權行為主要體現為對資料內容正確性原則、安全保護原則和個人參與原則等三大原則的違反。

從法律規范的創制而言,對人事檔案關系人對其人事檔案的合法利益的保護,應當將該合法利益規定為法律上的人格權位階,特別是隱私權的范疇,為了彰顯個人信息主體對其個人信息的權利與傳統隱私權的差異,可以稱之為個人信息自決權。從司法實踐的改善而言,應當注意人事檔案關系人對其人事檔案的合法利益中的人格權因素,在司法救濟上,不僅要給予受害人因人事檔案管理中的侵權行為導致的經濟損失的救濟,而且也要給予受害人因該侵權行為而導致的精神損害的救濟。

注釋:

[1]齊愛民.拯救信息社會中的人格:個人信息保護法總論,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第81頁.

[2]王秀哲.隱私權的憲法保護,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7年版,第243頁.

[3]張建文.論人事檔案遺失的權利救濟,北京檔案.2009年第10期,第19頁.

[4]張建文.基因隱私權的民法保護,河北法學.2010年第6期,第11頁.

[5]劉怡君.資訊化社會隱私權之研究――以日本個人資訊保護為中心,淡江大學日本研究所碩士班碩士論文,2005年6月,第84-86頁.

[6]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2011)烏中民一終字第1059號民事判決書.

[7]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2011)烏中民一終字第912號民事判決書.

[8]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2009)天法民一初字第3137號民事判決書.

[9]許昌縣人民法院(2010)許縣法行初字第36號行政裁定書.在該案中,法院認為:原告所訴被告因保管不善將檔案丟失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原告可以向被告或其上級機關及有關部門反映解決.

[10]張建文.行政部門所保管的人事檔案遺失的權利救濟,北京檔案.2011年第7期,第17頁.

[11]河南省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09)安民二終字第55號民事判決書.

[12]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1)二中民終字第9927號民事判決書.

[13]長葛市人民法院(2009)長民初字第00699號民事判決書.

[14]河南省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09)安民二終字第304號民事判決書.

[15]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07)穗中法民一終字第2563號民事判決書.

[16]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2011)青民一終字第385號民事判決書.

[17]重慶市渝中區人民法院(2009)中區民初字第6132號民事判決書.

[18]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0)滬二中民三(民)終字第1315號民事判決書.

合同糾紛判決書范文3

我在本市的區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進行了為期一個月的實習,有幸得到了辦案經驗豐富、業務水平高超的朱副庭長和李副庭長兩位法官的指導。在實習期間,我的主要工作是:起草法官交予我辦理案件的民事判決書或民事裁定書,謄抄、校對并在文字上修改法官起草的民事判決書,送達我經手的民事判決書與民事裁定書,起草公告并辦理公告手續。實習期間起草民事判決書十份、民事裁定書兩份,校對修改民事判決書十余份,送達民事判決書以及民事裁定書若干份,起草公告并辦理《人民法院報》登報手續四次。在工作中我經手的案件涉及借款糾紛、離婚糾紛、拖欠貨款糾紛、合同糾紛、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勞動糾紛(此案庭審中被告以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提出反訴,故實屬特殊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等等。在實務工作期間收獲良多,現擇感觸較深之一二報告如下:

一、法律人必須具備全面、夯實的法律知識功底以及良好的文字表達能力

承蒙兩位法官的信任,我實習的第一天被分配到的工作任務是起草一份由朱法官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理的借款糾紛案件的判決書。案情非常簡單:乙向甲借款人民幣十萬元并向甲出具“借據”一份,借款期限屆滿后乙無故拒絕償還,甲追討數次未果遂訴諸法院,請求判令乙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乙未到庭應訴,本案缺席審判。案情雖然簡單,并且在實體法上我沒有感覺到有法律知識的空缺,但是,由于我沒有學到民事訴訟法,對“簡易程序”不了解,在程序上我對這個案件的審理過程并不清楚,并且對訴訟費用如何分擔幾乎一無所知。幸好起草判決書只是訴訟程序中的一個具體環節,對訴訟其它環節的不了解并不影響本環節的操作,盡管如此,我還是深刻體會到作為一個從事實務工作的法律人,必須全面充實自己法律知識的重要性:實體法律知識和程序法律知識二者同等重要,缺一不可,只懂實體法而不懂程序法在實務中將會無從下手,不知從何做起,只有具備全面、夯實的法律知識才能更好地從事實務工作。

對于上述借款糾紛案件,案情簡單,事實非常清楚:甲(原告)乙(被告)之間存在借款合同關系,乙的行為構成違約,應當根據原告的訴訟請求依照《合同法》判決乙承擔違約責任,本案的證據只有一份,即乙給甲出具的“借據”。但是,案情簡單并不意味著起草好本案判決書容易。一般而言,一份民事判決書可分為六個部分:第一部分交代本案原被告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或名稱、性別、出生日期以及住址等,以及委托人的基本情況;第二部分說明本案案由、審判人員情況(簡易程序寫明法官姓名,合議庭不必列舉法官名字)、原告方與被告方的出庭情況、本案何時開庭審理終結等;第三部分概述原告訴狀與被告答辯狀,本部分凸現法律實務工作對法律人文字表達能力的較高要求。因為對于民事案件而言,大概只有不超過20%的當事人聘請了專業的律師作為人全權負責訴訟事宜,包括法律文書的起草,因而絕大多數案件的訴狀及答辯狀都是非專業人士起草,內容煩雜羅嗦,法律用語極不規范,因而在概述本部分的時候要求法律人要有相當的文字概括能力,要用簡練、準確的法律語言概括當事人陳述的請求以及事實與理由,被告未到庭應訴的要注明“被告××未作答辯”;第四部分陳述法院根據當事人提供的合法有效證據認定的本案基本事實,也要求要以簡練、準確的法律語言概述,作為下一步適用法律的事實基礎(本部分我稱之為“本院查明”部分,因為本部分習慣以“本院查明”開頭);第五部分是根據事實闡明法院對本案適用法律的論述以及判決結果和法律依據,論證要求嚴密,大多以邏輯學上的“三段論”形式進行論證,適用法律必須全面、準確,本部分對法律人的法律功底以及文字表達論證能力的要求極高(本部分我稱之為“本院認為”部分,理由同上);最后一部分交代如不服本判決要提起上訴的期限和上訴法院,最后是落款,寫明審判人員及書記員的姓名以及日期。

在起草上述借款糾紛案件的判決書中,前面四部分的較為簡單,只需根據格式對案情進行概述,但是在第五部分即“本院認為”部分論證本案的法律適用時卻令我明顯感覺到文字表達技巧與辦案經驗的缺乏:本案非常明顯是借款合同的違約問題,因而我在論證中表述如下:

“……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幣100000元,并約定借款期限為三個月,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據”予以證明,原被告之間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在借款期限屆滿后拒不償還借款,違反的合同的約定,原告請求判令被告償還借款本金利息,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判決如下……”

后來法官審閱后修改為:

“……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幣100000元,并約定借款期限為三個月,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據”予以證明,原被告之間由此確立的債權債務關系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護,原告請求判令被告償還借款本金利息,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判決如下……”

我就為何本案不認定原被告之間成立了借款合同咨詢了法官,法官解釋說,本案當事人并沒有訂立書面的借款協議,只是有一份“借據”,因而嚴格來說,本案當事人雙方確立的是口頭借款合同,在判決書中一般不會認定口頭合同,但是合同關系的本質無非是債權債務關系,所以法庭對于此類案件一般認定當事人雙方的合法債權債務關系即可。同時判決書中不出現“借款合同”字樣也可能可以避免當事人在上訴中主張合同不成立的抗辯。法官一席話令我倍感法官辦案經驗的豐富,語言文字表達技巧的高超:對本案同一個法律問題同一個意思的不同表述,我的表達可能會導致被告上訴合同不成立的抗辯,而法官的表達與我的意思一致卻無懈可擊。這就是一個法律人具備全面、夯實的法律知識功底以及良好的文字表達能力的體現。

二、法官斷案的過程實際上就是查明事實、適用法律的過程

“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痹谶M入法學院學習之前,我已對這句話耳熟能詳。但是我對法官如何認定事實、如何適用法律問題則是在法院實習之后才有更為深刻的理解?!耙允聦崬橐罁?,以法律為準繩”在程序上的體現為庭審中的針對事實問題的法庭調查(雙方當事人舉證質證)和休庭后合議庭就適用法律問題的合議。

如何做到“以事實為依據”?這其實就是在法庭調查中如何查明事實的問題。依照法律規定,查明事實只能依據雙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因而查明事實的關鍵在于審查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和關聯性(法官解釋所謂關聯性是指證據所證明的事實于本案的關系),這主要通過庭審中雙方當事人的舉證與質證來審查。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等。在審判實務中,最常見的是書證、當事人的陳述和證人證言,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一般而言,在法庭調查階段一方提供的并經對方質證對真實性無異議的證據都會被法庭采信;對于一方提供的并且對方對其真實性有異議的證據,一般法官會就該證據的來源等進行詢問當事人,在了解審查該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和關聯性之后決定是否采信。根據在法院實踐工作中的觀察與經驗,我發現就書證與證人證言而言,書證更容易被法庭采信,而證人證言通??尚哦鹊鸵稽c,法官認定事實的時候通常不會直接以證人證言為依據采信某一事實,而是尋求書證或其它證據,證人證言僅起參考作用。我想其中的原因是書證一般來源合法,真實性較高,不容易被對方質疑,而證人證言易受外界影響(如受對方脅迫、擔心被對方報復、被收買、對證明事實由于時間久遠而記憶失真等因素)而導致證言不可信。通過審查證據查明案件事實是判案的基礎和關鍵,無法律事實的發生即無法律適用問題的存在。

合同糾紛判決書范文4

(2008)甘民初字第2540號

身份證號:622301197304300355.

被告:張掖市永安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紅金,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人:宋良高,甘州區北街街道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張掖市宏源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權金彪,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人:高尚貴,該公司會計。

委托人:施儀,甘肅瑞雪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張科洲與被告張掖市永安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永安房產公司)、張掖市宏源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宏源建筑公司)、張有軍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08年4 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科洲的委托人孔永堂、被告永安房產公司的委托人宋良高、被告宏源建筑公司委托人高尚貴、被告張有軍及其委托人鄭春萍、施儀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證明上述事實的證據有:原告提供的住房預售合同、收款收據、移交清單、設計說明、交房單、(2006)張中民終字第299 號民事判決書;被告張掖市永安房產公司提供的土地使用證、福鵬綜合樓結算書;被告張有軍提供的圖紙會審紀要、結算書、還款協議、建設局文件(以上證據均為復印件)以及100 原、被告在法庭上的當庭陳述在案佐證,足以證明本案的事實。

本院認為:對于原告訴訟要求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的問題,根據《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本辦法所稱房屋權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房地產他項權利的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第六條規定:“房屋權屬登記應當遵循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權利主體一致的原則。”由此可以看出,房屋所有人申請辦理并享有房屋所有權證,據此辦理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證是房屋所有人的權利。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義務?,F房屋的所有權證已辦理,表明房屋的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歸屬

已明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國家實行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因被告永安房產公司系該樓的開發商,辦理土地使用證系開發商的義務,在庭審中被告永安房產公司也同意給原告辦理土地使用證,現應由原告、三被告共同到相關部門辦理土地使用證即可。

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五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案件受理費190 元,由被告張有軍承擔。被告張掖市永安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張掖市宏源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甘肅省張掖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張為光

審判員劉艷

審判員王勇

二00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書記員何麗萍

注:本判決書生效后,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逾期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于本判決書規定的履行期間最后一日起,在法定期間內,向本院提出執行申請。逾期不提出申請的,視為自動放棄權利。

附:[ 本案所適用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六十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一十三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五十九條國家實行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合同糾紛判決書范文5

關鍵詞:民事訴訟法;仲裁法;比較

民事糾紛的當事人在通過法律手段解決糾紛時,可以選擇訴訟或者仲裁,現將兩者的主要異同點作一比較,以利當事人作出選擇。

民事訴訟法 仲裁法

管轄機構(特點) 人民法院(國家機構,依法審理案件,有強大的執行力,但審理過程較長。) 仲裁委員會(非官方的社團法人,依法仲裁,裁決有法律效力,仲裁過程相對簡單。)

適用范圍 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 仲裁平等主體之間的合同糾紛和財產權益糾紛,不涉及人身關系。婚姻,收養,監護,撫養,繼承糾紛不可仲裁。

受理條件 一方認為合法權益受到侵犯可以,法院審查后決定是否立案受理。 要雙方事先訂立仲裁協議或在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這是仲裁前提,無仲裁協議不能仲裁。

當事人選擇機構 有糾紛后一方可向法院提訟,人民法院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 雙方事先協商選擇仲裁委員會。

當事人選擇仲裁員 當事人無權選擇審判人員。 當事人可選擇仲裁員。

回避 有回避制度,以避免審理不公正。 可以申請回避。

公開審理 審判原則上公開,宣判一律公開。 原則上不公開審理,當事人協議公開的可以公開。

審理方式 開庭審理。 可以開庭也可以書面審理。

審理時缺席 原告不到庭,可按撤訴處理;被告不到庭,可缺席判決。 申請人不到庭,視為撤回仲裁申請;被申請人不到庭,可缺席裁決。

財產保全 法院有權決定財產保全。 仲裁委員會無權直接采取保全措施,應將當事人的保全申請提交法院,由法院作出決定。

調解 可調解。 可調解,調解書與裁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和解 當事人和解后無權請求法院作出判決書。 和解后可請求仲裁庭制作裁決書。

終審 兩審終審,不服一審裁判可以上訴。 一裁終局,當事人須履行裁決。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請執行。

監督 法院院長對本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提交審判委員會決定。上法院可指令下級法院再審。 由法院監督仲裁委員會,可撤銷仲裁裁決或裁定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通過以上兩個法律的異同比較,可以通俗地說,按照民事訴訟法選擇訴訟相當于“官府判案”;按照仲裁法選擇仲裁相當于“大佬作主”,雙方都信得過大佬,愿意服從大佬的決定。如果有一方信不過大佬,就不能選擇仲裁,只有“擊鼓升堂”了。

參考文獻

合同糾紛判決書范文6

2019年大學生社會實踐調查報告

一、實踐單位和崗位簡介

在大四的這最后一個學期里,我迎來了最后一門課程---畢業實踐。本次實踐被安排在了開學后的六周,其主要目的是讓我們把在學校所學到的專業知識與具體實踐相結合,通過對司法實踐的了解進一步深化對所學法律知識的深層次1理解和掌握。

我此次在攸縣人民法院實踐。攸縣人民法院是基層法院,共有三個民事審判庭、兩個刑事審判庭、一個行政審判庭以及六個派出法庭(分別是西黃村鎮派出法庭、南石門鎮派出法庭、將軍墓鎮派出法庭、路羅鎮派出法庭、東旺鎮派出法庭及黃寺鎮派出法庭),還有立案庭、高審庭、審監庭、執行局等。我被分到民一審判庭,民一審判庭主要負責審理合同糾紛案件,后我又到執行局呆了一段時間。我在這里的工作主要是整理卷宗、旁聽庭審、練習撰寫判決書,還有幾次與其他工作人員到當事人住所地調查。

二、實踐過程概述

去實踐時老師對我們說實踐能否學到東西,關鍵不在于老師和法官,而在于自己,只有你帶著一雙求知的眼睛去觀察、探求,才能學有所獲。而且老師反復強調實踐的重要性,特別要求我們認真對待實踐。

實踐的第一天,確定實踐崗位后我到民一審判庭去報到。民一庭內正在開庭,我便坐在旁聽席上旁聽。這是一起比較簡單的合同糾紛案件,庭審程序進行得很快,在雙方當事人拒絕調解后,法庭聽取了當事人的最后陳述,法官宣布合議庭和議后擇日宣判,庭審結束。下午我被安排在庭內整理卷宗。

從第二天開始,我每天8點15左右趕到法院,先把庭內的衛生打掃一下。我們庭基本上每天上午開庭,不開庭又沒什么具體工作時我就到其他庭里旁聽。中午11點40分結束工作去吃飯。下午很少開庭,只有一次因上午沒有審理完畢,下午繼續開庭。除此之外大部分工作是整理卷宗(主要是排序、裝訂、登記)。庭長還給我安排了練習撰寫判決書的工作,把經過開庭審理的案卷讓我每三天寫一個判決書,寫完后再交庭長修改。在執行局呆的幾天除了和執行人員外出調查取證或送達傳票、執行令外,也同樣是整理卷宗。

三、實踐主要情況及體會

在實踐期間,我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1、整理卷宗。

在實踐期間幫助法官和書記員整理卷宗多份。在這些已經審結的案件中有不少的典型案例,涉及到事實的認定、證據的采信、責任的劃分等。在此過程中,通過對卷宗的翻閱和向書記員咨詢,我對合同糾紛案件從立案到審結的程序以及各種歸檔文書的分類有了詳細了解。

2、旁聽案件。

市場經濟飛速發展的同時,人們法律權利意識不斷增強,再加上仲裁等非訴程序糾紛解決機構較少,導致民一庭的案件相對較多,且呈逐年遞增趨勢。這對我來說是一件好事,有充足的案件旁聽。以前在學校我參加過刑事案件的模擬法庭,刑事案件很注重程序,法庭審理嚴肅。但在這里,旁聽民事審判后感覺庭審比較隨便,氣氛比較緩和,有些程序性問題也省略了。通過旁聽案件,我對民事審判的特點和程序有了詳細的了解,認識到民事案件的審理關鍵在于化解當事人之間的矛盾,促進社會和諧。與刑事案件著重體現國家強制力懲罰犯罪不同,民事案件的理想結果應該是讓雙方當事人實現共贏而又不失法律的尊嚴,這一點對法官的個人素質要求很高,這個素質不僅僅是法律方面知識要淵博,更要求法官有很高的人格魅力。

3、書寫法律文書。

在實踐的6周中,幫助庭長草擬了7份民事判決書,在撰寫的過程中出現了不少的錯誤。判決書的基本格式是首部、事實、理由、判決結果、尾部。首部寫當事人的基本情況,然后是原告訴稱,寫原告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再寫“被告辨稱”,其內容是被告的抗辯理由和事實。然后是“經審理查明”部分,寫法院對證據的采納和不予采納的理由及認定的事實。此后是本院認為,寫明判決的理由和所依據的法律,最后寫判決結果。我寫完第一個判決后交給庭長,他對我寫的判決書做了很多修改。他說:“你前邊寫的還可以,但在‘經審理查明’一部分存在問題較多,措辭不夠嚴謹,用語欠規范,陳述過于簡單,邏輯有失嚴密,說服力不足。”的確。

我在寫“經審理查明”部分時,寫得過于概括,庭長說這部分要把案件所有的相關事實都加以分析,寫出對證據采納和不采納的理由,因為判決要讓原告、被告雙方看,他們可能都不懂法律,作為一個法律文書撰寫者,你要讓訴訟雙方看了以后,通過對判決書中認定事實的邏輯分析得出與判決書相同的判決,這樣才能讓判決具有說服力,才會是一個成功的判決。而我的判決只是對原告、被告存在爭議的部分事實作了分析,并不能讓人從我的“經審理查明”和“本院認為”部分想當然的得出我做的判決。法律文書寫作這門課我在大二時學過,可惜當時認為只是考查課,沒有認真學習?,F在很后悔在學校是沒能好好學習這門課,以至現在不能完成實踐中法官交給給我的工作?;貙W校后我會努力補充文書寫作方面的知識,希望下次遇到類似情況時可以出色完成。

4、跟隨執行人員到被執行標的物所在地去執行。

一般到了強制執行階段的案件都是很難執行的,有一部分是被執行人的確沒錢無力給付賠償款,即無財產可供執行;還有一類是有錢但還是不能順利執行,這些被執行人大多都提前把財產轉移或隱匿,因為他們通曉法律。曾經有一個案件,申請人知道被執行人把錢存進了銀行,但執行人員去查詢后根本沒有發現被申請人的賬戶,這肯定是把錢存進了他人的賬戶。對于這類案件如果部門之間協調合力執行,會大大提高執行的效率。

實踐期間,我利用這次難得的機會努力工作,嚴格要求自己,虛心向法官求教,努力學習法律、法規等知識,利用空余時間認真學習一些課本之外的相關知識,掌握了一些基本的法律技能,從而進一步鞏固了自己所學的知識,為以后真正從事法律實踐工作打下了基礎。

“紙上得來終覺淺,絕知此事要躬行”。在短暫的實踐過程中,我深深地感覺到自己所學知識的膚淺和專業知識的匱乏,剛開始,對一些工作無從下手,茫然不知所措,這讓我感到非常難過。在學校時總以為自己學的不錯,一旦接觸到實際,才發現自己知之甚少,需要學的很多,這時才真正領悟到“學無止境”的真正含義。

以上也許是我一個人的感覺,不過有一點參加實踐的同學都應該有所認識:我們的法學教育和實踐的要求是有一定距離的。法學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學科,它需要理論的指導,但其發展和意義要在實踐中才能實現,并且它的主要目的是為社會實踐服務。所以,我們的法學教育應該與實踐更緊密的結合起來,在采用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辦學模式時,對實踐加以重視,更多的增加實踐所占比例。

在實踐過程中,我發現法律的普及與公民法律意識的提高非常重要。我國為推進法治建設而進行了多年的普法教育活動,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人們的法制觀念和法律意識都有了很大的提高。在我參加旁聽的好幾起案件中,當事人都沒有請律師,而是自行抗辯和辯護,而且他們所運用的法律和抗辯的理由都很到位。

雖然我國的普法工作取得了以上很大成就,但是我們不能否認在普法的深度和廣度上還有些不足。比如有些時候,人們對法律條文是知道的,但卻未能正確的理解它,以至于觸犯了法律而不自知;有些當事人由于平時不注重用法律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最后導致矛盾加深,對簿公堂,以至于本來可以避免通過司法途徑解決的案件占用司法資源。社會上還存在一些當事人對法律不信任的情況,他們質疑發律的公平和正義。所以我國應當而且必須加大法制貫徹、普及的力度,逐步建立人們對法律的信仰,只有這樣法治建設才能取得巨大的進步。

這一個多月的實踐使我深刻的認識到,除了要有很好的業務素質外,在工作中與同事保持良好的關系也是很重要的。做事先做人,只有先處理好人際關系,才能在工作中作出更大的成績。對于我們這樣即將步入社會的人來說,需要學的東西很多,周圍的每個人都可能是我們的老師,只要我們注意觀察和學習,工作與生活中周圍的同事和朋友會教給我們很多知識和道理。

四、自我評價

在實踐期間,我嚴格遵守工作紀律,不遲到、不早退,認真完成法官和書記員交給的工作,得到了民一庭全體人員的好評,同時也發現了自己的許多不足之處,找到了以后努力的方向。

通過一個月短暫而又充實的實踐,我發現實踐經驗的欠缺使自己在工作中捉襟見肘,力不從心。在幾位法官的幫助下,實踐期間我努力將自己在學校所學的理論知識與實踐相結合,用理論指導實踐,在實踐中自己的知識得到了鞏固和發展,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也得到了鍛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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