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村治理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鄉村治理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鄉村治理

鄉村治理范文1

[關鍵詞]宋代富民;社會形象;鄉村治理;社會作用;社會影響

中唐以降,伴隨著土地制度的變革,貧富之間的社會、經濟流動日趨頻繁,許多人可以通過這樣或那樣的方式成為土地和財產的主人。迄于兩宋。因“不抑兼并”國策的推行,民戶貧富分化也在呈現加速之勢。富民階層以其豐富的人際網絡和社會資源,在鄉村事務中較為活躍,逐漸成為一個舉足輕重的社會群體,社會影響漸趨顯著。以往研究多立足于富民豪橫鄉里和濟貧扶弱兩方面的考察,較少對其在鄉村治理中的多個面相進行深入探討,也未見對國家相關制度理念的發掘。筆者注意到上述問題,試圖從社會積極作用和消極影響兩個方面,結合有宋一代的社會發展變化狀況,作進一步研究。一 宋代的鄉村富民,按其社會角色不同,大致由以下幾類社會群體構成:以官戶(形勢戶)身份居鄉者(富且貴者);以士人的身份居鄉者;以宗族和家族的形象出現在鄉村者;當然還有許多純粹是鄉間土地主、財主(富未必貴者;富有的商人、僧道也有居鄉者)。他們均有機會成為鄉村管理體制的頭目,或說可以成為官方認定的鄉村精英[1]。貧士與貧宦不在本文的考察范圍之內。

在宋代基層社會中,按照是否為官方所認定,可以將鄉村精英分為兩類:一類是官方認定的鄉村精英(可視之為國家權力的“神經末梢”);另一類是不為政府認定而為民戶所認同的鄉村精英。而按照其執行的職責,又可將之分為征稅派役的鄉村精英與管理鄉村社會治安的精英兩大類。無論是否為官方所認定,富民都是在鄉村中擁有一定社會聲望和影響力的社會群體,國家借助他們豐富的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資源,由他們協助或替代地方政府征稅派役,維持基層社會秩序,以起到社會治理的成效。

一般而言,歷代王朝都是依靠比較富有或兼多丁的民戶治理鄉村,借以穩定鄉村秩序,代替地方政府從多個方面管理鄉村。譬如,北朝的黨里鄰,“三長皆是豪門多丁為之”[2](《常景傳》);唐代“里胥者,皆鄉縣豪吏,族系相系”[3](《政事上》)。宋代承擔鄉役者,政府規定一般須是鄉間富民,士人、大家族和宗族的首領等自然也在其列。

在宋代,鄉里、鄉役和保甲三種制度,是國家用以加強鄉村控制的主要方式。雖然這三種制度前后錯綜復雜,甚或有相互兼充、重合的現象,但是從國家的規定來看,其中的頭目都要求由鄉間富足(或兼多丁)的鄉村民戶承擔,他們在很大程度上替國家承擔著鄉村治理和維持社會秩序的作用。不太富有的民戶(第四、五等主戶和廣大的客戶),則只能充當次要角色——丁、承帖人等,其所謂職責就是被用于驅使。至于廣大客戶,一般是沒有承擔職役資格的。

關于充當鄉役的富民,我們先檢視兩宋各個時段的政府規定。宋太宗淳化五年(994年)詔令:“兩京、諸道州府軍監管內縣,自今每歲以人丁物力定差,第一等戶充里正,第二等戶充戶長,不得冒名應役。”[4](淳化五年三月戊辰)宋仁宗至和二年(1055年),詔廢里正,戶長一役主督賦稅,以第二等戶充役。宋神宗熙寧年間(1068—1077),推行募役制時,應募戶長役者,規定須是第四等以上的鄉村民戶“有人丁物力者”方可承擔[5](《轉對論役法札子》);元豐八年(1085年),經過一番反復,重行募役時,仍規定戶長以第四等以上民戶應募[4](元豐八年十月)。元祐以后,重新推行差役制,沿用熙寧前的制度,以第二等鄉村主戶輪差戶長。此后,但凡以戶長催稅,大致沿用了這一規定。關于耆長、壯丁,據《嘉定赤城志》卷十七和《淳熙三山志》卷十四載,耆長“以第一、第二等戶差”,壯丁從屬于耆長“于第四、第五等差”。另,《續資治通鑒長編》卷七十三載,宋真宗大中祥符三年(1010年),乞伏矩奏云,“況第一、第二等戶充耆長、里正……”這說明,宋初以來,一直以第一或第二等鄉村主戶輪差耆長,以第四等或第五等戶輪差壯丁。熙寧年間推行的募役法中,關于充募耆長的戶等規定,也可從元豐八年(1085年)朝廷再次下詔恢復耆壯之法中找到根據,即耆長允許募第三等以下民戶充應[4](元豐八年十月丙申)。元祐之后,復更為差役制,耆長、壯丁的應役戶等則一如熙寧前舊制,此后也大致沿用未變。保甲制被混同于鄉役制后,宋政府對于充擔都副保正、大小保長、甲頭、承帖人等鄉役的民戶,也均有具體規定。熙寧三年(1070年)初行保甲制時,朝廷規定充任小保長須是主戶中“有才干、心力者”,充任大保長須是主戶中“最有心力及物力最高者”,充任保正副者須是主戶中的“最有行止、心力材勇為眾所伏及物力最高者”[6](兵二之五)。這時,由于以鄉間中下民戶充任都副保正、大小保長等缺乏參加訓練的馬匹、武器和衣食等,所以必須用富民承擔。此后,宋政府也一再強調,“在法:保正副系于都保內通選有行止、材勇,物力最高者二人充應”[6](食貨六六之八二)。南宋林季仲《竹軒雜著·論役法狀》引述紹興二年(1132年)和四年(1134年)的臣僚上奏,稱他們要求輪派差役,“欲不拘甲分,總以一鄉物力次第選差,非第一等[戶]不得為都[保]正,非第二等不得為保長”。

早在熙寧三年(1070年)二月,被差派為甲頭之役者,政府強調須是以鄉村“有物力”[6](食貨四之十九)的第三等以上民戶方可充任。南宋時期曾有“自高至下,依次而差”[6](食貨六五之八五)的情況。然而,紹興三十一年(1161年)二月,朝廷又同意一位官員的奏章,以“甲內稅高者為[甲]頭催理”[6](食貨六五之九二)賦稅?!岸惛摺敝?,當然是指較為富有的鄉村主戶。

總之,大致而言,兩宋政府一直貫徹著以鄉村中較富裕(一般為三等以上主戶)的民戶充任里正等重要鄉役的制度,并憑借他們實現政府對鄉村社會的控制和有效管理。而鄉役戶的社會交際網絡、社會流動的可能性,以及“因役致富”和行政經驗的積累,有利于他日的舉業和仕業[7](P441),也構成為其社會資源的一部分。

居鄉的士人、形勢戶,有時他們并非官方認定的鄉村精英,算不上協助政府管理廣土眾民的、國家政權的“神經末梢”,但在基層社會中,他們同樣起著鄉村治理作用。如所周知,讀書和考取功名所需的費用,是很可觀的一筆開支,沒有一定經濟能力的民戶,是很難加入到科舉人仕的行列中的。宋代科舉的發展,相當可觀。社會上讀書的人越來越多,而考取功名的人畢竟是鳳毛麟角;即使是考取到功名,由于宋代官多闕少的矛盾也很突出,所以,為數不少的落第士人和待闕、丁憂、致仕的官員仍會有很多可能生活在鄉間。雖然有些士人并不富裕,被目為貧士[8]但從總體上看,這個社會群體中的大多數人比較富有,或擁有一定的社會資源,在鄉間具有一定的影響力。由于各種因素居鄉的形勢戶,因其所擁有的財富以及其他政治、社會資源,一般也比較富有。而按照宋政府的規定,所謂形勢戶,“謂現充州縣及按察官司吏人、書手、保正、耆[長]、戶長之類,并品官之家非貧[戶]弱者”[9]?!胺秦歔戶]、弱者”,意即非富有者不能列入形勢戶。他們也往往參與鄉村治理,起著社會控制的作用。

另有一類鄉村富民,是以大家族、大宗族的形象出現的,他們同樣對鄉村治理影響較大。南宋汪藻《浮溪集·為德興汪氏種德堂作記》中的這則史料,大致可反映出他們在鄉間的經營和社會影響:

迨宋興百年,無不安土樂生。于是,豪杰始相與出耕而各長雄其地,以力田課僮仆,以詩書訓子弟,以孝謹保墳墓,以信義服鄉間,室廬相望為聞家,子孫取高科登顯仕者,無世無之。

再如,為了延續家族的興旺和昌盛,李筠死后三年。其妻耿氏吩咐三個兒子分別“吏而役”、“耕而食”、“使就學”[10](P394)。自南宋初延續二百六十多年的浦陽鄭氏家族,其族規中雖然有著“子孫勿習吏胥”的條款,但卻又強調“立家之道,不可過剛,不可過柔,須適厥中”,要求凡是“子弟當隨掌門戶者,輪去州邑,練達世故,庶無懵暗不諳事機之患”[11]P13,P5)。即要求族人到縣司熟悉官民交接的門道。上述兩例,都是家族、宗族要培養同縣司官吏打交道的族人,使他們參與到國家權威的范疇之中。一方面,是為了避免自家受到蒙蔽,遭受損失;另一方面,他們也有著借以發展家族的理念。換言之,這也是家族、宗族的首腦與鄉役等交叉重合的例證。他們對于地方、對于家族的治理作用,也是很重要的。

居鄉的官戶、形勢戶,一些富有的士人和家族,他們的各種社會行為,或成為民戶心目中的“豪橫”,或被目為“長者”。富民豪橫鄉里的情況,史例頗多。例如,《續資治通鑒長編》天禧四年(1020年)四月丙申所載:

浮梁縣民臧有金者,素豪橫,不肯輸租。畜犬數十頭,里正近其門,輒噬之。繞垣密植橘柚,人不可入。每歲,里正常代之輸租。及臨涇胡順之為縣令,里正白其事。順之怒曰:“汝輩嫉其富,欲使順之與為仇耳!安有王民不肯輸租者耶?第往督之?!崩镎撞荒堋m樦故至^之,又白不能;使押司、錄事繼之,又白不能。順之悵然曰:“然則此租必使令自督耶?!?/p>

再如,袁采在《袁氏世范·子弟宜常關防》中所載:

貴宦之子孫……其居鄉也,強索人之酒食,強貸人之錢財,強借人之物而不還,強買人之物而不償。親近群小,則使之假勢以凌人;侵害善良,則多致飾詞以妄訟。鄉人有曲理犯法事,認為已事,名曰擔當;鄉人有爭訟,則偽作父祖之簡,干懇州縣,以曲為直。差夫借船,放稅免罪,以其所得,為酒色之娛,殆非一端也。

反映南宋時期東南地區社會現實的《明公書判清明集》,其《士人因奸致爭既收坐罪且寓教誨之意》、《貢士奸污》、《士人教唆詞訟把持縣官》以及《豪橫》類目下各篇所反映的,許多都是居鄉富民所為不法之事的記錄。其中,《為惡貫盈》條所載“鄱陽之駱省乙者,以漁獵善良致富,武斷行于一方,脅人財,騙人錢,欺人孤,凌人寡,而又健于公訟,巧于鬻獄。小民思其羅織,吞氣飲恨,敢怒而不敢言”,更是一個較為典型的例子。

富民被鄉戶目為“長者”的史例,也頗為豐富。例如,劉摯(忠肅集·贈刑部侍郎孫公墓表)所記,孫成象之子孫雋居鄉時,“輕財樂施,教子有方,里人以為長者”。再如,胡銓《胡澹庵先生文集·易長者墓志銘》載,易啼“鄉人有斗者,踵門求直,聞君言羞縮輟訟”;洪咨夔《平齋文集·羅迪功墓志銘》記載羅介圭事跡云:“鄉鄰信其長者,有訟不之有司而之君取平相踵也?!彼麄冇械碾m非官方備案的鄉村治理頭目,其實即使在暗中,他們仍是鄉村中舉足輕重的人物,其社會效用有時也遠遠超過鄉村管理頭目。譬如,前揭鄉民爭訟者會主動找他們平決詞訟,社會救濟、橋道、水渠等公益事業的興建,教書育人,解讀官方文件,向廣大不識字的民戶傳達國家的題壁公告、賦稅征收條款及狀紙的書寫和案件判決結果,等等。這些連接于地方政府和廣大民眾的事務,依賴這些人的活動,方可達到官民相接的目的??傊?,他們在鄉間的威望很高,影響力很大,在鄉村治理和秩序維護方面作用顯著。

此外,鄉間富民當還有兼具二者的另一種社會形象——充當國家和社會間的緩沖劑。就宋代而言,國家的治理理念是以在人口中占極少數的富民治理廣大的貧苦民戶。如果依傅衣凌的“公”和“私”的兩大系統的劃分[12],則這些鄉間富民,一方面他們代表著“公”(國家)的系統的功能,為征收國稅和社會穩定而工作;另一方面,他們也往往代表著“私”(社會)系統的利益,為了地方與鄉村民眾的生活和生存,與官方做著這樣或那樣的融通的事情,甚至會或明或暗的與國家抗衡,化解國家和基層社會間的矛盾與沖突,成為名副其實的社會緩沖劑。這兩者之間的界限是很難區分的,往往是公、私交融在一起。此外,我們還要注意到,這些富民更多的會從自身的利益著想:對自家有利的事情,或爭或搶,極力為之;對自家不利或是利益較少的時候,他們則避之唯恐不及。例如,據袁采《袁氏世范·處己·官有科敷之弊》載,在應付州縣官員的各種錢物需求時,“為手分、鄉司者,豈有將己財奉縣官,不過就簿歷之中,恣為欺弊”,是其更多為一已之利考慮的表現。柳立言在討論家族問題時指出,士大夫并非不留意宗族的命運,但更關心本家的前途[7](P438)。這當然也是出于對一己私利的考量。再如,當國家賦役不太沉重時,富民大多樂意承擔鄉役?;鶎庸簟白允扯k公事,且樂為之,爭為之者”無非是有“利在焉”[13](P111,Pll2)?!八矫币廴说某霈F,就是很好的說明;詭名挾戶一直是兩宋社會中不可根除的頑疾,也是最好的例證[14](紹興十三年六月辰子[15]。

即使并非官方認定的精英,他們同樣還是鄉村中實際的富有群體。在宋代,雖然貧民有求富心理,但是富民卻有露富憂懼一出于逃避賦役負擔的考慮。而無論如何,他們之所以愿意成為帶有一些官氣的公吏,主要還是出于能夠借此與官方接觸,利用自身的社會資源,采取各種有利的手段,轉嫁或是逃避過多的賦役負擔。在這些問題上,出自官方的史料和民間的實況往往有很大差異。現存史料,在《明公書判清明集》等判例和官方反映基層混亂的文獻之中,多有記載鄉間富民“豪橫”的一面,而在墓志銘、神道碑、行狀等史料中,則多有記載其作為“長者”扶貧濟困的一面。這些史料本身所顯現出的信息,其可信程度早為學者所發覺,近來柳立言[7](P435]、邢鐵(河北大學2001年宋代經濟史研討會上的發言)兩位學者均有討論。傳統中國鄉村社會中,聚族而居的鄉民,地緣性和血緣性緊密結合,強調睦鄰友好。富民充當官方的精英與否,都不會對貧乏不能自存者過分壓榨和侵奪。在完稅納糧過程中,如果貧乏者實在無力繳納,而充當催稅鄉役的富民自己也不愿代納時,則往往是向較為富有的中等民戶多征,以完成征收任務。所以,在實際社會生活中,似乎還有更多的鄉間富民是二者兼而有之,并隨著外界事物的發展,不斷調整變換自己的

社會角色。換言之,鄉村中的富民往往是一個比較中性的社會形象一一這樣的人占大多數。這一社會形象,似乎是結合上述兩方面史料,所反映出的特殊之外的一般,應更接近于社會生活中的常態。

要之,由富民治理鄉村,其對國家的助益和穩定基層社會秩序的作用確實是很明顯的一一賦稅賴以征收,國家財政得以在困窘中運行不輟;兩宋基層社會也相對穩定。但是,也應該看到,其中消極影響也不少。諸如詭名挾戶,轉嫁賦役負擔;霸占良田,欺凌貧弱;違法犯禁,殺人害物,破壞國家法制;封山占水,強取豪奪,破壞國家經濟秩序;武斷鄉曲,擾亂社會,破壞人民的正常生活,等等。當然,也不排除有些富民在鄉村中常常是以“長者”的形象出現在公眾面前,在有些時候隱藏起作為“豪橫”的許多行為。換言之,富民治理鄉村的社會作用和消極影響是同時并存的。

轉貼于 三

歷代王朝之所以以富民參與鄉村治理,而不用貧民,不但因為富民是一個比較穩定的社會中間層,在社會中具有重要的作用,更

因為富民是國家財稅所在,用他們承擔差役,如果稅物丟失或民戶賦稅不能及時、足額征收到,可以找他們代為繳納。北宋劉摯以為:“役人必用鄉戶,為其有常產則自重?!被蛘哒f,富民“身任其役,則自愛而重犯法”[16](《食貨上五·役法上》)。司馬光則說:“國家舊制所以必差青苗產充役人者,為其有莊田家屬,有罪難以逃亡,故頗自重惜。今雇浮浪之人充役,常日恣為不法,一旦事發,單身竄匿,何處州縣不可投名?又農家所有不過谷、帛與力,自古賦役無出三者?!盵17](《乞罷免役錢狀》)此外,在討論弓手時,還有這樣的看法:“蓋鄉人在役,則不獨有家丁子弟之助,至于族姻鄉黨,莫不為耳目,有捕輒獲;又土著自重,無逃亡之患?!盵16](《食貨上五·役法上》)也就是說,有恒產者才易于為官府利用。那么,貧者為什么不能擔當如此責任呢?這是因為,依賴鄉間貧民參與社會治理,或用以加強國家對鄉村社會的控制,這樣的舉措是不能奏效的一一富民不大可能聽從貧民的支派,鄉役人在向民間征收賦稅過程中,總有一些“釘子戶”(多半是豪橫的形勢戶)“頑慢不時納”[6](食貨六五之七九)。貧民承擔鄉役一般不敢到豪橫的形勢戶家催征,早在中唐時杜甫就有里正、村正等在征收賦役時“雖見(豪強民戶)面,不敢示文書取索,非不知其家處,獨知貧兒家處”的記載[18](《東西兩川說》),將他們欺貧怕富的心態躍出紙面。

從現存的文獻看,兩宋社會中,中下戶或是情愿或是被迫充當官方鄉村精英者也不在少數。據《歷代名臣奏議》卷二五八載,宋孝宗時,太學博士虞儔說:“近來諸縣所差保正長,雖以稅力高下為則,然奸民利在規避役次,于未點差已前,先行計囑鄉書將所管稅力虛立典賣文契,及詭名走寄,官司不究情偽,往往將無力下戶抑逼承認?!敝邢聭魮尾钜?,富民詭名逃稅,而官方催逼,自己又沒有足夠的經濟能力代為繳納,如有代納,就會導致中下戶因此破產逃亡,甚至鋌而走險。這樣一來,不但政府財政會受損,基層社會秩序也因而遭到破壞。出于這樣的考慮,任何政府在制定政策時,都不會完全依賴這些貧民治理鄉村的,而依靠富民催征,貧民一般是不敢和他們抗爭的,即使是收獲不多,但在富民承擔鄉役催稅時,他們也會在威逼利誘下將不多的收獲上繳。因為他們對于富民有著這樣或那樣的依賴性:貧病喪葬、天災人禍,還要依靠向富民借貸來生存。這是他們一般不敢得罪富民的主要原因。司馬光有如下議論,似可備一說:

夫民之所以有貧富者,由其材性愚智不同,富者智識差長,憂深思遠,寧勞筋苦骨、惡衣菲食,終不肯取債于人,故其家常有贏余而不至狼狽也;貧者啙窳偷生,不為遠慮,一醉日富,無復贏余,急則取債于人,積不能償,至于鬻妻賣子、凍餒填溝壑而不知自悔也。是以富者常假貸貧民以自饒,而貧者常假貸富民以自存。雖苦樂不均,然猶彼此相資以保其生[17](《乞罷條例司常平使疏》)。

貧富相得,相依而存,或說“彼此相資以保其生”,這或許也是鄉村社會中的一個常態。能夠保證廣大民產按時、足額地完稅納糧,并能在一定程度上教化、管理鄉間中下等主戶和貧弱客戶,保障基層社會秩序穩定,這是國家依賴富民充任官方鄉村精英的真正原因,也是國家制定相關制度的理念所在。進而言之,依賴富民參與鄉村治理,還與兩宋社會發展過程中內憂和外患不斷,國家財政入不敷出,兼而國家將財政權集中于中央,地方財政困窘不堪等因素有關。在宋代,地方行政已不足于加強國家對基層社會的治理;尤其是到了南宋,“政府對于地方的統治能力有所不足”[18](P66)。為了國家的持續發展和基層社會的穩定,國家不得不更多地利用富民參與到基層社會治理中來。但是,即使是在這樣的背景下,由于國家財政和地方財政都極端困窘,國家并沒有足夠的經濟資源支付為數眾多的鄉役人的報酬,反而在征稅派役過程中增加一些額外的負擔[19]。過加大賦稅征收的力度,將廣土眾民牢固控制起來,防止禍起蕭墻。

宋代這種依靠富民治理鄉村的制度,的確起到了一定的效果。有學者認為,北宋中期以后,尤其是南宋時期,士大夫已開始越來越多地經營和自己利益密切的地方事務了[1]。士大夫所追求的修齊治平,以前更多的是把精力和目光關注在怎樣治國平天下上,而今則將修身、齊家的理念放在了首位。北宋時呂氏鄉約的出現,范氏義莊的興起;南宋時義役的肇興,社倉的社會救濟效用等等,都說明士大夫階層日益關注鄉村事務了。筆者以為,上述現象的出現,除了緣于宋代有大量士人、官戶生活在鄉間外,更由于北宋中期以后印刷術的發展,使得士人的事跡有更多的可能保存下來,成為后入研究的資料。至于前代類似史跡似乎較少,宋代的增多是否就意味著士人階層對于基層事務的關注增多,增多的程度如何,似應有更為客觀深入的思考。

宋代依賴鄉村富民參與社會治理的舉措,在一定程度上是為了國家財賦收入上的考慮,同時也是依賴富民在鄉間的政治、社會、經濟、文化等資源,起到國家權威所不能達到的社會治理效果。這種依靠鄉村富民治理鄉村的制度,自古皆然,只有到了國家權威有完全的能力控制鄉村時,才出現了貧下民戶參與鄉村治理的局面。這從另外一個方面說明了,兩宋時期的國家權威確實有著極力向鄉村基層社會滲透的意向。但是,在當時交通條件、信息傳播和缺乏有效監控機制等情況下,皇權的觸角卻并不具備支配和動員每一個社會細胞的能力。面對內憂外患,尤其是國家財政的人不敷出,宋代國家鄉村治理的理念恐非只是出于儒家“只是不生事擾民”[20](P537)的考量[21]。只有全面動員鄉村精英,使之成為一級政權,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加大對其監控的力度,國家權力滲入基層鄉村的深度才會更顯成效。

[參考文獻]

[1] Robert P.Hymes. Statesmen and gentlemen, the Elite of Fuchou Chiangsi, in Northern and Southern Sung.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6.

[2]魏收.魏書[M].北京:中華書局,1974.

[3]王.唐語林[M]。北京:中華書局,1989.

[4]李燾.續資治通鑒長編[M].北京:中華書局,2004.

[5]陳傅良.止齋先生文集[M].四部叢刊初編本.

[6]徐松.宋會要輯稿[M].北京:中華書局,1957.

[7]柳立言.Beverly J.Bossler,Powerful Relations:Kinship,Statusm,and the State

in Sung China(960—1279)評介[J].臺灣大學歷史學報,1999(24).

[8]梁庚堯.南宋的貧士與貧宦[J]。臺大歷史學報,1991(16).

[9]謝深甫.慶元條法事類[M].哈爾濱:黑龍江人民出版社,2002.

[10]公孫簡.宋贈大理寺丞趙郡李君墓志銘[A].全宋文[Z].成都:巴蜀書社,1988.

[11]鄭太和.鄭氏規范[M].北京:中華書局叢書集成初編本,1985.

[12]傅衣凌.中國傳統社會:多元的結構[J].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1988(3).

[13]陸九淵.陸九淵集[M]。北京:中華書局,1980.

[14]李心傳.建炎以來系年要錄[M].臺北:商務印書館影印文淵閣四庫全書本,1986.

[15]王曾瑜.宋代的詭名挾戶[J].社會科學研究,1986(4—5)。

[16]脫脫,等.宋史[M].北京:中華書局,1985.[17]司馬光.溫國文正司馬文公文集[M].四部叢刊初編本.

[18]梁庚堯.豪橫與長者:南宋官戶與士人居鄉的兩種形象[J].新史學,1993(4).

[19]刁培俊.由“職”到“役”:兩宋鄉役負擔的演變[J].云南社會科學,2004(5).

鄉村治理范文2

[關鍵詞]公共選擇鄉村關系治理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設浪潮的推動下,中國鄉村社會正處于急劇的社會變遷之中,經濟發展、體制改革、民主法制等逐步深入基層社會。在農業大國向工業大國的轉型期,建設一個和諧的鄉村社會是促進和諧社會建設的重要因素之一,然而,在鄉村關系治理的現實實踐中,鄉村關系到卻出現了一些失范現象。其中鄉鎮政府的越位侵權和村委會的過渡行政化是當前鄉村關系改革和發展的難題,嚴重制約了鄉鎮行政效能的有效履行和村民自治的健康發展。

一、公共選擇理論闡釋鄉村關系失范

公共選擇理論包括廣義和狹義兩種解釋,廣義的公共選擇理論是經濟學理論的一個重要流派,是將經濟學應用于政治科學;狹義的公共選擇理論是作為行政管理學的一個流派而存在,它將公共選擇的方法應用于公共行政管理領域,關注的重點是政府的管理活動及各個領域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執行。公共選擇即非市場的集體選擇,公共選擇理論的宗旨是把市場制度中人的行為與政治制度中政府的行為納入同一分析軌道,即經濟人模式。

公共選擇理論的基本行為假定是:人是關心個人利益的,是理性的追求效用最大化者,即理性的經濟人。公共選擇理論家基于這個出發點,分析了公共管理組織的行為,他們認為,公共管理組織及其組織者并不像人們所認為的那樣充滿公益心,相反他們的和常人沒有什么區別,都是個人效用最大化的理性經濟人,追逐自己的私利,他們首先追求的是個人利益和組織機構的利益,然后才會照顧公眾的利益。公共選擇理論假定適用于不同的領域,既適用于政府部門組織也適用于非政府部門的自治組織。

鄉村關系失范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鄉鎮政府的越位侵權,具體說主要集中在對村委會人事權、財政權以及農民生產經營自的非法干預上,體現在村民自治的民主選舉、民主管理、民主決策和民主監督各個環節之中;二是村委會的過渡行政化和“過渡自治化”,前者指村委會成為鄉鎮政府的一個下屬辦事機構或一級“準政權組織”,后者指村委會單純從本社區利益出發,不愿接受鄉政府指導,對承擔的協助鄉鎮政府開展工作的職責抱著消極、冷淡的態度。

從鄉村關系失范的具體表現我們可以看出,作為兩個緊密聯系又相對獨立的公共管理組織都力圖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將自身權益影響或擴展到對方。當然,在追求自身組織利益而努力去影響或限制它組織利益的過程中起決定作用的是組織中的人,是受到他們自身利益的驅動、追求個人效用最大化,從而造成鄉村關系失范。

二、鄉村關系失范的影響因素

公共選擇是相對于市場選擇而言,一般來說,在市場選擇中當市場機制不健全或市場還未成熟時,經濟人就會在市場缺陷中尋求利益最大化,抑或投機,而不是靠公平競爭獲利。同理,政治體制的不完善,也給公共組織或公共管理者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提供可乘之機。

(一)壓力體制下鄉鎮政府強權

鄉鎮政府作為我國鄉村地區基層政權組織,處于我國權力運作體制中的最末環節。長期以來我國權力運作體制在某種程度上可稱為壓力型體制,其主要特征在于各級政府為完成上級下達的經濟趕超指標,采取數量化任務分解的管理方式和物質化的績效評價體系。這決定了國家在農村的各項發展目標、計劃、任務最終要靠鄉鎮政府加以貫徹落實,也迫使鄉鎮領導和鄉鎮干部想方設法去完成上級部署的各項任務,如計劃生育、征兵、糧食種植,稅款征收等。為此,鄉鎮利用對村干部的去留決定權和工資報酬權將指標再度分解分配給村民自治組織特別是村委會,并利用強有力的行政命令手段督促其執行,這就造成村民自治組織自治權限大大縮小,從而使鄉政府與其的角色關系扭曲。

(二)鄉村治理法制建設存在缺陷

實行村民自治之后,理論上說村民自治委員會與作為基層政權的鄉鎮政府并無行政隸屬關系,二者只是工作上指導與合作關系,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規定“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對村民委員會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但是不得干預依法屬于村民自治范圍內的事情。村民委員會協助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開展工作?!睆拇宋覀兛梢钥闯龇蓪Υ逦瘯袜l鎮政府關系的規定是非常粗略和原則化的,既沒有對“指導、支持和幫助”的范圍給以合理確定,也沒有對村民自治的領域給以明確表述,這在客觀上導致規范鄉村關系和村民自治的制度供給不足和空隙過大。鄉鎮政府擁有比村民較多的政治、經濟、文化和組織資源,再加鄉鎮權力缺乏有效的約束制衡。這種制度的空隙客觀上成了基層干部利益群體謀求自身利益的活動空間,他們能較便利的利用制度空間去對村民實現制度侵權。

(三)村委會雙重角色失衡

村委會作為法定的村民自治組織,是經過村民授權來控制與管理社區資源,體現和維護村民利益并通過為村民服務來贏得他們的支持和信任,但是在實際中村委會又承擔了鄉政府分配給某些行政職能。這樣,村委會便扮演了雙重角色,一方面要貫徹上級方針政策,代表鄉鎮政府工作,另一方面又要完成屬于自治范圍內的工作,分別體現鄉鎮意志與村民意志。雖然在人民的國家內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但矛盾和沖突不可避免,因為中國所要實現的后發外向型現代化本質上是一種強制的現代化,它要求村民在較短的時間內即適應并接受原生型現代化國家在很長的時間內所發生的種種變化。因此必然有大量不受村民歡迎的國家任務和要求要通過村委會去強制執行,同時,鄉鎮政府自身利益的也會搭上制度化轉型的便車進行擴張。雙重角色必然產生雙重對策,一方面村委會順從鄉鎮政權,成為鄉鎮政府的辦事機構執行命令或進一步搭便車“自我擴張”,另一方面從自身利益出發搞“上有政策、下有對策”進行游說、消磨甚至抵制,村級反控制力量的成長使鄉村關系處于緊張狀態。

三、對鄉村關系失范的治理

公共選擇理論關注的中心是政府與社會的關系,通過在公共部門中恢復競爭,引入市場機制,打破政府壟斷,從而將政府的一些職能釋放給市場和社會。從總體上看,鄉村關系失范主要在于鄉鎮政府對村委會合法權益的侵蝕造成的矛盾和沖突,治理的關鍵在于鄉村雙方的良性互動:

(一)完善法律法規,明確鄉鎮政府與村委會的職責權限

要實現鄉鎮政府與村委會良性互動,首先要確立二者是相對獨立的利益主體,是無直接隸屬關系的平等法人關系。中國農村社會正處于急劇轉型期且地區發展不平衡,鄉鎮與村集體的利益邊界和權限范圍往往是模糊的、變動的,現行的法律只是設計較為寬限的法律框架,并沒有程序性規定。要明確鄉鎮與村的角色定位,首先要理清二者的職責權限,一是根據憲法和《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確立的鄉政村治原則精神,各級人大制定關于鄉政村治特別是村民自治的實體性法規,明確劃分鄉鎮和村的利益邊界及管理權限,哪些事項需要鄉鎮政府“指導、支持和幫助”,哪能些事項需要村委會“協助工作”。明確的外延和內涵使國家的法律法規、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通過鄉鎮政府得以順利貫徹,村民利益通過村民自治得以真正實現。這樣鄉鎮政府的依法行政得到村民的認可擁護,違法施政被村民合理拒絕,同時村委會的雙重角色大體平衡,起到了“承上啟下”的作用,使鄉鎮行政管理與村民自治在制度規范上有機銜接起來。

(二)重塑政府形象,建立服務型鄉鎮政權組織

改變政府形象,規范政府作為,首先要在體制上解放鄉鎮政府,根本的是要改革壓力型政治體系,使鄉鎮從繁重的數字化指標任務中解脫出來。再造政府基層組織體系方面不是繼續精簡,因為現有框架下精簡已經走到末路,改革的目的在于提高績效而不是裁減人員,鄉鎮改革的目標是讓鄉鎮只有最基本的社會事務管理功能,如土地管理、治安管理、救災、優撫等。鄉鎮政府不應該對經濟增長目標負責,也不應該對自身財政負責,更不應有自我擴張和資源掠奪行為,鄉鎮政府應該充分發揮市場機制與民間組織在資源配置中的角色,把主要精力和資源更多地投在提高公共服務與發展社會福利事業領域,提高服務能力。

(三)培育自治組織,增強村委會自治能力

民間自治組織是溝通政府與公民重要橋梁。政府與公民良好合作常常需要一個中介組織的協調,一方面各種民間組織及時把其成員對政府的要求、愿望、建議、批評集中起來轉達給政府,另一方面又把政府的政策意向和對相關問題的處理意見傳達給其成員。同時民間組織對政府行為構成強有力的制約,適應了農民豐富多彩的社會需要,民間自治組織大量成長,政府就會受到來自外部的制約,可以抵制、克服政府組織不合理的甚至侵犯群從利益行為。因此國家應從體制上消除對民間組織不合理限制,使各種形式各種功能的農村民間自治組織有寬松的成長發育環境,如村委會、各種農民協會、養殖協會等。在民間組織發展過程中,不斷探索實施規范管理的新體制,建立政府與非政府組織良性互動關系。村委會作為村民法定的自治組織,在村務管理方面更應擔負起責任,只要不偏離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對村莊重大事項具體負責實施并自覺接受村民監督,加強自我決策和自我管理能力,增強村莊“自主性”,這樣才能理順村莊和鄉鎮政府關系。

(四)提高鄉村人員素質,實現由經濟人向社會人轉變

在處理鄉村關系過程中,人是具有決定性的因素。鄉村關系不協調很大程度上同鄉村干部素質低下,農民覺悟不高有關。表現在鄉村干部中主要是不相信群眾、、人治觀念、,表現在村民群眾中則是文化水平低,覺悟不高,缺乏契約合作意識,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放任主義傾向。因此要改變這一狀況,必須在鄉村社會樹立現代民主觀念、法制意識和契約精神,鄉鎮干部要按照“三個代表”要求,提高認識,改進方法,依法履行“鄉政”職責,充分認識到鄉鎮政府與村委會之間是指導與被指導關系,對鄉村管理應更多的采取法律的、經濟的、教育的手段而不是簡單的行政命令,應尊重村民自治權和村委會的相對獨立性,增強服務意識、公仆情結;村干部要依法履行“村治”職責,加強自身建設、增強自治能力,自覺協助鄉鎮政府做好各項工作,引導農民用好民利,做好村民的“當家人”。從根本上說,要在市場經濟發展的基礎上實現由理性的“經濟人”向為民服務的“社會人”轉變,實現鄉鎮民主管理與村民自治良性互動,共同建設和諧的鄉村社會。

[參考文獻]

[1]陳振明政策科學--公共政策分析導論(第二版)[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

[2][美]布坎南自由市場和國家[M]北京:北京經濟學院出版社.1998

[3]徐學通村民自治中的困境:村委會的行政化傾向[J]行政與法2003(10)

[4]宋敬本從壓力型體制向民主合作體制的轉變[C]北京:中央編譯出版社1998:28

鄉村治理范文3

[關鍵詞]公共選擇鄉村關系治理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設浪潮的推動下,中國鄉村社會正處于急劇的社會變遷之中,經濟發展、體制改革、民主法制等逐步深入基層社會。在農業大國向工業大國的轉型期,建設一個和諧的鄉村社會是促進和諧社會建設的重要因素之一,然而,在鄉村關系治理的現實實踐中,鄉村關系到卻出現了一些失范現象。其中鄉鎮政府的越位侵權和村委會的過渡行政化是當前鄉村關系改革和發展的難題,嚴重制約了鄉鎮行政效能的有效履行和村民自治的健康發展。

一、公共選擇理論闡釋鄉村關系失范

公共選擇理論包括廣義和狹義兩種解釋,廣義的公共選擇理論是經濟學理論的一個重要流派,是將經濟學應用于政治科學;狹義的公共選擇理論是作為行政管理學的一個流派而存在,它將公共選擇的方法應用于公共行政管理領域,關注的重點是政府的管理活動及各個領域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執行。公共選擇即非市場的集體選擇,公共選擇理論的宗旨是把市場制度中人的行為與政治制度中政府的行為納入同一分析軌道,即經濟人模式。

公共選擇理論的基本行為假定是:人是關心個人利益的,是理性的追求效用最大化者,即理性的經濟人。公共選擇理論家基于這個出發點,分析了公共管理組織的行為,他們認為,公共管理組織及其組織者并不像人們所認為的那樣充滿公益心,相反他們的和常人沒有什么區別,都是個人效用最大化的理性經濟人,追逐自己的私利,他們首先追求的是個人利益和組織機構的利益,然后才會照顧公眾的利益。公共選擇理論假定適用于不同的領域,既適用于政府部門組織也適用于非政府部門的自治組織。

鄉村關系失范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鄉鎮政府的越位侵權,具體說主要集中在對村委會人事權、財政權以及農民生產經營自的非法干預上,體現在村民自治的民主選舉、民主管理、民主決策和民主監督各個環節之中;二是村委會的過渡行政化和“過渡自治化”,前者指村委會成為鄉鎮政府的一個下屬辦事機構或一級“準政權組織”,后者指村委會單純從本社區利益出發,不愿接受鄉政府指導,對承擔的協助鄉鎮政府開展工作的職責抱著消極、冷淡的態度。

從鄉村關系失范的具體表現我們可以看出,作為兩個緊密聯系又相對獨立的公共管理組織都力圖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將自身權益影響或擴展到對方。當然,在追求自身組織利益而努力去影響或限制它組織利益的過程中起決定作用的是組織中的人,是受到他們自身利益的驅動、追求個人效用最大化,從而造成鄉村關系失范。

二、鄉村關系失范的影響因素

公共選擇是相對于市場選擇而言,一般來說,在市場選擇中當市場機制不健全或市場還未成熟時,經濟人就會在市場缺陷中尋求利益最大化,抑或投機,而不是靠公平競爭獲利。同理,政治體制的不完善,也給公共組織或公共管理者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提供可乘之機。

(一)壓力體制下鄉鎮政府強權

鄉鎮政府作為我國鄉村地區基層政權組織,處于我國權力運作體制中的最末環節。長期以來我國權力運作體制在某種程度上可稱為壓力型體制,其主要特征在于各級政府為完成上級下達的經濟趕超指標,采取數量化任務分解的管理方式和物質化的績效評價體系。這決定了國家在農村的各項發展目標、計劃、任務最終要靠鄉鎮政府加以貫徹落實,也迫使鄉鎮領導和鄉鎮干部想方設法去完成上級部署的各項任務,如計劃生育、征兵、糧食種植,稅款征收等。為此,鄉鎮利用對村干部的去留決定權和工資報酬權將指標再度分解分配給村民自治組織特別是村委會,并利用強有力的行政命令手段督促其執行,這就造成村民自治組織自治權限大大縮小,從而使鄉政府與其的角色關系扭曲。

(二)鄉村治理法制建設存在缺陷

實行村民自治之后,理論上說村民自治委員會與作為基層政權的鄉鎮政府并無行政隸屬關系,二者只是工作上指導與合作關系,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規定“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對村民委員會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但是不得干預依法屬于村民自治范圍內的事情。村民委員會協助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開展工作。”從此我們可以看出法律對村委會和鄉鎮政府關系的規定是非常粗略和原則化的,既沒有對“指導、支持和幫助”的范圍給以合理確定,也沒有對村民自治的領域給以明確表述,這在客觀上導致規范鄉村關系和村民自治的制度供給不足和空隙過大。鄉鎮政府擁有比村民較多的政治、經濟、文化和組織資源,再加鄉鎮權力缺乏有效的約束制衡。這種制度的空隙客觀上成了基層干部利益群體謀求自身利益的活動空間,他們能較便利的利用制度空間去對村民實現制度侵權。

(三)村委會雙重角色失衡

村委會作為法定的村民自治組織,是經過村民授權來控制與管理社區資源,體現和維護村民利益并通過為村民服務來贏得他們的支持和信任,但是在實際中村委會又承擔了鄉政府分配給某些行政職能。這樣,村委會便扮演了雙重角色,一方面要貫徹上級方針政策,代表鄉鎮政府工作,另一方面又要完成屬于自治范圍內的工作,分別體現鄉鎮意志與村民意志。雖然在人民的國家內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但矛盾和沖突不可避免,因為中國所要實現的后發外向型現代化本質上是一種強制的現代化,它要求村民在較短的時間內即適應并接受原生型現代化國家在很長的時間內所發生的種種變化。因此必然有大量不受村民歡迎的國家任務和要求要通過村委會去強制執行,同時,鄉鎮政府自身利益的也會搭上制度化轉型的便車進行擴張。雙重角色必然產生雙重對策,一方面村委會順從鄉鎮政權,成為鄉鎮政府的辦事機構執行命令或進一步搭便車“自我擴張”,另一方面從自身利益出發搞“上有政策、下有對策”進行游說、消磨甚至抵制,村級反控制力量的成長使鄉村關系處于緊張狀態

三、對鄉村關系失范的治理

公共選擇理論關注的中心是政府與社會的關系,通過在公共部門中恢復競爭,引入市場機制,打破政府壟斷,從而將政府的一些職能釋放給市場和社會。從總體上看,鄉村關系失范主要在于鄉鎮政府對村委會合法權益的侵蝕造成的矛盾和沖突,治理的關鍵在于鄉村雙方的良性互動:

(一)完善法律法規,明確鄉鎮政府與村委會的職責權限

要實現鄉鎮政府與村委會良性互動,首先要確立二者是相對獨立的利益主體,是無直接隸屬關系的平等法人關系。中國農村社會正處于急劇轉型期且地區發展不平衡,鄉鎮與村集體的利益邊界和權限范圍往往是模糊的、變動的,現行的法律只是設計較為寬限的法律框架,并沒有程序性規定。要明確鄉鎮與村的角色定位,首先要理清二者的職責權限,一是根據憲法和《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確立的鄉政村治原則精神,各級人大制定關于鄉政村治特別是村民自治的實體性法規,明確劃分鄉鎮和村的利益邊界及管理權限,哪些事項需要鄉鎮政府“指導、支持和幫助”,哪能些事項需要村委會“協助工作”。明確的外延和內涵使國家的法律法規、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通過鄉鎮政府得以順利貫徹,村民利益通過村民自治得以真正實現。這樣鄉鎮政府的依法行政得到村民的認可擁護,違法施政被村民合理拒絕,同時村委會的雙重角色大體平衡,起到了“承上啟下”的作用,使鄉鎮行政管理與村民自治在制度規范上有機銜接起來。

(二)重塑政府形象,建立服務型鄉鎮政權組織

改變政府形象,規范政府作為,首先要在體制上解放鄉鎮政府,根本的是要改革壓力型政治體系,使鄉鎮從繁重的數字化指標任務中解脫出來。再造政府基層組織體系方面不是繼續精簡,因為現有框架下精簡已經走到末路,改革的目的在于提高績效而不是裁減人員,鄉鎮改革的目標是讓鄉鎮只有最基本的社會事務管理功能,如土地管理、治安管理、救災、優撫等。鄉鎮政府不應該對經濟增長目標負責,也不應該對自身財政負責,更不應有自我擴張和資源掠奪行為,鄉鎮政府應該充分發揮市場機制與民間組織在資源配置中的角色,把主要精力和資源更多地投在提高公共服務與發展社會福利事業領域,提高服務能力。

(三)培育自治組織,增強村委會自治能力

民間自治組織是溝通政府與公民重要橋梁。政府與公民良好合作常常需要一個中介組織的協調,一方面各種民間組織及時把其成員對政府的要求、愿望、建議、批評集中起來轉達給政府,另一方面又把政府的政策意向和對相關問題的處理意見傳達給其成員。同時民間組織對政府行為構成強有力的制約,適應了農民豐富多彩的社會需要,民間自治組織大量成長,政府就會受到來自外部的制約,可以抵制、克服政府組織不合理的甚至侵犯群從利益行為。因此國家應從體制上消除對民間組織不合理限制,使各種形式各種功能的農村民間自治組織有寬松的成長發育環境,如村委會、各種農民協會、養殖協會等。在民間組織發展過程中,不斷探索實施規范管理的新體制,建立政府與非政府組織良性互動關系。村委會作為村民法定的自治組織,在村務管理方面更應擔負起責任,只要不偏離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對村莊重大事項具體負責實施并自覺接受村民監督,加強自我決策和自我管理能力,增強村莊“自主性”,這樣才能理順村莊和鄉鎮政府關系。

(四)提高鄉村人員素質,實現由經濟人向社會人轉變

在處理鄉村關系過程中,人是具有決定性的因素。鄉村關系不協調很大程度上同鄉村干部素質低下,農民覺悟不高有關。表現在鄉村干部中主要是不相信群眾、、人治觀念、,表現在村民群眾中則是文化水平低,覺悟不高,缺乏契約合作意識,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放任主義傾向。因此要改變這一狀況,必須在鄉村社會樹立現代民主觀念、法制意識和契約精神,鄉鎮干部要按照“三個代表”要求,提高認識,改進方法,依法履行“鄉政”職責,充分認識到鄉鎮政府與村委會之間是指導與被指導關系,對鄉村管理應更多的采取法律的、經濟的、教育的手段而不是簡單的行政命令,應尊重村民自治權和村委會的相對獨立性,增強服務意識、公仆情結;村干部要依法履行“村治”職責,加強自身建設、增強自治能力,自覺協助鄉鎮政府做好各項工作,引導農民用好民利,做好村民的“當家人”。從根本上說,要在市場經濟發展的基礎上實現由理性的“經濟人”向為民服務的“社會人”轉變,實現鄉鎮民主管理與村民自治良性互動,共同建設和諧的鄉村社會。

[參考文獻]

[1]陳振明政策科學--公共政策分析導論(第二版)[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

[2][美]布坎南自由市場和國家[M]北京:北京經濟學院出版社.1998

[3]徐學通村民自治中的困境:村委會的行政化傾向[J]行政與法2003(10)

[4]宋敬本從壓力型體制向民主合作體制的轉變[C]北京:中央編譯出版社1998:28

鄉村治理范文4

【關鍵詞】土地整治;鄉村治理;管理辦法

土地是人類賴以生存的載體,它不僅為人們提供必需的生產和生活資料,還象征著社會的和平與安寧。那一抹黃土最是人們日常生產生活財富的源泉,同時是人們社會活動的場所和鄉村發展的基礎。隨著我國經濟的飛速發展,解決“三農”問題的核心就是要解決農民們最最關注的土地問題。在鄉村治理土地中還存在著一些尚待解決的難題:如鄉鎮建筑用地擴張導致可利用土地減少;鄉村環境日益惡化導致土地資源的品質下降;調整鄉村的農業種植結構最終導致種植糧食作物的土地面積減少。所以土地的整治利用與鄉村的治理發展是緊密相連,缺一不可的。因此,我們要在鄉鎮經濟快速發展的同時,加強充分利用土地、整治土地,促進鄉鎮管理。

現在人們對農村的土地整治和鄉村治理方面的研究越來越多,例如VanHuylenbroeck指出國家的中央和地方政府應該全力投資于農村的改革或土地整治工程,用以改善農業生產結構。土地整治在于農村土地的利用和農業的生產,鄉村治理在于農民們的生產生活及鄉村的發展進步,所以土地整治和鄉村發展是攸關整個國家“三農”甚至“四農”問題的全局策略。為了解決當前鄉村發展中遇到的問題,實現統籌城鄉協同發展的目標,我們一定要加強土地整治管理和鄉村治理研究,把這兩個方面結合起來,統一規劃布局,用以完善人類與自然的和諧發展的重大戰略全局。

1 土地整治

1.1 土地整治的概念

土地整治是指治理低生產率、空閑、不合理使用的土地,以提高土地利用率和產出率的方法策略,是對各類土地進行整理、復墾、開發的總稱。土地整治實際上是由最新道路、灌溉設施和其他輔助服務體系構成的集中空間,是對農村整體布局的優化配置,用以提高土地利用率,支撐鄉村的全面發展。

1.2 土地整治的目的

土地整治的目的就是要解放農村生產力,發展農村生產力,改善農民們的生產生活環境,提高農民的生活水平,爭取把土地治理、村莊改造、新農村建設三者密切結合起來,共同協調發展,促進農村產業結構調整,發展農村經濟,用以實現農村的全面小康和現代化。

1.3 土地整治的必要性

國家實施土地整治的必要性,主要有幾下幾個方面:

(1)土地是人們生存的基石,它是關乎整個國家的糧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重要問題,所以當前的土地利用形勢日益嚴峻,開展土地整治的行動迫在眉睫?,F在,我們的耕地利用形勢迫切,糧食生產質量失去了保障,所以這就要求我們快速開展土地整治行動。因為土地的利用會給人們帶來巨額的利潤,這樣就導致了社會對土地的迫切需求,從而造成了建筑用地增加而農用耕地減少的局面。土地使用的現狀要求我們迅速開展土地整治活動,加強土地協調管理,確保農用耕地不至于減少并且保證耕地質量,實現土地的物盡其用。

(2)在社會發展的大背景下,土地整治的現實效果和預期的收益度充分表明了應當立即開動土地整治項目。土地的管理利用關系到整個生態環境的保護與改善,關系到生態平衡的大問題,同時也是攸關國計民生的大事情。通過實施“五個統籌”及其相關的土地政策,土地整治使得農用耕地和建筑用地達到了總量的動態平衡,實現了增加耕地面積,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改善耕地質量,促進產業結構調整,增加農民收入,促進城鄉區域協調發展的戰略目標。隨著農業的機械化和農業經營的規?;F代化發展,及其基礎設施薄弱和鄉鎮環保的意識增強,這就要求土地整治項目的立即實施。

(3)開展土地整治是社會經濟發展的迫切需求。我們的國家現狀是人多地少,為了解決這一矛盾就會要求我們轉變土地經營模式,轉變粗放型經濟為集約型經濟,也就是進行土地整治。在經濟轉變的過程中,不僅要促進農村經濟增長,還要增強農民的環保意識,提高農民的生活水平,真正的實現“生產發展,生活富裕,鄉風文明,村容整潔,管理民主”的社會主義新農村。土地整治是一項資金密集型的公共服務工程,投資大,周期長。所以,為了提高土地利用率,增強土地管理,就要轉變鄉村的經濟發展方式,用以提高農民的積極性和生活水平,優化利用土地資源。

2 鄉村治理

2.1 鄉村治理的概念

鄉村治理是一種復雜的社會管理活動,它包含了政府統治,村民自治的治理方式;法定制度,村規民約的治理條例。同時在鄉村治理中,要求政府和農民們的共同參與,共同努力。從傳統的鄉村治理類型來說,有文化治理、經濟治理和法律治理這三種。其中文化治理是建立在意識形態基礎之上的;經濟治理要依靠利益相關性的基礎;而法律治理建立在國家強制力的基礎上。但是隨著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人們的意識日趨薄弱,文化治理越來越不穩固,經濟治理也不再可靠,搖搖欲墜。同樣的,在農村法律治理中,其存在的強制性無法展開。

2.2 鄉村治理的變革

鄉村治理的模式變革“必須從土地制度的變革做起”,這是最基本的操作平臺。土地是最最重要的資源,它為人類提供著物質財富,影響著鄉村治理的變革。土地是根本,所以土地制度的變革肯定會影響其他制度,鄉村治理必須從土地制度變革開始。土地所有制解決了土地分散問題,還是有效管理土地的重要手段,在促進農村產業可持續發展上有重大貢獻。因此,要在土地所有制的基礎上進行土地制度的變革,這樣才能順利進行鄉村治理的改革。

3 土地整治和鄉村治理相結合

土地整治工程可以提高農用耕地的生產率和產出率,提高了土地質量,優化了農村產業模式,而鄉村治理改善了農民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做到了產業形勢一體化。把土地整治和鄉村治理這兩個方面有機結合起來,土地整治是基礎,鄉村治理是保障。所以在解決“三農”問題的過程中,要遵循“治本為主,指標為輔,標本兼治”的方針政策,促進城鄉協調發展,提高農民的生活水平,并且在市場經濟的導向下,推進農業的產業化、現代化。

4 總結

綜上所述,進行土地整治和鄉村治理的終極目標就是提高農民的國民待遇和生活水平,改善農業生產環境和基礎設施,解決“三農”問題,建設社會主義新型農村。農民是農村的主人,所以在土地整治和鄉村治理一體化的過程中,一定要切實把握好農民和土地兩者之間的關系;要讓農民成為鄉村發展的動力,切實維護農民的利益,促進國家的安定繁榮。

參考文獻:

[1]張正峰.土地整治可持續性的標準與評估.農業工程學報,2012(07).

鄉村治理范文5

關鍵詞: 皖北鄉村治理 困境 協同治理

皖北地區包括淮北、亳州、宿州、蚌埠、阜陽、淮南和六安,土地面積占全省的41%,總人口接近全省的55%,是安徽省重要的能源基地和糧食主產區,但由于皖北鄉村治理中各種問題和矛盾日益突出,該區域經濟和社會發展與全省相比還存在一定的差距。同時,皖北農村人口多,農業比重大。以阜陽市為例,阜陽下轄8個縣市區,172個鄉鎮、辦事處,擁有584.8萬畝耕地,人口930萬,其中,農業人口占840.1萬,也就是說存在800多萬農民的收入增長問題,這對于一個區域來說,不僅會影響農業的自我發展和農村的穩定,而且會影響全省經濟社會發展。因此,建立一個治理結構完善的皖北鄉村社會,對全省甚至全國都有極為重要的意義。鄉村治理是指運用公共權威對鄉村社區進行組織、管理和調控,構建鄉村秩序,推動鄉村發展。一方面,鄉村治理區別于村民自治,村民自治在鄉村治理視野中只是一種民主化治理模式的設計和實踐,而鄉村治理是包括自治權力在內的各種權力對鄉村社會的治理活動。另一方面,鄉村治理又不僅限于村莊內部的封閉式治理。

一、皖北鄉村治理所面臨的困境

(一)鄉鎮財政危機嚴重

多年來,我國把政府價值取向定位成“經濟建設型”而非“公共服務型”,為了實現經濟的跨越發展,從中央到地方形成一種“壓力型”的目標任務體制。鄉鎮政府為了貫徹、落實黨和國家在農村的各項發展目標和任務,就要為國家從村莊里吸取資源。鄉鎮政府自己的財政支出很大,財源又有限,也只有從農村汲取。為此,鄉鎮政府必然會加強對村級組織特別是村委會的滲透、影響和控制。根據我們對皖北地區2個縣4個鄉鎮的調研,皖北地區鄉鎮的鄉村兩級80%左右的人力、物力和財力在做計劃生育工作,提供農村社區公共服務的財力十分短缺。皖北地區鄉鎮政府既要保證完成上級規定的稅收上繳任務,又要保證鄉鎮自身的工資發放,往往面臨著嚴峻的財政壓力。目前皖北地區各鄉鎮政權吃“財政飯”和“事業飯”的人普遍較多,鄉鎮財政面臨危機。面對生存困境,我們發現,基層組織正在出現一種令人憂心的變化,在許多情況下,基層組織變成了自己利益的代表。皖北地區鄉鎮財政危機的出現是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鄉鎮政府沒有足夠的稅源,穩定性較差,征收難度大,增收潛力小,因為很多稅源已被工商、土地等部門所汲取;與此同時,鄉鎮必須承擔過多公職人員的工資,以及辦企業和興教育而遺留下來的債務。為擺脫財政危機,一些基層組織本身甚至成為鄉村沖突的直接制造者。

(二)村黨支部與村委會矛盾激化

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村黨支部是鄉鎮黨委在村級的人,村委會是代表村民利益的自治組織,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并對村民負責,鄉鎮政府與村委會的關系是指導與被指導的關系。這一制度安排使村委會更多地成為村民利益的當家人,而非鄉鎮政府在村里的人[1]。在皖北地區,基層黨內民主很不健全,村黨支部與村委會的關系在某些地方甚至出現兩種極端情況:一種情況是村黨支部沒有重視村委會的法定職權,隨意干涉村委會內部事務,使村委會長期無法行使法定職權,黨支部書記和成員形式上是由村中黨員民主選舉產生,但實際上還是由鄉鎮黨委決定和任命;另一種情況是村委會主任認為自己是村民直接選舉產生的,自己應當向村民負責而不是向黨支部負責,因而不接受黨支部的領導,特別在黨支部貫徹上級指示時,當這種指示與農民利益發生矛盾時,村委會從維護農民利益角度出發不愿意執行來自上級的指示,自然和黨支部的矛盾就進一步加深。村黨支部與村委會的矛盾表現了村莊內部自上而下國家授權與自下而上民間授權之間的關系,體現了國家統治權力與社會自治權力的關系。“兩委”矛盾從本質上看是村內外交錯影響的各種具體矛盾的集中體現,而矛盾存在的關鍵是村民群眾地位沒有真正確立。

(三)農村精英外流增加了鄉村治理的壓力

按常理,流動會促進一個社會的進步和發展。但農村人口流動對鄉村治理本身并不都是樂觀景象,反而在一定程度上使我國鄉村治理陷入一種“治理性困境”,出現了有流動而無發展的鄉村發展“空心化”態勢[2]。絕大部分農村流動人口是鄉村青年勞力和知識精英,并非從絕對意義上講的剩余的那一部分人。大批農村精英外流,促使皖北地區“鄉政村治”下的“草根民主”表現出一種實質枯萎態勢,漸發蛻變并引發鄉村政權出現一種有增長無發展的“內卷化”趨向[3]。農村人口流動雖然減輕了農村剩余勞動力的負擔,但也增加了鄉村治理的壓力。在每年有超過上千萬外出務工人員的皖北地區,人口流動進一步加大了村民收入水平的差異,進而造就了新的村莊精英。這些新的村莊精英以經濟實力較強為主要特點,他們的經濟收入主要不是在村莊內獲得,在村莊的時間不多,與村莊和其他村民之間的關系往往不再是直接的利益關系,從而對于和自己利益相關不大的村莊事務缺乏參與熱情。皖北地區人多地少,人口的大批外流和城市化進程的加快,使越來越多的村莊成為典型的“空心化”,進而使民主決策和民主管理面臨著“決策什么”和“管理什么”的難題。在這種情況下,支撐村民自治的機制被架空,實現農村社會治理的民主化的自治功能成為空談。

二、皖北地區鄉村有效治理的對策選擇――協同治理

(一)協同治理的內涵

鄉村治理的現實遭遇使很多研究者開始反思中國的鄉村社會到底適宜一種什么樣的發展模式。農村稅費的改革給中國帶來了極大的變化,于是鄉村社會的治理不再單純地從某一方面、某一角度來分析情況,大家開始關注權變的、多元的、互動博弈的治理理念。所謂協同治理,是指由政黨、政府、社會團體、機構、公民個人等社會多元要素參與合作、相互協調,共同治理社會公共事務,以追求最大化的治理效能,最終達到最大限度地維護和增進公共利益之目的。協同治理模式使得各種要素通過某種途徑和手段有機地組合在一起,其所發揮的整體功能總和大于各子系統單獨的、彼此分開時所發揮功能的代數和,即協同治理過程中利益主體充分利用各自的資源、知識、技術等優勢,發揮出對社會公共事務“整體大于部分之和”的治理功效。在這種新的治理模式下,政府與人民的關系是互動的,治理不是單向度的,而是采取互動的方式;政府不是控制社會而是進行治理;不是政府一個權威中心單獨治理,而是與社會公眾機構、民間組織之間保持協同、合作,以實現公共管理事務效益最大化,達到“共贏”的目的。

(二)協同治理的可行性

單一的治理機制存在著諸多問題,若僅依靠政府或國家,會出現結構性、制度性和政策性等政府管理失效的情況。通常來說,政策性失效會削弱社會安全,但不會直接導致社會不安全。然而,周期性的政策失效必然會導致制度失效,甚至影響到整個治理結構的運行。為解決鄉村治理的新問題,由以政府單一主體為中心的傳統行政管理范式轉向協同治理的范式成為一種必然選擇[4]。同時,鄉鎮政府、村莊精英和普通村民作為我國鄉村治理的主體正在逐漸成長和壯大,為我國鄉村的協同治理提供了可能。在“鄉政村治”的治理格局下,鄉鎮政府已由原來“三級所有”體制時期農村行政結構的最上級,變成政府權力延伸到鄉村社會的最后一級,其功能主要是提供適合本轄區范圍內生產和農民需求的公共品和服務、建立健全基層行政管理監督網絡、搞好社會治安的綜合治理等。村莊精英居于中介地位,其行為狀態構成了村莊權力互動的交叉點和集合部。村莊中一些具有經濟頭腦和一技之長的村民在“讓一部分人先富起來”的政策引導下,通過勤勞、努力率先富了起來,村莊精英呈現多元化格局。而普通村民既無力把握村政,又無力把握市場,要具備表達自身利益訴求的渠道和能力,就必須從高度分散的狀態中組織起來。因為組織是一個群體權利的保障,可以提高群體在社會規則中的談判地位,強化農民與政府、社會的對話權能。而且村民通過組織可以獲取政治參與意識和能力,提高經濟技能。通過組織使農民擁有實現權利的載體,這不僅可以增強其作為一個社會群體主張權利的“話語權”,而且可以在“鄉政”和“村治”之間架構有效的溝通橋梁。

三、結語

農村社會治理的民主化是鄉鎮政權、村支部和村委會的共同訴求。鄉鎮政權、村支部和村委會之間的利益博弈并非零和博弈,一方利益的增加并不意味著另一方利益的受損。從長遠發展而言,鄉鎮政權、村支部和村委會追求的目標一致,它們之間的矛盾和沖突是暫時的。因此,在實施村民自治、完善鄉村治理時,要有長遠的、戰略性的眼光,采取參與主體多元化的協同治理的鄉村治理發展模式是皖北地區鄉村治理發展模式的必然選擇。

參考文獻:

[1]賀雪峰,蘇明華.鄉村關系研究的視角與進路[J].社會科學研究,2006,(1).

[2]徐勇.掙脫土地束縛之后的鄉村困境及應對――農村人口流動與鄉村治理的一項相關性分析[J].華中師范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00,(2).

[3]鐘海,陳曉莉.農村人口流動視閾下的鄉村治理困境及對策[J].西華大學學報,2007,(12).

鄉村治理范文6

(一)目前大龍山鎮的環境現狀隨著近年來經濟的迅猛增長,城市化、工業化進程不斷推進,城鄉面貌發生了天翻地覆的變化,城鄉差距也呈縮小的發展態勢。但就環境的角度言之,農村與城市相比,差距依然明顯,農村的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工業污染、農業廢棄物等亟待治理,也應當引起相關部門的高度重視。隨著安慶師范學院、安慶醫藥高等專科學校、安慶黃梅戲學校、安慶技師學院和宜秀區政府等行政教育單位整體搬遷至大龍山鎮,這里已經成為安慶市的高教園區和宜秀區的政治、文化中心;隨著新城明都、大地鳳凰城、宜秀山莊、大龍山水等房地產項目的動工建設和相繼開盤,這里正逐步成為安慶市的高端住宅區;隨著一批文化旅游項目和商貿物流項目的引進建設,這里又必將成為安慶市的環保經濟區。不知不覺中,大龍山鎮村民賴以工作或生活的這片美麗鄉村已經由傳統的以農耕為主的城郊小鎮演變成如今的安慶北部城市組團。不可否認,城市的改建擴容帶來了高聳入云的高樓大廈、縱橫鋪陳的寬廣馬路、川流不息的車水馬龍和喧囂涌動的繁華人氣。但是,也應當看到,城市管理、環境治理等現實課題孕運而生,譬如垃圾亂倒亂扔、污水亂流亂排、車輛亂停亂放、路邊亂挖亂種、商鋪亂布亂擺等種種不文明現象。這些與鄉村“三美”(即“生態宜居村莊美、興業富民生活美、文明和諧鄉風美”)的總體目標是背道而馳的,已經嚴重影響了安慶新城的美麗。由此觀之,大龍山鎮的環境治理是美好鄉村建設進程中極為重要的一環,也是一項惠及鎮區居民、造福子孫萬代的宏偉事業,使命崇高,任務艱巨。建設“美好鄉村”需要大家攜手共同完成,樹立起堅定的信心和迎難而上的決心,積極開拓進取,以期扎實有效地推進工作。

(二)調查對象及問卷回收的基本狀況本次實地調研的重點對象是大龍山鎮中心、燎原、總鋪、桃元等4個社區的居民。對大龍山鎮美好鄉村建設中的相關環境問題采取了問卷和現場走訪等形式展開調查,力求能夠客觀真實地反映廣大村民對美好鄉村建設的心理需求和良好愿望。調研采取隨機入戶訪談、匿名填寫問卷的方式,共發放問卷1000份,有效回收率為94%(為便于調研數據的處理和分析,均以10人作為制圖的標準單位)。同時,就調研對象的性別、年齡、村莊、職業、文化程度等也進行了綜合考慮,做到重點突出、總體均衡。

(三)統計數據的整理與分析1.居民對美好鄉村建設的看法從調查中了解到大龍山鎮的居民對美好鄉村建設知之甚少,大部分人也只是了解一點或只是聽說過而已,占總調查居民的83%。而對對美好鄉村建設非常了解的也僅占10%(見圖6)。從調查數據中可以看出,大部分被調查居民認為美好鄉村建設在經濟、生態、文化等方面仍然存在不足方面(見圖7),當然居民也認為在美好鄉村建設過程中變化最大的是生態環境和公共設施方面(見圖8)。另外,對于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調研主題,90%的居民認為既要抓經濟發展又要重視環境保護,堅持兩手抓、兩手硬;僅3%的居民認為要先搞好經濟再發展環境;7%的居民認為應當在環境優先的前提下發展經濟(見圖9)??傮w看來,大龍山鎮的美好鄉村建設與經濟、環境等關系較為緊密,需要從多方面進行分析才能更好地推進建設進程,實現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雙贏”。2.居民對鄉村環境問題的看法根據調研資料獲悉,大龍山鎮的環境問題有些不太樂觀,總體仍呈現“臟、亂、差”的局面。從圖10可以看出,居民最關心的環境問題是環境衛生的改善,占到調研總量的50%。從圖11可以看出,只有20%的被調查者認為大龍山鎮各社區的環境總體質量較好,80%的調研對象認為環境總體質量一般、較差甚至非常差。3.居民環境法律意識薄弱,參與環境治理的意愿偏低問卷與訪談的調查數據結果均表明:居民文化素質相對較低,對環境知識獲取的渠道較少,無法熟知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具體條款,造成了他們環保意識總體偏低,環?;顒又鲃有暂^差,導致村民環保參與能力不足。依據圖12所示,只有1%的調查對象非常了解與環境保護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17%的居民有某種程度的了解,另外76%的調查對象停留在聽說過或者一點都不了解的狀態,不僅環保知識極度匱乏,而且參與環?;顒拥囊庠敢蔡幱谄退?。同時,從圖13所示,約有24%的調查對象表示愿意參加政府開展的環保公益活動,另外還有75%的調查對象表達了不會或者視具體情況而定的思想傾向。座談中還進一步了解到,居民參與環?;顒拥膭訖C主要出于個人利益需要,出于環保責任促動的甚是寥寥。居民參與環境保護的上述態度,無疑成為當地環境衛生改善與生活環境質量提高的又一“攔路虎”。4.鄉村環境問題是諸多因素合力導致的,且治理中障礙性因素亦是交叉錯置調查結果顯示,造成大龍山鎮環境問題復雜的污染物來源廣、種類多(見圖14)。其中,生活垃圾與污水排放占29%,鄉鎮企業廢棄物任意堆放占36%,農藥化肥、塑料等占12%,畜禽養殖的污染物占10%,城市轉嫁的污染物占36%,噪音、粉塵、震動等污染占2%。不僅如此,對調查數據進一步分析獲知,在940位有效調查對象中,認為科技發展水平低阻礙環境改善的占13%,居民文化素質低、環保意識較弱的占18%,經濟發展水平低的占13%,當地政府管理不善、環境宣傳力度偏弱的占6%,交通滯后因素占11%。另外,缺乏專業人士指導和法律法規執行不到位也是重要的影響因素,分別占16%和22%(見圖15)。此即表明,大力發展教育,提高經濟、科技發展水平,提高當地居民的文化素質、環保意識以及加強政府主導、擴大環保宣傳治理力度、加強執法等措施勢在必行。5.居民生活垃圾種類多且處理方式欠妥調查發現,居民生活垃圾主要為“廚余”垃圾、可回收垃圾、有毒有害物質以及其他方面。依次所占比例為38%、35%、6%、21%(見圖16)。另一方面,居民對生活垃圾處理方式復雜多樣,其中廢品回收占25%、填埋地下占19%、堆放地表占35%、倒入低洼地段或河道路旁占24%、焚燒后堆肥占4%、其他占3%(見圖17)。由于缺乏環保專業人士指導以及自身環保意識偏低等因素限制,居民生活垃圾處理存在著不規范、隨意化的現象。例如,部分當地居民將生活垃圾直接堆放地面或倒入河洼之地,嚴重破壞了當地的生態環境,成為環境質量改善的制約性因素。6.污染環境的潛在因素凸現,生態破壞呈惡化態勢隨著大龍山鎮及其周邊鄉鎮發展駛入快車道,一方面鄉鎮企業異軍突起引發的資源、環境等壓力增大,另一方面各種基礎設施建設的相關材料需求量也急劇增加,又進一步加大了環境壓力。為了滿足市場需求,各類相關的工礦企業數量不斷上升,如水泥廠、發電廠等。而且由于政府相關部門管理不善或者管理不到位,企業缺乏相關環境保護管理條例以及企業附近居民對各種污染物的漠視態度等等,使得各類污染以企業生產地為中心,如野火般向周邊蔓延。這些都是造成污染環境的潛在因素,是人居環境變差變壞的又一原因。另一方面,企業為了解決擴建中所需要的空間、土地等資源,也采取砍伐樹木、挖走山體等極端方式進行處理,在一定程度上破壞了當地的生態植被,導致部分水土流失和生態的破壞。

二、大龍山鎮環境治理的對策建議

大龍山鎮基于自身實際,針對美好鄉村建設提出的總體建設目標是“一年起好步,兩年見成效,三年大變樣,五年全覆蓋”,力爭通過五年左右的努力,把大龍山鎮打造成居民的美好家園、市民的休閑游園、客商的興業樂園①,而其間環境治理是重要突破口。要結合農村清潔工程、農村危房改造、集鎮環境整治等各類工程的推進,突出抓好環境整治工作和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緊緊圍繞“路通起來、樹栽起來、垃圾收起來、溝塘清起來、秩序管起來”的目標,集中開展農村環境整治。就大龍山鎮的環境治理,建議從以下幾方面著手:

(一)以“美好鄉村”建設為契機,增強村民環保責任意識上述分析獲知,大龍山鎮的絕大部分居民認為其居住的環境存在問題,需要采取切實措施,在改善中逐步提高。然而,美好鄉村建設對于大部分村民而言并不十分熟悉,其中的利弊得失也只是憑個人主觀感覺、好惡而定。當前,大量陋習仍然在居民生活中揮之不去,并且成為鄉村環境治理中難有根本成效的最大障礙。譬如固體廢棄物亂棄亂放,秸稈焚燒還田的現象屢禁不止,極端行為甚至將農業生產中有害的殘留物不作處理而直接傾入池塘、河道等低洼之地。這充分表明,廣大村民的環保意識尚需要大幅提高。就此,大龍山鎮需要以“美好鄉村”建設為契機,徹底改掉村民的一貫陋習,提高他們環境環保責任意識。提高村民環保意識,宣傳作用不可小視。宣傳部門要利用好報紙、網站、宣傳欄、橫幅、簡報等各類宣傳載體,加大“美好鄉村”建設的宣傳力度,強化村民對“美好鄉村”建設和鄉村環境保護的知曉度、認可度、參與度,鼓勵和引導廣大群眾自助自愿投工投勞投資,建設美好家園。對廣泛宣傳“美好鄉村”建設和環境保護工作中涌現出來的先進典型或先進經驗,要加大宣傳,積極推廣,以營造“美好鄉村”建設人人有責、人人參與的社會氛圍。值得一提的是,鄉村環境治理中亦可以學習和借鑒日本、韓國等周邊發達國家的經驗,將環境教育納入九年義務教育的系統中[1]。通過建設環境教育設施、編制通俗環保讀物等多種方式來提高公民環保意識,鼓勵公眾參與環境保護和管理。同時,實行環境行政管理政務公開,保障公眾的環境知情權,發展民間環保組織,動員工會、婦女組織、青少年團體積極參與環境保護活動等都是提高居民環保意識的有效方式。

(二)建立健全環境治理的法規制度,有效規范、約束村民行為當前,鄉村中絕大部分居民的環保素養仍然不夠高,對環境知識獲取的渠道少而單一,無法深入了解各類環境保護法規制度,造成了他們環保意識偏低,環?;顒又鲃有暂^差,參與能力不足。如此狀況,無疑給當地環境質量改善和居民生活質量提高帶來了壓力。也就是說,建立健全鄉村環境保護的法規制度,加強環保法規知識的宣傳教育,規范并有效約束村民行為是“美好鄉村”建設中迫在眉睫的任務。農村環境保護,事關廣大農民的切身利益,事關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宏偉目標的實現,事關全國人民的福祉和整個國家的可持續發展,必須切實把農村環境保護放到更加重要的戰略位置,實現農村經濟和環境保護協調發展[2]。就大龍山的環境實景而言,建設鄉村文明,統籌城鄉區域發展,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改善民生,也迫切需要加強鄉村環境的保護工作。鄉村環境治理作為一項長期而復雜的系統工程,需要以建立健全農村環境法規制度、變革農村環境法律理念、健全農民環境權利法律保障機制等為重要途徑,推動鄉村環境質量逐步改善。

(三)遵循“拆遷與整治并舉”原則,積極開展村莊環境治理針對影響當地環境的因素復雜及居民生活垃圾多樣、整體環境“臟、亂、差”的現象,并結合潛在因素的影響,鄉村環境治理任重而道遠。首先,加強基礎設施建設,完善水、電、路、通訊、文化休閑廣場、生活垃圾處理等配套設施服務功能。爭取實現所有建成中心村各項基礎配套設施全覆蓋,廣電網、電信網、互聯網等通村到戶,并逐步實現生活污水收集處理、衛生改廁等全面覆蓋。其次,美化綠化村莊,開展以“干凈、整潔、有序、美觀”為主要目標的整潔行動。在村莊整治的行動中,建立并完善違法建設的三級防控體系,依法拆除違法亂搭建筑物,對可視范圍內有礙觀瞻的殘垣斷壁、破舊房屋,秉持“能拆則拆,不拆則改”的原則,使其更換新顏、展現新貌。同時,積極開展以村莊道路、家庭院落等為主要內容的生態環境建設,實施村內主干道、公共場所、人行道等公共場地的美化綠化工程。再次,加大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力度。在規定期限內,清理村內、村外生活垃圾,清除河道、溝塘內廢物渣土;治理村內柴草、雜物亂堆亂放,村道兩側的私搭亂建;加強村莊環衛專業隊伍建設,采取“戶集、村收村運、鎮處理”的模式,實行垃圾集中處理。每個行政村垃圾處理要有保潔隊伍、環衛設施、經費保障、工作制度,確保農村垃圾處理實現全覆蓋。努力將所有村莊建設成村容潔凈、生態良好、空氣清新的美好鄉村。最后,規范畜禽養殖工作,控制畜禽污染,鼓勵廢物綜合利用。鼓勵發展大型畜禽養殖工廠,實現動物糞尿、沼渣、圈舍廢棄物制肥的規模化;嚴格控制農村地區工業污染,防止城市污染向農村地區轉移;有效控制農業面源污染,積極引導和鼓勵農民使用生物農藥或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等。

(四)規范、引導基層政府財政使用,加大鄉村環境治理的資金投入影響美好鄉村建設及環境保護工作的開展,經濟來源不充分是重要制約因素。各項建設的有效展開需要到位的資金,否則再美好的規劃、設計只能是無源之水、無本之木。鄉村環境整治要見到實效,資金投入尤為重要。為此,市、區、鎮三級政府必須加大資金的投入力度,進一步整合涉農項目資金,按照“渠道不亂、用途不變、專賬管理、統籌安排、各司其職、各記其績”的原則,整合財政、發改、住建、國土、農業、環保、水利、交通、體育、文化等部門涉及的農項目資金,集中投放到農村環境的治理活動中。環境治理中,要從改水改廁、垃圾處理、綠化美化等廣大村民最關心、最直接的現實問題著手,本著“積極而為、量力而行”的原則,有計劃、有步驟地推進鄉村環境整治。與此同時,各級政府還應當安排一定的配套資金,待環境整治工程驗收合格以后,通過“以獎代補”等方式,再次注入適當資金,以提高社區單位環境治理的積極性、主動性。值得一提的是,考慮到鄉村各項資金使用存在不規范等問題,在規范資金撥付程序的同時,進一步明確涉農資金的用途,加強環境治理資金的監管,以確保??顚S谩?/p>

亚洲精品一二三区-久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