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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司法制度范文1
在美國,1899年伊利諾斯州《少年法院法》的頒布,標志著少年司法制度的誕生。至今,少年司法制度已經在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建立,并成為各國法律體系中的基本制度之一。我國第一個少年法庭于1984年11月在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建立,這標志著少年司法制度在我國的誕生。此后,少年法庭因其獨特的視角、針對性的做法和良好的實踐效果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認可和支持,并在我國各地得到了成功推廣。1988年7月,長寧區人民法院“少年犯合議庭”改建為獨立建制的“少年刑事審判庭”,這使我國少年司法制度的發展進入了一個新階段,少年立法工作取得了一定的進展,少年法庭在全國普遍建立起來,少年司法制度從地方性制度轉變為全國性制度。經過了二十多年的發展之后,我國的少年司法制度在實踐中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并初具規模,在保護少年合法權益、治理少年犯罪等方面起到了積極和重大的作用。但是,與國外少年司法制度百余年的發展歷史相比較,我國的少年司法制度還欠缺成熟和完善,近幾年來還出現了一系列新的問題。
1.現狀
目前來說,現在我國少年司法制度處于在困境中發展的時期。一方面少年法庭普遍面臨案源不足、人員和機構不穩定等;另一方面,少年法庭受到一些質疑,因為少年犯罪問題仍較嚴重,少年司法制度的發展陷入困境。具體來說,存在以下缺陷:
1.1相關立法與現狀脫節
制約少年司法制度發展的主要因素一直是少年立法的不健全。我國已經制定了專門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對于少年案件尚無專門的實體性和系統的程序性的法律法規,出臺的一些有關司法解釋,遠遠不能滿足需要,總體上說,這些規定欠缺對少年成長狀況的研究,并沒有充分反映出少年特殊的身心特征。
1.2少年法庭的設置問題
少年審判制度是少年司法制度的核心制度,少年法庭也是少年司法系統的核心機構。我國少年法庭經過十幾年的不斷改革和實踐,探索出了許多成功的審判方式,但也存在不少問題,如:建制上的混亂,目前我國的少年法庭有二千多個,但由于我國沒有《少年法庭法》,因此少年法庭組織形式混亂;受案范圍的混亂,因為少年法庭在我國還屬于一種新生事物,就不可避免地存在受案范圍混亂的現象,大部分基層法院的少年法庭只管轄少年犯罪案件,但也有一些少年法庭受理涉及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身心健康、人格尊嚴的保護案件,故在其運作機制和工作方式方法等方面都要靠司法工作人員在實踐中不斷探索。適當擴大受案范圍有利于強化對未成年人司法保護的效果,但有些地方卻是缺乏實際考察全盤皆收;我國現有少年法庭均是設置在普通法院之中,少年司法工作的人、財、物均由普通法院所調配。普通法院對于審判人員業績,往往是以辦案的數量來衡量。但由于我國目前少年法庭所受理的案件基本是少年刑事犯罪案件,而這類案件的總體數量不多,又需要少年法庭工作人員投入更多的精力、愛心和財力,其工作量很難以審理案件的數量來衡量。因此,與其他法庭相比,少年法庭難以擺脫浪費人力、物力、做與審判工作無關的事情等諸多質疑。
少年司法制度要從成人司法制度中獨立出來,首先應表現為組織獨立。將少年法庭設置于普通法院內的組織形式,會強化少年司法制度與成人刑事司法制度的類似性。正如我國臺灣地區李茂生教授所指出的:“于組織設計上,以專庭的方式進行少年保護事件以及刑事事件的處理,此不僅是無法培育專業人才,尤甚者,透過人事交流、任命的方式,少年司法與成人刑事司法的類似性會更為強化?!保?]
1.3具體制度上的問題
少年司法制度至少應包括對少年犯罪被告人羈押、預審、、審判、辯護、管教等“一條龍”的工作體系。我國目前少年司法一條龍工作體系的構建還很不完備,具體存在以下問題:
1.3.1少年的刑事訴訟權利得不到保障
刑事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對于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訊問和審判時,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人到場?!倍趯嵺`中,公安機關審訊少年時卻很少通知法定人到場,由于缺少有效的監督措施,對少年訴訟權利的侵害便成為經常發生的現象。
指定辯護人制度也是我國刑法對少年訴訟權利的保障措施,但是實踐中由于這種法律援助是免費提供的,缺乏國家保障的措施,一些指定辯護律師不能像委托辯護人一樣認真負責地行使辯護權利,而是敷衍了事,有的辯護人甚至基本不會見被告人,有的辯護人閱卷后也只是敷衍幾句辯護詞了事,有的辯護人發表答辯意見后不再對被告人進行教育,十分不利于對少年刑事訴訟權利的保障。
1.3.2不公開審理與公開宣判的矛盾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52條第二款規定:“14歲以上不滿16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16歲以上不滿18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開審理?!钡?63條第一款同時規定“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刑事訴訟法這樣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保障案件的公正審理,便于人民群眾的監督。但同時由于宣判的公開進行,就使少年犯罪案件的審理結果予以公開,使少年被告人暴露在公眾和媒體之下,不利于對少年身心及其成長的保護。之前的不公開審理沒有了意義,同時破壞了法律條文的內在邏輯性。[2]
1.3.3刑事污點保留侵害少年權利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8條規定:“依法免予刑事處罰、判處非監禁刑罰、判處刑罰宣告緩刑、假釋或者刑罰執行完畢的未成年人,在復學、升學、就業等方面與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未成年人保護法》第44條規定:“未成年犯罪人刑滿釋放后,復學、升學、就業不受歧視?!钡珜嵺`中,少年一旦被定罪量刑,即被視為有刑事污點,刑事污點的保留,對少年來說意味著社會地位下降,某些權利喪失,道德名譽受損,在學習和日后的工作、生活等諸多方面會受到歧視和不公平待遇。這些現狀勢必打擊了少年想痛改前非,重新做人,回歸社會的信心,也可能是重新犯罪的誘因。而又犯新罪時,則有可能構成累犯,累犯則是法定的從重處罰情節。即使不構成累犯,該刑事污點也會作為酌定從重情節,量刑時勢必產生不利的影響。因此,對少年而言,刑事污點的保留是很不利于保護少年合法權益的.
2.反思
如前所述,我國少年司法制度存在諸多問題,但這些問題并不能成為我們不建立這種制度的理由。事實證明,少年司法制度無論對于青少年犯罪的預防還是一個國家整體犯罪預防戰略的實現都有著重要意義。因此,筆者嘗試對我國少年司法制度做出以下建議。
2.1加強少年司法制度立法
筆者認為,我國可以在刑法總則中專章規定少年刑事責任,把少年實體法的內容規定在專章中;另外將對少年案件的訴訟程序和執行從現行刑事訴訟法典中獨立出來,專門制定一部《少年刑事訴訟程序與執行法》。原因如下:我國目前的少年立法規定及很多制度都處于嘗試階段,制定少年刑法時機還不成熟。正如有學者認為“為了滿足法院處理大量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急需,一個最快最有效的辦法就是在修改刑法典的同時,單設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處遇專章,待條件成熟之際再制定獨立的《少年刑法》?!保?]而訴訟程序是將實體法規定的罪與刑與個案相結合的過程,執行是落實實體法內容的步驟,執行的效果和刑罰目的與任務的實現有著重要關系,并且對少年的執行過程中有許多程序問題需要解決,因而筆者認為制定一部集訴訟程序與執行于一體的《少年刑事訴訟程序與執行法》是必要的。
2.2創設少年法院
少年審判機構是少年司法制度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我國最早的少年司法制度的建立也是從法院系統開始的。可以說,法院系統的建設是少年司法制度的重中之重,其創設的意義是為我國少年司法制度的發展與完善提供契機和動力。對于少年法院的創設也是近年少年司法制度建設討論的熱點,理論和實務界對在我國建立少年法院問題的探討,無疑將大大推動我國少年司法制度建設的進程。筆者認為,少年司法制度要從成人司法制度中獨立出來,建立少年法院正是少年司法制度獨立性的進一步展開。
2.3合適成年人參與制度
合適成年人參與制度來源于英國,是指在對少年進行逮捕、訊問、拘留和控告時,如果沒有合適的成年人,如律師、法定人等在場,對少年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將不得被作為定案的根據。我國法律中雖然沒有“合適成年人”的用語,但是也有要求成年人參與的法律規定,如《刑事訴訟法》第14條第2款規定:“對于不滿十八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訊問和審判時,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人到場。”《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第11條第四款規定:“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人到場,告知其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和應當履行的義務。”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我國還沒有建立強制的成年人介入制度。
因此,筆者認為應建立具有我國特色的合適成年人參與制度。由于少年身心發育尚未成熟,他們需要由父母、監護人等合適的成年人在場照顧其身心健康,協助他們與警察及司法機關進行溝通,維護其合法權益。
2.4指定辯護制度
從法律的規定上來看,我國的指定辯護只適用于審判階段,即只有法院才有為少年指定辯護人的義務。筆者認為,對少年的法律援助不應當僅限于審判階段,而應當貫穿于刑事訴訟的全過程。且為少年指定的律師,最好懂得少年心理學的基本知識,懂得對少年犯罪者進行教育的方法。[3]辯護人還應著重查清以下內容:少年被告人的真實年齡;少年被告人的犯罪目的和動機,是否初犯、偶犯或者慣犯,如果是共同犯罪的,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犯罪結果的危害程度。
2.5審判不公開制度
審判不公開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審理少年犯罪案件或者有少年的案件時,審理過程和判決結果不向社會公開。這是人民法院審理少年犯罪案件和成年人犯罪案件的重大區別之一,是少年刑事訴訟案件必須堅持的原則。少年犯罪案件審判不公開主要出于兩方面的考慮:一是有利于審理的順利進行,防止少年因為公開審理而情緒激動,心理壓力大,使其在法庭上難以準確表達意愿;另一方面則是從保護少年的長遠發展考慮,防止其因為廣泛的曝光而產生羞辱感喪失生活信心,并難于重新融入社會。
2.6刑事污點取消制度
法國、德國、瑞士、俄羅斯、日本等國的司法和立法實踐表明,刑事污點取消制度對于預防少年犯罪和重新犯罪具有明顯的效果。因此,在借鑒其他國家立法經驗的基礎上,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少年刑事污點消滅制度,既順應了世界刑事立法潮流,也將會完善我國刑事法律體系,充實少年的刑事司法制度。
有刑事污點的少年是否悔罪,改過自新,在法定時間內是否遵紀守法、表現良好,是消滅其刑事污點的本質條件。刑事污點的消滅必須是在該污點經過一定的時間后才能進行。基于此,筆者建議對被判單處附加刑的在罰金交納后,被判處緩刑的在考驗期間期滿后,六個月至一年;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刑罰的和被宣告有罪但免予刑事處罰的,在刑罰執行完畢后或判決生效后過1年;被判處3年以上5年以下的,刑罰執行完畢后2年;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服刑期滿后過3年;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服刑期滿后過5年。如果有立功表現的等,少年法庭可以根據少年本人的申請,在消滅刑事污點的期限屆滿之前提前消滅該刑事污點。但在刑罰執行期間或緩刑考驗期間是不能允許宣告消滅刑事污點的。少年的刑事污點消滅后,其罪刑記錄一并注銷。
2.7少年刑事訴訟暫緩判刑制度
上世紀80年代末90年代初,我國江蘇、上海等少數省市的少數基層法院少年法庭,在審理少年刑事案件時開始借鑒國外的有益經驗,對少數少年被告人試行暫緩判刑。但我國現行刑法對暫緩判刑并無規定。筆者認為,收監執行刑罰對于少年的負面影響是很大的,而暫緩判刑制度則通過社會力量的幫助,在足夠長的時間內,對犯罪少年進行教育改造,促其悔過自新,同時,這種不確定的狀態下的考察,又對少年犯有約束力和危機感,可以起到刑罰的同等效果,因此我國應建立少年刑事訴訟暫緩判刑制度。
少年司法制度作為一個國家法律體系中重要的基本制度之一,作為保護少年合法權益的重要手段之一,應當受到極大的關注。雖然我國目前少年司法制度仍存在諸多問題,但是相信在不久的將來通過不遺余力的努力,我國少年司法制度將逐漸完善起來。
【參考文獻】
[1]李茂生.《我國設置少年法院的必要性》,載臺灣《軍法???,第43卷第8期.
[2]溫小潔.《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審判中諸多問題之探討》,《中國刑事雜志》2000年第5期.
少年司法制度范文2
【關鍵詞】少年;少年司法制度;反思
在美國,1899 年伊利諾斯州《少年法院法》的頒布,標志著少年司法制度的誕生。至今,少年司法制度已經在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建立,并成為各國法律體系中的基本制度之一。我國第一個少年法庭于1984年11 月在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建立, 這標志著少年司法制度在我國的誕生。此后,少年法庭因其獨特的視角、針對性的做法和良好的實踐效果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認可和支持,并在我國各地得到了成功推廣。1988 年7 月,長寧區人民法院“少年犯合議庭”改建為獨立建制的“少年刑事審判庭”,這使我國少年司法制度的發展進入了一個新階段,少年立法工作取得了一定的進展,少年法庭在全國普遍建立起來,少年司法制度從地方性制度轉變為全國性制度。經過了二十多年的發展之后,我國的少年司法制度在實踐中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并初具規模,在保護少年合法權益、治理少年犯罪等方面起到了積極和重大的作用。但是,與國外少年司法制度百余年的發展歷史相比較,我國的少年司法制度還欠缺成熟和完善,近幾年來還出現了一系列新的問題。
1.現狀
目前來說,現在我國少年司法制度處于在困境中發展的時期。一方面少年法庭普遍面臨案源不足、人員和機構不穩定等;另一方面,少年法庭受到一些質疑,因為少年犯罪問題仍較嚴重,少年司法制度的發展陷入困境。具體來說,存在以下缺陷:
1.1 相關立法與現狀脫節
制約少年司法制度發展的主要因素一直是少年立法的不健全。我國已經制定了專門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對于少年案件尚無專門的實體性和系統的程序性的法律法規,出臺的一些有關司法解釋,遠遠不能滿足需要,總體上說,這些規定欠缺對少年成長狀況的研究,并沒有充分反映出少年特殊的身心特征。
1.2 少年法庭的設置問題
少年審判制度是少年司法制度的核心制度,少年法庭也是少年司法系統的核心機構。我國少年法庭經過十幾年的不斷改革和實踐,探索出了許多成功的審判方式,但也存在不少問題,如:建制上的混亂,目前我國的少年法庭有二千多個,但由于我國沒有《少年法庭法》,因此少年法庭組織形式混亂;受案范圍的混亂,因為少年法庭在我國還屬于一種新生事物,就不可避免地存在受案范圍混亂的現象,大部分基層法院的少年法庭只管轄少年犯罪案件,但也有一些少年法庭受理涉及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身心健康、人格尊嚴的保護案件,故在其運作機制和工作方式方法等方面都要靠司法工作人員在實踐中不斷探索。適當擴大受案范圍有利于強化對未成年人司法保護的效果,但有些地方卻是缺乏實際考察全盤皆收;我國現有少年法庭均是設置在普通法院之中,少年司法工作的人、財、物均由普通法院所調配。普通法院對于審判人員業績,往往是以辦案的數量來衡量。但由于我國目前少年法庭所受理的案件基本是少年刑事犯罪案件,而這類案件的總體數量不多,又需要少年法庭工作人員投入更多的精力、愛心和財力,其工作量很難以審理案件的數量來衡量。因此,與其他法庭相比,少年法庭難以擺脫浪費人力、物力、做與審判工作無關的事情等諸多質疑。
少年司法制度要從成人司法制度中獨立出來,首先應表現為組織獨立。將少年法庭設置于普通法院內的組織形式,會強化少年司法制度與成人刑事司法制度的類似性。正如我國臺灣地區李茂生教授所指出的:“于組織設計上,以專庭的方式進行少年保護事件以及刑事事件的處理,此不僅是無法培育專業人才,尤甚者,透過人事交流、任命的方式,少年司法與成人刑事司法的類似性會更為強化。”[1]
1.3 具體制度上的問題
少年司法制度至少應包括對少年犯罪被告人羈押、預審、起訴、審判、辯護、管教等“一條龍”的工作體系。我國目前少年司法一條龍工作體系的構建還很不完備,具體存在以下問題:
1.3.1 少年的刑事訴訟權利得不到保障
刑事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對于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訊問和審判時,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人到場?!倍趯嵺`中,公安機關審訊少年時卻很少通知法定人到場,由于缺少有效的監督措施,對少年訴訟權利的侵害便成為經常發生的現象。
指定辯護人制度也是我國刑法對少年訴訟權利的保障措施,但是實踐中由于這種法律援助是免費提供的,缺乏國家保障的措施,一些指定辯護律師不能像委托辯護人一樣認真負責地行使辯護權利,而是敷衍了事,有的辯護人甚至基本不會見被告人,有的辯護人閱卷后也只是敷衍幾句辯護詞了事,有的辯護人發表答辯意見后不再對被告人進行教育,十分不利于對少年刑事訴訟權利的保障。
1.3.2 不公開審理與公開宣判的矛盾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52 條第二款規定:“14 歲以上不滿16 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一律不公開審理;16 歲以上不滿18 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開審理?!钡?63 條第一款同時規定“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刑事訴訟法這樣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保障案件的公正審理,便于人民群眾的監督。但同時由于宣判的公開進行,就使少年犯罪案件的審理結果予以公開,使少年被告人暴露在公眾和媒體之下,不利于對少年身心及其成長的保護。之前的不公開審理沒有了意義,同時破壞了法律條文的內在邏輯性。[2]
1.3.3 刑事污點保留侵害少年權利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8 條規定:“依法免予刑事處罰、判處非監禁刑罰、判處刑罰宣告緩刑、假釋或者刑罰執行完畢的未成年人,在復學、升學、就業等方面與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未成年人保護法》第44 條規定:“未成年犯罪人刑滿釋放后,復學、升學、就業不受歧視?!钡珜嵺`中,少年一旦被定罪量刑,即被視為有刑事污點,刑事污點的保留,對少年來說意味著社會地位下降,某些權利喪失,道德名譽受損,在學習和日后的工作、生活等諸多方面會受到歧視和不公平待遇。這些現狀勢必打擊了少年想痛改前非,重新做人,回歸社會的信心,也可能是重新犯罪的誘因。而又犯新罪時,則有可能構成累犯,累犯則是法定的從重處罰情節。即使不構成累犯,該刑事污點也會作為酌定從重情節,量刑時勢必產生不利的影響。因此,對少年而言,刑事污點的保留是很不利于保護少年合法權益的。[ ]
2.反思
如前所述,我國少年司法制度存在諸多問題,但這些問題并不能成為我們不建立這種制度的理由。事實證明,少年司法制度無論對于青少年犯罪的預防還是一個國家整體犯罪預防戰略的實現都有著重要意義。因此,筆者嘗試對我國少年司法制度做出以下建議。
2.1 加強少年司法制度立法
筆者認為,我國可以在刑法總則中專章規定少年刑事責任,把少年實體法的內容規定在專章中;另外將對少年案件的訴訟程序和執行從現行刑事訴訟法典中獨立出來,專門制定一部《少年刑事訴訟程序與執行法》。原因如下:我國目前的少年立法規定及很多制度都處于嘗試階段,制定少年刑法時機還不成熟。正如有學者認為“為了滿足法院處理大量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急需,一個最快最有效的辦法就是在修改刑法典的同時,單設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處遇專章,待條件成熟之際再制定獨立的《少年刑法》。”[3]而訴訟程序是將實體法規定的罪與刑與個案相結合的過程,執行是落實實體法內容的步驟,執行的效果和刑罰目的與任務的實現有著重要關系,并且對少年的執行過程中有許多程序問題需要解決,因而筆者認為制定一部集訴訟程序與執行于一體的《少年刑事訴訟程序與執行法》是必要的。
2.2 創設少年法院
少年審判機構是少年司法制度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我國最早的少年司法制度的建立也是從法院系統開始的。可以說,法院系統的建設是少年司法制度的重中之重,其創設的意義是為我國少年司法制度的發展與完善提供契機和動力。對于少年法院的創設也是近年少年司法制度建設討論的熱點,理論和實務界對在我國建立少年法院問題的探討,無疑將大大推動我國少年司法制度建設的進程。筆者認為,少年司法制度要從成人司法制度中獨立出來,建立少年法院正是少年司法制度獨立性的進一步展開。
2.3 合適成年人參與制度
合適成年人參與制度來源于英國,是指在對少年進行逮捕、訊問、拘留和控告時,如果沒有合適的成年人,如律師、法定人等在場,對少年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將不得被作為定案的根據。我國法律中雖然沒有“合適成年人”的用語,但是也有要求成年人參與的法律規定,如《刑事訴訟法》第14 條第2 款規定:“對于不滿十八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訊問和審判時,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人到場?!薄度嗣駲z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第11 條第四款規定:“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人到場,告知其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和應當履行的義務。”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我國還沒有建立強制的成年人介入制度。
因此,筆者認為應建立具有我國特色的合適成年人參與制度。由于少年身心發育尚未成熟,他們需要由父母、監護人等合適的成年人在場照顧其身心健康,協助他們與警察及司法機關進行溝通,維護其合法權益。
2.4 指定辯護制度
從法律的規定上來看,我國的指定辯護只適用于審判階段,即只有法院才有為少年指定辯護人的義務。筆者認為,對少年的法律援助不應當僅限于審判階段,而應當貫穿于刑事訴訟的全過程。且為少年指定的律師,最好懂得少年心理學的基本知識,懂得對少年犯罪者進行教育的方法。[3]辯護人還應著重查清以下內容:少年被告人的真實年齡;少年被告人的犯罪目的和動機,是否初犯、偶犯或者慣犯,如果是共同犯罪的,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犯罪結果的危害程度。
2.5 審判不公開制度
審判不公開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審理少年犯罪案件或者有少年的案件時,審理過程和判決結果不向社會公開。這是人民法院審理少年犯罪案件和成年人犯罪案件的重大區別之一,是少年刑事訴訟案件必須堅持的原則。少年犯罪案件審判不公開主要出于兩方面的考慮:一是有利于審理的順利進行,防止少年因為公開審理而情緒激動,心理壓力大,使其在法庭上難以準確表達意愿;另一方面則是從保護少年的長遠發展考慮, 防止其因為廣泛的曝光而產生羞辱感喪失生活信心,并難于重新融入社會。
2.6 刑事污點取消制度
法國、德國、瑞士、俄羅斯、日本等國的司法和立法實踐表明,刑事污點取消制度對于預防少年犯罪和重新犯罪具有明顯的效果。因此,在借鑒其他國家立法經驗的基礎上,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少年刑事污點消滅制度,既順應了世界刑事立法潮流,也將會完善我國刑事法律體系,充實少年的刑事司法制度。
有刑事污點的少年是否悔罪,改過自新,在法定時間內是否遵紀守法、表現良好,是消滅其刑事污點的本質條件。刑事污點的消滅必須是在該污點經過一定的時間后才能進行?;诖?,筆者建議對被判單處附加刑的在罰金交納后,被判處緩刑的在考驗期間期滿后,六個月至一年;被判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刑罰的和被宣告有罪但免予刑事處罰的,在刑罰執行完畢后或判決生效后過1 年;被判處3年以上5 年以下的,刑罰執行完畢后2 年;5 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服刑期滿后過3 年;被判處10 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服刑期滿后過5 年。如果有立功表現的等,少年法庭可以根據少年本人的申請,在消滅刑事污點的期限屆滿之前提前消滅該刑事污點。但在刑罰執行期間或緩刑考驗期間是不能允許宣告消滅刑事污點的。少年的刑事污點消滅后,其罪刑記錄一并注銷。
2.7 少年刑事訴訟暫緩判刑制度
上世紀80 年代末90 年代初,我國江蘇、上海等少數省市的少數基層法院少年法庭, 在審理少年刑事案件時開始借鑒國外的有益經驗,對少數少年被告人試行暫緩判刑。但我國現行刑法對暫緩判刑并無規定。筆者認為,收監執行刑罰對于少年的負面影響是很大的,而暫緩判刑制度則通過社會力量的幫助,在足夠長的時間內,對犯罪少年進行教育改造,促其悔過自新,同時,這種不確定的狀態下的考察,又對少年犯有約束力和危機感,可以起到刑罰的同等效果,因此我國應建立少年刑事訴訟暫緩判刑制度。
少年司法制度作為一個國家法律體系中重要的基本制度之一,作為保護少年合法權益的重要手段之一,應當受到極大的關注。雖然我國目前少年司法制度仍存在諸多問題,但是相信在不久的將來通過不遺余力的努力,我國少年司法制度將逐漸完善起來。 []
參考文獻
[1]李茂生.《我國設置少年法院的必要性》,載臺灣《軍法專刊》,第43 卷第8 期.
[2] 溫小潔.《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審判中諸多問題之探討》,《中國刑事雜志》2000年第5 期.
少年司法制度范文3
關鍵詞:少年;少年司法制度;反思
在美國,1899年伊利諾斯州《少年法院法》的頒布,標志著少年司法制度的誕生。至今,少年司法制度已經在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建立,并成為各國法律體系中的基本制度之一。
我國第一個少年法庭于1984年11月在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建立,這標志著少年司法制度在我國的誕生。此后,少年法庭因其獨特的視角、針對性的做法和良好的實踐效果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認可和支持,并在我國各地得到了成功推廣。1988年7月,長寧區人民法院“少年犯合議庭”改建為獨立建制的“少年刑事審判庭”,這使我國少年司法制度的發展進入了一個新階段,少年立法工作取得了一定的進展,少年法庭在全國普遍建立起來,少年司法制度從地方性制度轉變為全國性制度。經過了二十多年的發展之后,我國的少年司法制度在實踐中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并初具規模,在保護少年合法權益、治理少年犯罪等方面起到了積極和重大的作用。但是,與國外少年司法制度百余年的發展歷史相比較,我國的少年司法制度還欠缺成熟和完善,近幾年來還出現了一系列新的問題。
1.現狀
目前來說,現在我國少年司法制度處于在困境中發展的時期。一方面少年法庭普遍面臨案源不足、人員和機構不穩定等;另一方面,少年法庭受到一些質疑,因為少年犯罪問題仍較嚴重,少年司法制度的發展陷入困境。具體來說,存在以下缺陷:
1.1相關立法與現狀脫節
制約少年司法制度發展的主要因素一直是少年立法的不健全。我國已經制定了專門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對于少年案件尚無專門的實體性和系統的程序性的法律法規,出臺的一些有關司法解釋,遠遠不能滿足需要,總體上說,這些規定欠缺對少年成長狀況的研究,并沒有充分反映出少年特殊的身心特征。
1.2少年法庭的設置問題
少年審判制度是少年司法制度的核心制度,少年法庭也是少年司法系統的核心機構。我國少年法庭經過十幾年的不斷改革和實踐,探索出了許多成功的審判方式,但也存在不少問題,如:建制上的混亂,目前我國的少年法庭有二千多個,但由于我國沒有《少年法庭法》,因此少年法庭組織形式混亂;受案范圍的混亂,因為少年法庭在我國還屬于一種新生事物,就不可避免地存在受案范圍混亂的現象,大部分基層法院的少年法庭只管轄少年犯罪案件,但也有一些少年法庭受理涉及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身心健康、人格尊嚴的保護案件,故在其運作機制和工作方式方法等方面都要靠司法工作人員在實踐中不斷探索。適當擴大受案范圍有利于強化對未成年人司法保護的效果,但有些地方卻是缺乏實際考察全盤皆收;我國現有少年法庭均是設置在普通法院之中,少年司法工作的人、財、物均由普通法院所調配。普通法院對于審判人員業績,往往是以辦案的數量來衡量。但由于我國目前少年法庭所受理的案件基本是少年刑事犯罪案件,而這類案件的總體數量不多,又需要少年法庭工作人員投入更多的精力、愛心和財力,其工作量很難以審理案件的數量來衡量。因此,與其他法庭相比,少年法庭難以擺脫浪費人力、物力、做與審判工作無關的事情等諸多質疑。
少年司法制度要從成人司法制度中獨立出來,首先應表現為組織獨立。將少年法庭設置于普通法院內的組織形式,會強化少年司法制度與成人刑事司法制度的類似性。正如我國臺灣地區李茂生教授所指出的:“于組織設計上,以專庭的方式進行少年保護事件以及刑事事件的處理,此不僅是無法培育專業人才,尤甚者,透過人事交流、任命的方式,少年司法與成人刑事司法的類似性會更為強化。”[1]
1.3具體制度上的問題
少年司法制度至少應包括對少年犯罪被告人羈押、預審、、審判、辯護、管教等“一條龍”的工作體系。我國目前少年司法一條龍工作體系的構建還很不完備,具體存在以下問題:
1.3.1少年的刑事訴訟權利得不到保障
刑事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對于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訊問和審判時,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人到場。”而在實踐中,公安機關審訊少年時卻很少通知法定人到場,由于缺少有效的監督措施,對少年訴訟權利的侵害便成為經常發生的現象。
指定辯護人制度也是我國刑法對少年訴訟權利的保障措施,但是實踐中由于這種法律援助是免費提供的,缺乏國家保障的措施,一些指定辯護律師不能像委托辯護人一樣認真負責地行使辯護權利,而是敷衍了事,有的辯護人甚至基本不會見被告人,有的辯護人閱卷后也只是敷衍幾句辯護詞了事,有的辯護人發表答辯意見后不再對被告人進行教育,十分不利于對少年刑事訴訟權利的保障。
1.3.2不公開審理與公開宣判的矛盾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52條第二款規定:“14歲以上不滿16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16歲以上不滿18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開審理。”但第163條第一款同時規定“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刑事訴訟法這樣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保障案件的公正審理,便于人民群眾的監督。但同時由于宣判的公開進行,就使少年犯罪案件的審理結果予以公開,使少年被告人暴露在公眾和媒體之下,不利于對少年身心及其成長的保護。之前的不公開審理沒有了意義,同時破壞了法律條文的內在邏輯性。[2]
1.3.3刑事污點保留侵害少年權利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8條規定:“依法免予刑事處罰、判處非監禁刑罰、判處刑罰宣告緩刑、假釋或者刑罰執行完畢的未成年人,在復學、升學、就業等方面與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薄段闯赡耆吮Wo法》第44條規定:“未成年犯罪人刑滿釋放后,復學、升學、就業不受歧視?!钡珜嵺`中,少年一旦被定罪量刑,即被視為有刑事污點,刑事污點的保留,對少年來說意味著社會地位下降,某些權利喪失,道德名譽受損,在學習和日后的工作、生活等諸多方面會受到歧視和不公平待遇。這些現狀勢必打擊了少年想痛改前非,重新做人,回歸社會的信心,也可能是重新犯罪的誘因。而又犯新罪時,則有可能構成累犯,累犯則是法定的從重處罰情節。即使不構成累犯,該刑事污點也會作為酌定從重情節,量刑時勢必產生不利的影響。因此,對少年而言,刑事污點的保留是很不利于保護少年合法權益的.
2.反思
如前所述,我國少年司法制度存在諸多問題,但這些問題并不能成為我們不建立這種制度的理由。事實證明,少年司法制度無論對于青少年犯罪的預防還是一個國家整體犯罪預防戰略的實現都有著重要意義。因此,筆者嘗試對我國少年司法制度做出以下建議。
2.1加強少年司法制度立法
>筆者認為,我國可以在刑法總則中專章規定少年刑事責任,把少年實體法的內容規定在專章中;另外將對少年案件的訴訟程序和執行從現行刑事訴訟法典中獨立出來,專門制定一部《少年刑事訴訟程序與執行法》。原因如下:我國目前的少年立法規定及很多制度都處于嘗試階段,制定少年刑法時機還不成熟。正如有學者認為“為了滿足法院處理大量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急需,一個最快最有效的辦法就是在修改刑法典的同時,單設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處遇專章,待條件成熟之際再制定獨立的《少年刑法》?!保?]而訴訟程序是將實體法規定的罪與刑與個案相結合的過程,執行是落實實體法內容的步驟,執行的效果和刑罰目的與任務的實現有著重要關系,并且對少年的執行過程中有許多程序問題需要解決,因而筆者認為制定一部集訴訟程序與執行于一體的《少年刑事訴訟程序與執行法》是必要的。
2.2創設少年法院
少年審判機構是少年司法制度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我國最早的少年司法制度的建立也是從法院系統開始的。可以說,法院系統的建設是少年司法制度的重中之重,其創設的意義是為我國少年司法制度的發展與完善提供契機和動力。對于少年法院的創設也是近年少年司法制度建設討論的熱點,理論和實務界對在我國建立少年法院問題的探討,無疑將大大推動我國少年司法制度建設的進程。筆者認為,少年司法制度要從成人司法制度中獨立出來,建立少年法院正是少年司法制度獨立性的進一步展開。
2.3合適成年人參與制度
合適成年人參與制度來源于英國,是指在對少年進行逮捕、訊問、拘留和控告時,如果沒有合適的成年人,如律師、法定人等在場,對少年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將不得被作為定案的根據。我國法律中雖然沒有“合適成年人”的用語,但是也有要求成年人參與的法律規定,如《刑事訴訟法》第14條第2款規定:“對于不滿十八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訊問和審判時,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人到場?!薄度嗣駲z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第11條第四款規定:“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人到場,告知其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和應當履行的義務?!睆纳鲜鲆幎梢钥闯觯覈€沒有建立強制的成年人介入制度。
因此,筆者認為應建立具有我國特色的合適成年人參與制度。由于少年身心發育尚未成熟,他們需要由父母、監護人等合適的成年人在場照顧其身心健康,協助他們與警察及司法機關進行溝通,維護其合法權益。
2.4指定辯護制度
從法律的規定上來看,我國的指定辯護只適用于審判階段,即只有法院才有為少年指定辯護人的義務。筆者認為,對少年的法律援助不應當僅限于審判階段,而應當貫穿于刑事訴訟的全過程。且為少年指定的律師,最好懂得少年心理學的基本知識,懂得對少年犯罪者進行教育的方法。[3]辯護人還應著重查清以下內容:少年被告人的真實年齡;少年被告人的犯罪目的和動機,是否初犯、偶犯或者慣犯,如果是共同犯罪的,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犯罪結果的危害程度。
2.5審判不公開制度
審判不公開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審理少年犯罪案件或者有少年的案件時,審理過程和判決結果不向社會公開。這是人民法院審理少年犯罪案件和成年人犯罪案件的重大區別之一,是少年刑事訴訟案件必須堅持的原則。少年犯罪案件審判不公開主要出于兩方面的考慮:一是有利于審理的順利進行,防止少年因為公開審理而情緒激動,心理壓力大,使其在法庭上難以準確表達意愿;另一方面則是從保護少年的長遠發展考慮,防止其因為廣泛的曝光而產生羞辱感喪失生活信心,并難于重新融入社會。
2.6刑事污點取消制度
法國、德國、瑞士、俄羅斯、日本等國的司法和立法實踐表明,刑事污點取消制度對于預防少年犯罪和重新犯罪具有明顯的效果。因此,在借鑒其他國家立法經驗的基礎上,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少年刑事污點消滅制度,既順應了世界刑事立法潮流,也將會完善我國刑事法律體系,充實少年的刑事司法制度。
有刑事污點的少年是否悔罪,改過自新,在法定時間內是否遵紀守法、表現良好,是消滅其刑事污點的本質條件。刑事污點的消滅必須是在該污點經過一定的時間后才能進行?;诖?,筆者建議對被判單處附加刑的在罰金交納后,被判處緩刑的在考驗期間期滿后,六個月至一年;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刑罰的和被宣告有罪但免予刑事處罰的,在刑罰執行完畢后或判決生效后過1年;被判處3年以上5年以下的,刑罰執行完畢后2年;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服刑期滿后過3年;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服刑期滿后過5年。如果有立功表現的等,少年法庭可以根據少年本人的申請,在消滅刑事污點的期限屆滿之前提前消滅該刑事污點。但在刑罰執行期間或緩刑考驗期間是不能允許宣告消滅刑事污點的。少年的刑事污點消滅后,其罪刑記錄一并注銷。
2.7少年刑事訴訟暫緩判刑制度
上世紀80年代末90年代初,我國江蘇、上海等少數省市的少數基層法院少年法庭,在審理少年刑事案件時開始借鑒國外的有益經驗,對少數少年被告人試行暫緩判刑。但我國現行刑法對暫緩判刑并無規定。筆者認為,收監執行刑罰對于少年的負面影響是很大的,而暫緩判刑制度則通過社會力量的幫助,在足夠長的時間內,對犯罪少年進行教育改造,促其悔過自新,同時,這種不確定的狀態下的考察,又對少年犯有約束力和危機感,可以起到刑罰的同等效果,因此我國應建立少年刑事訴訟暫緩判刑制度。
少年司法制度作為一個國家法律體系中重要的基本制度之一,作為保護少年合法權益的重要手段之一,應當受到極大的關注。雖然我國目前少年司法制度仍存在諸多問題,但是相信在不久的將來通過不遺余力的努力,我國少年司法制度將逐漸完善起來。超級秘書網:
【參考文獻】
[1]李茂生.《我國設置少年法院的必要性》,載臺灣《軍法???,第43卷第8期.
[2]溫小潔.《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審判中諸多問題之探討》,《中國刑事雜志》2000年第5期.
少年司法制度范文4
[關鍵詞] 少年司法制度;建構;本土特征
[中圖分類號] D916[文獻標識碼] A
一、少年司法的目標是保護而不是懲治
上世紀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中國改革開放之后, 青少年犯罪第一次成為中國社會生活中嚴重的社會問題,25歲以下的年輕人犯罪占到全部犯罪的60%―70%左右。據統計,1979年全國法院判決未成年人4954人,占全部的4%。1989年判42766人,占全部的8.89%。2005年82721人,占全部的9.79%。①
中國公眾和社會管理者不能容忍孩子們成為犯罪人口中的主體,在對待這個問題上,社會公眾和青少年犯罪的研究者中間普遍帶有濃重的情感因素。其基本理念:一是認為在社會進入到良性發展的時代時,少年犯罪的大幅度飆升是反常的,試圖扭轉青少年犯罪在全部犯罪中的比例;二是認為孩子犯罪是社會的恥辱,要樹立國家的正面形象,就一定要扼制青少年犯罪;三是認為控制犯罪主要是控制少年犯罪,避免少年成人之后成為慣犯和累犯,這一觀點是正確的也是理性的。
中央于1979年了要認真研究青少年犯罪問題的通知,由此展開了全國性的犯罪研究。需要指出的是,中國對犯罪問題的(犯罪學)研究是從對青少年犯罪的研究開始的。而中國的犯罪學研究會則是在十年之后才成立。1983年開展的從重從快打擊嚴重刑事犯罪的活動,簡稱“嚴打”,是中國對待犯罪的最基本的刑事政策。研究者出現了一種擔憂:對于犯罪的嚴厲打擊,會不會導致對于青少年犯罪人的加重處罰,青少年犯罪的處理是不是應當與成人犯罪區別對待,需不需要建立少年罪犯的刑罰制度。于是,在開展中國青少年犯罪的研究的同時,中國的少年司法探索也由此開始了。
青少年犯罪狀況不能成為評價少年司法制度成敗的惟一標準。同其他社會矛盾一樣,青少年犯罪是社會運行過程中出現的必然現象,而它的出現是由很多因素引起的。“少年犯罪問題,應視為社會問題之一面,欲解決少年犯罪問題,由根本上言,亦應由解決社會問題之社會安全政策著手?!鼻嗌倌攴缸锱c其說是它本身抵抗著社會主流意識形態,不如說它恰恰反映了以成人為主導的現今社會中的缺陷與不足,而且這種缺陷與不足決不僅僅依靠少年司法制度本身就可以解決。所以單單依靠犯罪率升降的數據來評價少年司法制度的成敗是不理智的。
從1990年到2001年,青少年人口呈減少趨勢,這與這些年總人口上升的趨勢是不同的。而青少年犯罪從1990年的高峰到1993年降到20萬以后,變動不再大(除了1996-1997年和2001年往上波動外),基本是平穩的,但是總的趨勢是上升。
從1990年到2004年這15年來,青少年犯罪、未成年人犯罪與總犯罪率的趨勢變動是一致的。只不過與其他兩項相比,青少年犯罪占青少年人口的比例要遠遠大于其他兩項占各自人口的比例,而且這三項的趨勢是在平穩中上升。拋開統計黑數和其他因素,青少年犯罪率與成人犯罪率的變化是基本一致的,這就能解釋為什么青少年犯罪與其他社會矛盾一樣,是隨著社會政策、社會本身的運轉規律而變化的。
中國的少年司法制度的發展,使我們逐漸意識到,青少年犯罪的發生是與社會的發展狀態相適應的。少年司法作為犯罪的預后反應,不可能通過懲治而大幅度地影響青少年犯罪的發生頻率,即使發生影響也是有限的。少年司法是作為對少年的保護措施而出現的,即使是針對犯罪少年,這種司法制度也是保護性的。在非監禁和非刑事處罰的前提之下,受到刑事處罰而被監禁的少年罪犯,只能是那些具有人身危險性和主觀惡性深重的少年犯,具有這兩種特性的少年犯是需要用這種方式加以保護的。還需要重申的是,對這些少年罪犯所實施的監禁,其基本動機首先不是出于社會防衛,而是首先出于少年保護的動機。這種監禁和處罰是有利于他們克服上述兩種不良個性,是有利他們的正常社會化的。這也正是“兒童權利優先原則”的具體的體現。
治理少年犯罪并非少年司法的最終目標。1991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是中國區別于其它國家的一部少年法。在沒有制定一般意義的預防犯罪法的前提下,專門為未成年人制訂一部預防犯罪法,其目的十分明確,就是要扼制住逐年上升的青少年犯罪的勢頭。在國際社會中為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制定專門法律的國家并不多見,這一法律反映了中國的特色。
應當指出, 中國少年司法的發展和少年法庭的建立是進入青少年犯罪高峰期之后社會所做出的司法反應,其基本動機是試圖從司法的角度治理青少年犯罪。從司法制度的發生順序來看,司法反應首先是刑事司法的反應。
盡管如此,中國的少年司法依然注意到少年保護是全方位的,不能僅僅體現在刑事案件方面。對于社會秩序的保護,也不能僅僅停留在刑事犯罪的治理上。少年司法制度對于治理青少年犯罪起了重要的作用,它在我國綜合治理青少年犯罪體系中居于無可替代的地位。二十多年來,少年司法制度在治理青少年違法犯罪中所取得的重大成就是有目共睹、不容否定的。自從1984年上海市長寧區建立全國第一個少年法庭以來,3年多時間里共判處少年犯45名,經過回訪考察,發現重新犯罪的只有1人,占2.2%;而在建立少年法庭之前的1982年到1984年的3年內,由普通法庭判決的少年犯罪中重新犯罪的占6.6%,兩者相比下降兩倍。之所以如此,是與少年司法制度所采用的適應青少年身心特點的一整套理念和組織體系分不開,而這一點恰恰是普通成人司法做無法做到的。而且,少年司法制度的建立和發展帶動了整個司法系統,乃至整個社會對青少年犯罪問題的關注,完善了青少年犯罪綜合治理體系。[1]
控制和預防青少年犯罪不是少年司法制度存在的惟一價值。[1]不容否認,少年司法制度設立的初衷是為了治理青少年犯罪,但隨著少年司法制度漸漸成熟,它所折射出來的決不僅僅是控制和預防青少年犯罪,而是成人社會對兒童青少年的最低限度保護。 一個國家對兒童青少年的保護程度如何,只需要看它的少年司法制度是否完備;反過來,衡量少年司法制度是否完善,并不是看它在控制和減少青少年犯罪上的數字,而是要看它對本國兒童青少年權益的保護情況,即對兒童青少年權益的重視程度。所以,我國目前少年司法制度中的一大缺陷就是對少年保護案件、福利案件的司法制度上的缺失。
我國在少年司法的理念上與國際社會的認識還有一定的距離。當前在涉及到少年犯罪的治理方面,司法和執法部門的基本方針是“教育、感化、挽救”,在實踐中所采取的原則是“教育為主,懲罰為輔”。顯而易見,這些方針和原則仍然是建立在“犯罪治理”的層面上,依然堅定地認定這是對于犯罪少年所必然采取的方針與原則。而現代少年司法的理念中只有一個方針、一個原則,那就是對未成年人全方位無條件地“保護”。基于這一理念,依據國家親權主義而提出的國家責任、社會責任和家庭責任,犯罪少年被看作是社會弊端的受害者,犯罪少年也同樣受到保護。
二、中國少年司法的文化背景
中國的少年司法制度的建設為什么要晚于其它大國,以至于今天我們還不能就少年司法的實體問題和程序問題與國外的同行直接進行對話,在世界上討論司法的實質問題時,我們在這里仍然要討論少年司法的基本原則,這種狀況的存在有著文化方面的深層原因。
在提及少年司法的時候總是不可避免地要提出一個問題:在孩子的社會面前是不是有個成人社會?在一個社會中兒童的概念越模糊,這個社會的成人社會就越強大。弗洛伊德指出過,最早的人類集體是由一個人對所有其他人的強行統治而建立的。成功地統治著其他人的人就是父親,他占有他所渴望的女人并與其生兒育女。馬爾庫塞也強調了原始家長制的存在所具備的文化功能。他認為建立這種秩序的家長制專制,就它確立并繼承了這個集體、從而也維持了整體的存在和共同利益的再生產而言,是合理的。但是不論家長制是不是對秩序起到維護的作用,這種制度觀念所導致的直接后果就是對兒童權利的忽視。家長制傳統的影響,對于一個國家一個社會中少年權利保護和法律地位都會起著決定性的影響。
兒童這一概念在中國的出現,僅僅是上個世紀初的事。而在那時英國已經頒布了《1908年兒童法》,到了七十年代又頒布了《1969年兒童及少年法》,這兩部法律的福利色彩十分濃重。也許產生這種區別是出于經濟方面的原因――人類社會經常會在物質生活出現極度匱乏的時候犧牲老人和孩子。中國人認為兒童與成人是不可分割的,孩子對于成人是一種依存關系或是一種依賴關系。從中國社會成員的代際關系中的文化傳遞方式來看,中國社會是屬于“前喻社會”,即由長輩的意志決定晚輩的行為方式,晚輩的生存使命就是把長輩的事業繼承下去。這是一種傳統支配現在的社會,在那里,年輕人的生活是聽從長者籌劃安排的,他們的生存任務就是保存和復制傳統。在這里,文化的傳遞是一種嚴格的復制和拷貝,因此,并不鼓勵少年主體意識的張揚,孩子們的法律地位也就被看作是依賴于成人社會的、是不具有獨立性的。在中國的傳統生活里,孩子被看作是“有耳無口”的,也就是說孩子只能聽從成人教誨,而不需要說出自己的主張。孩子們被看作是穿著小號衣服的成年人,也就是不認為孩子的世界需要另外一套與成人世界不同的衡量標準。由于少年的社會化不足,他們的權利由成年人代為行使是被允許的,但是這種現象被社會誤認為少年是無權的,也是不需要權利的。既然孩子的事務是由成年人來安排,少年的權利當然是由成年人賦予的。
同時,也應看到中國是一個私德社會,社會的秩序主要是由道德來進行調整。宗族承擔著調解個人間糾紛的任務。個人不歡迎公權力對于個人生活的干預,大家都是厭訟的,不愿意求助于法律。不愿意“公辦”,而愿意“私了”。因此,對孩子的管教便成為純粹個人的事務。中國人對于少年人的獨立權利有著本土化的解釋,與國際社會的認識有著一定的差距。這也可能是中國作為一個有著三億未成年人的大國遲遲沒有建立獨立的少年司法制度的文化因素。①
1991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是我國第一部保護未成年人的專門法律,隨后全國大部分省市自治區也制訂了未成年人保護條例(辦法)。在中國最先頒布的這類未成年人保護法,其實是成年人的“義務法”,而不是少年的“權利法”。中國社會更希望把少年的保護看作是全社會的成年人應盡的義務,更希望借助這些法律倡導全社會重視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因此,在我國少年的權利保護首先被看作是成年人的義務,而不首先被看作是少年具有天賦的權利,這容易被理解為,成年人保護少年的什么權利,少年才具有什么權利。對于少年權利、法律地位和少年保護上的觀念,涉及到了一個社會最深層的文化因素。
應當如何對國際通行的少年保護原則做正確理解,這也涉及到社會的文化與價值觀。國際社會公認的“少年利益優先原則”已寫進我國的法律,但是對這一原則的理解可能還存在著分歧。這種分歧表現在,當社會利益與少年利益發生沖突的時候,少年利益是否優先,社會利益是不是應當讓位于少年利益。這一理解意義重大,涉及到少年司法最核心的部分。在對少年犯罪定罪量刑的時候,如果把少年犯罪看作是國家責任、社會責任和家庭責任的話,少年罪犯所承擔的責任到底有多大?一般刑法中的罪刑法定、罪責自負和報應刑的觀念就將會得到根本的修正。可以說,這一原則奠定了少年司法的基礎。
我國的未成年人保護法沒有把國際通行的“少年利益最大化”這一原則寫進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之中,據說原因在于對這一原則的含義所做的理解和解讀存在著很大的分歧。其實這一原則與上一原則的內涵是一致的。少年利益如果最大限度地得到滿足,勢必要求成人社會向未成年人讓渡自己占有的資源,包括權力的資源、財物的資源。在這一點上,成人社會能做到什么程度,少年權益的滿足就能達到什么程度。社會資源是有限的,決定社會資源的分配這一任務又是由成人社會來完成的,因此,成人社會必須要自覺主動地約束自己的權力,要自覺主動地向未成年人讓渡權力和財物資源。唯此,才有可能做到少年利益最大化。
少年利益最大化,在少年司法中就體現為對未成年人的全方位的保護。所謂“最大化”就是“全方位”。例如,一個孩子因為傷害他人進了司法機構,他作為刑事被告人的訴訟權利應當受到保護,他自己不能行使也應委托或指定他人代為行使。他的不受歧視權、隱私權、受教育權、繼承權、名譽權、著作權等權利都毫無例外地要受到保護。我國少年司法實踐中開展的“前科消滅制度”,就是一項使得未成年人區別于成人司法的一項特別措施。
三、少年司法的一體化
中國目前少年司法制度的單一刑事化現象,一方面是由于我國少年立法尚處于初級階段,很多法規尚不健全;另一方面也根本上在于中國的少年立法實際上是針對上世紀80年代日益嚴重的少年犯罪而提上議事日程的,其立法和司法無疑帶有嚴重的刑事法特點。但在少年司法制度發展的今天,如果仍局限于這一視角,而忽略大量更為基礎、更具有決定意義的少年保護案件、福利案件及侵權案件的審理,將不能從根本上保護我國少年的權益,長此以往,我國的少年司法制度必將陷入停滯不前、難以發展的境地??v觀世界各少年立法比較完備的國家,其少年立法及少年司法都是全方位的。刑法在世界各國都比其他法律產生得早,但一個國家某些法律發展完善程度的高低,往往是由其他更能體現公民權益的法律決定的?!堵摵蠂倌晁痉ㄗ畹拖薅葮藴室巹t》(北京規則)(下同)第1.4條已經明確指出:“少年司法應視為是在對所有少年實行社會正義的全面范圍內的各國發展進程中的一個組成部分,同時還應視為有助于保護青少年和維護社會的安寧秩序?!?/p>
在中國,少年司法的一體化已經被越來越多的人所認識到。這種一體化從總體上被描述為是“司法―社會的一體化”,即少年司法制度不是在封閉的司法體系中就能夠完成的一種制度,必須向司法體系之外、向社區里延伸。沒有社區公眾的響應,少年司法就難以取得實效。從具體法律部門來講,可以稱為“刑事―民事―行政一體化”。這種一體化是全方位少年保護的體現,每一個少年案件和事件都有可能與多種法律門類相關。例如刑事附帶民事賠償,刑事案件運用恢復性司法進行處理、行政的作為或不作為引發的案件。這種一體化同時也可以解決案源不足的問題。上個世紀后期中國大批少年刑事審判庭被撤銷,恰恰是因為案源太少過于單一所造成的。將涉及到幾類法律的案件交由少年綜合庭審理是少年司法未來的出路。當然這就需要少年法官在法律的和相關的社會科學知識的結構上更加合理。
與此相關聯的是“刑事―福利一體化”,這一制度到底是福利救濟還是刑事處置。比如美國就從早期的福利型少年司法,經過對少年程序權利的恢復,縮小與傳統司法的差距,到上個世紀80年代,在少年犯罪率升高的壓力下實行了嚴懲主義,完成了由福利型向刑事型少年司法的轉變。而日本盡管也搞嚴懲主義,但仍屬于福利型的司法制度。總體來看,“刑事―福利一體化”是個發展趨勢。
從少年司法所具有的功能中可以考察出少年受保護的程度和效果。這就是“多功能的一體化”。筆者認為少年司法應當具有如下功能:一是維權功能,這是作為一種司法制度最重要的一種功能,其它效應都要服從于維權所達到的效應;二是教育功能,這是由少年社會化的必要性所決定的;三是矯正功能。這一功能中應當消除洗腦、灌輸、改造等舊的傳統功能,而賦予人性化的內容;四是觀護功能,使得少年在非監禁狀態下依然能接受考察;五是預防功能。使犯過罪錯的孩子不再重犯,是從根本上減少整體犯罪率的壓力的重要步驟。
由此可見,多功能的一體化,就是把預防少年犯罪納入到少年保護的體系之中,而不是把這個任務單獨加以突出和強化,把少年們當作重點看護的對象。最好的保護,就是最好的預防,這是當前國際社會少年司法的大趨勢。西方國家中澳大利亞在這方面有很好的經驗,這一政策無疑是使得澳大利亞成為世界中最安全的國度的重要保證。在其少年法律中并沒有預防和打擊未成年犯罪的法律,但是,當未成年人在教育、福利、家庭撫養、社會保險方面取得了保障,也就打消了他們從事違法犯罪的企圖和沖動。
如果以國際通行的三種少年司法模式來衡量,中國少年司法走綠色模式的道路是最為恰當的。美國等國家采用的藍色模式,在運轉中正式而且規范,過于嚴肅,而且需要投入更大的司法成本和更為規范的司法組織。而西方發達國家采取的紅色模式需要加大福利的投入,對于第三世界國家是不合適的。綠色模式強調社區的介入,減少了司法成本,促進了人際和社區的和諧。中國具有采用非法律處理糾紛的傳統,人民調解制度較為健全,使用綠色模式可以更大地減少司法干預,有利于達到保護少年健康成長的最初目標。
四、少年司法探索推動少年立法
中國的國情決定中國的少年司法不可能通過立法來開展,而只能首先通過局部的、分散的、正式與非正式、官方與非官方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廣泛和長期的司法探索,向建立少年司法制度的目標進發。最高人民法院早在1991年1月26日就頒布了《關于辦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試行)》,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少年刑事案件建立互相配套工作體系的通知》下達之后,到1998年底中國的少年庭最高已達到3694個。也就是說,作為基層司法部門在實踐中深深感悟到了少年司法改革的必要性和緊迫性。于是,一場大規模的、缺少成文法律指導的少年司法探索活動在全國展開。
這種探索會產生如下幾方面的功能:一是對社會管理層和公眾進行少年司法觀念上的啟蒙,傳播少年司法的基本理念,介紹少年司法的基本原則,展示少年司法制度和措施對于少年、少年的家庭和社會所帶來的益處;二是司法處遇措施的實驗。少年司法的處遇措施大都是舶來品,進行司法探索就是對少年司法可操作性和效果的檢驗,這種實驗既可以測試處遇措施本身的有效性,也可以試探公眾對這些措施的容忍度和接受程度。例如,在嘗試進行社區矯正時,就直接面臨社區成員對這種措施的警惕、恐慌和疑惑;在進行刑事和解時,又會面臨被害人及其親屬和社區居民所提出的疑問。
少年司法探索是在不同層面上進行的。從執法和司法機構來看,從警察、檢察、法院和行刑等四個方面開展的探索。這些探索都是在沒有明確法律依據的情況下進行的。如上海南匯公安分局開展的緩處考察制度,對14歲到小于18歲的不足以處以刑罰、或者是違反治安法的未成年人,采取幫教考察措施。云南昆明盤龍區的警察還參加了社區的司法分流項目。這一時期采用的社區服務、觀察保護等措施都是沒有法律依據的。石家莊長安區檢察院于2001年5月26日發出第一份社會服務令,隨后上海長寧區、鎮江市京口區、瀘州市江陽區、成都市金牛區、山東歷下區均采取了這一制度。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的少年法庭暫緩判決制度、武漢市青山區人民檢察院的未成年人暫緩制度也都是缺乏確定的法律依據,但是在全國范圍里被廣泛地試用。于是,類似這樣的少年司法的探索活動經常被“叫?!?。規范刑法學的專家也經常站出來明確指出這樣的探索活動是非法的、是無法可依的。這是當前司法實踐層面與立法管理層面所存在的重大沖突。
筆者認為,少年司法本身不屬于規范法學的研究范圍,她是犯罪學和刑事司法學的研究對象,所以,直接用規范法學的方法和規則來要求是不恰當的。司法探索活動本身就是“無法可依”的,如果“有法可依”,就不叫探索。其實,中國的司法實踐活動又是有法可依的。中國政府參與簽署的《聯合國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標準規則》、《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聯合國預防少年犯罪準則》之中的原則規定,就是我國實施少年司法探索的法律依據。我們可以根據這些原則規定,結合中國的國情進行探索,待到成熟之時再正式用法律固定下來。
中國的少年司法改革雖然面臨諸多難以想見的困難,但是卻沒有一刻停息。這是因為有關兒童權利的現念已經深入人心,廣大從事少年司法實踐和研究的人士已經看到了這是一個世界性的潮流,我們的任務就是讓自己的腳步,至少讓自己的觀念絕不落伍,能夠跟上迅猛向前的世界潮流。
少年司法制度范文5
一、少年司法制度的理念問題
少年司法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體現著理念,少年司法的理念即為少年司法制度的理論基礎,是該制度的理論先導。少年司法理念具有獨特性,不同于成年人的司法理念。從少年司法的理念看來,國家應該從成年罪犯中,把少年違法者區分出來,社會應該永遠將少年違法者作為一個孩子來對待,而不是作為一個罪犯來對待,不以懲罰他們為目標,而使他們回歸社會是最為重要的目標。從關注青少年福利原則的角度出發,在少年司法中,采取有針對性的矯治和教育措施,以便能夠使誤入歧途的青少年早日重返社會。在刑事司法中,將未成年人與成年人進行區別對待,貌似破壞了平等,但是其目的是在通過形式的不平等來換取實質的平等,兼顧到了成年人與未成年人之間的內在差別。
少年司法理念應當強調國家責任與社會責任,由于未成年人是未來國家、社會建設的主導力量,同時未成年人在心智的發育上遠不及成年人,他們的認知能力尚待繼續提高,因此在面對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時,我們要做的不是一味的懲罰他們,而應當重視對他們的勸誡、教育、矯正,使其認識到自己的錯誤,改掉惡習,促使他們重新回歸社會,在社會環境中繼續完成正常的社會化。在對未成年犯的教育懲戒過程中,國家、社會應當承擔絕對主要責任。
在當代一些西方國家中,實施少年司法理念的不在少數。英美主張的國家親權理念就是要促使國家成為未成年人的最高監護人而不是其犯錯之后的懲治者,因此,這些國家設置少年司法制度的目的就是為了教育和保護未成年人,而不是懲罰。德國的教育刑罰思想強調對少年的教育、矯正以促使其重返社會,在追究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責任時采取了與成年犯罪截然不同的態度,這些也都需要國家、社會職責的履行。
二、我國目前的少年司法制度現狀
中國的少年司法制度產生于1984年,在這一年里,第一個少年法庭在上海長寧區少年法院建立。經過20多年的探索與發展,在偵查、起訴、審判和處罰以及矯治少年犯罪方面形成了一套具有中國特色的少年司法制度。但是,同法治相對發達些的世界其他國家相比,我國的少年司法制度仍然存在諸多需要繼續加以完善和健全的地方。
首先,在管轄范圍方面。目前,我國少年法庭不負責管轄未成年人權益受到侵害的案件,主要管轄的刑事案件是未成年人實施犯罪的案件。少年法庭主要依據是我國現行的刑法第17條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10條規定,開展相關案件的審理, 根據這些規定,少年法庭管轄的少年刑事案件是未滿18 歲的未成年人實施的案件。
其次,在相關的司法組織與司法人員方面。目前,在中國,僅有法院設置有少年法庭,專門負責審理少年刑事案件,而公安機關和檢察院尚未有專門人員負責辦理少年案件。盡管我國有關法律和司法解釋已做出相關規定,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卻遠未落實。
最后,在訴訟程序與處罰方面。我國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由公安機關負責立案偵查, 檢察院負責起訴,少年法庭負責審理。未成年人案件不公開審理,在審判過程中, 為了確保未成年被告的辯護權利,法院為其指定辯護人;審理過程關注法律教育。在審理中和審理后都對未成年犯進行教育,尤其是法律教育。實施刑事執行社會化,充分整合利用社會各種資源,在執行過程中,保證矯正措施的針對性,尤其是關注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特征。
同時,2012年通過的新刑訴法確立了未成年人輕罪犯罪記錄封存制度。這一制度有利于鼓勵未成年人改過自新,對預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具有重要作用。這一制度不僅符合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更與與實體法的規定相互印證。原《刑法》第一百條明確規定了前科報告制度。而刑法修正案(八)則在第一百條中增加了第二款,規定前科報告制度附條件免除的情況,新《刑訴法》確立的未成年犯罪記錄封存制度,使程序法的規定與實體法的規定相互結合,不再出現斷層。但是,盡管規定了犯罪記錄封存,卻并未明確規定到底由哪些機關封存,造成責權不明確;而且,但書的規定造成該法條形同虛設。既然規定封存特定條件下的未成年犯罪記錄,那么,當此類未成年犯罪人的刑罰執行完畢之后,重新回歸到社會中,就應當與其他正常的青少年一樣,進行正常的生活,正常的生活當然包括正常的學習與工作,在這兩個重要問題上,就不應當設置任何障礙,惟有如此,未成年犯罪人才能順利回歸社會,過上正常人的生活,不至于重蹈覆轍,重新犯罪。
事實上,盡管規定了附條件免除前科報告制度,同時又規定了例外的情況,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法律法規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犯罪記錄的封存制度就是為了不給未成年犯真正回歸社會造成負面的影響,使其能夠順利地升學、就業、參軍,但是這種除外規定,未明確有關單位的具體范圍,而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有關單位恰恰可以查詢個人檔案。所以,我們的封存只是有限的封存,在各種例外的單位的查詢下,這種有限的封存制度,形同虛設,這就會使青少年真正的回歸社會之路依舊充滿障礙。
三、我國少年司法制度的完善
針對我國目前少年司法制度的現狀,有必要對其加以完善,以期更利于保護青少年,使其更易于回歸社會。
第一,從理念上來講,我國需要更新理念,關于少年司法的理念,需要樹立國家、社會責任第一,個人責任第二的觀念,應當由國家和社會承擔起未成年人犯罪的責任,同時在未成年犯罪人重返社會的過程中,更要注重國家和社會所應負有的責任。在處理未成年人犯罪時,要強調的是對未成年人的保護而不是懲罰,充分發揮我國的調解制度、非訴程序、多項舉措齊抓共管等特點,全面吸收引進青少年福利政策、教育與矯正等先進理念,逐步完善我國少年司法制度。
第二,從立法角度來看,需要加強少年司法方面的立法,采取實體法與程序法結合的方式,制定相對獨立的少年法。在實體法方面,比較便捷有效的方法是短期內在修改現行刑法典的過程中,單設專章規定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處遇,待各方面條件具備之后,再頒布獨立的《少年刑法》。關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專章內容可以對現有刑法中未成年人犯罪的條款進行修改和補充,使之完善。在程序法方面,充分利用現有的一些關于少年司法建設方面規范性文件,吸取我們多年對這方面理論探討和司法實踐的經驗總結,最終將其上升為法律,制定出處理未成年人案件的程序法。在這一程序法中,應當明確規定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等三個職能部門在處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權限和職責范圍,以及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人、訴訟人的權利等等,對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合法訴訟權利進行特殊保護。
第三,從組織體系上來看,在少年司法制度中,應當建立專門的少年法庭、少年法官、檢察官和警察,以專職負責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案件的處理,從普通刑事司法機構中將少年司法機構剝離出來,并提高相關人員的專業素養,使其具備少年司法的理念,重視少年司法的價值。有條件的少年司法機構,可以效仿德國,給工作人員提供輪流培訓的機會, 以促使司法人員知識結構的更新,使其知識結構更加科學、全面,有利于少年司法工作的順利開展。
少年司法制度范文6
關鍵詞:十四步跑;速度素質
1 前言
在發展速度素質中速度訓練的距離是非常重要的,在傳統的訓練方法中常用30米作為訓練距離,運動員盡力跑完30米后,輕松走回起點,再進行下一次。但是,目前很多研究表明用這樣一定的距離訓練兒童少年運動員,既不符合肌纖維的供能特點,又與區別對待的訓練原則相違背。因此,長江大學體育學院吳環城教授提出了用 14步跑來發展兒童少年的速度素質,這樣可以根據各個運動員不同的身體素質條件,來確定在ATP-CP供能為主的條件下,各個運動員的最佳訓練距離。本文在此背景下,研究十四步跑速度素質訓練方法在9―11歲少年中的應用,對比不同年齡,不同性別的運動員在采用十四步跑訓練后短跑速度提高的水平。
2 研究對象
9歲兒童,男女各20人,10歲兒童男女分別20人,11歲兒童男女各20人,共120人。
3 結果與分析
9~11歲正處在速度素質的敏感期,從運動員的選材、速度素質的生理基礎、速度素質訓練原則、速度素質訓練的科學基礎等方面進行分析,在這段時間采用十四步跑速度素質訓練法,可以快速提高青少年的速度成績。在2012年3月―5月,筆者在荊州實驗小學,荊州小學對3-5年級的120名學生進行為期6個月的十四步跑速度素質訓練,經過前測后測實驗來分析驗證假設實驗。
由表1看出,9-11歲男孩的速度在經過14步訓練法的過程中,成績增長由快到慢,9-11歲女孩的速度呈現n型發展,由此可以推斷在9歲或者9歲以前對男孩進行14步訓練法能快速提高速度成績,在女孩10歲開始進行14步訓練法訓練速度,可能是最好的年齡選擇,由于樣本有限,具體的年齡段還需進一步的驗證。
4 結論與建議
在9歲或者9歲以前對男孩進行14步訓練法能快速提高速度成績,在女孩10歲開始進行14步訓練法訓練速度素質,可能是最佳的年齡選擇。因為研究年齡和人數的局限,并沒有找出分別適合男孩和女孩訓練速度素質的最佳階段,建議以后的研究人員擴大研究范圍。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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