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消費者權益論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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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消費者權益論文

保護消費者權益論文范文1

保險消費者這一概念的提出大致有以下根據:一是認為相對于專業的保險人,單個的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處于弱勢地位,將傳統的消費者概念引入到商業保險領域是一種創新,對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具有重要意義,有利于實質正義的實現。但與此同時,也認為保險消費者還不是一個法律概念,學術界對該概念的提出爭議較大二是域外法的借鑒?。例舉了美國、歐盟、曰本以及我國臺灣相關的做法。如次貸危機后美國通過了《華爾街改革與消費者保護法案》,該《法案》使用了"消費者金融保護”的概念;歐盟通過了《消費信用指令》、《消費合同不公平條款指令》、《消費者金融服務遠程銷售指令》等一系列法令賦予了金融領域消費者在格式合同、信息知曉、合同解除等方面的特殊權利;《曰本金融商品銷售法》適用的對象,不僅限于自然人的消費者,即使是法人,只要不具備金融專業知識,也屬于該法的保護范圍;我國合灣的《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將"金融消費者"定義為"接受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者。筆者認為,美國、歐盟、日本以及我國臺灣總體而言很多領域都是大陸要學習的對象,但是再多的例舉也不能證明保險消費者作為一個法律概念提出就具有必要性、充分性和合理性,在嚴謹的科學研究中這是一條基本原則。實際上,保險產品雖然與一般生活消費品有一定共同點,但不同點也非常明顯,如保險產品一般不會侵害消費者的健康權,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了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即承保人的知情權,很難想象一般消費者去超市購物需要向經營者告知個人有關情況。以上這些,大概也是截至目前沒有一個能廣為接受的權威的保險消費者概念的重要原因,修訂后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沒有采納"金融消費者"或"保險消費者"這一概念或許有以上諸多考量。在保險消費者法律概念尚未明確的前提下,現有的法律制度能否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呢?如果能,那保險消費者這一概念的提出還有意義嗎?這兩個問題是本文要討論的。我國保險法第十條規定,"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作為私法的保險法,其保險合同依然具有一般民事合同的特點,即保險合同是兩個以上法律地位平等的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協議,以產生、變更或終止債權債務關系為目的。與此同時,為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我國的保險法第十一條規定"訂立保險合同,應當協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保險的外,保險合同自愿訂立。",保險法第十七條還規定了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的說明義務。此外,在實踐中,投保人在收到保險合同后一定時期內,如不同意保險合同內容,可將合同退還保險人并申請撤銷。應該說我國的保險法在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方面是基本是勝任的。大量保險糾紛的出現,完全可以再現行保險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的框架內解決。

二、格式合同條款與保險產品

新修訂后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格式條款是指"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的,并在訂立合同時未予對方協商的條款。"實際上,一旦出現保險合同糾紛中,通常人的理解就是保險合同是格式合同,格式合同中免除或減輕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就是霸王條款,因而是無效條款,這一理解可謂流毒甚廣?,F代經濟社會生活的快節奏,經營者在總結經營特點,探索經營規律的基礎上,根據交易特點,不斷實踐總結出具有客觀性和規律性的格式合同條款,無疑能極大地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商業效率。但凡人都具有趨利避害的自然天性,都希望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使用格式條款的弊端也一直為人們所詬病,因為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一方往往都是精通行業規律特點的一方,掌握著本行業最核心的信息,具有較高的專業化程度,這就可能會使經營者利用自身的優勢地位,制定出最大限度有利于自身,并免除或者減少自身責任的格式條款,這樣的弊端同樣可能出現在商業保險領域?,F代社會是一個高風險社會,商業保險就是經營風險的行業,相對于單個的自然人或者法人,保險人具有更多的信息、專業知識和經驗,以致保險人利用自身優勢在合同中排除相對人的權益成為可能,實踐中也并不罕見。上面提到,保險是經營風險的行業,保險產品具有無形性和機會性,即承保人所承保的風險并不一定會發生,即使投保人出現了風險,如果風險出現的原因并非是承保的風險種類,同樣也得不到賠償。這恰恰反映了這個行業的特點,并不是投保人花了錢買保險就一定能得到賠償。也正因為如此,實踐中投保人一旦得不到賠償,就很容易出現纏訪纏訴濫用權利現象。這里筆者非常贊成劉建勛先生的論斷:無論是保險監管還是消協投訴處理在認定格式條款無效的過程中,務必充分認識到保險合同的特殊性:危險承擔為其本質屬性,核心內容為風險承擔與除外規定。合同中多數責任免除、免賠額等限制保險人承擔責任的條款,符合保險原理且為行業普遍規律。如果認識不到這一點,保險法第十九條在實踐中就很容易被擴大適用如此,新修訂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關于格式條款的適用也很可能被濫用。

三、投訴處理期限的法律法規適用

新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頒布實施以后,保險消費者的投訴處理期限也是一個熱點和難點問題,修訂后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消費者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的,該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處理并告知消費者。"這與2013年中國保監會11月1日起開始實施的《保險消費投訴處理管理辦法》規定的處理期限相去甚遠。根據《保險消費投訴處理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七條第一款和第二十八條規定,保險監管部門在處理保險消費投訴最長處理期限最長可達"15個工作日+90日"。在處理保險投訴糾紛的時候,究竟是適用依據保險法制定的《保險消費投訴處理管理辦法》還是修訂后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繼續依據《保險消費投訴處理管理辦法》處理會不會有行政違法風險?筆者認為答案是否定的。理由是,根據上位法優于下位法的法律適用原則,《保險消費投訴處理管理辦法》的法律效力無疑低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但是同時不要忘記,保險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效力上不僅是平行關系,而且還是一般法和特別法的關系,《保險消費投訴處理管理辦法》是為了貫徹執行保險法的行政規章中的具體部門規章,《保險消費投訴處理管理辦法》第一條也明確立法根據:"為了規范保險消費投訴處理工作,保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笆聦嵣希kU業有其自身特有的行業規律性和專業屬性,相對于龐大的保險消費投訴群體,目前保險監管的力量、行業協會的力量以及消協的力量,對復雜的保險投訴糾紛處理要在七個工作日內完成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務。

四、保險消費者概念提出的意義

保護消費者權益論文范文2

關鍵詞 網絡環境 電子商務 消費者權益

中圖分類號:DF529

文獻標識碼:A

隨著互聯網技術的進一步發展,網絡購物成為越來越多人選擇的購物方式。與此同時,這一新興事物不可避免帶來了一定的風險危害,對于普通老百姓來說,其中影響最大的要屬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問題。

筆者認為,在探討這一問題時,首先要明確消費者的定義,這樣才能判斷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法》)的網購主體?!断ā返?條規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作規定的,受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保護。”據此,筆者又根據王利明教授的觀點,總結出消費者必須符合以下特征:(1)消費者是指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人;(2)消費者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非以盈利為目的;(3)消費者是指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個人。

一、網絡環境中可能存在消費者的電子商務模式

現行電子商務模式包括B2B、B2C、C2C,是按電子商務中按交易對象進行的分類。其中B2B是指進行電子商務交易的雙方都是商家(企業),代表網站有阿里巴巴、慧聰網、一達通、百納網等。而B2C則是指商家(企業)對客戶(消費者)的電子商務模式,代表網站有淘寶網商城(天貓)、卓越亞馬遜、京東商城以及凡客誠品等。至于C2C,意思是客戶對客戶,即個人(或個體戶)對消費者。這種模式就是網站買賣雙方提供一個在線交易平臺,使賣方可以主動提供商品上網拍賣,而買方可以自行選擇商品進行競價。C2C代表網站有淘寶網(非商城)、易趣網、拍拍網等豍。

根據對消費者的定義,筆者認為只有B2C和C2C模式存在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問題,因為只有以非盈利為目的的個人消費才符合《消法》保護消費者弱勢群體地位的初衷。

二、我國網絡環境中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問題及對策

即使網絡環境是一個虛擬的世界,網購亦是一種創新的交易方式,但它并沒有脫離傳統的商業框架,是傳統商業交易的電子化。隨著近幾年來網絡消費熱潮的襲來,網絡環境中的消費者權益的保護正面臨極大的挑戰,像是2011年底剛落下帷幕的淘寶商城“雙11”事件,就裸地顯出了網絡環境中消費者的弱勢群體地位。

我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體系是以《消法》為基礎和核心構建的,主要包括《消法》、《合同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產品質量法》、《廣告法》、《商標法》、《價格法》、《藥品管理法》、《食品衛生法》、《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等。其中《消法》明確規定了消費者的九大權利:人身、財產安全權,真實情況知悉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依法求償權,依法成立維權組織權,獲得消費知識權,受尊重權,監督批評權。然而在現實生活中,同樣作為“上帝”的網絡消費者卻比實體交易中的“上帝”面臨更多、更復雜的權益受損問題。

(一)交易安全。

網絡環境中的交易問題比之實體交易,最大的風險的就是交易安全。因為網絡環境的虛擬性,交易雙方無法見面并了解對方的真實情況,所以往往容易出現交易欺詐的案件,而電子技術的局限性則致使容易出現電子支付風險。

1、消費欺詐。根據有關數據顯示,目前我國網民對網絡安全信用體系的滿意度極低,其中消費者最害怕的就是網絡交易欺詐問題。一些不法之徒利用網絡的虛擬性以及目前電子科技技術的漏洞,在網上虛假信息、設置騙局陷阱,進行惡意欺詐,侵犯消費者的權益。

根據對真實案例分析,常見的網絡消費欺詐方式有四種:第一種是釣魚網站;第二種是掛木馬;第三種是假網站;第四種是銷售欺詐。而最普遍的就是銷售欺詐,包括價格欺詐、質量欺詐以及虛假廣告宣傳等,除了C2C模式存在此種情況外,B2C中一些知名企業也時有發生這種欺詐行為,天貓、京東商城等也屢被消費者投訴。

針對網絡消費欺詐,在目前還沒訂立電子商務法且其他網絡法律不盡完善的情況下,筆者認為可以嘗試建立一種事前預防機制,需要建立一個經營者信息管理中心,由工商部門和行業協會以及消費者權益保護協會共同負責,對經營者和商家、賣家的資質基本信息、資質證明、產品信息進行審查備案以及監督管理,保證所有交易信息真實可靠地呈現在消費者面前。另外,加大政府的監管力度也是極其必要的,應對互聯網信息服務實行許可制度,明確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的審查義務以及不切實履行義務所應承擔的的責任。

此外,筆者還認為在涉及網絡消費合同時規定,消費者的付款在交易過程完成之前,所有權不發生轉移。此點是針對不通過第三方支付中介(即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支付時,消費者支付完交易款項,未收到貨物前,貨款仍屬于消費者所有,銀行可以向網購的消費者提供類似第三方支付中介的服務,提供暫時監管賬戶里的貨款的服務,待消費者發出付款指令后再解凍。

2.電子支付。在網絡環境,電子支付的安全風險往往令很多消費者望而怯步,不敢選擇網購,這也成為對電子商務發展的一個阻礙。消費者在電子商務中可能面對各種風險,例如廠商或銀行泄露消費者網上支付信息,導致他人冒用;第三方支付平臺擅自提前支付;信用卡欺詐;賬號密碼被破解導致電子貨幣被盜、丟失;支付系統被非法攻擊等。

筆者認為,對于網絡支付安全,除了加強監管和技術更新外,最重要的是要從法律上明確銀行、經營者的賠償責任,平衡其與消費者之間的權利義務。

(二)隱私保護。

在現實生活中,傳統交易模式里不常出現泄漏消費者隱私的問題,而網絡環境中消費者的隱私權,由于網絡技術的發達和消費者隱私保護意識的單薄,面臨著更大的風險,尤其是現在的網絡交易,在交易發生之前,普遍都要求消費者填寫詳細的個人信息,而后這些信息往往容易被盜后再出賣給其他網站、公司、個人等。網絡環境中還有一種不良現象,就是在交易不愉快時,消費者容易受到商家或賣方的惡意短信或電話騷擾,甚至其他更惡劣形式的騷擾,例如最近影響較大的“女大學生因給差評被賣家寄送壽衣事件”。在我國法律中,《民法通則》當中規定了名譽權和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隱私權并未被明確保護。

筆者認為,在今后的電子商務立法中應考慮明確規定經營者有保護消費者隱私權的義務以及非經消費者同意非法泄露消費者隱私所應承擔的責任。

(三)合同問題。

1、格式合同。

目前,在電子商務中的消費類合同普遍采用格式合同的形式,大多數交易條款或服務條款都是商家或賣方事先擬定好的,消費者若要購買貨物必須全部接受,協商余地很小。在實體交易中格式合同的弊端早已出現,并且相對明顯,而虛擬交易中很多格式合同中包含的免除經營者責任或加重消費者責任的條款由于網頁的頁面設置等網絡先天優勢條件而容易被消費者忽略豍,對消費者來說極其不公平與不合理。

2、消費合同履行問題 。

在電子商務消費合同中亦會出現不適當履行,主要包括延遲履行和瑕疵履行。網絡環境消費中,由于商家或賣方的延遲發貨或是物流公司的配送延遲等原因,常會出現消費者遲于承諾日期收到貨物的情況。而商家或賣方由于疏忽配貨,或是物流公司運輸途中的過錯,亦常出現實際交付商品的種類、數量、質量等與購買時不一致的情況。

另外,網絡環境購物中,消費者收到貨物后,售后服務無法保證的情況亦很常見。電子商務最大的特點,就是跨越地域限制高效率促成交易,雖然《消法》規定了經營者承擔“包修、包換、包退”的義務,但因網絡環境的特殊性,現實生活中消費者往往很難實現其享受售后服務的權利。

對于這一問題筆者認為,電子商務立法中可以學習一些歐美國家的的經驗,例如規定供應商必須自消費者向其發出訂單的一定時間內履行合同,無論出現任何原因,供應商未能在規定期限內履行合同,必須盡快通知消費者并返還所涉款項,如違反這一積極義務必須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四)消費者損害賠償權的實現問題。

網絡環境的特殊性以及我國目前對電子商務法律規制的不完善,導致網絡交易中產生的各種糾紛難以有效解決,當消費者發現自己權益遭受侵害后,往往由于經營者身份不明、舉證難、網絡交易糾紛的管轄權不確定等原因,難以尋求救濟,最后導致放棄救濟權。

筆者認為,應建立一個有效的爭端解決機制。除了訴訟外,還可以設立行業協會投訴中心。在我國目前社會整體信用體系不健全的情況下,行業系會應當發揮積極的作用,配合各級行政部門和消費者權益保護協會,受理各地網絡消費者投訴,幫助解決糾紛,維護消費者權益,并將相關案例和信譽資料向當地工商等部門提供反饋。

三、結語

對網絡環境中消費權益的保護是一項系統且繁雜的工程,在我國目前還沒有電子商務立法的情況下,單從現有立法、司法的角度進行保護,遠遠不夠。筆者認為,對于網絡環境中消費者權益的保護,不僅要從政府、商家方面入手,行業協會、權益保護組織以及消費者自身等都應該行動起來,多層面和多方面合作,建立整個行業甚至整個社會的信用體系。首先必須要加強行政監管,因為在我國現階段市場經濟發展不完善的情況下,政府強有力的監管對于減少侵犯消費者權益事件的發生有著重要作用。其次,實行行業自律,最大限度發揮行業協會的作用。因為根據網絡交易的特性,商家和賣方更注重商業信譽,此時行業協會的信譽評級等商業自律手段更容易規范商家和賣方的交易行為。從我國目前電子商務的現實情況看來,我們不僅僅要從立法、司法角度來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還要加強行業協會的規范和引導作用,提高消費者對合法權益維權意識,全方面協作,這樣才能真正建立起網絡環境中消費者權益的保護體系。

(作者:西南大學法學院民商法碩士研究生,從事經濟法方向研究)

注釋:

徐雯雯.電子商務中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研究.復旦大學碩士論文,2007

劉瑛.我國網絡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的法律思考.科教前沿.2009,9

參考文獻:

保護消費者權益論文范文3

所謂第三方支付是指和各大銀行簽約合作,并提供和銀行支付結算系統接口的支付交易平臺且具備一定實力和商譽的獨立機構的一個網絡支付中介。據最新統計,中國第三方支付行業交易整體規模在2016上半年達134776億元,同在2016年第二季度市場交易額為75037億元,環比增長了25.68%,其中,支付寶以市場占率55.4%位居榜首占據市場的半壁江山。另外,人民銀行在2015年12月了《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管理辦法》;而發改委和央行又在2016年3月統一將《關于完善銀行卡刷卡手續費定價機制的通知》;同年,《條碼支付業務規范(征求意見稿)》于7月出臺。

2 我國目前第三方支付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存在的問題

消費者與經營者在第三方支付中的地位不平等使得消費者在金融消費領域需要特殊的法律保護來實現實質公平,但我國法律體系在這方面存在著缺陷,從而面臨法律適用的困境。

2.1 對消費者知情權難以保障

消費者權利保護制度中最重要的權利是知情權。對于傳統消費者來說,金融消費者需要法律的特殊保護,主要是由于信息服務的不對稱性。在第三方支付網絡中,消費者只可通過網頁查詢商品的基本信息,這將受到經營者故意夸大產品功效和性能的影響;另外消費者無法得知支付平臺的安全性等級,只能依靠個人經驗辨別來規避風險,所以第三方交易信息的不對稱將難以保障消費者知情權。

2.2 對消費者資金安全保障制度的缺失

消費者資金安全保障主要體現在:1、沉淀資金安全問題。消費者在網上購買商品交易時,買方會先將存款存入第三方支付賬戶,由第三方保管,中間必然存在時間差,由此便出現了沉淀資金問題,在我國稱之為備付金制度。2、未授權支付安全問題。現在我國目前互聯網安全技術還有很多漏洞,消費者的個人支付賬戶信息在互聯網中很容易被竊取,并且黑客直接進入到支付系統劃轉資金的現象時有發生,而且我國目前法律對未經授權劃撥資金的法律責任并未作明確規定。實踐中,作為格式合同支付服務協議一般都會將此項內容約定為免責條款,以排除第三方支付平臺在未經過授權劃撥資金中的法律責任,該項法律的缺失導致金融消費者權益無法得到救濟。

2.3 消費者個人信息安全保護制度不完善

消費者的個人信息屬于隱私權的范疇,其個人信息享有不被他人非法知悉、收集、利用和公開的權利。消費者在注冊第三方支付平臺帳號時通常會被要求填寫基本信息,這很容易被第三方互聯網支付機構所掌握,但信息本身具有商業價值,這就導致信息隨時被泄露的可能,因此金融消費者在互聯網第三方支付中隱私權很容易遭到侵犯。第三方支付雖是一個新興產業,但其支付平臺已積累了龐大的消費者數據信息,如果第三方支付機構存在不良企圖,可能會利用這些信息謀取利益,對消費者造成影響。

3 完善網絡第三方支付中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對策

3.1 加快建立網絡第三方支付的立法

法律制度體系始終是和諧穩定市場秩序的有力保障,只有遵循法律才能從根本上解決消費者權益侵害問題。因此,目前針對第三方支付,相關法律部門急需出臺相應的法律法規,來保障消費者資金流向的安全和支付過程中的知情權。在知情權保護上,相關法律應直接正面規定經營者的對銷售信息告知義務,并列舉經營者必須告知的信息清單,以保障滿足消費者的知情權。在隱私保護問題上,從長遠來看,我們需要制定個人信息保護綜合立法,在短期內可以在我國現有的相關法律基礎上進行加以修繕過渡。

3.2 完善網絡第三方支付機構備付金制度

完善備付金制度我們應該明確沉淀資金與孳息的法律屬性,但美國卻是將備付金作為第三方支付機構的負債并非資產,而我國的理論與實踐普遍也這么認為,備付金應該歸屬于支付服務使用者。為保護消費者權益,首先,應該提高風險準備金的提取比例。因為我們目前要求對備付金的利息收人是按季度提取風險準備金的10%,這個比例很明顯偏低,況且備付金的利息原本就很少,根本不足以抵御風險。其次,我們可以借鑒美國的經驗,建立存款延伸保險制度,保障消費者的支付服務利益。除此之外,我們其實還可以利用客戶沉淀資金的利息來強制他們購買一份存款延伸保險,而最高保額可以參照存款保險限額來設定。

3.3 完善網絡第三方支付機構未授權支付的責任制度

未授權支付制度的核心部分是對責任分擔的規定。然而,在網上支付領域被篡改或盜取金融消費者支付信息,從而導致未經授權支付交易的情形經常發生,特別是消費者是否應該對未授權支付承擔責任和責任限額負責。根據中國目前的法律規定,對于如果不能有效地證明是因客戶原因造成資金損失的,那就應該由支付機構先行全額賠付,但并沒有規定舉證責任、責任承擔等問題。我們一般認為顧客或者金融機構,如果誰能預防損失的發生,那責任就讓可以花最低成本避免損失的一方來分擔。

保護消費者權益論文范文4

論文摘要 金融行業作為我國社會經濟中的一項重要組成部分,在社會的發展中具有重要的作用。消費者是金融行業中重要的客戶關系,對金融行業的發展具有直接的影響。在新的環境中,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更加重視對法律制度的建設和完善。金融消費者作為一個群體,受到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的保護,消費者具有一定的權益。本文根據目前我國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現狀,簡述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中存在的問題,采取相應的措施及時解決,以實現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作用。

論文關鍵詞 金融 消費者 權益保護

現代市場經濟的發展過程中,金融行業是一項核心內容,屬于一個具有先導性特點的行業。我國實施改革開放以來,社會經濟得到了迅速發展。但是,我國的市場經濟發展,相對于發達國家來說還比較落后,金融行業的發展還不是非常充分。為了不斷提高我國的綜合競爭力,提高社會經濟水平,需要重視對金融行業的發展。

一、我國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現狀

(一)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現狀

我國的經濟發展過程中,為了不斷適應新時期中經濟發展的要求,對經濟體制進行了改革,實現了從計劃經濟體制到市場經濟體制的轉變。改革的過程是漸進的過程,取得了顯著的效果。對于我國金融業的發展來說,不僅是不同信息數據和指標發生了改變,更重要的是資本構成、市場規模、業務種類和行業結構等方面也發生了相關的轉變。而且,我國金融行業中的監管能力和水平也得到了有效的提升。但是,這種轉變并不能有效解決我國金融監管體系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特別是在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

(二)金融消費者的定義

金融消費者主要是指,作為一種消費者,為了滿足個人或者家庭的實際生活需要,與相關的金融結構,例如銀行、保險和證券等機構建立一定的金融服務合同關系,接受機構提供的相關金融服務的自然人。這些自然人包括不同的類型,例如為了實現日常支付而在銀行金融機構開立貨期存款賬戶的自然人、為了保證固定財產和人身安全,避免產生的風險所購買保險的自然人等。金融消費者是在消費者這一概念上,在金融領域的延伸。

(三)金融消費者的權益

金融消費者在金融行業的發展過程中,具有一定的權益,受到我國法律法規的保護和允許,具體的內容包括:(1)金融消費的安全權:金融消費者享有安全權,也就是說金融消費者在購買、應用金融消費產品的時候,或者在接受相關金融機構提供的服務的時候,享有財產和人身不會受到侵害或者威脅的權利;(2)金融信息獲悉權:金融消費者在金融消費的過程中,具有信息獲悉權,可以在知悉消費產品的相關信息之后進行購買。同時,金融消費者在使用金融產品或者接受相關金融服務的時候,具有可以知曉真實情況的權利;(3)金融消費選擇權:金融消費者在實際的消費過程中,有權選擇消費方式、時間和地方的權利,不會受到任何不合理的干預;(4)金融消費求償權:金融消費者在金融消費過程中,如果不是因為自己的過失或者故意等因素,而遭受到一定的人身和財產損害的時候,具有求償權,即可以向金融經營者提供請求賠償的權利;(5)金融消費受教育權:金融消費者在消費過程中,具有可以享受任何關于金融產品特征和種類等知識的權利,同時具有可享受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權利;(6)受尊重權:金融消費者在消費過程中,具有受尊重權,即金融消費者享有人格尊嚴和民族風俗習慣等受到尊敬的權利。

二、我國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中存在的問題

目前,我國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實施過程中,還存在一定的問題,需要相關部門及時發現,采取應用的措施解決,完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體系,才能充分發揮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作用。

(一)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意識較低

金融消費者是金融行業發展的關鍵因素,是實施消費者權益保護的主體,在金融行業的發展和金融消費權益的保護中都具有重要的地位。但是,目前金融消費者的權益保護意識比較低,不利于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實現和金融行業的發展。首先,普通的金融消費者在消費的過程中,缺乏一定的金融專業知識,在交易的過程中,不能合法的維護自己的權益。如果金融消費產品或者金融服務需要較高的專業技術知識,消費者不能實現對其的全面認識。而且,金融消費者的維權意識比較淡薄,如果金融財產的金額比較小的時候,發生糾紛都不愿浪費時間和精力。從客觀角度說,這種行為助長了金融機構的侵權行為,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實效性不利,容易被弱化。其次,金融機構在發展的過程中,把重點放在對新業務的開拓和競爭交易等方面,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重視不足。一些金融機構為了保護自身的利益,甚至會泄露消費者的信息,做出隱瞞事實和欺詐消費者的行為。

(二)金融監管體制存在缺陷

我國金融行業的發展過程中,保證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實現,需要金融監管部門進行監督和管理。目前,我國金融機構應用的監管體制是“一行三會”的方式,主要是通過人民銀行、保監會、銀監會和證監會的管理實現。如果不同金融機構中的產品業務出現交叉現象,應用行業監管不能實現對各個金融機構利益沖突的約束,會產生一定的漏洞,不能實現對金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我國金融監管部門在實施管理的時候,首先考慮的是對市場經濟秩序的維護和社會經濟的發展,對金融消費者的利益考慮不足。

(三)保護金融消費者的法律制度不健全

我國現有的法律法制體系中,關于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立法主要有《中國人民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商業銀行法》、《民法通則》、《證券法》和《保險法》等法律,行政法規主要包括《外匯管理條例》和《儲蓄管理條例》等。但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是針對一般消費者權益保護的規定,針對金融消費者來說,缺乏一定的可操作性、針對性和具體型,不能實際解決金融消費者保護中存在的問題。

三、實現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有效措施

根據目前我國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現狀,針對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中存在的問題,需要金融管理部門采取相應的措施,進行及時解決,才能保證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順利實現,充分發揮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作用,促進金融行業的發展。

(一)加強對金融消費者保護的教育工作

金融機構在實施對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過程中,應該加強對金融消費者保護的教育工作。首先金融機構應該高度重視對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工作,建立相對比較完善的教育培訓體系,保證對待消費者的公平性。一方面來說,金融機構需要加強工作人員在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教育,讓工作人員可以對自身所需要承擔的義務進行全面的了解和認識;另一方面,金融機構需要加強對公眾的教育,為金融消費者普及相關的權益保護知識,以增加社會公眾對現代金融發展的了解,幫助社會公眾更加準確、全面的了解我國相關的金融改革措施和政策,向社會公眾表明金融機關機構對當前金融機構的運行情況,所作出的判斷和政策取向,適時向社會公眾提示金融行業中所存在的潛在行業風險、信貸風險、操作風險和市場風險,對公眾和金融機構的投資理財行為進行積極正確的引導,以保證我國金融市場運行的穩定性,維護市場安全。

(二)健全行業間自律機制

我國金融機構的運行過程中,不同金融機構之間出現利益沖突的時候,會造成金融監管部門的工作漏洞,不利于實現對金融機構的監管。因此,金融機構應該建立一個符合我國服務行業發展的統一標準,實現對金融機構行為的規范和約束,對不同金融機構中的服務等級進行評定。而且,金融監管部門應該在“一行三會”的管理機制基礎上,實現對監管體系的完善,利用行業協會之間的力量,對同行業之間的惡性競爭進行合理規避,避免金融機構運行管理中出現無視消費者權益的行為。

(三)建立專門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機構

根據上述可知,我國金融相關法律法規具有一定的局限性,需要建立專門的金融消費者保護機構。在建立專門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機構的時候,可以參照發達國家的機制。例如,金融機構可以在中國人民銀行下,設立專門的金融服務監管機構,并且在實際的工作流程、人員組成和經費預算等方面保持一定的獨立性??梢酝ㄟ^金融服務監管機構,實現對金融市場穩定的維護,對金融監管部門的管理工作進行協調。同時,該項部門還可以負責對金融消費者的宣傳教育工作,提高金融消費者對金融產品和服務的了解,對金融消費過程中出現的問題,進行及時的處理等。另外,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機構還具備監督和檢查的職能,可對金融機構運行管理過程中,對各項消費者保護規則的遵守情況進行檢查,提升金融機構實施消費者保護法律的程序和政策。

(四)構建新型的消費者訴訟制度

針對目前我國金融消費者在訴訟的時候比較困難的現象,需要我國金融機構管理部門構建新型的消費者訴訟制度,區別于一般的民事訴訟程序,專門為金融消費者設計獨特的訴訟程序和舉證規則,為金融消費者提供便利的條件。新型消費者訴訟制度的構建,可以有效提高金融消費者的維權意識和積極性,創造了良好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實施外部環境。

保護消費者權益論文范文5

關 鍵 詞:農村;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維權意識

中圖分類號:F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3544(2013)03-0038-02

在金融交易中,金融機構與消費者之間由于信息不對稱和社會地位差異等原因,金融消費者通常處于弱勢地位,因此特別需要注意保護金融消費者的權益。與城市金融消費者相比,農村金融消費者的維權意識和能力更低,他們的權益更加需要保護。

一、農村金融消費者權益更易受到侵害

1. 農村金融交易中的信息不對稱使農村金融消費者權益更易受損。1970年美國經濟學家阿克洛夫在其經典論文《檸檬市場》中,將“事前的信息不對稱而導致的經濟結果”比喻為“檸檬問題”,認為對于僅從表面無法分辨質量優劣的“檸檬”,理性投資者會向需求者索取一個非對稱信息溢價即“檸檬溢價”。在金融交易中,銀行往往會把這些不對稱信息風險轉移到客戶身上,格式條款下消費者只能被動接受“檸檬溢價”。相較于金融機構,缺乏專業知識的農村消費者在金融產品性質、價格等方面均處于信息劣勢,往往無法對銀行產品的質量、與自身風險承受能力的匹配程度等問題做出準確判斷,可能會在不知實情的情況下,不當購買銀行產品而加大產生額外損失的可能性。比如,銀行方面在介紹信用卡逾期罰息的時候,只會說“我們每天只收取您萬分之五的利息”, 而不會告訴顧客銀行罰息的實際年利率高達18%。為規避風險和擴大利潤,目前銀行往往選擇與保險公司、基金公司等其他金融機構合作,代售理財產品。 而代售行為的薪酬結構與傭金模式有可能激勵金融中介給予消費者不恰當的購買建議, 從而損害消費者利益。如,客戶在銀行申請房貸時被要求購買人身保險, 理由是防止客戶意外死亡造成貸款損失,盡管客戶并非自愿,但為了獲得貸款,只有接受。

2.農村金融消費者的維權意識較低,導致其權益受到侵害。受到專業知識限制,現實中農村金融消費者往往容易陷入“交易前沒有準備,交易中沒有察覺,交易后難以及時發現權益受損,發現后無法有效處理”的困境。加之金融侵權案件往往具有“總體數量大,單筆金額小”的特點, 消費者即便發現侵權, 多數情況下也會因怕麻煩而甘愿吃啞巴虧。 盡管銀監會農村辦事處公布了維權電話, 但我們調查的顧客中,在權益受到侵害時僅有28%的人選擇撥打縣銀監會的監督電話。 絕大多數消費者習慣在權益受到損害時忍氣吞聲, 甚至由于缺乏知識等原因根本沒有意識到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

3. 農村金融市場競爭不充分, 使金融消費者的權益受損。上世紀90年代完成商業化改革的國有銀行逐步淡出農村市場, 農村地區基本上只有農業銀行和農村信用社兩大寡頭。 由于金融機構競爭不充分,消費者可選擇余地小,往往只能被迫接受金融機構一些不合理的交易條件。另外,絕對壟斷地位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農村金融機構改善自身服務水平并主動維護金融消費者權益的意識相當淡漠。

4. 監管乏力使金融消費者難以維權。 銀監會作為金融機構的監管部門,由于縣域的工作人員少等因素,在農村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上往往顯得力不從心。除此之外,目前我國沒有專門保護金融消費者的法律法規,監管機構僅能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人民銀行法》以及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相關規章制度進行執法監督。 但這些法規條文并未對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的法律目標和手段提出明確要求,現實操作性不強,缺乏有效的手段。對于侵害金融消費者權益的案件,基層監管部門往往停留在通報和出面調停的層面,對金融機構的實際約束力并不大,問題容易反復。

二、政策建議

1. 推進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立法。 可以吸收英國經濟學家Michael Taylor的“雙峰理論”,將保護消費者權益納入金融監管目標。銀監會在各級設立金融維權委員會或維權小組,出臺《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給權益保護工作以有效的制度保障和法律基礎。

2. 加強對農村金融消費者的維權教育。金融監管部門應多渠道、多方式在農村宣傳普及金融知識和金融政策法規,以提高他們的維權意識和維權能力。還應深入農村,及時了解和解決金融維權問題。

3. 提高農村金融機構服務人員素質。金融服務人員是金融機構與消費者接觸的直接“窗口”,提升金融從業人員素質,有助于減少金融矛盾的出現,有利于金融糾紛的及時化解。金融監管部門應督促有關機構加強銀行從業人員培訓,加入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專題介紹, 使從業人員能在客戶出現疑問時第一時間進行疏導調停, 也有助于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工作走向制度化、程序化和規范化。

4. 設立小額訴訟制度。針對金融侵權案件具有的“總體數量大,單筆金額小”特點,可以考慮借鑒歐美國家的小額訴訟制度,降低金融消費者訴訟成本。

參考文獻:

[1]Akerlof G. The Market for “Lemons”: Quality Uncertainty and the Market Mechanism[J]. 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1970(84):488-500.

[2]Porteous D,Helms B.“Protecting Microfinance Borrowers”. Focus Note,CGAR 2005,No.27.

保護消費者權益論文范文6

摘 要 中國是世界上最大的潛在保險市場,也是世界上增長最快的保險市場。然而,隨著我國保險業不斷發展,保險消費者權益受到侵犯的案件逐漸增多,成為影響我國保險業深化發展的重要問題。雖然我國已有機制框架對保險消費者權益保護起到了積極的作用,然而基于中國現狀仍需大力改革和完善。本文通過分析了中國保險消費者權益侵害的現狀和原因,試圖對當前中國保險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機制框架提出有益的建議。

關鍵詞 保險消費者 權益保護 制度建議

金融危機對全球的席卷和科技的迅猛發展,一方面促使金融消費者保護問題在美國金融監管改革中獲得高度重視,并在美國聯邦政府財政部2008年3月的《現代化金融監管架構藍圖》中將金融消費者保護作為金融監管的三大目標之一;另一方面也加大了中國保險市場上的現實需求,人們日益對保險相對人的權益保護問題備受關注,作為“金融消費者”下位概念的“保險消費者”這一概念在我國金融制度“從儲蓄向投資轉移”的市場導向型的改革進程中,特別是2009《保險法》經修訂并實施后被頻繁提及。

一、保險消費者權益被侵犯的主要表現

依據《保險法》,保險消費者包括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以及責任險中間的受益人,其權益包括:一是保險消費者的安全權,二是保險消費者的知情權,三是保險消費者的選擇權,四是保險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五是保險消費者的索賠權,六是保險消費者的隱私權。此外,還應有受教育權,個人監督權等。

近年來,通過保險糾紛案件、保險監管機構投訴、消費者協會投訴等方面反映出的保險消費者權益被侵犯的現象呈上升趨勢。例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相關資料,2010年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受理的保險糾紛案件數量是2005年的4倍多。保險爭議的焦點:一是保險機構違法違規問題,包括保險機構弄虛作假、擅自設立分支機構和非法開展保險業務、擅自修改報備條款、變更擴大保險責任、濫用無賠款優待等;二是銷售違規問題,包括不嚴格執行條款費用、拒保交強險、交強險搭售商業車險、免責條款的適用范圍、保險人是否履行了明確的說明義務、投保人是否履行了如實告知義務、銷售誤導等不誠信行為;三是虛假賠案、虛假賬目、虛列營業費用、陰陽單或鴛鴦單等財務違規行為。

例如:在侵犯保險消費者知情權方面,主要涉及的問題是由于保險產品的特殊型和專業性,保險人必須對投保人履行明確說明義務。在人身保險業務中,特別是銀郵渠道的銷售誤導問題凸顯。包括對保險產品的失實宣介、片面夸大新型保險產品的收益率、回避說明責任免除條款、誘導保險消費者購買不適合的產品等。又如:在侵犯保險消費者選擇權方面,在銀郵渠道中,保險公司借助商業銀行的貸款資源和渠道優勢要求銀行客戶購買保險產品、設置各種障礙限制客戶退保等。再如:在侵犯保險消費者索賠權方面,保險公司在理賠過程中“惜賠”、“拖賠”現象仍然存在。而由于保險消費者的個人信息被泄露,由此導致他們遭遇大量營銷電話、頻繁被上門推銷等保險消費者隱私權被侵犯的現象也客觀存在。

二、制約保險消費者權益維護的原因分析

(一)法律法規協調性和系統性有待完善。在我國,對保險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法規主要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險法》、以及保監會的大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一方面,不同法律規定之間的協調性有待完善。例如,對于保護對象的界定不一致。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一條,其保護對象是“消費者”,而《保險法》第一條中明確的保護對象是“保險活動當事人”,即多方當事人。又如: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四十九條,對消費者實行傾斜保護以實現“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原則”,而在《保險法》第五條中將誠實信用原則作為保險業經營的重要原則之一。另一方面,對于保險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具體規定缺乏系統性,通常是散見于各種規章制度之中,使得保險公司既難以實施,保險消費者也難有效據此維權。

(二)保險公司經營粗放化。一些保險公司沒有從長遠發展的角度來制定和執行以消費者為中心的發展戰略,只是局限于短期利益,一味追逐發展速度和規模。保險公司在不斷推出新型保險產品的同時,產品同質化問題比較突出;保險消費者權益被侵犯行為屢禁不止,也間接說明保險公司內部相應的責任追究機制不完善或執行不力。

(三)消費者教育機制的缺失。從世界范圍看,美國在20世紀初就已經開展消費者教育,而對消費者教育的正式研究始于20世紀60年代。日本的消費者教育主要有三個課題,分別由三個階段完成,即“聰明的消費者”的培養、“自立的消費者”的培養和“自覺的消費者”的培養。消費者教育早期研究著重于強調消費者的相關內容,而近期的相關研究則主要集中在具體內容、實施主體、實施途徑和效果評價上。雖然消費者教育本身的理論研究相對比較成熟,但是在國內將其應用于保險消費者教育問題的研究尚處于初級階段,主要表現為實施主體的有限性和被動性,實施內容的零星分散性,缺乏保險消費者教育體系的構建,以及實施效果的評價標準。而居高不下的關于“銷售誤導”、“理賠難”等保險投訴背后體現的正是保險消費者教育的缺位問題。

(四)保險市場誠信教育機制有待進一步完善。對保險消費者權益的侵犯本身就說明保險企業在誠實信用方面存在不足。而由于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正在不斷完善過程中,缺乏完整的社會信用資源共享平臺,由投保方誤告、隱瞞、欺詐、有意捏造事實,弄虛作假等引起的誠信方面問題時有發生。

三、加強我國保險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制度建議

(一)加強法律法規建設。一方面,梳理和不斷調整已有保險消費者權益方面的法規制度。應根據保險企業各主要經營環節來梳理法律、規章、規范性文件中關于保護保險消費者權益的內容,形成系統的制度體系。保險學中保險利益理論、最大誠信原則等理論雖然日趨成熟,但仍然還在不斷與時俱進的發展和進步中。因此,為了保護保險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應該不斷加強和完善保險消費者保護相應法制的建設。例如,新《保險法》中居于衡平保護的理念對最大誠信原則作出了一定調整。又如,由于保險合同的附和性,在應借鑒國際保險立法和實踐緩解保險消費者告知義務,而確立和加強保險人說明義務。

另一方面,不斷補充和完善保險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措施。例如:最近出臺的《財產保險業務服務標準指引》、《車險查勘定損人員分級管理制度》、《壽險公司銷售誤導預防和處置制度》、《客戶風險承受能力測評制度》、《人身保險服務評價辦法》等,聯合公安局、中級人民法院、司法局、衛生局制定出臺的《關于設立道路交通事故一體化調處中心的實施辦法》等對于治理車險理賠難、壽險銷售誤導,進而形成行業服務標準提升機制都是非常有益的。

(二)加強行業監管。結合銀保業務的發展趨勢,探索保險與銀行監管機構聯合發文,明確銀保雙方在銀保產品銷售服務過程中各自的權責,實施功能監管。監管部門可采取暗訪、座談、市場調查等多種手段,發現保險消費者權益受損情形,通過完善責任追究和向上追責機制,使保險公司切實承擔起主體治理責任,實施多樣化、多層次的監管。

中國保監委高度重視保護保險消費者權益,了大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2011年專門成立了保險消費者權益保護局,2012年1月18日,保監會《關于做好保險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通知》等等。與其他消費相比,保險產品和服務相對復雜,具有較強的專業性和風險性,同時,保險消費者保護還涉及到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問題,目前的消費者協會和仲裁機構往往還不具備解決保險消費者權益糾紛的專業素養。因此,還應設立專門的保險消費者權益保護的仲裁機構。

(三)對保險公司發展方式進行引導。對保險公司的經營評價體系應該包括風險控制、公司治理、消費者權益維護、社會貢獻等方面,同時完善償付能力監管和分類監管,綜合評價保險公司的經營管理水平和核心競爭力,進而促保險公司的發展方式逐漸轉變成以保險消費者需要為中心的長期發展戰略。

(四)強化消費者教育平臺建設。在G.Roywr和N.E.noif受美國教育省的委托進行研究發表的《消費者教育——關于其歷史發展的考察》(1980)中,將消費者教育定義為,“消費者根據自身的價值觀和對市場的認識以及根據社會、經濟和環境狀況進行合理的、理智的‘意識決定’,以這種態度、技能和理解力來參與市場活動,或利用公共或私有資源參與市場活動的能力培養”。日本的著名學者今井光昭從綜合教育的角度來考慮,把消費者教育定義為:“消費者教育就是,在客觀公正地公開信息這一條件下,不是強制推行一定的價值觀和選擇方式,而是承認對個人或社會的價值有各種各樣的認識,為了使消費者成為有責任心的消費者、市民,在復雜的社會中發揮作用,向其提供所必需的有關‘意識決定’的知識和技能。”

在《中國保險業發展“十二五”規劃綱要》中指出:“構建保險消費者教育長效機制,積極發揮新聞媒體在宣傳保險政策法規知識方面的作用,加強監管機構、保險機構和保險社團門戶網站建設,繼續開展中小學生保險教育,普及全民風險意識和保險知識?!币虼耍瑧摻⒈O管部門、行業、消費者組織、社會媒體及公眾等多方參與的保險消費者教育平臺,開展長效的保險知識教育和消費者信息宣傳,提高消費者自我保護能力。從長遠看,可將消費者保險知識普及納入到公民基礎教育范疇中。

(五)充分發揮保險經紀人作為消費者權益代表的作用。保險經紀人是重要的實現消費者利益的責任主體,從制度設計上就是保護保險消費者權益的一個制度設計,同時也是保護保險消費者的重要的一支依靠力量,應將其納入社會監督員體系。一方面,保險經紀人在經營中應確確實實地站在投保人的立場來考慮問題,在投保環節,應向投保方宣傳保險的知識,說明保險中有關問題,充分的了解保險對象的需求,提出一個合理化的保單建議和意見,在理賠環節,能夠協助消費者及時索賠,獲得應有的經濟利益。二是希望保險經紀公司能夠發揮對保險業的發展促進和監督的作用。另一方面,借助保險經紀人對市場和客戶的深入研究,既可以向保險公司及相關監管部門反饋相應信息,促使公司能夠改良和修正他們的一些條款和標準,更加公平地對待保險消費者,同時也利于新保險產品的開發。

(六)營造保險行業誠信文化。通過保險協會、聯合高校資源,共同開展保險消費者權益理論和實踐的論文競賽等,在保險行業開展優秀壽險營銷員和優秀壽險營銷團隊宣傳表彰系列活動,借助新聞媒體開展保險消費者權益保護主題宣傳活動、保險消費者權益法規的宣傳活動等等,打造保險行業誠信文化氛圍。例如,新版《保險法》在維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方面有較大調整,但自2009年10月1日正式生效至今,保險消費者對其知之甚少。

參考文獻:

[1]孫祁祥,鄭偉.保險制度與市場經濟———歷史、理論與實證考察.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09.

[2]中國保監會、中國銀監會《商業銀行保險業務監管指引》.2011.3.

[3]劉迎霜.我國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路徑探析——兼論對美國金融監管改革中金融消費者保護的借鑒.現代法學.2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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