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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標法實施條例范文1
關鍵詞:招投標 條例 問題 建議
一、《條例》出臺背景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下簡稱《招標投標法》)自2000年1月1日起實施已12年。隨著越來越多的項目通過招標方式確定供貨商、施工單位,招投標過程中的問題和違規情況也越來越多,這既有招投標方肆意違反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情況,也有招投標方利用《招標投標法》的不完善及未盡規定處隨意操作的問題。因此,為有效落實《招標投標法》的立法宗旨,增強招投標活動規范性,維護公平競爭環境,促進招投標市場有序發展,在總結吸收招投標實踐經驗基礎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以國務院第613號令,并于2012年2月1日起正式實施。
二、《條例》解讀
《條例》從招投標的規范性和可操作性出發,對《招標投標法》的一些重要概念和原則性規定進行了明確和補充,對招標投標的具體程序和時間期限做了具體規定,對電子招投標、招標師的職業資格管理等新情況、新事項給予了認可和說明。《條例》對招標人落實立法精神、規范招標程序、確保招標質量具有重要指導意義。下面從招標人角度對條例部分內容進行解讀分析。
(一)解決了《招標投標法》與《政府采購法》關于工程建設招標適用范圍的銜接和界定問題
在近幾年的招標采購實踐中,常遇到這樣一個問題:關于與政府采購工程有關的貨物和服務,是應當適用《招標投標法》還是適用《政府采購法》,兩法均沒有明確規定?!墩袠送稑朔ā返谌龡l規定“在境內進行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即《招標投標法》規范的對象是工程建設,且以“項目”來定義工程建設。但從實際執行情況及相關案例看,這種定義存在一個弊端:若招標人想規避政府采購途徑,不管標的是否屬于工程建設內容,只要冠以“項目”二字,即可適用《招標投標法》的規定,而不必遵循《政府采購法》的相關規定;同時,招標人也可能把部分工程招投標活動納入《政府采購法》規定的集中采購范圍。而法律適用決定了后續的招標操作環節:適用《招標投標法》的標的,招標人可以自行招標或委托社會中介機構來招標,而不必委托集中采購部門招標。此情形下,招標人只需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監督,而不必接受財政部門監督,這既不利于國有資金投資項目的監管,也違背了兩法制定的初衷。
《條例》采用了《政府采購法》中的工程建設概念,稱工程建設是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即以“工程”來定義工程建設內容。因此,使用國有投資資金的招標人在采購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時,應當適用《招標投標法》?!稐l例》對工程建設概念內涵和外延的明確,解決了以前兩法不一帶來的工程建設法律適用范圍相互沖突的問題,避免了招標人因工程建設概念模糊而隨意選擇適用法律的情形。
(二)明確了強制招標的范圍和規模標準,界定了可以邀請招標及不招標的項目
《條例》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具體范圍和規模標準、對可以使用邀請招標的兩種情況及可以不進行招標的五種情況、對招標人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七種情況進行了清晰的界定和說明。針對實踐中存在的某些應當公開招標卻以法律規定不明確為借口規避公開招標的項目,《條例》第八條規定“凡屬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除因技術復雜、有特殊要求或者只有少數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等特殊情形不適宜公開招標的以外,都應當公開招標”;《條例》第九條列舉的可以不招標的幾種情形,既考慮了部分項目不適宜招標的實際,又對招標人規避招標的情形進行了界定;《條例》第十條對《招標投標法》規定的招標人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能力,可以不招標的情形進行了補充說明。
(三)首次明確資格預審內容及程序
《招標投標法》對資格審查并未區分資格預審和資格后審。實踐中,招標人通常是在評標過程進行資格后審?!稐l例》第十五條至第二十三條明確了資格預審的具體程序,對資格預審文件、資格審查主體和方法、資格預審結果等進行了闡述說明?!稐l例》同時規定了資格預審公告及招標公告必須在指定媒體上,且媒體不得收取任何費用。這一規定杜絕了招標人為達到排擠特定投標人而故意在當地媒體或者發行范圍小的媒體招標信息的行為,有利于更多的投標人知曉并參與投標活動,從而開展充分競爭,以實現招標人通過招標方式確定優質中標單位的目標。
(四)對電子招標方式予以認可
近年來,電子招標越來越多地被應用于招標實踐中。電子招標是指利用通信、計算機、網絡等現代化手段,實現招標文件審批、招標公告、招標文件下載、澄清與補遺、開標、評標、中標公示等環節均采用或部分采用電子方式處理。電子招標有利于解決招標投標過程中的資源浪費、效率低下、人為干擾等問題。《條例》第五條的規定體現了國家對電子招標方式的認可,也為今后更好地發展電子招標方式提供了法律保障。
(五)明確規定了合同實質內容
實踐中,中標人經常在中標后要求簽訂與招投標文件實質內容不一致的合同,而招標人往往受工程進度、招標成本等因素制約,不得已按中標人要求簽訂合同或補充協議。為此,《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钡@一規定過于原則,對何為實質性內容并未明確,因此導致執法、司法部門對類似行為的界定存在較大爭議?!稐l例》第五十七條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依照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簽訂書面合同,合同的標的、價款、質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條款應當與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的內容一致。”即《條例》明確規定“標的、價款、質量、履行期限等”為合同實質性內容。此規定不僅確保了招投標活動的公平環境,也維護了招標人的合法權益。
三、招標人實施《條例》的難點及建議
(一)關于資格預審通知發出時間的問題
《條例》第十九條規定“資格預審結束后,招標人應當及時向資格預審申請人發出資格預審結果通知書。未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不具有投標資格”。本條對資格預審結果通知進行了規定,但對招標人發出資格預審結果通知書的期限沒有明確。建議結合《條例》中有關發放中標通知書的時限規定,在資格預審結束后三日內發出資格預審通知書。
(二)關于招標文件使用標準文本的問題
《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使用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制定的標準文本。但就整部《條例》內容看,并未就不使用標準文本設定任何法律責任,由此又讓本款規定的強制力有所削弱。另外,標準文本受編制年代、標準文本需關注各類項目的共性問題等多方面因素影響,難以保證其內容或設置的招標規則涵蓋所有行業和工程特性。此外,招標人在編制具體項目招標文件時既要結合項目特點全面、合理、公平地編制,又要遵循上級主管部門在價款支付、履約保函、安全保密等方面的規定。通用的標準文本有時難以體現項目特點和招標需求。建議對此條進行修訂,允許招標人根據項目實際情況,參照標準文本另行編制招標文件,確保招標文件既符合《條例》規定又能滿足具體項目的招標需求。
(三)關于可以不招標項目的審批手續問題
《條例》只規定了可以不招標的項目,但對是否履行審批手續沒有規定。目前工程招投標領域通用的《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簡稱七部委30號令)第十二條規定不進行招標的項目需經相關審批部門批準。因此,建議明確招標人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按七部委30號令的相關條款履行審批手續。
(四)關于組織投標人踏勘項目現場的問題
《招標投標法》規定“招標人根據招標項目的具體情況,可以組織潛在投標人踏勘項目現場”?!稐l例》從保證潛在投標人獲得信息一致性的公平角度出發,要求招標人“不得組織單個或部分潛在投標人踏勘現場”。按此兩條規定,招標人實際操作時只能采用“組織所有潛在投標人共同踏勘現場”一種方式進行踏勘。但這種踏勘方式又可能產生一個問題,即造成潛在投標人名單的公開,為潛在投標人串通投標提供了可能性。建議相關部門在制定招標文件標準文本時,借鑒目前部分招標人使用的踏勘方式:允許需要踏勘項目現場的潛在投標人自行前往踏勘。這樣,既不違反《條例》規定,對所有潛在投標人相對公平,也不會造成潛在投標人名單公開,降低串通投標的可能性。
(五)關于投標保證金的問題
《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招標項目估算價的2%:投標保證金有效期應當與投標有效期一致”。本條規定明確了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項目估算價的2%,未對上限作出規定。但七部委30號令第三十七條明確規定了投標保證金的上限不得超過80萬元人民幣。此外,《條例》關于投標保證金有效期的規定也與七部委30號令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不一致,30號令規定投標保證金有效期應當超出投標有效期三十天。因此,就投標保證金的上限及有效期的不同規定問題,建議有關部門予以明確,避免因理解誤差而影響招標程序和招標質量。
(六)關于招標人在開標時現場答疑的問題
《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投標人對開標有異議的,應當在開標現場提出,招標人應當當場作出答復,并制作記錄”。但在招標時,對于投標人提出的有些問題,招標人未必能在現場給出明確答復,招標人需研究招投標相關法律規范、招標文件,有時甚至需要咨詢法律、工程、設備方面的專家后才能對投標人的異議給出明確答復。建議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說明“投標人在開標現場提出的疑問,由招標人研究后于×日內給予答復”。此說明并不違反《條例》規定,也便于實際操作。
(七)關于串標情形認定及操作的問題
《條例》第三十九條至第四十一條是關于投標人之間、招標人與投標人之間串通投標的具體情形。但《條例》并未對串標情形的認定主體、認定程序等進行規定。也就是說,即使招標人在招標過程中發現了投標人串通投標的情形,但卻不知如何進行串標認定的后續操作。建議相關部門對串標情形認定后的操作程序進行補充說明,以確?!稐l例》順利實施。
參考文獻
[1]汪才華:《解讀(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載《中國招標》,2012(7)。
招投標法實施條例范文2
關鍵詞:招標投標;法律法規;改進整合
中圖分類號:TU984文獻標識碼:A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和完善,建筑市場也越來越趨于規范,尤其在招標投標方面。過去招標投標是按國家計劃指令直接將工程進行發包,沒有競爭,沒有風險,缺乏市場意識,缺乏優價意識,建筑市場的發展幾乎就沒有按招標投標的程序進行,整個建筑市場缺乏生機,缺乏動力。可是現在的建筑市場在質量監督體制不斷完善、計價規范不斷改進,尤其招標投標工作的全面推行下,建筑市場競爭有序,朝氣蓬勃,充滿活力,更加公平、公正。隨著建筑市場的進一步發展,根據招標投標工作的需要,不同部門根據自己的職責及權限,在招標投標領域頒布了許多法律、法規、辦法及條例,但是在執行過程中也存在一些弊端,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招標投標領域文件、法規、條例太多,缺乏通用性。
國家、各省及地區為了進一步規范建筑市場,使招標投標更加公開、公平、公正,符合客觀實際,從不同的角度頒布了許多與招標投標相關的法律、法規、辦法及條例,如國家頒布的《建筑法》、《招標投標法》、《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庫管理暫行規定》、《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關于禁止串通招標投標行為的暫行規定》、《國家重大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監督暫行辦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建筑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招投標活動的若干意見》、《關于加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行政監督工作臺的若干意見》等。同時每一個省根據國家招標投標相關法規及招標投標市場的需要也頒布了相應的招標投標法規及條例,如甘肅省頒布了《甘肅省招標投標條例》、《甘肅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甘肅省工程造價管理條例》、《甘肅省建設監理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甘肅省工程建設設計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甘肅省建設施工招標投標備案監督管理規定》、《甘肅省建筑市場誠信行為信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甘肅省建設工程招標評標定標評委專家庫管理暫行辦法》、《甘肅省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甘肅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綜合記分》等。這些法規條例的頒布為招標投標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據,也為招標投標工作起了指導性工作,使建筑市場招標投標管理更加有形、更加透明、更加規范,監督更加有力。這些法規文件的頒布是隨著招標投標工作的需要從不同的管理角度逐步頒布的,所以內容比較多,也比較全,同時也比較雜,相互之間局部也有相似、相交之處,在應用過程中感覺比較繁亂,缺乏通用性,一個問題有時很難在短時間內解決。
這些文件法規主要涉及招標投標管理、招標投標監督處罰管理、招標投標造價管理幾個主要部分,如果將這些法規文件分成這幾部分進行整合,形成綜合性強、通用性高、應用比較方便的招標投標法規更有利于文件法規的全面貫徹執行。
(一)各地區在全面執行國家法律法規的基礎上,整合一部全面綜合的招標投標管理條例。如將我省的《甘肅省招標投標條例》、《甘肅省建設監理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甘肅省工程建設設計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甘肅省建設施工招標投標備案監督管理規定》、《甘肅省建設工程招標評標定標評委專家庫管理暫行辦法》、《甘肅省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甘肅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綜合紀分》進行整合,形成一部全而廣的《甘肅省招標投標管理條例及辦法》。根據條例及辦法組成特點我們認為可以將條例分成幾個章節(設想)進行整合:第一章 總說明;第二章 招投標規模范圍的確定;第三章 評標委員會及評標專家管理,第一節 評標委員會,第二節 評標專家;第四章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綜合記分;第五章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管理,第一節房屋建筑工程,第二節 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第六章 建設工程貨物招標投標管理;第七章設計、勘察及規劃和監理招標投標管理,第一節 設計、勘察及規劃,第二節 監理招標投標 ;第八章 招標投標備案管理;第九章 附則。
(二)整合一部涉及面廣的招標投標監督處罰條例?,F在針對招標投標過程中出現的各種違規行為國家頒布了《關于禁止串通招標投標行為的暫行規定》、《國家重大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監督暫行辦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招標投標活動的若干意見》、《關于加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行政監督工作的若干意見》,我省頒布了《甘肅省建筑市場誠信行為信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等。這么多的處罰辦法執行起來也是千頭萬緒,尋找處罰依據也很麻煩,應該根據具體違規情況整合一部涉及各方面違規的監督處罰條例及辦法。我們認為整合一部名為《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監督處罰管理辦法》,根據違規及處罰情況分這樣幾章(設想):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行政監督;第三章 圍標、串標的處罰;第四章 建設單位及施工單位違規處罰;第五章 中介機構的違規處罰;第六章 安全生產處罰;第七章 誠信制度;第八章 附則。經過整合形成一部綜合性極強的處罰辦法,不管對施工單位還是建設單位,以及中介機構在招標投標過程中的違規處罰都可以通過一部法規做到有法可依,違法必糾的效果。
(三)整合一部與招標投標有關的造價管理條例。建設工程招標投標除考慮施工單位的綜合施工力量及施工管理水平外,最主要的還要考慮施工單位的投標報價,考慮依據報價結果進行發承包及后期的結算工作,不難看出工程造價的管理在招標投標工作中占有十分重要的位置。工程造價管理根據招標投標各個環節的需要國家頒布了《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建設工程結算辦法》,我省頒布了《甘肅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條例》。我們認為也很有必要通過整合形成一部從招標投標、發承包到各種結算整個全過程的《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條例》,其內容(設想):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計價信息的管理;第三章 投標報價計價管理;第四章 發包承包計價管理;第五章 結算決算計價管理;第六章 計價違規處罰;第七章 附則。
以上暫定章節的劃分只是一種設想,主管部門也可以根據相關規定及工作的需要重新進行整合。
根據招標投標工作的需要,通過整合,形成三部與招投標有關的文件法規,不但簡單明了,而且操作方便、實用,與招標投標有關的規定顯得集中,查閱便捷,給招標投標工作的順利開展帶來了極大方便。
二、有些文件法規局部內容存在相互沖突。
在招標投標這一領域不同的主管部門根據自己的職責從不同的角度頒布了相應的規章制度,比如部隊上有自己的招標投標法,財政部門根據自己的職責頒布了《政府采購法》,各省參照執行。我省根據《政府采購法》制定了《甘肅省政府集中采購目錄限額標準和貨物服務項目公開招標數額標準》,這些規章制度的出臺彌補和完善了招標投標領域的空白之處。雖然《政府采購法》對使用財政性資金集中采購貨物的品種及限額規定比較明確,可是《政府采購法》中某些貨物的采購和建設領域中《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有沖突,比如在《甘肅省政府采購法》中規定“使用財政性資金或與財政性資金配套采購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以內或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均屬于政府采購范圍”,其中“政府集中采購目錄”第一款第一條通用類采購項目貨物類中的電梯、鍋爐,第二條專用采購項目中的工程類(30萬元以上的公用房建設和宿舍建設、10萬元以上裝飾、維修工程),這些采購項目都屬于建設工程類的,同時也屬于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分管的工作,這樣政府采購辦和建設主管部門就有沖突。這些由財政投資的工程類的項目不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招標投標管理,而讓政府采購辦組建工程類招標委員會管理招標投標是沒有必要的。一方面給政府增加了負擔,使政府采購辦另外專門組建建筑方面的專家去管理工程類招標投標工作而影響了其它方面的工作,同時建設主管部門設有專門的建設工程方面的招標投標管理人員及龐大的建設工程方面的專家庫,可以充分利用這一資源;其次也和國家頒布的建設方面的招標投標的相關法規相一致,不容易產生一些不必要的麻煩。如果將政府采購辦所采購的工程類項目的招標投標工作歸口于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一方面與國家的相關招標投標規定相互協調一致,而且在管理上也比較方便,避免一個工程支解成幾部分進行招標投標,另一方面充分發揮了建設主管部門在這一方面的優勢和權威性,也符合國家各部門專業管理職責的劃分。如果按《政府采購法》執行,在表面看根據不同主部門的職責而各負其責,其實政出多門,給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帶來很多工作上的麻煩,甚至產生一些不應該發生的錯誤。
招投標法實施條例范文3
近年來,高校對部分樓宇附屬工程如弱電工程、外管線工程、小型改造工程以及一些零星維修工程往往采取自主招標,自主決定施工單位。高校建設工程自主招標經歷了從無到有,有個別到集中的過程。目前,高校自主招標已經取得了顯著的成績,在形式與實質上逐步規范,成為我國招投標體系中的重要補充,在實現資源優化配置、節約教育資金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
高校建設工程自主招標存在的主要風險
1.專業技術人才缺乏
高校招投標辦公室缺乏熟悉建筑工程專業技術人員,具體負責招標的工作人員在解讀建設項目文件資料等方面能力有限,編制招標文件具有一定局限性。
2.施工單位串標、圍標
招標單位是建設項目招標的重要參與者,如果在招標過程中發生串標、圍標,暗中約定違法抬高、降低投標價,從而獲得中標資格,使得建設工程項目的招投標程序徒有“合法”的外衣,無法真正達到建設工程招投標公平、公正、公開的準則,無形中增加了施工管理成本。
3.招標文件不規范
高校建設工程自主招標文件中普遍存在的問題是,招標人員或者招標機構對招標文件中的合同專用條款部分未嚴格按照本工程的具體特點進行編寫,對本工程執行的具體標準、規范名稱闡述不夠詳盡,說法含糊不清,導致結算時產生爭議。有的招標文件將非實質性內容規定為廢標,并具有明顯傾向性條款,抵制潛在投標人進行投標。
4.招標過程不規范
有些學校對建設工程自主招標程序的隨意性較大,主要表現在:(一)資格審查流于形式。(二)評標過程不科學。(三)評標后不及時簽訂合同。
5.行政干預招標
高校建設工程自主招標容易受到學校內部行政權力及相關領導、相關部門的影響,部分人員利用職務之便,以透露信息、設置傾向性條款、違反招標程序等直接或間接的方式非法干涉建設項目招投標活動,使招標結果有失公允。
化解高校建設工程自主招標風險的控制策略
1.培養專業技術人員
目前,高校建設工程自主招標已經逐步正規化,這就需要不斷提高招標人員的工程專業素質和思想素質,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杜絕僥幸心理,增強法律意識。
2.規范招標文件
《招投標法實施條例》中第三十二條明確規定: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招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1)就同一招標項目向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提供有差別的項目信息;(2)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招標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3)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條件;
(4)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采取不同的資格審查或者評標標準;(5)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原產地或者供應商;(6)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非法限定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組織形式;(7)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招標文件必須內容規范、條理清楚,不得有傾向性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內容。招標文件應請具有造價工程師資格和具有相應能力的專業技術人員共同協商編制。對工程質量和工期的要求、投標須知、評標辦法、合同條款的簽訂等給予詳細的說明。
3.規范招投標程序
《招投標法實施條例》中對招標、投標、評標、投訴及處理招標程序及法律責任都有相應規定。正所謂“沒有規矩不成方圓”,各高校都有自己的一套建設工程自主招標程序和評標辦法。在建設工程立項進入招標程序后,各高校可根據建設項目特點和需要,對潛在招標人進行資格預審,在資質條件、業績、信譽、技術、資金等方面的審查,有效防止掛靠現象。招標文件請相關專業技術人員招標人員共同商定,文件條款必須公平、無明顯傾向性,對工程質量和工期的要求、投標須知、評標辦法、合同條款的簽訂等給予詳細的說明。開標過程必須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開標;投標人少于3個的,不得開標;應當重新招標。
4.組建專業化評委庫
《招投標法實施條例》中第四十六條明確規定:除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的特殊招標項目外,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應當從評標專家庫內相關專業的專家名單中以隨機抽取方式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變相指定參加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非因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規定的事由,不得更換依法確定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更換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應當依照前款規定進行。評標委員會成員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回避。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評標委員會成員的確定方式、評標專家的抽取和評標活動進行監督。行政監督部門的工作人員不得擔任本部門負責監督項目的評標委員會成員。
5.加強行政監督
招投標法實施條例范文4
《招標投標法》從2000年1月1日起實施已經走過了12個年頭,《條例》征求意見也有5年多的時間。從今年2月1日起,由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新條例)開始施行。新條例條款相比之前有了許多重大改進,新條例的出臺對國有企業招投標產生不小的影響。
首先,新條例加強了對國有企業招投標的監管力度。條例中分為三個監管層次:所有招投標項目、依法招投標項目、國有資金占比例大或占主導地位且依法必須招標項目,其監管嚴格程度是遞進的,以對國有資金占比例大或占主導地位且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監管力度最大。對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從招標方式、組建進行資格預審的資格審查委員會、中標人確定等方面進行了詳細規定。需要明確的是,根據公司法對控股的解釋,中方、外方各自出資50%的合資企業屬于中方占有主導地位的企業。
其次,新條例的精髓是堅持物有所值原則,維護公開、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則,秉承誠信原則、效率原則,對招投標項目實行分類管理,不倡導機械、不計成本地進行招投標活動。有利于國有企業開展發揮規模效應的集中采購,節約采購成本。
三是新條例顧及到國有企業集團化發展的特點,對于集團內成員參加同集團招投標項目進行了特例規定,不絕對排斥與招標人有利害關系就不能投標,但是要求對所有潛在投標人的公平、公正?!豆こ探ㄔO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規定,招標人的任何不具獨立法人資格的附屬機構(單位),無資格參加該招標項目的投標。即法人的分公司不能參加投標,但是子公司可以參加投標。條例對此投標人的限制條件進行了擴大化,所有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法人都不得參加投標,即如果影響招標公正性,子公司也不可以參加投標。此舉主要是針對國有集團企業“父招子中”的現象,推出的限制性條款。包括招標人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附屬機構,招標與潛在投標人之間相互控股或參股、相互任職或工作的,潛在的施工投標人為招標項目前期準備提供設計或咨詢服務等,與招標人存在利害關系、有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的,不得參加投標。對此條款不能機械化地理解為集團公司的子公司或相關公司不能參加投標。而是可以理解為,與招標人存在利害關系但不影響招標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可以參加投標。
四是新條例推動各省發展省級綜合評標專家庫,取代以往招標人、招標機構自有專家庫,使得招標人對招評標專家的控制度急劇降低,從而使評標活動更加公平、公正。目前,不少國有企業自身擁有專家庫,今后將逐步被省級綜合評標專家庫取代。目前,河北省已經建立起河北省級專家庫,并且要求所有評標活動都在省級專家庫中抽取專家。全國已有二十多個省級綜合評標專家庫在建設或完善中。
五是新條例促進國有企業加強招投標人才的培養。條例提出招標文件“應當使用國務院發展改革委員會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制定的標準文本”的同時,也賦予了招標文件編制者一定的自由,如規定評審辦法、投標保證金事宜等,如果此權利運用得好,將有效控制并減低招投標過程中的風險,提高采購效率。
但是,對于高度概括性的條款,在理解上可能會有差異,具體執行中也可能面臨一些問題,舉例來說:條例第九條“可以不招標的項目”,是對招標投標法招標除外規定的補充?!靶枰捎貌豢商娲膶@蛘邔S屑夹g”是指招標項目本身確實需要,不是招標人主觀需要;“采購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僅限于采購人自身,如果采購人自身缺乏施工資質,集團內部成員或子公司有施工資質也不能自行建設,應屬于招標項目;
“已通過招標方式選定的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以投標方式選定的公路、污水處理、文化場所等特許經營中標人一般是為特許經營而成立的項目運營公司,不具有自行建設、生產等資質,但是該項目公司的股東如有建設能力,可以不進行招標。此條是對上一條“采購人”的例外?!靶枰蛟袠巳瞬少徆こ獭⒇浳锘蛘叻?,否則將影響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追加采購的生產、服務必須是原招標時選定的內容,追加的是未預見發生的部分,不能通過招小送大的方式濫用此條,否則即構成弄虛作假,屬于故意規避招標。
招投標法實施條例范文5
關鍵字:建設工程;招投標;監督管理;工程造價;招標
中圖分類號:F407.9文獻標識碼:A
正文:本文結合筆者多年工程、造價、招標、政府采購、投資評審、工程決算審計實踐工作經驗,針對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做出下文全面闡述,我國工程建設的發展,總結可以有效的分成三個主要階段:首先是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指令性分配工程任務階段;其次是由招標辦主持招標階段;最后是由建設單位自行招標或者委托招標單位進行處理階段。在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中,各個不相同階段中所體現出來的作用和職能,根據實際情況的不同也相應的發生了很多的變化,然而于此同時也在整個進行過程中,不可避免的存在很多急需要解決的問題,下文闡述與大家共同探討。
一、招投標監督管理的現狀
《招標投標法》的頒布實施,進一步明確了對招投標的監督管理作為其重要的職責,同時對應招標工作的范圍和程序都提出了具體而明確的要求。在此情況下,隨著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深入,招投標的監督管理也由過去的行政審批制變革為現今的備案審核制,實行了現行的“一核查、四備案、一公示”。現階段招投標管理部門在工程招投標階段的監督管理工作僅限于備案后的資料審核和招標投標報名、開標、評標、定標階段的直接監督,以及對于招投標各方主體違法和違規招投標行為的查處。
二、存在的問題
(一)法律法規體系需進一步完善
在我國現行招標投標領域,同時存在規范招標投標的兩部法律,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兩者在內容上存在儲多的相似和交叉,導致在全國各地實際執行過程中產生各種各樣的矛盾。同樣一個招標投標項目,有時會遇到按照兩部法律能得出廢標與不廢標的兩種截然不同的結論,且各自都有法律依據,從而產生質疑與投訴,不利于招標投標領域的健康發展,急需要協調統一。
(二)造價、質量取勝原則體現的不充分
現階段的工程招標投標,相當一部分還不是真正的市場經濟的競爭,沒有充分體現質量、工期滿足招標文件條件下工程報價最低這一招標的根本目的,制約了招投標工作的進一步開展。所追求的還僅限于形式上的公開,而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公正。投標單位獲過什么獎、干過多少優質工程、施工組織設計編制的如何、投標文件是否按招標文件要求填寫、證章是否齊全等問題成為中標的主要因素。真正能體現企業競爭實力的個別成本即“低價”都未能得到很好考慮,有時不可避免地摻進了太多的人為因素。
(三)招標機構的行為有待于進一步規范
首先,招標機構委托組織招投標活動,應該是屬于特別重要的職業和崗位。限于業務水平和職業道德方面的因素,極有可能利用自己特殊地位幫助業主有傾向性的選擇中標單位。
其次,對于招標機構的工作成果,還沒有一個很好的可操作、量化的評價標準。通過響應近幾年在全國開展的工程建設領域專項治理活動,在一個行政區招標工程調查顯示,對于一項工程的施工發包招標,采取傳統的“綜合評估法”與采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的評標辦法相比。
最后,由于招標機構之間目前尚未形成良好的競爭機制,加之其自身的市場信用度不高,導致了招標機構為了承接招標業務而互相惡意無序競爭,對招標費用一降再降,甚至出現“免費”招標,一些招標人為減少招標費用而實行“假”。
三、解決問題的途徑
(一)完善法律法規體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1999年頒布,2000年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2002年頒布,2003年實施,兩者在內容上達到50%的相似與一致,建議兩者統一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與采購法”,從源頭上統一法律依據,為招標投標行業的健康發展創造條件。
(二)招標應在“價格”、“競爭”方面做文章
近幾年工程量清單計價、招標控制價的實施,促進了建筑市場有序競爭和企業健康發展。工程量清單計價招標、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評標是今后建設工作招標的主要方式。此外,還要加快履約擔保和工程保險等配套措施的實施。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是國際通行的做法,同時大力提倡企業誠信投標,根據自身實力報價。
(三)規范招標機構、業主及管理機構行為
首先,積極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十二條“招標機構應當擁有一定數量的取得招標職業資格的專業人員”的規定,實行職業準入,將招標機構擁有一定數量的注冊招標師列為機構成立的必要條件,提高招標機構準入的門檻,從源頭上提高招標單位工作人員的基本素質。
其次,加強對招標單位的約束,促其規范從業。要依法加強對招投標程序和過程的監督,同時還要加強對招標文件及其他備案資料的審核。
最后,嚴格落實《關于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的意見》,在各級發改委的指導和協調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
【總結】:總而言之,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工作是一項社會系統工程,需要有關部門及社會各界人士的共同大力支持,通過有力的協作和齊抓共管,促進招投標工作的公開、公正、公平性。
【參考文獻】:
[1] 馮清至. 提高投資效益規范招標投標——《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即將出臺[J]. 中國市場. 1995(09).
招投標法實施條例范文6
【關鍵字】:建設工程招投標存在問題主要原因措施及對策
中圖分類號: TU723.2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1、建設工程招投標中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招標投標是一種采購方式,是一項依法進行的經濟活動,招投標活動必須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招投標對控制工程造價,保證工程質量,縮短工程工期,提高投資效益有著積極的作用。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又是一項嚴肅的商品交易活動,在建筑市場內引入競爭機制,促使建筑企業在競爭中尋找差距,以便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綜合實力。通過近幾年的招投標管理工作發現,建筑市場內不正當競爭還客觀存在,工程建設招投標工作中還存在不少問題需要研究解決。具體表現如下:
1.1 規避招標
一些建設單位對在工程建設領域內推行招投標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認識不夠,一些私營企業老板認為企業的資金是個人的不需要招標,或以專業性強、場地小、工期緊等為由,不進行招投標,或將工程項目化整為零到法定招標的限額以下后直接發包,將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避招標。
1.2 傾向嚴重
部分建設單位在招投標過程中帶有嚴重的傾向性。他們與自己的意向單位互相串通,針對意向單位的情況在制定招標文件的評標方法上設定評定內容,甚至違反規定設定加分內容和分值,以保證意向單位在評審過程中占有優勢。
1.3 明招暗定
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投標的工程,有的建設單位表面上在有形建筑市場內進行招投標,而私下早已與意向單位確定承發包意向,甚至草簽了協議。并由這家意向單位找幾家單位報名陪標。
1.4 賄賂評委
近幾年來,隨著建筑市場管理的不斷完善,企業的投標能力的不斷提高,在商務標的差距越來越小,所以技術標得分就顯得格外重要。目前建設工程招標文件中對技術標的評審沒有一個定量的標準,于是一些投標單位與建設單位甚至招標監督管理部門相互串通,賄賂評委,用這種不正當的手段謀取中標。
1.5 陰陽合同
有些建設單位表面上按規定組織招投標,投標單位表面上平等競爭,但“中標”后,招投標雙方違背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的內容,私下商議合同條款,另行簽訂所謂的“附加合同”,使招投標工作流于形式。此類工程一旦發生糾紛,這種合同就無法保證承發包雙方的利益。
2、產生問題的主要原因
招投標工作中產生問題的原因總結起來主要有三個方面。
2.1、思想意識不健全
一是部分建設單位法律意識不強,對招標投標法律法規政策不了解,對招標投標的意義缺乏認識。認為只要自己不向承包單位索取好處,招不招標沒多大關系。有的權力本位思想嚴重,認為自己單位的工程,自己就當然有權決定承包單位,特別是在民營企業中這種情況尤為多見。因此,建設單位想盡辦法規避招投標,甚至違法犯罪。二是一些人經受不住權力、金錢的誘惑,想通過招標投標活動為自己謀取私利,在明知不能為的情況下,實施違規招標活動。
2.2、法律制度不完善
《招標投標法》、《招投標實施條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規對招標投標過程缺乏強制性、規范性規定,存在可以人為操作的因素,這就給部分建設單位、投標人、招標機構提供了可乘之機,鉆法律、法規的空子,搞違法犯罪活動,擾亂了招投標市場。
2.3、監督管理不到位
目前,參與招標投標活動監督管理的機構有招標辦、監察局、發改委。這種多頭管理的格局容易引發矛盾和相互推卸責任,導致監管不力。比如對專家抽取,監察局認為是招標辦的職責,招標辦認為是監察局的事,而發改委則認為自己就是來見證開標過程的,不具體監督。諸如此類問題,也促成了招標投標工作的一些問題的產生。
3、措拖和對策
要進一步規范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投標工作,減少和限制暗箱操作,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3.1、嚴格執行必須招標的范圍
按現行《招標投標法》中明確規定,應該依法招標的建設工程項目上級主管部門在審批時,應該無條件地按照《招標投標法》的規定審批,建設單位應無條件地實行招標。比如勘察、設計、監理、施工要實施招標,在施工招標中列入暫估價的專業工程也要到有形市場進行招標,對不按照批準的招標形式進行招標的,或者化整為零的,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的,應加大執法力度.采取相應的措施,依據有關的法律、法規嚴厲查處。
3.2、在評標過程中積極推行“技術標暗標”
所謂“技術標暗標”,就是不署名投標。投標得分一般由兩部分組成:一是商務標,其中最核心的內容是工程報價。由于工程報價是在有監督人員在場的公開場合宣讀的,投標人無法作弊。但技術標的評審彈性很大,評委可以充分地展現傾向性。但假如在技術標中不顯示投標單位名稱和法人代表姓名,其投標文件由監督人編號,評委只能根據評分標準和評標辦法如實進行打分,評委的傾向性就沒有發揮的余地了。從而使評標工作真正實現“公開、公平和公正”。
3.3、規范招標機構的行為
招標機構是招投標工作的中介機構,招投標工作是否規范,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招標機構的職責、職能是否真正到位。然而,目前招標機構的權往往取決于業主,它必須按照業主的意愿去操作。有關部門應對此進行專題調研,制定一套切實可行的招標機構的行為的制度。
3.4、加強專家庫的管理
專家庫的建設應認真履行每組抽取的專家包含技術、經濟、管理、法律等行業的人員,抽取時專家庫的主管部門應嚴格把關,對于有違規記錄的專家要及時從專家庫中剔除出來,避免造成不良影響。
3.5、加大執法監察力度
各級行政主管部門、紀檢、監察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不斷加大執法力度,繼續完善各項規章制度,進一步規范招投標的運作機制,及時發現招投標工作中的漏洞,不給腐敗分子以可乘之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