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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年度財務審計報告范文1
一、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難以勝任保護債權人利益
我國《公司法》 規定的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包括兩層含義,其一是最低出資額度 ,其二是注冊資本要實際、足額繳納(即股權出資價值的強制) 。公司法律、法規設置了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的配套規則,可以概括為四個方面。第一是限制出資方式:可以出資的財產有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以上述四類財產以外的其他財產出資的,要符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有關規定;另外明確禁止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規定最低貨幣出資比例。第二是規定出資金額的確認規則,包括驗資和非貨幣財產出資評估兩項制度。第三是禁止抽逃出資,設定嚴格的減少注冊資本的程序。第四是限制利潤分配:規定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和提取法定盈余公積 后才能分配利潤;以法定盈余公積轉增資本時所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積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25%;規定股東出資溢價要列入資本公積,資本公積不得用于彌補虧損。
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及其配套規則的核心是“維持注冊資本和實繳資本一致” ,保證公司存在著一個固定的,理論上會不斷增加的資本數額。其立法用心十分明顯,就是以公司資本奠定公司的經營能力和責任能力,以公司資本作為公司債權人利益的基本保障,此所謂典型的資本信用 (趙旭東,2003)。2005年修訂后的《公司法》雖然對資本制度進行了“松綁”,降低了公司股東出資的門檻,但是仍然堅持“以資本擔保債權”的思想,對債權人的保護措施仍然是幾乎全部寄托在股東出資環節上,“意圖強化股東的出資責任,設置各種機制保障公司資本按時足額到位來保護債權人”(郭靂,2012)。社會上仍然以資本來衡量和評價公司信用,如注冊資本金額是“建筑業企業資質等級標準”中的重要指標,又如借款人的注冊資本金額是銀行發放貸款的重要參考依據等。
一般而言,股東的出資具有經營功能和債務清償功能,但股東設立公司應該考慮的問題是如何經營而不是如何償債;如何經營是根本問題,如何償債是經營的后果問題。從公司經營的角度,只要股東認可和同意,任何具有經營價值的財產都可以出資。實際上,法律明確禁止出資的財產等都具有極強的經營價值。如,有的公司可以在幾乎沒有任何資產的情況下僅靠其卓越的信用而獲得經營的資源;對有些公司來說,要從事經營和取得經營佳績,并不需要太多的資金和實物,或者要獲得資金和實物并非難事,困難的是如何得到需要的人才和管理能力與技術。另外,應該由公司股東主要根據經營實際需要而不是償債的需要(企業破產時除外)自主約定認繳出資額、增加或者減少認繳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
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及其配套規則雖然涉嫌干涉公司的自主經營權利,但是如果能夠起到保護債權人利益的作用,也是值得欣慰的。但是實踐表明,除了規則的僵化和不合理給公司造成的種種不便之外,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及其配套規則很難起到保護債權人利益的作用。第一,趙旭東(2003)指出“道理顯而易見,公司資本不過是公司成立時注冊登記的一個抽象的數額,而決不是公司任何時候都實際擁有的資產?!敝挥泄旧形撮_展生產經營活動時,公司資產純粹就是股東出資的財產構成,此時資產才會等于資本。公司成立后總是要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的,只要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就必定要將股東出資的財產(如貨幣)拿去投資、經營,購買不同的資產,支付不同的賬款,轉換成各種形態的資產。隨著生產經營活動,公司會出現贏利或者虧損,資產會出現增值和貶值;公司資產與資本的脫節是公司財產結構的永恒狀態。公司資本是個靜態的衡量,公司資產是個動態的變量;用一個靜態的假定去約束一個動態的過程,公司的法定資本制度是一個典型的“刻舟求劍”的方式(鄧峰,2002)。第二,只要股東控制生產經營活動,或者股東和董事之間達成了一致,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及其配套規則都可以被規避。例如雖然禁止自然人姓名作為出資,但是自然人可以先用貨幣出資,然后和公司簽訂合同,有償授權公司使用自然人姓名,這樣就通過“貨幣出資+合同”完成了對法律的規避。所有出資方式的限制都可以被這種分步走的方式架空,法律的禁止只是增加了當事人稅收等費用。通過分步走的方式,還繞開了非貨幣出資評估的規定,回避了股東對非貨幣出資資產“后續”價值保證義務。又如公司可以通過高價收購股東的劣質資產、低價將優質資產出售給股東,向股東借入高利息資金,給股東提供低利息或者無息借款,等方式達到抽逃出資的目的,規避禁止抽逃出資、減少注冊資本程序限制、利潤分配限制等規定。通過循環持股,股東可以很隱蔽的達到抽回出資的目的。第三,資本維持后續監管不力,僅靠驗資制度難以擔當保護債權人利益的重任。在實踐中,股東借錢投資設立公司或者增加資本的現象非常普遍,市場上出現了(高利息)代墊資金并且代辦營業執照的中介機構。中介機構將營業執照辦妥交給股東手里時候,所代墊的資金已經抽回去,公司只剩一個空殼。注冊資本實繳制產生了中介機構這一非法行業。工商部門對資本維持情況監管不重視,對代墊資金成立公司行為懲罰不力,是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和驗資制度流于形式的重要原因。財務審計制度是監督公司資本維持情況的有力制度,工商部門卻不予充分利用?!镀髽I年度檢驗辦法》(2006)第7條明確規定了所有公司強制審計制度,但是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于2007年2月15日的《關于加強和改進企業年度檢驗工作的通知》(工商企字[2007]33號)文件以減輕企業負擔和增強監管的針對性為理由,只要求小部分公司在年檢時提交審計報告,免除了大部分企業提交審計報告的法律責任。很顯然這是忽視對公司在注冊資本方面的違法行為監管的表現(蔣品洪,2013)。
綜上所述,如果在公司生產經營活動中資本無法得以維持,那么公司成立時的資本多少并沒有意義。認為“債權人知道了法定資本,也知道法律施加了限制,就可以高枕無憂”的想法是荒唐可笑的。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后,債權人利益保護理念應該從“資本信用”轉變到“資產信用”上來。
二、債權人利益保護機制重構:完善財務審計與企業價值評估制度
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及其配套規則的過度要求和不當限制,給公司造成了很多對實際經營的困擾,也造成了很多“不切實際的、多余的規則”(鄧峰,2009),實際上,股東認繳多少出資額(即注冊資本是多少)、以什么財產繳納出資(即出資方式)、分幾次繳納、每次繳納多少和什么時候繳納等事項,都屬于公司自主經營決策的范疇。將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失去的是一個對債權人的虛晃擔保,換來的是對投資者的解放和對債權人更為切實有效的保障。趙旭東(2003)指出:“毫無疑問,任何國家的公司立法都不可能對公司的責任能力不予關注和要求,不可能放任公司對債權人形成的風險,但在歐美國家,這種關注和要求顯然主要不是通過資本額的限定來實現的。在經濟高度發達的美國和香港,由于沒有法定資本的限制,理論上,只有一個美元或者港幣都可以設立公司,但卻依然有著良好、井然的經濟秩序,并未因此而發生公司喪失信用基礎和危及債權人利益的后果?!贬槍ΜF時的市場成熟程度和商業文明程度不高以及社會信用不理想的狀況,中國實行嚴格的資本制度,卻屢屢出現公司信用危機,單純的資本制度在保護債權人利益方面顯得軟弱無力。債權人在痛定思痛之余,也認識到其利益不應該完全靠公司資本來保護,還要從資本之外找到保護債權人利益的途徑。
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后,為了保護債權人利益,法律需要完善以下兩個方面監管規定。第一是強化董事和股東的資本維持義務和責任。在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下,資本維持的保護對象不是實收資本而是公司資產,是通過責任機制來保證公司對外的交易應當獲得合理的、充分的對價;如果存在著不當的、非經公示的無對價或者對價不足的交易(特別是關聯方交易),由董事承擔賠償責任。即使是控股股東通過股東會形成抽逃出資的決議并迫使董事執行決議的,董事也應該承擔賠償責任,因為董事有拒絕執行違法的股東會決議的義務,并有向法院的權利(白江,2007)。根據修改后的《公司法》公司法第20條第3款規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蓖晟乒痉ㄈ巳烁穹穸ǖ牟僮髦贫?,實行債權人直接要求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的機制,股東有責任證明其沒有濫用公司法人人格。第二是加強公司信息公開。王坤(2012)指出:“由于信息不對稱,商事交易中始終充滿風險。充分的信息分享是交易者之間建立信用關系的基礎。”公司信息持續、及時、完整、準確的公開,降低債權人獲得公司信息的成本。需要公開的信息有:企業年度報告(含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年度財務報表等信息),企業違法違規行為及其處罰信息等。公開的方式為建立“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系統”,實行網上公布,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隨時查詢。還要采取有力的獎勵措施來激勵舉報公司違法違規(含提供虛假信息)的行為,工商部門及時將公司違法違規行為在“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系統”上向社會公布,提高企業“失信成本”。
如上所述,對債權人利益構成威脅的,不是資本的多少,而是資產的轉移和流失。在此,“至為關鍵的問題是公司資產流向的合理與監控”,必須要建立一套監控公司資產流向的法律制度。該制度包括兩個方面。第一是以財務會計制度控制資產流向。財務會計應該全面反映公司經營過程,有責任留下非法資產轉移的事實和痕跡,為債權人追究董事、股東責任提供依據,并以此對這些非法行為形成有效的遏制。明確規定財務會計核算混亂,財務賬簿虛假、不完整或不準確而無法確定和說明資產去向和變化情況下,推定董事(注:不是財務會計人員)存在舞弊,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第二是建立有效的財務審計制度。審計報告是債權人證明董事和股東是否履行了資本維持義務,并用于追究董事和股東責任的重要證據,也是董事證明其勤勉盡責、股東證明其沒有濫用公司法人人格的重要證據。為了提高審計獨立性,保證審計質量,必須建立一系列配套制度,包括審計委托人與被審計單位分開、雙重審計與審計費用處罰制度,審計報告公開制度,全社會配合審計制度等。
(1)財務審計分為常規審計和特別審計。常規審計是年度財務報表審計,委托人是不參與經營管理的股東或者主要債權人(一般是作為貸款人的銀行),由公司承擔審計費用。特別審計是資本維持情況的專項審計,委托人是對常規審計有異議的(并且認為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股東和任何債權人,或者公司無法償還債務時的任何債權人,審計費用由委托人承擔;但是如果特別審計中查出財務舞弊或者常規審計報告虛假的,委托人有權向舞弊者個人加倍追償其支付的審計費用。常規審計和特別審計分別由不同注冊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形成行業內部相互監督機制。
(2)網上公布審計報告。注冊會計師出具審計報告之前,應該將審計報告和審計后的財務報表上報給主管部門備案,獲取備案號;注冊會計師在審計報告上標明備案號;主管部門應該立即將備案情況、審計報告和審計后的財務報表在官方網站上公布,任何持有審計報告的單位和個人均可隨時根據備案號上網查詢、核對審計報告。
(3)對常規審計有異議的股東和任何債權人,有權向工商部門提出協助財務審計、審查公司資產流向的要求;公司無法償還債務時的任何債權人,有權向法院提出協助財務審計、審查公司資產流向的要求;工商部門和法院都應該及時給予協助(主要是獲取被審計單位會計資料)。
(4)法律明文規定與被審計單位發生交易往來的所有當事人有配合財務審計的義務,以及不配合財務審計應該承擔的具體責任。注冊會計師有權到工商部門、稅務部門、海關、產權登記機構和銀行等單位核實被審計單位資產(包括房屋、土地、機動車、股權、知識產權和銀行存款等)、生產經營(包括取得借款、開具商業匯票、支付利息、進出口、開具發票、繳納稅收和對外擔保等)情況,并規定這些單位不配合財務審計應該承擔的具體責任。
財務審計制度能提高公司資產信息質量,預防、發現和糾正人為的資產轉移和流失,可以有力保護債權人利益。但是財務審計報告反映的是公司的賬面價值,而非市場價值。債權人除了關心資本維護情況外,更需要了解公司的公允價值(市場價值)及未來獲利能力。另外,公司是經營主體而不是“財產的集合”,公司的價值相比起“一堆財產”,就是需要形成不可轉讓的、獨有的東西(即無形資產)。比如可口可樂公司聲稱,全部的財產都燒光了,憑借可口可樂的名字就可以重建。這些資產是賬面沒有反映的。現實生活中,公司擴大的途徑常常是收購別人的公司而不是收購別人的資產。比賬面資產更能體現公司價值創造能力和核心競爭力的因素有:品牌資源,客戶關系,人力資源,勞資關系,組織結構,內部控制,研究開發能力和企業文化等。這些因素的存在,會形成公司無形資產,導致“公司的價值”與“公司資產價值的相加”兩者之間的脫節,也促使公司信用基礎發生變化,即由主要以有形資產為信用基礎逐步轉化為更依賴于無形資產,有形資產對債權人的擔保作用日趨弱化。因此,為了更有效的保護債權人(特別是長期債權人)利益,應該推行和完善公司的企業價值定期評估制度,動態、準確地反映公司的真實資產狀況。將企業價值評估報告和公司的企業價值及時公布在“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系統”中,供債權人更全面的了解公司信息。
三、結語
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是按照“寬進嚴管”的原則,降低公司準入門檻,強化公司的市場主體責任,促進形成誠信、公平、有序的市場秩序。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同時是轉變政府職能,減少政府對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直接干預,重新界定政府與市場的關系及作用邊界,對工商部門如何監管公司資本提出了挑戰。作為注冊會計師,要正確理解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精神,并把握其給注冊會計師行業帶來的發展機遇。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后,實收資本不再作為工商登記事項,這并不是說股東不要實際繳納注冊資本;相反股東是有義務根據公司經營實際需要繳納注冊資本的,并對繳納出資情況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工商部門不再收取驗資證明文件,并不代表市場不需要注冊會計師驗資。股東繳納的注冊資本及資本維持情況關系到債權人利益保護,債權人需要注冊會計師提供財務審計服務(審計的內容包括實收資本及其維持情況,實際上包含了驗資職能)以了解公司(債務人)財務狀況和償債能力,需要注冊資產評估師提供評估服務以了解公司的企業價值。
參考文獻:
[1]王坤:《公司信用重釋》,《政法論壇》2012年第3期。
公司年度財務審計報告范文2
瑞典全稱瑞典國(KingdomoftheSweden)。是北歐的經濟強國。兩次世界大戰期間其經濟均未遭受太大損失。二戰后,瑞典經濟增長速度一直不穩定,40年代未,60年代和80年代屬于經濟增長相對較快的時期,50年代、70年代經濟增長緩慢。進入90年代,瑞典經濟保持了一定的增長,1997年其國民生產總值實際增長率為1.8%。瑞士是世界上人均國民生產總值較高的國家,1997年人均國民生產總值為25932美元,居第十位。
瑞典的經濟是一種混合經濟。國有企業在公用事業、交通運輸和工礦業中均占有較大的比重。瑞典是西方國家中社會福利水平最高的國家之一,由于社會福利的不斷擴大,即使政府財政支出占國民生產總值的比重越來越大。
瑞典是實行君主立憲制的國家,國王是國家之首。其政府組織形式采取議會內閣制,議會是最高立法機關,其議員通過競選產生。議會的主要職責是:制定法律,決定稅收和公共資金的使用,監督政府行為和國家行政。內閣是行政機關,由首相和若干內閣大臣組成,首相由議會提名,經議會批準后任命。內閣由議會委托管理國家,并對議會負責。全國設立平行的且相互獨立的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兩大系統,均屬司法機關。
二、瑞典政府審計的起源和發展
早在1539年,瑞典就成立了皇家審計廳,負責皇家的財政及審計與控制工作。以后瑞典政府審計經歷了一系列的變革,直到1920年,瑞典成立了中央政府的審計機構,后經改組稱為瑞典國家審計局,一直延用至今。瑞典國家審計局負責國家審計工作,同時負責政府會計和政府管理工作。進入20世紀,瑞典向福利國家邁進,國家直接干預人們的日常生活,例如,教育、衛生、醫療、老年保險等。在這個過程中,政府一方面增加稅收,一方面擴大支出,因此瑞典國家審計到80年代的工作重點一直放在對政府各項撥款與支出的審計上,以保證政府福利國家目標的實現。
20世紀70年代和80年代是瑞典國家審計發展的重要時期,標志有兩個:一是了《瑞典國家審計局法》,使國家審計有了法律依據,同時也有了審計行為的基本規范。二是開始發展績效審計。60年代,國家審計組織就已經開始實施績效審計,到80年代,績效審計已成為國家審計普遍實施的主要內容之一。
三、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
(一)政府審計機構
瑞典的政府審計是由下列人員和部門來進行的。
1.議會審計師
議會審計師由國會從國會議員中選出,每年選舉12人,任期一年。國會審計師負責對國會和內閣各部的審計工作,其常設機構是秘書處,成員為國會審計師的助手。
2.國家審計局
國家審計局是政府所屬機構,向政府負責并報告工作,它不負責內閣審計,只對政府下屬機構進行審計。國家審計局除進行審計工作外,還從事政府會計管理工作。因此,它不但具有監督機關的性質,還具有管理機構的某些特點。
3.地方審計機關
瑞典地方審計機關與國家審計局在各自政府級別中的地位和隸屬關系不同。國家審計局是中央政府行政部門的組成部分,而地方政府審計機關則獨立于地方政府行政部門,直接受地方立法部門負責并向其報告工作。瑞典地方審計機關分兩個層次,一是省級,二是市級。兩級地方審計機關負責對各自政府行政部門的財政及管理活動進行審計監督。瑞典國家審計局與兩級地方審計機關沒有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適用于國家審計局審計的法律是《瑞典國家審計局法》,而適用于地方兩級審計機關的法律是《地方政府審計:指導原則》,前者由議會制定,后者由地方議會制定。
(二)瑞典國家審計局的機構設置
瑞典政府審計活動主要由瑞典國家審計局來進行,故本文以下涉及瑞典政府審計的內容均以國家審計局為背景。
瑞典國家審計局是瑞典國家最高審計機關,也是政府會計的管理機關。它從屬于內閣,向內閣負責并報告工作。
國家審計局的領導機構是領導委員會,成員包括:審計長(領導委員會主席)、瑞典政府開發部部長(領導委員會副主席)和其他不少于6名的成員。領導委員會的所有成員均由政府任命。審計長任期6年,可無限延期。其他委員會任期4年。
領導委員會有權決定下列問題:
1.國家審計局工作范圍內有關計劃與執行等重大事項。
2.有關立法的重大事項。
3.有關的重要組織事務、內部工作方式或工作制度。
4.國家審計局向國會提出預算申請和其他重要經濟問題。
5.職員的健康檢查、懲處(包括開除)、、外遷及離職等事宜。
6.由審計長交辦的其他事項。
國家審計局設有五個處,分別是秘書處、行政管理處、財務管理和會計處、財務審計處、績效審計處,各處下設若干個部門,此外,政府設立一個委托審計局代管的咨詢委員會,咨詢委員會主席由審計長兼任,另有一名政府部長。其他成員由政府任命。通常若干名國會議員為咨詢委員,以便國會更好地了解國家審計局的工作情況。
瑞典政府審計在機構設置上有下述特點:
1.議會和政府分別設主審計人員和審計機構,且分別有各自的工作范圍。這一做法無論是與“立法模式”的英、美等國,還是與“司法模式”和“獨立模式”的法國、西班牙、德國、日本等均差異較大。當然這與瑞典審計局的地位有關。
2.建立了獨特的“行政模式”的政府審計制度。瑞典的這一模式與前述提到的美、英、法、西班牙、德、日等國均存在較大的差異,它們的最高政府審計機構或者獨立于議會,或者隸屬于議會,但都獨立于政府,瑞典的國家審計局則是一個純粹的內閣機構。因而,其地位相對較低,其審計的獨立性亦會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影響。
3.采用集體領導的方式。與美、英、加拿大等國不同,瑞典國家審計局不是采用個人領導,而是采用集體領導,其最高領導機構是領導委員會。瑞典的這一做法與日本會計檢查院相同。
4.按業務內容設置審計部門。瑞典按照審計的業務內容設置了財務審計處和績效審計處,這種機構設置方法,與前所述及的美、英、加、日等國大相徑庭,它們的內部機構都是按行業或部門設置的。瑞典國家審計局的這一做法,易于按審計類型實施審計,易于審計人員掌握某類審計的規律,從而更有效、深入地開展審計。但也存在著明顯的缺陷:(1)不利于對被審單位進行系統的審計;(2)容易浪費審計資源;(3)不利于全面培養審計人員。
(三)人員配備
瑞典國家審計局除設審計長外,還設副審計長一人、審計長助理若干人,處長5人,其他審計、會計及辦公人員300余人,大部分從事審計工作。從絕對數來看瑞典審計局的工作人員并不算多,但就相對數而言,瑞典則是審計人員比較多的國家。
進行審計人員培訓是瑞典國家審計局的一項必不可少的工作,其工作人員一般需要經過一定時間的良好培訓,但培訓時間較短。
四、工作職責與審計范圍
瑞典國家審計局的審計職責是《瑞典國家審計局法》賦予的。瑞典國家審計局有以下三方面職責:
1.會計管理方面
(1)開發政府部門計劃管理、會議管理的方法,并確定相應的管理標準。
(2)確保政府會計制度的有效性。
(3)為政府會計頒布規章制度。
(4)管理中央政府公共會計,審定會計報表和預算報告。
(5)檢查中央政府在瑞典銀行中的帳戶。
(6)進行財務統計。
2.預測管理方面
(1)預測下一財政年度國家收入,用于編制國家預算。
(2)預測本財政年度國家支出情況,預測經修訂的下一財政年度國家收入情況,用于補充國家預算。
(3)向政府和國會審計師提交年度報告。
(4)向政府提交國家決算及帳目摘要。
3.審計方面
(1)檢查中央政府行政管理工作。
(2)檢查接受國家資助的單位對資助金的使用情況。
(3)檢查中央政府行政管理的費用情況。
(4)檢查中央政府采購部門的采購活動。
(5)監督政府經辦機構內部審計活動。
(6)監督中央政府行政管理部門的內部審計活動。
(7)監督其他政府機構行使頒布重要規章條例權力的情況。
4.國家審計局在審計、會計和有關方面幫助中央政府培訓有關人員。
從瑞典國家審計局的職責范圍可以看出,它和美國的會計總署和英國的國家審計署一樣同時肩負審計職責和其他職責的國家,但瑞典國家審計局的其他職責無論是從廣度和深度都是英、美所望塵莫及的,它不僅進行會計管理,而且參加預算管理。這雖不能說是絕無僅有,但也是鳳毛麟角。一般而言,審計部門是有多種職責,不免要分散精力,甚至相互干擾,但瑞典的立法者們對此卻有著獨到的見解,他們認為,會計和內部控制所采用的標準是提高財務質量的先決條件,正因如此,他們才把會計管理和預算管理的部分職責劃歸了國家審計局。
從審計內容來看,長期以來瑞典國家審計局主要開展財務審計,自60年代以來,績效審計日益受到重視,80年代以來,績效審計與財務審計比翼齊飛,共同構成瑞典國家審計局審計工作的主旋律。瑞典審計局與美、英、澳、日等國一道共同推動世界范圍內政府績效審計的發展。
五、績效審計
瑞典中央和地方審計機構都開展績效審計,其中國家審計局開展績效審計已有20多年的歷史。80年代以來,瑞典的績效審計成果顯著并積累了豐富經驗,已經成為一種比較規范的審計方式。隨著法律規定的日益完善和績效審計的日趨成熟,績效審計在瑞典已經取得了與財務審計同等重要的地位。在國家審計局的工作中,績效審計與財務審計、財政管理已形成了三分天下的局面。
瑞典國家審計局的績效審計主要包括兩個階段,調查階段和深入調查階段。
1.調查階段
在調查階段,審計師的主要任務是找出被審計單位存在的問題,從而形成自己對以下問題的看法:
(1)被審計單位的活動目標是什么?是否有與目標相適應的業務活動。
(2)被審計單位的業務活動中是否存在問題或薄弱環節。
(3)被審計單位有無建立保證業務活動正常進行的管理制度。
為此,在這一階段,審計師主要做以下三項工作:
(1)目標分析。在作目標分析時,審計師要評價被審計單位是否了解領會了議會或政府為其業務活動規定的目標,被審計單位業務活動方向是否與目標相一致;業務活動進展中環境變化因素對達到規定目標的影響;工作結果是否達到了規定的目標。
(2)業務活動分析。業務活動是指資源通過生產轉換而形成成果的過程。這里所說的生產過程即指制造產品過程,也指行政管理過程,國家審計局進行的業務活動分析主要是指行政管理過程。
對業務活動分析時,審計師要評價被審計單位的工作效率和生產率的高低;工作或生產效果是否達到了計劃規定的目標。
(3)管理制度分析。管理制度的分析重點是要確定被審單位的管理制度能否提供作為管理決策依據的信息和方法,被審單位的組織結構能否適應組織目標的實現。
在作管理制度分析時,審計師要評價被審計單位是否建立并不斷完善發展了應有的經濟或行政管理制度;外部的各種規范對被審計單位履行職責的影響程度;被審計單位的組織結構、人事管理、內部控制制度的合理性等。
2.深入調查階段
如果在調查階段發現了需要進一步分析研究的問題,審計師就要進行深入調查。否則,審計即于調查階段結束。深入調查階段的工作一般限于在調查階段就目標分析、業務活動分析和管理制度分析中發現的問題,而且在哪些方面發現問題,就深入調查分析哪些問題,而不必再重復全部事項分析。深入調查階段的工作具有下述幾種共性:①核實調查階段發現的問題。②結合效果、效益對所核實的問題做出解釋。③提出糾正或改進的建議。
近些年來,國家審計局在績效審計方面優先考慮的審計事項包括:
(1)政府管理控制系統。
(2)需要改進組織管理、控制管理、提高資源利用率的政府活動。
(3)需要進一步明確作用和任務的經辦機構。
(4)政府采購部門的工作效率。
(5)政府部門使用電算系統的效率。
根據上述瑞典國家審計局績效審計的程序和內容可以看出,瑞典國家審計局的績效審計與英、澳、日等國家的績效審計及美國“三E”審計的內容是基本相近的,但它們有自己的側重點,主要強調業務活動的效果性、效率性和組織、管理制度的健全性和合理性。從效果性而言,比美國“三E”審計中對效果性的界定要寬,美國“三E”審計中的效果性僅據計劃項目效果,而瑞典績效審計的效果性則涵蓋了生產活動的效果性和行政管理過程的效果性。
在績效審計方法上,瑞典國家審計局與英、美等國的最高政府審計機關一樣,廣泛運用調查的方法,在績效審計程序上,瑞典國家審計局注重后續檢查。為了確定被審計單位是否采取了相應的改進措施,國家審計局還要對被審計單位進行后續檢查。審計局一般要求被審計單位在6個月內向其匯報落實審計建議和采取措施的情況。如果對被審計單位的落實情況不滿意,或被審計單位對落實未有動作,審計局還可實施一個專門的落實計劃,或通知政府采取適當行動。
瑞典國家審計局的這一做法與英、澳、日等國的最高政府審計機關的做法相同,為充分發揮績效審計的作用提供了重要保證。
與財務審計相比,績效審計不是年度定期性檢查,內容不是固定在財務報表所列示的財務信息,不是運用固定、單一的方法。因此,對審查內容與方法以及何時進行審計完全由國家審計局決定。
六、審計程序
瑞典國家審計局的財務審計程序,一般包括以下步驟:
1.制定審計工作計劃
瑞典國家審計局的審計工作計劃包括:
(1)認真分配全部審計工作,系統地把此項工作分成若干部分,并應將審計的資產分成幾個部分,并說明當務之急應做的事項。
(2)為每一部分訂出審計項目,為每一個審計步驟預定時間,并為全部審計項目分配審計人員以及適合的咨詢人員。
(3)通知被審計機構內部的人員,由審計人員占用的時間、意料外的事項不列為審計程序的要點。
2.評價內部控制
審計人員對現行的內部控制系統必須進行檢查,以便評價其可靠性和為確定其他審計程序的范圍及目的提供論據。
對內部控制系統的評價可使審計人員判斷某項存在有意或無意的會計錯誤。在具有完善的內部控制系統的機構,審計人員在很大程序上可能依靠這個系統,以便保證會計記錄的準確性和可靠性,并且相應地限于他檢查個別的會計事項。對內部控制系統較差的機構,審計人員必須在很大程序上進行檢查,以便對會計記錄的可靠性作出正確的判斷。
3.評價與證明文件
審計人員的結論必須取決原始工作文書和得到的憑證。還須清楚表明該工作文書已經審計人員考查。憑證應該是充分的、相關的和確鑿的。
完整性表明,憑證必須是全面的,不必認為審計人員所作的結論已經基于這一點或代表一些事實。
相關性表明,審計人員必須把作為其結論基礎的憑證合乎邏輯地列入結論中。
確鑿性意味著,就審計人員所作結論的重要性而論,倘若憑證失去查詢的有效期,則該憑證應受批判性檢查。
4.形成審計報告,報告審計結果
審計人員在取得充分、相關和確鑿證據的基礎上,形成審計結論,編寫審計報告。審計報告屬于公共文件,它一般送給:
(1)議會。
(2)行政部門的主管部門。
(3)行政部門的經辦機構通常是被審計單位。
(4)新聞媒介(報刊、雜志、電臺、電視臺)。
瑞典國家審計局的財務審計程序與英、美、澳、日等國的最高政府審計機構的審計程序相比,雖然在階段劃分上存在不同,但就其基本內容而言,還是大體相同的。這些國家在審計程序上的一個明顯的特征,是都十分重視審計計劃,這對審計工作計劃實施是不可殘缺的。與作為司法模式的法國的司法性審計的審計程序相比,存在著較大的差異表現在:法國的審計法院有裁決程序,而瑞典國家審計局則無此程序。
就審計報告的報告對象而論,瑞典有其獨特之處。美、英等“立法模式”的國家和法國西班牙等“司法模式”的國家其審計報告的報送對象是議會或國會,作為法、日等獨立模式的國家審計報告一般向議會和政府同時報送。而瑞典國家審計局除需報送議會、行政部門的主管部門之外,還同時報送被審單位,這可以說是瑞典國家審計局報送程序上的一大物色。這一做法利于被審單位及時了解國家審計部門對其的評價,以及所發現的問題,及就此提出的改進建議,利于被審單位及時予以改進。
七、審計報告
瑞典是通過多種途徑促使審計報告充分發揮作用的國家之一,它象美、德、日等國一樣。注重發揮立法部門的監督和新聞媒介的社會輿論監督的作用。議會把國家審計局提交的審計報告有選擇地在報刊或政府公報上公布,并根據議員和公眾的反映,對被審單位的負責人或當事人進行處理。瑞典在發揮立法部門監督和輿論監督的同時,積極發揮行政監督的作用,向被審單位的主管部門報送審計報告,以加強其對被審單位的監督。另外,在績效審計中國家審計局利用了后續檢查程序來保證審計建議的落實,由此可見,瑞典國家審計局的審計報告雖不及法國審計法院的審計報告那樣具有司法效力,但仍具有相當的強制性。
八、與民間審計、內部審計的關系
瑞典民間審計由皇家貿易委員會確認資格的特許會計師進行,也可由較低等級的注冊審計師進行,它與瑞典國家審計局之間不存在聯系,各自獨立地開展工作。
瑞典與其他西方國家一樣,在政府內部設有內部審計機構,大型公司亦開展內部審計活動。政府內部審計機構不歸國家審計機構,與國家審計局之間也沒有組織上的關系,但業務上可以協調工作。
九、總結與評析
瑞典是北歐經濟強國,政治上實行君主立憲制,采取“三權”分立的組織形式。由于其政治、經濟、國家及歷史傳統等諸方因素的影響形成了獨特的政府審計制度模式———“行政模式”、這一模式的典型的特點是最高政府審計機構隸屬于政府,受其領導,并對其負責,與“立法模式”、“獨立模式”和“司法模式”下的政府審計機構相比,地位偏低,其活動明顯帶有政府影響的烙印。但由于瑞典國家審計局的審計對象是政府各部門的經辦機構和公共機構等,故其獨立性并不會受到太大干擾。瑞典所代表的“行政模式”的政府審計制度與“立法模式”、“司法模式”、“獨立模式”。共同構成世界政府審計制度的四大模式。前蘇聯和我國均屬于這種模式。
瑞典政府審計制度與其他國家審計制度另一個迥異之處,是它在國會設有國會審計師,負責國會和內閣各部的審計,這一設置與瑞典國家審計局的地位較低有關,并在一定程序上彌補了這一欠缺,毋庸置疑,在政府審計中起主要作用的是瑞典國家審計局。
瑞典國家審計局在機構設置上具有兩個明顯的特點:一是重視集體領導的作用,它的最高領導機構是領導委員會:二是按業務類型放置業務部門,此法易于按業務類別開展審計工作,但不利于對某個單位系統開展審計和對審計人員的全面培養。
瑞典國家審計局的工作職責非常廣泛,既包括審計工作,也包括會計管理和預算管理工作,如此廣泛的職責,在世界各國的政府審計機構中是極為罕見的。過寬的審計職責容易分散精力和出現工作間的相互干擾。就審計范圍而言,無論是從審計對象來說,還是從審計內容來看,與美國、加、澳、日等國一樣,都是屬于范圍廣泛的國家。
績效審計是瑞典國家審計局積極倡導的一種審計類型,就其內容而言與前述大部分國家的績效審計及美國的“三E”審計基本相同,但它更強調效果性、效率性審計,以及組織、管理制度的合理性審計。從審計程序上,注重后續檢查,這對于充分發揮績效審計的作用提供了良好的保證。
瑞典國家審計局的審計程序雖與英、美、澳、加、德、日等國的審計程序基本相似,但仍有差別,主要表現在報送對象上,它除了要向議會、政府主管部門報送審計報告之外,而要向被審單位報送,這在其他國家中是極為少見的。
公司年度財務審計報告范文3
一、證券發行審計的特點
證券發行審計的作用與一般財務收支審計和經濟責任審計并不相同。一般財務收支審計和經濟責任審計的管理層與投資者是受托經濟責任關系,這種審計是基于所有者對經營者監督控制的需要;而證券發行審計從原始審計契約發展為準公共產品,即證券發行審計不僅負有對審計委托人的審計責任,而且負有對潛在投資者、社會公眾的審計責任,這種審計責任深化使得證券發行審計與一般財務收支審計和經濟責任審計具有不同的特征,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1.從審計作用的影響力來看,證券發行審計的作用更大,責任更重。一般情況下,若企業財務信息質量不高,它影響的是信息需求者對財務信息的質量要求,因為信息需求者不能接觸到企業財務信息,需要注冊會計師代替信息需求者做出判斷,如果這時審計質量不高,那么它的影響僅僅是一家公司和其有限的利益相關者。但是,如果是證券發行公司的財務信息質量不高,而此時審計質量也不高,那么其涉及的潛在投資者、利益相關者眾多,證券發行市場的定價將會受到干擾、上市公司的市場定位就會被扭曲,導致證券市場無序發展,證券市場將不能有效地進行證券定價和資源配置。所以從審計作用的影響力來看,證券發行審計的作用更大,責任更重。
2.證券發行審計不僅涉及財務報表審計,而且涉及其他鑒證業務,包括:股票發行中可能實施的資產重組方案,這實際上是會計師事務所鑒證咨詢業務的延伸;在財務報表審計的基礎上,還要對企業內部控制的效果進行審計;要對股票發行人披露的未來期間的盈利預測進行審核。這就決定了證券發行審計與一般公司財務報表審計不同,它不僅要履行財務報表審計,而且要實施其他相關鑒證業務。對投資者來說,他們不僅需要關注發行證券公司的財務狀況,而且要關注發行證券公司內部控制的有效性以及盈利的可持續性等方面的信息,這些都必須經注冊會計師進行審計和審核,所以證券發行審計涉及的范圍更廣、內容更多。
二、證券發行審計的作用
證券發行審計對于證券發行的不同參與者而言,其作用雖因決策偏好不同而有所不同,但獲取真實可靠的財務信息是所有證券發行參與者的共同需求。證券發行審計的作用就在于使市場的所有參與者都能公平地獲得真實可靠的財務信息,保證證券發行市場有序運行。第一,對于證券發行公司而言,《證券法》規定其財務報表審計意見類型必須獲得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其內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并由注冊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的企業內部控制鑒證報告。這些是企業獲準發行證券的必要條件。而從另一方面看,通過審計,證券發行公司實際上在向投資者傳遞其財務信息真實可靠的信號,而且為了符合規定的財務比率和現金流量指標,證券發行公司會借審計在不影響重要性水平的前提下盡量地提高公司的利潤和凈現金流,以滿足《證券法》的要求,獲得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這樣這就涉及證券發行公司和注冊會計師之間究竟確定多高的重要性水平的博弈。一般來說,在低重要性水平下,證券發行公司會盡可能少地調整不利于公司的財務數據。第二,對于證券監管部門而言,注冊會計師的審計是一種輔助的監管手段,證券發行要求提交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等,這些通過注冊會計師和律師等協助證券監管部門來完成,以彌補證券監管部門工作中可能出現的遺漏,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并且通過對會計師事務所和律師未能盡職的處罰,促使注冊會計師必須恪守職責、秉公辦事。證券監管部門不僅要審核審計報告意見類型,而且要審核基于審計后的財務報表,以審定擬發行證券公司是否符合證券發行標準,所以注冊會計師審計對于證券監管而言是非常重要的幫手。第三,對于中介機構而言,審計具有“免疫系統”功能,注冊會計師肩負著擬發行證券公司財務報表鑒證職能的責任,這種審計鑒證職能是為了確保擬發行證券公司財務報表不存在重大錯報風險,使得投資者能夠依據被審計的財務報表判斷公司的盈利情況和發展前景,進而做出投資決策。證券市場應起到調整資源配置的作用,但是這種職能可能因注冊會計師的獨立性受損或審計市場的激烈競爭而弱化。所以要推動證券市場的發展,必須保證審計市場的健康發展。
三、證券發行審計存在的問題
1.審計市場化機制不完善。目前,我國證券發行審計對會計師事務所實行許可制度,而證券監管當局發放的會計師事務所許可證有越來越少的趨勢。這種從嚴發放許可證的做法雖然提高了準入門檻,確保了進入者的資質,但也在某種程度上培育了該領域審計的壟斷性,它使證券發行審計市場中少數具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缺少競爭壓力,阻止了一些執業能力強的會計師事務所進入證券發行審計市場,從而不能實現會計師事務所有效的優勝劣汰。尤其不可忽視的是,競爭不充分的發行審計市場,容易被少數道德逆向的會計師事務所利用進行尋租。那些少數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憑借自己壟斷發行審計市場的優勢任意與被審計單位進行討價還價,甚至進行尋租交易。盡管目前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的年檢制度是一種例行的退出機制,但這種年檢制度對會計師事務所的要求較為寬松。而且我國目前審計責任法律訴訟機制不健全,投資者并沒有合適的渠道會計師事務所,因此,證券發行審計必須建立約束機制,以提高審計質量。
2.審計方法缺乏創新。證券發行審計被賦予了更多的責任,但是注冊會計師審計的方法卻都是一樣的,實施的審計程序跟其他的審計也是一樣的,并未因證券發行審計具有特殊性而實施特殊的審計方法,這種審計目標變了而審計方法不變的矛盾給證券發行公司進行虛假陳述提供了可乘之機。證券發行公司往往趁審計程序和審計方法與以往審計方法相同,便與注冊會計師合謀,在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中加進未經審計鑒證的證券發行內容,從而出具不真實的審計報告??梢?,目前的證券發行審計存在著一定的局限性。首先,在審計方法和審計過程不變的情況下,證券發行公司和一般公司的財務報表審計并無區別,注冊會計師和被審計單位之間只是一種鑒證與被鑒證關系,注冊會計師采取的審計方法和審計過程與其他審計都一樣,唯一不同的是注冊會計師面臨更多的利益相關者,所以在重要性水平的設置上會更低,出具審計報告時會更加謹慎,盡量多做審計底稿,但是這樣只能是對虛假審計報告起一種掩護作用,這種略微地提高審計質量與證券發行中審計被賦予更多的責任并不相符。這是審計在證券發行中存在局限性的內在原因。其次,由于證券發行審計關系到擬發行證券公司能否被證券發審委核準通過,因而其對無保留審計意見類型的審計報告有更高的需求。在這種情況下,擬發行證券公司會盡量使用收費等方式對注冊會計師獨立性施加影響,誘使注冊會計師出具不真實的審計報告,而且我國目前審計責任法律訴訟機制不完善,因而注冊會計師并未因為獨立性缺失而面臨審計訴訟風險,這使得注冊會計師具有更多權衡利弊的選擇空間,通過對擬發行證券公司進行更多的讓步,可以獲得更多的經濟利益。這是審計在證券發行中存在局限性的外在原因。
3.證券發行審計收費的披露不夠規范。證監會的《公開發行證券公司信息披露內容和格式準則———招股說明書》對審計收費作出的規定是應當分別按照財務審計收費和財務審計以外的其他費用進行披露。這樣規定雖然較有靈活性,但是披露內容的分類給了擬發行證券公司太多的選擇,使得這些數據信息喪失了可比性,不能夠幫助投資者進行更為有效的決策。部分證券發行公司披露的是混合收費信息,包括盈利預測、驗資等其他收費,使得不同公司數據之間的可比性不強。這不利于社會公眾和證券監管部門通過對審計收費的監督進而監管證券發行審計市場的收費情況。
四、幾點建議
1.提高對證券發行審計重要性的認識。證券發行審計是證券發審委把好擬上市公司的第一關,是確保核準制度質量的重要手段,一定要高度重視它的運作,選聘資質好、信譽度高、業務能力強的會計師事務所擔當證券發行審計工作。
2.改革證券發行審計市場準入制度。監管當局應該改革證券發行審計市場準入制度,允許一些業務能力較強、資質較好的會計師事務所進入證券審計市場參與競爭;同時實行更為嚴格的退出制度,根據每年的年度檢查和被爆出審計失敗的會計師事務所淘汰一定比例的會計師事務所,從而使獲得證券發行審計從業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具有一定的競爭壓力,這有助于審計市場的健康發展和有效地保證審計質量。
公司年度財務審計報告范文4
中介機構服務承諾書范文一:許昌市開源稅務師事務所有限公司 中介機構鄭重承諾:
一、經自查,我單位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簡稱《工作指引》)中規定的中介機構條件。
二、認真執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工作指引》、《河南省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中各項規定。
三、對所出具的年度財務審計報告、研發費用專項審計報告、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專項審計報告負責。
四、若違反相關紀律,按照《實施細則》相關規定接受處理。若由于我單位原因給申報企業帶來的損失,由我單位全部承擔。
中介機構法人簽字:
中介機構蓋章
時間:XXXX年XX月XX日
中介機構服務承諾書范文二:我單位 武威市國盛招標有限責任公司 鄭重承諾:
1、向武威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提供的登記備案有關證件及資料詳實,不弄虛作假;
2、在招標過程中,秉承誠實、信用、公平、公正的原則開展工作,向招投標監管部門出具的各類書面文件均真實、有效;
3、我單位發出的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及招標文件等內容均遵循現行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和各類規范性文件的要求,對符合條件的潛在投標人(供應商)都是公平、公正的,不存在有傾向性的條件或歧視性條款;
4、將嚴格按照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各類規范性文件的要求進行操作,遵守武威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有關規定,并接受管理和考核;
5、如我單位違反以上承諾條款,經查實后,愿意接受相關處罰,并承擔因自身不良行為所產生的一切后果。
招標機構公章:
法人代表簽名:
時間:XXXX年XX月XX日
中介機構服務承諾書范文三:一、經自查,我單位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簡稱《工作指引》)中規定的中介機構條件。
成立時間:
XXX年月平均職工人數(人):
XXX年注冊會計師人數(人):
近三年內是否有不良記錄:
是否熟悉高企認定工作相關政策:
二、在工作中,我單位將認真執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工作指引》中各項規定。
三、對所出具的研發費用專項審計報告、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專項審計報告負責。若有違規違法行為,按照相關規定接受處理。若由于我單位原因給申報企業帶來的損失,由我單位全部承擔。
中介機構法人代表(簽字): 中介機構(蓋章)
公司年度財務審計報告范文5
1、年檢報告書,需加蓋企業公章;
2、企業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人的證明;
3、營業執照副本;
4、經營范圍中有屬于企業登記前置行政許可經營項目的,提交加蓋企業印章的相關許可證件、批準文件的復印件,企業有非法人分支機構的,還應當提交分支機構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5、企業法人應提交年度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需加蓋企業公章;
6、企業非法人分支機構、其他經營單位申報年檢除提交年檢報告書外,非法人分支機構還應當提交隸屬企業2011年度已年檢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其他經營單位應當提交隸屬機構的主體資格證明復印件;
7、已進入清算的企業只提交年檢報告書;
8、某些企業在年檢時須提交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企業財務審計報告;
9、未注明提交復印件的,應當提交原件,提交復印件的,應由公司加蓋公章并注明與原件一致;
公司年度財務審計報告范文6
為進一步完善國有股權管理工作,促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健康發展,根據政府職能轉變和證券市場發展的需要,重新規范國有股權管理中的有關事項,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國有股權管理工作的職能劃分
按照國家所有、分級管理的原則,地方股東單位的國有股權管理事宜一般由省級(含計劃單列市,下同)財政(國有資產管理,以下簡稱“國資”)部門審核批準;國務院有關部門或中央管理企業(以下簡稱“中央單位”)的國有股權管理事宜由財政部審核批準。但發行外資股(B股、H股等),國有股變現籌資,以及地方股東單位的國家股權、發起人國有法人股權發生轉讓、劃轉、質押擔保等變動(或者或有變動)的有關國有股權管理事宜,須報財政部審核批準。具體職能劃分如下:
(一)省級財政(國資)部門國有股權管理職能
地方國有資產占用單位設立公司和發行A股股票;
地方股東單位未全額認購或以非現金方式全額認購應配股份;
地方股東單位持有上市公司非發起人國有法人股及非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發生直接或間接轉讓、劃轉以及因司法凍結、擔保等引起的股權變動及或有變動。
(二)財政部國有股權管理職能
中央股東單位的國有股權管理事宜;
地方股東單位涉及以下行為的,由省級財政(國資)部門審核后報財政部批準:
設立公司并發行外資股(B、H股等);
上市公司國家股權、發起人國有法人股權發生直接或間接轉讓、劃轉以及因司法凍結、擔保等引起的股權變動及或有變動;
國家組織進行的國有股變現籌資、股票期權激勵機制試點等工作。
(三)國有資產占用單位設立公司和發行A股股票涉及地方和中央單位共同持股的,按第一大股東歸屬確定管理權限。
二、國有股權管理程序
(一)由省級財政(國資)部門負責的國有股權管理事宜,經地方財政(國資)部門逐級審核后,報省級財政(國資)部門批準。
(二)由財政部負責的國有股權管理事宜,按以下兩種情形辦理:
國有股權由地方單位持有的,國有股權管理事宜由省級財政(國資)部門審核后報財政部批準。
國有股權由中央單位持有的,國有股權管理事宜由中央單位審核后報財政部批準。
三、辦理國有股權管理審核批復事宜需報送的材料
(一)設立公司需報送的材料:
1、中央單位或地方財政(國資)部門及國有股東關于國有股權管理問題的申請報告;
2、中央單位或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同意組建股份有限公司的文件;
3、設立公司的可行性研究報告、資產重組方案、國有股權管理方案;
4、各發起人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營業執照及主發起人前三年財務報表;
5、發起人協議、資產重組協議;
6、資產評估合規性審核文件;
7、關于資產重組、國有股權管理的法律意見書。
8、公司章程。
(二)配股時需報送的材料:
1、中央單位或省級財政(國資)部門及國有股股東的申請報告;
2、上市公司基本概況和董事會提出的配股預案及董事會決議;
3、公司近期財務報告(年度報告或中期報告)和目前公司前10名股東名稱、持股數及其持股比例;
4、公司前次募集資金使用審核報告和本次募集資金運用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及政府對有關投資立項的批準文件;
5、以實物資產認購股份的,需提供該資產的概況、資產評估報告書及合規性審核文件等;
(三)轉讓或劃轉股權需報送的材料:
1、中央單位或省級財政(國資)部門關于轉讓或劃轉國有股權的申請報告;
2、中央單位或省級人民政府關于股權轉讓或劃轉的批準文件;
3、國有股權轉讓可行性研究報告、轉讓收入的收取及使用管理的報告;
4、轉讓方、受讓方草簽的股權轉讓協議;
5、公司上年度及近期財務審計報告和公司前10名股東名稱、持股情況及以前年度國有股權發生變化情況;
6、受讓方或劃入方基本情況、營業執照及近2年財務審計報告;
7、受讓方與公司、轉讓方的債權債務情況;
8、受讓方在報財政部審批受讓國有股權前9個月內與轉讓方及公司發生的股權轉讓、資產置換、投資等重大事項的資料;
9、受讓方對公司的考察報告及未來12個月內對公司進行重組的計劃(適用于控股權發生變更的轉讓情形);
10、關于股權轉讓的法律意見書。
(四)上市公司回購國有股時需報送的材料:
1、中央單位或省級財政(國資)部門關于國有股回購的申請報告;
2、國有股股東單位關于同意回購的文件;
3、上市公司關于國有股回購方案;
4、公司近期經審計的財務報告;
5、回購協議書草案及國有股股東減持收入使用計劃;
6、公司對債權人妥善安排的協調方案;
7、公司章程。
(五)國有股擔保時需報送的材料:
1、中央單位或省級財政(國資)部門及國有股東關于國有股質押擔保的申請;
2、國有股擔保的可行性報告;
3、擔保的有關協議;
4、國有股權登記證明;
5、公司近期財務報告(年度報告或中期報告);
6、資金使用項目情況及還款計劃;
7、關于股權擔保的法律意見書。
四、公司發行股票、增發股票或國有股股東與公司發生資產置換,國有股東應在此項工作完成后即將有關情況報財政(國資)部門備案。
五、財政部和省級財政(國資)部門出具的關于國有股權管理的批復文件是有關部門批準成立股份公司、發行審核的必備文件和證券交易所進行股權登記的依據。
六、省級財政(國資)部門在出具股權管理批復文件時須同時報財政部備案,并建立國有股權變動情況報告制度,每年7月份將上半年國有股權變化情況向財政部報告;每年1月份將上一年度國有股權變化情況向財政部報告。
七、國有股權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
財政部建立國有股權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對國有股權管理工作進行檢查和監督。如發現違規行為,將嚴肅處理,并依法追究當事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