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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法律法規范文1
再有……天就是20xx年“6.25”第x個全國土地日了,非常高興能在這個時候召開國土資源的新聞會,我個人更是十分榮幸能親臨現場參加今天的國土資源的新聞會,這對如何節約集約用地、依法合理用地,解決經濟發展和用地供給日益突出的矛盾,促進我市經濟社會又快又好發展進行研究和討論,十分必要和及時。
下面我就我們澤州縣幾年來土地方面所做的工作和存在的問題和大家一起探討、研究,懇請在坐的領導和專家提出中肯意見和建議,幫助我們進一步做好國土資源管理工作,更好地發揮保障經濟社會發展的職能作用。
澤州縣現有耕地面積72.3萬畝,人均僅1.38畝,且大部分為丘陵梯田,耕地資源相對貧乏。短期內我縣人口多、耕地少、人均占有耕地少的縣情不會改變。建設占用耕地不斷增加、耕地保有量不斷減少的趨勢不會改變,因此,節約集約用地對我縣的經濟發展、社會進步有著特殊重要的意義。近年來,我們始終把節約集約用地、依法合理用地當作一項重要的工作來抓,取得了一定的成績。我們的具體做法是:
一是認真落實市、縣、鄉、村、戶五級耕地保護目標責任制,層層簽訂責任書,嚴守基本農田這條“紅線”,多措并舉,大力集約節約用地。
二是切實保護耕地,實現了耕地總量動態平衡。嚴格按計劃占用耕地,對非農業建設項目批準占用耕地的,實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按照占多少補多少的原則,由占用耕地的單位負責開墾與所占用耕地數量相當的耕地,嚴把質量關,確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有增無減,質量不下降;
三是充分發揮土地資源優勢,大力實施土地開發整理,努力增加耕地面積,提高耕地質量,幾年來,我們開發復墾整理土地16222.08畝,凈增耕地面積9460畝,耕地保有量穩定在72.3萬畝,為可持續發展奠定了雄厚的耕地資源。
四是建立執法四級網絡體系,加大國土資源執法力度。建立和完善了村內信息源網絡,鄉鎮、土辦、企辦網絡,國土所網絡和公檢法、電力、工商等四級網絡體系,四級網絡同時運作,互相聯動、形成合力。
五是加強土地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的宣傳。我們充分發揮基層所的前哨作用,在土地日、地球日深入群眾進行土地法律法規大規模全方位的宣傳,利用廟會、趕集等形式進行平時的小規模宣傳。
六是實行嚴格的土地使用審查制度。把全縣土地納入統一的規劃序列,在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建設用地審查報批過程中,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等嚴格審查,對選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用地能否安排計劃進行審核。對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沒有土地利用計劃的用地報件一律不上報。
取得成績的同時,我們仍然面臨土地案件執法難、查處難、存量土地盤活難等問題,圍繞節約集約用地,堅守耕地紅線這一主題,我們在以后的工作中,還要從以下幾方面努力:
一、通過積極持續的宣傳切實增強我縣人均資源量相對較少的資源國情意識,增強國土資源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相統一的效益意識,增強節約資源、保護生態和可持續發展意識,增強節約集約用地的法律意識。
二、繼續深入開展土地市場治理整頓,嚴肅查處土地違法違規行為,通過土地市場的深入治理整頓,特別是對少數嚴重違法用地案件的查處,使全社會共同樹立節約集約用地的觀念;嚴格各項土地管理,深入挖掘存量,調節余缺,整合建設用地資源,真正使有限的土地資源保障我縣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三、提高國土資源參與宏觀調控的能力和水平,積極準確把握運用土地政策參與宏觀調控的力度和時機,逐步學會運用土地政策為經濟發展“加油門”或者“點剎車”,強化土地供應管理,進一步發揮國土資源在宏觀調控中的作用。
四、加強農村用地規劃和管理,大力推進節約集約用地;嚴格保護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提高糧食生產能力;切實征收和用好土地收益,積極推進土地整理;嚴格征地管理,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加強農村地質災害的預防,保護農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通過做好這些工作來履行保護資源、保障發展、維護權益、服務社會的職責,大力支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征收土地法律法規范文2
與中心城區各區相比,我區雖然土地面積相對較大,但地形地貌復雜,山區面積較大,而且屬市乃至全省的糧食主產區,基本農田保護面積大,建設用地指標非常有限,而隨著近年來我區城鎮化進程的加速推進和項目建設步伐的不斷加快,建設用地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加之隨著從嚴土地管理政策的深入實施和土地法律法規的的廣泛宣傳,各級政府對土地管理的要求日益嚴格,廣大人民群眾的土地維權意識日以增強,土地征收工作已成為關乎區域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一項重要工作。各鄉街及有關部門要牢固樹立科學發展觀,從促進區域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切實保障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全力維護社會穩定的高度出發,充分認識土地征收工作的重要性,進一步增強規范土地征收工作的責任感,加強領導,統籌安排,科學組織,依法規范做好我區土地征收工作。
二、規范程序,切實加強對土地征收工作的管理
國土分局受區政府委托,負責依法組織實施全區范圍內的土地征收工作,各鄉街是全區土地征收工作的配合單位。我區范圍內的擬用地項目,需經區招商引資項目評審領導小組研究同意后,國土分局方可上報市國土資源局進行項目預審。通過市國土資源局土地預審的項目,由國土分局向項目所在鄉街發出協助征收土地的書面通知,并同時報送區政府辦備案后方可啟動土地征收程序。
全區各單位都要增強依法增收土地工作的嚴肅性,統一工作步調,堅決做到有令必行、令行禁止。今后,凡未接到國土分局書面通知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隨意簽訂涉及土地出讓、征收、征用等各類合同,更不得擅自組織開展征地工作。
征收土地法律法規范文3
關鍵詞 公共利益 概括式 列舉式 私權神圣 程序正義
中圖分類號: D922. 文獻標識碼:A
一、公共利益界定的立法模式
如何界定公共利益,與一個國家的經濟發展水平、社會環境、法律制度、土地范圍和潛力息息相關。就目前來看,主要有兩種公共利益界定的立法模式。
(一)列舉式。
列舉式的立法模式是法律詳細列舉出所有屬于公共利益的種類,即公共利益法定。它的基本精神是凡是法律沒有規定的,即不為公共利益,公共利益只能由法律規定,政府、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隨意創設,沒有任何自由裁量權。大陸法系國家多采用列舉式模式。日本和我國的臺灣地區是列舉式立法模式的代表,但二者也有一定的區別。日本在有關土地征收征用的法律中列舉了35種公共利益,而幾乎每一種公共利益又再有一部單獨的法律詳細進行規定,這樣法律就將公共利益全部窮盡;而我國臺灣地區在土地法中列舉了12種可以發起土地征收征用的條件,但并沒有像日本那樣將公共利益全部窮盡,給予了政府一定的自由裁量權。列舉式的立法模式便于在實踐中操作,但這種立法模式無法窮盡所有公共利益,必然導致實際生活中對于公共利益界定的僵化和死板,一定程度上還會阻礙城市建設的發展。
(二)概括式。
概括式的立法模式是指法律并不對公共利益的外延和內涵加以限制,而是僅原則性的規定出于公共利益即可發起土地征收征用權。英美法系國家多采用概括式立法模式。這種開放式的立法模式為政府預留了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間,所以如何保障公權力不被濫用是這種模式立足的關鍵。各國主要采取了兩種方式來限制公權力的濫用:一是利用議會法律來規定何謂公共利益,如澳大利亞規定,“公共利益”是指議會有權力制定法律來限定的與國家土地有關意圖的任何目的。二是通過法院判例來確定土地征收是否符合公共利益,如美國先后通過判例確立了實質準征收限制原則、管制準征收限制原則、非管制而生的準征收限制原則。除此之外,美國許多法院通過判例將公共利益的概念擴大化,采用了準公共利益用途的概念,如貧民窟的改造,高速公路、停車場、加油站、酒店的修建。
二、我國現行公共利益界定立法模式的利弊分析
(一)我國現行公共利益界定立法模式的進步意義。
自1991年國務院頒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到1995年《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1998年《土地管理法》,再到2001年6月修改后的拆遷條例公布并沿用至2011年的1月,這些涉及拆遷補償的法律法規沒有任何一部對公共利益做出明確的規定或解釋,公共利益的概念就這樣在我國法律中一直缺失。我國公共利益的立法缺失直接導致了拆遷過程中的諸多公權力濫用,私權利受損現象,甚至使廣大人民群眾對于“拆遷”一詞避之不及。
2011年1月頒布實施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后簡稱《條例》)第一次對公共利益給與了明確的界定,通過列舉式的立法模式劃定了公共利益的范圍,為我國政府在征收過程中的行為起到了指引作用,極大地限制了公權力,對于維護私權神圣,保障多數人的利益起到了重要作用。
具體看來,《條例》第八、九條是對公共利益界定最為直接性的規定,從條例第八條可以看出,我國已經明確將國防、外交、能源、交通、水利、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列為公共利益,從而確立了以上項目公共利益的法律地位,完全擺脫了由政府隨意創設公共利益名目進行征收征用的行政手段,所以,從限制公權,保障私權,防止權力尋租以及保障民生的角度來講,《條例》具有極大的進步意義和現實意義。
(二)我國現行公共利益界定立法模式的弊端分析。
《條例》的公布實施很大程度的緩解了我國當前行政權力過多干預私權的局面,但是從立法目的本身,以及城市經濟發展的長遠角度來看,《條例》對于公共利益的規定并不完善,有些地方需要改善。
1、就《條例》第八條第六項的規定來說,個人認為與我國當前的公共利益立法目的不相符合。第八條著重以列舉的方式規定公共利益,卻在第六項規定里加入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的字眼。其實這本身并不影響列舉式立法模式的構建,只是其他采用此方法的國家或地區,如前面提到的臺灣,對于這一兜底性規定都有較為詳細的程序性規定,而《條例》僅通過第九條的一個補充規定,即要求通過廣泛征求社會意見,進行科學論證就可以設定公共利益,實際上還是為政府行使公權力開了一展綠燈。所以就此處的規定來說,與我國目前致力于打造的公共利益列舉式立法模式不相符合,更不符合程序優先的立法原則。
2、《條例》對于市政公用和舊城區改造這兩個公共利益的界定不甚清楚。
(1)對于市政公用的界定。
市政公用的范圍界定不同于諸如科、教、文、衛等公共利益范圍的界定,它的界定既關系到城市外觀面貌,又關系到政府在群眾心目中的形象。就市政公用的一個熱點問題來說,政府機關的辦公用房是否屬于市政公用的范疇呢?政府機關建多大的辦公用房屬于市政公用呢?如果對市政公用的界定不清,那么此項問題就可能成為一個法律漏洞,即凡是建政府辦公用房都屬于市政公用,只要是建政府辦公用房,那么老百姓就必須接受土地征收。事實上,我國各地機關違規建設辦公用房頻繁發生。如其中反應出來的政府違規修建辦公用房的問題,是市政公用這一公共利益界定應該解決的問題,而《條例》卻遺漏了。
(2)對于舊城區改建的界定。
《條例》第八條第五項規定“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由此將舊城區改建納入公共利益范疇。但是隨之產生的問題是,怎樣才能啟用這一條款,何謂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而且最重要的是,舊房并不是危房,舊房只要不妨礙他人的基本生存權,那么是否改建政府是無權進行處分的??墒恰稐l例》此處用一句籠統的話概括而過,忽視了其背后的一些政府操作空間。所以,在沒有舊城區改建標準的前提下,政府完全有空間以改建舊危房的名義進行權力尋租,從而損害公眾的利益。
三、我國公共利益界定立法模式的未來展望:保持立法的社會適應性
任何一項法律制度的存在和發展,都必須依靠其與社會的高度適應性,公共利益的界定作為立法的一個部分,也離不開和社會的緊密聯系,而且,公共利益作為連接公權力與私權利的紐帶,對其界定必須符合大多數人的利益,所以,公共利益的立法發展與社會的聯系就顯得更加密切。
(一)列舉式立法模式是現階段最適合我國社會發展的界定模式。
2011年《條例》頒布施行前,我國對于公共利益還未有過明確的界定?!稐l例》作為我國第一次界定公共利益的立法創舉,其采用的列舉式模式本身就是分析近二十年我國征收征用現狀的產物。近二十年來,由于欠缺對公共利益的準確認識,政府可以任意創設公共利益而啟動征收征用程序,可以輕易進行權力尋租,由此受損的只能是私權,因而我國的征收征用制度一時廣遭社會詬病,甚至很多外國的不法分子也利用這一法律漏洞大肆抨擊我國人權問題。所以《條例》界定公共利益的首要目的是要限制公權力,保障私權利。
《條例》雖然沒有將公權力完全限制,但其本身所彰顯的立法精神以及用列舉的方法規定公共利益,已經是一個極大的進步,在現階段非常有利于緩解由于近二十年來征收征用的制度缺失所造成的社會矛盾,也向社會傳達了一個基本的市民社會理念――私權神圣,公權力不得以任何非法理由進行侵犯。
(二)概括式立法模式是我國公共利益界定立法發展的必由之路。
列舉式模式雖然符合現階段我國社會的基本情況,但是由于其難以將公共利益全部窮盡,而公共利益本身又是不能窮盡的先天缺陷,注定是不能長存的。相比之下,概括式模式對公共利益沒有一個概念上的限制,只要是啟動征收征用權力的國家機關認為其行為符合公共利益,即可認定其為公共利益。社會的發展是多元化的,公共利益的概念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和變遷必然發生變化,如果一直采用列舉式模式,勢必不能及時將新出現的公共利益納入法律的規定之中,這樣將阻礙社會的發展和進步。
所以,列舉式模式在我國的存在的目的主要是針對現階段公權力權限過大的背景,一旦公權力得到很好的限制,私權神圣的觀念進一步深入人心,相關配套的法律法規應運而生,那么采納概括式立法模式就勢在必行了。
(三)追求程序正義是我國公共利益立法不斷進步的助推器。
從國外立法來看,不論是采用列舉式立法模式的國家,還是采用概括式立法模式的國家,其都有大量程序性法規配套而行,如此一來,既保障法律的靈活性,又使公平正義得到了極大的體現。而我國歷來不重視程序法的重大意義,包括2011年《條例》的頒布,當中也缺乏許多應有的程序性規定,而如果我們要過渡到概括式立法模式,程序法的大量頒布實施更是不可或缺,因為概括式的立法模式幾乎賦予了公權力啟動征收征用程序全部的自由裁量權,如果我們不通過程序性法律來限制,那與我們近二十年來年立法上走的彎路有何區別呢?
所以我們從現在開始就要著手對程序性法律進行制定,一是可以彌補現階段《條例》的少量空白點,二是可以為將來我國公共利益的立法模式由列舉式轉變為概括式打下堅實的基礎,最后一旦概括式模式在我國成功實施,那么一套完備的程序法將成為概括式立法模式在我國生存發展的根基。
(作者:徐川淇,西南政法大學2010級研究生,研究方向:民法學,土地法;王荷柳,西南政法大學2011級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學;葉延,西南大學法學院2010級研究生,研究方向:經濟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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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法律法規范文4
一、煤礦生產塌陷補償的難度及壓力
(一)企業的壓力
安全、生產、效益是煤礦企業生產經營的三個基本目標,這三個基本目標都與采煤塌陷補償緊密相關。第一,保持礦區秩序的穩定是企業安全生產的一個前提;第二,壓煤村莊不搬遷,煤礦企業的生產不能進行,出不了煤,對企業來講是致命的;第三,補償標準過高,會給煤炭企業帶來巨大的成本壓力,如果因為補償過高而使企業出現經營虧損,那是任何一個企業也不會接受的。
(二)農民的要求
煤礦企業開采確實已經影響到農民承包地及房屋的安全,他們必須搬遷,否者不僅是影響煤礦企業的開采,他們的土地房屋安全也不能保障。在這種情況下,他們只能在經濟上要求補償,實踐中他們經常在法律規定的補償項目和標準之外,漫天要價,提出非??量痰难a償條件。
二、煤礦生產塌陷補償相關法律的缺失
(一)補償標準不合理
《土地管理法》規定的征收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都是按照被征收土地前三年的平均年產值計算的,其補償標準計算的基準是農地的年產值,很不科學。這種法定的征地補償標準存在三個問題。一是法定的征地補償標準游離于土地市場價格之外。二是法定的征地補償標準較土地實際產出價值而言往往失真。三是法定的征地補償標準無法解決土地增值分配的不合理問題。
(二)補償收益主體不明確,補償截留現象嚴重
收益主體不明確主要是源于我國在立法上對農村土地權屬界定不清。中國農村的土地歸農村集體成員共同所有,但到底誰是“集體”,相關立法卻沒有明確指出,導致了集體土地人人所有,卻人人無權。當面臨補償金的時候,各方主體都爭搶土地補償金,補償金落實到真正土地權利人手中的所剩無幾。
(三)補償方式單一,安置責任不明確
我國農村土地征收補償方式只有金錢補償和勞動力安置兩種方式。由于勞動用工制度發生了很大的變化,許多企業難以勝任妥善安置勞動力的重任,因此許多地方均采取貨幣安置的方式。單純的金錢補償無法使失地農民真正安置就業。
(四)補償程序不完善、欠缺司法救濟
法律規定征地補償方案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補償方案制定后才公告告知農民,對農民提出的意見只在確需修改的情況下才改動補償方案,極大地限制了農民的參與權。另外,發生糾紛后,法院往往以征地補償案件不屬于民事案件為由不予受理,司法保護不能實現,現有的土地征收補償法律法規沒有規定對裁決不服的救濟途徑。
三、煤礦生產塌陷補償的法律對策
(一)增強法律意識,維護各方權利
1、企業自身的法律意識
增強法律意識,最重要的是要增強企業管理人員的法律意識。第一,要知法懂法。對國家關于土地管理、農村承包地管理、煤炭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必須要知道、明白;第二,要善于法律思維。在處理土地塌補問題上首先要主動地運用法律思維去分析研究,要把法律手段作為解決問題的基本方式;第三,要注重法律形式。在涉及與政府、村莊或農民之間的補償問題上,該有的法律形式必須要有,而且要細致完善,一切事情以書面證據為準,切忌不能搞“君子協定”;第四,要主動法律維權。如果一旦出現企業利益受到非法侵害時,要積極主動地運用法律武器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不能夠無原則地退讓妥協。
2、公平、公正維護農民利益
一是要換位思考、感同身受。農民土地被征,煤礦企業給予經濟補償,不簡單的是一個經濟問題。我們在征地搬遷的過程中必須要充分理解和體諒他們的思想感情,帶著感情去工作,爭取在感情上得到農民的理解和贊同。
二是要依法依規、合理補償。目前我國對土地的補償標準較低,這是不爭的事實。但是,法定的標準又必須成為補償的依據。所以說,在補償問題上,依法是第一位的。另一方面,煤礦企業在補償時,要充分考慮經濟環境的變化,在依法的前提下,盡可能使補償體現公平合理。
三是政府要強化對補償的監督。要從制度機制創新入手,監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煤礦企業按照程序及時足額將補償款發放到農民手中,確保農民的利益不受損失。
(二)建立約束機制,實現雙方共贏
1、企業要科學組織生產,減少損害
第一,要科學規劃,關鍵是對煤礦企業的開采活動實施動態規劃;第二,要規范開采,就是要嚴格按照開采區域、安全規程實施開采,嚴禁越界、越層開采;第三,要提高開采技術和加強土地復墾。要加大減沉開采技術的攻關力度,加大土地復墾技術的研究和土地復墾的資金投入。
2、補償要求要合法合規、合理
對于被征地農民來講,一方面要增強法律意識,運用法律手段解決補償問題,對土地補償不要期望值過高。要通過和平協商的形式主張權利,切忌單方采取過激行為。另一方面,要轉變觀念,增強自我發展能力。要充分利用政府和企業提供的各種條件,及時有效自我解決搬遷或失地后的生存和發展問題。
(三)強化立法,使煤礦生產塌陷補償有法可依
1、要加強立法
目前,我國有關塌陷土地補償的法律規定都散見于土地法、物權法、煤炭法等法律當中,大部分操作層面的規定都在地方政府的相關政策規定之中。我們可以嘗試通過單行立法的方式將煤礦企業的塌陷補償進行專門規范,在立法條件不成熟的情況下,我們可以先行制定行政法規或部門規章。
2、要及時修訂法律。
及時修訂法律主要是對現行的土地補償機制、補償范圍和補償標準進行及時調整,要體現市場經濟的特點,最終實現提高補償費用的目的,確保農民利益不受到侵害。
參考文獻:
征收土地法律法規范文5
【關鍵詞】土地征收 農村集體建設用地 使用權流轉
【中圖分類號】D922.3 【文獻標識碼】A
土地征收是一項重要的土地法律制度。2014年1月20日國務院《關于全面深化農村改革加快推進農業現代化的若干意見》提出要“加快推進征地制度改革”。2014年9月29日下午,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五次會議上也提出“要探索集體所有制有效實現形式,發展壯大集體經濟?!币虼耍覀儽仨氄J真、深入地思考、探討和研究我國現行的土地征收法律制度。
立法評介
土地征收專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以補償為前提,強制取得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活動。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尤其是工業化和城市化進程的加快決定了土地征收的不可避免。
為了規范土地征收活動,我國《憲法》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保ǖ谑畻l第三款)《土地管理法》也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保ǖ诙l第四款)這兩條立法規定奠定了我國土地征收制度的法律基礎,也構成了我國現行土地征收制度的基本內容。同發達國家的土地征收相比,我國的土地征收制度存在著明顯的硬傷。這些硬傷的主要表現是兩個“不明確”:征收的前提不明確和征收的補償不明確。
法律制度的缺陷必然導致法律實踐的扭曲和走形。在這一硬傷明顯的土地征收制度的助推下,我國土地征收活動很快步入了快車道。在這條快車道上,政府征收土地的欲望日益膨脹,征收土地的速度一年比一年快,征收土地的數量也一年比一年多。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報告顯示,“1990年至2002年間,全國非農建設占用耕地4736萬畝;2005年征地面積445.4萬畝,2010年猛增到688.9萬畝,年均增幅超過9%。預測至2030年,被征耕地將超5450畝?!雹僭谶@些數量巨大的土地征收中,有些是必需的,是正當的。但是,其中也有很多是不必要的、不正當的濫征、濫用。這些濫征、濫用行為,既造成了土地浪費,又危害了糧食安全,更加劇了征收者與被征收者,也就是國家、政府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之間的矛盾對立和利益沖突,嚴重的還會造成、流血事件發生,進而導致社會的不穩定,影響社會的和諧與安全。因此,我們亟需克服我國現行土地征收制度的硬傷,迅速完善我國的土地征收制度。只有這樣才能逐步克服,乃至杜絕土地征收中的濫征、濫用現象,確保我國耕地的18億畝紅線不被突破。因此,筆者認為,我們必須盡快從明確土地征收的前提和明確土地征收的補償兩個方面完善土地征收制度。
明確土地征收的前提
為了嚴格土地征收活動,保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權益,我國《土地管理法》將“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設定為國家對農村集體土地進行征收的唯一理由,同時也是我國土地征收的唯一前提。關于這一點,立法是明確的,學術界的認識也是統一的。但是,由于其中“公共利益”的內涵與外延模糊不清,最終導致了我國土地征收前提的不明確。因此,為了清楚土地征收的前提,就必須首先對“公共利益”的內涵與外延進行界定。
何謂“公共利益”?我國的土地立法一直采用高度概括和抽象的模式界定之。由于地方利益、部門利益和領導意志時常成為土地征收的先導,因此,“公共利益”在征收過程中總是被政府以“政府規劃”、“城市規劃”、“發展需要”的方式作擴大解釋。這種擴大解釋被經常和廣泛運用,致使不少出于商業目的、經濟目的的用地時常冒充公共利益,國家征收土地的初衷也往往被曲解甚至歪曲。對于“公共利益”的這種擴大解釋,是導致我國目前土地征收市場混亂,導致不當征收和土地不當流失的最主要原因,應當引起我們的高度注意和重視。
如何明確“公共利益”的內涵與外延,不同國家的立法做法是不同的,學術界的認識也是不統一的。筆者認為,我國應采用列舉兼概括式的立法體例對“公共利益”進行法律規范,其立法結構為列舉+概括。即:國家機關和軍事事業用地;交通、水利、能源、供電、供暖、供水等公共事業或市政建設用地;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保、綠化、慈善機構等社會公共事業用地;國家重大經濟建設項目用地;其他由政府興辦的且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用地。其中前幾項為列舉,最后一項為概括。
“列舉+概括”的模式較之于以往的單一列舉和單一概括模式具有三個明顯的優點。第一,規范性強。由于采用列舉的方式明確規定了可以進行土地征收的公共(益)事業,也就為土地征收確立了一個法定的、嚴格的標準,能夠保證土地征收權的規范行使;第二,限制性強。由于采用列舉的方式明確規定了可以進行土地征收的公共(益)事業,也就限制了那些為了商業目的而進行的土地征收;第三,適當的靈活性。由于采用列舉的方式明確規定了可以進行土地征收的公共(益)事業,最后一項使土地征收具有了一定的靈活性,便可以適應迅速發展、不斷變化的經濟形勢。
明確土地征收的補償
土地征收,必然會影響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村村民的生產和生活,嚴重的還會影響到他們的生存與發展。在這種情況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村村民要求征地主體對其進行補償便是天經地義的事情。我國《憲法》和《土地管理法》充分肯定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村村民的補償訴求,明確規定征地過程中應當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村村民“給予補償”。這就是我國關于土地征收補償的全部立法規定,也恐怕是世界上“最原則”、“最高度概括”的土地征收補償制度。實踐表明,寥寥“給予補償”四個字難以真正架構我國土地征收補償制度。同時,僅僅依靠“給予補償”四個字也無法保證土地征收活動的順利進行。因此,筆者認為,我們應當重點從補償原則、補償主體、被補償主體、補償范圍、補償標準、補償程序等方面架構我國的土地征收補償制度,使之不斷具體、明確、清楚、可操作。
補償原則。法律原則之于法律制度建設的意義是巨大的。在土地征收補償中,我們必須首先確立科學的、切實可行的補償原則。筆者認為,在土地征收補償中,應當堅持以下三項法律原則。
第一,直接補償與間接補償相結合的原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被國家征收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便喪失了進行農業生產建設活動的物質基礎,農村村民也喪失了生活的主要來源。這種喪失,既有當前利益的喪失,也有長遠利益的喪失;既可能影響眼下的生存,又可能影響到長遠的發展。因此,在土地征收補償中,征收人一定要兼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村村民的長短期利益,通過直接補償和間接補償措施,使失地農民眼前能夠生存,長遠能夠發展。一般而言,直接補償針對的是當前,間接補償針對的是長遠,二者之有機結合才能使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村村民既無遠憂,也無近愁。
第二,貨幣補償與非貨幣補償相結合的原則。貨幣補償在各國的土地征收補償中均是最主要和最經常使用的一種補償方式。我國《土地管理法》也將貨幣補償作為一種主要的補償方式,并對之做了具體規定。實踐證明,貨幣補償是必須的、必要的,但卻不是萬能的。近年來,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和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絕大多數失地農民和集體經濟組織已不再滿足于單一的貨幣補償。他們經常向土地征收人提出一些非貨幣補償的要求。合情、合理、合法的非貨幣補償要求,應當得到理解、支持和滿足。
對于農村村民的這些非貨幣補償要求,有些市縣人民政府已經開始了積極實踐。近些年來,一些市縣人民政府陸續創造出了“社保型補償”、“就業型補償”、“培訓型補償”、“房東型補償”、“股東型補償”等多種多樣的非貨幣補償形式。這些非貨幣補償形式,滿足了農村村民的實際需求,深受廣大農村村民歡迎,值得肯定和推廣。
第三,從寬補償與從高補償相結合的原則。補償說到底是一個經濟問題,其核心是補償是否充足的問題。補償是否充足主要取決于兩個因素,一個是補償的范圍,一個是補償的標準。前者決定著補償的廣度,后者決定著補償的深度。與其他國家的征地補償相比,我國的征地補償明顯不足,主要表現在補償范圍偏窄和補償標準偏低兩個方面。這種不足已經影響到了被征地農村村民的實際生活水平,也影響到了農業生產的順利進行和農村社會的安定團結。因此,在土地征收補償中,土地征收人應當結合當地的生產力發展水平和人民群眾的實際生活水平,適當拓寬補償的范圍、不斷提高補償的標準,盡可能從寬、從高地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村村民提供補償。
目前,不少市縣人民政府,尤其是發達地區的市縣人民政府已經在現行法律規定的基礎上,在政策允許的范圍和幅度內,給予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村村民以較高,甚至是極高的經濟補償,受到了廣大農村村民的歡迎和好評。
補償主體。土地征收補償主體的確定,可以從理論和實踐兩個方面加以認識和確定。從理論角度來看,國家是唯一的補償主體。之所以由國家進行補償,是因為國家是唯一正當、合法的土地征收主體和土地征收中最大的受益者。從實踐角度來看,市縣人民政府是實際的、具體的補償主體,由其代行國家履行征收補償的義務。司法實踐中,不少案件以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為征收主體、補償主體、案件被告的做法是錯誤的,應當予以糾正。
被補償主體。關于被補償主體,我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和征收補償實踐都是一致的,均將被補償主體確定為兩個,一個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一個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村村民。有所不同的是,兩個被補償主體承載的補償內容是不相同的。一般而言,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補償費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承載;當征地補償為非貨幣補償,尤其是與身份相連時,則其承載主體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村村民。
無論哪種承載,都必須以土地征收協議的方式進行,都必須保證補償的及時到位。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承載的補償協議中,應當切實保障將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補償費直接、及時、如數的支付給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防止層層克扣、關關扒皮的轉移支付現象;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承載的補償協議中,應當切實保障補償協議面對具體的農村村民,并征求其家庭成員的意見,杜絕和減少代簽、漏簽現象。
補償范圍。補償范圍解決對什么進行補償的問題,決定著補償的廣度,是土地征收補償中的一個核心問題。
關于補償范圍,不同的國家和地區有不同的規定,其規定有粗有細,所涉范圍有寬有窄,項目有多有少。如日本土地法的規定就相對較細,補償項目較多,補償的范圍也相對較寬,其將下列損失均納入補償的范圍:征用損失補償,按被征用財產的經濟價值計價補償;通損補償,即因征地而通??赡苁艿降母綆該p失補償。包括地上建筑物、設備、樹木補償;遷移費補償;歇業、停業補償;營業規??s小補償以及農業補償和林業補償;少數殘存地補償;離職者補償;事業損失補償。相反,德國和我國臺灣地區土地法的規定則相對較粗,補償項目較少,所設定的補償范圍也相對較窄,如德國法僅下列損失納入補償的范圍:土地或其他標的物權利損失補償;營業損失補償;征收標的物上的一切附帶損失補償。我國臺灣地區土地法也僅將下列損失納入補償的范圍:地價補償,改良物的補償和接連地的損害補償。多年來,我國土地立法基本采用了德國和臺灣的立法模式,一直將土地征收補償范圍嚴格限定在與被征收土地有直接聯系的經濟損失上。在這樣的立法思想指導下,《土地管理法》將征收補償的范圍嚴格限定在以下三個方面:土地補償;安置補償;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
對比各國關于補償范圍的立法規定,我們不難發現,與其他國家征收補償范圍的規定相比,我國土地征收的補償范圍明顯偏窄,補償項目明顯偏少。這種過窄的補償范圍之規定,不利于保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村村民的合法權益,也不利于土地征收活動的順利進行,因此,應適當擴大。正是基于這樣的思考,《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在原有三項補償的基礎上,擴大了補償的范圍和項目,規定:征地補償包括土地補償,被征地農民的安置補助與社會保障費用,農村村民住宅補償,以及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和青苗補償。2014年1月20日國務院的《關于全面深化農村改革加快推進農業現代化的若干意見》也要求:“抓緊修訂有關法律法規,保障農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改變對被征地農民的補償辦法,除補償農民被征收的集體土地外,還必須對農民的住房、社保、就業培訓給予合理保障。”
通過上述規定可以看出,補償范圍無補償項目都是由國家立法決定的,也就是說補償范圍是法定的。補償范圍的法定性決定了在法定補償范圍之外,土地征收人不得進行補償,被征收人也不得要求和強迫土地征收人進行補償。
補償標準。補償標準解決補償多少的問題,決定著補償的深度。同補償范圍是法定的一樣,補償標準也是法定的,往往也由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之。
關于補償標準,我國《土地管理法》采取了兩種不同的規定方法。一種是直接規定。如《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就明確規定,“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植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償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償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償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另一種是授權規定,即間接規定。如《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第二款也規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p>
無論是哪種規定,都難逃學術界對我國現行補償標準立法規定的非議。這種非議直指我國法律關于補償標準規定的兩個明顯不足:一是補償標準偏低;二是有些土地征收補償標準不具體。
第一,補償標準偏低。從現行立法規定來看,我國現行的征收補償標準,是一個不折不扣的低標準、死標準。用這樣的標準進行補償,既可能加劇農村村民與政府之間的對立情緒,也會影響政府與村民之間的關系和國家建設的順利進行。
針對我國土地征收補償標準偏低的情況,學術界呼吁修改的呼聲漸高。有的研究者建議:應以市場價格為標準進行土地征收補償。②對于這種觀點,筆者實難茍同。因為,首先,我國只有土地使用權交易市場,而無土地所有權交易市場,法律禁止和打擊任何形式的非法轉讓土地的行為。既然不存在土地所有權交易市場,土地的“市場價”當然也就無從談起。其次,即便我國存在土地所有權的交易市場,但由于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是依據法律的規定無償取得的,其間并沒有取得人的勞動凝結,因而也不能適用商品等價交換的規律進行等價交換。有的研究者則提出可通過區分土地征收目的的方法,分別制定不同的征收補償標準:即以公益為目的的土地征收,其征地標準按照現行的《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執行;以非公益為目的的土地征收,其征地補償標準應適當提高。③理由是,因為國家為公益目的征收集體土地后,通常以劃撥的方式將土地使用權提供給公益事業者,因此,其征地補償標準按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是合乎情理的;而非公益目的的土地征收,因其營利性,國家通常在征收后,將土地使用權以出讓的方式提供給非公益事業用地者,因此,其征地補償費用應與土地的市場價格成正比例。該觀點提出者的愿望是好的,但是,該主張卻存在著一個致命的缺陷,那就是將征地區分公益目的的征地和非公益目的的征地的做法是違背法理的。因為非公共目的用地并不符合土地征收權行使的前提條件。因此,“我們完全有理由擔心,一旦我國土地法中確立這樣的制度,不僅不能從根本上起到控制國家征收權的作用,相反卻可能會助長業已存在的土地征收權濫用之風,影響對土地資源的保護和國民經濟可持續發展?!雹?/p>
對于我國土地征收補償標準規定的這一不足,筆者認為,應當結合不同時期生產力的發展水平和人民群眾的實際生活水平,在轄區內區片綜合地價以下,根據轄區內統一的年產值標準,以不斷提高補償標準的辦法予以糾正和克服。據透露,即將公布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就擬采取在現行補償價格基礎上增加十倍的辦法對農民進行補償。
第二,有些土地征收補償標準不具體。我國《土地管理法》僅對征收耕地的補償標準做出了具體規定,對征收其他土地的補償標準以及地上附著物、青苗的補償標準和安置標準只做了授權規定而未做具體規定。這種只授權而不做具體規定的標準制定方法,時常會導致補償標準的層層降低,也同樣會影響土地征收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因此,筆者建議,應依法收回這種授權,并在《土地管理法》中明確規定其他土地以及地上附著物、青苗和村民安置的具體標準,至少應做出原則性的規定或者對補償的上下線做出規定。
補償程序。關于補償程序,我國《土地管理法規定》做了明確的規定。該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征地補償方案確定后,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告,并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钡谒氖艞l規定,“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征收土地的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布,接受監督?!备鶕鲜鲆幎ǎ覈恋卣魇昭a償的程序可以劃分為四個階段。
第一,土地補償方案的制定。補償方案的制定是土地征收補償實施的前提和基礎。征地方案確定以后,土地征收人就應著手制定土地補償方案。制定補償方案應在實地調查的基礎上進行。實地調查應當注意:調查應由征地方和被征地方共同進行;調查的范圍包括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數量,農村村民的人口數量、結構,地上附著物的類別、數量、經濟價值,地上青苗的種類、數量、經濟價值等內容;調查的數據應該準確無誤,并已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村村民共同簽字確認。調查結束后,征地方應當依據法律的規定,在實地調查的基礎上制定補償方案。補償方案應當載明補償機構、補償對象、補償范圍、補償標準、補償時間和期限等內容。
第二,土地補償方案的公告。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征收補償方案一般應包括以下內容:本集體經濟組織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類、面積,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種類、數量,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數量;土地補償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和支付方式;農業人員的具體安置途徑;其他有關征收補償、安置的具體措施。對征地補償方案進行公告,就是對征地補償公開,讓征地補償透明。這既是法律的規定,也是被征地單位和村民的希望,更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當然要求。公告征地補償方案,既保護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知情權,方便了國家機關、社會團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社會監督,又可以避免因土地權屬等不清而產生的糾紛。因此,市縣人民政府必(下轉79頁)(上接33頁)須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及時地在適當地方依據法律的方式對補償方案進行公告。
第三,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村村民的意見。根據《征用土地公告辦法》的有關規定,土地征收補償方案公布以后,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應當認真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村村民對土地征收補償方案的意見和建議,以保證土地征收補償的公平與合理和土地征收工作的順利進行;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的或者要求舉行聽證會的,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布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
第四,公布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補償費用分配是否及時、合理,使用是否正確,關系到村民的合法權益,因此,必須予以公開,同時還應當在有效的監督之下進行。關于補償費用的收支公開和使用監督,我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條明確規定:“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征收土地的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布,接受監督?!币话愣?,對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的監督則可以從兩個方面進行,一種是政府部門,主要是農業和民政部門的監督;一種是農村村民,包括全體村民在內的監督。政府部門依職權進行監督,農村村民依社員權進行監督。法律保障政府部門和農村村民的依法監督權,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阻撓和干涉。
深度思考
土地征收對中國社會的影響是深遠的,我們在肯定土地征收制度巨大作用的同時,也不能高估它的作用和價值,更不能將所有土地需求寄身于此。過去,我們就是將工業化和城市化進程中的所有土地需求寄身于土地征收制度,因而導致了土地所有權市場(一級市場)、使用權市場(二級市場)的混亂,導致了土地財政的不斷升級,導致了政府征地權的不斷膨脹,導致了土地的大量浪費,導致了眾多的土地糾紛、土地爭議、土地矛盾甚至是土地流血事件,教訓是深刻的。
我國工業化和城市化的進程對土地的需求數量是巨大的,其中,既有以實現公共利益為目的的公共用地需求,也有以實現經濟利益為目的的商業用地的需求。目前的土地征收制度旨在滿足公共用地的需求,而無法滿足商業用地的需求。這就要求我們必須在堅持土地征收制度的同時進行制度創新,以滿足工業化和城市化進程中商業用地的需求。這一制度的創新,就是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流轉制度。所謂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是指農村集體組織、鄉鎮企業及農戶等依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相分離的原則,將其所擁有的土地使用權,通過依法出讓、轉讓、出租、抵押和入股等方式有償讓與單位和個人使用的行為,其實質是使用權主體的變動。其中,集體建設用地,是指由集體所有的,用以建造建筑物、構筑物的土地,包括宅基地、鄉鎮企業用地、公共設施用地、公益事業用地等。
建立健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制度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是盤活存量土地,實現土地資產保值增值的必然選擇,是增加農民收入,妥善安置農民生活的必然選擇,是減少城鎮用地的一次性投資,加快城市化進程的必然選擇。因此,我們應當盡快從以下四個方面構建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制度:一是確定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的范圍。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的范圍包括地域范圍、用途范圍和流轉使用主體范圍。二是嚴格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的條件。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必須是已經依法批準作為建設用地或已經依法批準轉為建設用地的土地,而且要權屬清楚,程序合法,用途符合城市規劃或村鎮規劃的要求。三是建立與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相適應的土地產權制度。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應在明確農村土地產權的基礎上,按照所有權與使用權相分離的原則,實行有償、有期限、可流動的使用制度。四是明確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的具體形式。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的具體形式應當多種多樣,包括出讓、轉讓、租賃、聯營、作價出資(入股)等,同時,為了推進農村土地整理和農民向小城鎮集中,還可以采用土地置換的方式。
總之,我們應當并用土地征收制度和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制度來滿足工業化和城市化進程中日益增長的土地需求,也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克服目前土地征收中的濫征、濫用行為,才能構筑起我國多元有序的、健康發展的土地供給市場,也才能真正助力中國經濟的騰飛與繁榮。
【注釋】
①轉引自王權典,鄧定遠:“集體土地征收補償的立法困惑與破解模式”,《第六屆中國農村法治論壇論文集》。
②陳小君等:《農村土地法律制度研究》,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第274頁。
③王衛國:《中國土地權利的法制建設》,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第49頁。
征收土地法律法規范文6
關鍵詞:農墾土地;土地管理;方法
前言:目前,農民對國家關于土地相關法律法規的不了解,給土地管理工作造成不便。農民對土地所有權的認識存在著誤區,農村土地權限職責劃分不明,阻撓了政府對土地的管理工作。
一、土地管理工作的現狀
(1)在廣大農村地區,村民、村主任土地承包商等都覺得自己擁有土地所有權,對集體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概念認識混淆不清。違法、違規用地在一些地方尤為嚴重,地方領導干部將利用土地審批權謀取私利,在土地的管理權據為己有,私自做主,認為自己擁有土地的審批權。私自經營土地,認為土地管理辦法過于繁雜、程序繁瑣、審批困難。
(2)農民不愿意交出土地,普遍認為被征土地的價格偏低。當征收土地價格與與市場價相差不大時,農民才愿意被征收土地。政府沒有制定或者建立長期有效的保障機制,以確保人民群眾的基本生活。
(3)農民的利益得不到保障。政府在征地過程中,迫使農民失去賴以生存的土地,農民的生活面臨艱難的境地。政府沒有及時補償征地所支付給農民的費用。相關政府機構的征地政策得到沒有落實和貫徹。有些地方政府甚至挪用了發給農民征地的補償,農民在失去土地并沒有得到補償的情況下,會引發農民對政府機構的不滿,給土地管理工作帶來相當大的困難。
(4)隨著社會的發展,市場經濟的需要,農民在逐步的進行農業結構的調整或升級,調整后的土地產值隨之提高,補償的費用也相對提高。然而土地計算方法不統一、不科學,所以不能準確的計算出土地的價值。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土地的潛在價值,對被征收的土地造成一系列的經濟損失。對土地價值評審的參考因素過于簡單,缺乏相關的土地價值檢測標準。政府制定出的補償標準與農業市場調整后補償標準相差太大。導致政府相關機構對人民群眾沒有信服力,極大的降低了征地政策的執行和貫徹力度。
(5)土地開發缺乏科學的指導規劃。在我國經濟飛速發展的浪潮下,城市化建設會占據大量的土地,這些土地的開發沒有科學的指導規劃,造成對土地破壞和浪費。資本的流向主導著土地的開發,土地開發商利用土地交易牟取暴利,致使商業住房、公共建設用地的價格不斷飆漲。普通民眾難以購買土地開發而來的商業住房,不科學規劃又會造成土地閑置和浪費。如果不加以控制,會形成惡性的循環,不利于經濟的持續健康發展。
(6)土地所有權與使用權的權限劃分不明確。相關土地管理辦法在實際的土地管理中顯得相形見拙。從國家土地直接管轄到地方間接管轄的土地,都存在著或多或少的管理問題。如土地的管理權、使用權、經營權等權力,在一定程度上已經合并到土地的所有者身上,土地使用權的所有者占據了管理權和經營權,將使用權擴展延伸,完全忽視了政府機構對土地的相關所有權。
土地所有權的糾紛層出不窮。如在土地的使用權方面,農村居民和城市居民在同一塊土地上都覺得自己擁有使用權。在相關政府機構與集體組織之間,出于土地巨大利益的關系,都想從中分一杯羹。還有開發商與開發商之間在土地承包經營權上的糾紛。
各個政府部們之間對土地的管理審批權限交叉重疊,存在著一塊土地多個部門管理,或者沒有相關政府部門管理某一塊土地。有些地方政府對于地區開設建設用地,收取一些不合理的費用。
二、土地管理工作的方法分析
(1)制定出科學合理的土地管理辦法,使土地得到科學的規劃,合理的利用開發土地是確保經濟持續穩定增長的重要保障。使農民的切身利益得到保障。明確各個政府機構對土地的管理權限,明確土地使用權、土地經營權、土地管理權等權限的劃分。
(2)由政府相關部門組織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宣傳工作??梢园才抨P于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講座,走方基層調查民眾對土地法律法規的了解。注重加強對土地所有權方面的的講解,增強民眾對土地各方面權限的了解與認識。增強民眾對土地使用、土地管理等方面工作的認識, 在土地審批權和土地所有權方面,國家集體意識深入貫徹到民眾當中,增強義務觀念,要做到在民眾中達成形成土地是國家、集體所有的共性認識。為了避免執法人員違規違法,就要加強各級土地管理執法人員對法律法規政策的培訓。把促進經濟發展與土地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規聯系起來,與時俱進。靈活運用土地政策,做好每一項土地細節管理和土地政策執行工作,讓領導干部在人民群眾中起模范帶頭作用。
(3)制定科學使用土地的規范。在土地資源進行開發、利用、管理等方面,應該注意時間和空間上的合理計劃和安排,這些工作都屬于土地利用的總體規劃范疇。為了防止和杜絕建設用地無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就要做好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配套銜接協調工作。以免造成規劃用地不科學、不合理的的規劃,實行科學的管理辦法,注重人性化管理規劃。土地工作在保證權力的基礎上,也應該履行應盡的責任,責任劃分詳細具體,落實到個人。
(4)依法對使用土地不法行為進行治理,防止一些社會惡意勢力利用土地制造事端。落實土地租用政策,在進行土地監測管理過程中,由政府相關領導機構發揮模范帶頭作用,把土地承包給經濟條件較好的農民或者運作效益高的機關單位,這樣收取的租金可以帶來一定的回報。承包租用的土地政策還可以解決農村人口失業問題,提高農民的生產積極性,種植出更多優良的農產品,來創造更多的經濟效益,促使地區民眾的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經濟平穩健康的發展。
(5)投入更多的資金在土地的管理工作中,設置一些專門的土地管理部門。各級政府部門面臨著眾多的土地管理工作,應接不暇,肩負著土地管理的各項職責,每一項土地管理工作都對地區的經濟發展產生深遠的影響。在土地管理任務繁多的基礎之上,又牽扯達經濟利益問題的糾紛,給土地管理工作的開展進行帶來的困難。所以,各政府土地管理部門,針對自身的情況,應做出相應的調整,以更好的適應現代化的土地管理工作。還可以組織農民成立相關的土地管理工作機構,減輕政府的土地管理工作,也可以對政府土地管理工作形成監督和促進作用。
(6)統計國家和地區的各類土地信息,創建一套切實有效的土地管理運作機制,以適應現代化的土地管理工作。設立專門的土地管理專項基金,一方支持地方土地管理工作,一方面對地區的土地盈利上繳入庫基金,由專業的人員進行資金的流動管理,并公開基金收支明細,實行透明化運作。對于土地收益的部分,主要由政府來計劃安排使用,由民眾來監督和評審工作。在對土地進行管理工作的同時,還可以修建農村土地種植、土地開發、土地經營的基礎設施,以提高農民的生產水平,促進農業的健康發展,更好的開展農村土地管理工作。但相關政府土地管理機構,不得從中收取用于基礎建設的額外費用。
三、結語
綜上所述,土地管理工作與民眾的生活、地區的經濟發展有著莫大的關系。在政府的土地管理過程中,必須保證管理工作的信息內容公開化和透明化。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可以讓公眾參與土地的管理工作和幫助政府履行管理職責,協助政府工作。政府與人民相互配合,即可以充分調動農民的生產積極性,又能創建出切實可行、科學合理的土地管理辦法和機制,保證經濟的可持續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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