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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梯安全管理規則范文1
摘要:介紹中國的鍋爐壓力容器等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法規體系現狀,存在問題的分析,完善立法的探討。
1、法規體系現狀
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作為承壓的特種設備,一旦發生爆炸或泄漏,往往并發火災、中毒等災難性事故;電梯、起重機械、客運架空索道、游藝機和游樂設施、廠內機動車輛作為載人的特種設備,一旦運轉失靈,往往會造成人身傷害事故;防爆電氣是在具有爆炸危險場所中使用的特種設備,一旦失控,往往造成場所爆炸等破壞性事故。
由于鍋爐壓力容器等特種設備具有發生爆炸或泄漏、造成人身傷害事故的危險性,世界上各主要工業發達國家一般都制定有專門的法律、建立了完善的法規體系進行規范和管理。
中國目前還沒有特種設備的專門法律。
對于鍋爐壓力容器等承壓特種設備的安全法制,我國目前主要是依據1982年2月6日國務院頒布的《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暫行條例》)。
《暫行條例》的頒布對于我國建立鍋爐壓力容器等承壓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制度確立了依據。為貫徹落實《暫行條例》的實施,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局根據《暫行條例》第二十三條授權規定,制訂了《〈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由原勞動人事部于1982年8月7日頒發。以后陸續頒發了有關的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此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先后頒布了有關的地方性法規。建立了我國的鍋爐壓力容器等承壓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制度,形成了“法規----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相關標準及技術規定、要求”三個層次的法規體系結構:
第一層次:法規及法規性文件
(1)行政法規:國務院頒布的條例
《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
(2)法規性文件:《〈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注:關于《實施細則》的歸類屬性,筆者認為,應屬于國務院條例授權頒發的法規性文件)
(3)地方性法規: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通過的條例
根據憲法,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目前已有27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了勞動保護條例、勞動保護監察條例、勞動安全監察條例等,其中21個條例中有與鍋爐壓力容器等特種設備相關的規定。
第二層次: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
這部分內容是監察制度的主要內涵。
(1)部門規章:以部門首長簽署命令予以公布的并經過一定方式向社會公告的“辦法”、“規定”,目前以“令”形式的承壓特種設備類“部門規章”已有三個,即《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設備事故處理規定》(1997年7月18日勞動部令第8號)、《小型和常壓熱水鍋爐安全監察規定》(20__年6月15日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令第11號)、《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20__年6月29日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令第13號)。
(2)規范性文件:以部門文件形式發出的“監督管理規定”、“安全技術監察規程”、“技術檢驗規則”等,目前已有38個,其中監督管理規定、辦法類24個;安全監察規程類8個;技術檢驗規則類6個,(詳見下列目錄)。
①監督管理規定、辦法類:
----進出口鍋爐壓力容器監督管理辦法
----進口鍋爐壓力容器安全質量許可制度實施辦法
----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鋼印管理規則
----鍋爐壓力容器檢驗所章程
----鍋爐壓力容器檢驗機構資格認可規則
----鍋爐壓力容器檢驗單位監督考核辦法
----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及特種設備檢驗人員資格考核規則
----鍋爐壓力容器無損檢測人員資格考核規則
----鍋爐壓力容器焊接人員資格考核規則
----鍋爐司爐工人安全技術考核管理辦法
----鍋爐使用登記辦法
----鍋爐房安全管理規則
----鍋爐水處理監督管理規則
----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管理規則
----壓力容器設計資格管理與監督規則
----壓力容器制造資格認可與管理規則
----醫用氧艙安全管理規定
----壓力管道安全管理與監察規定
----壓力管道設計單位資格認證與管理辦法
----壓力管道元件制造單位安全注冊與管理辦法
----壓力管道元件制造單位安全注冊與壓力管道安裝許可證評審機構資格認可與管理辦法
----壓力管道元件制造單位安全注冊與壓力管道安裝許可證評審人員考核注冊與管理辦法
----壓力管道元件型式試驗機構資格認可與管理辦法
----壓力管道安裝單位資格認可實施細則
②安全監察規程類:
----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有機熱載體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超高壓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氣瓶安全監察規程
----溶解乙炔氣瓶安全監察規程
----液化氣體汽車罐車安全監察規程
③技術檢驗規則類:
----鍋爐產品安全質量監督檢驗規則
----鍋爐定期檢驗規則
----鍋爐化學清洗規則
----在用壓力容器檢驗規程
----壓力容器產品安全質量監督檢驗規則
----氣瓶產品安全質量監督檢驗規則
第三層次:相關標準及技術規定、要求
(1)相關標準:是指一系列與鍋爐壓力容器有關的國家及行業標準。擇其主要的相關標準,列有:
----GB150-1998《鋼制壓力容器》
----GB1576-1996《低壓鍋爐水質》
----GB12241-89《安全閥一般要求》
----GB9222-88《水管鍋爐受壓元件強度計算》
----GB/T16508-1996《鍋殼式鍋爐受壓元件強度計算》
----GB3323《鋼熔化焊對接接頭射線照相和質量分級》
----GB11345《鋼焊縫手工超聲波探傷方法和探傷結果分級》
----JB1152《鍋爐和鋼制壓力容器對接焊縫超聲波探傷》
----JB4730《壓力容器無損探傷》
----JB1609《鍋爐鍋筒制造技術條件》
----JB1613《鍋爐受壓元件焊接技術條件》
----DL612-1996《 電力工業鍋爐壓力容器監察規程》
----JBJ27-96《工業鍋爐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
----GB5306《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管理規則》
……
(2)相關技術規定、要求,是指有關部門及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局為貫徹落實法規的
實施,提出了一些具體的技術規定、條件和要求,主要有:
----《鍋爐壓力容器檢驗員考核大綱》(勞鍋局字〔1989〕14號)
----《鍋爐壓力容器檢驗機構〈檢驗工作質量保證手冊〉編寫導則》(勞鍋局字[1989]46號)
----《電力工業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規定》(電安生〔1994〕257號)
----《關于公布〈鍋爐制造許可證條件〉的通知》(勞安鍋局字〔1995〕52號)
----《關于公布〈A、B級鍋爐制造許可證審查要點〉的通知》(勞安鍋局[1995]68號)
----《關于在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閥校驗的若干意見》(勞辦鍋字〔1992〕18號)
----《工業鍋爐T型接頭對接焊縫超聲波探傷規定》(質技監鍋字〔1998〕10號)
----《關于進一步做好鍋爐安裝質量監督檢驗的通知》(質技監局鍋發[1999]162號)
……
2存在問題分析
盡管上述法規體系、制度的建立,對改善我國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等特種設備安全狀況起到了決定性作用,但仍存在著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和需要完善的內容。
2.1監察制度缺少專門法律的支撐
與國際上情況相比,我國的鍋爐壓力容器等特種設備法規體系中在法律層次上存在差距。
鑒于鍋爐壓力容器等特種設備具有危險性的特點,國際上一些發達的國家對特種設備的管理有專門的法律。而我國的特種設備法規體系中目前還沒有專門的法律文本或明確的法律條款。
根據國務院三定方案,對于特種設備的監察管理,增加了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廠內機動車輛、架空索道、游藝機和游樂設施、防爆電器等方面的內容,而對這些設備安全監察制度的建立,則缺少法律、法規的支撐。由于監察內容發生了變化,有必要制定一部專門的法律進行規范和調整。
2.2現行的《暫行條例》已不適應新的管理體制和經濟環境
《暫行條例》是1982年頒發的,至今已實施了18年,《暫行條例》頒發后已經歷了四次機構調整,主體關系已發生了變化;有必要通過立法,明確各方面的法律責任。
由于目前經濟環境發生了巨大的變化,《暫行條例》有些內容已不適應新的經濟體制,對于特種設備事故的處理、處罰措施缺少明確的規定。
2.3部門規章不健全
作為法規體系重要組成部分的“部門規章”內容不健全,目前,除了《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設備事故處理規定》(1997年7月18日勞動部令第8號)、《小型和常壓熱水鍋爐安全監察規定》(20__年6月15日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令第11號)、《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20__年6月29日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令第13號)以外,其他承壓與特種設備監察管理規定、辦法,都不是以“部門規章”形式由部門首長簽署命令予以公布,而是以“部門文件”形式發出的。
2.4標準體系不完整
與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國家的標準相比,我國的鍋爐壓力容器標準體系尚不完整,目前還沒有將鍋爐和壓力容器納入同一標準體系,因此存在鍋爐相關標準和壓力容器相關標準(如相關的材料標準、焊接工藝評定標準及無損檢測標準)不統一、不協調的問題。
2.5亟待明確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的主體關系
現行的規章及規范性文件多數是在1998年政府機構改革前制定的,這些文件的執行主體大多是勞動行政部門,機構改革、職能調整后,主體關系發生了變化,應對這些規章及規范性文件進行修改,明確各方面的主體關系。
3立法探討
在鍋爐壓力容器等特種設備立法方面,完善的法規體系結構層次應該是:“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相關標準及技術規定、要求”四個層次的法規體系結構。
3.1立法的可能性
關于法律的確立。在今年三月份召開的九屆人大三次會議上,有近200名人大代表提出了6項關于制定《特種設備安全法》的議案。由于鍋爐壓力容器等特種設備具有發生事故、造成社會生產和國民經濟遭受破壞人民生命財產蒙受損失的危險,人大代表們提議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以便強化政府對特種設備的監察和管理,確定安全監察機構的監督職能,規范鍋爐壓力容器等特種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驗、修理、改造及進出口等環節的行為,明確各方面的責任,明確違法處罰原則,從而遏制惡性事故的發生、達到降低事故率的目的,有效地保護國家和人民的財產和生命安全,更好地體現社會主義的優越性。
人大代表能夠提出關于特種設備立法的議案,說明對這類設備安全監察工作的重要性得到認可,也說明社會各界對特種設備安全法制的要求日益增強,渴望盡快有一部專門法律進行規范和調整。特種設備的立法能夠取得社會各方面的支持。相信這一點將會引起有關部門的重視。
《暫行條例》的頒布對于我國建立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制度確立了依據,《暫行條例》的執行對改善我國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狀況起到了決定性作用。為特種設備的立法打下了良好的基礎。
特種設備的立法,具有廣泛的國際基礎和較好的立法環境,有可借鑒的成功經驗和基本內容;另一方面,完善立法,建立法規制度,是加入WTO的要求,使特種設備的質量監督和安全監察工作與國際接軌,符合國際慣例。
因此,應該繼續努力爭取設立《特種設備安全法》。
3.2修訂《暫行條例》
應該盡快對《暫行條例》內容進行全面修訂,使之符合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按照機構改革三定方案,明確的執法主體關系及各方面的責任;增加壓力管道、小型鍋爐和常壓鍋爐的監察內容;增加進出口的有關內容;增加有關罰則。
3.3制定《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條例》
根據國務院三定方案確定的職能,全面宣傳貫徹《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加強對電梯、起重機械、廠內機動車輛、架空索道、游藝機和游樂設施、防爆電器等的監督管理,俟條件成熟,制定《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條例》,并完善配套的行政規章、技術規程和國家標準。
3.4進一步完善依法行政的規章制度
按照《立法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五條、第七十六條、第七十七條有關規定,國務院各部、委、署和具有行政管理 職能的直屬機構,可以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權限范圍內,制定規章。部門規章應當經部務會議或局務會議決定并由部門首長簽署命令予以公布。部門規章簽署公布后,及時在國務院公報或者部門公報和在全國范圍內發行的報紙上刊登。在公報上刊登的文本為標準文本。
按照《行政處罰法》第十二條規定:國務院部、委員會制定的規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前款規定的國務院部、委員會制定的規章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設定警告或者一定數量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國務院規定。
國務院可以授權具有行政處罰權的直屬機構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規定行政處罰。
根據上述規定,應進一步完善依法行政的規章制度,凡涉及行政執法、行政處罰以及行政管理性內容較突出的鍋爐壓力容器等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規定、辦法,均應以“部門規章”的形式予以公布。而對于目前已經有的、以“部門文件”形式下發的監察規定、辦法,應盡快予以修訂和完善,并進行分類,屬于“部門規章”的規定、辦法,應按《立法法》的規定予以公布。
此外,在法規體系的“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層次中擬增加有關的內容,諸如:《安全監察行政執法若干規定》、《安全監察人員管理辦法》、《檢驗機構管理辦法》、《鍋爐制造資格管理辦法》、《鍋爐安裝監督管理規定》、《壓力管道使用登記管理辦法》、《液化氣體鐵路罐車安全監察規程》、《壓力管道安全監察規程》、《壓力管道安裝監督檢驗規則》、《在用壓力管道檢驗規程》、《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安全閥校驗規則》等等。
電梯安全管理規則范文2
裝修工程施工安全責任書范本(一)
甲方:乙方:
根據《北京市消防條例》、《北京市防火安全責任制暫行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甲、乙雙方均有責任確保施工期間的安全,為明確責任,做好施工期間的治安、消防工作,特簽訂本裝修施工消防安全責任書,具體內容如下:
1、甲方為裝修施工消防安全監管方,乙方為裝修施工執行方,雙方均應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北京市各項治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自覺接受執法和主管部門的檢查。
2、乙方應在進場施工前到甲方辦理裝修施工審批手續,經審查批準后,方可進場施工。
3、乙方負責其所承包裝修區域內的治安、消防安全工作。
4、乙方需要加強施工期間的防火工作。
4.1 乙方需于施工前明確指定現場消防安全責任人,并通知甲方其具體職務及聯系方式等。
4.2 乙方負責對其進場人員進行經常性的防火知識教育,包括火災報警程序、消防器材使用方法、施工動火程序及現場禁煙規定等。
4.3 乙方需于施工現場配備適量滅火器材及消防用水。
4.4 施工現場嚴禁吸煙。
5、乙方需加強施工用電的管理工作。
5.1 乙方于施工中使用電氣焊或其它動火工具,其操作人員必須執有電氣焊操作證和甲方保安部審核批準后開據的動火證。
5.2 乙方因施工需要,拉接臨時電線或使用電熱工具必須經甲方工程部批準。
5.3 乙方必須堅持每天檢查施工用電情況,并于每日施工結束后關閉電源。
6、乙方需加強對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工作。
6.1 乙方需嚴格控制稀料、汽油、氣瓶等易燃易爆物品進入大廈,如有需要必須經甲方保安部門批準并由乙方指定專人保管。當天施工使用剩余易燃且易爆品不得在大廈內存放。
6.2 乙方應嚴格施工現場的管理,所有的裝修材料須符合消防規范的要求,材料應碼放整齊,刨花等易燃易爆垃圾應及時清除。
7、乙方應隨時接受甲方管理人員的監督檢查,對提出的不安全隱患立即整改。
8、經甲方確認,乙方在施工期間無違反本責任書及其他相關管理規定的行為且驗收合格,甲方可如數退還乙方裝修施工押金;如乙方在施工期間,違反本責任書及其他相關管理規定,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和不良影響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立即停止施工,并酌情扣留部分或全部裝修押金作為違約金;因乙方過失,造成重大責任事故,乙方需承擔法律責任,并賠償甲方的全部經濟損失。
9、本責任書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自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10、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解決。
甲方負責人簽字(蓋章): 日期:
乙方負責人簽字(蓋章): 日期:
裝修工程施工安全責任書范本(二)
甲方:(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以下簡稱乙方)
依據國家有關安全法規要求,結合我公司實際,認真貫徹執行“61”號令以及“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和“誰主管、誰負責”“抓生產必須抓安全”的原則,落實安全責任制,為確保施工安全,防止事故發生,為此甲乙雙方必須履行以下條款:
1、甲方對本工程的安全治安工作全面給予配合,同時對乙方的安全治安工作進行督促檢查,對檢查中查出的違規、違章行為、安全隱患有權要求乙方進行整改。
2、甲方對在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按公司要求采用書面形式告知乙方并存檔備查。
3、甲方有權按照有關管理辦法對乙方的“三違”行為進行處罰。
4、對無視裝修工程安全管理的行為,甲方應及時報公司安辦。
5、乙方必須有明確的法定安全責任人,對施工工程的安全、治安工作負責,做到施工和安全“五同時”。
6、施工進場前乙方必須為施工人員辦理登記和出入證等手續,指定專人做好檢查工作,無證者不得進入施工現場。
7、施工人員上崗前必須由乙方負責對其進行安全教育,講清楚有關安全規章和工作要求,自覺遵守安全管理制度。
8、乙方在施工中必須有專職或兼職的安全治安員,具體負責落實施工中的安全、治安防范措施。
9、乙方在施工中用的易燃、易爆及危險品必須限量并且定專人負責安全管理。
10、乙方在施工中動用火、電、焊時必須由乙方現場負責人進行審批,嚴格執行動火、動電、動焊的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確保萬無一失。(氧氣瓶、乙炔瓶不得倒置,并有減震圈,嚴格控制使用數量。擺放間距大于5米,明火距乙炔瓶必須大于10米。備有專人消除易燃物,現場放有滅火器,焊完留人值守,確認無問題方可離開)
11、乙方的電工、電(氣)焊工須憑勞動部門頒發的有效“特種行業人員操作證”方可按施工現場規范的要求實施操作。
12、乙方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有關建筑、裝修的行業安全施工規范進行施工,堅決杜絕“三違”行為。
13、乙方在施工中用大型設備時,必須充分考慮樓層的承載和防震能力,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方可使用,堅決禁止違章指揮和冒險作業。
14、乙方在對施工中有危險的孔洞(通道口、電梯口、預留口、樓梯口等),必須架設安全防護網,高空作業必須結好安全繩。
15、嚴禁裝修區內吸煙、動用明火、留守施工人員和使用電熱水器。
16、嚴禁在施工區長時間大量堆放廢棄物料,堵塞疏散通道,堅持每天清除一次,特別是玻璃膠、油漆等空瓶要妥善處理。
17、乙方必須嚴格施工現場管理,施工現場設備、器材、工具、材料必須定專人負責安全管理。
18、乙方在施工現場必須配置符合規范標準的滅火器材,確保施工全過程的安全。
19、乙方若忽視安全治安管理或違反合同規定造成事故和案件的,應由乙方負全部責任,由此給甲方帶來的經濟損失和政治影響均由乙方承擔。
20、本責任書簽字之日起生效,于該工程驗收合格后失效,一式二份,業主單位、施工單位各持一份。
甲方: 乙方:
代表簽名: 代表簽名:
工程主管簽名:
年月日 年月日
裝修工程施工安全責任書范本(三)
甲方: 乙方:
一、進場施工許可:乙方所承包的裝修施工項目,須經甲方審批并簽署本責任書后,方可辦理進場施工手續,否則甲方有權禁止乙方入場施工。
二、施工人員管理:
1、乙方項目經理(現場負責人)負責施工現場的管理工作,并負責與甲方協調本責任書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2、乙方必須承諾所屬施工人員未涉嫌犯罪案件,并提供齊全的身份證件,否則甲方有權扣留嫌疑人并交由公安機關處理。
3、進場施工人員必須按照有關管理規則辦理相關證件。
4、乙方所屬施工人員進出甲方時,應主動服從甲方門崗查驗、登記,接受保安員巡查。
5、乙方所屬施工人員不得冒用、轉借、涂改或損毀施工證件,不得使用過期證件,一經發現,甲方有權沒收證件、勸離施工現場。
6、每日規定時間內施工結束后,施工人員應立即撤場,不得無故逗留,不得從事與施工內容無關的活動。
三、施工時間管理:為規定施工時間,如有特殊情況將另行約定。對違反施工時間規定的,甲方有權要求停工并處以50—500元罰款。
四、施工現場管理:
1、乙方施工現場安全管理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依據國家有關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規定,嚴守操作規程、技術規范,落實安全措施。
2、乙方施工現場各工種作業,必須符合與甲方簽署的協議內容;如有違反,甲方有權責令停工。
3、乙方施工區域應封閉管理,按相關要求圍上圍板等,不得影響周邊單位整體形象;所有施工器材進場后,由施工單位自負保管責任,如有丟失、損壞,甲方概不負責。
4、乙方施工人員撤場前,應配合甲方進行內部設施安全檢查,確認無誤后,將所有乙方自有設施撤離施工區域。
5、未經甲方允許,乙方不得使用施工現場以外水、電設施,不得在施工現場以外存放施工器材或工程垃圾。
6、對違反施工現場管理規定的乙方或其所屬施工人員,甲方有權要求其繳納50-500元違約金,直至責令其停工。
五、消防安全管理:
1、甲方為裝修施工消防安全監管方,乙方為裝修施工執行方,雙方均應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北京市各項治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自覺接受執法和主管部門的檢查。
2、乙方負責其所承包裝修區域內的治安、消防安全工作。并于施工前明確指定現場消防安全責任人,并通知甲方其具體職務及聯系方式等。
3、乙方負責對其進場人員進行經常性的防火知識教育,包括火災報警程序、消防器材使用方法、施工動火程序規定等;乙方需于施工現場配備適量滅火器材及消防用水。
4、施工現場非吸煙區域嚴禁吸煙,違者甲方有權處罰。
5、乙方需加強施工用電的管理工作。乙方因施工需要,拉接臨時電線或使用電熱工具必須經甲方批準;必須堅持每天檢查施工用電情況,并于每日施工結束后關閉電源。
6、乙方需加強對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工作。乙方需嚴格控制稀料、汽油、氣瓶等易燃易爆物品進入施工現場,如有需要必須經甲方保安部門批準并由乙方指定專人、專室保管,當天施工使用剩余易燃且易爆品不得在施工現場存放。
7、乙方應嚴格施工現場的管理,所有的裝修材料須符合消防規范的要求,材料應碼放整齊,刨花等易燃易爆垃圾應及時清除。
8、乙方應隨時接受甲方安全部巡查人員的監督檢查,對存在的不安全隱患立即整改。
9、乙方應制定“安全防火制度”,由乙方負責人負責監督執行,并經常進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檢查,發現不安全隱患和問題應立即解決,解決不了的應立即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并上報甲方。
10、施工時,必須及時清理施工現場的易燃易爆物品,動用明火事先申請審批·辦理“動火證”,作業時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并有專人負責看管,作業后認真清理現場,不留火險隱患。
11、施工現場的滅火器材必須擺放明顯位置,不得挪做它用。
12、保證施工用電安全,各種電器的安裝必須由持證電工操作,嚴禁亂拉電線和超負荷用電,下班時對作業部位進行安全檢查,拉閘斷電。
13、嚴禁使用電爐、電取暖具,室內照明禁用碘鎢燈,各種照明燈必須與易燃物有0.5米的距離。
14、乙方應指定一名現場施工人員負責日常安全保衛工作,施工人員應妥善保管好私人財務,嚴禁私拿公物,未經批準不得動用與本工種施工無關的設備、材料等物品。
15、凡施工所需的各種用電設備及動用明火,須在使用前做好防范措施。施工人員須隨身攜帶各種特殊工種的上崗證、許可證,以備檢查。
六、事故責任
乙方承諾會嚴格執行《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規定》以及責任書相關規定,堅決落實施工安全管理,保證生產處于最佳安全狀態,在施工過程中,保證杜絕傷亡、火災等安全事故。若屬乙方或乙方工作人員原因造成的一切安全事故,概由乙方承擔責任,甲方將報請安全監察主管部門追究其法律責任。
以上未盡事宜,雙方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協商解決。
甲方: 乙方:
電梯安全管理規則范文3
【關鍵詞】項目 管理 優化 策略
一、引言
雖然人類的項目管理實踐可以追溯到幾千年前,但是將項目管理作為一門科學進行分析和研究的歷史并不長。在社會轉型的推動下,項目管理是從傳統項目管理模式向現代項目管理模式的轉變。20世紀五十年代至八十年代,項目管理被看作是致力于預算、規劃和達到特定目標的小范圍內的活動。雖然人們把亨利?甘特稱為是計劃和控制技術之父,但是20世紀五十年代是被公認的現代項目管理學科的起源時間。項目管理范式轉換的主要標志之一是項目管理體系的誕生、應用和發展。
二、項目管理對于施工現場管理的重要意義
土建工程施工現場是建筑工人直接從事施工活動的場所,施工進度的快慢、工程質量的優劣以及成本的高低和能否取得良好的經濟效益,都與施工現場項目管理的水平密不可分。實踐表明,企業越是重視和加強施工現場的項目管理,就越能提高企業的管理水平和技術水平,同時也越能取得可觀的經濟效益。
三、我國土建工程施工現場管理模式的現狀和存在的問題
3.1工程項目管理體系不完善
首先,在我國,我國目前的項目管理法律制度尚不健全,沒有一套較完整的法律制度。在單位內部監控制度方面,以工程項目管理為例,我國普遍存在建設單位不注重自我約束,超標準購置設備、虛報投資完成額等問題。其次,企業的工程項目管理的組織體系也不完善。目前,國內的工程項目管理機構大部分都是由監理企業發展而來的,他們通常不能提供項目全過程所需的所有服務,大多也只局限于項目某些階段的管理工作。在更多的企業中,也沒有一個自始至終貫穿項目建設全過程的企業性經濟管理組織,“項目啟動建班子,項目完工散攤子”的現象還十分普遍。
3.2思想上重視的程度不夠
目前還存在一些建設企業不能夠全面科學的了解和認識工程項目管理。即使他們也進行建筑項目工程管理工作,但是沒有把建筑工程項目管理中的各項管理工作落實做好。有些地方的管理工作不規范,這樣就不能起到預期的管理效果。甚至還有些建筑企業誤認為建筑工程項目管理對實際的工程開展沒有實際意義,幾乎完全忽視建筑工程項目管理,幾乎沒有進行項目管理工作,這種思想觀念嚴重地影響了建筑項目管理的發展。
3.3工程項目的管理機構發展的不完善
工程項目管理涉及到項目的策劃、工程的招投標、工程的設計、工程的施工以及各種手續的辦理等多個方面。其中對于建筑項目的整體管理,就能體現出建筑項目的管理機構的水平。目前,建筑項目的管理機構發展的不夠完善,現有的管理機構的管理水平都比較低,而且具有的專業知識也比較少,還缺乏管理經驗,更重要的是他們的組織協調各個部門的能力也很弱,以上這些都不能滿足建筑項目工程管理的實際需要,進而制約了建筑項目工程管理水平的提高。
3.4工程項目管理隊伍整體素質偏低,管理人員的素質參差不齊
項目管理的工作人員基本要求是要懂的管理,具備一定的技術素養并且要了解相關法律,而管理層人員則需要擁有較完善的組織能力和協調管理的能力。由于管理法律法規制度的逐漸實施,其管理人才相應的專業知識和基本的質量監督水平也已經有了很大的提高,然而由于部分項目管理企業對于管理隊伍的戰略定位并不清晰,管理人員的素質還存在參差不齊等一系列問題,導致管理企業的人才結構還不能全面適應有關的施工現場的項目管理工作。
四、施工階段建筑工程項目管理優化策略及建議,
1、完善施工現場的建筑工程項目管理體系
由于施工現場的建筑工程項目管理涉及的管理范圍十分廣泛,如:建筑工程項目的安全、質量、進度以及材料設備管理等方面的內容,寬泛的管理范圍增加了項目的管理難度。如果想要讓施工項目現場的管理水平進一步提高,必須建立一套完善的有針對性的現場工程項目管理體系,促進現場項目管理質量水平的提高,確保管理內容以及相關要求能夠以文件的形式進行確定,另外,還要加強“權責利”的統一,切實做好施工現場項目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水平。通過工期優化設計,進行各專業協調管理,采用滿足要求的最短施工線路,從而使工期合理優化,降低工程成本。
2、強化施工現場材料管理
工程施工需要的材料優劣直接決定著工程的優劣。必須做好質量管理:首先應該確立嚴謹周密的材料保證體系和方案,并制定材料質量責任制,對材料管理進行系統化組織,保證工程施工材料的質量;其次,對于材料管理的質量意識問題,需要強化現場一線操作人員的質量管理意識,增強他們的責任感,并認識到工程原材料對于工程質量的影響的嚴重程度,在工程項目管理的過程中,應該制定科學、系統、有效的項目管理規則,落實具體的責任;另外,對于建筑工程材料的管理,應該層層把關并選擇合適的地方放置;最后還需要建立科學合理的材料使用進度,并嚴格執行進度計劃,確保材料充分的利用。
3、加強機械設備的防護
重視施工現場的機械設備防護問題,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第一,應認真檢驗進場設備的性能,保證其在安裝后進行安全試驗,堅決杜絕不符合國家標準的機械設備投入正常施工中。第二,應給所有設備建立檔案,詳細記下設備在使用的時候出現的問題、檢修和維護情況,決不允許對處于使用狀態的設備進行違反規定的操作,保證設備良好地運行。塔吊、施工電梯、整體提升腳手架等大型機械設備一定要經過安全監督檢查,取得相應的備案合格證明后才能使用。
4、加強施工現場安全管理
施工安全問題永遠都是施工現場管理大問題,項目安全管理首先體現在人員的安全管理,因此,必須加強對施工人員的安全教育,對他們實施安全教育培訓,切實保證每一個施工人員及機械操作人員的日常工作都能按照安全操作規程進行施工,最大限度降低安全事故發生概率。督促并指導現場安全小組及安全員一定要細心按照《安全施工組織設計》和各項安全方案作好每一步工作,加強施工現場的安全防護,如高空防護、臨邊防護、電梯井內的防護等。交叉施工、提升設備運行、搭拆腳手架等重要安全工序進行時,必須加強專職安全員專項管理。
5、提高施工隊伍的專業素質
對建筑工程質量將會產生直接性影響的便是施工隊伍的專業素質。專業素質高和安全意識強的施工人員在建筑項目現場施工中對于工程項目質量的提高具有重要作用。所以在工程開工前就要挑選成熟的、具備相應勞務資質的專業隊伍,中級工和高級工的比例一定要達到要求,并加強進場工人的體檢、驗證、管理工作。 、
五、結論
綜上所述,施工現場的工程項目管理工作是建筑工程項目管理中非常重要的環節。成功的土建施工現場管理,不僅要求項目管理企業具備尖端的專業技能,更要具備優異的管理水平。加強土建現場管理方法的研究,有針對性地建立健全管理措施,對提高建筑工程全壽命周期的經濟效益,促進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
參考文獻:
電梯安全管理規則范文4
上海市倉庫防火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本市倉庫的防火安全管理,保障國家和集體財產的安全,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室內倉庫的建設、設計、使用單位均應遵守本規定。
各級公安消防監督機關負責監督檢查本規定的實施。
第二章 組 織 領 導
第三條 倉庫的主管部門和倉庫負責人,應加強對倉庫防火安全工作的領導。
各類專業倉庫及中轉倉庫應建立防火安全委員會或防火安全領導小組,其他倉庫須確定一名單位領導擔任防火負責人。防火負責人的確定和變更,應向有關的公安消防監督機關備案。
第四條 火災危險性大、儲存物資價值大或距離公安消防隊較遠的大型倉庫,應建立專職消防隊,并配備消防車輛,其他各類專業倉庫應配備專職消防干部;企業附屬倉庫也應有專職或兼職消防人員,負責做好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條 各類倉庫均應建立義務消防隊,隊員人數應不少于倉庫職工總人數的百分之七十。義務消防隊員應掌握防火、滅火知識和技能,并應輪流參加住庫值班。
第六條 各類倉庫均應建立防火檔案,制訂滅火作戰預案。
第三章 倉 庫 建 造
第七條 凡新建、擴建、改建危險物品倉庫和大型可燃物資倉庫,在辦理用地選址和建筑工程執照手續時,須將建筑設計圖和有關資料送消防監督機關審核;其他物資倉庫在辦理建筑工程執照時進行審核。工程竣工后須經公安消防監督機關驗收合格,方能投入使用。
第八條 各類專業倉庫應設在交通方便、消防水源充足的地點。其中,危險物品倉庫、易燃物資倉庫不應設在居民聚集、建筑耐火性能差的區域內;遇水容易發生燃燒、爆炸的危險物品倉庫,應布置在地勢較高的地點,庫房的室內地面應高于室外地面零點三米以上。
第九條 危險物品倉庫和大型可燃物資倉庫內部應將庫房區、生活區、輔助區分開設置。庫房區與生活區、輔助區之間應用實體圍墻隔開,其耐火極限不得低于四小時、高度不得低于三米,或用其他防火措施進行分隔。危險物品倉庫應單獨建造,并不得設在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內。
儲存可燃或易燃物資的企業附屬倉庫不應與生活用房和明火作業的生產性建筑組合建造。
第十條 大型專業倉庫不應設在易燃、易爆的石油化工區域內;確須設置的,須與石油化工企業保持不小于五十米的防火間距。
第十一條 危險物品倉庫和大型可燃物資倉庫應與明火地點及使用蒸汽機車頭的庫外鐵路中心線保持三十米的防火間距。
第十二條 甲類物品庫房與其他建筑物之間的防火間距應按下表規定執行:
甲類物品庫房與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間距
---------------------------------------
\ 儲存物品類別| 甲 類
\ |----------------------------
防火 \儲量(t)| 3、4項 | 1、2、5、6項
間距 \ |---------|------------------
(m)\ | ≤5 | >5 | ≤10 | >10
建筑物名稱 \ | | | |
----------|----|----|------|-----------
民用建筑、明火或散 | | | |
發火花的地點 | 30 | 40 | 25 | 30
----------|----|----|------|-----------
其|耐火|一、二級 | 15 | 20 | 12 | 15
他| |三 級 | 20 | 25 | 15 | 20
建| | | | | |
筑|等級|四 級 | 25 | 30 | 20 | 25
---------------------------------------
注:(1)甲類物品庫房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二十米,但本表第3、4項物品儲量不超過二噸,第1、2、5、6項物品儲量不超過五噸時可減為十二米。
(2)甲類庫房與重要的公共建筑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五十米。
第十三條 乙、丙、丁、戊類物品庫房之間、庫房與其他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應按下表規定執行:
乙、丙、丁、戊類物品庫房的防火間距
---------------------------------
\ 耐火 | | |
防火 \ 等級 | | |
\間距 \ | 一、二級 | 三級 | 四級
(m) \ | | |
耐火等級 | | |
------------|-------|------|-----
一、二級 | 10 | 12 | 14
| | |
三 級 | 12 | 14 | 16
四 級 | 14 | 16 | 18
---------------------------------
注:(1)兩座庫房相鄰較高一面外墻為防火墻,且總占地面積不超過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的一座庫房的面積時,其防火間距不限。
(2)高層庫房之間以及高層庫房與其他建筑物之間的防火間距應按本表增加三米。
(3)在防火間距范圍內如設有防火墻時,其防火間距可適當減少。
(4)與甲類廠房之間的防火間距應按本表規定增加二米。
(5)甲類和乙、丙、丁、戊類物品的分類見附錄。
第十四條 庫房與本單位圍墻的距離不宜小于五米,并應滿足圍墻兩側建筑物之間的防火間距的要求。
第十五條 各類倉庫庫房與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可燃、助燃氣體儲罐,液化石油氣儲罐,室外變(配)電站及加油站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下表規定:
各類庫房與液體儲罐、氣體儲罐、室外變配電站、加油站的防火間距
-------------------------------------
\防火 \ | | |
\間距 \ 耐火等級 | | |
\(m) \ | | |
\ 一個 \ |一、二級| 三 級 |四 級
名稱 \罐區的總 \ | | |
\ 儲量 \ | | |
---------------------|----|----|----
甲乙類 | 1~50 | 12 | 15 | 20
| 51~200 | 15 | 20 | 25
液體 | 201~1000 | 20 | 25 | 30
(立方米)| 1001~5000 | 25 | 30 | 40
------|--------------|----|----|-----
丙 類 | 5~250 | 12 | 15 | 20
| 251~1000 | 15 | 20 | 25
液體 | 1001~5000 | 20 | 25 | 30
( 立方米) | 5001~25000 | 25 | 30 | 40
------|--------------|----|----|------
可 燃 | ≤1000 | 12 | 15 | 20
| 1001~10000 | 15 | 20 | 25
氣體 | 10001~50000 | 20 | 25 | 30
(立方米)| >50000 | 25 | 30 | 35
------|--------------|----|----|------
助 燃 | ≤1000 | 10 | 12 | 14
| 1001~50000 | 12 | 14 | 16
氣體(立方米)| >50000 | 14 | 16 | 18
------|--------------|----|----|------
液 化 | ≤10 | 12 | 13 | 20
| 11~30 | 18 | 20 | 25
| 31~200 | 20 | 25 | 30
石油氣 | 201~1000 | 25 | 30 | 40
(立方米) | 1001~2500 | 30 | 40 | 50
| 2501~5000 | 40 | 50 | 60
------|--------------|----|----|------
室外變 | 5~10 | 12 | 15 | 20
| >10~50 | 15 | 20 | 25
〔配〕電站t| >50 | 20 | 25 | 30
------|--------------|----|----|------
汽車加油 | | | |
機及地下 | | 10 | 12 | 14
儲 油 罐| | | |
--------------------------------------
第十六條 各類庫房的耐火等級和層數、面積應符合下表的要求:
各類庫房的耐火等級、層數和占地面積
--------------------------------------------
| | 最 | 最大允許占地面積平方米
儲存物品 | 耐 火 | 多 |------------------------
| | 允 | 單層庫房 | 多層庫房 |高層庫房 |庫房的
| | 許 |------|------|-----|地下室
類 別 | 等 級 | 層 |每座|防火 |每座|防火 |每座|防火|半地下
| | 數 |庫房|墻間 |庫房|墻間 |庫房|墻間|室防火
| | | | | | | | |墻間
---------|-----|---|--|---|--|---|--|--|----
|3、4項 | 一級 | 1 |180 |60 | | | | |
甲|------|-----|---|--|---|--|---|--|--|----
|1、2、5、| | | | | | | | |
|6項 |一、二級 | 1 |750 |250 | | | | |
--|------|-----|---|--|---|--|---|--|--|----
| |一、二級 | 3 |2000|500 |900 |300 | | |
|1、3、4項|-----|---|--|---|--|---|--|--|----
乙| | 三級 | 1 |500 |250 | | | | |
|------|-----|---|--|---|--|---|--|--|----
| |一、二級 | 5 |2800|700 |1500|500 | | |
|2、5、6項|-----|---|--|---|--|---|--|--|----
| | 三級 | 1 |900 |300 | | | | |
--|------|-----|---|--|---|--|---|--|--|----
| |一、二級 | 5 |4000|1000 |2100|700 | | |150
| 1項 |-----|---|--|---|--|---|--|--|----
| | 三級 | 1 |1200|400 | | | | |
丙|------|-----|---|--|---|--|---|--|--|----
| |一、二級 |不限 |6000|1500 |3000|1000 |2800|700 |300
| 2項 |-----|---|--|---|--|---|--|--|----
| | 三級 | 3 |2100|700 |1200|400 | | |
--|------|-----|---|--|---|--|---|--|--|----
| |一、二級 |不限 |不限|3000 |不限|1500 |4000|1000|500
| |-----|---|--|---|--|---|--|--|----
丁| | 三級 | 3 |3000|1000 |1500|500 | | |
| |-----|---|--|---|--|---|--|--|----
| | 四級 | 1 |2100|700 | | | | |
--|------|-----|---|--|---|--|---|--|--|----
| |一、二級 |不限 |不限|不限 |不限| 2000 |6000|1500|1000
| |-----|---|--|---|--|---|--|--|----
戊| | 三級 | 3 |3000|1000 |2100|700 | | |
| |-----|---|--|---|--|---|--|--|----
| | 四級 | 1 |2100|700 | | | | |
--------------------------------------------
注:(1)高層庫房、高架倉庫和筒倉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儲存特殊貴重物品的庫房,其耐火等級宜為一級。
(2)獨立建造的硝酸銨庫房、電石庫房、聚乙烯庫房、尿素庫房以及車站、碼頭、機場內的中轉倉庫,其占地面積可按本表的規定增加一倍,但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3)裝有自動滅火設備的庫房,其占地面積可按本表的規定增加一倍。
第十七條 庫房的防火間距內不準搭建任何建筑物。裝卸作業需要搭建雨棚時,須經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關審核,并在不影響防火分隔和消防施救的前提下,用非燃燒材料搭建。單層庫房搭建的裝卸作業雨棚屋面應高出庫房屋面零點五米以上,多層庫房的裝卸雨棚宜搭建在庫房的連接
體上部。
裝卸作業雨棚不得作為臨時倉庫使用。
第十八條 庫房的防火墻上,除了經過消防監督機構批準開設的甲級防火門外,不得開設其他任何門窗洞口。多層庫房的樓板上不得任意開設吊裝孔或安裝垂直運輸帶等設施。必須設置時,應采取可靠的防火分隔措施,并經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關審核。
第十九條 庫房倉間內不準設置更衣室、休息室、辦公室、收發室,或用可燃材料搭建閣樓、分隔小間。
第二十條 庫房或每個防火隔間的安全出口不宜少于兩個。
面積不超過一百平方米的防火隔間,可設置一扇門,庫房的門應向外開啟或靠墻的外側推拉,但甲類危險物品庫房不應采取側拉門。
占地面積不超過三百平方米的多層庫房可設一個疏散樓梯;室內疏散樓梯應設置樓梯間,其中可燃物資庫房和高層庫房應設置封閉樓梯間。
高度超過三十二米的庫房應設置消防電梯。
第二十一條 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庫房的地面,應采用不發火花的混凝土地面或其他不易產生火花的地面。
第二十二條 儲存自燃物資和危險物品的庫房,應有隔熱降溫設施和良好的通風條件。
第二十三條 多層或高層倉庫應在樓地面或外墻上開設排水洞口,兩個洞口之間的距離不應大于十二米。排水洞口不得高于樓地面二十厘米,其口徑不得小于七十五平方厘米,以滿足滅火時排水的需要。
第四章 儲 存 管 理
第二十四條 庫房儲存物資應嚴格按照設計單位劃定的堆裝區域線和核定的存放量儲存。
第二十五條 庫房內儲存物品應分類、分堆、限額存放。每個堆垛的面積不應大于一百五十平方米。庫房內應留出二米寬的主通道。倉庫內堆放物品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堆垛上部與樓板、平屋頂之間,應留出不少于零點三米的頂距(人字屋架從橫梁算起);
(二)物品與照明燈之間應留出不少于零點五米的燈距;
(三)物品與內、外墻之間應分別留出不少于零點三米和零點五米的墻距;
(四)物品堆垛與柱之間應留出不少于零點一米的柱距;
(五)物品堆垛與堆垛之間應留出零點一米的垛距。
第二十六條 庫房內需要設置貨架堆放物品時,貨架應采用非燃燒材料制作,并留出二米寬的主通道。
第二十七條 自燃物品和危險物品不得與一般物資以及性質相互抵觸或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混放,必須分房分間儲存,并設置表明儲存物品的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的標志。
儲存自燃物資和危險物品的庫房其內部溫度不得高于30°C,并應指定專人定時測溫,對超過規定儲存溫度的,應采取有效的降溫措施。
第二十八條 儲存危險物品和可燃品(包括包裝是可燃材料的)的庫房內不得進行物品試驗、封焊、設備維修、焊割等作業。分裝物品,應在單獨的隔間內進行。
第二十九條 新入庫的物品應有專人負責檢查,發現帶有火險隱患的物品時,須采取排除措施,對排除后尚可能發生隱燃的物品應存放到安全地點觀察三十六小時,方可入庫存放,入庫后應標上標記,二十四小時內應繼續派人負責監護。
第三十條 倉庫工作人員用過的油棉紗、油手套、工作服、鞋帽等物品應存放在專門房間內,不準放在庫房內。
第三十一條 庫房的雜物應及時清除,拆箱、拆包下來的易燃、可燃的包裝、墊襯等材料應存放在庫外安全地點。不準堆放在庫房區內。
第三十二條 進入倉庫的人員不得攜帶火種。領發料不得在倉間內進行。
第五章 裝 運 管 理
第三十三條 進入危險物品、可燃物品庫區的蒸汽機車和內燃機車、拖拉機必須裝置防火罩,并應減速行駛。蒸汽機車應關閉風箱和送風器,并不得在庫區內清爐。
第三十四條 拖拉機、柴油機汽車不準進入庫房內裝卸物資。進入庫房的電瓶車、鏟車及其他堆裝機械必須有防止打出火花的安全防火裝置。
第三十五條 裝過危險物品和植物油脂的車、船未經清洗干凈,不準進入庫區裝運其他貨物。
第三十六條 裝運易燃物資的船舶上不準生火做飯,不準用煤油燈照明,不準吸煙或使用其他明火。
裝運易燃物資的車輛,應將物品用苫布覆蓋嚴密,隨車人員不準在車上吸煙。
第三十七條 儲存危險物品和易燃物資的倉庫內,設有吊裝機械設備的金屬鉤爪及其他操作工具的,宜采用不易產生火花的金屬材料制造,防止摩擦、撞擊產生火花,引起火災。
第三十八條 汽車、拖拉機在裝卸易燃物資時,排氣管一側不準靠近易燃物資。各種車輛,不準在庫區內修理,不準在庫房內、庫房的防火間距或主要通道上停放。
第六章 電氣設備的安裝和管理
第三十九條 庫區內的電氣設備,應由持有合格證書的電工進行安裝、維修。
第四十條 儲存甲、乙類危險物品和可燃粉塵的庫房,應根據物品的危險性質,安裝防爆、隔離或封閉式的電氣設備。
第四十一條 各類庫房的電氣線路的主線應架設在庫房外。引進庫房的電線宜采用銅芯橡皮線,并加金屬或硬質塑料套管保護,不應使用塑料線和再生橡膠軟線,不宜在庫房的悶頂內架設電線。
第四十二條 庫區的電線一般應采用地下電纜線。采用架空線的,架空線不得在倉庫屋頂上方通過。高壓架空線與危險物品倉庫的間距不得小于電線桿高度的一點五倍。道路上的線路與庫房內的
照明線路應分開獨立設置。
第四十三條 庫房內不準架設臨時電線。庫區內需架設臨時電線的,必須經倉庫防火負責人批準,時間不應超過半個月,到時應及時拆除。
第四十四條 庫房內應采用白熾燈照明,不應使用普通行燈、日光燈照明,嚴禁使用碘鎢燈照明,采用其他新光源照明的,應有可靠的防火安全措施,并須事先經消防監督機關認可。電燈應固定安裝在走道的上方,并加金屬網罩保護。儲存易燃物資的庫房內,白熾燈泡的功率不宜大于
六十瓦;儲存可燃物資的庫房內,白熾燈泡的功率不應大于一百瓦。
第四十五條 庫房內不準使用電熨斗、電爐、電烙鐵等電氣設備。需采用干燥機、干燥燈、搖窗機等電氣設備時,必須采取可靠的防護措施。
第四十六條 庫區的電源應設總閘和分閘。每個庫房應獨立安裝開關箱;開關箱、電源插座應設在庫房外或樓梯間內;開關箱上應安裝電源開關的指示燈,并安裝防雨、防潮等防護設施。
第四十七條 庫區及庫房內使用行車等吊裝機具時,應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并根據儲存物資的性質,采取相應的防爆、防火安全措施。
庫房內的行車等吊裝機具,每年應進行絕緣檢查搖測,發現可能引起短路、發熱或絕緣不良現象時,須立即修理。
第四十八條 庫房內的電氣設備和線路,禁止使用不符合規格的電氣保險裝置。不準超過安全負荷運行。工作人員離開庫房時應切斷電源。
第四十九條 庫房內調換新的電氣線路時,應將原有陳舊電氣線路全部拆除。重新使用庫房內長期不用的電氣線路和設備時,應經電工全面測試檢查,符合安全要求的,可以使用。
第五十條 庫區內的消防泵、事故照明、消防電梯等設備應有安全備用電源。無安全備用電源的,可在電業引進線總開關的上樁頭單獨引出。
第五十一條 變壓器室應達到一級耐火等級的要求,單臺容量超過630千伏安的可燃油浸電力變壓器室,必須獨立建造。單臺容量小于630千伏安的可燃油浸電力變壓器室,除甲、乙類危險物品庫房外,可附設在單層庫房旁或附設在多層庫房的底層,附設在單層庫房旁的,須用防
火墻分隔。
第五十二條 庫房應根據當地的地形條件和周圍環境安裝防雷裝置。每年雷雨季節前應對防雷裝置進行一次全面測試檢查。
第七章 火 源 管 理
第五十三條 庫區內嚴禁吸煙和帶進火柴、打火機,嚴禁使用明火照明。庫區及周圍五十米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第五十四條 在庫區內焊割、使用噴燈或熬制柏油等明火作業,須按三級動火制度審批后方能進行。除儲存非燃燒性貨物的倉庫外,嚴禁在儲有貨物的庫房內進行明火作業。
第五十五條 庫房內嚴禁用明火、電爐或紅外線爐等設備取暖。使用熱水取暖不應超過130°C,使用蒸汽取暖不應超過110°C,取暖的管道和暖氣片與可燃物的間距應不小于零點一米。取暖設備上不得烘烤衣物等可燃物。
第五十六條 庫區內的枯葉、雜草和倉庫清出的廢舊可燃物應及時清除,嚴禁在庫區用焚燒方法處理。
第八章 消防設施的設置和管理
第五十七條 各類物資倉庫應按照國家《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設置、安裝室內外消防給水設備。無市政供水的地區,可利用天然河流,或設置消防蓄水池,保證消防供水。
第五十八條 各類倉庫的庫區和庫房,應根據儲存物資的性質,成組配備相應滅火器,一組滅火器不應少于四只。一般物資倉庫可按倉間面積每一百平方米配備一只滅火器的標準設置。單層庫房的滅火器宜布置在庫房出入口的外墻上,多層庫房的滅火器宜布置在每層樓梯的平臺處。
第五十九條 大型易燃物資倉庫應設置煙霧、感溫等火警自動報警設備。儲存貴重物品、易燃物資的倉庫和高層可燃物品倉庫及高架倉庫,除應設置火警自動報警設備外,還應設置自動滅火裝置。
第六十條 各類大型專業倉庫,應與就近轄區公安消防隊設置直線電話。
第六十一條 倉庫的各類消防器材設備和防火設施,應有專人負責管理,任何人不準擅自拆除、移位和挪作他用。消防車輛報廢,須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和消防監督機關同意。
第六十二條 庫區內的消火栓、消防水池、消防管道、自動報警和自動滅火系統、安全疏散樓梯、通道等應保持暢通和正常使用。
第九章 附 則
第六十三條 對已經建成使用的倉庫不符合本規定的,應予以整改。對有條件整改而不加整改或火災危險性大而無法整改的,由公安消防監督機關責令其停止使用。
第六十四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定義:
(一)高層倉庫:高度超過二十四米的兩層及兩層以上的庫房。
(二)高架倉庫:貨架超過七米的機械化操作或控制的貨架庫房。
(三)大型倉庫:一般指室內外堆貨面積在一萬平方米以上的危險物品倉庫,或堆貨面積在十萬平方米以上的一般貨物倉庫。
(四)企業附屬倉庫:企業內存放原料或成品的儲存倉庫。
(五)易燃物資倉庫:系指儲存化纖、紙張、棉、毛、絲、麻、稻草、竹、木等原料及其制品的倉庫。
(六)非燃燒材料:非燃燒材料系指在空氣中受到火燒或高溫作用時不起火、不燃燒、不碳化的材料,如建筑中采用的金屬材料和天然或人工的無機礦物材料。
(七)明火地點:室內外有外露火焰或赤熱表面的固定地點。
(八)散發火花地點:有飛火的煙囪或室外的砂輪、電焊(割)及非防爆的電氣開關等固定地點。
(九)封閉樓梯:設有阻擋煙氣的雙向彈簧門的樓梯間,高層庫房封閉樓梯間的門應為乙級防火門(耐火極限不低于零點九小時的防火門)。
(十)庫房內主通道:指貫通庫房內主要入口縱向或橫向的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