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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責任論文范文1
議付行在信用證關系中有著其特有的作用。實踐中,關于議付行的責任、追索權的行使等一些法律問題存在認識模糊之處。本文對此作了闡述。
隨著我國對外經濟貿易的發展,信用證作為國際貿易中最安全的支付手段,在外貿活動中的使用已相當普遍,而因信用證引起的糾紛也日益增多。目前,所有信用證業務都遵循國際商會制定的《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簡稱《UCP500》)。由于信用證業務的技術性、專業性較強,在信用證業務實踐中存在著一些不規范及對《UCP500》理解不統一的地方。本文將就信用證關系中議付行的權利和責任談一些看法。
一、議付行的性質
議付是指由被授權議付的銀行對匯票/單據付出對價。如果只審查單據而不支付對價并不構成議付。議付行是準備向受益人購買信用證下單據的銀行,議付行可以是通知行或其他被指定的愿意議付該信用證的銀行,一般是出口商所在地銀行。
開證申請人、開證行、受益人是信用證關系中的主要當事人,那么議付行在信用證關系中的作用是什么呢?根據信用證流程,受益人備齊所有單據后,向通知行提交信用證及全套單據,如果通知行不對信用證進行議付的話,那么其僅僅是接受單據并將之轉遞開證行。受益人要等到開證行審單完畢,確認單證相符,并將信用證金額扣除必要費用的凈額付至通知行后,才能從通知行獲取貨款。如果通知行接受開證行邀請,愿意對信用證進行議付,就成為議付行。議付行審單確認單證相符,便留下單據,將信用證凈額(信用證金額扣去利息)交付受益人,即議付行實際是用自己的資金將單據買下,對受益人提供資金融通。議付行購買受益人的單據和匯票是建立在開證行保證償付的基礎上。
二、議付行審核單據的標準
根據《UCP500》第十三條“審核單據標準”規定,銀行(包括議付行)審單應遵循以下幾個準則:
(1)信用證交易為單據交易,銀行審單就是審查單據是否“單證相符”和“單單相符”。
(2)銀行只從“單據表面上”審查,即銀行不需要親自過問單據是否是真的,是否失效,或貨物是否真正裝運。除非銀行知道所進行的是欺詐行為,否則這些實際發生的情況與銀行無關。
(3)銀行審單應該不違反“合理性”、“公平性”和“善意性”,但并非每個字母、每個標點符號都相符。
(4)銀行對未規定單據不負責任。如果銀行收到這類單據,他們將把單據退回給受益人或傳遞給開證行,并不負任何責任。
(5)銀行審單不得超過七個營業日,即銀行應于在接受單據之日第二天起不超過七個營業日之內審核單據并決定接受或拒絕單據。
三、議付行在信用證關系中的法律責任
1、關于議付行在開證行以單證不符為由拒付信用證時是否承擔責任的問題。
議付行審單完畢,確認單證相符,從受益人手中購入信用證及所附全套單據后,會將信用證及全套單據寄往開證行要求償付。如果開證行以單證不符為由,對信用證拒付,議付行在善意議付的情況下,不對該拒付結果承擔責任。
對于議付行審單不慎造成開證行拒付信用證,有種觀點認為該拒付結果應由議付行自己承擔。筆者認為,這一觀點加重了銀行在金融中介業務中的責任,也使銀行承擔了商品交易的風險。因為在自由議付和限制議付的情況下,議付行與開證行之間都是委托關系,議付行不承擔最終付款的責任。所以當開證行以單證不符為由對信用證表示拒付,除非有證據表明議付行參與欺詐行為,否則議付行在善意議付信用證的情況下,不承擔任何責任。議付行如認為開證行拒付理由不成立,可以向開證行進行追索;或者向受益人行使追索權,要求受益人返還議付款項。
2、關于議付行對議付款的追索權問題。
如果開證行以單證不符為由拒付信用證,則議付行可向受益人行使追索權。議付行對議付款的追索權可以從以下幾方面來證實。
(1)《UCP500》第九條對銀行追索權方面明確規定,開證行、保兌行對信用證負有第一性的付款責任。保兌行付款后,只可向開證行進行追索,而對受益人或議付行沒有沒有追索權。筆者認為,該規定對銀行追索權是一種禁止性規定,對議付行等其它被指定銀行的付款追索權并未禁止。故開證行、保兌行對其付款沒有追索權,除此以外的議付行等銀行,則對其議付款應有追索權。
(2)國際商會第371號出版物明確:對付款信用證,如通知行未在付款時作出保留,即喪失向受益人的追索權。對議付信用證,除非通知行已對信用證加以保兌,否則它是有追索權的。從中可以看出,如果信用證規定了議付,在通常情況下議付是有追索權的,例外是通知行或議付行已對信用證加以保兌,成為了保兌行,便喪失追索權。
(3)從票據關系來看,在議付信用證下,匯票是一種在法律意義上與信用證相分離的票據。如付款人拒絕付款,持票人可向背書人行使追索權,但未保兌信用證的議付行不承擔向受益人履行支付的義務,受益人不得直接迫使議付行議付匯票。如是自由議付信用證,議付行與開證行之間根本不存在協議,而僅僅有開證行向所有銀行授予的一般議付權利。而議付行接受單據,并向受益人支付議付款項,然后再向開證行進行追索,這實際是對受益人進行資金融通。故若議付行持有即期匯票,在有效期內開證行以單據不符為理由予以拒付時,議付行作為持票人即可行使追索權,向出票人(即受益人)追回墊款。
(4)在信用證議付業務中,受益人要求議付行對信用證進行議付時,應提交《議付申請書》,如采用出口押匯議付方式,受益人還必須在《出口押匯總質押書》上簽字。這兩種文本往往約定了受益人負責償還全部款額的保證條款。故議付行可據此追索。
3、議付行的持單后果
(1)議付行取得單據及匯票時,必須對信用證進行議付,即必須付出對價。
法律責任論文范文2
大家都知道,招標采購人發出的招標公告是要約邀請,投標人針對招標文件的內容進行響應是要約,招標采購人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并發出中標、成交通知書是承諾。在承諾生效問題上,我國《合同法》采用“到達主義”。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承諾到達的時間適用我國《合同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即: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我國《招標投標法》規定,開標后,評標委員對各個投標人的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從中確定合格的中標人;定標后,應該招標采購人應該向中標人發出書面的中標通知書;根據政府采購法的規定,不論是通過那種政府采購方式,定標或確定成交結果后,都應該向中標或成交供應商發出書面的中標、成交通知書。兩部法律都規定了中標通知書發出后即具有發生法律效力,這又不同于我國《合同法》的規定。根據特別法優于普通法,新法優于舊法的原則,我國的招標投標活動和政府采購活動對于承諾的生效時間是采取“發信主義”。所謂承諾的“發信主義”,是指承諾在承諾通知發出時生效?!鞍l信主義”更適合于招標采購方式的特定情況,因為采取“到達主義”,如果中標或成交通知書在送達途中丟失或延誤,那么將影響到招標采購過程的有效性和嚴肅性,同時也不利于及時約束供應商或承包商,為了使中標人或成交供應商承擔起簽訂合同的義務,受到采購合同的約束,從而更好地保護采購主體的權利。所以,我國招標采購合同的訂立中,規定了承諾生效時間依“發信主義”,而非合同法上的“到達主義”。這也就意味著合同法中有關承諾的撤回等規定,不適用于招標采購。根據合同成立是否應以一定的形式為要件,合同又分為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所謂要式合同,是指應當或者必須根據法律規定的方式而成立的合同。由于政府采購涉及到財政性資金的合理使用和公共利益的維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政府采購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如果雙方當事人還沒有簽訂書面的政府采購合同,說明合同關系還沒有成立,也就不能按照合同的約定要求違約方來承擔違約責任。這樣以來,我們又該如何理解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后即生效的法律規定?筆者認為,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后對招標采購人和中標、成交供應商所產生的法律效力并不是政府采購合同成立的約束力,更不是生效合同的法律約束力,而是拘束招標采購人和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的法律約束力,對這種法律強制力的違反所承擔的不可能是違約責任,而是合同訂立過程中的締約過失責任。倘若我們認為,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后即構成政府采購合同,則有悖于我國《政府采購法》第四十六條和第四十四條的規定,采購主體與中標、成交供應商應當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通過書面的形式簽訂政府采購合同這一強制性的法律規范就徒具形式了。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為無效合同。所以筆者認為,從現行法律規定來看,如果發生采購主體拒絕簽訂書面合同的行為,一方面應該承擔行政法律責任,另一方面還必須承擔締約過失的民事責任。如果中標、成交供應商拒絕簽訂政府采購合同,所承擔的只能是締約過失的民事責任。
也許讀者會問,為什么采購主體與供應商所承擔的法律責任不是等同的呢?筆者認為,這要從我國政府采購的立法宗旨和采購當事人不同的權利義務開始談起。雖然政府采購當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客觀上還是存在著不平等,眾多的供應商始終是弱勢群體。由于采購主體掌握著公共權力,對于供應商的資格、采購方式、采購程序、評審專家等享有選擇的權利或稱權力和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的權利或稱權力,為了對這種權力或稱權利有所限制,我國《政府采購法》規定了采購主體許多的義務。這些義務集中體現在法律責任這一章節里。這一點完全不同于我國《招標投標法》。在《招標投標法》這部法律中,招標采購人享受更多的是權利或稱權力,而投標人承擔更多的是法律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后不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的,那么根據違法情節輕重不同,采購人或采購機構應該分別承擔賠償經濟損失等民事責任和警告、罰款等行政法律責任。而對于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后,中標、成交供應商拒絕簽訂書面政府采購合同的,法律沒有規定中標、成交供應商應該承擔行政責任。雖然我國財政部2004年8月11日出臺并于同年9月11日起施行的《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七十五條規定了中標、成交供應商拒絕簽訂書面合同的法律責任,但這是一部行政規章,由于違反上位法的立法宗旨,根據我國《憲法》和《立法法》規定,行政規章與法律相沖突的內容無效。又根據我國《政府采購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政府采購合同適用合同法。采購人和供應商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應當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則以合同方式約定。由于我國立法已經非常明確地表明,政府采購合同不屬于行政合同,故中標、成交供應商不應該承擔行政法律責任,政府采購的監督管理部門無權對中標、成交供應商的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否則,行政主體就違反了處罰法定原則。這樣以來,中標、成交供應商的違法行為是否就不承擔法律責任呢?回答自然是否定的。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后,由于其所具有的嚴肅法律效力,中標、成交供應商放棄中標、成交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果不是屬于政府采購項目
的中標,根據我國《招標投標法》的規定,中標人不執行中標通知書的義務,應該承擔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即:中標人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的,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轉讓給他人的,違反規定將中標項目的部分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轉讓、分包無效,處轉讓、分包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招標人與中標人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的,或者招標人、中標人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中標人不履行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的,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給招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履約保證金數額的,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沒有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應當對招標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由于我國法律對于政府采購合同的性質已經有明確的定位,即屬于民事合同。根據我國《立法法》的規定,特別法優于普通法,新法優于舊法;特別法沒有規定的,適用普通法;新法沒有規定的,適用舊法。我國《招標投標法》和《政府采購法》頒布時間都晚于《合同法》,而《招標投標法》則早于《政府采購法》,我國《合同法》相對于前兩部法律,為普通法。我國《招標投標法》和《政府采購法》關于要約承諾的規定、民事責任、行政責任等方面規定,都不同于我國合同法,前述已經分析過,所以應該優先適用于特別法的規定,但特別法沒有規定的,應該適用我國合同法的規定。我國《政府采購法》在確定政府采購合同為民事合同的前提下,對政府采購合同適用法律問題進行了概括性的原則規定,即采購人與供應商之間在政府采購合同的訂立、合同效力、合同履行、合同變更、合同終止、違約責任等方面,必須按照合同法的規定執行。由于政府采購資金屬于財政性資金,采購的目的是為了公共事務,政府采購還具有維護公共利益、加強財政支出管理、抑制腐敗等功能,因此,政府采購合同又不完全等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所以,政府采購法在明確適用我國合同法的前提下,對政府采購合同訂立、效力、變更、終止等有關特殊問題作出了必要的規定。對于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后,采購主體或者中標、成交供應商不執行相應義務的,前者應該承擔行政法律責任和締約過失的民事責任或者侵權的民事責任,后者必須承擔締約過失民事責任或者侵權的民事責任
法律責任論文范文3
會計法律責任是指會計在工作過程中,未能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或者未按專業標準出具合格報告,或者未能履行合同條款,最終導致審計報告使用者遭受損失,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會計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會計法律責任可分為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三種。[1]行政責任是指行政法律關系主體在國家行政管理活動中因違反了行政法律規范,不履行行政上的義務而產生的責任。行政責任主要有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兩種方式。刑事責任是指行為人因其犯罪行為所必須承受的,由司法機關代表國家所確定的否定性法律后果。民事責任是指由于違反民事法律、違約或者由于民法規定所應承擔的一種法律責任。
二、會計法律責任界定
(一)會計過錯歸責原則
(1)無過錯責任原則
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沒有過錯造成他人損害的,與造成損害原因有關的人也應承擔民事責任。執行這一原則主要不是根據責任人的過錯,而是根據損害的客觀存在、行為人的活動以及行為人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險性質與所造成的損害后果的因果關系,而特別加重其責任。無過錯責任原則的特點是不管當事人是否存在過錯,只要其他侵權條件成立就必須承擔民事責任。
(2)過錯責任原則
過錯責任原則是指行為人僅在有過錯的情況下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就不承擔民事責任。在過錯責任原則下,無過錯即無責任,即使造成了事實上的侵權行為,只要當事人沒有過錯就不必承擔民事責任。過錯責任原則有兩種形式,一種是一般的過錯責任原則,另一種是過錯推定原則。
(二)過錯推定原則適用于會計的民事責任的理由
(1)有利于維護注冊會計師的生存空間
從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和現代侵權法的發展趨勢來看,無過錯責任僅在環境污染、高危作業、產品責任等少數幾個領域之中,而且背后通常有著強大的責任保險來做支撐,即透過保險制度將責任分散到大眾之中。盡管注冊會計師責任保險和執業風險基金在我國已經出現,但其發展時間較短、制度又未完善,如果貿然對注冊會計師適用無過錯責任,勢必將會導致該行業成為“高危行業”,大量的業界人才紛紛逃離,造成行業萎縮,而留下來的少量注冊會計師出于競爭減少和審計風險的考慮,自然會大幅提高審計費用,這樣將變相增加上市公司乃至整個社會的成本負擔,因此無過錯責任不可取。
(2)對審計制度體現出真正的尊重
那種認為審計實際上提供了一種“保證”或者“保險”的觀點,實際上是對審計的本質缺乏了解。注冊會計師的責任是遵照審計準則對財務報表進行審計,一般來說注冊會計師在執業過程中保持了應有的職業謹慎,實施了必要的審計程序,能夠發現審計報表中存在的不實陳述,但只能是合理地保證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的合法性、公允性。如果上市公司管理層故障隱瞞以及企業環境存在的不確定性,注冊會計師的審計仍然不足以提供絕對的保證,讓注冊會計師承擔無過錯責任有失公允。
(3)尊重和維護了廣大投資者的利益
盡管注冊會計師對于委托人來講處于信息弱勢,但相對于證券市場上廣大的投資者,注冊會計師作為財務信息的直接審計者仍處于主導或者優勢地位。如果采取一般過錯的歸責原則,則必須證明注冊會計師存在過錯,而采用過錯推定原則,讓注冊會計師來承擔已履行舉證責任是比較合理的,這也是國際上的通行做法。
三、會計法律責任的成因
(一)社會因素
社會公眾對會計的高度期望和高度信任是導致會計法律責任產生的社會因素。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和金融市場的不斷完善,會計工作的需求不斷加大,同時人們對會計信息和會計工作的質量也越來越重視。但同時由于社會大公對會計行業還缺乏足夠的了解,導致社會大公對會計提出了許多不合理要求,各方利益集團和報表使用者希望會計能查出被審單位報表中存在的所有違法行為和問題,而事實上這混淆了審計責任和會計責任。由于受成本、審計方法、審計時間等因素的影響,會計發現被審計單位所有違法行為和問題是不可能的。所以高度期望和高度信任是導致會計法律責任產生的主要社會因素。
(二)經濟因素
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會計工作的需求不斷加大,但同時會計行業競爭也越愈演愈烈。一些會計人員在經濟利益驅動下,與被審計單位串通造假,對被審計單位報表中的虛假錯弊聽之任之,出具虛假審計報告,喪失了自身的職業道德。而一些會計事務所為了爭奪客戶、提高業務量、追求經濟效益,在選擇被審計單位時,沒有采取必要的措施對被審計單位的歷史情況進行必要的了解,評價它的品格,弄清委托的真正目的。同時由于我國的審計費用比國際同行低,一些政府部門都為會計師事務所制定了最低收費標準,為了生存和發展注冊會計師不得不降低審計成本.也就不可能花費大量人力,物力去審計某一個項目,審計質量可想而知。
(三)環境因素
目前我國市場經濟運行的不規范性是會計法律責任的環境因素。目前我國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形式化,股權過度集中,監事會、董事會或由內部人或大股東控制操縱,從而給操縱利潤、粉飾報表提供了可乘之機。這樣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下的公司內部控制容易導致公司內部控制的低效和松散。公司由少數幾人把持或壟斷財務決策,這樣使得內部審計人員、內部審計部門如同虛設。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會計默許上市公司造假,遷就上市公司,這幾乎成了一種默認的行規。會計是市場的重要參與者,其行為必然受到市場其他參與者的影響,沒有好的環境,會計很難獨善其身。
法律責任論文范文4
法律責任是指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后果,是制裁違法者的法律依據。法律責任是我國法律制度中的一項重要內容,對法律規定的貫徹執行具有極其重要的影響作用。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問題的研究,歷來是世界各國審計理論界研究的重點課題,它不僅直接關系到注冊會計師行業本身的生存和發展,而且影響著整個社會經濟秩序的健康運行。我國注冊會計師事業的發展過程,也遇到了相當多的法律訴訟問題,關注注冊會計師行業的發展,探討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規范,旨在進一步完善注冊會計師的法律體系,使我國注冊會計師事業能在一個較規范、合理的社會環境中得到有序健康的發展。
一、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發展過程
改革開放給我國注冊會計師行業創建了廣泛的發展空間。注冊會計師自80年代初恢復以來,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中發揮了其他行業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它畢竟只走過近20年的歷程,較之國際會計師行業150多年的發展歷史,還顯得較為年輕。因此有必要對注冊會計師及其法律責任的發展過程作細致的總結研究,掌握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歷史背景,并從理論上探討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規范。
中國注冊會計師行業在恢復初期,審計理論界對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研究未能引起足夠的重視,這同當時的社會歷史背景具有密切的關系,由于當時在執業實踐中還沒有出現有關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訴訟案例。進入90年代以后,由于改革開放的縱深發展,市場經濟建設的不斷推進,注冊會計師因驗資業務糾紛而被推上民事法庭的事件越來越多,并逐漸蔓延到審計、工商年檢、評估、盈利預測等所有注冊會計師參與的業務之中,形成—股注冊會計師行業始料不及的訴訟浪潮。
上海復旦大學的李若山博士在論及中國注冊會計師民事法律責任時闡明:“根據中國近年來發生的一些較有影響的典型案例,我們把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發展過程劃分為醞釀、萌芽、縱深發展三個階段”,筆者支持這一論斷。
(一)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醞釀階段
這一階段可以從1981年在上海成立中國經濟體制改革后的第一家會計師事務所開始,它標志著我國注冊會計師行業得以恢復建立。這一時期大約持續到1991年共計10年時間,注冊會計師行業可謂生活在“世外桃園”之中,客戶幾乎沒有就審計業務同審計職業界發生法律糾紛,而主管該行業的財政部門也從未因注冊會計師工作過失對他們進行任何處罰,這一段時間可以稱為中國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醞釀階段。
在法律責任發展的醞釀階段,有其特定的社會經濟環境。就職業外部來講,注冊會計師行業是新生事物,處于發展初期,人數也相當有限,也沒有對社會經濟環境產生太大的影響。同時,國家出于促進注冊會計師行業發展的需要,更多地從政策方面保護注冊會計師職業界的利益,在體制上把注冊會計師看作國家干部,把事務所作為國家事業單位,沒有從法律上考慮注冊會計師是否承擔法律責任。就審計客戶來講,當時會計師事務所面臨的審計對象大部分是三資企業,這些企業的特點是投資各方一般都直接參與了企業的經營管理,而不像股份公司那樣,存在明顯的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這些企業財務報表的編制與使用基本上是同一層次的。當時的一些股份企業尚處于試點階段,加之國家經濟當時處于一種求大于供的狀態,企業經營風險很小,很少發生因企業經營不善而破產清算的情況。投資者在作出投資決策時很少考慮企業的財務狀況和審計報告。所有這些外部條件決定了當時的審計不存在風險,也就談不上有什么法律責任了。就職業內部來看,審計準則及職業道德準則缺位,職業技能的參差不齊及職業機構的不完善,使得審計質量缺乏統一的衡量標準。當時的審計程序大量依賴經驗判斷,外界很難評判審計工作質量的優劣,加之國家保護、社會也沒有懲處審計職業界質量低劣的服務要求,因而注冊會計師在這一階段也就根本談不上承擔法律責任。由于當時審計風險沒有得到應有的暴露,注冊會計師職業界沒有感到外部壓力,因此,從表面上看,在這一階段,注冊會計師行業發展較為順利,沒有任何法律訴訟。但并不表明注冊會計師就可以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實際上,隨著環境的改變,社會正在醞釀著產生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各種條件。
(二)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萌芽階段
這一階段的時間為1992年至1995年。當時寬松的經濟環境與對商品經濟發展的強烈要求,使得中國幾乎是以幾何級數的速度創辦了無數個各種各樣的企業,這些企業的創辦帶來的驗資與審計業務,為處于成長狀態的注冊會計師行業的生存和發展奠定了堅實的物質基礎。同時,隨著市場經濟體系的建立,企業法人及社會個人的風險意識也逐漸加強,對企業財務信息及質量有了較高的要求。1992年至1993年,深圳原野公司事件和北京長城公司事件的發生,引起了人們對深圳特區會計師事務所和北京中誠會計師事務所法律責任的關注,并揭開了中國對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認識的序幕。同時,從1992年至1995年,我國注冊會計師行業主管部門對影響全社會的三大審計案件、即深圳原野公司、北京長城公司和海南中水集團公司中的有關注冊會計師進行了嚴肅處理。其中有些注冊會計師因重大過失或故意欺詐而受到了刑事處罰。這一系列審計案件的處理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出臺,標志著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萌芽階段的形成。
(三)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縱深發展階段
上述三大審計案件是公眾及政府對注冊會計師職業界敲響了警鐘,推動了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向更深層次發展。1996年1月1日《中國注冊會計師獨立審計準則》的,以及1996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56號法函規定,揭開了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縱深發展的序幕?!吨袊詴嫀煪毩徲嫓蕜t》確立了注冊會計師行為上的執業標準,使社會公眾對注冊會計師工作質量有了衡量尺度,提供了識別注冊會計師有無過失行為的依據。最高人民法院第56號法函更是成為注冊會計師出具虛假驗資報告的民事法律責任的第一個專門司法解釋,也使得社會公眾對注冊會計師的民事責任有了更深刻的關注。這些法規的出現標志著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走向了縱深發展階段,并為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界定奠定了法律基礎。
二、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成因分析
中國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產生的根本原因,主要是社會經濟機制的轉變,這種轉變使注冊會計師的工作發生了一系列的變化。
(一)會計目標的多元化,提高了審計風險
當經濟體制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換時,一方面,會計目標由過去單一的經管責任向多元化發展,既為經管責任服務,又為經營決策服務。此時,會計處理不得不在這兩種要求之間予以平衡,從而增加了對會計信息解釋的可爭議性。另一方面,市場經濟中經管責任的關系人帶有很大的不確定性,受托人和委托人之間的經濟責任關系也成為具有雙向約束力的約定權責關系,這種平等權利,既給了受托方自主處理會計信息的機遇,也增強了委托方要求獲得合理保證的會計信息的需求。這就給會計信息的理解沖突埋下了伏筆??梢娫谑袌鼋洕鷹l件下,由于經濟環境的變化,會計信息處理的復雜化以及不同階層理解沖突的增加,必然導致審計風險。而解決這些審計風險的最根本的方法之一,就是依靠法律手段來調節雙方的理解沖突。
(二)市場經濟條件下,會計信息的經濟后果性增加了審計法律責任
在傳統的計劃經濟條件下,會計信息的經濟后果及影響范圍是相當有限的,而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證券市場的存在使得委托方與受托方的關系變得不確定,雙方的關系是否建立與解除,在很大程度上要依賴于會計信息的反映內容。因此,會計信息的決策作用變得非常重要。一項小小的錯誤會計信息,可能會導致整個社會資金幾萬、幾十萬,甚至幾個億的錯誤流向。正是由于會計信息的經濟后果性日益突出,一旦產生不應出現的經濟后果性,或者鑒定會計信息與使用會計信息的雙方對這種經濟后果性產生不同看法時,必將帶來法律上的沖突。因此,會計信息經濟后果性的增大,也會引起相關的審計法律問題。
(三)市場經濟主體的平等性,強化了各主體的法律責任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法律已成為調節個人與社會、秩序與自由、權威與服從三大矛盾的準則。法律地位的平等表明了受托方與委托方具有相同的經濟權利。當對會計信息的理解發生沖突時,雙方不再依據行政權利與級別,而更多的是依據原先制定的“游戲規則”——法律條文來處理有關的爭議。由于權利的保障及法制的完善,使得各方都有了依法自衛的勇氣與能力。因此,運用法律手段來調節會計信息處理與理解的沖突,必將成為市場經濟環境中最為常見的手段之一。
(四)注冊會計口下相關法律條文的矛盾性,導致了法律責任的復雜化
為了明確中國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以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國家先后出臺的《刑法》、《注冊會計師法》、《證券法》、《公司法》中,都涉及了與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有關的規定。這一系列規定對維護市場運行秩序起著重要作用。但由于外部環境的改變,立法順序的先后不同,使得這些現行法律中,涉及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條文存在不少矛盾之處。如專向性立法,它不象刑法那樣以犯罪的侵犯客體為線條進行分類規定,會導致追究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時尺度不一致,不平衡;強調實體法,輕視程序法帶來了會計師事務所賠償程序問題的矛盾;其他一些司法文件的解釋所帶來的會計師事務所賠償金問題等等。這些現象導致了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復雜化。
三、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界定
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是審計責任中最核心的部分,它是指注冊會計師由于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而應承擔的法律后果。注冊會計師的審計責任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包括審計準則)對委托人應盡的義務,以及因其未能盡職盡責而應承擔的法律行政甚至道德壓力方面的后果。注冊會計師應勇于承擔應由自己承擔的法律責任,并準確界定同審計責任的關系。
(一)要分清過失與欺詐
過失是指在一定條件下,缺少應有的合理的執業謹慎。欺詐是以欺騙或坑害他人為目的的故意行為,亦稱為注冊會計師舞弊。注冊會計師對過失欺詐均應承擔責任,但所承擔責任的種類(刑事責任、行政責任或民事責任)和程度,以及受到處罰的輕重應有所區別。同時指控注冊會計師的行為使自己遭受損失時,必須能證明自己的損失與注冊會計師的審計報告有直接關系。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可以成立由會計、審計實務界和理論界以及司法等方面專家組成的鑒定委員會,對過失的有無和大小,過失或欺詐做出令人信服的界定,以使有關部門做出公正的結論或判決。
(二)要分析過失的層次
在實踐中不但要重視普通過失與重大過失的區別,而且要重視引入“與有過失”和“比較過失”,借以量化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所謂“與有過失”亦稱共同過失,是指原告的損失也源于自身的過失。所謂“比較過失”是指根據各過失者犯有過失的程度,而分配其所應負擔的損失賠償額。
(三)要分清審計責任與被審計單位的會計責任
注冊會計師的基本職能是經濟鑒證。即鑒證客戶編制的會計報表是否遵循了合法公允和一貫性原則。注冊會計師并非國家公務員,既無行政監督權,更無司法監督權,其手段有限,加之審計成本的約束,至多也就是受托經濟責任關系中的鑒證性監督。在理論上過分強調注冊會計師的監督職能,顯然加重了其所能承受和應承受的責任,那種要求注冊會計師對被審單位會計報表的正確性和完整性,做出百分之百的保證意見是不現實的,在實踐上也難以行通,注冊會計師不能也無法對會計報表的全部錯弊負有責任,更不能允許在司法實踐中出現未履行合法程序的條件下,對事務所或注冊會計師實行強制措施。
四、注冊會計師避免法律訴訟的策略
注冊會計師的職業性質決定了它是一個容易遭受法律訴訟的行業。那些蒙受了損失的受害人總想通過追究過錯的責任盡可能使損失得以補償。就是在西方國家中,法律訴訟也是困擾會計師職業界的一大難題,會計師行業每年不得不為此而付出大量的精力,支付巨額的賠償金和購買高昂的執業保險。近幾年來,我國注冊會計師行業發生了一系列震驚整個行業乃至全社會的案件,有些會計師事務所及注冊會計師都承擔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如何避免法律訴訟,已成為我國注冊會計師行業非常關注的問題,注冊會計師必須掌握防范訴訟風險的方法和技巧。
(一)改進注冊會計師的審計報告方式
為了避免并防止對注冊會計師賠償責任不合理的無限化。有必要完善對注冊會計師審計報告方式的規范。建立對不同的審計對象區別使用審計報告、審核報告和審閱報告等不同效力等級的報告方式。審計報告是注冊會計師按照約定,履行了審計準則規定的審計程序后,出具的法律責任約束力最強的報告。例如對社會公信力要求很高的上市公司、國家金融機構等單位的審計,必須出具審計報告。審核報告是審計人員對公司的帳表進行了核對,驗證帳表一致的報告,這對小型企業是合適的。審閱報告只是注冊會計師審閱了委托人的有關資料后出具的報告。例如企業若干年的盈利預測,審計人員不能也無法對其未來發展或效率、效益做出保證性承諾。
(二)遵循執業準則的規范,不能從事不能勝任的委托業務
獨立、客觀、公正是注冊會計師職業道德中的三個最重要的規范。獨立要求注冊會計師與委托單位之間必須實實在在地毫無利害關系,注冊會計師們承擔的是對整個社會公眾的責任,這就決定了注冊會計師必須與委托單位和外部組織之間保持一種超然獨立的關系,獨立是注冊會計師的靈魂,注冊會計師只有具備獨立性,才能做到客觀、公正。客觀是指注冊會計師對有關事項的調查、判斷和意見的表述,應當基于客觀的立場,以客觀事實為依據,實事求是,不摻雜個人的主觀意愿,也不為委托單位或第三者的意見所左右。公正是指注冊會計師應當具備正直、誠實的品質,公平正直,不偏不倚地對待利益各方,不以犧牲一方利益為條件而使另一方受益。同時,注冊會計師接受委托從事業務活動,便意味著他有足夠的業務能力完成受委托的業務,如果對某項業務整個會計師事務所都無法勝任或不能按時完成的話,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拒絕接受該項業務的委托。
(三)不得對未來事項的實現程度作出保證
中國證監會了《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內容和格式準則》第一號中規定:“注冊會計師必須對盈利預測所采用的會計政策和計算方法進行審查并作出報告”。注冊會計師對前景財務資料的審核并不是對前景財務資料的準確性及結果能否實現或在多大程度上實現表示確認,提供擔保或承擔責任。注冊會計師能夠以客觀的態度對過去已經發生的事實做出判斷并提出是否公允反映的意見。但未來事項中的不確定因素決定了注冊會計師無法收集未來事項演變或結果的證據,無法對將來發生的事實做出客觀的判斷,因而就不能對其能否實現或可實現程度的大小做出保證,否則,只會加大注冊會計師本不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法律責任論文范文5
(一)違約責任的承擔
組團社違反合同約定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此屬無異,但是關于地接社是否應承擔違約責任是存在爭議的。此處所說的違約責任僅指組團社或地接社的行為違約并且不存在侵權的情形,關于構成侵權的情形在下文侵權責任部分進行討論。旅游給付人造成的違約行為應當由旅游經營者一來承擔責任,原因是基于旅游營業者一提供旅游服務應當承擔給付瑕疵擔保責任,應當由旅游營業者-承擔合同不完全履行的責任,還基于合同的相對性原理以及旅游合同的特點決定好了旅游給付必須是整體的。組團社與旅游者一簽訂旅游合同,又與地接社存在委托合同關系,組團社將旅游合同交由地接社完成,在與旅游者一的旅游合同中組團社和旅游者一為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根據合同的相對性理論,地接社履行旅游合同義務的行為不符合旅游合同約定的,旅游者一應當向與其簽訂旅游合同的組團社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而不是向地接社請求承擔違約責任,組團社在承擔違約責任之后,根據其與地接社的委托合同,地接社的行為不符合委托合同規定的合同義務的,組團社有權向地接社就其承擔的責任向地接社追償。因此,綜上所述,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理以及合同給付的整體性原理,還有組團社所負有的瑕疵擔保責任的分析,違約責任的承擔應當由組團社負責。
(二)侵權責任的承擔
當然,組團社的行為構成侵權行為的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但是當地接社侵犯旅游者一權利時,因為組團社和地接社之間存在委托合同關系,組團社直接承擔合同的主要義務,地接社只是根據組團社的委托履行合同的義務,侵權責任在組團社和地接社之間該如何分配,組團社應該承擔怎樣的責任,地接社的侵權責任該如何承擔,這在理論和司法實踐當中都是存在爭論的。旅游輔助人對游客履行義務時,旅游營業人與輔助人在同一時間對游客負有安全保障義務。雖然沒有共同的故意,但其行為的共同作用促成損害后果的發生,應當認定為共同侵權行為,承擔共同侵權的連帶責任,此時,應根據各侵權人的過錯大小或者一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在旅游輔助者一加害給付的情況下,基于旅游營業者一的安全保障義務,旅游營業者一承擔補充責任。筆者一認為,上述觀點有些過十強調組團社的安全保障義務,在地接社履行義務時,當然是地接社負有更高的安全保障義務,因為組團社已經將旅游合同委托給地接社履行,一般情況下根據組團社的選擇,地接社都會是有履行能力且能獨立承擔責任的與組團社能力相當的法人,因此,即使組團社不承擔如此重的安全保障義務,旅游者一的權益也能得到保障。如果組團社與地接社沒有共同的故意或者一過失,就不能成立共同侵權,組團社并不承擔共同侵權的連帶責任。如果組團社在選任地接社時存在過錯或者一故意,明知該地接社資質不合格,或者一應當認識到該地接社資質不合格而沒有認識到的,基于其審查的義務,應當因其過錯承擔相當的侵權責任。當然,如果組團社與地接社存在共同故意或者一共同過失的,那么就構成共同侵權,組團社和地接社承擔連帶責任,各侵權人根據其過錯大小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地接社對十旅游者一在其履行旅游合同的過程中遭受損失的,應當按照侵權責任法一般的原理,承擔的是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當因地接社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一的損失人身、財產損失的,地接社應當向旅游者一承擔侵權責任,此時組團社并不存在過錯,不承擔責任。
法律責任論文范文6
我國相應法規明確表明公司會計的從業人員應該嚴格按照《會計法》來執行,讓相關資料保證合法、完整、真實、準確,讓會計相關從業人員的職權不受侵犯。如果公司里的會計沒有依照相應法律法規來對會計賬薄進行設置,沒有依照相應規定來填制并取得相應的憑證,用沒有經過審核的賬簿來主觀改變處理會計的方法,沒有據實提供相應的資料,又或是所提供的財務報告編制的依據不同,讓會計資料丟失或有意損壞這些資料等一些行為,應當根據具體的不同情節來給予相應的處罰,對于情節特別惡劣,已經構成犯罪事實的,應該移交有關部門追究刑事責任。會計的法律形式一般可以分為以下三種:首先是行政責任,這一部分又分為行政處分以及行政處罰;其次是民事責任,一般會計人員進行造假并不是主動自愿的,而是被脅迫的,是被動的,所以在承擔責任上只承擔一部分,并不承擔主要的責任,主要的民事責任一般是由公司的法人去承擔,這是因為公司的財務報表是由公司的法人負責。最后是刑事責任。毫無疑問刑事責任是這三種責任中最為嚴重的一種。若會計人員的違法情況非常嚴重,已經帶來了巨大的損失,造成了嚴重的后果,那么就要去承擔對應的刑事責任。因為會計人員的工作涉及的范圍非常廣,所以相關會計從業人員具有很大的責任,可以說這些會計從業人員的法律意識在某種程度上直接影響了中國市場經濟的發展狀況,也影響到了公司會計信息的質量,最終影響到使用會計信息者去做出決定。所以,增強會計從業人員的法律意識是非常重要的,也是社會的需要。
二、現狀分析
(一)缺少完善的監督體制
如今會計做賬不規范,假賬現象非常嚴重,這種情況并不完全是公司會計的責任,有的會計人員是在一些外界的影響下改變了自身的價值觀念,再加上本身意志不夠堅定,最終做了假賬。整個會計界都存在嚴重的信息失實情況,假賬更是數不勝數。在對公司的經濟關系進行調節時,,會計工作者通常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如果會計信息造假,那么帶來的后果可能是不可估量的。而且許多企業中缺乏行之有效的監管途徑。在一些小規模的公司中,所有的決策基本都由公司領導一個人決定,白條、坐支、抵賬等一些現象普遍存在。公司的內部不夠健全的制度,相對薄弱的一些管理,都會給經濟犯罪提供可乘之機。還有就是缺乏對于會計的監督機制,或者有監督機制但是沒有發揮到應該發揮的作用。有些公司的管理負責人自身的法律觀念淡薄,從自身利益出發會去干涉會計從業人員的工作,這就促成了違法行為的發生。
(二)會計人員缺乏法律責任感
如今許多公司的會計從業人員都具備比較專業的知識,但是卻對會計所應履行的基本責任以及法律責任等相關方面的知識知之甚少,這樣就導致這些工作人員在會計工作上的法律責任心不夠。還有的會計人員缺少相應的自我保護意識,很多會計覺得只要做好自己的分內事就可以了,自己的責任也完成了,至于一些其他的問題都是無關緊要的。這種思想會導致在對會計事務進行處理的過程中責任觀念比較淡薄,覺得自己只是從屬于企業,也缺少法律方面的一些自我保護意識。有的會計從業人員在思想上存在著僥幸心理,也缺少相應的公共財產意識。這種思想看似無大礙,但是如果遇到一些特殊的情況,就可能犯下難以彌補的錯誤。
(三)會計自身具有拜金傾向
有部分會計從業人員存在著拜金的傾向,這既有內在因素又有外在因素。內在的原因通常是由自己的原因引起的,首先是個人對金錢的抵抗力太差,其次是個人的價值觀比較扭曲,最后是因為個性貪婪而又虛榮。外在的原因跟周圍的環境分不開關系,一方面是周圍的同事可能帶來消極的負面影響,另一方面是身處這一行業所面對的誘惑力大于其他的行業。
三、增強會計從業人員法律意識的方法
(一)完善內部控制體系
公司首先應該在公司內部建立一個合理的內部控制體系,這樣有利于公司的管理與發展,也有利于開展會計工作,而且還可以做到不同部門的權責分明。第一點要做的就是讓會計內部的管理制度得到加強,讓公司內部的各項會計活動得到進一步的管理與規范。讓內部監督機制得到加強,可以讓會計從業人員依照相應規定做事,這樣即使會計人員有些不良動機,也沒有辦法實施。但是如果內部的管控不夠嚴格,沒有具有效力的監督機制來制約其行為,就會給不法分子可乘之機。第二應該要讓公司內部員工做到分工明確,劃分好各自的職責,實現權責分明。公司內部的審查部門應該對于本公司內部的會計內部控制做好監督,對于會計報表等相關資料進行定時審查,以確保信息的真實性。第三點是建立公司內部審查機構。在企業內部建立審查及監督機制,能夠在一定程度上規范會計從業人員的行為,來防治工作中的舞弊以及差錯情況。讓公司內部的會計監督機制得到完善,明確規定會計從業人員的職權,以避免會計工作人員擁有過多的權力,最終導致違背會計法的相關規定。采用一套強化內部管理機制的措施與方法,讓管理標準化、規范化,讓內部控制體制得到完善,以此來減少疏漏。
(二)加大處罰力度
應該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來制定公司的會計制度,設置相應科目、建立賬簿、編制等等。必須限制與公司利益相關的一些人員對于會計信息的接觸,還要采用一些措施去限制。會計信息存在作假現象與管理部門不夠嚴格密切相關。有時作假的人沒有受到任何處罰,這導致了會計信息作假變得越來越嚴重。以前的會計法對于公司弄虛作假的人員處罰力度不夠,這也給那些鋌而走險的人一個可乘之機。但是新的法律法規相比于以往而言,懲罰力度有所加大,對于那些不法分子是一個很好的警告。
(三)提升會計人員的道德素養
會計工作人員應該要具有強烈的責任感,在任何時候都要有自己的原則,要本著誠信第一的理念,只有這樣才可以抵御更多的誘惑。其次,會計工作人員還應該要提升專業的知識,只有這樣才可以適應社會的發展與變化。最后應該要做好職業的道德管理。應該要劃分好會計工作人員的責任,并且要讓會計工作的每一個環節都要合乎相關規范的要求。要讓會計工作人員的思想水平得到提高,只有這樣才可以提升會計工作人員的道德素養。
四、總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