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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規律規制是規范行事、行為的關鍵,經濟法律則是其中之一,對經濟市場的發展有著很大的影響力,尤其是經濟法中權力主體經濟法律責任規制更是在近些年被很多專業人士深入展開研究。經濟法律責任主要包括權利主體法律責任等兩部分,而本文則主要對權力主體視角下的經濟法律責任的構成、面臨的問題及其優化措施展開研究。
關鍵詞:
經濟法;權力主體;經濟法律責任
近年來,經濟法權力主體經濟法律責任規制實施中存在一些不足之處,不僅影響到權力主體經濟法律責任規制的實施效率,更不利于受害者個人利益的維護,因此,必須重視權力主體經濟法律責任規制的實施。經濟法中權力主體的經濟法律責任主要由損害后果、因果聯系、違法行為等要素構成,但是實際行使中存在過度重視權力主體而忽視權力主體的法律責任、權力主體經濟法律責任形式有限等問題,為此必須采取有效的優化措施,才能更好地完善經濟法中權力主體的經濟法律責任規制。
一、經濟法中權力主體的經濟法律責任構成
通常法律責任追究需要符合一定的條件,如損害后果、因果聯系、違法行為等,這幾項條件都是經濟法中權力主體的經濟法律責任的構成要素。
(一)違法行為
筆者認為違法行為應作為經濟法律責任制的首要條件,當然,此處的違法行為不僅僅指違反法律規范的行為。從經濟法中權力主體的角度上出發,違法行為也不僅僅指的是違反法律禁止性規范的行為,在經濟行事過程中如果違背法律原則或倡導性規范的話也屬于違法行為,在這個領域中也有很多人對其展開研究,更強調了“不當”行使經濟權利的行為,其中隱含了合法與合理、實體與程序等多個層面。[1]尤其是合法與合理的定義,合理性要求并非以禁止性規范體現出來,但合理性原則是經濟法律執行的基本原則,因此,在經濟法中權力主體的經濟法律責任實施必須嚴格考慮其中的構成要素。
(二)損害后果
損害后果是經濟法中權力主體經濟法律責任的主要構成要素之一。從法律基本理論上分析,損害事實才能導致損害后果的發生,而很多專業人士卻認為損害事實并不是經濟法律責任制的主要構成要素,當然,其中也不乏更多人認為損害事實最終會造成損害后果,應將其列入到經濟法律責任制的主要構成因素[2]。另外,有些人在對經濟法中權力主體經濟法律責任制研究中提出,損害結果應屬于一種經濟賠償責任的構成要素,縱觀經濟法行業中,對損害后果要素的理解存在很大異議。筆者認為應將損害后果列入到經濟法中權力主體的經濟法律體制中,但并不一定將其作為經濟法中權力主體責任的前提因素。通常情況下,在違法行為發生時,如果國家令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并要求賠償或補償的情況下,則需要將損害結果作為重要要素,從客觀上來看損害后果是經濟法中權力主體經濟法律責任的重要構成因素之一。
(三)因果聯系
除了以上所提到的幾種因素之外,因果關系是經濟法中權力主體法律責任的重要組成部分。如果從某些研究人士的角度出發,不將損害結果算作經濟法律責任必要條件的話,那么在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也就沒有因果關系,而一旦損害結果成為經濟法律責任構成要素的話,則需要考慮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這也是權力主體中經濟法律責任行事中需要重點考慮的問題。[3]站在經濟法中權力主體承擔法律責任的首要前提是具備違法性,主要指的是違反經濟法相關規定,根據國家經濟法律規定,這樣損害的結果是賠償時必須具備的條件。而從另一個角度分析,主觀過錯是經濟法中權力主體的主要構成要素,而并非是權力主體責任的必須要素,從各項要素的綜合分析,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被歸納為國家經濟賠償要素之一。
二、經濟法中權力主體的經濟法律責任存在的問題分析
(一)過度重視權利主體而忽視權力主體的法律責任
從當前經濟法律責任中分析發現,責任存在一些不均衡性、不對等性的現象,尤其是在市場規制法律中,由于主體義務規定過多,從而導致其中的法律責任規定數量也隨之增加。[4]但從當前經濟法律責任實施的整體分析中發現,過度重視權利主體的法律責任、輕權力主體法律責任的現象極為明顯,也是當前制約經濟市場發展的關鍵。同時,有很多不法經濟人員鉆這個空子,很容易引發法律市場的混亂。而且,其中所存在的不均衡、不對等性,也會影響到市場規制、調控的進行。
(二)權力主體經濟法律責任形式有限
從當前經濟法中權力主體分析,其中的經濟法責任主要包括責令糾正、沒收違法所得、消除影響、取消許可、通報批評等形式內容。從責任實質性內容分析,主要將其分為財產性責任、非財產性責任等兩種,如所提到的沒收違法所得、責令退回等形式則屬于財產性責任,而其他責任形式則屬于非財產性責任,其中責令退回、責令糾正以及消除影響等形式的直接受益方為經濟權力主體,沒收違法所得等責任行為的直接受益方為國家。[5]但從當前經濟法中權力主體經濟法律責任的實際運行情況分析,其中的責任形式有限,還有很多如賠償、履行之類的責任形式未能被納入到經濟權力主體法律責任體系中,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經濟法律責任制的實施效率。
(三)經濟法中權力主體經濟法律責任重心問題
經濟法中權力主體經濟法律責任實質上就是一種調制主體,也就是行使市場規制權和宏觀調控權的國家相關機關。在現今經濟法律中,權力主體法律責任規定的實行主要以追究工作人法律責任替代,整體的法律責任重心出現一定的偏移。[6]針對行使調制權的角度上分析,國家機關相關工作人員并非經濟權力的主體,而是經濟權力主體的人,而且,在很多部法律責任章節中都明確規定行使調制權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承擔其違法行為的行政責任和承擔犯罪時的刑事責任等。但從法律章節中分析發現,很少規定法律機關向受害的受制主體承擔相應的責任,因此,筆者認為當前經濟法中權力主體經濟法律責任中心存在一定問題,不利于經濟法責任的順利實施,應在未來發展中不斷對其進行完善。
三、經濟法中權力主體經濟法律責任的優化路徑分析
(一)重視國家經濟賠償
通過以上分析,了解到當前經濟法中權力主體經濟法律責任中存在很多不足之處,這不僅影響到經濟法律的順利實施,甚至會制約經濟市場的發展。因此,在時展中以及經濟市場不斷變革中,應不斷完善經濟法中權力主體的經濟法律責任體制。[7]例如,應堅持市場規制權力主體責任義務本位,重視國家經濟賠償,尤其是在行政法學的領域中,應將行政不作為分為依申請的行政不作為和依職權的行政不作為,違反程序的行政不作為與形式作為而實質不作為的行政行為。另外,在申請的行政行為,不應將其作為主要發生在市場規制法中特殊準入、產品準入以及一般準入在內的準入制度。從依職權方面分析,不應將其行政作為發生在市場規制主體對價格行為、競爭行為、質量行為以及保險市場、證?市場、房地產市場、期貨市場等在內的檢查、監督和處理事項中,要合理劃分經濟法中權力主體經濟法律責任規制的各項因素,才能保證經濟法律規制更好地為市場發展服務。從違反程序的角度上出發,其形式作為、行政不作為、實質作為的行政行為極有可能在市場規制中的各個事項中存在,而在實施國家經濟賠償責任后,可以對市場主體的不作為進行有效治理,從而達到克服其不作為的行為,對市場機制機關作為市場程序執法者和管理者在主觀上均有注意的義務。而且,在該規制的實施下,可以有效避免執法權以及管理權行使過程中給受害者造成經濟損害結果的發生,對經濟市場的可持續發展極為有利。其中所提到的“注意義務”實質上就是要求國家行政機關必須盡職盡責的履行職責,嚴格按照規制執行職務,進而保護受害者的權益。
(二)重視國家意志的滲透
經濟法中權力主體經濟法律責任的不足會給國家經濟發展以及經濟法律規制的行使帶來嚴重的影響,當然,存在經濟法律責任規制實施不全面的現象,尤其是對社會經濟活動的規制不到位,對社會經濟的發展會產生一定的影響。要解決這類問題,應更深刻地理解經濟法中權力主體的含義,才能更有利于經濟法律責任規制的實施。[8]從宏觀角度上分析,市場規制權力主體主要代表國家意志,權力主體在市場經濟活動中的實施則是國家意志對社會經濟活動滲透的一個過程,在規制權發生法律擬制的情況下,才能使社會公眾相信其效力,而所產生的公信力則是社會效應后果的主要回應成果,當然,其回應的成果也會直接影響到規制的預期效用,因此,在經濟法中權力主體規制的實施必須重視國家意志的滲透。另外,為保證市場經濟的穩定發展,應將國家經濟賠償責任加入市場規制主體中,根據市場規制主體的發展情況,將其作為基礎,對市場規制主體侵害社會公共利益情形進行定型化,將秉承、誠然理念充分融入其中,不僅要體現出經濟法的內斂、謙恭,也要將其決定性的作用在市場機制中充分發揮出來。當然,在行使過程中應盡量避免使用國家干預的形式,避免將其作為最后補充性的機制使用。
四、總結
總的來說,經濟法中權力主體經濟法律責任規制的實施效果顯著,但經濟市場不斷變換,其法律責任規制也應不斷完善,并根據市場實際發生情況對其進行適當調整。另外,筆者發現當前經濟法權力主體的法律責任規制相對較多,卻極少對經濟法中權力主體法律責任規制關注,尤其是其中涉及到國家經濟賠償責任的情況下,很多時候市場經濟法律責任規制的作用未能得到全面發揮,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到經濟法律規制實施的公信力,這些問題必須引起相關部門及其人員的重視。本文主要對經濟法中權力主體經濟法律責任展開研究,不僅分析了權力主體經濟法律規制中的要素,也提出了現階段權力主體責任面臨的主要問題,并提出相關的優化途徑,希望通過本文的分析,可以引起相關部門對經濟法中權力主體經濟法律責任的重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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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姜瀟 單位:甘肅政法學院民商經濟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