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決算審計報告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竣工決算審計報告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竣工決算審計報告

竣工決算審計報告范文1

第二條縣本級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單位(包括項目法人)以及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采購、供應等單位與政府投資項目直接有關的財務收支,均應依照本辦法接受審計監督。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項目,是指國家專項資金、縣本級預算內資金,其他財政性資金(含國債資金)、政府統一借貸資金或以國有企事業單位、國有控股單位投入資金為主要資金來源的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政府授權投資主體融資的項目;政府特許的融資項目;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及其機構的援助貸款項目。

第三條審計機關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總預算或者概算的執行情況、年度預算的執行情況和年度決算、項目竣工決算的真實、合法、相關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并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審計機關可以根據需要對專項建設資金的征集、管理、使用情況以及與政府投資項目有關的重要事項或者傾向性問題進行審計或者專項審計調查。

對重大政府投資項目,項目單位應及時報送有關資料,審計機關對其前期準備、建設實施、竣工驗收的全過程進行跟蹤審計。隱蔽工程施工前,項目建設單位要及時通知審計機關。由審計機關和城建部門共同對隱蔽工程進行現場監督。

縣發改、財政、建設、規劃、國土資源、國有資產管理、城市管理、交通、水務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助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項目實施審計監督。

第四條財政部門根據項目進度進行審核、撥付工程款、撥付總額不能超過工程合同價的80%??h審計機關負責政府投資項目的直接審計工作。審計機關實施政府投資項目審計,遇有審計力量不足或者相關專業知識局限等情況時,由審計機關或政府投資審計中心采取聘請具有法定資格、資質的人員或委托具有法定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審計。

審計機關依法對社會中介機構的審計結果進行監督。

第五條對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實施審計的,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建設項目投資和預算執行情況及概算調整的合法性、真實性;

(二)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報表和說明書以及工程決算報表編制依據的真實性、合法性;

(三)項目建設規模及總投資控制情況;

(四)建設資金到位情況和資金管理、使用的合法性;

(五)未到位資金對該建設項目產生的影響;

(六)合同簽訂及合同履行情況的真實性、合法性;

(七)建設項目的建設程序、招標投標程序及其結果的合法性;

(八)建設項目成本的真實性、合法性;

(九)工程價款結算的真實性、合法性;

(十)與建設項目相關的其他財務收支核算的真實性、合法性;

(十一)交付使用的資產及其手續的真實性、完整性;

(十二)建設項目尾工工程未完工程量和預留投資資金的真實性;

(十三)對竣工建設項目投資效益的評審;

(十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審計監督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對政府投資項目施工單位實施審計的,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有無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工程行為;

(二)工程價款結算是否真實、合法;

(三)是否按照有關規定繳納稅款;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審計監督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對政府投資項目設計單位實施審計的,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設計是否按照批準的規模和標準進行,設計是否具有經濟性、合理性;

(二)設計單位資質情況;

(三)設計費用收取情況;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審計監督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對政府投資項目監理單位實施審計的,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監理工作是否符合國家規定及合同要求;

(二)監理單位資質情況;

(三)監理費用收取情況;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審計監督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對政府投資項目設備、材料采購供應單位實施審計的。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設備、材料采購供應是否符合設計要求;

(二)設備、材料采購供應的價格情況;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審計監督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對其他與政府投資項目有關單位實施審計的,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依法履行職責的情況;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合同要求收取費用情況;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審計監督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被審計單位應當配合審計機關做好審計監督,項目建設單位及時向審計機關提供有關需審計的資料,并對提供有關資料的真實、完整和其他情況作出書面承諾。項目實施中需變更的事項,應事先向審計機關備案。審計機關應派員進行現場取證予以核實。

第十二條政府投資項目審計實行計劃管理制度。縣發改、財政、建設等政府投資項目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將年度項目建設計劃及有關文件抄送審計機關。

第十三條建設單位、項目法人應當按季度將項目實施情況抄送審計機關,并在建設項目基本完工、竣工決算報表編制完成后,10日內向審計機關申請竣工決算審計。審計機關接到建設單位竣工決算審計的申請后,應當在15日內組成審計組實施審計,于實施審計3日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遇有特殊情況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審計機關可以直接持審計通知書實施審計。

第十四條審計組實施審計后,應當出具審計報告,并書面征求被審計單位的意見。被審計單位應當自收到審計報告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意見送交審計組。逾期未提出的,視為無異議,并由審計人員予以注明。

審計組應當將被審計單位的書面意見和審計報告一并報送審計機關。

第十五條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提出異議的,審計機關應進一步核實,對審計報告進行修改或者做出不予采納的說明。

審計機關對列入年度審計計劃的竣工決算審計項目,在具備審計條件的情況下,一般應在審計通知書確定的審計實施日起3個月內出具審計報告。特殊情況下確需延長審計期限時,應報經審計機關負責人批準后,可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第十六條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處理、處罰的,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做出審計決定或者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意見。

審計機關依法做出的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應當送達被審計單位和有關主管部門。審計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

被審計單位及與項目建設有關的部門、單位應當自收到審計決定之日起30日內,將審計決定的執行情況書面報告審計機關。

第十七條審計機關應當自審計報告和審計決定送達之日起90日內,了解審計報告的落實情況。檢查審計決定的執行情況;對被審計單位超過90日內未執行審計決定的,審計機關應當責令執行或者提請有關主管部門協助執行,仍不執行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八條審計機關應當向縣政府報告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結果,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向政府有關部門通報或者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

第十九條政府投資項目的施工合同,應載明審計機關出具的審計報告作為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和國有資產移交的依據。

第二十條政府投資項目竣工決算未經審計機關審計的,有關部門不得辦理工程價款最終結算和竣工驗收及國有資產移交手續。

第二十一條政府投資項目未按規定進行審計,建設單位、項目法人擅自辦理工程結算或竣工決算的,依法進行處理、處罰;對多付的工程款,全額收繳,并視情節輕重,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二條被審計單位違反規定,拒絕、拖延提供有關資料或阻礙審計檢查的,由審計機關責令改正,并視情節給予通報批評或者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責任:

(一)處以5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審計機關認為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的,向被審計單位或者其上級機關、監察機關提出給予行政處分或紀律處分的建議;

(三)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審計機關提出的對被審計單位處理、處罰的建議或者對被審計單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的建議,有關部門、單位應當依法及時作出決定,并將結果書面通知審計機關。

第二十四條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作出的有關財政收支的審計決定不服的,可以提請縣人民政府裁決,縣人民政府的裁決為最終決定。

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作出的財務收支的審計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審計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上級審計機關或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五條審計機關審計人員、、,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由政府部門管理的和其他單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建設項目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政府投資審計中心聘請專業人員、社會中介機構和日常辦公所需費用,屬財政預算投資的由財政局按工程決算審減額5-%—8%予以撥付;屬專項資金和其他投資的根據有關規定按審減額10%從項目前期費用或審減額中支付。

竣工決算審計報告范文2

關鍵詞:審計;工程項目;內部控制

作者簡介:張曉燕(1976-),女,山東省滕州人,職稱審計師,研究方向:審計。

中圖分類號:C913.3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2-3309(2008)06-0055-03

一、實現控制目標

根據coso內部控制框架體系,監督活動由持續監督和個別評估組成。這需要審計人員參與到工程項目的各控制環節中,轉變過去對工程項目單純實施事后決算審計的觀念。

二、工程項目各控制環節的持續審計監督

(一)項目決策控制

根據工程管理程序要求,審計人員參與對項目的決策。審計人員作為工程項目評審成員,其通過現場勘查,統籌分析,對項目可行性、技術性、經濟性等方面參與發表意見。同時對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完整性、客觀性進行技術經濟分析和評審,并提出書面審核意見。

對于重大工程項目,企業需進行集體決策,并根據客觀條件的變化及時作出調整,審計人員參與決策的全過程。

(二)概預算控制

企業建立合理的概預算控制程序,實現對工程造價的控制。審計人員要對工程概算(初步的預算造價)進行復核,審查編制依據的合法性、時效性、適用范圍;概算項目是否完整,是否存在漏列、錯列、多列的現象;設計概算是否完整,是否超出投資額度,如超出,則需要進行論證調整設計方案或者重新辦理報批事項。

審計人員根據工程的特點選擇合適的方式對施工圖預算進行審計,審查內容包括項目的完整性、工程量的準確性、套取定額和計費比率的合理性、計算匯總的正確性等。

(三)招投標-合同控制

企業需制定完善的招投標控制程序,從而保證整個招標過程的公開、公平、公正,符合企業的管理規定和國家法律法規。

招投標準備階段,審計人員參與對投標人資信情況、履約能力、業績等情況的審查,并對擬簽定合同的主要條款進行初步審核。

對需要編制標底的項目,企業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編制,但審計人員要審核標底計價內容的完整性、計價依據的準確性和合理性,標底價格是否控制在投資限額內。

審計人員作為評標小組成員,應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最后擇優選擇中標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企業的合同管理規定與施工單位訂立合同,審計人員需要對合同的金額、工期、付款方式、支付時間等內容進行審核。

合同履行過程中,審計人員對合同的執行情況進行審查,運用法律手段保證工程質量、工期、投資、施工安全,依據審核結果作為支付款項的依據。

(四)施工過程控制

企業施工過程包括工程質量、投資進度、款項支付、安全管理等內容。企業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對項目施工全過程的質量、投資、進度和安全進行管理控制。審計人員應選擇工程項目的重點部位、重點工序、重點因素作為控制點進行重點監督。

對合同以外工程、隱蔽工程,尤其對一些拆除或者埋入地下的部分,施工完成后審計人員很難確定工程量的正確性,因此審計人員需要參與基礎工程、隱蔽工程的驗收,到現場實地抽查測量,做到工程管理部門、審計、施工、監理4方會審會簽后才能加以封閉。對施工中工程變更鑒證,也要堅持4方會審會簽制度。

對于工程物資,需要審核采購物資規格、數量是否與設計清單、施工用料表或者合同相符;物資采購渠道、程序是否符合規定;物資的接運、驗收、保管維護、發放等管理控制是否有效。

對于進度款應根據合同付款條款和工程進度以及監理的情況支付,嚴格控制支付進度,掌握工程決算的主動權,直到工程完工,付款金額控制在70%-80%以內;余款待工程決算審計結束后支付;最后按照合同要求扣留一定的質保金,待質保期滿后,再予支付。

(五)竣工驗收控制

項目完成試運行后,企業應當及時組織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工程管理部門擬定竣工驗收文件,并申請項目的竣工驗收。企業組織財務、審計等部門,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監理公司對項目進行檢查驗收,驗收完畢并確認工程符合竣工標準和合同條款規定要求后,由驗收小組負責人簽署驗收證書。項目竣工驗收應依據有關法規,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竣工條件和竣工驗收要求。要加強對竣工驗收的審核,包括審查驗收人員、驗收范圍、驗收依據、驗收程序等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工程管理部門應組織人員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及時編制竣工決算。決算完成后,審計人員應參與對決算的審核。審計重點是現場鑒證的手續是否完備,相關文件資料是否齊全,竣工清理是否完成,決算編制是否正確。

工程項目需要委托中介機構進行審計時,審計部門應按照審計管理權限,選擇具備資質且信譽良好的中介機構進行審計。中介機構應根據審計部門要求開展審計工作、出具審計報告,并提交審計報告涉及問題的工作底稿。審計部門應對中介機構提交的審計報告及相關資料進行審核,形成審計報告,征求被審計部門意見后,按照審計程序下達審計意見或決定。

三、個別評估

盡管持續監督程序可以有效的評價內部控制體系,但企業有時需要組織例外評估以直接監視控制系統的有效性。內部審計在工程項目內部控制中占據特殊地位,企業應設置獨立的內部審計機構,并配備相關專業內審人員,直接向企業負責人報告工作。同時建立對項目業務的監督檢查制度,明確監督檢查機構或人員的職責權限,定期或不定期地進行檢查。審計人員要將內部控制的運行成效作為重要內容,對工程內部控制的健全性、有效性進行評價,對存在的控制缺陷提出書面報告,并令其整改。

四、工程項目內部控制審計對審計人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企業工程項目技術復雜,涉及土建、裝飾、給排水、強弱電、園林景觀等多方面工程,審計的廣度和難度不斷加大。對此,審計人員要提高政治素質,遵守職業道德,加強后續教育,擴充知識結構,工作中要更新觀念,提高認識,與時俱進,主動參與工程項目的內部控制;對過程積極干預、滲透和有效控制,適應工程項目管理的要求。

參考文獻:

[1] 梁世連、惠恩才.工程項目管理學[M].中國經濟出版社,2008,(03).

[2] 楊興榮.工程項目管理[M].合肥工業大學出版社,2007,(08).

竣工決算審計報告范文3

一、以財政預算內外資金、各項政府性專項資金、政府性融資資金、國債資金等為主要資金來源且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上(不含30萬元)的基本建設項目工程竣工后,必須由區審計局進行工程價款結算審計。

二、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包括30萬元)的政府性投資基本建設項目的竣工決算,必須經區審計局審計或由區審計局同意委托具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審計。

三、項目單位在項目竣工后的60日內,應當將相關資料報送區審計局進行竣工決算審計,逾期不報造成的社會影響和經濟責任由項目單位承擔。區審計局應當在接到報審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具備審計條件的審計事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和相關審計準則規定組織實施審計。

四、區審計局出具的審計報告和做出的審計決定,作為項目竣工后進行財務結算和國有資產移交的依據。項目單位必須根據區審計局簽發的審計報告與施工方進行工程價款結算。

五、項目單位應嚴格執行財政部《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若干規定》(財建[2002]394號),項目單位管理費不得突破總額控制數費率。對未經審計的投資項目,區財政局將不予撥付決算款項。

六、區審計局采取聘請專業技術人員與本局投資審計人員直接審計、委托社會中介機構參與審計兩種方式進行審計,并采取預收審計質量保證金和抽樣復核制度兩種方式,加強對聘請的專業技術人員和委托的社會中介機構的質量監督管理。

七、區審計局將通過招投標或競爭性談判等方式,從下列中介機構中確定參與投資審計工作的協審單位:

(一)市審計局通過招投標確定的參與市審計局投資審計的中介機構;

(二)已在我區開展投資審計或注冊納稅在我區,且信譽良好、質量控制體系健全、人員力量較強的中介機構。

八、根據安徽省物價局、建設廳《關于重新制定工程造價咨詢服務收費項目及標準的通知》(皖價服〔〕86號),政府性投資建設項目審減額超過送審額10%以上部分的審計費用,由施工單位承擔,項目單位必須嚴格按照比例從支付工程款中扣除。項目單位支付社會中介機構的審計費用,必須根據區審計局印發的審計費用付費通知單。

九、區審計局、財政局除對工程造價審計外,還將對投資決策、工程管理、資金管理及投資效果的適當性、合理性和有效性進行監督檢查。

竣工決算審計報告范文4

第二條本市凡以政府投資、融資和國有獨資、控股企事業單位投資、融資并列入全市安排的重點建設項目,應當依照本規定接受審計監督。

與市重點建設項目直接有關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采購、供貨等單位有關的財務收支,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

第三條審計機關在安排市重點建設項目審計時,應當確定建設單位(含項目法人,下同)為被審計單位。必要時,審計機關可依照法定審計程序對勘察、設計、監理、施工、供貨、采購等單位與市重點建設項目有關的財務收支實施審計。

第四條審計機關根據全市安排的重點建設項目、市人民政府的要求等編制年度市重點建設項目審計計劃,有重點地開展市重點建設項目審計工作,并將審計計劃和調整情況告知被審計單位、市重點建設項目主管部門和財政、稽查、建設等有關部門。

除市人民政府臨時交辦的市重點建設項目審計任務外,審計機關對市重點建設項目審計應當按照審計計劃進行。

第五條審計機關可以根據市重點建設項目建設的不同階段,依法對建設項目的總預算或者概算執行、年度預算執行和決算、竣工決算的真實、合法、效益情況進行審計,并對市重點建設項目前期準備工作、建設實施、竣工投產的全過程實行跟蹤審計。

第六條市重點建設項目前期準備工作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建設程序的真實性、合法性;

(二)建設資金籌集的真實性、合法性;

(三)征地、拆遷工作的真實性、合法性;

(四)招標投標程序及其結果的合法性;

(五)工程承發包的真實性、合法性;

(六)需要審計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市重點建設項目預算或概算執行情況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項目預算或概算執行、調整的真實性、合法性;

(二)項目合同的訂立、效力、履行、變更和轉讓、終止的真實性、合法性;

(三)與項目直接有關的收費的真實性、合法性;

(四)項目實施和投資計劃的完成情況;

(五)建設資金來源和使用的真實性、合法性;

(六)項目設備、材料采購核算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七)項目債權債務的真實性、合法性;

(八)建設成本和其他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

(九)項目施工和工程價款結算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十)需要審計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市重點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項目竣工決算報表和竣工決算說明書的真實性、合法性;

(二)項目建設規模及總投資控制情況;

(三)項目交付使用資產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四)項目基建收入的來源、分配、上繳和留成使用的真實性、合法性;

(五)項目投資包干指標完成的真實性和包干結余資金分配的真實性、合法性;

(六)項目尾工工程的未完工程投資的真實性、合法性;

(七)項目建設成本的真實性、合法性;

(八)建設資金到位的情況和資金管理與使用的真實性、合法性;

(九)建設項目工程價款結算的真實性、合法性,及工程造價控制的有效性;

(十)各種稅費計繳的真實性、合法性;

(十一)需要審計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審計機關根據需要對市重點建設項目的工程質量管理、環境保護情況、項目投資效益進行審計時,應當檢查勘察、設計、建設、施工和監理等單位資質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及其對工程質量管理的有效性,應當檢查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建設的同步性及其實施的有效性,應當依據有關經濟、技術及社會、環境指標,分析評價項目的投資效益。

第十條審計機關對市重點建設項目依法進行審計,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出具審計報告,對審計查出的違法、違規問題依法作出審計決定。應由其他部門糾正、處理、處罰或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向有關部門出具審計移送處理書。

第十一條審計機關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向有關部門、市重點建設項目主管部門通報或者向社會公布市重點建設項目審計結果。具體辦法由市審計機關制訂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十二條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審計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審計署或者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復議期間審計決定不停止執行。

第十三條審計機關可以委托經過資格認定的社會審計中介機構依照本規定進行審計,或聘請有關專家、技術人員參與審計。審計費用列入財政預算。

社會審計中介機構應當向委托的審計機關報送審計報告,并對審計報告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四條社會審計中介機構對市重點建設項目進行審計,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發現有違法違規的財務收支行為的,應當及時報告審計機關和有關主管部門。

第十五條審計機關對社會審計中介機構的審計質量進行監督。

審計機關發現社會審計中介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失實的,應當予以撤消;并依法對該社會審計中介機構進行處理、處罰,或者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處罰建議。

第十六條審計機關對市重點建設項目進行審計,應當加強與財政、稽察、建設等有關部門的聯系,并相互利用監督檢查的結果,避免重復監督。

第十七條審計人員在市重點建設項目審計中有違法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本規定第二條規定范圍以外的本市其他國有獨資和控股企事業單位投資、融資的重點建設項目,審計機關可以參照本規定進行審計。

竣工決算審計報告范文5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各單位:

現將《**縣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縣人民政府

2014年4月3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政府投資項目審計工作,規范政府投資項目審計行為,提升政府投資審計質量和成效,充分發揮審計保障國家經濟社會健康運行的“免疫系統”功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準則》、審計署《政府投資項目審計規定》、《湖南省國家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縣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縣的政府投資項目必須依法接受審計監督。

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采購、供貨、咨詢和等單位與政府投資項目有關的財務收支,也應當依法接受審計監督。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項目包括下列投資或者融資為主的基本建設項目、技術改造項目:

(一)財政性資金占項目總投資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政府投資者實質上擁有項目建設或者運營控制權的;

(三)接受或者使用社會捐贈、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的;

(四)社會公益性資金投資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接受審計監督的;

(六)政府交辦的其它項目。

第四條 縣審計局按照管轄權限開展政府投資項目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竣工決算審計和績效審計。

縣審計局對政府重點投資項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基礎設施、保障性住房、學校、醫院等工程,有重點地對其建設和管理情況實施跟蹤審計。

縣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和金融機構,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協助縣審計局做好政府投資項目的審計監督工作。

第五條 縣審計局依法獨立行使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職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縣審計局依法進行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縣審計局審計政府投資項目,可以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被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應如實反映情況,并提供證據或材料。

第六條 縣審計局應當定期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結果,并依照有關規定將審計結果向有關部門通報或進行審計公告??h審計局通報或者公布審計結果,應當依法保守國家秘密和被審計單位的商業秘密,遵守國家的有關規定。

第七條 縣審計局審計政府投資項目,可以聘請具有與審計事項相關專業知識的人員或委托有資質的社會中介組織參加。縣審計局應當加強對聘請人員和委托中介機構的監督管理。

縣審計局從事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的審計人員(包括臨時借用、聘用人員,下同)在職期間不得在社會中介組織從事造價咨詢、服務工作,且不能有直系親屬在社會中介組織從事本縣造價咨詢、服務工作。

第八條 縣審計局和審計人員辦理政府投資項目審計事項,應當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保守秘密。

第二章 投資項目計劃管理

第九條 對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政府投資項目,縣發展和改革局與政府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應當自政府投資項目和投資計劃批準(核準、備案)之日起20日內,將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文件和投資計劃抄送縣審計局。

建設單位應當自項目開工后30日內將建設項目投資規模和資金來源及項目招投標資料、合同協議等基本情況報送縣審計局。

財政評審中心應當在評審后7日內將評審結果報送縣審計局。

第十條 對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政府投資項目,在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應在28日內主動將完整的工程結算資料報送縣審計局進行審計。

對財政評審中心出具的評審結論,縣審計局認為有必要審計的,應予以審計。

縣審計局一般應當在審計通知書確定的審計實施日起按以下規定期限出具審計報告。對情況復雜,確需延長審計期限的,應當報經審計局主要負責人批準,且延長時間不得超過1個月。

(一)500萬元以下(含500萬元)的工程項目,20個工作日;

(二)5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含2000萬元)的工程項目,30個工作日;

(三)2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含5000萬元)的工程,45個工作日;

(四)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含1億元)的工程項目,60個工作日;

(五)1億元以上的工程項目,90個工作日。

第十一條 縣審計局應當將擬審計的預算執行審計、竣工決算審計項目和跟蹤審計項目列入年度審計項目計劃,報縣政府批準后實施。

工程結算造價審計不納入計劃,縣審計局根據送審情況合理安排。

第三章 審計內容

第十二條 實施政府重大投資項目跟蹤審計,對建設項目的前期準備階段、建設實施階段和竣工交付階段進行全過程審計監督,主要審計下列事項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一)工程項目建設管理、實施情況;

(二)工程造價控制情況;

(三)工程資金管理及財務核算情況。

第十三條 實施政府投資項目預算執行情況審計,主要審計下列事項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一)項目投資情況;

(二)項目合同中與項目資金相關條款內容及履行情況;

(三)現場簽證及設計變更情況;

(四)工程造價情況;

(五)項目設備、材料等物資采購和工程管理情況;

(六)項目的財務收支情況;

(七)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咨詢、等單位資質等級及其收取費用標準;

(八)依法應當審計的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 實施政府投資項目竣工決算審計,主要審計下列事項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一)竣工決算報表和竣工決算說明書;

(二)項目規模及總投資預算的執行情況,資金到位情況以及對項目建設的影響;

(三)履行基本建設程序和有關政策措施執行及規劃實施情況;

(四)征地拆遷、勘察、設計、監理、咨詢、等費用支出情況;

(五)招標投標的財務收支情況;

(六)項目建筑安裝工程投資、設備投資、待攤投資、其他投資的列支內容和分攤、轉出、核銷情況;建設單位管理費提取和開支情況;

(七)交付使用資產情況;

(八)項目收入的來源、分配、上繳和留成使用情況;

(九)工程造價及工程價款結算和支付情況;

(十)現場簽證及設計變更情況;

(十一)工程管理和工程質量情況;

(十二)稅費的計提和繳納情況;

(十三)依法應當審計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 實施政府投資項目績效審計,縣審計局在對政府投資項目有關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計的基礎上,重點審查建設項目的經濟性、效率性、效果性,并對其進行分析、評價和提出審計建議。政府投資項目績效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經濟性,包括項目立項、可研審批(核準)、招標、設計、施工等各環節的質量、投入和項目造價控制;

(二)效率性,包括項目立項、可研、招投標、設計、施工等各環節的管理政策、原則、制度、措施、組織結構、資金利用及其執行情況;

(三)效果性,包括項目的預期目標、經濟效益、環境效益、生態效益、社會效益情況。

第四章 審計實施

第十六條 縣審計局應加強對隱蔽工程及工程變更事項的現場審計。凡較大變更事項(單項工程變更10萬元以上),建設單位須通知縣審計局進行現場審計監督,縣審計局可以根據需要進行現場審計監督,也可利用其他部門的監督成果。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以及與投資項目直接有關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采購、供貨、等單位(以下統稱被審計單位),應當按照縣審計局的要求提供資料,不得拒絕、拖延、謊報。被審計單位及其負責人對本單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十八條 對涉及工程造價審計的,審計人員需與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對審。審計組應當向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送達《工程造價對審通知書》,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在收到通知書之日起10日內與審計組進行對審,逾期不對審的視為無異議;對相關單位、個人無正當理由不配合審計或拒不簽署意見的工程項目,縣審計局可根據相關的規定出具審計結論。

第十九條 實施跟蹤審計的政府投資項目,項目實施過程中凡發生影響工程造價的事項,建設單位應及時通知審計人員到場進行審計監督;對跟蹤審計中發現的問題,縣審計局以書面形式督促建設、施工等單位在項目建設過程中及時整改,并按規定出具跟蹤審計報告。

第二十條 凡應當報送縣審計局審計的政府投資項目,須經縣審計局進行工程造價審計后方可辦理工程結算或竣工決算,工程造價以縣審計局依法作出的審計結論作為結算依據。

建設單位在訂立政府投資項目有關的各項合同時,應當在合同中注明:“必須經縣審計局進行工程造價審計后方可辦理最終竣工決算或工程結算;最終結算價款以縣審計局的審計結論為準。”

縣審計局出具工程造價審計結論之前,建設單位支付給施工單位的工程價款不得超過合同價款(合同價款調減的以合同調減后價款為準)的75%。

第二十一條 縣審計局對社會中介組織出具的政府投資項目工程造價審計報告進行核查,有關社會中介組織應當予以配合。經核查,有關社會中介組織出具的政府投資項目工程造價審計報告存在問題的,該社會中介組織應當根據縣審計局核查結果修改或者重新出具投資項目工程造價審計報告。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被審計單位違反規定,拒絕或者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資料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或者拒絕、阻礙審計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 單位和個人有下列違反政府投資項目規定行為之一的,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九條的規定處理:

(一)截留、挪用國家建設資金;

(二)以虛報、冒領、關聯交易等手段騙取國家建設資金;

(三)違反規定超概算投資;

(四)虛列投資完成額;

(五)其他違反國家投資建設項目有關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財務收支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 社會中介組織承辦投資項目工程造價審計、審核業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審計局核查后向社會公告核查結果,并建議有關部門對其不良行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一)故意少算或者高估冒算工程價款的;(二)為建設單位出具虛假審計報告的;(三)其他的違法違紀問題。

第二十六條 工程結算中多計少計的工程款應按縣審計局的審計報告予以調整。施工單位偷工減料、虛報冒領工程款金額較大、情節嚴重的根據《建設項目審計處理暫行規定》(審投發[1996]105號)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并依法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建設單位未按縣審計局的審計結論多付或多簽證應付工程價款的,按本辦法第二十三條進行處理。

第二十七條 建設單位擅自擴大建設規?;蛘咛岣呓ㄖb飾、設備購置標準,擅自進行概算外投資的,根據審計署《建設項目審計處理暫行規定》(審投發[1996]105號)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八條 縣審計局對被審計單位或其他相關單位、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處理、處罰。

第二十九條 審計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縣審計局聘請的外部人員或委托的社會中介組織在政府投資項目審計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縣審計局應當停止其承擔的工作,追究違約責任,移送有關部門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縣審計局從事投資項目工程造價審計的經費(含跟蹤審計成本和聘請專家及委托社會中介組織審計費用),由縣財政據實安排。

竣工決算審計報告范文6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省水利廳下達并使用財政性投資為主進行建設的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以及省水利廳及所屬單位自籌資金進行的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項目。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是指由水利廳組織并主持驗收的水利基本建設項目正式竣工驗收前,水利廳內部審計辦公室對其竣工決算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進行的內部審計監督。二、審計內容第四條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應包括:水利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報表審計、水利基本建設項目投資及概算執行情況審計、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建設支出審計、水利基本建設項目交付使用資產情況審計、水利基本建設項目未完工程及所需資金審計、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建設收入審計、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結余資金審計、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工程和物資招投標執行情況審計。

第五條水利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報表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水利基本建設竣工項目概況表”、“水利基本建設項目財務決算表”、“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年度財務決算表”、“水利基本建設竣工項目投資分析表”、“水利基本建設竣工項目成本表”、“水利基本建設竣工項目預計未完工程及費用表”、“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待核銷基建支出表”、“水利基本建設竣工項目轉出投資表”、“水利基本建設竣工項目交付使用資產表”的編制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二)竣工財務決算說明書的真實性、準確性及完整性。

第六條水利基本建設項目投資及概算執行情況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各種資金渠道投入的實際金額,資金不到位的數額及原因;

(二)實際投資完成額;

(三)概算審批、執行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四)概算調整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包括概算調整的原則、各種調整系數、設計變更和估算增加的費用等;

(五)核實建設項目超概算的金額,分析原因,并審查擴大規模、提高標準和計劃外投資的情況;審查彌補資金缺口的來源,有無擠占、挪用其他基建資金和專項資金的情況。

第七條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建設支出審計的主要內容:

建筑安裝工程支出、設備投資支出、待攤投資支出、其他投資支出、待核銷基建支出和轉出投資列支的內容和費用攤提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第八條水利基本建設項目交付使用資產情況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交付使用的固定資產、流動資產是否真實,手續是否完備;

(二)交付使用的無形資產的計價依據;

(三)交付使用的遞延資產的情況。

第九條水利基本建設項目未完工程及所需資金審計的主要內容:

審查水利基本建設項目未完工程量及所需要的投資情況,所需資金和額度的留存及有無新增工程內容等情況。

第十條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建設收入審計的主要內容:

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建設收入的來源、分配、上繳和留成使用情況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第十一條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結余資金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銀行存款、現金和其他貨幣資金的情況;

(二)尚未使用的財政直接支付和授權支付額度情況;

(三)庫存物資實存量的真實性、有無積壓、隱瞞、轉移、挪用等問題。

(四)各項債權債務的真實性,有無轉移、挪用建設資金和債權債務清理不及時等問題,呆帳壞帳的處理情況等。

(五)按照有關規定,計提的投資包干節余數額是否準確,是否合理合法。

第十二條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工程和物資招投標執行情況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工程勘測、設計、施工及物資采購是否按照規定進行了招標;

(二)所訂合同或協議的相關條款是否完備,是否全面履行;

(三)合同變更、解除是否按規定履行了必要的手續;

(四)對違約者是否依照有關條款追究責任等。三、審計管理第十三條本著“誰負責驗收,誰負責審計”的原則,由省水利廳組織或主持驗收的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的竣工決算的審計,由水利廳內部審計辦公室負責組織審計。由州、地、縣(市)水務部門組織或主持驗收的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由組織或主持驗收該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的州、地、縣(市)水務部門負責組織審計。

第十四條水利廳組織驗收的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的竣工決算審計由省水利廳內部審計辦公室組織審計,也可以由省水利廳內部審計辦公室委托具有水利基本建設專業審計力量組成的審計組或經水利廳內部審計辦公室認定具有較高專業審計資質、審計技術力量強、誠信程度高的社會審計機構進行審計;

水利廳內部審計辦公室依照本辦法及內部審計工作的有關規定,對被委托的社會審計機構辦理的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進行參與、指導和監督。

第十五條參加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的審計人員應當具有相應的素質和業務工作能力,應當具備會計、經濟、工程專業技術職務或具備必要的專業技術知識。

社會審計機構受委托承擔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應將參加審計人員的名單及執業經歷等資料書面報水利廳內部審計辦公室審查和備案。

第十六條水利基本建設項目法人在申請進行竣工決算審計前,應通過相關經濟合同預留部分工程尾款,待竣工決算審計結論下達后再予清算。

第十七條水利基本建設項目中從事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采購、供貨等單位與竣工決算審計有關的財務收支,應當接受水利廳內部審計辦公室的審計調查,并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第十八條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意見和審計決定,可以作為對水利基本建設項目法人代表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重要依據和參考。

第十九條列入國家或青海省審計機關審計計劃的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水利廳內部審計辦公室根據需要,可在國家或青海省審計機關審計前進行預審。國家或青海省審計機關審計后,水利基本建設項目法人將國家或青海省審計機關的審計結論和本單位根據審計結論進行整改的情況,書面報水利部內部審計辦公室或省審計廳。四、審計程序第二十條水利廳組織驗收的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由水利廳內部審計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水利基本建設項目法人應在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編制完成后十日內按職權范圍向其水利廳內部審計辦公室或同級水利內部審計機構提出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書面申請。水利廳內部審計辦公室或同級水利內部審計機構在接到水利基本建設項目法人竣工決算申請后十日內提出安排意見。

第二十一條水利廳內部審計辦公室或受委托的社會審計機構對水利建設項目進行竣工決算審計,要事先擬定審計實施方案,組織審計組,并向被審計單位下達審計通知書,審計通知書于審計組進駐被審計單位三日前送達。

第二十二條水利基本建設項目法人應積極配合水利廳內部審計辦公室或被其委托的社會審計機構的審計工作,并按照審計需要提供下列資料:

(一)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初步設計的批準文件;

(三)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的預算(概算)批復資料;

(四)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的年度投資計劃或資金籌措文件;

(五)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的合同文本和招標、投標有關文件和資料;

(六)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的施工圖紙和設計變更的資料;

(七)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的內控制度;

(八)水利基本建設項目有關的財務賬簿、憑證、報表及工程結算資料;

(九)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的竣工初步驗收報告;

(十)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工程竣工財務決算報表;

(十一)審計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水利基本建設項目法人應對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及時性負責。

第二十三條審計組或受委托的社會審計機構對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終結后,提供《水利工程項目竣工決算審計報告》,并征求被審計的水利建設項目法人的意見。

第二十四條水利廳內部審計辦公室根據提供的《水利工程項目竣工決算評價審計報告》,以及被審計單位的書面反饋意見,提出水利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

第二十五條水利廳內部審計辦公室下達水利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后,水利基本建設項目法人必須執行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按照審計的要求進行整改,并在60日內以書面形式將整改情況報告水利廳內部審計辦公室。

水利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作為主持組織竣工驗收的主管部門的審計依據。五、罰則第二十六條水利建設項目法人違反基本建設規定和財經法規的,水利廳內部審計辦公室建議有關主管部門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理、處罰。

第二十七條水利建設項目法人單位有關責任人員違反財經法規、財經紀律和本辦法規定,應當追究責任的,水利廳內部審計辦公室向有關部門、單位提出追究責任的建議。

第二十八條水利基本建設項目法人單位有關責任人員干擾、阻止、破壞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水利廳內部審計辦公室給予警告和制止,必要時向水利廳有關部門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對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的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有關責任人,由水利廳有關部門追究責任。

第二十九條審計人員辦理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本著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的原則。對、、的審計人員,由水利廳追究審計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六、附則第三十條全部由地方資金進行建設的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由各州、地、縣(市)水務部門可結合當地實際,制定相應的審計制度。

亚洲精品一二三区-久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