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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依據范文1
關鍵詞:城市管理;執法;改革;以人為本
中圖分類號:D9
文獻標識碼: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18.066
城市是一個地區的政治或者經濟或文化中心,是人類活動的集中區域。在城鎮化建設進程不斷加快的環境下,行政機關作為城市管理的主體要切實發揮其管理職能,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法律賦予的權利從而為城市的發展提供有序的管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與社會經濟發展相一致,通過行政執法可以有效解決城市發展中所存在的各種問題,以此實現城市的可持續發展,因此在城市化建設的關鍵時期要進一步完善我國城市行政管理的執法工作。
1.當前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存在的問題
我國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試點啟動于1997年,經過近20年的發展,我國城市行政執法工作取得了不錯的成績:一是我國城市行政執法體系日益完善。隨著全面依法戰略的實施,關于城市管理的相關法律體系在不斷完善,形成了具有實踐性較強的法律體系,為城市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據。二是行政執法的效率得到提高。在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前,我國城市管理一直受“交叉管理”問題的影響,進而導致在執法過程中存在重復執法、多頭執法的問題,嚴重影響城市的發展,而在城市城管部門明確了城市行政執法主體之后,降低了執法的成本,形成了執法合力,為公民提供了良好的城市環境。三是實現了執法形式的多樣化,為行政管理模式改革提供了經驗。尤其是通過運用數字技術,實現了執法的透明度,有效杜絕了各種腐敗行為。
我們在肯定我國城管執法所取得較大成績的同時,也要看到當前我國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中所存在的問題。
1.1我國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保障有待加強
隨著城市的日益發展,城市管理工作越來越復雜,因此需要政府部門加強對行政執法工作的支持力度,然而結合當前的工作效果看,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的保障還不充足:一是政府部門對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的薪酬劃定標準不高。通過調查大多數的城市,尤其是基層城管部門的執法人員,他們大多數屬于“臨時工”,工資水平不高,這樣容易導致他們出現消極執法的情緒;而且基于“臨時工”沒有編制,因此其工資不能從財政資金列出,這樣無形就會增加行政執法的文明難度。二是財政資金對行政管理執法的經費投入存在較大的差異。很多城管部門由于沒有足夠的經費導致其行政執法的設備不完善,最終影響執法效果。
1.2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程序有待規范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程序不規范是當前城管執法中所存在的普遍問題。造成城市行政執法程序不規范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行政執法的相關文件的效力有限,缺乏相應法律的規定。例如地方政府制定的相關法規大部分屬于試行法規,這樣就會導致其約束力不強,進而使得在具體的運行中容易被隨意的解釋與更改;另一方面是由于受到傳統強制行政管理思維的影響,導致在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中缺乏人性化的理念,進而出現了為了執法而執法的錯誤現象。
1.3城市行政執法的手段有待完善
城市行政執法的目的是為公眾提供一個舒適的城市生活、工作環境,如果作為行政執法人員采取暴力行政執法手段必然會引起社會的恐慌,例如近些年發生的城管傷人事件充分表明了公對城管執法行為的否定。野蠻執法的現象容易引發,因此需要相關部門遏制暴力執法、野蠻執法。
2.完善我國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的對策
基于當前我國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中所存在的問題和城市日益發展的需要,提出優化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的對策。
2.1構建完善的城市行政執法的法律法規體系
完善的行政法律法規體系是開展城市管理的前提,基于在城市行政執法中所存在的依據不足的問題:一方面要明確城市行政執法工作的法律授權問題,確定城市行政執法的法律地位,確定城市管理執法機構的合法性,劃分具有法律保障的權利體系。例如針對城市管理執法中所存在的強制執行問題,我國法律要給予明確的規定,從而避免出現暴力執法;另一方面構建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執法保障規范。城市行政執法過程中需要財政給予相應的資金、人力等保障,因此需要法律層面出臺管理行政許可審批、監管以及處罰的法定職責,以此為城市管理工作提供堅定的后盾。尤其是在人員配置方面要建立系統的規則制度規定,以規則制度的形式確定城市行政管理人員的編制問題,保證各項基礎工作順利開展。
2.2健全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體制
首先建立與完善城市管理領導體制,組建垂直領導體制,形成高效的行政管理運行機制;其次整合城管部門的職權,建立責任清晰的崗位制度,推行陽光執法,并且行政執法機關要積極借鑒其他省份的先進管理模式,形成具有地方特色的行政管理機制;最后建立完善的行政執法隊伍培訓機制。行政執法人員的個人素質決定著執法工作的水平,因此要引入準人機制、培訓機制、獎懲機制和退出機制,實現對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隊伍素質的培養與提升。
2.3創新城市行政執法工作方式
一是要完善聯合執法機制,提高執法的效率。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屬于系統的工作,基于城市管理工作的需要,在實踐中應該形成以“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的社會管理體制模式,形成全社會參與的城市管理模式。雖然城管執法機關具有集中城市的管理權限,但是其更多的表現為行政處罰權,并沒有行政強制權,因此需要建立完善的聯合執法機制,將公安、法院以及工商等部門納入到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體系中,以此形成組合。二是引入對話機制,減少野蠻執法、暴力執法。通過對話可以將利益需求方的訴求合理的表達出來,從而實現對問題的根本解決,因此在行政執法過程中行政管理人員要與行政相對人進行協商,形成契約,并且按照契約進行,以此實現城市的和諧發展。
2.4完善行政執法監督制度
完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監督制度首先應該加強行政執法監督的立法工作,通過法制化的方式對監督主體與被監督客體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予以規范,然后結合各地城市化的實情,因地制宜地制定出關于行政執法監督的規范性文件,在注重監督實效的同時,避免監督的無依據和隨意性,從而確保監督的成效。其次,完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的處理及責任追究制度。強化執法機構及執法人員在權力運用過程中的規范意識,不斷加大對權力運行的約束。對此,在監督的過程中,注重對行政執法權的約束和管控的同時,加大相對人權益保護的機制設計。雖然,隨著我國法律制度的不斷完善,行政執法責任的追究程序已經日趨獨立,且對追究程序中的各環節已有相應的規定,但是,可增加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環節,使得責任的追究程序更加公開、透明。通過設置科學、合理的責任追究機制,使得行政執法人員在城市管理的執法實踐中提高服務意識和法治意識,同時亦促使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更好地符合城市化發展的需求。最后,在行政執法的監督力量來源方面,應拓寬監督的渠道,結合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的實情,創設可行的條件,使不同渠道的監督力量得到整合,實行外部監督與內部監督并舉,權力部門的監督、司法部門的監督以及社會監督均能發揮其應有的效能,形成監督的合力。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依據范文2
關鍵詞: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和諧氛圍 以人為本
城市管理與市民群眾的生產生活息息相關,是面向群眾、服務群眾的一項重要公共服務,是實現好、發展好、維護好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的有效途徑,是構建和諧社會的一項重要內容,同時也是社會矛盾多發、容易引發社會不穩定因素的敏感領域。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作為建設法治政府的重要載體,是保證城市機體有序運轉、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力量。因此,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規范行政執法、保護公民權利的大背景下,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必須正視在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中不斷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以人為本,努力構建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的和諧氛圍。
一、構建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和諧氛圍的現實意義
(一)構建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和諧氛圍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倳浿赋?,我們所要建設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應該是民主法制、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這一界定充分揭示了和諧社會的內涵,為我國各個領域工作的開展提出了全新的要求,指明了行動的方向。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肩負著解決沖突與矛盾、消除不和諧因素、維護社會良好秩序、落實行政法治的重要職責,其目的在于提高市民城市意識和整體素質,為居民提供整潔有序的生活居住環境,增強人民群眾遵紀守法、團結互助意識,與構建和諧社會的總體目標是一致的。
(二)構建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和諧氛圍是依法行政的根本要求。依法治國是黨的基本治國方略,而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國的關鍵,也是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的生命線。做好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必須樹立依法行政、以人為本、執法為民的理念,推動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始終在法治的軌道上運行。因此,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必須切實改變過去“重實體、輕程序”的執法模式,杜絕人情執法、關系執法、野蠻執法,進一步提高行政執法的透明度,增強行政執法的公信力,全面構建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和諧氛圍,才能體現政府以人為本、執政為民的管理理念,樹立政府在群眾中的威信。
(三)構建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和諧氛圍是適應城市全面快速發展的需要。構建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和諧氛圍,營造良好執法環境,深入開展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是加快推進城市化進程,全面提升城市競爭力的重要舉措。城市環境作為一種無形資產,是一個城市的 “臉面”,是展示社會文明程度的一扇“窗口”,是樹立對外形象的一張“名片”,只有把城市管理抓上去,把環境做優、做美,才能吸引更多的海內外客商到我市投資興業,引進更多的資金、人才、技術,促進城市經濟和社會各項事業又好又快發展。
二、影響構建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和諧氛圍的制約因素
新形勢下,城市管理面臨的機遇與挑戰并存。在構建和諧社會過程中,城市管理工作總體上是和諧的,但也存在著不少影響社會和諧的矛盾和問題,主要表現在:
(一)城市管理意識不強,為構建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和諧氛圍帶來觀念上的制約。目前,仍然不同程度存在“重建設輕管理”、“重經濟效益輕社會效益”的觀念;仍存在突擊式的管理模式;仍缺乏對城市管理深層次問題的研究;對城市管理的宣傳教育力度不足,全社會和諧共管的良性互動局面有待形成。
(二)城市管理的體制機制尚不完善,為構建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和諧氛圍帶來體制上的障礙。城市管理涉及多個職能部門,存在難以有效協調職能部門的實際困難,對城市管理效果難以形成統一的考核、驗收標準,難以形成統一的工作力度和工作步調,有時職能部門之間互相扯皮、推諉責任,一定程度給城市管理帶來了被動。
(三)市民的城市管理意識薄弱,增加了構建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和諧氛圍的艱巨性。市民自我管理意識欠缺,違法后還蠻不講理的現象較為嚴重;農民工、外來工和失業人員等要融入現代化城市文明,仍需要一個素質逐步提高的過程。
(四)城管執法隊伍綜合素質不高,影響了構建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和諧氛圍的進程。隨著城市規模的不斷擴大,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的任務越來越重,部分執法隊員在執法過程中缺乏換位思考,需進一步增強人性化管理意識;城市管理專業人才匱乏;城管執法文化亟待構建。
三、產生問題的原因分析
(一)部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主體執法不文明。部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在對違法行為進行糾正、制止時,往往采取過激行為,導致“城管打人”的案例屢屢見諸報端。某些城管執法人員尤其是協管員,法律意識淡薄,違反執法程序,常常在不出示任何處罰決定和扣押手續的情況下,強行對執法相對人進行處罰。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主體的不文明執法,嚴重損害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隊伍的整體形象,激化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主體與相對人的矛盾沖突。
(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的工作性質及環境的特殊性。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的工作性質及現實環境決定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不可避免的處于諸多矛盾的風口浪尖,其執法的對象和場所決定了其面臨的執法環境比其他執法主體都更為糟糕。在城市管理中,城管執法部門與執法相對人之間的矛盾可能是其涉及的所有矛盾中最尖銳、最不容易協調的:一方面作為執法方的政府部門確實有權力和責任對城市管理中的違章違法行為進行管理和處罰;另一方面作為執法的相對人確實有許多是迫于生計而不得不從事違法違規行為,而且其從事的工作都是市民日常生活中非常需要的。城管執法對象大部分屬于弱勢群體,這些弱勢群體為了生存不得不從事“違法”活動,這就使他們與城管執法主體發生了直接的利益沖突,甚至分裂成對立的“敵我”兩個陣營。
(三)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政策制度和法規體系不完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在我國還處于探索和試驗階段,缺乏系統、科學的法律規范。城管執法法律地位的不明確使其始終存在著合法性和合理性不足的致命缺陷。全國至今還沒有一部關于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的專門法規,城管執法的法律依據僅僅是《行政處罰法》中關于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規定。城管執法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明顯不足,城管執法主體在執法過程中處于一種尷尬境地:它不僅面臨著執法相對人的質疑,而且在與其他部門打交道的過程中也處于“弱勢地位”。其頒布的規定既得不到執法相對人的認同,也得不到其他部門的配合。同時,也沒有法律對城管執法人員的權利義務、法定職責以及履職范圍等問題作出明確規定,使城管執法人員的執法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濫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現象時有發生,不僅損害了法律的嚴肅性,更是直接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四)政府城市管理理念落后。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中暴露出來的許多問題,其實質反映了社會處于轉型期的大背景下,經濟發展與社會發展的沖突、傳統管理手段與多元化社會中日益復雜的管理對象之間的沖突。長期以來,我國實行政府社會高度合一的管理模式,政府把對社會公共事務的管理看成僅僅是政府的管理。這種一元化的城市管理理念在城管執法中的體現就是:政府是城管執法的唯一主體。這種以行政執法機關為單一主體的城管執法模式,在實際執行中最大的弊端在于其他主體在城管執法中的參與權被剝奪了,使政府執法部門和執法對象處于直接對立的境地。二者之間缺乏一種矛盾緩沖機制,逐漸導致了今天城管執法的現實困境。
四、構建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和諧氛圍的對策與建議
解決這些問題必須要有清醒的認識,必須解放思想,迎難而上,有所作為,切實增強服務城市建設、保障城市管理的責任意識,要扎扎實實抓好“依法行政,執法為民”的主題教育,切實把城管執法放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大環境中來思考,放在保障城市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中來建設,以創新的精神,扎實推進城管執法工作的科學發展,為整個社會的和諧進步提供良好環境。
(一)要在統籌城鄉發展的歷史進程中謀劃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隨著城鎮化進程的加快,不同地區之間的人口流動,使城鄉之間發展的不平衡導致的各種矛盾,擺在了城市管理者的面前。城鄉統籌是一場廣泛而深刻的變革,涉及整個社會管理構架的重組和社會利益格局的調整,我們必須跳出傳統思維方式,科學認識城鄉統籌發展的內涵,在城管執法工作中既要維護好城市環境,又要保障各種人群的根本利益。要提高化解矛盾的水平,按照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原則和方法,做到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寬容以待、耐心說服、冷靜處理,使管理對象心悅誠服、對處理結果平和接受,從而有效地化解矛盾糾紛。要突出長效管理,把城市管理的重點放在建立長效機制上,變突擊查處為經常服務,變政府部門單一型管理為全民參與型管理,使城管執法工作永葆生機和活力。
(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必須樹立“以人為本”的理念。以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中出現問題最多的流動商販占道經營為例。首先,我們必須明確在公民的所有權利中,生存權是最重要的。在經濟條件沒有那么發達的情況下,重視人的基本權利比城市的整潔更加重要。因此,采取更加寬容的、以人為本的城管執法理念是一種更加理性的選擇。其次,從一元治理轉向多元治理。城市是人民的城市,“人民城市人民管,管好城市為人民”不應只是一句口號,它更應該體現在政府的城管理念和具體政策中。因此,必須改變政府長久以來以控制性管理為主的思維方式和城管執法單一主體的狀況,使企業、公眾和各類非政府組織參與到城市管理中,形成政府與社會共同治理的良好局面,實現城管執法領域里的“善治”。
(三)具體制度上需要體現執法相對人和公眾的權益。首先,從“只堵不疏”到“堵疏結合”,為城管執法相對人謀求出路。提供公共服務,滿足百姓需求是政府的責任,只要政策引導得當,城管執法相對人也會選擇合作而非對立的方式。以在各城市普遍出現的“夜排檔”為例,一些大城市的中心城區可以根據市民需要,指定時間、地點經營,為流動商販向坐商轉化提供條件。而在一些小城鎮可以在城郊為這些分散在城市中的商販建立集中經營的場所,既可以減少與流動商販“打游擊”、美化市容,又可以使商販們有了合法的經營場所。其次,建立城管執法重大案件聽證制度。城管執法部門應對一些涉及面廣,對市民生活影響比較大的執法決策以及符合聽證條件的案件按照法定程序公開舉行聽證,將執法范圍、職責、收費標準、辦案程序等內容向社會公開,充分聽取相對人、社會公眾以及各類非政府組織的意見和建議,強化社會對城管執法部門工作的監督,使城管執法決策更加體現公眾利益。
(四)加強非政府組織在城管執法中的作用。非政府組織參與城管執法,不僅可以直接分擔和減少城管執法部門的工作量,而且相對于政府而言,非政府組織更接近社會基層,更能為民眾特別是弱勢社會群體服務。目前加強非政府組織在城管執法中的運用途徑主要有兩個:一是大力發展城管執法志愿者組織。城管執法志愿組織的壯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緩解城管執法工作任務繁重、人力不夠、經費緊缺的現狀。二是推進城管執法的社區化。隨著傳統“個人―單位―國家”管理模式的削弱,“單位制”在城市管理中的地位逐漸消失,城市居民的經濟、社會與文化生活越來越多地與其所在社區發生緊密的聯系,城市社區因此成了社會整合的重要依托和載體。社區在城市管理中的作用日益重要,依賴于社區里各類非政府組織的作用來推進城管執法社區化的實質,就是讓社區中的非政府組織和居民以主體姿態參與到城管執法中??梢圆扇〉拇胧┯?對那些為社區老年人、婦女、兒童、殘疾人、下崗失業人員等特殊群體服務的公益性非政府組織,政府要給予政策傾斜;開辟非政府組織參與管理社區事務的渠道,促進居民自治格局的形成; 通過與高校合作開設培訓班等多種形式,加強社區內非政府組織的人才建設。
(五)建立和完善城管執法相關法律法規。針對城管執法部門法律地位不明確和在執法過程中缺乏執法具體標準的現狀,當務之急就是盡快制定出一部專門的有關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的法律,使城管執法部門能夠得到執法相對人更大的認同,使其在與其他部門協調的過程中能有足夠的權威和獨立性,解決其合法性不足的問題。同時加快建立權責明確、行為規范、監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使城管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有具體的處罰標準,壓縮自由裁量權彈性,避免出現隨意收費、任意罰款、的“城管現象”,不斷提高依法行政和嚴格執法的質量和水平。
(六)要在改善民生、構建和諧中體現城管執法的文明素養。中央強調,經濟發展要堅持好字當先,要更加重視改善民生,促進社會和諧,要逐步解決好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改善民生、構建和諧是當今時代的主題,建設文明城管,堅持文明執法與嚴格執法相結合是時代對城管執法工作的新要求。執法必須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并將其體現在一系列維護好、發展好、實現好群眾利益的政策舉措上,體現在法律制定與實施過程中的人文關懷上。確立“執法就是服務,執法就要服務,執法必須服務”的執法理念,必須堅持服務在先的原則,把方便市民、服務市民、造福市民作為基本職責,力求“服務、管理、執法”的有機統一。在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中,決不能以犧牲群眾利益為代價換取城市發展,特別要注意急人所急,幫人所難,在維護環境秩序的同時,兼顧好群眾的就業和生活問題。
(七)要在信息化建設中研究城管執法工作有效開展的最佳途徑。目前,數字化已引入城市管理,給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帶來了全新的發展空間,促進了政府管理模式由傳統的管制型向以高效、務實、透明、廉政為特征的服務型轉變。這不僅充分體現了“精細化、網格化、信息化、人性化”的現代管理理念,也為實現城市管理模式創新奠定了技術基礎。推進城市管理網格化,是提高城市現代化水平的重要途徑,是加快轉變政府職能的重要手段,是堅持以人為本、為民服務的重要體現,是群眾參與城市管理、監督政府的重要平臺。城管執法一定要牢牢把握住時代的脈搏,進一步解放思想,堅決破除陳舊落后的思維方式和管理理念,積極引入和創新以建立數字化城管為平臺的執法體系,不斷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依據范文3
為了有效推進××區的城市管理依法行政工作,確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依法行使職權,防止執法違法的事件發生,最大限度保護行政執法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區城管局于今年成立了以局長蔡新林任組長,分管副局長鄭利華任副組長,局綜合執法科、政工人事科、目標督查科為成員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成員的行政執法督察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綜合執法科,科長尹宏任辦公室主任,劉繼麗、廖福安、劉玉梅同志為督察員,負責全局行政執法督察的日常工作。
二、建立制度落實責任
為保障行政執法督察工作有效地開展,行政執法督察辦公室制定了《行政執法督察辦公室工作職責》、《行政執法督察人員工作職責》,并制定了××區城市管理局《行政執法督察辦法》,辦法對督察的范圍、督察方式,督察內容做了詳盡的規定和布署,使工作有目標、有標準、有要求、有獎懲,在日常工作中有專人定期、不定期開展效能督察,并將督察結果及時通報,保證了規章制度落到實處。
三、加強宣傳轉變觀念
為嚴格執法紀律,進一步提升城管形象,實現爭創一流的城管執法隊伍目標,我局始終把執法督察工作看作是一項直接關系到是否依法執法、文明執法,能否提高城管形象的一項重要工作來抓。
1、今年以來,我局結合創建全國文明工作,有針對性地開展了一系列“城管進社區、送法下鄉”的法律法規宣傳活動,以進社區挨家逐戶的宣傳方式,大力宣傳城市管理法律法規和知識,精心構建社會參與城市管理的平臺,廣泛發動市民群眾積極參與城市管理實踐活動。
2、根據年初制定的《××區城管局2009年普法依法治理培訓工作實施方案》,一是就城市管理當前面臨的形勢、任務及對策;依法行政和城管執法的難點問題;行政執法、處罰過程中應注意的問題;行政執法責任制等進行了專題講座。二是定期開展專業法律、法規知識培訓,進一步提升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內容熟悉度,掌握實施行政處罰的基本工作程序和基本業務技能、管理標準,提高應知應會能力。三是通過執法文書使用制度培訓,建立了案卷評查制度,對不符合要求的案卷及時進行糾正,保證辦案質量和案卷歸檔水平。進一步提高執法人員對城管工作的正確認識和理解,端正心態,樹立信心,完善工作方法,提高應變能力。四是多次組織全局執法人員認真學習相關《××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關于敬禮、告知、執法的程序規定》、《××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督察工作考評辦法》和《××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紀律督察暫行辦法》等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并給各派駐鄉鎮執法中隊轉發了《關于創建全國文明城市期間大力開展文明執法嚴肅執法紀律的通知》,要求大家統一思想和認識,轉變執法觀念,認真履職到位,文明執法。
四、理清依據明確職能
重點抓了三項工作:一是梳理執法依據,推行公開透明。按執法行為的種類,如行政檢查、行政強制、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分別將每項執法依據進行了篩選梳理,細化到具體條款和標準,理清職權7大類162項,并通過區城管局網站,將梳理結果全部向社會公布。二是規范自由裁量權,推動執法標準化。對《四川省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處罰標準進行分類量化,縮小了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幅度和標準,上報區政府法制辦公室。三是加強業務指導,規范執法行為。用于指導執法隊員的執法行為,推動了執法工作的規范化。
五、嚴格程序確保質量
從八個方面明確規范執法內容和標準:即執法權限合法、執法程序合法、違法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標準、執法言行規范、文書填寫規范、執法監督有力和檔案管理規范。按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進一步細化了一般程序、簡易程序的執法流程和審批步驟,加強了案件辦理的審核監督,促進了辦案質量的提高。
六、嚴格督察,成效明顯
1、在隊伍自身建設方面,我們始終圍繞“外樹形象、內強素質”搞好行政執法隊伍建設,嚴格隊容風紀,要求執法人員持證上崗、著裝整齊,切實達到儀容端正、風紀嚴謹、統一規范的管理要求,局行政執法督察辦將行政處罰案件簡易程序和一般程序以及執法人員上崗執勤執法的規范操作程序繪制成掛圖,使每個隊員能夠熟記業務技能和上崗要求,從源頭上防止執法違法現象發生。經常在執法隊伍內部開展警示教育活動,結合省內外城管工作的典型案例,引以為鑒,防止和避免執法違法行為發生。
2、現場執法督察方面,一是局屬行政執法大隊每次重大活動或者整治行動,局領導都親到現場進行指揮,督察工作人員監督到位,即時指出問題,對不按要求著裝、不按“三步走”程序執法的個別人員進行嚴肅批評并記錄在案,并下發督察建議書;二是加強對派駐中隊的督察。重點督察是否按要求著裝、是否按程序執法、有無不作為現象、有無吃拿卡要現象等,對存在的問題以督察通報的形式要求其進行立即整改,并將結果納入年底對各派駐中隊的目標考核中。今年,我局行政執法督察辦公室共對6次重大綜合整治行動進行了全程監督;日常監督檢查共計25次發出督察建議書12份。
2009年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督察工作,在規范城管行政執法行為,保障和監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依法行使職權、認真履行職責、保護行政執法相對人合法權益、防止和糾正不依法執法、不文明執法、不認真履行法定職責等方面收到了一定的成效,為實現認真履行職責、提升城管執法隊伍形象、建立和諧城管的目標提供有力保障。
七、2010年行政執法督察工作思路:
1、認真貫徹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精神,全面落實市委十一屆六次全會精神,結合全省城鄉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繼續加大執法督察工作力度,把行政執法督察各項規章制度真正落到實處。
2、加強對各派駐鎮執法中隊行政執法的監督和指導,進一步規范行政執法行為。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依據范文4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垃圾管理,改善環境衛生,創造整潔、優美的城市環境,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建設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山東省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市城市規劃區內城市垃圾的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等處置活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垃圾是指城市單位和居民所產生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業垃圾及其它廢棄物。
第四條*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是市政府負責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對城市垃圾實行統一管理。*市環境衛生管理處對城市生活垃圾統一清運、處理,負責市政府規定范圍內生活垃圾的收集。區環境衛生管理單位按規定的管理權限,負責區轄范圍內垃圾的收集工作。
第五條城市垃圾處理逐步實行無害化、資源化和減量化。
第六條城市垃圾實行統一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自行清運、處理垃圾。
第七條按照“垃圾產生者對垃圾處理承擔責任”的原則,建立垃圾處理收費制度。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按規定繳納垃圾清運、處理費。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環境衛生的義務,并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監督、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
第九條舊城改造、新區開發、新建住宅小區和新(擴)建城市道路、大中型企業、集貿市場、商場、車站、飯店等公共場所,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國家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配套建設生活垃圾轉運站、密閉式垃圾收集容器、果皮箱(桶)。已建成的住宅小區、大中型企業、集貿市場等未按規定設置上述設施的,應由原開發單位或產權所有單位限期補建。
第十條工程建設單位配套建設的垃圾轉運站、收集容器,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參與對垃圾轉運站、收集容器設計方案的審查和竣工驗收。驗收不合格的,整體工程均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拆除、占用或損壞垃圾轉運站、收集容器。因建設需要必須拆除垃圾轉運站、收集容器的,建設單位應事先向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提出拆建方案,經批準拆建的,應先建設后拆除,誰拆誰建。
第十二條生活垃圾收集實行袋裝化,并逐步實行分類收集。城市居民必須按規定時間、地點和方式倒放生活垃圾。單位處理產生的生活垃圾,必須向市環境衛生管理處申報,按規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收集到指定的垃圾轉運站(點),不得任意傾倒。
第十三條城市生活垃圾收集,按下列規定分工負責:
(一)城市道路及兩側單位、門店的生活垃圾,由市、區環境衛生管理單位按規定的管理權限分工負責收集;
(二)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的生活垃圾,由物業管理單位負責收集;沒有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及其他居民區的生活垃圾,由其街道居委會負責收集;村莊內的生活垃圾,由村(居)委會負責收集;
(三)城鄉結合部無人管理地段的生活垃圾,由街道辦事處界定村(居)委會負責收集;
(四)集貿市場的生活垃圾,由市場開辦單位負責收集;
(五)機關、團體、部隊、院校、企事業單位產生的生活垃圾、生產垃圾,由本單位負責收集;
(六)車站、廣場、公園、公共綠地、河道溝渠、游(娛)樂場所產生的生活垃圾,由其管理單位或產權單位負責收集;
(七)經批準早市、夜市、沿街攤點,其經營者應配備垃圾收集容器,負責收集各自產生的生活垃圾;
(八)城市規劃區內鐵路沿線的生活垃圾,由鐵路部門負責收集。
第十四條嚴禁將工業、醫療等行業產生的有害固體廢棄物、建筑垃圾、渣土、污水倒入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禁止在垃圾容器內焚燒樹葉、雜物。
第十五條城市生活垃圾由市環境衛生管理處實行有償統一清運,不得委托其他單位或個人清運。
垃圾轉運站(點)的生活垃圾清運要做到日產日清,不得堆積。道路兩側垃圾容器內的生活垃圾,清運人員必須在早7點前清運完畢。
第十六條生活垃圾運輸車輛必須做到密閉化,經常清洗,保持整潔、衛生,運輸中不得揚撒、遺漏。
第十七條城市生活垃圾必須清運到指定的垃圾處理場,進行無害化處理。嚴禁亂拉亂倒垃圾。
第三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
第十八條本辦法所稱城市建筑垃圾是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以及居民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所產生的棄土、棄料及其他廢棄物。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是指對建筑垃圾的傾倒、運輸、中轉、回填、消納、利用的管理。
第十九條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應當根據城市內的工程施工情況,制定建筑垃圾處置計劃,合理安排各類建設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
第二十條需要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應向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提出申請,獲得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后,方可處置。申請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需具備以下條件:(一)提交書面申請(包括建筑垃圾運輸的時間、路線和處置地點名稱、施工單位與運輸單位簽訂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納場的土地用途證明);
(二)有消納場的場地平面圖、進場路線圖、具有相應的攤鋪、碾壓、除塵、照明等機械和設備,有排水、消防等設施,有健全的環境衛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三)具有建筑垃圾分類處置的方案和對廢混凝土、金屬、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四)具有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行駛證;
(五)具有健全的運輸車輛運營、安全、質量、保養、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六)運輸車輛具備全密閉運輸機械裝置或密閉苫蓋裝置、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和相應的建筑垃圾分類運輸設備。
第二十一條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應當在接到申請后的20日內作出是否核準的決定。予以核準的,頒發核準文件;不予核準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禁止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
第二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筑垃圾。
第二十四條建筑垃圾儲運消納場不得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險廢物。
第二十五條收集建筑垃圾應文明作業,不得亂拋亂扔、亂堆亂放。確需在施工現場暫時存放的,應在場內造點集中存放,并有效遮蓋。
第二十六條施工單位應加強施工現場周邊和出入口環境衛生的管理,防止建筑垃圾擴散污染周圍環境衛生。從事道路或管線施工者,應將施工區域有效隔離,防止建筑垃圾擴散污染道路。
第二十七條工程竣工或房屋拆除后,施工單位必須在7日內(占道施工的應在3日內)將建筑垃圾全部清理干凈,并按照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的規定處置,防止污染環境。
第二十八條施工單位不得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運輸。
第二十九條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建筑垃圾時,應當隨車攜帶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按照規定的運輸路線、時間運行,不得丟棄、遺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準范圍承運建筑垃圾。
第三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三十一條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應加強對建設、施工單位和承擔建筑垃圾運輸、處理單位的監督、檢查。嚴禁不按規定地點亂堆亂倒建筑垃圾,嚴禁在運輸垃圾途中揚撒、遺漏,嚴禁運輸垃圾車輛帶泥出入。
第四章罰則
第三十二條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依據《山東省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第二十七條第(四)、(五)、(八)、(十一)項規定,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并處以下罰款:
(一)不按規定時間傾倒生活垃圾的,個人每次罰款5—20元,單位每次罰款50—200元;不按規定地點傾倒和隨意堆放生活垃圾的,處以每立方米50元罰款,垃圾不足1立方米的,處50元以下罰款;
(二)不按規定收集、清運、處理生活垃圾的,處以10—500元罰款;
(三)攤點經營者亂扔、亂倒生活垃圾污染環境的,處以20元以下罰款;
(四)在公共垃圾容器內焚燒樹葉和生活垃圾的,處以5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依據《山東省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拆除或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處以罰款:
(一)未經批準,擅自拆除垃圾收集容器的,處以2000元以下罰款;(二)未按批準的垃圾收集容器拆遷方案進行拆遷的,處以5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對向城市河道、水面傾倒工業廢渣、城市生活垃圾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九條第(四)項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依據建設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以罰款:
(一)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筑垃圾的。
單位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行為之一的,處3000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個人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行為之一的,處200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處3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建筑垃圾儲運消納場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依據建設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施工單位未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環境污染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依據建設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施工單位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處置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依據建設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建筑垃圾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建筑垃圾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依據建設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依據建設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依據建設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施工單位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建設單位、運輸建筑垃圾的單位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經核準擅自處置建筑垃圾的;
(二)處置超出核準范圍的建筑垃圾的。
第四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依據建設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循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依據范文5
市政府法制辦:
按照省政府法制辦《關于組織開展城市管理行政處罰案卷評查活動的通知》(皖府法〔〕23號)的要求,我局制定了自查工作方案,嚴格對照《安徽省行政處罰案卷評查標準(試行)》,對1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按照一般程序實施行政處罰并已辦結的案卷逐卷逐項地進行了自查?,F將自查情況匯報如下:
一、基本情況
1月至6月,我局已辦結的行政執法案件共162件(未含拆除違法建設案件),其中拆除違法建設案件40件,一般程序行政處罰案件9件,簡易程序行政處罰案件122件。按照皖府法〔〕23號文件要求,我局專門組織人員對所有執法案卷進行了自查自評,行政執法案卷工作有較大提高。
(一)職責明確、主體合法。嚴格按照《關于設立六安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的批復》(皖編辦〔〕51號)文件精神和《六安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實施辦法》規定的職權進行管理和執法,所辦理的案件均屬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的職權范圍,無越權管理、越權處罰、的行為;所有辦案執法人員均取得行政執法資格,都做到持證上崗。
(二)程序到位、手續完備。執法辦案均嚴格按照立案、調查取證、事先告知、審查決定、送達和執行等法定程序依次進行,依法告知當事人的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充分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執法辦案的每個步驟都嚴謹規范,每個環節、每道手續都有相應責任人員簽字認可,每個案件都由機關負責人簽批。
(三)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行政處罰案件所認定的違法事實既有合法有效的當事人詢問筆錄、書證材料、視聽資料,還有相關職能部門的協查報告,較多種類證據的關聯性、證明力較強,對當事人違法事實認定比較清楚。
(四)裁量合理、處罰適當。按照法定程序,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客觀分析當事人違法行為的具體情節、性質、主客觀原因、社會危害程度等,重大案件集體討論決定,適用法律依據正確,適用法律條款準確,作出的處罰決定合法合理。
(五)制作規范、歸檔及時。按照《六安市行政處罰案卷評查標準》的要求,行政處罰案卷文書制作比較規范,案件卷宗整理做到一案一卷,且格式統一、目錄清晰、排序一致、材料齊全、裝訂整齊,案卷比較整潔,并及時進行歸檔保存。
(六)辦案嚴謹、責任明確。制訂了《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規定》、《行政執法人員及工作人員紀律處分規定》等規定,嚴格執行執法責任制,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將工作職責明確到崗、落實到人。截止目前,還未出現因執法過錯而被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
二、存在不足
1、調查取證方面。調查取證能力需進一步加強,行政處罰所收集的證據材料基本是證明違法行為發生的證據,對反映當事人違法行為的具體情節、主客觀原因、社會危害程度等證據材料收集較少。
2、筆錄制作方面。部分案卷的詢問筆錄中,執法人員的詢問不夠全面、具體,內容表述不夠規范、準確,邏輯關系不強。
3、案卷整理方面。行政執法案卷制作、歸檔需進一步規范,部分案卷存在材料大小不一、新舊文書混用等問題。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依據范文6
第二條本暫行辦法適用于本區東部新區內各項建設工程施工活動的監督和管理,具體范圍為東至西環二路,南至318國道,西至318國道外環線,北至湖織大道。
本暫行辦法所稱建設工程包括房屋及其附屬設施建設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工程。
本區東部新區內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其他單位的建設施工活動,均應遵守本暫行辦法。法律、法規、規章對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主管部門依法管理和監督本區文明施工管理工作,具體負責本暫行辦法實施。
城建交通、安全、消防、衛生、環保等部門各司其職,配合做好文明施工的各項管理工作。
第四條建設工程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采取措施,保障作業環境,市容環境衛生質量和人員健康安全。
第五條施工單位應當組織編制、實施文明施工方案,建立安全、防火、治安防護和衛生等制度,落實文明施工責任,實行文明施工目標管理。
第六條本區東部新區內所有建設項目在開工前,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并與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主管部門簽訂《文明施工管理責任書》后方可辦理《施工許可證》。
第七條建設單位在編制建設工程概算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確定建設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并明確支付計劃。
建設單位在建設工程開工前,應當將建設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支付計劃報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主管部門備案。
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確保建設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顚S?,在財務管理中單獨列出費用清單,并接受區城鄉建設與交通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八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批準的施工范圍內組織施工。施工單位不得擅自占用道路,確需占用道路進行作業的,應當報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主管部門批準,并按核定的收費標準繳納道路占用費后方可占用。
第九條施工現場應當使用符合規定的全封閉安全防護網罩,防止高空墜物和揚塵。安全防護網罩應當保持清潔。
第十條施工現場四周必須按規定設置連續、封閉的圍擋(墻)。圍擋(墻)應當穩固、安全,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圍擋(墻)應當在工程施工前建設完畢;
(二)高度不得低于1.8米,外表應當平整、美觀;
(三)大門應當采用金屬材料且應做好白化、美化等措施。
第十一條施工現場必須設置施工標志牌或者施工現場總平面布置圖。
施工現場場地內保持整潔,建筑材料應當分類整齊堆放于施工總平面圖劃定的區域之內,并懸掛名稱、品種、規格等標識牌,不得混放,不得侵占場內道路及安全防護等設施。
第十二條施工現場廢棄的渣土、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必須及時按照規定辦理有償清運和處置的委托手續,生活垃圾必須做到日產日清。運輸應當采用密閉式運輸車輛或者采取覆蓋措施。
禁止在施工現場焚燒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
第十三條施工可能造成周邊單位、居民出入障礙或者道路交通堵塞的,施工單位應當事先采取有效措施,并設置文明公益標語和警示標志。
第十四條施工現場應當設置辦公室、宿舍、食堂、廁所、沐浴間、開水房、密閉式垃圾站(或容器)及盥洗設備等臨時設施,辦公、生活設施應當科學合理布局,其管理標準應當符合《*中心城區環境衛生秩序管理標準》的有關規定。
施工現場的施工區域與非施工區域應當分開設置,并保持安全距離。施工區域或者危險區域應當有醒目的警示標志,并采取安全保護措施。
第十五條施工現場應嚴格按照防汛要求,設置連續、通暢的排水設施和其他應急設施,防止泥漿、污水、廢水堵塞地下水道和排水河道,防止污染周圍環境。
第十六條運輸建筑材料、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車輛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在運輸過程中飛揚、泄露、遺撒或流溢,保證在行駛途中不污染道路和環境。
第十七條運輸建筑材料、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車輛裝運量應以車輛額定荷載和有效容積為限,不得超重、超高運輸。
第十八條施工現場出入口路面必須硬化,并在施工圍擋(墻)內設置車輛沖洗設施,面積要大于停放一輛工程運輸車。
施工現場應當設置排水溝及沉淀池,施工污水經沉淀后方可排入城市排水設施或者河流。
第十九條城市新路禁止開挖,其他道路確需挖掘或者維修的,應當先報區城鄉建設與交通主管部門審批,獲準施工后繳納相應的保證金,并由具備資質的單位進行施工。
第二十條建設工程竣工后,施工單位應當及時拆除臨時設施、圍擋(墻),并對施工現場及受影響的周邊環境進行清潔。
第二十一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將文明施工納入監理范圍,發現不符合文明施工要求的行為,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施工單位拒不整改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二條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文明施工資料;
(二)進入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糾正違反文明施工要求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主管部門舉報違反本暫行辦法的行為。
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主管部門應當公開舉報電話、信箱、電子郵箱,建立舉報處理制度。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暫行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據《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處以罰款:
(一)臨時設施和建筑材料等未按照規定設置和堆放的,處以二百元至二千元的罰款;
(二)未按規定在建設工程施工現場設置連續、封閉的圍擋(墻)的,處以二百元至二千元的罰款;
(三)臨街工地不設護欄或者護攔不符合要求,停工場地不及時整理或者竣工后不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的,處以二百元至二千元的罰款;
(四)未在施工現場主要出入口設置車輛沖洗設施的,處以二百元至二千元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暫行辦法,運輸液體、泥沙、散裝貨物不作密封、包扎、覆蓋,造成泄漏、遺撒或車輛帶泥運行污染路面的,由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主管部門依據《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對每輛(次)處以二百元至二千元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暫行辦法,施工場地的泥漿、污水外流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由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主管部門依據《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處以二百元至二千元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暫行辦法,建設單位未提供建設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的,由區城鄉建設與交通主管部門依據《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該建設工程停止施工。
第二十八條依照本暫行辦法作出的行政處罰,應即時出具行政行政處罰決定書。罰沒收入,按規定上繳財政,專項用于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
第二十九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條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行政執法人員、、或有其他違法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本區其他各鄉鎮范圍內的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參照本暫行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