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藥管理實施辦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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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管理實施辦法

農藥管理實施辦法范文1

(討論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農作物種子市場管理,,確保農業生產安全,維護種子經營者、使用得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民增收、企業增效,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主要農作物品種包括水稻、玉米、小麥、油菜及薯類作物新品種等。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品種試驗”是指進入本縣轄區的農作物新品種需進行的區域試驗和生產試驗,不包括種子的研發、繁育等種子生產。

第二章種子登記備案管理

第五條:為規范種子經營市場,掌握全縣主要農作物品種結構及種質資源,縣內外國營、民營及個體種子經營企業凡在本縣轄區內經營銷售的品種均需事先在農業綜合執法大隊進行種子登記備案。

第六條:種子登記備案需同時提供以下資料:

(一)品種審定機關頒發的品種審定證書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公告復印件。

(二)品種介紹資料,包括品種特征特性、適宜地區及產量水平,主要栽培技術要點等。

(三)提供計劃經營銷售的品種數量及網點分布等書面材料。

第七條:縣內種子企業、農技推廣單位自主引進的主要農作物品種或試驗示范材料亦應申報登記備案。

第三章品種試驗管理

第八條:為確保農業生產安全,凡初次進入或計劃進入本縣轄區內經營銷售的主要農作物品種應進行區域試驗或生產試驗。

第九條:國審、省審通過的、初次進入本縣轄區經銷的主要農作物新品種必須進行生產性試驗(縣試驗點在同一生態區不少于2個,每個試驗點的種植面積不少于1畝),有一年以上生產性試驗資料、證明其先進性適應性,方可經營推廣。

第十條:國審、省審、外省審定通過的、其種植區域不涵蓋本行政區域擬進入縣轄區經營銷售的主要農作物新品種應同時進行區域試驗和生產試驗。同一生態區區域試驗設2—3個點,試驗設重復2—3次,每個處理面積不少于0.02畝;生產試驗不少于2個點,每個點的種植面積不少于一畝。

第十一條:主要農作物新品種試驗程序:

(一)品種所屬單位(以下簡稱甲方)向農業綜合執法大隊提出試驗申請,經研究同意后確定農業技術推廣單位(以下稱乙方)負責試驗實施。

(二)甲、乙雙方在農業綜合執法大隊的監證下簽訂“農作物新品種試驗協議書”。

(三)甲方按試驗性質和要求無償提供試驗種子、品種資料和試驗費用;承擔因品種本身缺陷(非人為及氣候因素)所造成種植戶的減收補償。

(四)乙方嚴格按農作物田間試驗方法主持試驗工作。試驗結束后如實公正地向甲方呈報試驗總結報告,并抄報農業綜合執法大了存檔備案。

第十二條:縣內種子、農技推廣單位自主引進的農作物品種或試驗示范材料也要安排區域試驗和生產試驗。試驗結果應報送農業綜合執法大隊存檔備案。

第四章種子經營管理

第十三條:××縣農業綜合執法大隊依法監督管理全縣農作物種子市場。農作物種子經營實行許可證制度。經營(或代銷)人員需持證上崗。種子經營許可證的換證、年檢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國審、省審,審定通過的經在本縣轄區試驗適宜種植,并辦理了品種登記備案的主要農作物新品種可進入本縣轄區經營銷售,縣農業綜合執法大隊依法保護縣經營權益。

第十五條:依照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經區域試驗和生產試驗,對適宜本縣轄區種植的新品種,在辦理完善引種等相關手續后可進入本縣轄區經營銷售。

第十六條:經生產試驗證明,對不適宜在本縣轄區內種植的品種,無論審定與否均不得進入本縣經營銷售。

第五章違約責任

第十七條:縣內外國營、民營及個體種子經營企業,不執行本辦法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據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一)不如實如期申報經營品種登記備案而擅自進入本縣轄區經營銷售的;,

(二)對應參加區域試驗或生產試驗而拒絕參加試驗,直接進入本縣轄區經營銷售的。

第十八條:縣內外國營、民營及個體種子經營企業,不執行本辦法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據相關法規予以加重處罰:

(一)隱報、謊報經營品種,對本縣生產造成損失的;

(二)對不宜本縣轄區種植而強行進入本縣經營銷售造成生產損失的;

(三)經營經試驗不適宜本縣轄區種植品種造成生產損失的;

(四)經營未經審定品種造成損失的;

(五)以“示范”種植為名,將未審定種子售給或變相給種子代銷戶的,無論數量大小,視為擅自經營推廣未審定品種從嚴查處。

第六章附則

農藥管理實施辦法范文2

第一條為了保證《農藥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貫徹實施,加強對農藥登記、經營和使用的監督管理,促進農藥工業技術進步,保證農業生產的穩定發展,保護生態環境,保障人畜安全,根據《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農業部負責全國農藥登記、使用和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制定或參與制定農藥安全使用、農藥產品質量及農藥殘留的國家或行業標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協助農業部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農藥登記,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藥研制者和生產者申請農藥田間試驗和臨時登記資料的初審,并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藥監督管理工作。

縣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藥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農業部農藥檢定所負責全國的農藥具體登記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農藥檢定機構協助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農藥具體登記工作。

第四條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必要時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法定條件的機構實施農藥監督管理工作。受委托單位不得從事農藥經營活動。

第二章農藥登記

第五條對農藥登記試驗單位實行認證制度。

農業部負責組織對農藥登記藥效試驗單位、農藥登記殘留試驗單位、農藥登記毒理學試驗單位和農藥記環境影響試驗單位的認證,并發放認證證書。

經認證的農藥登記試驗單位應當接受省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農業部制定并《農藥登記資料要求》。

農藥研制者和生產者申請農藥田間試驗和農藥登記,應當按照《農藥登記資料要求》提供有關資料。

第七條新農藥應申請田間試驗、臨時登記和正式登記。

(一)田間試驗

農藥研制者在我國進行田間試驗,應當經其所在地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農藥檢定機構初審后,向農業部農藥檢定所提出申請。經審查批準后,農藥研制者持農藥田間試驗批準證書與取得認證資格的農藥登記藥效試驗單位簽訂試驗合同,試驗應當按照《農藥田間藥效試驗準則》實施。

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農藥檢定機構對田間試驗的初審,應當在農藥研制者交齊資料之日起一個月內完成。

境外及港、澳、臺農藥研制者的田間試驗申請,直接向農業部農藥檢定所提出。

農業部農藥檢定所對田間試驗申請,應當在農藥研制者交齊資料之日起三個月內給予答復。

(二)臨時登記

田間試驗后,需要進行示范試驗(面積超過10公頃)、試銷以及在特殊情況下需要使用的農藥,其生產者須申請原藥和制劑臨時登記。其申請登記資料應當經所在地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農藥檢定機構初審后,向農業部農藥檢定所提出臨時登記申請,由農業部農藥檢定所進行綜合評價,經農藥臨時登記評審委員會評審,符合條件的,由農業部發給原藥和制劑農藥臨時登記證。

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農藥檢定機構對臨時登記資料的初審,應當在農藥生產者交齊資料之日

起一個月內完成。

境外及港、澳、臺農藥生產者,直接向農業部農藥檢定所提出臨時登記申請。

農業部組織成立農藥臨時登記評審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農藥臨時登記評審委員會一至二個月召開一次全體會議。農藥臨時登記評審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農業部農藥檢定所承擔。

農業部農藥檢定所對農藥臨時登記申請,應當在農藥生產者交齊資料之日起三個月內給予答復。

農藥臨時登記證有效期為一年,可以續展,累積有效期不得超過四年。

(三)正式登記

經過示范試驗、試銷可以作為正式商品流通的農藥,其生產者須向農業部農藥檢定所提出原藥和制劑正式登記申請,經國務院農業、化工、衛生、環境保護部門和全國供銷合作總社審查并簽署意見后,由農藥登記評審委員會進行綜合評價,符合條件的,由農業部發給原藥和制劑農藥登記證。農藥生產者申請農藥正式登記,應當提供兩個以上不同自然條件地區的示范試驗結果。示范試驗由省級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技術推廣部門承擔。

農業部組織成立農藥登記評審委員會,下設農業、毒理、環保、工業等專業組。農藥登記評審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每年召開一次全體會議和一至二次主任委員會議。農藥登記評審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農業部農藥檢定所承擔。

農業部農藥檢定所對農藥正式登記申請,應當在農藥生產者交齊資料之日起一年內給予答復。農藥登記證有效期為五年,可以續展。

第八條經正式登記和臨時登記的農藥,在登記有效期限內,同一廠家或者不同廠家改變劑型、含量(配比)或者使用范圍、使用方法的,農藥生產者應當申請田間試驗、變更登記。田間試驗、變更登記的申請和審批程序同本《實施辦法》第七條第(一)、第(二)項。變更登記包括臨時登記變更和正式登記變更,分別發放農藥臨時登記證和農藥登記證。

第九條生產其他廠家已經登記的相同農藥的,農藥生產者應當申請田間試驗、變更登記,其申請和審批程序同本《實施辦法》第七條第(一)、第(二)項。

申請登記的農藥產品質量和首家登記產品無明顯差異的,在規定時限內,經首家登記廠家同意,農藥生產者可使用其原藥資料和部分制劑資料;在規定時限外,農藥生產者可免交原藥資料和部分制劑資料。規定時限為:

(一)新農藥首家登記7年。

(二)新制劑首家登記5年。

(三)新使用范圍和方法首家登記3年。

第十條生產者分裝農藥應當申請辦理農藥分裝登記,分裝農藥的原包裝農藥必須是在我國已經登記過的。農藥分裝登記的申請,應當經農藥生產者所在地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農藥檢定機構初審后,向農業部農藥檢定所提出。經審查批準后,由農業部發給農藥臨時登記證,登記證有效期為一年,可隨原包裝廠家產品登記有效期續展。

農業部農藥檢定所對農藥分裝登記申請,應當在農藥生產者交齊資料之日起三個月內給予答復。

第十一條農藥登記證、農藥臨時登記證和農藥田間試驗批準證書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農藥審批專用章”。

第十二條農藥生產者申請辦理農藥登記時可以申請使用農藥商品名稱。

農藥商品名稱的命名應當規范,不得描述性過強,不得有誤導作用。農藥商品名稱經農業部批準后由

申請人專用。

第十三條農藥臨時登記證、農藥登記證需續展的,應當在登記證有效期滿前一個月提出續展登記申請。登記證有效期滿后提出申請的,應當重新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四條取得農藥登記證或農藥臨時登記證的農藥生產廠家因故關閉的,應當在企業關閉后一個月內向農業部農藥檢定所交回農藥登記證或農藥臨時登記證。逾期不交的,由農業部宣布撤銷登記。

第十五條如遇緊急需要,對某些未經登記的農藥、某些已禁用或限用的農藥,農業部可以與有關部門協商批準在一定范圍、一定期限內使用和臨時進口。

第十六條農藥登記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責任為申請者提供的資料和樣品保守技術秘密。

第十七條農業部定期農藥登記公告。

第十八條農藥生產者應當指定專業部門或人員負責農藥登記工作。省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農藥檢定機構應當對申請登記人員進行相應的業務指導。

第十九條申請農藥登記須交納登記費。進行農藥登記試驗(藥效、殘留、毒性、環境)應當提供有代表性的樣品,并支付試驗費。試驗樣品須經法定質量檢測機構檢測確認樣品有效成分及其含量與標明值相符,方可進行試驗。

第三章農藥經營

第二十條供銷合作社的農業生產資料經營單位,植物保護站,土壤肥料站,農業、林業技術推廣機構,森林病蟲害防治機構,農藥生產企業,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單位可以經營農藥。農墾系統的農業生產資料經營單位、農業技術推廣單位,按照直供的原則,可以經營農藥;糧食系統的儲運貿易公司、倉儲公司等專門供應糧庫、糧站所需農藥的經營單位,可以經營儲糧用農藥。日用百貨、日用雜品、超級市場或者專門商店可以經營家庭用防治衛生害蟲和衣料害蟲的殺蟲劑。

第二十一條農藥經營單位不得經營下列農藥:

(一)無農藥登記證或者農藥臨時登記證、無農藥生產許可證或者生產批準文件、無產品質量標準的國產農藥;

(二)無農藥登記證或者農藥臨時登記證的進口農藥;

(三)無產品質量合格證和檢驗不合格的農藥;

(四)過期而無使用效能的農藥;

(五)沒有標簽或者標簽殘缺不清的農藥;

(六)撤銷登記的農藥。

第二十二條農藥經營單位對所經營農藥應當進行或委托進行質量檢驗。

第二十三條農藥經營單位向農民銷售農藥時,應當提供農藥使用技術和安全使用注意事項等服務。

第四章農藥使用

第二十四條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及所屬的農業技術推廣部門,應當貫徹“預防為主,綜合防治”的植保方針,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病、蟲、草、鼠害發生情況,提出農藥年度需求計劃,為國家有關部門進行農藥產銷宏觀調控提供依據。

第二十五條各級農業技術推廣部門應當指導農民按照《農藥安全使用規定》和《農藥合理使用準則》等有關規定使用農藥,防止農藥中毒和藥害事故發生。

第二十六條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及所屬的農業技術推廣部門,應當做好農藥科學使用技術和安全防護知識培訓工作。

第二十七條農藥使用者應當確認農藥標簽清晰,農藥登記證號或者農藥臨時登記證號、農藥生產許可證號或者生產批準文件號齊全后,方可使用農藥。農藥使用者應當嚴格按照產品標簽規定的劑量、防治對象、使用方法、施藥適期、注意事項施用農藥,不得隨意改變。

第二十八條各級農業技術推廣部門應當大力推廣使用安全、高效、經濟的農藥。劇毒、高毒農藥不得用于防治衛生害蟲,不得用于瓜類、蔬菜、果樹、茶葉、中草藥材等。

第二十九條為了有計劃地輪換使用農藥,減緩病、蟲、草、鼠的抗藥性,提高防治效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農業部審查同意后,可以在一定區域內限制使用某些農藥。

第五章農藥監督

第三十條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配備一定數量的農藥執法人員。農藥執法人員應當是具有相應的專業學歷、并從事農藥工作三年以上的技術人員或者管理人員,經有關部門培訓考核合格,取得執法證,持證上崗。

第三十一條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有權按照規定對轄區內的農藥生產、經營和使用單位的農藥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監督、檢查,必要時按照規定抽取樣品和索取有關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和隱瞞。農藥執法人員對農藥生產、經營單位提供的保密技術資料,應當承擔保密責任。

第三十二條對假農藥、劣質農藥需進行銷毀處理的,必須嚴格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按照農藥廢棄物的安全處理規程進行,防止污染環境;對有使用價值的,應當經省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農藥檢定機構檢驗,必要時要經過田間試驗,制訂使用方法和用量。

第三十三條禁止銷售農藥殘留量超過標準的農副產品??h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做好農副產品農藥殘留量的檢測工作。

第三十四條農藥廣告內容必須與農藥登記的內容一致,農藥廣告經過審查批準后方可。農藥廣告的審查按照《廣告法》和《農藥廣告審查辦法》執行。通過重點媒介的農藥廣告和境外及港、澳、臺地區農藥產品的廣告,可以委托農業部農藥檢定所負責審查。其他農藥廣告,可以委托廣告主所在地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農藥檢定機構審查。

第三十五條地方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上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發生在本行政區域內的重大農藥案件的有關情況。

第六章罰則

第三十六條對未取得農藥臨時登記證而擅自分裝農藥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分裝生產,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對生產、經營假農藥、劣質農藥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有關部門,按以下規定給予處罰:

(一)生產、經營假農藥的,劣質農藥有效成分總含量低于產品質量標準30%(含30%)或者混有導致藥害等有害成分的,沒收假農藥、劣質農藥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生產、經營劣質農藥有效成分總含量低于產品質量標準70%(含70%)但高于30%的,或者產品標準中乳液穩定性、懸浮率等重要輔助指標嚴重不合格的,沒收劣質農藥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生產、經營劣質農藥有效成分總含量高于產品質量標準70%的,或者按產品標準要求有一項重要輔助指標或者二項以上一般輔助指標不合格的,沒收劣質農藥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

(四)生產、經營的農藥產品凈重(容)量低于標明值,且超過允許負偏差的,沒收不合格產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5萬元以下罰款。生產、經營假農藥、劣質農藥的單位,在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下,負責處理被沒收的假農藥、劣質農藥,拖延處理造成的經濟損失由生產、經營假農藥和劣質農藥的單位承擔。

第三十八條對經營未注明“過期農藥”字樣的超過產品質量保證期的農藥產品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收繳或者吊銷農藥登記證或農藥臨時登記證的決定由農業部作出。

第四十條本《實施辦法》所稱“違法所得”,是指違法生產、經營農藥的銷售收入。

農藥管理實施辦法范文3

一、補貼的基本原則

(一)堅持綜合核定的原則。綜合考慮種糧農民因成品油價格及*年柴油、化肥、農藥等農業生產資料價格變動預計增支,核定財政補貼。

(二)堅持一次直補糧農的原則。根據全年預計增支一次性將補貼資金直接兌現種糧農民,不增加中間環節,期間不再隨實際價格變動而變動。

(三)堅持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補貼范圍、補貼標準要進行張榜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四)堅持簡便易行的原則。補貼的辦法易于量化,具有可操作性,確保及時兌現。

二、補貼的范圍及對象

(五)補貼的范圍和對象是全縣從事糧食種植的農民。

三、補貼資金撥付與兌現

(六)根據上級財政核定我縣種糧農民綜合補貼資金的總額,經縣人民政府研究,決定以稅改時各鄉(鎮)統計上報縣稅改辦的土地面積減去稅改后建設占地面積為依據,按每畝6.5元兌現種糧農民補貼資金。

(七)補貼資金納入縣糧食風險基金實行專戶管理、封閉運行。

(八)各鄉(鎮)*年種糧農民綜合補貼資金由縣財政直接撥付到各鄉(鎮)財政所指定的補貼資金專戶(結算專戶)。

(九)各鄉(鎮)補貼資金必須在*年2月28日前全部兌現到農民手中,補貼工作結束后,各鄉(鎮)財政所必須將結余資金及時上繳縣財政糧食風險基金專戶,結轉下年使用,超支由各鄉(鎮)自行解決。

四、補貼資金的兌付與監督

(十)此項工作時間緊,任務重,為確保國家惠農政策及時足額兌現,各鄉(鎮)要及時成立種糧農民財政補貼工作領導組,由鄉鎮長任組長,分管副鄉鎮長任副組長,鄉(鎮)紀委、財政所、農綜站、信用社等有關部門為成員,下設辦公室于農綜站,負責協調落實補貼的各項具體工作。

(十一)各鄉(鎮)要根據稅改后計稅土地面積,認真核實,采取有效辦法直接、快速地將資金兌現到農民手中,必須由鄉、村組織農戶帶上身份證和農民負擔監督卡到財政所登記核實并簽章后由農戶本人直接領取,不得集體領起或委托他人代領,嚴禁將綜合補貼抵扣任何款項,由于時間緊任務重,按照“誰種糧、補給誰”的原則,各鄉(鎮)可采取現金直接兌現到農戶。發放花名冊一式二份,一份財政所作為支出依據,另一份張榜公布,兌現結束后各鄉(鎮)財政所將帳本及相關憑證資料報縣財政局審核。

(十二)發放補貼前三天各鄉鎮要以村民小組為單位對各農戶補貼面積、補貼標準、補貼金額等進行張榜公布,接受社會和群眾監督,要在農戶無異議后才能發放。要讓農民清楚國家對*年柴油、化肥、農藥等農業生產資料價格變動預計增支給予了補貼,要讓農民了解國家的惠農政策。發放結束后,將發放情況再次張榜公布。

(十三)縣財政、農業、審計、監察等部門要加強對補貼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加強監督檢查,確保補貼資金的安全,堅決杜絕截留、擠占、挪用補貼資金的現象發生。凡截留、擠占、挪用補貼資金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并收回補貼資金。

(十四)各鄉(鎮)要建立種糧農民補貼的檔案管理制度,對涉及補貼的各種文件、資料、表格按年度分別整理,妥善保管,并將有關資料輸入計算機進行管理,以便查詢。

(十五)補貼工作開始后,各鄉(鎮)要做好補貼發放情況的統計工作,并按時(6月16日、26日)匯總上報《*年*縣種糧農民綜合補貼資金兌付情況表》。

農藥管理實施辦法范文4

第一條 為了做好農藥產品生產許可證審查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藥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通則》(以下簡稱通則)等規定,制定本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農藥產品生產許可的實地核查、產品檢驗等工作,應與通則一并使用。

第三條 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農藥產品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發證。

第二章 發證產品及標準

第四條農藥是指用于預防、控制危害農業、林業的病、蟲、草、鼠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調節植物、昆蟲生長的化學合成或者來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質的一種物質或者幾種物質的混合物及其制劑。本實施細則規定執行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農藥產品為生產許可證發證產品,包括原藥、母藥和制劑,共劃分為22個產品單元,具體產品單元見表1。

第五條 本細則發證產品應執行的產品標準和相關標準見附件2。產品標準一經修訂,自標準實施之日起企業應按新標準組織生產,生產許可證企業實地核查和產品檢驗應按新標準要求進行;新制定的農藥產品標準實施后,企業可以按相應單元申請辦理生產許可證。

第三章 企業申請生產許可證的基本條件和資料

第六條企業申請農藥產品生產許可證,除按通則要求提交的材料外,應由企業提交符合產業政策自我承諾書。

農藥產品涉及國家產業政策如下:

(一)根據《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9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修改〈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有關條款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21號)、《部分工業行業淘汰落后生產工藝裝備和產品指導目錄(2010年本)》(工產業〔2010〕第122號)的規定,農藥產品列入淘汰類和限制類的項目為:

1.淘汰類:

自2010年10月13日起,淘汰規格為10%草甘膦水劑,淘汰敵百蟲堿法敵敵畏生產工藝,淘汰農藥粉劑雷蒙機法生產工藝。

2.限制類:

自2011年6月1日起,限制新建氧樂果、水胺硫磷、甲拌磷、殺撲磷、溴甲烷、滅多威、克百威、敵鼠鈉、溴敵隆、溴鼠靈、殺蟲雙、滅線磷、硫丹、三氯殺螨醇、福美雙等原藥生產裝置;限制新建草甘膦、毒死蜱(水相法工藝除外)、三唑磷、百草枯、百菌清、阿維菌素、吡蟲啉、乙草胺(甲叉法工藝除外)生產裝置。

(二)根據《農業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第1586號公告》和《農業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第1745號公告》的規定,農藥產品停止生產和受理的項目為:

1.自2011年6月15日起,停止受理滅線磷原藥、硫丹原藥、殺撲磷原藥、甲拌磷原藥、克百威原藥、滅多威原藥、氧樂果原藥、水胺硫磷原藥、56%磷化鋁片劑、40%殺撲磷乳油、甲拌磷乳油、甲基異柳磷乳油、滅多威乳油、40%氧樂果乳油、35%水胺硫磷乳油、硫丹乳油、3%克百威顆粒劑、滅線磷顆粒劑等農藥新增生產許可申請,停止批準上述農藥的新增生產許可證。

2.自2012年4月24日起,停止受理百草枯母藥和水劑新增生產許可證申請,停止批準新增百草枯母藥和水劑產品的生產許可證。

3.自2014年7月1日起,撤銷百草枯水劑生產許可證、停止生產,保留母藥生產企業水劑出口境外使用,允許專供出口生產。

4.自2016年7月1日起,停止百草枯水劑在國內銷售和使用。

農藥管理實施辦法范文5

我國現在農藥管理依據的主要法律法規是國務院1997年5月8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藥管理條例》(下稱《條例》),該《條例》對“農藥”的定義作了明確的闡述,對農藥的登記、生產、經營、使用及其罰則也都作了規定,2001年11月29日又進行了修訂。相關法規農業部1999年4月27日出臺,并于2002年和2004年2次修訂的《農藥管理條例實施辦法》。但在執法實踐中,體會到,農藥管理涉及的知識面廣、專業性強,而農業部門管理農藥所依靠的僅僅是一部《條例》及其《實施辦法》,效力不大,威懾性不強,并且存在農藥管理處罰條款設置不嚴、可操作性不強等問題。在此列舉,以資相關人士商榷,促進立法完善。

1農藥管理執法中存在的問題

1.1有關法律法規不能適應目前社會經濟發展現狀

一是《農藥管理條例》中對農藥經營的某些規定已不符合當前實際[1]。《條例》第十八條寫明“下列單位可以經營農藥:”這一條款的制定是依據《條例》頒布時的國情,而在頒布后的10多年間,我國經濟體制發生了巨大變化,這一條款已經不符合社會發展現狀。目前,機構改革已經將企事分開,一切經營實體都已經脫離原事業單位,國家財政供給的事業單位已經不能開展經營活動。而供銷合作社也早已解散。相反,近年發展起來的農資連鎖企業卻很多,經營范圍則包含了種子、農藥和肥料等?!稐l例》第十九條雖然明確了經營農藥要求的幾個條件,但是并沒有明確由農業部門設置行政許可。因此,相當長一段時間農業部門制定了農藥經營資格證(事實上頒發農藥經營資格證也多是變通的作法,經營者都是個體工商戶),在國家許可法出臺后,各地相繼取消了這一做法。根據“法無明文禁止的不罰”原則,無法禁止其他單位經營農藥。如不允許他人經營農藥,則應在條例中明確:禁止《條例》第十八條中規定以外的一切單位和個人經營,并規定擅自經營的法律責任(處罰條款)。否則,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毫無意義。二是行政處罰法限額規定與目前社會經濟發展水平明顯不符?!吨腥A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行政處罰法》頒布于1996年,當時的社會經濟發展水平還比較落后,人均收入、工資水平與現在差別都很大,所以那時制定了50元、1 000元這一門檻,時隔10多年之后仍用這一標準,與社會發展水平明顯不符,給執法工作帶來極大不便,大大增加了執法成本。

1.2《條例》基本條款與罰則條款不呼應,處罰引用條款難

一是對經營擅自修改標簽內容的農藥行為,罰則中有明確條款,但無對應的基本條款。法律文書要求規范,邏輯性強,講究證據確鑿、違法明晰、處罰有依,但《條例》中對經營擴大登記范圍、亂用名稱這類擅自修改標簽內容的農藥的違法行為,處罰條款清晰,但卻沒有對應的基本條款,當事人違反了哪一條卻相當難寫?!稐l例》罰則第四十條第三項:經營標簽殘缺不清或擅自修改標簽內容的農藥產品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但在處罰決定中,當事人違反哪一條卻無法寫清,很明顯,當事人違法了,當事人經營的產品是在生產階段違反登記相關規定,對經營者,條例中《農藥經營》這一章第二十條明確了“禁止收購、銷售無登記證或農藥生產批準文件無質量標準和產品合格證的農藥”,未提及“銷售擅自修改標簽內容的農藥產品”,處罰文書中寫當事人違反哪一條就不好寫。二是對經營者違法推薦使用導致的藥害、損失、事故等罰則中沒有作出處罰規定《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農藥經營單位應當向使用農藥的單位和個人正確說明農藥的用途、使用方法、用量、中毒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項”,但在罰則中卻沒有對應的條款,導致很多違法推薦使用后出現損失的投訴無法處罰。實踐中,很多農藥使用者是按照農藥經營者的推薦購買和使用農藥的,包括用什么農藥、用多大劑量一般都是由經營者說了算。由于農藥經營者文化水平參差不齊,再加上部分經營者唯利是圖,導致農藥嚴重超量使用、超范圍使用十分普遍,因此產生的糾紛也是層出不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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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處理這類投訴案件時,往往難以對經營當事人處以罰款。除非農藥本身有問題,而即使農藥有問題,因為導致事故的農藥價值可能很小,處罰往往也很輕,沒有給違法經營者造成威懾,也不便于保護受害方當事人的合法利益。

.《行政處罰法》中“其他經濟組織”概念不明,對個體工商戶處罰難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但《行政處罰法》并未對“其他組織”作出明確定義。根據行政處罰法,對公民處罰和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罰有明顯不同。對公民處罰超過元就不能適用簡易程序,超過元就不宜當場收繳。目前農藥經營者多是家庭經營,營業執照多是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依照《條例》,一般違法者經營數額不大,罰款數額也就在數百元不等,如果以公民個人違法論處,顯然程序不能采用簡易程序,如果以其他組織論處,則又有不同意見,因為“其他經濟組織”這一概念還沒有明確定義。因此,只得按照一般程序查處,違法現象難以得到及時糾正,行政執法成本明顯加大。實踐中,國家工商局在對遼寧局的答復(工商個字第號)中認為可以引用《勞動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法”。依據這一規定,個體工商戶應屬“個體經濟組織”。對依照《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予以當場處罰的個體工商戶,應按“其他組織”處罰。但這種做法在農業部門還沒有定論,政府的法治機構也不贊同。

.相關法律法規中沒有涉及的但需要管理的有關問題

一是經營者將農藥與食品混置問題。在市場檢查中經常發現農藥經營者往往同時經營食品或飼料,但二者或三者往往又擺放在一處,有的是僅沒有混放卻同處一室相鄰而置,有的是雖不在一室卻二室相通,不同氣味互串,甚至也有混放一處的現象。這些明顯不符合安全規定的現象,雖然多次警告,但效果不佳。因為執法人員找不到任何處罰的法律依據。二是農藥包裝容器的處置問題在農村的房前屋后、田間、地頭、池塘、溝渠,甚至水井旁,經??吹绞褂眠^的農藥容器隨處亂扔。如此亂相,給人一種極度的不安全感,讓人不寒而栗。畢竟農藥大多是有毒的物品,農藥容器也不可能被使用者清洗得絕對干凈,隨處拾起一只農藥容器總是會聞到刺鼻的氣味,給環境安全帶來隱患。但是我國法律法規卻沒有對此作出規定,更沒有處罰的條款。  對策

.廣泛征求意見,修改《條例》,完善未涉及的內容

《條例》的修改應建立在廣泛征求執法者、管理相對人、環保領域、法律界等人士的意見,從加強農藥管理對環境保護貢獻的角度來看,最好將《條例》上升為“法”。這樣可以突破《行政處罰法》對簡易程序罰款數額的限制,提高行政執法效率。對不負責任將農藥與食品或飼料混置的經營者,應處以較大幅度的罰款,以提高其違法成本,促進其責任意識的增強。很多國家農藥容器都實行由生產者負責回收的規定,具體要求可由產品經營者負責,對于不按規定回收的可由對其有管轄權的省級農業部門直接處罰生產單位。在法規中須明確違法推薦使用農藥的,由管理機關處以高額罰款,對推薦違法使用造成中毒、污染事故等后果的制定出相應更為嚴厲的罰則。

.設定較高的處罰底線,提高違法成本,增強法律威懾力

農藥管理實施辦法范文6

關鍵詞:設施農業;病蟲防治;農藥使用

中圖分類號:S6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0432(2012)-09-0082-1

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對副食品的需求也出現變化,蔬菜種植方式也在悄然改變,出現了設施農業技術,利用大棚、溫室等特定的保護地設施,給農作物生長創造出合適的環境條件。棚室特殊的栽培條件對病蟲害的發生極為有利,當然是可以調控的。我們可以通過調控溫、濕、光等因素,并結合化學防治、生物防治、物理機械防治等綜合防治措施,就一定能獲得經濟、安全、有效地控制病蟲害的效果,生產出高產優質、無農藥污染和殘毒的蔬菜水果,得到最佳的經濟、社會和生態效益。近幾年沈陽市蘇家屯區設施農業的發展速度很快,面積逐年增加,主要以反季節生產的設施園藝作物為主,品種是番茄、黃瓜、西芹等蔬菜,還有草莓、油桃、葡萄等水果,也有玫瑰、菊等花卉。目前全區設施農業面積近10萬畝,占全區作物面積約五分之一。

設施農業同以往的病蟲防治技術與露地上有很大不同,發生的病蟲種類不同,防治方法不同,特別是對化學農藥的使用上更有嚴格的規定。

設施農業病蟲防治是個綜合性技術,需要物理、機械、生物、化學等方法結合運用。

搞好檢疫工作生產中許多病蟲害是通過引種傳入的,因此,不要盲目引調有病蟲的種子,防止如瓜類黑星病、番茄潰瘍病、黃瓜線蟲病等檢疫對象的傳播。選擇抗病蟲良種選用抗病蟲良種是防治病蟲害最經濟有效的方法。培育無病蟲的壯苗苗圃內應避免混栽,防止病蟲相互傳染。采用營養方、營養缽、營養液、電熱秧畦等育苗。苗床土要消毒,要選用無病蟲、發芽率高的種子,并進行種子消毒處理,加強苗期管理及時防治病蟲。利用栽培措施防治病蟲合理輪作倒茬,防止土傳病蟲害;清除棚室莖、葉殘體,減少病蟲的來源;選用無滴膜和透光率高的膜;注意高溫時遮蓋陽光,晴天上午澆小水,并通風排濕。合理使用生物防治和物理防治方法,例如通風透光,適度降低棚中空氣濕度,可控制霜霉、葉霉、白粉等多種病害;7~8月份,覆蓋草簾熱悶消毒土壤;覆蓋多功能農用膜,利用昆蟲是趨性,可以在植株間懸掛黃色粘板誘蚜蟲和白粉虱成蟲,用銀灰膜驅散蚜蟲控制病毒??;用頻振式殺蟲燈誘小菜蛾、棉鈴蟲、菜青蟲等。

但是,因為設施農業塑料大棚室內溫度高、濕度大、光照弱、通風差,病蟲害的防治措施主要還是依靠化學防治,其特點是防效好、見效快、使用方便,是棚室蔬菜質保技術上最重要的辦法。具體設施農業生產中應充分發揮化學防治的特點,又要做到安全、合理使用農藥。在使用農藥時,要嚴格按照生產綠色蔬菜產品的要求,選擇合適的農藥品種。

1.每種農藥都有特定的防治對象和防治范圍。防治時要根據一定的防治對象選擇合適的農藥種類。如敵百蟲最適合防治小菜蛾、菜青蟲等咀嚼式口器的害蟲用,撲海因防治黃瓜黑斑病最好用,而瓜類、草莓的白粉病最好使用三唑酮,甲霜靈和殺毒礬類藥劑專門殺滅蔬菜霜霉病菌,避蚜霧對大部分蚜蟲具有特效。

2.正缺把握農藥使用期,要根據各種病蟲發生時期、發生程度使用農藥,要緊緊抓住防治對象薄弱環節及時用藥。如防治食葉性害如甘藍夜盜、菜青蟲等幼蟲應在三齡之前用藥,因為這個時期害蟲食量小、抗藥性低,防治效果好。預防性殺菌劑一般是在病害發生前,必須掌握在病菌尚未侵入作物之前用藥。要對中心病株進行封鎖,對點片發生的蟲害可先挑治。

3.農藥使用的劑量要本著合理、經濟的原則,部分農民誤以為農藥用量越多效果越好。如果擅自加大藥量和使用次數,不僅增加生產成本,還使作物抗藥性提高,同時棚室農藥使用次數越多,期室內空氣濕度也加大,反而增加了發病的機會,因此我們提倡在保證防治效果的基礎上使用最低有效濃度和最少有效次數;由于棚室具有可密閉特點,盡量不使用噴霧法,有些病蟲熏蒸法效果更好。不管使用哪種方法,都務必做到農藥均勻著落在病株,為了降低抗性,不同農藥品種要交替使用。

在設施蔬菜生產過程中,交替輪換使用作用機理不同的農藥品種能夠大大提高藥效,避免病蟲抗藥性的產生。如在十字花科蔬菜生產上防治菜青蟲,可交替使用阿維菌素、Bt乳劑、敵百蟲等等;黃瓜霜霉病是設施農業黃瓜的重要病害,一般在發病之前使用預防性殺菌劑百菌清、福美雙,發病后使用治療劑瑞毒霉、普力克、甲霜靈、殺毒礬交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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