飲用水水源保護管理條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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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用水水源保護管理條例范文1

一、全面啟動飲用水源保護聯動機制

太浦河飲用水水源地地處江、浙、滬兩省一市交界處,又是我縣的主要通航航道之一。為進一步落實《縣太浦河飲用地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由縣飲用水水源安全隱患專項排查整治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建立全縣飲用水源保護聯動工作機制。聯動機制的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方面:一是各責任單位確定飲用水源地保護工作計劃報辦公室備案;二是每年召開一次聯席會議,增進交流溝通,合力解決難題;三是每年開展1-2次由各責任單位共同參與的聯合檢查,2012年的檢點為交通運輸監管;四是建立定期考核制度,并明確各責任單位具體職責等(詳見附件)。

二、全力開展安全隱患專項整治行動

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太湖流域管理條例》和《省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按照《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的實施意見》,各部門對太浦河以及陸斜塘飲用水源地開展定期、不定期環保巡查。每年至少開展1-2次水源保護環保專項聯合執法檢查活動,及時更新各類安全隱患名錄,并整改消除。同時,按《太浦河污染聯合防治制度》規定,繼續開展吳江、、平湖三地環保部門聯合水源地檢查,及時發現并合力消除污染隱患。根據飲用水水源安全隱患專項排查形成的飲用水水源地污染源名錄、風險源名錄、交通事故點位隱患名錄、交通工具隱患名錄等,分類制定具體整治方案,并督促整治到位。結合太浦河飲用水水源地較為突出的風險源和交通流動隱患,各相關責任主體要高度重視,密切配合,加快開展整治行動,合力保障太浦河飲用水源安全。

三、加快推進水源地建設保護工程

為保護好太浦河水源水質,減少沿岸生產生活對飲用水水源的影響,避免飲用水環境安全事故的發生;同時為進一步改善長白蕩水質,發揮長白蕩平原水庫的功能,保障縣城鄉飲水供水安全,縣水務集團要加快推進水源地建設保護工程,加快鋪設泵站到魏塘水廠的第二條原水管道,切實保障魏塘水廠安全供水,全面禁止從陸斜塘取水。按照計劃,完成長白蕩庫容增至400萬方任務,確保全縣7天備用水源能力。完成長白蕩周邊2500米隔離河道建設以及長白蕩取水口、周邊堤防、隔離閘門和堵壩等設施建設,努力將段太浦河建設成一條飲用水水源地綠色長廊,把長白蕩建成一個綠色生態的平原飲用水水庫。

飲用水水源保護管理條例范文2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飲用水源污染防治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飲用水源分為集中式飲用水源和分散式飲用水源。城鎮公用自來水廠和企業自備水廠的取水水源為集中式飲用水源,其他取水水源為分散式飲用水源。

第三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飲用水源污染防治的統一監督管理。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管理。

市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飲用水源保護區內生活污水和垃圾的綜合整治。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飲用水源保護區內排污口設置的監督管理。

海事部門負責飲用水源保護區內船舶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其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飲用水源的污染防治工作。

第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飲用水源的義務,并有權檢舉、控告污染飲用水源的行為。

第五條市、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應按照《*市飲用水源保護區劃分規定》,對集中式飲用水源劃定相應的水域、陸域(以下稱飲用水源保護區),采取特別措施予以保護,保證飲用水源水質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主城區內公用自來水廠和服務人口在2萬人以上的企業自備水廠以及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城鎮的公用自來水廠飲用水源保護區的劃定,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其他集中式飲用水源保護區由所在區縣(自治縣、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擬訂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條集中式飲用水源保護區分為地表水飲用水源保護區和地下水飲用水源保護區。其中地表水飲用水源保護區設準保護區、二級保護區、一級保護區。

第七條在地表水飲用水源準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新設置排污口;

(二)使用劇毒農藥;

(三)使用有毒物捕殺水生生物;

(四)清洗船舶、車輛和裝貯過有毒有害物品的容器;

(五)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八條在地表水飲用水源二級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本辦法第七條(一)至(五)項所列行為;

(二)新建、擴建污染飲用水源的建設項目以及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設項目;

(三)超過國家或者本市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污染物;

(四)設立裝卸垃圾、油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碼頭;

(五)設置水上經營性餐飲、娛樂設施和存放有毒有害物品的倉庫、貨棧。

第九條在地表水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本辦法第八條(一)至(五)項所列行為;

(二)排放工業污水和生活污水;

(三)堆存工業廢渣、城鎮垃圾及其他有害物品;

(四)新設油庫以及與供水無關的碼頭、躉船和錨地;

(五)放養畜禽或從事水產養殖;

(六)機動船舶在湖庫保護區內行駛、作業;

(七)旅游、游泳和從事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源水體的活動。

第十條地下水飲用水源保護區由市、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人民政府水利、國土資源、衛生、建設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飲用水水源地所處的地理位置、水文地質條件、供水量、開采方式和污染源的分布情況提出劃定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一條在地下水飲用水源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利用污水灌溉農田;

(二)利用土壤凈化污水;

(三)施用高殘留或劇毒農藥;

(四)利用儲水層孔隙、裂隙、溶洞以及廢棄礦坑儲存石油、放射性物質、有毒化學品、農藥等;

(五)利用溶洞、滲井、滲坑、裂隙排放、傾倒含病原體的污水、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或者其他廢棄物;

(六)使用無防止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者貯存含病原體的污水、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或者其他廢棄物。

第十二條本辦法公布前在飲用水源保護區內已設置的排污口,由有管轄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請同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或將污水引至保護區外排放。

本辦法施行前在飲用水源保護區內已堆存的固體廢物,由所在地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責令責任單位或有關部門限期清除。

本辦法施行前在飲用水源一、二級保護區內已設置的水上經營性餐飲、娛樂設施和油庫以及存放有毒有害物品的倉庫、貨棧,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海事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經營或遷移。

第十三條建設城鎮集中式供水項目,必須執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制度,并按規定將預防性衛生設計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其產生的污染物不得排入飲用水源保護區。

禁止在四類、五類、劣五類水域建設集中式供水項目。

第十四條對劃定的飲用水源保護區,供水單位必須按照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統一規定設置界碑。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破壞飲用水源保護區界碑或擅自移動界碑位置。

第十五條取水單位應當經常巡視飲用水源保護區,定時觀測水質狀況,及時制止污染或危害飲用水源的行為,同時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及時組織查處。

第十六條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分散式飲用水源的設置和保護納入村鎮規劃,采取措施加強水源選擇、水質鑒定和衛生防護等工作,切實改善村鎮飲水條件。

第十七條分散式飲用水源取水點周圍30米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清洗裝貯過有毒有害物品的容器;

(二)使用高殘留或劇毒農藥;

(三)排放工業污水;

(四)修建飼養場、廁所和堆放垃圾。

第十八條排污單位和個人在發生或可能發生污染飲用水源事故時,應當立即采取應急措施,減輕或避免危害后果,同時通報已經或可能受到水污染危害的取水單位和當地供水部門,并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就近的海事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海事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立即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并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

船舶發生事故污染飲用水源時,海事部門應當組織強制打撈清除或強制拖航,由此發生的費用由肇事船方承擔。

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地表水飲用水源準保護區內實施危害飲用水源行為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新設置排污口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處罰;

(二)使用劇毒農藥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藥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的有關規定處罰;

(三)使用有毒物捕殺水生生物的,按照《*市長江三峽庫區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第五十三條的有關規定處罰;

(四)清洗船舶、車輛和裝貯過有毒有害物品的容器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海事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在地表水飲用水源一、二級保護區內實施上述危害飲用水源行為的,從重處罰。

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地表水飲用水源二級保護區內實施危害飲用水源行為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新建、擴建污染飲用水源的建設項目或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設項目,情節嚴重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二)超過國家或者本市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污染物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罰;

(三)設立裝卸垃圾、油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碼頭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處罰;

(四)設置水上經營性餐飲、娛樂設施以及存放有毒有害物品的倉庫、貨棧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海事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在地表水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實施上述危害飲用水源行為的,從重處罰。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地表水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實施其他危害飲用水源行為的,按照《*市長江三峽庫區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地下水飲用水源保護區內實施危害飲用水源行為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利用儲水層孔隙、裂隙、溶洞以及廢棄礦坑儲存石油、放射性物質、有毒化學品、農藥等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處罰;

(二)利用溶洞、滲井、滲坑、裂隙排放、傾倒含病原體的污水、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或者其他廢棄物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九條第六項的規定處罰;

(三)使用無防止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者貯存含病原體的污水、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或者其他廢棄物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九條第七項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建設城鎮集中式供水項目未執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制度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實施污染分散式飲用水源行為的,當地集體經濟組織有權要求停止違法行為,消除或減輕危害;拒不改正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個人處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不按規定設置飲用水源保護區界碑以及破壞飲用水源保護區界碑或移動界碑位置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個人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有關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不按規定執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制度擅自批準污染飲用水源保護區的建設項目立項、建設或者投產使用的;

(二)不按規定責令飲用水源保護區內的排污口限期拆除或將污水引至保護區外排放的;

(三)不按規定責令責任單位或有關部門限期清除飲用水源保護區內的固體廢物的;

(四)不按規定責令飲用水源一、二級保護區內已設置的水上經營性餐飲、娛樂設施和油庫以及存放有毒有害物品的倉庫、貨棧停止經營或遷移的;

(五)不依法查處污染飲用水源行為的;

(六)發生污染飲用水源事故不及時向上級報告或者在報告中弄虛作假,致使延誤事故處理,造成事態擴大的;

(七)有其他、、行為的。

飲用水水源保護管理條例范文3

關鍵詞:城市;飲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

1、城市供用水概況

(1)城市用水

2004年,德宏州全州城市用水人口為27.1萬人,居民生活用水量為1222.9萬m3/年,居民生活人均用水量為120升/人•天;第二產業用水量為1460.6萬m3/年;第三產業用水量為576.6萬m3/年;生態用水量為148.7萬m3/年;城市用水總量為3408.8萬m3/年;綜合生活人均用水量為182升/人•天。

(2)城市供水

2004年,德宏州城市供水中,地表水供水量為2780.8萬m3/年,其中水庫供水量為1017萬m3/年,河道供水量為1352.8萬m3/年;地下水供水量為764.7萬m3/年,其中淺層地下水供水量為603.9萬m3/年,深層承壓水供水量為160.8萬m3/年;全州城市供水總量為3545.5萬m3/年。

2、城市水源地安全綜合評價

(1)潞西市城市飲用水水源地安全狀況綜合評價

潞西市目前有勐板河水庫、芒究水庫、一水廠及居民自備水源(分散式地下水)4個水源點。

(2)梁河縣城市飲用水水源地安全狀況綜合評價

梁河縣現有水源地勐科河及居民自備水源2個。

(3)盈江縣城市飲用水水源地安全狀況綜合評價

盈江縣現有水源地木乃河及居民自備水源2個。

(4)隴川縣城市飲用水水源地安全狀況綜合評價

隴川縣現有水源地章鳳水庫、南傘河及居民自備水源3個。

(5)瑞麗市城市飲用水水源地安全狀況綜合評價

瑞麗市現有水源地姐勒水庫、勐卯水庫、南毛河、法坡水庫、畹町河(拱董取水口)及居民自備水源6個。

德宏州飲用水水源地安全狀況總體評價結果表

3、城市飲用水需水量預測

2004年末,全州城市人口27.10萬人,居民生活需水量為1250.5萬m3,城市綜合生活需水量為1778.5萬m3。根據城市發展規劃,預測到2010年,全州城市人口36.67萬人,居民生活需水量為1954.1萬m3,城市綜合生活需水量為2941.8萬m3;到2020年,全州城市人口56.15萬人,居民生活需水量為3279.1萬m3,城市綜合生活需水量為5271.4萬m3。

德宏州城市飲用水需水量成果表

4、城市飲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思路

(1)劃分城市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

德宏州城市水源地可分為河流型、水庫型2類。

河流型保護區劃分:取水口以上飲用水功能區全部水域劃為水源保護區,保護范圍為取水口以下100m至河源頭(包括其支流),河道保護區寬度按河流10年一遇洪水位劃定;按照有關技術大綱的要求,劃定取水口以上徑流面積除保護區以外的面積為準保護區。

水庫型保護區劃分:保護區,水庫庫區居民遷移線以下的區域(校核洪水位線以下的區域);準保護區,水庫周邊山脊線以下(保護區外)的區域。

(2)城市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工程

以小流域為單元實施水土保持和水源涵養措施,構建生態修復、綜合治理、生態緩沖三道防線恢復植被、控制水土流失、涵養水源。

自然修復防線:在中低山、人煙稀少及植被較好的地區采取封育管護、疏林補植,并輔以舍飼養畜、以節柴灶、沼氣池等措施。

綜合治理防線:在人口相對密集的淺山、山麓、坡腳等農業生產區以小流域為單元,因地制宜地布設工程、植物、保土耕作等水土流失綜合治理措施。

生態緩沖防線:結合湖庫周邊的水源地保護工程,修建攔沙壩、谷坊等,建立環庫周防護林帶和生物過濾帶,減少進入湖庫的泥沙,凈化水質。

(3)城市飲用水水源地工程建設

現有飲用水水源地改、擴建工程。全州共有5處河道水源地由于取水設置不合理或取水口功能設施不完善,需對取水工程進行改、擴建。5處水源地分別是梁河縣的勐科河,盈江縣的木乃河,隴川縣的南傘河,瑞麗市的南毛河、畹町河。另瑞麗市法坡水庫由于沒達到設計高程需進行加高擴建。

新建飲用水水源工程。根據調查評價結果,全州5個建制縣(市)中,除潞西市外,其余縣(市)都必須新建水源地才能滿足城市在各個規劃水平年的需水要求。2010水平年須完成的水源工程建設規劃為:梁河縣叢干水庫、瑞麗市芒另水庫。梁河縣叢干水庫工程規劃建設。為彌補勐科河枯期及汛期水量供水不足或無供水的情況,需新建設叢干水庫及供水配套設施;瑞麗市芒另水庫工程建設規劃。為增加畹町經濟開發區城區供水水量,滿足畹町經濟開發區2010年的需水要求,需新建設芒另水庫及供水配套設施。2020水平年須完成的水源工程建設規劃為:盈江縣木乃河水庫、隴川縣弄回水庫及瑞麗市帕色河水庫。盈江縣木乃河水庫工程規劃建設。針對木乃河枯期來水量不足及汛期取水保證率低的特點,需新建設木乃河水庫。隴川縣弄回水庫工程規劃建設。至2020年,南傘河向隴川縣城市可供水水量已不滿足城市需水要求,需新建設弄回水庫。瑞麗市帕色河水庫工程規劃建設。隨著瑞麗市城市人口的增加及經濟的發展,需新建設帕色河水庫。

應急飲用水水源和儲備工程建設。潞西市應急飲用水水源為已經建設的芒究水庫。芒究水庫壩址多年平均徑流量3219萬m3,為II類水質,設計總庫容1861萬m3,興利庫容1751萬m3,2010后,兼做備用水源,兼逐年向城市供水,供水管網現已經配套。梁河縣規劃于2010年前建設的叢干水庫,除了對勐科河95%保證率情況下的枯期及汛期供水外,也可滿足勐科河連續兩個干旱年的應急預案供水,故可以作為梁河縣的供水兼應急備用水源。盈江縣應急飲用水水源為水槽河河水。隴川縣應急飲用水水源為章鳳水庫。水庫壩址多年平均徑流量390萬m3,為II類水質,設計總庫容185萬m3,興利庫容61萬m3,供水管網現已經配套。瑞麗市應急飲用水水源已建設的為勐卯水庫及法坡水庫。

(4)城市飲用水水源地監控體系建設

為實時監測、控制水源地的水質、水量安全狀況,提高風險預警預報能力,在已有監測系統基礎上,完善現有水源地的監測體系。對突發性污染事故、水質水量變化和水源工程安全等情況進行監控和預報。

目前,州內所有城市水源地中,均無水質站,水量站也僅僅有勐板河水庫、姐勒水庫、章鳳水庫、姐勒水庫和勐卯水庫5個水源地具備。

目前存在的主要問題,一是監測站不健全;二是一些控制性斷面水文站不具備水質監測條件;三是監測站基礎設施較差,監測設備老化陳舊;四是信息采集、處理、傳輸等方面手段和設備落后,不能滿足信息化的需要;五是監測頻次、內容偏少。

至2010年,州內城市水源地基本建成水量站及水質站。

至2020年,為更全面更及時地掌握水源地水體水質的動態變化,尤其對于突發性污染事故起到預警作用,對事后進行追蹤調查和及時采取相應的措施.為提高城市供水水源地的供水安全,各水源地有必要建設水量及水質自動監測站,并完善其系統。

(5)城市飲用水水源地綜合管理

飲用水水源地綜合管理問題分析。水源地管理體制不健全,無有效機制與制度,監督管理機制缺乏,大部分城市水源地無安全應急預案。水源地信息管理滯后,水源地保護薄弱,水土流失及農村面源污染逐年增加,飲用水水源地保護法規有待出臺。

飲用水水源地管理體制、機制與制度建設。目前,德宏州在水源地水資源管理體制上還有諸多方面需要完善。如水規劃計劃不統一,水政策法規不統一,水資料信息不統一。管水部門間缺乏有機配合與協調,政事不分、政企不分的運行機制導致政府管理職能弱化。這種管理體制嚴重影響了水資源供需平衡和水環境改善,不利于取水許可制度的實施,不利于節約用水,也不利于各水源地水量聯調等措施的落實。為提供州內各城市可持續發展的水資源保障,亟需加強對水資源的集中統一管理。建立新的水資源管理體制必須堅持有利于對水資源的開發、利用和保護的統一管理;堅持有利于政企分開、政事分開;堅持有利于政府對水資源進行宏觀調控。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監督管理。定期城市飲用水水源水質公報;加強飲用水水源地水資源保護監督與管理,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在江河、湖庫新建、改建或者擴大排污口,應當經過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該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進行審批;依法實施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外污染物總量控制方案;制定飲水水源保護區外入河排污總量控制和排放總量控制方案,以便于有關部門進行相應陸域污染的治理和控制。

飲用水水源地保護法規及技術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應盡快制定《德宏州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管理條例》。在政策方面應制訂有利于節約用水、雨洪利用、污水處理及其回用、地表水地下水聯調與地下水回灌養蓄等方面的政策。

5、結語

飲用水水源保護管理條例范文4

關鍵詞:水源地保護方案環保對策

中圖分類號:X324文獻標識碼: A

前言

水是生命之源,獲得安全飲用水是人類生存的基本需求,是城市可持續發展的基本保障。天峻縣位于柴達木盆地的東北緣。西部大開發戰略的實施加快了城鎮的發展,城鎮供水能力近期為7.684×104m3/d,中遠期為9.524×104m3/d。防止水源污染、確保飲水安全是天峻縣人民政府工作的當務之急[3]。

社會經濟概況及近遠期需水量

天峻縣隸屬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管轄,天峻縣城所在地新源鎮是全縣政治、經濟、文化、交通的中心,也是青海西部重要的交通樞紐、煤炭生產中轉和商品集散地,距省會西寧302Km,距州府德令哈220Km,青藏鐵路、國道315線均從城區南側經過,海拔3400m。縣城總人口近1.305萬,據《天峻縣縣城2005—2020總體規劃》,2020年城市規劃建設用地約50km2,人口將達到5萬人。隨著天峻縣社會經濟的迅速發展,城市水資源需求量也會急劇增加,預測2015年、2020年用水量將分別達到0.8×104m3/d,1.0×104m3/d[3]。

水源地供水現狀及供水前景

2.1水源地供水現狀

經2008年勘察設計、2009年建成的布哈河水源地位于縣城西南側2.75km的布哈河南岸、山前沖洪積平原中前緣。水源地距河床約3000m,地勢平坦寬闊,略向東北傾斜。水源地建有機井5眼,井間距約1000m,地下水埋深19.3~39.0m,井深70—83m(均未揭穿第四系),含水層厚37.2—49.8m,用深井潛水泵取水,單井出水量2000m3/d,設計近期供水能力0.7684×104m3/d、遠期供水能力0.9524×104m3/d。

2.2供水潛力

布哈河水源地位于布哈河谷地中上游的右岸、山前沖洪積平原中前緣,地下水主要接受山前洪積平原地下水的側向補給,山前洪積平原地下水又來源于將吾各什溝和大茶合溝河水的滲漏補給及基巖裂隙水側向補給。據計算,水源地西南側兩條溝谷的地表水多年平均徑流量合計為2.921×104m3/d,溝谷中的地表水在出山口不遠處迅速下滲全部補給地下水。新建的布哈河水源地通過抽水試驗及前人資料證實,該地段單井出水量大于2000m3/d,含水層滲透系數12.01—60.89m/d,換算涌水量達2916—7655m3/d,水化學類型為HCO3-Ca·Mg·Na型水,屬微硬的弱堿性淡水,水質情況良好,適宜人畜飲用[3]。

3水源地保護方案

3.1現狀供水環境

水源地上游及周邊天然草場,目前沒有大型工礦企業、人口密集的村鎮。由于水源地沒有隔離防護措施,上游及附近人類活動頻繁,可能存在的污染源有:牲畜糞便及生活垃圾。

據水源地供水井的水質分析資料:水源地地下水水質除亞硝酸根離子稍微超標外,其余有毒離子含量均不超過《地下水質量標準》。水質超標的兩個取水點(ZK4、ZK5號井)位于水源地上游,地下水中NO2-超標,但NO3-未超標,可能是地質成因的氮與牲畜糞便污染形成的氮(NO3-)轉化成NO2-,若NO2-直接進入人體血液,使血紅蛋白(二價鐵)轉變為變性血紅蛋白(三價鐵或患白血病),對人體健康造成極大危害。因此,在今后開發地下水過程中應加強環境保護。

另外, 315國道在水源地段東側展布,從關角日吉山至天峻縣線路長達20km,公路距水源地僅50—200m,地下水有受到公路運輸危險物品突發性污染的可能性,故應加強公路運輸危險物品的管理和防護。

3.2 水源地保護

3.2.1水源地保護方案的劃分。為加強水源地的保護和管理,海西州政府制訂了《海西州水資源管理條例》、《海西州城鎮飲用水水源保護(暫行)辦法》2008等法規,為海西地區的水源地保護和水資源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據[2]。天峻縣布哈河水源地屬于小型的孔隙潛水水源地,含水層為砂礫石。本方案采用兩種方法進行保護區面積的對比計算,首先按《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技術規范》(HJ/T338—2007),采用經驗公式計算保護區的面積的計算。其次采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技術規范》(參考附錄D)簡易數值模擬進行保護區劃分。模擬計算污染物的捕獲區范圍,一級保護區以地下水取水井為中心,溶質點遷移100天為半徑所圈定的范圍,二級保護區為一級保護區以外,溶質質點遷移1000天的距離為半徑所圈定的范圍。西南部為補給邊界,東北部為排泄邊界,上部呈開放式,由地表至潛水含水層間沒有屏障,含水層上部砂礫石層結構松散,對有害物質的吸附與自凈能力有限,若保護不當,極易遭受污染。綜合水源地的地理位置、水文、氣象、地質特征、水動力特性、水域污染類型、污染特征、污染源分布、水源地規模及現有的資料、技術條件,運用數值模擬計算公式。

水源地地下水運動控制方程可用下面微分方程描述:

初始條件:C=c,;

第一類邊界—Dirichlet邊界,t≥0;

第二類邊界—Neumann邊界,,,t≥0;

第三類邊界—Cauchy邊界 ,,t≥0;

地下水運動數值模型:用有限差分法對上述地下水運動微分方程進行求解,計算范圍近似按二級保護區范圍的兩倍估算,以確保水源地降落漏斗影響范圍包含于其中??紤]到該水源地含水層滲透系數大,為保證計算精度,空間剖分步長取50m。選用Processing Modflow地下水運移模擬程序求解。求得天峻縣布哈河一級保護區面積為0.82023km2,開采井距上游和下游保護區界限的距離分別為434m和140m;二級保護區面積為14.496km2,開采井群距上游和下游保護界限的距離分別為3125m和400m[1]。

3.2.2水源地保護措施。在水源一級保護區建立隔離防護、綜合整治、修復保護體系。禁止一切破壞水環境生態平衡的活動及破壞水源林、護岸林等與水源保護相關植被的活動。依據水源地的具體情況,擬采用浸塑式網圍欄對一級保護區進行圍護[1]。

4水源地的環境保護措施

① 加強對水源地周邊及上游環境的管理和保護,杜絕游人及閑散人員對水源地上游草原天然生態環境的破壞,建立水源地隔離保護區,面積為0.82km2,周長7410m。②對水源地進行生態保護及綜合整治,建立水源地涵養林,提高水源地周邊植被覆蓋率。③對保護區內現有點源、線源、面源、內源等各類污染源采取綜合治理措施,對直接進入保護區的污染源采取分流、截污及入滲控制等工程措施,阻隔污染物直接進入水源地水體[2]。

5結論與建議

①布哈河水源地周邊及上游沒有大型的工礦企業,這也是水源地保護的最佳時機,投資少量的資金對水源地進行保護即可達到最佳效果,應抓住這一有利時機盡快建設水源地保護區。②劃定水源地一級保護區面積0.82km2,二級保護區14.496km2。③強化政府對水源地的管理,建立統一管理體系,重點協調水、環境、城建、林業、農業、氣象等機構的關系,形成節水、保水、潔水的管理機制。④加強管理,增加水源地綜合管理的資金投入。

參考文獻:

[1]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技術規范(HJ/T338—2007) .北京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200701.09.

[2]海西州城鎮飲用水水源保護(暫行)辦法.青海省德令哈 青海省海西州人民政府 2008.01

[3]李西寧 梁志祥等 青海省重點城市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實施方案青海906工程勘察設計院2009.2.

飲用水水源保護管理條例范文5

一、水庫飲用水源保護工作存在的問題

近幾年來,水庫飲用水源保護工作開展有序,措施有效,水質狀況一直穩定保持在Ⅱ類水質,但由于庫區區域大、污染總量多、保護資金投入不足、管理權限有限等原因,開展水源保護的難度日益增大。主要存在以下幾方面問題:

(一)庫區污染類型多樣、總量較大。一是生活污染。水庫周邊住戶主要集中在杜岙、白洋、雙湖三個村,人口總量約3500人,其中位于里上游的杜岙村2351名村民和五磊寺100余名僧人產生的生活污水,都是通過上游徑流直接帶進里。水庫周邊磚瓦廠的民工有1500人左右,廠方提供的生活設施十分簡陋,生活污水基本上也是未經任何處理直排入水庫。二是生產污染。種植雷筍等經濟作物是里上游群眾收入的重要來源,種植過程中產生的肥料、枯枝、泥石等污染物經雨水沖刷后,流入水庫形成污染。楊梅種植過程中使用的有害農藥,經雨水沖刷后也會對水體產生影響。環湖磚瓦廠在水庫中取土導致湖水渾濁、水質變差;廠區內煤渣露天堆放,遇到雨天會流失至水庫內造成污染;傾倒的斷磚碎瓦等垃圾還會侵占湖面。三是旅游污染。水庫周邊風景秀麗,是人們旅游休閑的好去處。特別是在春秋兩季,來水庫踏青和燒烤的人非常多。由于缺少管理力量,沿湖隨處可見旅游者遺棄的空瓶子、塑料袋、瓜皮果殼等垃圾,清理難度較大。里上游藏云溪是水庫上游中污染最嚴重的溪流,眾多香客丟棄的垃圾污物隨著溪流進入水庫。目前,藏云溪正在進行旅游開發,屆時旅游人數將會增加,如果對這個問題不加以統籌考慮,采取有效措施應對,今后將對水質造成更為嚴重的影響。

(二)水源保護權責不清、力量薄弱。飲用水源地保護工作,任務重、責任大、操作難,需要政府和各部門緊密配合。目前,適合我市當前實際的飲用水源地保護管理的具體辦法還沒有出臺,管理權限、責任分工、處置辦法等等,都沒有明確規定,造成了“都相關、全無責”的狀況。雖然,水庫管理處作為水源保護的主體,承擔著主要的管理責任,但是作為水利局下屬部門,協調各方的難度較大。同時,因為缺少執法權限,只能在管轄范圍內開展勸說、引導工作,很難對一些破壞環境的行為進行查處,導致管理不到位,效果不明顯。同時,水庫管理處水源保護力量總體還比較薄弱,主要依靠水庫管理處的14名工作人員,管理設備十分落后,只能勉強應付日常管理工作,根本不具備全區域的管理、監測能力和條件。

(三)部分群眾觀念落后、自律不夠。水庫內養殖魚類是為了進行生態保護,但部分群眾根據傳統觀念認為,靠山吃山、靠水吃水,在水庫內釣魚理所應當。雖然進行勸說、教育,但是偷釣情況仍然十分嚴重,從每年4月到11月份,最多時每天達200余人。如果被釣的魚數量大、種類集中,將嚴重破壞水庫生態養殖和生態平衡,造成水庫自凈能力減弱,導致水庫水質惡化。還有的群眾,生活習慣比較落后,隨意向水源保護區傾倒垃圾,洗滌有毒有害容器,甚至是將動物死尸丟棄在湖中。此外,從每年5月份開始,來水庫內游泳的人數陸續增加,最高峰時一天達到400人以上,大量的肥皂水和污垢溶入水庫形成污染,由于沒有執法權和可依據的法律法規,僅僅依靠教育說服,收效甚微。

(四)資金投入來源單一、增長緩慢。飲用水源保護是一項綜合性工作,必須安排專項資金長期投入。目前,市政府尚未安排飲用水源保護專項資金,水庫管理處日常的維護管理費用開支是唯一的保護經費來源,但也僅僅是每年10萬元維修費和20萬元的防污費,近幾年來一直沒有增加。相對于水庫保護中垃圾集中清理、排污行為監管、偷釣游泳行為勸阻、水體保護項目建設等大量的工作來說,30萬元的經費是杯水車薪,根本無法對水庫周邊環境進行全流域管理。觀海衛鎮杜岙村地處水庫上游,幾年來,一直嚴禁該村興辦各類廠礦企業、餐飲項目,同時要求群眾逐步減少雷筍等污染大的經濟作物,但是因為資金補助不到位,影響了村集體經濟的發展和產業結構調整的積極性,也間接影響了水源保護工作取得根本性改觀。此外,因為經費缺乏,防污工程建設方面進展緩慢,庫區居民遷移舉步不前,管理監測設備陳舊落后等所帶來的問題也日益顯現。

建議:

一、理順水資源保護工作體系。一是要加快編制出臺適合我市實際的飲用水水源地保護管理辦法。制定一套比較完善的監測評估、維護管理、責任追究和應急處理機制,切實把飲用水源保護工作納入到正常、有序的軌道上來。核定各水源地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標準,建立水源區域保護制度和排污總量管理制度,加強入河排污口和河流納污總量的控制與監督管理;要劃定水源地保護區,加強庫區的森林保護和水資源保護,加大水土流失治理力度,保護植被,退耕還林,涵養水源;二是要進一步明晰權責,建立飲用水源保護聯席會議制度。將水源地保護區的主要控制目標層層分解落實到各相關職能部門和有關鎮。水利部門要統一管理水源;環保部門要加強項目管理,嚴格環保審批制度,定期對水質進行監測;新聞媒體要積極配合搞好宣傳工作;市建設、國土、衛生等部門和屬地政府要共同參與,協同水利、環保部門做好水源保護、河道整治、污水處理、管網改造、垃圾處理、退耕還林等內容的水環境治理與水資源保護的綜合研究治理工作。三是建立水源地保護行政責任機制。要切實加強對水資源保護工作的領導,把飲用水源地保護工作納入領導干部政績考核指標體系。

二、實施庫區污染綜合治理。一是要逐步減少庫區污染源。依照建設循環經濟的總體要求,制定水源地產業發展目錄,嚴格限制上馬新的工業企業,并逐步關?;蛘咿D產庫區周邊粘土磚瓦窯。要加快庫區農業種養植結構調整,關停禁養區內的養雞場,完成規?;笄蒺B殖場的畜禽糞便綜合利用,引導減少雷筍等經濟作物種植面積,并謀劃適宜山林生長的更經濟、更環保的農作物。加強庫區村莊整體搬遷論證,待條件成熟,結合新農村建設一次性規劃,分步實施。嚴格限制水庫內游泳、釣魚行為,加大對旅游人群的管理力度。二是建設防污治污設施。對庫區周圍村莊、廠房生活區內的群眾生活基礎設施進行必要改造,興建生態廁所、垃圾集中收儲站,實行垃圾袋裝化,對楊梅、雷筍的廢棄物進行集中清理。加快規劃實施環湖污水管網建設,將庫區居民產生的生活污水全部納入到污水管網。加大對上流生態環境保護項目的支持力度,在水面徑流上游設置阻攔壩,控制污染物注入水庫內。三是開展水質凈化工程。要進一步開展機械制藻工作,采用有效降低水庫水溫和顆粒吸附的原理有效遏制水庫藻類的爆發。采用生態養殖,按照科學合理的放養思路,合理分析、嚴格控制水庫魚種放養的規格、比例和密度,努力使水庫內形成相對較平衡的生物鏈。對里杜岙主溪流、外白洋主溪流等水庫上游溪流進行生態改造,并在水體內種植有益水草、水藻等植物,以達到截污、攔砂,吸收有害微生物,達到改善和凈化水質的效果。四是加大執法監管檢查力度。設立專門機構,配備專門工作人員,積極籌建市公安局觀海衛派出所水庫執勤點,通過采取明查暗訪、突擊檢查、日常管理等多種形式,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嚴格行政執法,堅決依法查處各類破壞水源地的行為,為水源地水質凈化提供堅強保障。研究建立水源地環保執法檢查工作的長效機制,通過專項整治、聯合執法行動,進一步提高環保的執法效率,加大環保的執法力度。重點對企業和各種畜禽養殖場所的執法和監督力度,切實做到廢水零排放,廢渣定點傾倒,建設配套的“三廢”處理設備。

飲用水水源保護管理條例范文6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城鄉供水活動和使用城鄉供水及相關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城鄉供水應當逐步推進農村與城市同水源、同管網、同水質,實現城鄉一體化供水。

第四條市、縣(區)政府應將發展城鄉供水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和完善城鄉供水政府責任制,根據區域供水規劃,統籌安排專項資金,推動實施區域供水,加強水源保護和城鄉供水設施建設。

第五條市、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城鄉供水主管部門,負責指導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鄉供水、節約用水工作。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同級城鄉供水工作和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負責對供水單位進行日常監督管理,水量調配,協調應急水源供給保障。

環境保護部門負責飲用水源地水質監測,加強水源地污染源的調查及監控。

衛生部門負責供水水質監測和衛生安全評估工作。

供水單位負責城鄉公共供水及日常管理,保障供水水質、水量、水壓安全。

發展改革、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國土資源、農業、財政、價格、質量技術監督、公安、工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城鄉供水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供水工作的組織、協調和指導。

第六條市、縣(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職責制定供水應急預案,規范城鄉突發供水事件應對活動,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供水事件引起的社會危害。

城鄉供水安全保障經費應納入供水單位成本,水源保護及應急處置經費應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七條城鄉供水工作實行開發利用水源與節約用水相結合、保障供水與確保水質相結合的原則,工業、農業用水與城鄉生活用水發生矛盾時,優先保證城鄉生活用水。

在城鄉供水工作中,應當加強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的研究、開發、推廣和應用。

第八條市、縣(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城鄉供水的宣傳、教育和培訓,增強全社會節約用水、保護供水設施的意識。

第二章規劃與建設

第九條市城鄉供水規劃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環保、規劃、衛生等有關部門編制,經省城鄉供水主管部門組織技術論證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有關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縣(區)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城鄉供水專項規劃,經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技術論證,報縣(區)人民政府批準后納入縣(區)城鄉總體規劃,并嚴格按照規劃組織實施,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條供水單位應當依照城鄉供水專項規劃,編制輸配水設施建設及其改造的年度計劃,經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通過后報本級政府批準并組織實施。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按年度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有水源條件的地區應當建設兩個以上相對獨立控制取水的飲用水源地;不具備雙水源條件的地區,應當依法建設地下水或者與相鄰地區聯網供水等應急供水水源。應急供水水量、水質應當符合城鄉供水應急預案規定的要求。

第十二條市、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城鄉供水專項規劃,按照統一的建設規范和標準,編制城鎮供水主干管道和鎮村管網等輸配水設施建設及其改造的年度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在城鄉一體化供水管網覆蓋區域內,有關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限期關閉鄉(鎮)村水廠及自備水源井,制定處置計劃并組織實施。

在城鄉一體化供水管網未覆蓋區域內,鄉(鎮)村水廠應當加強管理,規范運行,保證供水水質。

第十四條供水單位新建、改建、擴建供水工程項目,應當符合城鄉規劃及衛生要求,供水工程的設計方案,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審查,并取得規劃、建設許可。工程竣工后報請當地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驗收,建設單位應當在30日內將工程施工圖及竣工圖等資料交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用水單位自行投資建設與城鄉公共供水管道連接的戶外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其設計方案需經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技術性審查。工程竣工后,經供水單位參與驗收合格后,方可與公共供水管網連接使用。

第十五條新建居民住宅供水設施應按照一戶一表、水表出戶的要求進行設計、建設。已建住宅未達到一戶一表、計量出戶要求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物價、住房和城鄉建設等相關部門制定計劃進行改造。

第十六條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筑物對水壓要求超過供水管網正常服務壓力的,建設單位應當配套建設二次供水設施。二次供水設施應當與建筑物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新建住宅二次供水設施建設納入住宅建設成本。

第十七條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應當符合國家和省、市二次供水設施衛生規范、二次供水工程技術規程。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方案應當經當地水行政主管部門審定。設計單位在二次供水初步設計時,應當經城市供水企業審核并書面確認后,進入施工圖設計。二次供水設施必須獨立設置,不得與消防等設施混用。

二次供水設施,經建設單位組織水行政主管部門和供水單位參與驗收合格后,由供水單位負責運行、維護和管理。

第十八條對已經建成的居民住宅輸配水管網、二次供水設施及戶表工程需要改造的,有關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城鄉供水等相關部門編制改造計劃,研究運行機制,逐步組織實施,二次供水改造并經供水企業參與驗收合格后,由供水企業負責運行、維護和管理,費用承擔由同級人民政府確定。二次供水設施在未移交給供水企業統一管理前,運行維護管理責任仍由產權人負責,供水單位按總表制方式管理。

供水單位在接收二次供水設施時,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和管理的指導性收費標準,與供水單位協商承擔的具體費用。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和管理的指導性收費標準,由市物價主管部門會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章水源保護與水質管理

第十九條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及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的劃定、保護和管理,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控制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等措施,確保飲用水源地水質不低于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二十條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優先開發利用地表水,控制開采地下水。單位自建供水設施取用地下水,必須經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按照有關規定申領取水許可證,并繳納相關費用。

第二十一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建立健全供水水源水質監測預警機制。環境保護、水行政主管部門發現城鄉供水水源水質不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應當及時相互告知,并采取措施。

供水單位發現原水水質不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應當及時采取應急措施,同時報告所在地人民政府城鄉供水、環境保護和衛生主管部門。

第二十二條供水水源受到嚴重污染時,應嚴格按照《市集中式飲用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應急預案》要求,及時組織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第二十三條供水水質應當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水質監測制度,加強對城鄉供水水質的日常監測,每半年公布一次城鄉供水水質情況。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城鄉居民生活飲用水的衛生監測,建立居民生活飲用水衛生監測信息制度。

在發生可能影響供水水質的突發事件時,水務、環保、衛生等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并加強跟蹤監測,將監測結果報當地人民政府。當地人民政府應將監測結果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四條供水單位應嚴格按國家有關標準檢驗法和檢測頻率對水源水、出廠水、管網水水質進行檢測,保證供水水質符合國家規定標準。供水單位應建立滿足檢測項目要求的檢測實驗室,配備與供水規模和水質檢驗項目相適應的檢驗人員和儀器設備,供水單位和自建設施供水單位應當具備微生物檢測自檢能力,其他自檢項目達不到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的,應當委托具備法定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進行檢測,并將檢測結果定期報送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五條用于供水的新設備、新管網或者經改造的原有設備、管網,應當進行清洗、消毒,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具有法定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檢驗水質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完畢,經依法認證的水質檢測機構檢測合格方可投入使用,檢測結果應當向用戶公布。

第二十六條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對供水設施的管理,定期對水質進行檢測,每半年至少對供水設施進行清洗、消毒一次,保證二次供水水質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運行的監督管理。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二次供水生活飲用水水質的監測,每半年至少抽檢一次。

第四章設施管理與維護

第二十七條供水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的要求,負責最終用戶戶外供水設施的維護和管理,保證城鄉供水設施的安全、正常運行。最終用戶戶內管道等用水設施由最終用戶負責管理。

第二十八條供水單位應當根據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保護范圍和保護要求,對供水主干管道及其相關設施設立明顯保護標志。

在城鄉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內,禁止從事修建建筑物、構筑物,堆放物料,挖坑取土,采砂,植樹等危害城鄉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安全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供水單位應當根據供水管道材質和使用情況,對陳舊、破損的供水管道制定更新改造計劃并組織實施。城市供水配水管網壓力應當滿足多層普通住宅的用水需求,配水壓力不能滿足時,供水單位應集中建設增壓設施。供水單位和自建設施供水單位對其管理的供水設施,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定期進行檢測維修,確保安全運行。供水單位應繪制等壓曲線圖,并按規定設置連續測壓點,記錄壓力值。表(閥)井井蓋、公共消火栓等缺失、損壞的,管理單位應當及時補配或修復;不能及時補配或修復的,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三十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下列活動:

(一)在取水口、沉淀池、貯水池保護范圍內設置排污管道和有毒有害設施;

(二)將產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生產用水管網與公共供水管網直接連接;

(三)擅自挖掘、占壓、拆移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

(四)在供水專用配電線路和設施上搭接其他用電線路;

(五)在供水專用配電架空電力線路保護范圍內種植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樹木或高稈作物;

(六)在二次供水儲水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內堆放、儲存有毒有害物品、放射性物品、垃圾或飼養畜禽;

(七)損壞供水設施;

(八)其他危害供水設施安全的活動。

第三十一條在安全保護范圍內施工作業,可能危及城鄉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安全的,應當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和供水單位同意,并按照要求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建設單位在施工中造成城鄉公共供水設施損壞的,應當及時通知供水單位修復,修復費用及造成的損失由建設單位承擔。

建設工程確需改裝、遷移或者拆除原水供水、公共供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在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報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經審批核準的,建設單位應當會同供水企業和施工單位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造成損失的由建設單位予以賠償。

第三十二條公共消防用水設施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監督和使用,其建設和維護管理由供水單位負責,所需資金由當地人民政府承擔。

公共消火栓實行專用制度,除滅火救援和綠化、市容等公共用水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綠化、市容等公共用水應當計量交費,并在指定消火栓取水。供水單位應當分區域設置一定數量的指定消火栓,并設置顯著標志。

供水單位應當保障滅火救援用水,滅火救援用水損耗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補償。

第五章經營服務與節水管理

第三十三條實行政府特許經營制度的地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委托中介機構或組織專家開展城鄉供水特許經營評估,并向特許經營企業出具評估報告,對評估過程中發現屬企業經營問題,應責令特許經營企業逐一予以整改。評估的周期為兩年,特殊情況下可以實施年度評估。

第三十四條供水單位應當與用戶簽訂供用水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服務標準向用戶提供供水服務,實行抄表到戶。供用水合同示范文本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共同制定。

第三十五條供水單位應當使用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標準的凈水劑、消毒劑等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并按照衛生規范要求定期對供水設施進行清洗、消毒。城鄉供水企業主要崗位人員(水泵運行工、凈水工、水質檢驗工、電工等)應經過專業培訓,具有政府部門頒發或認定的職業資格證書。直接從事制水的工作人員,應當定期體檢,建立健康檔案。

第三十六條供水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供水水壓標準,保持不間斷供水或者按照供水合同分時段供水。因工程施工、設備維修等確需停止供水或者降壓供水的,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供水單位應當提前二十四小時通知用戶;因發生災害或者緊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供水單位應當在搶修的同時通知用戶,盡快恢復正常供水,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影響消防滅火的,應當告知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連續超過二十四小時不能正常供水的,供水單位應當向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采取應急供水措施,保證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要。

第三十七條供水單位應當編制各類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報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審查和備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三十八條供水單位應當建立經營服務信息公開制度,公開水質、水價等相關信息,接受公眾監督。制定社會服務承諾制度。

供水單位應當建立投訴、查詢專線和投訴處理機制,及時答復、處理用戶反映的供水問題。

第三十九條城鄉供水價格實行政府定價、分類管理。農村飲水安全工程供水價格按照省有關規定執行。

城鄉供水價格的確定,應當遵循補償成本、合理收益、促進節水、公平負擔的原則,不得違反國家規定將與城鄉供水無關的費用納入水價。

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和調整居民生活用水價格,應當依法組織聽證,并向社會公布水價構成。

第四十條供水單位應當按照價格主管部門確定的供水價格收取水費,并使用統一的收費憑證。

用戶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供水單位交納水費,不得拖欠和拒交。

第四十一條供水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為用戶安裝結算水表。

結算水表安裝前應當由法定的計量檢定機構檢定,取得檢定合格證或計量檢定證書;在用結算水表應當按規定進行周期檢定。供水單位應當定期對結算水表進行檢查維護,用戶應當予以配合。

用水戶申請檢定水表,經檢定,結算水表準確度符合標準的,檢定費用由提出檢定方承擔;準確度不符合標準的,檢定費用由供水單位承擔,并免費更換合格的結算水表。

結算水表準確度不符合標準的,申請檢定之日前兩個抄表周期的水費,按照檢定誤差調整合格后的用水量計算。

第四十二條用戶發現結算水表損壞的,應當及時告知供水單位,供水單位應當在接到通知后三日內予以修復或者更換。結算水表非人為損壞不能計量的,供水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估算水費;沒有合同約定的,按照前十二個月平均月用水量估算水費。

第四十三條結算水表需要分設、移表、增容、變更的,用戶應當到供水單位辦理相關手續,由供水單位負責實施,費用由用戶承擔。用戶不得擅自轉供公共供水或者將居民生活飲用水改作其他用水。

第四十四條自建設施供水管網不得擅自與城鄉公共供水管道連通。自建設施供水單位申請轉用城鄉公共供水的,應當與供水單位簽訂轉用協議,約定施工方案、費用等相關事項。供水單位供水后,原取水設施應當立即封停。

第四十五條承擔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和管理的城鄉供水企業或物業管理等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定期維修、保養水池、水泵、管線等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設施,加強清洗、消毒;

(二)負責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設施的運行管理;

(三)對居民用戶實行一戶一表、抄表到戶,水價按物價部門核定的居民用水價格計收;

(四)委托具有法定檢驗資質機構定期檢測水質,保證水質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五)保證水壓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六)處理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和服務的投訴。

直接從事居民住宅二次供水運行維護和管理人員、清洗消毒人員應當接受專業培訓,并取得健康證明。

第四十六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下列行為:

(一)未經供水單位同意,擅自在公共供水管網系統上直接取水;

(二)除消防需要外,擅自開啟消火栓和消防防險裝置取水;

(三)繞過結算水表接管取水;

(四)拆除、偽造、開啟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加封的結算水表或者設施封??;

(五)私裝、改裝、毀壞結算水表或者干擾結算水表正常計量;

(六)其他影響正常計量的行為。

有前款行為的,按照取水管道口徑公稱流量和實際用水時間計算取水量。實際用水時間無法確定的,按照十二個月的行業或者用水戶平均用水時間計算。

第四十七條供水設備、供水管材和用水器具應當符合國家、行業或者地方標準、規范。禁止使用不符合標準、規范的供水設備、供水管材和用水器具。

第四十八條對單位用水實行計劃用水制度。市及各縣(區)水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或者省頒布的定額,核定計劃用水單位的年度和月度用水計劃指標,并按月進行考核。供水單位應當按月向主管部門報送計劃用水戶月實際用水量報表。

第四十九條推行居民階梯式水價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用水加價制度。

在全市范圍內逐步推行階梯式水價和超定額加價措施,在合理核定各級水量基數的情況下,適當擴大各級水量間的差價,促進節約用水。

第五十條使用城鄉供水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應當配套建設節約用水設施。節約用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使用。

配套建設的節約用水設施,應當使用節水型工藝、設備和器具,并經驗收合格后投入使用。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工藝、設備和器具。

第五十一條居民住宅小區、單位的景觀環境用水,有條件使用雨水或者再生水的,不得使用城鄉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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