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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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

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范文1

今年1月1日,《清遠市飲用水源水質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實施。作為清遠首部地方性實體法規,《清遠市飲用水源水質保護條例》亮點紛呈,體現出清遠保護一方水土的堅定決心。

令行禁止,分散式水源納入管理

清遠,是廣東重要的水源保護區之一,承擔著珠三角不少地區人們賴以生存的飲用水供應。有鑒于此,《條例》從法律層面重新規劃,開展11個縣級及以上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規范化建設工作,明確列出在當地飲用水源保護區內的禁止行為。

“在飲用水源水質保護方面,《條例》首次把分散式飲用水源劃歸為保護對象,這一點在全國范圍來說都是十分超前的設計。”清遠市環境保護局法規科相關負責人向記者介紹:作為全省地域面積最大的地級市,清遠市城鎮化率不足50%,約有近200萬人口散居于農村。為了進一步保障農村飲用水安全,除了現今劃定的88處集中式水源保護區外,《條例》還為現存的4700多個分散式飲用水源制定了健全的水質保護制度。

據介紹,在分散式飲用水源地范圍內,《條例》明令禁止包括設置飼料場、肥料堆積場、屠宰場、有毒有害化學物品倉庫;建設禽畜養殖場、養殖小區或者放養禽畜;設置排污口或者向水域直接排放污水;非法采礦、非法采砂;堆積垃圾、工業廢渣和其他廢棄物;使用含磷洗滌劑、化肥、劇毒或者高殘留農藥;濫用抗生素、激素類化學藥品或者使用冰鮮雜魚蝦飼料進行水產養殖;采用煉山、全墾等方式更新造林;破壞生態公益林或者與水源保護相關的植被等對水源造成污染的行為。

同時,對于飲用水地下水源保護,《條例》也明確了具體的禁止事項,包括禁止利用滲坑、滲井、裂隙、溶洞以及其他不正當的方式排放污水和其它有害廢棄物;禁止利用透水層孔隙、裂隙、溶洞以及廢棄礦坑儲存放射性物品、有毒化學品、農藥等。

“過去,市級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范圍內的3個取水口均存在違章活動,但由于缺乏相關的法律支持,使環保部門在執法時步履維艱?!鼻暹h市環境保護局相關負責人表示:“《條例》出臺之后,對于相關違法行為的處罰作出了界定,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停業、關閉或者限期拆除、恢復原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p>

《條例》還明確:“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有權定期對飲用水源保護區范圍內可能出現的危害飲用水源水質的行為、項目的情況和各項環境保護法律制度的執行情況等進行現場檢查,發現有危害飲用水源水質行為的,可及時依法查處。被檢查單位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不得拒絕、阻撓和拖延檢查?!睘榄h保部門的監察執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如今迫在眉睫的是盡快依法清理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違法建筑和排污口,在人類活動頻繁影響較大的一級水源保護區設置隔離防護設施?!鼻暹h市環境保護局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說:“此外,清遠市接下來將依據新法的要求,制作飲用水源地保護范圍的地理界標、警示標志,根據實際需要設置隔離防護設施,對取水口實施封閉式管理?!?/p>

明確責任,打造全民護水格局

“《條例》的亮點之一,是把能動用的所有力量都運用起來,最大限度地發動社會各部門加入到飲用水源保護工作中來?!鼻暹h市環境保護局相關負責人表示道:《條例》明確了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的職責,明確了飲用水源水質保護的監督、監測、巡查、水質信息等管理職責所在,市、縣政府以及村委會各司其責,全體動員。

《條例》指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飲用水源水質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合理安排本行政區域內的供水布局;將飲用水源水質保護設施的建設與維護、水質監測、污染源治理、生態補償、獎勵等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保障飲用水安全,保護和改善飲用水源保護范圍的生態環境。

而村(居)民委員會在政府及有關主管部門指導下做好本地飲用水源水質保護工作,組織村(居)民制定保護飲用水源水質的村規民約或者居民公約,動員村(居)民積極參與飲用水源水質保護工作。

市人民政府則負責建立飲用水源水質保護綜合管理信息平臺,將飲用水源水質監測數據和分析結果通過綜合管理信息平臺實現實時共享,并將監測情況、評價標準與方法、評價結果等信息向社會公布。

與此同時,在各職能部門分工以及企業的責任上,《條例》也作出了詳細規定。例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飲用水源保護區的日常巡查制度,指導鄉鎮人民政府和供水企業做好日常巡查工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分散式飲用水源地保護范圍的日常巡查制度,指導村(居)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做好日常巡查工作;供水企業應當做好飲用水源保護區的日常巡查,發現飲用水源水質受污染的情況應當及時向環境保o主管部門報告等。

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范文2

汕尾市水環境保護條例最新版第一條 為了保護水環境,防治水污染,保障公眾健康,促進經濟社會與環境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江河、水庫、水塘、湖泊、渠道等地表水體和地下水體的水環境保護。

第三條 水環境保護堅持政府主導、公眾參與、保護優先、綜合防治、損害擔責的原則。

第四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水環境質量負責,落實水環境質量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水環境保護工作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水環境保護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

深汕特別合作區管委會、紅海灣經濟開發區管委會、華僑管理區管委會,街道辦事處,農場、林場管理機構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本區域的水環境保護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各級人民政府開展水環境保護工作。

第五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污染防治的統一監督和管理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功能區劃編制、水資源保護、河道綜合治理等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財政、林業、農業、畜牧、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衛生計生、交通、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水環境保護工作。

第六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水環境保護經費納入本級年度財政預算。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推進水環境綜合治理和保護。

市人民政府應當對公平水庫上游、螺河流域等地區的水環境保護給予生態保護補償。

第七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建立水環境保護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由政府主要負責人召集,相關部門參加,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研究、協調解決水環境保護的下列重大事項:

(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重大水污染事故處置;

(二)螺河、黃江、烏坎河、赤石河、公平水庫、龍潭水庫、青年水庫、南告水庫、紅花地水庫、赤沙水庫等河流和水庫的水環境綜合整治;

(三)地下水的開發、利用和保護;

(四)水環境質量監測及信息;

(五)需要聯席會議研究、協調解決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水環境保護的宣傳和普及工作,積極推動校園水環境保護教育和社會實踐活動的開展,增強全社會保護水環境的意識。

本市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應當加強水環境保護的公益宣傳和輿論監督。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水環境的義務,發現污染損害水環境的行為,有權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他負有水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接受舉報的機關應當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保護水環境工作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鼓勵和支持志愿者和社會組織參與水環境保護。

第十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水環境綜合信息平臺的建設和管理,各相關部門對水質、水量和水污染等水環境方面的監測數據及統計數據應當在信息平臺上實時共享并向社會公開。

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加強水環境質量監測,每月10日前向社會公布上一個月份螺河、黃江等跨行政區域河流交接斷面的水質,以及公平水庫、龍潭水庫、青年水庫、南告水庫、紅花地水庫、赤沙水庫等水體的水質監測結果。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每月對主要城鎮飲用水水源的取水口水質進行監測。衛生計生主管部門應當每年不少于兩次對農村飲用水水源的取水點水質進行監測。

第十一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劃定林地綜合管護責任區,加強植樹造林和森林撫育管護,提升水源涵養和水土保持能力,通過林地征用、林地租用、提高生態補償標準等方式擴大生態公益林面積,提高生態公益林質量。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江河、水庫集水區域栽種速生豐產桉樹等不利于水源涵養和生物多樣性保護的樹種。

市、縣級人民政府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已栽種的速生豐產桉樹,應當在本條例施行兩年內改造完畢。

第十三條 禁止在江河、水庫集水區域使用劇毒和高殘留農藥。

農業主管部門應當每年定期監測種植物、土壤中的重金屬含量和農藥殘留量,監測農藥、化肥等農用化學物質的使用量,并根據監測數據提出治理意見和措施,報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后組織實施。

農業主管部門應當積極推廣測土配方施肥、農作物病蟲害綠色防控等先進農業生產技術,推廣建設生態溝渠、污水凈化塘、地表徑流集蓄池等設施,實施農藥、化肥減施工程,減少種植業水污染物排放。

第十四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畜牧主管部門根據環境承載力和功能區水質保護要求劃定畜禽禁養區,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向社會公布。

禁養區劃定前已經存在的畜禽養殖場、散養戶,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決定限期關閉或者搬遷。因關閉或者搬遷造成權利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予以補償。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畜禽養殖場、散養戶應當采取防滲漏、防流失、防遺撒措施,防止畜禽養殖廢水和廢棄物對水環境造成污染。

第十五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及準保護區的邊界設立明確的地理界標和明顯的警示標志,并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邊界安裝護欄、圍網等物理隔離設施。

工程運行管理單位應當在公平干渠、龍潭干渠等具有飲用水輸送功能的開敞式渠道設置物理隔離設施。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的公路、橋梁或者航道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防止運輸車輛和船舶發生事故污染飲用水水源。對經過公平水庫、龍潭水庫、青年水庫、南告水庫、紅花地水庫、螺河望洋河段等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水面的公路路段應當設置防護隔離欄、橋面徑流收集處理系統和事故池,預防運輸違禁危險污染物危及飲用水水源水質。

第十七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飲用水水源水質污染事故應急方案,組織實施應急備用水源工程的規劃和建設,對應急備用水源進行保護。

飲用水廠應當在取水口配置應急監測、防護等設備。

第十八條 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原已設置的排污口,責令限期拆除。

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已建成的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由市、縣級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禁止在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內新建、擴建排放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和含汞、鎘、鉛、砷、鉻、銀、銅、鋅、錳、鎳等重金屬污染物對水體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改建建設項目的,不得增加排污量。

第十九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及其上游地區農村生活污水連片整治,采取截污、調蓄、生態處理等措施,防止污水直接排入江河、水庫、水塘、湖泊、渠道。

第二十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于每年12月公告螺河、黃江、烏坎河、赤石河等主要河道以及公平水庫上游河流下年度河砂禁采區。規定禁采期、劃定或者解除臨時禁采區的,應當及時公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禁采區、臨時禁采區以及禁采期、禁止采砂作業時段從事采砂作業。采砂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河道采砂許可證規定的范圍、期限、方式進行作業,不得改變河勢、損壞水工程、破壞水生態環境。

第二十一條 禁止向江河、水庫、水塘、湖泊、渠道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清理江河、水庫、水塘、湖泊、渠道的垃圾。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填堵或者覆蓋河道、渠道。因城鄉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確需填堵或者覆蓋的,建設單位應當提出等效替代措施或補救措施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前款規定的等效替代措施或補救措施方案,應當納入建設項目實施,所需費用列入建設項目工程概算。

第二十二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安排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配套管網和污水再生利用系統的規劃與建設。

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方可排放廢水、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它生產經營者,應當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排污許可證,采取污水處理措施,按照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排放。

城鎮污水管網覆蓋范圍內的生活污水,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納入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集中處理。從事工業、建筑、餐飲、醫療等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應當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排水戶應當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水。

第二十三條 城鎮范圍內雨水、污水合流的區域,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要求逐步進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

新建項目及改建、擴建項目需配套建設排水設施的,應當實行雨水、污水分流。

已實行雨水、污水分流的區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污水管道與雨水管道混接。

第二十四條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維護運營,并檢測出水水質,不得排放不達標污水,不得擅自停運污水處理設施。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和水量進行監督檢查。

城鎮污水管網運營單位或者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單位發現排污單位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廢水的,應當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依法進行處理。

第二十五條 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環境容量、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要求,以及排污單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等因素,于每年3月底前確定本市重點排污單位名錄,并向社會公布。

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在排放口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同時設置標志牌,標明責任單位、監管部門、監督電話等信息。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將監測數據與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共享。

第二十六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水體進行排查,公布黑臭水體名稱、責任人及治理達標期限,有計劃地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態修復等措施綜合整治,每年向社會公布治理情況。

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市城區奎山河(湖)污染水體治理方案和實施計劃,治理后的水體水質應當優于Ⅳ類標準。

第二十七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負有水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造成水污染事件的;

(二)違法實施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處罰的;

(三)發現水環境違法行為不予查處或者有其他包庇行為的;

(四)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

(五)截留、擠占或者挪用生態保護補償資金的;

(六)依法應當公開水環境信息而未公開的;

(七)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違規種植一畝以上十畝以下的,對單位處五千元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罰款;違規種植十畝以上一百畝以下的,對單位處每畝五百元罰款,對個人處每畝五十元罰款;違規種植一百畝以上的,對單位處五萬元罰款,對個人處五千元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由農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畜禽養殖場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水環境污染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責令停產整頓。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在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新建、擴建對水體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無河道采砂許可證采砂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暫扣違法采砂作業工具,沒收違法所得,并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在禁采區、臨時禁采區采砂或者在禁采期、禁止采砂作業時段采砂的,并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不按照河道采砂許可證規定采砂或者在禁采期、禁止采砂作業時段采砂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暫扣違法采砂作業工具,沒收違法所得,并可以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以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吊銷河道采砂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向城市區域內江河、水庫、水塘、湖泊、渠道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罰款;向城市區域外的江河、水庫、水塘、湖泊、渠道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擅自填堵或者覆蓋河道、渠道的,或者經批準填堵河道、渠道但不按照批復要求采取等效替代或補救措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其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停止排放污染物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采取限制生產、排放或者停產整治等措施;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排水戶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補辦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排水戶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吊銷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可以向社會予以通報。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未按照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單位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擅自停運污水處理設施,未按照規定事先報告或者采取應急處理措施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未按照規定檢測出水水質或者未達標排放的,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重點排污單位未按照規定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或者未按照規定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由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是指依法在飲用水水源取水口附近劃定的水域和陸域,包括地表水源保護區和地下水源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分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外圍可以劃定一定的區域作為準保護區。

(二)集水區域,是指對一河流或一湖泊供應水源的全部區域。

(三)畜禽養殖場,是指生豬存欄一百頭以上,肉禽存欄一千只以上,蛋禽存欄五百只以上,肉牛存欄十頭以上,肉羊存欄五十只以上規模的養殖場。散養戶,是指上述規模以下的養殖戶。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

水環境保護的標準(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重大水污染事故處置;

(二)螺河、黃江、烏坎河、赤石河、公平水庫、龍潭水庫、青年水庫、南告水庫、紅花地水庫、赤沙水庫等河流和水庫的水環境綜合整治;

(三)地下水的開發、利用和保護;

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范文3

一、廣西農村飲用水源現狀

廣西水資源相對豐沛,多年平均水資源總量為1893億立方米,占全國水資源總量的7.12%,居全國第四位。¹有邕江、左江、右江、漓江、郁江、柳江、紅水河、西江及青獅潭水庫、龜石水庫、蘇煙水庫等重要水源地。廣西素有/八山一水一分田0之稱,農民居住分散,決定了廣西農村飲用水源多以分散式飲用水源為主。近年來,由于受特殊的自然地質水文、季風性氣候及人類活動的影響,廣西農村人畜飲水困難情況頻發。在調研中,我們發現,廣西農村飲用水源問題主要表現為水量日益短缺,水質不斷惡化。據資料顯示,截至2009年底,廣西農村飲水不安全人口有1736.42萬人(包含原規劃剩余飲水不安全人口806.20萬人,新增飲水不安全人口930.22萬人),占廣西農村總人口4163.07萬人的41.71%。º

二、廣西農村飲用水源保護面臨的法治困境

(一)立法忽視

法律在很大程度上是國家為了達到一定的目的而有意識地制定的。[1]國家立法層面上,現行水源保護的法律制度實施對象主要是供城鎮居民飲水的水源,實施條件和形式亦是為防止城鎮供水水源污染而設計、創立的。農村飲用水源保護在法律規范中一筆帶過。[2]地方立法層面,一些省市為了保護飲用水源,立足本地飲用水源實際的基礎上,紛紛進行飲用水源保護地方立法,而作為水資源大省的廣西,至今還沒有出臺飲用水源保護方面的地方性法規,地方立法的嚴重滯后使得廣西的飲用水源保護缺乏切合實際的法律保護。即使有涉及飲用水源保護的規范性文件也都是側重于城市飲用水源的保護,如5廣西城市飲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規劃報告6、5柳州市飲用水水源污染事故應急預案6,5南寧市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6等。

(二)監管失效

1.農村社區及飲用水源的特殊性不利于監管廣西壯族自治區屬于少、邊、窮地區,農村信息相對閉塞,農村社區下又包括屯、寨,具有很大的分散性和封閉性,法律對農村社區的調控還有一定的距離和難度。法律宏觀、抽象的規定,也與鄉村社區相對疏離;導致鄉民水源保護法律意識淡薄,法律的實施得不到鄉民們的配合。廣西多山區,交通不便,農村飲用水源點多、面廣、不穩定,也給相關部門的監督管理帶來很大的難度。2.基層環保機構建設滯后,農民群眾利益訴求缺失廣西基層環保機構建設滯后,絕大部分鄉鎮沒有相應環保機構的設置,以致相關管理措施難以長期穩定地延伸到鄉鎮以下的農村地區,飲用水源基層管理責任難以落實?;鶎迎h保機構的缺失造成廣西鄉民飲用水源保護利益訴求不通暢,水源管理由于缺乏鄉民的積極參與變得僵硬、死板,缺乏靈活性。

(三)具體內容的缺失

現行以/城市利益中心主義0為特征的環境立法理念,使得飲用水源保護立法不但在國家立法層面而且包括廣西地方立法上也必然是對城市飲用水源的保護和滿足,即使有涉及農村飲用水源保護的法律規定,也是一些原則性的規定,有的甚至一片空白。目前,廣西壯族自治區農村飲用水源的主要污染源是農村群眾在生活中、農業生產造成的面源污染等內源性污染源及城市污染轉移等外源性污染源。廣西農村地區多山區,飲用水源和平原地區相比具有很大的分散性,但由于缺乏相應的法律制度供給,農村廣大的分散式飲用水源問題嚴重,廣西在地方立法上也沒有就國家已作出的一些原則性規定做出具有地方特色且可具操作性的規定。

三、廣西農村飲用水源法律保障機制的構建

廣西農村飲用水源保護面臨的法治困境,究其實質主要是由于廣西農村飲用水源保護未系統納入到法律調控范疇。因此,我們應秉承保障人的生命健康和生存權理念,針對存在的問題加強對廣西農村飲用水源的法律調控。

(一)加快廣西農村飲用水源立法進程

廣西壯族自治區飲用水源的特殊性決定了飲用水源法律調控必然不同于其他省市。要充分發揮民族區域自治制度,要求各地人大和政府應該深入廣大農村地區,調查了解本轄區農村地區飲用水源保護的情況,并進行科學評估,在完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中要充分考慮到地方飲用水源的實際情況,因勢利導,把有益于農村水源保護的民間習慣法吸收到地方立法中來,依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參照部門規章的要求,使地方飲用水源保護立法更具有可操作性和可執行性。加快制定5廣西壯族自治區農村飲用水源保護管理規定6、5廣西壯族自治區農村清潔生產促進管理規定6和5廣西壯族自治區農村集約化養殖場管理規定6等相關方面地方立法的進程,還可制定5廣西壯族自治區飲用水源保護區條例6,以為廣西農村飲用水源保護提供切實可行的法律依據。

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范文4

[論文關鍵詞]武漢市農村 飲用水 安全 法治 現狀

一、武漢市農村飲用水安全的現狀

(一)武漢市農村飲用水安全的現狀

武漢市城郊黃陂、新洲、江夏、蔡甸、漢南、洪山、東西湖7個區共有人口386.4萬人,其中農業人口270.7萬人,占總人口的70%,農業人口所用生活飲用水主要取自河水、井水和塘水。2006年,對武漢市農村地區生活飲用水進行抽樣調查,按《生活飲用水檢驗規范》(GB5750-2001)和《生活飲用水衛生規范》(GB5749- 2001)進行衛生檢測,檢測結果按《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2006)進行評價,結果武漢市農村地區生活飲用水水質合格率較低,分別為水源水29.81%、出廠水39.69%、管網末梢水31.49%、井水47.07%,其中余氯、細菌總數和總大腸菌群的不合格率在各種水樣中均較高。武漢市7個遠城區現有不同規模的供水廠403座,覆蓋人口214.27萬人,據調查統計飲用水不安全人數120.45萬人。

(二)武漢市新洲區的飲用水安全現狀

以上的數據是通過查找相關文獻所獲得的,由于存在時間差,并不能準確反映武漢市農村飲用水的安全現狀。于是筆者和調研小組通過實地調研,在新洲獲得了第一手的資料,以下是數據的結果分析:

新洲農村飲水安全問題普遍存在于三店街、鳳凰鎮、倉埠街等10個街鎮、120個行政村。新洲區有三分之一的人口飲用了不安全的飲用水,這其中有81%的人口因為水質不達標而飲用了不安全的水、11%的人口因為水量不達標飲用了不安全的水、8%的人口因為水源保證率不達標而飲用了不安全的水。而導致新洲區飲用水水質不達標的原因,主要有五種。其中占比例比較大的是飲用水污染嚴重未經處理地表水,為44%。另外還有27%的原因是飲用細菌超標嚴重未經處理地表水。

很明顯,新洲作為武漢農村具有典型代表的一個地方,其狀況能部分反映武漢農村飲用水安全的現狀。新洲區的飲用水問題主要是水質不達標的問題,而引起水質不達標的主要原因則是飲用水污染嚴重未經處理地表水、引用細菌超標嚴重未經處理地表水。引起水質不達標的原因是多樣的,可能是工廠的廢水未經處理、農民所用的農藥并不環?!荒芘懦喾N可能性使得當地的水質不達標,這也需要生物學家對當地的飲用水進行化驗之后才能得出準確結論,這也是筆者調研中需要進一步研究的地方。

二、武漢農村飲用水安全法治的現狀

在飲用水保護立法方面體現出對農村飲用水保護的不足。根據對北大法寶中的“中央法規司法解釋庫和地方法規規章庫”中全文含有“農村飲用水”的進行檢索,共發現涉及飲用水的法律0條,行政法規0條,司法解釋0條,部門規章4條,地方性法規0條,地方政府規章0條,地方規范性法律文件22條。其中在這僅有的22條地方規范性法律文件中只有2007 年實施的《武漢市人民政府關于實施農村飲用水安全工程的意見》和 2006 年實施的《武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水務局關于做好農村飲用水安全工作意見的通知》這兩個地方規范性法律文件是針對武漢市農村飲用水保護的規定。由于沒有專門針對武漢市農村飲用水保護的法律法規,而現行的各層級規范性法律文件又沒有充分考慮到武漢市農村飲用水保護的特殊性,相當一部分內容屬于原則性、概括性的規定,很難從法律上保障對農村飲用水的安全。

三、武漢市農村飲用水安全中存在的問題

(一)武漢市農村飲用水安全的立法缺陷

1.對農村分散式飲用水水源保護不足

首先,在國家層面上。國家標準委和國家衛生部了《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2006),統一了城鄉飲用水,強調了該標準不但適用于集中式飲用水,而且適用于分散式飲用水,但由于缺乏相應的配套措施,實際上在農村根本就無法實施。新修訂的《水污染防治法》專章對“飲用水水源和其他水體”進行了規定,但是其內容主要是針對集中式飲用水源區的規定,并沒有涉及對于農村分散式飲用水源的保護。其次,在地方層面上。武漢市沒有關于分散式飲用水的監管的相關規定。在其他地方性法規如《廣東省飲用水源水質保護條例》只是對農村飲用水小型集中式取水點的保護進行了規定;地方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法律文件如《銀川市農村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規范化管理規定》和《常德市農村生活飲用水水源保護管理辦法》也只是是針對農村集中式飲用水源保護作出的規定;只有《重慶市飲用水源污染防治辦法》④和《江西省生活飲用水水源污染防治辦法》⑤提到要對集中式飲用水源和分散式飲用水源統一管理,但規定又過于簡單、模糊。所以在現實生活中,難以對農村分散式的飲用水源起到保護作用。

2.對農村飲用水源面源污染防治不足

面源污染是在農民生活與農業生產過程中,由于不合理使用農藥、化肥等化學物品,以及人類糞便和垃圾隨意堆放,使氮素和磷素等營養物質、農藥以及其他有機或無機污染物,通過地表徑流和農田滲漏,造成對江、河、湖泊等水體污染。我國有關飲用水源保護的法律中,對農業面源污染防治的規定并不多。雖然新修訂的《水污染防治法》在農村水污染防治這一節中對農藥和化肥的使用、運輸、存貯和養殖業、農業灌溉等做了規定,但也都是一些原則性、概括性的規定,關于法條的模糊性前文也不止一次提到過,也正因為原則性使得在實際操作中存在種種問題,需要進一步的細化。《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規定》雖然也有對農業灌溉和農村生活垃圾的堆放作了規定,但是卻忽視了因為農村生活污水排放而引起的面源污染。筆者認為關于農村的面源污染政府方面可以做一些指導性的工作,因為在農村農民不使用農藥和化肥是不可能實現,所以只能在使用何種農藥和化肥上下功夫。如果政府能夠通過給予補貼的方式讓農民使用污染較小的農藥,那就能減少對農村地區水源的污染。通過這些“隱形政策”,說不定能達到較好的效果。

(二)武漢市農村飲用水安全的執法缺陷

1.相關職能部門職責權限不清

《水污染防治法》第4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水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對策和措施,對本行政區域的水環境質量負責。”以及第8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水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交通主管部門的海事管理機構對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實施監督管理??h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國土資源、衛生、建設、農業、漁業等部門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資源保護機構,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水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法條只是規定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水環境質量,但是對縣級以下即鄉和鎮行政區劃的水環境質量的管轄并沒有做出規定。像新洲區下設的邾城街道就是縣級以下的一個區,所以像這種地方是由縣政府直接負責還是交由鎮政府負責,如果發生水污染事件應該由誰來負責。另外,村委會作為由村民選舉產生的群眾性自治組織,能否參與到水環境質量的監管中來,如果能,村委會與鎮政府應作何分工?

2.農村飲用水安全監管不力

我國現行的飲用水保護監督管理制度,基本上都是針對集中式飲用水源尤其是城市的統一供水而制定的,如《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對保護農村地區的分散式飲用水源和小型集中式飲用水源的保護尚未做出規定,即使已經對農村飲用水安全的監管做出了一些規定,也往往因飲用水源所涉地域廣和農民分散居住等原因而操作困難。在比較偏遠的村莊,農戶居住的比較分散,所以更多的是地面井和地下井,他們飲用的是地下水或山泉水。此時他們所飲用的水就很難保障其安全性了,又因為分散的特性更使得國家對其不能很好監管或者根本監管不了。

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范文5

日前,省人大常委會舉行全省飲用水水源保護執法檢查電視電話會議,就相關工作作出部署。

今年4月至7月,省人大常委會將采取統一部署、上下配合的方式,在全省范圍對《浙江省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和水法、水污染防治法、《浙江省水資源管理條例》、《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條例》中關于飲用水水源保護的相關規定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據介紹,此次執法檢查的重點為飲用水水源地規劃、建設及運行情況,包括水源地尤其是備用水源地的規劃與建設、水源保護區劃分與規范、水源地隔離防護設施建設情況;飲用水水源地環境質量及綜合整治和政府責任考核情況,包括水源地安全隱患排查、綜合整治和生態修復以及跨界水源地保護和生態補償情況;農村飲用水水源地保護情況,包括農村供水體系尤其是城鄉供水一體化建設、農村自備水源地監測與保護以及農村水源地基層管理情況;飲用水水源地保護能力建設和運轉情況,包括水源地監控系統、預警體系、應急體系建設和運轉情況。 賀永華

寧波:三種方式跟蹤監督食品安全

日前,寧波市人大常委會研究確定2013年跟蹤監督食品安全工作方案,決定將綜合運用聽取和審議執法檢查審議意見落實情況、開展專題詢問和作出重大事項決定等三種方式開展跟蹤監督。

根據計劃,寧波市人大常委會于4月下旬至5月中旬跟蹤檢查食品安全“一法兩規”執法檢查審議意見落實情況,于6月下旬的常委會會議上聽取和審議市政府關于食品安全執法檢查審議意見落實情況的報告,并組織召開專題詢問會。然后,市人大常委會將結合執法檢查情況和專題詢問結果,專門擬訂《寧波市人大常委會關于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草案)》提交常委會審議,由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后向社會公告。 王井才 楊忠劍

紹興:專題詢問大氣污染防治

日前,紹興市人大常委會首次舉行專題詢問會,矛頭直指大氣環境污染防治情況。

會上,紹興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市人大代表、市民代表等12人直言問題,紹興市副市長鐘洪江及市環保局、市經信委等20余個相關部門負責人到會認真聽取、記錄意見,回答詢問。

大氣環境污染防治是一樁民心所向的實事,也是一件事關長遠的難事,所以紹興市人大常委會第一次組織專題詢問便將其確定為主題。今后,市人大常委會將進一步完善專題詢問會的方法和程序,使其成為人大監督工作中一種長期、有效的重要監督方式。趙溢峰

舟山:為代表提供“菜單式”服務

日前,舟山市人大常委會向全體市人大代表下發了《市人大代表擬列席市人大常委會會議意向表》、《市人大代表擬參加市人大常委會專題調研和執法檢查等活動意向表》,由代表結合各自實際情況自主選擇參與內容。

這是舟山市人大常委會為使代表有序參與常委會工作推出的“菜單式”服務,增強了市人大代表列席常委會會議及參加有關活動的計劃性和針對性。

據介紹,常委會匯總代表意向表后,在進一步征求代表意見的基礎上,進行適當調整、綜合平衡后,再將具體安排印發給每位代表。

徐曙光

桐鄉:向選民公開建議辦理結果

近日,桐鄉市人大常委會下發文件,就進一步深化代表聯系選民工作提出要求,其中包括向選民公開建議辦理結果。

文件要求代表通過接待、走訪、向選民述職等活動,經常性地聽取選民意見,為提出議案建議打下基礎;要加強與建議承辦單位的溝通、聯系,共同探討解決問題的辦法,提高問題的解決率。此外,還要求有條件的選區,在公共場所的醒目位置公開代表所提建議及承辦單位的答復件,使廣大選民清楚掌握代表所提建議的質量、承辦單位的辦理答復和辦理結果。 嚴克明

西湖區:定期聽取部門工作匯報

近日,杭州市西湖區人大常委會專題聽取該區審計局的工作情況匯報。會上,應邀參加的各鎮(街)人大負責人和人大常委會各工委主任分別就進一步加強審計工作提出意見建議,為新形勢下推進審計工作轉型升級群策群力。

這是西湖區人大常委會剛出臺的一項新舉措:定期聽取部門工作匯報。該區人大常委會將每月聽取一個政府部門或單位的工作情況匯報,全面了解政府職能部門貫徹落實區委區政府決策、人大決議決定和依法履行職責、完成工作任務等情況,并對部門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困難提出建議意見。

孫煉棟

安吉:預算審查實現“全口徑”

在實現部門預算“全覆蓋”的基礎上,安吉縣人大常委會今年要求將國有資產有償使用等非稅收入統一納入部門收入預算編制,逐步實現對部門預算的“全口徑”管理。

在實施預算監督時,常委會還將整合和規范項目支出預算編制,對性質相同、使用方向相近的項目進行合并,盡可能減少項目個數。同時,督促政府建立健全厲行節約的長效機制,從嚴控制并壓縮公務接待、公務考察、公務用車等一般性支出,實現一般性支出零增長。 韓雪峰

衢江區:讓人大監督與村民監督良性互動

最近,衢州市衢江區人大常委會探索建立了人大監督與村民民主監督的良性互動機制,全面推進該區村級民主選舉、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工作健康開展。

首先把村級民主制度建設納入人大監督議題,每年組織區鄉兩級人大代表聯動開展相關視察活動;其次是區鄉兩級人大積極支持村務監督委員會依法開展監督活動,建立工作制度,使村務監督實現規范化、常態化。總之,盡可能地將人大監督與村民監督、審計監督、監督、輿論監督有機結合,不斷強化監督力度。 柯 蘭

青田:監督催生稅務協作機制

日前,青田縣政府積極落實縣人大常委會意見,建立稅務部門與工商、國土、房管等部門的信息共享機制,避免因信息不對稱造成稅收流失。

去年,青田縣人大常委會在對財政預算執行情況進行調研時,發現稅務部門與有關部門之間的信息傳遞不完整不及時,極易造成稅收流失,向有關部門提出了“加強聯系溝通,及時做好稅收信息傳遞工作,確保財政收入應收盡收”的建議。

為落實人大意見,青田縣政府建立了稅務協調工作小組,分別由縣地稅、國稅、工商、經信、國土和房管等部門各指定1名負責人擔任聯絡員,及時交換非居民稅收、對外投資、技術引進、外商投資企業變更、股權登記變更、土地和房產登記變更等信息,避免因信息孤立造成稅收流失。 王 感

奉化:“績效評估”建議辦理

日前,在奉化市人大常委會召開的市十七屆人大二次會議代表建議交辦會上,常委會決定對代表建議辦理工作進行“績效評估”。

據介紹,此次“績效評估”將首先由評估小組通過召開代表座談會的形式,就建議辦理面商是否到位、建議是否按期辦理、建議辦理成效如何等內容,聽取代表對建議辦理工作的意見,由代表填寫人大代表建議辦理滿意度綜合測評表。然后,再由評估小組根據代表意見、建議和綜合測評表測評情況,與有關單位進行對接、評估,其測評情況將與機關年度目標管理考核掛鉤,對辦理不滿意的,要求相關承辦單位負責人當面向代表進行解釋和說明。 原 杰

永康:力促金融惠農升級

永康市人大常委會監督金融支農工作取得新成效,力促農村合作銀行為支農服務推出了“春天行動”,為當地農戶解決了“春耕”資金短缺問題。

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范文6

一、認真學習全面落實中央水利工作會議精神

進一步明確了新形勢下水利的戰略定位,水利改革發展的指導思想、主要原則、目標任務、工作重點和政策措施,對我市推動水利又好又快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是各區(市)縣和市級各部門要迅速傳達學習中央水利工作會議精神,深刻領會水利改革發展的重要意義,進一步增強加快水利改革發展的使命感、責任感和緊迫感。二是各區(市)縣和市級各部門要聯系我市實際,認真安排部署貫徹落實會議精神的工作措施。三是各區(市)縣和市級各部門要組織干部職工開展學習活動,切實增強干部職工特別是水務干部職工對加快推進水利改革發展的自覺性。

在貫徹落實會議精神的過程中,要結合學習中央1號文件、省委1號文件和市委、市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快水利改革發展的實施意見》精神,全面把握我市水利改革發展的總體要求、目標任務和政策措施。通過認真學習、宣傳輔導等,使各級各部門充分認識到加快推進水利改革發展是深入推進城鄉一體化、建設世界現代田園城市的重要基礎。

二、按照全域灌溉的理念,全面提升水利設施建設

一要狠抓灌區續建設施配套。加快區配套建設,深入實施渠堰引水樞紐及干支渠改造,全面提升大中型灌區續建配套和節水改造水準,完成各級防滲渠道、新增節水灌面、改造中低產田土等方面工作,進一步提升都江堰等核心精華灌區渠道功能。

二要狠抓山丘區抗旱能力提升。尤其是以山脈“百湖”水源工程建設為重點,因地制宜興建梯級人工湖等山丘區水利設施,新建改造蓄水池、山坪塘、石河堰、小型提灌站等小型農田水利設施1.25萬處,新增恢復蓄水能力1.1億立方米,新增改善灌溉面積50萬畝,進一步提升山丘區抗旱能力。

三要狠抓現代化水利建設。以標準化特色農產品基地和現代生態農業集聚區為載體,以國家小農水重點項目、新增千億斤糧食產能工程和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為抓手,大力推廣管道輸水、噴灌、滴灌等智能高效水利設施,建設農業水利現代化示范區100萬畝,建成“西部第一、全國領先”的水利基礎設施。

三、按照城鄉一體化的供水理念,全面提升城鄉居民飲水保障水平

總書記和家寶總理都講到,具備條件的地方可以實行城鄉一體化的供水,算得上是具備條件的地方,我們要因地制宜,提升城鄉居民飲水保障水平。

一要著力提升縣域城鄉居民飲水質量。在區,加快新改擴建大型自來水廠,推進跨行政區域集中連片供水,確保到2012年底實現二三圈層平原淺丘區自來水滿覆蓋。在深丘區,加快建設引泉、漫濾、打井、集雨工程等小型供水設施,全面解決深丘區居民飲水安全問題。

二要著力提高中心城區供水抗風險應急能力。加快完成應急水源建設,加快推進水七廠和鳳凰山20萬噸高位水池建設,盡快啟動建設第二水源,力爭今年完成前期工作,切實提高實際供水能力。同時,健全中心城區供水安全應急預案,完善管網搶修快速反應機制,有計劃地實施管網改造,提升管網運行可靠性。

三要著力加強飲用水水源保護。加快推進《市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修訂工作,完善飲用水水源地全流域環境安全防護措施,建立水源地上游河道巡查監管長效機制,細化分解飲用水水源管理和保護責任,強化日常管理和執法檢查,加大違法排污行為查處力度,有效保護飲用水水源安全。

四、按照城鄉水域聯動的理念,全面提升防汛減災能力

一要強化組織領導。各級防汛責任人要嚴格按照行政首長負責制為核心的防汛責任要求,堅持領導帶班、到崗到位;各地防汛部門要堅持24小時值班,水文、氣象、防汛、國土部門要密切配合,加強預測預警;基層防汛巡邏員、地質災害隱患點監測員要按照要求加強巡查,掌握防汛工作主動權。要加強河道日常管理,及時清理河道,建筑不得違法占用河道,對河道邊公路的護坡要進行鞏固維護,避免水患給國家和人民群眾帶來損失。這次我市遭受強降雨使得部分地區受災,要安排好受災群眾。

二要強化重點防范。要針對今年汛情來臨特別早、雨量強度特別大、洪水流量特別大的嚴峻形勢,加強江河、水庫、山洪易發區、低洼易淹區、城市地下空間、下穿隧道、地鐵工程和城市水源地等重點區域監測防御。特別要針對本月3日至4日我市遭受強降雨過程中暴露出的薄弱環節,逐一分析問題原因,及時落實整改措施。的7月上旬和8月下旬容易下大雨,要抓住現在到8月下旬這段時間,采取有效措施,加強防范,全力確保重點部位安全度汛。

三要強化搶險演練。要時刻做好防大汛、搶大險、救大災的準備,堅持統一指揮、統一調度,強化防汛物資儲備和搶險隊伍訓練,充分發揮部隊、民兵和公安消防的搶險骨干作用,從實戰、實情和實際有針對性地開展防汛搶險演練,提高搶險隊伍的快速反應能力和應急處置能力。

五、按照綜合治理的理念,全面提升城鄉水環境

一要加強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加快編制全市水環境“十二五”治理總體規劃和區域規劃,大力推進中心城區100萬噸/日污水處理廠建設,全面建成186座鄉鎮污水處理廠及配套管網,積極推進50戶以上農民集中居住區污水處理設施建設。

二要加強河道排污治理。積極采取雨污分流、全程截污等方式,加快治理市域范圍內所有河道下河排污口,實現污水不下河。大力實施河道清垃圾、清淤泥、清漂浮物“三清”治理,強化河道清潔化、規范化、生態化“三化”建設,確保實現河道無垃圾、無淤泥、無漂浮物的“三無”目標。

三要加強河湖生態治理和再生水循環利用。加快河湖生態保護修復,積極規劃建設生態河流和人工濕地,提高城鄉水環境容量。加快規劃建設再生水廠和配套管線,有效改善出水水質,確保達到地表水Ⅳ類標準補充中心城區河道環境用水。

四要加強河道和排水設施長效管理。嚴格按照全市河道管理維護標準和排水設施管理維護標準,加強河道和排水設施管理維護,強化河道跨界斷面水質考核,加大水行政執法力度,努力營造人水和諧的水生態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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