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會計新準則和舊準則的差別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會計新準則和舊準則的差別范文1
【關鍵詞】 建筑企業 建造合同準則 建造工程
一、新舊建造合同準則對比分析
2006年2月,財政部頒布了《企業會計準則第15號——建造合同》,新準則的頒布是在財政部1998年舊準則的基礎上,針對在實際執行舊準則過程中反映出的一些突出問題以及建筑行業會計實務工作的動態變化而做出的修訂與完善。自從新建造合同準則施行以來,其有效地規范了建造工程項目合同收入與費用的確認與計量,對建筑行業的持續健康發展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
相較于財政部1998年頒布的舊準則,新建造合同準則從合同收入和費用的確認與計量、合同賬務核算內容以及信息披露模式等方面對舊準則加以完善。新準則規定,當影響建造合同結果不能可靠估計的不確定因素消失時,企業還應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確認建造合同收入和費用,這一規定使得合同收入和費用的確認和計量得到完善。另外,在舊建造合同準則中規定:“在一個會計年度完成的建造合同,應在完成時確認合同收入和合同費用”,而在實務工作中建造工程項目通常總是需要很長的時間才能完成。因此,新準則考慮到建造工程項目開工及完工時間通常不在同一個會計年度,刪除了舊準則的這條規定,使得準則規定的賬務核算內容更加嚴謹。另外,新準則還減少了對企業建造合同總金額、合同收入以及未收應得工程款等內容的披露要求,使得建造合同的信息披露模式更加合理,使得建筑企業財務報告披露的內容更能符合利益相關者的信息需求。
二、建筑企業執行新準則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1、建造合同總收入與總成本的確認問題
新建造合同準則規定,建造合同的預計總收入包括合同規定的初始收入與合同變更、索賠、獎勵等收入這兩個主要的組成部分。合同規定的初始收入指的是由建筑企業與業主簽訂的建造合同條款中商定的合同總金額。然而,就我國當前建筑市場的現狀而言,由于建筑行業運行機制的不完善與建造合同招投標形式的多樣化,造成建筑企業與業主商定的合同總金額與工程項目的實際竣工決算價格有很大的差異。另外,當前我國建筑行業存在一些工程項目采取費率招標方式,在建筑企業與業主簽訂的建造合同中只約定一個綜合費率而并不約定建造合同價格,這使得建造合同總收入的確認成為一個難題。而對于合同變更、索賠、獎勵等形成的收入,其收入的確定也面臨復雜多變的實際情況,給建造合同實際總收入的確認造成極大的不確定性。
同樣,在建筑企業的會計實務工作中也會面臨很難準確地對建造合同總成本進行會計核算的問題。在實務工作中,建造合同的預計總成本通常會受到工程項目所處地理位置、物價與勞動力價格以及國家宏觀調控等外部客觀因素的影響,也會受到建筑企業工程建設項目的施工方案、施工團隊人員素質等內部條件的制約,導致建造合同的實際總成本也很難做出準確的估計。
2、盈余操縱問題
新建造合同準則允許建筑企業通過完工百分比法來估計建造工程項目的完工進度,進而確認合同預計總收入及總成本。而且,新準則準許建筑企業根據自身的職業判斷,針對工程項目可能出現的建造合同出現合同預計總收入小于預計總成本的情形,建筑企業可以通過確認合同預計損失準備的會計處理來轉為當期費用,確認為企業的當期損失。這一方面使得建筑企業的財務會計信息更加符合謹慎性和可靠性準則的要求,能夠更加真實地反映建造合同的實際情況。然而,另一方面這也對建筑企業的財務管理工作與從業人員的職業判斷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為企業經管層創造了很大的盈余操縱空間。由于建造合同通常都是工程量巨大、時間跨度較長的建造工程項目。因此,在實務工作中往往會出現建筑企業經管層通過人為地改變完工進度,修改合同預計總收入或總成本,或者是通過確認合同預計損失準備等各種手段達到盈余操縱的目的,并且經管層的這種盈余操縱行為很難被審計等相關機構發現。
3、工程項目的資產失真問題
新準則規定,當建造合同出現預計總收入小于預計總成本時,建筑企業應根據建造合同的實際現金流量估計合同預計總收入和預計總成本,對于總成本超過總收入的差額確認合同預計損失準備。并且,建筑企業應當在當期將合同預計損失準備計入當期費用,從而在建筑企業當期的財務報表中得到真實反映。然而,合同預計損失準備從商業實質上來說應當屬于一項未來可能出現的預計損失,新準則的規定將合同預計損失準備歸為存貨跌價準備,造成財務報表項目中的存貨不能真實反映建筑企業實際的存貨價值。將合同預計存貨跌價準備計入存貨跌價準備項目下,使得財務報表對存貨項目的價值計量不能滿足會計信息質量的相關性要求,導致建筑企業建造工程項目出現了較為嚴重的資產失真問題。
4、收入確認與納稅時間不一致,產生納稅問題
新建造準則對合同收入確認的時間及其金額與當前我國稅法關于建筑業營業稅和所得稅的納稅業務發生時間及其計稅依據有比較大的差別,這不僅使得建筑企業與稅務機關在應納稅金額的問題上產生了分歧,還會造成建筑企業繳納營業稅與所得稅的時間與稅務機關出現差別。根據我國現行稅法的規定,營業稅的征收依據業主簽訂確認的建造工程項目結算單,而新準則規定建筑企業應當采取完工百分比法來確認建造合同的收入,這導致建筑企業與稅務機關在建造合同應繳營業稅的納稅時間和納稅金額上產生分歧,給建筑企業的實際財務管理工作造成了不利影響。另外,建筑企業在合同收入確認上與稅務機關的差異導致企業年度結算時會計利潤與計算應納所得稅的利潤也會產生較大的差別。而根據我國稅法當前規定,多交的企業所得稅稅務機關不會退還給企業,使得這種應交所得稅的時間性差異很可能造成建筑企業的納稅損失。
三、建筑企業實際執行新建造合同準則的對策研究
1、加強合同成本和收入的預測與管理工作
在新建造合同準則實際執行的過程中,最重要的問題在于如何合理地確認合同預計總收入和預計總成本。一方面,國家應當持續不斷地對加強對建筑市場的建設力度,通過系統地制定法律法規來為建筑市場確定健全、完善的一個市場機制,避免出現建造合同競價舞弊、工程變更、工程質量無法保障以及拖欠工程項目款項等問題,為建筑企業合理預計總收入和總成本提供一個良好的市場環境。另一方面,建筑企業應當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內部控制體制,對建造合同預計總收入和總成本進行預測和動態的管理。建筑企業可以結合企業以及工程項目的實際情況來選擇恰當的完工百分比法,通過健全的內部控制體制對整個建造項目工程的成本進行實時的核算與監督,及時地發現工程項目中存在的問題進而實現對建造工程項目風險的有效控制。
2、建立、完善工程項目的審計制度與財務檢查制度
建筑企業應當根據企業自身的特點和建筑行業的發展階段性特征建立恰當的內部控制體制,通過一套適當的審計制度與財務檢查制度實現對工程項目的有效控制。建筑企業應當建立工程項目的事前審批控制、事中審計控制以及事后決算控制,通過審批控制減少出現不符合要求的工程建設項目的情形;對建造合同執行的過程實施審計控制,及時發現工程執行過程中存在的管理漏洞和舞弊行為,保證建造工程的良性運行;在建造工程完工后,組織相關人員對工程項目進行完工結算工作,保證工程項目的結果符合業主的預期與建筑企業的要求。另外,通過一套行之有效的財務檢查制度防止建筑企業管理層為了粉飾財務報告而可能進行的利潤操縱行為,可以有效地降低建筑企業建造工程項目的運行風險及財務風險。
3、加強合同管理,確保企業工程項目的資產真實
針對當前建筑企業實際執行新建造合同準則的過程中出現的盈余操縱問題和資產失真問題,企業應當加強對建造工程項目的合同管理工作。建筑企業應當聘請專業素質過硬、職業道德素養高以及具有豐富的從業經驗的財務工作人員,通過合理的財務管理工作以及合同管理行為,恰當地確認合同的預計總收入與預計總成本并對建造工程可能存現的合同變更、合同損失等狀況進行有效地會計處理,確保企業的財務會計核算工作能夠真實地反映企業資產情況。有效的財務管理工作和合同管理機制能夠降低建筑企業經管層進行盈余操縱的風險,進而能夠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建筑企業的盈余操縱行為。
4、加強與稅務機關的溝通與協調
根據新建造合同準則相關規定,建筑企業與稅務機關在營業稅以及企業所得稅的納稅時間及納稅金額上存在差異,主要是由于稅法規定的工程結算與建筑企業確認合同收入分離所導致的。因此,建筑企業應當加強與當地稅務機關的溝通與協調,爭取當地稅務機關的理解與支持,從而盡可能地解決納稅時間與納稅金額上存在的差異。針對納稅時間的差異,主要是由于建筑企業確認合同收入的時間與稅法規定的差異所導致,只是時間性的差異會隨著工程進度的完成而逐漸消失。雖然,納稅時間性差異會給建筑企業帶來一定的資金成本,但建筑企業可以通過合理的資金籌劃來最大限度地減少這部分資金成本。而針對納稅金額的差異,建筑企業只能加強與當地稅務部門的溝通與協調,通過慎重地處理和籌劃,盡可能地避免在執行建造合同的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多交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的情形出現。
總而言之,我國建筑企業實際執行新建造合同準則的時間并不長,在具體的實務工作中不可避免會出現一些問題。因此,建筑企業應當加強對新準則的學習與培訓工作,爭取能夠充分把握準則的實質,從而為建筑企業的長期、可持續發展創造良好的財務環境。
【參考文獻】
[1] 李曉紅、李貴芬:對建造合同準則的幾點看法[J].財務月刊,2012(4).
[2] 賈守治:建造合同準則運用淺析[J].山西財經大學學報,2010(S2).
[3] 戚璐瑜:施工企業執行《建造合同》準則問題探析[J].財會通訊,2011(16).
會計新準則和舊準則的差別范文2
關鍵詞:小企業會計準則;實施問題;相關探討
中圖分類號:F2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2)07-0-02
一、《小企業會計準則》新舊版的不同
相對于舊版的《小企業會計準則》來說,新版的《小企業會計準則》預期在資產核算、利息的計算、資金公積核算這三個大的方面上有著明顯的區別和差異,這不僅僅是我國在法制上的不斷完善,還是我國經濟發展到一定程度后的必然要求。
會計要素的計量、確認、記錄和報告的過程就是會計核算的過程。準確的會計的核算對提高會計的信息的質量有著重要的意義。在舊版的《小企業會計準則》中,關于資產計提減值準備所包含的內容是存貨、短期投資和應收賬款。新版的《小企業會計準則》中并未對小企業的資產計提準備有明確的要求,這就表明小企業在今后的經營管理過程中資產的實際損失,可以參照企業的稅法中的認定標準,當資產發生損失的情況下,可以將其歸于當期損益之中。新舊兩種版本對小企業的利潤表和資產負債表會產生兩種不同的影響和結果。其次就是在新《小企業會計準則》中取消了后進先出法,確定了加權平均法、個別計價法和先進先出法等,這種做法可以防止人為的調節了利潤。此項存貨計價方法與國際準則還有《企業會計準則》是相同的。最后,長期股權投資的核算方法,在新版的《小企業會計準則》中的規定比舊版也有所改變,新版中規定小企業對被投資企業無論是何種情況,都采用成本法核算長期股權投資。
在利息的計算上,新舊兩版也有著差別,新版的《小企業會計準則》中規定小企業利息按照合同利率或者票面利率進行計算,這相對于老版的規定操作更加的方便快捷,減輕了小企業會計的核算的工作任務量,也使計息的計算更為簡單化。
在資金公積核算方面,新版的《小企業會計準則》在這方面的規定只是資本溢價的部分。新舊兩版的主要區別主要體現在對接受捐贈的資產的收益處理上,新版中是將其作為營業外收入處理,這區別于舊版作為資本公積的處理方式。
二、《小企業會計準則》的主要內容
《小企業會計準則》的主要內容,可以大致概括為以下四個方面。主要是一個體系的形成,一個范疇的統一,確定服務的對象主要有兩個,三大關系的協調。下面就這四個方面來一一進行闡述。
第一,一個體系的形成,其主要的要求就是“內容完整,通俗易懂,便于操作,強化監管”,借鑒企業會計準則體系制定的經驗,其主要是由小企業會計準則和應用指南兩個大部分組成,全文采用的是章節體例,共計十章90條。
第二,一個范疇的統一,此準則采用了《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中對小企業的劃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符合標準的小企業都要遵守《小企業會計準則》,但是有特殊規定的除外。
第三,服務的對象主要有兩個,小企業的外部信息的主要服務對象為銀行和稅務部門,銀行主要是依靠小企業的會計信息作出貸款的決策,而稅務部門主要是根據小企業會計信息來作出稅收的決策。
第四,三大關系的協調。《小企業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協調了《小企業會計準則》與《企業會計準則》;《小企業會計準則》與《企業所得稅法》;《小企業會計準則》與《中小主體國際財務報告準則》這三者之間的相互關系。
三、《小企業會計準則》的實施中所遇到的困難
新版的《小企業會計準則》于2013年1月1日起開始在我國實施,雖然上文中已經陳述了其改善的地方,雖然在核算方面有了簡化,但是在實施的過程中依舊會遇到一些問題。
第一,小企業的會計工作的基礎相對薄弱,這會影響小企業會計準則實施的效果。在當前的小企業的會計工作中,往往就是會計根據業主的需要來進行工作,在企業的管理中沒有嚴格地執行成本核算方法和會計制度。小企業往往就是只關心企業的盈利指標,這主要是因為小企業的經營者和所有者是同一人造成的。
第二,新版的《小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會增加小企業會計人員的工作難度,這主要是因為在新的準則中,有一些相關問題的操作和轉化是要根據實際情況來進行的,這對小企業的會計人員的要求就相對提高,但是在工作中,小企業的會計人員的職業素質和專業技能都相對較差,其判斷力也不強,復雜的核算差異,這就會造成小企業工作人員的工作難度的加大。
第三,會計準則的過多過細。我國對小企業的界定并沒有十分嚴格的標準,《小企業會計準則》和《企業會計準則》往往出現了一些規定有滯后的現象,這就難以適應企業的發展的需要,新會計準則中的第一項所規定的基本會計準則和第三十八項所規定的具體會計準則,這對一些小企業來說,就等于形同虛設,還有債務重組、所得稅、長期債券投資和資產減值等。過分的強調細節,這會導致小企業在操作的過程中對原則的重視程度不夠,這就造成了一些小企業技巧性地安排符合規定的交易,同時避免了報告交易的實際的經濟意義,這樣就造成了小企業輕易地逃避了準則的約束。
會計新準則和舊準則的差別范文3
一、與國際接軌的差異
過去,由于歷史的原因,人們過多強調社會主義初級階段、中國特色。這一點,在開革開放初期,基于循序漸進、穩步發展的需要,是可以理解,也是必要的。但是,當改革開放到一定階段,也就是發展到與發達國家距離逐漸縮小時,要想趕上發達國家,甚至超過發達國家,就必須與國際接軌,按市場規律辦事。這不是以某人或某些人的意志為轉移的,除非繼續閉關鎖國、固步自封、不求發展。如果再堅持所謂的初級階段、中國特色,只能是保守勢力反對經濟全球化的借口。既然我國加入了WTO,就必須按WTO的游戲規則辦事,不但要向外開放商品市場,還要開放資本市場;不但要吸引外來投資,還要走出國門,對外投資;企業不僅需要在國內證券市場融資,而且需要從國際證券市場融資。而這一切均與企業的會計所提供信息有關,企業會計處理所依據的準則不同,其處理的結果也不同,由此提供的會計信息也不同。以前,我國的企業會計準則與國際不一致,不一致的結果是:一方面阻礙了更高層次引進外資,另一方面也阻礙了我國企業在國際市場的融資步伐。因為,國際跨國公司如在中國投資,其在中國的企業必須按中國的會計準則進行處理,提供相關信息。同時,為了跨國公司總體會計信息的匯總,必須按國際會計準則進行處理,提供相關信息,這樣勢必要做兩套賬。結果是不但增加人工成本,而且容易出現會計信息不一致的現象。按兩種會計準則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所提供的兩種會計信息缺乏可比性。同理,我國企業如想到國際資本市場進行融資,必須按國際會計準則將以前年度的會計資料重新進行確認、計量和報告,而且必須由國際知名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這樣,不但增加了融資成本,而且拉長了融資時間。
新準則完全不同,基本上與國際接軌。除極少數不影響會計信息總體的極少內容與國際會計準則有所不同外,基本上與國際會計準則相一致,包括職工薪酬具體準則。我國舊的會計準則中,并沒有單獨的薪酬會計準則,只是分散在有關準則中,而且將其分為工資、福利費、五險一金三大部分。而新準則中將職工薪酬作為單獨一項具體準則,而且將舊準則中所分的三部分全部列入職工薪酬進行會計處理。顯而易見,新舊會計準則在理念上差異很大。
二、會計準則理念上的差異
過去,我國不論是會計理論界,或是會計實踐中,只承認企業是追求利潤最大化,而不承認職工是追求薪酬最大化。因此,在舊的會計準則中,也體現了這樣的理念。過去認為職工應該只講奉獻,而不應該索取,因為職工是國家的主人,主人為自己做事當然沒有可討價還價可講。所以職工的勞動所得只有工資,而福利費、社保等是企業對職工的獎勵,至于住房公積金被當作是企業和職工個人應盡的義務?;谶@樣的理念,舊會計準則的內容、處理方法等也體現了自身的特點。
新會計準則則不同,新會計準則充分體現了以人為本的理念。從理念上承認了職工是追求薪酬最大化。職工所追求的薪酬,不僅包括顯性的,如基本工資、獎金、補貼等,也包括隱性的,如福利費、醫療保險等;不僅包括當前的收入,而且包括未來的保障,如失業保險、退休保險等;不僅包括日常的生活消費,而且包括對居住追求;不僅包括追求工作的自身價值的體現,也包括對閑暇享受的追求,如帶薪休假等。這些也是國際會計準則對職工薪酬所表達的理念。在新會計準則中,從三方面體現了以人為本的理念。一是薪酬范圍廣泛化。凡是與職工個人有關的工資、福利費、保險等都當為職工應得的回報,全部納入職工薪酬進行確認、計量和報告。二是增加了辭退福利和帶薪休假福利等項目。這是我國會計準則重大歷史性突破,也為新勞動法中有關辭退補償、帶薪休假等規定提供技術保障。三是職工福利費的賬務處理統一化。將原來先提后支,統一改為發生時按成本對象,直接列入相關成本和費用。如果會計處理與稅法規定不一致,比如超過稅法規定的14%,年末則進行應納稅所得調整。這一點,表面看是技術層次的改變,本質上是理念上的轉變。過去先提后支,以后有沒有支出,是不是全部支出了,職工都無法知道,國家有關部門也無法監督。企業按稅法規定提取了福利費,用足了稅法的規定,這樣可以少交所得稅。但是,如果企業提取后沒有支付在職工福利方面,而是其他方面,職工也沒有得到應得的回報。新會計準則中要求直接列支則不同,企業有沒有為職工支出福利費用,職工不但隨時可以知道,國家有關部門也有據可查。企業如果沒為職工支出福利費,必然要多交企業所得稅。
三、職工薪酬的內容及核算方法上的差異
新的企業會計準則明確了職工薪酬的范圍,即包括什么和不包括什么,這是舊的企業會計準則所沒有的。新企業會計準則所定義的職工薪酬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職工福利費、各類社會保險費用以及辭退福等其他與薪酬相關的支出,共計八項內容,同時明確了不包括以股份為基礎的薪酬和企業年金。
職工的薪酬由工資和福利以及其他報酬構成。職工的工資是指職工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職工福利就是指企業所提取或耗費的職工福利費,這兩點新舊企業會計準則沒有差別。對企業“五險一金”、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的歸屬認定則不同,新企業會計準則將其認定為職工薪酬,而舊企業會計準則將其認定為職工福利。這不僅是歸屬的改變,而是本質上的改變。如屬職工薪酬,其所有權以及支配權屬于職工,如屬于福利,所有權及支配權屬企業。
更為重要的是新企業會計準則增加了兩個新的福利項目,即辭退福利和其他福利。以前對于企業與職工協議停止服務而沒有解除勞動關系的職工的報酬支付沒有統一標準,新企業會計準則就此作了明確規定,即企業應按期支付停止服務日起至退休止的工資及各項保險費用。企業辭退員工,應給予一定的補償,即辭退福利。以上兩項職工福利費用支出,也歸入職工薪酬。
新企業會計準則統一了職工薪酬的處理原則,即在職職工所提供的服務所應支付的職工薪酬費用按受益對象確認相應成本、費用。比如,以“五險一金”費用為例,舊的企業會計準則一般將它們計入管理費用,而新企業會計準則按職工的類別不同,分別計入相應成本、費用。管理人員計入管理費用、銷售人員計入銷售費用、生產工人計入產品成本等,以此類推。
會計科目設置方面也有很大差異。舊企業會計準則分別設置應付工資、應付福利費、其他應交款、其他應付等來核算職工薪酬,而新的會計準則只設置應付職工薪酬一個科目來核算職工薪酬的內容。
福利費的處理方法如前所述也有差異。新企業會計準則統一了福利費的處理方法,即企業應按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提取福利費,根據受益對象分別確認為應付職工福利的負債,企業為職工繳納的醫療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費用沖減企業職工費負債的余額,期末不留余額。具體會計處理就是發生福利費直接列入有關成本、費用,年末如果實際發生的職工福利費用超過稅法規定,調整應納稅所得額;如果實際支出的職工福利費低于稅法限額,也不能扣減應納稅所得額。舊企業會計準則并沒有統一規定,有的企業按工資總額的14%提取福利費,有的企業按實際列支,期末不留余額。
新會計準則增加了帶薪休假等其他新型職工薪酬的處理,而舊會計準則中沒有這些內容。而且,新會計準則對帶薪休假的薪金處理有明確的規定,即不能累積的帶薪休假,由于權利義務不能結轉下期,所以會計上不作處理;對于可累積帶薪休假,由于權利義務可結轉下期,根據下一年度預計休假數超過帶薪休假數對應的工資確認為負債,計入資產或當期費用。
四、職工薪酬披露的差異
新企業會計準則首次明確規范了職工薪酬披露的范圍和內容,這一點也是舊會計準則所沒有的。
新會計準則規定企業應當在報表附注中披露與職工薪酬有關的信息,包括支付給職工的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及其期末應付未付金額;應當為職工繳納的“五險一金”及其期末應付未付金額;為職工提供的非貨幣利及其計算依據;應當支付的因解除勞動關系給予的補償及其期末應付未付金額;其他職工薪酬等六項具體內容。另外,因自愿接受裁減建議的職工數量、補償標準等不確定而產生的或有負債,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披露。
如此系統、全面、具體的規定職工薪酬的信息披露,也反映了新會計準則以人為本的精神,以及對職工相對雇主處于弱勢地位的認可和保護。
五、結束語
以上僅是在總體上就職工薪酬在新舊企業會計準則中規范不同的對比分析,具體的細節差異還有許多。除了對以上這些差異的充分的理解和領會之外,對所有其他的差異的理解和領會,都會對企業在施行新企業會計準則具有很大幫助。
會計新準則和舊準則的差別范文4
新會計準則對上市公司的影響是當前財經界的熱點問題。2006年3月20日,本刊就新會計準則對上市公司利潤調節和財務處理的影響,采訪了我國著名的會計專家、北京國家會計學院的陳敏教授。
《中國總會計師》:陳教授,您好!感謝您抽出寶貴的時間接受我們的采訪。一種觀點認為,由于新會計準則的出臺,企業可能極大地改變財務報表數據,您認為上市公司利潤也將在短期內發生劇烈的變化嗎?業內人士分析,新會計準則有可能增加上市公司調節利潤手段,對此您怎么解讀?
陳敏:我國這次會計改革,修改了原有的17個會計準則(16個具體準則,1個基本準則),出臺了21個新準則,基本上構建了完整的會計準則框架。這次會計改革的背景、口號與前兩次改革相距較大。這次改革的口號是“與國際慣例趨同”,不是2001年的“與國際慣例協調”,也不是1993年的“與國際慣例接軌”。
這次改革的指導思想是:強化相關性,重視可靠性。重新啟用公允值,根據資產取的方式確定計量屬性;根據不同資產減值特征,確定減值損失的處理方法,而不統一使用“備抵法”;債務重組損失重返利潤表等等。這些重大的變化給企業會計報表中某些項目數據的表述帶來較大的影響。
究竟什么影響?要看報表編制者的報表預期。同樣的變化對夸大利潤是有利影響,但對掩蓋利潤就是不利影響;有些影響對報表使用者有利,有些影響對報表編制者有利。在市場經濟中,報表使用者與報表編制者是博弈的雙方。
如對報表使用者有利的影響――對報表編制者不利的影響:
1.母公司個別報表中,對子公司“股權投資”采用“成本法”,與“權益法”相比的影響:(1)子公司盈利情況下,母公司資產負債表“投資”額少確認(不追加投資賬面值);利潤表“投資收益”少確認(除非動用留存收益分配股利),凈化利潤表。但是,如果企業集團發展前景很好,希望掩蓋當期利潤,便于今后“以豐補歉”,這一影響又屬不利。(2)子公司虧損情況下,母公司資產負債表“投資”額多確認(不沖減投資賬面值);利潤表“投資損失”不確認或少確認(在動用留存收益分配股利情況下)“投資損失”。
2.前期差錯更正需要將報表重新表述――“追溯重述”,這與過去的“追溯調整”不一樣,相當于對利潤表進行“追溯還原”。(1)當前期差錯導致多確認利潤、掩蓋虧損時,要按照正確的方法重新表述前期報表。過去,由于利潤表各項目數據年末“打包結轉”,即都歸到“未分配利潤”中,結轉到資產負債表上。因此,對以前多確認的利潤只“一攬子”調減資產負債表中的“留存收益項目”,不能在利潤表中暴露企業的虧損。(2)當前期差錯導致多確認虧損、掩蓋盈利時,重新表述的前期利潤表,就是前期盈利的原面貌。
如對報表編制者有利的影響――對報表使用者不利的影響:
1、《非貨幣資產交換》恢復使用公允值,雖然需要判斷交易的“商業性實質”,但由于“信息不對稱”,“判斷的客觀性較弱”,由此,為報表編制者提供了“利用公允值”,制造虛假利潤的機會。
2、《債務重組》恢復“重組收益”進入利潤表的資格,又給利潤表帶來“虛假繁榮”的機會。
3、《投資性房地產》引入“公允值計價模式”(期末根據公允值變化調整賬面值,差額直接計入當期損益),在公允值不公允的情況下,為企業調節利潤開辟了“用武之地”。
《中國總會計師》:有專家認為,新的會計準則實施后,對企業賬務處理會造成一定期限內、一定程度上的混亂,對此,您怎么看?
陳敏:不一定混亂。因為混亂與否,取決于執行者的能力――企業財務人員對新準則的理解,對新準則變化點、變化內容、變化方法的挖掘與掌握。如果前期對新準則的學習、領會、梳理、歸納、總結下功夫不夠,混亂在所難免。
出現混亂的可能有:1.誤解了新準則;2.新準則與以后針對新準則出臺的“會計制度”不匹配;3.具體準則之間存在矛盾。如《資產減值》準則中第十七條提出:“資產減值損失一經確認,在以后會計期間不得轉回?!钡凇洞尕洝窚蕜t第十九條中規定:“資產負債表日,企業應當確定存貨的可變現凈值。以前減記存貨價值的影響因素已經消失的,減記的金額應當予以恢復,并在原已計提的存貨跌價準備金額內轉回,轉回的金額計入當期損益。
為了避免出現混亂,企業賬務處理的難度與工作量要加大。這次會計改革,針對17個舊準則和2001年以來執行的《企業會計制度》,變化幅度很大,有些重要的準則幾乎是翻天覆地的變化,這都給賬務處理增加了難度和工作量,如:
1、《長期股權投資》準則,將子公司投資改為成本法,還要為編制合并報表調整為“權益法”另設完整的賬簿記錄。一項投資,在母公司個別報表上的確認基礎與在合并報表上的確認基礎不同。
股權投資的正負差額并非相反推理。尤其在計提減值準備、處置投資時計入資本公積的負差額還要轉出,重新計算損益。
2、《企業合并》準則,區分同一控制與非統一控制,兩種性質的控制初始計量的計價基礎不同,報表效果不同。
3、《合并報表》準則,合并現金流量表要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的現金流量表為基礎,抵銷母公司與子公司相互之間發生的內部交易。這種編制方法在我國屬首次提出。怎樣操作?合并現金流量表的工作底稿怎樣設計?這些對企業財務人員幾乎是未知世界。
4、《金融工具確認與計量》準則,將應收款、應付款歸入其中,雖符合金融工具本質,但對我國會計人員的觀念差別很大,再加上金融資產的分類及各類資產的初始計量與后續計量的差異,以及各類金融資產的轉換,這些都容易使會計職業者陷入混亂。
5、《資產減值》準則,引入了資產組、資產組組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等新理念。哪些資產計提減值準備,哪些不計提?哪些資產減值準備可以轉回,哪些不能轉回?哪些資產減值轉回計入損益表,哪些計入資產負債表?這些問題都需要認真地進行梳理。
6、《投資性房地產》準則與過去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準則有什么關系?現在是什么關系(可以相互轉換)?投資性房地產的“成本計價模式”與“公允值計價模式”有什么本質區別?不同計價模式對報表效果的影響?
7、“前期差錯更正”要求用追溯重述法進行調整,這對我國會計人員也屬“史無前例”。
而有些變化還會大大減少會計核算工作量。如公允值的啟用,將大大減少會計準則與稅法的差異,減少年末納稅調整的工作量。這次會計改革對會計專業人員無疑是一次重大的挑戰,需要他們進行及時地知識更新、觀念更新。“更新”比“初學”更增加了擺脫舊觀念的負擔與挑戰,而“先入為主”可能是學習新準則的最大的障礙??朔系K的方法,是在“舊制度”、“舊準則”的基礎上捕捉變化點,這樣也許能事半功倍。
會計新準則和舊準則的差別范文5
2006年2月15日,財政部了新的企業會計準則體系,包括1項基本準則和38項具體準則,并將于2007年1月1日起首先在上市公司實施。從具體內容上看,這一會計準則體系既與中國國情相適應又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趨同,為我國各類企業現有的經濟業務提供了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的標準。它的和實施必將對我國經濟發展、對外開放和企業參與國際競爭產生深遠的影響。新準則與原準則相比在內容和方法上都有很大差別,需要盡快消化、吸收并掌握應用。
一、新準則的主要變化
(一)名稱和規范的范圍不同
原投資準則規范的范圍廣泛,包括短期投資、長期股權投資、長期債權投資;而新準則只規范長期股權投資。因為引入了金融工具的概念,在新的準則體系中,將原投資準則中的短期投資和長期債權投資納入《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進行規范,并將短期投資改稱為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將長期債權投資改稱為持有至到期投資。
(二)基本內容結構框架不同
原準則包括引言、定義、投資分類、初始投資成本的確定、投資賬面價值的調整、長期投資減值、投資的劃轉、投資的處置、披露、銜接辦法和附則等11項內容;新準則只包括總則、初始計量、后續計量和披露四部分內容。
(三)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計量不同
原投資準則規定投資在取得時應以初始投資成本計價,初始投資成本是指取得投資時實際支付的全部價款,或放棄非現金資產的賬面價值,以及支付的稅金、手續費等相關費用,即以投出資產的賬面價值作為計量基礎。新準則對長期股權投資成本的初始計量分為企業合并取得與非企業合并取得兩種情形,分別規定:
1.企業合并(即一方對另一方實施控制)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
(1)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
合并方以支付現金、轉讓非現金資產或承擔債務方式作為合并對價的,應當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權益賬面價值的份額作為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與支付的現金、轉讓的非現金資產以及所承擔的債務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應當調整資本公積,資本公積不足沖減的,調整留存收益。
合并方以發行權益性證券作為合并對價的,應當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權益賬面價值的份額作為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按照發行股份的面值總額作為股本;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與所發行股份的面值總額之間的差額,應當調整資本公積,資本公積不足沖減的,調整留存收益。
新舊會計準則的明顯差別就是:原準則以投出資產的賬面價值作為初始投資成本;而新準則是以取得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賬面價值的份額作為初始投資成本。
(2)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取得的股權投資,應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并》確定的合并成本作為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成本。即初始投資成本為投資方在購買日為取得被購買方的控制權而付出的資產、發生或承擔的負債以及發行的權益性證券的公允價值,也就是以付出資產等的公允價值作為初始投資成本。
2.非企業合并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具有共同控制的長期股權投資。
(2)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具有重大影響的長期股權投資。
(3)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具有無控制、無共同控制且無重大影響的,并且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長期股權投資。
以上三種非企業合并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除以支付現金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實際支付的購買價款作為初始投資成本外,對其他方式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初始成本的確認與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取得的股權投資基本一致,全部引入公允價值,即以付出資產的公允價值作為初始投資成本。具體確定方法如下:
第一,以發行權益性證券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發行權益性證券的公允價值作為初始投資成本。
第二,投資者投入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投資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值作為初始投資成本,但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值不公允的除外。
第三,通過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和通過債務重組方式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其初始成本的確認均使用了公允價值這一計量屬性而非賬面價值。
3.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具有無控制、無共同控制且無重大影響的,但在活躍市場中有報價、公允價值能可靠計量的長期股權投資
對于這種情況下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屬于金融資產,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
(四)長期股權投資兩種核算方法使用范圍的界定發生變化
同舊投資準則一樣,新長期股權投資準則也提出了成本法和權益法兩種核算方法,不過新舊準則的不同之處是,對這兩種方法使用范圍的界定不同:原準則對有控制權的投資(即對子公司的投資)采用權益法核算;新準則規定采用成本法核算,只是在編制合并財務報表時,再按權益法進行調整。究其原因是為了與國際會計準則趨同。國際會計準則對此的解釋是:“盡管權益法可能為會計信息使用者提供一些損益的信息,類似于通過合并得到的信息,但這些信息已反映在投資者的經濟主體財務報表中并且不需要向其單獨的財務報表使用者提供。對于單獨報表來說,重點應集中在投資資產的業績反映上。采用成本法編制的獨立財務報表具有相關性”。
(五)新準則中成本法的運用在一定條件下也發生了變化
原準則規定,初始投資時,按初始投資的實際成本作為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而新準則規定,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取得子公司)采用成本法核算時,以投資方在購買日為取得被購買方的控制權而付出的資產等的公允價值為初始投資成本,但投資方對初始投資成本大于合并(購買)中取得的被購買方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差額部分,應當確認為商譽;投資方對初始投資成本小于合并(購買)中取得的被購買方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差額部分,應當計入當期損益;而按原準則的做法,這部分差額則計入資本公積。對于其他情況新舊準則中的成本法基本一致。
(六)新準則中權益法的核算也發生了重大變化
原準則規定在權益法下投資企業的初始成本與應享有被投資單位的所有者權益份額之間的差額,作為股權投資差額,“借差”時分期攤銷計入損益,“貸差”時直接計入資本公積。新準則規定,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大于投資時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不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小于投資時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其差額應當計入當期損益,同時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梢娦聹蕜t已取消了股權投資差額的核算。
(七)由于新舊準則下成本法和權益法適用的范圍不同,新準則中成本法改為權益法核算時,運用的是未來適用法,不需要對長期股權投資進行追溯調整。新準則規定因追加投資等原因能夠對被投資單位實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但不構成控制的,應改按權益法核算,并以成本法下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或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確定的投資賬面價值作為按照權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資成本。
(八)對長期投資發生減值后的處理不同
原準則規定已確認損失的長期投資的價值又得以恢復,應在原已確認的投資損失的數額內轉回。新準則在《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中規定:資產減值損失一經確認,在以后會計期間不得轉回,其中包括長期股權投資減值。
(九)披露的規定更加詳盡、具體
在披露方面,長期股權投資會計準則的規定更加詳盡、具體。包括子公司、合營企業和聯營企業清單(企業名稱、注冊地、業務性質、投資企業的持股比例和表決權比例);合營企業和聯營企業的當期主要財務信息(資產、負債、收入、費用等的合計金額);被投資單位向投資企業轉移資金的能力受到嚴格限制的情況;當期及累計未確認的投資損失金額;對子公司、合營企業及聯營企業投資相關的或有負債。
二、新長期股權投資會計準則對會計實務的影響
會計準則的每一次修訂、每一項變化都會對會計實務造成一定的影響,新長期股權投資準則的上述變化對會計實務的影響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簡化了長期股權投資的核算工作
1.新會計準則規定,在權益法下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大于投資時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不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小于投資時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其差額應當計入當期損益,同時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從而取消了“股權投資差額”這一明細科目,避免了以后的攤銷和分配,使得權益法核算被大大簡化。
2.當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的持股比例增加,或由于其他原因使長期股權投資由成本法改為權益法時運用未來適用法,避免了繁雜的追溯調整。
3.新的資產減值準則規定,長期股權投資減值損失一經確認,在以后會計期間不得轉回,該規定一方面簡化了會計核算;另一方面防止了一些企業特別是上市公司利用原投資準則中已確認損失的長期投資的價值得以恢復后可以轉回的規定來調節利潤,從而在這一方面提高了會計信息的質量。
(二)體現了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
一方面,新準則在對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響的界定上,更關注的是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實際權力的大小,而不是僅僅以投資份額的一定比例(如20%,50%)作為劃分標準;另一方面,新準則規定凈利潤的分享以公允價值為基礎,舊準則只是按照初始投資份額確定,新準則相對于舊準則更關注實際控制能力。這兩方面都充分體現了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從而提高了會計信息的相關性。
(三)執行新會計準則對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影響
1.從單個報表看,對子公司的投資如果由權益法改按成本法核算,在被投資企業取得盈利的情況下,投資企業(母公司)的資產和權益將減少。
2.在原準則中,對股權投資差額要進行攤銷,會影響損益;新準則中,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當投資方對初始投資成本大于合并(購買)中取得的被購買方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差額部分相當于商譽,不進行攤銷,但需進行減值測試,可能計提減值,這種不同的會計處理,也會對企業財務狀況產生影響。
3.長期股權投資計提減值準備后,原準則在價值恢復時可以轉回,新準則規定不能轉回,這將導致企業利潤減少。
4.上市公司2007年1月1日執行新準則后,應對原有投資進行重新分類和計量。首次執行新準則時,尚未攤銷的長期股權投資差額全額沖銷,并調整留存收益,上市公司2007年年初的留存收益將減少。上市公司進行短期證券投資時,按照現行準則,只要報告期末沒有出售,即使賬面實現了盈利也不能體現為當期收益,而新準則將短期證券投資修改為交易性證券投資,按公允價值入賬,賬面盈利就能直接計入當期收益,增加當期利潤。
三、執行長期股權投資會計準則可能存在的問題
(一)引入公允價值,在我國現階段公允價值是否公允問題。比較新舊會計準則我們會發現,新會計準則再次正式引用目前國際上通行的“公允價值”這一計量屬性,這當然有其合理的一面,因為公允價值的定義是“公平交易中,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自愿進行資產交換或債務清償的金額”,在國際會計準則中涉及到公允價值計量的具體會計準則已有十幾個之多。公允價值在各國理論與實務界都已大量使用,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環境和會計人員素質的不斷完善和提高,引用公允價值將是必然。但是,在我國公允價值目前是否真的公允?如何判斷又是一大難題。這對會計人員和審計人員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更高的職業判斷能力。因為我國目前的生產資料市場、產權市場尚在發展完善之中,還存在太多的人為因素,公允價值的公允性還值得懷疑,在現階段使用公允價值肯定有其不可靠的一面,這對會計報表的真實性會造成一定的影響。
會計新準則和舊準則的差別范文6
一、幾個重要術語定義的變化
1、“債務重組”定義的變化
舊準則第2條將“債務重組”定義為“指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協議或法院的裁決同意債務人修改債務條件的事項”;而新準則定義為“指在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的情況下,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協議或法院的裁定作出讓步的事項”。比較這兩個定義可以得出至少三點信息。
(1)兩者最大的差別就是舊準則認為只要修改了債務條件,不管債權人有沒讓步都是債務重組;新準則則認為,在“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的情況下”,只有債權人讓步時,才能定義為債務重組。舊準則的定義沒有“在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的情況下”這個前提條件,適用范圍似乎過于寬泛,易于造成不恰當的誘導,只要雙方認為需要就可以達成協議進行債務重組,從而改善企業資金結構,使資產負債率達到一個符合自己需要的水平。這肯定有悖于市場中利用制度來規范企業行為的初衷。
(2)新準則的定義符合我國當前實際情況。一般來說,需要進行債務重組的企業就是因為沒有能力如約履行償債義務,如果債權人不作適當的讓步,可能會使瀕臨困境的企業更加雪上加霜,反而不利于我國經濟的整體健康運行。這樣做肯定會給債權人帶來損失,但是比較符合我國實際情況。
(3)舊準則中提到“法院的裁決”,新準則將其改為了“法院的裁定”,一字之差,其實是因為舊準則中錯用了術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其它有關法律規定:法院一般作出的是判決和裁定,行政機關和仲裁機構可以作出裁決。裁定是指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的過程中,對有關訴訟程序的事項做出的判定;裁定是解決訴訟中的程序事項,裁定所依據的是程序法,而程序法的主要功能在于及時、恰當地為實現權利和行使職權提供必要的規則、方式和秩序。很顯然債權債務糾紛屬于民事案件,應由法院作出裁定不應使用“裁決”。
2、“或有支出”和“或有收益”定義的變化
舊準則在第2條分別給出了“或有支出”和“或有收益”的定義,但在新準則中把這兩個術語改為了“或有應付金額”(第七條有定義)和“或有應收金額”(第十二條有定義)。術語名稱雖經更改,但概念卻無實質性變化。另外,新準則在第七條增加了一項:“修改后的債務條款如涉及或有應付金額,且該或有應付金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13 號——或有事項》中有關預計負債確認條件的,債務人應當將該或有應付金額確認為預計負債?!边@樣規定在會計實務中更具有可操作性。
這些重要術語定義的變化充分體現了新會計準則對經濟業務屬性的適應性,準確把握了債務重組的實質,符合會計認定的要求,為會計核算提供了依據。
二、入賬價值在計量屬性上的變化
1、舊準則中按賬面價值入賬
在舊債務重組準則中希望回避“公允價值”,按賬面價值入賬:“以非現金資產/債務轉資本清償某項債務的,債權人應按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作為受讓的非現金資產/股權的入賬價值”。但是又在第10條提出“如果涉及多項非現金資產,債權人應按各項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占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總額的比例,對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進行分配,以確定各項非現金資產的入賬價值”。在第13條也提到了“公允價值”??梢?,舊準則想極力回避“公允價值”但仍躲不開它,這有些矛盾。
2、新準則引入了公允價值
新準則彌補了這一點,引入了“公允價值”計量屬性,從而保持了會計信息的相關性和有用性。筆者認為是基于以下考慮的:第一,在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和美國會計準則委員會制定的會計準則中比較側重于公允價值的,以體現會計信息的相關性。近幾年來,我國企業在國外的投融資活動愈來愈多,而且國際上廣為提倡“國際會計協調化”,為了同國際經濟活動規則和會計規則接軌,我國在制訂會計規范時也應該向國際準則看齊。第二,在我國,市場經濟已有很大的發展,生產要素市場和資本市場也不斷發展和完善,比如房地產交易市場在很多城市都很活躍,為資產評估中市場價格的取得提供了充分的資料;同時,我國證券市場的公眾投資者經過十幾年的磨練已趨于理性化,股票的市價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企業的價值,這樣資產或股票的公允價值就可以取得。因此在新準則中引入“公允價值”就符合現實需要。
事實上,以公允價值為計量基礎具有很多優點,它能合理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更有效反映收入和費用的配比,尤其在通貨膨脹情況下有利于企業實物資本保全等,如僅僅因為公允價值不易取得而放棄采用這一重要計量屬性,將不利于我國上市公司和資本市場的發展。
三、債務重組中損益處理的變化
1、重組收益確認的變化
舊準則規定,債務人應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轉讓的非現金資產或股權的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資本公積。并且,債權人一方亦不能確認重組收益。應該說,這一規定體現了財政部提高信息質量可靠性、減少會計尋租行為的決心,并且在一定程度上維護了證券市場的健康和市場的公平規則,少數將無法借債務重組達到操縱損益,欺騙利益相關人的目的。新準則規定,債務人應當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實際支付現金/轉讓的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股份的公允價值總額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靶薷钠渌麄鶆諚l件的,債務人應當將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后債務的公允價值作為重組后債務的入賬價值。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重組后債務的入賬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這就明確肯定了債務重組利得可以計入當期損益(對債務人來說一般為營業外收入),企業或公司可以因此而獲巨額利潤。這樣,對一些本來無力還債的上市公司而言,新的債務重組準則意味著,一旦債權人讓步,債務被全部或者部分豁免,上市公司獲得的利益將直接計入當期收益進入利潤表,可能極大地提升其每股收益的水平。
2、重組損失處理方法的變化
對于債權人在債務重組中所受的損失,舊準則認為債務重組屬于企業偶發的經濟事項,債權人因此而發生的損失,屬于與其日常經營活動無直接關系的損失,應在“營業外支出”科目下單獨設置“債務重組損失”明細科目加以核算。新舊準則在表述上有些差異,新準則要求“債權人應當將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與收到的現金/受讓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股份的公允價值/重組后債權的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債權人已對債權計提減值準備的,應當先將該差額沖減減值準備,減值準備不足以沖減的部分,計入當期損益。”這里有兩個變化:一是將舊準則中“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改為了“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二是明確規定已提減值準備的,應當先將該差額沖減減值準備,減值準備不足以沖減的部分,計入當期損益。即對債權人而言,應先確認為壞賬損失而后是非常損失,因為壞賬損失是企業正常經營活動的一個風險因素。雖然說法有變化,但在實際賬務處理中無較大差異。
損益處理的變化反映了國家對上市公司在資本市場良性發展的重視,雖然某些企業可以利用準則確認利得提高利潤,但隨著股權分置改革的推進,“一股獨大”不會繼續維持,法人治理結構以及關聯交易等相關規則也逐步健全,利用債務重組粉飾報表將不能長久。
四、披露要求的變化
不管是新舊準則都要求債務人在財務報告附注中披露以下信息:(1)債務重組方式。(2)將債務轉為資本所導致的股本(或者實收資本)增加額。(3)或有應付金額/或有支出。不同的是新準則增加了兩項披露要求:(1)確認的債務重組利得總額。(2)債務重組中轉讓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由債務轉成的股份的公允價值和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后債務的公允價值的確定方法及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