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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范文1
中圖分類號:D922.1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8631(2010)05-0066-02
中國是一個歷史悠久的多民族國家,少數民族約占全國人口的8.41%,主要分布在西部地區,西部地區少數民族人口約占我國少數民族總人口的75%。在長期的歷史發展過程中,我國各民族創造了各具特色、豐富多彩的民族文化,各民族文化相互影響、相互交融,增強了中華文化的生命力和創造力。不斷豐富和發展著中華文化的內涵,提高了中華民族的文化認同感和向心力。因此,少數民族文化的保護問題對于增進民族團結。實現我國的西部大開發戰略,促進西部地區的經濟、社會、文化協調發展來說意義重大。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界定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在1972年通過的《世界遺產公約》中將世界遺產界定為文化遺產和自然遺產兩大類。后來文化遺產的概念得到進一步發展。又分為物質文化遺產(文物、建筑群、遺址)和非物質文化遺產。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界定,根據2003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通過的《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中的定義,“非物質文化遺產指被各群體、團體、有時為個人所視為其文化遺產的各種實踐、表演、表現形式、知識體系和技能及其有關的工具、實物、工藝品和文化場所。非物質文化遺產包括以下方面:(1)口頭傳統和表現形式,包括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媒介的語言;(2)表演藝術;(3)社會實踐、儀式、節慶活動;(4洧關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識和實踐;(5)傳統手工藝。
我國自加入《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后,2005年由國務院辦公斤的《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的附件1《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申報評定暫行辦法》中將非物質文化遺產界定為“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如民俗活動、表演藝術、傳統知識和技能,以及與之相關的器具、實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間。”并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范圍界定為:1、口頭傳統,包括作為文化載體的語盲;2、傳統表演藝術;3、民俗活動、禮儀、節慶;4、有關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間傳統知識和實踐:5、傳統手工藝技能;6、與上述表現形式相關的文化空間。此界定與《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的界定大致相同,并無本質區別。
非物質文化遺產與物質文化遺產相比,具有活態傳承性、非物質性、民族性、地域性等特性。因此,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存的難度上要大大超過物質文化遺產。
1.活態傳承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主要依靠傳承人的口傳授和言傳身教。雖然物質文化遺產也具有傳承性,但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更具有自己的特色,即在傳承過程中的活態性,一方面。非物質文化遺產在繼承與傳播過程中會與當地的歷史、文化和民族特色進行相互融合,從而發生變異,另一方面就是傳承人的作用,傳承人掌握并承載著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知識和精湛技藝,他們既是非物質文化遺產活的寶庫,又是非物質文化遺產代代相傳的代表性人物。
2.非物質性。這是相對于物質文化遺產的而言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抽象的文化思維,它存在于人們的觀念之中,所以從本質意義上講,非物質文化遺產是無形的,不像物質文化遺產那樣是有形可感的物質。因此。所謂非物質性。并不是與物質絕緣,而是指其偏重于以非物質形態存在的精神領域的創造活動及其結晶。
3.民族性和地域性。非物質文化遺產與一定的民族、地域有密切的關系,非物質文化遺產產生與發展與各個民族在不同地域的獨特生活方式、民族文化傳統、民族心理、民族風俗習慣有關,充分體現了各個民族的個性和民族審美習慣。
二、西部大開發中對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必要性與緊迫性
保護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保護少數民族文化權利的應有之義與重要內容。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保護和促進文化表現形式多樣性公約》指出,文化在不同的時代和不同的地方具有各種不同的表現形式。文化多樣性對人類來講就像生物多樣性對維持生物平衡那樣必不可少,從這個意義上說。文化多樣性是人類的共同遺產。應當從當代人和子孫后代的利益考慮予以承認和肯定。各民族所創造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反映了特定歷史地域和不同民族的特點,其作為中華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中華民族的固有財富。加強對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能夠展示中國人文傳統的豐富性,有利于增進民族團結,也有利于促進中華文明的繁榮與共同發展。
我國對于少數民族文化的保護日漸重視,截至2009年6月,被列入世界文化遺產名錄的有云南麗江古城和布達拉宮。被列入世界自然遺產名錄的有四川黃龍、九寨溝和云南“三江并流”自然景觀,被列入世界人類口述和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有新疆維吾爾木卡姆藝術和蒙古族長調民歌。2006年5月20日,經國務院批準公布的第一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共計518項,其中少數民族項目165項。約占全部項目的31.9%。2008年6月第二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共計510項,其中少數民族項目248項,占全部項目的48.6%。至此,我國55個少數民族都有項目列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名錄。但在現代化與城市化的沖擊之下,我國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現狀仍然不容樂觀。
一方面,西部大開發中。少數民族地區的經濟迅速發展,但隨著城市化,工業化進程的加快,現在少數民族的生產生活方式都發生了變化,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發展的大環境遭到破壞,很多少數民族民間傳統手工藝瀕臨滅絕。例如,據資料記載,貴州民間產漆器的地區清末至解放前泛指畢節、大方、德江等10地?,F在僅大方縣還保持有漆器生產,與原來生產的地域相比貴州省蠶桑技術的保存只占加%,不僅如此,原在威寧等5個縣分布均勻的民間開采銅礦技術現在全部消失,此外,桐梓的井鹽、毛氈,遵義的油綢,仁懷的沙酒,赤水的竹篦和先炳生鐵鋤,思南的絲線,安順的皮革器和牛皮毯,雷山的石印,黎平的樹皮布,安龍的龍溪硯,銅仁的葛布和麻布,興義的三清鐮刀等都幾乎已消失。還有沿河的土家族樂器,盤縣的雕版印刷,貴陽的雄精雕等。貴州省博物館傳統工藝課題研究組最近初步調查統計,貴州傳統工藝瀕臨失傳的項目占15.6%。已知失傳的項目約占5.6%。
另一方面,由于外來文化、主流文化的沖擊,很多年輕人對本民族的傳統文化缺乏興趣,使得很多口傳心授方式傳承的珍貴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文化出現“人在技藝在,人走技藝失”的現象。例如,流傳于寧夏賀蘭縣的以秦腔和道情為主的皮影戲。有自己獨特的演出風
格,但因為現代化媒體及娛樂方式的沖擊,現在僅僅只是一些老年人身藏的技藝,很難再看到。面臨相同境遇的還有寧夏涇源縣的回族踏腳舞,回族踏腳舞是從西域傳人中國的一種回族攻防武術。具有濃郁的民族特色,現在同樣面臨后繼無人的尷尬局面。
三、西部大開發中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律保護建議
1.制定我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基本法。我國目前涉及到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法律法規有《著作權法》、2005年3月國務院辦公廳頒發的《關于加強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以及2005年12月國務院頒發的《關于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的通知》,還有一些地方性法規,如2000年云南省的《云南省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保護條例》、2005年廣西的《廣西壯族自治區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保護條例》、2006年的《寧夏回族自治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以及2008年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等,此外,還有部分民族自治州、自治縣也出臺了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如《保亭黎族苗族自治縣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北川羌族自治縣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等,這些地方性立法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全國性立法缺失的不足。但現有的立法主要是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立法層次偏低,不利于我國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且各省立法各有特色,有的省側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有的省側重于民族民間傳統文化,我國少數民族分布的特點是大雜居小聚居,對一些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保護或申報時往往需要各省或各地區的合作。因此在實踐中容易發生沖突,也需要一部上位法來進行統一協調。
2.明確在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中的政府責任。同時鼓勵民間組織參與保護。因為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屬于公益性項目,因此不論是聯合國的《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還是國務院的《關于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的通知》,都明確了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政府的責任,但僅僅只依靠政府是不夠的,尤其在目前西部地區經濟發展相對落后,少數民族又多分布在偏遠地區。各地政府經費投入不足而很多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瀕l臨滅絕,迫切需要保護的情形下,應當鼓勵民間力量的介入,并對在保護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行政獎勵。例如寧夏民營企業建成了“中華回鄉文化園”和“吳忠民俗展示館”等項目,采用市場運作的規則保護與發掘回族傳統文化,取得了良好效果。
3.完善少數民族非物質遺產傳承制度,加大對傳承人的鼓勵和保護制度。首先,要完善對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的認定制度。非物質文化遺產主要是集體智慧的結晶。由特定群體共同創造完成,超越了個人智力成果的范圍。因此,非物質文化遺產權利主體的確認便成為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重要問題。實踐中。近年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申報中。同一項遺產在同一族源中或家族支系中產生的矛盾和糾紛現象不斷增加,有的因家庭成員意見不一致,而造成申報失敗或遺產流失。其次,要對代表性傳承人的權利、義務以及經費資助辦法等做出明確具體的規定。寧夏靈武市郝家橋鎮崔渠口村四隊的馬氏口弦被命名為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示范點后,其代表傳承人馬蘭花老人已經成立了口弦表演小組,但是經費欠缺依然是困擾其發展傳承的一大問題,且由于家族式傳承的方式因受眾面狹窄,在一定程度上也束縛了傳承。而“穆斯林八卦太極拳”創始人于志祥,改變了過去回族武術秘不外傳的做法,于1982年把自己全部武術技藝貢獻出來并匯編成書;“湯瓶功”第6代傳人楊華祥,傾心編寫了《中國湯瓶功》等論著。還在銀川市建立了伊斯蘭湯瓶功傳授中心,對寶貴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起到了良好作用。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范文2
“當今社會,非物質文化遺產受現代化進程的強烈沖擊,其生存和發展面臨嚴峻考驗,許多文化遺產瀕臨消亡,大量珍貴實物和資料遭到毀棄或者流失境外,濫用和過度開發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現象時有發生。”在浙江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上,浙江省文化廳廳長楊建新對浙江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消逝深表擔憂。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關鍵是對非物質文化傳承人的保護。這一點,在2007年剛出臺實施的《浙江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中也得到了明確。
2007年6月1日,浙江省正式出臺實施《浙江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明確將通過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保護制度,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實質性的保護。
可正當大家看到希望的同時,又不得不面對這樣的現實:當學者們驚呼發現了消失數百年的古老染布絕技的時候,最后的夾纈藝人說他寧愿做個個體戶;深山里的皮影老藝人還在不斷鉆研著皮影的制作工藝,他的兒子卻對此不屑一顧,一心想著出門打工……
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活的傳承”,固然是條好路子??扇绾伪Wo傳承人,又是擺在我們面前不得不解決的一個新課題。
無人傳承的尷尬
浙江省蒼南縣宜山鎮八岱村農民薛勛郎,作為夾纈藝術的最后傳人,繼承著有1000多年歷史的手藝,被日本、美國和國內眾多專家當作寶貝,但如今他卻因為夾纈沒有市場,在賠了20多萬元后,不得不讓作坊熄火。
余姚有個曲藝品種,叫“雀咚咚”,2004年當地進行民間藝術普查時,了解到還有4位老藝人懂得這項曲藝??傻鹊轿幕块T去訪問采錄時,卻遲了一步,這4位老藝人均已過世。還好,2005年,慈溪市在普查時發現有個敬老院里還有位82歲的老人會唱“雀冬冬”,文化部門當即把老人演唱的曲目一一記錄在案,并進行了錄音、錄像。沒過多久,這位老人也離開了人世。老人的演唱,成了絕唱。
浙江省民藝辦主任郭藝透露,黃楊木雕的發源地在溫州樂清,早在20世紀,就有著名藝人朱子常的“捉迷藏”等優秀作品,在南洋勸業會和太平洋萬國博覽會上展出并獲獎。“樂清曾有木雕作坊幾百家,目前僅有9家。每次去樂清,總會有一些年輕的民間藝人對我說:郭老師,我改行了,去開餐館了,或是去開美容店了?!蹦贻p人都想過好日子,但傳統手藝卻不能讓他們奔上小康之路。
跟這些技藝一樣,松陽高腔、樂清細紋刻紙、諸暨西路亂彈等,均已處于瀕危狀態。浙江省民族民間藝術保護工程專家委員會專家吳露生,在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普查過程中,還遭遇了不少這樣的情景:在麗水的景寧、嘉興的桐鄉、杭州的余杭,許多非物質文化遺產在剛剛記錄完畢后不久,民間老藝人便離世了。
這就是現在非物質文化遺產及其傳承人保護不得不面對的現實:一方面,它們是寶貴的精神財富,是民族文化的基因,是草根文化的精粹;而另一方面,在工業化、全球化、都市化的沖擊下,它們又顯得那樣脆弱,無論是傳人的去世,還是青年一代的漠然,對它們都是致命的打擊。
一位一直從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專家這樣分析當前形勢:如果說,以往的歲月中,由于戰爭兵燹、政治運動、浩劫等原因,在一定程度上使非物質文化遺產出現了急劇衰微甚至中斷的話,那么現在,正在推進的現代化進程,正在使民眾的生活條件發生著翻天覆地的變化,農耕文明逐漸消失,民眾的價值觀和審美觀也隨之發生著巨大的變化,加之傳承人的自然衰老和死亡,使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一些門類,逐漸走向式微,甚至消亡,傳承和延續面臨著嚴重危機。
三大問題困擾傳承人機制
如果沒有那些老藝人、老工匠、老師傅,就不可能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技藝。如果不對傳承人進行保護、搶救,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就只能是句空話。
吳露生認為,從目前情況來看,傳承人保護機制還面臨三大問題的困擾,而這也正是傳承人機制當前急需研究解決的課題。
第一,目前最大的問題就是后繼乏人。吳露生說:“我接觸過很多傳承人,他們并不在意政府給自己多少補貼,而是在意自己的技藝由誰來接?!笨墒牵S著城市化進程加快,更多的年輕人都崇尚現代文明,對民族傳統和文學藝術失去興趣,不愿學習和繼承這些老技藝。
為說明問題,他還特別舉了個例子:樂清的細紋刻紙,是在一寸見方的紙面上刻細紋線條。老藝人陳朝芬精上求精,細上加細,能夠刻出52根,創造了“細”的最高紀錄??讨萍y樣時,依憑竹刀劃了經緯格子線,老藝人們能在小方框內隨心所欲地刻剪出豐富多彩的裝飾紋樣。這項技藝在全國是獨一無二的,可又有哪位西裝革履的年輕人可以靜下心來學這項技藝呢?不是沒這個耐心,就是覺得這樣做是浪費時間,沒有任何意義。
吳露生說:“類似的還有海寧的硤石燈彩、皮影戲等,我知道浙江有10多個地方的民間技藝處于瀕危狀態,大部分并不是因為缺錢,而是后繼乏人?!?/p>
第二,非物質文化的傳承缺少一個好的文化生態環境。談到這點時,吳露生還講了他去衢州進行民間藝術普查時遇到的一件事。
衢州江山二十八都民歌,是浙中的民間山野小調,后來入選浙江省第二批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當地的文化館長、鎮長陪吳露生一起,去拜訪一位會唱江山二十八都民歌的老大爺。走到院子里,鎮長就說:“大伯,我們來聽你唱歌了?!睕]想到,當即就遭到了老大爺的拒絕,“山歌要到山里唱的,我在屋子里唱得出來的?。俊?/p>
也許,老大爺指的,不僅僅是一個地理環境,而是指一種文化氛圍。后來,鎮長出了個主意,因為老大爺平時喜歡喝酒,而且喝了酒就愛唱山歌。于是,他們為老大爺買了瓶酒來,老大爺一口氣就喝了三分之一,然后一路小跑到一個有點坡度的山上,唱開了。一首接一首的山歌,引來了無數村民圍觀,不一會兒就有年輕人開始跟他對歌,后來又有位老大媽也跟他對歌,結果老大爺就越唱越有勁。也許,除了這座山,山下的氛圍才是老大爺真正需要的。
吳露生說:“建立文化生態環境,不僅要給錢,還要給好的氛圍。大熊貓只有在有竹子有水的地方才能生存,非物質文化遺產也一樣。要引導大家形成比較好的鄉土文化氛圍,這樣非物質文化遺產才能傳承下去。否則就算有人肯學,也只是擺在自己腦子里,擺在堂屋里,不可能有再傳承下去的可能。這是更深層次的文化觸覺和感悟?!?/p>
第三,明確傳承人的身份定義?!稐l例》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公民,可以申請或者被推薦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掌握某項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表演藝術、傳統工藝、制作技藝的表現形態;在一定區域內公認有代表性或有較大影響性;積極開展傳承活動,培養后繼人才。
就這個規定,在業界曾引起過爭議。有人提出,群藝館、文化館的有些干部,實際上也是傳承人,因為他們掌握技藝,并且積極培養后繼人才,而且在當地也有一定影響??蓞锹渡鷧s堅決反對。
他認為,大部分民間老藝人社會活動能力、公認度相對較低,但正宗的傳統技藝卻是從他們那里開始的。而且,非物質文化遺產主要靠口傳心授,言傳身教。正因為這些特殊性,令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更顯珍貴。但文化館和群藝館的人大部分是二傳手,是采風時感受到的,不正宗。吳露生說:“傳承人是個特定的群體,我們不要把這個特定的群體從傳統文化中剝離開去,不要使傳統文化壟斷化、凝固化。”
據了解,2007年5月浙江申報文化部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的名單里,凡是擔任公職的、在事業單位里有職務的,全部都沒有入選。
浙江通過立法保護傳承人
不少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后繼乏人的現狀,急需立法保護。
2007年6月,浙江省出臺實施了《浙江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對非物質文化代表性傳承人和傳承單位,應通過提供必要場所、給予適當資助、促進交流與合作等方式給予支持??h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有突出貢獻的代表性傳承人,除授予相應榮譽稱號外,可給予適當的津貼。其中,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年齡在65歲至74歲之間的每人每年可獲得政府津貼3000元;75歲以上的每人每年4000元。
《條例》還規定,代表性傳承人可以享受下列權利:開展傳藝、展示技藝、講學以及藝術創作、學術研究等活動;依法向他人提供有關原始資料、實物、場所等;取得有關活動相應的報酬;開展傳承活動有困難的,可以申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予以支持等。但必須承擔以下義務:保存、保護所掌握的知識、技藝及有關原始資料、實物、場所;積極開展展示、傳播等活動;按照師承形式或者其他方式培養新的傳承人等。
事實上,除了推進非物質文化遺產及其傳承人保護的法制化進程,浙江省作為全國民族民間藝術保護工作第一批綜合性試點省份,早在幾年前就開始著手傳承人的保護工作,一直走在全國前列。
早在2002年,全省各相關部門就開始深入到每一個鄉鎮、每一條街道,對民間文藝進行了“地毯式”普查,要求不漏藝人,不漏村鎮,不漏線索,不漏種類,以文字、攝影、攝像三位一體進行普查。截至2007年6月,普查工作已經告一段落。據統計,浙江的民間藝術不少于6萬項,需要保護的民族民間藝術近200個,首批列為正式保護項目的共64個。
2005年6月,浙江省率先公布了第一批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有64個民族民間藝術項目被列入其中。2007年5月,文化部公布《第一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推薦名單》,第一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分為民間文學、雜技與競技、民間美術、傳統手工技藝、傳統醫藥,共224名代表性傳承人,其中浙江省共有16位傳承人成功入圍。
保護傳承人,更要保護傳承機制
為了培養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在《條例》中有這么一條規定,“鼓勵、支持教育機構將非物質文化遺產納入教育內容,開展普及優秀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的活動,建立傳承教學基地,培養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才?!?/p>
對此,很多地方都做了一些各具特色的探索:通過與中小學聯合建立創作基地,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后備人才培養基地;選擇具備民間藝術傳承條件的學校、部門和鄉鎮作為藝術培訓基地;把民間工藝引進中小學第二課堂,進行鄉土文化教育;請老藝人到高校開講座等等。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范文3
[關鍵詞] 非物質文化遺產 文獻典籍 保護與實踐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民族文化的精華、民族智慧的象征和民族品質的結晶。文心相傳,千古不絕,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就是傳承民族文化的文脈,我國的大量非物質文化遺產大多可以在文獻典籍中尋找到他的蹤跡,從蔡倫造紙到畢昇發明活字,從耕耘稼穡到紡織暈染,在典籍中都有翔實的記載。非物質文化遺產文獻典籍,是指與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有關的文獻資料記載,它是一種特殊的地方文獻,現今,挖掘和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中文獻典籍以及將非物質文化遺產運用科學的現代化手段將其文獻化,正是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延伸和擴展,因為他承載著民族文化的厚重,是中華古老文明和燦爛文化的載體,也是中華民族共同心理的歷史積淀。貴州是一個多民族的省份,各民族在長期的歷史發展創造過程中,創造了無比豐厚燦爛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積累了豐富多樣的文獻典籍,這些民族文獻典籍同樣是祖國寶貴文化遺產的一部分,更是貴州各民族珍貴的非物質文化遺產。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中的文獻典籍資源
貴州地處云貴高原東部,有漢、苗、布依、侗、土家、彝、仡佬、水、回和白等17個世居民族,作為一個多民族集居的省份,每個民族因不同的歷史原因,形成了各自具有鮮明特色的民族習俗,構成了貴州絢麗多彩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這些文化遺產充滿著生存的智慧、創造的樂趣、審美的情調、人際的醇厚,它們是貴州先民世世代代傳錄至今的生活方式的總匯,是貴州向全人類奉獻的精神文化財富。2005年12月,貴州省人民政府公布了首批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侗族大歌”等91個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入選。此后,在各級政府和社會各界及廣大文化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貴州省在遺產普查、申報、傳承人認定、宣傳教育、開發利用和立法保護及分類保護等方面取得令人矚目的成績。目前,貴州省已有“侗族大歌”世界級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1項,國家級名錄73項125處,省級名錄440項,市(地、州)級名錄882項,縣級3438項。這些代表作名錄都具有鮮明的民族和地方特色,反映著貴州各族人民特有的人文精神和氣質,具有較高的歷史、文化、科學和藝術價值。其中與非物質文化遺產密切相關的文獻典籍部分更顯珍貴,在貴州省分布的第一、二、三批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名錄中的文獻典籍有:民間文學的中的經文唱詞如:苗族神話敘事歌《仰阿莎》、苗族《古歌》、苗族口頭經典“賈”、侗族民間文學《珠郎娘美》、布依族摩經、苗族民間文學《阿蓉》、布依族口傳史詩“布依族盤歌”、苗族的“刻道”“歌棒”、苗族古歌古詞、獨山愿燈、盤縣彝族畢摩祭祀等;民間音樂類的曲目唱本,如:侗族琵琶歌、侗族大歌、洪州琵琶歌、布依族銅鼓十二則、盤江小調、布依族“好花紅”等;民間舞蹈類的舞蹈作品文本,如:苗族格哈舞、錦雞舞、畬族粑槽舞、反排木鼓舞、鼓龍鼓舞長杉龍、布依族“雯當姆”、瑤族打獵舞、松桃瓦窯四面花鼓、蓮花十八響、苗族板凳舞、彝族撮泰吉、苗族蘆笙技巧舞“滾山珠”、苗族大遷徙舞、彝族鈴鐺舞、采月亮等;傳統戲劇中的戲曲劇目,如:侗戲、思州儺戲儺技、福泉陽戲、思南花燈、德江儺堂戲、石阡木偶戲、布依戲、安順地戲、陽戲、花燈戲、仡佬族儺戲、蓬萊布依地戲、馬路屯堡地戲等。曲藝中的劇目,如:嘎百福、君琵琶、安順唱書、水族雙歌等等;當然還包括傳統手工技藝、傳統醫藥、民俗中記錄其中傳承譜系、工藝流程、歷史沿革的地方文獻典籍等,這些文獻典籍既是珍貴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載體,又是非物質文化遺產存在的歷史證明,能客觀公正地評價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歷史源流,他們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重要組成部分。保存好這些珍貴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傳承好這些人類的精神財富,是我們各級政府和社會各界共同的責任。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范文4
關鍵詞民間文學藝術權利主體保護
一、界定民間文學藝術權利主體的意義
隨著人們對民間文學藝術的保護意識逐步增強,各界紛紛作出了努力,以期使其能夠更好的傳承和發展。首先是部分省份率先制定了地方立法,如2003年貴州省頒布實施的《貴州省民族民間文化保護條例》,該條例第二條對民間文化范圍的規定內容包含了民間文學藝術。其次,國家也制定了相應的立法,雖然《著作權法》僅有一個條文對此作出委任性規定,即要求國務院另行制定保護辦法,但確定了民間文學藝術應當受到法律保護的精神。2011年,我國頒布了《非物質文化遺產法》,該法將同時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部分民間文學藝術納入了保護范圍。無論是地方立法還是國家立法,主要是從行政的角度對民間文學藝術進行規制,即要求相關部門作好收集、整理、保護和保存的工作,并未明確其權利主體。《著作權法》頒布后,時隔多年,經過長期的多方論證,2014年國家版權局起草了《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著作權保護條例》(征求意見稿),規定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屬于特定的民族、族群或者社群。然而,部分專家學者對這一規定持懷疑態度。所以,界定民間文學藝術的權利歸屬是十分必要的。
(一)理論意義
法律規范是法律關系產生的前提,法律關系是根據法律規范建立的一種社會關系,是法律規范的實現狀態,法律關系實際上是人與人的關系。法律關系的三要素是主體、客體和內容,主體是法律關系確立的基礎要素,是一定權利的享有者和一定義務的承擔者。法律關系的主體不確定,客體和內容也就無從談起,則不能構建法律關系,也不能設定相應的權利義務。因此,想要建立保護民間文學藝術的法律規范,首先需要確定其權利主體。民間文學藝術的權利主體不確定,將是阻礙制定保護民間文學藝術法律規范的障礙之一,不利于民間文學藝術的傳承和發展。
(二)實踐意義
基于民間文學藝術自身的商業價值,人們對民間文學藝術的利用增多,在利用的過程中,難免會出現歪曲、篡改等不當使用民間文學藝術的行為,甚至某些外國人來中國以各種名義無償獲得民間文學藝術后,通過改編、演繹等方式賺取巨大的商業利益,這些行為雖然沒有歪曲、篡改民間文學藝術,但客觀上極大的損害了我國民間文學藝術的商業價值。當發生侵權行為后,需要相關主體及時制止侵權行為甚至訴諸法律以求保護民間文學藝術,若主體不確定,則發生侵權行為后無人主張權利,或雖有人主張,但可能會因為訴訟主體不適格而被法院駁回訴訟請求。查閱以往的司法判例,曾有當地的文化主管部門對侵害民間文學藝術的行為提起訴訟,通常情況下被告在答辯時都會以原告主體不適格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雖然法院都認定當地的文化主管部門有權起訴,但是我國是成文法國家,判例不能夠作為正式的法律淵源,法院的判決只能夠為以后的司法提供參考而不能夠直接依據判例作出裁判。確定民間文學藝術的權利主體,原告起訴時將于法有據,不會再次面臨因為主體不明確而可能被駁回訴訟請求的風險。
二、民間文學藝術權利主體
目前關于民間文學藝術的權利主體的觀點主要有三種,分別為:
(一)國家作為權利主體
基于民間文學藝術具有變異性、創作主體不確定性等特點,難以確定權利主體為具體的某一個人,而我國是社會主義公有制國家,將權利主體確定為國家,所得利益最終將體現為人民群眾的利益。而且當發生侵權行為時,國家有強大的能力能夠對民間文學藝術提供強有力的保護。雖然將權利主體確定為國家能夠快速的解決紛爭,但一律將民間文學藝術歸于國家,損害了特定民族的利益和情感。另外,國家的職能部門數量有限,不可能對民間文學藝術進行面面俱到的保護,可能對某些侵害民間文學藝術的行為無從知曉,難免對部分民間文學藝術保護不周。
(二)集體作為權利主體
雖然民間文學藝術開始是由個人創作而成,但由于時間久遠已無法查明最初的創作者,后期在特定區域的集體中傳承下來,民間文學藝術是集體智慧的結晶,集體對民間文學藝術的流傳和發展具有重要作用,此時由特定區域的集體作為民間文學藝術的權利主體無可厚非。然而,對于存在于幾個地區,由幾個民族共同傳承與發展,甚至對流傳于一國之內的民間文學藝術,如果將這些民間文學藝術的權利主體確定為某一特定群體或者民族,勢必會引起其他地區的群體或民族的不滿。
(三)個人作為權利主體
有學者認為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與著作權法中的作品并無不同,應當將其與普通作品作相同的對待,將其納入著作權法框架下給與保護,著作權主體應當為個人,推定民間文學藝術最近的傳承人為著作權人,旗幟鮮明地否定了國家和集體作為權利主體的說法。只要能夠找到民間文學藝術最近的傳承人,就能夠快速確定該民間文學藝術的權利主體。主張個人作為權利主體,能夠解決民間文學藝術具有傳承人傳承和發展的這部分民間文藝的權利主體,肯定了傳承人的地位和作用,有利于鼓勵傳承人盡職盡責,充分做好傳承和發展的工作,同時也能夠享受到民間文學藝術帶來的商業利益等財產性權益和其他應享有的權利。然而,民間文學藝術種類紛繁復雜,并非所有的民間文學藝術都能夠找到具體明確的某一個傳承人,部分民間文學藝術可能由多個地區的當地居民傳承,導致同一時期可能會出現不同的傳承人,此時個人權利主體說在適用上將會存在障礙。
三、個人為主、國家為輔的權利主體概述
(一)有關民間文學藝術的立法
通過對比分析《非物質文化遺產法》與地方立法和有關的司法判例,民間文學藝術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不是對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外延比民間文學藝術的外延廣,非物質文化遺產包括了部分民間文學藝術。目前,我國沒有一部現行有效的針對民間文學藝術的國家立法。除《著作權法》的一個條文外,僅有《非物質文化遺產法》有所涉及,該法規定了國家政府部門對非物質文化遺產負有保護、保存義務,但沒有規定相關政府部門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權利主體。雖說權利和義務是相對等的,但《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總體來說是一部公法性質的法律,即從公法的角度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保護,并非從民事法律規范的角度進行保護,并不強調民事法律關系中的權利與義務的對等性。因此,政府相關部門履行了保護、保存職責之后并不一定享有民間文學藝術相對應的權利。該法還規定了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可認定代表性傳承人,規定傳承人負有傳承、傳播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義務,但不能夠因此得出傳承人為權利主體的結論。所以,《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只規定了負有保護、保存義務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行政主體,也規定了符合一定申請標準的代表性傳承人制度,并沒有規定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權利主體,因而不能夠進一步得出民間文學藝術的權利主體。《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著作權保護條例》(征求意見稿),規定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屬于特定的民族、族群或者社群,但該條例目前并未生效,不能夠因此確定民間文學藝術的權利主體。此外,地方立法中均沒有說明民間文學藝術的權利主體歸屬的問題。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范文5
【關鍵詞】河南;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
中圖分類號:G11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7-0125(2015)01-0194-01
河南省地處中原,在歷史上曾經創造了無數的輝煌文化。但在市場經濟的強烈沖擊下這些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和傳承仍面臨巨大的問題。為此,河南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河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為河南省的非遺保護和傳承保駕護航。
一、河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現狀
河南省作為全國的文化資源大省,蘊藏著豐富的文化資源。據統計,河南省目前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有民間文學、民間音樂、民間美術和曲藝等藝術形式一百多項,其中入選國家級第一、二批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有78種,河南省擁有“文化藝術之鄉”七十多個。
隨著各級相關部門對非遺的日益重視,中原非遺的保護和傳承也取得了階段性成果。但是,作為擁有諸多民間藝術形式和豐富文化資源的河南省,還有更多的非遺亟待我們去挖掘、保護和傳承。以南陽市為例,國家級、省級以及市級的非遺就有八十多項,還有一些藝術形式尚未被發掘。由此可見,當前河南的非遺的傳承和保護,雖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是需要保護性挖掘的藝術形式還有很多,同時保護和傳承的方法和機制仍需繼續完善,可謂“任重而道遠”。
二、河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
(一)生產性保護。對于開封市朱仙鎮木版年畫等民間美術類的藝術形式,我們可以一方面大力開發,另一方面進行適量的生產,使之產生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以便更多的人參與其中。對于諸如梁山伯與祝英臺傳說、董永和七仙女傳說等民間文學,我們應著力以文化為基點,以媒體和宣傳為媒介,以傳說發生地為平臺,大力打造旅游資源,擴大其影響力。
(二)記錄性保護。對于一些民間音樂、曲藝、雜技等民間藝術形式,傳承人歲數較大,行動不便的,我們可以采用錄制音頻、視頻的形式加以保護。對于一些舞獅、武術和雜技等大型的民間藝術形式,我們也可以通過錄像,在網絡上、媒體上進行宣傳和保護。
(三)收藏性保護。對于一些彌足珍貴且瀕臨滅亡的民間美術類藝術形式,可以依靠政府的力量,對該類形式的作品通過有償購買、自愿捐獻等形式加以收藏,并成立相應的收藏機構,為捐獻人提供收藏證書及相應報酬,以此來加強對該類作品的收藏和保護。
三、河南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
(一)政府參與,為非遺的傳承提供保障。各級政府在整個非遺的傳承和保護過程中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首先表現在非遺的保護和傳承應該是一項政府行為,政府承擔著相關政策的制定,使這項活動能夠有章可循,增強活動的可信度,增加民眾參與的積極性。其次,政府在后期的傳承過程中,可主導對傳承形式的制定、對傳承過程的監控,針對有關藝術形式成立相關機構等。
(二)采用多種形式,為非遺的傳承提供平臺。諸如民間舞龍、舞獅、武術、雜技、曲藝、戲曲等形式,我們可以利用互聯網傳播,也可以舉辦相應的比賽,設置一定的獎項,讓更多的民間藝術傳承人參與進來,增強其榮譽感和傳承自信心。另外,對一些民間美術作品,我們可以采用自愿捐獻和有償購買等形式把這些優秀遺產集中起來,存放于博物館,供大家學習和參觀,許昌學院美術學院的“鈞瓷文化藝術館”的做法就很值得我們去學習和效仿。
三、全民參與,為河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營造良好環境
非物質文化遺產植根于民間,服務于大眾,是人類共同的精神財富,它的傳承和保護不是某個部門或者某個人能夠完成的,只有全民提高保護、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認識,發動一切力量廣泛地參與進來,才能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和保護營造出良好的環境。
非物質文化是中華民族發展的見證,對河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和傳承是一件功在當代,利在千秋的大事,每一個人都有責任和義務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和傳承貢獻出自己的一份力量。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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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涂成林,史嘯虎.國家軟實力與文化安全研究[M].北京:中央編譯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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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范文6
摘 要:本文對國內外非物質文化遺產價值評估現狀與相關文獻進行分析,并找出研究存在的不足,為構建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價值評估體系打下基礎。
關鍵詞:非物質文化遺產;價值;評估體系;分析
非物質文化遺產,顧名思義是非物質的形態存在的,與人類生活息息相關、耳口相傳的經驗、技藝、精神??梢钥闯觯渥畲蟮奶攸c是緊密地與民族特殊的生活生產方式聯系起來,是民族個性“活”的體現。它依托于人本身而存在,以聲音、形象和技藝為載體,是源遠流長的文化傳統中最脆弱的部分。那么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與傳承就顯得尤為重要。然而,非物質文化遺產內容豐富,表現形式多姿多彩,尤其是我國這樣一個有著五千年文明史的大國,更是如此。面對浩如煙海的傳統文化現象,如何確立搶救保護的認定標準,是一個現實和重要的問題。我們需要構建合理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價值評估體系,以客觀地可度量的標準為基礎,對眾多傳統文化現象的歷史價值、藝術審美價值、科學價值等進行綜合評判,這是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有效保護的前提和基礎,首先要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價值評估體系研究現狀進行分析。
一、國外研究現狀分析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在制定并公布《人類口傳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時,對如何確定這些遺產代表作的標準進行了歸納,大體有這樣幾個標準:①必須是高度集中的非物質文化遺產;②傳統文化表現形式必須具有突出的價值;③傳統文化的表現形式植根于當地社團;④民間文化必須對本社團的文化特性起到重要作用;⑤必須在技術和質量上都非常出色;⑥具有反映現存文化傳統的價值;⑦其生存受到某種程度上的威脅。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實際上也從社會、政治的角度提出了標準,規定“在本公約中,只考慮符合現有國際人權文件,各群體、團體和個人之間相互尊重的需要和順應可持續發展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币簿褪钦f,符合人權標準、相互尊重和順應社會發展,是衡量非物質文化遺產是否應受到保護的基本尺度。這些標準雖然是就全球范圍而言的,但對我們具有很大的參考性,對我們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提供了基本尺度。如表1-1所示。
現在各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應該具備體現人類創造性的優秀作品的特殊價值。在日本,對于“無形文化財”的認定標準則凸顯國家特色。
綜上所述,總結國外非物質文化遺產價值評估標準的特點如下:①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對象是具有突出珍貴的價值(歷史、藝術、科學等);②它是獨特的,具有民族、群體文化特征的;③它是依附并現存于特定民族、群體、區域或個體生活中的;④它是面臨瀕危狀況、需要搶救和保護的;⑤它是符合人性、順應發展、促進民族團結和社會進步的。
二、國內研究現狀分析
在傳統工藝美術方面,1997年國務院《傳統工藝美術保護條例》,對傳統工藝美術保護的標準規定為:“百年以上,歷史悠久,技藝精湛,世代相傳,有完整的工藝流程,采用天然原材料制作,具有鮮明的民族風格和地方特色,在國內外享有聲譽的手工品種和技藝?!币勒沾藰藴剩瑖医⒘嗽u定機構,保護了一大批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命名了二百余名“工藝美術大師”。隨著全國保護試點名錄的推出,文化部頒布《“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申報評定暫行辦法》??梢哉f,工作取得了很好的實際效果,建立了一批專業隊伍,形成了基本的規范和模式,這都為我們在法律上確立認定標準、建立保護制度打下了良好的基礎。
現在我國相關價值評估體系的構建研究比較薄弱。主要有尹華光、彭小舟二人所撰寫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價值評估研究》,文章從定量與定性的角度分析了四大主要價值的指標要素,初步構建了非物質文化遺產價值評估指標體系,但該文僅有一、二級指標,缺乏三級評價因子作數據支撐,并且在問卷調查過程中,參與問卷的對象僅選取高校等各界的旅游專家,有很大的局限性;錢永平《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價值評估與保護實踐》一文,對“文化遺產主導者以自身觀點、意愿決定文化遺產名錄”提出了質疑,令人深思。文中從“本征價值”、主觀價值與功能性價值等三方面對非遺價值進行了區分,為非物質文化遺產價值評估體系的構建提供了建設性的意見。
三、國內已有研究存在的不足
通過對國內外非物質文化遺產價值評估標準相關研究文獻的閱讀和分析,可以發現國內學g領域關于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價值評估的研究已進行了部分嘗試與努力,但暫未形成科學、系統且行之有效的評估體系。大多研究成果都是從非物質文化遺產某項具體的角度出發,如資源價值、旅游價值、開發價值等,極少從總體進行研究,沒有形成科學合理的非遺項目價值評估體系。實際上非物質文化遺產研究不僅要從縱向、沿著歷史的時間長河認識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歷史價值、文化價值、精神價值這些歷時性基本價值,而且還要從橫的角度、視野開闊地掃視寬廣空間,認識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科學價值、和諧價值、審美價值這些共時性基本價值,縱橫結合,時空交叉,立體地、全面地認識非遺的基本價值。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第三條提出的國家對體現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具有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采取傳承、傳播等措施予以保護,其中的四大主要價值(歷史價值、文化價值、藝術價值、科學價值)至今未展開系統的整體評估研究。
綜上所述,現有研究涉及非遺的價值評估體系建構仍在探索之中,缺少科學、簡便、可操作性強的評價體系。至于結合湖南本土非遺資源和非遺管理實踐的評估體系更是空白。因此,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價值評估體系構建具有很強的理論意義和現實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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