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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障制度的弊端范文1
關鍵詞:農村;社會保障;制度
一、建立健全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必要性
1.建立健全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是保障農民基本權益的客觀要求。憲法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為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要的社會保障、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農民是公民成員,依法享有憲法賦予的享受社會保障的基本權利
中國是傳統農業大國,廣大農民群眾的基本要求和愿望是實現“生有所靠、病有所醫、老有所養”。農村社會保障是實現社會公平和體現人的自由和尊嚴的客觀要求。
2.建立健全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是農村穩定的重要保障農村的穩定是中國社會穩定的基礎,“農村不穩,則國家難定”。但是長期以來,中國農村并沒有建立完整的社會保障體系,主要還是通過個體的家庭保障來實現“積谷防饑,育兒養老”這般的觀念在農村社會根深蒂固。
隨著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以土地保障為主的農村家庭保障制度的地位和作用不斷弱化,完全依靠家庭養老,風險很大。傳統家庭養老保障模式受到嚴重挑戰,計劃生育的基本國策也受到嚴重威脅,“城鄉二元制”的社會保障制度種種弊端不斷顯現,農民要求建立社會保障的呼聲口趨強烈,都要求建立和完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這是社會發展的客觀要求和必然結果,勢在必行。通過社會保障代替家庭保障和土地保障,無疑可以減輕家庭負擔,緩解農村貧困,增加農民福利,維持社會穩定。
3.建立健全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有利于促進農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在中國,城鄉收入差別大,相對于城市較為健全的保障體系來看,農村社會保障刺度的建設大大落后于城鎮,這種狀況已經嚴重制約了農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農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必須以不斷深化農村改革與大力發展農村市場經濟為基本前提而市場經濟的一個顯著特點就是“風險性”,農村經濟也是一種典型的風險經濟。以家庭聯產承包為主的雙層經營體制的實行,使農戶成為獨立的商品生產者和市場行為主體,從而決定了他們必須獨立承擔生產經營中的各種風險,因而也就產生了相應的社會保障要求此外,建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也是農村剩余勞動力不斷增多的客觀要求隨著農村改革的不斷深化和農業勞動生產率的提高,中國將有大量的剩余勞動力需要轉移到第二、三產業就業,這些脫離傳統農業的農民,如同城鎮職工一樣,也迫切需要有穩定的社會保障。
二、中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存在的問題
1.中國農村社會保障建設起步晚,整個社保體系還不健全,處于摸索階段社會保障制度從城市延伸到農村是經濟發展到一定程度,具備了一定社會經濟政治條件后的結果。建立農村的社會保障制度是由多方面的因素所決定的,需要具備相應的條件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從誕生到發展,在發達國家中已有相當成熟的經驗。而在中國,開展農村社會保障工作時間很短。黨的十五屆三中全會才明確提出,要逐步建立和完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農村社會保障建設還處在探索階段、在國內沒有現成的經驗可供遵循。
社會保障制度的弊端范文2
關鍵詞:農村;社會保障;制度
中圖分類號:F840.3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10)04-0012-02
一、建立健全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必要性
1.建立健全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是保障農民基本權益的客觀要求。憲法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為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要的社會保障、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農民是公民成員,依法享有憲法賦予的享受社會保障的基本權利。
中國是傳統農業大國,廣大農民群眾的基本要求和愿望是實現“生有所靠、病有所醫、老有所養”。農村社會保障是實現社會公平和體現人的自由和尊嚴的客觀要求[1]。
2.建立健全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是農村穩定的重要保障。農村的穩定是中國社會穩定的基礎,“農村不穩,則國家難定”。但是長期以來,中國農村并沒有建立完整的社會保障體系,主要還是通過個體的家庭保障來實現?!胺e谷防饑,育兒養老”這般的觀念在農村社會根深蒂固。
隨著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以土地保障為主的農村家庭保障制度的地位和作用不斷弱化,完全依靠家庭養老,風險很大。傳統家庭養老保障模式受到嚴重挑戰,計劃生育的基本國策也受到嚴重威脅,“城鄉二元制”的社會保障制度種種弊端不斷顯現,農民要求建立社會保障的呼聲日趨強烈,都要求建立和完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這是社會發展的客觀要求和必然結果,勢在必行。通過社會保障代替家庭保障和土地保障,無疑可以減輕家庭負擔,緩解農村貧困,增加農民福利,維持社會穩定。
3.建立健全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有利于促進農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在中國,城鄉收入差別大,相對于城市較為健全的保障體系來看,農村社會保障刺度的建設大大落后于城鎮,這種狀況已經嚴重制約了農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農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必須以不斷深化農村改革與大力發展農村市場經濟為基本前提。而市場經濟的一個顯著特點就是“風險性”,農村經濟也是一種典型的風險經濟 [2]。以家庭聯產承包為主的雙層經營體制的實行,使農戶成為獨立的商品生產者和市場行為主體,從而決定了他們必須獨立承擔生產經營中的各種風險,因而也就產生了相應的社會保障要求。此外,建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也是農村剩余勞動力不斷增多的客觀要求。隨著農村改革的不斷深化和農業勞動生產率的提高,中國將有大量的剩余勞動力需要轉移到第二、三產業就業,這些脫離傳統農業的農民,如同城鎮職工一樣,也迫切需要有穩定的社會保障。
二、中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存在的問題
1.中國農村社會保障建設起步晚,整個社保體系還不健全,處于摸索階段社會保障制度從城市延伸到農村是經濟發展到一定程度,具備了一定社會經濟政治條件后的結果。建立農村的社會保障制度是由多方面的因素所決定的,需要具備相應的條件。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從誕生到發展,在發達國家中已有相當成熟的經驗。而在中國,開展農村社會保障工作時間很短。黨的十五屆三中全會才明確提出,要逐步建立和完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農村社會保障建設還處在探索階段,在國內沒有現成的經驗可供遵循。
中國的社會保障體系主要包括: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優撫安置和社會互助等。從中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現狀看,農村社會保險制度嚴重缺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目前依然處于探索階段;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尚在起步和逐步推廣階段;工傷、生育、失業三大社會保險制度至今尚未在農村建立。目前農村社會救助也主要局限于基本生活救助,醫療救助制度基本沒有建立。在農村,敬老院和殘疾人福利院是農村社會福利體系的主要機構,但受資金供給渠道制約,這些福利機構大大衰減。
2.中國農村社會保障管理體制不順,責任主體不明晰。中國農村社會保障的管理不夠科學化和規范化,長期以來一直處于“條塊分割、多頭管理”的狀態。財政、民政、衛生、人事、計生、勞保等部門都設有社會保障機構,難以形成統一的管理格局。這些共同行使社會保障職能的眾多機構,由于實施部門所處地位和利益關系的不同,在實際工作中會發生決策及管理上的矛盾,必然導致保障政策檢驗與實際效果之間的偏差 [3]。農村社會保障基金也缺乏有效的監督。這些都直接影響中國農村社會保障的順利實施。
責任劃分模糊,分工不明晰。政府、部門、企業和家庭之間、政府各部門之間皆存在責任分工不明確的問題,如政府責任與市場責任相混淆。這既不利于有計劃地緩解歷史遺留問題,也使現實責任難以準備配置,不利于政府職能的行使,也妨礙了市場作用的發揮。
3.農村社會保障資金缺乏穩定來源。農村經濟發展相對落后,農民收入不高。資金嚴重不足一直是束縛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發展的重要原因。中國中央財政用于社會保障的支出比例偏小,只有10%左右,且這10%的投入也基本給了城鎮居民。農村從國家財政獲得的主要是每年的扶貧開發基金和用于“五保戶”最低生活補助的救災救濟資金,人均保障額遠遠低于城鎮居民。有限的資金難以滿足農民需求,合作醫療資金短缺,農民生病得不到很好治療,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的現象較為嚴重。農村社會保障面臨的最為突出的問題是資金缺乏的問題[4]。
農村社保資金來源單一、有限,主要推行“個人繳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給予政策扶持”的原則[5] 。大部分農民實際無力承擔各類保險費用,即使部分農民有能力繳納,卻由于對社會保險制度認識不清等原因,而不愿參加保險。這樣,社保資金就缺乏穩定性與持久性。
4.農村社會保障法制不健全。社會保障制度作為一項基本的國家“民生”制度,其建立和完善需要依靠國家法律法規的支持。但是,中國迄今沒有一部專門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法律,部分社保條款只是散見于相關法律之中,沒能形成體系,不具備較強的操作性。在一些已制定的條例中,很多是通過各種“紅頭文件”的,這些文件缺乏法律權威,穩定性差,難以有效推進農村社會保障工作。
三、完善中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幾點建議
1.加強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研究,借鑒國外成功經驗。建議國家有關職能部門和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加強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專題研究,深入農村,調查了解農村社會保障工作的實際,查找原因,研究切實可行的實施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途徑和方法,供決策層參考,以盡快構建和完善符合中國農村實際的社會保障制度。
與此同時,中國應當在結合國情的前提下,借鑒國外的有益經驗,縮短摸索周期,加快推進農村社會保障工作。例如,日本、德國、巴西等國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經過多年的實踐,已經形成了自己的特點。例如:日本倡導企業的社會保障責任,于2000年建立了“護理保險”,國家、地方政府、企業、40歲以上的人共同付費支持老年人護理所需的設施、服務等[6]??偨Y這些國家的先進做法,借鑒成功的經驗,對于完善中國農村的社會保障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2.理順農村社會保障管理體制,明確政府的責任主體地位。中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發展緩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農村社會保障薄弱的最根本原因,是政府對農村社會保障責任承擔的缺位。在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中,政府應當充當主角,承擔主導責任,全面統籌管理農村社會保障工作。
概括而言,政府責任主要包括領導管理責任、引導責任、利益主體的協調責任和資金的監管責任等。
政府應當構建和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基本框架,制定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遠景規劃與近期規劃,理順管理體制,徹底消除“條塊分割、多頭管理”現象,使管理機制更加統一、規范、有序。
在政府的多項職責中,其監管職責尤為關鍵。政府應通過建立民主、科學的農村社會保障的監管機制,強化對農村社會保障資金的收繳、運營、發放等具體業務環節的監管責任,實行業務公開和信息定期制度,增強工作的透明度。
3.建立穩定的農村社會保障資金來源渠道。解決農村社會保障資金,一方面,加快農村經濟的發展,壯大、發展農村經濟,增強自身“造血功能”,從而為農村社保資金提供可靠的來源。另一方面,政府應當擴大財政在農村社保方面的支出,并確保資金落實到位與有效運轉[7]。同時,應積極推動多渠道籌集農村社會保障資金。參照國際經驗,鼓勵“第三部門”參與社會保障建設,對中國農村社會保障事業的發展尤其必要。建立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多渠道籌集農村社會保障資金的機制,既可以緩解國家財政壓力,又可以動員多方力量來籌集更多的資金。具體可行的做法包括:借鑒福利彩票、體育彩票發行方面積累的經驗,發行社會保障彩票。從社會廣泛募集資金:開征社會保障稅,積極動員及接納社會捐贈等。
4.盡快構建和完善農村社會保障法律體系。中國社會保障的立法建設是薄弱環節,應當盡快出臺《社會保障法》,特別就農村社會保障問題進行專章規制,就農村社會保障應遵循的原則、農村社會保障的主要內容及形式、管理體制、資金來源與發放、保障項目的標準、社會保障的監督、法律責任等方面做出明確具體的規定,使中國的農村社會保障工作真正實現“有法可依”。同時,各級人大和政府可以根據各地農村的實際。在不與全國性法律法規抵觸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地出臺相應的地方性法規、規章,以便于農村社會保障工作的順利實施。
參考文獻:
[1]葉紅心.當前建立中國農村社會保障的路徑探析[J].河南農業,2009,(7):44.
[2]楊偉麗.完善中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對策[J].甘肅農業,2009,(2):52-53.
社會保障制度的弊端范文3
關鍵詞 社會保障制度 社會保險 社會保障基金
作者簡介:盧朝霞,三門峽澠池縣人社局就業辦,研究方向:就業。
充分認識社會保障制度、完善和發展社會保障制度對于保障和救助社會弱勢群體、增進全體社會成員的物質和文化福利、推動經濟持續協調發展、促進社會全面進步、建設和諧小康社會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下面結合學習和工作實踐,淺談一下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
一、社會保障制度的淵源
19世紀末,社會保障制度于歐洲誕生,而1601年英國頒布并實施的《濟貧法》則標志著國家開始對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視,也為現代社會保障制度的產生打下了良好基礎。對現代社會保障制度的核心進行分析可知,社會保險是現代社會保障制度的關鍵所在。如德國政府頒布的《工傷事故》和《疾病社會保險法》等均為社會保險類的法律,而德國也因此成為世界上第一個建立起完善社會保險體系的國家。美國于1935年出臺并實施的《社會保障法》標志著現代社會保障制度開始形成并被國家所重視。中國對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視以及社會保障制度相關法律的出臺始于1951年,《勞動保險條例》的出臺標志著我國將社會保障制度的建設工作提升到了關系經濟與社會協調發展的戰略中來。經過60余年的發展,社會保障體系在我國已彰顯出越來越重要的作用,成為保障民生、推動社會發展的一項社會工程。
二、社會保障制度的作用
所謂社會保障制度是指,國家通過制定相關法律而出臺的一系列社會保險、社會救助以及社會補貼制度的總稱,主要包括了以社會保險為核心的社會福利、社會救濟以及社會救助和社會優撫及社會住房保障等內容。其根本原則就是社會公平;基本特征是公平性、普遍性、法制性和互濟性。根據社會保障制度的定義可知,其作用為,為全體社會承運的基本生活提供保障,尤其是對公民處于年老、疾病、失業以及死亡、遭遇災害等情況是予以相應的生活保障。
促進資源的有效配置。同時,聯合國《人權宣言》明確規定:“作為全世界社會成員的一分子,每個社會公民均具有享受社會保障和受他人尊重及人格自由發展所需的經濟、文化及社會方面的權利”。所以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能使公民享受教育、健康和最低生活保障的權利。社會保障制度對全社會每名成員來說,都有是機會均等的,每個公民機會均等的獲得社會保障,有利于保障公民個人的生存權、發展權;同時,又能使弱勢群體和貧困人口得到及時的社會救助,使他們擺脫“貧困陷阱”,避免形成惡性循環。此外,通過收入再分配,社會保障制度可以縮減國家各地區及其公民的貧富差距,進而為緩解相關社會矛盾,并促進社會穩定發展提供良好的內部保障。
三、社會保障制度目前在我國的運行現狀
一是社會保障覆蓋率較低。就當前國內的社會保險制度而言,其所涉及內容最多、最廣的為社會公民的基本養老保險,而對于參與該制度的社會公民進行分析可知,公民類型大都為城鎮職工、以及事業單位人員和和農村60歲以上的老人。隨著新型合作醫療在農村地區迅速擴展,目前,廣大農民雖被納入社會保障制度的實施范圍,社會保障項目較窄,僅有低保、農村醫療合作、五保救濟金等,這些項目適用對象較窄,有的僅限于個別群體。對于我國而言,存有相當大一部分的農民工以及鄉鎮企業職工和鄉村地區農民并不能參與到國家的社會保障制度當中,加之我國的醫療保障體系兩極分化趨勢嚴重,主要表現在目前的醫療保障補償水平無法抵消迅速增長的醫療費用。受上述方面影響,我國仍存有半數以上人口未得到社會保障制度中的醫療保障,而對于已經獲得醫療保障的社會公民而言,且醫療保障也長期處于較低水平。
三是就業與保障矛盾突出。近年來,我國經濟水平的提高使得國內新增就業人口的比例呈現出逐年上升的變化趨勢,無論從國家財力還是現有的各類企業(國企、私企、外企)對新增就業人員的容量來分析,國家均無法長期且穩定地解決社會就業這一普遍問題。而我國所采取的各項措施也只是針對就業壓力單方面的問題而制定的,并為從根本上剞劂長期的社會人口就業問題。此外,低收入水平或生活困難人員的生老病死均由國家以及地方政府承擔無疑為職工所在單位,甚至是整個國家帶來了較大的經濟負擔。
四是社會保障所需資金來源單一。對我國社會保障制度得以實施的資金進行分析可知,其來源主要是國家的財政撥款,而個人在此方面的經濟支出則只占一小部分的比例,并不具備與收入方式相對應的收入來源,加之缺乏社會保障資金支出占總財政支出的界限,使得社會保障制度實施的過程中出現了非規范化與非基金化的諸多問題。上述問題的存在將會對社會保障支出的穩定性產生較大影響,尤其對于災害年來講,由于國家財政收入減少,但為了應對災害并保障人民生活水平,相應的社會保障支出又需增加,進而使國家面臨了較大的困境,在阻礙了社會保障工作進行的同時,也無法為人們提供更好的社會保障。 五是社會保障基金使用的社會化程度低。目前,我國社會保障的經費支出基本上采取無償供給、單純投入的方式,沒有構成在特定的市場經濟下實現基金的保值和增值的管理體制與合理的資金運營方法,且對保險業自身在保險基金和保值增值方面的作用產生了較大忽視。此外,與救助對象的生產經營相比,社會保障基金的使用更加側重于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方面,嚴重降低了社會保障基金的使用率。
六是社會保障的管理機制不夠健全。就現階段而言,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的運行是以各部門對社會保障項目的分類實施與管理為基礎的,由于各部門對于社會保障運行機制均有各自的標準,使相關管理工作難以協調。這種“政出多門”的管理體制,造成了許多弊端,使得地區、部門、單位之間負擔不同,待遇的差異也比較大,出現問題相互推諉扯皮,在一定程度上影響社會保障事業的健康發展。
四、社會保障制度的完善與發展
一是要擴大社會保障的主要項目和覆蓋面。完善當前已有的社會保障制度,并將當前社會保障制度中有所缺失的內容進行及時補充和完善,確保社會保障制度本身可以涵蓋更多的有關社會公民自身利益的內容。在社會保障體系的建設方面,未來仍然應以城鎮居民社會保障體系的完善為基礎,進而以此為中心,開展對農民以及其他社會成員的社會保障工作。一方面,需要加強對基本養老保險與事業保險的重視,將其提升到關系社會保障制度完善工作的戰略高度上來。另一方面,加大對社會救濟以及社會安撫方面的工作力度,并適當擴大城鎮職工的社會保險范圍。
二是要加大對社會保障工作的投資力度。合理且科學地優化政府財政支出的結構,并在建立起與地方經濟向配套的社會保障的的預算制度后,加大對社會保障基金的投入力度。此外,建立財政轉移的支付制度,即中央(政府)對地方予以適當的社會保障補助,從而確保社會保障基金的有效利用和保值增值。對個人。政府以及企業多方的供貸責任進行系統說明,從而為保障社會保值基金得以順利收繳以及科學支付和規范運營打下良好基礎。
三是要充分解決就業與保障的矛盾。要充分完善當前的就業機制,出臺相應的就業政策,緩解就業壓力。需要對當前一段時間內新增的社會群體進行分析,進而根據特定社會群體的特點制定出與其自身生活情況或發展狀況相適應的社會保障制度。進一步完善國有企業下崗職工的安置辦法,并將業下崗支歐冠的基本生活費用與其事業保險相結合,從而使企業下崗職工優先進入再就業服務中心,并逐步轉向受失業保險的社會保障體系。而對于無法享受養老和失業保險的企業員工,則可將其納入最低生活保障體系當中,以保障其生活。
四是要積極拓展社會保障所需資金的來源。加大對商業保險補充作用的發揮力度,加強對商業保險的開發和完善,并在完善人壽保險、不愁人身意外保險等險種的基礎上,為群眾提供更加優質的服務。盡管商業保險同社會保障制度不同,且是企業的特定經濟行為,但卻與社會保障制度具有相同之處,具體體現在損失補償與生活保障方面。特別需要提及的是,由于商業保險的投保具有較強的靈活性,且具有“多投多受益”的特點,因此,其可以較好地滿足人民更多的社會需求。在彌補了政府社會保障資金不足的同時,也提高了社會保障的整體水平。此外,相關社會組織與服務機構也需要投入到社會保障制度的建設當中,并充分發揮其在社會救助以及慈善事業方面的作用。
五是加強社?;鸬幕I集和監管。建立健全的社會保險基金的管控和監督制度,不斷完善該部分基金的保值增值服務,從而對社會參保成員繳納相關費用進行正確且積極地引導。通過加大對社會保險制度的宣傳力度,進而發揮捐贈和救助等社會保障基金的集資方法的作用。在此基礎上,逐步擴大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份額。同時,通過建立健全社會保障制度,提升社?;鸬慕y籌層次,從整體上提高對社?;鸬谋O管力度,并建立公平、公正公開的基金管理和分配措施,從而以更加科學的運行方式提高基金的利用效率。
社會保障制度的弊端范文4
原有的社會保障體系存在著哪些弊端勢在必改?完善后的社會保障機制將為人們帶來怎樣的基本利益和權力?國家、企業和個人將履行各自的哪些義務?學者提出問題、闡述對策、為社會保障的建制和管理號脈開方。
我國的社會保險制度始建于50年代初期,包括養老、工傷、醫療、生育等保障制度。1986年又在國有企業建立了待業保險制度。截至 1996年底,全國已有 8000多萬職工參加了基本養老保險;2000多萬離退休人員參加了離退休費社會統籌,收繳養老保險基金1100多億元,支出1000億元,結余100多億元,歷年累計結余500多億元。醫療保險制度除試點城市外,全國還有 1800萬職工參加了醫療費用社會統籌。各級勞動保險機構為300多萬失業職工提供了失業救濟,通過實施“再就業工程”,幫助200多萬下崗人員和失業者實現了再就業。全國已有206個城市建立了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使100多萬貧困居民基本生活得到了保障。這些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實施,對于保障人民生活,促進國民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起了積極作用。但是,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化和人口老齡化的到來,原有社會保障制度存在的問題與弊端便日益暴露出來。
問 題
(一)國家和企業包攬過多、負擔過重
計劃經濟下的社會保障支出基本上由國家和企業包攬,以近幾年來實行統籌的養老基金和待業基金為例,絕大多數由企業負擔, 個人負擔很少。各地向企業統籌的“兩金”比例,為職工工資總額的20%左右,有的省達30%以上,而向個人籌集的比例為工人工資的1%到3%,這樣不僅不利于國家集中更多的資金用于經濟建設和社會保障事業,而且也不利于減輕企業負擔,不利于企業走市場,同時由于只享受社會保障權利而不盡義務,使人們容易滋生依賴思想和惰性,造成資源浪費和消費結構不合理。
(二)覆蓋面小,社會保障范圍狹窄
我國現有的社會保障制度,從城市來講要限于行政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和部分集所有制企業的職工。據統計,至1994年底 ,全國城鎮人口中,享受社會保障的人員占城鎮總人口的45%,這幾年有大幅度增加 。從農村來講,中國農村人口占全國總人口 的72%以上,加上農村生活水平低于城市 ,貧困人口多(8000萬貧困人口的絕大部分在農村),農村人口是社會保障的實際主體。但是到1994年底;享受社會保障的農村人口僅占農村總人口的8.5%,農村社會保障對象主要限于為數甚少的優撫和社會救濟人員。這幾年來,農村的養老保險、合作醫療等社會保障事業有較大發展,但是與社會發展的要求還相差甚遠。
(三)社會保障基金“現收現付”,缺乏積累
目前,我國的社會保障基金主要靠國家財政支出和企業從當年收入中“現收現付”,缺乏積累,缺乏足額安全供給,往往造成入不敷出。隨著我國人口壽命延長和老齡化高峰的逼近。國民收入用于供養人口支出比重日趨增大,國家與企業不堪重負。缺乏足夠的積累,社會保障事業將難以維持。
(四)企業獨保,缺乏社會互濟
計劃經濟條件下的社會保障基本上是各企業各自安排,各自為戰,缺乏社會互濟。對職工的生、老、病、死,由企業統包下來自保,造成企業社會保障負擔過重,難以用大量資金投入生產,改進技術,更新產品。更新產業結溝,因此而削弱了企業的競爭力,使其難以生存發展。更有甚者,由于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善,“交了錢,事情還得企業自己辦”的現象普遍存在,例如失業保險,有些地方企業交了失業保險金。但是每辭退一名職工還要交一筆錢,企業承擔著雙重負擔,導致缺乏積極性和應有的效率。
(五)“平均主義”、“吃大鍋飯”
有了困難就伸手,向國家要,向企業要,而且互相攀比,比索取,比社會保障所得;不比勤奮,不比貢獻。干好干壞一個樣,干多干少一個樣,這種社會保障制度的后果削弱了奮發進取精神,影響了效率提高,不利于生產力的發展。
(六)社會保障基金管理不善,監督不力
非??顚S?而是挪作他用。例如失業保險基金的支出,管理費占30%,轉業訓練和生產自救費占50-60%,直接用于失業救濟的只占10%左右。這就大大削弱了社會保障基金應有的實際效益。甚至還有不少擠占、挪用、貪污現象的存在,嚴重影響了社會保障的順利推行。據財政部1996年對10個省的保險基金的檢查統計,有的地方保障基金用于基本建設項目一投資房地產,投資、參股投資、放貸、借款、擠占基金、濫支管理費等違紀金額達62.33億元。
(七)社會保障管理體制混亂
我國的社會保障管理體制既存在集權過多,統權過死的現象,又存在政出多門,權力分散的弊端,不僅缺乏縱向橫向的監督機制,而且缺乏完整的內部調控機制。一方面行政管理與業務管理政事十分,政府包管一切;另一方面則生老病殘都由單位管理,形成所謂“單位保險”。管理體制的混亂;在很大程度上制約了我國社會保障事業削發展
對 策
堅持社會保障的正確原則
適度合理原則 適度合理是指保障制度要切合國情符合客觀實際。太高了會使社會保障的公共開支龐大,造成財政赤字,會增加稅收,造成群眾負擔過重;會削減生產投資,影響經濟實力和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會助長人們的惰性與依賴性;會導致通貨膨脹,國力負擔不起,到頭來使過高的社會保障制度難以為繼。太低了,人們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與工傷救濟、下崗補貼、生育補助、住宅津貼等一系列社會保障問題難以解決,直接影響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甚至連基本的生活水平都難以維持,當越來越多的人們的生存和基本權利難以得到社會保障的時候,反社會的行為必然隨之增多,從而也必然會引起社會動蕩。只有在社會保障功能、系數和覆蓋面都比較大的情況下,才會有社會的穩定和發展。社會保障必須適度,其一,在確定社會保障項目與待遇水平時,既要考慮社會保障的實際需要,又要考慮到國家的國力;其二,社會保障范圍要逐步擴大,社會保障水平要逐步提高,要隨著國民經濟的增長而增長,社會保障基金和國民收入總比例要保持適當;其三,還要考慮社會保障救濟金與被救濟者以前收入的替代關系,使前者對后者的替代率符合要求。
公平與效率相結合原則 社會保障制度具有雙重職能,雙重目標,它既是實現公平的一種社會穩定機制,又是發展生產力的一種社會動力機制,二者相輔相成,而以發展生產力為前提,因此在推行保障制度中必須堅持效率優先、兼顧公平、機會均等,競爭擇優的目標序列。既要打破各種壁壘,鼓勵競爭,促進生產力發展;堅持講求效率原則;同時又要給予社會成員最基本的工作和生活保障,以體現公平原則。所謂“公平”是指機會均等,所有需要社會保障的人員都
有平等地參加社會保障的機會,凡是符合社會保障條件的,都有平等地獲取社會保障救濟的權利。
權利與義務相統一原則 在社會保障行政法律關系中,行政主體(社會保障相關)與相對方(被保障者)都享有各自的權利和應盡的義務。每一方既是權利主體,又是義務主體,雙方的權利義務在總體上應是平衡的重合的和法定的。對于行政主體(政府社會保障機關)來講,它要依法行政,既要依法按條件發放社會保障金,保護被保障者的合法權益。同時又要防止被保障者權利的違法行使或濫用,維護和推進社會保障制度的健康發展。對于被保障者來說。他一方面依法享有獲取社會保障待遇的權利;另一方面他又有個人投保依法繳納一定數額的社會保險金、支持和維護社會保障制度的義務。被保障者所享有的權利與應履行的義務是相適應的,檔次也要大體相當。
社會化管理與政府宏觀調控相結合原則 社會化管理包括以下內容。一是社會保障事件要充分調動社會各方面的力量,實現多層次管理,避免由國家統攬包辦;二是要多力籌集資金,不能單純依賴國家;充分發揮國家、集體、個人三方面的積極性,國家在其中扮演“最后出臺”的角色,負責宏觀管理與補助調節;三是社會保障中除發揮社會各方面、各機構的作用外,還要發揮道德系統、法律系統的作用,運用社會杠桿來調節各方面的關系;四是將目前機關、企事業單位承擔的事務性工作逐步轉為社會化服務,如將企業發放養老、失業統一改為社會化發放,可由銀行發放或由郵局發放,也可由社會保障機關發放。
政府對社會保障的宏觀調控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一是將大部分社會保障基金通過財政預算直接分配,一部分社會保障基金由政府通過賦稅調節,實行間接分配;二是社會保障工作由單純用行政手段管理轉為依靠法律和經濟手段進行管理;三是政府對社會保障管理側重于服務,著重做好宏觀控制與調節工作;四是政府成立社會保障機構,統一負責經常性的社會保障的業務工作;五是政事分開,例如社會保險行政管理和保險基金管理、運營要分離開來,政府主管部門的任務是制定政策、規劃、制度和標準,加強監督和指導;保險基金收支和運營,保值與增值則由相對獨立、統一的經辦機構負責。
物質保障與精神鼓勵相結合原則 物質保障與精神鼓勵有各自的特性與作用,二者相互依存,相互促進,其中物質保障是前提和基礎,精神鼓勵是指導和支柱。對我國這樣一個人口眾多、經濟落后的發展中國家來說,需要社會保障的事情太多,而國家建設需要大量資金,而且必須把經濟建設放在首位,用于社會保障的資金是有限的,難以滿足日益發展的社會要求,因此在努力發展經濟,不斷擴大社會保障的物質基礎的同時,要十分注意精神鼓勵,充分發揮精神鼓勵的巨大作用。一是振奮作用:增強公民“我是社會主人”的意識,使保障對象產生自尊感,溫暖感,幸福感;二是啟迪作用:啟迪公民的自立意識,化消極度因素為積極因素,變坐以待斃為自立自強;三是智力開發作用”社會保障對象有了科學技術的支援,有了知識和智慧,有了奮發自強的精神和主人翁意識,就能創造人間奇跡。
納入國家財政預算管理原則為了保證社會保障基金合理有效的使用,防止被擠占,挪用,保證其安全、完整并努力實現其保值、增值,對于社會保障基金的結余額,除留足兩個月的支付費用外,80%應用于購買由國家發行的社會保險基金特種定向債券,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自行決定基金做其他用途,社會保險基金營運所得效益,全部并入社會保障基金并免征稅款。為了管好社會保險基金,行政部門應建立相對獨立的社會保險預算,確保社會保險基金的??顚S?不得用于彌補財政赤字。
社會保障制度的弊端范文5
論文關鍵詞:社會保險;政策措施;保障機制
1 社會保險制度發展現狀研究概述
社會保險制度的建立要與國家的經濟發展水平、歷史傳統、生活方式及人文理念密切相關,研究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應結合我國的國情特色,即新興的、正在發展中的市場經濟國家,社會保障制度正趨于完善之中,我們應選擇借鑒成熟的市場經濟國家的社會保障制度業已完善的經驗,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保障制度。
2 我國社會保障制度面臨的問題
(1)目前,我國社會保障制度面臨的挑戰。從長期看,要解決人口老齡化、貧富差距、有病就醫、失業保障等造成的一系列社會經濟問題;從中期看,要減輕從計劃經濟轉向市場經濟帶來的巨大社會壓力;在近期,要考慮如何根據宏觀經濟形勢波動適時調整各有關項目的收支水平,以保障社會經濟的穩定增長。
(2)社會保障范圍覆蓋不全、社會化程度較低。我國的社會保險制度自建立至今發生了巨大變化,社會保險資金開始轉向社會統籌,但目前,我國社會保障的覆蓋面主要限于城鎮職工及其家屬,部分集體企業職工、個體經營者、私營企業雇員和外商企業的職工幾乎沒有參加社會保險,而廣大農村則更處于家庭自保狀態。據統計資料表明,占全國人口70%的農民的社會保障支出費占總數不足11%,而占人口30%的城鎮居民卻占總數的89%;從社會保障的覆蓋面看,城鎮已達到91%,而農村只有2%。公有制經濟與非公有制經濟,城市和農村之間的這種巨大差距,不僅影響了收入公平目標的實現,也阻礙了經濟的有序發展。由于我國現有生產力發展水平還不夠高,因此,社會保險的水平也只能是低水平的。
(3)社會保障機制存在缺陷,國家和企業不堪重負。從我國現狀來看,社會保險基金主要是由企業支付,少部分由國家補充,個人很少交納,不能很好地體現國家、集體和個人共同負擔的原則。
(4)下崗失業人員的社會保障水平低下。我國城鎮失業保險覆蓋率極其低下,僅覆蓋正式職工,并不包括農村就業人員和城鎮非職工人員。目前,國家用于失業保險金的經費占gdp的比重還很低。國家用于下崗失業保險的經費包括兩部分:一是發放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屬于臨時性財政支出,其中包括企業支付的一部分費用;二是失業保險基金支出。二者合計占gdp的比重,1999年提高到0.51%;占職工工資總額的比重,1999年為4.20%。
(5)立法滯后。在我國,除1953年頒布的《勞動保險條例》可視為社會保障立法外,還沒有第二部社會保障法律。雖制定了規定和條例,但不能代替法律的作用。時隔57年后的2010年,我國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這將有利于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健康發展。
3 完善社會保障制度的政策措施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建立和諧、穩定、有序、健康的社會環境,要求我們盡快建立比較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以提升全社會的生活質量。
(1)加快社會保障法制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社會保障的管理也應依法進行。2010年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是國家社會保障方面的基本法律,是規范社會保障行為、制定單項保險政策的基礎和依據。它以法律形式明確社會保障的范圍、資金籌集辦法和管理體制、規范社會保險及其他社會保障系統的性質、國家或政府在其中的責任、企業與個人應承擔的義務等,但相關職能部門、企業和個人要做到規范運行,切實保證該法律的貫徹與實施。
(2)擴大社會保障制度的覆蓋范圍,加強社會保障金的收繳。首先,健全的社會保障制度必須覆蓋到城鄉各類職工,使全體勞動者都能依法享受社會保險,這是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基本要求。其次,必須盡快、盡早地把占我國人口絕大多數的農民納入社會保障體系之中。農村社會保險工作的順利推進,農村社會保障水平的提高,是關系國民經濟發展全局的大事,是關系我國國家安全與穩定的大事。為此,我們應進一步加快城市化步伐,進一步縮小城鄉社會保障制度的差距,根據我國區域特點建立相應的社會保障制度,應盡可能做到社會保障、社會福利、社會救濟等諸多方面社會成員人人平等。
(3)借鑒成熟市場經濟國家的先進經驗,開征社會保障稅,盡快建立起以稅收為主要來源的社會保障資金籌資機制。目前,我國的社會保障資金的籌集辦法不夠規范,不能適應經濟發展的需要,存在很多弊端。因此,社會保障稅應是當前最理想的籌資手段,有利于統一稅負,及時,穩定地籌集社會保障基金,減輕國家和企業的負擔,也有利于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障預算,從管理上緩解目前社會保障基金征繳困難的矛盾。
(4)加大國家財政支持力度,進一步完善社會福利制度。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國民經濟有了長足的發展,國力有了突破性的增長,國家與地方財政收入逐年增加,為了確?,F階段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發展,財政應增加對社會保障基金的投入,主要包括:一是增加對社會保險的補助支出,增加對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基金的投人,落實破產關閉企業職工分流安置,保證養老金的按時足額發放,確保社會的穩定;二是增加社會福利、社會救濟、社會優撫的投入,這一部分是我國社會保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對社會保障系統的補充;三是政府應制定財政等各種優惠政策,鼓勵社會各界參與社會福利、救濟和優撫事業。
(5)不斷強化社會保障的社會化管理。社會化管理是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一個重要目標,也是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重要條件。社會化管理的重點是養老保險中企業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其方向是退休人員與原企業相分離。當前社會化管理服務的首要任務是改基金的差額發放為全額繳撥,并實行養老金的社會化發放,即由社會保障機構統一負責,通過銀行、郵局、社區和其他中介機構,直接把養老金發到退休人員手中。在養老金社會化發放的基礎上,要逐步使退休人員與企業相分離,按照屬地化管理的原則由社區組織管理。
(6)進一步健全商業保險制度,充分發揮商業保險等其他保障機制的作用。積極鼓勵發展商業保險,為富裕起來的國民提供更高層次的保險需求,這不僅可為再就業者提供更高的社會保險,也可加快完善社會保障制度。
(7)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的籌集、征繳和管理工作,推動社會保險基金的統籌與運營。首先,我國應在國家、企業、個人三方共同負擔的原則下,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方式籌集資金。由國家財政通過預算撥款的方式負擔社會保障管理機構的行政費用及彌補保險費用收支不足部分,而企業和職工則以工資額為基數,按照規定比例向社會保障管理機構交納保障稅,并在企業為職工繳納的部分中提取一定比例,形成社會統籌,其余的則記人職工個人的帳戶。其次,要進一步加大保險費的征繳力度,對不同企業可采取不同的措施,對故意拖欠保險費的,要加大執法監察力度,對確實經營困難、資金緊張或虧損嚴重的企業,可通過制定緩繳的措施來解決。第三,在社會保障基金結余的投資方面,從長遠來看,應將其交由具有專門知識的投資運營機構實行多元化投資運營。
(8)擴大社會就業渠道,減少失業人員,減輕失業保險壓力。隨著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國家應制定相應政策扶持社會經濟實體的建立,各種經濟實體的運營是我國國民經濟發展的基礎,是富國強民的有力保障,同時又為社會就業提供了廣大的平臺,拓寬了社會就業渠道,減少了失業人員,穩定了他們的情緒,減輕了社會負擔,也使社會更加安定。
(9)健全監督機制以及監管法律制度。監督機制不完善、運行透明度低,是我國社會保障基金運營中存在問題的重要原因。因此,必須健全社會保障基金運作中的監督機制,包括行政監督、審計監督和公眾監督。
4 完善社會保障制度應該堅持的原則
(1)社會成員基本生活需求。人的需求有生活的需要,享受的需要,發展的需要和表現的需要。生活的需要即生存權,是****保障的基礎,這是人人都應享受的最基本的權利,社會保障必須滿足人們基本的生活需要,這是社會保障法應規定的最基本的內容。
(2)社會成員保障普遍性。公民實行普遍的社會保障,是要求其平等地享有社會保障的權利。這一原則不僅要在社會保障項目中的社會福利、社會救助的法律、法規中體現,也要在社會保障中的養老、醫療、失業、工傷及生育保險等保障項目中體現。當前要加快社會保障制度改革進程,落實立法規劃,擴大實施范圍,力求使每個保障項目覆蓋到所有符合條件的公民。
(3)社會保障范圍和標準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各國的社會保障制度都有隨著本國經濟的發展,呈現出社會保障對象的范圍由窄到寬,項目由少到多,待遇水平由低到高的共同特點。我國屬于發展中國家,我們必須考慮到現階段的經濟發展狀況和基本國情,對社會保障項目設置不能過多,范圍適度而標準不能過高,保障水平必須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并且隨經濟發展水平的提高而提高。
(4)公平與效率結合。社會保障的不同項目體現公平與效率的程度不同。社會救助,優撫安置和部分社會福利事業支出主要由國家財政負擔,凡符合條件者可以無償享受,體現公平原則。社會保險中的主要項目,堅持“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實現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由用人單位與職工共同負擔,保險對象享受的保障水平既要能保障其基本生活、基本醫療需求、體現社會公平,又要與個人繳費多少掛鉤,以激勵職工的勞動積極性和提高效率。
社會保障制度的弊端范文6
關鍵詞:征地;社會保障;法律制度
一、被征地農民的生存狀態
在我國,由于各地的經濟發展狀況存在明顯差異,征地情況也有所不同。被征地農民的生存狀態可從收入狀況、支出狀況、養老保障、醫療保障、就業、風險防范等方面進行考察。以上海為例,被征地農民的生存狀態在發生改變。
(一)收入支出方面的變化。征地前上海市村民的收入主要是工資收入。盡管村民還承包村集體的土地,但其勞動力已基本轉移至工業(鄉鎮企業),只是在余暇時和非勞動力(老年人等)繼續在土地上勞動。依靠土地的農村副業收入占收入的相當大比例,真正的純土地收入較少。2002年前后,土地收入已不復存在,依靠土地的副業收入也明顯下降,工資收入的比率由于鄉鎮企業普遍效益不好或倒閉上升量不大,農民出相房屋獲得的租金成為被征地農民收入的重要部分。有的地方實行土地征用后補償的股金制度,其收入也是很重要的一部分。征地前后收入絕對量上升的農戶比率并不高。在生活支出方面,村民家庭日常支出要普遍高于征地前,這不僅因為村民由于失去承包地和自留地,食品上的支出明顯增加,而且伴隨著生活水平的城市化,水、電、煤、電話費及外出交通費、孩子的教育費用都普遍呈上升趨勢。
(二)養老保障方面的變化。以往人們一般依靠屬于自己的一份自留地和家庭的支持來安度晚年。上海農民從1996年開始參加農村社會養老,通過每年繳納一定的養老保險費,領取每人每月110元的養老金。土地征用后,村民依然保持農村社會養老。至2002年年底,村集體撤制,實行養老、吸勞政策,達到養老年齡的原村民開始享受上海市統一規定的征地養老人員的養老金待遇,每人每月386元。農村大多數家庭仍保持傳統家庭的模式,老人更多地通過子女來維持其老年的生活,家庭養老仍是最主要的養老方式。
(三)醫療保障方面的變化。征地后農民參加了統籌的農村合作醫療,這種方式對于患大病,需要動手術的人來說,負擔很重。至2002年底,實行養老、吸勞政策后,征地養老人員的養老金每月有固定的醫療費20元,一次性買斷的征地勞動力的醫療保障與城鎮居民的醫療保險接軌尚存在操作問題。
總體來說,2003年實施上海小城鎮保險及相關就業制度以來,農村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狀態和保障狀況都發生明顯變化。國家統計局上海調查總隊對本市600戶農村居民家庭抽樣調查表明:2007年上半年,農村居民收入保持較快增長勢頭,生活水平進一步提高。農村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為6417元,比上年同期增長9.6%。農村居民家庭人均工資性收入4915元,比上年同期增長9.3%,增幅同比提高3.1個百分點。其中,從企業得到工資性收入3395元,增長7.7%;從非企業組織中得到的收入1031元,增長11.8%;人均勞務收入489元,增長15.6%。農村居民人均家庭經營純收入442元,比去年同期減少57元,下降11.4%。其中,家庭經營第一產業純收入268元,下降23.4%;經營第二、三產業純收入174元,增長16.8%。農村居民家庭人均財產性收入450元,比上年同期增長19.4%,拉動可支配收入增長1.3個百分點。其中,房屋租金收入255元,增長14.9%;轉讓承包土地經營權收入93元,增長17.7%;受耕地保護和土地征用宏觀調控,土地征用補償收入下降33.3%。主要得益于“農?!?、“鎮保”和農村托底養老等社會保障政策的進一步完善以及養老金發放標準的提高,直接使農村居民家庭人均轉移性收入達610元,比上年同期增長26.8%,拉動可支配收入增長2.2個百分點。其中農村居民人均養老金收入從上年同期的325元提高到518元,增長59.4%。
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存在的不足
(一)保障制度總體設計的出發點較低。城市化進程必然伴隨土地使用權和所有權的大量轉移,大規模的經濟開發和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要求原有城區向郊區乃至農村地區大范圍地擴張。由于我國相關土地法的規定,土地征用成為確保城市建設的基礎性資源。與其他國家土地征用損失補償制度一般都以財產權保障為內容不同,我國針對農民集體土地征用的損失補償以保證被征地農民的原有生活水平為原則,補償的項目一般分為土地補償、青苗補償、附著物補償以及安置補助四類。這樣的目標設定,決定了在此基礎上設計的保障制度的局限性。在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總體設計中,普遍存在將“確保被征地農民生活水平”作為目標的觀念,而未將“提升被征地農民生活水平”作為目標設定,這就在理念上影響了制度設計的總體水平。由于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總體設計理念不高,限制了農民保護水平的提升。
(二)制度銜接有待提升,特別是操作層面工作有待加強。關于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的銜接,特別是其配套的安置補償、就業等制度,由于歷史原因,銜接及操作不當,將導致被征地農民的利益受到損害。以上海為例,上海市政府在此方面做出較大努力,在上海市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實施過程中,強調落實社會保障與土地處置、戶籍轉性整體聯動的原則,凡是土地被征用或需將農業戶籍轉非農戶籍的,都應首先落實離開土地的農業人員的社會保障,再辦理土地處置、戶籍轉性手續。從而杜絕了土地已征用,而保障不能到位的弊端。但同時也存在“舊帳”,如,“小城鎮保險”實施前,適用的是《上海市住宅建設征用集體所有土地農業人口安置辦法》,其原則是“誰用地,誰負責安置”,看似公平的原則,在實施中由于多種原因,存在“地已經用了,而保障并未落實”的情況,但由于其發生在以前,情況比較復雜,失地農民的利益如何保障,在實踐中存在無人過問的狀況。從制度銜接方面改善,更要從操作層面落實,才能確保農民的利益。
(三)征地過程中錢款管理監督有待加強。在以往的征地過程中,由于種種原因,征地補償款的監督存在疏漏,有個別工作人員利用工作之便貪污、挪用或者截留征地補償款的問題,農民意見很大,在個別地方也引發過群體上訪事件。由于征地工作的復雜性和操作過程的環節較多,涉及到款項的部門、人員較多,工作中又存在必須的管理費用(如征地包干管理費等),加強監督管理,成為必然。
(四)制度實施中的政務公開不足,相關制度的宣傳教育不夠。征地是與農民切身利益聯系密切的活動,雖然從立法上看征地的目的、用途、程序等都是公開的,但結合農民的文化狀況、信息掌握程度、傳統意識等因素,有必要在征地工作乃至征地后的農民社保過程中,進一步推進政務公開,具體到村務公開,加強群眾監督。
三、完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的對策
在構建和諧社會的過程中,面對土地資源非常有限的國情,積極引導優化土地資源配置,保障農民利益,提升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總體水平,完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意義重大。
(一)為整體提升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水平進行制度設計創新。在我國現行的農村土地征用中,存在財產權補償不足的狀況,土地征用補償的僅是國家所承認的集體及其成員所享有土地的那部分權益,而并非排他性的所有權權益。我國土地征用補償安置制度的內容是建立在城鄉社會保障制度的差別之上的。一方面,一部分被征地人員戶口非農化后,并未直接享受到城鎮居民的社會保障;另一方面,大量被征地人員仍保持農民的身份,盡管他們當中的幸運者獲得了工作安置上的保證,但其享受的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社會保障仍停留在農村的集體互助互濟的條件下。在構建小康社會的今天,從平衡社會成員利益、維護公平角度看,“提升農民生活水平”理應成為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目標。社會保障程度與社會財富積累狀況息息相關,隨著我國經濟整體實力的提升,也具備了提升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水平的能力。
(二)加強制度銜接,確保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完整實施。不僅在制度設立中注重前后銜接,而且在制度實施中也要關注銜接操作,才能避免導致制度運用中的真空,使相關主體利益受到保護。對以往歷史遺留問題的解決,更多地需要政府提升救濟觀念,加大財政投入,下決心解決歷史問題,實施優惠政策,惠利于民,才能使已經失去土地的農民得到早就應該得到的補償。任何社會的發展都是要付出代價的,應該說就目前的觀念而言,幾乎所有的主流觀念都不得不承認,在中國市場經濟發展進程中,中國農民做出了巨大的犧牲,歷史遺留的問題只能由政府出面“買單”,以此來保障農民的利益。因此,要提升政府救濟觀念,保障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的完整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