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激勵實施辦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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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激勵實施辦法范文1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完整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處置生產安全事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2013〕101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以下簡稱應急預案)的編制、評審、公布、備案、宣傳、教育、培訓、演練、評估、修訂及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應急預案的管理實行屬地為主、分級負責、分類指導、綜合協調、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負責全國應急預案的綜合協調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應急預案的綜合協調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各級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有關行業、領域應急預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負責組織編制和實施本單位的應急預案,并對應急預案的真實性和實用性負責;各分管負責人應當按照職責分工落實應急預案規定的職責。

第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分為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

綜合應急預案,是指生產經營單位為應對各種生產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綜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單位應對生產安全事故的總體工作程序、措施和應急預案體系的總綱。

專項應急預案,是指生產經營單位為應對某一種或者多種類型生產安全事故,或者針對重要生產設施、重大危險源、重大活動防止生產安全事故而制定的專項性工作方案。

現場處置方案,是指生產經營單位根據不同生產安全事故類型,針對具體場所、裝置或者設施所制定的應急處置措施。

第二章 應急預案的編制

第七條 應急預案的編制應當遵循以人為本、依法依規、符合實際、注重實效的原則,以應急處置為核心,明確應急職責、規范應急程序、細化保障措施。

第八條 應急預案的編制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

(二)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實際情況;

(三)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危險性分析情況;

(四)應急組織和人員的職責分工明確,并有具體的落實措施;

(五)有明確、具體的應急程序和處置措施,并與其應急能力相適應;

(六)有明確的應急保障措施,滿足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應急工作需要;

(七)應急預案基本要素齊全、完整,應急預案附件提供的信息準確;

(八)應急預案內容與相關應急預案相互銜接。

第九條 編制應急預案應當成立編制工作小組,由本單位有關負責人任組長,吸收與應急預案有關的職能部門和單位的人員,以及有現場處置經驗的人員參加。

第十條 編制應急預案前,編制單位應當進行事故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

事故風險評估,是指針對不同事故種類及特點,識別存在的危險危害因素,分析事故可能產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評估各種后果的危害程度和影響范圍,提出防范和控制事故風險措施的過程。

應急資源調查,是指全面調查本地區、本單位第一時間可以調用的應急資源狀況和合作區域內可以請求援助的應急資源狀況,并結合事故風險評估結論制定應急措施的過程。

第十一條 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同級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應急預案,結合工作實際,組織編制相應的部門應急預案。

部門應急預案應當根據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情況,明確信息報告、響應分級、指揮權移交、警戒疏散等內容。

第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標準,結合本單位組織管理體系、生產規模和可能發生的事故特點,確立本單位的應急預案體系,編制相應的應急預案,并體現自救互救和先期處置等特點。

第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風險種類多、可能發生多種類型事故的,應當組織編制綜合應急預案。

綜合應急預案應當規定應急組織機構及其職責、應急預案體系、事故風險描述、預警及信息報告、應急響應、保障措施、應急預案管理等內容。

第十四條 對于某一種或者多種類型的事故風險,生產經營單位可以編制相應的專項應急預案,或將專項應急預案并入綜合應急預案。

專項應急預案應當規定應急指揮機構與職責、處置程序和措施等內容。

第十五條 對于危險性較大的場所、裝置或者設施,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編制現場處置方案。

現場處置方案應當規定應急工作職責、應急處置措施和注意事項等內容。

事故風險單一、危險性小的生產經營單位,可以只編制現場處置方案。

第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向上級應急管理機構報告的內容、應急組織機構和人員的聯系方式、應急物資儲備清單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更新,確保準確有效。

第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組織應急預案編制過程中,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或者實際需要,征求相關應急救援隊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意見。

第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編制的各類應急預案之間應當相互銜接,并與相關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急救援隊伍和涉及的其他單位的應急預案相銜接。

第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編制應急預案的基礎上,針對工作場所、崗位的特點,編制簡明、實用、有效的應急處置卡。

應急處置卡應當規定重點崗位、人員的應急處置程序和措施,以及相關聯絡人員和聯系方式,便于從業人員攜帶。

第三章 應急預案的評審、公布和備案

第二十條 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對本部門編制的部門應急預案進行審定;必要時,可以召開聽證會,聽取社會有關方面的意見。

第二十一條 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企業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帶儲存設施的,下同)、儲存企業,以及使用危險化學品達到國家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煙花爆竹生產、批發經營企業和中型規模以上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評審,并形成書面評審紀要。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論證。

第二十二條 參加應急預案評審的人員應當包括有關安全生產及應急管理方面的專家。

評審人員與所評審應急預案的生產經營單位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二十三條 應急預案的評審或者論證應當注重基本要素的完整性、組織體系的合理性、應急處置程序和措施的針對性、應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應急預案的銜接性等內容。

第二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經評審或者論證后,由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公布,并及時發放到本單位有關部門、崗位和相關應急救援隊伍。

事故風險可能影響周邊其他單位、人員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有關事故風險的性質、影響范圍和應急防范措施告知周邊的其他單位和人員。

第二十五條 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應急預案,應當報同級人民政府備案,并抄送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應急預案,應當抄送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應急預案公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照分級屬地原則,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進行告知性備案。

中央企業總部(上市公司)的應急預案,報國務院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備案,并抄送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其所屬單位的應急預案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備案,并抄送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前款規定以外的非煤礦山、金屬冶煉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企業,以及使用危險化學品達到國家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煙花爆竹生產、批發經營企業的應急預案,按照隸屬關系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的備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確定。

油氣輸送管道運營單位的應急預案,除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備案外,還應當抄送所跨行政區域的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煤礦企業的應急預案除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備案外,還應當抄送所在地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第二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申報應急預案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應急預案備案申報表;

(二)應急預案評審或者論證意見;

(三)應急預案文本及電子文檔;

(四)風險評估結果和應急資源調查清單。

第二十八條 受理備案登記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對應急預案材料進行核對,材料齊全的,應當予以備案并出具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材料不齊全的,不予備案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齊的材料。逾期不予備案又不說明理由的,視為已經備案。

對于實行安全生產許可的生產經營單位,已經進行應急預案備案的,在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時,可以不提供相應的應急預案,僅提供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

第二十九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應急預案備案登記建檔制度,指導、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做好應急預案的備案登記工作。

第四章 應急預案的實施

第三十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各類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開展應急預案的宣傳教育,普及生產安全事故避險、自救和互救知識,提高從業人員和社會公眾的安全意識與應急處置技能。

第三十一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本部門應急預案的培訓納入安全生產培訓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重點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培訓工作。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開展本單位的應急預案、應急知識、自救互救和避險逃生技能的培訓活動,使有關人員了解應急預案內容,熟悉應急職責、應急處置程序和措施。

應急培訓的時間、地點、內容、師資、參加人員和考核結果等情況應當如實記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

第三十二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組織應急預案演練,提高本部門、本地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能力。

第三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演練計劃,根據本單位的事故風險特點,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

第三十四條 應急預案演練結束后,應急預案演練組織單位應當對應急預案演練效果進行評估,撰寫應急預案演練評估報告,分析存在的問題,并對應急預案提出修訂意見。

第三十五條 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建立應急預案定期評估制度,對預案內容的針對性和實用性進行分析,并對應急預案是否需要修訂作出結論。

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企業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企業、使用危險化學品達到國家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煙花爆竹生產、批發經營企業和中型規模以上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每三年進行一次應急預案評估。

應急預案評估可以邀請相關專業機構或者有關專家、有實際應急救援工作經驗的人員參加,必要時可以委托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實施。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急預案應當及時修訂并歸檔:

(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及上位預案中的有關規定發生重大變化的;

(二)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調整的;

(三)面臨的事故風險發生重大變化的;

(四)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的;

(五)預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發生變化的;

(六)在應急演練和事故應急救援中發現問題需要修訂的;

(七)編制單位認為應當修訂的其他情況。

第三十七條 應急預案修訂涉及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應急處置程序、主要處置措施、應急響應分級等內容變更的,修訂工作應當參照本辦法規定的應急預案編制程序進行,并按照有關應急預案報備程序重新備案。

第三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的規定,落實應急指揮體系、應急救援隊伍、應急物資及裝備,建立應急物資、裝備配備及其使用檔案,并對應急物資、裝備進行定期檢測和維護,使其處于適用狀態。

第三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事故時,應當第一時間啟動應急響應,組織有關力量進行救援,并按照規定將事故信息及應急響應啟動情況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第四十條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結束后,事故發生單位應當對應急預案實施情況進行總結評估。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將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工作納入年度監督檢查計劃,明確檢查的重點內容和標準,并嚴格按照計劃開展執法檢查。

第四十二條 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每年對應急預案的監督管理工作情況進行總結,并報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四十三條 對于在應急預案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人員,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生產經營單位可以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編制應急預案的;

(二)未按照規定定期組織應急預案演練的。

第四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在應急預案編制前未按照規定開展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的;

(二)未按照規定開展應急預案評審或者論證的;

(三)未按照規定進行應急預案備案的;

(四)事故風險可能影響周邊單位、人員的,未將事故風險的性質、影響范圍和應急防范措施告知周邊單位和人員的;

(五)未按照規定開展應急預案評估的;

(六)未按照規定進行應急預案修訂并重新備案的;

(七)未落實應急預案規定的應急物資及裝備的。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申報表》和《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由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統一制定。

第四十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依據本辦法的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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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激勵實施辦法范文2

股權激勵是20世紀80年代以來,西方企業最富成效的一種激勵制度,號稱企業“金手銬”,一般包括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票增值權等形式。以美國為例,幾乎所有的高科技企業、95%以上的上市公司都實行了股權激勵制度,股權激勵收入一般占員工薪酬收入30%以上的比例。目前東湖新技術開發區轄區內企業實施股權激勵情況與其所處的地位是極不符的,存在的問題主要是實施股權激勵的企業少,實施的積極性不是很高,鼓勵的效果并不顯著,再就是操作不規范,一些上市企業和非上市企業迫于市場競爭的壓力,也都實施了不同類型的股權激勵制度,由于大多數沒有經過充分的論證,也沒有請相關中介機構和咨詢機構把關,生搬硬套,導致操作過程中存在著許多不規范的地方,造成不少糾紛,挫傷了一批企業技術與管理骨干的積極性,也給部分企業造成了不小的負面效果,因此必須迎頭趕上。而從發達國家的經驗來看,推行股票期權制總體上利遠大于弊。對東湖高新區來說,眼下的問題已不是“要不要實行股票期權制”,而是“如何實行股票期權制”。因此我們認為,當前一個時期園區應該根據股票期權制的一般機理,結合園區的實際情況,制定有關法規政策,加大工作力度,來引導和規范企業的股權激勵的實踐活動。

一是加大政策宣傳工作,轉變觀念,消除誤解。股票期權制是一種激勵機制,但其功能決不僅僅在于“激勵”,它同時也是一種“約束”機制,因此,不應僅從激勵機制角度進行宣傳。另外,在能夠如期實現預定經營業績的條件下,經理人員有可能從股票期權中獲得收益,但這并不意味著經理人員由此都可獲得巨額收益;如若經理人員不能如期實現預定經營指標,股價下落,收益損失的現象也是存在的。片面的宣傳將給人們以誤導,不利于股票期權制的實施,也不利于發揮該制度的完整功效。

二是在政策導向上積極鼓勵園區上市企業和非上市企業實施股權激勵制度。股權激勵制度不僅牽涉到法律還涉及眾多政策問題,且相當敏感。不同的政策取向將引致不同的結果。在政策取向上,需要根據市場經濟要求確定基本原則,不囿于一些現行政策和習慣行為。例如,在經理人員與一般員工的收入差距上,敢于突破現行的一些政策,拉開距離,真正起到激勵作用,而不是象征性地做出一點姿態。特別是國有控股企業在股票的來源上更要大膽突破,不能老是擔心國有資產的流失問題;在業績考核指標上,不能再反復強調“綜合指標”,并由主管部門審定,而是更多的側重經濟指標,考核的目標要具體明確,有長期性、穩定性、操作性和可預測性。同時允許上市公司在發行新股時預留部分股票,成立專門股票賬戶,委托專門機構保管,以解決實行股票期權制的股票來源問題;適當放寬對股票流通的限制,允許股票期權的受益人在行權后按一定比例分批將所持的股票入市流通;允許給予股票期權受益人以信貸支持,解決他們的行權資金問題。在股權激勵的實施門檻,激勵方案的擬訂、審批和后續管理的規定等方面要有更大突破,明確企業可以新企業的股權為標的激勵有關人員,并對以科技成果作價入股實施轉化的高校和科研院所對技術人員進行股權激勵提出更加明確具體的辦法。

三是堅持原則,不囿于具體模式。明確出臺法規政策的基本功能在于為各有關主體提供一套行為標準和可循規則,而不在于為這些主體提供一個可直接照搬套用的模式。在現實中,不同公司有著不同的具體情況,可能選擇不同的具體模式??傊寛@區企業大膽的試,大膽的闖。股票期權制的實施效果與各方面條件緊密相關,在公司內外部條件不成熟的場合硬性實行股權激勵制度,很可能不僅提高不了經營效率,反而引發其他負面影響。應避免“刮風”、“一哄而起”的急于求成傾向,不強求大多數上市公司在短期內普遍實行股票期權制或其它方式,那種認為凡上市公司(尤其是創業板市場的上市公司)均應實行股票期權制的觀點不應成為政策選擇的依據。

四是加強法制,使股權激勵實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股權激勵面臨最大的問題其實是法律問題。一方面,應加快制定和出臺有關股權激勵的管理法規,園區也要像中關村一樣盡快出臺關于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實施辦法,對股權激勵的各重要方面做出必要規范,使具體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各重大事項有一個統一準則;另一方面,為配合《公司法》、《證券法》、《稅法》、《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等法律法規的進一步修改,充分考慮實行股權激勵制度的內在要求,在政策上大膽上與國際接軌。股票期權制作為一種激勵機制,其立足點在于“激勵”、提高經營效率,應從此立足點來考慮稅收問題。如在實行結構性行權價條件下,若對行權價中股東支付的款項,向受益人(如經理人員)征收高額個人所得稅,可能會大大降低激勵力度,甚至引致一些經理人員放棄行權。因此,應實行有利于保障股票期權制激勵力度和刺激經營效率提高的稅收政策。實行股票期權制必然引致上市公司經營業績、股份總額和可流通股票數量的變化,由此將引致股市價格的變動。在操作過程中,也可能有一些上市公司不完全遵守甚至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規范,為此需要在授予股份、信息披露、期股托管、期股出售等一系列方面加強監管,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必要的懲處,防止可能出現的道德風險。

股權激勵實施辦法范文3

11月3日,百度公司董事會批準了一項2億美元的股票回購計劃,授權公司管理層在2009年底前回購部分美國存托股,按照百度當前股價計算,約占總市值的3%。

此前,搜狐剛剛宣布了1.5億美元的股票回購計劃,這個數字相當于該公司手中現金的一半。在三大傳統門戶網站中,搜狐是第一個宣布回購的公司,期望在熊市中提振投資者的信心。

隨后,盛大、巨人、騰訊、第九城市、網龍、聯想、神州數碼等在海外或香港上市公司紛紛拋出股票回購計劃。

與此同時,回購潮也攪動了A股市場。

在證監會正式《關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回購股份的補充規定》20多天之后,天音控股第一個勇敢地站出來,宣布執行一項7000萬元的回購預案。11月4日,海馬股份公告公布1億元的回購方案,成為第2家宣布將實施回購的A股上市公司。

然而,股票回購真的能托起如今股市的頹勢嗎?日前,摩根士丹利的分析報告依然給百度和搜狐打了個“持股觀望”的評級。而那些因回購計劃公布逆勢漲停的股票,股價最終還是被大盤拉了回去。天音控股回購預案公布之后股價曾沖上3.29元,但很快回落。

現今的大盤宛如一個大窟窿,需要吸納巨額資金填補,上市公司回購投入的區區幾億美元,相對于這個吸金機器只是杯水車薪,托市更是短期內不可能完成的任務。

但為什么上市公司依然選擇把大量資金扔進這個“無底洞”?

搜狐公司董事會主席張朝陽的一席話似乎可以讓人們嗅出個中味道:“要抓住近期美國資本市場波動的良機,實施股票回購計劃,進一步提高股東價值?!?/p>

提高股東價值,一語中的――股票回購有助于實現股東財富最大化目標。

一般情況下,股票回購往往出現在大盤低迷、企業自身的市值被低估時,借此可提升資本市場對公司的價值認知。經濟學家弗麥蘭曾經做過研究,表明股票回購不僅可以使出讓股票得到當時股票市價23%的溢價,而且在收購要約到期時,股價仍要高出收購要約公告前價格的13%-15%。也就是說,股票回購會使公司股票的市價長期增長,從而提升公司股東的財富,促進企業財務目標的實現。

有不少人在此次A股上市公司“回購風潮”中就曾表現出擔憂:限售股解禁會不會導致上市公司的“老鼠倉”行為?但從目前我國上市公司股權結構及公司治理的現狀來看,特別是股市低迷的情形下,如果能加強監管,合理利用股票回購,不但能夠穩定股價,使股東利益最大化,還將成為“熊市”中完善公司治理結構的“終極武器”。

作為一項重要的財務政策,股票回購在美國等西方國家得到了廣泛運用。仔細分析,股票回購作用主要有五點:作為現金股利的替代、調整股權結構、傳遞“股價被低估”的信號、優化公司資本結構、防止惡意收購。

股票回購往往可以作為現金股利的最佳替代。如果公司擁有多余的資金而沒有足夠的獲利投資機會來合理地使用這些資金,在股票價值被低估的情況下,股東們更希望通過回購股票“把錢花出去”。對于投資者來說,股票回購較之現金股利更能提供稅收優勢。現金股利要按普通所得稅率納稅,而股票回購帶來的市價上升只征收較為優惠的資本利得稅。同時,實行股票回購時,股東有接受回購或拒絕回購的選擇權,現金股利就沒有這樣的選擇權。

股票回購對我國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改造具有特別的意義。

首先,改善了股權結構,稀釋一股獨大,并借機改組董事會,改變大股東一言堂的局面,提高公司的決策效率和效果。

其次,特定的回購方式有利于解決我國上市公司與其大股東的關聯關系,尤其是債務糾紛。目前,大股東占用上市公司資金和資產的情況十分普遍,但償還意識和能力卻不佳。如果采用以債權回購股票的方式,大股東以其股權抵債務,對大股東來講,減少了他們的債務,對公司來講,則減少了壞賬損失,改善了財務狀況。

再者,從證券市場的承受力來看,因為回購是定向的,面向的是未流通的國有股,并且回購后注銷,因而不會對二級市場造成負面影響,在回購價格合理的情況下,只會給流通股的股東帶來每股收益上升和凈資產收益率上升的好處。

當股票回購引起企業股票總量的減少,供求關系失衡的情況下,必然會導致股價上揚。這恰恰向市場傳遞了一種信息――股價被低估了,從而重建投資者對公司的信心,進而穩定股價。

股票回購的第四項作用是優化公司資本結構,充分利用財務杠桿,提高權益資金盈利能力。

無論是用現金回購還是負債回購股份,都會改變公司的資本結構,提高財務杠桿系數。若用現金進行回購,假定公司中長期負債規模不變,則股票回購后股權資本在公司總資本中的比重降低,財務杠桿系數提高;若以增加債務的方式融資進行股票回購的話,則會影響公司中長期負債增加,股權比重下降,財務杠桿系數提高的幅度將更大。而財務杠桿系數的提升,有利于提高權益資金的盈利能力。

當然,公司面臨惡意收購的威脅時,也可以采取股票回購的策略予以回擊。

20世紀80年代末,美國曾經發生一個典型案例,當時一個普通零售業集團的所有者卡特?霍利?黑爾公司在公開市場上以高于幾星期前交易價50%的價格回購了一部分本公司的股票,從而挫敗了一次報價收購。這種斗爭在當時惡意收購成風的美國十分常見。

以股票回購抵制惡意收購被稱為 “焦土戰術”,即向外界股東回購股份后,公司原有大股東在公司中的持股比重自然上升,控制權自動得到加強;如果公司的資產負債率比較低,在股份回購之后提高了資產負債率,增大了財務杠桿,增強了公司未來盈利的預期,提高了收購門檻;公司有大額現金儲備容易成為收購對象,在這種情況下,公司動用現金進行股份回購可以減少這一可能性;如果公司現金儲備豐富,可以比市價高很多的價格公開回購本公司股票,促使股價上漲,從而擊退其他收購者。

此外,實施股票回購還可以為建立員工持股制度和股權激勵制度提供“庫存”。

股權激勵實施辦法范文4

【關鍵詞】分紅權激勵 創新驅動戰略 創新主體

分紅權激勵促進創新驅動戰略的必要性

創新驅動是相對于投資驅動、模仿驅動而提出的,包括科技創新、制度創新和管理創新,其核心是科技創新,是通過對創新發展過程的戰略管理,充分發揮科技在社會經濟發展中的引領和支撐作用。近幾年來,大家逐漸認識到只有大幅度提高科技創新能力,才能保障經濟結構的轉型升級,才能釋放經濟發展的正能量,才能保證創新型國家的順利建設。而且這種認識已經逐步凝聚成共識,提出中國要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要堅持走中國特色自主創新道路,并將科技創新定位為提高社會生產力和綜合國力的戰略支撐,要求必須將其擺在國家發展全局的核心位置。在十精神的指引下,各地紛紛確立創新驅動發展戰略,以創新驅動引領經濟發展。如河北省將創新驅動確立為振興河北的發展路徑,要求將其貫穿于經濟發展的各個領域、各個環節;浙江省確立了全面實施創新驅動的發展戰略,把創新驅動發展擺在核心戰略位置;江蘇省把創新驅動作為其十二五規劃發展的戰略指導思想,作為全省經濟社會發展的戰略核心。這些都是地方對十精神的深刻領悟,是符合國情省情的戰略選擇。但是,創新的基本要素是人才,低價位的工資只能吸引低素質勞動力,只有高價位的工資才能吸引到高端人才,才能創新高科技和新產業,從而創造自己的競爭優勢。①因此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前提是激勵制度創新,如果沒有科學有效的激勵制度,創新主體的積極性就無法調動,創新人才的創新動力便無法激發,創新能力也很難提高。而沒有足夠多的創新主體加入創新驅動行列,實施創新驅動戰略的初衷有可能被扭曲,實施創新驅動戰略的發展路徑有可能會偏離軌道,實施創新驅動戰略的美好藍圖也有可能成為一紙空談。

在企業激勵制度的探索過程中,我們先后經歷了獎金激勵制度、年薪激勵制度和股權激勵制度等。相對于傳統的死工資模式,獎金激勵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激勵了個人工作的積極性,但由于其績效難以量化,考核的結果也不能真實準確地反映員工“投入與產出”之間的比例關系。因此,對于科技研發、管理等崗位激勵效果不明顯?!澳晷街啤笔且阅甓葹閱挝淮_定經營管理者收益報酬,它把經營管理者的利益和企業經營業績掛鉤,以期實現同步增長。這種激勵制度有利于激發企業經營管理者的積極性,是西方發達國家普遍采用的激勵方式。但是由于它只著眼于激勵企業經營管理者,激勵范圍有限,尤其對科技創新人才沒有足夠的激勵效果。股權激勵雖然能跟企業的效益增長直接掛鉤,但我國上市公司股票價格與其經營業績之間的弱相關性以及涉及國有資產流失等敏感性問題,導致股權激勵制度也缺乏激勵效果。尤其是針對科技創新型人才,其激勵效果更不明顯。

從以上的分析可知,以前的激勵制度對科技創新人才的激勵效果都不明顯,科技創新缺乏專門的激勵制度。因此,要建設創新型國家,要讓科技創新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發揮更大的作用,必須另外尋找激勵制度。2010年財政部、科技部共同制定了《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實施辦法》。2010年10月11日,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資委”)對13家央企發出《關于在部分中央企業開展分紅權激勵試點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從部分央企實施分紅權激勵的基本原則、基本條件、試點的激勵方式、激勵方案的制訂與審批、激勵方案的考核與管理和試點工作的組織六個方面進行了部署和規定。2011年7月29日,國資委召開《中央企業分紅權激勵試點工作啟動會》,航天恒星和有研稀土兩家央企正式啟動試點分紅權激勵方案,并由中智公司提供咨詢和幫助,正式開啟了分紅權激勵制度的閥門。

分紅權激勵的主要對象為企業核心科研、技術人員和管理骨干,包括崗位分紅權激勵和項目收益分紅權激勵兩種方式。崗位分紅權激勵按照崗位在科技成果產業化中的重要性和貢獻,確定激勵總額和不同崗位的分紅標準,對具體崗位實施分紅獎勵。項目收益分紅權激勵是企業通過自行投資、合作轉化、作價入股、成果轉讓等方式實施科技成果產業化,然后將科技成果產業化項目形成的凈收益采取項目收益分成方式對獎勵對象實施激勵。分紅權激勵可以促進企業技術創新和科技成果產業化,將激勵力度與業績持續增長掛鉤,充分調動企業科技創新人員的積極性,建立鼓勵科技創新的政策體系和長效激勵機制,進而促進企業可持續發展。

分紅權激勵對創新驅動戰略的助推功能

有利于為實施創新驅動戰略創造主體條件。十報告指出要構建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相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但目前以企業為主體的創新體系還未建立,企業的創新動力不足,企業自主創新的積極性不強,很多企業只愿意維持現狀,不愿意大力投入科技創新,走自主創新道路。企業是否愿意創新,其拉力在于創新給企業帶來的經濟效益。②因此,實施創新驅動戰略必須首先培育創新主體,只有足夠多的企業愿意以科技創新為發展戰略,創新驅動戰略才可能實現。而激發企業創新意愿必須靠科學有效的激勵制度,通過對激勵制度創新,使企業看到利潤增加的希望,企業才有實施科技創新的動力。實施分紅權激勵制度,一方面可以增加企業的經濟利益,調動企業從事科技創新的積極性。它把企業的業績持續增長與激勵力度掛鉤,用科技成果產業化給企業帶來的利潤增加值對科技創新人員進行獎勵,在給科技創新人員獎勵之前,企業自己首先獲益。企業在自身利益的驅動下,自然愿意實施科技創新戰略,愿意加大科技創新投入,積極引進、留住和培養創新人才。另一方面,實施分紅權激勵制度還可以加快企業的轉型升級。目前由于經濟增長與資源環境的矛盾十分突出,環境治理壓力逐步加大,自然資源的稀缺性逐步顯現,再加上勞動力成本逐漸上升,大部分企業轉型升級的壓力逐步加大。實施分紅權激勵制度,通過對企業科技創新人員的分紅獎勵,激發企業科技創新人員研發出高質量的科研成果,可以加快企業轉型升級。因此,在分紅權激勵制度的指引下,更多的創新主體愿意加入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行列,為實施創新驅動戰略創造主體條件。

有利于為實施創新驅動戰略提供動力源泉??萍紕撔碌闹黧w是企業,而具體實施科技創新工作的是科研人員。在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中,創新人才是第一推動力。③在沒有科學有效的激勵制度激勵下,科技創新人員缺乏創新動力,創新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不強,對創新工作的投入往往較少。但是,在分紅權激勵制度的激勵下,科技創新人員只要腳踏實地地認真從事科技創新工作,創造出有價值的科研成果并使企業利潤增加,就可以通過科研崗位分紅獎勵或項目收益分紅獎勵獲得實實在在的紅利。因此,分紅權激勵制度將激勵程度與創新人員的努力程度直接掛鉤,可以很好地激發科研人員的創新動力,為實施創新驅動戰略提供動力源泉。

有利于為實施創新驅動戰略提供能力保障。創新能力的提升是實施創新驅動戰略的重要因素,只有科技創新人員的創新能力不斷提高,才能創造出優質的科研成果,才能實現企業利潤的增加,才能實現產業的轉型升級。在分紅權激勵制度中,科研人員只有創造出優質的科研成果,并將科研成果轉化為生產力,科研人員才能獲得分紅獎勵。這就要求科研人員不僅要有創新動力實施創新,而且還要不斷提高創新能力,努力讓自己的科研成果符合社會需求,能夠順利轉化為生產力。只有這樣,自己的努力才能與收益成正比,自己的投入才會有價值。因此,實施分紅權激勵可以促進科研人員創新能力的提升,為實施創新驅動戰略提供能力保障。

有利于為實施創新驅動戰略提供制度性保障。要實施創新驅動戰略,必須先改善創新環境。在實施分紅權激勵制度之前,需要先制定相關的政策,明確企業和科研人員的權利義務,明確具體分紅獎勵的規則,包括獎勵的主體、獎勵的對象、獎勵的時間、獎勵方案的決策權限等。在實施分紅權激勵措施的過程中應該不斷總結完善,并逐步將黨和政府的激勵政策上升為法律法規,逐步建立企業科技創新的長效激勵制度,營造創新驅動的法治環境。因此,實施分紅權激勵制度,可以從政策和法治層面改善創新環境,提升企業的人才競爭力,進而提升企業的競爭實力,為實施創新驅動戰略提供制度性保障。

實施分紅權激勵制度的立法論取向

要使分紅權激勵制度順利促進創新驅動戰略實施,需要從立法論層面對分紅權激勵制度的適用主體、激勵對象和分紅額度等進行合理界定。

分紅權激勵制度的主體范圍界定。分紅權激勵制度的主體是企業,《通知》對實施分紅權激勵制度的企業進行了嚴格的條件限制,明確規定只有注冊于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內的中央企業所屬高新技術企業、院所轉制企業及其他科技創新型企業才能進行分紅權激勵試點,排除了上市公司和已實施股權激勵的中央企業。同時要求試點分紅權激勵制度的企業具有明確的發展戰略以及健全的管理制度和人事制度,具有科技創新的能力,要求試點企業近三年研發費用占企業年銷售收入達到規定比例,研發人員人數達到規定比例?!锻ㄖ穼ρ肫笤圏c企業的嚴格條件限制對分紅權激勵制度的成功試行有重要意義。一項新的制度能否試行成功關鍵看實施主體,嚴格條件限制的試點企業成功率較高,分紅權激勵制度的優勢容易展現,容易被得到認可。同時試點企業嚴格條件限制可以防止分紅權激勵制度被濫用,成為一部分國企或國企管理人員私分企業國有資產,變相分配紅利的途徑。但是,適用主體的嚴格條件限制,其負面作用在于不利于企業產生創新動力和提高創新能力,在國家層面上不利于國家創新驅動戰略實施,也不利于創新型國家的建設。因此,從立法論的角度分析,對國企實施分紅權激勵制度可以進行一定條件的限制,但對其他類型的企業實施分紅權激勵制度,應該尊重商主體的意思自治,由企業自主決定是否實施分紅權激勵制度。應鼓勵科技型企業積極采用分紅權激勵制度,增加科技創新投入,激發其創新動力,提高其創新能力,使其爭取加入國家創新驅動戰略行列,從而為建設創新型國家創造主體條件。

分紅權激勵制度的激勵對象范圍界定。激勵對象的范圍過寬會導致平均主義。激勵目標不明確,不利于激勵對象積極性的發揮;相反,激勵對象范圍過窄,雖然激勵目標明確,被激勵人員積極性容易激發,但不利于科研項目的產業化。整個科研項目從研發到科技成果產業化直至產生企業利潤不僅需要科研人員的努力,更需要企業負責人的支持、協調,需要生產、銷售等部門的齊心協力才能圓滿完成?!锻ㄖ穼徫环旨t權激勵對象限制于在科技創新和科技成果產業化過程中發揮重要作用的企業核心科研、技術人員和管理骨干,將項目收益分紅激勵對象限制為科技成果項目的主要完成人,重大開發項目的負責人,對主導產品或者核心技術、工藝流程作出重大創新或改進的核心技術人員,項目產業化的主要經營管理人員,排除了企業負責人、監事、獨立董事和企業控股股東單位的經營管理人員。很顯然,《通知》的激勵對象主要集中于科技創新人員,排除了采用分紅權激勵制度的主要決策者和項目研發的直接推動者,其激勵的效果只能及于科研項目研發。這樣過窄的激勵對象范圍,在企業層面上,不利于企業主動采納分紅權激勵制度;在國家層面上,不利于創新驅動戰略的實施。因此,從立法論的角度分析,應該合理界定分紅權激勵對象的范圍,充分考慮相關利益主體的利益需求,按不同的比例對相關人員進行獎勵,以核心科研人員獎勵為主,其他參與科技成果產業化的人員也應該有適當的獎勵,充分調動企業的積極性、科技創新人員的積極性和科技成果產業化參與人員的積極性。要實質性地促進企業研發高質量的科研成果,促進企業科研成果的產業化,為企業轉型升級和增強競爭實力提高切實的幫助。

分紅權激勵制度的分紅額度范圍界定。依據企業激勵理論,過度的激勵和不足的激勵,激勵效果都不理想:過度的獎賞激勵,會使人感到得來全不費功夫,喪失了發揮潛力的積極性;過低的獎賞激勵,會使人感到得不償失,激發不了創新驅動的積極性,達不到激勵的效果。因此,需要合理把握激勵的額度,做到恰如其分,激勵程度既不過高,但又需要達到能夠激發激勵對象積極性的激勵效果。這需要從立法上合理界定實施分紅權激勵制度的分紅額度范圍。其一,在立法層面上不應該作出具體激勵額度的限制性規定,只需作出原則性限制指導?!锻ㄖ穼竽甓葝徫环旨t權激勵總額限定為不得高于當年稅后利潤的15%,激勵對象個人崗位分紅權所得不得高于其薪酬水平與崗位分紅之和的40%;限定項目收益分紅權激勵的激勵對象個人所獲激勵原則上不超過激勵總額的30%。但是,進行多少比例的激勵份額,需要考慮企業自身的盈利能力、所在地區的收入水平、激勵對象對企業的貢獻等多重因素,不是一個簡單的比例能夠解決的問題。如何進行激勵、多大層度上進行激勵需要企業和激勵對象進行溝通,需找到雙方能夠接受的合理額度。而這些只能由企業自主決定,法律不應該對具體比例作出強制性的規定;其二,不同的激勵對象對企業科技研發的貢獻率不同,在立法層面上應該作出差別激勵的指導性原則規定。在創新驅動戰略研發項目中,不同的科研人員對項目研發的貢獻不同,投入精力不同,所以,應該得到不同的分紅獎勵。這樣才能更好地激發科技創新人員的研發積極性,使企業科技創新水平能夠得到切實的提高;其三,激勵的時間限制應該由企業自主決定,法律不應該作出強制性規定?!锻ㄖ穼竽甓葝徫环旨t權激勵時間限定于在崗時間,離開激勵崗位的激勵對象自離崗當年起,不得享有原崗位分紅權;項目收益分紅權激勵,自產業化項目或者子公司開始盈利的年度起,在3年內進行分紅權激勵。但是,科技創新的研發項目,需要長時間投入才會有產出,如果對分紅權激勵的時間做出在崗限制或是具體年份的限制可能會導致急功近利的效果,不利于企業科技研發項目的長遠發展。因此,何時進行激勵,持續多長時間,應該由企業根據自己的科研規劃自主決定,法律上不應該作出強制性的規定。

(作者分別為石家莊鐵道大學講師、吉林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石家莊鐵道大學助教;本文系2012年度河北省社會科學基金項目“河北省大型國有企業分紅權激勵制度研究”的部分研究成果,項目編號:HB12FX006)

【注釋】

①洪銀興:“論創新驅動經濟發展戰略”,《經濟學家》,2013年第1期。

股權激勵實施辦法范文5

(一)總體要求。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關于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部署,把科技創新擺在全市發展核心位置,堅持自主創新、人才引領、科技創業道路,加快科技體制改革,完善知識創新、技術創新和創新服務體系,發揮省會科技、教育、人才、文化等方面獨特優勢,最大限度激發全市創新資源潛能,促進創新資源高效配置,推動創新型經濟成長,加快創建國家創新型城市,使創新驅動成為城市發展主要動力,為實現經濟和社會健康快速發展提供戰略支撐。

(二)基本原則。

1.堅持自主創新,注重協同創新。走自主創新道路,以更寬的視野和更高的標準謀劃和推動創新,提高原始創新、集成創新和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能力,更加注重協同創新。

2.堅持深化改革,突出市場導向。著力構建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相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著力完善以高校院所為骨干的知識創新體系,搶占科技發展戰略制高點,加速科技成果轉化。

3.堅持優化配置,資源共建共享。充分發揮政府推進科技創新的主導作用和市場在科技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優化配置科技資源,促進創新資源高效配置和綜合集成。

4.堅持統籌協調,快速有序推進。統籌落實中長期科技、教育、人才規劃綱要。完善科技創新評價標準、激勵機制、轉化機制,全面推進創新型城市建設。

二、強化企業創新主體地位

(一)支持企業建設高水平研發中心。加大企業技術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和重點實驗室等企業研發中心建設支持力度。支持行業骨干企業與科研院所、高等學校聯合組建技術研發平臺和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聯合培養人才,共享科研成果。

(二)大力引進研發總部。規劃建設企業研發基地,大力吸引世界500強等大型企業到我市設立地區總部或分支機構,使我市成為大企業大集團的生產研發基地。加大我市與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清華大學等大院大所的科技合作,積極聯合大院大所在設立科技研發中心和成果轉移中心等。

(三)加快創新型骨干企業培育。在先進制造業、戰略性新興產業、現代服務業等優勢產業中,選擇一批成長性好、發展潛力大、創新能力強的企業給予重點扶持,引導人才、技術、資金、信息與服務、管理等創新要素向企業集聚。

(四)構建產業集群、產業聯盟。在電子信息、生物醫藥、新能源等戰略性新興產業領域,重點構建電子電力、汽車電子等一批創新型產業集群,力爭進入省級、國家級試點。鼓勵處于同一產業集群的企業組建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進行關鍵共性技術研發,形成在省內、國內技術領先、具有較強競爭力的特色產業集群。啟動市級中小企業創新資金支持產業集群試點工作,推動縣(市)區政府加大對區域內中小企業產業集群的扶持引導。

(五)加快特色科技園區建設步伐。加快高新區建設發展,以國家信息通信國際創新園建設為契機,著力打造世界級軟件、計算機、網絡通信、數字裝備等產業集群。積極推進縣(市)區特色產業園區發展,推動“創新谷”、國家火炬新材料特色產業基地和各縣(市)區特色產業園區規劃發展,加快綜合性國家高技術產業基地建設步伐。

三、完善產學研創新合作機制

(一)推進創新平臺建設。建立政府、企業、大學和科研機構等不同主體投資的集研發、孵化、產業化于一體的科技創新平臺,重點推進信息通信研究院、國家重大新藥創制平臺、國家超算中心、浪潮高性能計算中心、量子技術研究院等重大源頭創新平臺建設,加強產業層面應用研究與開發,帶動相關重點產業跨越發展。

(二)鼓勵科技創新資源開放共享。推進大型科學儀器設備、科技文獻、科學數據等科技公共服務平臺、基礎條件平臺建設,建立健全開放共享的運行服務管理模式和支持方式。鼓勵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采用市場化方式,向企業開放各類科技資源,鼓勵社會公益類科研院所為企業提供檢測、測試、標準等服務,建立完善科研院所、高等學校和企業開放科研設施的合理運行機制。

(三)支持科技中介機構開展創新服務。鼓勵企事業單位、科研院所、行業協會等創辦專業性科技中介服務機構。通過政策引導、科技項目管理綜合改革等舉措,引導政府、企業,特別是科技型中小企業購買科技中介機構的科技服務。

(四)創新產學研合作模式。實施項目、基地、人才一體化戰略,由市科技局牽頭與駐濟高校、科研機構全面合作,建立面向產業集群的集研發、孵化、產業化于一體的科技創新聯合體。充分依托省會科技資源優勢,創新高校、科研院所與企業等科技創新主體的合作模式,鼓勵支持共建開放型或實體型創新研究機構和聯合研發中心,共同培養創新人才、進行學術交流、開展原始創新及關鍵共性技術聯合攻關,進一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與轉移。

四、鼓勵科技人才創新創業

(一)加快科技人才引進培養。統籌抓好各類人才隊伍建設,營造有利于戰略性新興產業領軍人才跨境流動的良好環境。建立以科研能力和成果轉化能力等為導向的科技人才評價標準,將成果轉化、授權專利和論文一并作為科技人員職稱評定晉升的依據,給予相應加分或優先推薦。

(二)鼓勵科技人才創業。允許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員離崗創辦科技創業企業,其中屬于事業單位科技人員離崗創業的,經辦理辭職、辭聘手續,3年內如本人要求回原單位,經單位同意且有崗位空缺的,可按有關規定重新辦理聘用手續。允許和鼓勵駐濟高校全日制學生(包括各類研究生)創辦科技創業企業。凡進入園區開展創業工作,可視為其參加學習、實訓、實踐教育,按相關規定計入學分,并免費享受創業導師輔導。

(三)激發科技成果轉化積極性。對新創辦的科技創業企業,在注冊、財稅、金融、產品等方面給予政策扶持。高校、科研院所創辦的科技創業企業,注冊資本中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最高可允許70%的比例。申請設立企業注冊資本在50萬元以下的內資公司(1人有限公司除外),其資本注冊實行“自主首付”辦理注冊登記,允許“零首付”?!傲闶赘丁钡墓蓶|在公司成立之日起3個月內,按《公司法》有關規定繳納注冊資本。鼓勵社會資金、財政資金在園區設立投資基金,支持園區科技創業企業發展。鼓勵高校、科研院所創辦科技創業企業,加快成果轉化。職務發明成果轉化所得收益,按至少60%的比例分配給參與研發的科技人員及其團隊。省、市科技計劃對此類成果轉化項目給予優先立項。允許和鼓勵高校、科研院所創辦的科技創業企業實施股權激勵,相關科研團隊和個人在成果轉化過程中達到約定成效的,兌現相應股份期權;以股權形式量化給予個人,依法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五、增加科技金融財稅支持

(一)加大財政科技投入力度。打造多元化、多渠道、高效率的科技投入體系,逐年提高全社會研究開發投入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確保財政對科技投入增幅高于財政經常性收入增幅。進一步發揮市財政專項資金支持引導作用,鼓勵企業加強研發機構建設,鼓勵企業爭創名牌產品、馳(著)名商標及商標國際注冊,鼓勵企業參與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制定及兼并國外知名品牌等工作。

(二)落實稅收優惠等激勵政策。認真執行科技投入、稅收激勵、金融支持、政府采購支持等各項政策規定。加快推進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落實企業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

(三)完善科技金融創新體制機制。實施《市科技金融風險補償金管理辦法(試行)》,2013年使風險補償資金總額度達到1億元,“十二五”末達到2億元。用好市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市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專項資金等引導資金,探索知識產權質押貸款等支持企業科技創新的有效模式,鼓勵金融機構面向科技型企業開展更多形式的投融資服務。

六、深化科技創新項目管理改革

(一)創新完善科技政策體系。開展創新型園區示范試點工作,以國家創新型城市建設工作為契機,研究出臺相關綜合評價指標體系和評價實施辦法。梳理完善現有各類科技政策,讓各類政策措施發揮更大效益。按程序啟動科技進步條例修訂工作,依法推進科技創新和科技進步。

股權激勵實施辦法范文6

企業年金定義。2011年5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頒布實施的《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辦法》對企業年金的定義為:在國家有關法規指導下.在基本養老保險基礎上由企業建立的旨在為員工提供一定退休收入的收入保障計劃。從社會角度而言,企業年金是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重要補充,目的是提高退休職工的養老待遇水平;從企業角度而言,企業年金是人力資源管理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以吸引和留住優秀員工。

企業年金發展狀況。企業年金發展至今已近二十年,就覆蓋范圍而言,企業年金各項指標近年來均有大幅增長。據最新的統計年鑒,2012年末,全國有5.4萬企業建立了企業年金。參加職工數為1847萬人。企業年金基金累計結存4821億元(表1)。

數據來源:人社部《全國企業年金基金業務數據摘要2012年度》

就分布情況而言,發達、沿海地區(北京、上海、深圳等)已出臺企業年金具體實施辦法,壟斷行業(石油、電力、鐵道、郵政等)已建立企業年金制度,并且規定了具體的企業年金運作程序。我國企業年金運作日前已步入實質性階段。

在企業年金發展初期,大型企業必然是年金管理機構的首選,雖然各方預測我國企業年金前景廣闊,特別是中小企業將會在企業年金市場上占據重要地位,但是,就目前來說,我國中小企業年金市場發展一直“冷門”,在養老保險體系甚至僅企業年金市場的比例很不樂觀。從規模上來說,目前中小企業年金基金積累所占比例過低;覆蓋范圍過小,只有很少比例的中小企業建立了企業年金計劃;發展不平衡,在企業效益好的行業發展比較好,在沿海發達地區發展比較好,而為數眾多的內陸企業和多數行業發展舉步維艱。中小企業在我國國民經濟中占有相當重要的地位,我國大部分就業人口集中在中小企業,如不系統性地思考中小企業問題,不對中小企業采取針對性的方式,那么我國養老保障的第二支柱是不堅實的。

科技型中小企業員工隊伍的特點

世界各國經驗均表明:一國經濟成長不能僅僅依靠少數大企業,更要倚重數量龐大、機制靈活、創新活躍的中小企業,特別是科技型中小企業??萍夹推髽I不僅能夠提供大量的就業崗位和稅收,更是技術創新的源頭和技術成果轉化的直接載體。穩定的員工隊伍是科技型中小企業保持高速發展的基礎??萍夹椭行∑髽I員工隊伍有如下幾個特點:

平均年齡較小、學歷高。大部分科技型企業是高附加值、技術密集型企業,企業核心技術更新快、對員工創造力要求高,國內大多數高科技企業傾向于招用大量應屆畢業生或工作經驗在5年以下的員工,因此大多數科技型中小企業員工隊伍平均年齡較小,一般不超過35歲,有的甚至在30歲以下。同時,這部分“知識型員工”的學歷至少在大專以上,一般都為本科以上,相比傳統行業和大型企業來說,平均學歷水平較高。

流動性較大??萍夹椭行∑髽I發展速度快、競爭激烈,特別是近幾年來,對優秀人才的爭奪達到白熱化程度。年紀輕、高學歷,加上技術人才供需矛盾突出,容易產生較高的流動性。這種不穩定性可能對員工的工作積極性和歸屬感帶來負面影響,并對公司的穩定成長不利。據芝加哥一家獵頭公司的統計,高科技行業的員工平均13個月就想跳槽一次。

對養老制度的信心不足、關注度不高。目前,我國的基本養老制度平均替代率水平相對低下,據統計,2011年全國平均替代率為42.9%,遠低于國際勞工組織《社會保障最低標準公約》規定的下限(55%),也遠低于我國養老金制度預期的58.5%。較低的替代率,使得年輕的從業者對基礎養老制度的信心嚴重不足。而由于科技型企業員工較為年輕,面臨的當務之急是結婚、買房安家等現金需求較大的支出,養老福利相對于其它福利(如住房補貼、交通補貼、股權激勵等)對他們的吸引力不足。

企業年金計劃在科技型中小企業的作用

員工與企業共發展。在企業年金計劃的通用方案中,年金的繳費情況是與企業的經營效益直接相關的。企業效益好,年金繳存數額、比例相對較高,而企業效益不好,則年金繳存數額、比例較低。年金中企業繳納部分除了進入個人賬戶,還有一部分進入公司的公共賬戶。公共賬戶的年金對于員工提高工作水平和技術水平有著明顯的激勵作用,這是與公司內部發行內部股票有著異曲同工之妙。具有員工激勵性質的企業年金計劃,可以使員工站在公司的角度上考慮問題,真正做好公司利益和個人利益的有效結合。

構建完善的薪酬福利體系,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目前企業招用員工時,除了承諾薪酬之外,也會打出“福利牌”,以豐富、多層次的福利體系吸引不同層次的員工。一個具有完善的激勵制度和福利體系的企業才能具有人才吸引力,從而使企業競爭力提升。同時,企業年金計劃繳費由企業和員工個人共同承擔。大部分企業建立的年金計劃都是按月、長期繳費的,具有穩定性和強制性特點。而由于企業年金制度限制,員工離開企業后,企業年金余額不能,企業年金在無形中增加了對員工的束縛。任何員工主動辭職都會在企業年金方面造成一定的損失,因此,這使得企業有更加穩定的人力資源??梢?,如果企業年金計劃設計合理完善,就能夠穩定員工隊伍、幫助企業留住人才。

體現激勵效應。企業年金是薪酬福利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如果將企業年金與員工的績效考核掛鉤,員工就會受到激勵,更加努力地工作。此外,企業年金可以給員工帶來安全感,從而使員工產生對企業的歸屬感和使命感,自然而然地會在工作中提高工作效率。

科技型中小企業在實施企業年金計劃時遇到的困難

企業經營不確定性大,資金來源難以保障。在我國,多數中小企業是民營企業,生命周期相對大型企業和傳統行業來說較短,勞動力流動快、勞動用工不穩定,缺乏系統完整科學的人力資源發展規劃和管理制度。目前企業年金只能在已經建立企業年金制度的企業之間轉移,便攜性較差;而企業破產后企業年金計劃的責任問題也尚不明確,年金賬戶的可靠性較低;而企業年金是一項長達數十年的積累計劃,企業一旦啟動年金計劃,就面臨著長期的固定支出,背上“長期包袱”,而目前稅收政策在年金方面優惠不足,對很多企業而言,與其在經營情況不確定的情況下設立如此長期的福利計劃,還不如選擇其它短期激勵工作。在這種情況下,企業年金讓大多數中小企業敬而遠之。

繳費方案確定困難。多數企業的企業年金繳費方式為工資比例繳費,即以員工工資收入為基數,乘以一定的企業繳費比例和個人繳費比例。在實際操作中,企業根據自身經營狀況和負擔能力,將企業繳費比例設置在2~8%。在具體比例的選擇上,中小企業卻難以抉擇:選擇較高比例如8%,員工在退休時可獲得相對較高的替代率補償,但較高比例對企業的贏利能力要求較高,需要企業每年有足夠的結余負擔年金繳費;如果選擇較低比例如2%,雖然企業的負擔相對較輕,但在不考慮年金賬戶增值收益的條件下,相當于員工達到退休年齡時替代率只有2%的補償,對員工沒有激勵性,員工的參與度也會相對下降。

員工參與積極性低??萍夹椭行∑髽I員工隊伍年齡結構較年輕、學歷較高,對于退休后的養老方式往往有著獨特的考慮和安排,特別是目前社會基本養老金整體替代率低下、物價水平連年上漲、企業年金收益平平,況且國家個稅政策方面對企業年金繳費的優惠非常有限,這些年輕的高學歷員工對于幾十年繳費后可獲得的年金保障水平心存質疑,甚至有部分員工認為參加企業年金還不如個人儲蓄。因此在科技型中小企業,員工參與企業年金的積極性相對較低。

集體協商制不完善。我國《企業年金試行辦法》第三條規定,建立企業年金的企業必須符合以下條件:該企業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并完成履行繳費義務;該企業應具有相應的經濟負擔能力;該企業要建立集體協商機制。在實際操作中,大部分地區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機構年金備案均要求提供集體協商或民主決策程序的決議。而在許多高科技中小型企業中,由于企業自身發展速度較快,很多中小企業雇主將利潤最大化作為唯一目標,在觀念和意識中對于企業民主協商制的建立漠不關心,導致企業年金計劃這一涉及企業全體職工利益的福利計劃無法在企業中順利推行。

在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企業年金的應對措施

國家加大各項政策支持。目前,我國各項年金政策都還停留在探索階段,所的基本都屬于“試行辦法”類的規定,還沒有真正從立法的角度規范年金市場。各方監管機構對其監管職責并不明確,導致目前企業年金的運行名義上“有監”,實則“無管”。

只有有了強有力的法律保障,才能使企業年金制度健康有序地運行。在其他政策法規方面,我國雖然已經大致提出了一些對策,例如《企業年金集合計劃業務管理暫行辦法(討論稿)》,來為中小企業年金的開展提供更多的機會和優厚的條件,但是這些規定明顯過于籠統,缺乏各環節的相應細致規定。

縱觀全球范圍,各國對于實施雇主養老計劃的企業均提供非常優厚的稅收優惠政策。我國雖然規定企業年金在一定范圍內可從稅前列支,而針對為城鎮居民提供大量工作崗位但自身卻缺乏強大的競爭力的中小企業,國家的稅優應該比給大型企業的更多。這樣才能有效地促進中小企業開展年金計劃并且增強企業競爭力。

企業管理者轉變思路,加強員工宣教。從管理者到員工對于企業年金的認知不足是導致企業年金不能在科技型中小企業得到廣泛推廣的重要原因。對于企業管理者,應轉變思路、改變短視行為,將員工長期激勵與企業的長期發展相結合,將員工的退休福利與員工目前的業績表現相結合,使企業年金成為企業整體薪酬福利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于員工,國家和企業應從各方面加強宣教,樹立科學理性的養老觀念,培養良好的理財習慣,使員工真正意識到企業年金對個人養老的重大意義。

探索新形式的企業年金管理方式。企業年金計劃是基于企業的人力資源管理戰略建立的企業福利制度,不同的行業、不同的規模以及不同經濟效益的企業,有不同的要求。應借鑒國外發展企業年金的實踐經驗,尋求多種年金運營管理模式。

科技型中小企業普遍規模小、抗風險能力弱,其年金賬戶的投資范圍和管理方式受到較大限制。目前,業內一些學者和基金管理公司對于中小企業聯合年金計劃模式進行了一些探索。在確定管理費率、投資組合、計劃條款等內容后,企業申請年金方案備案,就正式參加了集合計劃,不須建立獨立計劃。聯合年金計劃集合年金計劃不僅可以有效地降低單個企業建立年金計劃的程序和成本,發揮規模效應,也有利于年金計劃的持續運營,幫助企業實現更加安全、高效、低成本的管理,有效保障受托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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