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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激勵計稅方式范文1
關鍵詞:上市公司;無償贈與;股權激勵;涉稅
一、設計股權激勵方式時要點和股權激勵作用的概述
(一)設計股權激勵方式時的要點
簡單的說股權激烈就是通過使上市公司的員工獲得一定的股權,提高其工作積極性,促進公司更好更快的發展的鼓勵機制。所以說在設計股權激勵方式時要遵循以下幾個關鍵點:
首先就是對激勵模式的選擇,一定要根據自己公司的公司文化和戰略目標進行選擇,要通過公司各個大股東的共同商議和決策來確定,這樣能夠奠定良好的基礎,為做好保障工作。
其次就是對激勵對象的選擇,上市公司的員工比較多,對于不同的大股東來說所需要的人才也不一樣,所以對于激烈的對象一定要根據自己的實際需要進行選擇,還要對相關的員工進行考核和監督,確定其在實現其自身價值的基礎上有能力為公司的發展和進步提供自己的力量,才能將其定位激勵對象。
最后根據實際發展狀況對相關的考核指標進行設計也是十分重要的,這主要考慮到公司整體的業績情況和個人業績的考核情況,只有在公司的業績比較強,有能力進行股權激勵這項活動時,對相關的激勵對象也進行了嚴格的考核后,才能夠完成股權激勵活動,這樣對公司對個人都是一個負責人的表現。
(二)股權激勵的作用
通過對現在市場的調查研究發現,良好的股權激勵不管對公司還是個人來說都有一定的積極意義,具體來說,主要包括三個方面。
首先股權激勵能夠起到很大的激勵作用,被激勵的員工其自身的利益與公司僅僅的聯系在一起,所以增加了其工作熱情和工作積極性,在實現其自身價值的同時也促進了公司的發展;其次就是有一定的約束作用,被激勵的員工都是業績比較優秀,能力比較強的員工,所以在股權激勵的條件下就會使這些優秀的員工與公司緊緊的聯系在一起,減少優秀員工離職跳槽的現象,促進了公司的穩步發展;還有就是能夠在很大程度上提高員工的福利,在公司和員工的共同努力下,公司獲得更多經濟效益的同時相關的被激勵的員工分紅的比例也就增加了。
二、上市公司大股東無償贈與股權激勵方式下的涉稅分析
掌握了上市公司設計股權激勵時的要點和股權激勵的作用后,上市公司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靈活的應用股權激勵方式來提高公司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但是在涉稅方面需要注意以下幾個關鍵點:
(一)股權激勵支出的稅前抵扣
鼓勵激勵支出是上市公司根據自己的公司的收益向被激勵的員工按照各種方式向員工進行支付的過程,現在好多上市公司主要對雇員授予限制性股票,對于這種股票屬于公司權益性結算的股份支付,當公司沒有獲得切實的經濟利益時會將這部分股票作為費用,根據相關的規定和制度法規允許其從稅前扣除。
(二)個人所得稅
對于被雇傭員工在股權激勵方式下獲得的相關的薪資,要按照國家的規章制度繳納個人所得稅,被激勵的員工在自己原有的工資基礎上,除了原有的工資、獎金以及其他各項費用外,在股權激勵方式下獲得的相關的資金,因為被雇傭的員工屬于本公司的成員,所以要根據國家和公司的相關規定繳納一定的個人所得稅。
(三)涉稅的相關性
根據我國稅務局編寫的各種規章制度來看,上市公司的大股東是整個公司的主導者,大股東獲得的經濟效益主導著整個公司,所以大股東要根據公司和國家的規定向公司和國家繳納一定的稅款,所以大股東無常贈與股權激勵方式下使被贈予的員工獲得一定的經濟利益時,被激勵的員工也要根據相關的制度法規繳納一些稅費,這就充分的表現了大股東與公司與被激勵員工的重要相關性。
(四)涉稅的合理性
對于上市公司的大股東而言,在根據相關的規定繳納一定的稅費后,所剩下的經濟效益屬于大股東自己,大股東為了自身的利益或者公司的發展對業績比較優秀或者能力比較強的員工給予一定的股權激勵是十分合理的,符合法定規范的,所以被激勵的員工在獲得相關的股份或者經濟利益時也是合理的,合法的,那么根據國家稅務局編寫的各種制度進行繳費時也是合法的,合理的。
三、結語
上市公司在當今的社會發展中占有著十分重要的地位,而專業技能強,職業道德和職業素養比較高的員工是促進公司發展進步的核心力量,所以現在好多上市公司的大股東為了自己的切身利益和公司的利益都會采用股權激勵方式來穩定優秀的員工,在實現優秀員工價值的同時促進公司更快更好的發展,也使自己獲得更多的經濟效益,而涉稅問題是其中的關鍵問題,所以按照相關的法律規范嚴格的處理涉稅問題是一切工作的基礎和前提。
參考文獻:
[1]岳紅麗.我國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實踐與案例分析[J].科技信息,2011(12).
股權激勵計稅方式范文2
關鍵詞:股權置換 稅務處理方式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 的文件精神,企業重組的稅務處理區分不同條件分別適用一般性稅務處理規定和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
2012年*月*日A公司與B公司簽署《非公開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協議》、2012年*月*日雙方簽署《非公開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協議之補充協議》,協議約定:B公司向A公司非公開發行股份購買A公司持有C公司100%股權、D公司80%股權。
本次交易支付對價具體情況為:以2011年12月31日為評估基準日,本次交易購買資產的作價以《資產評估報告》所確定的評估值為依據,經評估,購買資產的交易價格總額為276,421.99萬元,其中C公司100%股權評估作價為230,630.34萬元,D公司80%股權評估作價為45,791.65萬元。經國務院國資委的備案確認,標的資產評估值為2,777,670,307.00元,其中C公司100%股權評估作價為2,318,330,055.00元,D公司80%股權評估作價為459,340,253.00元??紤]到評估基準日后C公司已實施分紅30,538,801.00元,本次交易價格為評估值扣除分紅金額,即2,747,131,506.00元。B公司本次非公開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A股發行價格為9.02元/股,向A公司發行股份總量為304,560,033股。
一、現就上述重組事項是否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進行探討
(一)特殊性稅務處理的判斷
B公司系收購方。事實:一是 B公司向A公司非公開發行股份購買貴公司持有的C公司100%股權、D公司80%股權事宜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二是B公司購買的股權已超過被收購企業全部股權的75%。三是企業重組后,B公司承諾連續12個月內不會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四是在本次交易中,B公司在該股權收購發生時的股權支付金額為其交易支付總額的100%。
理由及結論:根據財稅[2009]59 號第五條及第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我們認為此筆經濟業務屬于"企業重組中的股權收購方式",可以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
(二)一般性稅務處理的判斷
A公司系收購方。事實: B公司本次向A公司發行股份總量為304,560,033股。A公司購買的股權未超過被收購企業B全部股權的75%。
理由及結論:根據財稅[2009]59 號第五條及第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我們認為此筆經濟業務屬于"企業重組中的股權收購方式",不可以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
二、現就B公司向A公司非公開發行股份購買貴公司持有的C公司100%股權、D公司80%股權事宜(以下簡稱該事項)采取不同的稅務處理方式涉及的企業所得稅問題計算比較分析如下
(一)A公司該事項如果采用一般性稅務處理,涉及的所得稅計算如下:
A公司屬股權轉讓方,應確認股權轉讓所得:
股權轉讓所得=取得對價的公允價值-原計稅基礎=2,747,131,506元-(C公司實收資本×100%+ D公司實收資本×80%)= 2,747,131,506 -(1,967,444,153.93 +400,000,000.00 )=379,687,352.10元
根據A公司提供的2013年度的會計報表,A公司2013年度賬面利潤總額為-276,920,262.88 元,如果上述事項按一般性稅務處理,則A公司2013年度賬面利潤總額應為-276,920,262.88 +379,687,352.10=102,767,089.20元。
我們假設A公司2013年度賬面利潤即為2013年度的納稅調整后所得,則貴公司2013年度納稅調整后所得102,767,089.20元應先用于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根據某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A公司2012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鑒證報告》,A公司以前年度結轉至2012年度可在稅前予以彌補的虧損為401,056,504.60元,其中2008年未彌補的虧損278,095,330.70元,2011年未彌補的虧損122,961,173.90元,2012年度按核定的納稅調整后所得可結轉以后年度彌補的虧損為170,714,684.43元,經核定尚需在以后年度彌補的虧損總額571,771,189.03元。
A公司2013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為:102,767,089.20-102,767,089.20=0.00元,A公司2008年度尚未得到彌補的虧損的余額175,328,241.50元,因為超過五年的彌補期限,不再轉入下年。A公司結轉至以后年度可在稅前予以彌補的虧損為293,675,858.30元,其中2011年未彌補的虧損122,961,173.90元,2012年未彌補的虧損170,714,684.43元。
(二)A公司該事項如果采用特殊性稅務處理,涉及的所得稅計算如下:
依據財稅〔2009〕59號文件的規定,符合特殊處理條件的股權收購業務,被收購企業股東可暫不確認股權轉讓所得或損失。被收購企業的股東取得收購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被收購股權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收購企業取得被收購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被收購股權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收購企業、被收購企業的原有各項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和其他相關所得稅事項保持不變。
根據財稅〔2009〕59號的規定,A公司屬股權轉讓方,也屬于被收購企業的股東,取得收購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被收購股權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即A公司取得B公司股權的計稅基礎為:
C公司實收資本×100%+D公司實收資本×80%=1,967,444,153.93 +400,000,000.00=2,367,444,153.93元。也就是說A公司本期可以暫不確認股權轉讓所得,但這里我們需要提醒A公司注意的是未來A公司轉讓B公司時允許扣除的計稅基礎為2,367,444,153.93,而不是取得時的公允價值2,747,131,506元。
根據A公司提供的2013年度的會計報表,A公司2013年度賬面利潤總額為-276,920,262.88 元,如果上述事項按特殊性稅務處理,則貴公司2013年度賬面利潤總額應為-276,920,262.88 +0.00=-276,920,262.88元。
同樣我們假設A公司2013年度賬面利潤即為2013年度的納稅調整后所得,則A公司2013年度納稅調整后所得-276,920,262.88元可以結轉以后年度彌補。
根據某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A公司2012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鑒證報告》,A公司以前年度結轉至2012年度可在稅前予以彌補的虧損為401,056,504.60元,其中2008年未彌補的虧損278,095,330.70元,2011年未彌補的虧損122,961,173.90元,2012年度按核定的納稅調整后所得可結轉以后年度彌補的虧損為170,714,684.43元,經核定尚需在以后年度彌補的虧損總額571,771,189.03元。
A公司2013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為:0.00元。A公司2008年度尚未彌補的虧損278,095,330.70元,因為已經超過五年的彌補期限,不再轉入下年。A公司結轉至以后年度可在稅前予以彌補的虧損為570,596,121.20元,其中2011年未彌補的虧損122,961,173.90元,2012年未彌補的虧損170,714,684.43元,2013年未彌補的虧損276,920,262.88元。
三、以上兩種方式的比較
通過以上計算,我們可以看出,無論是采用哪種方式,A公司本期都不用繳納企業所得稅,所不同的是:
股權激勵計稅方式范文3
美國股票期權的稅收規定
美國的股票期權,分為法定股票期權計劃或稱激勵股票期權計劃(incentivestockoption,簡稱ISO計劃)和非法定股票期權計劃(Non-qualifiedstockoption,簡稱NSO)兩類,兩類計劃關鍵區別在于股票期權的行權價不同。ISO計劃的行權價不得低于贈予日股票的市場公允價值,而NSO的行權價并無此規定,其行權價可以低至贈予日股票公允價值的一半,所以其激勵性遠不如ISO計劃,也正因如此,NSO在稅收上沒有ISO計劃那么優惠。
美國《國內稅務法則》(InternalRevenueCode)規定,對于ISO和NSO,公司在贈予高管人員和骨干員工時,公司和個人都不需要付稅。對于ISO,股票期權行權時,只要不馬上賣出得到的股票,就可以不立即納稅。當股票出售后,應納稅,這時根據持有股票的時間,適用不同的稅種和稅率。如果持有股票時間超過18個月,則適用長期資本利得稅,稅率為20%。如果持有期在一年至18個月之間,則長期資本利得稅率為28%;如果持有股票的時間不足一年或者行權后立即出售股票,則應作為普通收入應稅,最低稅率為15%,最高稅率為39.1%。應稅收入是受益人出售股票后的收入減去購買成本(按行權價計)。如果發生虧損,則變成長期資本損失,從今后的長期資本利得中抵扣。由于美國個人所得稅最高邊際稅率為39.1%(2001年),如果適用28%或20%的長期資本利得稅率,對一些高收入者來說,是相當的優惠。
對于NSO來說,如果行權時,市場價高于行權價,則兩者之間的差價需作為普通收入納稅。一般公司會依據稅法要求從受益人的工資中預扣28%,作為個人所得稅準備。如果個人在行權后一年內出售股票,出售日市場價格高于行權日市場價格,則收益作為短期資本利得應稅。如果股票持有期超過一年,則收益作為長期資本利得應稅。
另外,美國稅法規定,不管何種股票期權計劃,只要雇員被征收了普通收入稅,則雇員收入可以進入所在公司的人工成本,抵扣公司所得稅稅基。而個人資本利得稅的征收,對公司來說則沒有相應優惠措施。
表1是ISO和NSO的不同稅收規定。
從上述美國的稅收規定中可以總結出兩點:第一,鼓勵ISO類計劃。因為ISO計劃對經理層的激勵作用更大,它的內含邏輯是只有股價上升超過行權價,期權才有價值,這可以激勵經理層努力工作,提高股價。第二,鼓勵長期持股。在行權后,鼓勵管理層繼續長期持股。
另外,據筆者掌握的資料,日本、歐洲等國對股票期權的征稅,原則上與美國是基本一致的。即股票期權在行權時所獲收益是要征稅的,少數國家在贈予時也要征稅。對股票轉讓增值收益,有的國家征收個人所得稅,有的國家征收資本利得稅。
我國對股權激勵計劃的相關稅收規定
在分析股權激勵計劃的稅收前,先要明確我國的個人所得稅收體系。對受益人個人來說,和股權激勵計劃相關的稅收是兩類:一是工資、薪金所得稅,適用超額累進稅率,稅率為5%至45%。二是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稅和財產轉讓所得稅,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對企業來說,則是與股權激勵計劃相關的企業出資能否計入企業成本,抵扣企業的所得稅稅基。
目前,我國尚無西方國家類型的股票期權計劃,上市公司實施的各種名義上的股票期權計劃實際上是各種持股計劃,如:用獎勵基金購股持股、限制股票(即獎勵的股票限制一定時間的流通權)、模擬持股、股票增值權等。由于沒有股票期權計劃,我國也沒有專門針對股票期權計劃的稅收征收規定。但是國家稅務總局在1998年出臺了《關于個人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而從雇主取得折扣或補貼收入有關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9號文),這個《通知》是目前可以適用于我國各種股權激勵計劃的針對性最強的一個規定,反映了現行對股權激勵計劃的稅收政策。
首先,明確了征稅的緣由。主要有三個:①企業作為吸收、穩定人才的手段,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及本公司規定,向其雇員發放認股權證,并承諾雇員在公司達到一定工作年限或滿足其他條件時,可憑該認股權證按事先約定價格(一般低于當期股票發行價格或市場價格)認購公司股票;②或者向達到一定工作年限或滿足條件的雇員,按當期市場價格的一定折價轉讓本企業持有的其他公司(包括外國公司)的股票等有價證券;③或者按一定比例為該雇員負擔其進行股票等有價證券的投資。員工以上述三種不同方式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而從企業取得各類折扣或補貼,均應征收個人所得稅。
其次,關于所得性質的認定。在中國負有納稅義務的個人因其受雇期間的表現或業績,在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時,從其雇主處以不同形式取得的折扣或補貼(指雇員實際支付的股票等有價證券的認購價格低于當期發行價格或市場價格的數額),屬于該個人因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在雇員實際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其他有關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上述個人在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后再行轉讓所得,屬于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股票等有價證券轉讓所得,適用有關對股票等有價證券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
第三,關于計稅方法。上述個人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而從雇主取得的折扣或補貼,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因一次收入較多,全部計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有困難的,可在報經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后,自其實際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的當月起,在不超過6個月的期限內平均分月計入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四,關于申報材料。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就上述工資、薪金所得申報繳納或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時,應將納稅人認購的股票等有價證券的種類、數量、認購價格、市場價格(包括國際市場價格)等情況及有關的證明材料和計稅過程一并報當地主管稅務機關。不同股權激勵的征稅對照這個規定和我國的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可以判斷我國上市公司現行的各種股權激勵的征稅問題。
第一,“武漢模式”——年薪制和限制持股相結合的方法。武漢國有資產經營公司在1999年開始,對下屬21家國有控股的公司(包括鄂武商、武漢中百、武漢中商等三家上市公司)法人代表實施股權激勵做法,現在已經擴大到企業的經營者層面。上市公司法人代表和經營者的年薪,按照我國各地對年薪制的具體規定,是要依稅法征收個人所得稅的。當國有控股股東把經營者應得年薪中的風險收入(或稱加薪)部分,30%當年發放現金,70%轉變為大股東代為購買的流通股股票時,購買股票部分的70%的風險收入是否要征稅呢?是在當時征收,還是在未來股票變現時征收?是按照購買成本征收,還是按照變現收入征收?目前,對于用年薪購買股票激勵高管人員的做法,尚未見到國內稅務主管機關明確的規定。
第二,強制高管人員購股并持股模式。如浙江創業在1999年6月強制董事會成員自己出資購買流通股并鎖定,因為全部購股出資均為個人可支配收入,所以不涉及個人所得稅征收問題。
第三,公司提取激勵基金為經營者骨干購買股份。這是目前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做法中最為普遍的一種。代表公司有:亞泰集團、天津泰達、福地科技、東方國際、東阿阿膠等等,包括近期披露方案的廈門國貿和天藥股份。關于激勵基金的納稅問題,首先是能否抵減公司所得稅稅基?在2001年6月30日中國證監會《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規范問答第2號-中高層管理人員激勵基金的提取》的文件之前,有的上市公司是將激勵基金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有的是從稅前提取計作成本。證監會的上述文件明確規定激勵基金全部作為成本費用,從公司所得稅稅前支付。這樣等于明確公司可以從所得稅前提取激勵基金,用于獎勵公司人員和作為股權激勵的資金來源,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計劃取得抵減公司所得稅的優惠。其次是個人所得稅的處理問題。按照稅法原則,激勵基金應作為個人工資、薪金收入,納入個人所得稅征繳。問題是,如果激勵基金部分用于購買了股票,是否要征稅?又如何征收?目前也是尚屬空白。
第四,模擬持股。如上海貝嶺等的做法。上市公司提取激勵基金,按照當年選定日的股價折合為一定的股票數量,獎勵給員工模擬持股,待一定的服務期滿后,將模擬股份按彼時的股票價格兌現給員工。我們認為,這種做法因授予員工的是模擬的股份,而不是真實的股份,在授予時員工未獲得收益,所以不應征收個人所得稅。在兌現股份價值時,應征收個人所得稅。如果一次征收稅率較高,應可以將收益分攤到一定期限內(如6個月)內,征收所得稅。個人持有的模擬股份的分紅收益,應按股息、利息、紅利所得征收20%的個人所得稅。
第五,股票增值權。如三毛派神的做法。上市公司授予董事、高管人員一定數量的股票增值權,每一股增值權的價值為年底和年初每股凈資產的差值,用獎勵基金分年度發放獎金。我們認為,這種做法在每年度增值權發放時,不應征收個人所得稅,在兌現增值權的現金價值時,應納入個人的工薪收入征稅。風險準備金部分在最后離職時兌現,相應的稅收也延遲到離職時。
上述做法中的稅收分析,代表了我們的看法。如果按照國稅發(1998)第9號文的規定,不論高管人員和員工等受益人是否獲得現金收益,一概在股權激勵計劃實施時,立即對購股金額、激勵基金或模擬股份、股票增值權等進行征稅,可能對受益人有較大的壓力,不利于股權激勵計劃作為一種長期激勵計劃作用的有效發揮。而1998年的這項規定出臺時,國內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做法還沒有像今天這樣普遍地開展,許多做法都是在1999年以后才出現的。
對股權激勵計劃的稅收政策建議
綜述之,從我國現行稅法和具體實施條例以及國稅發(1998)9號文的原則理解,可以總結以下幾條:1、實行年薪制的高管人員的全部年薪都應納入個人工資、薪金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具體稅率適用超額累進所得稅率。2、公司提供給高管人員和骨干員工的獎勵基金,用于購買股份,也應納入個人工薪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3、公司提取的獎勵基金可以計作人工成本,抵扣公司所得稅稅基。4、如果提供給高管、骨干員工的獎勵基金一次全部納入個人工薪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過多的,可以平均分攤到6個月內,進行征收。5、對股票價格的增值收益,不征收資本利得稅。6、對股票產生的股息、紅利征收20%的比例稅。
我們認為,現行的征稅辦法有一定的優惠,但為鼓勵股權激勵這項創新做法在上市公司的推廣,國家應該規定遞延納稅的征收辦法,即在個人取得股票或者模擬股票、但沒有取得現金收入的時候,不征收所得稅,但應按照獲得獎勵基金的額度計入工薪所得后,計算出獎勵基金應納稅的金額。到個人兌現股票取得現金收入時,再扣除稅金。(股票價值增值部分不征收所得稅。)
股權激勵計稅方式范文4
[關鍵字]上市公司,薪酬激勵,稅收,籌劃
目前,我國很多上市公司在設計員工薪酬激勵體系時,往往忽視納稅問題,致使公司雖投入了大筆資金,卻往往達不到設想的激勵效果。對納稅人而言,納稅是義務、少納稅是錯誤,不納稅是違法、多納稅是失誤。而現行的個人所得稅政策體系龐雜,內容繁多,稅收籌劃的空間逐漸增加,有必要在現行稅收政策體系框架內,對各種各種激勵模式的稅收問題進行分析研究,對薪酬激勵進行納稅籌劃。實施整體薪酬策劃有助于幫助公司規避納稅風險,策劃的前提是公司薪酬方案必須使公司按照稅法的規定納稅,拋棄個別公司慣用的偷稅手法;有助于使公司的人力資源管理更加規范、完善;有助于使公司、職工的稅負降低,稅后收益增加。
下面對當前我國上市公司,主用的薪酬激勵體系的稅收問題和籌劃思路,逐一進行分析。
一、業績股票激勵模式的稅收問題分析
業績股票是股權激勵的一種典型模式,指在年初確定一個較為合理的業績目標,如果激勵對象到年末時達到預定的目標,則公司授予其一定數量的股票或提取一定的獎勵基金購買公司股票。業績股票的流通變現通常有時間和數量限制。激勵對象在以后的若干年內經業績考核通過后可以獲準兌現規定比例的業績股票,如果未能通過業績考核或出現有損公司的行為、非正常離任等情況,則其未兌現部分的業績股票將被取消。
按照我國《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個人取得的應納稅所得,包括現金、實物和有價證券。所得為有價證券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票面價格和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
在業績股票激勵模式下,第一,如果公司核心員工得到公司授予其一定數量的股票,如為干股,即僅根據所授予的股份參與分紅的權利,在干股的授予當期,核心員工不用確認工資薪金所得的實現;待到公司分紅時,確認紅利所得的實現,按20%的稅率由公司代扣代繳。自2005年6月13日起,對個人投資者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減按50%計入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依照現行稅法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第二,如果公司核心員工得到公司授予其一定數量的股票,如為擁有表決權的,暫時封存的股票,在股票授予的當期,被授予人應按照不低于每股凈資產的股票當前市價,確認工資薪金所得的實現。由于業績股票具有年薪或年終獎金的雙重性質,實務中可以根據現行稅收政策進行稅收籌劃安排;待到公司分紅時,確認紅利所得的實現,按20%的稅率由公司代扣代繳。第三,如果授予人將所持有的股票流通變現,則在變現的當天確認財產轉讓所得,我國目前對個人買賣境內上市公司股票的差價收入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對個人轉讓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取得的所得,應按稅法的規定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稅額,依法繳納稅款。
二、股票增值激勵模式的稅收問題分析
股票增值權是指公司給予激勵對象一種權利:經營者可以在規定時間內獲得規定數量的股票股價上升所帶來的收益,但不擁有這些股票的所有權,自然也不擁有表決權、配股權。按照合同的具體規定,股票增值權的實現可以是全額兌現,也可以是部分兌現。另外,股票增值權的實施可以是用現金實施,也可以折合成股票來加以實施,還可以是現金和股票形式的組合。
第一,公司員工獲取股票增值權時,因其沒有收益的實現,不用確認所得的實現。第二,當公司員工獲取的股票增值權實現時,根據實現方式,確認“工資薪金”所得的實現,由于股票增值權的實現具有年薪或年終獎金的雙重性質,實務中可以根據現行稅收政策進行稅收籌劃安排。由于可以設計兌現的比例,進而可以根據不同員工的收入特性,進行稅收籌劃的安排;另外,股票增值權的實施可以是用現金實施,也可以折合成股票來加以實施,還可以是現金和股票形式的組合。
1.如以現金實施,則應在實施的當天確認“工資薪金”所得的實現,按國稅發[2005]9號文的規定計繳個人所得稅。即便如此此方案的稅負仍然比較高,員工的稅后所得較低。
2.如折合成股票來加以實施。則應在實施的當天按股票的市場價格,按 “工資薪金”所得確認收入的實現,計繳個人所得稅,稅負較高,員工的稅后所得較低;但該員工買賣境內上市公司股票的差價收入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可以彌補一部分稅金支出,提高員工的稅后所得。
3.如以現金和股票的組合形式實施,則可以大大提高稅收籌劃的適應性。
三、股票期權激勵模式的稅收問題分析
股票期權作為公司給予經理人員購買本公司股票的選擇權,是公司長期激勵制度的一種。持有這種權利的人員可以按約定的價格和數量在受權以后的約定時間內購買股票,并有權在一定時間后將所購的股票在股市上出售,但股票期權本身不可轉讓。
在股票期權激勵模式下,按財稅[2005]35號文的規定計繳個人所得稅。由于在股票期權激勵模式下,收入的實現時間,實現水平取決于“行權日”、“行權日股票市價”和“授予價”的設計,稅收籌劃的空間較大。公司可以選擇有利的“行權日”、“行權日股票市價”和“授予價”進行籌劃。
四、虛擬股票激勵模式的稅收問題分析
虛擬股票是指公司授予激勵對象一種“虛擬”的股票,激勵對象可以據此享受一定數量的分紅權和股價升值收益,此時的收入即未來股價與當前股價的差價,但沒有所有權,沒有表決權,不能轉讓和出售,在離開企業時自動失效。
由于虛擬股票實質上是一種獎金的延期支付,虛擬股票兌現人應于兌現當天按其實際取得的收益全額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五、業績單位激勵模式的稅收問題分析
業績單位模式與業績股票模式完全相同,只是價值支付方式有差異,受讓人得到的是現金,而不是股票。在現有施行業績股票激勵模式的上市公司中,有部分企業由于對國內二級市場走勢并不看好,將激勵模式從業績股票改為業績單位的也有一些。相比而言,業績單位減少了股價的影響。
在業績單位激勵模式下,由于高層管理人員的收入是現金,應在收入現金的當期按國稅發[2005]9號文的規定,計繳納個人所得稅??梢姌I績單位激勵模式的稅收籌劃的空間比較小。
六、經營者持股激勵模式的稅收問題分析
經營者持股,即管理層持有一定數量的本公司股票并進行一定期限的鎖定。這些股票的來源由公司無償贈送給受益人;由公司補貼、受益人購買;公司強行要求受益人自行出資購買。激勵對象在擁有公司股票后,成為自身經營企業的股東,與企業共擔風險,共享收益。國內公司實行經營者持股,通常是公司以低價方式補貼受益人購買本公司的股票,或者直接規定經營層自行出資購買。
在經營者持股激勵模式下,第一,如果采用公司無償贈送給受益人方式,按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凡個人取得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一律屬于“工資、薪金所得”。因此,受贈人應于股票登記日,按股票面值或股票市價孰高原則,確認工資、薪金所得的實現,按國稅發[2005]9號規定,計繳納個人所得稅。第二,如果采用先由公司補貼,受益人再行購買的方式,按照國稅發[1998]9號文的規定,應在雇員實際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時,受益人從其雇主取得的折扣或補貼按工資、薪金所得計繳納個人所得稅。在認購股票再行轉讓所取得的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不過在折扣或補貼較多時,可自其實際認購股票的當月起,在不超過6個月的期限內平均分月計入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憋@然該方式的稅收負擔較輕。第三,如果采用受益人自行出資購買方式,只有公司分紅時,按“利息,紅利、股利”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可見經營者持股激勵模式的稅收籌劃的空間比較大。
七、延期支付激勵模式的稅收問題分析
延期支付,是指公司將管理層的部分薪酬,特別是年度獎金、股權激勵收入等按當日公司股票市場價格折算成股票數量,存入公司為管理層人員單獨設立的延期支付賬戶。在既定的期限后或在該高級管理人員退休以后,再以公司的股票形式或根據期滿時的股票市場價格以現金方式支付給激勵對象。
在延期支付模式下,只有在激勵對象收到延期支付的薪酬時,確認所得的實現,按“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由于國稅發[2005]9號文規定的計稅辦法在一年中只能采用一次,所以在延期支付的當期,最好創造條件適用國稅發[2005]9號文規定的計稅辦法,否則激勵對象的稅負會比較高,將大大降低激勵對象的稅后所得??梢娧悠谥Ц都钅J降亩愗撘话爿^高,稅收籌劃的空間較小。
八、員工持股激勵模式的稅收問題分析
員工持股的方式通常有兩種:一是通過信托基金組織,用計劃實施免稅的那部分利潤回購現有股東手中的股票,然后再把信托基金組織買回的股票重新分配給員工;二是一次性購買原股東的股票,企業建立工人信托基金組織并回購原股東手中的股票?;刭徍笤徠弊鲝U,企業逐漸按制定的員工持股計劃向員工出售股票。
股權激勵計稅方式范文5
股票期權一般是指經理股票期權(EmployeeStockOwner,ESO),起源于美國,是指公司內部特定員工(如經理人)享有的一種不可轉讓的選擇權,即以某一約定價格買進或賣出一定數量本公司普通股的權利。員工在約定的期限內,按事先約定的價格買進企業股票,并在他們認為合適的價位上拋出以賺取一定的差價,從而構成企業對員工的一種激勵。由此,經營者就可以獲得當日股票市場價格和行權價格之間的差價收入。假如在該獎勵規定的期限到期之前,管理人員已離開公司或者管理人員不能達到約定的業績指標,那么這些獎勵股份將被收回。這樣就可以把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個人利益和企業的經營業績聯系在一起,以提高高級管理人員的經營積極性,推動企業的發展。
一、股票期權費用化的制度概述
在上世紀90年代,在股票期權的發源地美國就引發一場有關股票期權是否費用化的激烈爭論,管理層、投資者和報表使用人都從自身的角度闡述截然不同的觀點,但最終以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的123號準則“以股權為基礎的雇員薪酬計劃的會計處理”(FASB123),為這次爭論畫上了句號,并且推出了一套“以公允價值為基礎的股票期權會計處理方法(FairValueBasedMethod)”。時至今日,股票期權作為職工的一種薪酬,將其作為一項費用進行會計處理已毫無爭議,并且名正言順地進入了企業的財務報表之中。
(一)股票期權的國際會計處理準則
在國際上,股票期權費用化的會計處理方法也有相關的準則可循摘要:對于股票期權的會計處理,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2號(IFRS2)頒布前,國際會計準則未要求公司記錄授予或執行期權產生的費用,條件是行權價格至少等于期權授予日股票的公允市場價格,但折價期權的授予會產生和所屬期間利潤配比的費用,其數額等于行權價格和授予日股票價格的差額。因此,期權的使用在會計方面不會對公司的稅前收益產生影響。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于2004年頒布了IFRS2,以規范“以股份為基礎的支付”(share-basedpayment)的會計處理新問題,該準則規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所有公眾公司必須將股權激勵而產生的費用計入其年度損益報告。
(二)我國的會計處理準則
在我國,證監會于2006年1月4日,在官方網站公布了《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在新的《公司法》、《證券法》實施之際,股權分置改革初見成效之時,出臺《管理辦法》顯示了股市監管層推進股市市場化的良苦專心。緊隨其后,財政部于2006年2月了《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股份支付》。這種政策層、監管層相互和諧的運作和布置,說明了會計準則的制定在內容和形式上應適應經濟和企業的發展。
財政部借鑒《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2號以股份為基礎的支付》和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公告第123號以股份為基礎的支付(修訂)》,該準則對于股票期權費用化、直線攤銷、公允價值計量等新問題進行了規定。比如,對于權益結算支付,應當按照授予職工和提供類似服務的其他方權益性工具的公允價值計量;對于授權后可立即行權的權益結算支付,根據股份支付協議,按其授權日公允價值計入相關成本或費用,同時按照股份面值總額增加實收資本或股本,并按照實際行權金額和面值總額的差額增加資本公積;對于職工和其他方完成了等待期內的服務或達到規定業績條件以后才能行權的權益結算支付,根據股份支付協議,按其授權日公允價值計入長期待攤費用,同時增加資本公積。長期待攤費用應當在等待期內采用直線法攤銷,分期計入相關成本或費用。
毋庸質疑,將股票期權確認為薪酬費用不但能更可靠地衡量酬勞成本和公司利潤,有利于提高會計信息的相關性和真實性,使財務報表更具有信息含量,改進報告盈余的可信度,而且還可以抵銷公司為推高股價而有意操縱利潤的可能性,或減少操縱利潤的數值。
二、股票期權費用化的制度缺陷
股票期權作為一種激勵,是有價值的,也應在企業授予時計入費用。但期權費用化的順利實施必須有相應的制度予以保障,否則就會使這一科學的激勵辦法產生許多負面影響,弱化其激勵功能。就目前的制度設計而言,將股票期權費用化還存在制度方面的缺陷,具體體現為以下幾方面摘要:
(一)股票期權價值計量方法評述
中國財政部于2006年2月了新會計準則,其中首次以《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股份支付》規范了企業以股份為基礎進行支付的業務,其確認和計量的原則也趨同于國際準則,吸收了IFRS2和SFAS123中較為成熟的理念。
1.我國目前不具備采用公允價值法的假設條件。上文已經提到,我國《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股份支付》已經明確了股票期權的費用化處理。該準則中明確規定股票期權價值的計量方法采用“公允價值法”,這種方法同時記錄了股票期權的內在價值和時間價值。然而股票期權不可轉讓,受制于授權條件且存在一個等待期,所以要決定股票期權的公平市價是相當困難的。所以要決定股票期權的公平市價是相當困難的。因此,股票期權的公允價值需要利用期權定價模型進行估計,如常用的Black-Scholes模型,[7由于該模型設置了多達8項的假設,其中,該模型假設,股票價格服從對數正態分布,股票投資回報的波動性在期權有效期中是固定不變的;在期權有效期內,股票無紅利,或者有已知的紅利;存在著一個固定的無風險利率,投資者可以按照無風險利率任意地借入或貸出。此類假設在我國無一能夠滿足。也缺乏相應的市場參照。而我國的資本市場處于非強勢市場,股票價格并不一定能正確反映股票價值,而且非流通股的大量存在,因此在實際中是很難滿足其假設條件,從而無法得到準確的期權價值。
因此,筆者認為,在實際操作中,股票期權如若按“內在價值法(IntrinsicValueBasedMethod)”計價可以做到客觀、真是地反映其內在價值的,因為現行股價和行權價格都是可以確定的。[8相反,若按公允價值法計價,股票期權的價值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種主觀估計。
2.股票期權費用的“直線攤銷”法瑕疵。從本質上講,企業員工獲得期權是因為為企業提供了勞務,由此帶來的薪酬費用應當分攤至員工提供勞務的各年限里。根據配比原則,將此項費用在員工服務期間予以攤銷。但在現實中,假如是不確定的股票期權,由于授權日的行權價不確定,所以授權日不是計量日,不必進行會計處理,但在資產負債表日,應以股價為基礎,估計費用,并記錄期權,以后逐期進行攤銷,直至計量日,才能調整確認預提費用,并將余額在剩下的服務期內攤銷,并在行權后將期權轉為股本。這種方式比較輕易撐握,但由于目前股票市場不十分完善,且當股價變化較大時,會計調整多輕易出差錯,會給操縱利潤者帶來方便。
(二)股票期權費用化的稅務制度新問題
在通常情況下,股票期權運作包括三個階段摘要:授予、行權和轉讓階段。而課稅環節一般發生于這兩個環節摘要:一是在股票轉讓時征稅,二是選擇授權時或行權時征稅;同時,企業授予職工股票期權或職工行使股票期權時,收益視為職工因工作年限和業績所取得的薪酬所得,而在轉讓股票期權時的收益,大都視為資本利得。
國家稅務總局于1998年01月20日的《有關個人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而從雇主取得折扣或補貼收入有關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新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規定摘要:“在中國境內有住所和無住所的個人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因按其受雇期間的表現或業績,從其雇主以不同形式取得的折扣或補貼(指雇員實際支付的股票等有價證券的認購價格低于當期發行價格或市場價格的數額)屬于個人因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在雇員實際認購時按《個人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绷硗?,我國《個人所得稅法》還規定,當前對個人轉讓股票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但《通知》中的“認購股票”并不等同于股票期權,前者是一種行為,而后者則是一個行權的過程,股票期權作為一種選擇權,其收益具有不確定性。由于被授予人在行權和出售股票時都有收益,導致其納稅環節和計稅所得的確定都很復雜,而稅法對此未作任何明確規定。
股權激勵計稅方式范文6
《進一步支持文化企業發展的規定》指出,通過公司制改建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的文化企業,符合條件的可申請上市。鼓勵已上市文化企業通過公開增發、定向增發等再融資方式進行并購和重組。
《兩個規定》將會在很大程度上成為促進文化企業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的重要動力,文化企業的發展有望奏響狂想曲。
文化產業獲政策紅包
《兩個規定》緊密結合文化改革發展的新實踐新要求,對2008年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支持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和文化企業發展的政策文件進行修改調整和補充,明確有關政策再繼續執行五年。主要涉及財政稅收、投資融資、資產管理、土地處置、收入分配、社會保障、人員安置、工商管理等多方面支持政策。
中央文化體制改革和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人接受新華社采訪時表示,《兩個規定》內容主要有以下特點:
一是保留和延續原有優惠政策,確保支持文化改革發展力度不減。對原有文件中給予轉制企業的 財政支持、稅收減免、社保接續、人員分流安置等多方面優惠政策,全部予以保留。特別是保留了對轉制企業免征企業所得稅這一核心政策,讓轉制規范到位的文化企業繼續享受優惠、輕裝上陣,實現早改革、多受益、快發展。
二是落實新任務新要求,調整和增加有關政策規定。明確提出建立黨委和政府監管國有文化資產的管理機構,實行管人管事管資產管導向相統一,強調國有文化企業要健全協調運轉、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完善負責人薪酬管理機制和職工工資形成機制,探索實行特殊管理股試點和股權激勵試點,支持中小文化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發展。
三是增強針對性實效性,進一步提高政策含金量。財政方面明確企業不同類型人員的住房補貼資金解決渠道,強調擴大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規模、加大對文化科技創新的支持,鼓勵政府購買文化服務,引導和促進文化消費等。稅收方面結合“營 改增”將原有營業稅優惠調整為增值稅優惠,繼續對電影、動漫等給予扶持,將有線數字電視增值稅免稅政策重新明確再延長3年,新增對農村有線電視、城市電影放映等增值稅優惠政策。強調落實和完善有利于文化內容創意生產、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經營的稅收優惠政策。土地處置方面進一步明確劃撥土地轉增國有資本的具體程序,完善國有文化企業劃撥用地協議出讓等方式,鼓勵利用劃撥存量土地興辦文化產業。投融資方面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以多種形式投資文化產業,促進文化與金融對接,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鼓勵融資擔保,推動實現融資渠道多元化。社會保障方面進一步完善轉制企業離休人員的醫保政策,支持企業建立補充養老保 險、補充醫療保險,將中央出版單位京外工作人員納入當地社會保障體系。工商管理方面允許投資人以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評估作價出資組建文化企業,取消非貨幣財產作價入股有關比例限制。
為文化產業混合所有制鋪路
文化部相關人士表示,文件中提出的“通過公司制改建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的文化企業,符合條件的可申請上市”的表述,隱含了推進符合條件的文化企業股份制改造,登陸資本市場的目的,為下一步推進混合所有制埋下伏筆。該人士指出,文化事業單位推進混合所有制是一項系統性的工作。開展此項工作的前提是:建立健全國有文化資產管理體制,文化資產的確權、估值、流轉體系的建立,文化企業公司治理結構,財務管理水平的提升等。
文化產業的混合所有制探索有利于提升整體實力和市場競爭力,所以,那些之前尚未完成轉制的企業也就面臨著一個極佳的機遇。在國家政策的鼓勵下,或許會有更多的民間資本關注到這個領域并積極投身于這個行業,與國資實現互利雙贏。但是他認為這個混合至少在目前來說應該是有一定的限制的,針對哪些企業能夠進行混合所有制,哪些企業必須是國有控股的,應該還會出臺更加細化的政策,但是,這個大門已經在漸漸地敞開了。
《兩個規定》充分考慮了轉制文化企業“重創意、輕資產”的實際情況,此類企業在融資過程中面臨著缺乏固定資產抵押,無形資產評估難的困境,而文件中提出的諸如“知識產權質押融資、供應鏈融資、并購融資、訂單融資”等供應鏈融資方式,符合文化企業特別是一大批小微文化企業的資產特性及經營規律, 且近年來文化金融合作的實踐也證明此類方式是緩解轉制文化企業融資難有效途徑;文件中還要求發揮政策性金融的扶持引導作用,借鑒了相關行業的經驗,轉制文 化企業在初入市場過程中不可避免的面臨市場前景不明確,盈利模式不清晰的問題,造成了商業性金融機構進入的階段性壁壘,引入政策性金融機構,通過政策性金 融的扶持,提高轉制企業參與市場的能力,引領商業性金融的跟進,形成完整的扶持轉制企業的金融服務鏈條和科學合理的融資結構。
再看稅收問題?!锻ㄖ愤€進一步提高了政策含金量,強調擴大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規模,將有線數字電視增值稅免稅政策重新明確再延長3年,新增對農村有線電視、城市電影放映等增值稅優惠政策。
對此,文化部專家認為,從稅收的征收角度講,按照簡易計稅的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簡化了稅收征收的手續,提高了企業報稅的效率,更重要的是給企業明確的政策信號,有意識的企業可以從計稅辦法中合理確定項目財務投入、回款進度等,提高企業財務結算效率,強化企業成本效益的意識。
從“鋪攤子”轉為“上檔次”
來自國家統計局的數據顯示,2012年,中國共有文化及相關產業法人單位69.8萬家,文化產業法人單位實現增加值18071億元,同比增長16.5%,比同期GDP現價增速高6.8個百分點;文化產業對當年經濟總量增長的貢獻率為5.5%。
日前,在中國社會科學院文化研究中心、光明日報文化產業研究中心日前聯合的《文化藍皮書:中國文化產業發展報告(2014)》。“一年多來的發展形勢表明,文化產業的進程正在經歷‘換擋’期,即中國文化產業的發展正在從政府主導的啟動階段走向依靠市場內生動力發展的新階段?!敝袊鐣茖W院文化研究中心常務副主任、《文化藍皮書》主編張曉明如是解讀何謂“換擋”。
表面上看,2012年文化產業16.5%的增速較上年有所下降,但張曉明認為,“這仍然是一個比GDP增速超出一倍的發展速度,作為一個新興產業,這個發展速度是比較快的,也是相對合理的,相較前幾年20%以上的增速來說,這個速度對中國文化產業來講是比較合理的速度。”
在文化體制改革和發展辦公室副主任高書生看來,“換擋”即為一種“變革”:“文化產業正面臨三個變革的疊加,一是體制機制的變革;二是生 產方式的根本性變革,10年里,文化生產從原來作坊式的小生產到現在的社會化大生產,乃至數字化、網絡化的生產方式變革;三是國際文化產業業態變化對中國 文化發展帶來的影響。三種因素疊加,不可避免地使文化產業發展面臨新的形勢?!?/p>
《文化藍皮書》認為,2000年十五屆五中全會提出發展文化產業以來,中國文化產業發展不斷通過改革釋放“存量”潛能、促進“增量”產能,從而使文化產業保持在“高擋位”運行狀態。但與此同時,以行政手段配置資源的種種弊端也不斷凸顯。比如強化行業性和區域性壁壘,阻礙了文化資源流動;價格信號 扭曲,導致市場結構不合理,開放度高的部分過度競爭、供大于求,開放不足的部分競爭不足、供不應求等。
“這些問題將會導致文化市場在低水平基礎上迅速從短缺走向過剩,當前有必要將發展的動力從政府轉向市場,將發展的重點轉向轉型升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