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激勵稅務處理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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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激勵稅務處理

股權激勵稅務處理范文1

關鍵詞:股權激勵;會計準則;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稅務處理

文章編號:978-7-5369-4434-3(2012)03-200-02

就我國現狀來看,包括股票期權在內的以股份為基礎的激勵方式推進得比較緩慢。原因為國家對此沒有明確的規定和指引,相應的會計核算也不明確?!渡鲜泄竟蓹嗉罟芾磙k法》的出臺,以及財政部關于股份支付的會計準則的公布,對股權激勵的應用有一定的推動作用。2006年《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股份支付》的頒布使股票期權等股權激勵計劃有了規范的會計處理準則。以此為契機,國內各公司紛紛建立股權激勵機制,截至2006年底,我國共有近50家上市公司了股權激勵方案。要使這一激勵方式得到推廣,相應的稅收規定也應進一步明確。

股權激勵政策稅務處理,主要涉及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兩大稅種。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關于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3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股票期權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6]902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員股票期權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40號),對股票期權所得適用的個人所得稅政策進行了明確。但新舊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尚未明確規定股份支付的內容。

一、從個人所得稅上看

在財稅[2005]35號文件出臺前,對于員工參與股票期權計劃取得所得的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環節和繳納問題,稅法并未明確規定。財稅[2005]35號和國稅函[2006]902號的出臺,滿足了上市企業在這方面的政策需求。

根據財稅[2005]35號文件規定,企業授予員工股票期權時,除另有規定外,一般不作為應稅所得征稅。股票期權在授予時,被授予人有選擇放棄或實施在未來獲得股票的權利,所以其收益具有不確定性。行權時,員工從企業取得股票的實際購買價(施權價)低于購買日公平市場價(指該股票當日的收盤價)的差額,是因員工在企業的表現和業績情況而取得的與任職、受雇有關的所得,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但存在問題是,財稅[2005]35號文件僅是籠統地對企業員工(包括在中國境內有住所和無住所的個人)參與企業股票期權計劃而取得的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而未能把員工細分為普通員工和高管(包括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兩種,應針對兩種人員作出不同時點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由于《證券法》和《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管理規則》的有關規定,公司高管購入本公司股票六個月內,不能賣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且上市公司高管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由于證券市場的波動性,上市公司高管待授予的股份可轉讓時,現時股價低于成本價出現虧本,從而導致無所得而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情形,這有悖于個人所得稅的立法原理。

針對上述不合理之處,把員工細分為普通員工和高管兩種。普通員工轉讓可行權的股票,不受六個月期限的限制,行權后即可在二級市場上賣出,行權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按照財稅[2005]35號文件執行;高管轉讓可行權的股票,受六個月期限的限制,在行權時,暫不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而是推遲六個月后按可轉讓日的公平市場價減去買入價的差額,按“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并于次月七日內繳納入庫。

考慮到上市公司股票的穩定性,員工實施股票期權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如果金額巨大(個人繳納超過100萬元),建議可否采取均衡入庫的原則,平均分為三個月繳納。因為繳納期限太短,員工在可行權日,紛紛拋售手中股票套現及時繳納稅款,導致公司股票非理性下跌,這樣達不到實施股票期權的積極效果。

二、從企業所得稅上看

新舊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尚未明確規定股份支付的內容,即因實施股票期權在會計上計入相關的成本費用尚未明確可否扣除。

(一)在會計處理上,股票期權分為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兩種情形

1.以權益結算的,應當以授予職工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計量

分為三種形式:(1)授予后立即可行權的,應當在授予日按照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計入相關成本或費用,相應增加資本公積。(2)完成等待期內的服務或達到規定業績條件才可行權的,在等待期內的每個資產負債表日,應當以對可行權權益工具數量的最佳估計為基礎,按照權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價值,將當期取得的服務計入相關成本或費用和資本公積。在資產負債表日,后續信息表明可行權權益工具數量與以前估計不同的,應在可行權日調整至實際可行權的權益工具數量。(3)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換取其他方服務的,應當分別處理:第一,其他方服務的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的,應當按照取得日的公允價值,計入相關成本或費用,相應增加所有者權益。第二,不能可靠計量但權益工具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的,應當按照權益工具在服務取得日的公允價值,計入相關成本或費用,相應增加所有者權益。

在行權日,企業根據實際行權的權益工具數量,計算確定應轉入實收資本或股本的金額,將其轉入實收資本或股本。

2.以現金結算的,應當按照企業承擔的以股份或其他權益工具為基礎計算確定的負債的公允價值計量

(1)授予后立即可行權的,應當在授予日以企業承擔負債的公允價值計入相關成本或費用,相應增加負債。(2)完成等待期內的服務或達到規定業績條件以后才可行權的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內的每個資產負債表日,應當以對可行權情況的最佳估計為基礎,按照企業承擔負債的公允價值金額,將當期取得的服務計入成本或費用和相應的負債。在資產負債表日,后續信息表明企業當期承擔債務的公允價值與以前估計不同的,應在可行權日調整至實際可行權水平。企業應當在相關負債結算前的每個資產負債表日以及結算日,對負債的公允價值重新計量,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

(二)在稅務處理上,現在還處于探討階段,尚未明確規定,主要有以下兩種觀點

兩種觀點的共同點是: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其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允許在稅前扣除。不同點在于: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能否在稅前扣除的問題,有兩種不同的說法,一種認為可以,另外一種則提出相反的意見。

觀點1: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管理司劉磊處長在2008年4月8號的《中國稅務報》刊登了《股份支付會計處理與稅務處理的差異》文章提出以下見解:(1)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在稅務處理上,《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尚未明確規定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的內容。從企業所得稅原理上討論,企業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屬于增加資本公積,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確認費用扣除。三種形式都應進行納稅調整。企業以回購股份形式獎勵本企業職工的,也屬于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2)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在稅務處理上,尚未直接規定內容。但根據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此屬于增加應付職工薪酬,即實施條例規定的工資、薪金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允許在稅前扣除。

觀點2:“國內稅法答疑第一人”高金平教授著作《新企業所得稅法與新會計準則差異分析》提到: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

因此,無論是現金結算還是權益結算,凡支付的對象是本單位雇員,均應作為工資薪金支出處理。本期記入成本費用的金額,不得在稅前扣除,需要作納稅調增處理,而實際行權時,視同發放工資薪金,應據實調減應納稅所得。

在企業所得稅方面,根據調查研究,比較贊同觀點2。

三、結束語

綜合地來看,《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解決了股權激勵的一些基礎,對推動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起到了直觀重要的積極作用,但是部分細節、配套政策和相關措施仍然需要進一步完善,因此建議我國政府應對此制定較為優惠、利民的稅收政策,以此推動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方式的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股權激勵稅務處理范文2

關于長期股權投資由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形成的情況,在稅法方面,除了免稅資產重組外,長期股權投資的計稅成本的確定方法如下:以支付的現金、轉讓的非現金資產及所承擔債務或發行權益性證券的公允價值來確定其計稅基礎。而在會計方面,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合并日長期股權投資的入賬價值則是按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權益賬面價值的份額來確定的。如果要說差異,那么長期股權投資初始計量中的暫時性差異則主要是被合并方所有者權益賬面價值的份額與長期股權投資公允價值加上相關稅費后的總額之間的差異。對于這個暫時性差異來說.根據所得稅準則的規定,除了例外的情況,都應當按照未來適用所得稅稅率來計量并且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在稅務處理上,則應按照合并中發生的相關費用金額,調增應納稅所得額;而如果是企業的非貨幣性資產,那么還應計算非貨幣性資產的轉讓所得,且計入應納稅所得額。舉例說明,如下:有甲、乙兩公司,且同為A集團的子公司,在2008年的10月1日,甲公司用原值900萬元,已提折舊50萬元的一幢廠房向乙公司投資入股,取得乙公司8 0 %的股份,廠房與取得股份的公允價值均為9 5 0萬元,同日乙公司所有者權益的賬面價值為1000萬元。合并時發生了律師費、咨詢費等相關費用20萬元,現假設該投資不涉及其他相關稅費,且甲公司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為 2 5 %,因為是同一控制下的長期股權投資,那么在會計上,甲方應進行如下會計處理:

借:固定資產清理-廠房 850萬元

累計折舊 50萬元

貸:固定資產-原值 900萬元

借:長期股權投資-成本 800萬元

資本公積 50萬元

貸:固定資產清理 850萬元

合并中各項費用,則應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管理費用-律師咨詢費 20萬元

貸:銀行存款 20萬元

遞延所得稅資產的會計分錄為: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 42.5萬元

貸: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費用 30萬元

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12.5萬元

在稅務處理方面,因為廠房的轉讓所得為100萬元(950—850),相關費用則為2 0萬元,所以,在申報納稅時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20萬元,調增應交所得稅30萬元。

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因為是合并雙方企業自愿的經濟行為,所以在依據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中,這類投資是按付出的資產、發生或承擔的負債、發行的權益性證券的公允價值及為投資所產生的各項相關費用(審計費、評估費、法律服務費等)之和作為入賬價值。在稅務處理上,對會計上確認的資產轉讓損益應相應的調減應納稅所得額。 二、在長期股權持有期間的核算

關于長期股權持有期間的核算主要有成本法下的長期股權投資的會計核算和權益法下長期股權投資的會計核算兩種。按照相關準則規定,采用成 本法進行核算則應當按照初始投資成本進行計價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現金股利或利潤,都確認為當期投資益。而采用權益法的話,在投資時,若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小于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可辨認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則應按照差額調增長期股權投資的成本,并同時計入營業外收入。

在會計核算基礎上,企業進行長期股權投資與持有的目的不單只是為獲取被投資企業實現的利潤,更重要的是對被投資企業實施控制或施加影響。因此,在企業長期股權持有期間內,能夠對企業的經濟利潤起到一定的調節作用。

在長期股權持有期間,我們要對其成本與收益、股息等進行核算與劃分。其中的核算包括核算股利和投資收益的積累計算法。這就是將所持有長期股權從持有之日起到持有至到期后的利潤與本金和股利與之相應的計算與不同時期累計的收益做比較,正確的判斷出企業自投資起到清算長期股權這一時間段的全部收益。并在最終確定利潤時后,再與至上一次分派股利的年末止應確認的累積清算股利或累積投資收益相減,就可確定出投資企業持有長期股權期間的收益與利潤,為持有長期股權的企業做出明確的判斷,未來季度與年度,是否繼續持有該股權。

在長期股權持有期間,持有企業還需在權益法下長期股權投資持有期間的納稅進行調整。在企業長時間持有股權,不準備出售時,投資企業即被看成是被投資方的股東,按照所持有的股份比例享有一定的權限。在會計上,權益法在處理長期股權投資時要按照最初的投資成本計價,在整個長期持有該股權的期間里根據投資企業享有被投資方所有者權益份額的變動對投資的賬面價值進行調整的方法被投資企業當年實現凈利潤,投資企業應按持股比例計算享有的份額,增加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損益調整),并確認為當期投資收益;如發生虧損時則相反。投資企業在會計年度末按應享有的或應分擔的被投資企業當年實現的凈利潤或發生的凈虧損的份額確認的投資收益或損失,并以此來進行納稅調整與管理。

股權激勵稅務處理范文3

關鍵詞:股權投資 稅務處理 差異分析

一、前言

我國的會計制度和稅務制度既相互獨立,又聯系密切。在納稅過程中,企業納稅人,不僅要遵守我國會計準則對企業經營事項進行有效的計量和確認,而且必須按照我國稅法制度要求進行企業所得稅的申報及運算。但是由于會計制度與稅務制度的處理目的及對象都不同,所以企業在股權投資時要了解兩者存在的差異,來達到合理避稅的目的,有效降低企業納稅成本,提高企業經濟效益。

二、在股權投資收益中的差異

(一)股權投資收益確認會計處理

會計制度將股權投資收益分為持有收益與處置收益兩部分。1、短期股權投資收益。短期投資收益僅局限于處置收益。2、長期股權投資收益。長期投資收益主要包括處置收益和股權持有時期的收益。長期股權投資核算方法分為成本核算法和權益核算法。第一,成本核算法。成本核算法主要是投資企業依據被投資企業的實際分配利潤或者現金股利來核算企業股權當期的投資收益。但是投資收益只是被投資企業在獲得投資后所形成的純利潤分配額累計數值,而被投資企業的分配利潤或者現金股利超出了投資后的累計數額部分,將作為投資資本回收來處理。第二,權益核算法。權益核算法主要是投資企業在獲得股權投資之后,將必須分擔的被投資企業年度達到的純利潤或者形成的純虧損額作為企業當期的投資損益,并依據當期投資的損益情況,對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進行調整。投資企業依據被投資企業的分配利潤或者現金股利來核算應有的收益數額并用來沖減企業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

(二)股權投資收益確認稅務處理

稅法制度將股權投資持有收益歸入股權投資核算中,卻將處置收益歸入股權投資損失或者轉讓所得中。由于稅率不同,所以稅法制度將這兩種收益分來處理。在稅法制度中規定,當被投資方對投資企業產生的分配支出額,超過了被投資方的沒有分配利潤及累計盈利剩余數值的公積小于投資企業的股權投資成本,將最為投資資本回收處理。同時將超出投資企業投資成本的部分將作為投資企業股權轉讓的所得收益。

(三)會計與稅務處理的差異點

1、會計制度將短期的股權投資收益局限于轉讓收益或者損失收益上,而稅法卻將轉讓收益和持有收益區分開來,企業投資所得收益的確認時間是在投資方會計分配利潤的時候,并不是投資方實際獲得股息的時候。2、兩者在再用成本核算法計算企業長期的股權投資收益時沒有明顯差異,但是在采用權益核算法的時候卻存在一定的區別。會計制度上規定在企業會計的年度末,要依據應該享有的被投資方當年達到的利潤的份額來明確企業當年的投資收益。而稅法制度中卻規定被投資方在做會計利潤分配的時候可明確股權投資損益,但是卻不能把被投資方的虧損認為是企業股權投資的損益。

三、在股權投資差額中的差異

(一)股權投資差額會計處理

在我國的會計制度上明確規定,在使用權益核算法來計算企業長期股權投資收益的時候,投資方的投資成本和應該享有被投資方所得權益份額中的差額被認為是股權投資的差額,同時企業股權投資產生的差額將按照投資原則進行分期處理,并將其歸入股權投資損益中。

(二)股權投資差額稅務處理

我國稅法制度上規定企業納稅人在實行對外股權投資所用成本不能折舊或者攤銷,也不能將其歸入企業股權投資當期所用金額直接扣除,但是企業的資產在轉讓或者處置的時候,企業可以從獲取的財產中扣除,并運算出企業財產轉讓后所得收益或者損失收益。

(三)會計與稅務處理的差異點

1、會計制度上規定,被投資方分配出來的股票股利,投資方不能作為會計賬務來處理,但是要標注企業股權投資添加的股數,以此來表明企業股份存在的變化。而稅法制度上規定,企業獲取股票,要按照企業股票的票面價值來明確企業的投資所得收益,導致投資方在獲取股票股利的時候,必須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2、會計制度上規定,短期股權投資與長期股權投資必須定期的累計股權的減值預備金額,并將其歸入企業當期股權投資損失收益中。稅法制度上規定,企業納稅人必須按照成本準則來確定企業股權投資成本,在運算企業應該繳納的所得金額的時候,短期股權投資減值預備金額、長期股權投資減值預備金額不能在納稅前扣除。

四、在部分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中差異

(一)部分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會計處理

會計制度上明確規定,企業如果以非貨幣性資產來進行股權投資,就必須按照非貨幣換出的股權資產賬面的價值再加上企業應該支付一系列稅費來作為企業初始的股權投資成本。如果存在補價的情況,就必須按照有關規定來明確企業以非貨幣資產換入的股權投資形成的初始的股權投資成本,即企業在獲取補價的時候,必須按照非貨幣換出的股權資產賬面的價值再加上企業應該明確的所得收益及其應該支付的一系列稅費再扣除補價后剩余的金額,就是企業的初始股權投資成本。企業在支付補價的時候,必須按照非貨幣換出的股權資產賬面的價值再加上企業應該支付一系列稅費及補價,就可明確企業初始股權的投資成本。

(二)部分非貨幣性資產投資稅法處理

稅法制度上規定,企業如果部分非貨幣性資產來實現股權投資,主要有股份企業的法人代表以部分非貨幣性資產形式來向股份方采購股票時候,企業應該在股權投資交易過程中,將股權資產分解為非貨幣性資產及投資項目所得稅來處理,并按照相關規定來明確資產股權轉讓所得收益或者損失收益。

(三)會計與稅務處理的差異點

1、會計處理與稅法處理的差異點主要體現在股權投資成本計算中,會計股權投資成本計算主要以股權的賬面價值為主,而稅法股權投資成本計算主要以股權的公允價值為主。2、稅法制度規定企業在股權投資交易過程中,必須通過計算來明確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收益或者損失收益,而會計制度上只是在獲得補價的時侯才會明確企業收益或者損益。

五、在計稅成本及賬面價值調整中的差異

會計制度明確規定,短期股權投資產生的現金股利應該在實際獲得的時候,用來沖減股權投資產生的賬面價值,但是對于已經記錄在應收股利上的現金股利要扣除。在長期股權投資中核算中分為成本核算法和權益核算法。

(一)權益核算法

企業應該在獲取股權投資的時候,嚴格按照應該享有或者應當分擔被投資方當年達到的純利潤或者純虧損金額來調整企業股權投資形成的賬面價值。企業應該按照被投資方分配的利潤或者現金股利來核算企業應該獲得的部分收益,以減少股權投資形成的賬面價值。企業在明確被投資方出現的純虧損金額的時候,企業應該將股權投資形成的賬面價值減值數值限制為零。被投資方各個時期達到的純利潤,投資方應該將其計算在收益平分額超出沒有明確的虧損分配額后,按照超出沒有明確的虧損分配金額,來恢復股權投資形成的賬面價值。

(二)成本核算法

除了增加股權投資,將分配獲得的現金股利或者利潤轉變為投資或者收回投資之外,長期的股權投資形成的賬面價值應該保持不變。企業取得被投資方分配利潤或者現金股利超出被投資方能接受投資后所形成純利潤分配金額,可以作為企業收回初始股權的投資成本,用以沖減股權投資形成的賬面價值。稅法制度規定,被投資方對投資企業分配的支付金額,如果超出被投資方累計沒有分配利潤及累計剩余的公積卻小于投資企業股權的投資成本,就可以將其歸入投資回收中,用以沖減股權的投資成本。成本核算法在股權投資形成的賬面價值及計稅成本形似,所以稅法明確規定企業納稅人在核算投資成本的時候,必須采取成本核算的方法。

參考文獻:

[1]史成澤.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與稅務處理差異分析[J]財會通訊,2010(04):78—79.

股權激勵稅務處理范文4

【關鍵詞】 股權激勵; 會計處理; 稅務處理

一、關于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所得稅會計處理的有關規定及分析

財政部在2006年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股份支付》,對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會計處理問題進行了規范。實施股權激勵的上市公司從2006年后都按照第11號準則進行了會計處理。但是,對于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國家稅務總局一直沒有明確的規定。實際上,缺少對上市公司股權激勵企業所得稅會計處理的明確規定,上市公司對于股權激勵的會計處理是不完整的。由于稅收政策上對于股權激勵的處理規定一直不明確,上市公司對于股權激勵無法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的原則進行所得稅會計處理,從而影響報表信息披露的準確性。

2012年5月23日,國家稅務總局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我國居民企業實行股權激勵計劃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8號),明確了我國對于上市公司股權激勵企業所得稅的處理原則。該公告規定:上市公司依照《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要求建立職工股權激勵計劃,并按照我國《企業會計準則》的有關規定,在股權激勵計劃授予激勵對象時,按照該股票的公允價格及數量,計算確定作為上市公司相關年度的成本或費用,作為換取激勵對象提供服務的對價。上述企業建立的職工股權激勵計劃,其企業所得稅的處理,按以下規定執行:

1.對股權激勵計劃實行后立即可以行權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據實際行權時該股票的公允價格與激勵對象實際行權支付價格的差額和數量,計算確定作為當年上市公司工資薪金支出,依照稅法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2.對股權激勵計劃實行后,需待一定服務年限或者達到規定業績條件(以下簡稱等待期)方可行權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內會計上計算確認的相關成本費用,不得在對應年度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扣除。在股權激勵計劃可行權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據該股票實際行權時的公允價格與當年激勵對象實際行權支付價格的差額及數量,計算確定作為當年上市公司工資薪金支出,依照稅法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3.本條所指股票實際行權時的公允價格,以實際行權日該股票的收盤價格確定。

對照國家稅務總局第18號公告和《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股份支付》的有關規定,可以看出,稅法和會計對于股權激勵的處理存在著明顯的差異: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股份支付》的規定:除了立即可行權的股份支付外,無論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還是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企業在授予日均不做會計處理。企業應當在等待期內的每個資產負債表日,將取得職工或其他方提供的服務計入成本費用,同時確認所有者權益或負債。對于附有市場條件的股份支付,只要職工滿足了其他所有非市場條件,企業就應當確認已經取得的服務。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第18號公告的規定,對于股權激勵,在稅收處理上,上市公司等待期內會計上計算確認的相關成本費用,在當期不能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進行扣除。實施股權激勵的企業,只有在股權激勵計劃可行權后,按照該股票實際行權時的公允價格(一般是實際行權日該股票收盤價)與當年激勵對象實際行權支付價格的差額及數量,計算確定作為當年上市公司工資薪金支出,依照稅法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對于股權激勵的所得稅會計處理問題,財政部在《企業會計準則講解(2010)》中規定:“與股份支付相關的支出在按照會計準則規定確認為成本時,其相關的所得稅影響應區別于稅法的規定進行處理。如果稅法規定與股份支付相關的支出不允許稅前扣除,則不形成暫時性差異;如果稅法規定與股份支付相關的支出允許稅前扣除,在按照會計準則規定確認成本費用的期間,企業應當根據會計期末取得的信息估計可稅前扣除的金額計算確定其計稅基礎及由此產生的暫時性差異,符合確認條件的情況下應當確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其中預計未來期間可稅前扣除的金額超過按照會計準則規定確認的與股份支付相關的成本費用,超過部分的所得稅影響應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p>

《企業會計準則講解(2010)》在國家稅務總局第18號公告之前出版,當時對于股權激勵的企業所得稅處理還不明確。目前,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第18號公告的規定,稅法上允許企業扣除與股份支付相關的成本費用。因此,在所得稅會計上,企業應按規定進行遞延所得稅的處理。但是,《企業會計準則講解(2010)》規定比較原則,其中企業如何根據會計期末取得的信息估計可稅前扣除的金額計算確定其計稅基礎及由此產生的暫時性差異是整個問題的核心。

期權的價值=時間價值(Time Value)+內在價值(Intrinsic Value)

企業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股份支付》規定,在等待期內每個資產負債表日確認為成本費用的金額是根據期權的價值來計算的(對于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是根據授予日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計算,并不確認后續公允價值的變動。對于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應當按照每個資產負債表日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計量),其中既包括時間價值也包括內在價值。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18號公告的規定,最終企業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費用只是該股票實際行權時的公允價格(一般是實際行權日該股票收盤價)與當年激勵對象實際行權支付價格的差額,這部分差額實際上是期權的內在價值。企業所得稅上只允許扣除期權的內在價值,不允許扣除期權的時間價值。因此,時間價值不形成暫時性差異,不需要進行所得稅會計處理。而內在價值的變動則形成暫時性差異,需要我們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的原則進行所得稅會計處理。

二、案例解析

下面,通過一個具體的案例說明股權激勵的會計和稅法處理的差異。

案例:海天公司為我國A股上市公司。該公司在兩個年度內分別給兩位公司高管實施了兩項股票期權激勵計劃,截至20×4年12月31日,該公司股權激勵的具體內容如表1所示。

海天公司的股票在20×3年12月31日的價格為12.5元/股,在20×4年12月31日的價格為12元/股。

海天公司20×3年每股收益(EPS)年增長率為4.5%,20×4年為4.1%,20×5年為4.2%。

海天公司授予甲、乙兩人的股票期權的行權條件如下:

A:如果公司的每股收益(EPS)年增長率不低于4%且甲仍在海天公司工作,該股票期權才可以行權。

B:只有當海天公司的股票價格超過13.5元/股且乙仍在海天公司工作,該股票期權才可以行權。

截至20×4年12月31日,甲、乙兩人都未離開海天公司。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分別討論20×3、20×4年度海天公司股權激勵的所得稅會計處理。

案例分析:

該案例的股票期權激勵是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分別在20×3和20×4兩個年度分析該股權激勵的會計和稅務處理。

20×3年度: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股份支付》的規定,對于企業應當在等待期內的每個資產負債表日,將取得職工或其他方提供的服務計入成本費用,同時確認所有者權益。授予甲的股票期權激勵計劃中,規定的行權條件為每股收益(EPS)年增長率不低于4%且甲仍在海天公司工作,該條件為非市場條件。通過案例提供的信息來看,海天公司20×3年每股收益(EPS)年增長率為4.5%,該非市場條件得到滿足,應在會計上確認費用,并做如下會計處理:

借:管理費用 (20 000×5×1/2) 50 000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50 000

會計上根據股權授予日公允價值在當期確認為管理費用的金額既包括期權的時間價值也包括期權的內在價值。而稅收上,只允許扣除期權的內在價值。因此,在所得稅會計處理上,要確認20×3年12月31日該期權的內在價值,并進行遞延所得稅處理。

遞延所得稅資產的確認:

股票的公允價值(20 000×12.5×1/2) 125 000元

股票期權行權價格(20 000×4.5×1/2) 45 000元

內在價值 80 000元

企業所得稅稅率 25%

遞延所得稅資產 20 000元

20×3年度,海天公司根據會計準則規定在當期確認的成本費用為50 000元,但預計未來期間可稅前扣除的金額為80 000元,超過了該公司當期確認的成本費用。根據《企業會計準則講解(2010)》的規定,超過部分的所得稅影響應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因此,具體的所得稅會計處理如下: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 20 000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80 000-50 000) ×25%] 7 500

所得稅費用 (20 000-7 500) 12 500

20×4年度:

對于乙而言,海天公司20×4年授予其股票期權中規定的行權條件為股票價格要超過13.5元/股且乙仍在海天公司工作,其中股票價格超過13.5元/股為市場條件,繼續在該公司工作為非市場條件。雖然20×4年12月31日,海天公司價格為12元/股,市場條件不滿足。但是,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股份支付》規定,只要職工滿足了其他所有非市場條件,企業就應當確認已經取得的服務。

對于甲個人股票期權:20 000×5-50 000=50 000(元)

對于乙個人股票期權:50 000×6×1/3=100 000(元)

借:管理費用 150 000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150 000

對于遞延所得稅資產的處理方法,基本同上:

股票的公允價值:

甲個人部分 20 000×12 240 000元

乙個人部分 50 000×12×1/3 200 000元

合計 440 000元

股票期權的行權價格:

甲個人部分 20 000×4.5 90 000元

乙個人部分 50 000×6×1/3 100 000元

合計 190 000元

內在價值 250 000元

企業所得稅稅率 25%

金額 62 500元

減去已經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 (20 000元)

應確認的資產所得稅資產 42 500元

同樣,截至20×4年度,海天公司因股權激勵累計確認的成本費用為200 000(50 000+150 000)元。而截至20×4年度,海天公司預計未來期間可稅前扣除的金額為250 000元,超過了該公司股權激勵累計確認的成本費用金額。超過的50 000元中,30 000元已在20×3年度乘以25%的稅率直接進入了所有者權益,剩余的20 000元部分應在20×4年度乘以25%的稅率直接進入所有者權益。具體的所得稅會計處理如下: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 42 500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20 000×25%)

5 000

所得稅費用 (42 500-5 000) 37 500

【參考文獻】

[1]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我國居民企業實行股權激勵計劃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S].2012.

股權激勵稅務處理范文5

股權激勵政策能夠幫助建立、健全公司長效激勵機制,吸引和留住優秀人才,調動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及核心員工的積極性,增強公司管理及核心骨干員工對實現公司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的責任感、使命感,有效地將股東利益、公司利益和優秀人才的個人利益結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關注公司的長遠發展,確保公司發展目標的實現。項目組將根據《公司法》、《證券法》、《管理辦法》、《監管指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對股權激勵計劃進行闡釋,并在充分保障股東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與貢獻對等的原則針對某某公司科技有限公司擬實施的股權激勵計劃提出建議。

一、選擇股權激勵對象

激勵對象也是激勵計劃的受益人,在選擇股權激勵對象時,應考慮激勵效果、企業發展階段、公平公正原則、不可替代原則、未來價值原則等方面。

一般來說,激勵對象包括以下幾類員工:(1)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2)掌握核心技術、工作內容與技術研發相關的員工,例如研發總監、高級工程師、技術負責人等;(3)掌握關鍵運營資源、工作內容與市場相關的員工,例如市場總監、核心項目經理等;(4)掌握重要銷售渠道、擁有大客戶的員工,例如銷售總監、區域負責人等。

《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不超過50人。因此,對于有限責任公司類型的非上市公司而言,如果預計的激勵后股東個人數超過50人,則不適合采用認股類型或者其他需要激勵對象實際持有公司股份的激勵模式;對于股份有限公司類型的非上市公司而言,《公司法》并沒有規定股東人數上限,公司可以在更大范圍內靈活的選擇激勵模式。

【上市公司規定】

1、上市公司股權激勵不包括獨立董事和監事,單獨或合計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亦不得成為激勵對象。

在境內工作的外籍員工任職上市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或者核心業務人員的,可以成為激勵對象。

2、下列人員也不得成為激勵對象:

(一)最近12個月內被證券交易所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二)最近12個月內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三)最近12個月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處罰或者采取市場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情形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參與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

(六)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3、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實行股權激勵:

(一)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二)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報告內部控制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三)上市后最近36個月內出現過未按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公開承諾進行利潤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實行股權激勵的;

(五)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二、股權激勵標的來源及購股資金來源

對于非上市公司而言,由于無法在公開市場發行股票,所以無法采用增發股票或二級市場購買股票的方式解決股權激勵標的的來源問題,但可以采用以下幾種方式:期權池預留、股東出讓股份、增資擴股、股份回購。

【期權池預留】是指公司在融資前為未來吸引高級人才而預留的一部分股份,用于激勵員工(包括高管、骨干、普通員工),是初創企業為解決股權激勵來源普遍采取的形式。

【股東出讓股份】是指由原股東出讓部分股權作為股權激勵標的的來源。這主要涉及股東是否有轉讓意愿,以及能否經過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其他股東能否放棄優先購買權。

【增資擴股】是指公司召開股東會,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后,采用增資擴股的方式進行股權激勵。行權后,公司的注冊資本將適當提高。

【股份回購】公司只有在以下四種情況下才可回購本公司股票:(1)減少公司注冊資本;(2)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3)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4)股東因對股東大會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回購其股份的。

對于非上市公司而言,激勵對象的購股資金來源也不受法律規定的限制,購股資金來源更加多樣化,主要包括:激勵對象自籌資金、公司或股東借款或擔保、設立激勵基金。

三、股權激勵額度及股權激勵標的價格

(一)股權激勵額度

股權激勵額度包括激勵總額度和個人額度。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總額度的設定不受法律強制性規定的限制,在設計股權激勵總額度時可考量激勵對象的范圍和人數、企業的整體薪酬規劃、企業控制權及資本戰略、企業的規模與凈資產、企業的業績目標。

在為公司設計單個激勵對象的激勵額度時需要考量兼顧公平和效率、激勵對象的薪酬水平、激勵對象的不可替代性、激勵對象的職位、激勵對象的業績表現、激勵對象的工作年限、競爭企業的授予數量等因素。

(二)股權激勵標的價格

激勵標的的價格是指激勵對象為了獲得激勵標的而需要支付的對價。對于激勵對象來說,激勵標的的價格越低對其越有利。但是,激勵標的的價格過低會有損股東利益。因此,在確定激勵標的的價格時,既要考慮激勵對象的承受能力,也要考慮到保護現有股東的合法權益。對于非上市公司而言,由于沒有相應的股票價格作為基礎,激勵價格確定難度要大一些,實踐中一般通過以下幾種方法確定激勵標的的價格:凈資產評估定價法、模擬股票上市定價法、綜合定價法。

【凈資產評估定價法】凈資產評估定價法是確定股權激勵價格最簡單的方法。先對公司的各項資產進行評估,得出各項資產的公允市場價值及總資產價值,然后用總資產價值減去各類負債的公允市場價值總和,算出公司的凈資產,用凈資產除以總股數就得到公司的股份價格。

【模擬股票上市定價法】模擬股票上市定價法又稱市盈率定價法,是指模擬上市公司上市時的定價方法,把市盈率和預測的每股收益相乘,得出該公司股份價格;用此種方法,需要先計算出公司的總收益,設置總股數,得出每股收益,市盈率可以參考同類上市公司上市時的市盈率。

【綜合定價法】綜合定價法是指綜合考慮公司的銷售收入、凈利潤和凈資產,或者綜合考慮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價值,按照不同的權重計算出公司的總價值,然后設定公司的總股數,用總資產除以總股數就是每股的價格。

【上市公司規定】

上市公司可以同時實行多期股權激勵計劃。同時實行多期股權激勵計劃的,各期激勵計劃設立的公司業績指標應當保持可比性,后期激勵計劃的公司業績指標低于前期激勵計劃的,上市公司應當充分說明其原因與合理性。

上市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內的股權激勵計劃所涉及的標的股票總數累計不得超過公司股本總額的10%。非經股東大會特別決議批準,任何一名激勵對象通過全部在有效期內的股權激勵計劃獲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計不得超過公司股本總額的1%。

本條第二款所稱股本總額是指股東大會批準最近一次股權激勵計劃時公司已發行的股本總額。

四、激勵模式

(一)持股方式

目前,企業股權激勵計劃的員工持股方式主要分為兩種:員工直接持股、持股平臺間接持股。其中,持股平臺間接持股又以通過公司間接持股和通過合伙企業間接持股為主要形式,此外還有通過私募股權基金和資產管理計劃認購公司股票。

1、員工直接持股

優點:

第一,激勵效應明顯;

第二,稅負較低;

第三,享受分紅個稅優惠;

缺點:

第一、對員工長期持股約束不足;

第二、股東增減變動容易導致工商登記的頻繁變動以及股東眾多導致的議決程序的低效。

2、持股平臺間接持股

優點:

第一、維持目標公司股東的相對穩定和股東會決策的相對高效;

第二、相對于員工個人持股,更容易將員工與企業的利益捆綁在一起。在上市之前還可規避因員工流動對公司層面的股權結構進行調整。

缺點:

第一,通過公司間接持股稅負較高,合伙企業間接持股相較公司間接持股來說稅負較低;

第二、國內合伙企業關于稅收政策的相關法律法規仍不健全,可能面臨政策規范的風險;

第三,員工個人不能直接轉讓公司股權,只能轉讓其在持股平臺的份額。

(二)激勵方式

對于公司而言,激勵方式可選干股、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權、員工持股計劃、虛擬股權等。

1、干股

干股是指以一個有效的贈股協議為前提,員工不必實際出資就能占有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企業股東無償贈予股份,被贈與者享有分紅權,按照協議獲得相應的分紅,但不擁有股東的資格,不具有對公司的實際控制權,干股協議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分紅協議。

2、限制性股票

限制性股票指公司按照預先確定的條件授予激勵對象一定數量的本公司股票,激勵對象只有在工作年限或業績目標符合股權激勵計劃規定條件的,才可出售限制性股票并從中獲益。

優點:

第一、沒有等待期,在實行股權激勵計劃時,激勵對象即獲得股權,具有較好的激勵效果;

第二、公司會設定一定期限的股票鎖定期,同時也會對解鎖條件作出安排,通常是公司業績考核要求及個人考核要求,能夠起到較好的激勵效果;

第三、如果直接持股是通過定向發行的方式完成,激勵對象以較低的價格獲取公司的股權,公司可使用的資金增加。

缺點:對于激勵對象來說,即期投入資金,有一定的資金壓力。

3、股票期權

股票期權是指企業授予激勵對象(如管理人員、技術骨干)購買本公司股份的選擇權,具有這種選擇權的人,可以在未來條件成熟時以事先約定好的價格(行權價)購買公司一定數量的股份(此過程稱為行權),也可以放棄購買股份的權利,但股份期權本身不能轉讓。

優點:

第一、對激勵對象來說,股票期權模式的資金沉淀成本較小,風險幾乎為零。一旦行權時股價下跌,個人可以放棄行權,損失很?。欢坏┥蠞q,因為行權價格是預先確定的,因此獲利空間較大。

第二,對公司來說,沒有任何現金支出,不影響公司的現金流狀況,從而有利于降低激勵成本,同時能使激勵對象,即上市公司的管理層,與公司利益實現高度一致性,將二者緊緊聯系起來。

缺點:股票期權期限普遍長,未來的不確定性很多。當市場出現難以預期的波動使得激勵對象難以對自己的股份收益作出準確的預期時,激勵效果下降

5、虛擬股權

公司授予被激勵對象一定數額的虛擬股份,被激勵對象不需出資而可以享受公司價值的增長,利益的獲得需要公司支付。被激勵者沒有虛擬股票的表決權、轉讓權和繼承權,只有分紅權(即獲得與虛擬股權收益金額相等的激勵基金)。

虛擬股權實質上為一種現金獎勵政策,且分紅額度與企業效益息息相關。由于該方式操作簡便,員工較容易理解,且無須自主支付資金,較易接受;但因虛擬股權激勵方式主要以分紅為激勵手段,所以對于公司的現金支付壓力較大,且相對于其他激勵方式而言,激勵力度相對較小。

6、業績股份

業績股份是指企業在年初確定一個科學合理的業績目標,如果激勵對象在年末時達到預定的目標,則公司授予其一定數量的股份,或者提取一定的獎勵基金購買公司的股份;如果未能通過業績考核或出現有損公司的行為、非正常離任等情況,則未兌現的部分業績股份將被取消。

(三)股權激勵約束條件

股權激勵的約束條件分為兩類,一類是對公司業績考核,另一類是對激勵對象個人績效考核。對公司業績的考核主要為財務指標,如企業凈資產增長率、凈利潤增長率、主營業務收入增長率、凈資產收益率等,企業可以選擇其中幾項為考核條件。激勵對象績效考核是指公司對激勵對象的行為和業績進行評估,以確定其是否滿足授予或行權條件。非上市公司可自由確定激勵對象個人績效指標。

五、確定激勵計劃時間安排在確定股權激勵計劃時間安排時,既要考慮股權激勵能夠達到企業長期激勵的目的,又要確保員工的激勵回報。通常,股權激勵計劃中會涉及以下時間點:股權激勵計劃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行權期、禁售期等。

【有效期】股權激勵的有效期是指從股權激勵計劃生效到最后一批激勵標的的股份行權或解鎖完畢的整個期間。設計股權激勵計劃的有效期需要考慮企業戰略的階段性、激勵對象勞動合同的有效期。

【授權日】股權激勵計劃的授權日是指激勵對象實際獲得授權(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虛擬股票)的日期,是股權激勵計劃的實施方履行激勵計劃的時點。在決定股權激勵計劃的等待期、行權期、失效期時,一般是以授權日為起算點,而不是以生效日為起算點。

【等待期】股權激勵計劃的等待期是指激勵對象獲得股權激勵標的之后,需要等待一段時間,達到一系列事前約定的約束條件,才可以實際獲得對激勵股份或者激勵標的的完全處分權。股權激勵的等待期三種設計方法:一次性等待期限、分次等待期限、業績等待期。

【行權期】行權期是指股權激勵計劃的等待期滿次日起至有效期滿當日止可以行權的期間,非上市公司行權期的確定不受法律的限制,公司可以結合實際情況確定行權期。

【限售期】股權激勵計劃的限售期是指激勵對象在行權后,必須在一定時期內持有該激勵標的,不得轉讓、出售。限售期主要是為了防止激勵對象以損害公司利益為代價,拋售激勵標的的短期套利行為。

六、股權激勵的會計處理及相關稅務合規問題

1、會計處理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股份支付》的規定,股權激勵如滿足股份支付的條件,一般需要做股份支付的會計處理,影響到公司的盈利指標。對于權益結算的涉及職工的股份支付,應當按照授予日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計入費用和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不確認其后續公允價值變動;對于現金結算的涉及職工的股份支付,應當按照每個資產負債表日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重新計量,確定成本費用和應付職工薪酬。

2、稅務合規問題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規定,對符合條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實行遞延納稅政策。

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員工的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符合規定條件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可實行遞延納稅政策,即員工在取得股權激勵時可暫不納稅,遞延至轉讓該股權時納稅;股權轉讓時,按照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稅費后的差額,適用“財產轉讓所得”項目,按照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股權轉讓時,股票(權)期權取得成本按行權價確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實際出資額確定,股權獎勵取得成本為零。

對于間接持股方式的股權激勵稅務處理目前并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在實踐中通常被認定為不符合101號文稅收遞延的條件。

七、對某某公司目前股權激勵的建議

1、持股方式

從公司目前的情況來看,建議公司采取持股平臺間接持股的方式,具體為通過合伙企業間接持股實行股權激勵,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成立一個或多個持股平臺。理由如下:

第一、相比持股平臺間接持股來說,員工直接持股需要通過定向發行的方式完成,融資金額較小,成本費用較高;

第二、由于股權激勵費用需要計入管理費用,因此要考慮股權激勵費用攤銷時對公司業績及估值的影響,盡量避免因股權激勵費用攤銷過大而導致業績波動較大;

第三、股票期權激勵會帶來公司股本大小和股本結構的不確定性,如未行權完畢,將來IPO時可能會導致股權不清晰或存在糾紛;同時由于公司的股權價值不確定造成期權激勵計劃的成本不容易確定,從而導致公司在A股上市前的經營業績不易確定;

第四、考慮公司在資本市場的未來長遠利益即IPO計,持股平臺間接持股可以維持目標公司股東的相對穩定和股東大會決策的相對高效,同時在上市之前還可規避因員工流動對公司層面的股權結構進行調整。

2、激勵方式

建議公司采取限制性股票的激勵方式:

限制性股票員工可以間接方式成為公司的股東,與公司利益保持一致;公司設定一定期限的股票鎖定期,并對解鎖條件作出安排(通常是公司業績考核要求及個人考核要求),能夠起到較好的激勵效果。

3、運作模式

第一,公司員工與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共同出資組成有限合伙企業,該合伙企業通常由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擔任普通合伙人,被激勵的員工為有限合伙人。這樣安排可以保證創始人的決策權,同時被激勵對象主要關注企業的成長及分紅收益,對公司的管理權并不看重;

股權激勵稅務處理范文6

近年來,有關個人投資所得的納稅爭議也越來越多,對非現金資產出資、合并分立股權變動、非現金資產交換等特殊業務,個人應如何納稅?

一個簡單的判斷標準是:是否取得了現金或現金資產。

例如,合并、分立等改組行為,個人只是改變了持股方式,并未轉讓,就不應征稅;如果以非現金資產交換其他非現金資產,應該將納稅環節遞延;如果個人投資者以非現金資產交換方式換取其他資產,或者個人投資者用非現金資產參與上市公司增發,則應該完稅。

我們從一個完整的持股周期,即投資環節、持有期間、股權處置三個環節,來看每階段對應的稅務問題。

轉股不繳稅,轉財產征稅20%

提示:投資環節,先確定投資成本的現金價值

以現金、債務、股權、知識產權入股,還是接受贈與、繼承獲得某公司的股權?不同的“入股”形式,將決定稅的成本。

投資環節最核心的問題是確定投資成本,這是未來計算股權轉讓所得的關鍵。

Q&A投資成本的八種認定形式

Q1.個人以現金資產、承擔債務方式支付對價取得的股權怎么認定?

A:按照支付的現金、承擔債務的金額、繳納的相關稅費(主要是印花稅、交易手續費)確定投資成本,發生中介費用的,如能取得合法的憑據也應計入投資成本。

Q2.以非現金資產對外投資取得的股權是否視同轉讓財產計征個人所得稅?

A:目前,個人在二級市場轉讓上市公司股票免征個人所得稅,但個人以財產(含股權)參與上市公司增發,視同轉讓財產計征個人所得稅。該項所得只有在未來轉讓上市公司股票時才能實現,要求納稅人在投資環節另籌資金納稅不切實際,建議稅款繳納的時間宜安排在上市公司股票流通環節,個人所得稅由證券公司負責代扣代繳。部分轉讓股票時,允許扣除的成本按照轉讓股票數量與持股數比例對投資成本分配確定。

Q3.以非現金資產交換方式取得的股權,是否視同轉讓財產?

A:非現金資產交換與非現金資產投資有著本質的區別!如果對非現金資產交換不征稅,持股人能通過換股方式取得現金。因此,應分解為轉讓財產,購買股權兩項業務進行稅務處理。

例如,A想要轉讓股份給B,可以讓B出資先成立一家公司,然后兩方換股,視為投資,從而避稅。

Q4.接受捐贈的股權,是否按“其他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A:是的。但有兩個例外。

如果個人將股權捐贈給父母、子女、配偶、兄弟、姐妹、孫子女、外孫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捐贈給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或者股權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股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對受贈方接受捐贈所得不應征收個人所得稅。

另外,政策規定,股權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東通過對價方式向流通股股東支付的股份、現金等收入,暫免征收流通股股東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Q5.以股權激勵方式取得的股權,如何計征個人所得稅?

A:要交稅。職工個人取得的股權應按公允價值作為計稅成本。

但也有例外,“科技機構、高等學校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本單位在編正式科技人員個人獎勵,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但如果獲獎人轉讓股權、出資比例,對其所得按“財產轉讓所得”應稅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需要說明的是,有些企業允許職工個人(主要是企業高級管理人員)以優惠價格對公司增資,其優惠價與公允價之間的差額與任職受雇有關,應首先按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然后按照公允價值確定投資成本。目前稅法對此規定不甚明確。比如:許多企業上市前,同股不同價――高管以每股1元認購,而戰略投資者往往以數倍的價格才能買到。

Q6.公司合并、分立時取得的股權,交稅嗎?

A:公司合并,個人股權繼續持有,不應對此征稅,個人取得新股(合并方的股權)成本按照放棄舊股(被合并方的股權)替代,待將來轉讓合并方股權時按財產轉讓所得征稅。與公司合并一樣,個人股權繼續持有,不應對此征稅。

Q7.送轉股投資成本如何確定?

A:有明確規定,有限公司、股份公司用留存收益和除資本溢價(股本溢價)之外的資本公積轉增個人股本,視同“先分配,再投資”,需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因此應相應追加投資成本。對資本溢價(股本溢價)轉增個人股本,不得追加投資成本處理。

Q8.股權受讓價格中包括目標公司留存收益的,投資成本如何確定?

A:股權受讓價格中包括目標公司留存收益的,投資成本按照實際支付的股權受讓價格確定,不應扣除留存收益。

境內、境外上市,兩套原則

提示:持股期間,主要是各種形式的紅利、股息是否要繳稅

稅法規定,個人投資者從公司制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稅率20%,稅款由支付所得的單位代扣代繳。

但是,現在的股息、紅利收益,是有折扣的――“從2005年6月13日起,對個人投資者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減按50%計入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依照現行稅法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需要注意的是,這只針對境內上市公司而言。

Q9.個人投資者在股權持有期間取得的股息、紅利如何計征個人所得稅?

A:個人投資者從境外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境外已納個人所得稅可以按照稅法規定的辦法予以抵免。

上述政策只適用于我國境內有住所的個人。如果是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對持有B股或海外股的外籍個人,從發行該B股或海外股的中國境內企業所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Q10.股息所得扣繳義務發生時間應當是宣告分配時還是實際支付時?

A:扣繳義務人將屬于納稅義務人應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收入,通過扣繳義務人的往來會計科目分配到個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權隨時提取,在這種情況下,扣繳義務人將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分配到個人名下時,即應認為所得的支付,應按稅收法規規定及時代扣代繳個人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Q11.個人投資者受讓股權后取得的股息紅利,應當沖減投資成本還是按股息、紅利所得征稅?

A:由于股息、紅利所得實現的時間以宣告分配為標志,因此,個人投資者從被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無論是投資前實現的,還是投資后實現的,都應當按照股息、紅利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投資成本仍然是按照取得股權實際支付的對價確定(不得扣除留存收益)。

由此可見,如果股權受讓價格中包括目標公司留存收益,只能遞延到個人將受讓的股權再次轉讓時才能在稅前扣除。納稅人解決這個問題的唯一方法是在受讓股權時,事先安排“先分配,再收購”。無論轉讓方、受讓方是居民企業、非居民企業,還是我國居民個人、外籍個人,這種稅務安排對雙方都是有利的。

Q12.保留盈余不分配,是否可以對個人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

A:股息分配是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權限,稅務機關對此不作干涉。公司制企業分配股息,雖然可以多征個人所得稅,但如果企業采取內部融資方式保留盈余不分配,將企業資金用于滾動發展,公司發展了,則企業對國家貢獻的稅收(包括流轉稅、企業所得稅等)將更多。稅法“鼓勵企業不分配”。

為避免“公款私用”,稅務機關加強了對個人投資者將本人及家庭成員的消費性支出以費用報銷方式加大企業成本,或者投資者本人或家庭成員向公司借款不歸還等方式逃避稅款行為的監管。如果個人股東或家庭成員向公司借款到納稅年度末(指超過一年)不歸還,又不用于本企業經營的,視同分配,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征稅。

Q13.上市公司發放股票股利如何扣繳個人所得稅?

稅款按面值計算。

公式如下:應納稅額=送股數×股票面值1元×50%×20%=流通股自然人股東股數×10%

在未派發現金股利的情況下,自然人股東的個人所得稅是無法代扣的,應當在送股的同時,派發少量的現金股利。

提示:股權處置的稅務問題最為復雜,避稅途徑也最多

條件越苛刻,避稅空間越大

依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我國居民轉讓個人持有的境內外股權,以及外籍人員轉讓境內股權,均應當按照財產轉讓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根據收入來源地判定原則,外籍人員轉讓境外的股權,不征個人所得稅。

Q14.外籍人員間接轉讓我國境內股權是否計征個人所得稅?

A:目前稅法尚不要求征稅。

對這類避稅行為,應當參照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明確規定,境外投資方(實際控制方)通過濫用組織形式等安排間接轉讓中國居民企業股權,且不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規避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的,主管稅務機關層報稅務總局審核后可以按照經濟實質對該股權轉讓交易重新定性,否定被用做稅收安排的境外控股公司的存在。

Q15.個人轉讓股權納稅何時發生?

A:以股東變更是否實現為參考。

法律規定,“股權轉讓合同履行完畢、股權已作變更登記,且所得已經實現的,轉讓人取得的股權轉讓收入應當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轉讓行為結束后,當事人雙方簽訂并執行解除原股權轉讓合同、退回股權的協議,是另一次股權轉讓行為,對前次轉讓行為征收的個人所得稅款不予退回。股權轉讓合同未履行完畢,因執行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解除股權轉讓合同及補充協議的裁決、停止執行原股權轉讓合同,并原價收回已轉讓股權的,由于其股權轉讓行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實現,隨著股權轉讓關系的解除,股權收益不復存在,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和征管法的有關規定,以及從行政行為合理性原則出發,納稅人不應繳納個人所得稅?!?/p>

Q16.個人轉讓股權納稅地點在哪?

A: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應到發生股權變更企業所在地地稅機關(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申報和稅款入庫手續。

Q17.受讓方扣繳個人所得稅法律責任是如何規定的?

A:追繳稅款+罰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50%―300%的罰款。不收滯納金。

Q18.股權轉讓合同約定改變目標公司債權、債務歸屬的,如何確定轉讓收入?

A:按照《公司法》有關規定,無論是轉讓前,還是轉讓后,目標公司的債權、債務都應由目標公司享有和承擔。如果轉讓方與受讓方約定目標公司的債權、債務不由目標公司享受和承擔的,必須對股權轉讓價格進行調整。具體有三種情形:

(1)股權轉讓合同約定目標公司原債權、債務歸轉讓方享有、承擔。

公式:應納稅股權轉讓收入=合同約定的股權轉讓價格+合同約定的由轉讓方享有的目標公司債權-合同約定的由轉讓方享擔的目標公司債務。

(2)轉讓方承諾放棄目標公司債權

個人轉讓股權、債權均需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允許扣除的成本包括股權投資成本和債權投資成本(本金),其結果是債權轉讓所得為零,僅對股權轉讓所得征稅。

(3)受讓方承諾股權轉讓后,轉讓方欠目標公司的債務不再償還。

股權轉讓業務中,受讓方替轉讓方承擔債務也是支付對價的一種方式。因此,凡股權轉讓合同中約定“轉讓方欠目標公司的債務不再償還”或者“目標公司放棄轉讓方債權”,應計入股權轉讓收入。

應納稅股權轉讓收入=合同約定的股權轉讓價格+受讓方替轉讓方承擔目標公司債務。

Q19.個人轉讓股權過程中取得的違約金收入如何計征個人所得稅?

A:股權成功轉讓后,轉讓方個人因受讓方個人未按規定期限支付價款而取得的違約金收入,按照“財產轉讓所得”繳稅。

Q20.轉讓以不同價格分期取得的股權,允許扣除的投資成本如何確定?

A:允許扣除的投資成本有三種確定方法:先進先出法、后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目前稅法對此無明確規定。

Q21.公司清算,如何計算個人所得稅?

A:應當按照財產轉讓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公司清算主要用三個步驟:資產處置、按順序償債、剩余財產分配。

個人投資者取得的清算分配=(目標公司股本+目標公司留存收益)×股權比例。其中:

目標公司留存收益=經營期累計留存收益+(清算損益-清算所得稅)

應納稅額=(個人投資者取得的清算分配-投資成本)×20%。其中:

投資成本=初始投資成本+追加投資成本(含目標公司用留存收益、除資本溢價外的資本公積轉增個人股本的金額)

需要注意的是,投資成本與目標公司股本可能不同,投資成本是指為取得該項股權支付的全部對價,對于個人通過增資擴股、收購股權等方式取得的股權,投資成本往往高于目標公司個人股本。

Q22.個人溢價減資,是否視同轉讓股權?

A:減資是股東收回投資的一種方式,如果存在溢價,則必須按照財產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目前,通過減資方式逃稅非常多。

Q23.外籍人員轉讓境內股權,股權轉讓收入能否扣除?

A:由于股息、紅利所得實現的標志是目標公司宣告分配,因此,如果目標公司保留盈余不分配,股權轉讓價格中包括的投資方享有的留存收益金額不得從股權轉讓收入中減除。除非納稅人采取“先分配,再轉讓”,否則,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的待遇無法享受。

Q24.個人轉讓“原始股”如何征收個人所得稅?

A:從2010年1月1日起對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所得征稅。個人轉讓限售股,應以每次限售股轉讓收入,減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稅費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20%= [限售股轉讓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稅費)] ×20%

如果納稅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實的限售股原值憑證的,不能準確計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稅務機關一律按限售股轉讓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稅費。

列入征稅范圍的限售股不包括股改復牌后和新股上市后限售股的配股、新股發行時的配售股、上市公司為引入戰略投資者而定向增發形成的限售股。

對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給予員工的股權激勵限售股,轉讓時暫免征稅。

Q25.個人股權(不含股票)轉讓價格明顯偏低,處罰嗎?

為了防止納稅人簽訂陰陽合同隱瞞轉讓收入逃避個人所得稅,對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如平價和低價轉讓等)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采取以下核定方法:

(1)參照每股凈資產或納稅人享有的股權比例所對應的凈資產份額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2)參照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一企業同一股東或其他股東股權轉讓價格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3)參照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類行業的企業股權轉讓價格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4)納稅人對主管稅務機關采取的上述核定方法有異議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據,主管稅務機關認定屬實后,可采取其他合理的核定方法。

若,所投資企業連續三年虧損、因國家政策調整的原因而低價轉讓股權、將股權轉讓給配偶等直接親屬的,無須對轉讓價格進行納稅調整。

作者單位:天津財經大學博士后流動站

Case

張先生轉讓M公司100%股權,該股權初始出資額300萬元,股權轉讓價800萬。

第一種情況:基準日,M公司債權3000萬,債務2500萬,凈資產500萬(有200萬留存收益),所以應納稅收入1300萬元。應納稅額=(1300-300-1300×5/萬)×20%=199.87萬元

第二種情況:基準日,張先生及其關聯方對M公司的債權為420萬元。合同約定:張先生及其關聯方承諾放棄對目標公司的債權420萬元。

張先生取得的轉讓價格800萬元中有420萬元是張先生及其關聯方對M公司債權的收回,剩余380萬元才是真正的股權轉讓收入。

應納稅額=(股權轉讓收入-投資成本-印花稅)×20%

=(380-300-380×5/萬)×20%=15.96(萬元)

第三種情況:基準日,張先生欠M公司債務400萬元。合同約定:股權轉讓價800萬元,張先生欠M公司債務400萬元不再償還(應納稅收入1200萬元)。

應納稅額=(1200-300-1200×5/萬)×20%=179.88萬元

Case

甲公司注冊資本1000萬元(其中張先生700萬元,占70%,李先生300萬元,占30%)。后來,王先生出資2000萬元對甲公司增資,占甲公司50%的股份(按2:1增資),甲公司增加實收資本1000萬元,同時增加資本公積(資本溢價)1000萬元。增資后,張、李、王股權結構為:35%:15%:50%。

隨后,甲公司用資本溢價對全體股東增資,不征個人所得稅,股本總額變為3000萬元。如果公司申請減資50%,即1500萬元,減資后剩余股本為1500萬元。個人股東取得的減資額,相應于股權轉讓收入,允許扣除的投資成本按照出資額的50%確定。

張先生、李先生、王先生減資額及應納稅額分別為:

張先生減資額:1500×35%=525萬元,張先生應納稅額=(525-700×50%)×20%=35萬元

李先生減資額:1500×15%=225萬元,李先生應納稅額=(225-300×50%)×20%=15萬元

王先生減資額:1500×50%=750萬元,王先生應納稅所得額=750-2000×50%=-250萬元,不征個人所得稅。

Tips投資成本

指為取得股權付出的代價。由于取得股權的方式不同,因而投資成本的確定也有差異,稅收認定也不同。

Tips 投資VS交換

非現金資產投資指個人以非現金資產出資取得被投資企業的股權,非現金資產交換是指以非現金資產作為對價支付給法人或個人,以換取其擁有的第三方股權。

Tips 紅利&股息

股息是指現金股利,紅利是指公司制企業用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以及其他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或實收資本。

Tips 基金分配股息不繳稅?

自然人股東不僅有股票持有人,還包括基金持有者。稅法要求,上市公司分配股息、送股時,應對證券投資基金扣繳個人所得稅。所以基金將股息再分配給個人投資者時,不再扣繳個人所得稅。

Tips “股東變更且所得已經實現”的空子。

如果股東已經變更,只要股權轉讓款沒有全部收回,就不用繳納個人所得稅,這樣一來,納稅人可以無限期推遲納稅時間。個人與個人之間轉讓股權,所得是否全部實現很難找到證據。

Tips 計稅依據明顯偏低

轉讓價格低于初始投資成本或低于取得該股權所支付的價款及相關稅費;轉讓價格低于對應的凈資產份額;轉讓價格低于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一企業同一股東或其他股東股權轉讓價格;轉讓價格低于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類行業的企業股權轉讓價格。

Tips 限售股轉讓納稅

以限售股持有者為納稅義務人,以個人股東開戶的證券機構為扣繳義務人。限售股個人所得稅由證券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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